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区法律服务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需求,营造良好的街道社区法治环境。某街道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主线,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突出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特色,实现了法律服务与辖区居民“零距离”的接触。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需求,营造良好的街道社区法治环境。某街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主线,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突出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特色,实现了法律服务与辖区居民“零距离”的接触。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邻里关系形成社区小社会。然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乃在于是否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和一个融洽和谐的邻里关系。由于人们的价值观的不同,许多家庭问题和邻里关系问题亦变得日益复杂,给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尤显重要。
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怎样指导人们维护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促进邻里之间的亲善友好关系,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现就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商榷。
一、注重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挖掘纠纷的形成原因,化解社会矛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从事一些社会活动中,首先是由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压力增大。人们的心理压力也在不断的增大。人们浮躁的情绪,往往会加剧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矛盾的发生。因此,在社区的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因琐事而导致家庭暴力,或因一点小事就引了邻里纠纷。例如同时上班的俩夫妻,由于女主人在单位工作中遇到了麻烦,心情很不好,因此就发泄在男主人做菜的咸淡上,由于男主人不解妻子情绪,反而感觉自己委屈窝火。因此就由一般的小拌嘴,继而演变成大纠纷导致家庭暴力发生;还有邻居孤独老人在家养狗,邻居走到门前狗就经常叫,适遇邻居下岗失业心烦焦虑,由于双方不能理解,因此由狗吠就发生了邻里纠纷等等。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却给当前建立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一件小事有可能会演变成大的矛盾纠纷事件。
在工作中许多当事人来咨询时都会带着很大的怨气,其咨询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就是要看对方在这件事情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期盼利用简单的法律形式,来解决复杂的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的纠纷。而很少有人会抱着求助调解的心态来求助。因此,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来说,要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汇点。首先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给当事人发泄怨气的机会。正确分析和评估事件中矛盾纠纷的成因,对事件的矛盾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在接访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咨询这个平台,融入和运用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当事人疏导情绪。在掌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细致入微的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做换位思考。(比如对女主人的解说,要其体谅老公也上班,下班回来还要做饭的辛苦;对邻里纠纷当事人多讲解一下,邻居老人以狗为伴,是为了缓解孤独寂寞的心理需要,而狗会给孤独老人带来某些快乐等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当事人对对方的怨气,解开心结,增加理解对方的理由,改变当事人的一些消极的错误认知。激发当事人对对方行为的积极理解,做到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定位关注社区弱势群体的利益
作为一个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在基层社区工作中,如何找准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关注社区弱势贫困群体,如何做好弱势贫困群体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也历来是党和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怀……..”
基层社区工作的的各项职能,都得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点。也是基层社区各项工作的基本定位。关注弱势困难群体,做好弱势困难群体的工作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个为社区群众法律服务的载体,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众所认可,很多人依靠社区,信任基层司法所。因此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应该利用这有利的条件,积极参与基层司法所与社区其他部门的联动。并且在具体的工作中发挥懂法的优势,配合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首先应该对自己社区范畴内的弱势群体,包括部分残疾人群体、一些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者、孤寡老人、无竟争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无劳动保障的农民工等情况,要做好细致的分类分项统计了解工作。有许多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维权,要比其他人群相对难度较大,也更加复杂。因此.,针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工作方式,在对其进行法律帮助的同时,尽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做一些扶贫解困方面的工作。包括在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有效合理的指导性建议。通过基层社区法律服务,把党和政府及社会的温暖关爱,送给需要扶助的弱势人群。同时积极联系有扶贫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其推荐和介绍需要帮助贫困群体的个体情况。加强对社区贫困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利用基层司法所的优势,建立纠纷档案,定期进行回访
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利用基层司法所的各种硬件设施,充分发挥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并融入社区的各项管理当中去。在日常接访过程中,留意当事人每一个细小的描述环节,对一些不理智和不健康的想法,要追根刨底。这样可以尽早发现小矛盾纠纷中的大隐患,从而在时空上留有足够的化解矛盾的余地,将有可能激化矛盾纠纷苗头扼杀在朦胧之中。
为此,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日常的接访当中,要为社区求助人的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的因由,建立相应的纠纷求助档案,由基层司法所统一管理。并对每一件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的梳理,掌握产生纠纷矛盾的焦点。解答完后或矛盾纠纷处理完后,要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电话留给求助人或咨询
