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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2-04-25 15: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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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

篇(1)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篇(2)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与《劳动法》“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相比,只要满足三种情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在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这样,能够防止劳动者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因为用人单位不同意而不能签的情况产生。从而防止《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落空的情况产生。

为了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却出现了与立法目的相反的现象。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是快到XX年的时候,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XX年”反而成了劳动者丢工作的一个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连续两次订立”,是指连续两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签订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本案中,该校分别于 XX年1月、XX年1月两次与李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学校想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从法律上讲是不可能。

篇(3)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三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它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4)

Abstract :This paper anlyses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the contract's cancellation,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measures from the definition of the open-ended employment contract.

前言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赢的劳动合同形式。本文拟对这一形式的劳动合同进行浅析。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它更多地表现出对劳动者的关怀。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二者是平等的,但一旦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就从属于用人单位,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隶属关系。不仅如此,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财力相比较,劳动者始终处于弱者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鉴于此,必须从立法上扶助弱者,改变这种不均衡的地位,使劳动者有更多的手段抗衡用人单位,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及订立条件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法所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2.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的“终身制”合同,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合同”,就是“终身制”,事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但不是没有终止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当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 “终身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方式,提前终止劳动关系。任何一方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另一方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谓协议解除。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合同,此谓法定解除。再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此谓约定解除。

4.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做出科学的设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确定招用劳动者的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无限期的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带来较大的隐患,用人单位应避免发生这些不利于单位管理的做法。

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内容上合法有效;第二,程序上要民主,主要是经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讨论,并由职工代表或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三,规章制度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只用在用人单位自身的制度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要完善员工考评制度,应该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将规定细化,一旦有规定中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就可依据法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项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与终止上并无太大区别。现实情况是部分用人单位恰恰依赖于劳动合同到期结束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一现象从侧面反映出这些用人单位缺乏完善的劳动规章和考评制度。在这些用人单位中,由于劳动规章及考评制度缺失或较为粗略,无法对员工的行为及绩效进行有效评判,即使员工实施了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但由于在制度中缺乏依据,用人单位无法对员工做出处理,这就造成了这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关系管理上的尴尬。

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为例,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求订立哪种类型合同的意见,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劳动者的考核评价、劳动合同的续签通知、培训记录、规章制度的通知等都要保留原始记录,作为日后处理劳动纠纷的证据,这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深远意义

劳动关系的流动性固然有其必要,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有其必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上。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一群稳定的、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这无疑是用人单位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这对一家用人单位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纠纷,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短期劳动合同和灵活用工方式,虽然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应对市场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和经营成本,但其运用如果过度,会造成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短期化,其弊端非常明显:一是导致劳动者缺乏职业稳定感和安全感,对用人单位缺乏责任心、忠诚度和认同感,削弱了员工为用人单位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二是劳动者的频繁跳槽导致人力资源流失,特别是一些重点岗位人员(如掌握高新科技、商业客户资料等人员)的流失会导致用人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三是用人单位频繁重新雇用劳动者,增加劳动磨合期成本,降低了平均劳动生产率。四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对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结论

总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较之以往在制度上有了更完善的保护,以达到劳资双方地位的实质平等,以期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胡荣. 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实践中的误区. 南昌高专学报2009(4).

[2]李援,李建,邱小平.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

篇(5)

乙 方: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 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 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 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 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 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 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不与其他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对其他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组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 乙方的岗位、级别等发生变动时其工资及福利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集团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岗考核。

3、 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同时须认真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级临时布置的工作。

4、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转正后,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在此期间因工作无法衔接,延误给公司带来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关于保密约定按《保密协议》条款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 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二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凤凰城A1座3004室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乙方工作职责为: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将按照国家规定

五、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月底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六、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简历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本人已细阅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意

思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

乙方签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三编号: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

乙方: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性别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篇(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一) 劳动合同法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制造工具,按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改造事物的社会活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组成。而为了调整这一关系,劳动法应运而生。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单个的劳动者均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很好的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在理论解释上一直存在分歧,由于法律一直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历来很难达成共识。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如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字面含义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确定的到期终止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具体的确定的终止时间,因而不存在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它是在劳动者退休时,劳动合同才终止,但是只要劳动者在退休前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予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误区

无固定期限诙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变更或解除?相信这一点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在了解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的第一反应。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而用人单位既要被员工吃得死死的,还要随时提防他们的随意离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4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含了连续工作10年的老员工、距离法定退休10年以内的老员工、已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的,于是一到敏感时刻,就盲目的急着和员工切断劳动关系,生怕一个不小心就被迫和员工签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自己给“套牢”。

