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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1 21:41:0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公开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公开论文

篇(1)

二、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不够。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对于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会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问题,我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半年报的披露应该在每年7—8月进行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应该在每年的1—4月进行,季度报告的披露应该集中在每季度末月结束后的30天之内进行,这种时间要求显得过于宽松,给会计信息的盈余管理和选择性披露留下了操作的空间。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过于滞后,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2.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充分。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对于部分信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制企业进行披露。同时,还存在一些信息企业可以进行选择性的披露。当前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在自愿性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于一些职工福利的会计记录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会计记录的公开还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不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一些可以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企业不能够主动进行披露,这也会影响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判断。3.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记录,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部分企业出于经营和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时会故意扭曲会计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在某些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层面,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在披露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够详尽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曾经一度在资本市场引起风浪的万福生科造假案,便是在财务层面出现了问题。据稽查结果显示,万福生科使其自身达到IPO的条件,按照其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的授意,并得到其财务总监覃学军的配合,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虚增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2亿元、1.5亿元和1.9亿元,利润虚增总额高达1.13亿元。此外,在IPO之后,万福生科在2011年财务报表和2012年半年报中,也出现了虚假记载的情况,虚增销售收入分别达到2.8亿元和1.65亿元,利润虚增总额超过1亿元。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上极为少见。在财务造假案发生之后,万福生科(下转130页)欧美国家,这不利于在准则制定过程中采纳我国意见和建议。为此,财政部已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任主席汉斯先生提出,希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支持在各准则项目工作组中增加中国代表。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的建议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能够增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进一步放开、发展的需要。因此,推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努力争取新兴经济体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新兴经济体国家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应用方面的经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素材,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国家会计准则的组织者,理应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各机构层面,来自新兴经济体的人员仍占少数,因此,我们要争取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中占有更多席位,进一步推动其治理结构改革的进程。比如,促进监督委员会成员改革尽快启动,实现其提议的“新增新兴经济体代表”;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会计准则咨询论坛”,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初期听取更多国家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大力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持续全面趋同

一是认真做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工作,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制定程序,结合国际准则的制定修订情况,综合考虑我国企业实施会计准则的具体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持续全面趋同。二是及时跟踪国际准则的新变化,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修订工作,并且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积极地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促使其在国际准则制定中充分吸收我国的意见和建议。

篇(2)

(一)规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应该分为两大类: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根据职权和规定主动给予公开。公开的程序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其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二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向其或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情报的程序。如保障某些利害关系人获得一些具有一定保密性质的信息而设置的依据申请而公开的程序。因为从法理上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应以政府主动公开程序为原则,为主要方面。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政府对是否公开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律应严格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的程序,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相对人的知情权。同时要规范行政事项的具体公开程序。即政府信息公开的步骤、方式、方法与时限规定。特别是对时限规定要严格化,以防止政府拖延而不利其信息公开的实现。

(二)规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能搞形式主义,但必须要有一定的形式(载体),而且公开载体要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群众看得见、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服务对象监督;能办事,办事快,好办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三)强化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建立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其主要负责人应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由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做好各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和总监工作,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正确地解决,否则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建立目标考核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效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政绩和业务能力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日常工作、年终考核、选拔任用及奖励惩处等都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成败大小和结果优劣相结合进行综合性考核。

第三,强化对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组织监督,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推行岗位目标末位淘汰制,对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末位淘汰。并加强日常的监督,以督促行政工作人员及时公开相关事项。二是加强舆论监督。对政府信息不公开,公开不落实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新闻舆论部门进行公开曝光。三是加强群众监督。除了保障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外,还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监督员、行风评议员等中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督查和评议活动。并可对重点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列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检查督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和暗访检查。以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四,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主要是应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岗位和工作人员;将信息公开要求、标准和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方法;建立信息公开过错追究制,使信息不公开行为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信息公开投诉机制,通过开辟对信息不公开的举报投诉途径,改善信息公开执行状况。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救济程序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原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公开的人和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满足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等主观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从本质上说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一种体现和认知。对行政主体来说,信息公开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对于行政相对人及公民来说,则体现为一种法定权利或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渠道和途径。义务的是否履行,权利的是否实现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状态如何有很大联系,因此,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还要依赖于两类主体的意识、观念等主观条件的是否满足。

