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统计基础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2、基层统计机构力量薄弱,特别是县(区)、乡镇两级统计机构承担的统计任务与人员力量过分悬殊。目前县(区)、乡两级统计机构承担了大量的统计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任务,特别是上级统计机构局、队分设后,县(区)级统计局在原有的在职人员和工作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须同时承担上级局、队安排的统计业务和调查任务,人员配备和力量与统计工作量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3、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统计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层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影响。按照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要求,真正达到会统计、会调研、会分析、会微机的“四会”标准的人员为数很不乐观,而懂政策经济、知法规、能统计、会预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稀少缺乏。
4、基层经费紧张成为制约基层统计事业发展的“瓶颈”。除上级业务部门仅有的一点业务经费外,统计部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的财政资金,县(区)级财政以保人员工资为根本,而满足统计基础设施及网络化建设的需要举步维艰。
5、统计执法举步维艰。统计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为单位工作的行为上,一般都是对单位进行处罚,如果某单位受到违规处理,势必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二、对基层基础规范化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1、强基固本夯实统计基础。健全机构和人员是夯实统计基础的关键。一是不断完善壮大县(区)、乡统计机构,充实、培训县(区)乡统计人员,在筹备成立市级调查总队的基础上,应尽快考虑成立县(区)级相应的调查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督导力度,提高局、队统筹组织协调和统计业务能力,确保基层各项统计任务的顺利组织实施。二是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管理,理顺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使部门统计成为统计部门依靠的重要力量;三是搞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统计职业道德意识,强化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从业水平,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四是建议上级业务单位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和各专业报表间的衔接,杜绝统计报表指标重复统计,不随意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2、质效并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重点从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简便性和适用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统计数据在统计信息的采集范围和内容含量上的完整性。要求统计调查覆盖的范围要完整,被调查对象的报表起报要完整。二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客观真实性方面的准确性。对基层报来的各类报表必须严格审查,是否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填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统计数据是否符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数据采集的源头把好质量关。三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时间价值上的及时性。以求真务实、不断创新统计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缩短统计调查与数据结果的间隔时间,以最快时间统计数据,建立和规范统计信息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四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简便性。一方面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减少重复统计,最大限度地减轻社会调查负担。另一方面对外公布的各种统计数据、统计图表和统计分析文章,力求简洁、清晰、明了,要把枯燥的数据、专业的图表和术语转化为贴近现实、贴近大众的表达方式,便于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理解。五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价值实现上的适用性。及时了解、掌握各级领导决策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在调查之初就要考虑收集的统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符合用户的需求,从而缩小统计信息供应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适销对路的统计产品,才能使统计数据发挥最大的效益回报。
3、转变理念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主动性。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紧扣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题,主动搞好服务,及时反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积极拓宽服务领域,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的同时还要为企业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二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在开展统计服务和统计分析时,除要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的同时,更要注重分析的质量。服务的角度要准确,服务的内容要充实。对社会、经济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认真选题,做到分析问题透彻,提出的建议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三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实效性。把握经济趋势、科学预测,由事后分析为主向事后分析与事前预警预测并重转变,改变过去单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的做法,在深入研究问题、提供实用有效的产品上下工夫。
4、加强统计执法规范基础工作。一是以"五五"普法为契机,营造以法治统的良好氛围。借机造势,大力宣传《统计法》和统计工作,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为依法治统营造良好的环境。二是严格落实各项统计制度,是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条件。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继续理顺局内各专业业务关系,理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业务关系,理顺上下级统计机构间的业务关系,增强统计业务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和互补性,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加工、管理各环节的流程化管理,统计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计台账的规范化、档案化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5、多方培训强化统计人员素质。作为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工作的职责要求应该了解和掌握现行的方针、政策、经济发展的重心、核心和趋势;了解和掌握最基本的统计工作方法,知道怎样收集数据、怎样计算指标、怎样分析整理资料;了解和掌握统计信息网络技术。因此,全方位加大培训教育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和工作力度,造就一大批懂统计专业、会经济分析和计算机技术的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请进来教与送出去学相结合等方式,使基层统计人员能够接受多层面的培训和交流,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形成依法统计理念,不断更新、拓展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能够比较准确分析和把握经济运行的趋势,熟练运用网络系统传递信息,才能保证源头数据不受干扰,做到准确、及时和到位,才能为提高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统计基础工作的扎实程度决定着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程度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规范化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实现统计管理规范化、业务流程标准化、任务落实制度化、统计调查法治化、统计人员专业化和统计手段现代化工作机制,成为目前摆在各级统计机构和每一名统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政治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谈几点浅薄的感悟和认识。
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部分调查对象的认识偏差导致配合程度偏离。一方面存在“七分统计,三分估计”的陈旧观念依然在某些统计对象的脑海里存在,调查对象为了某种利益的驱动,导致他们对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产生偏见,或者怕泄露自己的实底有意虚报或瞒报,故意不提供真实的第一手统计资料,人为地造成了统计基础资料来源的渠道受阻。另一方面基层单位报表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比较差,基层源头数据搜集难度大。每当临近报表送审时间,县(区)级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开始电话催表,一两次还不行,得反反复复才能把报表催到手,无论是定期的报表还是抽样调查表,催报难度及花费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报表录入处理分析过程。
