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xx村村委会:
我叫xx,86年5月出生,xx市镇xx村二组农民。家中十分贫困,没有太多经济来源,没有父母兄妹,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我外出打工维持。由于现有住房是1988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林架结构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可是由于家里经济情况十分拮据,没有独立能力来改善我的住房条件,为了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向村委会申请给予我一定的危房改造补助。
我保证,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只用于住房改建,绝不进行与此无关的事情,敬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男,汉族,xx县xx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南徐村委会:
我叫xxx,是南徐大队上坳村农民。
由于现住房屋是xxxx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加之2008年受汶川大地震影响,房屋开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同时,现有住房地基下面是地坑和窑洞,经长期风吹雨淋地坑不断塌陷滑坡,目前塌方地界已与现有住房不到五米的距离,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宅基地南面的自留地上,新修建住房一处。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南徐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的申请书2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的申请书3
北张村村委会:
我叫xxx,xxxx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
由于现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的申请书4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十分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立刻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景,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宅基地的申请书5
中川镇人民政府、赖家坡村民委员会:
兹有赖家坡村一社社员xxx,家庭人口三人,长期与公婆兄弟共住一院,现因弟兄分居,另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土地性质属空闲地,面积是70平方米,具置:赖家坡村一社,北至张成宝宅基地,南至张成贵宅基地,西至张成强园地,东至公路。请镇政府、村委会予以批准为盼。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罗小江,男,汉族,XX县桃洪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联系电话:xxxxx。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2
北张村村委会:
我叫xxx,86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由于现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3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性别,民族,户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简要说明自己因住处而造成的难处和申请宅基地的迫切,并明确表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去完成建设):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是父母建的简陋瓦房,已有60年历史。期间多次整修却依然破旧,风雨天气则苦不堪言,不仅房屋外观不佳,更影响生活,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90多平方米,却分成五间,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镇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民建房用地应严格遵守村镇规划。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耕地,有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地、荒坡地,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
村镇规划编制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远目标”的原则,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积极开展“空心村”改造、拆旧建新、撤小并大、移村上山和鼓励农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为了加快集镇建设步伐,根据区集镇规划要求,各乡镇原则上不允许农民在集镇规划区内原有村庄建房,下村工业平台1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严禁村民建房,正确引导村民建房向小集镇集聚。对中心村、集镇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其宅基地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给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招标、拍卖宅基地使用权收取的资金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到集镇建房的村民,其占用的土地建设指标在“增减挂”项目中解决。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两旁建房严格按照《区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府发号及《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府办督字号)执行:距高速公路和省道均不少于30米(清宜线不少于50米);县道区别对待,欧里至、观巢至界水、哲山至划江、观巢至分宜、河下至良山、白沙至万福、邓家至罗坊均不少于15米,其它县道不少于12.5米;乡道不少于7.5米。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每人25平方米,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每人30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含140平方米),山区每户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每户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允许建施庭院,但庭院面积不得超过每户控制总面积,庭院面积不计标准面积,独生子女及纯女户可增加一个人指标。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无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未达到规定面积的;
(三)农村村民户成年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包括男到女家)确需另立门户,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新分割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
(四)国家、集体建设和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未列入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二)不服从村镇统一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批准建房的。
