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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暴发的担保公司倒闭和非法集资案引起了人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再次重视。民间金融发展有助于缓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只有适当监管之下,民间金融才能得到稳步发展。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金融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此有不同的称呼,如非正规金融、类金融、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等。亚洲发展银行在《非正规金融:来自亚洲的发现》(1990)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一定义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民间金融特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间金融的历史要远远长于正规金融,在正规金融产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属于民间金融。因此正规金融是在民间金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正规金融建立后,民间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规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对于进入的融资者都设置了或高或低的门槛,目的在于降低正规金融风险。这样在客观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挡在了门外,这就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这一市场空间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就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历史时间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加之经营不稳定性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其发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资不得不依赖非正规金融。
2.金融压抑制造了民间金融空间。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重工业的发展,采取了压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压低利率,并引导资金向重工业方向投入,其他产业则难以得到发展的资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市场需要的产业,有市场,有利润。这样民间金融就填补了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义的金融抑制外,我国的金融抑制还体现为所有制抑制,即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大量民营企业长期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外。而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就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动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间融资解决。
3.交易费用也会给民间金融创造空间。处理金融业务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现场考察、账面处理等,这些成本不论融资数额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与地理远近成正比,这样对于一些小额的处于偏远地区的项目,单位成本就会很高,因而被正规金融放弃。对于民间金融来说,这些成本则可能会比较低,比如民间金融不需要正规的档案材料,与客户比较近等,与正规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间金融也是对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的一种反应。市场需求往往变化迅速,需要相应的金融创新以满足这一需求。正规金融的产品创新需要市场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创新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所费时间比较长,特别是在金融管制比较严重的国家,金融创新更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民间金融受管制比较少,经营灵活,可以迅速地进行金融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对正规金融起了良好的补充,提升了经济的效率,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因此许多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给予了一定的成长空间。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一些民间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广,其理论及运作模式被正规金融采纳。比较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监管需求
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我国也存在着多样性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金融资源重新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
1.非法集资。民间金融发展障碍之一就是资金来源短缺,而只允许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公众资金是很多国家普遍实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间金融机构总有扩大规模的冲动,在资金来源如股东出资、内源融资增长速度难以达到自己意愿速度时,他们就会求诸于私下吸收公众资金,这种私下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除非发生纠纷很难查觉。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资这一步,就走向不归路。民间金融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弱,容易发生风险,而风险发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显现了,公众的挤兑行为很快就会让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群体性讨债事件。
2.利率高企。民间金融资金普遍比正规金融的资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种,一是与正规金融争夺资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间金融的活动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对的客户风险相对比较大,这造成其经营风险相对较高;三是资金需求高拉升了资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对于民间金融是一种伤害,根据逆向选择理论可知,金融机构利润率与利率水平呈倒U形关系,当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优质的客户会退出贷款市场,只会留下一些劣质客户,此后利率上升优质客户越少,金融机构风险越高,利润率下降越严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易发生危机的重要原因。
3.隐藏犯罪行为。缺少监管的民间金融隐藏着诸多犯罪行为。一是暴力收账,即对未偿还的款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追偿,引发刑事案件,与之相对应的还会伴随着强制借款与高利贷借款,让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钱或资助犯罪,由于缺少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监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间金融进行流转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筛选让非法行为得到了资金;三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相当普遍,在发达国家也常会发生,投资者对高额回报吸引,早期投资者会有所收获,但随后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而且这种骗局无论在总金额还是牵涉的投资者规模都很大,影响严劣;四是诈骗,冒充身份诈骗客户资金或者虚构情节诈骗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民间金融领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机构担负起监管的责任。但我国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
1.缺少监管主体。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俗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主要针对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少量的其他类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机构,对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间金融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并不承担监管责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要求其担负监管职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机构会或明或暗地拒绝承担。有些民间金融机构虽然有名义上的主管部门,如典当行主管部门为政府商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没有主管部门,只要经地方工商局批准就可以营业,结果造成大量所谓的理财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号称合法性机构公开吸收公众资金。而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并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他部门则没有监管的职能。
2.缺少监管的能力。监管能力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管授权,即对于当下的形形的金融机构需要确定监管的主体,当下地方政府面对诸多疑似非法集资行为也想进行监管,但是却没有明确部门有类似的监管授权。二是监管人员不足,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监管人数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门槛提高金融机构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控制数量规避监管人员不足问题。而现在大量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即使以后归口监管,也存在着监管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现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办负责,与一行三会相比,金融办历史短,人员来源多样,对金融监管本身都需要一个熟悉过程,加之民间金融要比正规金融更复杂,就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监管的重点等需要专业判断方面存在较严重不足。
3.缺少监管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的监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监管和处理。二是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执行的程序条件都未规定,被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者也难以给出明确的监管信号,造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原则缺少严格的论证,例如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还是非审慎监管,监管标准是否以资本金为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有何规定,是否对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标准是什么,公司的档案记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内容对于监管方式及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关键,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三、世界其他国家民间金融监管的经验
世界各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过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体来说,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民间金融立法规范使之遵守正规金融的监管标准。针对一些数量多、规模大、经营成熟的民间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监管,使之正规化。如美国信用社曾是美国民间金融主要的组织形式,为此美国国会颁布《联邦信用社法》(1934)给予其合法身份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监管,他们缴纳存款保险并受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美国的社区银行是非正规金融转为正规金融的典范,美国的社区银行为独立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其资产规模小,分支机构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区经营,其组织形式可以为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机构,社区银行要遵守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规则,只是其监管的标准要比一般商业银行宽松。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着诸如合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虽经严历打击仍然存在,1989年台湾实行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通过了新《银行法》,允许银行设立自由,部分民间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册为银行,进入正规发展轨道。