人,以便于在求助人或咨询人需要的时候能及时为其服务。另外还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求助人或咨询人进行回访,从而更好的发挥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现行的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而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好处诸多:
1. 在回访的过程中,可向求助人或咨询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能不断增强和提高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法律意识。
2. 能及时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思想和心理变化,以及所求助解决的矛盾纠纷的现行情况。
3. 能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一些实际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需求,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帮助解决。从而增加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群众中的亲和力和群众的信任度。
4. 能及时了解和发现新的矛盾点并及早介入。针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认真归纳总结原方案中的某些不适应,果断调整或改进工作思路。
5 . 能及时获取求助人或咨询人,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并根据群众的需求,不断改变或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方向。
建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回访制度,是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能随时掌握求助人或咨询人的矛盾纠纷的现状,因此对及时化解纠纷矛盾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将法律知识传授给社区群众,同时还能将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带给社区群众。
回访制度,根据情况可分为:电话回访和上门走访两部分,可由基层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的方式。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一般电话回访半月为宜,上门走访一月或一季度为宜,但要根据具体矛盾纠纷的轻重情况而定(特殊情况要频繁电话回访或上门走访)
四、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业务和政治素质,树立创新意识
每个单位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假如没有任何约束,每个人都我行我素,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要突出基层司法所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接受本所和司法所的双重领导。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的行为,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本领,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法规、政策在基层的执行者和解答者,首先是自己对法律和法规的理解十分重要。对许多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努力刻苦的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只有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有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才能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遇到许多新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因此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加强教育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1、除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业务的学习以外,还应该进行一些心理学等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2、基层司法所对基层法律服工作者负责解答和处理的纠纷要行使监督管理权。
3、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在司法所的领导下,服从大局听指挥,行使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职能。
4、充分发挥适应新要求的职能作用,工作中要敢于创新,追求创新。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5、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回答问题时,要明确问题的重点,掌握分寸和范围幅度,防止答非所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道理和法律法规解释透彻
【关键词】社区 法律服务 普法机制 法制宣传
一、法律服务体系概念的提出
法律服务是社会专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有偿法律服务与公益法律服务两种模式。根据提供服务的不同形式又可分为,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就是由上述各种形式组合而成,针对不同社会需求提供各类服务的有机整体。
法律服务是国家法律制度社会化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国家法律保障调节功能的重要途径。法律服务是一个应用广泛、内涵丰富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服务指所有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向特定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提供法律事务帮助的活动。目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12348”法律服务专线以及司法鉴定都属于广义的法律服务的范畴。建立法律服务体系是包括成员、设施、项目、投入体制、运行机制、质量监管体系、服务意识等要素在内的系统工程。
二、新余社区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领导重视不够,投入保障不力
目前,法律服务进社区并没有完全得到各级领导及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使我们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力,部分地区的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过于形式化;法律服务缺乏系统保障,尤其是对资金的保障,导致办公条件差,严重影响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再者新余市的特殊市情,由于地方小,人口少,故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有效需求;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基层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承担,这在根本上造成了供需双方比例的严重失调,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自身的生存,也不可能把工作重心长期放在社区。
(二)社区居民法律意识不强
新余市现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尚未走进社区民居的家庭。如不少社区的居民,通过事前的法律服务,防范矛盾纠纷发生的意识比较淡薄;部分居民尚未摆脱传统观念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只信权力不信法律,只认领导不认法制的现象。有了矛盾纠纷往往是找熟人疏通关系,或是到政府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存在认识误区。这就出现了现有法律服务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的状况。再加上社区法律服务制度本身不大健全,宣传力度也不足,导致社区居民对此项工作不了解,缺少工作源。
