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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随处可见。特别是在自然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维修、旅店、餐饮和其他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见惯。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了诸多便捷,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如“霸王条款”等。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本文拟就格式条款的概念、解释及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通过立法规制、社会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等发式来予以规制。只有协调发挥多种手段的功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才能使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Analysis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lause of style
Author: Cai Linling
Tutor: Gao Shuangmei
Abstract
In today’s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market transactions, there are a variety of standard contract everywhere. The use of contract is common, public enterprise and service trades are in particular. The use of contract provides a lot of convenience for people transactions and promote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imparity clause. Although our country’s law has the stipulation to the standard contract, it is simpler.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cept, explanation and regulation of format terms, and wants to issue legislation, social regulation, judicial regu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to regulate the format terms. To really resolve the problem of regulation of standard terms, we only can play the functions of various means to establish a sound regulatory system.
Key words: clause of style, legal regulation
目 录
1 绪论... 1
2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2
2.1 格式条款的概念... 2
2.2 格式条款的特征... 2
2.2.1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
2.2.2 格式条款是一方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
2.2.3 格式条款的内容固定化... 3
2.2.4 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3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及其原则... 4
3.1 格式条款的解释... 4
3.2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4
4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及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6
4.1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 6
4.2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 6
5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9
5.1 实行立法规制... 9
5.2 寻求司法保护... 10
5.3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1
5.4 强化社会援助... 11
结论...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1 绪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市场空间日益拓宽,交易数量急剧增加,市场关系纵横交错,谈判签约的信息量日趋增大,信息成本大大增加,在不计其数的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登上了市场经济的大舞台。经营者通过预先确定格式合同文本的方式,对经常并大量发生的各类交易规定出多种固定的交易条件,以此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谈判效率。正是由于格式条款具有此种优越性,它的产生和存在才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现实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才有其存在根据,
,也正是这种经济现实的客观要求。但是,这种合理性东西生产之时,一些不合理的否定性的成分和因素相伴而生。居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有时凭借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进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对交易对方的选择自由进行限制。正是由于格式条款滋生了种种消极因素,随着公平理念、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在现代社会中的突出和强调,以及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兴起,对格式条款予以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和趋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对格式合同的干预正是这种潮流的一种体现。格式条款有其固有的合理性,我们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是,格式合同又无法避免其负面效应,我们必须加以规制,不使其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这其中就牵连一个如何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问题。
2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2.1 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是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实践上来看,尽管格式条款有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合同,也可能形成一个固定化的完整的书面合同,但绝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以一个书面合同中的某一条或者数个格式条款表现出来的。当然,也有许多格式条款是印刷于一定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也可能通过简单的告示表现出来(如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的告示)。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的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那么对于已经纳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可以使用我国的《合同法》相关规定。可见,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扩张了合同法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极为有利的,因为区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2 格式条款的特征2.2.1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格式条款是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制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2.2.2 格式条款是一方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都不是特定的。在格式条款订立中,与条款制定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在进入实际订约过程以后,有不特定人变成了特定的承诺人。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将要适用于广大消费者,因此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2.3 格式条款的内容固定化所谓固定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