(一)提高乡镇政府公务人员的思想素质

首先,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应当适应入世的需要,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思维方式,转变“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权利理念、竞争意识、人权观念、平等观念、法制观念等。树立服务行政观念。在服务行政中,行政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行为以人民为核心,这种服务具有透明性的特征。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立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合理的法律价值观。全面学习新时期的法律思想,更新法律意识。使公务员的思想素质能够与时俱进,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总之,我国加入WTO之后,温和、服务型的行政权作用方式将变得明显,政府将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责。作为基层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者的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必须认识到透明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本质要求,树立公开行政、服务行政的观念。

其次,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必须树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思想认识。

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对相对人的一种道德恩赐。“行政程序法的重心是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对管理相对人设置程序上的义务。”因此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向相对人公开相关行政信息是法定的不可拒绝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不依法公开,就是一种违法失职行为,公开信息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知悉与自己利益有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信息是当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民主制度必备要素之一,而非政府的一种额外赐予。

(二)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

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我们可以看到,“凸现在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法成了法治社会抑制行政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常规手段。”因此,行政程序法制赋予公民的程序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仅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权力侵犯,且可制约行政权力,使其按法定的权限、程序行政。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农民主观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如何是制约其权利有效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促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的一种重要力量。

1、培育农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目前,主要应靠具体的法律教育、宣传工作来保证这一点。首先,改变普法宣传形式。在普法宣传上,以前采取的集中开会和培训学习验收方式每每会流于形式而收效甚微。应该利用报纸、电视等大众宣传媒介形象地、深入浅出地将法律精神植入农民的心中。其次,在普法教育中,以培育农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为起点,改变过去于义务观念教育为主的法制观念培养模式,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

2、提高农民维权能力

第一,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加强农民的主体意识,要求农民对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能知法、懂法。国家对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加以公布,并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必要的指导。只有知识素质特别是法律知识素质的提高,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和维权能力;第二,培育农民法律运用能力和技巧。广大农民群众要具备用法技能,包括能收集、提供并运用证据证明某一法律事实已经出现,能够准确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形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要求乡镇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章剑生.论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公开原则[J].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2).

篇(3)

温总理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进展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温总理的这段话可以这样解读:政府改革的核心是职能转变,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应用网络技术提供集成的管理和服务,借助Internet实现组织结构和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离的限制,面向社会成员提供全方位、优质、规范、透明和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我国电子政务的全面开展始于2002年。从2002年至现在,我国省、地市级政府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有了一个对外服务的窗口。现在欠缺的是网站的功能和提供的服务。2006年底,在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办的用户调查中,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认知度、满意度与政府的预期相差很远。究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在实施电子政务之初,在作电子政务系统分析时只注重了电子政务的显性需求,没有想透显性需求后台的隐性需求。导致在后来实际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形式大于内容,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重新认识电子政务的显性需求与隐性需求。

1 显性需求

1.1 硬件

根据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总的设想,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的模型。

电子政务系统呈现稳定的框架结构,管理和信息安全是它的两个支柱,硬件平台是它的底座,硬件平台也就是网络平台。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把电子政务网络分为内网和外网,内网由副省级及其以上的政府机关办公网络构成,外网由副省级以下政府网络构成,内网与外网物理隔离。社会公众和企业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与政府联系,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1.2 软件

电子政务首先是政府内部的信息化,然后才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与此对应,电子政务的应用软件也分为两大块,一块是政府内部办公自动化(OA)所需软件,这个软件应集成图1应用支撑层和应用层的功能,如支撑层的信息交换、事务处理、流程控制,应用层的公文处理、业务处理等;另一块是终端用户(社会公众)所使用的软件,即政府门户网站,这是社会公众与政府打交道的信息平台,政府搞电子政务有没有实际内容,有多少实际内容,政务信息是否公开了、是否更新了,政府的管理程序是否简化了、便捷了,从这个平台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这个平台并不复杂,但却反映了电子政务的本质。

2 隐性需求

2.1 观念转变、职能转变

政府工作从本质上来讲: 一是推行政令; 二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其中, 推行政令的根本目的也在于为人民服务。长期以来, 我国政府过多地强调了政府的管理职能, 而忽视了政府的服务职能, 使服务变成了口号。发展电子政务,需要转变政府这种重管理的官本位观念,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政府的职能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变,即变管理职能为服务职能或管理服务职能。有了这个前提,政府就会借助电子政务平台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改进政府工作作风, 优化政务流程, 避免政令传递速度慢、决策与执行脱节等情况发生;政府还可以通过发展电子政务实行最大限度的政务公开,提高执政透明度, 杜绝暗箱操作, 防止以权谋私,促进廉政建设。政府的观念转变、职能转变是实施电子政务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2 流程重组