(五)不具备第六条条件之一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分批次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
建房户依法申请,由建房户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审批表和用地申请书,申请书由建房户如实填写。审批表应按表上栏目逐级填写。建房户填好申请书后,上交村民小组。
(二)初审
村民小组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对其申请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等内容进行初审,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公示满7日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组长在审批表对应的栏目中签好意见,2天内将全部材料交村委会。
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委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然后由村委主任或分管主任在审批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全部交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勘查
国土资源中心所接到有关材料后,应会同所在乡镇规划所对申请建房户实地勘查,勘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原宅基地处数、面积、申请宅基地的位置、地类以及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分别签署勘查意见,加盖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交乡镇政府审核。
(四)审核
乡(镇)政府对国土资源中心所上报的村民建房每季度末审核一次,召开乡镇办公会或班子成员会,并在建房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审批
1、国土资源中心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及时将建房户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表一并交国土资源分局。
2、分局按照“一户一宅”、“控制面积”、“保护耕地”、“用地计划指标”等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抽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然后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房户,必须按标准到所在乡镇交纳有关税费:
1、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8元(代财政收);
2、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2.5元(财政收);
3、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0.75元(代财政收)。
建房户依法交清有关税费后,到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申请实行分批次统一报批。占用非耕地的每季度报批一次,占用耕地的每年分二次报批,即上半年五月份报批一次,下半年十月份报批一次。
第十一条在村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只要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都要按要求逐级上报,不允许扣压或拖延。
鉴于目前村(场)土地管理混乱的现象,镇党委、政府审报度势出台了一系列严管土地及禁违拆违的相关政策,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比如说将村建站、国土所联合办公,从效能体制上加以加革,提高为群众的办事效率,也加大对违法现象的打击效能。同时,出台了__镇禁违拆违管理办法,鉴订禁违拆违责任状。__镇农村宅基管理办,就拿刚了出台的__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就有新的要求:宅基地取得必须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对建房村建房条件必须进行实了在以公开公示。
下面我就农村村民建设需要符合哪些审批条件向大家作一下汇报:
1、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无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第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外地入迁户须提供原藉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
4、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已婚年龄,确需分居另建住房的,需提供分户协议;
5、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6、其它相关资料。
1、申请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开展,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的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领导组,分管领导具体抓,镇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镇的“三权”发证工作。各村(居)也相应成立了由村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办理此项工作。同时,为严明奖惩,镇党委、政府还把“三权”发证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管理。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让群众及时明白知晓有关“三权”发证工作的方针政策,事关发证工作的成败,为此,我镇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利用广播、标语、通信、会议等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镇群众家喻户晓,成人皆知,并全力支持配合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政策,规范操作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稍有偏差,就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上访,为此,我镇在发证工作一开始就坚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六字工作方针稳步推进,把住政策关口,制订详细实施方案,将这项工作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第一阶段是入户调查,摸清底子,这项工作已于8月份全面完成,共摸底调查9467户,第二阶段是对须要发证的农户填写《居民建房申请意见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然后进行公示,第三阶段是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其他上报材料,报县国土局进行审核;第四阶段是张贴公告,无异议后发证到户。
截至9月20日,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即“三权”发证工作已全面完成。其中:
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积极的推进相关的改革工作,积极的推行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及发证,在此过程中,做好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并保证相关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及准确性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进行了详细的确权工作之后才能进行相关证件的发放,本文就对该工作中的土地调查、地籍测量、成果验收、登记发放等流程予以简单分析。
一、资料的准备与分析
