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5 01:56:2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篇(1)

一、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

1、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办条件。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主要标准条件为:①培训规模200人以上;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不含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③有与开办职业相适应的师资、实习实验设备、教学计划等。

2、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应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尚不具备正式设立条件,有办学愿望的,申办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审批机关参照设置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同意筹设。批准筹设的,筹设期为一年。筹设期内,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满仍不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但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的,根据学校正式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依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受理。审批机关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法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2)。②核查。由审批机关组织评审组,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③审批。审批机关依据评审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还申办者。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各审批一次。

3、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泰安市*区×××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名称中含"山东”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含"泰安”字样的,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1、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前,须经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如实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核准审批擅自招生广告或虚假广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行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建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侧重操作技能培训的特点,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技能实习指导教师都要达到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并取得国家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另外要求每个培训工种从今年起至少要配备一名国家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

招收列入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的学员,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初级培训不低于400学时,中级培训不低于600学时,高级培训不低于800学时。入学后15日内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报区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科。培训结束后学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学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普遍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要进行整改,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今年各培训学校鉴定人数要求不少于学员总数的30%,2007年达到60%以上,2008年达到90%以上。

3、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为每一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据实填写入校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勤记录、结业成绩等在校培训期间的相关信息,培训档案要永久保管备查。

4、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标准,制定落实安全卫生防范措施,全面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确保不出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督促培训学校抓好整改;拒不整改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办学许可证》不予年检。

三、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价制度

实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制度。区劳动保障局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出年度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合格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允许继续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注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予以收回。

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及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情况,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信用等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培植培训品牌,扩大办学规模,不断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信用评价等级。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

篇(2)

(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及职责分工

1.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变更(职能科室:学前办);

2.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的设立及分立、合并、变更、解散;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职能科室:职成教办);

3.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开办、变更、合并、撤销;学籍管理(职能科室:基础教育科);

4.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职能科室:人事科);

5.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的审批及注册(职能科室:体育科);

相关职能科室要明确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承办人(即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二)相关科室的工作职责

1.职能科室: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查、考察论证、审批、在规定时限内批复等;协助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做好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受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做好审批后归口管理、建档与工作督查。

2.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教育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受理、许可证的颁发、备案、咨询及网络运行督查等工作;完成市行政许可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协调服务和处结工作。

3.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时限的督查,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

二、规范、优化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审批工作流程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所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在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登记,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至相应职能科室办理。对不便于在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和相关职能科室协商后,可委托相关科室负责受理,受理情况要在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登记备案并将结果公示。受理较为复杂的事项时,职能科室要积极协助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做好有关受理工作,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2.审核。职能科室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审查。对于受理材料不完整的,要及时告知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通知申请人补交申报材料。

3.初审。职能科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学籍管理等一般性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按规定即时办理,承办人受理此类事项后,要按照上级及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办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经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核准(签字、盖章)并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人同意后,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登记备案,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阅。学校、幼儿园登记注册、变更及资格认定等重要行政许可事项,职能科室须将考察论证报告及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重大事项须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形成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每月初要将上月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

5.办结。经分管领导或局办公会研究同意核准的事项,职能科室要及时将审批材料及审批意见移交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由职能科室向申请人做出规范、细致的解释说明,并将审批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案。

(二)严格行政许可服务审批签章制度

启用“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凡有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需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由承办人持准予许可的依据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盖章。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要做好审批材料的审查、复核工作,审查无误并经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室负责人同意后,再加盖公章,同时做好登记和审批材料归档备案等相关工作。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严格执行即时办理有关规定,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或未经市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

篇(3)

一、评选范围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及实验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33号)所设立的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各区县一般可按照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数的30%进行推荐,最多不超过2个。

二、评选程序

由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教委。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在推荐、评估、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经我委批准后公布。

三、评选条件

近三年来,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开展社区教育工作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1.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有明确具体的实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有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基本形成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社区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定期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2.形成街镇社区学校(成人学校)、居民区教学点组成的社区教育培训实体网络。社区学校(成人学校)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教育的需求,居民区教学点做到全覆盖。

3.能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类机构、团体、单位的资源为社区教育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内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含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及文化、体育、科技等场所、设施面向社区开放。

4.街镇社区学校(成人学校)和各教学点都能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较好的培训效果。

5.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社区内各类人群的总体培训率达到70%,并且逐年稳步增长。

6.积极开展各种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形成一定工作与创建制度,区域内参与创建工作的单位达到比例较高。积极组织与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形成一定的特色和品牌。

7.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教育专项经费,超过所在区县街道(乡镇)的平均水平,落实到位,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并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有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能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人员队伍和师资队伍,有一支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

8.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取得一定突破与成果并形成特色。重视开展社区教育的探索与研究,积极参与市、区有关课题的研究。

9.社区教育工作成效显著,提升了街道(乡镇)市民文明程度,促进了和谐社区的建设。

四、报送材料

1.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推荐社区教育示范街镇的推荐意见。

2.报送所推荐的社区教育示范街镇年的工作总结及其相关材料。

3.《市社区教育示范街道(乡镇)申报表》(见附件二)。

以上申报材料书面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篇(4)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含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驻豫部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区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建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培训规模须在200人以上,用于培训教学的设备、仪器等(不含基本设施)价值按培训层次确定,分别在10万—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初级工培训10万元,中级工培训20万元,高级工及其以上层次培训为30万—50万元。