2.立法保护民间金融但发挥其自身特点。比较典型的是德国的合作金融,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的发源地,1847年莱富埃森(Raiffeisen)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发展为莱富埃森合作银行;此后舒尔茨创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发展为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颁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等固定下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国组建中英合作银行,并成立全国合作银行协会。到现在合作银行遍布德国城乡,成为德国主要金融服务提供者。台湾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中,1999年通过了《民法债编》,以法律形式将合会等金融组织列为已有民事法律体系规范的对象,对民间金融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3.将民间金融转化成正规金融。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来就存在轮转型互助基金称为“无尽”(Muji),为当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1915年日本出台《无尽业法》,把无尽进行合并组成多家联合股份公司,规定了注册资本、组成人数、组织形式、存续期等,成为法律认可的组织。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许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户存入适当金额后可以一次性获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额的贷款,称为互助无尽,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比无尽更为健全,为此1951年日本通过《互助银行法案》,把无尽转变为互助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到20世纪80年代,互助银行业务范围与一般银行已经无差异,日本金融顾问委员会于1985年开始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在1989年和1990年间,日本所有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
4.对民间金融进行扶持。一般来说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持一种消极立场,但由于民间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特别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采取措施推动民间金融开展业务。这方面的典型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贷款,采取诸如群贷的方式降低风险。改变了过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务的经营特点,因而受到世界银行的推荐。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本国推行这类业务。
上述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一是对民间金融的作用给予承认而非取缔,监管的介入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监管同时把民间金融运营模式标准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三是特别注重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间金融在进行监管后都成立了相应的自律组织(协会),在增强监管针对性同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四是把民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的模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四、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建议
把民间金融置于监管之下无论对于民间金融本身还是对于社会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体到监管体制的建设,则需要多方面考虑。
1.监管要让民间金融合法化与透明化。金融业从事的是资金的往来,与生产制造业最大的不同是无形化因而隐蔽性很强,对其打压不会让民间金融消失,只会让其转入地下。当民间金融转入地下时,其风险不会消失而且由于无法对其监控,其结果是只有当问题很严重时才会暴发出来,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民间金融监管目的之一就是让民间金融能够透明化,阳光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让其合法化。民间金融所隐藏的涉嫌犯罪行为也只有通过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压低。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建立起从一般民法到专业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体系,让民间金融在法律框架下运转。
2.民间金融的监管应当采用多种模式。我国幅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层次多样,经济类型众多,对金融需求多样,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类型众多。监管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监管制度,对民间金融监管采取适度原则,防止过度监管使民间金融失去低成本与灵活性。对于那些服务于众多客户群体的民间金融,可以更标准化,监管相对严格,以利于推广;对于那些针对客户群体比较少,不宜标准化,在进行监管时尊重其经营特点,减少政府干预。
3.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来说自律组织非常重要,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优势与信息优势,并能有效规范行业内经营。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自律组织可以承担相当部分的监管职能,面对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其组织与管理量很大,这是监管当局在人力上难以胜任的;其次自律组织可以起到与政府部门协调的功能,民间金融机构的需求多样,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解决某些问题和出台扶持政策,自律组织可以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三是自律组织可以对本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与完善提供规划,就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
4.监管需要确定一些标准的监管规则。对于民间金融监管,一些核心内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众存款,虽然世界一些国家允许民间金融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来说我国不应当放开这一规定,把民间金融机构单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二是信息公开,民间金融的资金往来应当进行登记,在电子信息化与网络化下,这种信息的登记成本已经很低,可以考虑信贷登记系统向民间金融开放,换取其信息的登记,做到激励相容。三是民间金融治理架构与组织管理架构,由于其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结构可以由机构自身决定,只是提供指导意见,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以建议民间金融机构聘用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与运营,特别高层管理人员聘用有正规金融从来经历的人员担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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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现代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界定的,因此也可称为“非正规金融”,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活动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这些民间金融组织从事资金融通活动但并未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运作模式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典当、合会等。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大多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满足资金需求,例如农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民间金融的交易对象是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不被正规金融所认可,而且民间金融也不存在固定和正式的交易场所,使得民间金融很难处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虽然是相互对立的概念,但民间金融能对正规金融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正规金融规模庞大,有一套标准化的交易流程,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成熟稳定,利率成本和市场风险都比较小,是大多数金融主体的选择对象。但正是因为正规金融的风险厌恶偏好和标准化的交易流程,很多具有成长潜力而资质不够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满足资金需求。而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完善,民众可选择的投资路径较少,银行存款和理财的回报率较低,无法满足广大资金持有人的投资需求。相比之下,民间金融受到的规范约束较少,能够为资金的边缘需求提供支持,对正规金融起到了有效地补充作用。但是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信息匹配成本和利率成本偏高,风险较大,威胁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依照当前温州金融改革的背景来看,温州民间金融的内涵已超越上述定义。经济主体在银行、保险、证券市场之外从事的资金融通活动均属于温州民间金融的范畴。单纯从正规与否的角度定义去温州民间金融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因为温州存在大量正规组织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P2P等民间金融机构。温州民间金融可分为两个主体部分,即可监测民间金融和不可监测民间金融。随着温州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巩固加强,可监测民间金融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例如,温州市政府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管小贷公司,从而将一部分民间借贷纳入制度法规的正规监管之下;成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鼓励民间融资活动登记备案。而未来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主要努力方向便是推动更多的不可监测民间金融转变为可监测。
二、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内涵
本文认为现代金融是一种更为高效且理想化的金融体系。现代金融是货币流动的信用中介,具有市场价格的发现功能,对现代经济的高速运转提供作用,是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现代金融体制机制规模庞大,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公开透明,还享有政府隐性担保,所以现代金融的资金配置功能十分高效,金融市场风险处于可控的合理范围内,利率成本较低、安全性较高,通过多元化的运作模式,能够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大多数经济主体提高资金支持,有效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同时又因为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匹配效率高,对整体和局部金融风险的预防与处置机制更加发达,因此能够有效满足高风险高潜力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实体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所以现代金融市场呈现的特征就是,信息公开透明、快速匹配,受到合理监管和制约,基本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利率成本低、风险小、效率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相对的概念,但是它们都属于现代金融范畴,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任何对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改善都是朝向现代金融迈进。正规金融需要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包括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和相关法律规章的严格约束,正规金融行为呈现标准化、程序化和规模化等特征,因此正规金融体系比民间金融体系更为健全完善,正规金融市场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匹配效率更高,所以正规金融具有较低的利率成本、较小的金融风险和较高的安全性。针对正规金融的严格监管在全力杜绝风险的同时也将大量资质不足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而这些中小企业为实体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温州。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和现实条件所迫,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取资金支持,阻碍其生产经营,甚至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即使是一些优质的中小企业也难以幸免于难。所以正规金融的资金配置效率要差于现代金融,并导致如今的信贷结构扭曲问题越发严重,闲置资金过多,资金短缺现象又十分普遍,正规金融在疏通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趋向平衡上的表现较差。民间金融游离于严格监管之外,其覆盖面比正规金融广泛,为边缘需求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地补充了正规金融的缺漏。但是民间金融不公开不透明,信息匹配困难,缺乏必要监管和约束,信用风险偏高,导致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成本过高、安全性不足,抑制了民间金融高效地发挥资金配置功能。民间金融阳光化实质上就是民间金融向现代金融的升级转型。我们首先要理清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意义在哪,目的是解决什么问题。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利率成本过高、风险过大,导致资金配置效率较低,无法有效补充正规金融的缺漏。民间金融交易主要在地下进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为严重,交易双方或多或少都怀有投机动机,缺少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信息搜集和交易匹配要比正规金融困难很多,这就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民间借贷利率要高出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很多。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缺少正规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缺乏金融监管部门的必要监管,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及约束,使得民间金融的事前金融风险排查和事后金融风险处置能力较弱,民间金融的整体风险应对能力有待加强。只有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金融工具进一步多元化、专业化、系统化,才能有效解决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使得民间金融能够充分发挥自身在资金配置上的优势,对正规金融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推动民间金融向现代金融的转型速度进一步加快。
三、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进展
