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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6-16 22:37:1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服务行政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服务行政论文

篇(1)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较为严重,旧体制下最困难的问题被积淀下来,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也已凸现。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与行业垄断、假冒伪劣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既不符合WTO规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发展。服务型政府,正是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也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三个代表”的最终落脚点。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

2.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风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计划,提出新形态的公共服务以符合未来社会的需求。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都体现了政府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

3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1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具体而言,要着重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主动性。国家公务员要有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热情,善于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会做调查研究,能够以敏捷的反应能力去体察、了解社会客观事物,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公务员能够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达到行政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寻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经济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而国家公务员在理念上,要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政府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消除个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

3.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审批要追究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特别是要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审批也应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3.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构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运转机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审批、审核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公开所有办事过程,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3.4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政府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3.5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

要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必须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授权并运用政策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或私营机构承担一些公共服务事业和产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会的成长,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向之一,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篇(2)

服务型政府是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的宗旨,核心是“服务”民众,考核指标是民众的满意度。服务型政府不仅重新界定了政府所享有的公共权能的权限,更重要的是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强调职权与责任的统一性。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曾说“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可见,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必须有公共责任来约束,否则有权无责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我国,从长期的全能主义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更需要有完整的责任体系来支撑。

1.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笔者经过查阅文献发现,我国学界主要从政治学、法学、行政学、伦理学及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对政府责任进行了研究与探讨。至今,学术界对政府责任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一是政府责任即是政府对自己的各种行为或者制度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并对政府的消极行为进行制约,该观点把“政府责任”看作是是一种责任形势,推崇“负责任的政府”,是责任政府的操作层面,是责任政府制度化的实现途径和方式;二是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高效地实现公众的合法需求和利益;三是把政府责任视为政府社会回应力,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整体概念。尽管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政府责任进行了不同的论述,但从本质上看,政府责任均包含以下有两层含义: 第一, 政府及其公务员所负有的职责, 第二, 政府及其公务员没有履行职责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此外,学者们还对政府责任进行了分类,比较受到认可的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一是罗姆瑞克(Romzek) 把政府责任分为四种: 即官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职业责任, 并认为前两种责任强调严格的监督和较少的自由处置权, 后两种责任则允许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在国内不同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责任类别进行了论述: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福教授把政府责任分为五种即: 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和赔偿责任[2];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张强把政府责任分为政治责任、官僚责任、公平责任和绩效责任[3]。

2.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好比一部机器会出现失灵一样,政府责任也有缺失的现象,例如当下社会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等均把政府责任缺失推上了舆论浪尖。笔者认为所谓政府责任缺失主要包括政府的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以及不当作为三种情况。深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2.1从文化视角上来看,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的“君尊民卑,官贵民贱”导致政府责任意识不强。尽管后来我国政府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强调建立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这种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其心理积淀并未彻底消除,仍然在左右着我们的观念和行动,尤其是一些政府官员思想上未能从“官本位”真正转向“民本位”。正是传统的“官本位”心理模式在作祟,一方面激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促使人们对权力进行狂热的追逐;另外一方面,却淡化了行政主体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限地扩大权力的内涵,缩小责任的内涵,遇到问责就会出现“临时工”等替罪羔羊;同时,民众的“奴性”心态也为政府失责奠定了群众基础,群众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2.2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关键原因是相应制度尚未完善

纵观我国的现有制度中,很多都是用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管理对象,主要针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相对较少。实际上,政府及公务员握有公权,拥有公共资源的支配权,更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督,杜绝腐败和行政乱作为,损害公共的利益。但是由于制度的欠缺,政府失责的成本就大大降低,追究责任时难免遇到无法可循的尴尬局面,也让一些思想不端正的公职人员利用制度漏洞,趁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而得逞。

2.3我国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出现混叉的现象

集团理论认为在一个集体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这就严重影响了集体的效率。当前,我国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出现混乱的现象,他们类似一个庞大的集体,也会面临这种困境,从而导致责任行政的缺失。同时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同程度地负有责任,这样制度对他们的约束力是比较有限的,其后果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这种责任扩散心理容易使政府官员产生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从而不能够严格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其次,职能混乱给追究责任主体和确定责任限度时均带来不便,可能出现法不责众,或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很难举到震慑后人的效果,如一些行政人员看到别人在不负责任的行为之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因此也盲目效仿。

3.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的有效途径

篇(3)

一、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合理性问题。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上述规定表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不服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换句话说,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是税务复议的前置条件。

