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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6-09 03: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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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论文

篇(1)

传播理论集中体现了现代知识的综合,这种综合体现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叉和开放性上。传播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既可以指狭义的创新和发展(指传播理论自身),也可以指广义的创新和发展(指影响到传播理论体系的建立),由于学术界对后一个问题论述不多,本文主要论述影响传播理论的基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谈到的基础理论主要分为哲学问题、社会学问题、文化问题等3个方面,这3个方面不同程度涉及到传播理论。理论界选择什么样的基础理论,传播理论相应地就会带什么样的印记。就目前有影响的传播理论来看,主体哲学(对哲学的基本问题偏于主观的理解)及相应的社会学理论和文化理论的影响更大。今天,审视传播理论的基础理论,使传播理论建立在可靠的根基之上,继而创新和发展传播理论,是传播学界面临的一项基本任务。

影响传播理论的几种主体哲学

在当代,哲学思想对传播理论的影响通常是通过社会学为中介的,我们在评判一种社会理论时,总是在评判一种哲学思想。为了叙述的便利,我们首先分析影响到社会理论的哲学思想,然后分析其相应的社会理论和文化观。众所周知,主体哲学在西方哲学中更为典型和明确,在西方思想史上有其长久的历史背景。自文艺复兴以后,绝大多数哲学流派都是以主体意识的第一性作为理论的起点。在20世纪,从柏格森的直觉主义到解释理论,从精神分析到现象学,从存在主义到“法兰克福”学派,主体第一性的观念以各种体系表现出来:心灵、心理、直觉、精神、体验、理性观念、人道主义等等,它们都指代一个实体——主体,是主体赋予了人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种信念在现象学哲学、解释学哲学和“法兰克福”学派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它们在社会——文化理论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它们也通过社会——文化这个中介间接地影响到传播理论。至今,我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争论仍是这些方面的延伸。

我们首先来看现象学,胡塞尔提出现象学的观念并发展了现象学的方法,现象学哲学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认识论,以现象学为框架的社会学也多以此为根据发展了意向理论及价值理论。现象学的基本任务是以直觉达到人类理性的深刻基础,这一任务的前提是直觉是一切知识的合理根源,一切在初始状态的直觉中呈现的事物将会完全地如其所呈现自身的那样被接受。这个假设中,主体的理性被赋予了不可动摇的地位,直觉是我们接受事物的外在方式,最后还会有一先验的自我来保证直觉的可靠。为了达到本质的直观,他提出了“现象学的还源”,简单地讲,这一命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历史的加括弧:即把我们的各种信念(不论是经验的概括还是各种现实的信念)全部悬置起来,并不对它们作是非的判断。2.存在的加括弧:放弃一切有关存在的判断,因为哲学的认识是对本质的认识,而对现实存在的判断则非本质,所以,对存在的判断也应中止。3.先验的还原:这种还原使我们从此验的自我走向先验的纯粹自我,这是世界上一切意义被建立起来的基础。胡塞尔晚期则将自我纯粹意识视为最终的绝对领域,即它的存在不需要任何实在为前提。纯粹意识的地位确立后,即可以解释经验世界,如果人们在经验的世界找到共同之处,那么,这是因为他们在意向性上是一致的。

正是这种主体哲学的框架和意向性理论,影响到后来的现象学社会学的发展,舍勒提出的价值哲学、舒茨的意义理论都与现象学有着密切联系。现象学对现代微观社会学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只要我们看一下戏剧理论(戈夫曼),本土方法理论(加芬克尔),交换理论(雷克斯)及冲突理论(霍克斯),无不带有意向性理论的影子,无论是日常的自我还是掩盖了意图的自我,都可以在现象学纯粹那里找到最后根源。

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将胡塞尔的现象学观念扩大到社会领域,认为对社会活动的理解取决于主体间的一致,意义在于主体赋予对象的过程上,社会互动之所以可能,也是由于主体间的一致性。和一些其他的微观社会学理论相似,现象社会学也是以个体为基本的考察单位,尽管这些理论以互动来解释社会系统,但它们几乎都忽视了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制约。从理论上讲,社会结构的形成总是离不开个体及集体的参与,但社会制度形成稳定状态后,它总是从语言到思想、从法律到伦理、从制度到信念各个方面来制约个体。主体既参与了社会制度的形成,同时,又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个体的动机和行为往往是制度化的结果。离开了社会结构和制度,很难解释一些行为和动机的原因,这也是微观社会学理论普遍的局限所在。