温州民间金融十分活跃,民间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运营规模庞大,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已经形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温州模式”。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必要约束,温州民间金融规模恶性增长,借贷关系错综复杂,乃至个别信用违约就能引致担保链断裂和流动性紧缺,进而导致爆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和金融危机。自2012年3月国务院启动温州金融改革以来,温州民间金融在迈向阳光化、正规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上取得了诸多成果,温州的金融环境得到了显著优化,民间金融开始接受更多的规范化监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1.温州金融改革的举措和成效。规范民间金融组织,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一举措有助于规范温州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包括民间资本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范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直接融资效率。设立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能有效解决民间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交易双方的匹配速度和效率,促进交易成本的降低。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登记注册平台和信息公开平台,它的设立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公开透明,有利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温州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被很多地方学习,产生了一定的正向溢出效应,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截止2014年6月共有15个省和自治区设立了7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借贷双方一旦遇到借贷纠纷,便可通过服务中心寻找解决纠纷的证据支持。金融监管当局在处理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时,也可以通过在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登记备案寻找证据支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强与商务局、经信委等单位的合作,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由温州市金融办等单位牵头,从公安、法院、银监、财税等11个相关部门抽调人手成立了金融风险处置办,强化了温州市处理金融风险事件的整体协动性;市公安局组建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设立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以解决民事金融纠纷案件。2013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首创合理监管审判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银行及民间债务涉及面广、处置难的问题。完善征信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温州征信系统纳入了13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村镇银行和所有在温商业银行,而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也引入了征信服务。同时推动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温州市征信综合数据查询平台和人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使用。征信服务在金融机构间的共享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金融机构搜集信息的成本,增强了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民间金融有序发展。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在温州地区的建立与发展,引导地方企业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温州民营企业多采用家族管理制,企业文化理念和经营管理方法比较落后,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较为混乱,扼杀了企业的成长潜力,以至于很难通过正规金融获取资金支持,但民间融资渠道成本过高,只会让本已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温州市政府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有两方面好处: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股份制改造,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市场监督,促进企业资质的提升;直接融资成本较低,依靠资本市场庞大而复杂精细的运作机制,能妥善处理风险问题。对于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温州市政府会给予100万元的奖金。2014年有223家温州当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快速弥补了温州缺乏上市公司的短板。2.存在的问题。针对温州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依然存在较多漏洞,各管理部门的职能既有所重叠又留有空白,导致金融监管当局工作效率下降,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的空间依旧存在。目前行使职能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比如金融办负责管理小贷公司,工商局负责管理典当行,经信委负责管理P2P,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主体,对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与协调难以进行,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容易相互推诿责任,使得温州在防范和处置总体风险方面的能力相对偏弱。温州民间金融在阳光化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如何保证新设制度和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新设法律规章能否有效保障民间金融交易双方的权益,新设监管体制能否尽可能的涵盖民间金融的方方面面,同时又不能制约民间金融的积极性,如何保证阳光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要到位而不是繁杂,这些问题亟待解决。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设立的初衷是鼓励民间借贷行为主动登记备案,促进民间金融公开透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既能提高民间金融配置资金的效率,降低民间金融的成本,又能方便监管部门掌握民间金融的市场动向,从整体上预防和把控金融风险。但现实与预期差距较大,在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累计额只占温州民间借贷总额的很小部分,因为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主体本身就不愿接受公开。在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过程中,应增强阳光化对民间金融行为人的吸引力,为主动登记备案的借贷双方提供法律保护优惠和税收优惠等。
四、对于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建议
一旦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概念梳理清晰,我们就有了民间金融阳光化的目标,能够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并及时落实。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是区域性金融体系升级转型的过程,推动阳光化需要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着手。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内在方面是指温州民间金融的自我规范,以此提高民间金融的资金配置效率和降低风险。温州民间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典当行、P2P等应该积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吸纳金融行业人才,推动组织机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民间金融资金配置效率的问题。同时,温州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民间金融行业自律水平。温州市政府在推动阳光化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民间金融组织成立公共服务平台,如现在已经存在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升级转型为正规金融组织和机构,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在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交易信息尽量公开透明,让公共服务平台能够容纳更多的民间金融活动,吸收更多的民间金融信息,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统一和规范,提升民间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外在方面是指依靠外部力量(如政府、市场)规范温州民间金融。首先,作为全国范围内民间金融改革的排头兵,温州市政府应该努力争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给予其在法律规章和体制机制建设上的特殊性,保证相关政策对温州民间金融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一般性政策对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推进速度的约束性,使得温州在阳光化过程中将精力更多的放在解决实际问题而非如何冲破陈旧的制度束缚。然后,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温州民间金融体系,保障民间金融主体权益的同时严惩违法犯罪活动。当前,温州市政府委派不同监管部门对相应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还应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促进温州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化零为整,提高对风险的整体把控和处置能力。最后,应加快完善温州市征信制度,建立征信信息共享平台,以此提高对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降低民间金融风险和信息搜寻成本,提高温州民间金融的运作效率和安全性。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的疏导与平衡是民间金融在阳光化进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民间金融实现阳光化后需要去解决的经济问题。一方面社会闲置资金较多,另一方面社会融资需求又得不到有效满足,资金融通渠道的疏导是民间金融转型的任务和目标,这也需要在接下来的民间金融阳光化进程中不断尝试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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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尤其是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加之受长期低利率政策和部分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上金融脱媒的现象越来越显著。从央行公布的2011年各月份人民币存款数据看,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环比增长比率整体呈现波动下行趋势(见表1、图1)。与此同时,以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民间借贷机构长足发展,更印证了金融脱媒已经发生并不断深化。、
二、金融监管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脱媒现象的不断发展,给各市场主体带来新的变革和挑战。主要表现在:(1)传统金融机构正努力进行金融创新和业务经营模式调整,不断参与资本、保险、期货、黄金等市场业务,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综合化经营的特点,而大量表外资产的出现,直接导致“影子银行”发展迅猛;(2)各类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抓住资本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机遇,推出各类金融服务,不断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差异性;(3)大量脱媒资本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非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流动性大大增强,削弱了央行以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常规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效果,这给央行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现行一部分不恰当的监管制度扭曲了金融行为,一定程度上促使金融脱媒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从2011年发生的“温州跑路潮”事件看到,众多处于起步和上升阶段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大,但却因自身风险系数高、抵押资产少及银行银根紧缩等制约而出现不同程度的“融资难”,它们转而寻求高利率、低门槛的民间借贷资本,以至因负担过重而出现资金链大面积断裂的后果。这集中反映出,过度集中而严格的金融监管对资本市场的活跃性有明显的“金融抑制”作用,显示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一)整体方向
在探讨改革具体措施前,有必要理清、提炼改革的前行方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知,金融脱媒是市场经济繁荣和资本市场健全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因而需要彻底摒弃对金融脱媒进行防范的观念,而是应积极适应其发展趋势,从保障市场自由度层面看还应给予适当鼓励。同时,金融监管出发点应立足于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切实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而不应将监管重点放置于审核市场准入、划分监管权力和范围等行政事务上。
(二)具体措施
首先,应切实推进金融利率市场化进程。要适时调整现行利率政策,有限度、有幅度地放开利率管制,消除存款负利率,改善传统金融机构中存款不断流失的窘境,也使金融资本能够真正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决定脱媒程度。
第二,适应银行业综合经营趋势,适时、主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创造相匹配的制度环境。适时修订现行《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的规定。
第三,强化对“影子银行”系统和新型融资机构的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宏观监管体系。一些在其他国家已经实施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诸如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破产机制等可以在深入研究、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第四,培育和扶持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新型金融机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此类金融机构积极进行创新。