2、基层统计机构力量薄弱,特别是县(区)、乡镇两级统计机构承担的统计任务与人员力量过分悬殊。目前县(区)、乡两级统计机构承担了大量的统计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任务,特别是上级统计机构局、队分设后,县(区)级统计局在原有的在职人员和工作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须同时承担上级局、队安排的统计业务和调查任务,人员配备和力量与统计工作量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3、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统计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层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影响。按照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要求,真正达到会统计、会调研、会分析、会微机的“四会”标准的人员为数很不乐观,而懂政策经济、知法规、能统计、会预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稀少缺乏。
4、基层经费紧张成为制约基层统计事业发展的“瓶颈”。除上级业务部门仅有的一点业务经费外,统计部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的财政资金,县(区)级财政以保人员工资为根本,而满足统计基础设施及网络化建设的需要举步维艰。
5、统计执法举步维艰。统计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为单位工作的行为上,一般都是对单位进行处罚,如果某单位受到违规处理,势必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二、对基层基础规范化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1、强基固本夯实统计基础。健全机构和人员是夯实统计基础的关键。一是不断完善壮大县(区)、乡统计机构,充实、培训县(区)乡统计人员,在筹备成立市级调查总队的基础上,应尽快考虑成立县(区)级相应的调查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督导力度,提高局、队统筹组织协调和统计业务能力,确保基层各项统计任务的顺利组织实施。二是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管理,理顺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使部门统计成为统计部门依靠的重要力量;三是搞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统计职业道德意识,强化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从业水平,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四是建议上级业务单位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和各专业报表间的衔接,杜绝统计报表指标重复统计,不随意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2、质效并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重点从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简便性和适用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统计数据在统计信息的采集范围和内容含量上的完整性。要求统计调查覆盖的范围要完整,被调查对象的报表起报要完整。二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客观真实性方面的准确性。对基层报来的各类报表必须严格审查,是否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填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统计数据是否符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数据采集的源头把好质量关。三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时间价值上的及时性。以求真务实、不断创新统计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缩短统计调查与数据结果的间隔时间,以最快时间统计数据,建立和规范统计信息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四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简便性。一方面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减少重复统计,最大限度地减轻社会调查负担。另一方面对外公布的各种统计数据、统计图表和统计分析文章,力求简洁、清晰、明了,要把枯燥的数据、专业的图表和术语转化为贴近现实、贴近大众的表达方式,便于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理解。五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价值实现上的适用性。及时了解、掌握各级领导决策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在调查之初就要考虑收集的统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符合用户的需求,从而缩小统计信息供应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适销对路的统计产品,才能使统计数据发挥最大的效益回报。
3、转变理念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主动性。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紧扣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题,主动搞好服务,及时反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积极拓宽服务领域,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的同时还要为企业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二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在开展统计服务和统计分析时,除要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的同时,更要注重分析的质量。服务的角度要准确,服务的内容要充实。对社会、经济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认真选题,做到分析问题透彻,提出的建议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三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实效性。把握经济趋势、科学预测,由事后分析为主向事后分析与事前预警预测并重转变,改变过去单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的做法,在深入研究问题、提供实用有效的产品上下工夫。
统计基础工作的扎实程度决定着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程度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规范化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实现统计管理规范化、业务流程标准化、任务落实制度化、统计调查法治化、统计人员专业化和统计手段现代化工作机制,成为目前摆在各级统计机构和每一名统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政治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谈几点浅薄的感悟和认识。
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部分调查对象的认识偏差导致配合程度偏离。一方面存在“七分统计,三分估计”的陈旧观念依然在某些统计对象的脑海里存在,调查对象为了某种利益的驱动,导致他们对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产生偏见,或者怕泄露自己的实底有意虚报或瞒报,故意不提供真实的第一手统计资料,人为地造成了统计基础资料来源的渠道受阻。另一方面基层单位报表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比较差,基层源头数据搜集难度大。每当临近报表送审时间,县(区)级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开始电话催表,一两次还不行,得反反复复才能把报表催到手,无论是定期的报表还是抽样调查表,催报难度及花费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报表录入处理分析过程。
2、基层统计机构力量薄弱,特别是县(区)、乡镇两级统计机构承担的统计任务与人员力量过分悬殊。目前县(区)、乡两级统计机构承担了大量的统计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任务,特别是上级统计机构局、队分设后,县(区)级统计局在原有的在职人员和工作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须同时承担上级局、队安排的统计业务和调查任务,人员配备和力量与统计工作量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3、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统计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层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影响。按照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要求,真正达到会统计、会调研、会分析、会微机的“四会”标准的人员为数很不乐观,而懂政策经济、知法规、能统计、会预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稀少缺乏。
4、基层经费紧张成为制约基层统计事业发展的“瓶颈”。除上级业务部门仅有的一点业务经费外,统计部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的财政资金,县(区)级财政以保人员工资为根本,而满足统计基础设施及网络化建设的需要举步维艰。
