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示范单位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抓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根据上级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相关要求,我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作风建设工作开展。成立了由所长任组长、分管副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实施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并进行认真研究,印发了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详细明列了各阶段各项工作内容,召开了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发动干部职工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认真严肃的态度,积极投身到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中来,确保活动取得成效。同时大力营造作风建设年活动氛围,使作风建设年活动人人皆知,深入人心,为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和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我们还制定了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作风建设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各科室签订了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作风建设任务目标层层细化落实到科室及个人,在全所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岗位目标管理体系。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以目标责任制为开展活动的总抓手,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目标考核体系,极大地调动了全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抓制度完善,强化内部管理。根据我所辖区内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一是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修订完善了内部管理、业务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便于管理、有约束力、操作性强的制度保证体系。将规章制度细化到科室,责任到人,坚决做到办事讲制度,检查有标准,考评有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分工,各负其责,促进了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建立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房管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全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做到业务熟练,技术精通。近年来共抽调人次到市房产局参加学习培训,目前,全所已有人取得了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取得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针对所内新手较多的实际情况,所里还定期进行了依法行政、规范业务行为的培训,在所内形成了一股讲学习,比业务的良好风气,确保了全所人员依法办事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抓规范管理,促进工作开展。我所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观念和勇于进取、只争朝夕的创业精神,努力营造“人人想发展、议发展、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强大合力。为切实搞好对房产的管理,我们在全所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由于我所业务量大,形成的业务资料较多,为了确保这些有价值的业务资料不被遗失和损毁,全所干职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牺牲休息时间,做好了房产档案的输机工作,进一步促进了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了对辖区内各类私下交易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了房地产工作的良好秩序。二是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我们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采取了“分片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坚持上户服务,随到随办的原则,加大了对辖区内公私产房屋确权登记的宣传办证力度,既达到了客户满意,又促进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四)抓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我所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工作大局,对房管工作进行了准确定位,开展了由“管理型”房管向“服务型”房管的转变,强化了大局意识,提高了服务质量。一是大力开展文明服务。我所按照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大力倡导文明管理,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做到服务周到,热情待人,诚诚恳恳,实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使每一位客户都能得到满意的服务,从根本上杜绝了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好评,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是不断深化社会服务承诺。我所通过政务公开宣传栏就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就产权登记和评估、交易、房产抵押等业务的办理向社会作出了服务承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了业务收件、审批项目、审批环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全面公开,使业务办理走进“阳光地带”;进一步简化了各类审批手续,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对业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充分授权,全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服务过程中坚决杜绝了“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了全方位的主动服务体系,对大型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业务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在对大宗业务、老弱病残家庭实行上门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我所把关心困难弱势群体的疾苦,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作为开展作风建设的抓手,体现工作亮点,带动全面工作。由所领导带头,深入住户,组织公房维修和租金征收人员对直管公房住户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公房住户的家庭情况,确定10户年老体弱和孤寡老人为特殊服务对象,要求租金窗口征收人员每月对10户年老体弱和孤寡老人进行上门服务,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维修管理人员每半月上门巡查房屋安全使用情况,加强房屋日常养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他们住得安心、放心。从事关民生的小事、实事做起,从窗口办理到主动上门,切实转变服务观念和服务方式,把为民、便民、利民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把作风建设的成果体现在具体工作上。
(五)抓队伍建设,树立风清气正形象。我们牢固树立“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关键在人”的思想,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了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牢牢抓住宣传教育、责任制落实和监督检查三个关键点,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党员干部观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警示录》、《居安思危续集——警惕》、《抵制诱惑警示录》等电教片,并结合我所实际,为全体党员、房管员、中层干部以及入党积极分子上主题党课。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了党员干部的思想和作风问题,强化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了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几点启示
我所通过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改善了内部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服务于民的理念深入人心。主要启示有这样几点:
----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加强作风建设的基础。在工作中,我们创新思路,健全了领导机制、责任落实机制,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科室对工作认真梳辫子、列单子,铺下身子真抓实干,咬住目标狠抓落实,发扬“敢打硬仗、能打硬仗”的精神,从大局出发,加强团结,密切协作,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展现了房管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过硬的自身素质。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的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示范单位是指经过中银协组织评比和认定,具有严格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依法合规,安全诚信,高效便捷,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银行经营机构中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或集体。
第四条 示范单位分为两个示范等级,分别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百佳示范单位)、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千佳示范单位)。
第五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采用自愿申报、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的评选数量由中银协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原则上,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家。
第六条 示范单位由中银协命名、表彰、授牌,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活动组织
第七条 中银协是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一)制定银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检查标准以及年度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分配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组织开展对各地区初选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审查示范单位名单;