对于该前置条件是否合理,在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赞同者主要持以下两个观点:一是我国目前税制不太完善,税务争议比较普遍,加之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弱化,为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纳税人借口申请复议而故意拖延税款,在复议前要求纳税人缴清税款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①。二是法律之所以如此强硬地要求,当事人只有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才能申请复议,主要是考虑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如果当事人直接申请复议,按照现行税务争讼程序,从复议到诉讼,从一审到二审,至少要经历半年以上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税款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对国家利益可能造成损害。不仅如此,如果当期的税收不能当期入库,必须等讼争程序结束才能实现,这完全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②。与此相反,反对者认为:在复议前附加限制条件,不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而且有可能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③。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皆有其合理性。但总体上看税务行政复议规定的前置条件是不当的。理由如下:(一)该前置条件设置有违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因为当事人有贫富之差,是否交得起税款或担保而决定其是否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权利,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的,也是有违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二)该前置条件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控告、申诉的权利是相冲突的。我国宪法等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上述规定表明申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而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争议前置条件的规定有违宪之嫌。(三)该前置条件的设置有违“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此乃法律基本公理。而税务复议前置条件与这一公理是明显相悖的,故此规定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公理的。(四)该前置条件的规定在实践中运用弊端很大。在实践中,假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确属违法,而当事人又因征税机关征税过多而无力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能因有特殊困难而不能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更无法向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受到的侵害都无法获得法律的救济,等于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而且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也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样一来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综上,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设置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总的来讲由于其可能会成为防碍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障碍,故从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制约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角度出发,应对此进行修改。当然,为了维护税收的正当性和国家利益,可以相应规定,如果纳税人有利用税务复议制度的时间来转移财产以逃避纳税义务的履行,税务机关有权先行予以强制执行税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衔接模式选择问题。

以税务行政争议是否将税务行政复议作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复议前置模式,即把复议作为诉讼必经程序,另外一种为选择复议模式,即复议、诉讼可自由选择。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因纳税决定引发的争议规定为复议前置程序模式,而对于纳税决定争议之外的其它税务争议规定为选择复议模式。对于复议前置模式的利弊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赞同者认为:复议前置程序较为简便迅速,便于发挥税务机关的专业优势,可以给税务机关提供纠错机会,可以审查征税行为的合理性,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等④。反对者认为:复议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限制当事人的诉权,且效率不高等。

笔者认为:复议前置程序客观上确有一定的优点,如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等优点,但相对于选择性复议模式,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故笔者赞同税务行政争议全部实行选择复议模式,具体理由如下:(一)复议前置模式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是选择复议,还是选择诉讼,本应属于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不应强行规定。(二)复议前置模式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其公正性、中立性不高,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税务复议机构为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其难以超脱税务机关整体利益关系,故其缺乏中立性,公正性也就当然很差了。(三)从实践来看,复议前置程序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正确率较低,未能起到相应的作用。近几年来,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奇高⑤。上述事实表明税务复议机关未能公正有效地审查税务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决定,当事人最终还是依靠法院才公正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故复议前置模式实际效果不佳。(四)国外主要国家一般实行的是选择复议模式,而非复议前置模式⑥。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的税务争议复议与诉讼衔接的两种并存复式都修改为单一的选择性复议模式。

「注释

①万福、角境:《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制定中的几个问题》,载《税务》1989年第12期

②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488页

③傅红伟:《税务行政诉讼若干问题初探》,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篇(4)

2.象征式执行所谓象征式执行,也叫政策敷衍,是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执行主体仅在表面上做文章,建设“形象工程”,在执行活动中往往只做宣传而不务实际,或者前紧后松,或者阳奉阴违,而规避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在这种执行模式中,执行主体的具体措施在于口头上支持政策决策,或以书面形式表态,但却没有按照决策者的期望做任何事情。简单地说,就是将政策束之高阁而不予执行。它的欺骗性特点,往往会导致“错失政策执行的最佳时间,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资源的浪费”。

3.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公共政策执行领域,执行不力最常见一种表现就是富含替代性执行特点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事实上,这种表现所体现的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当上级决策符合下级利益时,下级会设法扩大利益范围;当上级决策与下级利益不符时,下级会努力使上级决策尽量满足下级的利益需求;而当上级决策约束下级行为时,下级往往会寻找替代办法规避约束或打政策的“球”。在这个利益博弈的框架中,形成的不良后果既包括导致政策既定目标无法实现,更重要的是会损害中央政府的形象,进而降低政策决策的社会认同。在这种模式下,政策执行往往会出现执行腐败。

