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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纽约支行的不慎交易,诸多事件为全球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开始研究影响日益巨大的操作风险问题。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赛尔资本协议把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因此,操作风险的管理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操作风险的管理来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关注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次征询稿中,提出应考虑对操作风险进行资本覆盖。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项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的涵义及衡量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一个,也就是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根据此定义,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指出,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从广义来说,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程序风险、技术风险和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技术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人员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这些外部冲击包括税制和政治方面的变动、监管和社会环境的调整、竞争者的行为和特性的变化等。内部风险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而外部风险与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有关。
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询稿中,对高级计量法中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有比较详细的描述,但在最终只是在“资格条款”中对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跨国大银行在使用或开发该计算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
政府应加强操作风险监管的力度,使其与最低资本要求相结合
为了使操作风险的控制更具实际意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出金融机构具体的行为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暂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制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覆盖压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建议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不同的操作风险要求。
探索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的方式
银行在控制操作风险发生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控制和缓释风险。包括避免、缓释、保险和承担四种方式。其中保险是目前国际活跃银行使用最为普遍的操作风险缓释方式,针对不同的操作风险会有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之相对应。传统保险产品中的银行一揽子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和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又开发了诸多新的保险保障产品,诸如未授权交易保险、电子网络技术风险的保险等。银行操作风险保险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的操作风险将不断被纳入保险的范畴,保险将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常性工具。目前国际上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互惠资保险基金、证券化、优先风险计划也可作为操作风险保险的替代品。
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组织设计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应采用分权化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在总分行制的基础上(以“总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结构的银行为例),总行应以操作风险战略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为主,同时负责对操作风险的总体控制。总行管理操作风险的组织机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制度管理委员会、稽核总局、操作风险的计量分析与评估部门、科技信息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内部授权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所有业务部门,其中稽核总局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分行的机构与总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会,分行设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总局负责。支行主要从操作层面控制操作风险,因此支行只设立业务部门,执行总行和分行所制订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设稽核部门,只接受稽核总局或分局的检查。
由于将操作风险纳入到组织文化中成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培养操作风险文化对于操作风险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训部门对银行所有业务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和道德水准,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差或员工对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
积极开展操作风险的模型化研究
虽然目前国外对操作风险管理也还处于发展阶段,但是通过量化方式衡量操作风险则是大势所趋。国内银行操作风险的模型化发展基本处于零阶段,这就造成操作风险的管理始终停留在内部审计和主观判断的低层次上。把操作风险量化研究与控制框架结合起来才能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国际活跃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趋势,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最终选择。量化操作风险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建立操作损失数据库,因此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自身都要按巴塞尔委员会的操作风险矩阵立即着手建立损失数据库,积累损失资料。建立成功的损失数据库从而为精确度量操作风险建立基础。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将于2006年12月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因此,许多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也纷纷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
挑战之一:我国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目前,我国缺乏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我国缺乏实施第一支柱的条件
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新资本协议在第一支柱中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例如,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最简单的是标准法。标准法下那些仅具备基本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要依靠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然而我国具有外部评级的企业非常少。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宜采取外部评级,可以规定所有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为100%,而对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根据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这样就可消除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理解和改进对风险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具备实施标准法的能力及客观条件。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银行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要求监管机构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就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上只有一部分国际活跃银行和发达国家有实施这一方法的能力。我国的银行和监管机构距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中国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我国缺乏实施第二支柱的条件
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资本协议引入了监督检查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性操作。但是,实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问题复杂,而各国监管当局暂时得不到详细的指导,也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资源。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要求各国的监管方法逐步趋同。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相应有必要提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的透明度。
世界银行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贯彻实施第二支柱比改进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还没有能力贯彻实施第二支柱。各国监管当局改进监管工具,提高判断能力的过程将是非常困难和富有挑战性。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至今为止,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仍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而实践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缺乏严肃性。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亟待提高。
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虽然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以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表现在: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其次,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再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国缺乏实施第三支柱的条件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则,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合理的判断。市场约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管、稳健性。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挑战之二: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不利影响
从表面上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自觉自愿的,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新资本协议和老协议一样,一旦形成,就将被视作“神圣条约”,各国就要认真遵守,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但由于目前中国还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将给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金融业的评价
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各国(包括协议的成员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市场规则的最新诠释。是否接受新资本协议,是否按照新资本协议指出的方向(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去发展本国金融体系无疑将成为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评判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据和影响因素。我国目前正在争取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同,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无疑将会影响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价。
带来金融服务贸易的新技术壁垒
客观地说,新资本协议确实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新技术壁垒,有利于西方大国和大银行。
新资本协议宣称的宗旨是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对风险的敏感性来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公平竞争。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银行业无论是资本金还是风险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政策或法规的调整赶上来,风险敏感的监管资本要求无疑将增大发展中国家的融资难度和限制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因此,实际上新资本协议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大舞台上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而且,无论是新资本协议还是老协议都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并制订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考虑得太少,这将拉大发展中国家银行与发达国家银行竞争力的差距,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新资本协议问题上面临两难的选择。
对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新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游戏规则,如果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它将对我国银行的业务、评级、海外上市以及我国的利用外资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一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由于跨国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和投资的风险水平被认为高于对发达国家的贷款和投资,新资本协议对前者将给予较高的风险权重,从而将限制跨国银行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流动。
二是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对我国的经济援助和贷款。IMF和世界银行一向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IMF通常将巴塞尔委员会确立的监管原则作为评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金融体系及其监管体制的参照基准,并可以通过IMF第四款协商过程促使成员国实施这些原则。世界银行也可以通过技术援助项目迫使受惠国实施这些原则。
三是影响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和海外上市。新资本协议确立的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金规则将成为国际信用评级公司评估各国银行的参考标准。这样,新资本协议通过影响信用评级公司的银行评级标准来影响到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银行的信用等级,进而影响到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甚至影响到我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中国若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就难以在发达国家开展业务或开办新机构。
四是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竞争激烈且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游戏规则的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资本金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新资本协议无疑将会使这一国际金融规则得到强化,使我国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不仅如此,由于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和发展方向,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将失去一次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管理经验和缩小差距的机会。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只能在实践中学习,作为旁观者是无法学到手的。
我国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对策
笔者认为,面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我们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采取的对策只能是:尽快借鉴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资本监管的成熟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并努力创造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争取在几年之内让我国各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作为过渡期的做法为: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与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保持一致,吸收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除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明确提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资本不足的银行所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仅是在参考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原则性地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考虑到短期内我国商业银行按照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无论是采取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客观上都存在许多困难,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现状,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第二支柱的内容,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升资本监管水平:
第一,商业银行应对本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负主要责任,建立明确的资本发展战略,健全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防止资产(特别是高风险资产)的膨胀造成资本充足率的快速下降。
第二,监管当局建立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包括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检查频率和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基于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判断,商业银行应有权要求其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金。
第四、监管当局应建立明确的触发比率,及时对资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触发比率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措施或纠正措施,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向新资本协议过渡,我们应该要求和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开发使用IRB法或部分借鉴IRB法的有关内容,强调从现在开始积累相关数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金管局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法。新的分类方法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n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新的贷款分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和大型国际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基本一致;通过PD/EL进行的评级标准比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更客观,并使贷款分类具有可比性;不能够完全满足各项要求的小型银行可采用简化框架;便于监管当局检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内容),使银行能够将自己的风险程度与整个银行业的标准进行比较;通过提供银行业资产质量趋势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帮助银行进行信贷策划和分析;推动银行为信用风险管理开发和增强内部评级制度;为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提供行业指标;使银行能够以行业违约数据为基础进行违约概率(PD)的审查。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效率,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够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我国的监管当局应该做好以下工作: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失真或重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总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战略措施和时间安排,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我国的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尽可能缩短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达到提高我国银行特别是开展国际业务的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提出的。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危害,认为应该减少政府干预,确立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改革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使利率能反映资金供求,汇率能反映外汇供求,促进国内储蓄率的提高,最终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面——利率自由化、合业经营、业务范围自由化、金融机构准入自由、资本自由流动——都有引发金融脆弱性的可能。如果一个国家解除了金融管制,即实现了国内利率完全市场化、银行业进出完全自由、资本项目完全自由流动等,就可以说其已经基本实现了金融自由化。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金融自由化,即使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经过金融自由化改革后,反而加大了对资本账户管制的力度。就发展中国家来讲,由于金融抑制的时间过长、程度太深,要想在短期内实现金融自由化几乎不可能。
