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签购房合同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严格来说的话,购房合同和网签是不一样的。因为购房合同和网签的办理流程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网签合同上的内容和购房合同上的内容大多数都是差不多的,并且网签合同内容一般都是可以在当地的房管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的。
2、购房合同是为了确定房屋已经正式出售给买房人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形式文件,购房合同签订以后,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屋就已经是属于买房人所有了。签订了购房合同以后,还可以对买卖双方起到约束作用,买卖双方都必须要根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执行。
3、而网签是指买房人和开发商经过友好协商,并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以后,还需要到房管局去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且要公布在网上。网签办理好以后,工作人员就会提供一个网签号,凭借着和这个网签号,可以在网上查询到房屋的详细交易信息。
(来源:文章屋网 )
关于"z" 座 层 单位签约事宜
尊敬的 女士/先生: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z"的关心与厚爱!
我们在此很荣幸地通知您,关于您于 年 月 日认购之单位,现通知阁下在 年 月 日前到我司办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手续;若您不能于上述时段内前来办理签约手续,请您咨询有关销售人员或致电我司客户服务部(联系电话: ),另行约定您的签约时间。
前来签约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定金收据正本及支付首期款项之信用卡或现金等有关资料,亲临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销售中心(地址:z市z区z路z号);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亦可将首期款项电汇到我司银行帐户(须款到帐后开具发票)。
如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和我司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视作您单方面放弃认购该房产,并按照《认购书》第5条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顺祝一切顺利!
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注:公司帐户:
单位名称: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劳动者):
本单位决定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房合同签订常见问题: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理解。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但三天后,买主李小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单方向卖房人提出悔约,卖房人在不退定金的条件下同意悔约,中介经纪人也对双方的言辞都作了证实,买方也同意卖房可以继续将该房源在中介。期间中介经纪人也多次催促双方尽快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都因双方忙碌,时间无法安排等理由而迟迟未果,后卖方王先生寻找到了另一买家,价格等都已经谈妥,而且比当初与李小姐商谈的价格要高出10万元,然而就在王先生准备和第二位买主签订购房协议之际,前一位买家李小姐又决定购买王先生的房子了,于是王先生答复说李小姐能补上这后来谈定价格高出的10万元,就可以继续卖给她。但李小姐坚决不同意,于是一纸诉状将卖房人王先生告上了法庭,告其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但就这个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记者走访南京知名房产中介“我爱我家”,对此情况相关专业人士给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购房合同,尽量不要悔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一旦出现确实因为相关原因需要悔约时,必须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同时承担相关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的,必须三方到场,共同在书面解除合同协议签字后方可生效。
三、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时,必须要对合同失效的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需解除的具体部分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或者三方签字后生效。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1: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2: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a: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b: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c: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 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 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 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 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 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 保修责任;
8. 乙方使用权限;
9. 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 违约赔偿责任;
11. 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 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合同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注意事项
1、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签订购房合同时常见问题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确定。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品房广告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但其实,只要掌握些必备的购房知识与策略技巧,你完全可以成为有底气的笃定泰山的购房者。
本文主要谈些签订预售合同的知识与技巧,供期房购买者参考。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开发商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购买现房相比,购买期房会有一定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正常风险如商品房造价调整,预售方延期交房和无房履约等,无法预料的还有火灾等非正常风险。所以为了降低购房风险,购房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请房产商予以配合,提供上述资信证明,有针对性地做好对房产商的有关资信了解工作。
一般情况下,房产开发商与销售商是一致的。购房者买房首先要看房产商的身份资格,即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次,选择好的房产开发商是很关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等级、开发商信誉和开发商的开发业绩是选择时需注意的三大要点。开发资质是按企业注册资金的多少来划分的。根据建设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般分为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三个级别。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一般而言,级别越高的房地产企业,信用较好,其开发的楼盘较能适应市场需求,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也较高。所以购房者在商品房价格、房型、环境、交通等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房产开发商。