(四)组织示范单位的命名、表彰、公告、宣传和经验交流;
(五)组织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地银行业协会是评选活动的地方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银行业会员单位开展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地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中银协备案;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评选活动,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查、初选,根据中银协核定数量,确定本地区不同等级示范单位的初选名单,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
(三)组织千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配合中银协开展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示范单位的经验交流和日常监督;
(五)负责本地区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中银协各会员单位为评选活动的系统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机构积极参加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单位评选活动方案,并报中银协备案;
(二)推动本系统各级机构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对候选单位进行报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对本系统百佳示范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四)配合中银协开展千佳、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复选等工作;
(五)总结推广本系统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及评选活动领导及工作机构,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联动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中银协将终止其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示范单位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
(一)各级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所辖经营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暂不在此列);
(二)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具有独立经营场所;
(三)综合性支行(含其所属各经营网点)或单点式营业机构;
(四)开业2年以上(不含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原则上,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特殊情况须书面报经中银协审查认可方能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坚决杜绝和抵制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二年内(含评选年度和上年度)未发现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出色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且经营业绩在系统内表现突出,在当地市场表现出色,知名度较高;
(三)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银行服务工作,在年度评选活动中,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员 工积极参与,团队和谐上进。
第十三条 示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基本规定, 积极倡导和实践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安全、诚信、便捷服务,通过服务特色满足客户不同服务需求,坚持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整体服务水平在系统中和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四章 示范单位申报和初选
第十四条 申报和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自愿向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提交候选单位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二)地方协会会本文来源:文秘站 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地方协会推荐;
(三)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统一提交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
(四)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候选单位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中银协核定的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合计的1.2倍。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审查和初选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推荐材料,地方协会对候选单位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进行全面公正审核;
(三)对审查合格的候选单位进行初选,初步确定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初选名单;
(四)将本地区示范单位初选名单提请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合格单位纳入地方协会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章 示范单位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中银协会同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依据考核标准,分别对初选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千佳示范单位由各地协会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中银协进行监督;百佳示范单位由中银协组织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一)根据工作要求,依据考核标准,组成验收组,培训验收人员,安排验收任务。
(二)验收组由各级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管理专业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不得少于三人,设组长一人,负责领导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任务。
(三)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应选派熟悉银行服务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各地协会和被验收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公开检查、召开座谈会、暗访检查等形式;非现场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验申报材料和服务档案、调阅录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服务设施、环境状况、员工礼仪、服务行为、服务技能、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访谈或询问。随机选择员工了解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审阅。查阅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文件或服务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全面了解、验证其服务工作情况、质量和效率。
(四)座谈会。召开候选单位不同层面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沟通和交流意见。
(五)评议。对被验收单位申报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和服务是否符合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评议鉴定。
(六)验收结论反馈。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结论,包括: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七)报告。根据验收和反馈沟通情况,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被验收单位的基本情况、服务经验特点、存在问题、整改建议、验收结论等,并经验收工作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八)千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百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
第六章 示范单位产生
第二十条 千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基础上,按照本地区的分配名额差额择优由地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确定推荐名单,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总量应控制在1000家。
(二)地方协会向银行业内和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可以采用门户网站、张贴公告、印发公告等形式。
(三)公示无异议,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上报千佳示范单位名单,并附地方协会理事会或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中银协对地方协会推荐的千佳示范单位不再进行验收,审查后提请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百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公示、审核基础上,在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名单中,按本地区百佳示范单位分配名额向中银协推荐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名单及推荐报告;
(二)百佳示范单位的资格审定。中银协将候选单位资料提交该单位所属系统内总行级管理机构,由总行出具候选百佳示范单位资格审定意见书。
(三)百佳示范单位的复查。中银协按照检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复查打分。