4.机械式执行机械式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执行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所谓机械执行,是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对上级下达的政策机械地照搬照抄,包括只讲原则,不讲灵活;只顾上情,不顾实情;明知政策有漏洞,也不补救;明知政策执行起来会有偏差,也不纠正。实质上,这严重违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哲学规律。“这种呆板地执行政策的做法不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把过错归咎于政策本身,认为问题之所以没有解决是政策的质量问题。”综上所述,公共政策执行不力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些政策执行不力的表象,无一例外地突出了政策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主客观因素制约的问题。公共政策执行不力,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谓主观因素,主要包括政策执行者的自身利益和需求、执行者的素质缺陷、执行机构的管理缺陷以及政策宣传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等。客观因素则主要包括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政策环境的变化、目标群体所施加的压力、政策执行经费供给的缺位及相应法制不全、方法不当等造成的对政策执行行为监督缺位与乏力。

篇(5)

作者:毛瑞芳 单位:郑州市科技中等专科学校计算机教研室

凭证变更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凭证的确定和变更、台账的确定和变更、悬帐的确定和变更等,负责到报刊目录发生变更后,哪些数据库必须随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也必须保证能查询到变更以前的数据。订单管理模块主要负责订单的录入、变更、查询和统计。当报刊目录发生变更时,例如原计划按月刊发行,后决定按半月刊发行,则订单也必须改成半月刊发行并更改相应的数据,例如订阅金额等。2目录变更子系统的NTER模型ER模型是数据库设计的图形表示方法,非常适合概念性的数据库设计。为了扩展ER模型的功能,以及满足事态数据库的要求,更突出时变属性的时态性,也为了更好、更方便地表达及引用时态区间,提出了嵌套关系的时态实体-关系数据库模型(NestTemporalEn-tity-RelationshipModel),简称NTER模型[3]。运用NTER模型,根据基于时态分析原则来分析目录变更子系统中的客观因素。例如,对于报刊目录信息,将目录信息中独立于时间的属性(即不受时间因素影响的属性)置于“报刊目录自然信息”关系中,将时变属性(即受时间因素影响的属性)置于“报刊目录时变信息”关系中。在“报刊目录信息”关系中,用嵌套关系来表示随时间变化的各种信息,这样能够将各种信息统一归类管理,即克服了冗余数据多的缺陷,也便于查询。用NTER模型能够很方便、直观地描述时态数据库的三维实体对象。

最常见的是“新的报刊目录从2011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文字描述,其有效性与时间紧密相关,因此目录变更策略是一种典型的结构化时态知识。结构化事态知识,是指结构比较明确的知识,这种知识有时态特征。例如,某一杂志从2011年4月1日由月刊改为半月刊,该变更从2011年2月1日开始执行,整订价格由3.6元改为5.7元,则用标准表表示如表1:可以验证,各报刊的整订单价符合如下模型定义,可以用表来记录。(式略)4时态数据库的实现4.1时态数据库模型和查询语言选择对于报刊目录变更来说,不但要指明有效时间(起始有效时间,终止有效时间),还与事物时间有关,因此必须用双时态数据库(BitemporalDatabase)来实现。目前,时态信息技术仍处于研究和发展阶段,人们从不同的观点,提出了各种时态数据库模型。最有影响的时态数据库模型有13种,目前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和应用的时态数据库模型和查询语言主要是基于双时态概念数据模型BCDM(BitemporalConceptualDataMod-el)的TempSQL、TQule、TSQL2等,由于TSQL2实际上是时态数据库模型、时态数据库查询语言的研究成果与SQL-92的结合,TSQL2是SQL3标准草案的一部分,所以它是当前最具代表性的时态数据库查询语言。而河南省邮政综合服务平台采用的数据库是Oracle9i,与SQL-92完全兼容,并且报刊目录变更子系统必须实现双时态数据库,所以设计时采用目前最流行也最成熟的TSQL2模型。在TSQL2中提出了三种描述能力相等的时态数据库模型,即面向查询和数据库逻辑设计的双时态概念数据模型(BitemporalConceptualDataModel)、面向存储的表示数据模型(RepresentationalDataModel)以及面向演示的演示数据库模型(PresentationDataModel)。这三种模型构成了类似DBMS的三层逻辑关系,即数据存储、数据逻辑和数据表示分开。时态中间件位于传统DBMS的前端,在对非时态数据进行操作时,它们没有什么差别,但涉及时态数据的操作时,时态中间件就能使操作变得简单明了。在实现嵌入式时态应用时,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1)时态应用层此层是和用户联系的窗口,它提供了应用时态预处理的工具来定义时态数据视图,编辑时态知识库调用时态中间件服务,完成时态信息处理。(2)时态中间层提供基于Web的跨数据库平台的时态信息处理服务,包括时态查询、时态推理等。(3)数据库层实现在传统的数据库平台上时态信息的表达。