一、 金融管制的放松
在20世纪30年代华尔街股市大崩盘的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实施分业经营原则,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Q项条款)。之后一系列的《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逐渐完善和强化了这一规则,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由于金融机构实行的是专业化经营,业务简单而安全,在这一时期内各金融机构基本相安无事,也很少出现经营失败,金融业处于长时期的繁荣之中,每年破产、关闭的银行寥寥无几。但是,随着经济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开始全球化。美国花旗银行率先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业务,它发现,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不受国内法律的严格监管,不仅可以翻过分业经营的“防火墙”,绕过禁止跨州经营的“篱笆”,还可以突破利率管制的“天花板”。堡垒从外部开始攻破,花旗银行的成功,使西方金融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加快固定汇率制的解体步伐。
然而,随后的浮动汇率制和资本自由流动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为了达到转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各大金融机构开始寻求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进行了多种多样的金融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大公司都需要某种金融工具,使其以很小的代价锁定自己的收益,衍生工具便应运而生。金融衍生工具最本质的特点,其实是它的风险转嫁功能。作为衍生产品中的一种,住房低押贷款证券也是如此,它的目的,就是帮助贷款银行分散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然而,在罗纳德麦金农等学者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支持下,借助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险目的逐渐让位给了投机套利。由于金融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换言之,谁能开发出规避政府监管法规的产品,谁就能率先拓展经营空间,获得丰厚利润。规避政府监管成为金融新行业的重要平台。投机套利和规避监管,这些都为今天的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和既得利益者的游说下,美国金融当局开始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各种修改。1980年的《储蓄机构取消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放松了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直到1986年,美国彻底实现利率自由化。此后,金融机构以控股为名,爬过分业经营的障碍,解禁跨州经营,并购潮此起彼伏,到新世纪初,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为代表的金融管制已经变得面目全非,金融自由化逐渐成为主流。1999年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均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实行了近70年的金融分业制度的终结。正如有人所言,从《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是一场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之间的反复博弈,更有意思的是,现在,美国次级债危机的爆发,则让人们再次以全新的眼光打量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从本质上来看,美国的整个金融史就是一个“放松管制再放松重构管制”的过程。
金融自由化是一个风险极高的制度变迁过程,所以金融自由化的实施必须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下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然而,金融自由化虽然解除了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等金融约束,为金融创新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但金融市场上有效的监督机制并未自发形成,金融自由化反而使国内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变得更加不平衡。在发达国家,以日本为例,随着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急剧展开,日本的泡沫经济逐渐膨胀。日本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并未及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形成了只破不立的局面。比如,在泡沫经济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管制的放松,日本许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既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也不考虑偿还能力,许多银行还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参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而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则对此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许多审查形同虚设。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这种激励增强而约束软化的状态,使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充分暴露,进一步推动了泡沫经济的膨胀。同样,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也并未取得很大的成功。在孟加拉国、津巴布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等发展中国家,研究表明,其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是极端失败的:一方面,银行资产被集中到少数精英分子手中,他们垄断金融,热衷于投机活动,将利率大幅提高,从而获得巨额投机利润,却使生产性活动得不到投资,国家自主的工业化进程完全中断,整个国民经济萎缩;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令许多人选择了短期行为,并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活动以及以消费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二、美国之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
金融自由化加剧了货币在各个虚拟经济部门之前自由、快速地流动并投机、套利。毫无疑问,住房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住房金融约束的放松,为大量货币流转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泡沫提供了原材料。金融自由化使信贷约束放松,造成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货币资金增加,也就是需求增加,在供给刚性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信贷约束的放松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对房地产泡沫负责。美国这一次次贷危机,本质上是一种以资产价格泡沫破灭为特征的信用危机。房地产抵押贷款本来是一个信用产品。但是,由于金融自由化和近乎疯狂的金融创新,由于管制的放松,由于法律的不到位、缺位或者刻意被规避,银行的抵押贷款给了一群没有信用的人。信用标准的降低,次级债款越来越多,使银行的信贷资金过度流入到了房地产市场,制造出了一个巨大的资产泡沫。而且,在合业经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交织在一起,房地产行业一旦出现问题,风险就会迅速传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按揭证券化在美国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07年末,美国按揭贷款市场规模已经接近11万亿美元,年增长速度甚至一度达到近16%。基于1.5万亿美元的信用泡沫,美国创造了超过2万亿的资产证券化产品(MBS),为了这些证券的高评级,债券保险公司又产生2.4万亿担保产品。眼花缭乱的产品泡沫以及伴随的价格泡沫,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值泡沫。在美国,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造就了一个倒置的金字塔,房地产虚拟资本的规模大大超过了房地产实体经济的规模。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以及商业银行等整个金融市场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担保债务凭证(CDO)等金融衍生产品紧紧联接在一起。在按揭项目不断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及其它机构把原本一部分的借贷款及相对风险转移给按揭证券的持有者。由于证券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在货币循环流的作用下,更多人可以间接投资于房地产市场,按揭证券的资金来源也不再只局限于本地的存款金额,也可以来自证券市场。毫无疑问,这又变相增加了房地产及其衍生品市场的资金来源渠道,在扩大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范围的同时,也在放大房地产的泡沫,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时候,房地产泡沫就会通过这种具有“传递”性质的证券,将房地产领域内的风险转嫁给固定收益市场。很容易理解,这是一整条的泡沫链:信用泡沫——产品泡沫——资金泡沫——价格泡沫——市值泡沫。
一般而言金融创新是能够分散风险的,然而,伴随衍生产品越来越多,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的初衷不再是真正地为了防范风险和分散风险,而是演变成了一个投资性乃至投机性的产品。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这种异化强烈表现在衍生产品的杠杆交易比例上。美国政府一直相信“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可是,正如经济学中的合成谬误,集体行动的结果往往却是非理性。就拿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说,一家金融机构将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如果全市场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创造这种资产证券化,甚至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创造结构化,在结构化的基础上,创造一系列的更高层次,更深层次的衍生产品,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风险也就会相互分散,最后,整体的市场由于繁多的创新衍生产品,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管制重构
与金融创新相伴而生的,是金融管制的重构。“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这是金融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金融法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和金融技术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成为法律体系中市场导向性最强、变化最快的部门之一。以巴塞尔协议为例,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系列划时代的文件群,最初的原型诞生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此后,一系列金融领域的变革以及危机均成为巴塞尔协议修改和完善的领先表征。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创新潮后,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并在风险权重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则导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和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随后,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的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使得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己刻不容缓。于是在1999年和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两次就新协议草案向各国政府和银行公开征求意见,该新协议的正式文本于2003年底完成,2004年6月正式签署,并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正式生效。
然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实施的一年,也正是美国资级债危机爆发的一年。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有着85年历史的贝尔斯登崩溃。紧接着,美国两大房地产低押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陷入危机,雷曼破产。这一系列国际金融事件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据统计,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为75%以上的CDO(债务抵押债券,次级贷的衍生品)产品提供了AAA级评级,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本身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此外,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在监管套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发放MBS(抵押支持债券)、CDO等衍生工具,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这大大减小了资产证券化的避险功能。旧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作更详尽的规定,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盲区。而新资本协议则不但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还详细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方法,这有利于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也有利于防止资本套利行为。有人就认为,如果国际银行业是在2003年就实施新协议,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许本次金融危机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法律的滞后性也使得新资本协议未老先衰。这也告诉人们金融市场的管制重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与金融技术创新重复博弈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次金融危机虽然凸显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但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许多内在缺陷,这为下一步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修订和升级指明了方向。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武剑撰文指出,首先,应重新审视衍生工具带来的衍生风险。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资产相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这些做法均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甚至通过杠杆作用增加了风险。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改进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在这次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而且,本次金融危机也说明,基于先前良好经济环境下历史数据估计的风险参数可能低估了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基于市场繁荣时期抵押率发放的贷款,在经济衰退时期风险上升的程度往往超过预期;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当局应改进风险计量模型,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国;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四、 结论
金融自由化不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创新,不是单纯的放弃政府管制,而是改变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与政策工具;金融自由化所抛弃的仅仅是妨碍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金融抑制政策,而不是放弃所有正当而必需的金融体系游戏规则。事实上,要使得金融自由化导致真正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必须有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以此来支撑金融体系的自由化过程。此外,对于金融衍生工具,鉴于美国次级贷危机,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应确立先严格规管、后有序发展的原则。在一项金融创新正式或者全面启动前,必须先进行法制准备,这是确保衍生工具市场发挥正常功能及有序运作的前提。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暗合了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即: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2008年10月1日,我国银监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这5个监管指引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系列监管规章中的一部分,今后银监会还将陆续第二批、第三批相关监管规章,建立一整套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应该说,这一系列监管指引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然而,由于金融市场变化多端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与时俱进的问题。此外,快餐可能很方便,但是慢火的烹制可能更好吃,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鉴,对于爆炸般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以便稳扎稳打地一步步走过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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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1-0049-04
一、前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以来,作为国际银行业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它正在深刻地重塑着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市场格局,而其所蕴涵的监管理念的变化也正在被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实践和运用着。新协议的最大变革之一就是将监督检查列为了三大支柱之一,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实现从规则监管模式(rule-based approach)到过程(process-based approach)监管模式的转变。目前,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临近,包括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内的发达金融市场的监管当局都已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模型的验证阶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银行业界缺乏实施新协议的明确时间框架,监管当局尚未确立过程监管模式的审慎监管理念和相应对策是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而,实质上过程监管模式的确立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审慎监管理念的构建,更与我国银行业能否遵循国际银行业的游戏准则从而在国际银行业界谋求发展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笔者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在国内的研究情况进行文献综述,以求对过程型监管模式有一个全面深入的概述,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概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的研究还比较粗浅,仍停留在对过程监管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定义、特点、优势及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比较。
胡怀邦(2005)对过程监管做了比较具体的阐述,他认为过程监管是风险性监管的监管程序,“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监管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个别指标或瞬间结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个银行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是一个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连续跟踪监控过程,通过‘了解被监管机构――风险评估――策划监管工作――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实施现场检查――辅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这样一个前后相继、螺旋上升的监管循环,对被监管机构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考量评价,整个过程坚持‘盯住风险’的原则,紧紧围绕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展开,始终强调的是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预测、预警,并通过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同时还通过审慎监管会议、联席会议、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和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对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提示,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提高监管效率。”[1]