(四)百佳示范单位的测评。按照检查验收程序,中银协引入社会测评机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五)综合计算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的评价得分,其中复查得分占80%,测评得分占20%,根据得分排名确定百佳示范单位名单,提交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章 示范单位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中银协组织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可采取通报或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银协、各地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有效的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对本系统获得各等级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可采取纳入系统内绩效综合考评体系、设立单项奖等形式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章 示范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 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示范单位应按照中银协统一设计规范制作奖牌展架,并由地方协会监督示范单位将各等级示范单位奖牌摆放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或委托地方协会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示范单位示范期限为两年(自发牌匾月计起),届满应将牌匾主动收归荣誉室陈列。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报备中银协),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
第三十一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告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各类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
(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
(五) 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1.组织领导好。主要领导亲自抓,纳入总体工作之中,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门负责人员,有创建计划,有示范点,有资金制度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检查。
2.三项公开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合法;动态内容及时公开,公开形式便民知情。凡是涉及到育龄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需要知道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与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区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计生服务热线电话,育龄群众应享受的计划生育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违法生育人员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和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等都应公开。
3.评议整改好。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坚持评纠建并举,扎实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运用评议结果,群众满意度高。
4.维权服务好。行风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群众咨询得到满意答复,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办事(服务)态度和质量优良;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5.纪律执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执行到位;无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等违纪违法案件。
6.监督评估好。监督检查机制健全,民主监督的作用好,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上报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二)申报范围
在阳光计生行动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实践,“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镇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取得满意或优秀等次的村委会和单位。在当年或上一年度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位次居后的不得申报。
二、示范单位的申报和管理
申报工作按照镇上报、区推荐,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走访群众、审核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验收。全镇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我镇达到阳光计生行动示范镇的标准,所有村委会及镇直各单位达到阳光计生行动示范村、单位的标准。
(一)申报。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申报工作,每年11月由镇填写申报表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各地创建工作情况向市计生委推荐。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镇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于11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结合日常工作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验收,提出市阳光计生示范单位候选名单,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批准。
(三)命名。市人口计生委命名“全市阳光计生示范乡镇”并颁发奖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镇政府成立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小组,由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办公室主任,具体对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镇计生办和各村委会、镇直和单位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二)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四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坚持体现先进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成果。
第二章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第五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切实转变行政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加强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行政机关与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
(三)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增强;
(四)机关职能划分合理,权限合法,职责分工明确;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以供公众查阅信息;
(六)依法行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七条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行政决策的程序和内容合法、合理,重大决策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决策行为规范,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八条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内容和程序合法,重大问题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三)建立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四)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评估实施效果。
第九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中无不作为或越权作为情况发生;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合法规范,记录齐全;执法文书符合规定,按照档案装订标准进行管理;执法单位内部实行案卷评查制度;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持证、亮证执法;
(四)行政处罚规范、合法、适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了规范约束措施;
(五)行政许可规范合法,后续监督到位;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强化执法责任,各项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切实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五)加强专门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六)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制度,认真处理来信来访,积极受理投诉,依法作出处理,化解社会矛盾。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化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并组织考试;
(二)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执法人员熟悉法制,精通业务;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法制工作机构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
(三)制定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工作有重点,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应是当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被评为优秀以及当年度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一)未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织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出台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五)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法制工作机构职能不明确,人员配备在两人以下的;
(八)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不宜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凡符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行政执法部门,于当年11月1日至30日自愿申报填写《*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按创建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部门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属法定授权组织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需经主管该组织的部门或县级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综合申报单位各方面情况后,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考评验收。