由于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不足,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在怎样提高数据库时态管理能力方面考虑不够。下一步需重点研究的主要方面有:(1)查询优化数据库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对数据进行有效存储、查询和更新。数据库系统如何按照用户提出的特定查询要求,有效、合理、快速和正确地将对应的数据查询出来,关键技术就是索引技术,索引技术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查询效率的高低。由于有效时间和事物时间的二元时间结构,给时态查询带来了许多困难,传统的数据索引技术已经不能支持对时态信息的有效存取和查询,研制适合于时态特性的索引机制是时态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2)存储优化由于双时态数据库既可以进行回滚操作,对过去的事物时间点进行查询,又可以对元组的时态属性进行修改,以保存符合实际的时间属性记录,所以双时态数据库会带来非常大的存储开销,合理有效的存储设计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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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是在批判和继承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指导各国政府行政管理的的新型理论,在刚刚结束的十七大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强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在建构服务型政府的理论研究和时间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试图运用公共理性的知识探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的新途径。

一、公共理性与服务型的特征理性(reason)是社会行为主体对对客体的一种能动性的反映,是行为的主体认识自然、社会及其协调、整合自然、社会和各种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功能。林毓先生认为:“理性”(reason)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能力,一种发现什么是真理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换言之,“‘理性’是一种使我们了解真理的本领”。这种理性是有限理的,即有限理性。从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开始,人们习惯上把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工具理性”是指从理性出发,寻求理想的工具来解决论文现实中的问题,以便达到预期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采用最有效的手段以达到一个目的就是所谓的“工具理性”。所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观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宗旨并承担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为民、便民、人民拥有的政府。

二、公共理性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综上所述,“公共理性”旨在要求公共管理主体在公共决策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都应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进行。这种理性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是各种利益集团在和平的气氛下,通过讨价还价,最后在协商一致和“妥协”的情况的约定意识。而服务型政以“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为行动指南。

三、我国政管理在公共理府在政府决策和性上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和制度的根深蒂固,现代民主意识还未形成气候,官管民的观念普遍存在。政府成为统治的工具,权力的执行者一直把民众(特别是中下层民众)看成是管制的对象,一切事宜政府说了算,而人民也对此乐此不疲,甘心做奴隶,不愿改变现状。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自己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许多领导更是喜欢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上行下效,官僚风气甚严。再加上政府缺乏政务公开,决策和管理不透明,没有完善的群众参与决策、管理、监督、评估的机制,而大众传媒又被控制得过死,歌功颂德几乎成了其基本职能。

四、以公共理性为指导构建服务型政府公共理性要求政府决策和管理都应是在各利益团体的“正和博弈”中,通过讨价还价,在互相“妥协”下达成一致并在民主监督之下完成,这对构建新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的启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树立公共理性意识要构建服务型政府,首先要转变两种观念:一种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形成的“官管民”的思想。正如马基雅为里说的那样:“世界上除了庸人还是庸人”。而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行政管理,并在其过程中起到监督和绩效评估的作用;针对精英主义的政治统治思想,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宣传让政府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双重身份,首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政府官员,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而不能高高在上,蔑视大众,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和群众商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而群众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智慧和权利,热情地参与行政管理。

2、以公共理性为指导,再造政府流程把公共理性引入政府流程再造中,在吸收和创造性运用现在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以“公共需求”为导向,对传统的流程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更具有与社会特别是人民大众更具有互动性,在流程设计上应尽量实现“并联式”服务,设立“政府超市”优化和完善电子政务,使政府的各项管理更透明,更阳光,公民办事更快捷,方便,增加民众对行政管理的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3、以公共理性为指南,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政府的制度设计是其统治有条不紊的保障。我们认为,必须在公共性的指引下,用制度的方式规范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让公众,大众传媒监督自己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可以建立和完善听政制度、问责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等,并坚决贯彻执行。