注册资金须在审批机关指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存储。职业培训学校批准设立后,持批准文件将注册资金转入学校银行账户。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一般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举办者根据学校具备的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结合本地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情况,认真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建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受理、审查、考察评估、批准。

(1)受理。对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法人资格或法人条件、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场地和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材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审查。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有不清楚的,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通知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2)。

(3)核查评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

(4)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据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将批准文件送达申办者,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

审批机关对筹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筹设期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正式设立的申请必须进行核查评估,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经费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划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5、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的规范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冠以“河南”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若有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中注明,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各审批机关分别发给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1)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

(2)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新招学生名单应在一个月内报送审批机关);

(3)招生简章和广告;

(4)修改后的章程;

(5)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负责人变更以及校址搬迁;

(6)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7)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负责人)核准表》),其基本条件是: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热爱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具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兼)任学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须填写《河南省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备案表》(附件4),如实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和简章广告备案号等内容。简章、广告须经备案后播发。未经备案或虚假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就业要求,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活动。应将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内容。招收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经培训合sp;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向受培训者收取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费用。

学校应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设立帐薄,严格财务制度。从事会计、出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财务收支情况应委托审计会计事务所依法审计,并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13、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风险预防机制,有效预防办学风险。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设立的办学风险保证金专项用于学员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处理学生退费,偶遇重大意外事故的处理,或遇到危机时,学生转学和职工工资及停办或解散后的善后工作。

办学风险保证金根据培训规模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数额,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年度缴纳,三至五年达到规定额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国家商业银行专户存储,进行专项管理。办学风险保证金归缴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4、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执行情况、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信用等级。对被认定为一级信用等级的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检。对三级信用等级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

对信用等级采取记分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社会信用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评定,经认定后公布。

1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审批机关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一季度进行综合检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由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16、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相关事项应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签字后归档。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

1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1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做好教师的资格认证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1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并成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

(3)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岗位证书。

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服务

篇(5)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建设高素质班主任队伍为目标,构建班主任成长平台,形成优秀班主任快速成长的良好环境,建成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适应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需要和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优秀班主任管理队伍,以促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自2014年,首批建设10个左右“班主任工作室”。到2017年拟在全市建设30个“班主任工作室”,发挥班主任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打造市中小学班主任品牌和特色,形成整体推进,共同提升的班主任专业成长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班主任工作室的组成人员

“班主任工作室”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挂牌班主任,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主持人和责任人,“班主任工作室”以主持人的字命。每个班主任工作室由一主持人、5至7左右研修人员组成。主持人和研修人员聘期期限为3年,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续聘。

各县区市级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员由各县、区教育局和工作室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定;市直属学校市级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成员由市直学校和市教育局德育科、教科所等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办法另行文通知)。

四、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的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班主任可申报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促进全体学生身心全面协调发展;勇挑重担,敬业奉献,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深受学生爱戴,班主任工作在全市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德育工作经验丰富、有特色,在建班育人过程中,能有效处理班级和个别教育中的常规问题、偶发(突发)问题,对教育行为能理性思考,并有突出的德育工作事迹或典型成功的教育案例2—3个,在全市教育系统有一定的知度和影响力。

3、育人理念先进,班级管理经验或德育相关研究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持市级德育课题研究1次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热爱班主任工作,从事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且在评选为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之后至少还需要三年班主任任期。在培养优秀班集体、学生思想教育、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等方面成绩显著。任班主任工作以来,所带班级获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1次以上,或本人获市级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师德工作先进个人等市级以上表彰。

5、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教师一律不能作为推荐对象,已挂牌的发现师德师风方面问题将取消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称号。

五、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评选程序

评选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区审核、市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班主任积极申报。

2、学校推荐。学校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特别要严把师德关。要充分听取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并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上报人选。

3、县区审核。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按照本县区分配的申报推荐额填写《市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申报表》统一上报到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经学校审核后确定本校推荐单(限报一人),填写申报表(同上)直接上报到市教育局。

4、市局审批。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直属学校、民办学校推荐上报的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人选进行评审、公示,最后确定班主任工作室及工作室主持人,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六、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主要职责

1、师德垂范引领。挂牌班主任要在师德方面率先垂范,通过言传身教带动成员提升道德修养和学识水平,增强担任班主任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2、承担市级骨干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与本地区班主任培训工作和校本培训工作,成为骨干班主任成长的摇篮。

3、负责指导研修人员制定班主任专业成长计划,通过班主任工作研讨、班会课备课与观摩研讨、教育案例研讨、课题研究及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研修人员的专业提升。

4、开展班主任工作课题研究。在一定的周期内,完成班主任省市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研究,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专业论文或专业著作。同时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育实际开展班主任工作专题研究,为当地基础教育提供服务。

5、发挥班主任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承担市级示范性班会课、专题讲座、经验交流观摩活动、班主任工作论坛等,促进全市班主任队伍的专业成长。

6、建设网页。精心制作并维护工作室网页,不断充实和更新内容,使其成为对外沟通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的窗口。

七、班主任工作室研修人员主要职责:

1、听取主持人指导,接受主持人检查评估,向主持人汇报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2、积极参与“班主任工作室”的各项工作,认真开展班主任工作等德育实践和研究,出经验,出成果;

3、努力提高班主任工作业务水平,在工作周期内有较大的发展和提高。

八、管理考核

“班主任工作室”由市教育局统一建设,统筹管理,市教育局德育科和市教科所共同实施,基教、人事、计财、电教、装备等科室和单位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主持人所在县、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