5、统计执法举步维艰。统计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为单位工作的行为上,一般都是对单位进行处罚,如果某单位受到违规处理,势必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二、对基层基础规范化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1、强基固本夯实统计基础。健全机构和人员是夯实统计基础的关键。一是不断完善壮大县(区)、乡统计机构,充实、培训县(区)乡统计人员,在筹备成立市级调查总队的基础上,应尽快考虑成立县(区)级相应的调查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督导力度,提高局、队统筹组织协调和统计业务能力,确保基层各项统计任务的顺利组织实施。二是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管理,理顺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使部门统计成为统计部门依靠的重要力量;三是搞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统计职业道德意识,强化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从业水平,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四是建议上级业务单位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和各专业报表间的衔接,杜绝统计报表指标重复统计,不随意增加基层工作负担。2、质效并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重点从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简便性和适用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统计数据在统计信息的采集范围和内容含量上的完整性。要求统计调查覆盖的范围要完整,被调查对象的报表起报要完整。二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客观真实性方面的准确性。对基层报来的各类报表必须严格审查,是否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填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统计数据是否符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数据采集的源头把好质量关。三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时间价值上的及时性。以求真务实、不断创新统计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缩短统计调查与数据结果的间隔时间,以最快时间统计数据,建立和规范统计信息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四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简便性。一方面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减少重复统计,最大限度地减轻社会调查负担。另一方面对外公布的各种统计数据、统计图表和统计分析文章,力求简洁、清晰、明了,要把枯燥的数据、专业的图表和术语转化为贴近现实、贴近大众的表达方式,便于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理解。五是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信息价值实现上的适用性。及时了解、掌握各级领导决策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在调查之初就要考虑收集的统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符合用户的需求,从而缩小统计信息供应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适销对路的统计产品,才能使统计数据发挥最大的效益回报。
3、转变理念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主动性。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紧扣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题,主动搞好服务,及时反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积极拓宽服务领域,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的同时还要为企业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二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在开展统计服务和统计分析时,除要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的同时,更要注重分析的质量。服务的角度要准确,服务的内容要充实。对社会、经济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认真选题,做到分析问题透彻,提出的建议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三是进一步增强服务的实效性。把握经济趋势、科学预测,由事后分析为主向事后分析与事前预警预测并重转变,改变过去单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的做法,在深入研究问题、提供实用有效的产品上下工夫。
伴随着普通高中的快速发展,办学规模也呈膨胀式不断扩张,工作难度相应的加大,对于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重要性可想而知,只有统一思想,提高对于工作的认识,切实打牢基础工作,才能使学校的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水平。会计要通过收集、处理一些信息,对于学校的财务支出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改造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如果没有健全的基础性工作,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就会失去可靠地保证。
(二)管理提升,制度先行,有力保证财务规范运行
普通高中要充分认识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察制度,对于会计的基础性工作加大管理,确保每项工作都落实到实处;对于会计所做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完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要及时进行修改,避免使会计成为摆设,缺乏可操纵性。还要对于会计进行财务管理文化的教育,引导他们的行为,形成以制度管理财务,按照制度办事的良好氛围。从而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有力的保障财务的规范运行。
(三)民主决策,分级管理,努力做到科学的决策重大经济事项
对于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方面,要始终严格执行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熟悉,然后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建立经济事项民主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到人。让教职工有组织的参与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增加财务公开透明度。
(四)强化内部控制,使基础工作趋于规范化
为了让基础工作有序的进行,要以内部控制为着力点,强化监察对于会计工作的约束作用。学校要专门设立内控小组对于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查察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以及账簿的设置等是否符合要求。审核会计的核算是否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监察审批流程和手续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业务处理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通过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使学校的会计基础工作有经常性的监督,从而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
(五)合理编制,强化预算约束
普通高中应该在充分了解本校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在总结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客观的对于本年度国家的一些政策进行分析,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使预算更加的切合实际,发挥其在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只要是重大的投资,会计都应该做好预算,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财务人员是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操作者,也是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没有财务人员正确的落实和监督,财务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为了加强财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提高管理效益,应该采取以下方法:积极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开阔财务人员的视野,增强财务人员对于政策的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学校自身发展状况对于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三是鼓励学校财务人员的自学,要求他们自学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特别是财务管理领域的新思维新方法,进而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开拓眼界;四是鼓励财务人员在闲暇之余参加社会的培训和学习活动,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会计职称考试等,不断提高其资质水平。
(七)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全面提高财务信息化管理
