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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5 03:26:4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暂缓就业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暂缓就业

篇(1)

家庭电话可供联系的亲友电话手机/小灵通号码

e-mail地址家庭地址及邮编通邮地址及邮编声明:本人符合办理暂缓就业的条件,明确暂缓就业政策,本人自愿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协议,如有任何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

篇(2)

签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先按协议书的“说明”填写好协议书中由毕业生填写的基本内容(一式三份同时填写);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3、用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寄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5、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证后加盖公章,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同时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恰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了解录用岗位和工作地点、待遇等。

2、一般到用人单位报道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岗位、年限和待遇等相关细节。

3、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4、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就业的老师询问,征求他们和父母的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后签约。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使用人员在试用期,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加以约定。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试用期只能试用一次,在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紧急补偿金。

什么是见习期

根据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间隙暂行办法》规定,为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其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地要求;同时也为了使用人事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查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经所在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见习期,并将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期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执行。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一般来说,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录用时的工资,有些公司按正式录用工资的70%发放。而且,在试用期内,一般不享有带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试用期内,尽职工作,争取早日跨越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毕业在转为国家正试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单位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

三、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报到证为一式三联(正本和副本),正本为蓝色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副本为白色一般由学校负责放进毕业生的档案。

1、《就业报到证》有何作用?

答:(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手续

(4)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5)《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签发。

(6)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2、哪些学生不发报到证?

答:(1)继续升学的毕业生(专升本)不发报到证;

(2)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3)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4)港澳台学生不发报到证;

3、《就业报到证》的派遣原则(即《就业报到证》开到什么单位)是什么?

答:(1)落实到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派往接收单位;

(2)落实到具有人事接收权的企事业单位,报到证直接派到各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

(3)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如找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人才中介办理人事手续,报到证直接派到灵活就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

(4)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直接派回毕业生生源地人事局、教育局;

(5)生源地为外省的毕业生,毕业时落实了就业单位且要求回生源地择业的,将其派回生源所在省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4、办理《就业报到证》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

(1)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不能接收档案,还须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签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用人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手续(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处签章);

(2)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并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人理手续,签好后的《就业协议书》要一并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5、凭《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1)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毕业生所在的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4)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填报就业方案,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

6、《就业报到证》上报到时间有限制吗?

答:《就业报到证》的报到期限为一个月(从报到证签发之日算起)。毕业生因不及时领取或不按时到单位报到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7、毕业生该如何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答:(1)要有下列材料方可提请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2)本人的申请报告;

(3)所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

(4)原用人单位的意见;

(5)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6)原就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报到证》的备注栏上签署 “同意异地就业”或“同意改派”的意见或另附同意改派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7)省就业指导中心接受改派的时间是毕业生毕业后的一年内有效。

【联系方式】

广州高校人事

咨询qq:12484439

四、暂缓就业与人事之问答

问: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是否需要交费?

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不需要交费。但在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考研、报考公务员等相关证明时,须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费。如果在暂缓就业期间要开计划生育证明或港澳通行证等,又无用人单位接收,必须先取消暂缓就业后回生源地相关部门办理。

问:暂缓就业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应该怎么办?

答:1、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包括人事局的意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凭报到证回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团员到学校团委、党员到党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

3、带齐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报到上班。

问:申请暂缓就业的利与弊?

答:

利:1、延长了找工作的时间,毕业生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选择;

2、准备考本科的同学,档案、户口可以暂时不迁回生源地;

3、为部分被用人单位要求先实习后签约的毕业生,提供了缓冲时间;

弊: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既不是在校学生,也不是社会人,身份比较尴尬,造成有些证件或证明无法办理;

2、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错过应届毕业生就业最佳时期,将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不仅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还须与更多的毕业生竞争。

3、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问:什么是人事?

答:人事是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由于非国有单位没有人事权,不能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关系,由人才中介代为管理,这种管理制度就叫人事。

问:那些毕业生需要办理人事制度?

答:1、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2、部分国有单位以临时聘用的形式录用的毕业生;

3、一心要留在广州工作。

4、准备出国自费留学,不想把户口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问:广州市有那些可以办理人才的中介机构?