如果房屋的出售是由房地产中介公司,购房者则应查验该中介公司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资格,其服务人员是否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许可证。另外,购房者要注意购房合同是同房产开发商签订还是同中介商签订。如果是与中介商签订,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一旦发生诸如交房、质量、包修等争议后法律责任由谁承担,以防止开发商与中介商扯皮,相互推诿,使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另外,由于期房尚在建造工程中,甚至尚属建造初期,因此,购房者在预购期房时,应在综合了解开发商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实地考察建房基地,核对开发商提供的有关售楼资料和刊登的广告,验明预售合同的内容和售楼书的说明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购房者若能重视上述要点,做到心里有底,买起房子来就会放心与得多。
二、切勿迷信格式合同,签约时做到有理、在房产商提供的预售合同都是由市工商局监制,房管局印制的格式合同,这比以前由房产商自行拟订的五花八门的合同要完整规范的多,尤其是97版《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保护购房者利益上下了不少功夫,但购房者不要盲目迷信这类格式合同,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合同中有许多条款仍不够严密,有的甚至偏袒了房产商的利益。
所以尽管有了这样的标准合同以及一系列规范房屋交易的法律文件,由于房产商处于一种较为有利的地位,一些房产商仍然会想出一些花样,如对预售合同中不利于其的某些条款不填或划掉;让某些对己不利的条款用补充条款的方式使其不起作用;在补充条款中订一些对双方貌视公正实际上却很可能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的条款。因此,购房者仍需慎重地逐条逐款审清合同内容。对于房产商的介绍,应持客观审慎的态度,不要轻信,碰到说得“天花乱坠”和无理的房产商,尤其要加以警惕。在对一些切实维护自身购房利益的条款磋商中,要坚定自己的原则与立场,在与房产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好有关补充条款,明明白白地签约,切不可让房产商“牵着鼻子走”。
让我们根据预售合同的内容,具体谈签约知识与技巧。
1、查验预售许可证,弄清产权证性质。
合同第一条是“甲方通过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在我国预售商品房实行许可证制度。故若房产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其与购房者所签的合同应为无效。作为房产商,理应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中载明该证编号,并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作为购房者,在签预售合同之前,必须有针对性地查验一下房产商是否确已取得该证,以防止自己辛辛苦苦签的合同成为废纸一张。购房者还要特别注意自己购买的物业、楼号和层号是否在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内,避免日后造成麻烦吃“哑巴亏”。
关于房地产权证。对期房而言,房产商在商品房竣工验交时能否取得大产证,取得何种性质的产证主要得看其土地取得方式。若是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房地产权证(包括大产证、小产证)为“绿证”,可直接上市转让变现;若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地产权证则是“黄证”,转让时要按房价的1%补缴土地收益,出租时也要按标准补缴土地收益,所以购房者要弄清产权证的性质,避免日后支付“黄证”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有必要补充约定使用面积,并依法约定以后发生面积误差时的处理方法。
在预售合同中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这是一个在日后交房时易产生纠纷的问题。相同的建筑面积,因使用率不同,使用面积会相差很大。购房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可就某些房屋部分具体约定使用面积,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如约定“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达到8平方米”。
预售商品房从动工到竣工、验收,这期间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导致购房者所购置的期房面积多少有所变化。合同中根据面积误差的多少约定了三种处理方式:“总房价款保持不变”、“多退少补”和“退房”。就“多退少补”而言,实践中可能会与购房者的初衷相违背,增加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使得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44条规定:“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明显倾向于保护购房者,故购房者可以据此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对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法。若面积误差达到±2%或±3%,购房者则可提出退房。
3、慎重付款,配合监管银行对房产商的监督。
房产商有预售款监管银行,购房者付款时请直接交至银行,而切勿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房产商,这可以起到银行对房产商的监管作用,保证房产商专款专用,避免其挪作他用,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从而能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购房者应等监管银行通知付款后前往付款,而且每期付款之后,购房者均应取得由房产商开具的发票,而不仅仅是收据。
4、购房者与房产商地位平等,因而责任对等。
购房者与房产商作为合同的两个主体,地位平等,因而彼此承担对等责任。在合同第七条中规定“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这就规定了购房者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当房产商逾期交房时,就应承担对等的违约责任,以示公正。所以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利息。……利息按_____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_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应与第七条相一致。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开发商交付了违约金,就可以遥遥无期地拖延交房。一般来讲,若逾期交房90天,购房者就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要求房产商退回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5、要求房产商在“房屋平面图”上具体标明各室朝向、尺寸及面积,必要时注明公共配套设施,以减少设计变更隐患。
合同第八条称“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退房……”但其实若真就设计变更打起官司来容易吃亏的还是购房者。为什么?缺少有力的证据啊。你说甲方改变了设计,证据何在?若你要求房产商在“房屋平面图”上具体标明各室朝向、尺寸及面积,如标明厨房、卫生间面积;注明是算全部建筑面积的室内阳台还是只算一半建筑面积的开放式阳台。若你选择该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特别喜欢房产商所宣传的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如配有地下车库,室内温水泳池等,那么你就要求房产商在补充条款中列明以示承诺,这样发生纠纷时你就“手中有证据,心里不慌”了。
6、拒绝不合理条款,减少购房风险,交房时验明有关证件。
合同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2、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3_________.”有的房产商在交房时还未办出产权证,仅有《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时购房者可以拒签合同,所以购房者有必要在补充条款中列明如开发商逾期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赔偿方法。除了以上《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房地产权证》和《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外,购房者还需要求房产商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这可在第三款中明确约定。房产商除了按期交付房屋外,还应保证购房者顺利办理小产证而完成整个购房过程。
合同第十条约定了房产商延期交房的免责条款,购房者须细心明辨。对于房产商提出的如将“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期迟延”作为免责条件的要求要懂得加以拒绝。
7、重视附件内容和补充条款,保存合同原件。
投保单的内容包括:投保人的名称、投保日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和数量,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
投保单是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申领的作为保险接受投保依据的文件。
2、签发保险单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