最后,金融监管部门间应加强协调,保证监管体系的一致性。在新形势下,“一行三会”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促进监管体系的健全完善。
四、结语
金融脱媒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市场信号,既传递出微观经济繁荣的信息,又反映了银行体系监管不当的事实。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修正监管制度,做到既能够使市场资金充分、灵活、高效配置,又能够严格监管资金流向、保障资本市场稳定与安全。本文在简要分析了金融脱媒的背景和监管改革的必要性基础上,肯定了承认和支持金融脱媒的总的原则、方向,提出了推进利率市场化、适应银行业综合经营趋势、强化脱媒资金监管、扶持新型金融机构和加强监管协调等具体措施,以应对当前日渐强烈的金融脱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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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是指由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和微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会、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近几年,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呈现出:资金规模较大、分布地域广、发生率存在地区差异、利率浮动大的特点。农村民间金融虽然表现出极强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但相对于制度化的正规金融组织而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合法地位,处于灰色地带。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成因分析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持续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新农村建设中,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的增长。一方面,随着收入增加,农民倾向于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建房、买车等炫耀性消费上,而不是投资生产。这种消费方式具有很强的负的外部效应,刺激其他农民效仿,结果造成私人赤字,对付这种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间借贷、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大型的农用机械及耐用消费品的购买更需要大量资金,尽管国家给予购买农机具予以财政补贴,但是并没有完全满足农民的投资需求,因而农民需要依赖民间借贷。
2.农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闲置资金较多,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个人收入显著提高,社会闲散资金也就随之增多,为民间金融提供了资金保证。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大量的民间资金便急于寻找出路。农村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信息体系不发达,相关的配套设施缺乏,农村没有证券营业部,农民无从获得股票、外汇市场的即时信息,再加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开发不够重视,对其产品的宣传没有深入到农村市场。适合农民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缺乏,造成农民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3.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三农”功能弱化。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组成,而资本市场、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农村几乎不存在。现有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呈现出“脱农”的特征:(1)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2)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空间越来越窄,难以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支农的作用。(3)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少选择了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农村信用社改革越来越远离合作金融。(4)邮政储蓄只吸纳存款,不发放贷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农贷款形式返回农村外,绝大部分流出农村。据统计,平均每年全国通过银行、邮政储蓄两条渠道从农村抽走的资金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3亿元。
4.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紧缩了正规金融供给,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2004年以来,针对我国投资增长过快、粮食和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平抑物价、遏制经济过热,采取了适度偏紧的货币政策,如调高了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利率、减少了货币供给、收缩了银行信贷等,使得市场资金趋紧。造成农村中小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转而寻求民间融资的现象,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5.民间金融运作自身所呈现的独特优势。(1)民间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间金融由于交易双方在地缘、人缘和血缘上的便利,因而能够低成本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软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好识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时了解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而降低贷款的监督成本。(2)民间金融的门槛较低、程序少。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且收费较高,与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资金需求短、快、急的特点不相适应。而民间金融经营方式灵活,手续简单,一般情况下,既无需贷前调查,也无需贷后检查。(3)民间金融的担保机制灵活。民间借贷双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触较多,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抵押和担保的可以用于民间借贷市场中,如房产、土地、设备等。同时,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在确立信用关系的同时,信誉担保会给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约束。
二、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绩效评价
民间金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优势,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双刃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1.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积极影响。(1)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满足农户的消费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收入不确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规金融对农户贷款,尤其是消费性贷款普遍存在着“惜贷”行为,而农户往往需要预支未来进行消费,比如婚丧嫁娶、修缮房屋、看病买药等。特别是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村金融不发达,农户的信贷约束在正规金融组织中得不到缓解。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缓解了农户的信贷约束。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正规金融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农户的消费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满足,信贷约束仍然存在。该地区活跃的民间金融组织,则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使得农户受到的消费限制进一步降低。因此,无论正规金融发达与否,地区民间金融始终在放松农户信贷约束、克服其消费的资金限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其持续发展。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对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约束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资金瓶颈一直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从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偏低以及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份额逐年减少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这种压力,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国际金融公司对北京、成都、顺德和温州等六百多家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对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市场是其外源融资的最大来源。(3)优化资源配置。金融体系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有两个条件:一是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自主形成,反映市场供求;二是金融机构能充分利用信息,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甄别,通过交易对象的选择来控制风险,客观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信息,对交易对象做出全面的判断和选择,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就相对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资源。(4)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样化竞争格局。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参与,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将发生许多变化。这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气氛,形成多样化的竞争格局,尤其对打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的垄断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义。民间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农村正规金融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农村正规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农村正规金融的这种回应行为也有助于民间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便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是至关重要的。(5)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农村民间金融业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为农村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一,通过促进资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纳更多的就业人数;其二,农村民间金融领域直接吸纳了从业者。
2.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另外,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导致有关民间金融活动的税收无法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储户利息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国家没有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作机制还不规范,内在风险较大,一旦释放出来,不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3)民间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经营风险大。处于农村地区的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人员素质也不高。此外,民间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4)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民间信用体系的运转,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情况在东北地区比较严重。东北地区的民间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经济的需求之上的,颇具民营中小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民间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经济”联系在一起,存在着严重的非法性,甚至牵涉到黑势力,潜伏着无法预计的危机。