4、进一步发挥公众和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群众是政府的的镜子,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有着试金石的作用。在我们建构新型务性政府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公众和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中间人”的的作用,促使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并此保护好公众的利益。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和官僚制度的影响,会遇到重重阻碍,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问题和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统筹城乡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在继承前人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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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政管理在公共理府在政府决策和性上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和制度的根深蒂固,现代民主意识还未形成气候,官管民的观念普遍存在。政府成为统治的工具,权力的执行者一直把民众(特别是中下层民众)看成是管制的对象,一切事宜政府说了算,而人民也对此乐此不疲,甘心做奴隶,不愿改变现状。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自己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许多领导更是喜欢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上行下效,官僚风气甚严。再加上政府缺乏政务公开,决策和管理不透明,没有完善的群众参与决策、管理、监督、评估的机制,而大众传媒又被控制得过死,歌功颂德几乎成了其基本职能。

四、以公共理性为指导构建服务型政府公共理性要求政府决策和管理都应是在各利益团体的“正和博弈”中,通过讨价还价,在互相“妥协”下达成一致并在民主监督之下完成,这对构建新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的启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转变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树立公共理性意识要构建服务型政府,首先要转变两种观念:一种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形成的“官管民”的思想。正如马基雅为里说的那样:“世界上除了庸人还是庸人”。而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行政管理,并在其过程中起到监督和绩效评估的作用;针对精英主义的政治统治思想,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宣传让政府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双重身份,首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政府官员,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而不能高高在上,蔑视大众,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和群众商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而群众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智慧和权利,热情地参与行政管理。2、以公共理性为指导,再造政府流程把公共理性引入政府流程再造中,在吸收和创造性运用现在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以“公共需求”为导向,对传统的流程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更具有与社会特别是人民大众更具有互动性,在流程设计上应尽量实现“并联式”服务,设立“政府超市”优化和完善电子政务,使政府的各项管理更透明,更阳光,公民办事更快捷,方便,增加民众对行政管理的参与的深度和广度。3、以公共理性为指南,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政府的制度设计是其统治有条不紊的保障。我们认为,必须在公共性的指引下,用制度的方式规范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让公众,大众传媒监督自己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可以建立和完善听政制度、问责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等,并坚决贯彻执行。4、进一步发挥公众和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群众是政府的的镜子,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有着试金石的作用。在我们建构新型务性政府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公众和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中间人”的的作用,促使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并此保护好公众的利益。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和官僚制度的影响,会遇到重重阻碍,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问题和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统筹城乡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在继承前人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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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方式特性

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主要是指高校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应该以教师员工、学生等利益相关人员的需求为目标,以教师员工、学生等利益相关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更加完善的服务方式和服务理念为教师员工、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突出人的发展,教育人、引导人、帮助人、关心人。其根本内涵就是肯定并尊重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把教育与人的幸福、自由、尊严、终极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教育真正成为人的教育。并不是管理人、约束人、控制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人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根本。一切教育必须以人为本,教育是核心,管理是保证,服务是拓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往往把别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放在一边,不管不顾,甚至牺牲别人的利益来成全自己。长期以来,高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当成手握大权的官员,经常强迫教师和学生,淡化职责,要求教师和学生服从命令。这是一种缺乏以人为本精神内涵的具体表现。高校行政管理以人为本的最根本意义就是把教师、学生的人格尊严、自由、利益、个性给予充分的肯定、支持和保护,把教师、学生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有效的管理应该是服务型而不是强制型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入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2.2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传统的高校行政管理都是以强制性的方式来执行的,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力过度集中,这种管理方式势必会引起教师、学生的不满,长期下去自然会影响高校的发展,因此要加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高校要大力构建以服务型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推进行政服务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公开透明的校务院务制度,健全相互回应的制度,使教师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能第一时间得以解决,还要建立完善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以及服务综合能力的评价机制,有了这种机制不但能约束行政管理人员,更能提升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水平。

2.3提升自己、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高校行政管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无论在学历、职称、思想、行为上都要要提升自己,通过自身的学习和锻炼,使自己完全处在一个可持续的发展状态,能完全适应高校的发展。行政人员要增强行政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校行政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为师生及相关利益者服务。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分工明确,提升管理水平。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参加一些高水平的培训教育,更新一些管理新的理念,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解决在实际管理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提升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积极地面对困难,使自身有较高的文化层次、专业知识以及管理水平,充分提升自己,使自己能完全适应高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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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强调服务意识。坚持“以师生为本”的理念,将服务视为学校管理模式的核心价值观和行政管理机构的首要职责,一切从师生的需求出发,为师生的利益着想,明确师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实现和维护好师生的根本利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第二,鼓励参与并及时回应。鼓励参与指的是在涉及有关学校发展与建设的问题上,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鼓励相关人员参与。学校决策不再仅由少数领导干部讨论决定,而是要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意见与建议,让他们充分而自由地参与到学校决策中来;与鼓励参与相对应的是强调回应性。针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科学有效的沟通回应机制,以保证畅通无阻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体现公开与公正。在新时期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下,学校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重要工作信息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调整和管理活动向师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公布,做到管理的公开和公正。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有权对学校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倡导尊重与平等。服务型高校管理模式倡导尊重个体,强调平等。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勤奋务实的工作原则,努力与师生形成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在管理决策过程中,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并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每位师生都能平等地享受学校资源,使学校教育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师生。