答:有广东省人才中心、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只是收费价格不一样,一般价格应不超过500元/年。

问:通过人事申请的入户指标是否是广州市常住户口?

答:是广州市常住户口,即使三年之后,将档案转离人才中心或跳槽,对户口不会有任何影响。户口可以选择迁到亲戚或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下面。

问:办理人事的利与弊?

答:

利:1、可以解决广州市户口;

2、可以计算工龄,评职称;

3、办理护照、边防证等证件与其它证明。

4、可以办理社会保险。

弊:办理了人事,就算做已就业,一年以后更换就业单位,只能以调动的形式办理,不能以应届生的身份就业。

问:如果没有找到接收单位,能否办理人事?

答:可以办理,可由人才中心先出具用人报告申请入户指标,毕业后将户口迁入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或搭户到亲戚家,再继续去找工作。

问:毕业生办理人事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推荐表原件、就业协议书,如有接收单位还需要提供法人代码复印件。

五、档案与户口

一、档案

1、档案原则上不能由毕业生自带,但经就业单位(此类单位必须拥有人事权,多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升学深造学校开出同意学生本人自带的委托证明,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批准后,允许本人自带档案。

2、毕业生档案寄送:(1)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档案室代管。(2)广州生源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七楼,广州生源的毕业生报到地。)佛山生源(包括佛山五个区: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各区的人才交流中心。非上述情况的毕业生档案由校区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南海机要局直接寄送毕业生回生源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要求学校将毕业生档案直接寄送其指定地方的除外)。

3、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半年内查询自己的档案,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好相关的档案托管手续,如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确认未收到,应及时告知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并请求查询,如未按时间查询,一年后学校将无法提供相关服务(一般查询全过程需二周)。因为根据邮政局寄送机要材料相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寄送的机要清单最多在邮政局保管一年,一年后机要清单统一销毁,届时将无法给这部分毕业生提供相关查询服务。所以毕业生必须安排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自己的档案去向。

4、对于已成功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如果是正式党员,党员材料应装入人事档案,一起送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预备党员的材料不跟人事档案一起送出,其材料暂时由学校组织人事办代为管理。

二、户口

1、入户地址务必详细到门牌号码,而不仅是单位名称,没有详细地址不予受理。

2、户口迁回原户籍的,不论户口性质如何(城镇、农民)均不需提交任何证明,只须填写原户口地址即可。届时由毕业生本人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等到生源地人事局报到后自行办理迁户工作。

3、毕业生能提供户口迁入指标书面证明的(即人事局接收函或公安局准入证明),则可迁往落户地址,书面证明统一上交毕业班辅导员鉴证保存;如不能提供迁入指标书面证明的,原则上迁回原户籍地。

篇(3)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单位证明《单位落户证明》。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榷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榷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篇(4)

3、快递“暂缓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广东省人才市场后;

篇(5)

能够暂缓就业压力、扩大就业门路和增加就业砝码;提高学历和自身能力,方便以后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的进一步深造。考研的缺点:

篇(6)

能够暂缓就业压力、扩大就业门路和增加就业砝码;提高学历和自身能力,方便以后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的进一步深造。考研的缺点:

每年考研的人数都在增加,考研压力也在增大;部分专业研究生毕业后有很大的可能性竞争力不如本科生。本科就业的优点:

篇(7)

暂缓起诉,又称缓予起诉,是指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该犯罪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定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从制度设计及实践情况来看,暂缓起诉这种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处理,在诉讼程序上最终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暂缓起诉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公诉机关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对其所犯罪行不再起诉;二是在暂缓起诉期间,如果违反有关暂缓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公诉机关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认识暂缓起诉的制度及实践情况,是我们之后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因此,我们首先对暂缓起诉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予以简单叙述。

(一)域外的情况

关于暂缓起诉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未予以规定。从少数规定暂缓起诉制度的国家来看,所知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153条a规定了暂时不予起诉,即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该条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指控人:(1)作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纳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合消除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相称为限。该条还规定,检察院应确定履行上述要求、责令的期限,被告人履行要求、责令时,对其轻罪不予追究。

