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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方面,各机构查勘理赔部门、后援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查勘理赔服务,开通绿色理赔通道,为暴雨受灾案件打开“简单”之门。各机构对查勘人员进行暴雨行车安全及雨灾自救知识培训,并为查勘车准备足够的查勘用具保证查勘时效及查勘质量,优先处理受灾区域案件。查勘人员在确保个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救助受灾客户。
车险理赔方面,全力践行“快易免”服务承诺,梳理明确水灾车“快处快赔”流程,主要包括:尽可能减免现场查勘、免事故证明、免气象证明;协助调度施救车辆;车辆入厂后尽快协调进行拆检清洗;加快中轻度受损车辆的定损和快赔;对于重度水淹车辆做好登记,与集中作业中心做好整车损失的核定和残值询价;提供一袋式上门收单、合作厂简单快赔服务,无需客户垫支修理费用,提升理赔处理时效。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条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进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港务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仲裁或调解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一、国外汽车保险发展现状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相对而言,我国汽车保险业起步晚,体制还不成熟,国外汽车保险业的经验具有不可缺少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汽车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汽车保险自开办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当家险种,属于保险公司的“支柱产业”。随着近几年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汽车保险业也跟着快速发展已经占据财产保险份额的70%以上。目前,我国主要的保险公司有平安车辆保险、中国人保车辆保险、太平洋车辆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大地车辆保险、天安车辆保险、永安车辆保险、阳光车辆保险、安邦车辆保险、太平车辆保险等,国外汽车保险公司还有进入国内市场之势,国内汽车保险市场的现状是竞争十分激烈,将来将要面对更加严酷的竞争形势。
三、汽车保险理赔主要流程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汽车出事故,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有: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四、汽车保险查勘定损主要模式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2、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贷押贷款
6、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7、地方贴息助学贷款
8、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9、个人定向消费贷款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贷款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 借款。
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________‰。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遇利率调整时,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条 担保方式。本合同采用__________方式的担保,具有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
第七条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贷款划入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的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学杂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商户、保险商或学校帐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完成该划付行为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提款完毕。
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以所购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购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保险单正本等资料;以保证保险方式的,贷款人已收到保险商同意提供保证保险所出具的《承保确认书》。
第八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自愿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_________(月、季)还款共分______期,第一期还款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应在每月的_______日前归还;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到期日前偿清。具体还款额度根据贷款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确定。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等额本息还款法
4、递增(减)还款法
5、其他还款法____________
第九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下列帐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息)
帐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牡丹卡号/活期存折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扣款帐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牡丹卡超过有效期,或借款人需要变更扣款帐户,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扣款帐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 抵销权。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帐户(包括定期存款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定期存款帐户行使抵销权时,依《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在部分提前支取下抵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开户日开立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对于因抵销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罚息、复利。
1、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自逾期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
3、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本条1、2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4、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但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2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3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及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应择其重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但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双方应对剩余部分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依此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提前还款手续需在贷款人分支机构的柜面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3、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借款用途及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情况;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资收入(如月收入水平低于申请此项贷款时10%以上)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职业性质或变化状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均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提前收回贷款及质押物、抵押物处置。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或担保条款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理抵(质)押物,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复利),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认购或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或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6、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7、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
第十六条
1、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评估、登记、保险、公证、鉴定、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2、借款人种类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商办理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类保险险种: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机动车辆盗抢险
4、自燃险
5、保证保险
6、财产保险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
保险商经贷款人授权后,可将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赔偿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赔偿金后将赔偿金用于保险事故的善后处理,如: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赔偿保险事故的受害人等。
保证条款
第十七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年,自本合同“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则分别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当期贷款之日起计算。如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相应提前履行。
第二十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应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保证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力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质押条款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质物(权)清单》载明的质物(权)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承诺
1、以合法享有的质物(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2、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于贷款发放之日起移交贷款人占有;
3、协助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评估、鉴定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质人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期届满前兑现。
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出质人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三十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质物(权)发生权属纠纷的诉讼;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出质人的地址、住所、联系电话(包括BP机或手机)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列举的情形,应在事后7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一条 “借贷条款”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获清偿,或贷款人根据“借贷条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获清偿的,贷款人即有权处分质物(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 若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权),而该质物(权)项下的权利尚未到期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兑现质物(权),因提前兑现而造成的利息等损失由质人承担。
提前兑现定期储蓄存单的,按本合同第九条对定期储蓄存单行使抵销权的方法处理。
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1999年7月9日颁布的>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出质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抵押条款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有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证明等交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
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第三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价值减少,应将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四十三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形,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条 设定抵押物需要到有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合作。
第四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估价、鉴定、登记、过户、保管费及诉讼费用等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四十七条 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生效后生效。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及所有其它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生效以后,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借贷双方共同办理。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需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人与担保人另行签定合同。
第五十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贷款人不经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义务;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有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采取必要的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而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按活期存款计收利息。
第五十四条 补充条款
(一) 授权条款:借款人授权贷人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其助学贷款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需采集的内容。对于上述授权,借款人已经清楚并全面理解。
(二) 特别提示: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信用记录将被应用于留学、创业、购车、、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中,并将产生重要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贷款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合同附件: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1(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2(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行[ ]支行[ ]年[ ]品种[ ]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项下附件______
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协议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第一条 本协议作为_________号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别约定。
第二条 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在借款人办妥手续后____日内,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__________帐户_________________;生活费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由贷款人每月(季、年)___________日前(2、8月份不发放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工行开立的帐号内。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借款人负担贷款的全部利息;若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负担贷款的全部利息。
第四条 借款的展期: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或因病休推迟毕业的,可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但应在首期还款日1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合同并生效后,借款方得以展期。
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向贷款人提供学习期间及今后就业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并如实告知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保证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在毕业前主动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定书》,保证在毕业后仍按本协议履行还款协议。
4、保证毕业后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提供本人最新的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
5、保证诚实守信,若违反合同约定,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于每学年开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学年提款手续。
第六条 介绍人承诺:
接受所在学校的委托,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协助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以及毕业去向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建立、更新并管理借款人助学贷款基本情况档案;
5、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第七条 见证人承诺:
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见证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贷款人、介绍人全面了解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现居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现居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的最新变化情况;
3、督促借款人遵纪守法,按时履行还本息的义务;
4、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最新的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5、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约定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留学院或定居、退学现象;
4、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5、借款人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有权在借款人学校内或各种媒体、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其姓名、地址、就读学校或就职单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事项,并将上述事项提供有关信用评估机构。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本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连同借款合同一式______份,贷款人、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就读学校:
就读专业: 联系电话: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有效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父亲姓名: 借款人母亲姓名:
有效身份证号码: 有效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介绍人(签章)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1(签字) 见证人2(签字)
与借款人关系: 与借款人关系: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