二、目前中国高校行政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全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但由于中国高校始终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时至今日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机构过度膨胀

中国高校在内部管理上一直采用从学校、学院、教研室到教师这种自上而下层层管理的形式,即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这种科层制的组织机构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由于各部门功能不断细化和权限不断缩小使行政部门岗位越设越多,导致机构膨胀,行政效率不高。二是由于中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按照政府机关的人员编制设置的,从科员到处级、局级逐级建构,每个部门至少有两到三名行政人员,随着行政机构的不断膨胀,行政管理人员的队伍也越来越大。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缺乏实际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先后制订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它们构成了中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其中及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较少且空泛,实际工作中难以参照执行,使行政人员在执行或决策中随意性增大,难以形成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很多高校忽视与行政管理制度联系密切的监督和信息反馈等民主制度建设,使得师生、家长及相关机构脱离了涉及高校重要决策制定的过程,不利于建立“以人为本”的新时期高校服务管理模式。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人才引进机制不完善。高校不仅需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还要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从专业素质看,大多数行政管理人员都不是来自管理专业,没有经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基础理论和现代高校管理知识的学习,不具备系统的知识理论框架,在日常工作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了工作效率。从年龄结构看,由于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仍保持着传统的认识,即科技含量低、创新空间小、自我提升慢等,专业青年人才不愿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致使整个行政管理队伍人才出现断层。其次,激励机制欠缺。目前,全国各高校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大多是以科研成果来划分等级,由于工作性质原因行政人员不可能在科研方面有太多成果,因此获得奖励的机会很少,导致行政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三、构建高校服务型管理模式的主要措施

解决传统高校行政管理模式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新时期高校服务型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具体要从转变管理观念、精简管理机构、完善体制机制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和提升服务理念

在全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应开始转变并不断提升行政服务理念,将以人为本作为日常工作的出发点,将保证高校师生的利益作为工作核心,树立和维护以服务为根本、尊重与合作并存的理念,真正做到将为师生提供的便利化服务扩展到最大范围。坚持“以师生为本”的服务理念,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具体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明确定位,包括对自身的定位和工作对象的定位。行政管理人员应深刻理解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摆脱自身官本位思想的束缚,站在服务者的角度协助师生处理好日常事务工作。第二,把握好思路和方法,寻求以师生为本的有效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二)精简机构

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结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不仅搭建出了新时期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主体框架,还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科学和合理的组织结构是指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即改变传统多层级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减少过多的中间层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职位,使行政组织逐渐趋向简约化和扁平化。这种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具有管理层次少、管理成本低、管理跨度大、信息传递速度快且准确度高等特点,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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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条件。只有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第二,税收规章与“规定”(《行政复议法》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实质上的区分标准相对模糊。第三,纳税人获取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淤滞,不能有效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第四,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审查的权利,无疑对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部门对此态度消极。

(二)对征税行为的复议附加了限制条件

现行《税收征管法》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限制条件。这不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而且有可能因此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确属违法,而当事人又因税务机关征税过多或遇到特殊困难或税务机关所限定的纳税期限不合理而无力缴纳(或提供相应担保),复议势必无法启动。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既不能申请复议,也无法直接向法院.显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变相剥夺。

(三)对与税款相关的非纳税争议,实践中复议标准不一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虽然各方对“与税款直接相关的罚款争议不是纳税争议”已达成共识,但对这类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先缴纳与之相关的税款,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不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纳相关税款,但可以不缴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第一种观点将处罚争议等同于税款争议,未免有失偏颇。如果相对人对税款并无异议,只是对罚款是否适当有异议,此时还将先行纳税作为复议的条件,显然有失公正。而据第二种观点,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常常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的,对处罚的审理必须基于对征税问题的复议。如果不经过先行纳税即可对罚款申请复议,并与税款征收问题一并审理,显然与“对征税行为的复议以先行缴纳有争议的税款为条件”相矛盾,而且还会助长纳税人借口对罚款有异议而逃避先行纳税动机。造成这种两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税款争议的先行纳税问题,该问题不解决,上述现象便不可避免。