德国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的适用,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对于轻罪案件享有一定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但其暂缓起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主要包括:第一,罪质条件。被指控人所犯罪行为轻罪。德国根据因犯罪而被科处的刑罚的严重程度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暂缓起诉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对重罪和违警罪不予适用;第二,实质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所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就是考量对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是否有兴趣对被告人起诉等因素。第三,程序条件。必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第四,必须履行一定的要求、责令。

虽然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但据说暂缓起诉制度在德国国内有很大的争议。从这一制度最终在立法上得到确认的情况来看,持肯定论者的主张在立法时处于主导地位。而德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实践情况表明,暂缓起诉在德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81年-1997年,在德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比率相对较低,最高的起诉率为19%,最低时仅为12.3%,绝大多数案件由检察机关采取包括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其他方式予以处理。而在不起诉案件中,根据153条a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在这些年均在案件中占较稳定的比率,大约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总数的5.6%-6.2%。[2]

除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于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暂缓起诉制度,[3]而且据说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也有明显效果。根据宋英辉教授的介绍,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期间,暂缓起诉占日本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1994年,日本检察厅公办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起诉案件为658163件,占全部案件的30.9%;暂缓起诉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29.2%,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4。4%。[4]

(二)我国的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缓予起诉作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种处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的一项改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类似做法,就被人们称之为缓予起诉。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共青团浦东新区区委联合启动的“诉前考察制度”。根据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查清犯罪事实,认为符合适用缓诉条件的,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社区矫正建议书》,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发出《家庭帮教建议书》,以征求他们的同意。然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向社区工作服务站发出《社区矫正通知书》,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签定《社区服务协议书》。同时成立一个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的考察小组,负责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日常考察。在考察期内,由社区工作服务站指定专业社工督促罪错未成年人在社区从事公益劳动,安排他们参加社区的有关活动。每周安排他们与其家庭成员进行交流、沟通以了解其思想状况。考察小组每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小结。考察期满后,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的考察,提交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该处以考察小组的考察总结为基础,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根据社区服务记录,并综合家庭、被害人等各方面因素,对有悔改意向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免予起诉。而对没有悔改意向,表现不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立即提起公诉。[5]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暂缓起诉制度未作规定,各地的“实验”性做法因此显示了不统一的局面。但也有基本相同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某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我国“实验”中的缓诉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象是未成年人;实体条件有:(1)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3)在确定的3至12个月的考察期间未犯新罪;程序条件是:(1)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写出保证书;(2)家长出具担保书,并与检察机关签订帮教协议书;(3)通过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暂缓起诉;(4)办理取保候审手续;(5)定期帮教与考察;结果有两种:未犯新罪就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又犯罪而移送起诉。[6]

然而,某些地区检察院的暂缓起诉规定虽然在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广大司法工作者和界的欢迎,”[7]但人们对此的争论[8]表明,对我国某些地区检察院的暂缓起诉“实验”,尚存在着不同意见。虽说不同意见者发表文章的数量远逊于赞同者,但我以为,一方面。其意见中确有值得重视的见解,另一方面,其意见所代表的未必是如同论文数量之比的少数人,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暂缓起诉制度赞同者的探讨,而且应该倾听不同意见者的声音。

二、暂缓起诉的争论:价值或问题

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的讨论,目前主要有肯定与否定这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在讨论中更多地是关注在我国实行暂缓起诉的价值,而持否定意见者则重在揭示我国实行暂缓起诉所存在的问题。以下我们对这两种意见中关于价值和问题之争作简要综述。

(一)价值

持肯定意见者的对我国实行暂缓起诉的价值判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暂缓起诉可以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悔改,重返,更好地体现“惩罚是手段,是目的”刑罚原则。

篇(8)

2013年12月底,当“北约”、“华约”、“卓越”三大自主招生联盟相继2014年自主招生简章的时候,唯有人民大学“缺席”了。人民大学解释的原因是,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自主招生工作,人民大学暂缓自主招生一年。当然,这只是人民大学自己的解释。教育部的说法是,“人民大学明年暂停自主招生,将按中央巡视组要求整改到位后恢复招生资格”。如此看来,如果一年之内无法整改到位,那么第二年的自主招生仍将有可能暂停。