在此过程中所要准备的资料要能够作为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权利的有力依据,其主要的内容有:(1)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属资料;(2)人民法院裁决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定;(3)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及批准文件;(5)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具有法律依据的协议;(6)地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性的图式、细则、规范、技术规程等;(7)城建规划图件、资料等;(8)标准地名资料;(9)行政区代码;(10)土地处置、划拨、出让等文件资料;(11)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12)已有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土地调查成果等;(1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等。
二、土地调查
在进行土地调查时,主要的调查内容有界址调查与权属调查,其中的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指对土地权属的归属性进行调查,这是一种排他性的、存在于土地之中的完全权利,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他项权利、地役权、土地继承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等权利,进行权属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后期的地籍测量提供有力的依据;而土地界址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准确的实地调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及临界双方的同意之后,可以将其作为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证据,之后会对其进行地籍审核及验收,经过验收审核的地籍测量成果是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应的,该成果在实际的工作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管是进行以上的哪一项的调查,其调查工作都需要在工作底图上来进行,在进行工作底图的制作时,通常会在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平台上来进行制作,应用高分辨率的数字航摄影像,依据空三加密建立立体像对,使地类图斑、居民地附属设施、居民用地等的矢量采集在立体环境下进行,对相关数据进行有效的编辑处理之后,将其按照1/2000的比例制作成相关的地形图,以此作为航测的内业成果。
在进行界址调查的过程中,应该能够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1)界址调查过程中,如果取得了界址双方的认可,应该由双方在相关的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2)在进行界址的实地调查过程中,应该由界址双方的使用者同时到现场进行指界;(3)对于存在争议的界址,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4)按照相关的规定,所有的界址点都应该设置有效的界标;(5)如果同一土地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使用者,在界址调查的过程中,应该对其共同使用部分及各自使用部门予以明确;(6)如果在界址调查的过程中,界址双方都违约缺席,最终的界限确定由调查员按照当地的习惯及调查现状来进行确定,如果有其中一方违约缺席,则按照另一方所指界限来作为确定的界址;(7)指界人在进行认界之后,如果其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将其看做是违约缺席;(8)所有的调查结果应该在调查现场就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记录。
三、地籍测量
在地籍测量工作中,主要的工作内容有: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编辑、宗地图编辑、地籍图数据处理、面积计算。其中的地籍要素测量工作中,所采用的主要的测量方法是解析作业法,在此过程中用到的主要的数据采集设备有:GPS-RTK、全站仪等,在测量工作中,应该加强测量起算数据的检查,在进行界址点的相关数据的测量时,应该按照界址标志的位置进行测量,如果测量过程中没有发现标志位,应该及时与权属部分联系,确定点位,房屋测量的过程中以墙体角点为准。在地籍图的编辑过程中,其中应该包含宗地面积、地类号、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宗地用途、界址线、宗地界址点、地籍编号、街道界限、各级行政界线等各方面的内容,在其地籍图的绘制过程中,应用南方CASS9.1数字测图软件来进行编辑。在宗地图的编辑过程中要能够做到权属标注明晰、四至关系正确、宗地相邻、各种标记清楚、点线清晰。
四、成果验收
在调查成果验收工作中,外业调查成果主要有:宗地、房屋数字化测绘成果图件资料;调查收件材料的书籍采集的成果及相关的影印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审批表等,同时还要包括农村地籍调查表等相关的成果材料;原始的调查宗地勘丈记录。
成果验收工作中的主要的图件成果指的是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宗地图及地籍图。文字表格成果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土地争议统计表;土地发证登记薄以及不发证宗地的基本信息情况的调查登记薄等;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自检报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分析报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用地登记发证技术报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报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发证技术设计书等内容。
五、登记发放
只有以上的各种信息都得到有效的调查核实,并且相关的发证申请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之后,就可以进行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相关证件的登记发放工作。
六、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难点
虽然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予以大力的支持,并且该项工作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所有人相关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难点,如:(1)村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对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予以足够的重视;(2)关于土地争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各个土地权属界线不清等问题普遍存在,并且由于缺乏相关的资料证据,在解决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困难;(3)国有的土地资源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
七、结束语
随着国家各项措施的实行,国家已经在积极的推行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的登记发证工作,通过此项工作,能够对农村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的保护,在进行登记发证工作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土地数据及所有权进行有效的确认是非常必要的,这就需要在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做好土地调查、地籍测量、成果验收等各方面的工作,只有这些工作中的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及准确性有了保证,才能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就对此进行了简单分析。
参考文献:
[1] 范红梅,邢军利.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在农村集体中的应用探讨[J].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2012(8): 85.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宅基地调查的概述
农村宅基地调查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线、面积、用途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其意义首先在于土地登记工作中为确定土地权属、明析产权,其成果资料是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解决土地产权纠纷的重要凭据。其次,通过农村宅基地调查,还可较为全面地掌握一个地区土地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该地区土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分配情况,从而为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体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及有关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调控土地供需,规范土地市场等提供信息保障。
二、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分析
本文以某村的宅基地调查为例,该村的调查主要从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方面进行了,具体表现在:
1、权属调查
1.1 权属调查及登记发证
首先收集宅基地权属相关资料、土地权利人户籍信息、权属变更信息、已发证信息等。然后,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权属材料、土地权利人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勘测定界实测地形图,结合土地权利人的指界情况,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宗地界线、界址边长、土地用途、人口数量、面积、共有宗情况等内容。对于符合要求的宅基地,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将调查的内容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利人及四至权利人在现场指界后签字盖章。调查完成后,由土地权利人在调查表上签章确认调查结果。初审后由土地权利人填写申请书。
在调查村小组组长、国土城建和相关工作人员、片区负责人和测绘单位组成的调查队伍带好仪器设备到每间宅基地前现场调查核实,根据审批状态和建设状态,现场调查时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已发证已建。在调查底图上注记好调查编号,核实其证载信息及调查其使用情况。
二是已发证未建。如实客观的在调查底图上圈出该宅基地范围线,并在已发证宅基地表中注记好调查编号,核实其证载信息及调查其使用情况。
三是未发证已建。调查其权利人名称、实际门牌地址及在调查底图上标记宅基地范围线。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务必将《镇(街)村村小组农村宅基地调查表》中的调查编号注记在调查底图的宅基地范围线内,做到两者一致,并逐个核实《xx村已发证农村宅基地表》,防止漏调。若调查底图中无范围线的宅基地部分,在调查过程中需要补测地形图。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主要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查清宅基地宗地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权利人等状况。调查成果经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确认符合条件的,以村名小组为单位制作公示图、公示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有异议的,且异议被采纳的,重新进行地籍调查。最后完善审批表、归户卡等资料,经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后,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1.2 权属调查结果
1.2.1 宗地划分与编码。宗地划分在所有权宗地划分的基础上进行,原所有权划分为地籍区的仍划分为地籍区,地籍子区在行政村和村小组界线上科学划分,宗地以每宗村民宅基地为单位。
1.2.2 公告及通知指界。分区、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公告。作业队与镇政府、乡镇国土所积极配合,召集各行政村负责人召开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大会,统筹安排好时间和指界人,并提前分别送达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书,通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按规定时间到现场指界。送达的通知回执留存归档。
1.2.3 界址调查。宗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必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使用权人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1.2.4 界标点标绘。界址点一经确认,按规定实地设置界标。宗地调查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中标明界标种类、界址线的类别、界址线的位置及界址点间距等。宗地界址点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由上到下、由左到右按自然数顺序编号。对于宗地套宗地的情况,界址点编号先编,然后接的顺序号继续编内部宗地的界址点号。宗地界址点编号在一个地籍子区内不得重复,但可漏号。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的编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
1.2.5 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要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具有法律效力,应在现场绘制,并丈量界址点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1.2.6 填写地籍调查表。把调查结果写在现场记录在地籍调查表上。每一栏认真仔细填写,不能空白,字迹工整,清晰,主要内容界址点位置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描述;图幅号、宗地编号;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关于界址说明的重要栏不能划改,界址线类别不能改动,界址线位置栏的“内中外”不能改动,权属界线走向说明方向及所依据的界线类别不能改,调查记事栏须说明是否有缺席指界情况,是否发生纠纷,经过调解达成协议。
2、地籍测量
农村宅基地测量主要是通过相关测量技术方法测定宅基地界址点位置和与之相关的其他地形、地物位置,并绘制成地籍图.本文所用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先利用GPS-RTK和全站仪精密测定宅基地的界址点,然后用所测界址点为控制点进行遥感影像的正射校正,最后根据外业测绘的界址点和界址线,进行遥感正射影像地物解译,从而绘制所需地籍图。
在该村的地籍测量过程如下:
2.1 控制测量。利用GPS-RTK技术对本村进行图根控制测量.做图根控制时,必须使用三脚架架设仪器,严格对中整平,量取仪器高(取至0.001m)输入观测手薄,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计算统一用“图根点计算表”进行。
2.2 界址点测量。界址点测量以街坊为单位在图根GPS点或支站点上设站,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数据采集,严格对中整平、定向,并采集定向点坐标进行检核.且至少采集上一站2个以上界址点,将两次观测数据填写到“界址点平面坐标检查表”,作为检核成果.对于一些空旷地区的界址点,可使用RTK进行数据采集。
2.3 遥感影像地物解译
一是遥感正射影像图制作。在进行遥感图像正射校正前,首先对其进行一些简单的预处理,主要包括影像亮度调整、灰度调整、对比度调整以及去掉无用的斑点等,来提高遥感影像的清晰度。然后在测区内均匀选取了10个界址点作为像控点,对遥感影像进行图像校正,最后生成所需要的正射影像图,所有这些工作都是在ERDAS软件中进行.
