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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清末变法时期产生而未及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国时期的短暂的民事诉讼法不论,我国法典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问世的,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审判所依循的程序乃是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则汇编,且“”中司法机关不复存在。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深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其只能存活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成熟和定型,该部以“试行法”名义出现的民事诉讼法便不得不改弦更张,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提升和充实为主旨而进行了修订。1991年修订后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于是出台,尽管该法在弱化法官职权、提升当事人诉权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并增加了若干适应纠纷解决所需求的程序制度,但总体上说,该法的修订是有局限性的,未能触动固有的立法构架,强势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未能从根本上改观。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也不依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为转移,民事司法的实践逻辑自然为自身的合理运行开辟道路,从1992年开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频频推出新举措、新程序和新制度,掀起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层层浪潮。立法依然故我,民事诉讼法的文本没有改变,但是作为民事诉讼法作用对象的实践性程序,却与文本上所设定的程序产生了距离,这种距离越来越大,以致人们惊呼,民事诉讼法被抽空了。民事诉讼法确实成了具文,它所依然有生命力的部分,乃是不具伦理色彩的技术性规范,如期日的计算、送达的方式等等。
然而,在现代法治的理念普照下,“无法司法”的状态究非长远之计,“二元司法”在实践中遭遇到的冲突也并非鲜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由此受到极大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已经到了非尽快进行不可的地步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乃是,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绝非一件轻而易举之事,而是一项极其艰难的系统的法制建设工程。其缘故在于,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面临着诸多新型的挑战,如全球化的挑战、社会化的挑战、民主化的挑战、科技化的挑战等等;需要解决好诸多矛盾关系,如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关系问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维护我国政治体制的关系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自身完善和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关系问题、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水平与统一司法之间的关系、地方保护利益的排除与司法的地方化需求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都是需从全局平衡、妥善处理的难题。这些问题不处理妥当,欲修改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是难乎其难的。在这其中,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最为关键。
民事诉讼法的理念是民事诉讼法内容的最高抽象,民事诉讼法修改若小而言之,则固有的理念未必发生变化;然而若大而言之,局部的修改累积到一定程度,则必致理念的整体变迁。我们可以说,较之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而言,1991年修改而成的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则基本一致,虽稍有变动(如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缩法官的职权领域),但根本的理念并未发生变化,尤其是作为塑构民事诉讼新体制的理念体系,并未发生变动。正是在此意义上,方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依然是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延伸或沿袭,而没有根本性的突破。我们这次讨论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的或者说是首要的变化,乃是集中在赖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于民事诉讼法全部领域的精神层面的变化,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理念的变化。民事诉讼法的崭新理念的体系化出现,确证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蕴含了民事诉讼修改所可能展开过来的全部新型内涵,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出现的全部新型内容,均可以在逻辑上回溯至民事诉讼法的新理念预设。
笔者认为,指导我国民事诉讼修改的理念范畴主要有这样几个:第一,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第二,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第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第四,程序的协同主义理念。
一、程序本位主义理念
程序本位主义是一个新型概念,它是在法律本位论的讨论中,并受它的启发,同时受西方程序正义论的影响,而逐步形成并广为使用的。顾名思义,程序本位主义是一种偏重、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程序哲学观,认为诉讼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实体法的独立价值,如人格、尊严、公正、效益等等,而将真实、正确适用法律等价值视为外在价值、工具价值或附随的价值。程序本位主义的含义集中表现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中。在此项关系范畴中,程序本位主义认为,是程序正义决定着实体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决定着程序正义。其原因乃在于,实体正义不具有可以明确把握的特质,具有概括性、模糊性和任意性,很难寻找到一个绝对正确的化解冲突的答案,因此所谓的实体正义乃是不可靠的正义观,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正义观,为此而进行的司法,必然陷于权力之争的泥潭之中,同时必然导致程序的虚无主义现象,其结果,最终必然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与之有别,程序正义却是可以把握的、刚性的、可理解的,因之也可以通过人们的理性运用而加以妥当的设计和规制,因此程序正义是眼前的正义、是可靠的正义、是可以依赖的正义,是优先于实体正义,并说明、解释和决定实体正义的正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过于偏重实体正义的追求,而轻忽程序正义的构筑,由此导致了实体本位主义的泛滥,并同时导致了程序虚无主义的横行。其结果,监督主体多头出现,司法的独立性难以扞卫,司法体制向横向发展,而缺乏向纵深发展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庸俗化、司法监督主体的宽泛化便成为一个必然的现象。于是产生了极其矛盾的悖论:市场经济越发展,司法的权威性越低。这个悖论深刻地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必须要以程序本位主义为切入口,强化纠纷解决过程的自身正义性,并以此为契机和内在指针,指导和进行我们的司法改革。可以说,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既是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哲学指针,也是指导我国宏观司法改革的哲学指南,我国宏观的司法改革,一定要依循程序本位主义的内在诉求和发展规律,以司法的过程正义性和正当性为核心和中轴,演绎出具体的改革内容和举措。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高高树起程序本位主义的旗帜,具有极为重要的立法指导价值,该指导价值表现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内涵构成之中:
其一,程序本位主义首先要求承认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所谓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是指诉讼程序赖以体现的内在价值和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实体法的内容或精神为转移。无论实体法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构架如何,这些独立的价值都是要体现出来的。比如说,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要受到肯认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自由权要受到认可,当事人的诉讼话语权要受到保障,当事人的在场见证权要得到体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权以及程序救济权要受到重视,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不因诉讼的实施而受到负面的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充分保障,等等,这些价值都要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体现。可见,程序本位主义是诉讼文明的体现,是人类诉讼文化的进步的表征。
其二,程序本位主义要求所设定的程序制度必须是科学的、正当的、合理的,因而是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既然要决定和规制实体正义,则必然要有优越于实体正义的内在品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要充分考虑程序自身的正义性诉求。
其三,程序本位主义要求纠纷的解决者和程序的参与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规定性,包括审判行为在内的任何诉讼活动,均要体现出严格的法定性。正义的程序必须得到正当的实现,惟其如此,事先所设定的正义的程序方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否则程序的正义性仅仅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文本抽象,而不具有实定的意义。由此所派生,程序本位主义内在地呼唤程序主持者和参与者的独立性。
其四,程序本位主义要求极度重视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公正的程序在严格执法的保障下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个结果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程序的正义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所规定了的;任何人要怀疑这个结果的正当性或正义性,就必须回溯性地质疑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执法的严格性。否则,由公正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就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就必然要得到完全的实现。程序本位主义的这层含义,对反思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是非常具有启发价值的。
二、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有别于通常所谓程序自治的概念。所谓程序自治说的是一种法律秩序的型构和生成方式与途径,是指通过包括诉讼程序在内的法律程序来构筑正当的法律秩序。可见,程序自治是一个范围较为宽泛的概念,与程序本位主义的概念处在同一个层面,它映现的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模式。我们这里所言的程序主体自治性理念或原则,则是一个含意更加特定的范畴,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实定化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程序主体的自治功能。程序主体在程序过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自治地位,鲜明的主人翁角色,同时也要体现出充分的责任意识。