(三)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一些问题
新余市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并不是很多,导致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非常少。而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其对于法律服务工作缺乏积极性,也很难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另外,新余是一个小城市;并且也只有新余学院这一所公办院校,所以法律专业的师生更是不多。因而我们更应该充分利用资源,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大力提高法律服务者的积极性,将人才进行优化组合。
三、构建社区法律服务体系的意义
(一)有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
通过法律服务工作向社区延伸,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律参谋助手功能、维护社区稳定功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客观要求。大力发展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可以使广大居民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不断增强,从而促进社区的依法治理,为社区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也是改进司法行政工作,整合各项职能、便民利民的客观要求。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切实提高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社区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有助于满足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
依托法律本身具有的预测、指引、教育功能。通过改变居民的传统观念,树立新型观念,从而改变居民日常生活行为,提高文明素质,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关系和谐,协助建立和谐社区;可以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进社区,有助于外来务工人员便利的获得法律咨询、帮助,正确的处理外来务工人员之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如房屋租赁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等,防范社会不稳定因素,创建和谐社区;有助于居委会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管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居委会自身建设的完善,必将有助于社区创建平安小区、法制村庄、规范小区。
四、构建新余社区法律服务体系的策略
“法律服务进社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它在服务人民群众、普法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健全、完善社区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和谐社区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加强领导,构建合理的管理机构
根据新余市各社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社区法律服务管理机构,分别设立区一级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因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活动所引起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街道一级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具体解决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遇到的各种问题;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具体负责实施普法工作,包括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等。
同时,政府要对法律服务业的开发多给予财政上的支持,给予培训、教育等专项财政补贴。对社区居民进行法治思想教育,需要有强有力的财政支撑,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新余市目前的法律服务业还是一个“幼稚”产业,要制定鼓励法律服务消费的政策,推动社会法律服务消费,激发社会潜在的法律服务需求,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积极有效的产业保护。
(二)科学管理,建立完善的普法机制
各级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要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并把服务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坚持资源整合、协调并举、运作有序,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在服务内容上,体现优势服务,相互配合,发挥专业特长,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服务需求。
建立人员分工与配合制度,各级法律服务机构要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要进行分工合作,并完善人才培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机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事情有人抓,工作有人做。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都要定向负责或联系一个街道社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工作要积极向街道社区延伸,关注社区贫困、弱势群体;要利用有利时机,在街道社区积极发展法律志愿者队伍。
(三)整合资源,采用专、兼职的做法
注重挖掘和利用社区法律服务人才资源。用公益服务的宗旨和精神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高校法律专业师生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发挥他们就近、人员情况熟悉的特点,随时解决社区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用身边人解决身边事。同时,注重建立社区法律服务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吸收社区法律服务人才充实到人才库中,统一调度、安排人才库人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积极与高校法律人才资源开展合作。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理论知识深厚,不少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法律院系的本科高年级学生、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都是法律知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青年,并且其中有些甚至已经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开展法律服务的基本资格。司法行政机关可通过共建实习基地、招募志愿者、与高校设立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合作。
(四)拓展领域,开展多样化的法制宣传
在XX年的普法工作中,尝试了一些新颖活泼、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采用律师讲坛、法律咨询、橱窗、黑板报等形式的进行法制宣传,各社区成立法律读书角和法律服务咨询站为辖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说XX年普法宣传是"有声、有色、有味道"。同时,我们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我们坚持对适龄应征青年进行普法宣传,讲授“宪法”、“国防法”、“刑法”等内容,XX年普法工作的开展不仅取得了满意的效果,而且对指导今后普法工作开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不断需求,营造良好的街道社区法治环境。某街道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主线,在辖区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突出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特色,实现了法律服务与辖区居民“零距离”的接触。