政务流程重组是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对政务流程进行审视和再思考,通过对原有流程进行清理、简化和整合,以实现政务作业水平的显著提高。流程重组需要摈弃传统的根据职能部门设计子系统及系统功能的原则,采用根据业务流程来设计子系统和系统功能的新原则,即要建设一个面向业务流程的信息系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要完全按照上述理论来操作,有相当的难度。所以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实现部门内部的流程重组,对于某些权力很重的部门,这一改革也可以节约社会成本,为纳税人带来实惠。如,某城市交管部门汽车年审,车主在第一道检查口,要递交身份证、行车证、保险单,在第二道口子、第三道口子和最后领取年审合格证时,需再次递交上述证件,每道检查口重复检查相同的证件,显然没有这个必要,正确的做法是:在第一道检查口检查所有的证件,将检查信息输入网络系统,车主就只需直接开车上检测线了,这中间的过程均可以省掉。第二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使纳税人在网上可以办事。如某市一事业单位提出一项事业收费许可申请,需先向市一级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级财政局审批通过后,还要省级财政厅批准,这其中还需要市级物价局和省级物价厅审核,如果这四个政府部门不能实现审批信息的互通,这个审批案例就需要提出申请者在四个单位跑上一阵子,至少20天,反之,如果这四个政府部门能在网上实现信息互通,申请者只需在网上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然后等待结果即可,时间大约是5天,这期间还可以查询进展情况。这就是流程重组的巨大作用。

2.3 精简机构、管理创新

在中国发展电子政务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是政府管理体制。而对于现行政府管理体制,指望通过搞电子政务出现很大的突破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决定了政府管理体制。不能突破,不等于说不能变化。电子政务需要政府政务流程重组,政务流程重组必然导致政府机构和管理方面的变化,在政务方面进行整合和调整,在管理和机制层面进行一定改革是完全行得通的。

传统上,我国政府部门权力交叉现象比较突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自身进行了多次小改,但权力交叉现象依然存在,这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往往体现为:有利益的事情,多个部门抢着管,而且还要收费,直接导致社会公众办事周期长,耗费大;无利可图的事情都不管,导致某些领域失序。前者是乱作为,后者是不作为。两种情况都与电子政务的时效需求相距甚远。所以,精简机构,减少直至消除权力交叉应成为机制改革的重点,这是电子政务的后台保证条件之一。

整合调整政务职能,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率,是电子政务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需要管理创新,需要政治家的魄力。创新需要成本,也伴随风险,政府管理创新需要在政府自身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的长远发展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毫无疑义,电子政务需要政府在管理创新上加快步伐,电子政务也会促进其步伐的加快。

篇(4)

在信息时代,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经济规制改革的重大挑战便是如何促进信息公开,确保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自由权。

世贸规则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此项要求体现在世贸体制的如下原则中。

1.非歧视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1994》中最著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一条)要求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业所提供的待遇不能低于其他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这里的平等待遇和利益包括信息提供方面的平等享受的待遇和利益。《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也要求信息提供的平等待遇。

2市场准入原则:世贸体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是有保障的、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所谓有保障、可预见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就是强调市场准入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持续的和具有约束性的。世贸成员国通过降低关税提供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承诺都必须按减让时间表兑现。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28条,一旦承诺关税水平,在未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补偿谈判前不得再提高。市场准入原则对有关信息的公开性、持续性和约束性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中。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东京四合协议的基础上强调要确保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测试和证明程序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为了使各国出口商都能获得关于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必要信息,世贸所有成员国政府都要建立国家信息咨询点。《进口许可程度协议》要求成员国向贸易商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发放许可证的根据。为此各成员国须确立设置或变更许可程序的通告规则,并提供有关许可证申请审查的指导信息。此外,关于海关估价协议对进口货物申报价值的准确性提出的资料信息要求;装船前检验协议对检验方政府迅速公布适用国内法律和规章提出了要求;《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原产地规则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行为必须是透明的、公开的,以避免不公平竞争等等。

4.贸易自由化原则:世贸规则体系所要建立的是开放的贸易体制。它促进成员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改革。自由贸易政策应当允许货物、服务、生产性投入无限制地流通,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规制,促使生产最优产品、采用最佳设计和制定最优价格,使企业和消费者获益。贸易自由化改革关键在于推行放松经济规制的运动,从而保证贸易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和可预见的。国内法律、规章和实际做法都要符合贸易政策透明度条款的要求。