总体上说,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要求程序法的塑造者牢牢恪守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主体、正当主体和权利主体。在所构建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占据程序的中心位置,其他一切主体,包括法官、诉讼人、诉讼监督者等等在内,都必须围绕着当事人的主体角色和主体职能而配置、而活动。这要求摒弃传统的职权主义的程序构筑思维,而彰显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构建理念。我们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程序基本原理和程序基本体系的最高概括,在程序的各个领域和角落,充分地体现出当事人主义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规律。凡是与当事人主义合拍的程序制度,我们都要保留和坚持;凡是与当事人主义相冲突或不相和谐的程序制度,我们都要持怀疑态度,并在实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当事人主义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发展和完善的一根红线,或者说是指南针、方向盘、导航系统。
当事人主义的要旨就在于承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自治地位,具体而言其含义主要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视角上,应当以当事人为出发点进行程序规则的构建。我国长期以来视民事诉讼法为法院处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将“民事诉讼法”简约为“审判法”。这是过度职权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国家本位立法的体现,这种立法视角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证和树立是非常不利的,是一种落后的立法视角,应予摒弃。相反,民事诉讼立法应当以当事人作为诉讼舞台上的主角加以规制,应当充分体现出以当事人为本位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倾向性。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规则的设定,应当是派生的,它是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服务的。
其二,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为本位。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法哲学上一度发生过的关于权利义务何者为本位的争论,在稍晚的时点上于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也发生了,只是相比较而言,并不那么剧烈而已。稍经争论,人们便认同,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诉讼义务仅仅是配合和保障诉讼权利的恰当行使加以设定的,因此它不是本原的,而是派生的;与诉讼权利的普遍性有别,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义务的设置在数量上仅占少数,尤其是对违法诉讼义务所施加的诉讼责任或诉讼制裁也始终被控制在一定的必要的限度内。在立法方式上,诉讼权利是本原的,因而可以从基本原则上加以推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渊源,创设和推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与之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的义务或责任由于是派生的,而非本位的,因而必须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性;立法没有明定的,通常应被解释为此种诉讼义务或诉讼责任的不存在。
其三,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参与权、控制权、主导权、选择权和变更权。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私人纷争的化解过程,其中“私”的色彩极为浓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充分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中所出现的各种信息,选择相应的诉讼行为,并使之确定地产生预期中的诉讼效果。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控能力的强化以及对诉讼效果的预测能力的提升,应当成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指针。这就要我们始终明确,民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自己的诉讼程序,或者原则上、主要地是属于自己的诉讼程序,他们可以对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以理性人的利益衡量,考虑诉讼中和诉讼外的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具有深度的参与和调控。为此,民事诉讼立法在技术上要大量增加弹性条款,使当事人可以在条款的框架范围内塑构、设定对己最为有利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方式,从而产生诉讼活动正面效果的最大化。
其四,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性理念还包含有一层重要的含义,这就是当事人自我负责的原则。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当事人享有了充分的诉讼权利,由此使得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自由空间和可选择余地都获得了最大化的和最优化的安排,当事人真正成为了诉讼中的主人或主角,那么,作为其对应的逻辑结果,当事人对其行为的诉讼后果应当无条件地全部承担和消受,即便这种效果对其可能并非理想,甚或事倍功半,其诉讼付出远远大于其诉讼收入。这是非常重要的“自己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这里所推论出的当事人程序自治理念中的必然含义。这一点其实也是我们通常所谓正当的诉讼程序具有释放当事人抱怨、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机能表征。
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
诉讼契约化理念是一个新兴的理念。这个理念在传统民事诉讼法中几乎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比如说在我国最早一部民事诉讼法(82年《民诉法》)中,就找不到任何一个可以用诉讼契约理论来解释和说明的条款,诉讼法的公法特性得到了无以复加的强调,诉讼中的强制性条款远远超过任意性条款,即便是任意性条款,也无例外均是指向作为审判者的法院或法官而被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如此,刑事诉讼法更加如此。刑事诉讼法将程序法的公法性质推到了极致,刑事诉讼程序被认为是明确无误的工具。然而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开始在理论上出现,并在修改后的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率先获得体现和确证,此即关于管辖权的协议或者说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出现,无疑表征着诉讼契约理论开始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运用,诉讼契约理论开始了实定化的步伐。理论研究表明,诉讼契约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以至于以其理念的前瞻性而成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导向原则之一,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以大量的条款和篇幅体现和负载诉讼契约论的制度性成果。
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能够契约化,乃是因为:
其一,这是诉讼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实际结果之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业已成为现代社会法制发展的两个交错性命题,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必须经常注意的重要时代特征。其中公法私法化命题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治的完善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处在公法领域,国家权力在其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对象乃是私权性质的纠纷,这种解决对象的私权特性不能不在实质的层面上影响乃至左右其纠纷解决程序的公法化程度。与刑事诉讼乃至行政诉讼程序相比较,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无疑是最为明显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私法特性乃是其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之处;更何况,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哲学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都受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私法化的过程,或者被打上了私法化的烙印。因此,在公法私法化的法治进程中,民事诉讼的契约化理论有了存活的空间,并由此获得了进一步现代化的不竭的动力。可以说,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用私法的原理来改造民事诉讼程序,乃是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法论,也是收获理论成果的一条捷径。
其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契约化也是程序正当性原理所必须借助的哲学范畴。程序正当性原理成为民事诉讼法制完善的重要指针,如何使实定的程序正当化起来,乃是程序法治建设者必须要考虑的技术性问题。程序正义论主要解决这个问题。程序正义论解决如何方能使所设定的诉讼程序变成或被评价为正当化的诉讼程序,其要诀乃是:将解决个案的具体程序的设定权下放,使之交由当事人来视具体诉讼情景而加以妥适的安排和设置。在诉讼程序条款中留有空白,大量增设模糊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通过授权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的设定,授权和鼓励当事人(往往通过其诉讼人)通过契约化的形式构设具体的最能够适应眼前案件解决需求的诉讼程序。诉讼契约制度就是这种契约型条款的概括性称谓。可以合理地推论,诉讼立法中这种技术运用得越是广泛、其数量越多,则诉讼契约化理论的实定化程度就越高,该部法律的契约化色彩就越浓,同时也表征该部作为公法的程序法便越具有私法的特征,也即公法私法化的步骤就越大。
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公法私法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程序正当化意义。这集中表现在:通过诉讼契约条款的设定,使当事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的构筑具体程序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赋予极大地提升和强化了当事人诉讼程序主人翁的地位和角色,原本被动使用诉讼程序规则的角色在诉讼契约条款的授权和保障下,变成了诉讼程序的双重角色:当事人既是诉讼程序规则的设定者,又是诉讼程序规则的使用者;尤其是这种设定在不违反强制性条款的前提下还对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或法官具有拘束力。这就使当事人与诉讼程序规则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了,甚至变成了“零距离”。这种与诉讼程序规则之间的近距离或零距离所造成的一个自然结果便是当事人被其所适用的诉讼规则内在化了。当事人不仅创设了重要的诉讼规则,同时还直接使用这些规则来追逐对己有利的诉讼效果。这既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动力,又强化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认同感,这种动力机制和认同感的同时增强,便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得到了同步的提升。可见,诉讼契约化既是公法私法化的一个要求和体现,同时也是诉讼程序获得正当性的重要举措和中介。
四、程序的协同化理念
