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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6 00:16:1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备案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备案申请书

篇(1)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是否再许可:

被许可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组织名称:

许可使用合同生效日期:

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日期:

商标注册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许可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人签字:

注:

1、许可使用合同另附。

2、未委托的,不需填写栏目。

3、收费标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篇(2)

3、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等到属地地税局缴纳契税、印花税。

4、持契税税票、购房合同、备案确认书、转移备案申请书、宗地图、房屋平面图、身份证等资料,到属地建设局(产权处)办理备案手续。

篇(3)

一、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1、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不再实行供应商市级财政预留银行印鉴卡备案办法,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在办理直接支付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时,直接依据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相关账户信息办理支付手续。

2、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如实、准确、完整填列需要财政部门支付资金的供应商账户信息,包括与供应商银行预留印鉴完全一致的供应商全称、开户银行(注明行号)及银行账号等。需要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如采购合同中供应商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先调整政府采购合同中相关账户信息并且必须以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合同方式重新予以明确,连同《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合同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为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的必备资料。凡账户相关信息调整,又未按要求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3、政府采购甲乙双方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中账户信息的管理,因采购合同未填列供应商账户信息或因合同中填列的供应商账户信息不正确而使资金不能及时支付或错误支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4、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账户信息发生变化,并且采购甲乙双方以补充合同形式对供应商新的账户信息进行明确后,预算单位在填报《直接支付申请书》时,应准确填报补充合同中规定的供应商账户信息。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依据预算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中列明并在《直接支付申请书》中填报无误的供应商账号及按要求上报的其它审核资料进行资金支付。

5、预算单位应加强《直接支付申请书》的填报和管理,确保《直接支付申请书》所填报各项信息与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中银行账户、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一致。如不一致,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将退回预算单位重新审核、办理。

二、市拨区(县)专款政府采购项目市级财政直接支付

市拨区(县)专款政府采购项目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也不再实行供应商市级财政预留银行印鉴卡备案办法,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市拨区(县)专款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审核时,直接以区(县)预算单位或区(县)相关部门与供应商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全称、开户银行(注明行号)、银行账号等相关账户信息及其它应上报的审核资料为依据进行资金支付。

各区(县)基层预算单位办理市拨专款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列明供应商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及政府采购合同和《直接支付申请书》有关管理要求,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拨区(县)专款非政府采购项目市级财政直接支付

篇(4)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的知识产权专栏customs.省略/ipr即可看到该备案系统。该系统分为注册、备案、缴费、查询四部分。

注册信息要准确

首次通过备案系统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应当先注册为系统用户。仅需查询他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的,无需注册。

填写注册信息时应格外注意以下项目:

申请人名称/姓名:填写《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登记等文件记载的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人英文名称:(只限外国申请人)填写《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登记等权利证明上所记载的权利人的英文名称或者姓名。权利证明未记载英文名称或者姓名的,填写权利人身份证明所使用的英文名称或者姓名。

注册国(地区)/国籍:权利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填写权利人的注册国;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国籍。

注册地/住所地:只限中国(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权利人填写。

注册成功后,注册系统将向注册人提交的电子邮箱里发送注册成功的信。注册人应妥善保存注册信息,同时还要尽快使用,注册后6个月内不使用的将被删除。注册信息如果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备案分类型

录入备案信息时,用户可以采用“账号+密码”和“申请人+密码”两种方式登录。录入申请信息时,应首先选择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类型:商标专用权备案;著作权备案;专利权备案。其后的具体步骤如左下图所示。

填写“商标名称”时,图形商标应填写该商标在使用中的品牌名称并在其后加注“(图形)”;“著作权”和“专利权”应当按照权利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填写。

上传的图片应为jpg、bmp格式,每张大小不超过400K。商标标识图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一致,商标标识清晰。“著作权”作品图片应当与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作品图片一致。“专利权”图片分两种情形:“外观设计”的应当上传一张专利公告附图和至少上传一张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或其包装的图片;“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则应当至少上传一张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商品的图片。

提交申请书和随附文件时,申请人在打印的纸面申请书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后,将申请书以及需要提交的随附证明文件寄送至海关总署。

先缴费 再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海关总署(2004〕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之前缴纳备案费,并在录入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时填写缴纳备案费的情况。

如何缴费?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海关总署账户。

海关总署在核实所缴款项到账后,将以汇款方作为缴款单位,按照备案申请书提供的联系人地址,寄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备案申请人需要核实备案费到账和收据的情况,可以和海关总署联系。

如何退还?