信息公开的要求不仅体现在上述原则性规定中,而且在具体产业贸易领域都有特定的信息自由化要求。在农产品贸易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要求进口国和出口国改善农产品市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为此,协议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关税调节方面、在农产品国内支持措施总量限制方面、在农产品直接出口补贴方面等都有特定的信息公开要求。比如采取“绿箱”政策时须说明政府在研究、疾病防治、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等领域提供的服务和补贴的性质、类别、数量等。根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国政府必须事先公告新颁布的或新修改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规章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提供有关信息。

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纺织品和服务协议》要求《多种纤维协议》所允许的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限制措施必须在四阶段期限内取消,而且有关毛涤、织物、纤维、纺织成品和服装在第一至第三阶段的每一阶段都必须有数量限制的减少说明。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还为进口国为防止进口产品剧增而遭受严重损失建立了过渡性保障机制。进口国在对纺织品和服装产业出口国因上述理由采取限制措施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信息。协议还设立专门条款以对付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形式的规避承诺行为。此外,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等设有信息透明度条款要求。

在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29条基本框架中有许多条款与信息公开相关。协定要求公布所有的法律和规章。由于政府规章对服务贸易的规制影响大,协议对有关规制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合理有明确要求。不仅所有规制性措施必须合理、客观、公正,而且各国政府还必须对实行规制所作的有关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及时审查。信息公开的要求涉及金融服务、电讯服务、空运服务等诸多领域。

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国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

国外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信息公开不仅是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过去被认为属于政府情报不予公开的许多所谓“内部情报”或“保密情报”,如今已成为公民理应了解或知道的公共信息。

篇(5)

2.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供求不平衡。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前高校财务信息纷繁复杂,但是财务信息的公开却没有很大进展。目前高校公开的财务信息仍主要是一些公众关注度较低的财务管理制度、流程汇编、内部审计办法、招投标采购公告等,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如教育基金、“三公”经费支出、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等则少有提及,且公开内容的避重就轻、实质性有限、参考价值不高。

二、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国际经验

1.美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信息公开的国家,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以《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隐私权法》为主要框架的信息公开立法体系。在美国,公立高校都适用信息公开法律,对于高校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救济途径都有详细的规定,为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

1.1主动承担公开财务信息的责任。高校的基本职能虽然是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但是公众也有了解财务信息的权利,因而大学不仅应向社会公开教育教学资源信息,还应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其财务信息。如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制定的《信息自由政策》中规定应及时为公众提供大学所拥有的公共记录与财务信息。

1.2树立正确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理念。美国在制定信息自由法时确立了“公开是原则”的理念,强调该理念一是为了强化民主政治,二是为了防止行败。美国高校也秉持这一理念,实行财务信息公开,保障民利的实施和预防高校领导腐败。

1.3完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只是底线,单靠法律难以保证财务信息公开的长期有效,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不仅需要持续完善信息公开法律,还要制定配套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高校信息公开体系的建设。美国虽然没有普遍适用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大部分高校都在信息公开法的框架之下制定符合学校自身情况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其公开。

2.英国高校信息公开。英国受保密文化传统的影响,其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较为落后,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信息公开较为成功的国家。目前。英国已经形成了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以《高等教育白皮书》和《高等教育信息公开指导》为辅助的高校信息公开体系。英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对我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1完善财务信息公开规范体系。完善的财务信息公开体系可以有效地指导公开工作的开展,英国通过《高等教育白皮书》和《高等教育信息公开指导》规定高校除了向学生、家长公开其教育信息还必须公开与学校资金运转相关的财务信息,同时信息委员会还要求每个高等学校都要制定信息公开指南以便于公众查询有关该校的财务信息。

2.2明确财务信息公开范围。高校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务信息公开范围的特殊性,因此对其公开范围的规定应当明确。英国信息委员会(ICO)制定的《信息自由法-高校界定文件》中详细列举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其中财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基金或者收入、关于计划的和事实上的收入和开支的财政信息、资本项目、员工收入结构、合约和至少包括当年和前一财政年度的财政审计报告等。

2.3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英国,所有大学都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以剑桥大学为例,其在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规定,由剑桥大学信息自由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职能的编制、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公众信息公开的申请也由该办公室处理。同时有信息专员对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信息专员隶属于独立的机构,独立进行工作。

