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版权制度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中图分类号: S605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概况说明
金华市通济桥拓宽工程位于金华市区八一路的跨江段,为金华市区交通流量最大的路段,城南桥及两桥间引道为双向四车道,已不能满通需要,现在老桥下游拼宽改造增加车道,拼宽宽度为8米,使改造后的全路段设双向六车道,以解决八一路的交通瓶颈问题。
城南桥拼宽的部分为5孔23米空腹式悬链线石拱桥,全桥长146.6米。下部结构采用U型桥台,重力式桥墩。桥台采用2~3级L形扩大基础,桥墩采用2~3级矩形型扩大基础,材料采用C20片石混凝土,30cm厚M15砂浆砌Mu60料面镶石,基础底嵌入中风化粉砂岩0.5米,桥墩墩帽及桥台拱座采用C40钢筋混凝土。主拱圈采用M20砂浆砌料石,料石标号不少于Mu80,腹拱圈采用M15砂浆砌料石,料石标号不少于Mu60。
二、参数信息
(一) 构造基本参数
1. 门架型号:HR可调式重型门架,门架拱顶搭设高度为8.37m;
2. 扣件连接方式:双扣件;
3. 承重架类型设置:纵向支撑垂直于门架;
4. 门架参数:横距为1.00m,纵距为0.75 m;门架几何尺寸(mm):b=1000.00,b1=600.00,h0=1900.00,h1=1536.00,h2=100.00,步距=1900.00;加固杆的钢管类型为Φ48×3.5,门架立杆钢管类型:Φ57×2.5;
(二) 荷载基本参数
模板自重:0.35 kN/m2,拱石自重:25.0 kN/m3;12#槽钢每延米自重0.1022kN/m; 施工均布荷载:2.5kN/m2;混凝土振捣时对水平面模板产生的荷载标准值:2.0 kN/m2。
(三).材料参数
木材品种:东北松木,木材弹性模量E=10000.0 N/mm2,抗弯强度设计值fm=17.0 N/mm2,抗剪强度设计值fv=1.6 N/mm2。
模板类型:胶合面板;弹性模量E=9500 N/mm2,抗弯强度设计值为35.00 N/mm2。钢材:弹性模量E=21000.0N/mm2,抗弯强度设计值为205.00 N/mm2,抗剪强度设计值为120.00 N/mm2。
三、模板计算
取宽度为1m的长条作为计算单元,采用三跨连续梁模型计算,板底方木间距为150mm,计算简图如图示。
荷载(1)①模板自重 ②施工荷载 ③拱石自重----强度
(2)模板自重拱石自重-------挠度验算
(一)抗弯强度计算
(一)抗弯强度验算
模板抗弯强度验算考虑模板自重、拱石自重、施工人员和机具以及混凝土振捣时产生的荷载等四个因素的共同作用。
M=0.1ql2
式中:
M――面板最大弯矩(kN・mm);
l――计算跨度,l=200mm;
q――作用在模板上的线分布荷载,q=1.2×(q1+ q3)+1.4(q2+ q4);
q1为拱石自重荷载,q1=25×0.75×1=18.75kN/m;
q2为施工人员及机具荷载,q2=2.5×1=2.5kN/m;
q3为模板自重,q3=0.35×1=0.35 kN/m;
q4为混凝土振捣时产生的荷载标准值,q4=2×1=2.0kN/m。
q=1.2×(18.75+0.35)+1.4×(2.5+2.0)=28.8kN/m
M=0.1×28.8×0.152=0.0648kN・mm
σ=6M/(bh2)=1.215MPa
模板抗弯强度符合要求。
(二)挠度验算
模板挠度验算只需考虑模板自重及拱石自重两项荷载的影响。
挠度符合要求。
四、板底横向方木支撑计算
板底横向支撑采用密排方木,断面尺寸为80 mm×100mm,间距为150mm。强度和抗剪验算要考虑模板及方木重量、拱石重量、施工人员和机具以及振捣混凝土产生的荷载;挠度验算只考虑模板及拱石重量。
(一)荷载的计算
1. 拱石的重量
q1=25×0.75×0.15=2.813kN/m
2. 模板自重
q2=0.35×0.15=0.053kN/m
3. 方木自重
q3=4.4×0.08×0.1=0.0352kN/m
4. 可变荷载
P=(2.5+2)×0.15 =0.675kN/m
5. 计算强度时均布荷载
q=1.2×(2.813+0.053+0.0352)+1.4×0.675=4.43kN/m
6. 计算变形时均布荷载
q=2.813+0.053+0.0352=2.9kN/m
(二)方木抗弯强度验算
取两根方木之间0.15m范围为计算单元,采用三跨连续梁模型计算,方木底纵向拖梁间距为1000mm,计算简图如图示
M=0.1ql2=0.1×4.43×12=0.443 kN・m
σ=6M/(bh2)=3.32MPa
方木抗弯强度符合要求。
(三)方木抗剪强度验算
Vmax=1.1×4.43×1=4.873kN
(抗剪强度设计值)
方木抗剪强度符合要求
(四)方木挠度验算
挠度验算符合要求。
五、弧形槽钢(纵向支撑)验算
纵向支撑采用槽钢弯曲成弧形,型号为[12,一孔为9根,横向间距为1m,槽钢放在门式支架托座内,相邻槽钢反向放置。槽钢支撑点水平间距为750mm,计算时简化为水平方向三跨连续梁计算,计算跨径为750mm。
(一)荷载计算
1. 拱石重量q1=25×0.75×1=18.75kN/m
2. 模板重量q2=0.35×1=0.35kN/m
3. 12#槽钢自重q3=10.43×9.8×10-3=0.102kN/m
4. 施工人员及机具荷载q4=2.5×1=2.5kN/m
5. 振捣混凝土产生的荷载q5=2.0×1=2.0 kN/m
6. 集中力F=[(q1+q2+q3)×1.2+(q4+q5)×1.4]×3×0.75/16=4.126kN
经计算,最大弯矩Mmax=1.4kN/m,最大剪力Vmax=14.3kN,最大挠度为0.136mm。
1. 弧形槽钢抗弯强度验算
查表12#槽钢W=50.6cm3
σ=Mmax/W=27.664MPa
弧形槽钢抗弯强度符合要求。
2. 弧形槽钢抗剪强度验算
查表Iz=303.9cm4,b=52mm,h0=120mm,δ=4.8mm,h=104.4mm
弧形槽钢抗剪强度符合要求。
3. 挠度验算
最大挠度ν=0.136mm
弧形槽钢变形符合要求。
六、HR型可调门式支架立杆稳定性验算
门架验算选择拱顶断面底端一榀门架作为计算单元,计算断面处支架高度为8.37m。
(一)荷载计算
1. 竖直方向每米门架产生的轴向力
构件名称 数量 重量
门架 1榀 0.224kN
交叉支撑 2副 2×0.04=0.08kN
连接棒 2个 2×0.0065=0.013kN
锁臂 2副 2×0.0084=0.0168kN
合计 0.3338 kN
每米门架自重NGK1=0.3338/1.9=0.18kN/m
2. 竖直方向每米加固杆、剪刀撑和附件产生的轴向力
竖直和水平向加固杆及剪刀撑采用Ф48×3.5钢管。剪刀撑6跨4步设置,与地面夹角为59.38°,符合规范要求,竖向剪刀撑交叉层设置水平剪刀撑。
剪刀撑重量为2×37.632×0.001×(6×0.75)/(4×1.9Cos59.38°)=0.087kN/m
水平加固杆五跨四步布置,其重量为2×37.632×0.001×(5×0.75)/(4×1.9)=0.037kN/m
扣件每步8只,其重量为(4×0.0135+4×0.0145)/1.9=0.059kN/m
底座、托座及调节杆重量为0.11kN/m
则NGK2=0.087+0.037+0.059+0.11=0.293kN/m
3. 弧形槽钢传递的轴向力
计算单元内拱石的重量为0.75×2×(25×0.75)=28.125kN
模板的重量为0.75×2×0.35=0.525kN
槽钢的重量为2×0.75×10.43×9.8×10-3=0.1533kN
弧形槽钢传递的轴向力NGK3=28.803kN
底部门架所受到的静荷载:
NG=( NGK1+ NGK2)×H+ NGK3=(0.18+0.29)×8.37+28.803=32.74kN
4. 活荷载为NQ=(2.5+2.0)×0.75×2=6.75kN
5. 一榀门架承受的轴向荷载
N=1.2NG+1.4NQ=1.2×32.74+1.4×6.75=48.74Kn
(二)立杆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
Nd=φAf
φ,稳定系数,由λ=kh0/i确定,k=1.13
i=(I/A1)1/2,回转半径
I0=159178mm4,立柱惯性矩
A1=428mm2,门架立杆的截面积
f=205MPa,钢材强度设计值
A=2×A1=856 mm2,一榀门架立杆的截面积
I1=11627 mm4,立柱加强杆(Ф26.5×2)的惯性矩
I=I0+I1h1/h0=159178+11627×1.536/1.9=168577 mm4,立杆换算惯性矩
i=(I/A1)1/2=(168577/428)1/2=19.85mm
λ=kh0/i=1.13×1900/19.85=108.2
查表得φ=0.529
则,Nd=φAf=0.529×856×205=92.828kN
(三)立杆稳定承载力验算
N=48.74 kN < Nd=92.828kN,立杆稳定承载力满足要求。
11科技论文的作用
科技论文是科技成果的总结、学术水平的标志,是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有效途径,更是评价一国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科技拨款及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呈稳步增长态势,科研队伍不断壮大,科技论文数量也持续稳定增长。2008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作者2007年发表国际科技论文总数仍居世界第2位。科技论文的迅猛增长,对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开放存取模式的兴起,我国在强调科技数量的同时,却忽视了科技论文在网络时代开放存取的版权管理和保护问题。
12开放存取定义
2001年12月,OSI(openoilyinstiue)在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召开信息自由传播会议,并于2002年2月正式对外公布《布达佩斯公开获取计划》(BUdPestcpenaccessjiitiativ,eBOA)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认为,开放存取某一文献是指可以在互联网公共领域免费获取,并允许用户阅读、下载、复制、分发、打印、检索或链接到这些文章的全文,用于编制索引、作为软件数据使用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而没有经济、法律以及技术障碍。进行复制和传播的唯一限制和版权在此唯一作用是给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以适当的方式对作者表示致谢,并注明相应的引用信息的权利151。2003年3月《巴斯达声明》、10月《柏林宣言》更加明确了开放存取的意义、概念、特点和对象,并明确提出未来发展目标。开放存取旨在通过国际环境建立一个免费的、不受限制的学术论文获取渠道,消除信息资源的获取障碍,促进教学科研,分享学术成果,推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交流,让学术成果成为全世界的共享资源。PETR认为,开放存取模式就是把同行评议过的科学论文或学术文献放到互联网上,使用户可以免费获得,以打破学术信息传播的人为壁垒。
2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1)国际图联开放存取声明解读。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一直关注信息的开放存取议题,设有开放存取信息及表达自由委员会(FAFE)积极推动信息的开放存取。2004年2月,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发表的《关于开放存取学术信息和研究文献声明对旨出,经同行评阅的学术文献对人类的进步具有重要的贡献,全面开放存取学术文献是了解世界及缩减数字鸿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呼吁作者、编者、出版商、图书馆及信息服务机构,坚持开放存取原则,提供学术文献服务。
(2)开放存取宗旨与知识产权法目标是一致的。科技论文开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实现学术成果的广泛传播,促进科技进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同时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科技进步,由此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这在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第一条都有体现。科技论文开放存取宗旨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扩大知识成果的广泛交流与传播,促进科技的进步、繁荣和发展。
(3)科技论文具有一部分公共性质,其大部分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资助。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国际最多的部门是高等院校,占8458%;2007年国内最多的也是高等院校,占6603%,研究机构占10.19%。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正是受国家财政经费资助研究的主体。同时,科技论文资料来源离不开现有科技资源的支持,科技论文的创作需要建立在对现有科技成果和经验吸收借鉴的基础之上,科技论文肩负着传播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的命。PUbHeLibraryofScience认为学术信息应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3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版权管理的新模式
(1)开放存取出版仍然是有版权的出版。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以承认版权为前提,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传统版权环境下著作权法被商业出版者利用来阻止人们对信息内容的随意获取与使用。开放存取模式的诞生标志着不同于传统版权控制下的出版模式的新型法律关系的确立。在这种新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权以一种使科技论文共享和可以被他人获得的方式发挥着作用。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知识共享组织的创始人劳伦斯。赖斯格(LAWRENCE)旨出,开放存取出版不是没有版权的出版11)。
定义中指出,对文献复制和传播的唯一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唯一作用,应该是给予作者对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以及作品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和引用的权利。在开放存取中,作者仍然保留对作品享有基本权利,比如,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署名权等,一些作者还禁止作品用于商业用途。通过这样的著作权安排,使作者在保留基本权利的同时,鼓励作者放弃其他权利,授权认可合法的学术活动中所需要的一切使用,从而尽可能地扩大作品利用的程度与范围。
(2)开放存取不依赖读者支付版权使用费。传统版权控制下出版模式的维持主要依靠用户支付版权使用费,即用户的订阅费,出版商对市场的垄断性愈强,获得的版权使用费就愈多。相反,开放存取出版模式所需的经费则越来越多地来源于作者支付的出版费,即出版费用由读者转移给作者或其他机构。对于被发表的论文每篇收取较高的评审费用。比如,BiMedCeta每篇论文收费330英镑,而PLS对每篇论文收费1500美元。收取作者出版费用是0A期刊成本弥补的主要手段。
(3)开放存取是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开放存取的作品只限于作者同意和授权免费提供使用的作品。这与现行的著作权法并不冲突。因为现行著作权法赋予作者拥有限制作品传播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自由传播作品的权利。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在一项开放存取政策草案中指出,不与现行版权法规相冲突。明确指出,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著作权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实施开放存取出版。这样,开放存取就形成了既承认版权法和以维护版权规则为前提,又在版权法的保护下打破版权垄断的知识信息传播的新模式。
(4)版权归作者所有而不是转让给出版者。传统出版模式下,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出版者,而开放存取改变了传统的学术出版权利归属方式,由作者拥有所发表作品的版权。1C一SURFPatneHngcnOPyHh”项目关于开放存取与版权的研究报告指出,开放存取期刊采用4种不同的版权政策,或者说学术作者有4种方式管理其作品的版权,分别是:①作者将部分版权转让给出版机构。作者保留版权,但允许他人使用和再利用作品,包括商业利用(如两个主要的开放存取出版者PLCS和BKMEDCeta采用这一模式)。
②版权可以由作者保留,但是商业利用权通过许可协议转让给出版者。这一许可协议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学术使用。作者可以再利用其作品,只要不涉及商业利用权利,不必征得出版者的同意。
③开放存取作品再利用和作品转换权利受到限制。这一模式是基于“知识共享”许可证,其限制商业目的的再利用,即“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是指,基于此作品修改、转换和创作新作品,只有在与此相同的许可证下才可以传播结果作品。④所有权利或大部分权利由作者保留而不是由出版者保留,作者保留商业利用权利。采用这一模式的期刊版权公告声明,课堂使用免费,但其他使用要依作者本人许可而定。这些期刊大多由学术界自身出版,且没有商业出版者的参与。不需作者付费,期刊只以电子形式出版。
4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版权管理策略
(1)确立许可协议的法律地位。版权许可协议是网络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灵魂。开放存取许可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版权是社会通过立法对版权人许可的权利,同时法律允许版权人通过“许可”的方式,以缔结契约的途径来变更和调整版权人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许可协议中版权不是剥夺用户的自由,而是通过协议给了用户比以往商品化资源更多的自由。但是,许可协议并非法律规则,许可协议是建立在特定国家法律之上的专门解释。没有法律的支持,仅靠许可协议这种格式合同是很难实现开放存取理念的。应通过立法对版权人许可权利进行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条例和条款赋予许可协议法律地位。
(2)完善政府政策引导与宏观管理机制。从开放存取的发展来看,开放存取出版模式更多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国家政府的重视。2003年6月,美国参议员SAO向参议院提出议案,建议所有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让公众共享。英国科研会议有关加强科研成果获取的立场声明也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公布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一些国际组织也提出了各自有关开放存取的原则立场。我国也应加强对受国家财政资助的科技论文的管理,进行合理的科研经费分配、出台法律政策要求公共资助的科研成果让公众共享,指导相关部门,如科研政策管理部门制定开放存取期刊的评价体系等,从国家层面给予开放存取以宏观引导和支持。制定相关开放存取的版权政策,开发版权政策指引工具,提供给研究人员使用。同时对版权归属、版权转让进行宏观干预,协调学术出版链条上的利益关系,为鼓励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