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4个社区法律工作者联系卡,与弱势群体结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辖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采取以“辖区居民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您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有何建议”?的法律需求问卷调查。同时,利用社区法制宣传画廊,普及宣传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如: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纠纷案、房屋动回迁引发的纠纷案、经济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等,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修竹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的马平原、范东升律师坚持做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他们对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居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辖区居民宋玉凤和老伴是一对再婚16年的夫妻,前不久,因老伴患脑血栓住院治疗期间,宋玉凤身体不好,没能及时到医院探望,加之宋在经济上不够大方,引起老伴及子女的不满。从此,不允许宋探望老伴,家庭矛盾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宋玉凤准备起诉离婚,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细致工作,平息了老人的冲动。最后,宋玉凤同意律师的建议,放弃了起诉离婚念头,待老伴病情好转后,再进行调解。家住隆盛巷18号的低保户刘冬英,农转非,无工作,丈夫张军多年患精神病,且病情逐年加重。刘冬英已无法忍受张军的不正常行为,向张家提出离婚要求,由于涉及房屋问题,张家不同意离婚。刘冬英找到范律师,寻求法律解决,律师通过向张家人宣传法、讲解法,使张家人同意其离婚请求,并将房屋及孩子的扶养权给一并给了刘冬英。
某街道建立(4个)社区法律服务咨询站都配备了两至三名的律师,各类相关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目前,各社区共举办法制讲座(4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各类诉讼案件(2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举办大型活动(2次)司法所联合街道工会在中山广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各社区以不同形式的主题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进社区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13人)。
群众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意见和反映:
年初司法所开展您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服务问卷调查结果比较满意,希望法律服务进社区经常性的开展下去,以形式多样、便民、贴近百姓的形式开展下去。
1 法律服务社区教育涵义
发展社区教育对构建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服务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社区教育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首先大家了解一下法律服务社区教育的基本内容。在了解法律服务社区教育之前,首先要了解社区教育,所谓社区教育,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利用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内全体成员,开展的旨在提高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服务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
法律服务社区教育,可以概括为在一定的社区内利用法律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内全体成员,由专职、兼职法律服务人员或法律服务志愿者为社区成员提供法律常识、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等活动,提高社区人员的法律素质的教育活动。
2 法律服务社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目前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已经开展,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服务社区教育的组织者和社区居民理念比较滞后
法律服务社区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新型教育,其发展壮大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与配合。而目前就我所在的社区情况而言,开展社区教育的专门机构主要有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非诉讼调解、街道法律宣传、普法教育、法制培训等工作,而法律服务所主要是自收自支机构,在司法局注册,由法律工作者组成,法律服务所主要工作就是配合司法所开展工作,除刑事案件以外的诉讼,面向基层百姓的法律服务。但就现实的情况而言,有些机构对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认识力度不够,实际开展的工作不多。另外,市民自我学习法律知识的要求不强烈,学习自觉性不够,使得社区法律服务的功能得不到最大的发挥。
2.2 政府统筹需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社区教育的情况看,法律服务社区教育政府统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资金、人员、相应机构职能等还不是很健全,为解决这些制约社区教育发展的实际问题,亟待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区教育协调统筹机制,健全开展法律服务社区教育的规章制度,使社区教育法律服务有法可依,保证法律服务社区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3 各个街道、各个社区区域发展不平衡
由于受地域、经济、文化和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城乡之间发展的差距很大,一些乡镇还没有把法律服务社区教育工作纳入农村社区建设中,老百姓素质参差不齐,即使有些地区纳入了发展规划,发展的速度也很慢。即使在城市,各个区、各个街道之间的法律服务社区教育发展也不平衡,有些区、街道领导重视社区教育,就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体制,而有的区、街道领导不重视,则发展缓慢。在法律服务社区教育实践活动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教育机构来组织和协调,使得很多资源分散、杂乱,不能使教育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影响发展。
3 建立法律服务社区教育的构想
国家开放大学是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有着伟大而崇高的历史使命,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促进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形成。社区教育是搭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立交桥”,法律服务社区教育仅是“立交桥”的一小部分,为了更好地发展法律服务社区教育,我提出以下构想,请大家批评指正。
3.1 转变观念,倡导终身学习理念
宣传和开展“终身教育”,使终身学习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途径,是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是促进社区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法律服务社区教育的组织者和广大市民应积极转变观念,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大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使社区法律服务教育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