金雪军、李红坤(2005)将过程监管定性为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方式。作者通过对比规则监管和过程监管来阐述过程监管的内涵。他们认为,规则监管制定了被监管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以评估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金数量的简单机械公式的应用,它针对所有的机构是一致的、标准化的;过程监管则抛弃了标准化的想法,也不认为定期的报告制度对评估银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强调过程的完整性代替资本金计算的标准化和定期报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这两种监管方式是完全对立的,体现在:(1)过程型管更难于实施,因为银行在其内部体系上具有多样性以及在评估资本配置机制的充分性时涉及到相机抉择;(2)过程监管包括由个别银行用其专有信息所决定的一些措施,而这些措施很可能是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愿意公开的;(3)由于评估这些过程有赖于特定机构的专有信息,因此往往难以重复和验证,从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规则监管;(4)从设计和实践的角度来讲,过程监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银行都服从一个统一的风险计量框架,因而其结果在银行之间不具有可比性。[2]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过程监管是一个抽象的监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两个重要的监管元素:一是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二是创新的监管工具――VAR监管方法等。下面笔者对就这两个监管元素在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三、国内学者关于过程监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综述
1.关于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在理论层面对激励相容的新银行监管理念进行研究,体现为对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对激励不相容的危害进行阐述,设计我国监管激励相容的机制,对我国引入监管激励相容理念提出构想。
首先,激励不相容的监管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使监管失效;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产生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3]徐卫国(2005)则细分了多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危害,认为,(1)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带来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被严重遏止;(2)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违轨者惩处过轻,导致“劣币驱除良币”,二是对经营者约束不够,导致道德风险;(3)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使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监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国,由于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鲁志勇、于良春(2005)以预先承诺制为理论基础,讨论了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设计,并以中国银监会实施的监管收费为例,对这一机制在我国银行业规制中的应用进行了案例分析,他们认为,从激励相容的角度看,这种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励相容的要求。[5]蒋海等(2004)则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我国金融监管激励缺失的主要原因,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导致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监管激励的缺失及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设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是必须的。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认为,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在监管中融合市场约束。蒋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2)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徐卫国(2005)提出了我国银行监管激励相容的构想,包括创新方面,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约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外部评级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相容方面,监管部门与银行必须在理念、行为和文化等领域达成共识。
2.对西方各类银行监管方法的介绍和分析
刘宇飞(1999),黄智猛、吴冲锋(2000),郭亮(2004),围绕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介绍了到目前为止西方针对市场风险监管所提出的三类监管方法,即标准方法(SA)、内部模型法(IMA)和预先承诺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方法中的运用,并探讨了各类方法的优点、缺陷及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赵永伟(1999)则侧重于对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法的比较,作者论述了预先承诺法与内部模型法各自的特点,分析两种方法下银行内部的问题和银行声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得出通过构建最佳的激励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应的结论。[7]
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的有约束最小化预先承诺制模型进行评价后,给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不同类型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资本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构造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PCA模型。[8]
金雪军、李红坤(2005)亦对各类监管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探讨了它们在我国的适用性。作者认为,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内部模型法应成为对内控制态度严谨的银行进行监管的首选方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预先承诺法的监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体操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发达国家尚处试行阶段,在我国更难施行,但应密切关注。
3.VAR方法在我国风险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2004)认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国监管法中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监管者,法律条款规定的弱操作性,导致了低效监管;对于被监管者,无法摆脱信用风险的危机,没有恰当关注市场风险,并遏制了金融创新。因此,通过引入VAR方法和相关补充理论,可以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作者进一步指出,通过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审慎经营原则,应该做到:(1)在监管法案和原则上强调基于VAR方法的风险监管方法;(2)在银监会内设立独立性相对较高的风险控制部门;(3)设立风险管理基金;(4)根据VAR的构想,配套改革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使其控制标准数量化、科学化。[9]
钟毅(2004)从技术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构建一个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他分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主要技术、目标和设计原则,并规划了系统功能的七大模块,从而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种种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压力测试来弥补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杨军、朱怡(2004)、杨鹏(2005)对压力测试及其在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进行了一般性的介绍,最后给出压力测试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应用的对策建议:(1)敦促各银行建立压力情景所需的风险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实务界现行的需求与做法,制定适合本国银行业使用的规范;(3)加强情景分析和模拟分析;(4)推动银行对大额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5)考虑将分析结果作为银行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
四、国内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到以风险为目的过程监管的转变的研究综述
1.过程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困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黄辉(2006)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执行支柱二面临多方面的挑战:(1)执行支柱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监管者的权力和能力,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体制中政府因素过多,作为被监管的银行并不惧监管者;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2)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统风险。(3)在中国,银行业本身的结构也将严重影响监管标准的执行,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使监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10]
朱军林(2003)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体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银行内部关联贷款等。
2.我国如何实现从规则监管到过程监管的转变
在由规则监管向规则监管及过程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唐双宁(2001)认为我国应该:(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2)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国要逐渐由过去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转变,做到:(1)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2)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4)建立每家被监管银行的综合档案,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
刘代学(2003)主要通过借鉴香港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对内地银行监管工作的启示:(1)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培养先进的监管文化,建立正确的监管取向;(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一步具有约束力和比较具有操作性的《银行监管政策手册》;(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4)合理确定监管者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和监管职责;(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数据采集、处理和供应系统;(6)建立一套有利于监管人员迅速成长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怀邦(2005)在深入分析过程监管的内涵后,提出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而言,要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出发,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基本导向,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贴近中国银行业风险实际的监管模式:(1)监管机构应实现良好治理,完善监管主体;(2)在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3)监管要注重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类别,如体制性风险;(4)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重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约束机制;(5)高度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密切结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放松不适当的管制,在监管的过程中考虑监管成本与收益;(2)在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约束力量和银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养;(3)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监管协调机制;(5)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五、简要评述
通过以上的文献综述,笔者发现,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每个分主题上,都有不少的文献。但考察完各个文献之后,笔者感到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过程监管模式本身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需要从各国监管当局的规则中归纳、比较、提炼出共同点,上升至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国内文献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过程监管具体内涵和实施方法、过程的归纳概括。
第二,对过程监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种监管模型还欠缺深入详细的比较论证和模型的验证,特别是要结合中国本土银行目前各种内部模型的开发实践来进行选择。
第三,鉴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尚停留在规则监管模式,再考虑到我国本土银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能力,如何结合我国的监管实践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模式转变路径和具体有效的监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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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历史
英国于1980年公布的“资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资本比风险资产比率来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指标;1981 年澳大利亚要求新建银行的资本与资产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国从 1981 年起要求银行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银行条例》中规定银行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来自于“十国集团”成员国和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的总裁成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理委员会,通过十二年的运作,于 1987 年 12 月终于完成了巴塞尔协议。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协议还制定了十国执行协议的时间表,确立了一个五年过渡期,将1987年末到1992年为止的五年分为三个阶段,最终于1992 年末达到协议的要求。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业飞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资本证券化趋势迅猛扩张以及多种资本工具的出现,使得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越来越无法涵盖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机有蔓延之势。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这些变化,最终于2001年1月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见稿,并拟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尔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新协议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对银行提出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8%;二是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监管者通过检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够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
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美经济仍在衰退边缘挣扎的时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9个月的磋商,最终在9月12日就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达成了新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
新的巴塞尔协议无论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还是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动性指标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监管要求,从协议的内容看,这绝对可以称之为最近30年来全球银行业在监管方面进行的最大规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同时,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提高得更为明显,将达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巴塞尔资本充足率情况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行,1993 年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监测范围。由于当时对巴塞尔协议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国有专业银行色彩较浓,同时经济程度市场化较低,因此测算标准仅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其中第39条提出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参考“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执行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还不足8%。1998 年人民银行改革了多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办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并予施行。
三、新资本协议的施行对经济的影响
一些学者认为,在年巴塞尔协议提出之前,经济学家就已经开始了资本充足率对贷款和经济的影响的研究,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步推广,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大量出现,其中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资本约束会导致信贷收缩,从而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3对国内银行无明显压力。中国银监会目前对银行的核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银行)11%(大银行)。根据银监会2009年报,截止去年底商业银行整体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银行经过本轮融资潮后已能满足监管要求并支持2-3年内的业务拓展。
参考文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从2007年起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实施,而美国次债危机也正是在这一年爆发,这一历史性巧合使我们更加关注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在次债危机中,国际著名银行花旗、瑞银等风险管理水平领先的机构不仅未能幸免,反而蒙受巨大损失。这一事实让大家对代表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最新成果总结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开始了新的反思,甚至于对新资本协议提出了质疑。在各国积极出台应对危机的措施后,如今次债危机对金融、经济的影响正逐渐减弱。站在这个历史阶段,总结这一经济现象,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我国即将开始的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理论上指导。本文正是基于次贷危机的成因这一新的视角,来探讨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际意义。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背景及成因分析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简称次贷危机。它起源于美国住房市场火爆时期,商业银行发放了大量的次优抵押贷款。在追求房价上涨时次优抵押贷款带来的收益时,也积累了房价下跌次优抵押贷款违约陡增的风险,这些大量的次优抵押贷款正成为后来危机爆发的风险隐患。在美国政府为挤掉住房市场泡沫改变前期宽松的货币政策操作思路相应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后,住宅市场明显降温,次优抵押贷款拖欠率不断上升,商业银行前期积累的风险开始显现,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了次贷放款机构遭受巨大损失。这就是次贷危机的起源。
按道理讲,信用违约率大幅上升,只会导致次贷损失本身,也就是它的损失范围在银行系统内,并不足以演变成危机,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但从事情随后的发展来看,次贷危机对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金融的影响却远远超过了储贷协会危机。通过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次级抵押贷款为标的创造出的大量金融衍生品增加了市场的联动性、风险的扩散性。次级贷款作为相关衍生品如CDS、CDO的基础资产,它的损失会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波及银行系统,而且通过衍生品相关到证券系统、保险系统等整个金融系统。在这种过度信用创造的条件下,不断暴露的资产损失动摇了整个金融市场信心,市场的连锁反应使得风险进一步放大,继而引发了全球性信贷紧缩和金融市场动荡。
二、从次贷危机看新资本协议的制度合理性
新资本协议(Basel 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最新风险管理实践经验和修改98年版旧资本协议的基础上,于2004年6月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其主要变化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