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是在后现代哲学背景下提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模式,其含义基本的就在于参与程序的各方主体都应该被调动出最大化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在诚信和善意的基础上竭诚合作,取得共赢的程序效果。这个概念首先在经济领域企业管理中被运用,后来发展到包括程序法治建设在内的其他社会领域,到如今,程序的协同主义或协同原则或协同理念,业已毫无疑义地成为诉讼法治建构的重要因素或指针。在诉讼法中,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有特定的内涵所指,这就是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两个对极之间,求得一个适中的或中庸的兼有二者优势的综合型诉讼体制,这种诉讼体制被称为“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利用协同性理念来构建诉讼模式,其结果自然会出现一个既有别于大陆法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又相异于英美法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第三种诉讼模式,即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理论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在理论研究的范式中被归类于超职权主义的范畴,其含义是指较之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的传统职权主义而言,我国的职权主义色彩要浓之又浓,强之又强,甚至已超出应有的法治限度了;正因如此,方有学者称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强势职权主义的模式或超职权主义的模式。然而这仅仅是对现实的刻画和描述;我们讨论的问题还不能停留于此,而要进一步设问:我国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模式论的概括和标签中,究竟应定位于何者?是恪守传统还是皈依大陆法模式,抑或依归于英美模式,还是最终要跟上世界最先进的发展潮流,跨越卡夫丁大峡谷,而径直构建一个协同性的诉讼体制?这个问题摆在面前,无法跳跃。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我国学理界的另一个类似的话语体系: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究竟是大改、小改还是中改?小改的观点基本上是恪守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框架,在超职权主义的道路上修修补补;这种修修补补,其结果充其量只是软化一些职权主义的要素,而究竟未能从根本上使新制度与旧制度脱钩,也就是难以型构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纵深发展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民事诉讼体制。中改的观点大体上同于小改,意思是说,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不必要变更,所需要变更的部分乃是增加一些新的程序制度,加大民事诉讼法的篇幅。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要达成的一个目标,也是一个基本的目标,乃是诉讼体制或诉讼模式的转变。笔者提出的一个总体思路乃是:我们要摒弃超职权主义,越过职权主义,迈向当事人主义,兼顾协同主义。最没有争议的可能是摒弃超职权主义和迈向当事人主义,需要解释的是协同主义的兼顾,会引发争论的恐怕要数“越过职权主义”的提法。
超职权主义必须要被抛弃,其原因简单地在于这种高度职权化的诉讼模式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或法官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大规模的职权干预乃至权力干涉,不仅会遭遇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种有关主体的抵制,甚至对法院或法官本身而论也失却了往日实施干预的必要性和热情。超职权主义看来已经到了必须被抛入历史垃圾堆的时候了;这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基本的历史使命乃是与这种长期盘踞于我国民事司法舞台的超职权主义彻底脱钩。
摒弃超职权主义的当然底蕴和天然凭籍,便是迈向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理应当成为我国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的指导思想。通常可以断言,利用当事人主义的要素和精神来改造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从宏观到微观,基本上不会发生方向性的错误或偏差。当然,在此过程中要防止对西方民事诉讼法制尤其是英美式的法制的全盘照抄,在这里提一下法理学中讨论的“法治建设与本土资源”,还是有必要的。对国情的尊重是我们学习借鉴西方法制的底线,也是一根红线。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赞同另一种观点:这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向大陆法系国家学习,采用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为大陆法国家的职权主义原本也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制下逐步演化而来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原点或出发点,此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以及诉讼效率的目标追求,其中不断增加职权主义的因素,以至演变至今,形成了与同出一源的英美体制大异其趣的独特诉讼体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大陆法国家,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职权主义模式还处在不断的强化之中。我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显然不能受此影响而以一种逆向的思维,实施所谓的变革: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被掩盖在职权主义的阴影之中了,作为以当事人主义为导向而实施程序变革的我国来说,在葱茏的职权主义因素之堆中寻求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无疑是困难重重,乃至误解重重的。英美的当事人主义是非常纯粹的,其后来虽然增加了若干职权主义的因素,但依然是少数,并且是可以辨认的,因此我们以英美的当事人主义为鹄的,用以作为我们实施程序改革的重要借鉴,是一个事半功倍的较佳选择。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目前处在现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之中,而究非可以孤立封闭式地进行,相反,其改革步骤必然经常地观照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倾向,这个主流倾向就是强调诉讼中的多方主体的合作主义或协同主义,注意多种诉讼模式或诉讼体制的相融相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兼顾协同主义”。综合起来说,便是: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顾协同主义的某些因素或精神。
具体而论,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主要体现应在以下方面:其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诚信原则和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及合作义务。现代社会的民事诉讼活动乃是奠立在真实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型的特殊社会活动,惟其如此,民事诉讼的过程方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和诉讼效率的价值,并同时兼顾社会利益的合理需求。协同主义的此一要求乃是对古典当事人主义的辩证扬弃:当事人之间既要竞争,也要合作,合作的基础便是诚信和真实。
其二,民事诉讼立法要大量增加诉讼制裁的条款,以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能够在诚信与真实的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诉讼是当事人追逐有利结果的角力场,虽然规定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也不能确保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能够始终恪守此项原则,相反,其行为背离此项原则要求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为此就需要立法加大诉讼制裁的力度,惩罚和制裁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的行为,并由此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重视和解、调解以及其诉讼代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协同主义为诉讼当事人由诉讼对抗主义转向诉讼合作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确保诉讼合作性的诉讼文化氛围和诉讼条件。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对抗,但对抗主要是面向事实的,而更多的则是合作,合作是对相互间法律关系的重新安排。无论在当事人主义抑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和解、调解等裁判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程序结构的巨大制约,而难以发挥大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在以当事人平等对话和理性沟通为基础的诉讼环境中,和解与调解等裁判外的解纷机制,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运用。与此同时,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传统壁垒或制度鸿沟也由此得到极大弥合,使二者间得到了高度契合、兼容乃至交错。
其四,转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弱化法官的职权干预作用,同时强化法官的职权指导作用。简单地主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弱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并不妥当,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性的诉讼发展趋势和规律;法官的职能普遍受到强调,但所强调的这种法官职能并非我国传统的以私权干预为己任的职能,而是以诉讼管理为常规目标的崭新职能,比如法官的协助证据调查权、阐明权等等制度,均与此种司法职能的调整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以理念的整体变迁为先导;正是理念的预设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和支柱性内容。前面的论述多少已涉及了具体内容的构建,这些具体内容的构建又是落实上述诸理念的必要环节或步骤。就关系而论,这些理念是关联在一起的,它们之间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具有相互的依赖性。程序本位主义理念最为重要,也是一个定性的理念;没有程序本位主义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哲学肯定,便谈不上程序主体自治理念;没有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便失去了谈论程序契约化的前提条件;程序本位主义得不到落实,空谈程序的协同主义便毫无价值,而程序协同主义是对程序本位主义的必要的反向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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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在当今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可谓是独树一帜。在审级制度的设置上,公正与效率似乎总是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审级越多,当事人有更多的上诉机会,有助于减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反之,减少审级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却可能造成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的民诉法规定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是基础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中级法院是终审法院。但是相对与省高院和最高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水平、业务能力偏低,地区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着偏差,由此对司法统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次,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下,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业务联络,因此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公正往往难以做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这种行政依附,对两审终审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全面审查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基于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上级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上诉请求以外的第一审判决内容。“不告不理”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民事程序中当事人意思的主导性。这一原则不但适用于初审,也同样适用于上诉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却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使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为了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然而,究竟如何“围绕”是否等同于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上述规定并未做进一步的解释,导致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三)“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诉讼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举足轻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决的最终性和权威性。判决的终局性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民事判决力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司法的终局性。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义。与上诉制度的缺陷密切相关的是再审程序的问题。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然而正是“为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提供多种手段和途径”,导致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削弱,并进而影响到民事司法的整体权威性。“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再审,这不仅有害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且严重违反诉讼时效制度”。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这种“补充”早己突破了其作为一种例外救济的或然性,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性完善
