期刊编辑居于作者与读者之间,无论是稿件的组稿、编稿、审稿、校对还是发行,都是法律行为的具体体现。科技期刊是对若干科技论文的汇编,属于汇编作品。期刊单位对期刊整体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出版权,而期刊中每一篇文章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享有。但科技期刊与一般汇编作品又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其具有紧跟科技前沿、“保鲜”时间短、图片表格数据多、涉及专利多、引用英文文献多等特点。这也使得科技期刊很容易站在侵权纠纷的风口浪尖上。一般情况下,科技期刊涉法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②文字图片表格抄袭、重复发表、篡改数据、将文章翻译为其他语言私自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③伪造注释,不当引用图表参考文献和著录等潜在不端行为;④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再授权给其他出版社出版,包括以选集、全集、文集等形式出版;⑤未经作者同意,将印刷版的汇编作品,以数字网络形式出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⑥署名不当,侵犯署名权等。下面分别从科技期刊编辑工作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科技期刊编辑工作中需具备的法律意识。
一、约稿
约稿一般分为向特定对象约稿和向不特定对象约稿。向特定对象约稿就是根据期刊需要向特定作者进行约稿,一般约定由作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稿件,而期刊社对其也会预留一定的版面,双方之间适用《合同法》规范权利与义务;向不特定对象约稿时,作者是未知的,该稿约只是相当于一个向大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的“小广告”,一般情况下该要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见,向特定对象约稿,具有排他性,双方均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而向不特定对象约稿,不具有排他性,科技期刊编辑可以择优选稿。因此,如果在约稿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科技期刊编辑可根据稿约对象是否特定来判断约稿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障。
二、一稿多投
从法律意义上讲,“一稿多投”侵害的是出版者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科技期刊编辑允许或默认作者的该种行为,就等于放弃了出版者的专有使用权。由于投稿者的一稿多投而造成同一篇文章先后被两家或多家刊物发表的情况时,对后的期刊而言,它侵犯了先的期刊的著作权,同时也失去了论文的原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一稿多投作出禁止性规定条款。笔者认为,科技期刊社在向作者发出录用通知时就应询问作者是否愿意在该期刊发表,同时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不得再向其他期刊投稿,明确法律义务,如果作者回复同意即视为合同成立,双方之间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护相关权益。
三、审稿期限
《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实际工作中,科技期刊社可能据其出版周期对此日期有所调整,但一般都会向作者声明。为避免发生一稿多投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科技期刊编辑收到稿件后,要及时告知作者,同时要在审稿期限内及时给予作者反馈意见,这样才能使作者清楚稿件编审的状态,做到心中有数。
四、文责自负
大部分期刊社都将文责自负置于稿约中,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期刊社的合理注意义务。合理注意义务主要指期刊社具有审查投稿人是否为著作权人、作者署名情况、稿件内容是否真实和作品“合理使用”内容等义务。期刊社如果尽到了该义务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仅是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作为出版者的期刊社无论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都要承担责任,但期刊社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区别承担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承担的责任就要小一些,反之未尽注意义务的,就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合理注意义务”履行情况是期刊社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重要依据。编辑部应该在处理稿件的过程中保持高度敏感性,在借助审稿专家专业知识水平的基础上,善用各种搜索引擎、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工具,对文章内容进行审查,将侵权的概率降到最低。
五、稿件修改
《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科技期刊编辑在对文稿行使文字性修改权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随心所欲或大刀阔斧地对文章进行删改,以免伤筋动骨,“歪曲、篡改”了作品内容,从而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科技期刊编辑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将审稿意见告知作者让其自己修改,不要擅自对文稿进行大幅度的改动,若确实需要大量进行改动或涉及到文章主要观点的,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之后再动笔。科技期刊正式印刷前,期刊社应让作者看一下稿件的清样,经作者确认无误后再行发表。
六、署名
署名是《著作权法》中著作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科技期刊社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利,不得随意改动。但是科技期刊编辑有权把好署名关,对于署名不正确的,一定要予以纠正。比如,对于未参加该项课题研究但却利用职权或关系在作品上署了名的,应向该项课题负责人说明这种做法违反了《著作权法》,不符合其中的署名条件,是属于侵权行为,并由课题负责人处理好此事;编辑在没有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做主。如果作者对于已经投给期刊社的稿件需要更改署名或者调整署名顺序,科技期刊社可以要求第一作者给出版单位提供经全体作者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写明更改署名或者调整署名顺序的原因,以防止发生署名权法律纠纷的出现。
七、稿酬
作者的论文一旦被期刊社录用,科技期刊社应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及时给予作者稿酬。这一方面是对作者的劳动成果给予肯定,另一方面也是科技期刊社履行合同的具体体现。综上所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伴随着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整个流程。在编辑出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科技期刊编辑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为准则,时刻规范自己的编辑行为,依法办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