下列情形,海关总署应当退还备案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 申请人在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前要求撤回备案申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退还备案费需要由备案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出退款申请并寄还备案费收据。海关总署收到退款申请和备案费收据后,将通过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号退还备案费。

篇(5)

    第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大厅来办理。

    第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都公布在“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第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申请部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委托书。

    第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篇(6)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1象山县发改局:

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畜牧业养殖,我公司拟定在象山县罗香镇那帽岭投资建设生态肉牛养殖场。本项目利用象山县适宜的自然环境、丰富的饲草料资源,采用科学的饲养和管理技术,一期建设为年出栏1000头的高档肉牛育肥基地。二期项目建设目标,未来三年内达到年肉牛出栏2000头的目标。

整个项目规划用地100亩,其中牛栅建设20亩、牧草种植区40亩、放牧区40亩。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流动资金900万元。以上申请立项望贵局能给予审批。

申请方:

20__年01月07日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2根据《__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__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__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__有限公司,建立于__年,专业从事__的生产和销售,随着__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__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__系列。

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经销各种__等。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和质量赢得了客户,开拓了市场、生产逐年发展产量和销量稳步提高,产品畅销__各地。项目属新建项目,投资总额_万元,总建筑面积_㎡,建设资料:1、生产车间:建筑面积_㎡。2、综合楼一座:建筑面积_㎡项目建设期2年(从_年_月至_年_月)。项目建成后,能够使农民增收致富,同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青年创业的问题,透过建设此项目,能够发展和促进_的工业化发展进度,并与农业科技、民族文化、旅游业互相整合,促进西部农村科技事业的和谐发展。带动_县的经济发展。

现特向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望给予支持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3__县发改委:

根据《__县20__年开放型经济工作意见》精神,结合__经济发展形势,经__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本人在江西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投资兴办__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要从事五金、塑料制品加工与销售;高频头、有源(无源)天线等电子原配件、机顶盒的加工与销售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与设备,无污染、能耗低,而且产品质量可靠先进,可以满足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产品市场空间广阔,产业发展前景良好。项目建成后对地方经济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项目名称:__科技有限公司

二、投资方简介:投资人__ 中国香港公民

三、项目投资额为__万港元

注册资本__万港元

四、资金来源:自筹

五、项目建设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

六、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投资__万港元,主要用于厂房装修和购买安装设备。项目采取先租凭后购买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厂房实施,总占地面积约__亩,其中厂房11000m2、办公楼500m2、员工宿舍1500m2、绿化用地约3000m2。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年生产高频头、电视接收机600万套,年产值约为7500万元,年创税收200万元以上,计划安排劳动用工约200人,经营期限为20年。投资回报率为53.94%,回收期2.62年。

本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抓住数字电视行业蓬勃发展的机会,形成数字电视从前端到终端的较为完整产业链,为客户提供更优性价比的产品与服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使项目尽快实施,恳请县发改委尽快批复。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4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____,依据___,我单位拟建___项目。现已完成___等准备工作,现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特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本单位全称____,单位性质_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___,法人代码(有关凭证)____,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

3、拟建地点:

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___平方米,___平方米

5、建设工期及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_个月,__年__月开工。

三、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_万元,其中自筹_万元,申请银行贷款_万元。

本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敬请审核准予备案登记。

附:

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

2、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3、其它凭证(资质凭证,移民土地凭证、资金凭证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

____(公章单位)

二__年月日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5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篇(7)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篇(8)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请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篇(9)

常驻记者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有关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申请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备案证》、《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和提(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

短期采访记者

国宾团随行记者

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办理进境手续。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当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能提供保函的记者

进境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的单位或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器材清单,记者J-2签证等单证办理进境手续。进境手续结束时,记者将收到海关关封一个,应妥善保管,据以办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手续。

出境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出具进境地海关关封。当出境地与进境地为同一口岸时,出境地海关查验其进境采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在原保函上批注签章,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已批注签章的“保证函”退还记者。

当出境地与进境地非同一口岸时,出境地海关查验其进境采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出境地海关将已批注签章的“保证函”封入海关关封退还记者或出具保函的单位,由记者(或出具保函单位)向原进境地海关提交出境地海关批注签章的“保证函”或海关关封,办理“保证函”结案手续。

不能提供保函的记者

记者本人可自行向海关提供相关单证,办理缴纳保证金暂时进境手续;以及在采访器材全部复运出境后,办理保证金提取手续。

具体如下:

进境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应走红色通道,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出示J-2签证,提交采访器材清单一式两份,向进境地海关申报携带的采访器材。

记者按照海关开具的《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上的保证金金额,缴纳保证金(人民币现金)。记者办结入境通关手续后,应向进境地海关领取并填写《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出境时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出境及“保证金”返还记者应在出境4天前将《申请书》、《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收据联传真至出境地海关并确认,提出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

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经核实无误后,出境地海关退还与原收取数额等额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记者收到退还的上述款项后应当在《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核准单》签字确认。

记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向出境地海关提出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或者提交单据不全的,海关不予办理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手续。

篇(10)

附件:《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报名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规定资格预审评审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数量等其他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信誉证明、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类似工程业绩、拟投入技术装备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资料。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条建设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建设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可作为资格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两年内不得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可采用合格制或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根据评审标准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的,采用随机抽取l5家以上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15家以下的,经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下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经济利益相关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否则以串标行为论处。本条所指的经济利益相关企业是指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不同企业或一个企业与其参股的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预审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熟悉相关业务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成员一般在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规定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阐明意见。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资格预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名单、评审程序和办法;

(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含评审记录表);

(四)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决定书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资格预审决定书未经备案不得进入招投标中心。

篇(11)

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人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