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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3 07:25:0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股东合同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股东合同

篇(1)

受让方: (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广东 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事宜,于 年 月  日在广州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广东 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广东 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广东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广东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广东 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广东 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广东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注:

1. 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或股东出资比例变更备案的,应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2.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篇(2)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篇(3)

丙方:???????????法定地址:

丁方:???????????法定地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

?? (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丁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篇(4)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2010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贷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 】区

公司股东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 (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 (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股东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方:贷款方: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万元。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2%;付息时间:按季支付 。利息按借款方收到贷款方

借款到帐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时间共1年,自 月日止。

2. 若提前还款则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每天按2% /30天计算。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 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期限还本付息。

3.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发放工资、交纳税款等必要的税费外,应优先偿还贷款。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共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方及贷款方各一份。

篇(5)

借款单位 (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 (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文秘站: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现就转让方在 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 股东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部分(全部) 万元转让给 ,转让金 万元;

股东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部分(全部) 万元转让给 ,转让金 万元。

二、 年 月 日前,受让方需将转让金全部付给转让方。

三、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双方均已认可。从 年 月 日起 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五、 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六、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条款:

八、本合同一式 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篇(7)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 元,乙方实际出资 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 年 月 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经营合同: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范本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第四条 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篇(8)

【2010年第__次股东会】

时间:2010年___月___日

地点:MMWW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

股东参加人员:甲A、甲B、乙A、乙B、乙C

主持人:甲A

记录人:甲B

主持人:乙A

出席会议股东:甲A、甲B、乙A、乙B、乙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MMWW有限公司于2010年__月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于

2010_年__月____日在MMWW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东

100%

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公司股东

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

100%

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本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转让方乙A将其在MMWW有限公司18.4%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甲A;

同意转让方乙B将其在MMWW有限公司4.6%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甲A;同意转让方乙B将其在MMWW有限公司13.8%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甲B;同意转让方乙C将其在MMWW有限公司9.2%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甲B。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决议第一项的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认。

三、同意依据本决议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四、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股东(签名或盖章)

2010年___月___日

股权转让协议

【2010-001号】

转让方(甲方):

甲A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B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C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

乙A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B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于2010年___月___日在MMWW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订立。

MMWW有限公司于___年___月____日注册成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三人将其持有MMWW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WW公司)共计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二人的有关事项,订立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份额及价格:

依据WW公司____年___月___日第____次股东会决议,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三人将其持有MMWW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计的______%的股权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作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甲方的上述股权,股权具体转让份额及应付款项如下:

1、股权转让份额

甲A方将其持有WW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A方;甲B方将其持有WW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A方;甲B方将其持有WW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B方;甲C方将其持有WW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B方。

2、股权转让款额

乙A方应向甲A方支付股权转让款__________万元;乙A方应向甲B方支付股权转让款__________万元;乙B方应向甲B方支付股权转让款__________万元;乙B方应向甲C方支付股权转让款________万元。

第二条、支付方式:

乙方二人应于本协议订立之日向甲方三人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额。

第三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MMWW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股权后,其原享有的与该股权相对应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的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3、乙方承认MMWW有限公司的章程(及合同),并保证按章程(及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的约定支付转让款,自超过约定期限第壹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七日仍未向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选择督促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MMWW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6、因甲方股东自WW公司成立之本协议订立之日,从未参与WW公司的具体经营和管理,故WW公司在本协议订立之前及订立之后的全部责任均与甲方三股东无关。

第四条、费用的承担:

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费)由协议双方各负担50%。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并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阻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致使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第七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因本协议发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条、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0 年 4 月22 日

地点:MMWW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七份,双方每人各执一份,MMWW有限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部门审批备案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甲A方:_________________

乙A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B方:_________________

篇(9)

一、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登记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股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在这里,应该将合同的效力与股权的取得区分开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其取得股权是合同履行的结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转让人脱离股东身份的表彰,受让人因此而取得股权,并得以向公司主张股东的权利。而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是就公司变更股东、新股东取得股权向社会做出的公示。