(3)建立网络科技论文认证制度。对科技论文的发表时间进行客观、正确的记录,可以使作者的科研成果为他人所知,通过享有首创权、发明权来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尊重。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可以为在该网站的作者提供的时间证明,便于作者在第一时间公布自己的创新成果。网络科技论文认证工作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文献的发表时间,以确保作者的首创权和发明权。但是,仅对时间作出证明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对作者的主体资格开展认定。同时政府要将网络发表的科技论文作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也要将网络发表的科技论文作为评定职称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以及申报课题的重要参考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激励科研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最大限度地传播和使用科研成果,促进科技的繁荣和发展。
张雁凌,宿州学院副教授,博士。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文化研究中心项目(2012YKF23);安徽省体育社会科学重点项目(ASS2013125)。
随着数字时代到来,网络出版成为学术期刊的新阵地,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自愿或者顺应潮流地加入到内容数字化、资源网络共享的潮流中。在我国,由于目前的数字标准不统一、国民习惯免费阅读以及受学术期刊自身数字化建设力量不够等条件制约,学术期刊在网络出版方面的发展较为缓慢,仅有中国知网、万方数据、重庆维普在内的为数不多的几家学术期刊数据库发展较为成熟。由于学术期刊只将独有的内容资源交由数据库公司经营,而不能介入具体的工作,这就带来了期刊络版权保护的问题。在这方面,欧美国家的保护模式,值得我国的学术期刊网络版权保护学习借鉴。
欧美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方式可分为以开放存取为基础的网络版权保护模式和以非开放存取为基础的网络版权保护模式。
一、以开放存取为基础的网络版权机制
开放存取(Open Acces,简称OA)是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信息传播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利用网络自由传播而发起的运动。开放存取是不同于传统学术传播的一种全新机制,其核心特征是在尊重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为用户免费提供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的全文服务。[1]开放存取的主要矛盾在于免费获取及版权人的授权使用,即只有在满足版权人提出的各种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开放存取才能实现。目前,开放存取在欧美学术期刊界发展势头强劲,已经成型的网络版权保护模式有以下3种。
1. 版权归作者所有机制。这种模式在期刊数字化早期被普遍使用。除以单纯的教育目的,外使用他人论文者,均需要征得作者本人的同意。版权完全归作者的具体保护政策如下:首先,承认作者拥有完全的版权。其次,版权声明,除教学使用免费外,其余均需经过作者同意。再次,期刊刊登需要获得第一出版人的授权许可。最后,作者通过其他渠道再次刊登该文章时,应该标明开放存取期刊为来源刊。
国外早期的学术期刊的开放存取通常由期刊社等出版单位自行操作,未涉及出版商及其他出版机构。
2. 版权部分转让机制。这种模式将版权权利一分为二,即将论文的商用价值和版权价值分开,商用价值转嫁给出版商,版权依旧归属作者所有。从具体操作看,出版商与作者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后,可以获得论文的首发权,同时其带来的各种商业价值归出版商所有。但如果开放存取出版商想要进行论文再包装从事其他商用时,需要付给作者一定比例的版税。需要说明的是,在该版权模式运作下,只要作者无商业用途,可以随意刊发、处理自己的论文作品,而无需征得开放存取出版商的同意许可。
3. 版权部分保留机制。目前,大多数开放存取期刊都采用版权部分保留的模式与作者签订许可协议。协议的参考依据及资料有多种,如GUN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GNU免费文献许可协议)、Common Document License(共享协议)、Open Content and Open Publication on License(内容与出版社开放许可协议)等。[2]其中,Common Document License(共享协议)使用率较高,目前已被7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该协议由创作共享组织于21世纪初制订并。
创作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Lawrence Lessig倡议,2001年建立。[3]该组织致力于为创造性作品提供机动灵活的著作权许可协议。针对数字作品,其根本原则是“保留部分权利”,即保留作者的部分精神权利,如作品完整权、署名权(Attribution,BY)等,而将创造共享、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NC)、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ND)及保持一致(Share Alike,SA)等4项核心权利与包括转载、复制权在内的其他11种权利进行交叉组合后,授予使用者(开放存取出版商、学术期刊等)。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有互斥(“ND”及“SA”)以及必须含有BY等条件存在,以上条件交叉最终实现了16种部分保留版权模式。
在国外,随着开放存取期刊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作者发现保留全部权利并不明智,保留部分或者不保留权利的版权模式反而更利于作品的无差异交流和推广。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开放存取机构也遵循保留部分版权的准则设定了授权许可方案。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the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PLoS)和BioMed Central 出版社(BMC)均使用了创作共享协议的相关细则。[4]
二、以非开放存取为基础的网络版权机制
目前,世界知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如斯普林格集团、爱思唯尔集团等,仍坚持非开放存取的方式,依靠学术期刊订阅和阅读获益。而通过论文订阅、购买获取收益也依旧是很多出版商赖以为生的经济来源。因此,这些出版商、出版集团在收录论文时,多数时候会同时要求作者将版权(包括电子版权)一并授予。
在国外,论文作品在网络平台的共享使用极为便利,由此也延伸出一系列关于论文使用版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美国物理联合会(American of Physics,AIP)明确规定,在数据库平台使用过程中,只有订阅用户以及被授权的个人或单位,以学习、科研等为目的方可下载、打印并保存该数据库中的论文资料。已下载资料内容的版权所有人允许他人(订阅用户及授权访问者)引用、转载部分简短内容,但须标明引用出处及原作者信息。而“peer to peer”(口碑相传)或者个体间的非持续性、规模性、系统性的学术交流行为,则可以对期刊内容进行复制。[5]
1. 构建统一平台,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并行。
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是目前世界最大的文字复制权许可组织,[6]是欧美国家除开放存取外,期刊络共享主要来源平台,已有超过2 000万人使用该中心的年度许可协议和付费使用服务进行信息共享。因此,CCC使用的版权许可方案,已经成为整个欧美地区解决期刊络共享版权问题的重要参考版本。作为作者和权利人的桥梁角色,其提供的版权许可方案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年度许可。年度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打包授权,指将CCC系统中所有已获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集体打包以年为单位,授予使用方,用于内部复制和交流。该方案的执行需要通过两项协议合同完成,即结算中心与著作权人的协议合同,以及授权后的结算中心作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完成协议合同。
(2)以次为单位付费。以次为单位进行付费是指使用人需按照作品授权情况,依据使用次数进行付费,授权金额需要版权人预先设定。一旦金额设定,使用人所享有的包括使用分数、收件次数以及享有页码等均会自动给予限定。此外,CCC系统还可以对某些著作权归属他人的作品进行提醒,告知使用人目前的版权所有情况并给予相关信息。
(3)影印文件许可。此许可协议是一项商业授权协议。使用人在获得授权后,可获得100万张影印文件的权限,可以随意复制、下载CCC系统中的所有影印文件。这一授权多适用于院校或科研机构等需求大且集中的单位。
(4)教育及出版信息咨询及推广服务。CCC除为出版商及出版集团提供授权服务外,还可利用自身资源,协助进行与教育及出版效益相关指标的分析。帮助使用人了解网络版权重要性,促使使用人了解授权的相关细则,并帮助其了解如何获取版权人的授权。
目前,包括斯普林格、Nature、SAGE等在内的200余家出版商均在使用年度许可制度。该制度的大幅推广使用,使众多科研机构及院校获得使用授权,避免了单一授权浪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以爱思唯尔数据库(Elsevier)为例,作为全球最大的科技出版商,该集团于21世纪初便开始与CCC进行内容版权许可。使用人在使用爱思唯尔数据库的时候,只要点击“获取许可”并输入想获得的权利,数据库自动检索后,便可罗列出符合条件的信息内容供使用人参考。
2. 国家层面进行版权保护,护航学术期刊发展。
国家许可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加拿大、丹麦、芬兰、瑞典等国家,[7]该许可制度通过政府授权,由出版商与第三方非盈利性信息服务机构共同签订国家许可证,明确第三方非盈利性信息服务机构负责向公众免费提供数据资源的上传、检索、浏览、下载等渠道。这样一来,避免了使用人和授权人潜在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在此制度下,国家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弥补对作者、出版商造成的部分利益损害。因此,出版商也同意通过修改授权协议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国家许可制度建立的根本意义上在于举国家之力,整合国内信息渠道,引进更多学术资源,繁荣国家学术市场。
三、对于我国学术期刊网络版权的启示
我国的学术期刊网络化和数字化进程虽然较国外稍晚,但发展势头迅猛。以中国知网为例,该数据库以学术、技术、政策指导、高等科普及教育类等期刊为主,内容覆盖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哲学、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各个学科领域。截至2013年3月,收录国内期刊8000余种,囊括了近90%的国内学术期刊。[8]然而,截至目前,并没有关于学术期刊的收费标准及盈利分配方面的细化规定和政策约束。由于盈利方式不明细,数字标准不统一,学术期刊的权益始终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独有的内容资源被技术提供商和运营商用于获利,学术期刊自身却无法得到应有的版权收益。
此外,作者作为作品的创作人和最初版权所有人,为了能够体现其作品价值,作为公开发表物发表问世,很多的时候无条件将除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商用权利授予期刊社、数据库;而作者又常常在作品问世之后将其包装,如演讲等再出售获益,这种行为和之前与期刊社承诺过的版权权利相悖。如此境况,便产生了作者――期刊社――数据库三者之间的版权归属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网络版权制度的首要问题在于明确权利归属及配置,细化规定出作者、期刊社及数据库各自享有的版权权利及许可协议可以授予以及不可转让的权利部分,以此来界定、规范我国学术期刊的网络版权行为。目前,网络版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网络化发展的关键一步。
1. 行政法规先行,付费阅读习惯养成是关键。学术期刊的网络版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协调和配合。行政力量的介入能够帮助学术期刊网络版权侵犯问题快速解决。在网络版权制度的具体制订过程中,要坚持几个原则:
首先,要将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包含在内,在先构建起整个网络版权的大框架和关系网的前提下,明确彼此关系后,再进行各环节的职能界定。其次,由于技术运营商的强势和学术期刊的弱势形成鲜明对比,网络版权制度在制订时,要充分考虑、权衡各方利益,要以一定的价值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指导。只有把握住激励创新、推进社会整体利益提升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整个产业的正确发展方向。[9]在这两个原则基础上建立起的学术期刊网络版权制度,才能真正帮助学术期刊实现网络化、数字化。再次,要通过行政手段,帮助读者养成付费的阅读习惯。目前的读者除了在中国知网等几个数据库中不得已进行支付阅读外,在其他免费网络中,依旧可以搜寻到免费的期刊内容肆意下载、使用,这种做法极不利于学术期刊的长远发展。所以在对网络进行规范的同时要引导读者进行付费阅读。
2. 版权归属明确,建立科学、公开的分成机制。建立科学、公开的分成机制,直接关系到版权能否顺利让渡和整个学术期刊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目前,学术期刊的分成机制,并没有相关制度可以遵循,主要通过版权人和使用版权人协商决定。而纵观整个数字出版行业,分成不均现象比比皆是。
3.建立国家许可制度。就我国国情看,国家许可制度更适用于我国学术期刊的数字化发展。国家可以通过图书馆联盟的办法,将现有学术期刊数字资源整合,形成强大的学术资源,运用政策杠杆,平衡各方利益,转嫁并解决收益问题和版权问题,推动学术期刊的长远发展。
结 语
由于学术期刊在数字出版产业中占有比例十分微小,所以其包括网络版权在内的各项数字版权并未得到充分重视,但作为科研成果的展示平台,学术期刊具有举足轻重的学术地位和文化引领作用,因此,业内人士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帮助学术期刊尽早构建起适合其发展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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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宏芹,黄海榕.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规制――以美国版权结算中心为视角[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11).
特点及带来的新机遇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渠道均不同于现实环境,从而对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带来了音乐作品传播的不同的技术和经济效果。
在技术上,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是数字信号,传播渠道是互联网,音乐作品几乎不再需要载体。在存在形式方面,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是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的。数字信号是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即0和1。数字信号不同于模拟信号。模拟信号是连续变量,模拟信号的信息参数在给定的范围内表现为连续的信号。数字信号是离散变量,数字信号的信息参数在给定的范围内表现为离散的信号。信号的数字化过程包括三个步骤:抽样、量化和编码。其中:抽样指用每隔一定时间的信号样值序列来替代原来时间上连续的信号,即在时间上将模拟信号离散化。量化指把模拟信号的连续幅度变为有限数量的有一定间隔的离散值。编码则指按一定规律把量化后的值用二进制数字0和1表示,转换成数字信号流。③尽管在数字化的过程中信号可能会有损伤,信息量也会爆炸性增长,但是和模拟信号的传输相比,数字传输的抗干扰能力更强、传输质量更高、更易于处理和保密、通信功能更强。④和以模拟信号存在的音乐作品不同,以数字信号存在的音乐作品可以被无限次复制,且复制品质量不会降低。在传统环境下,由于音乐作品传播需要载体,而载体具有排他性,因此音乐作品的传播受到载体流转的限制,传播是线性的。也就是说,离开载体音乐作品就无法传播,音乐作品只能随着载体的传送而传播,只有拥有载体的主体才能够继续传播,原有的传播者因已经失去了载体而无法继续传播。网络传播则不同,由于网络传播已经不需要载体,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到载体的限制,其传播不仅是网状的,而且呈指数速度递增。即每一接收音乐作品传播的主体会和传播者一样成为新的传播者,而原有的传播者仍然可以继续传播。
在技术和经济效果上,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成本更低。由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呈现为电磁信号,理论上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是光速的,而压缩技术的发达和网络带宽的增加则使音乐作品的传播无限接近光速。因此,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网络传播。同时,由于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需要载体,其传播几乎不需要成本。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的上述特点给音乐艺术家带来了利用其音乐作品的新的机遇。在非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个人无力传播其音乐作品,无论是乐谱的印制还是唱片的制作,都是音乐艺术家个人所无力单独进行的,必须借助于出版商。而出版商通常只会传播那些他们认为具有市场影响和潜力的音乐作品,他们也要从音乐作品传播中分一杯羹。这就使得其音乐作品的传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音乐艺术家不仅要将其音乐作品传播的绝大部分收入分给出版商,而且他们也无法自由地传播其音乐作品,因为那些没有被出版商选中的音乐作品就无法被传播。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完全可以借助快速而低成本的网络传播其音乐作品。在录音录像设备价格大幅下降的今天,音乐艺术家不仅可以在网络上传播其乐谱,甚至也可以将音乐作品制作成MP3在网络上传播,从而大大增加了传播其音乐作品的自由,许多默默无闻的歌手成了名歌手,而许多默默无闻的歌曲则一飞冲天而成