1、管办分离。管理单位为市教育局德育科,负责进行项目论证、政策制定。承办单位为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制定日常管理细则,进行过程性指导、考核评估。

2、导师负责。“班主任工作室”的主持人既是工作室的负责人,也是工作室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形式、研究专题、培养考核等;工作室成员应在工作周期内,完成规定任务,达到培养目标。

3、局校共建。“班主任工作室”建在主持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班主任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并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确保班主任工作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经费保障。班主任工作室经费管理使用将依据市教育局计财科制定统一的三(师、园长、班主任)工作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目标考核。工作室项目一经批准实施,目标任务原则上不做更改,市教育局和工作室签订目标责任状,主持人和成员签订协议书。

市教育局将围绕工作室自身建设与发展、培养指导作用发挥、教育科研成绩等方面,按三年一个建设周期,对照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班主任工作室和所在单位、主持人和成员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作为评选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先进个人将优先提供参加学习考察和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机会,优先推荐评先晋级。

对未完成规定目标任务或者在过程中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主持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几点要求:

1、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工作室”评选工作的意义与作用,积极宣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班主任申报。

篇(6)

2、创新依法行政学习培训机制。局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建立了学习培训机制。我局举办了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数达到400多人次,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法律、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在“教育”局域网上创设了“网上学习共同体”、“依法治校专题培训”栏目,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3、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我局高度重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4、严格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按照《2013年度市市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计划》和《市市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评工作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局目标考核,细化分解任务,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同时,加强检查督促,建立行政执法情况、行政复议与应诉情况、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报告制度。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

5、示范校创建进一步推进。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根据学校自主申报,教育局考评组在认真审阅学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教师访谈、学生问卷等形式组织实地考评。综合材料评审和实地考评成绩,评选出依法治校示范校,并从中择优推荐参评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今年,26所学校被评为市第三批依法治校示范校,22所学校被评为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二、加快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大力提升行政效能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通过教育局域网加大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延伸信息公开领域,保证公开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使公众能尽快了解各项政策,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开通了教育咨询投诉电话,倾听群众对教育问题的反映或投诉,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行风热线”节目,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热点问题,认真、及时对群众提出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解决。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审批效率。今年对我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内容再次进行规范清理,各项行政审批承诺时限提速30%,简化了办理流程、缩短了办结时限。作为教育局公开行政、公正执法的窗口,市便民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也得到了服务中心的肯定和服务对象的赞誉。

3、继续做好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2013年,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确保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范高效,我局成立了相关领导小组,制订了相关的制度,明确了各相关处室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上的职责、行政权力事项变更的操作程序、网络安全与系统设备管理等内容。根据市法制办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结合实际,及时、规范、准确更新相关信息。

4、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和长效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和文化环境、交通秩序、建筑设施安全等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举办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现场会,完善了学校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措施,健全了校园安全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全市教育系统平稳有序,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发生赴京访、省市规模访和有影响的

三、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坚决重大决策集体讨论、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估”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广泛而全面地听取各方意见,切实保证行政决策依法、合法、科学、规范。如在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即撷秀中学、树人中学、昕昕中学、第一外国语学校、西城中学、春晖中学)工作中,我局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通过调研摸底、多次听取学生家长、任课教师的意见,多次组织法制办、人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编办、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制定了《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风险评估方案》,综合考虑整体推进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从机制、体制、布局上整体考虑市教育局直属初中校的布局调整,制定了《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实施意见》,并请法制办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并通过,顺利完成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保证了教育的稳定和谐发展,社会反响良好,得到了省教育厅的充分肯定。

2、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备案、实施、监督等工作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时、合法适当。

3、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民办学校办学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时,严格按照《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与《权力流程图》规范操作,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行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按规定时限办结相关事项。民办教育机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局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与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程序、规范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说理式执法,如,今年五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一个民办教育机构擅自增设办学内容,在执法检查时,讲政策、谈责任、论发展,促使该办学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办学许可。2013年教育系统未出现一例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更没有引起群众性事件。

4、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和纠纷。一是健全机构。教育局成立了调解室,直属学校分别成立了调解点,配备了专、兼职调解员,形成以教育局调解室为龙头,以学校调解点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二是建立行政调解规章制度。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等,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三是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5、积极接受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利用公开电话、网络、局长信箱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提供良好条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保障依法行政

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接待来信来访,认真做好处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截至目前,我局收到有效件44件,其中上级部门要结果的件8件,阳光37件,接待来访4件,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在公开局电话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了监察室、民办教育管理机构等单位的电话,方便当事人咨询、办事和监督,推进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建设。

2、落实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涉及教师资格认定和民办学校设立2项。全年共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7500件,认定5726件。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958件;小学教师资格认定1852件;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846件,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1897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170件,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3件。不予许可的1774件,均因申请者教育学、心理学测试成绩不合格。本年度没有受理“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事项,也没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发生。

3、落实执法案卷评查。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改进执法行为,提高案卷质量。今年,对教师资格认定案卷进行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提高了案卷制作质量。自2009年起,每年开展一次行政许可项目评估,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有效的提高了机关干部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效率意识,树立了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方便了当事人办事。

五、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

2012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但也存在着,我局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1、制定教育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案卷评查制度。7月份和11月份对已经完结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案卷进行了评查,形成了年终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机制。