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能被解除,而且还有多种的解除方式。

(一)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也只是合同的一种,它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只要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该合同即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期限以外,双方也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等方面进行协商变更。

(二)法定解除

只要是合同,就必然有其法定的解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例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法定解除事项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内规定一些约定一些诸如业绩、工作表现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那么,当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的时候,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正确应对方式

表面看,《劳动合同法》确实使企业丧失了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维护企业利益的最终手段,但其实用人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自还是非常大的。

(一)善加利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1严肃考核制度。最能切实反应出劳动者是否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给其的工作的,就是本单位考核制度。只有详细的记录下该员工平日的工作情况,才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故用人单位要严格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制度以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淘汰掉一部分不能胜任工作的人。

强硬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对于已发现的、不能很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在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意中构成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为以后留下隐患。

(二)在合同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不要白白浪费这一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要注意,不能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添加到约定的条件中借此来规避经济补偿金,这是违法的。

(三)及时保留证据

面对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其自愿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明明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其订立合同的时候,先是假意拒绝,却在之后又以此作为讨要双倍工资的借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免劳动者利用此项规定谋求利益,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相关证据。

(四)把握考察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具备了在下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企业要好好地把握住这仅有的两次考察机会。在这两次劳动合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否适合本单位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追求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体系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相比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它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方面,均作了更进一步的完善与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宗旨、目的、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技术性、体制性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则突破了《劳动法》。

(一) 促进企业管理的正规化、合法化,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化、长期化、书面化

一是加强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力促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与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化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保证了劳动关系的正规化、书面化与合法化。

在规定了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的成本。

(二) 提高企业合法用工、到期终止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三) 大幅度提高企业非法用工、非法杰出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对于非法用工制订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与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那些合法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做了比较有益的帮助。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有利有弊。虽然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该法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立法技术对此不断加以完善,但自其颁布实施以来,都已经让用工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篇(9)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很多管理者从心理上抗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对表现不好的员工不能像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待合同期满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对企业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避免频繁更换员工,特别是关键岗位的员工,有利于稳定骨干队伍。但是由于员工无须为自己的工作机会担心时,一旦他们认为企业的管理行为与其个人的利益相抵触时,就很有可能选择消极与企业进行对抗,使得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下降。

而员工则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相当于拿到“终身合同”,可以高枕无忧,永无失业之危险。事实上,既然无固定期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当《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企业是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例如只要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因此,用人单位不用误认为一旦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辞退问题员工。

二、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极影响,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福利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员工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等情形,企业可通过完善管理机制等措施,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极影响,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

1.设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持续使用数年甚至数十年,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必须考虑其长期使用的特点,在内容表述上能适应长期使用需要,在补充条款的约定上能便于管理员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要想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途径:

(1)看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是否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企业可通过制定详细的《员工奖惩制度》、《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说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怎样的考核结果属于不胜任工作等等,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充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避免解除合同时引起纠纷。

(2)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前提是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得违法,不得与法定解除条件相重合,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可终止劳动合同:①根据约定调整岗位,劳动者不接受;(②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调整工资劳动者不接受;③待岗时间超过3个月;④绩效考核连续三次在60分以下的;⑤营销人员累计3个月销售额达不到X元。”

2.设计薪酬激励制度,加大考核制度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只要不犯重大错误,都不用担心失业,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要想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让不称职的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可在薪酬制度上做文章。工资可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可占总工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权重要加大。绩效工资部分与员工的考核结果挂钩,企业奖金的发放可以根据企业效益和员工表现决定,这样对于那些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即使没有严重违法企业的规章制度,由于考核分数不高,拿的工资少,为了拿更多的工资,他们要么努力工作,提高考核成绩,要么主动辞职,另谋高就。这样就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效益。

3.适当利用合同变更手段,改变合同期限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还没决定是否要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适当延长两年或三年。这样利用合同变更的手段,可以推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另外,现在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与员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议将合同期限改为中长期,例如三年或五年,这也是推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的另一种方法。

4.职工不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保留证据

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企业人事部门要对员工的劳动合同严格管理,分类统计合同期限,当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要主动向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免因为遗漏延误签订而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对于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求他们写书面申请,企业保留作为证据,避免日后员工故意去申诉骗取双倍工资时不能举证,造成败诉。

篇(1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对策: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条件,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续约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由于劳动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均有不利影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11)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