二、股东登记可以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我们不妨就有关的登记问题作一简单分析。公司设立、股东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属于一种商事登记。就商事登记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设权性登记,或曰生效性登记,有关事项如未登记则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公司成立时的设立登记应属于设权性登记。与之相类似的有不动产抵押登记、股票质押登记等等。这一类登记,是有关权利得以产生的根据,未经登记者即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另一类是宣示性登记,或曰对抗性登记,有关事项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宣示性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则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宣示性登记还具有公示力,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据以对抗登记申请人,即使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认为登记是真实的,如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因未登记而不成立,但如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上的股东登记,亦应区分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登记的性质决定了相关权利何时诞生。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在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属于设权性的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权,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其仅在合同当事人即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生效,此时,尚不能认为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股权,其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即公司是否认可其成为公司的新成员。而公司的认可在形式上表现为股东名册的变更,即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涂销原股东记载,而将新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登载于股东名册。1

我们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是因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得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将受让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之后,受让人方才取得公司股权,得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对公司主张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性很强的法人团体,股东之间的默契与合作至为重要,甚至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过是“具备了公司形式的或制订了公司章程的”合伙企业。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于他人者,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有些公司还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设置了较为详细的限制,如不能将公司股权转让于从事竞争行业者,不能将股权转让于非当地企业或个人,等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的这类约定,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者,均不应否定其效力。公司对于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的,在为受让人进行股东名册登记正式接纳一个新的公司成员之前,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的约定进行审查。

简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

四、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公司经实体性审查可以拒绝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履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请求。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人合性团体的股东之间的依赖与信任,决定了公司对于股权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请求为股东名册登记时,有权审查原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是否经过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是否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未能得到实现的情形,是否违背了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这是其股东登记的设权性质决定的。

案例2: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伪造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其转让股权的会议纪要,乙因此认为其他股东同意甲转让股份,即支付对价。然后向公司请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拒绝。随即,甲反悔,称公司不同意登记变更,股权转让无效;乙以公司为被告提讼,要求其履行股东名册变更义务。

在案例2,公司对股权受让人乙的登记请求进行了审查,因为原股东甲向乙转让股权并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所以拒绝进行登记,乙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甲以公司不同意进行登记变更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无理。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因公司不同意而被否认,但因为有原股东甲伪造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欺诈行为,受让人乙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但受让人乙积极追求合同的履行后果,因此其要求公司履行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在公司拒绝登记的情况下,乙应可依据生效合同,向甲主张其履约不能的责任。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受让人并不当然取得股权,公司经审查并为其履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后,其股东身份方才确立。因此,对于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权纠纷,法院仅仅审查合同的效力是不够的,即使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法院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将公司不认可的人塞给公司做股东2;法院还应审查公司及其股东的意思。在案例2,公司并未有股东会决议同意甲转让股份,公司拒绝将乙登记于股东名册有充分的根据,法院应予支持。

四、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应该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的法人实体,其股东转让股权时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在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其时,无记名股东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没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问题,而记名股东的交替则须通知公司履行登记变更程序。公司接获记名股东变更的通知,即有义务涂销原股东登记而将受让人作为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无权利审查新股东的加入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意志。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是一种宣示性或对抗性的登记:记名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而成为股东,但只有经过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案,其方可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案例3:甲为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受让甲在股份公司的股权。合同签订之后未及时通知公司办理记名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约定向丙转让股权,签约后双方通知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受让人丙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后乙向法院,主张其虽未及时到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订约在先,是相关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撤销丙的股东登记,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性质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有将其认定为宣示性登记者,如《韩国商法》第337条第1款:“转移记名股票,若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受让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则不得对抗公司。”亦有将其认定为设权性登记者。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笔者倾向于前者,最可说明问题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因转让合同发生确权纠纷的时候,法院仅须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有效者则受让人为股权权利人,即使公司未予登记,法院亦应认定受让人实际取得公司股权,要求公司将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除非出现案例3这类情况。在案例3,丙虽订约在后,但其既已履行了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程序,该登记程序的宣示功能就使丙之股东地位具备了对抗任何第三人主张的效力,乙之订约在先应为实际权利人的主张不能与丙抗衡。此时,法院不应要求公司为乙登记,而应判令甲向乙承担履约不能的责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名册的登记是一种具对抗性质的宣示性程序,公司得据此向备案在册的股东履行义务,第三人亦得据此确认股东。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性质为宣示性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属于完全意义的宣示性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它与公司设立工商登记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案例4:甲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与乙签订了转让股权合同。公司因为公章丢失未及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后甲反悔,即以其为工商登记记载的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我国《公司法》和有关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法规均规定,公司、企业经核准登记,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所以公司的工商登记是决定公司成立、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设权程序。而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登记的性质完全不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当将通过投资或通过受让股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者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由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变更的手续。对这些规定可以有这样几点理解:

首先,股东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的登记。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的确认既已在先,则股东的身份已经确定,股东的权利亦已产生,股东的工商登记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因此可以认为,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公司尚未根据该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或公司已经申请但工商管理部门尚未办理完毕的时候,变更后的新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如查阅公司财务文件、参加股东会议等等,公司不得拒绝。因某些特殊原因,如案例1中公司公章丢失,而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新股东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亦不应受到影响。因此,在案例1,受让人乙取得股权并不因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而受到影响,以此为理由主张受到欺诈是没有根据的。股东工商登记的宣示意义在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不特定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其作为判断公司的能力和信誉的参考因素;在公司的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承担责任的时候,其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追究责任人。

其次,股东的工商登记来源于公司的登记,或曰,股东的工商登记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为基础和根据。这不仅表现在程序上的时间顺序,更是两种登记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确定股权的归属,工商登记将其登录在案;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发生变动,工商登记的内容亦作相应的更改。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在发生差异的时候,即工商登记的内容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般原则,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内容应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根据;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对抗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除非有直接、明确的相反证据。因此,在案例4,原股东甲以工商登记的内容主张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是没有道理的;公司既已接纳受让人乙为替代甲的新股东,乙即已取得公司股权具备了股东资格。甲所能主张的是要求公司尽快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以避免公司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责任时,根据工商登记认定其为股东。

第三,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义务人是公司。通过投资或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者,其名称或姓名应登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这是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在案例1,股权受让人乙不能以公司未及时履行工商登记的义务而向合同相对人甲主张欺诈责任;同理,在案例4,股权转让人甲亦不能因为公司的懈怠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而 主张撤销其与受让人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七、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结论一,在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注意区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的取得以及股东的公示,这是不同层面、不同阶段的问题。股权的转让,首先应该有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个合同应该是一个有效合同;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没有要求登记变更的根据。根据合同,受让人即可要求公司(或者公司主动)办理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这个登记是一种设权登记,通过这个登记程序,公司认可了股权受让人为股东,至此,受让人取得了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得到了履行。然后进入股东公示阶段,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的变更,将股东的更替向社会宣示。在案例1,公司未为乙办理工商登记,不过是没有将乙的股东身份予以公示而已,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仅生效,而且已经得到了履行,乙以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为由,认定甲有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根据。总之,无论是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变更还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均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

结论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名册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公司据以向股东履行义务,第三人亦得据以确认公司股东。因为该项登记的宣示性或对抗性,第三人与登记在册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取得股权并在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即使原登记股东虚假,实际权利人亦不能对抗因信赖股东名册的登记而接受股权转让的第三人。

结论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工商登记是宣示性登记,两者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因为某种原因两者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权利人或责任人。在内部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权属纠纷时,应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确定实际权利人,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否认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在外部关系,公司债权人、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第三人因某种原因须追究公司股东责任时,其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人。

篇(10)

股东资格,也称为股东身份,是指发起人或投资者能否成为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权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具备现实意义,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和存续为前提和基础。一般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投资者会理所当然的具有股东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纠纷经常发生,当事人是否享有股权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

针对这种现象,司法实践采取多样的标准来确定股东的资格,这往往导致相同的纠纷往往出现不同的结果,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既然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股东资格是公司成立的产物,那么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应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出发。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性质

公司的契约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合同的关系,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显性和隐性的、明示的和默示的各种合同。

公司的合同理论提出以来,逐渐在两大法系国家得到认可,而我国对公司合同理论也逐渐接受。与之相对的是对公司本质的法理分析,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公司实在说、公司拟制说和公司否认说。