三、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还比较滞后,因此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承认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构建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克服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风险大、可控性差。面临道德风险、寻租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经营风险以及退出风险等,为此,应加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着重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明确国家对民间金融的宏观政策,通过国家法律形式对民间金融进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也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经营,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明确民间金融管理的主体、职责和内容,对民间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导性的规定。另外,还应加快农村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农业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信用担保体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场改革,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与经营风险挂钩。以小额信贷为例,由于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易受自然条件、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贷款风险较高,再加上每笔贷款数额虽小,但都需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管等,相应管理成本较高,这些都需要市场化的利率来弥补。然而,如果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意味着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动空间将无法补偿农村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因此,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对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利率,这是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条件之一,也是金融资源按市场规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标志。
3.探索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其作用是及时转移和化解民间金融组织出现的风险,防止危机的蔓延。设立由有关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危机对本区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危机处理机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体系的某一部分出现严重问题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避免危机的蔓延。危机处理体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挥作用:一类是救的,主要是针对经救助后有可能继续维持经营,并能逐步化解风险的金融企业,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东注资、新募股、债转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购、兼并、政府注资、央行再贷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类是处置性的主要针对危机严重恶化、救助成本极大、或虽经救助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的金融企业,处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条件破产,如兑付个人存款后行政关闭、兑付个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债权债务后清盘破产等。
4.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鼓励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连接,构筑一体化金融市场体系。现有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规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替代部分农村民间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民间金融的信息和履约机制的优势,将二者连接,构筑一体化农村金融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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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8-0035-04
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棋局
李丹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金融垄断的困境以及民间借贷政策的宽松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提供了合适的“土壤”,作为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模式,其在中国的出现形成了一场新的棋局。在此新局中,互联网金融有不同于传统经济的风险类型――数据获取、技术缺陷、迷信速度、网络安全和权力异化,风险特征也异于传统金融――扩散快、主体脆弱、易交叉传染,而给“当局者迷”带来了困惑,因此破解此迷局时,要结合其风险从交易技术、交易结构、权力契约三个层面理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破解这一“迷局”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层面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8-0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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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金融创新的思路
1.组织体系方面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促进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的实现,同时也使得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建立起来;其次,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使得银行全方位的市场竞争格局形成;再次,努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使得民营金融机构稳步的发展,完善民间信用;最后,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证券公司兼并和资产重组,形成中国的投资银行业。
2.金融市场方面
建立优质服务观念和科学的市场营销观念,进行经营策略创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使得资本市场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推进利润市场化改革过程,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及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间接调市场利率。
3.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方面
各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其自身的需求,利用先进的手段,开发出金融新业务和新工具。在实际的工作中,除了保持常规金融业务外,还要大力开发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推行电话银行、信用借记卡、代客理财等业务。金融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要进行大力促进,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高新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提高金融生产力。有机地结合科技和金融工具、产品创新,从而使得金融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得以提高。除此之外,金融服务以往的柜面服务这方面要得以突破,实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
4.金触监管方面
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就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能使得广大投资人权益得到维护以及能够使得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得以增强。创新需要监管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且能够且其提供应有的空间和平台,同时还要使得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得以保证。首先,要按照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业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业监管体制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其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要进行改进,把合规监管为主转变成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把“分割式”监管转变成法人整体风险监管,把“一次性”监管转变成持续性监管,把具体业务监管转变成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把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转变成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再次,要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机制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最后,实现与国际监管接轨,从而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能够得到不断地提高。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
1.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坚持以原创性为主
鉴于我国市场环境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市场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吸纳型创新上,还存在一定地局限性。在外资拥有绝对技术优势的前提下,我国金融机构如果只是走吸纳型创新的道路,一旦允许外资机构涌入,那么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着很好的冲击。因此,我国金融创新还必须以我国市场的实际环境为基础,实现原创性。
2.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从本质上讲,金融市场是实体经济中用权利交易代替实物交易,以便降低实物交易成本的一系列规则、方法和场所的总和。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得以展开的保证。金融工具由于具有虚拟特征,很容易被人为操纵,从而脱离实体经济。因此,金融市场必须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健康道路。
3.坚持法制化、市场化的信用制度创新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没有公信力的市场必然会抑制交易和投资人参与的积极性,没有公信力的市场事实上根本就不会存在下去。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这样几个渠道来完成:一是以市场化手段发展中介机构,市场竞争使中介机构在生产中介产品时投人足够的资源,同时市场秩序的维持成本(法律成本)也会较低;二是引进先进的科技支持系统,降低信息成本;三是在市场制度建设方面,避免管的过多过死,要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
4.高度注重金融创新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真正能够实现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的前提就是能够保证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借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仅靠微观主义的自觉是不能够实现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必须从宏观上明确指导和有效监管才能够实现。而且我国现阶段的市场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主要体现在:没有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市场不稳定、不能很好的排斥不良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和严密的防范措施,可能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控制金融风险,从而保证金融创新的安全性。
三、总结
金融创新是有别于其他任何一个行业的创新,中国金融市场的创新是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成果。全球金融业走进了后危机时代,国内金融业也迎来新发展。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还将继续创新,但加强金融创新迫在眉睫。金融创新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切实面向我们的市场,了解我们的市场需求,面向我们的民众,面向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深入研究我们面临的问题。同时也要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既要研究他们成功的方面,也要研究他们的失误。金融创新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在创新过程中要宽容失误,同时也要控制风险,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否则就会影响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金融地位的显著提升,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程度日益提高和金融改革逐渐显现功效的同时,农村金融却问题颇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金融发展满足不了农户的基本需求,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不规范问题等亟待解决。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存在问题,对认识和解决农村金融抑制,推进金融深化改革有重要意义。
1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存在两大格局,即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前者为主导,多种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正规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我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典当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组织,即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组织,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和自发的乡村组织等。
2农村金融抑制
2.1融出资金抑制
融出资金是指经济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渠道借入资金,农户实现资金融出,只有增加资金供给才能让农户真正受益,而事实却非如此。
2.1.1农村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从农村资金供给的主体来看,有乡政府、村集体、乡镇企业和农户,而乡镇企业由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因此,对于农村每一主体,他们的储蓄能力都十分有限,且急需外部资金供给。受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资金一直是游离农村,进入城市,而且农村资金离农倾向愈加严重。