3.2 组织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以及志愿者服务社区
作为市级开放学院,我们可以将我校的法学专业教师,法学专业学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组成法律服务专业团队,深入社区,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就市民感兴趣的法律知识进行解答,解决市民在法律方面的困扰,强化法律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
3.3 加大政府统筹力度,进行资源整合
社区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范围十分宽泛,法律服务作为社区教育的一种,同样也需要通过政府统筹,合理整合、配置社区内的各种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效益。政府要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教育资源等各方面进行整合,充分发挥效力,更好地服务社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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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影响因素主要以当事人为主,原有因素如司法所等公权力层面影响因素逐渐势微,现有理论无法解释。本文将调研所得因素归为法院、当事人、律师三个方面,以国家与社会二者关系作为切入点来分析各种因素的此消彼长。
关键词 :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变化;实证分析;三方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82-04
法律服务是架构于“国家”与“社会”之上的“桥梁”,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民事争议(本文主要针对的是民事纠纷,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产生之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即民事诉讼和ADR。而民事诉讼复杂、精妙的程序设计以及专业性也决定了法律服务多产生于民事诉讼之中(近来虽有律师参与调节等趋势,但其主业还是集中于诉讼),而广义民事诉讼指国家裁判机关以其强制的方式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权力藉由司法裁判介入到民事纠纷之中,而法律服务在其中起到“运输带”的作用,法律服务需受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影响,而这一影响主要是通过其三种参与主体实现的,即当事人、法院、律师。下面我们通过实践中所得数据对于该分析框架进行检验。
一、实证分析
(一)调研地情况
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调研地的大致情况,这可以作为后文数据分析的宏观背景。该县位于华北某省东北部,面积3309平方千米,53万人(2006年)。该县为重要林业县和水果生产县,林地面积1500平方千米,水果种植面积27000公顷,主要出产苹果、梨、板栗等;铁矿资源丰富,储量达四亿吨。
通过与当地人的接触以及对于当地的观察,除了表面上的数字外,我们对当地也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首先,该县原为国家级贫困县,但近年来由于铁矿的开采,其经济飞速发展,2012年年财政收入约18亿,在当地已可算作前列;其次,当地山多,号称“八山一水一分田”;再者,当地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期,在街道两旁随处可见很多在建的住宅区;最后,当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论是民间的贫富差距还是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都极度悬殊。
在当地我们选取了三个派出法庭作为调研对象,分别简称A、B、C派出法庭。我们先来看一下三个调研地的大致情况,A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县城西南17.5千米,面积约138.59平方千米,人口约5万人左右,当地大理石开采业较为发达,有资料可查的2006年人均年收入约2100多元,其经济水平在该县大致居于中间水平;B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城东74千米,面积261.46平方千米,人口约3万人左右,当地矿产资源丰富,旅游业也较为发达,总体收入与A派出法庭所在镇较为相近,但人均收入较A镇高,经济水平在该县也属于中等水平;C派出法庭所在镇位于位于县城城东38千米,面积224.5平方千米,人口约3万人,由于当地资源较为贫乏,且距县中心较远,经济水平相对落后。
下面,我们将A、B、C三个派出法庭进行横向对比,探查不同地域的影响因素。
(二)三派出法庭横向对比
2011年A派出法庭审结案件156件,其中有的案件103件,没有的53件,诉讼率达66%(这一率在各地已经算较高者),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39件,被告单独委托的只有9件,双方都委托的50件。
其中律师共出现70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42人次,公民共出现22人次,但其中关系明确的只有19人次(以上包括一人有数名或双方都有的情况)。
有的案件类型分布:离婚案件51件,买卖合同纠纷5件,民间借贷12件,侵害健康权7件,婚约财产6件,劳务合同纠纷4件,相邻关系2件,财务纠纷6件,扶养费纠纷2件,运输合同纠纷2件。其余还包括类似于排除妨害、非婚生子女抚养、抚恤金分割、生命权纠纷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只有1件,不太具有代表性,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在有的案件中,案件标的额最大为20万,而无的案件中标的额最大为30万。这可能与我们常识中案件标的额大才聘请律师相左,但经过仔细查阅案宗,我们发现许多大标的额案件其实事实认定十分清楚、简单,而且证据非常充分,之所以经过诉讼程序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故意拖欠或无力偿还,并且之后在与法官的座谈中也验证了我们这一猜测。
在有的案件中,已判决结案的有45件,占43%,调节49件,占48%,撤诉9件,占9%;在无案件中,已判决结案的有33件,占62%,调节11件,占21%,撤诉9件,占16%。
同时,我们还统计了对于一般人来说较为关注的有案件与无案件的胜诉率,由于民事案件很难区分出哪一方是完全的胜诉方,所以我们采取相对优势者即为胜诉方的原则,通过诉讼费的承担以及对诉讼标的的分割和诉求的满足来评判谁为相对优势者,可能这一评判标准过于粗放,但该标准更能为一般群众所接受。
在有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为33件(此处包括原告单方聘请人和双方都聘请人情况),占所有案件的32%,被告胜诉案件为10件(此处包括被告单方聘请和双方都聘请人情况),占所有案件的10%,真正的原告单方聘请人且败诉的只有两个案件;而在无的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为24件,占无案件的45%,而被告胜诉的一件也没有。
在统计卷宗的同时,在A镇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对象也是当地的居民,主要是就近随机发放,有效问卷共计100份,其中年龄以50以上为主,占有效问卷44%,而30~40、40~50两个年龄段人士共计只占34%,这和当地青壮年大部分外出打工也许不无关系;另外调研对象的学历构成较为平均,小学占12%,初中占30%,高中(中专)占28%,大学(大专)占30%;而家庭年收入则较为集中,2万以下及2万~4万占64%,而4~6万只占20%,6万以上占16%。在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中,找熟人说和的占54%,高达一半;找村干部调节的占32%;而上法院打官司只占14%。对于打官司是否聘请律师,直接选择是的占54%,选择否的只占6%,而视官司重要性而定的占40%。对于律师的价位则较为集中,大部分人认为2000以下及2000~5000能接受,这一比例高达86%。而聘请律师的因素绝大部分人还是选择视官司重要性而定。
通过我们在A派出法庭所得到的案卷数据不难发现,在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离婚案件,这当然有离婚案件总体基数大的原因,但A派出法庭离婚案件共计68件,而有的就有51件,高达75%。另外,结合我们在当地所做的问卷调研可以发现,对于经济成本的计算虽然也是影响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当事人决定聘请诉讼的首要因素。
我们再来看一下剩余两个派出法庭的大致情况,B派出法庭2011年共收案件89件,其中有诉讼的54件,没有的35件,诉讼率60.67%,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33件,被告单独委托的只有3件,双方都委托的18件。其中律师共出现46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24人次,公民共出现7人次,其中关系明确的有7人次。