第十七条考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档案。主要查看有关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制订、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案卷材料。
(三)实地走访。必要时走访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听取他们对申报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候选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评议决定。考评组对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材料及调查了解和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六)审定批准。对经评议决定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申报单位,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每年总量控制在12家单位以内。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对被确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奖牌。
第二十条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行政执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当年本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情况的;
(二)国家、省、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抽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较为严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强烈不满,且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认为应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生前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被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第二十五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各区卫生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创建活动作为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行广泛动员,成立创建小组,认真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将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充分动员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为创建活动建言献策,形成比学赶帮、争创示范的良好氛围,要将创建活动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密切结合起来,以创建完善服务,以服务推动创建。同时,积极争取主办单位及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示范创建工作的支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评选工作。
三、对照标准,积极申报
二、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六五”普法,抓好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成立文管委法治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综合管理办公室,同志任干事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在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措施、经费“四落实”,营造浓厚法治机关(单位)创建氛围。
二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科室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促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民主、规范。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推进依法办事,强化法治责任制的落实。
三是加强普法,自觉用法。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用法,精通与旅游和保护区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县上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和学法用法考试活动。固定普法宣传阵地,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健全落实干部职工法制轮训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普法教材人手一册,年度学法考试参考率与合格率均为96%以上。
四是立足职能,化解矛盾。依法妥善处理单位内部的各种矛盾和争议,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无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发生。同时围绕中心工作,及时依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通过开展以上工作使全委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得到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群众评议满意率显著提高。
四、时间安排
创建法治示范单位活动从2014年4月份开始,到2014年11月份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4月1日至20日为宣传启动月。主要制定领导机构、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向县法治办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阶段:2014年5月至10月为实施阶段。主要是召开创建动员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宣传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同时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单位职工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知识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
申报企业要建立专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明确企业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整个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按照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设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环节的开支费用。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以专利为主)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惩制度,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等指标与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晋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企业重视自主创新,将专利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纳入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经营全过程,逐步掌握本行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2件。
(四)推进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
通过持续实施专利技术与开发专利产品,不断提高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比重,企业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达到80%以上,形成核心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五)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与诉讼、对外合作和产品营销等各个环节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逐步建立专利保护和监控体系,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和实施企业专利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六)加大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在企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意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独立处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专业人才。
三、支持方式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采取县区培育推荐,市级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下列支持:
(一)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项目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
(三)优先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先推荐参加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五)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参加各级专利奖和科技进步奖评选;
(六)对企业在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制度建设、人才培养、专利战略的制定和运用、专利信息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优先推荐国家、省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各类学习与培训活动。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领导重视专利工作,出台有《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配备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利联络员,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二)企业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或拥有同行业核心专利;拥有自主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当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2件;
(三)企业自主专利技术实施率达到80%以上,且专利实施实现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
(四)企业利润增长率连续2年达10%以上;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申报材料
1、《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