为热门歌曲。
二、保留所有权利的版权策略: 苹果i-Tune网上音乐商店
网络的发展对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地冲击传统音乐作品经营的商业模式,在唱片销售日渐下降的情况下,美国五大唱片公司不得不和苹果公司合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应运而生。iTunes原是一款多媒体播放和管理软件,苹果公司买下了该软件的版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iTunes音乐播放管理软件。2003年4月28日,苹果公司正式向美国消费者推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服务。甫一推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就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推出的最初18个小时就销售了275,000首歌,最初的5天内在销售了超过100万首歌。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于2003年10月推出视窗版服务的前3天内iTunes软件就被下载了超过100万次并销售了超过100万首歌,而至2010年2月,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已经销售了超过100亿首歌曲。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特点,不仅界面友好,而且没有采取单一的整张专辑销售的传统模式,充分尊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意愿。目前,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不仅已经推广到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芬兰等全球各地,而且开始提供视频、电子书、游戏等多种服务。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其独创的iTunes音乐管理软件以及其采用的FairPlay核心技术。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购买音乐非常方便,消费者只需要先申请一个帐户,登陆帐户即可以进行歌曲的浏览与购买。在美国一首歌曲的售价是0.99美元,在欧盟国家中其价格各有不同;在英国,价格是99欧分或者79便士。⑤消费者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选完自己所需要的歌曲后,可以用国际信用卡方便地在线支付。在购买音乐之后,消费者还需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iTunes音乐管理软件,以便于所购歌曲的管理和利用。消费者下载并且在电脑上安装了这个软件后,便可以在线购买歌曲并将所购歌曲导入iTunes软件的资料库系统,方便地进行音乐的管理和利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还通过FairPlay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对用户利用音乐作品的行为进行控制,FairPlay系统可以追踪用户的歌曲使用行为,防止用户对歌曲的非法复制和传播,将消费者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控制在版权人划定的范围之内。当消费者从iTunes主页下载管理软件时他们会要求接受苹果的销售服务条款,实际上是和苹果签订了一个私人合同,⑥从而把消费者使用作品的行为控制在版权人允许的范围内。苹果凭借着这些保护版权的条款也更有助于其通过唱片公司获得歌曲销售的许可。通过FairPlaw系统苹果可以监控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情况,当消费者涉嫌非法使用时,苹果有权利删除消费者的会员资格。当然,FairPlay技术也给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即它允许消费者将一首自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购买的歌曲复制到其他电脑硬盘上五次,而复制在苹果公司提供的硬件IPod播放器上则没有次数限制,并且苹果在歌曲上运用FairPlay技术限制了消费者对播放器的选择,只允许消费者使用其自行开发的IPod播放器播放。⑦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开创了网络环境下正版销售音乐的新模式,既维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满足了人们在网上以低廉价格获取作品的自由,这种利益兼顾的问题解决方式值得称道。学者认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通过使用合同、版权和技术措施监控作品的使用创造了一个网络之上国际版权实施的制度模式。它使用这三种方式加上其丰富的数字作品内容库,使得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成功地穿越国界,吸引了全球公众的注意。毫无疑问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是成功的,它创造了一种国际版权实施模式,整合了技术、传统的版权法和合同法,创造了一个既能保护版权人又能向公众提供数百万数字作品的合法音乐下载系统,它已经成功了。的确,这种版权保护模式为我们提供了适应传播技术发展的版权保护模式的新思维,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对于广大音乐艺术家来说,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推出无疑能够使音乐作品更快地被推向市场,增加了音乐作品的市场销量,扩大了音乐作品的市场影响。同时由于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中销售的音乐作品是由唱片公司提供的,因此,音乐艺术家能够同时利用唱片公司推广音乐作品的传统优势,更有利于其音乐作品的推广。但是,音乐艺术家利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也有缺陷,即他们获得的收益是有限的,因为他们从唱片公司所获得的音乐作品销售收入本来就极其有限,在网上音乐商店销售,音乐作品销售收入还要为提供网上音乐商店服务的苹果公司瓜分。同时,尽管传统唱片公司也会努力推出新人,但是它们往往只关注那些有潜力的人,只重视那些具有较好的市场影响的音乐艺术家。这意味着很大一部分音乐艺术家将不容易享受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好处。
三、放弃部分权利的版权策略:音乐作品的开放存取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同时更开拓了新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在继续完善建立传统版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商业模式的同时,新的版权利益实现模式的探索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开放存取运动就是一种放弃部分权利的新的版权利益实现模式。开放存取是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信息传播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利用网络自由传播而发起的运动,它是在基于订阅的传统出版模式以外的另一种选择。根据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中的定义,开放存取是指文献在互联网公共领域里可以被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拷贝、传递、打印、检索、超级链接该文献,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输入数据或其它任何合法用途。用户在使用该文献时不受财力、法律或技术的限制,而只需存取时保持文献的完整性,对其复制和传递的唯一限制,或者说版权的唯一作用应是使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准确接受和引用。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是建立于传统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和传统版权制度的利益实现机制不同的是,开放存取不是直接使作者获得作品利用的报酬而获得收益,而是通过提高作者的名声、声誉等间接使作者受益。由于版权人放弃了其版权财产权,这大大减少了著作财产权对作品传播的障碍,从而作者的人身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实现。统计调查表明,开放存取出版可以显著提高论文的被引频次。对119924篇公开发表的计算机科学方面的会议论文调查发现,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7.03,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2.74。在电子工程学科中,发表于同一种期刊中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2.35,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1.56。在数学类论文中,发表于同一种期刊中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1.60,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0.84。⑧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主要兴起于学术期刊的出版,但它却不仅仅限于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事实上,开放存取期刊的思想已经被音乐作品的传播所利用,网络歌手的成名之路就是开放存取思想在音乐作品传播领域的具体运用。如网络歌手誓言1993年就开始在哈尔滨闯江湖,一开始唱一场只有25元,可网络歌曲《求佛》的迅速走红则使他的身价暴长,誓言光靠《求佛》就挣了500万。当时誓言还口出狂言道:唱片歌手钱没我好挣。⑨再如网络歌手杨臣刚为生活所迫创作歌曲《老鼠爱大米》,出于偶然将《老鼠爱大米》放到网上,不料却在网络的推动下一炮走红,从而以500万元身价与飞乐唱片签下5年合约。而在出道之前,杨臣刚共创作了300多首歌曲,但因他当时只是默默无闻的歌手,所以教吉他成了他主要的生活来源。正是网络推动了杨臣刚的成功。⑩尽管网络歌手原初并无意于采取开放存取方式来传播其音乐作品,但其做法实质上却运用了开放存取方式的精神,即放弃大部分财产权利而使得其人身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最终这些歌手通过网络进入了传统唱片公司的视野并取得了成功。
四、结 语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运用音乐作品传播的传统版权策略固然仍然能够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但网络技术以其高质量、高速度和低成本的传播给音乐艺术家提供了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的千载难逢的新机遇,也促使版权产业创造了实现音乐作品价值的新商业模式,为音乐艺术家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提供了更多选择,音乐艺术家既可以运用传统的版权策略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也可以利用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创造的新商业模式,还可以利用网络自己亲自去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只要能够采用适当的版权策略,无论是知名的音乐艺术家还是默默无闻的初出茅庐者均能够发现实现其音乐作品价值的最佳路径。
①本文“音乐作品”一词是在其广义的意义上使用,即既包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音乐作品”,也包括音乐表演艺术家对音乐作品表演的结果――“音乐表演”。
②参见李娜《网络音缘――论网络的发展与音乐作品的传播》,《艺术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③参见樊昌信,张普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④参见樊昌信,张普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⑤Kelly Leong: iT-tunes:Have They Created A System Fo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Enforcement?芽 13 New Eng. J. Int'l & Comp. L. 365, 385.
⑥See Apple.com, Apple iTunes Music Store: Terms of Service, http://www.apple.com/legal/Ttunes/us/service.html. 2008年10月21日访问。
⑦百代唱片已经宣布完全开放其在iT-tunes上数字音乐的下载,放弃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这即是说,隶属百代唱片的在iT-tunes上销售的歌曲已经可以在除苹果I-Pod外其他的播放器上使用,据悉,其他唱片公司也在考虑放弃DRM数字管理技术。参见郑云:《百代“嫁”苹果,音乐“福音”还是版权“毒药”?》,《IT时代周刊》2007年5月20日。
⑧同⑤,第365、394、395页。
⑨《百度百科》“开放存取”条,http://baike.baidu.com/view/798036.htm.
网络着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分类号]D923.41
开放存取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滞后于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因而成为影响开放存取运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加强对开放存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户间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开放存取运动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1 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特点
开放存取是新的学术出版与学术交流模式,其信息资源呈现一些新的版权特点。
1.1 受现行版权法保护
版权所有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作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背离现行版权法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限制用户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并不鼓励违背版权人的意愿或是违反版权法的规定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开放存取,也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版权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实施开放存取。
1.2 版权保护复杂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网络条件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得版权保护更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和机构增加。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调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户间的利益关系,开放存取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或学术机构等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版权保护要求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作品种类多样。传统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印刷型文献,而适用于开放存取的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主要有论文、著作、原始资料、多媒体资料、课程资料等。
第三,开放存取资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开放存取资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免费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版权保护起来就十分困难。
1.3 许可协议是版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许可协议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作者和版权持有人通过许可协议让渡部分版权给用户,使得所有用户具有免费、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部分权利,用户使用开放存取资源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版权信息。
2 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BOAI认为,开放存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自存档(Self-Archiving)和开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这也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在开放存取资源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作者自存档的知识产权保护
2.1.1 自存档作品的保证 作者自存档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言论自由权、普通法上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不能含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权利时须与其他合作者达成一致意见。如英国牛津大学机构库Dspace@Cambridge项目规定,当作者向该机构库提交论文时表示作者承认同意这么做,而且,作者有责任确保在向机构库提交资料时不侵犯版权。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会删除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中伤他人的,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或诋毁他人名誉或商誉的,种族歧视或其他不适当信息,以及与学术讨论无关的内容,对文章不进行学术审核。