人民大学暂缓自主招生的举措,自然让人联想到正在接受有关纪检部门调查的人民大学原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据称,由于受到蔡荣生的“牵连”,人民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护照都被上缴了。在貌似平静的人民大学校园里,即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所以,即使花一百万元能上人民大学,建议还是暂缓进行如此的教育投资吧。

当然,“一百万可以上人大”只是坊间流传的说法。最初见诸于中国人民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教授张可云的博客,“两年多前我就认定,中国人民大学的自主招生肯定会出问题……一百万上人大,大家都听说过。”不难看出,“一百万上人大”的说法,张教授也是听来的。不过,在之前的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的招生网站上,“特殊招生”的导航似乎提醒着考生们,除了高考的成绩,还有“特殊”的录取渠道。

“一百万上人大”姑妄听之,但花上一百万在人大还是能够获得名分的,那就是可以成为人大的校董。在国外,大学的校董所推荐的学生,在大学录取时的优势非常明显。不知道人大的校董是否也有这方面的“权利”。

一位在人民大学在读的学生,当年以高分被人民大学录取。但是,入学之后她惊讶地发现,与自己一起被人民大学录取的另外两名“老乡”,高考分数竟然都没有达到当地的录取分数线。现在,她终于明白了,那两位“老乡”有可能属于“特殊招生”。

如今,不少人怀念民国的大学。比如,钱钟书报考清华大学时,数学只得了15分,但国文和英文成绩却特别优秀,英文还得了满分,清华大学破格录取了他。比如,报考北京大学时,国文和英文都得了满分100分,数学却考了0分,北大不予录取。不甘心,又转考清华大学,结果国文、英文仍然是满分,数学依然是0分。最终,清华大学决定破格录取他。

篇(9)

三、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短缺的问题。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要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各商业银行负责研究制订金融服务措施。市政府将根据各专业银行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情况,给予大力支持。市担保公司负责争取州担保公司支持,为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担保平台,保障资金到位。

四、纺织和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按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的30%给予补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6.5以下时,纺织和木材加工出口企业,继续执行《关于给予我市纺织企业政策性扶持的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13号)和《关于给予我市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政策性扶持的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31号)扶持政策。即: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6.5-7.0之间时。按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贴;纺织企业暂停、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暂缓收取防洪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纺织企业暂停、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暂缓收取工会经费;纺织企业按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暂缓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作为发展中小企业(民族企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拿出300万元。与省、州政府设立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用于担保风险补偿和重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由市经济局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拿出2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高新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由市科技局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六、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允许其生产经营。对于特困企业,由市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向省政府申请缓缴社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金的缴费标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工商部门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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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判决的概念和适用概观

暂缓判决是指为了教育和挽救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在对其进行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先宣告其触犯的罪名,暂不确定和宣布对其判处的具体刑罚,并给予其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限届满再决定是否对其施加刑罚或者施加何种刑罚的制度。暂缓判决的思想基础直接渊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明英宗天顺三年曾下指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1]明朝以后,体现暂缓判决制度基本理念的实践得以延续。在国外,也有不少国家有过暂缓判决方面的立法实践。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人被判处低于180日额的罚金刑,法院宣告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警告他,同时确定一个罚金数额并保留对该刑罚的宣判”。法国刑法典第132—60条也对暂缓判决做了专门的规定,即“如表明罪犯正获重返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正在赔偿之中,由犯罪所造成之危害即将停止,法院得推迟刑罚宣告。在此场合,法院在其决定中确定将作出判刑决定的日期”[2]。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尝试适用暂缓审判的司法实践日益增多,许多地方开始将暂缓判决作为可以选择适用的一种重要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例如,自1993年12月20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第一例未成年被告人宣布暂缓判决以来,截止到2002年近10年间,已有21件未成年人案件计29人被暂缓判决,而且据参与审判的法官介绍,效果还算良好,除一人正常死亡外,在这29人当中重新就业或就学的有25人,只有3人由于各种原因未找到工作。上海的做法纷纷为北京、广东、重庆、江西等地的法院加以仿效,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对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明显,民愤不大的案件大量尝试适用此种方法,以减轻刑事司法程序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和负面作用,暂缓判决在我国有燎原之势。