站在次贷危机的角度来审视新资本协议,就是要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范围内,分析新资本协议的实践能否起到防范次级贷款损失发生的作用。要探讨这一问题,需要追溯商业银行在次级贷款损失发生过程扮演的角色。其可以总结为三点:首先是商业银行放宽了房贷授信标准,扩大了信用风险。其次是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外部评级,不能及时与准确把握资产的风险。最后商业银行证券证券化等表外业务在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由于创新衍生金融工具过程又创造了新的风险,使信用风险在银行内循环回归。针对这三点,我们来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有效性。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务的监管
旧资本协议的特点是静态的、粗略的,缺乏对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标准的审查。旧资本协议只有“一大铁律”:最低资本金要求。而新资本协议在继承与发展旧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现代金融监管的三个支柱。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通过三个支柱的联合作用,从源头上防止金融机构在未受监管状态下肆意降低信贷标准,发放大量没有偿还能力保障的贷款。而事实上,这正是次贷损失的原因之一。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和高级计量法等风险计量方法。内部评分法应用在信用风险评估中,它是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来度量信用风险,从而能极大的提高银行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该方法的推进,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从而使风险评估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止资本套利
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大量发放以次贷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工具来转移表内资产,他们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快速回收现金,用于进一步的业务扩张,而金融机构的实质性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降低,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不断聚积,为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准备了条件。而新资本协议正针对旧协议的这一盲区,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了资本要求,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从新资本协议制度的合理性上讲,我们不能推定出新资本协议的提前实施就能够避免本次金融危机发生,但我们至少可以说让金融危机的损失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新资本协议也并不是完美的。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启示
在我国,银监会于2007年4月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意见要求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
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次贷危机的发生从侧面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具体来讲,在推进新资本协议加强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风险管理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的关系
与199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这些措施有利于银行提高对风险的敏感度。但是我们要看到模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运用风险管理过程带来的风险,不能夸大模型的作用。风险的管理归根结底是靠人来完成的,不是靠机器与模型,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正确的态度是在定量方法的运用中,注重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的审慎性。同时,要通过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等定性的要求与定量有机的进行结合,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升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次贷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要同步发展。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若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故必须通过金融市场的变化来加强金融监管动态调整,以适应金融创新提出新的监管水平要求。
(三)处理好金融发展实践与金融制度建设的关系
新资本协议作为最新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总结,代表最新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资本协议的完美性,也不意味着它运用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的深化,在金融领域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从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任何一种金融制度能够一劳永逸来完美地规范金融实践问题,金融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来加以完善。故我国在推行新资本协议时,应该紧密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不能生硬照搬。同时要注意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的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以期更好地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治理成果,来提升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陈颖,王胜邦,张守川.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08年第10期.P51-60.
[2]王强.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交易的若干特点[J].中国信用卡,2008年第5期.P44-47.
[3]乔方亮.次贷危机对中国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9年第158期.P1-6.
一、新资本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解析
新资本协议资本的定义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相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资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资本不低于4%。对风险的定义,除保留了1988年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规定外,还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计量范畴,并分别规定了以内部评级为主的不同的计量方法。新资本协议的关键是,通过资本优惠,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对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资本的计量非常简单,只要弄清楚资本的定义即可。而分母的计量相当复杂,需要分别计算各种风险资产,并采取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
(一)信用风险计量
新资本协议将银行资产分为公司贷款、国家(又译称主权)贷款、银行同业、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6类。
对商业银行最大的公司贷款、国家贷款、银行同业等,新资本协议规定了标准法、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内部评级(IRB)高级法等由低到高3种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自主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比采取低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资本优惠。而对零售贷款,则只允许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商业银行不必计算单笔的风险敞口,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敞口的估计值。
一是标准法。标准法的特点是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适用于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标准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敞口(EAD)
与外部评级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权重乘积。风险敞口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风险权重由外部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公司等)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评定,分为0%、10%、20%、50%、100%和150%六级。
二是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内部评级法的特点在于资产风险权重主要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确定。在内部评级(IRB)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EAD)与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期限(M)3个因素确定。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风险资产敞口的百分比,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期限M参数调整一起计算出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如果违约概率由商业银行确定,其他参数由监管部门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初级法或基础法,如果参数均由商业银行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高级法。
(二)市场风险计量
市场风险是指在一段时期内由于汇率和利率的变化所造成工具的市场价格下降的风险。新资本协议包括债务衍生产品、股权衍生产品和外汇衍生产品等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把股权、利率和汇率三大类衍生产品转化成相应的基础工具即股票、债券和货币,然后将转换的基础工具分别按照三套不同计算规则计量,另外鼓励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
(三)操作风险计量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置资本,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所需资本等于商业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数。二是标准法,银行根据每一产品线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系数计算出各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然后加总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资本。三是高级计量法,银行可以运用自己的风险模型计量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评估
从资本充足率计算和风险资产计量的纯技术角度,严格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考验。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缺少短期内实施先进风险计量方法的必要支撑。新资本协议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该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九个最低标准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是资产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细分;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十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信用体系不健全,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MIS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基础,再加上缺少市场风险的基础工程技术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计量模型,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不能享受与国外先进银行同样的资本优惠。
其次,资本充足率的倒逼效应将对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形成压力。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但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较低,不能为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同时,由于短期内不能实施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国内商业银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资本优惠,资本充足率水平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差距会进一步拉大。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资本的数量,二是要降低风险资产规模。当前情形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相当有限,短期内不可能通过注入资本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资本)已定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几乎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规模,甚至是减少和放弃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规模,造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
再次,新资本协议实施将考验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质量。新资本协议吸收了“风险价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风险调整资本收益),其计算公式是RAROC=(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资本,其中预期损失是根据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计算出的损失预期值。RAROC与当前收益的计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将未来可预计的风险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期收益进行调整,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在加权风险资产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按照RAROC方法评价将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风险管理理念的落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国内商业银行缺失风险管理文化,缺乏系统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垂直性、独立性不够,效率不高,风险管理人员不足,实施IRB法必须的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计量经济学家等专家队伍匮乏。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尽管新资本协议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安全性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不是惟一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不能惟“资本充足率论”,产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险”思想,单纯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公式而降低资产规模,或者放弃正常的有质量的业务拓展,而要结合国内的现实环境,对新资本协议的做出整体判断。国内银行由于大多属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隐性支撑,相对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同时由于新资本协议过多体现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未经评级的即使是优质企业其风险权重系数也较高,因此国内银行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挑战,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业务拓展,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赢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一)积极吸收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风险管理在宏观管理层面上要求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在微观操作层面上不但要重视对传统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必须逐步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二是“经营风险”的理念。风险伴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商业银行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不如说是在经营风险。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金融机构风险事件,表明银行若不顾风险管理而一味追求资产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指标,最终也难以避免破产倒闭的命运。只有重视风险管理并成功控制风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
三是“风险管理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由业务开拓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构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风险管理水平越高意味着识别和抓住机会的能力越强,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场竞争力。
四是“风险调整收益”的经营价值观念。将“风险价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银行的当期收益扣除经计量的预期损失,据以测算各种收益率,促进其长期持续盈利能力的增强。
(二)解析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定义,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早做准备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数量、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属对应函数关系,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无外乎增加资本、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这两种途径。由于增加资本的途径如扩大注资规模、改制上市、发行债券等受制因素较多,本文不予重点讨论。
1.加快风险权重较低业务的拓展。一是对银行同业的资产业务,如金融同业资金头寸拆借等,这类客户一般信用评级较高,风险权重较低;二是积极关注国内企业外部评级状况,对获得外部评级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积极营销;三是加快重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这类企业即使未经过外部评级,但由于其理念的先进性更加容易接受外部评级,而其管理的规范性也将使其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四是加大对私人银行业务(零售业务)的营销,这类业务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银行对参数的确定有更大的主动性,且通过QIS3对其风险权重参数调低的情况看,巴塞尔委员会更多地鼓励银行开展零售业务。
2.尽早实施以内部评级为主的风险计量。实施内部评级法不仅可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风险参数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既降低了客户的评级成本,有利于市场拓展,又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客户信息,合理确定营销策略。
3.注重风险缓释技术的应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银行采取如抵押、担保、风险净值、信用衍生物等风险缓释工具,或者采取保险等手段所实施的风险分散技术。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的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进行全面的评估,建立完整清晰的操作框架和流程,对抵押物范围的拓展进行,同时考虑抵押物价值波动、潜在敞口波动和货币错配等因素,积极争取扩大风险权重为0的交易。
4.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150%,即使采取内部评级法,不良贷款的权重仍旧相当高。因此要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就应当从现在入手,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资产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为实施内部评级等高级方法构建必要的技术平台
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建适合于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重视基础数据库建设。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风险信息加工功能较弱,尤其是客户的信息很少,因此必须加快建立体现客户信息和内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IRB系统的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四)强化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
一是扩大风险管理范围,减少风险管理层次,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强化风险管理的权威性,赋予风险管理部门在信贷政策制订、信贷决策审批、资本配置、业务敞口限额管理等方面更多的职能。
二是建立专业队伍。加大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培养、建立和及时储备一支擅长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以满足未来风险管理的需要。
三是引入风险经理制。在经营部门设立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实现风险管理关口的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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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译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征求意见稿),2003-05-15.