C派出法庭2011年共收案件36件,其中有诉讼的15件,没有的21件,诉讼率41.67%,其中原告单独委托人的有8件,被告单独委托的没有,双方都委托的7件。其中律师共出现10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11人次(首次超越律师),公民共出现4人次,但其中关系明确的有2人次。
我们希望通过三个派出法庭的对比,能够在较为广阔的环境下凸显出影响法律服务的较为宏观因素,诸如各派出法庭的政策引导,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等因素,这些因素也主要是通过作用于当事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三者,进而间接作用于法律服务。
为了更直观地对比三者的差别,我们绘制了下表:
(三)对比分析
我们将三者的主要差别根据当事人、律师、法院三者角度简单梳理下来:(1)三者率不同,A派出法庭最高,B派出法庭次之,C派出法庭最低;(2)三者主体中,A派出法庭律师出现比率68%,B派出法庭律师出现比率85%,而C派出法庭中律师出现比率首次低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且公民数量中,关系不明确者占据了一半;(3)A派出法庭结案数量为156,B派出法庭结案数量为89,C派出法庭数量为36。
通过上述三者主要差别,结合我们在调研中所了解的三地情况,我们首先对于三个派出法庭结案数量差距较大作出分析。根据三地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如下:(1)A镇距县中心最近,C次之,B距县中心最远;(2)A镇人口最多,B、C两地人口差距不大;(3)B镇经济发展水平最高,A镇次之,但与B地差距不大,C镇经济水平最为落后。这三者我们将其抽象化为:“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人口因素、经济因素。在这三者中最为占优势的是A镇,其次是B镇,最后是C镇,而其结案总数也是同样的排名。
下面我们简析一下三个因素的作用方式,通过A与B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在经济因素大致相近或处于劣势,人口因素及“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因素即发挥作用,原因应是人口较多时纠纷数量也较多;而B与C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人口总量现差不多时,经济因素即凸显出来;而A与C对比则又凸显出了经济因素及人口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影响三个地区结案数量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因素、人口因素及“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这三个因素也作为之后从各角度分析各项的宏观因素。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三地关于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不同即三者出现比率,在A、B两地,律师出现人次都远高于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在C地,法律服务工作者却反超律师。我们还是以上文所总结出的三地的主要不同出发进行分析,首先仍是经济因素,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相比其收费水平本就比较高,而C地居民人均收入也较A、B两地少很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差。通过这一对比,我们验证了经济能力作为影响当事人聘请法律服务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个从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角度出发的影响因素,即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收费标准。
以上述三要素为分析框架,我们不难发现三地之中,A地率还是最高,刨除人口因素影响,我们不难发现“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在这里扮演重要角色。所谓“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即“在距离当事人并不遥远的地方是否存在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或场所、有关的信息渠道或利用这种服务的途径是否通畅等”,而据我们了解,当地主要法律服务提供场所即在县城中心,即距县中心的远近也可理解为“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
除了以上三种因素外,我们在走访A派出法庭时了解到,A派出法庭是当地基层法院强力塑造的模版,在我们完全走访时感觉它就是一个缩小版的青龙县法院,各种现代化设施一应俱全。该法庭庭长原是城关法庭的副庭长,在交谈中我们能感觉到作为“业务尖子”(在法院的光荣榜上我们就看到了他的名字)所具有的法律素养,当我们谈及法律服务的影响因素后,他提出了在自己看来影响诉讼率的因素:(1)案件的难易程度;(2)当事人的经济实力;(3)个人时间是否充裕;(4)律师收费;(5)关联程度。对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具有很强的参考性,由此可见作为当地法院的“招牌”法庭。A派出法庭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得到了当地法院的充分支持。这点我们认为也与A的率高于B派出法庭具有很重要的影响,该因素我们认为可以抽象为来自法院的政策影响。
二、理论假设及检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总结出了一系列影响法律服务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大致支撑了本文所提出的三个影响主体,两个宏观层次中即“两层三体”式理论构建。下面我们将使用其他已有调研成果的影响因素,看其是否可以适用“两层三体”的理论归类。这里我们主要采用王亚新教授在《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续)》中个案五中所提出的影响因素,在其分析讨论对数据解读中,他认为“当地农村的当事人提交给法庭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纠纷中,那些主要涉及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标的金额较大、可能有当事人之间尖锐对立或法律上的胜负态势比较清楚等因素而难以调解的案件,往往都利用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一因素与我们之前调研的结果恰恰相反,但该因素也主要是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这体现了法律服务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在之后的分析中,其认为“作为可能导致率下降的原因,首先可以考虑法庭在2004年初从县城迁回其辖区内的中心乡镇是否起了某种作用。由于卷宗显示充当人的绝大多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都居住在县城,扶镇又没有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法庭搬到乡镇上有可能意味着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的不便或者城里的人到镇上开庭等造成当事人费用支出的增加”。这一点与我们调研所得的“接近法律服务便捷程度”不谋而合,也可以归入到法院通过政策调整间接作用于当事人,最后作用于法律服务;而在分析当地诉讼率的影响因素诸如“法院审判方式调整”、“当地法律服务提供主体的市场竞争”等,都可以归入到法院、律师等主体中,由此可见我们所提出的“两层三体”理论构建在归类及涵盖面上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我们可以根据已有的理论框架即“两层三体”,构建一个民事纠纷由产生至影响法律服务整体过程的程序。该分析结构分为两部分,即第一次分流和第二次分流,第一次分流即民事纠纷选择进入诉讼程序还是ADR;第二次分流即民事纠纷是否选择聘请法律服务,该阶段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问题,也是在理论假设中我们所提出框架的微调,通过该模型我们希望通过输入一定影响因素,最后可得出当时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的分析框架,其简单形式如下。
在第二次分流中,当事人对于是否购买法律服务具有决定性作用,而法院、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其主要是影响作用。其影响作用包括直接影响作用和间接影响作用,直接影响作用可直接作用于法律服务,而间接影响作用则通过作用于当事人再最终作用于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将上图再做调整,并作出分析预测。