二是影像解译。本项目影像解译的内容主要是项目区域的地物信息,为了提高解译的准确度和精度,将外业测绘的界址点、界址线和宗地叠加到遥感正射影像图上,以此作为地物要素的解译参照,进而对测区的所有地物要素进行室内解译.室内解译初步完成后,还要到野外进行实地调绘,来解决解译过程中判别不准的情况和发生变化的地物,对于发生变化的地物要进行实地补测。
2.4 地籍图绘制
将实际测量得到的地籍要素和解译的地物要素分别进行叠加,经过整饰以后就得到所需的农村宅基地地籍图。
2.5 注意事项
为提高精度,利用本方法进行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野外用全站仪测定界址点时,一定要严格对中、整平,照准后视以后,要测定后视点坐标和已知值进行比较,不要超过3cm,确保精度;
第二,要选取高分辨率(一般分辨率要大于1m)的遥感影像,影像范围尽量小一点,一般不大于1km2;
第三,选择用于校正的界址点时,要选择野外实测位置良好的点,且这些点尽量均匀分布整个测区;
第四,如果测区是山区时,在制作正射影像图时要必须使用测区数字高程模型进行校正,确保解译精度;
第五,遥感影像判读时,可把相关街坊的管理人员请来,遇到判读不请的宗地给予现场指正,可以大大减小外业工作量。
结束语
农村宅基地的调查方法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主要包括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所以一定要加强这两方面的调查,确保农村宅基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使得我国集体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较之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在这之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的规定这一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很多地方也没有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概念,即使有房屋登记,也仅是以相关条例来进行。并且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不是十分的健全完善,有一些已有的规定在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相较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而言,集体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还有一段路要走。《房屋登记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的房屋登记基本实现了制度上的统一。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方法有:
一、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方法
所有权登记时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
1、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应该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的土地性质,应为宅基地及集体所有的其他建设用地。只有在这种性质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的服务才能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管理方法》就规定了村民住宅和利用其他的集体建设用地来建筑的房屋如果是依法建造的话,可以申请登记。对于那种符合条件但是是违法乱建的服务不能申请房屋登记。并且要在已经进行初始登记的服务登记簿上、房屋权属证书上注上“集体土地”的标记。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申请人要提供其属于所在地农村集体成员的相关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如果有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给上一级的村民大会同意,持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在办理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要坚持相关的原则,要先办理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者提供相关的材料,由当地相应的管理部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继续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以免造成初始登记办理完成而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办理,造成后续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矛盾的情况发生。无论是村民住宅还是其他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的服务,都应该坚持先办理土地相关证明,再办理房屋证明的有先有后的原则。在办理初始登记的时候,受理申请之后,登记部门应当对登记事项和申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方能申请初始登记成功。
2、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房屋登记当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房产,变更登记不同,报告登记的内涵、外延也不一样。《房屋登记法》中规定的房屋变更不同以往,仅指权利客体的变更和相应的权利内容变更,以及登记事项的变更。总的来说,虽然土地性质的差异会导致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不同,但都应该要坚持县登记土地使用权,在登记房屋使用权的顺序原则。集体土地内的房屋使用权变更与国有土地内房屋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总体上来说区别不是很大。均需要准备相关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的必要材料,然后再依据相关的程序进行所有权变更的登记。
3、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的所有者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集体土地内的房屋而言,并不因此而可以自由的转让。相较于其他性质土地上的房屋来说,对于集体土地内房屋的转让,有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主要是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的决定的,集体土地内的房屋,其宅基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它上面承载的不仅是使用权的问题,也承载着一种身份和资格,是农民安家立命的依靠。目前的法律法规也禁止了农村宅基地的自由转让。在申请集体土地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要提供集体组织统一转移变更的证明材料,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这直接的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在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登记部门对于那种不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申请要拒绝通过。这也才能维护好农村土地的依法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一样,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也要坚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则。一旦办理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也就意味着受转让人已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据此,相关的服务登记部门就可办理后续的服务所有权转移登记,避免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造成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二、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和其他登记的登记方法