(四)“条条管辖”存在弊端,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实行“条条管辖”。“条条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满足行政复议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需求,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不便民,经济成本过高;申请人参与复议审理活动的可能性较小,复议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会“打折”;上下级税务部门经常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沟通.下级部门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奉旨行事”的结果;易受部门利益左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该机构以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其行为实际上是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有利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税务争议案件,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偏,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但也存在中立性不足,不能公正、无偏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等问题。(五)复议与诉讼两种衔接模式引发的问题

以税务争议可否直接提讼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两种衔接模式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税务管理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而该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假如纳税人据此条规定同时启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追缴税款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罚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将会产生这样几种情形:一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下级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的决定,人民法院也维持被诉税务机关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罚款内容。出现这种情况,不会产生矛盾,皆大欢喜。二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重新调查核实后,决定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的纳税决定或作其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罚款部分所作的判决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毫无意义。三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维持下级税务机关的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纳税决定的内容,而人民法院却判决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有关罚款的内容。在第三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法院受理后能否对相关的税款问题作出判决,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案后,既可以审查税款征收行为,也可以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否则,对罚款判决将失去事实依据,且难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对税款征收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罚款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但不能在未经复议的情况下对税款问题作出判决,即法院对税款问题只审不判。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税务行政案件中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

二、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想

(一)增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可操作性

1.将税务行政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将税务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启动监督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实现对税务规章的常态化、机制化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1)同一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比,税务规章具有制定机关级别高、影响面广、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创设新的行政规范等特点。税务规章一旦违法,其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违法。(2)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税务规章只能参照适用,如果税务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税务机关即使“照章行事”,也可能败诉。(3)现行体制下,对包括行政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因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缺少程序的发动者而“实际上收效甚微”。(4)在民主和法制的环境下,税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中最直接的依据往往是税务规章。就趋势而言,税务机关直接依据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率会越来越小,到一定时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主要是税务规章的合法性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更不应把税务规章排除在审查申请范围之外。2.允许税务管理相对人单独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持开放和包容态度,不附加限制条件。我国的税务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该规定除了可以降低抽象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复议监督的几率以外,无任何意义。取消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性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3.建立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公开制度。公开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为税务管理相对人提供尽可能全面的税收信息,是发展民主政治,参与国际政治、经济交流的必然要求。必须改变单纯靠行政机关层层转发红头文件政策的方式,建立规范的税法公开制度.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为相对人提供可靠的税务信息.便于其发现问题,行使复议权。

(二)废止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纳税争议复议前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拖欠税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表面看,此说似乎有道理,细究起来却立不住脚。因为,税务机关享有充分的强制执行权,且行政救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税务管理相对人不缴税款,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行使强制执行权来实现税款征收目的。以限制诉权的方式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悖行政救济的初衷。

(三)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理程序

笔者所说的异议审理程序,类似于我国台湾租税法规定的在提愿之前的“复查程序”。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纳税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经过异议审理,税务机关自认无误,须将答辩书连同有关文件移送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误,可撤销或变更该行为。相对人对变更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正式申请复议。增加该程序的积极意义,在于节约投诉的精力和财力,减轻相对人的诉累。异议审理应设置为选择性的非必经程序。

(四)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有三种选择: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即“块块管辖”;设在税务机关内部,即“条条管辖”;设置一个独立于税务部门的专职税务复议机构。第一种选择的优势是: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地位比较超脱,执法水平比较高.便于申请人就近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是,税务行政复议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复议人员精通一般法律,并具备较高的税收业务素质。这里的税收业务素质无疑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充要条件,而“块块管辖”恰恰很难满足这一条件。第三种选择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能够保证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是一种理想模式。但该模式在我国推行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极小,从成本的角度考量,远不需要设立专职的税务复议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理想模式应该是:以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为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实行合议制;保证复议委员会委员中社会公正人士、专家、学者不少于二分之一;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则和案件审理规则,确保复议优质、高效、公正。(五)重构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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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业中介服务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

笔者将中国银行业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由寡占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中国目前已经打破了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占垄断经营,各类商业银行逐步打破地域经营界限,外资银行也呈逐渐渗透之势。

第二,同质产品市场。中国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同质化严重。各银行提供的储蓄、汇兑、结算、信贷等服务基本是无差别的,也就是说,在服务范围和责任内容上没有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同一个市场:中,面对的客户需求基本相同,提供相同金融服务在成本上没有太大差异,因此,对于相同服务银行服务收费费率的计算应该是一致的。