2.2.4 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原则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以某种方式将所有条款明示以便让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了解其内容,否则对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明示格式条款最迟应在缔结合同时为之,否则格式条款不能订入合同;但制订方必须在承诺方承诺以前明确呈示其条款,若明确呈示其书面文件有困难,则应将合同条款悬挂于订约所在地的清晰可见之处,并向承诺人指明,使承诺人能明确了解合同条款内容。若格式条款不为承诺人所知道,则不能成立合同。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及其原则3.1 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一般来说,如果格式条款的各项条款明确、具体、清楚,而当事人对条款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因此而发生争执,便涉及到合同的解释问题。格式条款虽然是合同条款,却又与一般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制订的,而是为了不特定的相对人制订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应当具有特殊性。
3.2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着平均、合理的理解为解释标准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在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按社会是一般观点和一个正常人的思维进行解释,具体来说:
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即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订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则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第四,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我们认为,既然格式条款应实现条款制作人的不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解释合同应考虑大多数可能订约者而不是个别订约者的意志。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对条款的特殊含义能够理解,但仍应依据格式条款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标准进行解释。
2、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谚上有所谓“用语有疑时,就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罗马法上有“有疑义就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定,这显然是合理的。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有时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此原则就是为了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优势地位。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时,应当是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这也充分地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还应当遵循严格解释原则。严格解释又称为限制解释,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应从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出发,对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采用类推或扩张适用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的方法进行解释。因为,如果允许对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根据合同的条文简单加以类推、扩张和补充,必然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利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某个条文在适用范围上不明确时,应从“最狭义”的含义进行解释/应当指出,严格解释规则是为了保护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相对人,但如果该规则在适用中与保护相对人的要求相悖时,就采用其它的规则进行解释。
4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及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4.1 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含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条款即属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日常生活中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4.2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1、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扩大销售,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商品中。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2、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次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商场以次条款作为店堂说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商家应该在游乐设施处全面准确地标明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使用此设施的儿童人身安全。
3、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交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消费者到银行交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人民币现金缴费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缴费方式,银行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业主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屋面、屋顶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法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共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屋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依法享有对屋面、屋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利用该条款强行占有、剥夺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属法律禁止行为。
5、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将车辆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收费停车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护服务合同关系。那么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保管责任。
6、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害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其他责任.
照片本身是有纪念意义的,损坏或遗失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经营者除了要负责赔偿该物本身的价值及合理的损失之外,还应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决不能用同类、同量胶卷赔偿了事。该声明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为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条款。
由此可见,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中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他们可能垄断一些经营和服务事业,而消费者通常都是弱者,消费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通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制定对制定的一方说是自由的,而对相对人来说则是不自由的。这就形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就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