否认说彻底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已经遭到学术界的否定和立法的摒弃,实在说和拟制说由于各具合理性而在学理和公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作用。尽管实在说和拟制说存在分歧,但都认为公司是由人和财产集合而成的“实体”。公司的设立要有制定法的依据,但制定法不是凭空拟制出法律人格来,而是经济生活当中已经存在一个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1994年通过的公司法坚持公司“实体”的立场,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整部公司法的规范几乎是强行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和赋权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公司的管制思维。公司的自治空间极其狭窄,而国家干预的力度过大,公司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受到抑制,阻碍了公司组织的创新。

随着对公司合同性质认识逐渐加深,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接受和融合了公司的合同理念,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赋权性规范大幅度增加,强制性规范减少,公司的自治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国家干预力度减少,公司章程的作用受到重视。

对公司合同而言,它具备民事契约的一般特征,体现了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意,但它又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公司合同是长期合同,民事合同大都是一锤子买卖。公司合同从公司设立到公司的存续期间一直存在,在长期合同中,股东才会愿意投入资金、实物和时间,而不会出现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公司合同是复数合同,公司合同更多的表现为多数人之间的合同,而不仅是双方的合同。对多数人的合同而言,合同各方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会需要更多的讨价还价、需要更多的妥协,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后,变更合同内容的难度会加大,这有利于合同的稳定性。再次,公司合同是多面性合同。多面性合同是指公司合同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在公司合同中,股东需要对公司权力配置、盈余分配、表决程序和方式、股东退出等事项做出规定,并且在公司存续过程中,需要与时俱进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体现了一般民事合同少有的丰富性和动态性。最后,公司合同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公司合同的载体既有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书面文件,还有公司运作中股东就特定事项进行决策的投票机制。

就投票机制而言,它承载着合同的功能。由于有限理性和不确定的存在,发起人或股东就不可能对涉及公司事务的所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是公司运作当中出现各种各样的事项,这些事项会影响到各方的权利义务,影响到风险的负担和收益的分配,如果不对这些事项做出规定,发起人或股东甚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明确,公司就不能顺畅的运转,而通过投票机制,各方的权利义务将得到界定。诚如学者所言:“对于股东而言,有权投票即意味着有权对合约未予明确的事项做出决议,不管这种合约是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还是通过法律的一体化供给来获得。”

既然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链接,那么公司法的价值又体现在哪呢?具体而言,公司法对公司合同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

就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中,从设立到运作,存在大量的相似事项,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表决方式等,这些事项几乎是所有的发起人或股东在设立和运作公司时都需经历的,有公司法来提供这些条款可以使发起人或股东省去了协商谈判和妥协的成本,大大地提高了效率。另外由于公司规则具有类似于国防的公共物品特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在公共物品的使用中会出现搭便车的问题,即利用了公司规则却不用付出代价,这样使得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投资银行等盈利机构即时具备制定公司规则的能力,也没有经济动因去制定,所以只能由国家以公司法的形式来提供。

就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而言,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发起人(股东)无法事先对未来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审慎的、详尽的安排,因此公司合同是不完备的,这样在不确定事件发生时,合同各方可能会就权利义务重新协商,有时损失已经发生,合同各方还必须就责任分担进行谈判,合同各方具有“多享利益少担风险”的倾向,事后得协商谈判必定是艰难的,这样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公司法为此事先提供了一些规则来做合同的补充,这些规则不是任意的制定,而是假设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形下,合同各方本着利益最大化,在事前也会详细规定的规则。