三、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设计

1.公开内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等相关的财务信息。高校兼具事业单位和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高校应主动按照规定要求公开其财务信息。高校公开其财务信息有很强的必然性,从资金流入上看,近年来高校资金来源已经由单纯依靠财政拨款变得多元化,目前高校可以通过财政补助、向银行借款、学费、附属单位交款等取得资金,由于资金来源的变化使得高校财务管理出现很多问题,如预算管理不严格,固定资产管理不合理等,因此高校应公开与资金来源相关的财务信息,如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从资金的流出看,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硬件设施的的不断完善成为现在高校建设中普遍存在的情况,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项目大、花费多的特点,因此容易出现不合理使用资金的情况,致使资金去向不明,因此高校应主动公开与资金去向相关的财务信息,特别是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使其为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公开方式。由于高校财务信息敏感性很高,因此,对于公开方式的选择需要结合自身财务信息的特点进行选择:

2.1网络公开。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新兴媒介,以其信息量大、涉猎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及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便捷性等特点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因此可以设置专门的高校财务信息网站,一方面可以督促高校积极上传财务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整合高校财务信息,方便公众及时查询。

2.2公告栏。高校可以设立信息公开栏,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信息,便于师生了解,接受其监督。

2.3设立举报箱。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良好公开,高校应设立专门举报意见箱,并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举报意见领导小组负责核实举报信息。

2.4广播。广播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一种新闻媒体,高校可以通过广播及时公开财务信息,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及时了解师生对财务状况的意见和建议。

3.保障措施。

3.1法律保障。我国虽然在2008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透明化纳入法制轨道,但其中的内容却未涉及高校,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缺少法律保障,因而使相关规定执行力度不足。因此为保障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将其纳入相关条例,使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做到有法可依。

3.2建立专门机构。在我国,多数高校没有专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据调查,只有东南大学等极少数学校专门设置了信息公开机构,其他学校均由校长办公室兼职完成基本工作,且其工作职责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机构负责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使得相关工作不能有效的完成。因此,高校应成立以学校财务处牵头,与资金运转有关的机构共同参与的专门的财务信息公开机构,并任命学校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监督财务信息公开。

3.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近年来,各高校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高校财务信息日益复杂,但相应的内部控制却并没有随着信息不断完善,因而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在设备采购和学校基建中牟利等违法现象频现。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资金滥用情况,监督财务工作,保障财务信息公开,因此各高校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高校筹资和投资方面的信息公开特别是要加强设备购置中的资金投向的信息,同时要建立关键风险控制点,对于重点流程和特殊项目,如基建、重大物资采购的信息要积极公开,以提高监管力度,防止滥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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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对公开的具体要求主要是:

公开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办理审批、许可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都应当在人大和政府的公报以及有关的传媒上公布,不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这样的规则,就可以在公众的监督下,抵制和排除某些机构滥设许可。

篇(7)

现在又很多语文公开课都违背了,就很容易将实际问题掩藏起来,成为华而不实的作秀课。在公开课上,有些教师在讲台上上课的架势有时候就像一场时装表演,经过精心排练,不会出丝毫意外。老师天南地北的进行提问,学生总是能够从容不迫的答,师生间对答如流,充满让人惊叹的默契。做了太多“铺垫”的课即使博得观摩者再多的喝彩和掌声,它也只能够是一场“戏”,怎么都是不真实的,不真实的东西就没有生命力。

(二)课堂上的活动达不到实际的教学效果

课堂上的讨论流于形式,起不到作用。课改的大潮汹涌而至,各种新的教学方法被应用到教学过程中。这无疑能增强课堂的学习气氛,同时还能够激发学生的思维欲望。有不少公开课,老师动辄就让学生们以学习小组形式进行讨论。但是他们所讨论的问题却难度不大,学生稍加考虑就能够正确回答。这样的课堂讨论只能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课堂上的表演没有内涵。在很多的公开中中,那些教师们为了能够为课堂添加亮点,往往叫学生在课前花时间准备各种“节目”。这些课外功夫确实能够给让学生的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却也容易让学生跟文本距离越来越远,最后让学生无法体会到文本的含义。