为了适应在新的形势下学校财务工作的需要,要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学校的财务办公条件,配备足量的先进的硬件设施,招收正规的财务会计,建立新的财务管理系统,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各部门的无缝连接,使财务工作走向信息化,提升管理水平。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1]和非要素的变更。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变更,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其源自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债权人的更改(即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更改(债务承担)、合同标的更改(变更给付)、合同性质的更改(如变更租赁为买卖),以及期限和条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关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罗马法。所谓相似指的内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体相当于广义的合同变更,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合同变更不同。合同的更改,发生旧合同消灭和新合同产生的效果;而根据合同变更,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因此,合同更改是债的消灭原因,而合同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务变更合同,而没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4]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债务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先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主张的),这个债要被消灭并由新的债取代之。通常,只有当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使用该概念。根据更为普遍的实践,该当事人必须是已被免除的原义务人或者原债务人的替代者。[5]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论上,债务更新几乎与替代合同是同义语,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时清偿的效力,同理,债务更新也具有清偿的效力。在此意义上,与大陆法理论上的合同更改相似。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决的一种方式。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当事人协商变更相类似。
二、比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合同变更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和451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第450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根据,即协议变更、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决而变更;第451条则规定了情势变更而引起合同变更。[6]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7]
法国民法典未规定合同变更的一般准则,但是却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定理由。同时,当事人与可通过约定而确认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别是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即法国的立法者有时也通过立法去改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有的规定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提高。如根据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规定,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的租金均有相当幅度的增加。有的规定则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降低。而有关商业租金的规定则更加灵活,它规定在3年内,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变更租金,法官可根据“当地价格”对该租金确定合适的数额(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8]实际上,尽管法国法院坚持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以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9]并指出:“法官无权确定或认可一项提高了的价格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订立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②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体的、个别的情形为维护公正而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这也是法国立法上从未“禁止”法官变更合同的原因。[10]
德国民法典第313条[交易基础受干扰]规定了情势变更。该条第1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在合同订立后发生重大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如预见到这些变更,就不会订立此合同或将订立其他内容的合同,如在考虑到个案的全部情况,特别是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风险分担的情况后,无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则可以要求对原合同予以调整。”第2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根本性设想后来被发现是错误的,等同于情势变更。”[11]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上述规定是是纳入法官法的结果。③
1994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而不是国际公约,但它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制定的,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还总结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12]
三、我国民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对该条规定采反对解释(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之结果者,谓之反对解释。换言之,即对于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即其反面而为之解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1972年台再字第62号判例,作反对解释曰:“债务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发生之轻过失责任,依民法(指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方法)第222条之反面解释,非不得由当事人依特约予以免除。”即为典型适用反对解释的结果。[13]可得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作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了认定重大误解的标准。第72条界定了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第73条第1款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了欺诈的认定标准。第69规定了胁迫的认定标准。第70条规定了乘人之危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第2款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所列的合同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看来,我国合同变更制度在立法上被区分为当事人变更和司法变更。当事人变更即民法通则第57条、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变更包括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从上述我国法上关于合同变更制度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立法者立法态度的变化:
1、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可以变更合同;而合同法除了规定了前述二种情形外,还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情形。该情形在民法通则上是被规定为无效合同的。④
2、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若采目的解释⑤的方法,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变更,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显失公平的,适用的制度应当是情势变更,而不是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通常是情势变更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3、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合同变更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即行为成立起一年内。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
4、民法通则将合同变更制度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即第四章第一节。合同法则规定在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即第三章和第五章。
与上述立法例比较,也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合同变更的制度的特点:
1、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更改或者债务更新的规定产生旧合同消灭,新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换言之,是债的消灭的原因。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