2、深入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依法对局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进一步梳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进一步细分。为做好该项工作,市教育局一是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自由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为加快服务机关、法治机关、责任机关、廉洁机关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六、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013年,我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少数干部对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教育执法配套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执法责任还不够清晰,考核指标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七、2014年度工作计划

2014年,我局将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努力巩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努力将依法行政工作推上新台阶。

1、大力推进“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围绕“十二五”发展主题开展法制宣传,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篇(7)

一、高等教育与竞争

(一)高等教育的定位

由于高等教育传统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非排他性和消费非竞争性,一直被视为“纯公共产品”,主要由财政支付教育服务:不过,在各同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教育运作模式,如非营利性(non proift)教育、营利性(for proift)教育和可营利性(proiftable)教育,高等教育逐渐成为可以依据支付能力选择购买的服务…。同时,根据WTO规则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j条的规定,除南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陔协定将教育服务作为全球十二大类服务贸易的第五类,认定教育可以作为一种“商业存在”,即一部分教育分化成为在商业运作机制下被消费者购买的服务。这样就为教育属性分化以后的定位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正因如此,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前校长密尔顿·艾森豪威尔这样说道,“高等教育和商界基本上是相互依赖的。一个需要资金培养有教养的公民.另一个需要有教养的公民创造财富”。总的来说.高等教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即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它具有以下特点:

1.较强的外部性 这是高等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性质。外部性是指人们的经济行为对他人或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利益或成本影响。个人获得高等教育之后,不仅个人受益,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一个国家的振兴发展主要得益于知识创新的推动,而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就更为突出。高等教育的这一特点使得其市场提供者所能获得的个人效用,将由于利益外溢而小于他所应得的利益总量。

2.排他性和竞争性 这是高等教育作为私人产品的性质。排他性是指每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凭借这种消费给自己带来效用更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收入等,但这种资源是稀缺的,一旦被某一个人占有,就不能被其他人占有。即一个人享用某种服务后,就会减少甚至排除其他人对该服务的享用。同时,提供教育的机构有可能把这种有限的资源分割开来,提供给最需接受教育的人,而他们每提供一定数量的资源,边际成本一般来讲大于零,且按产品单位付费,谁享用谁付费,谁不享用谁不付费,多享用多付费,少享用少付费,此即高等教育的竞争性。显然,排他性和竞争性决定了高等教育不仅是商品,而且是私人商品。

(二)竞争对于高等教育的独特价值

1.竞争对于高等教育具有必要性从规模上看,我国高等教育行业近些年发展态势快速,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311所,同比增长11.3%,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2%。全圈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249.56万人次,高等教育入学率为22%,高等教育大众化已经形成。从质上看,随着社会经济多元化出现,社会需求多样化使得不同素质的人们不仅对普通高等教育的需求强劲,而且对成人教育、自学、培训等教育方式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高等教育正朝着多样化发展。为满足这种巨大的市场需求,高等教育机构有必要引进市场机制,加强竞争,增加不同种类的供给,通过市场调节供求和优化资源配置,以满足个人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多样性。

2.高等教育的竞争性提供具有可行性 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既能以政府供给方式生产出一般“公共产品”,又能以市场方式生产出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而事实上我国高等教育竞争市场早已形成,且近年来竞争态势更加明显,不仅民办与公办高校、专业培训机构与传统高校、国外与国内高校竞争激烈,如香港大学等高校也扩大了在内地的招生,直接与内地高校进行竞争。这一切显示出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日渐开放、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的概念对于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机构而言,无论是在大众化之前,还是在大众化之后,都是无法回避的。仅有的差别,或许只在于以前的市场竞争远没有现在来的直接和剧烈。

二、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其实就是不断培育教育市场的竞争格局,但在这一格局的形成过程中也出现了恶性竞争情形,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名称混同行为 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在学校名称上的严格界线为二者打上了竞争力迥异的“商标”。于是一些民办高校就在名称上动手脚,欺骗学生和家长。具体表现为:(1)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改动校名的行为。如“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和“西安思源职业学院”为提高自身的“档次”,擅自将核定名称做了更改,去掉了“职业”二字。这样改动后,考生和家长根本分辨不出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学校,甚至还以为是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傍名校行为。名牌高校在广大学生和家长心中代表了过硬的教学质量和便利的就业机会,一些民办机构利用学生和家长的这一心理,在名称上制造与名校混同的效果。例如在全国拥有多处培训点的北大青鸟集团是北京大学下属大型高科技企业,与北京大学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法人,但在名称上却使很多学生和家长误认为与北大有办学方面的联系,这种借用名牌高校提升自己优势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傍名牌”。

2.虚假招生宣传行为 一些高等教育机构为在招生大战中处于优势,不惜采用虚假广告或其他方式吸引学生和家长。具体表现为:(1)模糊办学资格。如只能进行考试培训的机构谎称能招生全日制学员,只有专科教育资格的学校谎称能招收本科生等。(2)隐瞒文凭性质等重要信息。如刻意对发放的文凭性质含糊其词,只说是颁发国家统一承认的文凭,对其是属于自考性质,还是只能参加成人高考却刻意隐瞒。(3)夸大办学条件。一些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大肆渲染办学条件,对学校的师资、设施、校园环境和教学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4)假承诺。一些竞争力较弱的高校为吸引学生,打出诸如包分配、百分之百就业等广告。