5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5.1 实行立法规制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首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其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是上述禁止性规定过于简单,对于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形等未涉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格式条款无效主要具有如下四种情形: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二,免责条款免除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的免责条款须提请注意,是因格式条款完全因一方制定所决定的,免责条款只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免除;而我国《合同法》第40条所提到的免除责任,是指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地、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单纯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条款制定的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而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不合理的、不正当免除其现在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例如,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5.2 寻求司法保护目前真正因为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却很少,原因在于:
1、目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将不公平内容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单个消费者往往不愿意为了这点钱而向法院起诉;
2、诉讼需要成本的投入,如长时间的对抗、复杂的程序等;
3、不公平格式的条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由于我国法律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认定的具体原则、格式条款的类型等规定不明确,法院在认定时往往不能统一;
4、在举证责任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未明确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目前还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消费者很难对商品或服务的科技含量有深刻的了解,更何况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完全由经营者所掌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属于消费合同的内容之一,只能由作为全同当事人的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确定该条款无效,达到保护其权益的目的。诉讼是解决讼争、打击不法商家的权威途径,若处理得好将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注入强力。因此,应积极引导消费者打官司、支持消费者起诉。
所以应该修改民诉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设立例外条款允许社会团体(如消协)或专门行政机构(国家工商总局)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可以提起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有关格式条款无效,即所谓的“消费者公益诉讼,”。这样设置的目的的首先解决了许多消费者不愿花费心思和精力进行诉讼的现状。其次,现在的许多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不明显,一般消费者不知道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被损害了,而有关主体,特别是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消协及有关行政机构掌握到更多的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对于不法商家的作法更清楚,因此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再次,由有关主体提起诉讼在收集证据上的能力强于一般消费者,这弥补了相对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在证据采集与运用上的不足,更能与势力强大的商家对抗。最后,有关主体可以通过广泛接受投诉的职能,能从宏观上了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能够有针对性地提起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侵犯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一般影响范围广,涉及面大,应由中消协而不是其下设地方消协、应由国家工商局而不是其下级地方工商局享有此类案件的诉权,而且如果不是这样,则会使地方机构肿大、职能过于宽泛,并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
5.3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便、及时、效率、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领域强化行政救济是极为必要而又非常可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当事人因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就是一种极好的立法例。因此,对于格合同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和争议。我国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权益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
5.4 强化社会援助一般的说,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为对弱者给予充分的保护,除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外,我们还必须建立广泛的切实可行的社会援助体系和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创造尽可能的条件,使其能够及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当事人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结社自由,有权依靠各种有关社会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应当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时给予充分的声援。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各行业进行严格监管,不断规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产生,要加强宏观调控,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督促经营者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市场意识和正当竞争观念。
二、航天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缺少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航天事业工作开展中,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一些航天企业并不重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管理控制制度的并不科学、先进财务内部控制时效性很难得以体现,无法进行企业财务的优化配置与利用。航天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企业极大地安全风险,而且一些财务管理条例制定较为混乱、无序,企业财务内部经营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二)航天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效能难以发挥。航天企业内控工作的执行要求与市场化经济要求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主要是由于航天企业文化体系背景是在各个组织全体员工下建立的,将企业目标战略、营销战略等纳为企业整体文化体系的框架中。但是,在航天企业的文化背景下,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力度严重缺失,并没有建立起高度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监督机制,在具体财务内控工作中,内部审计工作有着较大的依赖性,尚未实现完全独立,容易受到各个部门的约束,企业内部计划部门、技术部门以及宇航部门等组织部门的监控力度明显不足。此外,各个部门之间也缺少相互交流与协作,难以形成良好的相互监督氛围。管理模式也存在着较多问题,企业内部奖励与约束机制较不完善,薪资福利较不合理,很难调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三)企业信息化建设程度不够深入。在航天企业财务内控体系的构建中,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的地位不可估量,对于企业财务内控水平的提升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航天企业各个部门并不明确自身的权责范围,信息传递效率并不高,很难信息资源的实时与共享,与此同时,航天企业内部也没有设置独立的信息交流平台,大大增加了企业员工查阅并下载资料、文件工作的难度性,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相关工作人员难以及时反馈给上层管理者,进而造成了极大地财务风险。