金融衍生交易是现代银行风险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金融手段,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重要利润来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自由化、投资全球化和技术创新的推动,金融衍生交易市场日新月异,也对银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份正式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一、金融衍生交易的特点及其监管难题
金融衍生产品是原生性金融工具的衍生物。金融衍生交易就是通过预测货币、债券、股票等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利率、汇率、股价、指数等的未来市场行情,在支付少量保证金的前提下,借助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合约形式,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行为。金融衍生交易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的价值或相关指数,除了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基本合约形式之外,具有以上任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也称为衍生工具。金融衍生交易主要有交易所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OTC)两种形式,由于金融衍生交易与银行的传统业务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银行衍生交易业务的监管也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金融衍生交易是一种具有高杠杆作用的保证金交易,风险的突发性强,监管难度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一旦预测有误,杠杆的回调作用则可能使投资者遭受巨额亏损,一夜之间足可以使其倒闭。
其次,金融衍生合约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确定资本监管的量化指标极为困难。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约,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其风险敞口和合约的价值随时都处在变动之中。为了控制风险,往往需要借助复杂的数学模型和相关交易的历史统计数据。但是这些数学模型和统计数据通常是基于一种假设,即衍生产品价格变动的历史分布能够很好地说明金融衍生工具未来的价格走势。而且衍生产品的定价是以连续、平滑的价格变动为预设的。一旦产生大范围的、快速的价格变动,衍生工具敞口头寸价值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市场参与者随时都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也使得监管当局很难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第三,金融衍生交易作为或有事项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信息披露不充分,监管的会计信息基础薄弱。现行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的,要求财务报表所确认的事项必须是已实现的事项,而对于可能发生于未来的交易和事项则不予确认,也无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变动的影响发生在未来,无法在当前的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因此,无法通过资产负债表来了解衍生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这是近年来衍生交易风波频频发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金融衍生交易创新速度快,法律关系复杂,缺乏有效的监管技术和规制手段。金融衍生产品在设计和创新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既可以通过对原生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组合进行创新,也可以对各种衍生工具进行再组合,还可以根据各种参与者所要求的时间、杠杆比率、风险等级、价格等参数进行量身定做,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此外,由于衍生产品总是处在不断的创新之中,法规制定者对衍生工具的了解与熟悉程度可能不及市场参与者,因此各国的法律条文难以及时跟上。值得注意的是,规避法律和监管往往是部分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动因,因此这些衍生产品可能会故意地游离于法规和监管之外。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导致某些金融衍生交易无法可依,从而极大地增加了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难度。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金融衍生交易的主要规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金融衍生交易的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金融衍生交易可以降低和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也可以给银行带来其他风险,比如说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金融衍生交易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新资本协议突出强调了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考虑到金融衍生交易特有的风险对冲功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来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允许其获得资本减让。
其次,新资本协议规定,金融衍生交易作为表外业务,在按照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当通过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将其转换成等额的表内信用风险敞口,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并按照信用风险的监管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还在附录中明确规定,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金融创新工具在一级资本中的上限为15%,而且,在计算衍生交易敞口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对衍生产品场外交易(OTC)的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不设定最高限额,以便降低银行面临的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可能带来的突发性风险。
第三,考虑到金融衍生交易等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虽然可以在总体上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度,但它们同时也可以带来其他风险,因此,新资本协议规定,通过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缓释后的银行资产,在转换成信用风险敞口时如果需要获得资本减让的话,还必须符合第二支柱有关加强监管者监管的相关规定和第三支柱对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比如说,在监管方面,监管当局应当评估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和程序是否涵盖了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包括评估银行机构所制定的衍生交易限额、业绩考核和奖励方式等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银行披露其所采用的缓释风险政策、衍生交易风险敞口以及监测缓释工具持续有效性的策略和过程。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所制定的金融衍生交易政策的作用、适用性及其实施不满意时,可要求银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银行针对剩余风险增持额外的资本,直到银行所制定的衍生交易规程及其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得到纠正,并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时为止。
第四,如果银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在套期保值时产生币种错配或者期限错配[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则对相关的资本减让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措施。比如说,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对套期保值中未予覆盖的风险敞口而言,其风险权重采用的是其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而不是采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权重,这会导致风险加权资产的提高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另外,在计算场外衍生交易的风险加权资产时,也需要用场外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乘以交易对象的风险权重来进行计算。
第五,为了确保银行进行风险管理时采用的金融衍生交易与信用风险的降低具有正相关性,并增强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在采用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计算特定风险敞口的资本要求时,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对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估价值,来反映金融衍生交易对降低单笔债务或银行资产风险敞口的作用,但是这种对估价值的调整,必须考虑衍生交易风险缓释工具的付款结构、清偿水平和清偿时间等重要因素。
第六,为了防止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按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对银行的普通贷款账户和交易账户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在处理交易账户对手的信用风险时,规定监管当局应当在要求银行按照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风险计算资本要求以外,还要对交易账上反映的场外衍生交易工具计算风险资本,在计算时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与计算普通银行账户资本要求时采用的风险权重保持一致,并且明确取消了原来规定的交易对手风险权重50%的上限。
第七,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采用衍生工具做套期保值时的交易头寸提出了专项资本要求。如果套期保值时,两笔交易(多头和空头)的价值变化方向完全相反,而变化程度基本相等,银行可以不必提取专项资本;如果两笔交易的价值变化方向完全相反,但程度基本不一致,银行可以只提取20%的专项资本。但对投机交易,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八,为了降低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新资本协议还对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最低的要求,即相关的法律文件用语必须规范,含义明确,而且必须对参与衍生交易的所有交易当事人具有有效的约束力,以确保这些文件的效力能够得到相关国家国内法的认可。
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范,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该协议凝聚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与监管的最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认可,因此,关注新资本协议的变化,包括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我国银行业同国际接轨,发展金融衍生交易的必由之路。
四、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交易市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外资银行在开拓市场、争夺客户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但由于我国调整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政出多门,监管的理念、手段和技术都相当落后,因此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监管与法律方面的问题。
首先,衍生交易市场的统一性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监管机构的协调问题。衍生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市场,资金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之间有着很强的流动性。但是,由于我国对金融市场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金融机构必须分业经营,割裂了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统一性,并导致了监管方面的困难。比如说,批准和监管与汇率有关的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历来是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的;而国务院曾明确规定,所有期货业务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管。至今我国与衍生产品交易密切相关的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仍然是由证监会负责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在海外利用衍生产品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也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另外,银监会2004年年初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交易应当获得它的许可;以此类推,按照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保监会也应当有权颁布保险机构参与衍生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