3.贿赂行为 (1)招生回扣。一些学校与生源学校私下达成协议,或组织“招生”,承诺每向招生学校输送一名学生,招生学校给予输送者一定数额的金钱回报,或提供其他报酬。(2)学科建设和科研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时下想要争取到重点学科和科研项目的学校很多,但数量有限,因此一些学校专门拨出“公关费”,给评审专家请客送礼,贿赂评审专家,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促成自己学校在申报中获得成功。

4.诋毁竞争对手办学声誉行为 捏造、散布其他学校办学条件恶劣或教学质量低下等虚假事实,使竞争对手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5.不正当的人才引进行为 师资力量在高校竞争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部分高校为在短时期内解决人才短缺问题,提升师资质量,出现一些不正当的人才竞争现象,具体表现为:(1)档案优惠政策。人事档案制度是人才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转递和流动。但部分机构为吸引人才,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不要人事档案、为引进人才重建档案等,变相纵容违法跳槽行为,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2)集体跳槽。集体跳槽不能简单定性为道德问题,从竞争法的角度,这类行为的背后是接受人才的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挖走竞争对手的全部或大部分专业人才,导致竞争对手的相关专业陷于崩溃,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如发生在2005年的北京某高校刑法研究基地大部分教师集体跳槽,加盟另一高校,致使该高校的学科建设遭受重创即是典型一例。(3)虚假承诺。有的高校为引进人才,在其签约前许以优惠待遇,但后来承诺并未兑现,侵犯了人才的合法权益,也造成原单位人才的不正当流失。

四、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当前法律规制的缺陷

目前对于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制度缺失严重我国高等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国家完全垄断,根本不存在竞争的前提。受此桎梏,改革后出现的高等教育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也未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这一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因其营利性特征而备受质疑,能否适用该法也成为一个问题。其他专门立法如《教育法》(1995年)和《高等教育法》(1998年)对此也未作任何规定。目前对此进行调整的立法仅见于《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62条,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以及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也只规定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涵盖上述所有已经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规制高等教育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2.立法层次较低现有的规制立法多以规章形式存在,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意见》(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丁作管理的通知》(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的紧急通知》(2006年)、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等。由于这类规章的制定在程序上不如法律严格,权威性不够,无法强有力地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这类违法行为愈演愈烈。

(二)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鉴于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应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发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法的地位,将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该法规制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全面涵盖各类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满足法律规制的普适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调整该类行为的立法层次,满足规制法律的权威性要求。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并非该法适用范围的唯一依据,该法总则中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作为立法宗旨,分则中将经营者以外的行政机关、公用企业和第三人同样都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因此,应当转变看法,改“以主体定主体”为“以行为定主体”,即行为凡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无论行为人是谁,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受该法的规制。这样,无论是具有营利性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培训机构,还是不具备营利性的公立高校,因其参与高等教育领域市场竞争的行为特征,都应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1.对名称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名称混同行为是采用欺骗性标识引人误解的行为,如民办高校假冒公立高校的名称标识,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假冒名牌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故意将自己的名称标识做成与其他竞争者极为相似的名称,或打着与名校联合办学的招牌傍名睥等对这类名称混同行为,完全可以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对虚假招生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埘虚假招生宣传行为除将其明确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之外,还应注意:(1)界定虚假招生宣传行为。虚假招生寅传行为包括欺骗性虚假招生宣传和误导性虚似招牛宜传。前者是指宣传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如对提供的教育进行吹嘘性或夸大性宣传、虚构客观上不存在的办学条件的诈骗性宣传等:后者是指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存在表达瑕疵,故意采用引人误解的表达方式,使学生和家长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如隐瞒影响学生和家长正确选择的关键信息的隐瞒性广告,或使用双关语或模糊性语言规避对自己不利信息的歧义性宣传。这两类虚假宣传行为中,欺骗性虚假宣传认定较为容易,为认定标准客观,而对误导性虚假宣传行为在认定上就并不容易,因为对其认定的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某些宣传的内容虽然是真实的,但仍有可能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2)全面适用广告审查制度。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广告审查制度只适用于民办高校,但事实上,公立高校也开始采用广告等方式招生,独立学院更是常用虚假宣传方式招生,屋害考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在高等教育领域全面适用广告审查,促进该领域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3)扩大虚假招生宣传民事责任的种类。从目前追究虚假招生宣传的民事责任种类来看,立法者只采取退同所交学费一种形式。但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受害人还有权要求相应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对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对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回扣行为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进行规制:“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而对于学科建设和科研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虽然一些地方政府规章早已作出规定,如江苏省教育厅在2005年l2月的《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江苏省重点学科遴选工作的通知》中就规定:“加强行风、学风建设,禁止请客送礼,游说评审专家等不正之风。若发现申报材料严重失实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取消有关学科的申报资格”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该省,规制力度有限。事实七不正当的贿赂行为挤占了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得的资源,造成竞争秩序混乱.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同。

篇(8)

作者简介:俞建伟(1976―),男,汉族,宁波大学高教研究室主任,助理研究员;韦玮,女,重庆市人,宁波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15-0011-04

从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出现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趋势。我国有部分省市,如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江西省等,正在有目的、有计划地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和校际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方向发展。职业教育集团的兴起成为我国教育界关注的重要现象,也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趋势。

目前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从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看,还没有形成共识。教育理论界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对组建模式的探讨,而且观点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的探讨,主要从组建模式、组建原则与组建条件等方面分析,并对组建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进行了关注。