二、股东资格认定的合同标准

既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同的链接,股东作为合同的一方,具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主体的相应地就具备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设立、成立及日后的运作当中,合同的脉络贯穿始终。在股东们打算出资设立公司时,复数股东之间形成了交互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交互一致的意思表示便凝结在发起人协议当中。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规范发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名盖章的当事人,除非其在公司设立前经过其他发起人的同意退出,在公司设立后其将会自然而然的成为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在发起人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的章程,章程中记载每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份额、出资形式和出资时间,并有每个股东的签名和盖章,那些在章程上签名和盖章的当事人便具备了股东的资格。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活动也体现的股东们的交互合意。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件的决策权由股东会行使,应该看到股东会的决定一般要求是多数决,这种多数决的决策机制正体现了大多数股东之间意思的合意,对其他的少数股东而言,虽然他们的声音在多数决的机制下被淹没,但是这部分持异议股东的意见没有被反映到公司的决策中的事实并不表明公司的决策就不是全部股东的交互合意,因为事前在投资设立公司并同意公司的多数决策机制的时候,股东们在事先都已经放弃了公司的任何一项决策都要一致的合意这样苛刻的标准,这是一种为使公司顺利运转和富有效率的妥协,其实这种妥协在事前是经过每一位股东所默认的,这也是一种合意,因为不同意多数决的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放弃投资。

在公司存续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原有股东要退出公司时,经股东各方同意,该退出股东就丧失了股东的资格,章程中删去该股东的事项以确证这一事实。当有新股东加入时,需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批准就表明原有股东对新加入股东的认可,因此,批准这一事实即可表明新加入者具备股东资格。

对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上,学界提出了多种标准,有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及出资证明书,并且将上述标准划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并且认为“形式条件的功能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它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条件更有意义,其中工商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最强,故优于其他形式条件;实质条件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其中,股东签署章程行为反映行为人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又优于其他实质条件。”但在两者的外延的划分上,不同的学者的看法却也不尽相同。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出资

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上,新旧公司法经历了从法定资本制到折中资本制的转变,转变的背景是公司的信用经历了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人们对公司的信用,不再注重静态的注册资本,更加注重公司运行中动态的资产。即使在法定资本制下,只要股东们的出资符合公司法对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即使没有达到公司章程上写明的注册资本,公司还是成立的,只不过是一种瑕疵的设立。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出资的股东依然具备股东资格,但他要承担填补出资的责任和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折中资本制下,由于对注册资本金缴纳的规定更宽松了,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假设有五个股东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的公司,实行分期缴纳,这五个股东约定由其中一个股东出资,这样即使其他四个股东没有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依然具备股东资格,这时就更应该承认即使是尚未出资的股东,其原因就在于股东之间已经就出资达成合意,且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为出资股东具备股东资格也是理所当然的。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若股东出资达不到法定数额,就应否定其股东资格,因为一人公司投资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法律规定相对较高的法定最低数额和一次性缴纳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出资达不到法定数额,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因此公司就不能成立,那么股东资格也无从谈起。

(二)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出资相关权利的证书。首先,从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和作用来看,出资证明书具有出资凭证的性质,对于证明股东出资具有无可怀疑的证据力。其次,出资证明书是表彰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的证书。出资证明书仅仅是表明了股东已经向公司出资,但是出资证明书不能作为表彰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的证书。股东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也不是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作为出资证明的出资证明书当然也不能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尚未出资的股东不能获得出资证明书,但他们已经具备股东资格。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股东出资后公司成立,但公司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此时也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否认股东资格。

即使股东获得出资证明书,是否就能够享有与出资证明书上相应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出资额和出资形式作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章程中已经明确注明了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形式,出资证明书只是对章程的重复,特别是,对某一股东而言,倘若章程上记载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出资数额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出资额对股东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此时就只能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出资数额和出资形式,因为章程是股东共同讨论制定的,而出资证明书只是公司为管理上的便利而出具的。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但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证明书并没有注销,此时出资证明书就不具备确证股东资格的作用。

(三)股东名册记载

股东名册是记载各股东自然状况和出资额、出资日期等情况的文件,是公司的重要材料之一。股东名册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的意义是不同的,对于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股份处于不断的流通过程中,股东处于变化之中,股东名册对于公司在分派股息红利、召开股东大会等事宜时确定股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股东名册于股份公司而言具有一种管理上的便利功能。对于那些不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但却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投资者,股份公司也不能否认其股东身份,只是这些投资者在获取股息红利、出席股东大会等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名册却不具备管理上的作用。公司章程上已经清楚地记载了股东的姓名和签章,就不再需要股东名册画蛇添足了。对于股东名册上记载某人为股东,而该人非发起人协议的签署者,在章程中也没有记载该人的姓名和签章,不能就此认定该人为股东,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共同来认定,倘若其他股东认可,那么该人就为股东;其他股东不认可,该人就不能成为股东。倘若股东名册上没有记载某人为股东,但公司章程已经记载,此时就应认定其为股东。因此台湾学者杨与龄先生认为:“股东名册者,公司记载股东及其出资事项,而设置之簿册也。股东名单之备置,原为股单之发给或者股单之转让便利而设,现行公司法既规定应将股东姓名、住所或者居所与各股东出资额,载明于章程,则股东名簿之设置,已无重大意义。”