二、还初中语文公开课“真”面目

(一)教师需要端正心态

教师们需要认识到“课堂教学内容的缺憾未必不是一堂好课”。新课程的语文教材增加了许多内容选择上的灵活性,练习的内容也有了很大的弹性,这让我们教师们可以充分的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有很多的教学这都希望在公开课上展现给大家三维目标的和谐实现、师生的多元交流等等,而这些也似乎成了评价一堂课优劣的标准,而他们却很少去考虑到教学的实效。公开课中的许多方法和策略我们无法贯彻。那我们何必要寻求公开课上内容的完美呢,我们平时的课有许多内容上的有一些缺失,造成了一些缺憾,但不是上得很精彩吗?例如在教学《雨说》时发现学生大多数能够用流畅的普通话和恰当的语气语调朗读文本。于是笔者即兴发挥来了个课堂朗读比赛。学生们兴趣大增,完全投入了课文朗读的情境当中,读了还想读,有好几次笔者试图将学生的思维从朗读中牵回到研读文本上来,都很难成功,索性笔者就将研读文本这一内容从本堂课中删除掉了。结果学生朗读了一节课。如果说这堂课有缺憾,那就是教学内容单一,没有综合考虑目标的整合教学,如果这是堂公开课,未必是堂好课,但站在孩子的层面上,这未必不是一堂让他们学习兴趣大增,乐于参与的朗读课。

(二)少一些花哨,多一些实际的指导

如今的公开课很多的都是在追求观赏性,那些教师们为了能够营造出一个完美的课堂,在课堂上又是搞合作学习,又是用多媒体,一会儿让学生表演,一会儿又是做游戏。课堂看上去非常热闹,但是一旦褪去这些豪华的外衣,却又还能够留下多少精华?

现代化的教学手段通过适当的运用、表演、合作、游戏等形式的点缀,确实能够促进学生的学习。但是课堂教学并不是真的离不开这些形式。现在还有很多的教师更加欣赏的是教育艺术家们的那些返璞归真的“家常课”,没有什么多媒体课件、游戏等,只有一本书,一枝粉笔“,道具”如此简单,但艺术家们课堂如一首诗,从容、自然、成熟,越品越有味。

(三)不能忽视学生的个性思考

公开课的教学设计只是课前的一种理想的设想,但却并不是一点都不可以改变的教学过程的“样板”。说到底,教学并不是演戏,学生也不是戏中的演员,他们都是有独立思想的人,因此课堂上很有可能会出现学生的不“领情”、教与学之间的矛盾,遇到这种情况,教师不能够埋怨、责怪学生,更加不应该硬把学生往教师的教学思路上牵。教师应该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因势利导调整教学“行程”。通过教师“导”的艺术化解“教”与“学”的矛盾,使教学活动围绕教学目标正常开展下去。

篇(8)

近年来,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行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拥有了知情权和参政权;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还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国务院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但是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点,还缺乏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还被人们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措施。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完善或滞后。首先,1989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二十年了,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其内容上对于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且模糊。其次,《档案法》严重滞后。在《档案法》中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分为存档文件与非存档文件。存档文件有《档案法》调整,非存档文件尚无法律调整。这种规定,也与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矛盾的。

2.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的程度还很低。

据报载:“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掌握着社会信息资源当中的80%有价值的信息和3000个数据库。但由于部门利益太转贴于()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这些流动不起来的信息难以通过共享增值。”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难以适应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最近几年,一些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扩大提高信息公开的程度,如《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统计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对环境状况、重大疫情、统计资料、产品质量及政府定价等涉及公众或消费者普遍利益的事项的公开作了规定,《商标法》、《专利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等等,这些措施的推出不仅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对于杜绝各种造假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政府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项职权,这样就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因此在办事制度公开的基础上,必须改变观念,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明确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化中的职责。

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利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单纯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变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狭窄,形式简单、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标准。公众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所需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众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二、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启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出现在北欧的瑞典。早在177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赋予了普通市民享有要求法院和行政机关公开有关公文的权利。不过,真正率先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化的当属美国。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纵观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史,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体系。

由于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涉及到政府文件、会议、电子记录等诸多信息载体的公开以及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在一国信息公开改革刚刚启动之时,制定单一的信息公开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美国信息公开的立法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构成,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法律,这一法律对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了规定。此外,美国于1972年制定的《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化和会议等必须公开。1976年出台的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进一步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有权观察会议,取得会议情报。1974年美国又制定了《隐私权法》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政府机关侵害,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保护个人检阅关于自己的档案的权利。美国这种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信息公开立法、最终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的务实做法,对中国来说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第二,从局部到整体的立法走向。