2.1.2 自存档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将拥有版权的预印本(preprint)张贴在开放存取仓储中,或存储在个人主页、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如果是张贴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务,根据协议应该取得出版者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主要有两个服务项目帮助作者保护自存档作品版权:
ROMEO SHERPA/RoMEO数据库是一个可提供检索服务的关于出版者版权政策的指引数据库,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白色来标注它们对开放存取自存档的政策态度:绿色代表允许作者存档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代表允许存档后印本;黄色指可以存档预印本;白色代表没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档。根据对414个出版者的统计,有68%的出版者允许某种形式的自存档。利用ROMEO,可以检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分配。
JULIET 许多作者的研究项目都是得到资金资助的,不同的资助者对作者自存档的要求也不一样。为帮助作者了解研究资助者关于开放存取数据存档和开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确保研究成果保护与存取的复合环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务,作为对RoMEO服务的补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个资助者的要求,简要描述每个资助者的政策,并对照开放存取理念对资助者的政策进行比较和评价。许多研究资助者已规定研究成果必须存放在开放存取仓储中,一些资助者强烈要求存档,或另外提供资金帮助研究成果发表在开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机构、大学、图书馆等是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在建设开放存取仓储时,应该取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在网页显著位置提供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如著名的学科库“图书情报科学与技术数字图书馆”(DLIST)在其版权政策中声明:DLIST不对版权问题负责,责任应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权持有人承担。图书馆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发现涉嫌侵权的内容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避免因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2.3 开放存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2.3.1 赋予作者不同的权利 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版权问题主要是作者与出版者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要么作者保留版权,要么作者将版权转移给出版者。任何一种情况,版权持有人将同意出版的作品开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权”计划的报告提到了被确认的四种不同的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分别是:署名许可、独占许可、再使用和改变论文形式的权利限制开放存取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权利等。这是四种不同的版权实践模式,四种不同的权利安排。Horrn E等则归纳了A、B、C、D四种新的版权模式,并对每种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了探讨。
2.3.2 推行许可协议制度 许可是开放存取发展的障碍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户三者问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由于许可的形式多样、许可的细节材料较难发现和理解、对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机构和环境面临不同的许可障碍等原因,许可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但它是开放存取期刊版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制度。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协议提供作者四种许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国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和英国生物医学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识共享的“署名”许可协议;欧洲地球科学协会(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限制对开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据自己的授权意愿,进行自由组合,构成六种CC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
3 开放存取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为自己免责 图书馆既是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又是开放存取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后者,图书馆应该自觉遵守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当地的版权法律、法规,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合法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利用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有关支持开放存取的政策为自己免责。
2005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议程中有关图书馆的原则》,规定“政府拥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在公共范围内传播”,“由政府基金资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免费公共获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IFLA关于学术文献与研究文献开放存取的声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网提供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学术文献,确保这些文献的保存,协助用户发现及使用它们,并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用户进行终身学习。
2007年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综合拨款法案(H,R,2764)》,其中规定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强制要求其资助的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之后的12个月之内,将其经过同行评议的原稿电子版存放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的开放存取仓储PubMed Central中,通过网络提供开放存取,便于公众获取利用。
《关于申请2008年度博士点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8]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获资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前,应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2-3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他刊物发表等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第五条提出“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侵权责任是指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
3.1.2 提醒终端用户 由于开放存取运动的跨国界性,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用户并非都是本地的,为了存取开放存取资源去研读当地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为了保护开放存取资源,图书馆可在其主页上相关的版权政策,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护的方式、保护的程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1.3 帮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权 图书馆要积极宣传开放存取理念,争取作者的支持,帮助作者获得更多的版权。
当作者出版著作或时,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签订出版协议转移作品的所有版权,这使得作者失去了对作品版权的控制。当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作品时,就会受到来自出版者的限制。为帮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权,研究机构、图书馆等通过律师等帮助作者与出版者签订版权补遗协议。如由12个世界级的美国研究型大学组成的联盟――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教务长于2006年一致签署的出版协议声明及补遗,就是帮助成员大学的作者保留在多种条件下共享作品的权利,包括张贴作品到机构库或学科库中。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9-0003-05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759
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这是我国官方机构的第一份开放获取(Open Access)政策。开放获取运动肇始于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其宗旨在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特定文献,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建立超链接和索引的方式使用这些文献,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前者指期刊出版后,在互联网上实现对作品全文的免费开放,即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期刊中的文章,这类期刊也被称为开放获取期刊(即OA期刊)。后者指作者在传统期刊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后免费向公众开放。根据英国诺丁汉姆大学主办的OpenDOAR的统计,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从2005年12月1日的128家,增加到2014年10月1日的2730家。开放获取的主要推动者是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少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方式推进开放获取。美国伊利诺伊斯州的开放获取法已经于2013年8月9日生效,秘鲁、阿根廷分别于2013年3月和11月通过了推行开放获取的相关法律。
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下称“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涉及作者、作者雇主单位、财政资助机构、出版者等不同主体,各主体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是不一致的。这些权益冲突是开放获取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此,探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是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必然途径。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权利归属分析
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将开放获取的对象重点放在科学文献上。2003年10月,在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的柏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提出开放获取的对象是经科学界认可的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信息资源。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年12月颁布的《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研究数据也是开放获取的对象。从数量上说,开放获取的对象主要是受版权保护的科研论文等作品。财政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论文,由于开放获取主要是针对期刊论文,故本文主要以财政资助项目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为研究对象。下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开放获取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分析。
1.1 作者的权利
科研人员申请并完成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是履行其作为雇主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开展这种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著作属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学术界通常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的著作权要受其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制约。
1.2 作者雇主单位的权利
作者雇主单位对特殊职务作品和普通职务作品的权利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雇主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项优先使用权的内容是,在普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对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普通职务作品的方式并没有明确限制,应当理解为雇主单位有权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使用这类作品。雇主单位对作者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为对这类作品实施开放获取留下了操作空间。
1.3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的权利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此款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财政资助项目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所以,不能依据此条规定得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或者项目承担者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法定的著作权,却可以依照约定对这类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研究合同关系。财政资助机构可在资助合同中约定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享有某些著作权。
1.4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论文、著作提供编辑出版服务,为传播作品做出了贡献,因而有理由要求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作者的授权。根据德国《出版法》,出版者享有的排他性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均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1条规定,出版合同是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一定条件向出版者转让制作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的合同。这说明在法国,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的权利也来自于作者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对非图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当来自出版者与作者的约定。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所出版作品的权利类型和期限都取决于作者的授权。