三、航天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不断提升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认知程度。航天企业各个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升财务内部控制观念的认知程度,要将内控体系制度作为内控工作执行环节中重要的监督标准,进一步巩固自身在市场经济的主导性地位。众所周知,航天企业是国有经济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国有经济进程的产业经济的提升具有极大地促进作用。因此,航天企业各个岗位部门要制定出合理的业务管理控制目标,更好地践行内控工作的执行成果,充分考虑资金流、信息流、营销采购等因素,构建航天企业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正常进行。(二)充分发挥出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效能。航天企业要制定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机制,不断拓展和延伸企业业务管理的监控网络。在整个监控体系制度中,企业内部控制目标要具体细化到各个部门、各个管理小组等的内控执行目标中,形成一种全方位、多角度领域地监控内监控组织网络。在具体财务内部控制工作中,相关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监督职能,善于站在审计角度出发,加强企业内部宇航部、技术部以及金融部等联系程度,实施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部门之间要保持着高度的协作与配合,各司其职,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此外,要始终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控制原则,实施人性化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促进良好工作氛围的形成。(三)强化信息化建设。航天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加强,有利于提升航天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深入分析航天企业的实际需求,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明确自身的权责关系,致力于企业财务内控体系的构建中,增强信息资源的实时性与共享性。同时,航天企业要建立起独立性较强的信息交流平台,为企业员工提供查阅文件和信息传递的场所,要通过信息化建设,明确自身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还要将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反馈给上层管理人员,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四)将关键点的控制融入到企业财务内控执行工作中。航天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主要得益于关键点的控制而展开的。因此,航天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执行规划、执行策略等要充分了解具体活动探索适宜的关键点。在采购规划内控执行过程中,要将订购单的审核和授权归集到采购环节的重点问题,在采购单价、具体数额以及规模型号等方面,要加以严格的审查。此外,要有重点性的控制资金流经营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尤其在外资引入、信用担保、技术研发以及投资等专项活动中。还要严格规范航天企业的工作行为,对于有损企业利益行为要加以大力严惩,避免固定资产的大量流失与浪费。(五)加大风险管理力度。现代市场的不稳定性比较严重,航天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难免会遭遇风险的侵蚀,企业管理者要树立高度的风险管理观念,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更好地识别和预测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性问题。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为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航天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可以大大增强航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企业在同行业领域中永葆生机与活力。因此,航天企业要充分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出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树立高度的防范财务风险意识,加大财务内部控制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传递效率。并且保持内部审计部门高度的独立性,保证财务内控相关人员高度的专业水平与综合素养,加强全员的共同参与程度,从而实现航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
作者:张蕾蕾 单位: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邬牡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构建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6,(02):103.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3-0048-03
众所周知,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的要求就是创新,创新亦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是素质教育的核心要求。在当下国家实施高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中,突出对大学生创新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探索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方法和途径,是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主题之一。众所周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需要以一定的学科专业为载体和依托,而且各学科专业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亦各具特色。本文以航天控制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为考察对象,分析探讨当前航天控制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实践对策。一般而言,航天控制专业的学生具有较好的动手实践和自我思考解决问题的素质和能力。他们普遍有进行创新的愿望和要求,但总的来说缺乏创新思维和创新所必需的知识体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创新人格亦未形成。而上述能力和素质的形成是需要授课讲师和教辅人员逐步引导和培养的。作者在长期的教学构成中发现航天控制专业学生通常具有一定的创新动机和欲望,但从学校层面而言,国内大部分高校所能为学生提供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条件少的可怜,学生的创新愿望和需求无法得以实现,因而学生的创新素质和能力也就无从培养。从学生角度而言,大学生群体不善于利用学校现有的资源创新环境,更不能想办法来积极创造自己所需的环境。从教师角度来看,部分教师教学模式单调乏味,无法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培养;拘泥于陈旧老套的课堂教学理念,照本宣科和填鸭式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成不变的考核形式和内容,这通常都会误导学生死记书本上内容。总之,学校层面、教师层面以及学生自身都存在不利于创新能力培养的因素,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一、航天控制专业学生培养创新能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培养航天控制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涉及到各个环节的诸多方面。就当前情况而言,航天控制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专业课程设置过于具体化,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一定意义来说,航天控制专业特色课程的设置,对培养航天控制专业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航天控制专业所涉及到的知识面比较狭窄,对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也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另外,航天控制专业很多必修课(比如航天器轨道姿态动力学与控制)的内容普遍较难、课时重,往往导致本专业的学生没有时间和精力获取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这就大大限制了学生知识结构的拓宽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教学内容僵化,教学方法不能与时俱进。目前,航天控制专业继续沿用了以教师在课堂集中讲授知识为主的授课方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对具体学科的教材、教学大纲,甚至试卷考题都进行统一化处理,这种培养模式必然导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大同小异。因此,这种高度归一化的教学行为,必将导致学生陷入被动学习的魔咒,无法真正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也往往局限在教材和教师所划定的框架之中。