第三,范围经济特征明显,价格是主要竞争手段,这也是银行业的基本特征。范围经济往往和自然联系在一起,银行业虽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但银行的服务却具有范围经济的特点,客户一旦选择在某家银行开户,一般储蓄、贷款、结算、缴费等业务都通过这家银行办理,因此银行的成本收益很难从单一业务方面进行测算。因此,如果放开中间服务收费的管制,对于中资银行是否选择收费以及收费标准,考虑的不仅仅是单项业务的成本收益,而是客户流失、综合业务下降等等系列问题,特别是面向一般储户的收费,服务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储蓄规模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受到严格的管制,银行业由于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存在很多有形和无形的行业进入壁垒;同时,相对于整个市场需求,单个商业银行的供给能力有限。商业银行服务的供给能力是山资本实力决定的,表现在是否能够提供覆盖整个市场的服务体系。从这——点上看,任何一家银行在储蓄、结算、信贷等服务领域都不能独立满足整个市场的需求,需要各家银行之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二、垄断竞争下银行业服务收费分析

根据以上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基本特征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垄断竞争的基本思想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竞争问题进行研究。垄断竞争下,每个厂商面对着一条向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有足够多的厂商,其中每个厂商都认为,如果自己降低服务价格,其竞争对手并不会改变他们的价格策略;厂商的进入导致利润趋于零。

(一)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

对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行为进行的分析,最早见于哈佛大学的爱德华、张伯伦于1933年出版的颇具影响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在张伯伦考虑的市场-亡,最初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成本曲线的相似厂商,这些厂商生产具有不完全替代性的商品,如果这些厂商索取相同的价格,那么,他们平分市场。

根据张伯伦的理论,假定最初所有银行的收费是相同的,比如说P1.如果一家银行将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它有可能从其它银行那里争取到一些客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有些银行为了推销信用卡,取消卡费的优惠措施,结果造成短期内客户增加的实例。同样,如果某家银行将价格提高到其竞争对手之上,那么,它就会把一些客户推给对手,这方面也出现过工商银行一种储蓄卡由免费开始收费,结果出现部分持卡人退卡的情况。因此,面对向下力倾斜的需求曲线,银行在产量问题上将选择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之处,假设就是(P1,Q1)。如果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存在利润,那么就会产生吸引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的动机,直到利润趋近于零。随着新银行的进入,市场上将会出现更多的替代品,正如现实中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客户选择的余地大了,这一过程的最终均衡点将是需求曲线恰好与成本曲线相切的那一点,假设是(Pe,Q1),在这一点,利润为零。

(二)熊彼特竞争现象

著名的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没想了一种形式颇为不同的垄断竞争,对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熊彼特注意到,作为厂商技术优势的结果,不同市场在不同的时期被一人或少数厂商所控制,但是,随着新的创新取代原来的技术,这些厂商经常面临着对其技术优势的竞争。这种现象在中国的银行业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很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占有新的市场领域,如果新的市场领域存在具有吸引力的利润,其它银行就会通过“学习”进入这个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新业务领域具有主导地位的银行,也面临新对手进入的威胁。当它独自支配着一个市场时,它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行事,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市场策略,提供比完全竞争少得多的服务。但是,主导银行如何使用利润却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如果它希望维持其现在的主导地位,那么,它就必须把这些利润投资到新的金融创新之中,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合谋——组建卡特尔

如果一个区域内的银行进行合谋,组建市场卡特尔的话,无异会给银行带来超额的垄断利润。但是,在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如何监督执行卡特尔协议,以及如何有效惩罚违规者等等,这些困难足以使任何卡特尔同盟瓦解。

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承诺的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允许各类中资商业银行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任何卡特尔都可能招致非成员竞争对手的显著竞争,从而最终造成卡特尔的崩溃。

三、市场策略与政府规制建议

考虑到银行服务市场竞争的特征,为了避免同质产品之间激烈的价格竞争,银行首先应该考虑产品差别化的竞争策略。通过提供有别于其他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附加服务,在保持稳定中间服务收费增长的基础上,采用非价格竞争手段赢得市场。因此,“专业化、个性化、区域化”应该是未来市场竞争中避免残酷价格竞争的主要策略。银行应该加大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推出各类理财业务,例如与券商合作,提供债券买卖服务,与信托公司合作,提供信托投资服务,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实现客户资产收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收取各种中间服务费,不仅可以避免银行间直接的价格竞争,而且可以通过新业务的推广,逐渐培养客户付费的市场意识,从而通过拓宽服务范围培育更大的市场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