其次,相关法律滞后的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高杠杆率和巨大的利益驱动,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容易引发各种违规行为,特别是在市场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因此需要详备的法律来保障金融衍生交易的正常秩序。但是我国规制衍生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对市场失范行为的处理往往缺乏法律依据。现在,我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欺诈和犯罪问题一般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如何规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违规行为,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跨国性,会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问题。实践中,由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为国际掉期和衍生工具协会(ISDA)的成员,为减少因法律冲突可能导致的纠纷,交易双方多采用ISDA的一些标准文件。最常用的法律文件是ISDA制作的主协议、补充安排和交易确认书,这些文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作了一些技术处理。但考虑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国际金融衍生交易市场习惯性做法的效力予以特别承认。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当今国际银行界最具影响力的风险监管指导文件。该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安全为核心的监管思想,但是却大大提高了对资本要求的敏感度。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是推进内部评级(IRB)法在银行的实施,即使用银行内部系统的风险度量作为资本计算的输入参数。因此,了解、把握IRB法的框架、难点以及探讨其在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实施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法的框架
(一)IRB法的框架思想
IRB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创新,它并非仅是一种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而是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整套标准和体系。它的主要思想是在资产组合层面处理信用风险,其中包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假定,即假定单项资产的边际监管资本要求仅仅取决于资产本身的风险特征,而不必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因此,IRB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相关定义将其账户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特征的五大资产类别:公司、、银行、零售以及股权,每一大类又可细分为更多的子类。而只要将各类资产的边际监管资本要求简单相加就可以得出信用风险的整体监管资本要求。
各类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都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风险要素;风险权重函数,即风险要素转换成风险加权资产及资本要求的方法;银行对某类资产实施IRB法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对于后两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前一方面,商业银行必须使用IRB法度量。根据对风险要素的度量范围不同,IRB法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
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度量不仅可以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RWA)和风险监管资本(RC),而且还可以计算出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相关指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思想就是商业银行通过提取坏账准备来抵御预期损失,而通过经济资本(EC)来抵御非预期损失。因此,这两个指标可以作为信贷授权、额度授信、贷款定价、资产组合分析、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等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此可见,对风险要素的度量是IRB法的核心内容。
(二)IRB法的风险要素
经监管当局批准有资格采用IRB法的银行度量的风险要素主要有:
1.违约概率(PD),即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对于公司和银行暴露,PD是借款人一年期违约概率和0.03%中的较大值。对于暴露,PD就是借款人内部评级一年期的违约概率。各个信用等级PD的确定必须是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到。无论是初级法还是高级法,商业银行都需要自行估计PD。
2.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损失占违约敞口(EAD)的百分比。此处的损失是经济损失而非会计损失,包括折扣因素、融资成本以及在确定损失过程汇总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LGD与关键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及其从属(subordination)关系的影响。初级法下,公司、银行和的无抵押高级债权以及全部次级债权的LGD分别为45%和75%;有抵押债权资产的LGD服从较复杂的监管公式,以合理反映抵押等风险缓释技术对LGD的降低作用。高级法下,银行自行确定每一违约敞口对应的LGD。
3.违约敞口(EAD),即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的金额。EAD按扣除专项准备金后的净值计算。对于表外项目(不包括外汇、利率、股票以及与商品相关的衍生产品),EAD按照已承诺但未提取数量乘以信用风险转化系数(CCF)来计算,而度量CCF有两种方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下,证券回购的CCF为100%,短期自偿性信用证为20%,而对于承诺(不论期限)、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工具为75%。高级法下,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估计不同产品的CCF。
4.有效期限(M),即某一违约敞口的剩余经济到期日。采用初级法的银行,除了回购类型交易有效期限是6个月外,公司敞口的有效期限是2.5年;而在高级法及有明确期限标准的初级法中,银行必须为每项EAD提供一个有效期限度量值。对于有确定现金流安排的工具,有效期限计算公式为:
其中,CFt代表合约上借款人在t时间段内可支付的现金流。而对于其他无法确定现金流安排的工具则采用一些更加保守的方法。
(三)IRB法的信用风险衡量步骤
与传统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一样,IRB法也是从客户和债项两方面来度量信用风险的,其思路可以参见图,而具体步骤包括:
第一步,筛选关键指标。这是IRB建模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基本方法是:根据众多备选指标(一般在100个以上)与事后违约频率的非线性方程计算其敏感系数,主要采取决策树技术、多元概率回归技术和因素递减技术,在此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确定关键指标。
第二步,计算初步的PD。模型对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比率等在内的若干财务指标,根据规模、行业和区域进行系统分类,并作过滤性检验,然后导入主模型做概率回归、逻辑分析和对数分析等三种基本分析,最后经整合得到初步的PD。
第三步,调整PD。模型引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市场表现和法律环境等定性指标,权重根据层次分析法和数据包网络技术加以确定,将专家定性分析结论转化为定量指标值,据此对初步的PD进行调整。
第四步,确认客户风险评级。按照映射关系,将调整后的PD值转化为风险评级结果,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通常,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小客户采取批量审核,而对重大客户要逐一审定,并设立对模型评级的否定机制。风险评级结果一经审定,便成为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进人并影响整个风险管理流程。
第五步,计算LGD。主要考虑资产担保方式、期限结构和产品种类等因素。然后,通过计算每笔资产的预期损失率(PD×LGD),按照预期损失率的分布区间,可以确定债项评级结果。
第六步,计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前者是指事前估计到的或期望的违约损失,而后者则指由于波动而无法事前估计的损失,两者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其中,R为相关性系数,b为期限调整因子,K为资本要求系数,N(x)表示标准正态随机变量的累积分布函数,G(x)表示标准正态随机变量累积分布函数的反函数。最后,将各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加总可得整体的风险加权资产,然后再乘以8%就可以得到整体的风险监管资本。
二、实施IRB法的难点
IRB法的核心内容是对风险要素的度量,而实施难点在于开发和选择有效的风险要素度量技术,其
中主要是对PD和LGD的度量。
(一)PD的度量
国外对PD的度量研究开始较早,成果颇丰,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基于会计数据的PD度量研究。Beaver(1966)和Altman(1968)最早利用会计数据进行单变量与多变量线性区别分析来进行PD度量,Ahman等(1977)还以此发展出了著名的z―Score模型。但是线性区别模型将各个样本区分成违约与不违约有些勉强,而其样本符合多元正态分布的假设又过于严格,因此,以样本发生违约的概率为研究对象的线性概率模型被发展起来。不过这一模型有两个特点明显不符合现实:一是条件概率并不一定处于0-1之间;二是条件概率与财务指标之间的关系是线性的。随后发展的累计概率分布模型很好地克服了这两点,如Logit模型和Probit模型(Martin,1977;Ohlson,1980)。上述统计分析模型都是建立在若干假设之上,而实际资料是否符合假设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近年来,已经有不少学者致力于寻找毋需依赖变量分布以及其它假设的工具,由此发展出了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几种方法,如神经网络(Tam,1991)、决策树以及遗传算法等。
2.基于市场数据的PD度量研究。基于会计数据的PD度量方法缺乏有力的理论基础,容易产生预测的不稳定(zavgren,1983),而且这种预测往往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因此,人们开始转向基于能够更快速地捕捉借款人状况变化的市场价格的PD研究。1993年,KMV公司利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一莫顿模型(BSM Model)提出了著名的CreditMonitor模型,经过Longstaff和Schwarz(1995)、Zhou(1997)等的进一步发展,现已成为当今世界最著名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之一。而对于不能获得股票价格数据的非上市公司,KMV公司则使用非上市公司模型(PFM)。实践中还有一些其它的高级度量方法,比如与Cred-itMonitor模型齐名的CreditRisk’、CreditMetrics以及CreditPorffolio View模型等。
(二)LGD的度量
LGD的度量研究明显滞后于PD的度量研究,因而LGD的度量方法要少得多。目前,银行业普遍应用的方法是历史数据平均值法。它是根据回收率历史数据进行加权平均算出某一类或组合资产的LGD历史平均值,加权的方式有三种:货币加权、违约加权以及时间加权。这种方法因简单易行受到欢迎。然而,它却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即贷款和债券的回收率的概率分布一般呈现出双峰分布特征,因而使用平均数作为预测值可能产生误导。
鉴于历史数据平均值法的局限性,人们开始寻求其他方法来更加准确地度量LGD。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1)历史数据回归分析法。这种方法实质就是根据违约资产的LGD历史数据和理论因子模型应用统计回归分析和模拟方法建立起LGD度量模型,比如著名的穆迪KMV公司的LossCalc模型。(2)市场数据隐含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从市场上尚未出现违约的正常债券或贷款的信用升水幅度中隐含的风险信息分析得出。这种方法需要复杂的资产定价模型和充足的数据,因而目前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债券及信用衍生产品的定价,而在银行贷款风险度量中应用较少。(3)清收数据贴现法。主要通过预测违约后的不良资产在清收过程的现金流,计算出其贴现值而得出LGD。这种方法不需要市场交易数据,比较适宜于度量银行贷款的LGD。
三、国内商业银行IRB法的实施建议
鉴于实施IRB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内已经有不少银行开始着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实施IRB法必须要满足包括评级体系设计运作、公司治理和监督、IRB使用、风险量化、内部估计值验证以及信息披露等在内的12个方面的最低要求。显然,国内商业银行要真正实施IRB法尚需要一段艰巨而漫长的历程,因此,我们主张分三阶段逐步推进。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61-05
一、加拿大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况
2007年11月1日,加拿大正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Office of Superintendentof Financial Institute Canada,OSFI)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加拿大银行设定法定资本充足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相同,资本金的核算分为两级。第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指资本构成中主要包括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大部分不能转换为普通股的非累积优先股部分,以及创新资本类工具中满足转股条件的部分。第二级资本,即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券,信托次级票据,无法进入核心资本的创新资本类工具部分,以及一般贷款损失准备中满足条件的部分。OSFI规定,商誉和净无形资产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与内部评级法资产相关的准备金差额的50%也从核心资本中扣除。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分别是4%和8%,OSFI要求加拿大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在7%和10%以上。除了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要求外,加拿大银行必须确保其资产/资本倍数指标不能超过OSFI规定的上限。