一、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

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是指在集团组建过程中,各成员单位以何种方式组成的标准模式。通过分析各种组建模式的特点、条件及优缺点等,可以为将来要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提供一种指导,以选择最适合自己而且可行的组建模式。关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现有研究已有一些探讨。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郭苏华根据职业教育集团的不同类型来探讨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模式。他将职业教育集团分为四个类型,分别对应四种组建模式:校际间资源重组的结构型职教集团;建立新型校企关系的专业性职教集团;立足地区经济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各方广泛参与的混合型职教集团。{1}以上组建模式的分类非常详细,而且对其特点的描述也非常详尽,但失之过细。而且以上分类缺少标准,不同类别之间界限不清楚。虽然这不能作为我们分类的依据,但无疑具有参考意义。至少可以作为个案进行分析。

湖南农业大学杨柳等人也对职教集团组建模式进行分类,分别按照五种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1.根据联结纽带划分,分为资产联结型、契约联结型、资产―契约混合型;2.根据扩展方式划分,分为内部裂变式、外部扩张式、内外混合扩张式;3.根据业务活动的范围划分,分为横向联合式和纵向联合式;4.根据主导关系划分,分为企业主导型、政府主导型、股东主导型、学校主导型;5.根据组成的成分划分,分为校际联合型与校企联合型。而且说明“事实上一个职教集团不只是属于一种类型,也可以同时属于多种类型”。{2}上述“根据扩展方式划分”,实际上是教育集团的发展模式;所谓“根据业务活动的范围划分”是运行方式;其余三种可以作为组建方式的划分。

湖南师范大学陈牛则提出,根据各成员单位实现集团化办学时的结合关系,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要归纳为三种组建模式:一是校校联合,名校立团;二是教企一体,以教立团;三是合并重组,整体相融。{3}

作者认为:职业教育集团既然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所以分类以主体之间结合关系来划分更加有实际意义。可以借鉴民法领域中的联营关系来探讨结合关系。联营分为三种层次:紧密型联营(又称法人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又称非法人型联营)与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

根据各成员单位实现集团化办学时的结合关系,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组建模式:

1.紧密型的组建模式。是一种实质性合并或兼并的形式,并入单位一般是学校,通常采取人、财、物整体划入集团龙头学校的做法,成为集团龙头学校的一部分或受其支配,实质性并入的成员学校不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企业或其他实体一般以联合办学的形式加入集团,继续保留法人资格。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各并入学校人、财、物与龙头学校融为一体,可以扩大龙头学校的办学规模,增强整体实力。但是,由于各成员学校原隶属关系往往各不相同,若采取整体并入方式加入教育集团,必然要带来大量的产权变更、人动等实际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所以集团的整合难度会比较大。集团组建后,也往往会因为人员太多,规模过于庞大,有可能使龙头学校包袱加重,管理难度加大,反而不利于龙头学校的发展。

2.松散型的组建模式。是一种以某一龙头学校为核心,联合其他学校、企业及实体组建起来的集团化办学形式。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联合办学,相互之间联系更为紧密一些,并且有统一的协调与统筹组织。具体做法是,有关学校、企业或其他组织以联合办学的形式加入集团,其人、财、物及原法人资格仍保持独立不变,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也不变。这种组建形式,可以通过集团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互补,也容易操作。但是由于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过于松散,在人、财、物等方面很难实现相互融合,因此不利于形成集团龙头学校及其他成员单位的发展优势。这是目前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中最常见的模式。

3.紧密型与松散型相结合的组建模式(或称半紧密型的组建模式)。这种组建模式比较灵活,既有紧密型整体并入集团龙头学校的形式,也有松散型以联合办学形式加入集团的形式。在组建过程中,只要有利于集团和集团龙头学校的发展,就可以迎合多种办学需求,接纳各种性质、不同隶属关系的单位,以不同的形式加入集团。这种做法,因为有紧密型的整体并入单位,从而可以充实龙头学校的办学实力,形成集团的核心力量,形成集团的职业教育品牌;因为有松散型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加入,从而可以根据各自优势及集团分工,调动集团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把某一方面的教育资源配置做大做强,使之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有利于提升整个集团教育资源的档次和标准,并形成多方面的竞争优势。这种紧密型与松散型相结合的组建形式,既避免了紧密型组建模式中的整合难度,又避免了松散型组建模式中难以融合的弊端,是职业教育集团组建中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值得推广与借鉴。

二、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

明确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自己在集团组建过程中的定位,有利于成员单位明确自己在集团中的相互关系,有利于龙头单位明确自身定位及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有利于确立今后集团运行过程中的基本准则。

从各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来看,目前还没有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原则形成共识。浙江省在《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虽然没有明确写明组建原则,但从相关规定中可见两条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与校企双赢原则。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组建职教集团的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优势互补原则、骨干带动原则。河北省教育厅的文件显然是在参考山东省教育厅文件基础上制订的,也提出相同的三条基本原则,并进行详细说明:1.自愿参加。职教集团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职教集团以《集团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成员学校仍然有着充分的办学自;2.优势互补。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之间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实行设备、师资、技术、信息、教学、实习、生产基地、技能鉴定、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集团经营优势,达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与经营的效益;3.骨干带动。龙头职业院校要在专业现代化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走在集团发展的前列,并且通过示范辐射带动成员学校在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不断上新水平。{4}

职业教育集团是在参照企业集团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教育组织形式,所以可以借鉴我国已有对企业集团的部分做法来规范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行为。在1987年12月颁布的《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组建企业集团的四个原则:自愿互利,积极引导;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化组合,结构合理;依靠科技,增强后劲。有学者提出我国企业集团组织与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规模效益原则、保护竞争原则、集团成员法律人格独立原则、整体利益原则、权责均衡原则。{5}