概括地说,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作者雇主单位对普通职务作品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财政资助机构对普通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可以通过约定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并有权对作者向境外出版商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著作权进行控制。出版者仅仅依据其与作者间的出版合同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2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导致的利益冲突
开放获取推动者希望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免费供公众使用,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利益存在差异,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开放获取的态度有明显差别,从而在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问题上产生利益冲突。
2.1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作者的直接利益冲突
当财政资助机构和作为作者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时,就可能与作者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这可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态度上体现出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人员于2005年就科研人员对科技信息开放获取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向中科院位于北京的16个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共发放问卷262份,回收有效问卷223份,问卷回收率85.1%。调查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愿意并且已经发表过的科研人员仅有8.3%,愿意但未发表过的科研人员比例高达60.6%,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31.2%;对是否愿意将经过同行评议的、拟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预印本)自行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仅有9%的科研人员有过向机构知识库自行存储论文预印本的经历。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于2009年初就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在线调查。调查表明,超过60%的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只是了解,而没参与。这表明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很大反差。科研人员排斥开放获取的原因包括现行学术评价体系不看重开放出版论文、开放出版论文和传统期刊的预印本论文质量不高、作者对开放出版论文需要支付出版费用、担心预印本开放后受到剽窃、担心在机构知识库存储传统期刊论文与出版商发生权利冲突等等。
上述调查研究表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科研人员作为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也有权决定是否向机构知识库存储论文。如果财政资助机构、作者雇主单位利用权力或其他资源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就与作者的权利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制约开放获取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
2.2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传统出版者之间的间接冲突
如前所述,开放获取的主要途径是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根据开放程度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期刊是否需要付费订阅,可将开放出版分为全开放出版和复合开放出版。根据论文开放时间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立即开放出版和延迟开放出版。虽然传统出版者对开放获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开放获取的进展也越来越大,但是,根据2011年的一个统计,开放出版的论文仅占17%。可见,多数出版者还是排斥开放出版的。一般说来,开放获取推动者没有权力要求传统出版者参与开放获取,但是其通过对作者施加参与开放获取的强制性要求,与传统的出版者产生了间接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最终是通过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利益冲突体现出来的。
2.3 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冲突
开放存储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的预印本或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获取。这对科技期刊出版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冲击。传统出版模式是出版者不向作者收取出版费用,但是要求作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再通过收取订购费用的方式获取收益。出版者出于获利之目的,不同意免费公开或过早免费公开论文。作者受尽快发表作品、建立学术声誉动机的驱使,就倾向于向出版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因此,当作者遵循财政资助机构或其雇主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将论文的预印本或者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时,就会侵犯作者在出版协议中已经转让或独占性许可给出版者的版权,从而发生冲突。
上述三种利益冲突是开放获取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冲突,依法妥善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是推动开放获取所不可逾越的一关。
3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从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实际上采取了多种途径并举的解决机制。下文分别阐述:
3.1 财政资助机构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是开放获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科研资助机构颁行了自己的开放获取政策。科研人员向机构知识库提交论文是其接受资助的一项先决条件。比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英国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的一些财政资助机构都有类似的资助政策。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的《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也属于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我们认为,特定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虽然对向本机构申请研究资助的科研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难以通过科研人员作用于出版商,况且其约束力也不是普遍性的,即一个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不能约束获得其他财政资助的科研人员。
3.2 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
科研教育机构也成为开放获取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截至2013年12月30日,全球已有280余家科研教育机构了自己的强制存储政策,即教育科研机构内部的开放获取制度。哈佛大学是较早建立机构知识库的大学,制定了相应的开放获取政策。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师理事会于2008年5月1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每个教员允许院长和其他教员接触其学术作品。
哈佛大学其他一些学院也有相同的开放获取政策。麻省理工大学于2009年3月18日由全体教师投票一致通过与哈佛大学相同的政策。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内地教育科研的机构知识库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要求教员将其学术作品无偿提供给北京大学机构知识库使用。但是没有强制要求。清华大学机构知识库鼓励师生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作品,同时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只要求提交许可协议。中国科学院于2014年5月19日了开放获取的政策,要求接受财政资助的科研论文必须实现开放获取。实际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机构知识库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行,中科院一些研究机构也建立了自己的机构知识库。
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向机构知识库存储作品相比,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大都是鼓励性的。这导致知识库收录的作品数量较少,且很多作品只收录元数据,而不是全文。这显示出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上述利益冲突。
3.3 与出版者的协议机制
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对出版商的利益冲击较大,因此在机构知识库建立的早期,出版商大都持反对态度。出版商若能同意作者将经其出版的作品实施开放获取,无疑可以大力促进开放获取的发展。目前,取得出版商对开放获取的同意是通过作者与出版商的协议以及财政资助机构或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实现的。
3.3.1 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协议。作者在时会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而国内外很多专业学术期刊都会要求作者无偿转让版权或许可期刊对经其发表的论文拥有无期限限制的专有使用权。作者为了使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够及时在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期刊上发表,往往只能接受这种条件。因为作者在丧失版权的情况下,已无权再许可机构知识库传播其作品,这种出版协议就给开放获取带来了极大难题。因此,作者必须在出版协议中保留通过机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开放获取的权利,才能将作品存缴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
获取。
3.3.2 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教育科研单位作为高质量学术文献的产出单位,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完全有可能获得出版商允许本单位科研人员对论文实现开放获取的授权。例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机构已经与部分出版社签订了允许开放存储的协议。2010年10月27日,中国科学院也与Springer科技与商业媒体集团签署了开放存储合作框架协议。因此,即使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具体期刊的出版商,也不会影响作者单位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存储和开放获取。
3.3.3 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作为开放获取运动的推行者之一,财政资助机构也多方寻求在现有的出版模式下促进开放获取的途径。财政资助机构资助的科研论文在所有出版的期刊论文中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谈判也是有一定的地位的。针对开放出版模式中要求作者支付论文处理费的形式,财政资助科研论文部分是由财政资助机构替作者支付。因此财政资助机构可以与出版商签订关于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开放获取协议。例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与Elsevier出版集团就接受NIH资助的作品的开放获取问题达成协议,要求接受NIH资助的作者的作品在Elsvier期刊上发表后12个月都允许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这种形式与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作品的开放获取。
3.3.4 开放获取专门立法。鉴于上述解决机制均有不足,一些国家在尝试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推动开放获取。美国曾就开放获取问题提出过数个法案。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奥拉夫・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公共获取科学法案》(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简称Sabo法案)的议案。
2005年12月14日,又有议员提出CURES法案,法案要求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要求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2006年美国第109届国会上,参议院的两位议员John Cornyn和Joseph Lieberman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简称FRPAA)。美国的这三个法案虽然都没有获得通过,但对开放获取还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已经率先通过该州的开放获取法,要求所有的伊利诺伊州公立大学都必须制定对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确保开放获取的推进。另外,阿根廷、秘鲁制定了全国性的开放获取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受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开放存取,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开放获取,受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教师、博士生及硕士生的研究论文,要在论文正式发表后的6个月内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秘鲁的法律要求所有接受财政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都必须提供开放获取。秘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平台,收集财政资助研究成果的数字档案。
比较而言,上述四种机制都有不足。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通常直接约束受其资助的科研人员,其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会因为科研人员相对于出版商的绝对弱势谈判地位而大打折扣。与此相似的是,教育科研机构自身的开放获取制度更不具有普遍性,亦会因为科研人员的弱势谈判地位而不能作用于出版商。至于与出版商的协议解决方式,作为个体的科研人员不可能做到让出版商同意开放存储,倒是教育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力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其科研人员将通过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储。开放获取专门立法可以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其不足是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等到有了专门立法再实施开放获取。因此,我们必须在现有法律环境中探寻出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途径。
4 关于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我国开放获取的路径思考
我们认为,我国在制定开放获取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如下途径促进开放获取:
第一,我国所有的财政资助机构都应制定具有相同效果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从而对所有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而对科研人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应写入科研项目合同或在合同中载明其开放获取政策构成科研项目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制定开放获取制度,以贯彻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具体可以通过行使对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来实现。教育科研机构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产生的论文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科研人员所有,但是作为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其有权利通过机构知识库对该作品实行开放获取,也有权要求科研人员将该作品存储至指定的机构知识库。