(四)工商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工商注册登记档案中记载的股东姓名和名称来确定股东的资格,此种做法值得商榷。

就商事登记而言,可以分为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两种形式。设权性登记是一种创设权利的行政程序,具有授予权利或资格的效力,其登记效力适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未经登记,该商事行为不生效,因而无从取得相应的权利或资格;而证权性登记仅具有证明权利的效果,并没有创设权利的作用,其登记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登管理记条例》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就表明股东身份是工商登记的事项,但这一事实并不表明工商登记就是股东资格的获取条件。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在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提交公司章程,也就是说章程在登记时须归档,章程归档是工商登记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绝对要件,既然章程中已有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那么登记时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就仅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因为公司毕竟只是一个私法主体,股东间对股东资格的确认也毕竟只是他们的内部事务,交易相对人是无法知晓的,或者交易相对人需要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来了解股东间的关系,这样即使交易是有利可图的,但可能交易所得的收益还比不上花费的搜寻成本。交易相对人为增加交易的可预测性和收益,都希望公司的股东构成是明确的和值得信任的,因此就需要运用国家公权力的公信力,在工商登记中注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对社会公众起到公示的作用,从而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在公司设立后出现增资及股权转让,公司登记条例要求进行登记。实践中,对发生增资及股权转让而尚未登记的,新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司法实践也往往倾向于否认,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对增资及股权转让而言,都是经过股东会批准的,各方对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事实已经形成了交互合意,因此增资人和股权转让都已经具备了股东资格,但是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应责成公司及时进行变更,以后登记更真实的反映公司现实。

三、合同认定标准的运用

(一)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者。按照民法理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主体适格和意思表示真实,缔结公司合同的参与方要具备股东资格,也必须具备适法的资格和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对于虚构的自然人和法人,既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更不会有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可能具备股东资格。对于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自然也不能拥有股东资格。对盗用者来说,既然他盗用别人的名义也就表明他也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倘若被盗用者进行追认,并且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被盗用者也可成为股东,并应进行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登记的变更。

(二)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隐名投资人是实际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而由他人的名义代持股份的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该他人是显名股东。在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上,有“实质说”和“形式说”两种学说。

实质说认为实际出资的隐名投资人为法律股东,而形式说则坚持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并且有学者认为,在处理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适用实质说,而在隐名投资人、显名股东与公司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时适用形式说。

在处理隐名投资人、显名股东谁是法律股东的问题上,也应坚持合同的观点。对于隐名投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倘若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和同意代持股协议的存在,认可显名股东的存在,就应以隐名投资人为法律股东,此时显名股东处于人的地位;倘若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晓代持股协议的存在,甚至时候知晓就不会同意代持股协议的,就应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毕竟此时其他股东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意,此种情形下,隐名投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代持股协议来解决。在对外关系上,应以工商登记为参照,因为如前所述,第三人也是无从知晓代持股协议存在的。实践中常常发生的问题是,当获益时,隐名投资人会积极主张权利,此时倘若隐名投资人能证明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和公司知晓及认可的事实,隐名投资人就是法律股东,获得应得的利益;倘不能证明时,显名股东就是法律股东。但当承担责任时,隐名投资人往往否认自己是股东来逃避责任,此时倘若显名股东能证明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和公司知晓及认可的事实,隐名投资人就是法律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倘不能证明时,显名股东就是法律股东,因为显名股东在同意以“股东”的名义出现时,就应该知道其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将证明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和公司知晓及认可的事实的责任配置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通过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使得收益与风险相适应,达致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