1、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登记方法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集体土地内房屋均能够进行抵押登记,有的房屋并不具备申请抵押的资格。例如农村的宅基地就不能申请抵押。可以申请抵押的有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等建筑设施,相应的建筑所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同时有抵押权。在申请登记的时候,遵循的原则依然是先登记房屋建筑使用权、抵押权,再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中的房屋建筑用地使用权其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所占的土地范围,超出这一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不与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条件来说,人地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在实行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过程当中要严格管理,在集体土地内普通住房抵押权登记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时要禁止相关的普通村民住房的抵押权登记。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城乡之间一体化格局的基本形成,各项土地管理法中对于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的登记仍有调整的可能空间。
2、集体土地内房屋的其他登记
除以上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之外,《物权法》规定的还有一些登记制度,如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地役权登记等。相较于国有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而言,二者既有区别,也存在相同之处。对于及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来说,除了地役权登记之外,几乎所有的登记,都需要遵循先登记土地,在土地的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明确之后,再进行其他关于房屋权利的登记,保证土地的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的的所有权主体的一致性。集体土地内房屋的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地役权登记在登记的过程中,优先考虑、优先适用的是《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所设的各项制度内容可以用来作为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一个大的依照框架。对于那些在《房屋登记办法》中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注意事项
虽然《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改善了过去房屋登记制度较为混乱的状况,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是回遇见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对集体土地内房屋进行登记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
1、登记申请者的身份认定
在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权登记都涉及申请者的身份认定。登记要求申请人应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的具体内涵。在实际的登记过程中,应该要明确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什么人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登记申请者的身份认定有效。
2、严格执行登记原则
除了个别的登记类型之外,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都必须要遵循一个原则:在登记的时候要县登记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房屋建筑使用权的登记,坚持先地后房的登记原则。只有这样,那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所有主体才一致,避免不一致导致的各种争端与矛盾。除了坚持这一原则之外,在具体的登记过程当中,还要坚持《服务登记办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严格的按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
3、集体土地内宅基地上所建的村民房屋不具备抵押登记的资格
为保证农民的权益、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担保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具有抵押资格,同理,宅基地上所建的村民房屋同样也就不具有抵押转让的资格,不能进行抵押权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中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只有集体性质的厂房等具备抵押权登记的资格。
总结:
《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相关空白,为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具体的登记过程当中,要注意相关的重要事项,严格的按规定登记。在目前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比较复杂的情况之下,实现城乡房屋的统一登记的时机还不成熟,这是以后房屋登记的努力方向。在还没有走到这一步之前,房屋登记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以《房屋登记办法》为指导,以严格的登记方法为保证,认真做好现阶段的登记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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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丽.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房地产,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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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