(一)适当限定上诉条件,严防滥诉行为之发生
我国的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一些当事人的滥诉提供可乘之机,并严重影响上诉功能的发挥及其目的之实现,并导致诉讼成本之增加。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我们都没有理由不对上诉加以适当的限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进一步的限定。
1.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做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所谓不上诉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审级制度的适用。若有此等合意,则无须持上诉期间之经过,判决即于宣示时确定。
3.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即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过程或者法院指挥诉讼从事审判的过程,不应使国家,也不应使当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牺牲。
(二)确立附带上诉
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确立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附带上诉只能针对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是针对原来的上诉而言的,附带上诉中的上诉人是原上诉中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中的被附带上诉的人是原来上诉中的上诉人。附带上诉是以上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带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因上诉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第二,附带上诉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或判决做出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诉以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则他也是上诉人,此时不作为附带上诉处理。第三,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向上诉法院提交附带上诉状,并在附带上诉状中载明上诉的理由。与上诉人应当提交上诉状一样,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也应当提交附带上诉状,而不得以口头形式提出。附带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理由。此外,提起附带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法院应当同上诉人的上诉一同审理。
三、结语
在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上诉制度的完善应当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应有的重视。上诉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层面上需要因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树立体现时代的特点和精神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技术层面上,应当以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区分为基础,合理确定各审级的功能,同时对上诉审理范围、方式和上诉审的各种裁判种类的具体适用问题,通过对上诉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价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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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由于本研究考察失地农民就业,即失地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可能性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劳动力向外转移的概率。因此,笔者认为,Logistic回归模型是最合适的模型之一。Logistic模型探讨影响因变量的因素,研究在一定条件下个体呈现某种状态的概率,比较在不同自变量组合下个体呈现某种状态的相对可能性。
2变量选取
本研究主要探讨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问题,因此,我们将因变量设定为是否实现就业,用失地后是否外出打工来反映,它是一个二元选择变量。外出打工赋以数值1,没有外出打工赋以数值0来表示。自变量根据有关就业的相关因素与资料的可得性,我们从社会资本、人力资本、体制资本、自然资本四个方面选取指标。其中,社会资本主要通过社会资本总量测度来反映;人力资本主要通过农民受教育程度来反映;体制资本通过政治面貌、是否担任过行政职务来反映;自然资本主要通过性别、年龄来反映。
二、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模型构建与分析
为了解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我们运用“位置生成法”对青岛市失地农民进行了调查访谈,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80份。剔除掉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252份,问卷回收率为93.3%,有效率为90%。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了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模型。
从以上回归分析得出,对失地农民就业起正向影响的是网络水平、网龄、受教育程度、是否担任过行政职务、性别;起负向影响的是网络规模、网络密度、网差、年龄。其中,影响最显著的是“农民是否担任过行政职务”。
一般而言,认为网络规模大,更容易就业。但研究发现,网络规模、网络密度、网差却对农民就业起负向作用,网络水平和网顶却起正向作用,这正证明了在失地农民就业过程中,“关键人”的影响度其职业及声望,是能否实现农民就业的关键因素。因为,在我国农民的社会网络中,网络密度强。大多数都是由亲朋所构成的小圈子,所谓“家天下”的格局还没有打破,构成了“弱关系”圈子,网络同质性强,不利于农民就业。
而在本研究中,人力资本对个人职业地位获得的重大作用再一次得到了反映,农民的人力资本在就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说明,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人力资本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并且研究发现,在就业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体制资本的拥有,因为这些农民可以通过其职位和权势,有机会认识更多的人,职业声望更高的人,参与更多的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资本存量,因而更加有利于就业。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发现,与大多数人群相同,农民女性比男性难以就业,年龄越大越难以就业。
三、重视政府的主导作用。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研究,我们发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过程中,除了经济动因与制度因素外,社会资本的支持、人力资本的提高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鉴于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中的主导地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上述分析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升就业渠道。我们认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政府责无旁贷,起主导作用,应制定各项政策,有效地实现失地农民就业。一要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提高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二要把失地农民就业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政府在推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要不断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扩大信息的辐射面,继续推进电话的普及,网络进农村的同时降低通信费用,加快有线电视的推广,提升农民获取信息的能力;四要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努力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实现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络化、现代化,提高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同时抓好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中心;六要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不断提高农民素质。
其次,提升失地农民社会资本网络,积极推进失地农民就业。我们认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政府责无旁贷,但政府又不能也不应该大包大揽。全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包括农民自身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此问题的解决之中。社会资本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就业过程中发挥着整合和集成作用,是重要的资源和关系网络。社会资本的工具性和可积累性为就业提供了有效手段和必要条件。为此,一要培育农民的社会信任资本,积极开展现代诚信观念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公民道德水平,使信用道德成为农村社会的内生要素和力量的同时建立规范的诚信激励机制,通过输入现代诚信观念,改造原先狭隘的,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依托的人格信任,形成一个诚信的大环境,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彼此双赢为荣、损人利己可耻”的氛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二要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公共活动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完善参与渠道,构建规范的参与制度;三要不断加强失地农民的自组织建设,从政策上进行引导,从经费上给予支持,从行政上予以合作,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0引言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久居在钢筋水泥城市里的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日益激烈,人们向往山清水秀、生态环境良好的地方。于是,渔业与旅游业交叉的新型产业——“渔家乐”民俗旅游在日照应运而生。它的诞生,拓展了渔业发展的新空间,开辟了旅游业发展的新领域。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打价格战等问题。
1发展历程
1.1萌芽阶段日照地区的渔民一直以捕鱼为业。由于近年来渔业资源濒临枯竭,渔业生产形势已经大不如前,为增加致富门路,渔民迈出了转产转业的步伐,积极自主的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了“渔家乐”民俗旅游。第一个崛起的“渔家乐”旅游民俗村是王家皂村。
1.2发展阶段从2000年开始,全区从上到下,人人都参与到旅游的热潮中,在短短的几年里,日照的“渔家乐”民俗旅游迅猛的发展起来。其中王家皂“渔家乐”民俗旅游业的发展,对邻村“渔家乐”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游客市场进一步拓宽,日照海滨已经成为中原地区以及周围省市游客的目的地。