在参考企业集团的组建原则基础上,除了以上“自愿参加、优势互补、骨干带动”等三原则以外,本文认为还应该明确以下三条组建原则:

1.促进规模效益的原则。作为教育集团而言,首要特征是规模较大,规模是在市场竞争获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因素。在职业教育集团中,可以将原来不同层次的学校,如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结合在一起;可以打破地区限制,使不同地区的学校组成教育集团;还甚至可以将不同办学主体的学校结合在一起,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同一教育集团中存在。组建教育集团的首要目的是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规模来提高办学效益,降低生均办学成本。所以,职业教育集团规模不能太小,主要体现在成员单位数量、成员学校的在校生人数、成员企业的生产规模及经济实力。

2.校企双赢的原则。如果在一个教育集团中,纯粹是一些学校组成的联合体,也不是以资本作为主要联结纽带,往往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松散。职业教育集团应当有企业参与,这样有利于实现校企结合、产学合作。作为学校而言,与企业合作可以多渠道地得到办学经费支持,而且可以通过为企业服务得到其他实质性支持。作为企业而言,与学校合作不仅可以优先获得学校的科研成果或双方合作开发新产品,而且可以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优先获得学校的优秀毕业生。校企之间应该是“双赢”关系,这一条原则对于学校而言,尤其需要重视。

3.集团成员法律人格独立的原则。一般实行“四个不变”,即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教育集团未经成员的授权,不能干涉学校依法拥有的办学自。以教育集团名义对外进行的一些民事活动,如签订协议,一般应取得集团多数以上成员同意,成员在其授权或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中,特别要强调“自愿互利”原则,防止行政干预过多。在我国的企业集团组建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政府过分干预,实际上通过行政手段促使企业集团组建,这些貌似强大的企业集团,由于成员间在利益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冲突,缺乏应有的凝聚力,在行政权力削弱时很容易解体或者有形无实。这是我国企业集团发展不快、实力不强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拉郎配”现象,所以特别要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正确定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但不能起主导作用或过多干涉,要强调组建集团过程中成员单位自愿参与、以利益作为导向。

三、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

职业教育集团虽然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但并不是所有职业学校都想要参加职业教育集团,也不是所有想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院校都可以牵头组建起职业教育集团。如果不规定一定的组建条件,可能会出现职业教育集团一哄而上的现象,以后将会导致一哄而散的结果。所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加以把关,这是促使职业教育集团能健康发展的前提。

对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目前一些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已作出相应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规定如下:新组建的职教集团必须以高职院校或省一级重点职校为龙头,吸纳开设相同专业的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管理职能由龙头学校承担。龙头学校应具备领导班子勇于开拓、专业特色明显、师资力量较强等条件。必须有与该集团主体专业群教学和实习要求相适应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他实体参与。集团成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数不少于4个,其中龙头学校以参资、参股、接受托管等形式合作的成员学校不少于1个。{6}

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中对组建职教集团的条件要求规定如下:职教集团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为龙头。龙头院校要具备领导班子勇于开拓、专业特色和优势明显、内部设施配套、师资力量较强等条件。职教集团以专业为联结点,至少吸纳10个以上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院校、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和3个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7}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见,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要求的一些共同点: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为龙头;龙头学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一定数量的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参加。以上各省规定的条件虽然比较具体,但表述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再参考一下对于企业集团组建条件的要求。在1998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8}这主要是从工商登记管理的需要来进行规定。目前,一些教育集团符合以上资本条件,以企业集团名义注册,工商管理部门实际上将教育集团视为企业集团的一种特殊类型。各省、市及经济特区出台的一些关于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的规定,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一般规定了以下共同条件:1.必须有一个实力较强、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母公司),应当是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或者是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规模必须达到大型企业标准,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2.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结构,必须有核心企业(即母公司)和紧密层企业(即子公司),一般应有参股公司和协作成员;3.母公司至少应拥有五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4.具有企业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章程。

结合对企业集团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职业教育集团的特点和发展初期的阶段性,本文认为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条件应包括以下方面:

1.以一所实力较强的学校为龙头学校,省级职业教育集团必须以高职院校或省一级以上的重点职校为龙头学校。

2.职业教育集团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至少应该有核心层和紧密层,一般应有相关的企业、其他实体及协作学校参与。

3.集团成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数至少在5个以上。

4.具有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共同制定或认可的章程。

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有必要规定集团必须具有核心层和紧密层,否则很难成为联系紧密的联合体,失去组建教育集团的意义;而且有必要规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数在5个以上;集团章程是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共同协议,从集团登记、核准角度考虑,也应该具备。

四、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在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过程中,除了实质性的组建条件规定外,还应该有程序性的规定。下面就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职业教育集团采取何种核准方式及审批权限。在我国,组建企业集团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虽然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很多弊端,也受到学者的批评。国外一般实行准则主义,即只要组建条件与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在集团形成时,将有关事项向商业登记机关呈报登记即可。但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性来看,我国暂时还不可能取消审批制。作为还处于起步阶段的职业教育集团,一开始就采取准则主义更不现实,所以目前只能采取审批制。目前,浙江省的做法是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在审批权限上分级审批。浙江省《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规定:“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由龙头学校举办者签署意见后,按申请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批,可以冠以‘浙江’名称命名。在地级市范围内组建的职教集团,由地级市教育局进行审批,可以冠以所在市名称命名。”{9}其他各省也有类似规定,这种做法是目前比较可行的,但对于可能出现的跨省区的大型教育集团如何审批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作者认为可以采取核心企业或龙头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员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做法。