2、合同变更的范围,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大体包括以下几类(不限于下列):(1)发生了情更的合同。情更是合同变更的重要事由,已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法院可对此类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变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变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裁判变更。我国立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属此类。(4)一方实质性违约。《俄罗斯民法典》作此规定。我国立法目前只规定了上述第(2)、第(3)种合同可裁判变更。对一方实质性违约的,法院是否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合同,没有规定;对情更制度也没有规定。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这是变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标准。(2)依据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对合同的理解予以变更,这主要适用于因错误、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声明为前提。而我国立法对此则缺少规制。
4、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条规定法院在裁判变更前,应听取鉴定委员会的意见,而鉴定委员会须由三个以上的委员组成,其委员原则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预先从有特殊知识和经验者中选任或者从当事人合意选定者中指定。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从纵向上,我国合同变更制度在立法上发生了变化,其适用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在横向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我国法上合同变更制度设有一般性的规定,不是作为债务消灭的原因,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中,而是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制度而规定在合同效力中。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种独特的可变更合同制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分散。合同法第三章第54条规定了可变更的合同类型,也可称为法定变更类型。第五章第77条规定了协商变更,第78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⑥这样规定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此,笔者建议将合同变更制度集中规定到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制度中,可能会更好。当然这只有靠立法论才能解决。
2、我国合同变更制度的范围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实为一大缺失。情势变更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项相当成熟的制度,实有规定的必要。这也只有立法论才能解决。我国民法学界对此也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并对此问题已有较为充分的论证。[14]只是由于立法机关的原因才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15]具体而言,即立法机关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授权条款,恐怕会产生法官滥用裁量权之弊端。[16] 在解释论上,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留下了空间。根据德国法的官方解释,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后情势发生决定性变化;(2)该情势并不是合同的内容;(3)当合同当事人预见到该情势时,则将不再订立该合同或以其他内容订立该合同;(4)在考虑到所有具体情况、特别是合同或法定的风险划分后,无法期待信守合同。[17]由此可见,合同订立后,至合同终止前的阶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发生当初无法预料的变化,若继续维持该法律关系的效力,则显失公平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才是情势变更原则发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出现显失公平情势的调整,以维护法律的公平。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司法变更的一种类型。
3、如上所述,我国合同变更制度没有规定变更的标准,所以,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规定,既使合同的变更具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也使法院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增加了行为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4、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对对合同变更的程序没有规定。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立法建议。即(1)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变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观依据,并对裁判变更行为作出充分的说理、论证,以表明自己作出变更的理由。戈尔丁总结出了程序公正的9项标准,其中两条就是“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和“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18]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义。(2)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应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具体方式,可以借鉴日本的作法,组织鉴定委员会;或者依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当事人经济能力及诉讼简便,可以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委员会鉴定。法官的判决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在不予采纳时应写明理由,以求公正解决纠纷。[19]笔者深以为是。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规定的增加、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其根据是合同的变更。[20]基于这种观点,其请求权的根据则是合同法第54条,即只有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违约金。这种观点不妥当。理由是:第一,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此可知,误解的内容不包括违约金问题。违约金作为违约后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在违约后才能承担,将违约金视为赔偿性的,在承担前只是赔偿额的预定,而不是损失,只有在承担后方能称为损失。因此,违约金增减请求权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不能根据重大误解请求增、减违约金。第二,显失公平主要是给消费者用的,作为商事主体一般不得以此理由进行合同的变更。而违约金条款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因此,当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据显失公平来要求增、减违约金。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合同。适用该规定的主体要件是受损害方,即受到实际损害的当事人,如前所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一方通常是违约方,违约方在主张减少违约金时,通常并没有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此情形下,违约方谈不上是受损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约方。因此,违约方根据该规定主张增、减违约金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增、减违约金的根据不是合同变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只有根据该条的规定主张增、减违约金,才能证明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注释:
①替代合同,是指通过订立新的待履行合同可以即时清偿既存请求权。无论先前请求是订立替代合同时尚未到期,或者是要求就以前的违约进行补偿,情况均是如此。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93。
②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50年1月18日判决,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4。
③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女士为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撰写的导读,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新债法中的观点。转引自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德国债法现代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④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
⑤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
⑥该条的规定在学理上属于法律拟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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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90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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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22。
[5] 见Riverside Co.v.American Co.,139A.276,107 Conn.40 (1927)。转引自 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00.注释第37。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2基于网络平台的教学拓展除了在课堂上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基于Blackboard平台的基础医学导读学习平台对教学有很好的辅助作用。通过这一平台实现了与学生的充分互动,可以及时收集教学反馈信息;讨论版围绕医学相关热点问题的讨论,一些有价值的图书资料和网站推介丰富了教学内容,促进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此外期末考试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也通过此平台进行,确保了整个教学过程的顺利实施。