1.3蓬勃发展阶段目前,日照“渔家乐”旅游的发展,为渔民的收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发展现状
2.1发展速度较快“渔家乐”民俗旅游在其项目、内容等方面逐渐体现出她的发展活力与发展前景,呈现出一片可喜的景象。
2.2适应现实消费需求现在日照各旅行社的报价相对较低,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环境优雅。二是交通发达、通讯较为方便。三是“渔家乐”民俗旅游的收费较为低廉。
2.3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发展“渔家乐”民俗旅游,为沿海的渔民开辟了一条新的致富途径。
2.4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渔家乐”民俗旅游的发展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促进了渔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3存在的问题
目前存在主要问题有:
3.1盲目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管理①盲目建设缺乏规划。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区总体规划在执行力度上还很欠缺,在发展上盲目性很大。②无序竞争大打价格战。目前,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的发展速度相对迅猛,有遍地开花之势。由于组团社的报价较低,转到地接社时地接社再压价到渔家,他们之间相互竞争。③政府管理不到位机制不完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渔家乐”民俗旅游户未经许可部门的许可、未接受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检查验收,擅自接待游客的食宿,存在相当的隐患。3.2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差设施设备的不完善导致了客源的可进入性、安全、供水、渔家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3.3从业人员的素质低“渔家乐”民俗旅游是渔民自发创办的,在发展的过程中凭借自己对“渔家乐”的理解开展旅游活动,参与经营的渔民,思想解放程度不够,还存在“小农”经营思想,缺乏长远发展的意识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
3.4产品单一深度开发不够目前渔家乐旅游产品单一,娱乐普遍以麻将、扑克牌等传统项目为主,深度开发不够[7]。
4对策与建议
作为市、区县、乡镇(街道办)应建立四级民俗旅游管理体系,为渔家乐旅游工作的开展制定相应的扶持、保障措施或者成立一个“渔家乐”民俗旅游的协会或组织[8],通过协会或组织强化自我管理,行业自律。
4.1加强规划培训加大扶持力度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在开发中地方政府主导,其开发速度快,投资效益高。
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规划与扶持。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要从真心实意扶持“三农”出发,研究制定并落实好相关政策,为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创造良好条件。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及运作模式。要促进“渔家乐”民俗旅游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着力提高“渔家乐”民俗旅游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入外资企业出资企业与渔家合资。要全面深入发展“渔家乐”民俗旅游,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渔家乐的规模,提升“渔家乐”旅游的档次,使日照市的“渔家乐”旅游向着大规模、高档次的方向发展。政府就要充分发挥主导功能,联合一些实力较强和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或私有企业,提倡大力鼓励外资,多渠道多层次的筹集资金,引入外资。加大本地旅游资金的投入,为渔家乐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2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加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改建的力度。
4.3强化监督引导加强管理机制“渔家乐”民俗旅游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科学的规划和引导。
4.4转变经营理念探索适合的发展道路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渔民走出家门,学习外地成功的渔家乐民俗旅游的模式,并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4.5丰富渔家乐旅游产品挖掘内涵一是与教育开发相结合;二是增加科技含量;三是加强食文化的开发利用。
5结论
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政府主导,相信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超级秘书网:
中图分类号:F842.684;R19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两项保险提出了相关意见。
佛山市政府本来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医保整合,并提出实施方案,那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完成的任务,没什么可以分析的。但是这份《改革方案》偏偏与《意见》中要求整合的内容不一样,但是最终目的却是一样的。《意见》中提及的是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但是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中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次性进行整合,以后不再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这样的医保整合,无论是广东省还是全国各省市,都是处于改革的先列。
一、事件分析
《改革方案》中要求直接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进行整合。那到底为什么佛山市可以如此迅速执行并实施改革方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政策方面
最大的契机其实就是2016年初国务院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中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意见》中同时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因此,佛山市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就是完成了《意见》中“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目标。
同时,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实行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种制度并行的“三元制”不同,广东省早在2012年起已经开始着手全面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归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两项制度并行的“二元制”。而佛山市政府这一次的整合,不过是沿着之前改革的步骤,提前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一罢了。
2.经济方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的医保缴费标准千差万别,这就是为啥难以推行全国范围的异地医保结算。《意见》中也提及到这次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可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由此可见缴费标准的制定,是极其困难的。而《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分别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月均工资和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档职工身份的费率为4.5%、居民身份的费率为4%;二档的费率为5.5%。居民身份只参加一档。二档总费率为5.5%。其中职工个人为1.5%,用人单位为4%” [1] 。为何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确定筹资机制呢?这跟佛山市本地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联系。佛山本地经济发展势头迅速,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处于全国前列。正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实力,才能在缴费标准上一锤定音,不会受到过多经济水平方面的掣肘。
3.群众方面
据不正式统计,截止2016年底,佛山市常住人口已达800万,较多人会选择参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而由于耕地减少,农民人数比例也在逐渐下降,参与新农合医保的人数比例不算太高,因此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才是佛山市医保整合的难题。《意见》的,也正好给予了佛山市政府解决医保整合难题的决心。
二、医保整合的未解决问题
1.基金监管
《改革方案》中详细罗列了整合的方案,缴费标准等等一系列详细的事项,但是唯独基金监管问题却是寥寥几句带过。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肯定会牵涉到大量的基金整合问题。如何保障在整合过程中和整合后的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改革方案》并没有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而这方面的问题,才是缴费人群最关心的问题。不是出了问题之后的官方道歉,而是对待可能出现问题的未雨绸缪的态度。在基金监管方面,政府部门不应该既做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应该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管,专业人士和社会人士的监管,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2.全面参保问题
m然佛山常住人口已超800万,但是流动人口数目多,实际上参保人数比例并不高。根据《2015年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提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77.74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07.00万人”[2]。参保人数比例不足七成,这跟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改革方案》中只是简单提到“引导居民积极参保”,没有提到如何提高居民参保比例的具体措施。虽然参加医疗保险是个人自愿行为,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关乎国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全民参保的重要性,甚至在某些时候可以加入“强制性”措施。
三、结语
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能够快速落实并执行,得益于当地的有利条件。而这份《改革方案》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整合的背后,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更多时间考察和研究。因此《改革方案》的意义,只是医疗改革的一个转折点,还远远不是医疗改革的终点。
作者以“民宿”为关键词,分时间段进行了检索。从检索结果可以看出,从1994年―2016年,关于民宿的研究论文检索到664条结果,从2006年---2016年,检索到391条结果,从2010年---2016年,检索到377条结果。从以上检索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对民宿的研究从2010年后迅速发展起来。
对检索到的文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国内有关民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宿概念、发展现状和问题、经营管理探究和对策建议等四个方面。
一、民宿的概念研究
在我国,民宿定义还没有一个权威而准确地概念。在研究民宿问题时,出现了“民宿”、“家庭旅馆”、“农家乐”等各种提法。“家庭旅馆”侧重于提供住宿,“农家乐”更侧重于餐饮。中国台湾较早引入民宿概念。台湾《民宿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这一概念现在也被众多学者认可和引用。并且规定,民宿的选址只能在以下九类地区:风景特定区;观光地区;国家公园;原住民地区;偏远地区;离岛地区;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业区;金门特定区计划自然村;非都市土地。《民宿管理办法》规定,合法民宿的房间数最少5间,最多15间。
而从现今民宿的发展情况来看,民宿也实际体现了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家庭经营,通常管理者即所有者;二是和民宿主人有一定程度的交流;三是营规模较小,四是提供多种服务,彰显本地特色。民宿以副业方式经营,主人与游客必须要有交流,经营规模小,游客得到的服务产品除了住宿以外,还应包括享受当地的田园风光,乡土味觉及民俗,随后满足旅游者的心理,精神要求,民宿要重视住宿范围,尽量彰显人文关怀,给予住宿者有家的感觉。从其上述特点看“民宿”一词已包含“家庭旅馆”“农家乐”的内涵。