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情况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经费、专利申请、授权及其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保障落实措施等等。字数在2000字以上。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有效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效益税收证明;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六、申报与认定程序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部署和市局加强基层工商所建设的要求,适应基层工商所停征“两费”后的职能转变和建设服务型工商的需要,谋求合同工作新发展,创新合同监管方式,提高基层工商所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管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指导规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合同签约、履约行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受理分局授权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对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日常巡查;对拒不备案和拒不修改的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查处。
(二)依法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处理合同纠纷投诉、化解合同当事人的矛盾;打击合同欺诈和违法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案件;
(三)开展合同帮扶工作,支持服务涉农企业,推进订单农业的发展;
(四)组织指导企业和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创建活动;
(五)及时准确向上级机关提交合同工作资料及数据,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合同工作任务。
三、工作标准
(一)建立完善有效的合同签约、履约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年要检查辖区内企业是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申请备案的类合同格式条款要做到有备必审,对备案合同格式条款,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全,要根据《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对通知应备案逾期拒不备案的合同和拒绝修改不平等条款进行查处,做到户数清、状态明;开展格式条款点评工作,建立格式条款社会化监督制度,发动群众参与点评。
(二)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按照国家总局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要建立规范的调解程序,在受理群众上访和投诉时,能够准确区分违法行为与合同争议民事行为。完善合同行政调解维权机制,推进合同进乡、镇、进社区、进市场,进企业的行政调解制度,特别是要研究合同调解维权站的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关注民生,努力构建维权机制,接受辖区内群众投诉和上级机关移交投诉,回告率达100%,对涉及合同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三)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推进订单农业快速发展,要整合资源,加强合同法律宣传,构建合同指导服务网络,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户积极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和争议的,要及时进行调解和化解纠纷,提高合同帮农工作水平,要推行“三服务”举措,一是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要实行上门指导服务,将合同示范文本主动送到涉农手中;三是对涉农企业与农户签订的订单,从条款的拟定到合同的履行,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监管,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查处利用合同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四)推进辖区内企业信用建设,帮助企业开展“守重”创建活动,培育和发展“守重”企业、农户(农村经营组织)。负责推荐本辖区“守重”企业、农户(农村经营组织)名单、发放资料,并按照认定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及时上报分局的市、省两级“守重”企业申报材料。对本辖区内认定的企业、农户(农村经营组织)建立回访制度,每年定期和不定期按照“守重”标准,进行回访不少于两次,了解企业合同鉴约、履约情况,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档案。
(五)做好本辖区内合同监管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时向分局提供合同监管数据、资料,完成分局合同科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施步骤
各分局推荐合同监管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扎实,能体现分局合同工作特色的基层工商所(东湖风景区除外,东湖、青山、东西湖、汉南、沌口分局推荐1个,其他分局推荐2个),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部署阶段:3月9日至3月31日,各分局确定示范点工商所名单,明确工作任务;
(二)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月30日,各示范点工商所根据本方案部署,结合辖区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工作。要做到定片区、定对象、定责任、定绩效。期间,市局将对部分示范点工商所进行调研,及时解决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分局总结汇报示范点工商所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合同处将成立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市示范点工商所进行全面考察,从中抽选工作成效明显的示范点工商所召开经验交流会。
五、工作要求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到基层工商所实施合同监管职能工作是提高基础建设、增强基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是适应基层管理体制转型的需要;是适应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工商管理体制独特职能优势的需要,加强对确定为合同监管示范工商所工作的领导。
(一)要为示范单位充分提供全方位开展合同监管工作的必要条件。各分局于3月15日前将确定示范点工商所名单(工商所名称、分管所长、合同监管员联系方式)报市局合同处,并将合同管理业务交由示范点工商所具体操作,建立合法、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物质保证。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扎实建设依法行政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的领导,局党委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中,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科室、专门人员承担文化的具体工作,制定下发了《2017年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文化工作计划》。同时,局党委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基本思路,即:以推进法制诚信服务型部门建设为主线,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力度为重点,坚持稳步推进,扎实有效地开展文化工作。
二、加强培训,强化宣传,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积极组织我局所有在职人员参加县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培训班,并全部完成考核。同时,在文化系统内部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文化执法相结合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和依法行政教育。通过正规法制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增强了队伍凝聚力、执行力、战斗力,着力打造了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的文化“铁军”。
此外,结合我局实际,,以悬挂依法行政执法宣传标语、发放依法行政宣传单等方式,提高中牟县人民的依法行政知晓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建设,完善制度,全面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文化工作亦是如此。我局坚持以依法行政责任制度抓手,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二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重大审批事项由集体讨论审议,坚决杜绝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产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所有行政执法实行程序化管理,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坚决制止徇私枉法,杜绝行政执法随意性;四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杜绝行政执法不文明行为的产生。
四、加强监督,转变观念,深化落实依法行政理念
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约束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水平,全面增强全系统执法人员认真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不断深化依法行政理念,变“对民执法”为“为民执法”,变“刚性管制”为“柔性疏导”,变“重实体,轻程序”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把“预防”作为治理文化工作“越轨”行为关键,采取提前介入工作方式,超前宣传、超前纠违,既消除了执法障碍,又能避免相对人损失,从而提升了文化系统形象。
五、加强学习,规范管理,切实完善依法行政台账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我局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涉及规范性文件,有我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把关,制印后报县法制办备案,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严把“执法文书填写”、“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证据采集保存”、“资料整理归档”五道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
在全体文化人的共同努力下,文化系统依法行政、公正施法的执法公正机制已经形成,规范执法、诚信执法的氛围日趋浓厚,执法制度逐步完善,服务意识不断强化,道德水准明显提高,将把我局的文化工作做细、做实,最终做好。
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2月28日
2.扩大“不予处罚”的实施范围。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年检时已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能主动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对新设立企业逾期未办理年检,但在限期内办理年检的,不予处罚。