从表面上看,世界范围内已经实现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国家都是以议会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作为标志的。然而,韩国的经验却表明:先在地方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条例,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立法道路。韩国议会正是在总结各地条例制定经验的基础之上,才制定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信息公开法。中央层面的统一立法固然具有效力等级高、约束范围广等优点,但这需要很多先决条件,如果时机不成熟就匆忙地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诉讼机制的有力保障。

综观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都是信息公开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美国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在美国,涉及信息公开的诉讼有两种:一是“情报自由法诉讼”,即公众有权针对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向法院,请求法院命令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反情报自由法的诉讼”,美国的经验显示出较完善的信息公开诉讼权制对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1.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据,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展开和实转贴于()施。2.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世界潮流,直接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乃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

在此,笔者对我国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拟提出如下建议:(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乃是确保政府对其负有责任的社会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机会和途径,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用政府信息资源。

(2)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确定公开的范围时,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以外,其余一般均应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大小决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度。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众确实的了解哪些信息资源是可以依法获得的。

(4)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的方式应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为出发点。(5)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和程序。程序的规定应尽量详尽,以方便公众及时获取信息为原则。任何公民均可依法向有关机构要求查阅、复印信息。

篇(9)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为

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信息,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篇(10)

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按需求随时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外汇等,而并不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其过程的简洁性和手段的直接性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而非像变动再贴现率那样,需要考虑相关商业银行的情况,并由其支持才能得以实施,进而导致中央银行目标实现的低效性和被动性。

2.公开市场操作让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

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行为可以随时按照其需求买卖有价证券,既可以大量买入从而对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又可以小规模买入从而对某些方面产生微量的调节,其实施的时间和规模都具有相当灵活的选择空间。所以,中央银行可以进行连续性、经常性的调节,其实施的力度完全可以按照金融形势的变化而随时变化。

3.对金融调节的冲击力比较缓和。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的调整往往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经常使用不利于维持货币供应的稳定。而由于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并且可以随时按形势改变操作内容,公开市场操作不会造成大的强烈的经济波动,从而更有利于在中央银行调整金融结构的过程中保持货币与金融秩序的稳定。

4.具有可逆性。

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过程中,假若出现操作失误及其他不良状况时,可以随时进行逆向操作,以避免不良状况的发生。

5.对经济结构可以进行有效的调整。

中央银行的政府性质使得它的投资买卖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会对社会公众资金的流向产生影响,利用这种影响,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实施相应的公开操作行为,从而可以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间接的影响。

二、公开市场操作的法律现状

我国从1996年开始了对公开市场操作的尝试,发展至今,产生了若干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5项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公开市场操作的具体内容。这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公开市场操作与经济法理念的契合

从经济法视角来看,公开市场操作的一些特征使得它与经济法理念有所契合,从而具有着经济法属性。

1.符合经济法“第三法域”的特征。

“第三法域”即独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介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在这一方面的属性明显体现在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克服上。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由于经济法借助于公权力,因此它有能力克服市场过度自私的特性和市场的“近视”缺陷,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广泛和大规模的限制。在克服政府失灵方面,由于经济法不仅主张干预市场更主张干预政府,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干预成本的存在,因此能够实现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和有效干预。公开市场操作属于金融法体系。金融法在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管理调节,体现了国家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按照其需求对市场进行监督与调控,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规制。另一方面,金融法也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公开市场操作中中央银行对有价证券、外汇的买卖,国家也应按照市场规则,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而行事。这就体现了对公权力的限制,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应是“适度”而为。

2.凸显社会本位理念。

无论是宏观调控所对应的宏观经济不稳定问题,还是市场规制所针对的微观经济低效率问题,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关涉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和保护的全局性问题或公共性问题,带有着鲜明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对以上市场失灵情况的有效克服,体现了经济法所贯穿的社会本位性。社会本位理念具体体现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立场。这既区别于以国家为本位,突出权力的行政法,也区别于以个体为本位,突出个人权利的民商法。公开市场操作行为也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克服手段。一方面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对整个金融体系、货币结构进行调整与监管,以达到其宏观调控的目标;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对有价证券、外汇等的买卖中又是作为一般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公开操作,带有私法性质。然而金融法所调整的内容具有着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特性,而非单一的公权力至上或私权利至上,所以公开市场操作的主体——中央银行就不能仅仅代表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要从中间的一个点出发,寻求整体与个体、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达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平衡协调。而这一点也即是社会利益。