二、目前暂缓判决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地方法院对于暂缓判决的实践有着极大的积极性和热情,但是,当前在我国的法制系统中推行暂缓判决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的。

首先,暂缓判决的做法和《立法法》、《刑法》的规定相抵触。因为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权限是法律特有的;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只能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司法的根据,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或者根本没有规定时,司法机关才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律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性规定。从理论上讲,暂缓判决作为一种刑事执行制度,也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精神的实质性要求。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缓刑而没有规定暂缓判决,暂缓判决也不能以缓刑的规定来加以变通后类推适用,因为暂缓判决和缓刑从根本上讲是不同的。虽然两者有一些相近之处,例如都适用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弱的犯罪,都包括一个考验期,并且被适用人如果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都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两者还是存在着根本的不同:暂缓判决是指只先确定罪名而不同时确定要加处的具体处罚方式,待未成年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被评估之后再最后确定是否对其判决某种形式的制度,而缓刑则是在同时宣告具体的罪名和所判处的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后采取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其次,暂缓判决混淆了其与缓刑的区别。我国《刑法》的确规定了一些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但是,这些情节毕竟都是在法院对被告人定罪的同时适用于被告人的,像暂缓判决制度中包括的在未成年被告人经法院宣判有罪之后经过考验期之后再考虑的情节,刑法是没有作明确规定的,如果硬要作为一种情节而适用,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暂缓判决定罪之后的考验期内未成年被告人可能具有或者符合的情节,无论其多么具有和法定的可宽赦情节相类似的特征或性质,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虽然可能给他们带来减刑、假释等方面的积极效果,但那已经是在宣判环节之后的刑罚执行阶段的表现,毕竟和定罪量刑情节已经不是一回事。

再次,暂缓判决有违背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的嫌疑。因为暂缓判决只是确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罪名,但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罚手段,而法律规定审判诉讼终结的标志只能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文书。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暂缓判决的做法显示着法院并没有给出正式的判决,而在没有最后的判决之前就判定被告人构成某某罪并据此限制其自由,强迫他们承担一定时间的考验期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暂缓判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期限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案件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即便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也只能再延长1个月。由此可见,现实中暂缓判决的考验期动辄一年半载,显然是同刑事诉讼法的此规定相违背的。

或许会有学者会认为,暂缓判决是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刑法上处于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先判定被告人有罪,但暂不作出刑罚决定,而是确定一个考验期,然后视其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好坏,再决定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审判方法。作出暂缓判决之前,法官仍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并且只有对符合暂缓判决条件的未成年人才在审理结束后对其宣布暂缓判决的决定。由此可见,从暂缓判决的表面程序来看,似乎没有任何一点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3]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虽然法庭在作出暂缓判决之前确实开庭进行了审理,但是并没有完成审理的过程,而是在正常的刑事程序之间人为地进行了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停止,并且出台了一个涉及未成年人最终刑事责任承担的考验期“决定”,由于只有作出处置被告人实体权利的决定才能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终局性处理的“判决”,因此,很难说“没有任何一点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上述学者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还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暂缓判决操作程序》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实行“暂缓判决”制度的暂行规定》等都只是一些临时性的办法,它主要是探索性的,也是应对日益增长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无奈之举,应该可以在试验中探索使用。但是,应当看到,这样做会严重破坏司法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使法律失去其稳定的理性根基,成为解决现实急迫问题的简单工具,最终会给羸弱的中国法治带来致命的影响。如我国学者梅伯澄等所言,这种完全脱离法律的举措会“使立法活动不能有序地合理性地进行,这种在朴素的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所谓‘暂缓判决’改革是感性的盲动行为”。[4]

三、暂缓判决的可取性

黑格尔那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的千古名言提醒我们不要对暂缓判决做出简单的全盘否定,的确,当我们深思熟虑地思考暂缓判决的产生背景、存在理念和社会价值时,我们会发现,暂缓判决确实存在着某些客观合理性因素。现代意义上的暂缓判决可以说是在传统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表现得不尽令人满意的背景之下产生的一种探索性的司法创新方法。