二、加拿大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衡量信用风险情况
OSFI要求银行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衡量信用风险。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程序的一部分,加拿大银行必须向OSFI证明其已经达到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并且提供高质量且准确的资本监控报告。2007年年内OSFI对加拿大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衡量信用风险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和批准。以下以加拿大五大银行之一的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anadian Imoerial Bank ofCommerce,以下简称CIBC)为例说明加拿大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衡量信用风险的详细情况。
(一)信用风险衡量及控制程序
CIBC对银行重要性资产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申请文件于2007年10月31日提交给OSFI并于2007年12月31日获得正式批准。银行针对非重要性资产仍采用标准法评级,一旦适用于标准法评级下的资产转换为重要性资产。CIBC将根据OSFI的要求将其转换为高级内部评级法进行衡量。
在CIBC信贷审批程序由总行统一控制,所有重要的贷款申请需提交与业务部门完全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某些情况下,贷款申请需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过初步批准后,个别信用风险暴露将会通过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进行继续监测,包括至少每年一次的评级审查。风险评级较高的账户需被密切监测并至少每季度审查一次。信贷分析小组对高风险贷款进行每日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对于公司、和银行暴露,按照内部评级法初级法规定,银行必须自己估计每类借款人相对应的违约概率,但对其他风险要素必须使用监管当局的估计值。其他的风险要素是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按照内部评级法高级法规定,银行必须自己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必须自己估计期限。对零售暴露,银行必须自己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零售资产的初级法和高级法之间没有区别。
CIBC使用量化分析模型来辅助内部评级系统。内部评级系统主要通过对内部和外部的信用风险数据进行分析。它们为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控、定价以及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计算提供支持。如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所要求的,CIBC主要使用以下三个参数测算信用风险:违约暴露(EAD)、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
风险评级系统及使用参数进行评级的过程由财资和风险管理部门(Treasury and Risk Management,TRM)进行监控,每年进行审核。测算风险参数的模型由TRM核准小组进行独立的批准和确认。该小组与涉及该风险资产的业务部门和模型研发设计部门都是相互独立的。
CIBC估计出这三项主要输入参数后,将应用于OS-F1规定的公式,以决定某项风险暴露的最低资本要求。虽然银行自己估算这些主要参数,估计值必须严格以历史经验数据为依据,使用的步骤和控制措施要报OSFI批准,估计值结果必须准确反映风险状况。
(二)违约暴露(EAD)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对每个表内项和表外项估计违约风险暴露。估计违约风险暴露的标准必须是合理的、直觉的,并且表示银行相信这个标准是估计违约风险暴露重要因素。这种选择必须有银行可信的内部分析来支持,银行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过程中必须采用全部相关信息。
表1说明了CIBC表内和表外项目的违约暴露(EAD)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CIBC的工商和政府贷款风险暴露占总信用风险暴露的56.38%,其中公司风险暴露占23.18%,风险暴露占6.13%,银行风险暴露占27.06%。零售贷款风险暴露占总信用风险暴露的39.53%。CIBC公司风险暴露占比略低,其他违约风险暴露的分布占比大致相同。CIBC在加拿大银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加拿大银行的信用风险违约暴露分布情况均类似,工商和政府贷款风险暴露均占总信用风险暴露的60%左右,其中风险暴露占比较少,主要部分是公司风险暴露和银行风险暴露,零售贷款风险暴露中房地产抵押个人贷款风险暴露占比最大,约20%左右。
(三)违约概率(PD)
1 工商和政府贷款暴露的违约概率。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衡量信用风险的工商和政府贷款包括企业,和银行。CIBC对这些风险暴露进行单独评估并根据银行测算的违约概率给与评级。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第三方担保人,则贷款人和担保人都将被评估。作为其风险评级方法的一部分,风险评估过程也包括了对风险暴露外部评级的审查。表2说明了CIBC使用内部评级法和使用外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之间的关联。
CIBC对其利率、外汇、股票、商品和信贷衍生产品交易及对冲和资产管理等业务分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交易对手违约概率的测算一定程度上与直接贷款业
务相似。银行对于每一个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对手预期的违约损失建立了一个评估调整方法。预期违约损失也是测算违约概率、违约暴露等参数的一个条件。
表3说明了工商和政府贷款风险评级资产的信用质量。相关数据未考虑提取信用风险损失准备金,但考虑了信用风险缓释、金融担保估值调整和回购协议的抵押担保。
从表3可以看出,企业暴露的贷款质量明显低于暴露和银行暴露,CIBC内部给予0-47分投资级别的企业暴露只占企业暴露总额的59.4%,而给予51-67分非投资级别的企业暴露占38.2%。
2 零售贷款暴露的违约概率。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衡量信用风险的零售资产的主要特征是大量相对数额较小的风险暴露,主要包括: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住房按揭、以住房财产进行抵押的个人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信用卡和无抵押信用贷款),其他零售风险暴露(非住房抵押贷款、学生贷款等)。这些风险暴露被作为一致的风险暴露通过信用评分、计算机建立模型等统计技术进行评级。
表4说明了违约概率区间和不同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
表5说明了零售资产的信用质量,相关数据未考虑信用风险损失准备,但考虑了信用风险缓释。531亿美元的有担保的居民住房按揭和学生贷款重分类至暴露或公司暴露。零售贷款暴露包括了39.47亿美元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暴露。
零售贷款违约暴露的违约概率区间分类同工商和政府贷款暴露的违约概率区间不同,比较而言,对工商和政府贷款暴露进行内部评分的体系更为系统和复杂。从上表可以看出,违约概率超过10%的违约暴露只占总零售贷款违约暴露的1.8%,绝大多数是违约概率2%以下的违约概率低级别以下的风险暴露,其中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违约概率低级别以下风险暴露占该类别的99.6%,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低级别以下占比约为84.5%。
(四)违约损失率(LGD)
CIBC未公布其对违约损失率的测算。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初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对非认定的抵押品担保的公司、和银行的高级债权规定45%的违约损失率。对公司、和银行的全部次级债权规定75%的违约损失率。
而高级内部评级法没有明确给定违约损失率数值,允许银行在满足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暴露、暴露和银行暴露使用自己估计的违约损失率。违约损失率按违约风险暴露的百分比计量。
在分析违约损失率时,银行必须考虑借款人的风险和抵押品风险或抵押品提供方风险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估计违约损失率必须在历史清偿率的基础上,使用时不必只依据抵押品估计的市值。对已经违约贷款的具体情况,银行必须根据当前经济情况和贷款的法律地位,最妥善地估计每笔贷款的预期损失。为了估计银行的违约损失率,违约借款人的清收费用,包括逾期偿还的费用,可以当作清收处理。未偿付的逾期的费用,一定程度上已经在银行的损益表中资本化了,必须加到银行的贷款或损失上。
三、加拿大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前后资本要求的变化
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会不会导致资本要求的增加一直以来就是业界争论的话题。2004年,美联储采用高级评级法对26家大型商业银行进行了定量影响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资本节约效应非常明显。该测算结果表明,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根据高级内部评级法,26家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下降了15.5%,超过半数的银行资本要求下降幅度超过26%。但是各国的新协议实施影响分析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各国定量影响测算反映的仅是静态分析结果,新协议的真实全面影响只有待银行评级系统正式运行时才能获得。
加拿大银行自2008财政年度初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表6显示加拿大五大主要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RBC)、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IBC)、蒙特利尔银行(BMO)、加拿大道明银行(TD Bank)、加拿大丰业银行(Scotiabank))2008财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财务表现,可以看到,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CIBC第一季度亏损了14.6亿加元,主要因向美国债券担保机构ACA金融担保集团购买的信用保险而计提22.8亿加元损失,向其他金融担保公司购买的信用保险计提6.26亿加元。其他各银行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2008财年第一季度中盈利能力基本稳定。
在2008财年第一季度,六家银行均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衡量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与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之间的关系在未来更长的时间里将能够进行详尽的量化分析。OSFI也制定了2008年至2011年的监测计划,重点监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系统的运作情况以及第一支柱信用风险管理与银行内部资本充足测算程序。
表7比较了加拿大五大主要银行2008财年第一季度资本充足变化情况,其中部分银行进行了双轨制披露,即截至2008年1月31日同时根据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核算的风险加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
1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IBC)。从上一财年末(2007年10月31日)至第一季度末(2008年1月31日)核心资本充足率增加了1.7%。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发行了新的普通股,二是自2007年11月1日起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风险加权资产减少。但是由于第一季度的亏损导致留存收益减少,使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增加值减少,另外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从核心资本中直接扣减的项目也影响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增加,由于发行新股和风险加权资产减少两个原因总资本充足率也增加了1.3%,但是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只有一部分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够满足进入附属资本的条件,因此减少了资本充足率的增加,另外次级债务的赎回也减少了附属资本。
2 加拿大皇家银行(RBC)。2008年第一季度核心资本充足率增加了4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风险加权资产的减少,及通过利润内部资本的增加。总资本充足率下降了3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5亿美元次级债务的赎回,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对待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变化也导致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如果以巴塞尔旧资本协议核算,核心资本充足率增加了20个百分点达到9.2%,总资本充足率下降了50个百分点为11.0%,主要原因是风险加权资产提高,并且赎回了5亿美元次级债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资本节约效应明显,资本要求下降幅度达到8%。
3 蒙特利尔银行(BMO)。截至2008年1月31日,BMO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48%,风险加权资产为1795亿加元,核心资本为170亿加元。总资本充足率为11.26%。如果根据巴塞尔旧资本协议核算,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05%,资本充足率为11.09%。而同样根据巴塞尔旧资本协议核算,2007年底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