3.全面推广行政指导示范合同。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契约管理服务模式,对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或不宜强制实施,需要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使行政相对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的工作,通过签订企业治理结构完善、品牌升级发展规划、信用自律体系完善以及行政许可、企业年检、公平交易、广告监管、食品安全、文明诚信市场创建等行政指导示范合同,明确工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的内容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更好地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
二、壮大产业规模,为发展更大突破扩张经济总量。
4.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牢固树立“招商引资是第一政绩”的理念,重点瞄准大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千方百计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积极推行重大项目跟踪联系和疑难登记事项跟踪联办制度,对区域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对一”的跟踪服务,由专人负责全程帮办,为重大项目落户创造有利条件。
5.培强优势主导产业。围绕打造酿酒食品、纺织服装、新兴产业三个“千亿级”和机械电子、木材加工、商贸物流三个“五百亿级”产业集群目标,积极服务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深入开展以培优、扶大、助小为内容的“创业帮扶”工程,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改组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促进市场主体“升级换代”,鼓励企业集团化运作。在不违反基本法规前提下,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全方位帮办服务,打造上市企业“版块”。加强与金融、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的协调联系,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缓解资金难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推动转型升级,为发展更大突破优化产业结构。
6.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登记准入辅导,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予包含且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符合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允许企业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于从事文化创意、动漫设计、软件设计、咨询等经营活动的,可凭房屋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
7.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围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广告会展、服务外包、软件研发、动漫等产业优先发展,全力搞好事前论证、事中辅导、事后跟踪等综合服务。积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规范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登记,支持骨干型文化企业股权收购、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及成立集团。积极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为股份制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来落户搞好服务。大力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积极发展养老、社区等服务行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及时予以办理。
8.着力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发挥外资登记监管职能,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扩大服务外包。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我市企业,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简化登记程序,直接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9.积极鼓励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放宽网络创业准入门槛,对不开展实体经营只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或服务的个体经营者,依其申请可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阿拉伯数字等个性化词语或“**网店”作为名称字号,经营范围可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对已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变更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对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开通网上维权便利通道,提供在线投诉举报、在线调解等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做优惠农举措,为发展更大突破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10.扶优扶强农业龙头企业。对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认定为市知名商标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运用、管理和保护商标方面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农户”经营模式,支持以特色产业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联社,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11.支持农业资本运营。大力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支持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布点登记,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实施登记保障,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职能服务。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2.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支持农村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民注册农产品商标、农业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品牌化经营。引导水产、大枣、粉丝、粉丝等农副产品示范园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努力打造我市特色农业品牌。
13.依法强化农村市场监管。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和食品经营户“两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确保实现乡镇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覆盖率100%;切实加强家电、汽车、摩托车、建材等工业品下乡的市场监管工作,不断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推动消费升级。积极实施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全面推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集中开展“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播”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行为。
五、实施商标战略,为发展更大突破提升核心竞争力。
14.加强主导产业品牌培育。优先将大项目企业、重点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列入我市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梯队,鼓励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在对外贸易中使用自主品牌。对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对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帮助其组织有关材料,及时向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尽快启动认定程序。
15.加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深入实施“品牌培育基地管理提升工程”,着力帮助城区酿酒、城经济开发区纺织产业集群、玻璃、粮食加工、粮食加工、照明电器等6个产业集群制定发展规划,支持龙头企业创立“三名”商标,鼓励以商标贴牌、有偿使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将高知名度商标向上下游产业延伸,提升产业集群整体竞争力。
16.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坚持打假以保名牌为主、保名牌以保地产品牌为主、保地产品牌以关系民生的产品为主的打假思路,加大对、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利用“六省一市”和“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加强与外省市工商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事先联系、事中指导、事后跟踪等方式,全程帮助企业打假维权,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为我市企业提供有力的异地保护。
六、依法监管维权,为发展更大突破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7.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行为。树立“规范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片区—巡查组”两联制监管模式,切实加强监管执法,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行为的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以药品、医疗、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为重点,强化对电视购物广告和网上非法广告的治理力度,营造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努力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8.强化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加强执法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消费纠纷调解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调解的全面对接,加强联动协调,增强处理消费者纠纷的合力。扎实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好放心消费“十、百、万”工程(评选十件惠民实事、建成百个示范单位、征集万名志愿人员),探索建立消费调查、维权、教育基地,积极传播消费知识、引领放心消费,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创建活动认同度,不断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9.积极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组织引导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托网上和工商电子政务网,定期公示良好和不良企业信息,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拓宽合同规范化管理领域。