从刑罚理念的角度看,暂缓判决具有对传统的国家报应刑理论的不足进行反思和修正的作用。国家报应刑主义作为一种主张以犯罪的危害作为国家对犯罪反应基础的刑罚理论,它不重视对于犯罪人的教育与预防,而是强调处罚手段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的相对应性,因此从总体上说这是一种向后看的理论。在这种理论框架之下,犯罪首先和主要地被视为是行为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严重危害,其对自然人个体和社区利益的损害则被视为是下一层次要考量的问题。国家在对犯罪的追究中处于中心和支配地位,而作为犯罪的被害人或者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却被边缘化了,被害人甚至被剥夺了诉讼主体的地位而沦为实现国家报应目的的一个配角。国家报应刑主义的这种对刑事处理权力的垄断直接导致了犯罪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诉讼结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暂缓判决的决定,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报应刑主义所追求的理想并获得一定的预防效果,更重要的是可以向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一个改过自新向前看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在暂缓判决之后,犯罪人可以有更好的机会努力实现对于被害利益的恢复和补偿,这对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合法利益的维护都是大有裨益的。

尽量让未成年犯罪人避免传统刑罚处遇方法所带来54的消极影响和不受到第二次伤害,是暂缓判决可取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以监禁刑为例,尽管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设置了少管所等专门监禁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场所,但是,未成年犯罪人的集中关押仍然会带来交叉感染等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克服监禁场所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监禁刑本身所存在的悖论也使得它始终存在着致命的逻辑缺陷,也就是说,监禁刑的目的在于让被监禁者早日通过强制劳作、学习而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监狱这种高度封闭性的场所又迫使他们与社会隔离,监狱的特殊环境也会强化他们是犯罪人的形象,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他们重新走上社会时的不适应或者被歧视,从而增加了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实证角度看,现在也很难找到确切证明监狱改造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有良好效果的资料。[5]因此,尽量不让未成年人涉足监禁场所而代之以在社会正常生活中进行改造是个不错的替代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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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到了新常态发展趋势,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呈现出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就业问题一直被大家关注,尤其是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已经成为了现在社会上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大学生人数越来越多,随着而来的就是每年的毕业季有大量的人才走入市场,这就为我国的就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一、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高校的生源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在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中逐渐的都在实行教育改革。我国的高等院校在其自身的发展中呈现出了纷繁冗杂的发展局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经济新常态趋势,在经济新常态下的高校发展中,逐渐的扩大了生源招生需求[1]。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学生能够走入到高等院校进行学习,高等院校的发展也呈现出了复杂的发展趋势,在进行发展计划的制定中高等院校将生源的需求和生源的就业问题一直放在发展的首位。

在高校加大生源发展的同时迎来了一个严峻的问题,高校的毕业生人数越来越多,纵观近几年的高校毕业人数来看,我国的高校毕业生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2014年高校毕业生人数699万,2015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有749万,2016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有765万,2017年高校毕业人数795万。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我国高校的毕业生人数也在逐年的增加。在当前这种趋势下我国的就业发展系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在进行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处理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是我国经济在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经济新常态下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高不成、低不就的择业观念造成了大学生的就业难

在当前我国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中排在首位的就是大学生的就业观问题,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因为缺少社会经验和实践能力,因此在进入到公司后不会马上被重视起来,在进入到公司后可能从最低的基层做起,这就使得大学生的自尊心具有明显的损伤。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都想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就业中却往往不尽如人意[2]。

例如小王在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家广告公司上班,但是在实际的上班中小王发现,公司里的一切跟自己想象的并不一样,小王本科学的是影视编辑后期处理方向,在进入单位后并没有接触到后期处理的工作,而是一直在收发文件和打扫卫生。因此小王在工作中心理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认为这份工作跟自己的实际期望并不一样,于是在工作时就会显得特别的没有精神,结果没出多久小王就被公司辞退了。这种现象在当前的大学生就业中经常遇到,有些人因为工作的时间太长而无法接受工作、有些人因为工资待遇太少而无法接受工作、还有些人因为在公司中受到的对待而无法接受工作。于是在这种形势下就造成了大部分人辞职找工作,每年都有这样的人与高校的毕业生一同进行就业的选择。由于其自身的择业观错误而造成了大学生的就业难进一步加剧。