二、民宿发展现状和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民宿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在“逆城市化”的发展驱动下,民宿对乡村生活理念的传递恰恰与现代人乡村情结的需求相结合,催生了民宿的迸发,截至目前,我国大陆客栈民宿总数达42658家,其中云南以6466家客栈民宿的数量位居全国第一,主要分布在南方,以西南和东南地区最为火热。一半以上的民宿平均房价在100―300元,700元以上也占一定比例。
全民休闲度假时代来临,渴望释放压力,追忆乡村生活,崇尚自然的度假方式的兴起,经济的发展导致住房增多,以及村里外出就业所产生的空心村的出现,共享经济的发展,创客返乡及各路资本的注入等等,所有的上述原因都促进了我国民宿的火热发展,但从发展进度看,我国整体还处于民宿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
戴丽霞(2016)通过对海南民宿市场的分析,在法制建设方面指出我国民宿监管的立法缺失,经营主体缺乏合法性,监管主体缺失,违法经营惩罚机制缺失的问题,在经营方面指出,收费标准不规范,民宿食品卫生,住宿安全没有较好地保障,还有一些民宿无法有效处理产生的垃圾及污水使环境受到污染。
扬欣,殷燕(2012)通过两岸民宿比较研究,指出我国民宿组织发展滞后,作用甚小,大陆政府对待各类民宿存在不公平问题,过分重视农家乐的发展,而忽视其他民宿的发展,民宿产品没有创新,民宿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散,乱,脏,民宿营销手段单一,主要依靠政府推广,行业组织只能发挥指导,组织等基础作用,民宿产品千村一律,如初一辙。
黄海啸(2016)通过对浙江省民宿经济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指出我国民宿经营合法化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我国民宿存在项目单一,同质化严重,滞后于游客的个性需求。农产品销售规模有限,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等多项问题。
三、民宿经营管理研究
在竞争优势上,胡敏(2007)通过“动机-消费行为-服务品质”模型的建立,探讨发现民宿经营成功的核心资源,并期望通过研究说明不同核心资源对民宿经营成功的重要性,指出经营者、乡村风情、价格和区位是民宿经营中的异质性核心资源,其中经营者和乡村风情是主要的竞争优势来源。
在评价体系上,范欧莉(2011)立足扎根理论,以“您对入住的民宿有什么想说的”这一问题为扎根理论的研究范式,选取网路评价324条,构建了民宿评价模型,提出在宏观主要集中在经营场所、服务、客房、价格和安全5个范畴,在微观上主要集中在位置,标识,建筑风格,装修风格,功能区域,服务,客房,价格,安全等16个范畴。
在经营形式上,虽然民宿最初的含义是经营者利用自家闲置房间进行出租,但民宿产业不断发展,民宿也衍生出多种经营形式。张延,代慧茹(2016)在总结我国专家学者对经营方式分类的基础上,把我国民宿在经营方式上分个体经营和合作经营两种方式,其中个体经营中分为主业经营和副业经营,主业经营民宿,顾名思义,经营民宿是经营者的主业,这类经营者利用自有资产或租赁房屋,为游客提供富有浓厚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副业经营的民宿,经营者将部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者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从事其他农事等经营活动中。在合作经营上又分4中类型:即公司+农户、农户+农户、政府+农户、政府+公司+社区+农户的4种方式,并指出这四种合作经营方式各自的优势劣势及各自适用条件。
在风险感知上,邓念梅等(2014)以鄂西南民族地区民宿为例阐述了民宿风险分析,指出民宿可能存在的浅层次开发带来的产品雷同风险、标准缺失带来的低品质风险、低质量服务带来的品牌形成风险、过度开发到来的环境退化风险和租金增长带来的可持续发展风险,对民宿经营者的投资市场进行了总结,指出我国民宿经营者大致包括3种类型,即家乡或祖籍在此的外出务工人员,他们有家乡情结和回馈家乡的意愿,通过对老屋的民宿改造,既可以满足自己的休闲需求,又可用于经营;自己期望田园生活的成功人士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人员。同时对我国民宿的客源市场也进行了归类即青年背包族,城市居民,海外游客,民宿主人兴趣爱好相同人士。
四、民宿建设策略研究
陈沫等(2014)通过对台湾和大陆民宿在行政与社会组织管理,民宿产品创新,民宿经营服务三方面的比较,对大陆民宿建设提出政策法制化、组织协调化、产品特色化和经营产业化的策略。
我国目前庞大的“农家乐”队伍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其“品味低端,产品单一,互动缺乏,消费力弱”等弊端已经暴露明显,针对精品民宿的发展,廖寿明(2014)指出发展精品民宿需要解决问题:将“精品民宿”作为提升乡村旅游发展的重点;推行政策实施,科学规划“精品民宿”发展的重点区域;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力引进品牌化;融合民俗风情。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为保护民族文化,为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改善生活条件,要充分发挥民族村寨自然风光优美,人文景观独特的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村寨民宿。李忠斌,刘阿丽(2016)以武陵山区利川特色山寨为例,在分析其发展优势,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特色村寨民宿发展路径,指出特色村寨的民宿发展要加入民族文化元素,要体现特色山寨文化元素,提出特色山寨民宿l展具体路径为“民宿”+自然生态、“民宿”+民风民俗、“民宿”+村寨科考、“民宿”+运动休闲和“民宿”+健康养老等。
大陆民宿种类很多,分类工作是其他方面研究的前提,清晰的分类有助于为不同类型的民宿制定不同的营销发展策略,张延、代慧茹(2016)按照经营发展模式,产品和地域条件,民宿的外观和风格,民宿的功能和体验,对民宿进行了分类研究,为不同类型民宿制定不同营销发展策略,从而促进民宿发展。
五、我国民宿研究展望
我国进入休闲度假阶段,度假人数剧增,市场需求增长,旅游者寻求个性的转变促使民宿迅速发展起来,民宿契合了旅游者对于情怀的追求,民宿以“慢生活,家服务”取胜,民宿主人提供亲情式服务,民宿工作人员无需穿工作制服,民宿主人与客人同吃同住,注重交流,分享人生体验,民宿主人具有一定文学修养,丰富的人生阅历,独特的人生经验或具备某种特长,,民宿可以让游客更深的涉入农家生活,体验农村生活方式,上述的特点决定我国民宿在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之后,我国民宿必将得到更长足的发展。
通过对国内民宿的研究,作者认为民宿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
一是城镇民宿的研究。根据民宿所处的位置可以分为乡村民宿和城镇民宿,乡村民宿以乡村文化为内涵,多依托景区或者地域特色资源而发展,乡土气息浓厚。城市民宿多在于城中村或者城市闹市中,以公寓大楼式小套房形式居多,会有各种风格不同的装潢。从文献研究中发现,我国对于乡村民宿的研究比较多,而对于城镇民宿的研究比较少,随着个性化旅游的发展,有很多历史文化背景的城镇,其城镇民宿必将也会随之受到游客的青睐,城镇民宿的研究也必然要跟上发展得步伐。
垂续饮清露,流响出疏桐。
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
—虞世南《咏蝉》
该诗首句便以蝉起兴,“饮清露”,“出疏桐”,通过写蝉的高洁来暗喻人的高雅。古人认为蝉居高饮洁,故曰“含清露”,也表现了作者鄙弃世俗污浊、清高幽静的品质o’后句写作者由衷地感概,“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从字面上看似写蝉声的传播是因为身居高处,并非依靠秋风之力,实则表达了作者孤傲清高的品格;人之所以能美名传播四方,是因超俗的学识和才干,并不是借助于某些手段或某些“达官贵人”。此诗通篇写蝉,但人的影象无处不在,作者寄寓了蝉以深厚的感情,使读者从中体会到作者高洁的人格。正如清人沈德潜评:
“命意自高,咏蝉者每咏其声,此独尊其品格。”
然而,我们之所以能对该诗作出以上分析,是因为它是咏物诗,且有所寄托(寄情于物、托物寄兴),此诗既写蝉,又写人;再者,我们分析诗歌素有“知人论世”的传统,我们可以根据作家的生平来分析其作品。从《唐书》虞世南传不难了解其为人,太宗尝称其有五绝:德行、忠直、博学、文辞、书翰,并手诏魏王泰曰:“世南当代名臣,人伦准的。”就其咏蝉诗来看,确实反映了这一点。该诗状物形神毕肖,寓意巧妙自然,格调清隽高远,同后来骆宾王、李商隐的同题之作,被推为唐人咏蝉诗的“三绝唱”。但与骆、李两诗相比,虽都工物比兴,但在物象交融方面却稍逊一筹。一者虞诗是清华人语,而骆诗是患难人语,李诗是牢骚人语,自然不如后者感人。其二,与骆诗相比,我们虽对虞世南其人有所了解,但对其咏蝉诗具体的创作背景不够了解,而骆诗则在题目中点明此诗写于狱中,若非有“在狱”两字和诗前小序,读者亦只能从诗中“南冠”所用典故去推断诗人有可能在狱中,也正因如此,我们才更深刻地体会到作者用“南冠”二字之巧妙,(骆宾王确实在狱;且骆宾王是南方人)既暗示自己在狱之身份,点题,又对应“西陆”二字,工整之至,简直是不露痕迹,天衣无缝。所以当我们读到“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这句时,觉得它既写物又写人,物象交融,语意双关,作者确是真情流露,自然不做作。而且我们可从骆宾王在狱中作诗这一点确定作品的具体创作时间,据清陈熙晋考,该诗作于唐高宗仪凤三年(678),一说是仪凤四年(乔象钟、陈铁民主编的《唐代文学史·上册》主此说)。
短篇
(f0002)体外反搏治疗冠脉支架术后不稳定性心绞痛1例 陈志君 丘军 王清红 芦少蓉
基础研究
(705)催产素诱导去分化脂肪细胞向心肌细胞方向分化(英文) 杨华 陈连凤 沈珠军
(711)激活notch信号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心肌移植促血管新生的研究 谢雄伟 马树人
(715)诱导型环氧合酶高表达增加兔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易损性 李岚 樊民 倪灿荣 梁春 任雨笙 吴宗贵
(719)红景天苷对内毒素诱导的raw264.7细胞损伤拮抗作用的研究 李莺 张静 赵澎涛
(723)一种慢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动物模型建立的实验研究 宗刚军 吴刚勇 夏阳 陈景开 陈满清 王璐璐 石屹城
(727)gik对缺血/再灌注犬心肌超微结构的影响 何蓉 姚德厚 董玲 高峰 王春梅 李源
临床研究
(731)β_2-微球蛋白与冠心病患者冠脉病变程度的相关性分析 张斌 柴仁杰 魏薇 陈小琳 李晨曦 王峰
(734)急性心肌梗死行直接pci患者的预后与超敏crp水平的关系 彭毅 蒋桔泉 陈志楠 李志刚 龚志刚 卢青 丁世芳
(737)河南地区冠心病患者apob/apoa-i与颈动脉内膜中层厚度的关系 王宪沛 李炜 高传玉 李牧蔚 顾爱丽 肖文涛 晏娟娟
(741)左心室大小和术后收缩压变化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疗效的关系 惠玲玲 张卫泽 陈永清 马凌 韩娟萍 张玉秀
(744)n末端脑钠尿肽原预测老年人腹部手术后心脏事件的价值 龚卫琴 高德伟 王蓉 李文兵 卢文宁 刘朝阳 蔡毅
(748)心力衰竭患者6949例在院30d病死率危险因素分析 尹巧香 赵玉生 侯晓平
(752)不同类型心肌病伴慢性收缩性心力衰竭患者冠脉灌注压的临床分析 陈超峰 王珂
(755)充血性心力衰竭与肺源性心脏病患者血浆bnp水平的比较 韦彩雯 李宏松 章敬玉 姚能才 窦存芳 石来新 卢英民
(758)脑钠尿肽作为起搏器植入心力衰竭患者筛选指标的临床意义 周缨 陈宗建
(761)急性心肌梗死后二尖瓣返流与心房纤颤的关系 张治平 刘入源 刘成伟 陈国洪 苏晞
(763)运动平板试验duke评分预测冠状动脉病变程度的价值 王爱萍 马明 侯瑞 张焕轶 吴云 李惠娟 宋玮
(767)延长使用低分子肝素治疗高原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临床观察 吴久健 姜大春 尹刚 虞慎也 吴鹏 石国芹
(770)右心室流出道
间隔部起搏对心房颤动患者血流动力学和心功能的影响 鲜玉琼 郑昌柱 金环 陈静 王玉华 徐迎辉 居海宁
(775)急性左心衰竭患者无创正压通气对血浆高敏肌钙蛋白t水平的影响 刘东 李定武 张智喜
(779)胺碘酮与胺碘酮联合用药治疗心房纤颤疗效的比较 陈士良 辛卫鹏 高谊
(782)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介入治疗早期增加阿司匹林和氯吡格雷剂量对主要不良心血管事件的影响 史文冰 付道存 郑效坤 王颖
(786)不同支架植入方式对小血管支架内再狭窄的影响 郭素峡 羊镇宇 王如兴 肖践明
(790)64层cta结合血清mmp-9、scd40l评价冠脉临界病变斑块成分及稳定性 任丽 王阶 冯玲 赵晶 康德强 刘贵建 冯雪
(794)糖尿病对应用视网膜血管直径评价冠心病严重程度的影响 董昕 兰琳 谢芳元 田刚
(798)肺开放通气对体外循环术后急性肺损伤婴幼儿呼吸力学和血流动力学的影响 赵堃 赵荣 马超 李继科 贺清 张鑫浩 郑云
(801)成人功能性单心室的一期fontan手术治疗 周庆 潘俊 李庆国 武忠 王东进
综述
(804)他汀类药物的多效性及其在心血管疾病中的应用 毕学苑 贺熙 臧伟进
(807)平滑肌细胞钙离子相关通道与血管重构性疾病 李慧颖 张毅 杨绍松 董玲
(811)压力测量的历史、血流储备分数概念的诞生及导丝的发展 李强 张钲
(813)u50488h对缺血/再灌注心脏的保护作用 王倩梅 樊荣 郭海涛 裴建明
(817)心脏再同步治疗心力衰竭的研究进展 亓维东(综述) 宿燕岗(审校)
短篇
(820)tnf-α刺激下rna结合蛋白hur在大鼠心脏成纤维细胞中的表达变化 柏丹娜 高群 高延 张隽 卫国 刘媛媛 王海昌
(822)小剂量螺内酯治疗顽固性高血压病的疗效和安全性 杨省利 潘军强 张殿新 郭文怡 李妍 陈英 艾美梅
(824)不同穿刺方法经腋静脉安置永久心脏起搏电极的比较 黄显华 李金源
(825)芪丹通脉片治疗高脂血症效果的临床观察 刘雅 肖茜 马静 李军昌
(827)主动脉左冠状动脉窦内单导管射频消融治疗左心室流出道室性心动过速 马可忠 严晓娟 刘娟 汤永谦 刘文卫
(829)圣脑康丸预防快速进入高原急性高原反应效果观察 宋红儒 李红梅 叶季鲜 张小瑞 费晋秀
(830)基于web of science的心脏性猝死研究论文文献计量分析 张松涛 李毅 刘迎雪 王栋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3-0006-02