第三,鉴于科研人员不能通过协商取得出版商对开放存取的授权,我国科研教育机构,尤其是国家级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应积极与世界主要出版商协商,取得允许其科研人员对经由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实施开放存取的许可。
同时,我国应启动开放获取立法工作。如果将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界定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作品或者将资助机构视为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作者,从而可以任意实施开放获取,将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我国的开放获取立法应立足于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我们建议,未来的开放获取立法应规定开放存取的作品文本类型(预印文本还是印刷文本)并针对不同文本的开放存取规定最长的延迟期限;开放获取是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法律义务;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只能在开放出版期刊和出版商同意开放获取的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同意对其发表的我国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存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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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议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著作权问题
收录日期:2013年6月17日
数字图书馆就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为手段,以Internet为平台,向读者提供信息资源的图书馆。它的特点是收藏数字化、操作电脑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存贮自由化、资源共享化和结构连接化。近年来,数字图书馆飞速发展,大有取代传统图书馆之势,但是数字图书馆在强化、拓展、提升传统图书馆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与权利人之间的版权摩擦时有发生,有关数字图书馆的侵权案件也频频见诸于媒体。
一、一些专家、学者状告数字图书馆,认为数字图书馆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陈兴良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刑法学家陈兴良以自己的作品被“超星”数字图书馆擅自使用为由,状告“超星”。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2004年3月,郑成思等七位学者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侵权。郑成思等七人认为,“书生之家”在既未与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了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法院判决“书生之家”败诉,须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
(三)2008年3月以来,先后有近500名硕士、博士更是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了北京海淀和朝阳法庭,称万方数据公司侵犯了他们的硕、博士学位论文的著作权。该案被称为是国内知识分子集体维权首案,引起了业界广泛重视。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授权完整的近200名作者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剩余的目前授权尚未完整的论文,判万方数据公司支付论文作者一定的赔偿费用,硕士论文2,300元或2,500元,博士论文2,800元或3,200元,总金额预计将超出100万元。
据了解,正是由于著作权问题解决不了,国家图书馆的数字化工程至今搁浅。500名硕士、博士状告万方数据公司侵犯论文著作权案,更是让人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据了解,如此大规模的以保护知识产权名目出现的法律诉讼,在中国数字版权行业内尚是第一起。
而这一案件更大的意义还在于――一个案例的判决之下,整个中国数字图书馆行业发展都将被推上风口浪尖。在数字图书馆出现之前,权利人和图书馆之间因为著作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不常见。这是因为一方面图书馆的公益性质被大家所认可,图书馆承担着传承文化的重要责任;另一方面受条件的限制,即使发生了侵权事件,对于权利人的影响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互联网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之前的宁静。与传统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拥有传统图书馆无法比拟的海量信息,同时具有广阔的传播平台,正是因为这些特点和优势,数字图书馆的作品可以被读者轻松下载、篡改、甚至盗用。一旦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所受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何既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又在图书馆、权利人、读者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何为知识产权与著作权?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内涵不断深化、外延日益拓展的概念,一般包括以下权利: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商业秘密权。数字图书馆的侵权案基本侵犯的是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它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它的含义是: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权和以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数字化作品的数字版权也是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是版权(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作品数字化是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要弄清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传统作品数字化是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将图书馆收藏的纸质作品数字化过程是一种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它和把一部作品由外文翻译成中文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作品数字化过程只是一种复制行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处理之后,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只不过被赋予了更新颖的表现方式而已。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根据著作权原理,一部作品如果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话,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传统作品在被数字化的同时,数字技术这种转换虽然包含有转换者的智力劳动,但是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即不具有“独创性”,实际上改变的只是出版物的表现形式与载体形式而已。因此,笔者认为将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看成是复制行为比较合理,这种观点也成为了目前的国际共识。
(二)原著作者依然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国家版权局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中第二条就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复制行为”。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数字化行为的法律界定也更倾向于看作是复制行为,即数字化权属于使用权中的复制权,数字化以后的作品仍然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也就是说原著作者依然对这些数字化了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数字化作品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图书馆仅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会构成侵权;将馆藏作品数字化,不用于商业用途,限制在图书馆内部或校园师生学习参考使用,使用方式仅限于网上浏览,在技术上保证不会被无限制地传播,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为合理使用;但是,当图书馆把收藏的作品数字化并且提供网上传输、借阅服务之后,问题就出现了。
四、数字图书馆的几种常见侵权现象
(一)原作可以被轻松下载、被篡改,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人身权。
(二)如果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化的作品提供网上借阅服务,是不能够将“合理使用”作为法律依据的,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传输,也会影响到传统纸质作品的发行量,最终影响到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和合法利益。理论上来说,在作品数字化之前应该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可是在实际生活之中,真的如此,图书馆将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时间和经费来开展这项工作,因此该方案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三)按照商业化运作的数字图书馆,如“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等等,将数字化作品上网,如果没有得到作者授权许可,显然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即使给付了作者报酬,也构成侵权,侵犯了作者所认可的作品的传播方式。
五、数字图书馆避免侵权的途径
(一)数字图书馆要充分重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这二者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图书馆要利用好它们,解决海量授权问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动。
1、众所周知,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就是在版权人的绝对权利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权之间取得平衡,因此在强调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其权利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方面。国家版权局的《关于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把“法定许可”制延伸到网络空间,为版权保护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来源的制度。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范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图书馆仅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2、“许可使用”,分为“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在其他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人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的制度;授权许可是使用得比较多的一种许可使用方式,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著作权中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贸易制度。授权许可手续繁复,工作量浩大,多数学者赞同图书馆采用“法定许可”或者“法定许可”与“授权许可”相结合的方式来获得数字资源的利用权。许多专家认为,为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传播,目前应该适当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给予数字图书馆接受“法定许可”获取信息的权利。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版权人只享有报酬权,不享有禁止权。当然,版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设置“版权保护”的条款,可以通过事先声明取消“法定许可”。一些未作“版权保护”声明的图书,被大家认为是一种“默示许可”,即“你”既然对图书和有关作品持无所谓的态度,图书馆就可以无偿地拿来放到自己的数据库中。虽然该法律地位并未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但目前却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3、与“法定许可”相配套的是应加快建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如果要将某一作品收入数字图书馆,只需与被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洽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即可,而不必找到著作权本人,同时将作品的使用费交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存即可。这一组织可以起到至少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监督作品的使用避免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犯;二是作为著作权交易的中介,和使用者谈判使用条件、收取费用并向权利人分配。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就通过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尝试网络版税制。他们发行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的超星读书卡,持卡者可以在超星图书馆内阅读、下载并打印图书。读书卡的发行主要是用于向版权人支付网络版权使用费。可见,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大大简化作品上网传播的授权手续,“海量许可”不再是困扰,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只是暂时受到影响。目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版权机构已达24家。
(二)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信息无所不包,可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和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对于前者,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对于后者,要经过作者许可才能使用,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机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届时,包括网络法定许可在内的相关问题将会明确。
(三)提升技术防范措施。数字图书馆将电子信息资源划入自己的数据库,并计划提供网上借阅服务和公开传播时,首先要防止盗版活动,除了应用法律武器外,借助高科技手段保护数字版权也是一种有效途径。事实表明,在防不胜防的网络侵权问题面前,光靠法律手段仍显得非常软弱无力,人们逐渐认识到,事前技术措施的预防与事后法律手段的惩处,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够根本、完善地解决问题。网络发展到今天,版权保护技术多种多样,最常用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是DRM。有效的DRM解决方案允许网络数字提供商控制浏览、阅读其数字内容的访问权限。比如超星数字图书馆,读者下载图像格式的图书,不仅只能用超星阅读器阅读,而且最多只能由10台电脑阅读。这样就从技术上保证了下载的电子图书不能被多次复制。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负面影响,但是积极作用仍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新情况、新技术的出现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挑战,要解决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对传统的《著作权法》进行改革,数字图书馆也要适应新情况的出现,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新的数字化环境,加快自身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缪其浩.图书馆――文化的守望者.上海科学技术文化出版社.