(1)在信息处理和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人们在办公时越来越依靠计算机来完成相应的工作,而信息处理和管理系统都可以很好地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计算机通信技术应用到信息处理后,大大提高了人们信息交流的速度,同时还减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另外一方面,一些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来联系新客户、处理内部管理业务等,同时还开发了VPN技术,来办理企业的异地业务,从而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企业赢得了巨大利润。
(2)在多媒体领域中的应用
计算机通信技术运用在多媒体领域体现了很多方面。首先在传统的电视、计算机方面,计算机通信技术推动了网络电视、手机网络的发展,很多电视厂家都在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来加强自己产品的革新;其次在多媒体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传输方面,大量的计算机通信技术也运用到其中,比如远程教育、视频通话等功能开始陆续出现,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办公教学需求,还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娱乐需求。远程教育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也是发展比较成熟的一种,打破了以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可以在家中就可以完成相应的文化教育,这样既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就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随着远程教育的不断开展,这种形式的教学模式也成为我国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一种模式。
(3)在即时通信中的应用
即时通信技术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种通信方式,比如手机下载的QQ、微信、微博、饿了吧等APP软件就是其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一种,而计算机通信技术就是它们得以利用的主要工具,主要原理在于手机终端通过服务器和其他手机终端进行信息交换,从而实现网络通信的目的。这种即时通信的大量普及对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非常大的作用,比如人们利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可以实现远端即时对话,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利用淘宝、京东商城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人们利用饿了吧、美团网就可以在家中等待自己团购的快餐等。所以我们的日常生活正在慢慢被计算机通信技术而改变,从衣食住行的每一个角落都有计算机通信的介入,这样大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起居,节省了人力物力,这就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魅力。
(4)在远程控制中的应用
远程控制是计算机通信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也是进一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趋势。比如目前苹果公司的产品就是利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来实现远程控制,人们可以直接利用手机就可以对家中的设备进行指令,从而更加方便人们的生活。计算机通信技术在远程控制中应用的原理在于:家庭终端设备和电话、计算机等工具相连,从而通过后者来操纵前者的运转,达到指挥的目的。
2设计要点
2.1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性能
本次设计采用西门子S7-200CN型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本机集成8输入/6输出共14个数字量输入/输出点,可连接2个扩展模块。6K字节程序和数据存储空间。4个独立的30kHz高速计数器,2路独立的20kHz高速脉冲输出。1个RS485通讯/编程口,具有PPI通讯协议、MPI通讯协议和自由方式通讯能力。24V直流输入,24V直流输出,100~230V交流电源,24V直流输入继电器输出。
2.2PLC外接电路设计
该附加系统外接电路需接入线圈电压为DC24V的继电接触器两个,起动按钮一个及停止按钮一个。其中K1、K2为两个外加线圈电压DC24V的继电接触器,线圈电路中分别串联K2、K1常闭触点实现互锁功能,防止程序时间间隔设计或操作过程中的误操作而导致K1、K2同时接通,出现试验系统主电路短路事故。试验中,通过控制接触继电器K1、K2线圈的通断电,利用其常开触点的接通与分断,控制可逆起动器接触器线圈的通断电,实现可逆起动器接触器的接通与分断。启动按钮给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提供触发信号,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开始运作。停止按钮实现中止功能,可随时中止试验。
2.3试验系统与可逆起动器的连接
可逆起动器主电路与控制电路分开。在原接通通断试验系统变压器与阻抗柜(电阻、电感调节控制柜)的基础上调试试验所需电压及电流,接入可逆起动器主电路。试验系统提供与可逆起动器的断路器线圈电压相对应的电源单独给断路器线圈供电。KM1、KM2为可逆起动器两断路器线圈,分别串联于接触继电器K1、K2常开点,通过控制接触继电器K1、K2常开点的交替合分实现可逆起动器两断路器线圈的交替接通与分断。
斯密视分工为经济发展的根源,但分工却颠覆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越来越专业化且相互依存,每个人都只参与很少一部分产品的生产,并用所得收入交换其他产品,这就导致了生产和消费的分离。这种分离主要体现在空间、时间、信息、所有权和价值五个方面:空间分离产生于生产者和消费者选址在地理位置上的不同;时间分离产生于生产与消费时点的差异;信息分离是指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彼此信息的不确定;所有权分离是指生产者拥有产品所有权而消费者却不拥有;价值分离是指生产者和消费者关于产品保留价格的差异[2]4。生产和消费的分离导致了《国富论》第三编中所涉及到的城市兴起与商品流通等国内贸易问题。马克思指出,商品流通对于社会大生产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大规模的社会生产必须以大规模的销售为前提,如果商品不能转入流通过程,生产就要陷入绝境。流通一端联系着生产,一端联系着消费,实现两者有效对接,并凭借专业化优势,极大节约了产品转移过程中的流通费用,进而降低了产品价格。但流通的功能却不仅限于此,它通过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的有效融合,既能以各种途径鼓励即期消费,又能指导生产满足潜在需求。本文以下部分将主要围绕生产与消费信息分离所导致的搜寻成本、需求不确定及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空间分离所产生的退换货成本与第三方交易场所,来展开相关分析,并在其中穿插流通中介对价值分离所导致的供需双方保留价格差异的解决。
搜寻成本的节约
人们利用市场机制买卖产品会存在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搜寻、谈判协商及合约执行与事后监督等),成本过高必然会阻碍交易的实现。流通中介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搜寻经济等可以创造出节约交易成本的机会:首先,生产者的交易量要受到企业生产能力与产品市场容量的制约,消费者的交易量也要受自身需求的限制,而流通中介通过扩大采购和销售对象来增加交易量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其次,由于不同种类产品所需流通设施(店铺、货架、仓库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流通中介同时经营多种产品就可以实现范围经济;第三,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在知识分散与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要寻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就必须支付一定的搜寻费用,而流通中介作为二者的交易中心能实现信息的提炼与整合[2]41-53。由于最终消费品买卖极少涉及到谈判与合约执行监督等成本,经济学家着重强调了搜寻成本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尤其是对消费者来说,市场上的产品价格、质量等各类信息都是离散的,即使是同质产品往往也会存在不同的价格,消费者要寻找到适宜的产品就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即搜寻成本,它主要包括为搜寻相关信息而付出的时间、努力、金钱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因此而使内心感受到的各种不便等[3]。消费者购物前必然会在不同产品间寻求比较,如果某种产品的信息搜集成本过高,那它就肯定不会出现在消费者的考虑范围内,消费者与该产品生产者间的交易也就不可能发生。由此,我们可以导出以下两个研究方向:搜寻成本对交易的影响以及如何降低搜寻成本。(一)搜寻成本对交易的影响在第一个方向上做出重要贡献的是Stahl(1989),他构建了一个包含有限数量同质厂商与异质消费者且存在唯一混合策略对称纳什均衡的博弈模型,设定一部分消费者(比例为μ,0≤μ≤1)拥有关于产品价格的完全信息,另一部分消费者(比例为1-μ)存在一个固定的搜寻成本,则随着μ从0增加到1,纳什均衡价格也将从完全竞争价格逐渐提高到垄断价格,即社会总搜寻成本的增加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厂商垄断地位的形成与消费者需求的减少[4]。Cason和Friedman(2003),Cason和Mago(2010)等在实验条件下对Stahl的结论进行了检验,发现实验结果与理论预期非常吻合:社会总搜寻成本越低,则产品均衡价格越低,消费需求越高[5-6]。(二)基于搜寻成本节约的流通内生演化既然搜寻成本节约对应着产品价格降低与消费量增加,那么如何降低搜寻成本就成为当务之急。可以想象,当搜寻成本过高使得买卖双方缺乏耐性而愿意支付一个合适的溢价时,专门的流通中介就可能会出现。一方面作为众多生产者的代表,流通中介可以凭丰富的备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通过“一站式购物”降低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另一方面作为众多消费者的集中代表,流通中介通过大批量进货也降低了生产者的搜寻成本,他们无需在茫茫人海中寻找对其产品有需求的消费者;同时“分工和专业化优势还会使其在寻找合适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时速度更快,匹配供求关系上更具效率性”[1];此外,广泛分布的流通中介还拉近了其与消费者的空间距离,降低了消费者搜寻过程中的路途成本。