2.1.2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的资金在以各种途径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农村还在向城市输血,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为5 000~6 000亿元,这笔巨款资金由此内部系统注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7 679亿元,全部转存中央银行,其中65%来于县及县以下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1978~2000年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造成的净流出资金高达6 157.9亿元,仅2000年1年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就流出4 639亿元。可见农村资金流出态势还在加剧。
2.2融入资金抑制(资金需求受堵)
融入资金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入资金。融入资金抑制的问题就是资金需求的问题。
2.2.1农村融入资金主体细化。虽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供给服务的机构多种多样,但这些需求服务对象只有3种,农户、农村企业和政府部门。三大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层次再细分类又是一个资金需求的方向,是资金需求渠道的细分系统。
2.2.2农户融入资金受堵原因。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是农业生产的投资主体,农户的投资行为直接决定着农产品和市场的有效供给,决定着农户的经营收入。农户贷款是农业信贷的基本形式,农户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与农村金融部门借贷支持存在较大差距。
(1)主体因素。农户、乡镇企业和基层政府部门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三者之中农户占有绝对大的比例。农业生产周期长、收益小、季节性强等特点,直接影响农业的资金周转和回收。
(2)客体因素。由于正规金融服务的缺位和不完善直接造成非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壮大,农村正规金融服务急剧萎缩。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成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经历了20多年不断改革和发展,农业资金投入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然突出。
3推行金融深化战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着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的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失衡。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分别对经济发展起着抑制与促进的作用,推行金融深化战略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金融深化理论是指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的过分干预并在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之后,推行金融深化战略,以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变化,刺激社会储蓄总给水平的提高,从而便于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提高融资效益。
3.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支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双重目标需要依赖于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规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制约,逐步培育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坚持商业化支农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需要自己能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若被迫牺牲商业利益去实现社会责任,则不可能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区域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条件又不一样,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应充分调动各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东部地区要按商业化取向,中西部地区要向市场化、商业化方向发展,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3.2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合作化,重构农村合作金融
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就必须让已存在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重构在农村居民自愿基础上的新合作金融组织,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有益补充。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使其充分发挥对农村融资的补充作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管理就需要,一方面,规范民间借贷协议,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必要的资金借贷登记,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准确地掌握民间借贷活动,介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区域小额贷款机构的实践经验,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此外,建立灵活的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机制,保护和补偿中小规模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 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 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 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 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 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四、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 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 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 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 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 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
3 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 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 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 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四、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关键词: 影子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Key words: shadow banking system;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financing problem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143-02
0 引言
在今年六月,信贷市场上出现“钱荒”现象,迅速影响到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在商业银行收紧银根的同时,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帮助。在这一市场上,活跃着大量冠名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相当于“资金中介”的机构,在信贷市场上广泛出现。它们是将民间散的资金归集起来,在通过自己的平台向中小企业放款,从而获取高额的利差。这类游离的机构被业界称为“影子银行”。
1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提出并广泛采用的,主要是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市场型非银行机构。中国银监会2012年报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年报强调,从实践看,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我国现有影子银行业务大多为委托贷款、信托、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业务,同时也发放高利贷业务。官方数据显示,2012年底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资产规模约为7.1万亿元,而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约为7.5万亿元。而根据惠誉的估算,2012年底银行理财业务资产规模约为13万亿元。由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最新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称,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自2010年以来发展迅猛。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到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到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以深圳市为例,通过深圳市的银监局的《2011年3季度深圳中小企业运营暨金融服务分析报告》了解,2011年深圳市的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急剧加大,虽然没有出现普遍倒闭问题,但是,这些企业的融资问题非常显著,已有百分之十五左右的企业认为融资困难。这种融资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现有金融体系所导致,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融资渠道单一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内源融资,包括业主自有资金、向亲友借贷的资金、风险投资以及企业营业后积累的资金等来源。二是外源融资,其中又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包括各种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直接融资是指以股票和债券形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通过向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目前在我国主板上市的企业共有1000余家,绝大多数均为大型企业,仅有少数产品成熟、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可以争取到直接上市筹资。而在债券市场上,中小企业暂时还不是券商的备选企业。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间接融资,尤其是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就成为了其获得资金最为重要的手段。
2.2 融资成本高昂 商业银行考虑风险因素,存在着嫌贫爱富、驱大弃小的本能。银行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着体制、技术及成本的不对称,其中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他们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对于国民经济整体的调控又进一步刺激了这种不对称。自2010年来,国家为控制通货膨胀,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银行的可贷资金大量减少,造成银行议价能力普遍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至30%。而中小企业自身缺乏令银行信任的足够资产与担保,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中小企业没有足值的资产抵押;担保贷款,则又普遍缺乏担保机构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更进一步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又存在信用低的问题。
这种融资体系失位的弥补者是影子银行,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逐年上升。被视为其中主力的小额贷款公司迅速扩军。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29日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086家,数量规模上的攀升必然导致贷款数额的上升,贷款余额7043亿元,上半年新增贷款1121亿元。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95%处于盈利状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毛利润率约为30%,资本利润率约为8%,接近社会平均利润率。
3 影子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
3.1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从影子银行的资金供给来看,影子银行作为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的一种组织创新,在具有信息和交易优势,并为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由于影子银行往往在地域、社会和血缘等方面与当地中小企业有着广泛的联系,因此市场上的借贷双方都保持这相对频繁的接触,相对于商业银行,影子银行灵活便捷,条件宽松,所以在这两项优势的作用下,影子银行可以在资金与服务上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影子银行往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这种原则的直接受益人便是广大的中小企业,随着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生产资金需求,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2 释放宏观政策调控造成的流动性压力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为了消除危机影响,就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对流动性市场进行补充,而2010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为调整经济结构,控制通货膨胀,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这一情况在今年达到了一个顶峰,出现了流通领域内的货币供应不足,直接影响到了实体经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自然收紧银根,而国有企业的抗击能力强,银行一般也不会让其资金短缺。但对中小企业则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失去银行这一直接融资渠道的支持,流动资金的缺口就会使得这些企业的运转无法维持。由于监管体系和影子银行自身特性,使得宏观调控对影子银行的影响相对较弱,为了减小部分市场流动性风险,就需要增强中小企业应对宏观政策变动的防控能力。