高校开始大规模扩招后,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得到空前壮大。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从2000年开始,在教育部的倡导下,全国高校开始了后勤社会化改革尝试,其中学生公寓管理社会化是改革的重点之一。各高校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英、美、德等国的管理模式,把公寓管理的职能从学工处划归了后勤部门[1]。后勤社会化带来了充足的社会资金和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但在高校中也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在研究生公寓管理方面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一、高校研究生公寓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公寓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学生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在从事公寓管理的职工中,除高层管理干部外,大部分基层员工都是从社会上招聘的临时工,文化水平较低,在理解和实施公寓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而公寓中所住的是思想成熟、有独立见解的研究生,如果管理水平跟不上,很难获得他们的认同。另外,研究生与本科生在住宿方面也有很大不同,住宿变更比较频繁,管理起来难度很大。例如:对于本科生来讲,除走读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基本上四年都会住在学生公寓,极少出现中间退宿或半路入住的现象,情况比较单一,管理起来相对容易。研究生则有很大不同,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委托培养的在职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又分专业型和学术型两种,学术型研究生中还有的学生是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的。如此多种类的研究生在公寓中住宿时间长短不一,离校和返校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大部分学校对研究生公寓的管理还是照搬本科生公寓的管理制度,实行一刀切的办法,入学统一办理入住,毕业统一办理退宿,公寓的住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学生损失的则是住宿费。
2.研究生公寓的安全问题。有统计表明,大学生有60%的时间是在学生公寓度过的[2]。对于研究生来讲,研一上课,研二、研三作科研、查资料、写论文,作息时间与本科生有很大的不同。现在公寓的网络比较发达,相当一部分研究生会在宿舍查资料、写论文,从这个角度来看,研究生在公寓的时间可能要远超过60%。对于学生长时间停留的公寓,安全问题必须得到格外的重视。研究生在来上学之前,已经读过四年大学,大学同学之间来往比较频繁,来校探访也是常有的事,私自留宿同学的现象远多于本科生公寓,安全隐患明显增大。由于学生公寓人员密度大,防火历来是安全的第一要务,电饭锅、电热水器、电吹风等大功率的电器是绝对禁止使用的,研究生在公寓待的时间相对较长,使用违章电器的欲望和机会大大增加,管理起来比较困难。
3.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自从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公寓管理保留了最基本的卫生、保洁、绿化等功能,思想政治工作则由学工处来完成。2002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这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很有好处,但对于研究生来讲,这一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是很理想:辅导员要么是兼职的,要么是已成家的老师,与学生同住的要求执行得并不到位,思想工作大打折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研究生有过四年大学学习的经历,思想已经成熟,是成人了,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少投入一些精力。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研究生本身的特点,同一寝室因为作息时间不同、生活习惯不同引发的矛盾其实并不少。另外,研究生还要承受课题研究、毕业找工作等压力,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更需要加强。
二、我校研究生公寓管理经验分享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每年招收各类研究生总计2000名左右,其中硕士研究生1700多名。根据学校的安排,绝大部分硕士研究生入住于阳光研究生公寓。阳光研究生公寓建于2005年,位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园外边,是一个独立的院落,结合我校的硬件环境和研究生的特点,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生公寓管理经验。
1.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对宿舍进行人性化管理。与其他高校一样,中国石油大学研究生的类型也分好几种,住宿情况比较复杂。到了研二和研三的时候,住宿变化非常频繁,跟随导师到外地作项目、出国学习、到工作站实时习等,时间长短也不一样。为了便于学校财务处和研究生公寓的管理,经各部门协商,学校要求全日制的学生在入学时统一缴纳住宿费,并办理入住手续,开学一周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为新生和老生办理退宿手续,退还住宿费,并为临时退宿的学生提供个人物品寄存室。在第二学期开始,再增加一次住宿调整的机会,这样做虽然增加了公寓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但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和其他一些不在公寓住宿的研究生有时会回学校参加一些学术活动,公寓中心特地在办公区域挤出了两个房间,专门解决他们的临时住宿问题。公寓服务公司这些人性化的做法得到了学生的广泛认可。
2.注重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想有好的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懂管理且长期稳定的管理队伍是必不可少的。为了提高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公寓服务公司实施了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等措施。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及时调整工资标准,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员工上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公司定期聘请IT工程师为员工作常用办公软件的培训,对锅炉工和电工等工种,鼓励他们参加技能培训学习,考级考证,使他们的工作更加规范。目前,办公室每个管理人员都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锅炉工、电工等专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获得了相应从业证书。另外,公寓的管理层也在管理的规范化上做了很多工作,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11年,公寓通过了北京市标准化公寓的评审,这也是对公寓管理队伍的一个肯定。
3.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增进公寓公司与学生的相互理解。一个好的制度,只有得到良好的执行才能发挥其作用。为了使学校的政策和公寓的管理规定得到有效的执行,需要各方进行沟通和配合。2011年,在公寓服务公司、后勤管理处、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研究生民管会。这是一个完全由学生组成的组织,是公寓公司和学生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民管会把办公室设置在宿舍里,取名为“学生之家”,学生可随时到那里反映意见。目前,每个公寓楼都至少有一个“学生之家”。民管会经常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各种文体活动,在收集“民意”的同时,也向学生宣传和解释公寓的一些规章制度,帮助公寓公司解开一些学生思想上的疙瘩,避免学生因为对规定的误解而产生过激的言行。民管会成立三年以来,得到公寓公司和学生的高度认可,为公寓公司工作的改进做出了很大贡献。
4.注重公寓文化建设、创建温馨居住环境。公寓是学生生活和休息的地方,为了让学生对公寓有一种家的感觉,近几年来公寓在文化建设方面费了很多心思,为学生做了很多实事,公寓的文化气息日渐浓厚。2011年,与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合作,邀请在书法、国画方面造诣颇深的老教授们挥毫泼墨,绘制出了100多幅书画作品,经过装裱后悬挂在宿舍的走廊,大大提升了宿舍的文化气息。为了进一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每年的中秋佳节,公寓公司都会和研究生民管会共同组织中秋晚会,让学生在这每逢佳节倍思亲的日子能够多一些快乐,少一些乡愁。在做好卫生、安全等各项基本服务的同时,公寓还为学生提供了其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例如,考虑到研究生经常会有同学来探望的实际情况,公寓专门在值班室附近开辟了一间会客室,内部装饰温馨、大方又有品位,使用率很高。学生再也不用偷偷地把同学带进宿舍,或是到外边的咖啡厅会客了。浴室的电吹风、值班室的微波炉、打气筒、针线包等,无处不体现着公寓员工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学生经常不由自主地感叹:咱们的公寓越来越像家了。
5.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寓的管理水平,公寓公司相继开发了住宿管理系统、网上报修系统、网上订票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等软件,通过校园网平台整合,形成了一个具有完整功能的公寓信息化管理门户,大大提升了公寓信息处理能力,同时也落实了为学生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承诺。该系统的上线运行也使公寓公司在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走在了后勤各部门的前列。
6.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学生公寓的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方的重视,为了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鉴于中国石油大学的阳光研究生公寓地处校园以外的实际情况,公寓建立了两级查证制度:大门岗查证和公寓楼查证,有效地防止了外来人员的进入。进入课题阶段后,有些专业的研究生需要做实验,而有的实验可能需要十几个小时甚至更长,学生回宿舍较晚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这部分学生的安全,公寓还与保卫处配合,在学校和公寓之间的路上加派了流动巡逻的保安,有效地保障了学生的安全。正是由于公寓采取的多重保障措施,多年来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与本科生相比,研究生更加成熟,有自己独立的见解,人际交往更加活跃,同时他们在学习、就业等方面的压力也更大。从公寓的角度来看,在满足他们基本住宿需求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摸索出一套适合研究生公寓管理的方法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苏轼 文人画 创作 影响
中图分类号:J203 文献标识码:A
文人画中蕴含着深厚的哲学思想、伦理观念和文化修养,具有诗、书、画、印的综合素养,是中国古代文化在绘画艺术中的集中体现。通过对文人画作的审视与分析,不仅可以使我们较为直观地发现影响文人画创作的因素,也可以发现创作者在创作中的地位。本文尝试从苏轼对文人画创作的影响谈起,重点分析了其对文人画创作所作出的探索。
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生于宋仁宗景祜三年,是中国文学艺术史上的一位奇才。苏轼的绘画理论,尤其是文人画思想在中国绘画史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他最早提出了“士人画”的概念。虽然苏轼没有专门系统的画论著作,但是关于文人画的论述已经触及文人画的性质、特征、创作等一系列问题,开拓了文人画思想研究的新领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因此,研究苏轼文人画思想不仅可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而且对当代中国绘画理论的探讨和实践走向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借鉴意义。总之,笔者认为苏轼对文人画创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形理两全,以言晓画
熙宁四年,苏轼在《净因院画记》中云:
“余尝论画,以为人禽宫室器用皆有常形。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烟云,虽无常形,而有常理。常形之失,人皆知之。常理之不当,虽晓画者有不知。故凡可以欺世而取名者,必托于无常形者也。虽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当,则举废之矣。以其形之无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谨也。世之工人,或能曲尽其形,而至于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辨。”
在这里,苏轼提出了文人画论中关于“常形”与“常理”的问题。“常形”是指事物外部的形态,“常理”则是指事物内部的结构和性质,即事物的内在规律。徐复观也曾指出,苏轼所说的“常理”不是当时理学家所说的伦理物理之理,而是“依乎天理”的理,是指出自然的生命构造及由自然生命构造而来的自然的情态而言。宗白华先生也提出:“东坡之所谓常理,实造化生命中之内部结构,亦不能离生命而存者也。山水人物花鸟中,无往而不寓有浑沦宇宙之常理。宋人尺幅花鸟,于聊聊数笔中,写出一无尽之自然,物理俱足,生趣盎然。故笔法之妙用,为中国画之特色。传神写形,流露个性,皆系于此。”苏轼认为,在当时的画家中,文与可最能得自然之常理并将其运用于艺术创作:
“与可之于竹石枯木,真可谓得其理者矣。如是而生,如是而死,如是而挛拳瘠蹙,如是而条达遂茂,根茎节叶,牙角脉缕,千变万化,未始相袭,而各当其处。合于天造,厌于人意,盖达士之所寓也欤。”