以此为分析框架,我们认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增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对于法律服务的直接影响越来越多,而政治国家则处于消极中立的状态,其对于法律服务的直接影响将越来越少,而更多的可能通过影响当事人而间接影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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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区服务发展迅速,截至“十五”末期,全国社区服务中心已达到8479个,一般社区服务设施l94796个,全国城镇新增3.2万多个老年活动之家和约2000个较完善的综合社区服务设施。目前,全国已有的社区服务专职工作人员达30多万人,社区志愿者l8o0多万人。伴随着社区服务制度的迅速发展,社区服务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从法学视角全面剖析我国社区服务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社区服务法律制度,推动社区服务法治化、和谐化,以至推动全国的城镇化进程都有借鉴意义。
一、社区服务法律制度基本理论
(一)社区服务法律制度的概念
社区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指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l887年,德国社会学家Tonnies在《社区和社会》一书中最先提出社区的概念。20世纪30年代初,社区概念被引人中国。现在,对于社区,比较统一的界定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群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城市社区则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需求,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所谓社区服务法律制度呢,管理学上一般将其界定为规范和调整社区服务管理、运行、监督机制的法律制度。我们主要从法学角度将其界定为调整社区服务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l993年以来,我国的社区服务法律制度一直处于发展提高阶段。目前,调整社区服务方面的专门法律尚属空白,只有一些中央的总体性规划和指导性意见。主要有:l993年8月,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部委颁布《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的意见》,这是社区服务发展中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它要求将社区服务纳人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基本任务,制定了相关的扶持保护政策。此后,社区服务迅猛发展。l995年l2月民政部颁布《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推动社区服务向高标准、规范化方向发展。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对社区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2006年4月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正式下发。该文件指出,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联合印发《“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更是对“十一五”期间的社区服务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等做了详细部署。
(二)我国社区服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社区服务制度的主要模式,即政府为主导,街道和居委会为依托,注重社会效益
(1)政府为主导。一方面,政府在社区服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其能力和作用也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是指政府应当在社区服务的启动、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有所不为”是指政府不应干预居委会对社区服务的具体领导,不应直接参与具体的社区服务活动。
(2)街道和居委会为依托。街道是政府的基层组织机构,担负着社区服务的实质性的指挥工作。街道应建立社区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牵头,驻街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本社区建设和管理实施全面领导。居委会既是居民的自治组织又是社区管委会的下属组织,具体负责落实社区管委会下达的社区服务任务,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利民便民工作。总之,社区服务的各项工作都要在街道、居委会落实,必须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作用,保障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一、“黄蓝”两大区域经济建设,赋予了高职教育特殊的地位和使命
东营市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和核心区域,是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所在地,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前沿城市。“发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先后被列入国家“十五”计划和“十一五”规划。2009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标志着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11年1月4日,国务院批复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标志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东营市是“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唯一叠加融合的城市,区域优势凸显,在环渤海经济圈和黄河流域经济带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东营市工业总产值占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规划区的43.16%,经济的快速发展,急需大批高技能新技术人才。
东营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东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2010年,被评为山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立项单位,2011年9月正式启动国家骨干校建设。东营在山东省乃至全国特殊的地域环境,赋予了东营职业学院特殊的地位和使命。作为黄河三角洲区域职业院校的龙头,东营职业学院对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地带动了区域高职教育、社会服务能力的发展,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仅社会服务能力一项,2012年,学校成人学历教育招生2129人,组织各类培训61000余人次,开展新型农民培训1525人,培养新疆班学员206人。社会服务与辐射能力显著提升。
二、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社会服务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实效性
最近几年,学校成人教育工作本着服务社会、共享共赢的原则,积极适应黄蓝两大战略实施需要,致力于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定位于建设成为黄河三角洲地区高技能与新技术培训基地,提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针对成人教育工作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学校成教部门修订完善了《东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东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考核标准》等成教工作规章制度及岗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了社会服务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实效性。同时,一方面注重和加强了成教文化建设。通过室内外环境的整治和走廊文化建设,初步形成了具有成人教育特点的文化氛围,为打造学校继续教育品牌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注重了对工作理念的提炼,形成了具有成人教育特色的工作理念,逐步明确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支持,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思路,形成了“奉献第一、工作至上、唯旗是夺”的成教人精神,构建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主动服务,争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建立和完善了以目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推动社会服务能力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证、思想基础和文化氛围。