其次,职业教育集团组建过程中的政策导向。在企业集团组建中,政府一般会有一些导向性的政策要求,如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对于职业教育集团而言,教育行政部门的导向政策可以有:符合本地产业结构升级与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可以满足本地人民群众对于职业教育的需求,并与本地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浙江省《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中规定:“省级职业教育集团以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建,以专业性集团为主,与我省服装纺织、机械电子、医药化工、商业贸易、旅游等支柱产业发展相适应。职业教育集团必须以使所有成员学校达到在全省同类学校的最高水平作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办出职教特色,并优先为加入集团的企事业单位输送优秀毕业生,培训在职职工。”{10}从中可以看出明确的产业导向和办学目标导向。

第三,对职业教育集团登记事项及申报材料的要求。参考企业集团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作者认为:因为职业教育集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事业法人,所以不应到工商局或民政局进行登记,而应该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教育集团名称;龙头学校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成员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集团管理机构的组成及所在地。另外,要需要进行集团章程的备案。

第四,对于集团章程的要求。集团章程是集团成员之间的共同协议,在集团管理与运行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教育厅制订的《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专门规定:“职教集团理事会要制定《集团章程》,章程要规定职教集团的性质、宗旨、目标,集团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办法,成员校的权利与义务等等。”{11}作者认为,教育集团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教育集团名称;(二)龙头学校的名称、住所;(三)教育集团的性质、宗旨;(四)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纽带、合作方式;(五)集团决策机构的组织、任期和职权;(六)集团成员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七)集团成员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书面认可。集团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修改《集团章程》。

注释:

{1}郭苏华.职教集团几种组建模式评析[J].职教论坛,2005(5).

{2}杨柳,易玉屏,夏金星.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的分类与特点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20).

{3}陈牛则.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构想[J].职业技术教育,2004(16).

{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试行)[Z].2007-6.

{5}曾玉珊.企业集团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1999(6).

{6}{9}{10}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Z].2002-10.

篇(9)

1.贯彻落实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对公用事业、港口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开展检查,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2021年3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乱收费问题整改到位。(县市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人行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商业银行优化再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发放流程和模式,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信贷服务。探索建立水电气、纳税、社保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应用场景,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贷发放方面的应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发展。〔县发改局(金融办)、人行支行、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市管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加强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门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在户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做好就业保障和服务。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县教体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优化审批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理取消疫情防控中恢复或新增的审批事项,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创造力

6.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做好划转承接事项的流程再造,全面实施“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加大事项划转和人员配备力度,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依据中省市编制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县级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调整,落实中、省、市关于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相关规定,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认真做好中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管局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县发改局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压缩审批时间。(县住建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格控制强制性认证目录,推动将强制性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种类扩大至30%,进一步整合划分过细的认证单元。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数量,对不涉及产品安全的变更无需申报,压缩认证时间和成本。(县市管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市管局、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依据中省市公布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公布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严防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1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县市管局、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根据国务院修订的《企业注销指引》,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税务、社保、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扩大简易注销范围,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按照中省市安排部署,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人社局、人行支行、县税务局、县市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公正监管,管出公平和质量

16.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按照中省市安排,严格规范行使裁量权。(县司法局牵头,县市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与跨部门协同监管等监管方式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被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审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合抽查范围,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县市管局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推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县发改局、县市管局、人行支行牵头,县政府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与省上系统对接联通,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县政府信息中心牵头、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规范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行为,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执法等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查处力度。(县住建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守好安全和质量底线,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对相关企业、环节实行100%巡查抽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管局、县经贸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探索监管新标准和新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开放兼容监管等。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市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拓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积极开展互联网问诊、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探索实现线上咨询与线下诊疗衔接,推动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建设。(县卫健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实惠

24.以建设数字政府为引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采取电子认证、“快递+政务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在线政务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做到网上全程可办。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应用,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同时,兼顾好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众的需求,采取必要的线下补充手段,有针对性地提供人工指导和服务,绝不能出现歧视现象。(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府信息中心牵头,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县税务局牵头)

26.优化水电气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物料堆放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分公司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逐步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县司法局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优化医疗服务,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推进居民健康档案、身份识别、基本诊疗信息在医疗机构间的共享互认,优化就诊流程、提高诊疗效率,落实安全责任、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按照中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协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省共享互认,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强县、镇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等“一站式”服务功能,加快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镇(办)、村(社区)延伸,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对多个关联事项探索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减少办事环节和所需证明材料。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让企业和群众成为监督者、推动者和受益者。充分发挥12345热线优化营商环境“总客服”作用,畅通企业群众咨询、求助、建议、投诉、举报渠道,实现企业群众诉求“一号响应”。(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底前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县自然资源局、人行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2.进一步简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流程,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覆盖面。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救助。(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局、县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按照中省市安排部署,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落实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限。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资,进一步做好安商稳商、招商引商工作。优化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口受理、在线审批、限时办结”,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经贸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统筹协调,增强改革工作合力

34.各有关部门要突出“勤、快、严、实、精、细、廉”要求,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推动改革任务高质量完成。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分阶段细化重点工作,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举措。对于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要加大研究协调力度,及时督促解决,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整体成效。(县政府办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