干股股东就是实际上并未出资,由于自身具备的特殊技能或者拥有特殊的资源受到其他股东或公司的青睐,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的股东。我们已经论述出资不能成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干股股东尽管没有出资,但是他与其他股东们已经达成了交互合意,因此干股股东具备股东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这一合意的前提是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廉政制度,对于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而获得干股的情形,股东资格是不能够予以确认的。既然干股股东获得了股权,那么他也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应得义务,就公司发生对外的债务时,就应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以自己尚未出资不享有股东资格来逃避义务和责任。

(四)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学界讨论很多,实践中股东资格继承的纠纷也很多,学者们提出了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可以不受限制的取得股东资格,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可由继承人直接继承,但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身份是不能继承的。

由于争议较多,导致操作标准不统一。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好的解决了股东资格的继承纠纷问题。

该条款明确的表达公司合同的理念,将股东资格的认定交给了公司章程,同时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规定时,公司法承担着漏洞补充的功能,规定由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在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上,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排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也可以规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必须经多数的股东同意(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也可以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继承股权,这样规定的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有限公司是合同的链接,公司章程是股东间共同意志的体现。

倘若股东事前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资格做出排除或者限制的规定,表明股东们已经明确放弃让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是各方事先的一种妥协。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任何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当某一股东死亡时,这种信任关系便会丧失,而很难被继承人所继承。当多数股东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或者锁定某一特定继承人为股东时,表明股东们认可该继承人成为股东时,彼此间的信任关系不被破坏,合作仍然会继续,这也再一次验证合同进路在股东资格认定上的有效性。

四、结论

尽管公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多种标准,但这些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司法操作上的困难和矛盾,因此检讨这些标准是必要的。合同进路具有内在的逻辑融惯性,切合有限公司的本质,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能够解决同样纠纷不同结果的问题,是一条可以尝试和操作的进路。

参考文献:

1、杨忠孝.契约法视野下的公司[J].法学,2003(7).

2、(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张建伟,罗培新译.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J].法学研究,2004(2).

4、范健.商法教学案例[M].法律出版社,2004.

5、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6、杨与龄.新版商事法要论[M].三民书局,1984.

篇(1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将其智慧贡献给甲方事业。甲方愿意招用乙方为其员工,在努力提高投资方投资回报的同时,致力于提高员工的福利;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职责如下: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按下列第 款决定:

1.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 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以下地点工作: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以上工作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款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周 和周 为休息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甲方应确保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休假

乙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福利。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前为发薪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第 款确定: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后,乙方月工资为 元。

2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按岗按绩取酬。

3、甲方对乙方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具体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4、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5 、

六、工作成果归属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七、保密规定

(一)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

1、技术类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

2、经营类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三)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任职期间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本条规定的秘密信息。

(四)乙方承诺离职之后,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无论乙方基于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五)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利益冲突

(一)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人、顾问等等。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是甲方的供应商及甲方客户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人、顾问等等。

(四)乙方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的利益。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十、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十一、劳动合同变更

(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甲方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三、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十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本合同为完整的劳动合同,此前所有甲、乙双方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都被本合同取代。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七、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八、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十九、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雇佣合同范文二

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一、义务和责任

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时

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从______点至______点,一周共_____小时。

四、报酬

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五、扣除款

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主要工作地

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_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七、差旅费

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八、保险和医疗费

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九、最近的血亲的通知

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十、食宿及其他

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_______美元。(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2.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费_________元。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5.(同上)津贴:___________________。

6.(同上)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规定

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十二、终止合同

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

2.因故:在工长或其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___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_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e.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i.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人。

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十四、汇款及其他义务

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

十五、不可分割协定

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

雇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雇佣合同范文三

________ 公司(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上虞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雇佣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我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 合同有效期限 年,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 。

3. 合同期限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 __________ 。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以下第 项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2、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作制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人民币 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后在次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①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② 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③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1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批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员工守则》及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4.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

5.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

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任务不足,确需按规定裁减有关人员的;

8.甲方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9.甲方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富余职工;

10.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解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经区级以上医

院证明仍确需住院治疗的;

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 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4. 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住房或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十二、合同之修正:

对于本合同之任何修正,只有双方共同签署,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才能生效。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管辖,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