通过降低搜寻成本、缩短交易时间,流通中介就可以及时满足双方有效需求并获取利益。Shevchenko(2004)和Watanabe(2010)都从降低搜寻成本的角度阐释了流通中介的内生演化。前者设定经济系统中的每个主体都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由于分工和专业化,他们只生产一种产品但同时消费多种产品,经济主体要想通过交换满足多样化需求就必须进行有成本的搜寻,而流通中介通过维持一定量包含各种产品的存货可以帮助他们节约搜寻成本;当从事流通能获取超过生产的额外收益时,部分主体就转变为流通中介,流通中介的均衡数量取决于匹配生产消费所获取收益与维持存货所耗费成本的比较[7]。后者则构建了一个流通中介从生产者中内生演化的均衡模型:设定市场上最初只存在一定数量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两者直接交易需耗费一定的搜寻成本,如果某个生产者想成为流通中介,就必须花费一定资金用于店铺、仓库及其他运营设施的投资,以保证他能从生产者手中购买大批量产品并通过为消费者提供稳定的多样化选择节约其搜寻成本,这将帮助他向消费者索取一个高于进货价格的产品售价。只要消费者数量足够多从而确保其获取的净收益超过作为生产者时的净收益,流通中介就会内生演化出来[8]。(三)节约搜寻成本对消费的促进流通中介不仅通过专业化经营和集中化交易便利消费者的直接搜寻,还会主动将其拥有的相关产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这些都会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有效促进消费。其一,边际效用递减原理表明产品边际效用在零点附近最高,因而多消费一种新产品总是更好的选择,流通中介通过增加备货宽度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决策空间,就刺激了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消费。其二,流通中介通过降低搜寻成本,便利了消费者在更多产品间的权衡比较,这将对生产者的定价造成压力,形成较低的市场均衡价格[9],增加需求并提高社会福利[10]。其三,在单个生产者与消费者(两者都是风险中性)面对一单位产品的双边交易中,一个掌握产品成本信息的风险中性流通中介的出现被证明能降低生产者的保留价格并提高消费者的保留价格,这意味着交易可能性集合的扩大[11]。其四,部分研究分析了有限数量的异质消费者(对应着异质搜寻成本)面对有限数量的同质异价产品时的搜寻行为,通过构建N维非线性系统方程求解市场均衡,证明产品价格与搜寻成本的离散程度正相关,搜寻成本分布越集中,则产品平均价格越低[12];而流通中介作为众多厂商的代表降低了消费者搜寻成本的离散程度,从而也就降低了产品的平均价格。(四)流通中介反馈需求信息引导生产流通中介不仅通过大批量重复购买降低了生产者的搜寻成本,其在帮助生产者识别消费者偏好方面亦发挥了重要作用。产品生产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不同质的各类需求,卖要特别适应买;但消费者偏好却是隐性不可预知的,且极易受到各类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由于信息不对称,生产者对消费者需求唯一确定的了解就是需求是不确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生产行为的盲目性并造成产品滞销与资源浪费。由于流通中介提供的产品种类更丰富,与消费者交易次数(相比生产者)也更多,因而“更容易收集到消费者的需求、习惯及偏好等信息”[13]。大量证据表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通过分享需求信息能获取更大的利益[14]。在一定的激励条件下,流通中介将其拥有的相关信息逆向传递到生产领域,可以帮助生产者降低其面临的需求不确定性[15]:一方面,有效的需求数量预期可以指导生产者制定更精确的生产规划,减少不必要的库存成本与缺货损失[16-17],这将有利于产品价格降低与消费增加;另一方面,有效的需求结构预期将促使生产者更有针对性地开发、生产出满足消费者内在需求的产品,不断地把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消费。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规避
生产与消费分离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了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仅凭外观很难判断产品内在质量,甚至要经历很长一段消费期后才能对其有效识别,这就很容易诱致厂商以次充好的道德风险问题。劣质产品充斥市场不仅会抑制需求,还会加剧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均衡状态下消费者只以低价购买劣质产品,优质产品则被驱逐出市场。解决上述问题的几个有效机制包括产品质量认证以及通过广告树立产品声誉等,但这都需要企业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且虚假信息的充斥有时还会使这笔花费收效甚微。如果信息无法在消费者之间有效传递,那么生产某一类或几类产品的生产者在与特定消费者寥寥可数的交易中就缺乏足够激励披露产品质量和成本信息;同样,特定消费者在某一产品极为有限次数和数量的购买中也将不愿支付高昂成本认真调查产品相关信息。但现实中的产品交易却并没有因此而中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流通中介作为内生的替代方案,通过大批量购买与持续性销售,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有限博弈转变为由其连接的无限博弈,从而有效摆脱了“囚徒困境”,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和预期。(一)驱逐劣质产品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对流通中介来说,出售劣质产品往往会经由口碑效应影响其余所有产品的销售,良好的声誉则有助于其获取更高的溢价[18]。为避免声誉受损,流通中介会威胁存在欺诈行为的厂商断绝未来的所有交易。由于流通中介相比单个消费者会“让厂商的坏名声传播得更快更广,导致其销量短期内出现巨大下滑”[19],因而这种威胁就是可信的。厂商要想从与流通中介的持续交易中获利就必须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在只考虑产品价格与质量的二维属性时,一个良好声誉的流通中介甚至可以实现生产者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的帕累托最优,保证均衡状态下其索取的产品价格与质量严格正相关[20]。同时,流通中介还会通过事前控制和事后反馈进一步保证质量:一方面,通过设立质检部门,流通中介可以在进货时利用“专业化优势对产品优劣有效识别”[21],为消费者提供售前质量保证;另一方面,多样化销售使得流通中介更容易收集到消费者对各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评价信息,从而在未来采购时剔除假冒伪劣及其它不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值得一提的是,一定条件下,即使流通中介缺乏声誉且不了解产品质量,也同样能有效制约生产者的道德风险,Garella和Peitz(2000)通过构建两厂商寡头垄断模型证明了这一点。其基本思想在于设定生产优质产品能获取更高的净收益但成本也更高,消费者和流通中介都不具有产品质量信息,但两厂商了解彼此质量。若不存在有效的分离机制,则相比生产优质产品,厂商以次充好会更有利可图,这将导致优质产品厂商收益受损,但其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进行质量认证可挽回部分损失。因此,当两厂商都选择自销时,均衡状态下他们都会生产优质产品并进行质量认证;若厂商都选择经由流通中介销售产品,则只有当流通中介同时销售优劣两种产品时,优质产品厂商才会进行质量认证,博弈的完美贝叶斯均衡表明,此时两家企业都会生产优质产品,这就有效避免了厂商的道德风险,并且流通中介的存在还节约了厂商的质量认证费用,提高了社会福利[22]。(二)实现质量分离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厂商道德风险得到制约后,逆向选择也就迎刃而解。Biglaiser(1993)最早发现将一个垄断性流通中介引入存在逆向选择的动态市场可以明显改善市场效率:一方面,流通中介与生产者的交易次数更多,购买量更大,因而有更强的动机去调查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流通中介提供的产品种类更丰富,与特定消费者的交易也更频繁,为了建立良好的声誉以便从持续易中获利,流通中介会有更大的激励准确披露产品质量信息。设定众多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选择相互间直接进行交易或经由流通中介间接交易,则均衡状态下,所有高质量产品都将通过流通中介销售,并且消费者对流通中介也有足够的信任,而低质量产品将由生产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从而“柠檬效应”就得到极大缓解[23]。Biglaiser的结论得到了Chu(1994)的呼应。他们描述了一个包含若干厂商、流通中介和消费者的无限期动态博弈过程:设定生产高低质量产品的厂商数目分别为n1、n2,拥有优劣声誉(优良声誉必须通过事前一笔巨大的投资来建立)的流通中介数目分别为n3、n4,厂商和流通中介拥有产品质量的完全信息,消费者只知道质量优劣的概率分别为n1/(n1+n2)和n2/(n1+n2),但在购买后能准确识别质量信息。模型假设零售中介销售低质产品会使其在未来交易中失去所有高质产品的购买者,则均衡状态下将存在唯一的分离均衡:所有高质量产品厂商都将通过声誉良好的零售中介销售产品,而低质量厂商将通过无声誉的零售中介(譬如折扣店)来销售产品[24]。相应的实证研究也表明,流通中介的信誉可以成为产品质量的传递信号,当流通中介拥有良好的声誉时,消费者通常会认为其销售的产品质量也更高[25]。因此,对于那些生产高质量产品但缺乏足够名气的厂商来说,相比投资于成本极高却往往又难以收到良好效果的广告,利用卓有声誉的流通中介来销售产品也许是个更好的选择。
购物环境对消费的促进作用
虽然产品交易早已存在,但自19世纪末百货公司兴起后,人们(尤其是女性)才开始逐渐享受到购物所带来的愉悦和满足感[26]。至今,逛街购物已演变成一种休闲活动,其过程本身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享乐型价值[27-28]。由于人们在购物时并不只是基于产品的价格、质量、外观或其它属性做出决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认知和情绪的左右;因而作为消除生产和消费空间分离的第三方交易场所,流通中介所提供的购物环境就可以借助一系列物理参数创造出一种视觉、听觉或嗅觉上的感官印象,作用于消费者的精神状态并影响其购物行为。正如营销学大师科特勒所言,“产品非常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它在哪里被购买和消费,许多情况下,购物环境比产品本身还要重要”。Donovan和Rossiter(1982)首先将环境心理学中的“环境刺激—情绪状态—行为反应”模型引入到购物环境与消费行为的关系研究中,证实舒适的购物环境通过作用于消费者情绪,提高其愉悦和兴奋,确实能增强其店内逗留时间和购买动机[29]。自此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借助这一模型检验购物环境(包括店铺的气味、音乐、颜色、灯光及店员服务态度等)对消费者购物行为的影响,且绝大部分研究都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向关系[30]。例如,Sherman等(1997)证实店铺氛围会对消费者情绪(包括愉悦和兴奋度)产生积极影响,而情绪又会影响购买决定,尤其是愉悦感会增加其店铺逗留时间、消费支出和购买数量,并且即使消费者事先已有确切的购物目标,这种愉也会刺激计划外的购买[31]。Fiore等(2000)的研究表明,音乐和灯光衬托下令人愉快的产品展示及与周围环境相匹配的香气有助于消费者的信息处理和心理映像,能为其带来情感和认知上的快乐,显著提高其购买意图和保留价格,并且心理认知上的体验比产品本身的有形属性(如颜色、花样、款式等)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影响更大[32]。Morrin和Chebat(2005)发现,大多数冲动性购买者的行为主要受情绪的影响,慢节奏的背景音乐通过作用于情绪能显著促进其消费支出;而大多数理性购买者的行为则主要受产品价值认知的影响,空气中弥漫的橘香通过作用于认知会增加其消费支出[33]。Morrison等(2011)则实证检验了购物店的音乐(音量高低)和香草气息等无形氛围因素对年轻购物者购物行为的联合作用,发现音乐和香气对消费者的情绪有显著影响,激昂的音乐和芳香所产生的刺激会提高消费者的愉悦水平,增加其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支出[34]。反之,当购物环境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或令人感到不快时,消费者的店内逗留时间和消费支出都会减少[35]。