3.实验教学模式亟待革新,实验教学效果亟待提高。航天控制专业实验教学中所涉及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方法等都由授课教师事先统一布置安排,实验中学生只是被动地模仿各种操作流程,没有时间对实验室流程进行自我思考,无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种实验教学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机械的模仿教学,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4.大学生参与科研的氛围淡薄,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目前航天控制专业培养体系而言,学生们的学习目的仅限于掌握专业理论知识,通过考试,从而在主观上没有积极参与科研实践意愿。另一方面,大部分授课教师自身的科研成果考核压力较大,也没有主动的意愿参与学生科研的指导工作。即使有部分教师指导学生参与科研项目,也只对项目研究成果把关,至于具体的研究内容则让学生自行决定。由于很多学生特别是本科生是初次参加科研活动,缺乏进行科研所必需的思维方式和科学方法,导致科研活动成果甚微,严重挫伤了学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此外,现行的高校科研管理体制重教师、轻学生,导致学生科研平台建设严重滞后,学生参与科研氛围淡薄。
5.现有的师生两方面的考评机制和规章制度亟待革新。目前评价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是看学习成绩,这势必导致学生片面追求考试分数、忽视其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而对教师的考评则过多侧重于教学和科研的数量,而不注重质量。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体制导致教师为了申请到更多的科研项目而无暇顾及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对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也仅仅是统计教学课时量,而从未涉及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航天控制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对策
立足航天控制专业教育教学实践,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我们提出在培养航天控制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实践过程中应着力采取以下对策。
1.重新修订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优化航天控制专业课程群的体系结构。众所周知,创新需要以扎实的基础知识储备作为基石,换言之,仅掌握单一的专业知识是无法进行创新的。因此,应该进一步优化控制专业课程结构,构建宽口径、模块化的课程体系。依照“少而精”的原则设置一些核心课程,重点打造具有航天控制专业特色的精品课程。同时,要增加人文社科类选修课的比重,允许学生跨专业、跨系、跨学院选修各类课程,教师要有目的地引导学生拓宽自己的知识体系。
2.革新课堂教学,优化教学模式。课堂教学过程是培养学生知识体系和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之一。因此,参与授课教师的角色不能只停留在知识的传授者的角色上,更应该是创新教育的积极推动者。授课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要结合大学生认识学习的具体特点和日常生活体验,注重书本理论和生活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自我探索未知世界的欲望和积极性。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注重营造一种鼓励学生创新的课堂氛围。可以采用小组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等多样化的课堂授课模式,针对某一具体问题鼓励学生提出与众不同的观点,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自觉地融入课题教学活动中。同时,授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还应注重向学生介绍航空宇航学科最新飞行任务和发展动向,从而有助于激发学生参与航天创新的积极性。
3.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改革实验课程教学体系。根据航空航天院校现有的硬件设备资源和师资力量特点,我们对传统的实验课教学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改革,致力于探索新型开放式实验教学理念和方法,并将其应用到日常的课堂教学和创新活动中来。这个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创建多模块开放式实践教学体系。其中较为有效的做法是创建航天院系与航天相关企业“零距离”合作的产学研结合示范实践基地,此类实践基地能突破产学研结合过程中的空间瓶颈,使学生在第一时间深入生产实践现场,有助于课堂专业理论知识的深化和转化,亦给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
4.探索新型学生科技创体系,建立校内外创新实践基地。具体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建立学生科研创新立项制度,从政策和经费上鼓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鼓励学生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这有利于通过科研活动促进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学术涵养以及培养创新精神;其次,开设大学生航空航天论坛、聘请航天控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为学生作学术报告,使学生了解国内外航天专业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总之,应该充分发挥航空航天院校的科研优势,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将基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素质教育的教学、研究与服务航空航天发展相结合,从而创建有专业特色的校内外创新教育基地。
5.完善师生评价体系,建立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航天控制专业传统培养体系不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弊端很大程度上反映在评价体系的简单划一,不能如实反映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因此,对学生的评价要同时考察其专业知识的完备性全和创新能力的高低。总之,应该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同时,高等学校要加大对创新意识强、创新能力高和创新成果多的学生奖励力度。如在部分高校已实行的创新学分、学生科研奖励政策等。在对教师的评价方面,对教师教学行为评价不能简单停留在课时工作量上,更要看其是否培养和开拓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学院和系两个层面都应建立针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考评环节和规章制度,从政策导向上引导和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总之,只有深入改革师生评价体系,建立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我们应该通过改革航天控制专业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积极营造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拓宽教育的有效手段和方法,从而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并非一蹴而就。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为使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工作不断深化,学院和航天控制系必须做到长远规划与短期安排相衔接,在找准主攻方向的基础上,集中优势,突出重点,切忌贪大贪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