3.属于平衡协调法。

所谓的平衡协调法,指的是立法和执法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的法。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体现在它兼顾公与私,既保持着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率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保证着民商法中意思自治的纯洁性,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内在的平衡协调。而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对平衡协调原则的体现,在于它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行为,调节整体货币的总供给量,影响利率,从而寻求金融市场资金结构与社会资金结构的平衡,货币总供给量与总需求量的平衡,整体金融结构与个别金融机构利益的平衡,社会效率与个别效益的平衡,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统一,金融机构的业务目标与国家整体的货币政策的协调统一。

4.贯穿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经济法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并不仅仅局限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而是一种对其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具有解释力,对其理论和制度构架具有统摄力的整体性理念。经济法体系之下的宏观调控法,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总量(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而对国民经济总体进行调节和控制,就明显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公开市场操作制度继承金融调控法的主旨,其目标就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中央银行通过对有价证券与外汇的买卖,控制利率,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调控。当社会总需求不足,出现经济增长乏力等征兆时,中央银行便可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量,从而刺激社会总需求;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可能导致经济增长过热的状况时,中央银行就采取缩紧性货币政策,缩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量,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可以发现,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在这一机制中,使得金融与货币结构的整体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

5.追求实质正义。

经济法在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也在微观层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具体而言,就是追求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公开市场操作行为以其宏观调控性质的手段调整整体的社会关系,应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在这种市场行为中出现权力滥用,造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这也是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同样,市场行为的属性也让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行为中应以平等的市场主体为出发点,按照平等自由的市场规则进行公开业务。由此,也必然要求中央银行在操作过程中严格追求理性秩序。

篇(11)

据了解,鞠川阳子已聘请了律师,并向复旦大学和销售论文的“中国知网”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复旦发言人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这是她的权利”,学校将积极应对。

■ 焦点

1 复旦是否向网站出售论文?

复旦大学承认,鞠川阳子的论文确实提供给了“中国知网”,但“完全出于学术公益服务的目的”。论文稿酬由作者直接向杂志社领取。

复旦在声明中介绍说,2007年复旦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签订协议,加入《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该电子杂志社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教育部主管。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由该社“中国知网”实施网络出版。

鞠川阳子提供了一份交涉录音,其中一男子说,“中国知网提供的费用,研究生院也是拿不到的,而是交给了学校,不再给到学生个人”。鞠川阳子据此认为,这在事实上构成了学校出售论文。

复旦发言人说,有关人员不了解实际情况。学校与中国知网只有一笔论文采集费,“除此之外没有金钱往来”。这实际上就是中国知网给学校的成本补贴,每本论文10元钱”。

2 双方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鞠川阳子介绍说,她在2009年10月完成复旦硕士学位论文,并同复旦签订了10年保密期限的保密协议。

她说,“现在复旦极力否认保密协定有效性,如果今天不承认,那就应该在入学时候就告诉我”。

但复旦发言人表示,如果学生要申请论文保密,必须是在论文开题时便同导师一起向学校提出。而鞠川阳子是在论文完成后向图书馆递交论文时才提出申请。“对于涉嫌要保密的内容,是有严格规定的。从申请单上看,鞠川阳子只是简单地填写了保密缘由为‘公司机密’,并勾选了‘绝密十年’,图书馆在看到该申请后,没有看到学校的涉密认证,认为不符合规范,便没有批准她的‘保密’申请。”鞠川阳子实际上并没有与复旦签署过保密协议。

3 谁有资格认定论文“绝密”?

复旦发言人表示,学校在鞠川阳子论文是否涉密的问题上有过调查结论,不能认为其论文涉密,校内也没有发现涉密管理违规。如果说有问题,那是校内行政管理服务有不到位之处。

鞠川阳子对“只有学校才能认定保密”的做法提出质疑。她说,“我公司的商业机密为什么需要你认定,我自己为什么不能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而复旦发言人表示,复旦是根据国家的保密体系走的,这不是学校是否尊重其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这涉及现有保密体系衔接的问题,不是复旦所能解决的。”

■ 连线北京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论文是否涉密由学校定”

昨晚,北大研究生院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向记者解释说,北大也有保密论文,但是否属保密论文须由学校来定而并不是由学生来定。“在学生确定选题后,就会确定论文选题是否属于保密论文”。

依照北大《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及学位申请的保密管理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定密申请一般应在论文开题时提出,涉密论文答辩不公开举行。

另外,在学位论文的保存和使用问题上,北大规定,在无密级的学位论文上,印刷本保存在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不提供外借但提供室内阅览服务;为存在馆际合作关系的兄弟高校用户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和交换服务,并保存交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