4 影子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4.1 融资成本逐级上升,中小企业承担风险较大 银行贷款的成本最低,但是受到信誉度的严重制约,导致很多企业出现贷款难的局面,这时候方便灵活的银子银行就作为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补充。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创立的专门为穷人服务的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利率在20%到35%之间,而当地商业利率约为10%到13%。世界银行总结,通常小额贷款的保本年利率为15%到20%。而在国内中小企业正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体现在借贷利率高达20%或以上,甚至高达40%~60%的民间高利贷市场较为活跃。虽然能够暂时解决困难,但是短期内不能偿还,就会对企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4.2 影子银行融资难以追踪和监管 由于国内银行业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影子银行能够与传统银行相互合作或作用,将信贷扩张表外化,实现银信合作。通过此类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中小企业贷款。这样传统的商业银行始终处于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媒介链条中,并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出受监管范围,形成监管套利。而在信贷市场上,有很多企业通过银行渠道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然后再将钱放到民间信贷市场获得暴利。但是当这种信贷链条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在一些金融机构较为聚集的地区,一些银行在“跟风”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这就使其的信贷资金超出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就会造成对影子银行融资追踪与监控有很大的困难。
5 政策建议
国内影子银行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影子银行体系存在局限性,因此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从改革现有金融体制入手,第一,积极拓展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渠道,加快建立直接融资市场,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资市场单一化的现状。第二,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规范其在信贷市场上的活动,鼓励其进一步的金融市场创新,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在更深层次上弥补当前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不足。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9.
[2]侯健.影子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研究[J].南方金融,2012,6.
无论是在货币支付领域还是在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正迈向深度融合,并展现出美好前景。它们的融合正催生着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变革,并预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事关国计民生,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金融高风险性特点必然意味着更为严苛和审慎的监管。在金融监管的压力下,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与先前和传统商业、媒体结合相比,道路无疑将会更加曲折和复杂,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当下,正规金融本文将不讨论正规金融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风险和监管情况,现行监管体系对正规金融的监管已较为成熟。与非正规金融势力分别从各自优势领域出发,两头切入,使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但从实质上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即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扮演的是“金融互联网”角色。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级阶段最为重要的特征。当然,互联网金融随着发展的深入,必将表现为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将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趋势,比如互联网商业环境将可能影响金融的风险缓释技术。将来淘宝店主或许可以用虚拟网店作为担保品,甚至凭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记录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用贷款就是这方面的初步探索。。对互联网工具性的应用既可能来自于正规金融,如网银的应用,也可能来自于非正规金融,比如民间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创新动力显然不足,甚至过于被动;而后者基于市场驱动,目前已成为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力军和挑战传统金融的“搅局者”。
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兴起。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中,互联网扮演了资金清算信息传递渠道的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模式中,互联网起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融资信息的平台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联网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传递者的角色,其作用实质并没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畴。不管这种工具性在应用中表现得怎样多元或变化,互联网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质属性依然泾渭分明。作为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的内涵范畴。从概念外延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融资。
1.互联网支付。在国内整个货币支付体系中,如果说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是“心脏”,各商业银行支付渠道是“静动脉”的话,那么,第三方支付则是“毛细血管”,是整个国家货币支付体系中的有益补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中的货币资金清算业务。
2.互联网融资。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实质上分别是债权和股权国内的众筹融资平台迫于目前法律环境,部分已逐渐异化为具有商品交易性质的团购平台,失去了原有众筹之金融实质,不直接以股权而是以商品或服务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但本文从狭义角度,仍以股权投资之众筹为研究对象,以还众筹融资的原貌。交易的平台或场所。在整个直接融资的“金字塔”体系中(图1),证券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互联网融资则处于底端。如果说证券市场是精英们的融资“王国”的话,那么互联网融资平台就是草根们的融资“乐园”,它们分别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图1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多层次直接融资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国内民商事法规的基础性规范、金融监管的部分内容以及刑法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不是完全无法可依,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创新空间。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正式赋予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合法性。该办法第3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间接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黑户”身份的终结,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迈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P2P借贷合法性分析
P2P借贷平台实质就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信息交互平台或渠道,严格的借贷信息中介意义上的P2P借贷平台本身并不存在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但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条件的肯定,即在不构成刑法意义上非法集资活动的前提下,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空间。根据国内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行为,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则》中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12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也间接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些现行的民商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合法空间,亦为P2P借贷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3.众筹融资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仅是企业的组织形态,也是筹资的手段或工具。理论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纳入我国《证券法》调整范畴的情况下完成公司的新设或扩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现《证券法》定义的公开发行状况。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在《证券法》的“藩篱”之中,众筹融资能施展“拳脚”的法律空间仅限于特定对象200人以内,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同时还须满足我国《公司法》第24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间内活动,众筹融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围则不仅违反《证券法》,也可能触碰《刑法》中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显然,法律限制所导致其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间接削弱了众筹融资原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众筹模式在国内的推广和发展。
三、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风险从以往的高发态势开始趋向平稳。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负面声誉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等监管环境的缺失更是凸显了问题的严峻性。互联网融资活动的乱象已成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风险问题。
早在2011年,中国银监会曾向银行业机构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称人人贷(P2P借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和问题主要有七大问题和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P2P借贷当前面临三大核心风险,即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许多曾经自诩风险管控严谨的P2P借贷平台最终给投资者带来的却是惨重的损失。与P2P借贷相比,由于规模有限,众筹融资风险问题和事件目前较少见,较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传媒公司由于在淘宝销售原始股被证监会叫停,证监会称美微此举为新型非法证券活动。。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民间资本向金融市场的跃跃欲试,民间金融繁荣活跃的地区往往也是互联网金融萌芽初兴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长贷、信用放款多、财务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间金融的“通病”,也是当下互联网融资乱象的写照。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被热捧,大量社会游资涌入P2P借贷平台,五花八门的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民间借贷活动大有借道P2P借贷平台之势。但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乏不法投机分子借用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尤其是部分P2P借贷平台直接介入借贷,吸收资金和发放贷款,俨然成为“影子银行”式的金融机构,为金融风险埋下了祸根。