充足率为别为9.51%和11.74%。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使资本要求下降幅度为2%。
4 加拿大道明银行(TD)。2008年1月31日,TD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9%和15.1%。根据巴塞尔旧资本协议核算,2007年年底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3%和13.0%,2007年1月31日这两个指标值分别为11.9%和14.1%。TD同样没有按照双轨制对截至08年1月31日的资本充足情况进行公告,2008年第一季度,TD总资产为4351.53亿加元,比2007年10月31日增长了130.29亿美元,在资产规模保持扩张,总资产增长3%的情况下,风险加权资产却下降了61.77亿加元,主要原因必然是实施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导致的资本节约效应。
5 加拿大丰业银行(Scotia)。2008年1月31日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是9.0%和10.2%,和2007年10月31日相比大约均下降了30个百分点。下降主要是因为风险加权资产急剧增长,而内部产生的资本金有限,发行的2.3亿加元非累积优先股和3.94亿加元次级债务也不足以迅速补充风险加权资产急剧增长所带来的资本要求。这一季度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显著。
四、加拿大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启示
(一)风险成为价值驱动力
从加拿大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后的实际数据可以看出。对自身定位明确的银行能够从新资本协议中获益,他们首先考虑的是提升基础业绩的机会,其次才是减少监管资本。业绩提升的机会使他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更好的资本选择、组织放贷、定价和其他信贷行为;二是更快、更好、更低廉的贷款流程;三是实现积极的资产组合、资产负债和资本管理以及产品设计,最大化资产负债表价值;四是通过全面流程整合与操作风险管理技术实现有效提升。这些机会需要充分实施从上至下的风险计量技术整合。管理方法要切合实际。如何协调风险管理方法的复杂性和实用性,成为新资本协议的获益者和受损者之间最明显的差别。
(二)数据集中化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于2006年12月底在十国集团正式实施。与1988年的老协议相比,新协议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不仅要控制信用风险,而且要控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要求,在风险评佑和测量方面.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提出了更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定。新资本协议颁布后.世界各国都已开始不同程度地将重点从原来的协议条款的修订转向具体的实施。在新协议本土化过程中,我国及亚洲各银行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是风险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这也是长时间内制约我们能否运用新资本协议中高级方法,从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断巴密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数据的要求数据是银行进行风险评沽和测里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新协议十分重视计t方法的采用和数据的收集,不仅对信用风险,而且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中数据的来源、收集、整理以及数据库的建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大体可概括如下: 1.1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内部评级所用的数据既要有足够的样本容最,又必须达到一定的质盘标准。对于使用初级IRB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无论银行采用内部数据来源、外部数据来源、汇集数据来源,取是三者的结合.至少一数据源的历史观察期必须至少要有5年。如果一数据来源观察期的时间更长,而且这些数据是有慈义,必须采用这个更长的时间。对于使用高级IRB的银行,则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沽计违约损失率。并且,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与依据。
此外,在预测违约率PD值时,新协议要求:a.统计数须与银行贷款额相适应,统计环境与当前及未来相吻合;b.数据来自内部并反映了保险的标准,若数据不足,必须有足够的保守性;c.使用外部调查数据时必须脸证两者的评级系统及标准的可比性,银行也可以通过参照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结果与自身的内部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得出相应的违约特征,但必须验证其对应关系包括违约频率的差异度以及违约定义的不同;d.在有足够的精确度和完整度保证下,银行也可采取统计的违约模型来对特定级别的违约率进行预测;e.至少5年的观察数据。
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对风险的定量分析和评佑。市场风险的计里方法主要包括:风险敏感度分析、波动性方法、VaR法、压力测试和极值理论,其中VaR法是国际金融界使用的主要方法,其模型的建立需要依靠大量的数据。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使用的VaR法模型必须达到下列最低标准: VaR必须每日计算;.必须使用统一的建模参数,即99%的单侧置信区间和10天的持有期;风险因子的波动性及其相关性,应至少根据一年内250天的数据进行佑计;银行更新市场数据的频率应该至少每3个月一次,绒根据市场要求进行更频繁的调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市场风险的有效管理也离不开一个有效的、完整的、实时的数据仓库系统。
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给定了3种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的方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最法。
新协议中规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最系统必须利用相关的外部数据(无论是公开数据还是行业集合数据)。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失金额数据、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范围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取有助于评佑其他银行损失事件相关性的信息。此外,银行还应该按照新资本协议所示的标准跟踪收集、记录内部损失数据。对内部损失事件数据的跟踪记录,是开发出可信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并使其发挥作用的前提。用于计算监管资本的内部操作风险计盆方法,必须基于对内部损失数据至少5年的观测,无论内部损失数据直接用于损失计量还是用于验证。银行如果是初次使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高级计最法,使用3年的历史数据也可以。
由此可见:新协议与老协议相比,对风险评沽使用数据的要求更为严格。目前国际金融界已充分、普扁地认识到风险数据收集的重要性,一些国际大银行已经投资于能获取全面风险事件的数据库。尽管在2006年之前和之后的若千年之内,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与现状,还难以执行新协议,但是向新协议的过渡,采用先进的、能提高资本监管水平度量方法的趋势是肯定的。因此,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认识到加快我国风险管理数据库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银行数据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
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数据库的建立要比亚洲诸国召步早,系统较为完善。其主要有两种模式.即美国模式与欧洲模式。
美国模式主要内容是:a.以市场化手段丰富数据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用市场手段取得大呈的信用数据。美国Euifax, Ex-pefian /I’RW和TransUnion等三家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建有厦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个人信用记录.每年能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邓白氏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 700万家企业的信息。标准普尔公司建立的CompuStat数据系统自1962年就收集美国和加拿大上市公司的有关数据,目前已建立容纳两万多个公司历史数据的数据库,且每天都在补充、更新。穆迪从1989年开始建立信贷客户数据库,并研发出RiskCalc信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了数据库的真实性。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收集和使用数据行为。信用数据政府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了数据库的建立。信用数据主体积极参与数据库的建立,促进了数据库的建立。会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欧洲模式数据库除具备上述美国模式数据库的特点外,与美国模式的不同点是:a.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b.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商业银行必须向信用风险办公室鱿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欧洲各国中央银行都已建有比较完善的本国企业中央信息系统和中央财务数据系统,以及基于这些系统的信用评沽系统。法国早在1946年就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central credit resisters, CCRs),西班牙于1963年建立CCRs,意大利于1964年建立CCRs,比利时于1967年建立CCRso CCR:数据库的构成(系统数据的提供者与参与者)内容十分详尽。
与欧美国家相比,亚洲银行普遍存在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问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最近公布的调查也显示,近60%的亚太地区银行认为建立内部评级模型的数据收集位居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障碍的首位,有30%的银行还不知道如何进行信用风险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就违约率PD而言,一方面数据的积累期限普遍太短,达不到新资本协议样本年限的要求;另一方面,亚洲地区经济的高波动性要求样本的年限更要高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以熨平经济周期的影响.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需要较长周期的数据来消除这种极端变化前后的巨大差异。因此建设并完善基本数据库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当务之急。
我国与发达国家银行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我国银行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信贷数据、财务数据、违约记录、损失比例等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缺乏足够的重视,造成历史资料极度暖乏,且基础数据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准确性,常常致使分析结果不成体系,不能支持数学模型的建立和对相关参数进行的佑计的要求,甚至结果无法让人相信,风险的评佑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水平上,这些都直接制约着现代风险管理模式的建立。我国正式加入WTO后5年内,将取消一切市场准入限制,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抢先建立基础数据库,构筑起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监管框架,则关系到我国银行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实施更加规范、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尽快完成历史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进一步进行数据挖掘,及早建立准确而全面的数据仓库,完善管理风险信息系统,也成为国内各银行的迫切任务。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数据管理框架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银行风险数据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国内商业银行风险数据管理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流程,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替出,其中数据的收集、整合、清洗、挖掘以及数据仓库的建立是重要环节。
数据收集即从源头抓起。银行应成立专门的风险数据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原始数据进行广泛、及时的收集,并且从前台业务处理到后台报表、数据利用.进行统一管理。所收柬的风险数据主要包括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两类。内部数据来源于银行的客户分析系统、财务会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国际结算系统、储畜系统、卡系统,POS系统等;外部数据主要源于手工输入的数据、政府耿上级部门的文件、从Internet上下载的数据。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来说,外部数据是重要的补充。新资本协议指出。实施IRB法的银行在缺乏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数据,但前提是要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对于银行内部数据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