三、创新社会服务模式,积极为区域经济培养高技能新技术人才
东营职业学院作为黄河三角洲区域高等职业院校的龙头,尤其是“十二五”期间,社会服务积极适应“转方式、调结构”需要,拓宽继续教育空间,旨在建立起以职业培训和学历提升为主体,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需要的宽领域、多层次、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体系和培训体系,实现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规模的突破性发展。
(一)大力开展社会服务,培训工作成效明显。众所周知,培训市场广阔但竞争激烈,几年来,学校成人教育工作者不断加强同部门、行业、企业、社会的结合与沟通,积极探索行校、企校、政校结合的培训模式,加强了对行业企业、社会人员的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发挥了区域经济社会服务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学校积极探索社会服务能力多样化,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开展了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积极为企业、进城农民工和农村种养殖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坚持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石化产业国际化、低碳经济、区域经济产业升级等创新型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了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针对石化产业生产、储运的高危性,开展了岗位安全培训。骨干校建设启动以来开展各类社会培训达70000余人次。
(二)加强宣传推介,实现成人学历教育招生新突破。针对最近几年招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学校成教部门创新招生模式,年年超额完成招生任务,特别是骨干校建设启动以来,成人学历教育招生3500余人。一是强化了招生宣传推介,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户外广告等媒体,发挥了媒体宣传覆盖广的传统优势。同时,组织宣传队伍,印制招生卡片等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行业、社区进行专项宣传,通过面对面的宣传推介,寻求招生工作突破。二是针对东营电大开放教育现状,进一步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了对县区教学站点布局,强化了电大系统建设。2012年春季以来,学校紧紧围绕东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新型农民学校,全面提高农村党员群众素质”的目标,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部门的支持,加大协调力度,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扩大招生规模,当年完成招生1500余人。在今年全省电大开放教育教学教务工作会议上,学校的工作经验和做法被确定为全省电大2012年工作亮点。三是加强了对高职自考本科(在校生自学考试助学本科)的招生宣传,深入到各二级学院通过专题说明会、新生入学发放宣传单等措施,大力宣传高职自考的政策优势。上专科、拿本科,已经成为学校毕业生的一大亮点,成为学校的品牌。四是强化质量意识,落实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成人学历教育内涵建设的核心,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由之路是落实教学过程。在工作上,将提高质量和强化内涵建设,融入到学历教育的办学思路中,逐步规范教学过程,合理安排面授辅导,不断推进网上教学,将教学过程管理常态化、科学化和制度化。质量的提高,使学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品牌初步树立,反过来促进了招生工作。
(三)精心组织,高效服务,严格管理,做好新疆班培养工作
(二)全面完成省、市布置的“法律七进”活动的各项任务。
(三)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得到进一步的显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法律保障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四)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有一个较大的提升;服务基层、服务意识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五)群众的法律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活动内容
(一)法律服务进村入户。各司法所按照划定的定向服务区域进驻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办理各种各样的农村法律事务,接受群众委托,降低收费标准。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建立法律服务小分队,由司法所负责人担任法律服务小分队负责人,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成员。每个法律服务小分队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每名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法律服务小分队情况表见附件1)
(三)开展“六个一”活动。即向辖区内每个农户发放一张便民法律服务卡;建立一本“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工作日志;走访辖区内每个农户一次以上;上一堂法制宣传课;向基层党委、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等签订一份法律顾问合同;与村(社区)签订一份《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专项协议书》。
三、具体安排
“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是开展“法律七进”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区“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4月)
各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启动“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制定实施计划,张贴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横幅,散发宣传资料,建立各类台帐。
(二)活动实施阶段(5月)
各基层司法所要积极组织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签订《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专项协议书》达90%以上,全区选派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不少于150个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5月底前报区司法局公律科备案一份。(《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专项协议书》见附件2)
(三)督导检查和总结阶段(6月)
1.区局加强“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的督查督办,不定期到镇(街道)、村、社区实地查看活动开展的情况,查看工作日志和“六个一”活动的落实情况。
2.各基层司法所要及时全面总结各自开展“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将开展活动的总结报告于6月16日以前报区司法局公律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进千村(社区)”活动,切实将其摆在当前行政工作的首要位置,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