总结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的本质,不难发现非法集资问题突出。互联网融资平台暴露出的许多风险问题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资问题,要么就是与非法集资相关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央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中进一步明确界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由于互联网天然的涉众性,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上与生俱来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参与资金的中转,互联网融资活动在目前法律语境中较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魔咒”,这也是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的P2P借贷模式常遭人诟病为非法集资的根源。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理论上,基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可分为纵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和横向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前者调整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关系,后者调整的则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具有一定的基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电子签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在交易层面不是无法可依。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来,央行陆续出台系列专项监管规章制度以完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几乎空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暴露出的问题基本束手无策,这对整个金融市场构成极大的潜在风险。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欧美主要国家已陆续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着手规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均有监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国会以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1999 年颁布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从属于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即实行功能性监管。在法律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因此,美国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而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案》是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另一部重要法规,自2000 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贷监管方面,美国目前P2P借贷的监管体系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许多联邦和州层面的监管机构都对P2P借贷行使监管权。这些监管机构包括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证监会、各种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各州对应的相关部门[5]508。美国证监会和州证券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披露来行使对贷款人保护的职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部门针对营利性P2P借贷平台,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主要是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6]36。第三,在众筹融资监管方面,美国于2012年通过旨在推进小企业发展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项针对众筹融资的重要举措参见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国《证券法》第4条第6款中,新增“股权众筹豁免”的内容,即允许众筹发行人通过被授权的互联网中介从合格投资者处筹集资金,但在12个月内筹集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且投资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年收入(或净资产)等于或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用于投资,但不得超过10万美元。 [7]37。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金融监管部门也正在积极调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逐渐由缄默转向明确肯定,由放任自由转向支持监管。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的认识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监管尚存争议,核心问题是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制度如何选择。
四、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经营模式,要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防范复杂、低效率、抑制创新的监管,要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平衡。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地方化
将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是各国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国内亦将如此。实施监管的首要问题是监管由谁来负责,即监管主体是谁,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纳入央行监管体系外一国的货币支付清算体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从监管效率和效果考虑,支付行业应由央行统一实施监管。,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监管主体仍待确定。
从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来看,它们起源于民间,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为因地制宜,较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接地气”,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金融监管权限也符合国务院“十二五”规划中有关金融规划的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伴随着地方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频繁,地方政府已逐步开始在地方金融监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中,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
2008年以来,随着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的深入,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办建设的力度。现在,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设立了金融办,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许多市辖区和县级市也设立了金融办[8]85。金融办在地方各级的陆续设立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活动更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主导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成为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将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划归地方政府金融办统一监管,符合这一趋势和潮流。当然,全国性的监管指导和统筹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相应法定职责,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的制定、风险监测和预警。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原则导向监管
怎样监管,实施怎样的监管方式,这是确定监管主体之后必须考虑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目前还远未定型,发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观察。鉴于发展初期的现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时,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适当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弹性,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兴金融行业发展初期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在保障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发展。
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规则导向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国金融监管领域普遍应用的监管方式,英美两国分别是这两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国也开始检讨和反思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美国前财政部部长Henry Paulson提出美国应考虑采取原则性监管,前美联储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监管要向风险性和原则性监管迈进。。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金融行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这一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且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极为有限。原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且其目标是为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参见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转引自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原则导向监管尽管存在诸如主观性、不确定性等缺点,但通过2008年金融危机的实践检验来看,相比规则导向监管,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更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指出:“原则性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以结果为导向,以高位阶的规则用于实现监管者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并较少地依赖于具体的规则。通过修订监管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持续进行原则和规则间的不断平衡……我们关注作为监管者所希望实现的更清晰的结果,而由金融机构的高管更多地来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结果。” 参见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转引自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第84页。通俗地说,原则导向监管就是“找准地线、放开空间”,即监管几个重大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场的行为。原则导向监管既有利于规范金融创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就是要划好业务红线,留好业务创新空间。但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规则性监管内容,原则导向监管强调的是对金融创新的底线坚守。原则性监管对于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与以原则相伴的健全的规则也是必要的, 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9]97。如存在需要,条件成熟,原则可与规则相结合,形成具体监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构建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但作为后来的“搅局者”,互联网金融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与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现象如P2P借贷在美国也曾激起广泛争论,原因是P2P借贷很难与债券发行区分。债券作为证券受美国证监会监管,但P2P借贷平台那时普遍没有在证监会注册,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5条(a)款和(c)款 的规定。2008年11月,美国证监会认定注册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贷平台Prosper公司违规。最后,Prosper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参见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国内,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不断,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互交织,如影随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监管方面构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联网融资活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将之与非法集资活动区分开来,意义重大。“安全港”制度应包含四项核心机制:
1.构建会员邀请机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联网融资平台具有天然的涉众性,容易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中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的四条件之一。尽管其中没有明确列举互联网平台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但互联网平台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开宣传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边界之内,是互联网融资安全合法开展的首要问题。会员邀请机制的构建为这一问题的破解提供了出路。会员邀请制度包括三个步骤,即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邀请。首先,招募会员不可进行任何公开形式的投资宣传。注册,开展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可包括投资经验、年龄、收入状况等项因素;其次,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筛选出合格投资者;最后,对合格投资客户发出相应投资邀请,并开展投资人真实身份核查。经过三个步骤的处理,互联网融资平台面对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法律风险。当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对象,互联网融资平台也须注意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人数的限制。
2.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无论是P2P借贷还是众筹,其扮演的都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本质上分别是直接债权融资和直接股权融资的信息撮合平台,在业务中不应承担任何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资金池模式更应成为,否则,互联网融资平台将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但事实恰恰相反,国内的P2P借贷平台大量地借用资金池模式开拓业务,这是目前P2P借贷平台常遭人诟病为“庞氏骗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10]。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恶意挪用资金或破产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融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