这就是说,因为文与可深谙竹石枯木的生长、发展、变化的规律,得其理,才能画出它的生命、画出它的凋零、画出它的蜷曲紧缩瘦弱枯萎、画出它的枝繁叶茂生机勃勃,各株竹子千变万化、毫不相同,而且在各自的位置上又十分恰当,和自然界的竹子毫无二致。这样的画,既符合自然状态,又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常形”与“常理”的问题上,推重“常理”,但也没有轻视“常形”,相反,而是主张形理兼备。正如苏轼在《书竹石后》中所写到的:
“昔岁余尝偕方竹逸寻净观长老,至其东斋小阁中,壁有与可所画竹石,其根茎脉缕,牙角节叶,无不臻理,非世之工人所能者。与可论画竹木,于形既不可失,而理更当知;生死新老,烟云风雨,必曲尽真态,合于天造,厌于人意;而形理两全,然后可言晓画。故非达才明理,不能辨论也。”
由此可见,苏轼之所以对文与可的墨竹评价甚高,不仅仅因为他“于形既不可失”,更因为他“理更当知”,“形理两全”,这样才可以称得上是“晓画”,才可以把新的、老的、烟云中、风雨中的不同阶段、不同形态的竹木表现得栩栩如生,从而“合于天造,厌于人意”。反之,如果不合常形常理就会贻笑大方。苏轼的《书戴嵩画牛》云:
“蜀中有杜处士,好书画,所宝以百数。有戴嵩牛一幅,尤所爱。锦囊玉轴,常以自随。一日,曝书画,有一牧童见之,拊掌大笑:此画斗牛也,斗牛力在角,尾搐入两股间,今乃掉尾而斗,谬矣!处士笑而然之。”
这段话讲得很清楚,斗牛的特点是,“斗牛力在角,尾搐入两股间”,而画却把牛描绘成“掉尾而斗”,这显然违反了生活常识,违反了事物的常理,所以不管画的什么形象都是“举废之矣”。同样,苏轼在《书黄筌画雀》中说:“黄筌画飞鸟,颈足皆展。或日:飞鸟缩颈则足展,缩足则颈展,无两展者。验之,信然。乃知观物不审者,虽画师且不能,况其大者乎?君子是以务学而好问也。”可见,黄筌《飞鸟图》的错误就在于“颈足皆展”,因为“飞鸟宿颈则展足,缩足则展颈,无两展之者。”因此,只有观物必审、务学而好问才能做到形理两全。
二 论画以形似,见于儿童邻
宋人张放礼论曰:
“造乎理者,能画物之妙,眯乎理者,则失物之真。何哉?盖天性之机也。性者,天所赋之体;机者,入神之用。机之发,万变生焉。惟画造其理者,能因性之自然,究物之微妙。心会神融,默契动静,察于一毫,投乎万象;则形质动荡,气韵飘然矣。”
可见,宋人对画所提出的“理”字,是与传神的观念一脉相承的。
宋哲宗元 二年六月(公元),苏轼为鄢陵一位王姓官员所画的折枝图题了两首诗。虽然该作品没有流传下来,但苏轼所题的这两首诗却因蕴含了他的形神观点而广为流传,对后世影响深远。其中一首曰:“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赋诗必此诗,定知非诗人。诗画本一律,天工与清新。边鸾雀写生,赵昌画传神。何如此两幅,疏淡含精匀。谁言一点红,解寄无边春。”从这几句话中我们不难发现,与形似相比,苏轼更看重神似。苏轼甚至将形似与神似作为区别画工画与文人画的论点之一,即所谓:“观士人画,如阅天下马,取其意气所到。乃若画工,往往只取鞭策皮毛、槽枥刍秣,无一点俊发,看数尺许便倦。汉杰真士人画也。”由此可以看出,苏轼之所以推崇“士人画”,反对“画工画”,是因为“士人画”能做到神似,“取其意气所到”,从而以少见多,使人观其画如阅天下马,从中可以体验到奔腾狂放浩然于胸之感。而不像“画工画”那样,“取鞭策皮毛、槽枥刍秣”,只能描绘出事物的外部形态,“无一点俊发”,毫无生气,以至于使人仅仅看了几尺就觉得倦怠了。
三 随物赋形,尽水之变
由于苏轼主张形神并重,所以他在谈论文艺时屡次提到应该“随物赋形”,他在《自评文》中说:“吾文如万斛泉涌,不择地皆可出。在平地滔滔汩汩,虽一日千里无难,及其山石曲折,随物赋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
“随物赋形”自然不能脱离形似。描绘事物时,必须要尊重事物的本来面貌。物有不同,形有不同,即使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也可能有不同的形态特征。事物既然是不同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就要“随物赋形”,就要表现出它的特点,赋予它不同的形态。对于画人而言,为了准确把握人物的精神特征,苏轼还提出“欲得其人之天,法当众中阴察之”的创作观念,即为了掌握一个人精神个性的本来面目,应该从他的日常生活中观察。苏轼还在《传神记》中指出:
“凡人意思各有所在,或在眉、目,或在鼻、口。虎头云:‘颊上加三毫,觉精彩殊胜。’则此人意思,盖在须颊间也。优孟学孙叔敖抵掌谈笑,致使人谓死者复生,此岂举体皆似,亦得其意思所在而已。使画者悟此理,则人人可以为顾、陆。吾尝见僧维真画曾鲁公,初不甚似,一日往见公,归来喜甚日:‘吾得之矣。’乃于眉后加三纹,隐约可见,作俯首仰视眉扬而额蹙者,遂大似。”
可见,人们的内在思想感情“各有所在”,有的表现在眉毛、眼睛上,有的人表现在鼻子、嘴巴上,只有把握了他们各自的特点并加以表现,才能达到传神的效果。在脸颊上加几根毫毛,就更为酷似,这就说明此人的神情主要表现在须颊间。楚之乐人优孟模仿楚相孙叔敖抵掌谈笑,让人觉得死人复活了,即便这样也不是他所有的举止都像孙叔敖,只是把握了孙叔敖的神情所在罢了。苏轼也曾经看见画僧维真画曾鲁公,开始不太像,后来一天去见鲁公,回来在眉毛后加了三条纹,就特别像了。如果绘画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能把握各人“意思所在”,那么人人都可以成为顾恺之、陆探微那样的画家。
四 美在成酸之外
苏轼在《书黄子思诗集后》中说:
“唐末司空图,崎岖兵乱之间,而诗文高雅,犹有承平之遗风。其论诗日:梅止于酸,盐止于咸;饮食不可无盐、梅,而其美常在咸酸之外。盖自列其诗之有得于文字之表者二十四韵,恨当时不得其妙,予三复其言而悲之。闽人黄子思,庆历、皇祜问号能文者。予尝闻前辈诵其诗,每得佳句妙语,反复数次,乃识其所谓。信乎表圣之言,美在咸酸之外,可以一唱而三叹也。”
这段话表明了苏轼深爱咀嚼有味的诗歌,赞同司空图的观点。并将“一唱而三叹”的诗歌为上品。正如苏轼在《书司空图诗》中所言及的:
“司空图表圣自论其诗,以为得味于味外。‘绿树连村暗,黄花入麦稀。’此句最善。又云:‘棋声花院静,幡影石坛高。’吾尝游五老峰,入白鹤院,松阴满庭,不见一人,唯闻棋声,然后知此句之工也,但恨其寒俭有僧态。若杜子美云:‘暗飞萤自照,水宿鸟相呼。四更山吐月,残夜水明楼。’则才力富健,去表圣之流远矣。”
在苏轼看来,司空图的诗句能做到“得味于味外”,尤其是“棋声花院静,幡影石坛高”之句。苏轼在身临其境之后,才体会到“此句之工”,只是他认为司空图的诗终究还是“寒俭有僧态",而杜甫的诗句“暗飞萤自照,水宿鸟相呼。四更山吐月,残夜水明楼”,“才力富健”,在表现“味外之味”方面,远比司空图高明。同诗歌方面赞赏“味外之味”一样,在绘画上,苏轼也强调含蓄美、意境美和回味无穷的精神美。在《传神记》中,苏轼赞赏“南都程怀立,众称其能。于传吾神,大得其全。怀立举止如诸生,萧然有意于笔墨之外者也。故以吾所闻助发之。”程怀立以传神著称,他追求笔墨之外的意境,所以苏轼把自己所知道的都告诉他,以此来帮助他、启发他。苏轼还曾经说过“不见何戡唱《渭城》,旧人空数米嘉荣。龙眠独识殷勤处,画出阳关意外声。”这首诗是说,李龙眠能独具慧眼,领会到殷勤的送别之情,在《阳关》图中绘出意外之声。在《书鄢陵王主薄所画折技二首》之一中,苏轼云:“谁言一点红,解寄无边春。”这表明,他认为这两幅画都具有味外之味——谁说它只是一点红昵,透过这一点红,它让人感悟到的却是无边的春色。用现代艺术理论的语言来说就是,创作主体所要表达的艺术主旨,没有在画面上直接表现出来,而是采用留白的手法隐藏在画面中,要靠欣赏者通过感官观照、心意融入才能呈现出审美意象,进而领悟其深层的意蕴。有时甚至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其实,这些都是对我国传统诗论中关于言外之意、象外之象的理论加以继承的,并将它运用到绘画领域。
结语
通过对苏轼对文人画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其对文化创作所产生的影响,他开拓了文入画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并对后世文人画也产生了深远的、不可估量的巨大影响,是我国古代艺术理论宝库中值得珍视的瑰丽遗产。在倡导学习传统文化精髓的今天,研究苏轼文人画的理论对我国的艺术创作将有着深远的影响与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福顺:《苏轼与书画文献集》,荣宝斋出版社,2008年版。
[2] 李福顺:《苏轼论文艺史料》,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4年版。
[3] 衣若芬:《〈宣和画谱〉与苏轼绘画思想》,线装书局,2001年版。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定州市是历史文化名城,是以汽车、能源、煤化工业为主的城市,近年又提出了
“一城、三区、四镇”发展框架,进一步进行了总体规划。一城指的是定州城区,
三区是:唐河循环经济园区、沙河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四镇:南有李
亲顾、北有清风店、东有东亭、西有明月店四个环定州的四个小城镇,其中李亲
顾镇为总体发展框架的“四镇”首位。李亲顾镇以丝网加工、商贸物流为主导产
业,工业发展劲足,现有钢网、刀具、铸造等工业企业多家,年产值逾20亿元。
小城镇建设迅猛,如何基于生态持之以恒落实城镇建设规划,是迫在眉睫需要解
决的问题,本论文将从“集中建设工业园区、新民居、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打造
了功能分区合理、基础设施完备、环境卫生良好的小城镇形象”进行论述。
二、小城镇镇总体规划:
1、建立以李亲顾镇为中心的生活区、商业区
李亲顾镇地处定州市南部,城乡客运站位于镇中心,车站东侧为大型农贸市场,物流、客运便利;办学60多年的“定州市第三高级中学”位于镇南部;“定州市第三医院”位于车站西路……改镇集中了商业、交通、医疗、教育…..故将此镇作为生活区、商业区。但该镇村民居住较分散、自家宅基地占地面积大,政府或开发商可以以村民为自愿为前提收购宅基地,集中建设多层/高层住宅楼将农民统一安置,空闲出来的空地可以建设商业贸易园区、中心公园、娱乐场所,或将学校、医院扩建,既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又可以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2、建立以留宿、李辛庄等村庄为集中工业园区
定州南部工业加工、制作业主要集中在留宿、李辛庄两村庄,由于乡镇企业具有布局分散、规模小、技术水平落后、设备陈旧、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低等问题,所以往往只重视经济效益,使得周边的环境污染严重,进而影响到整个地区的环境。留宿、李辛庄两是李亲顾镇的邻村,故规划将两个村庄合并将工业园区扩建,将加工制造业集中可以统一管理、统一实行环保措施。
3、统一农民耕地
目前李亲顾镇农业生产模式是:自家耕地自家播种,但也有一部分村民或企业家将自己耕地交给邻居或亲戚耕种,自己购买商品粮,随着小城镇的建设加快,农民就业问题的解决,自己耕地的情况会越来越少,故规划考虑保证耕地面积不变、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将耕地统一管理,经考察李亲顾镇区内现有耕地约6万亩,将此用地规化现代农业循环产业基地。
三、小城镇发展中生态问题及解决途径:
随着小城镇内乡镇企业的兴起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小城镇的环境受到很大的破
坏,主要原因正是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所以往往只重视经济效益,使得周边的
环境污染严重,进而影响到整个地区的环境。
1、小城镇环境污染的种类:
由于乡镇企业的自身特点和企业管理者缺乏环境意识,使得乡镇企业没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备,所以不可避免会产生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
2、对策
小城镇环境管理工作应依据“增加环境意识,重视源头管理,推行综合整治,
强化监督机制”的原则开展。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境意识
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应多样性、针对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以达到管理效果,
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
2)多样性: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媒体的广告、宣传和文艺节目,使得环境保护
的宣传方式多样化。
3)针对性:对于不同的场合和对象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以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
如在旅游景区,主要针对游客宣传保护环境、保持清洁卫生;对于在校的小学生
则应该宣传保护环境从小做起。
4)抓住关键环节,重视废物的源头管理
通过对小城镇的系统调研,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性质、类别、数量和规模,找出污
染的关键原因,分别进行控制。特别要对污染的产生源进行控制,从而最大程度
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如对生活垃圾开展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做到生活垃圾的
资源化和源头减量化,为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打好基础,也可以降低处理难度、
减少处理成本。
5)从产业结构优化到废弃物处理,多方面推行环境综合整治
逐步优化和完善小城镇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控
制污染企业上马,关停规模小、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加强企业的技术
改造,通过优惠政策促进本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
6)建设区域性环境管理系统。小城镇或小企业单独建造污染处理设施,在经济上和
技术上都存在着较多困难,所以应该扩大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处理规模和处理
能力,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能。
7)强化环境管理监督机制
加强监督可以更好的保证环境管理措施的实行和产生良好结果。小城镇可以根据
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奖惩,才能更好的起到监督作用。
四、总结:
本文从小城镇规划基于生态理念的探索角度,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生态因素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指导小城镇的生态建设,进而得出小城镇进行生态建设的规划策略,因此小城镇的建设需要综合的分析本区域的自然、经济、人文三个方面的区域资源和影响因素,针对镇区内的生态系统的要素和存在问题,处理好城镇规划和生态系统两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2000年环境年鉴[M].北京:中国环境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