(二)受当前的教育形式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难

在我国当前的高校大学生中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的综合性院校,另一类是专门的技术性院校。两种院校在进行发展时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是不同的,在当前的教育形式下,两种教育的发展各有千秋。综合性的院校属于整体一起抓,形象的表示应该为样样通,样样松,在进行综合性的教育中,院校在对学生进行培养时,全面的发展学生并没有真正的考虑到学生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例如在近几年艺考类院校兴起特别广,在各大院校都相继的开展起了艺考类专业的教学,由于没有专门的培养方案因此在实际的教学中对学生的发展并没有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教育形式下造成了什么专业热门就扎堆的报同一个专业,并没有考虑专业的需求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例如近几年建筑行业发展比较迅速,就业前景比较可观,于是学生就一窝蜂的去报建筑专业,不管喜欢不喜欢就去报。于是在实际大学毕业生中导致了很多的毕业生因为社会没有岗位需求而造成了就业难问题[3]。

三、在经济新常态下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社会各界应该为大学生的就业增添岗位

在当前的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上,国家应该充分的重视起来,在社会上应该为大学生的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大学生在进行就业时应该充分的去考虑自身的因素和社会上对人才的需求。在院校的发展中应该积极的为大学生的就业考虑,在进行招生时应该全面的考虑到学生的发展,进行适合大学生就业的培养方案制定。院校在发展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应该积极的与企业单位进行合作办学,在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会被企业单位接收,院校负责为企业单位培养人才。学生在院校学习时可以到企业单位进行实习训练,在毕业后直接被企业接收,这种联合培养学生的方案有效的解决了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学生在学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在企业单位中能够得到实践检查,能够证实理论的真假。因此这种培养模式符合大学生的发展。在大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到企业单位中进行工作,其中省略了找工作的环节,这对于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法。既保证了企业的用人,还保证了院校的生源就业率,也满足了大学生的自身发展需求[4]。

(二)大学生在自身需求上进行择业观的选择

大学生在走入社会进行择业时,应该树立好自己的择业观,在进行工作时应该积极的进行择业观的选择和改变。刚刚走入社会的大学生没有什么工作经验,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从最基本的工作中干起,逐渐的提升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水平,慢慢的进行工作岗位的竞争。因此在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解决上应该充分的让大学生转变自己的就业观念,应该积极的将自己的就业观念跟自己现实的发展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在发展中保证自己的就業问题。

(三)转变思路继续深造,暂缓就业

在当前的教育形式下,要想缓解就业压力,就应该减少大学生的就业人数,因此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上就要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中可以采用鼓励学生进行深造学习,或者是鼓励学生自主创业。从当前我国的大学生毕业生暂缓就业情况来看,有大部分的人选择了继续深造,从下面这组数据中能够看出我国大学生毕业后的人才择业趋势有所改观。2014年我国大学生毕业后选择考研的人数有160万,2015年我国大学生毕业后选择考研的人数有164.9万,2016年我国大学生毕业后选择考研的人数有177万,2017年我国大学生毕业后选择考研的人数有201万。从上面的数据结合当年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来看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大学毕业生暂缓了就业。这对于我国的就业系统来说得到了巨大的缓解。对我国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并没有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

四、结语

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在每年有数百万的高校毕业生走入社会,在社会上造成了我国的就业压力难问题。在经济新常态下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当前的趋势下如何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社会经济学家,如何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进行有效的统一一直以来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在进行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解决上应该积极的扩大就业岗位,大学生在自身上应该按照自身的特点进行就业的选择。在就业和升学之间做好一个良好的规划,如不想就业可以选择升学,继续深造,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

参考文献: 

[1]段蒙杰,晋利珍.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大学生创业难题的经济学分析[J].石油教育,2016,05:109-112. 

[2]张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扩大就业问题研究[D].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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