[2]杜文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1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涉及到信息的数字化、信息传递及共享,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免费论文。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即版权、计算机软件所有权和专利权。其中,版权与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和应用更是有着直接的关系。
1.1 作品复制中的版权问题
馆藏资源的数字化是调整图书馆馆藏结构的主要方式之一,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只涉及到
馆藏资源的存储方式的改变,并没有创新的成分,是一种完全复制工作。而复制是知识产权
中重要的一项——著作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因此,图书馆在对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关注数字化权的归属、内容、行使及限制等各方面的规定。若有不慎,就会陷入知识产权的争端之中。
1.2 图书馆网站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图书馆的网站有着引导读者访问和浏览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作用。网站的网页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作品,网页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网站能为图书馆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图书馆要重视保护自己网站的知识产权,同时尊重其他网站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据库开发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主要是通过图书馆工作人员独立开发和购买他人的数据库来实现的。一般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加以保护,规定编辑作品内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那些以事实性信息或无著作权材料汇集为特征的数据库,主要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涉及到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存在于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过程之中。特别是在图书馆建设全文数据库过程中,由于需要使用作品全文,因此需要获得版权人的许可。除进人公有领域的作品或失去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外,在使用原文时必须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同时对数据库链接使用时,必须经过同数据库权利人签订某项合作协议,否则属于侵权。另外,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也享有版权,在避免侵犯他人的数据库版权的同时,也应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图书馆自己开发的数据库的版权。
在现实工作中,如果未经版权人许可,拷贝数据库内容,然后用于有偿的情报咨询服务,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犯版权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是严格禁止的。因此,图书馆在数据库建设和应用中应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1.4 图书馆馆藏资源在网络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了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等手段传递给读者。数字图书馆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网络资源的共享,实现用户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信息资源利用。在数字图书馆的广阔资源空间里,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终端对数字图书馆的数字信息资源进行浏览、下载、打印。而网络传输这种已兴起的传播方式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著作权法已经对网络传输权有了法律认定,因此图书馆能否合理、有效的规避侵犯作品作者的知识产权将会是图书馆数字化信息网络传输的前提之一。免费论文。为了借助信息网络发挥这些数字作品的作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这些作品。
1.5 数字参考咨询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现有的网络资源环境下,网络信息资源为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手段。而在网络参考咨询服务中,需要对文献内容进行摘录和引用,如果没有严格的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要求尊重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以及其他一些权利,那么就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文件规定,专利技术在受保护期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能实施。因此图书馆在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应加强咨询委托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避免涉及专利侵权纠纷。
2图书馆如何在数字化建设中规避知识产权纠纷
2.1 提高图书馆员的素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素质能力是图书馆专业人员的立身之本,无论何时都应不断加强和提高。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要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素质,积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由于国内知识产权事业的迅猛发展,新的法规也相继出台。图书馆员在运用信息咨询系统发挥信息职能的同时必须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自己的政策认知能力及业务素质能力,充分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除了要学习《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之外,图书馆馆员还应该在数字化建设和应用中,通过各种网络通讯方式,向读者传达知识产权保护思想,提高读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读者违法传播图书馆数字化信息造成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而达到在图书馆服务范围内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作用。
2.2 加强图书馆网站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
图书馆在建设自己的馆藏数字资源的同时,要通过各种手段加强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在图书馆网站网页中,应该注重本馆馆藏数字资源的版权说明,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预防网络数字资源的侵权行为。图书馆应提高馆藏数字资源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搜索、发现他人网站对本馆馆藏资源的非法转载和链接,并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制止他人通过网络侵犯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行为的发生。
2.3 恰当利用“合理使用”原则规避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使用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合法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络环境,并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数字化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合理使用范围,将成为图书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个重要渠道。
2.4 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网络环境中,版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图书馆功能的发挥,因为数字化作品的公共性与外部效应大大增强,提高了版权交易的费用。图书馆也必须判断将要使用的作品的版权状态,鉴别真正的版权人,并向他们取得授权,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图书馆的交易费用。而通过网络版权集体管理机制,不但可以降低版权人监督作品使用情况的难度,而且可以具有比个人更强的管理能力,并且集体管理机构通过对不同图书馆就同一版权作品的授权申请的批量处理,可以大大降低交易的费用。
2.5 使用技术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高科技时代,对知识产权进行的维权行为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对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进行技术武装,达到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目前比较成熟的有防火墙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技术是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最重要的手段。防火墙技术的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在此检查进出被保护网络的信息是否被准许通过,或用户的服务请求是否被允许,从而阻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和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
(2)数字水印技术。免费论文。数字水印技术是用信号处理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信息中嵌入隐藏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将作者姓名、创作时间、作品使用条件和要求等权利管理信息嵌入到数字作品中,由于数字水印具有几乎不可破译性,因此,偷换水印、去除水印的难度很大,从而使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了保障。一旦该数字信息被复制,该水印会在其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信息,要想正常阅读复制数字信息,用户只能向数字图书馆的拥有者申请合法使用。
总之,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只有关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发展,从多方面、多角度重新审视数字化资源的合理合法性,才能为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提供优化的运行环境和必要的保障体系,不断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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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文德. 再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2 (12)
在我国较早对版权用尽的问题进行研究学者郑成思先生指出:版权用尽是指版权发行权一次用尽,即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享有版权的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进一步的控制其复制品的转销、分销。由此可见,版权用尽普遍意义上是指发行权的用尽。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
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或在司法实践中,首次销售原则都得以体现,在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中的发行权侵权行为种类多样著名的香港BT案件,各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件都与此相关,那么这一制度是否能在网络环境下继续适用,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在传统发行下的首次销售制度
首次销售制度是基于发行行为产生的。概括其条件,首先是著作权人对特定作品进行了首次发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发行行为”不仅仅指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狭义理解,即《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而是理解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即第一次的发行必须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者赠与以及其他方式使作品得以流通。其次是此作品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任何盗版产品的流通,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亦或者是赠与,不管相关人是否知,是否支付对价,都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的行为。
首次销售制度对于社会有重大意义。它使得有体物能够自由流通,并且使公众可以有更多接触作品的机会,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好处:首先,这种制度增加了购买授权作品的消费者承担能力,其次,增加了公众对于产品的可获得性。
消费者的承担能力可以从如下方面得到体现:首先首次销售原则使得众多零售商进行价格竞争,一旦著作权人将一定数量的作品以一定价格卖给零售商,零售商可以自由地在再次对公众售出时定价,结果便是著作权人只能对作品的一定复制品定价,但不能阻止其他拥有这个复制品的人对作品的定价。由此,零售商会对同一部作品有不同定价,因而消费者从中获益。其次是首次销售制度使得消费者不仅仅从著作权人和原始零售商那里获得作品,也可以从二手市场获得复制件,而获得更加低廉的价格。类似的,消费者还可以从出租市场和公共出借场所,如图书馆获得作品合法复制件。
可获得性则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是如果著作权人不再允许自己的作品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的使公众获得时,首次销售原则允许第三方作品拥有者依旧提供作品复制件,以保证作品始终能够被公众获得。第二是确保了作品长久的保存。
二、首次销售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化
(一)发行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化
网络环境下的无形作品的发行与作为商品的作品已有了很大的改变,笔者总结为如下几点:其一,接受作品复制品的人并不需要付出多的劳动和资金,就可以完成作品的下载,并加以传播。即便是需要付费的作品,往往也无法与有体作品价值相提并论,过程也更加便捷。其二,因网络上的传输具有世界性,不能进行与有形作品的复制品相同的地域限制,权利一旦用尽,就是权利的国际用尽,因此如果在网络环境中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将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在美国《104报告》别针对电子传输是否适用“首次销售制度”进行了几方面的论证,其中谈到,支持电子环境适用首次销售制度的理由一般都源于与物理环境发行的相似性,但是不同点要远远多于相似性。第一,物理作品会随着时间和使用贬值,而电子作品不会。第二,即使是电子作品的“出借”也会代替了大量的购买。因为只要较小数目的电子作品就可以满足大量读者,而物理作品被出借后,在几天或几周内这部作品便不再流通范围了。第三,如果没有技术措施,每次一对于电子产品的传输都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适用首次销售原则,那么我们很难去判断授权行为是否进行。
(二)电子传输形式对于首次销售原则的影响
1.消费者的承担能力。电子传输的作品复制件的获得无疑比物理环境中获得作品需要支付的价格要低,对于另外部分并非想获得作品的完整所有权,而只想得到部分用益权的消费者来说,电子传输的作品更加适合他们。这里的部分用益权可以理解为在物理环境中的VCD出租,付费的图书馆用户等等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想完整获得作品(即物理环境中的作品复制件)的用户来说,网络上的大量传播作品势必导致物理环境中流通作品提高价格,这对他们是不利的。而对于二手市场来说,电子传输作品的产生会使得更多人愿意从网上获得作品而非在二手市场获得二手作品,这样二手市场的作品会减少或者为了平衡利益提高二手作品的售价。
2.作品的可获得性。首次销售制度确保了在物理环境下著作权人一旦不再发行印刷的作品后,作品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作品都可以被长时间存储并产生复制件,甚至再度打印成书,书籍的发行商不必再定量的一次印刷大量书籍,而可以以非打印方式保存作品,根据读者的需求进行印刷,这大大节约了成本。即使不打印成书,销售商也可以将作品制作成可以被用户下载的文件,而这个费用一定大大低于书籍在物理环境中的售价。 转贴于
三、各国对网络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讨论
(一)国际条约的规定