退换货成本的降低
我国当前建筑行业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中一项特别关键的安全保障设施,其人身安全与建筑物安全紧密相连。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陪同着电源中断,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应急照明技术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并引起了消防部门、设计单位的高度重视。
1 消防照明系统在实际运用中的不足与缺陷
(1)消防应急照明设施安装和使用不规范
消防工程监督检查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消防部门从事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缺少,这与庞大的检查量形成强烈矛盾,不可避免使当今建、构筑物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产品存在不少遗漏问题,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时候就会出现如应急照明设施安装地点和安装位置不规范的现象; 另一种情况是,部分用户认识不到位,片面的认为消防应急照明设施影响整体装修效果,而将其设在偏僻、不易发现的位置,有的为了防盗竟然将其藏匿起,这些不规范的安装和使用必然导致关键时刻这些应急照明设施起不到疏散照明的作用。另外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规格、文字、色彩、语言上的不统一也容易造成紧急情况下人们的误解和混乱。
(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产品“先天性不足”,超使用年限现象比较严重
就一个行业产生到形成规模来说,消防应急照明产品作为消防产品的其中之一,其标准出台较晚,由此造成了市场上多数应急照明产品与国家规范标准相差较远。如在产品指标方面存在应急初始转换光能量比( 荧光灯类) 不够、过充电指标超标、未采用专用灯管等问题。国家标准 DB 1100A700-90 及 GA 54-93 中都规定应急初始转换光通量比应不低于正常光通量的 70%,而现行使用的产品中,很大一部分产品未能达到该指标要求。一旦这些未达标的产品流入市场被建筑工程使用,势必造成的结果是在火灾事故中,正常照明被切除或者无法正常使用后,疏散照明的照度必将达不到人的视觉最低要求,起不到疏散、照明的作用; 另一方面,有许多产品的过充电指标已严重超出标准范围,也直接影响蓄电池和灯管的寿命; 还有很多发光灯管采用普通照明灯管,其正常照度和正常发光寿命霎时间均比不上专用应急照明灯管,其安全性能指标也欠佳。公安部局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截止2011 年,按原行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全部予以报废,各地公安机构应各负其责,严厉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虽然部局已有名文规定,但仍有部分应急灯具生产商对此规定置之不理,为了谋取利益,仍然依照原行业标准生产,只是简单更换包装和使用说明,继而将不合格产品又投入市场。
(3)应急照明灯具在日常生活中的设置没能严格依照行业规范要求设置
在大部分应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或多或少都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 应急照明不是采用专业的照明系统,而是用民用照明替代应急照明,因为一般的民用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低于 IP20 级,所以在火灾发生时,民用应急照明灯具就不能正常使用,因此介于消防应急照明设备的特殊性,其他的任何照明系统都是无法取代的。
2) 如今的应急照明灯具与普通照明灯具的外形没有太大差别,易造成视觉上的错觉,所以往往给监督员的检查工作增加难度,此外,有时由于安装过高,在火灾发生时容易被烟雾所遮挡,从而也就失去了应急照明的意义。
3)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配置问题。例如经常会碰到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一般都达不到 30 min,并且在和应急工作电源之间转换时,某些应急照明灯具的光通量不足光源在额定电压光通量下的 70%等。
(4) 应急照明系统的线路敷设没有严格遵守规范的标准
在日常消防检查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存在于多数建筑工程内部的应急照明系统线路,几乎都没有经过特殊处理,只有少部分单位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采用了防火或阻燃的处理,即使是这样,也有个别的单位在引入灯具软管、接线盒、接线头等细小的地方还是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此外,某些灯具的接线控制方式也是和灯具本身的使用说明相违背的,将消防应急照明和一般照明灯具线混用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的。
2 应急照明问题的解决方法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各类建筑物的数量急剧攀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已成为建筑消防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被广泛应用,其质量的优劣与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所以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适当开展培训,普及消防应急照明常识。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要经常性的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灌输消防应急照明的基本常识和安全知识,使他们懂得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常识,增强他们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本领。只有在平时多检查、勤保养,关键时候这些设施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2) 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厂家和商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消防部门要针对性的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并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引导教育,对于顽固不化的使用者适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安检、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应要求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生产厂家和商家对用户出具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注明其出厂日期、各种配件的使用年限和最长寿命期,以提醒用户慎重选择消防产品。
3) 配置应参照有关行业标准以及规范的要求。在日常的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告知相关单位有关应急照明设施的设置要求,对于发现普通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混用的情况,应立即指出,并责令单位及时更换,同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设置高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设计初期一定要考虑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电源问题,避免工程竣工后出现楼梯间、通道等地方没有设置基本的供应急照明使用的接口。对于一些环境复杂、疏散难度大的特殊场合,更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必要、合理的应急照明设施。
4) 线路敷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关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的防护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应急灯具》等规范中已有明确说明,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线路必须要进行防火处理,当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管,在软管、接线盒、接线头等地方都要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暗敷时,必须在非燃烧体结构内,要求保护层的厚度也不应小于 3 cm。此外,针对消防应急灯具,其配电设备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同时配电线路也应该根据防火分区的设置来划分; 明敷时,配电线路必须敷设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内,并涂防火材料用以保护。只有在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下进行线路的敷设,建筑物内的消防应急灯具才能发挥最佳效能。
3 结束语
应急照明在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与财产方面起到了特别关键的作用,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控制、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应急照明正迅速朝着智能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怎样使应急照明设计既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标准和规范,又能满足各种实际需求,还需要广大设计工作者共同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