七、创新体制机制,为发展更大突破添加新的动力。
20.明晰责任机制。加强工作领导,市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直属局、分局和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服务发展实现更大突破工作领导小组。各直属局、分局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在全系统形成服务发展实现更大突破的大局观,将服务更大突破情况作为“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考核和局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服务工作不到位一票否决制。对因工商部门服务工作不到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大事来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8年在我县实施以来,低保制度日益规范,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标准逐年提高。截止目前,全县城市低保对象达到1204户3440人,人均月补助173.17元,较实行低保制度时的34.5元提高了138.67元,保障标准由10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农村低保对象达到1335户4319人,人均年补助998元,较实行低保制度时的78元提高了920元,保障标准由400元/人年提高到1196元/人年,实现了应保尽保,最近省上下发文件,统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提高到310元/人月,农村低保提高到1600元/人年,为有效地保障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县民政局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基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镇社区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今年6月份,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现场会在我县召开,现场观摩了乡和社区的低保工作,会上我县做了经验交流,这是对我县城乡低保工作的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多年来奋战在低保工作一线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全县所有关心和支持低保工作的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今天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清醒地看到,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还存在着少数干部对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基层力量薄弱、底子不清、情况不透、把关不严、规范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甚至还有的地方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的现象。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阶段,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深化各项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提出要“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县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利益调整期、社会矛盾显现期,这些都对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对低保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
第一,做好低保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低保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城乡无收入居民等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第二,做好低保工作是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改革、发展、稳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改革,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当前,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的增加,失地农民的增多,我县各类民政救助对象达1.2万多人,接近全县总人口的10%,其中享受低保的人数占全县总人口的5.986%,如果这些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就有可能影响全县的稳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只有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
第三,做好低保工作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最直接、最及时地解决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可靠保障。只有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各项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使党和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为亿万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全面推进,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不断推进低保工作再上新水平
做好低保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重要内容。完善低保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规范低保操作程序。要认真研究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更为科学合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努力形成衔接配套、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要严格执行“户主申请,社区(村委会)初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办)排查审核、会议研究、张榜公示;低保办抽查、研究审批”的申请、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做到严把“五关”,保证“五到位”,即:严把申请关、保证调查摸底到位,严把审核关、保证审查审核到位,严把签字关、保证责任落实到位,严把督促检查关、保证政策执行到位,严把评议关,保证群众参与评议到位。实行“四不报”、“七不批”制度。“四不报”即: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者不上报,不愿接受核查者不上报,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者不上报,群众反映强烈有异议者不上报;“七不批”即:未见户口本原件的不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者不批,为享受低保变相分户或转户者不批,涂改相关证明和开具虚假证明者不批,表格填写不规范者不批,拒不接受核查者不批,申报材料不齐全者不批,确保真正将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要实行低保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是实现低保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城市低保要坚持“分类施保,按月发放、动态管理、半年调整”的办法,扎实做好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两次的定期核查工作。农村低保要坚持“分档救助、按季发放,每年调整”办法,扎实做好每年一次的核查工作。核查中要真正做到“两查、三清、四核实”。“两查”即核查低保户详细住址和家庭基本情况。“三清”即清理低保户死亡人数、弄虚作假户、不符合低保政策户。“四核实”即核实低保户家庭享受人口是否准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户家庭是否有特殊困难、低保户档案资料是否齐全。通过定期核查,使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出,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金发放做到随家庭人员、收入变化及时调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
三要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财政每年拿出大量资金服务民生,目的是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低保工作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党和政府放心,就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坚持公开低保政策和申报程序,让群众了解,掌握政策;要公开审批的过程和审批的结果,对每次新增或调整对象的审批结果公布于众,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低保,让群众放心;县低保办、乡镇(街道办)和各社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人情保、关系保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维护低保的公平公正,使真正困难、符合条件的家庭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城乡低保“阳光操作”。在资金管理和发放中,要继续坚持“民政审批、财政拨付、信用联社发放”的工作程序,确保低保资金安全、封闭运行。
四要抓好各项制度衔接。尽管低保制度是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核心制度,但仅靠低保制度还不能解决贫困群众的所有问题。因此,在低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与其它制度特别是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扶贫开发等制度的衔接,正确处理灾民与低保对象交叉的问题,对特殊情况造成暂时困难的要给予临时救济,对那些有劳动能力和自救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给予优惠政策,增强低保对象的自身“造血”技能,鼓励、扶持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早日实现脱贫致富。
三、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城乡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城乡低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低保工作,确定1—2名专职低保干部,专门负责低保日常工作,各村、社区要设立低保信息员负责报告辖区内低保家庭的现状;县、乡、村三级的低保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真正把低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