《WIPO版权条约》第6条规定了作者的发行权,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第8条、第12条也分别规定了表演者和唱片录制者的发行权。但是两个条约所附的声明在解释这些条文时指出,这里的“原件和复制件”指“被固定的能够作为有形物投入流通的”原件和复制件。声明的这一条解释表明网络传输不可以被包括在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的发行权中。由此,条约中有关权利用尽的规定也不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
但同时也设立了对于无形复制件(即传输)向公众的提供的权利即向公众传播权这些条款允许成员国设立权利用尽制度,但是并没有一定要求这样做且没有任何监督措施。事实上,除了美国讨论首次销售制度之外(基于承认网上发行权),其他国家并不采用任何权利用尽制度。
(二)美国的探讨
104报告是2001年美国版权办公室向国会提交的一份评估报告,其中提到了电子商务和技术措施保护对于首次销售原则带来的影响。报告对于这部分建议一种“观望”的态度。报告总结了该原则的影响,考虑了电子商务和技术保护措施对于现有授权作品的分发形式带来的改变,认为首次销售原则也会随之而改变,而这很可能带来一个结果,即越来越少的作品复制件将被提供给越来越少的持有者,并且复制件的传输会更加困难,同时深入的探讨了复制件的减少对于首次销售制度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修改现行法律。其结论则是并不认为需要在现行立法下加入关于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制度的规定。
(三)我国的探讨
我国在发行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问题的主流意见依然是不赞成,因而对于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也大多持否定态度。
有学者从立法精神分析,从“发行权”的立法精神来看,“作品有形载体流通”要件是前网络时代作品传播手段的产物。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在有形作品商场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是满足公众长久地阅读和欣赏作品需要的唯一途径。法律规定这一要件的目的是:使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作品复制件进入市场获得经济补偿。“发件”、“上载”和“作品直接上网”行为完全可以导致公众获取作品复制件用于长久保存,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这三种行为作出授权,收取特许费而获得经济利益,因此,这三种行为具有传统发行行为的作用和功能,可以视为网络发行行为。但“下载”和“浏览”不是网络发行行为。
为了填补网上发行权的空白,在我国新的《著作权法》中也依据WCT第8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WCT第8条的规定,公共传播权包括“向公众传播权”(Rightforcommunicationtothepublic)和“向公众提供权”(Rightfomakingavailable)二种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向公众传播权”,这样的立法模式也是欧盟所采用的。
四、结语
Key words:intracranial tumor,children;diagnosis;computerized tomography;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摘要] 介绍国内外数字化学位论文(ETD)全文数据库建设的现状,分析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建设,如学位论文的收集范围、数字学位论文格式、数据著录内容、统筹规划与协调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数字化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共享
学位论文是伴随着学位制度的实施而产生的,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毕业生为获取学位资格递交的学术性研究论文,主要指硕士和博士论文。学位论文一般都具有独创性,探讨的课题比较专深,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学位论文主要是供审查答辩之用,一般不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通常收藏在各授予单位或指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地点,因此查找比较困难,需要通过专门检索工具和特殊搜集渠道才能获得,给学位论文的利用带来极大的不便。近10多年来,世界各国充分利用因特网和其它信息技术发展成果,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及检索平台,为学位论文的检索,尤其是学位论文全文的获取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数字化学位论文(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ETD)全文数据库建设近年来更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国内外ETD全文数据库大致可以分为3类,即商业性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分散在高校和研究院所的ETD全文数据库、由多个成员单位参与的ETD全文资源共享检索平台或数据库。
1 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建设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国内一些高校开始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如上海交通大学从1996年开始收集学位论文电子版,在校园网上博士论文全文。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从2000年起,由清华大学牵头建设CALIS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目前该项目在一期文摘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始二期的全文数据库开发[1] 。若干商业服务性学术数据库也开始提供学位论文全文服务。
目前,我国(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投入使用的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有:
(1)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DBFT )。CDDB FT 由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单位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并委托万方公司加工建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http:..wanfangdata.com.cn.)提供检索服务。CD-DB FT 收录各高等院校、研究所等单位送交的硕士、博士和博士后论文,内容涵盖了自然科学的数理化、天文、地球、生物、医药、卫生、工业技术、航空、环境以及社会科学、人文地理等学科领域。CDDBFT 以1998~2004年学位论文为主体,逐年回溯并月度追加,截至2004年12月,已有27万篇论文全文,2005年初将达到30万篇。
(2)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中国知网(http:..edu.cnki.net.)的CDMD收录了1999年至今的16万篇质量较高的中国大陆博、硕士论文,每年新增论文约28000篇,覆盖学科范围包括哲学、社会学、教育、政治、法律、经济、文学、历史、理工、农业、医药卫生、电子技术、信息科学等。
(3)各高校自建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目前我国收集学位论文电子版全文并提供网上浏览的高校有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四川大学(医学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前24页)、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
除已建立的全文数据库外,国内许多高校和研究院所也开始收集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或建立学位论文文摘检索系统,具备了全文数据库的开发基础,例如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大学等建立了论文的网上递交及文摘检索系统;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等建立了学位论文的网上递交系统。
值得关注的是,CALIS二期重要子项目之一的“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规划建设一个提供集中式元数据检索(包含前16页全文浏览)、分布式全文服务的学位论文共享平台,参与单位已达50多家国内高校,至2005年拟收录10万条全文数据,并与一期建设的文摘数据库中10万条文摘数据合并。
2 国外数字化学位论文全文服务的主要进展
国外学位论文数字化起步较早,如美国的网络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NDLTD,http:..ndltd.org.)从1991年起开始学位论文数字化的应用研究。目前ETD项目开发和应用以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较为成功,多个项目已投入实际使用,比较著名的有:
(1)NDLTD。这是一个基于OAI(Open Archives Ini-tiativ)的国际性博硕士学位论文共享检索平台,1991年由美国弗吉尼亚科技大学发起,目前有来自美洲、欧洲、亚洲、非洲的215个成员单位,其中187个为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是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参加该项目的高校。该平台提取存储在各EDT数据库的学位论文元数据,用户可免费检索题录元数据及PDF格式的文摘。平台同时提供NDLTD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及ETD数据库服务的链接,以便于用户索取全文,其中部分成员单位的ETD数据库可免费下载全文[2] 。
(2)加拿大学位论文门户(Theses Canada Portal,ht-tp:..collectionscanada.ca.thesescanada.)。它提供加拿大学位论文的保存和检索服务,截至2002年共有55所高校加入该项服务,可检索22万篇博硕士学位论文,每年新增数据1万条,其中1998年以后的学位论文可免费下载全文。
(3)澳大利亚数字论文项目(Australian Digital The-ses Program,ADT,http:..adt.caul.edu.au.)。该项目在1998~1999年由澳大利亚7所高校发起,旨在建立分布式的论文数据库,目前已有26所高校的博士及硕士学位论文可通过ADT项目或在各学校的电子数据库中检索,部分学位论文可免费提供全文。
(4)PQDD学位论文数据库(ProQuest Digital Disser-tations)。PQDD是美国ProQuest公司(原名UMI公司)出版的博硕士络数据库,该库收录欧美1000余所大学从1861年起的320万篇博士、硕士论文摘要或题录,其中170万篇有纸质或缩微格式的全文,年新增4.7万篇博士学位论文和1.2万篇硕士学位论文,近2年的学位论文可免费下载电子版的前24页内容[3] 。PQDD的全文服务通过网上订购实现。我国由中科.亚信公司联合引进PQDD全文数据库网络版的部分数据,在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CALIS全国文理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http:..pro-quest.calis.edu.cn.umi.index.jsp)建立全文镜像服务器。该数据库目前主要收录1998年以来北美地区博、硕士论文4万多篇。
其它,如英国的“Index to Theses”(http:..the-ses.com.)可检索自1716年起的46万余篇学位论文文摘,提供全文的订购服务;法国有“cybertheses”(http:..cybertheses.org.cybertheses.cybertheses.html);德国、奥地利、捷克、新西兰等国也建立了学位论文全文的网络检索服务。
3 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与国外相比,我国ETD服务工作起步较晚,虽然通过这些年的努力,目前已能提供比较丰富的ETD资源,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位论文的收集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两方面:①尽管国家教育部对学位论文规定有呈交制度,即将博士论文上交国家图书馆保存,硕士论文交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保存。但由于无隶属关系,收藏渠道不畅,现在所建的各库论文数据均不完整,而且不收录港、澳、台等地区的学位论文。②目前国内所建学位论文数据库收藏的ETD全文主要为2000年以后的数据,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年代较早的电子学位论文全文数据会越来越难以收集,因此各数据商和高校应加强对学位论文回溯库的建设与开发研究工作,对于无法获取电子全文数据的学位论文,可采用扫描等方式进行补充,以满足用户全文获取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许多研究单位尚未建立ETD学位论文的收缴制度,造成目前还有大量资源流失,十分可惜。
(2)学位论文著作权与保密问题:①我国学位论文一般不公开发表。部分学位论文为保密级论文,有一定的保密期,还有部分论文由于需要申请专利、进行技术转让或投稿公开发表而希望延迟公布,因此网上公开学位论文全文,可能会产生版权纠纷与泄密。在国外,如美国NDLTD要求论文的提供者必须作出相应的版权使用声明,授权学校使用并向需要者提供论文全文。而我国对此尚无统一规定,亟待研究解决。由于我国硕、博士研究项目一般使用公共经费,其论文具有成果汇报性质,因此,建议除应保密或有合理的延迟公布理由的文献,应在国内因特网上公开,但必须说明不得用于谋取不当利益。②采用PDF文档及加密技术,生成PDF文档时分为前若干页和全文2个文件,前若干页可在因特网上免费浏览,全文在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网络内免费使用,在授予单位外则必须订购。这样可部分解决著作权问题,但降低了免费资源的完整性,不利于资源共享。
(3)ETD全文的格式:国内各数据库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常用的格式主要有PDF、WORD、HTM。如CDDB FT 采用HTM格式,CDMD采用CAJ、PDF等格式。综合国内外采用格式的总体趋势及相关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PDF具有很多优点,例如,可以包含超链接、表单等带有交互性的内容,支持多种级别的安全性(如可阅读不可打印、可阅读打印但不可修改等),可将文字、图形、声音和动态影像等封装在一个文件中,支持特长文件等。因此,PDF的集成度和安全可靠性都比较高,这对ETD的浏览和版权保护都非常重要,建议各ETD 数据库采用。
(4)数据的著录格式:目前国内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著录内容不统一,CDDBFT 和CDMD著录项目可见表1,各高校自建的数据库格式更是变化多端。CALIS学位论文全文库已提出采用规范化的元数据。美国NDLTD也规定了ETD的元数据标准。考虑到我国情况与美国不同及与国际接轨两方面的要求,建议进一步讨论我国学位论文采用何种元数据、元数据著录项目的选择及扩展描述的范围等。例如,考虑到收录公开出版的学位论文,可使用出版年;考虑到收录用外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可使用原文语种。表1 CDDB FT 和CDMD著录项目对照(略)
(5)检索系统功能:我国学位论文全文库检索界面均较友好,设置的检索途径也较全面。
CDDB FT 的简单查询可从全文、题名、作者、分类号、导师姓名等5个字段检索,有2个检索词输入框,逻辑关系可选择逻辑与、逻辑或、逻辑非,允许同一字段中两个不同关键词的组配、两个不同字段中同一关键词的组配、两个不同字段中不同关键词的组配;专业查询功能较齐全,提供全文、题名、作者、分类号、导师姓名、授予学位单位、馆藏号、分类号、论文页数、文摘语种、出版时间、关键词、文摘等13条检索途径,支持复杂的布尔逻辑表达式、截词检索、位置算符等功能。
CDMD的简单检索提供全文、中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中文题名、英文题名、中文副题名、英文副题名、中文摘要、英文摘要、中文目录、作者、导师、引文、论文级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论文提交日期等字段。高级检索支持不同字段间布尔逻辑检索。
两个数据库均设置了论文学科导航系统。但两个检索平台均无检索史的设置,无法对检索史进行组合运算,也无法保存检索史。CDDBFT 只能每一章节浏览全文,无法一次性下载。
4 小 结
我国目前已可提供一定数量的ETD全文服务,但总的来说,ETD全文数据库建设仍处于分散的状态,各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之间缺乏ETD全文的收集、保存、利用和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已建数据库的文档格式、著录内容及检索系统功能不统一,均有待完善之处。
高校系统ETD全文数据库由于有CALIS全国中心、地方中心的协调,采用统一规范、分散加工、索引库集中建设、全文分散存储的运作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可望取得较好的成果。
但相对于全国高校、科研单位每年产生近10万篇学位论文的情况而言,CALIS学位论文数据库仍显得覆盖面小。因此迫切需要拥有权威与实力的全国性的机构对全国学位论文数字化建设进行总体规划,整合相关标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数字图书馆等建设一个包括港澳地区乃至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国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
CALIS学位论文项目可能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如CALIS可吸收港澳地区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参与项目的建设,逐步实现全国ETD全文的资源共享。
当务之急是防止ETD全文数据的进一步流失,对具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指定其相关部门负责收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全文,规定统一的文件格式,统一在网页上安装让作者直接提交论文的软件。有必要制定学位论文递交的行政措施,规定未提交者不得授予学位或毕业离校,并就学位论文的公开范围及方式、保密级别与公开时限等具体授权条款签订明确的协议。
要进一步研究学位论文的版权与保密问题,研究可免费使用的资源范围,研究商业性数据库与免费资源之间的关系,避免ETD全文库或检索平台的重复建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