一些其他的微观社会学理论如符号互动论等也都是以个体为根基来解释社会,个体往往成为不受社会制度制约的个体,微观理论的共性表现在它们几乎都在表述主体哲学的一些基本主张。

解释学也存在着类似的理论。解释的根基建立在个体的体验和理解之上,为了说明解释是普遍有效的,就要说明解释在主体间是一致的,为了说明主体间的一致还要找到更基础的东西。当代的伽达默尔是用语言来解释主体间的一致,语言既是解释学的根基,也是对世界的体验,其核心观念是人类以语言的方式拥有世界。用委婉的体验解释世界无疑要比现象学更少地依赖于主体,但体验的背后又隐含着原来的主体。

解释学赋予了个体极大的心理自由,个人的体验成为分享共同意义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对解读精神性文本来讲,由于时间的差别,也由于解读者所处社会历史背景的条件,解读者不可能得到文本的原始意义,解读总是充满了个体的理解,因而文本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在所难免,这种多样性和差异性也是合理的。显然,在文本和读者的关系上,解释学以牺牲文本来迎合读者,其相对主义的结局不可避免。

“法兰克福”学派发展了一套批判理论,批判理论旨在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体系。从认识论上看,批判理论主要对实证主义提出了批判。批判理论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对立,精神与物质的对立。批判理论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矛盾可以从近代的启蒙找到根源,启蒙精神在改变自然时从认识理性中发展了极度的工具理性,科学技术也是工具理论的集中体现,当世界都变成可度量的对象时,人也变成了被奴役的对象。在当代,启蒙精神变成一种操纵意识,这又是通过大众文化来实现的,大众文化造就了文化产品的单一化和标准化,文化工业代表了这种单一化和标准化。简而言之,“文化工业”已成为当代一种新的社会控制形式。

纵观以上几种哲学思想,无论他们看待世界的方式有多么不同,确定主体意识优于并高于所有一切,是他们哲学推论的前提。正因为存在着主体意识与外在世界的对立,他们的结论几乎都包含了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世界与心灵的对立,以致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对立,在更极端的态度上往往以牺牲认识的理性法则来换取意识的自由。我们在伽达默尔及“法兰克福”学派特别是胡塞尔那里,可以看到精神世界的无限膨胀,科学涉及到的物理世界往往被看成对意识自由是一个极大的妨碍,甚至对意识自由是有害的。主体哲学很少考虑这样的问题:即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框架中,主体的推论是否包含了局限和偏见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主体哲学将理性看成是自明的,客体就是呈现为主体推论的结果,这个假定预设了主体不会出现任何偏差。而事实上无论在哪种意义上,这种假设都是不可能的,特别是近代科学的发展,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主体意识不可避免地会包含着局限。思想史的发展能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在未能把握其本质前,总是以主体的图式看待世界的,以人的特性解释世界注定会产生拟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也不可避免地暗含了人类中心论的思想,主体哲学就是按这种推论极端发展的结果。主体哲学是在人类中心论和拟人论的框架下来看待人与世界的,这样,对世界的认识总是折射出主体的意图和限度,世界的存在往往被看作人类中心的象征。换言之,它没有实体性的地位,它的性质全靠主体意识的解释。这种认识世界的方式不仅存在于西方古典哲学中,也存在于其他民族的哲学中。当人类不能分离出单独的客体时,除了用人这个尺度解释外别无其他方式,这也不难理解为何主体哲学一直是哲学史中最有影响的理论。

认识到人类中心论及主体意识的局限是近代科学理论的成果,这个开端就是哥白尼的天文学革命,在他的日心说中,太阳是宇宙的中心,地球自转并和其他行星围绕太阳公转。与地心说相比,这是一幅全新的世界图像。这里,不论是地球还是人类,都不具有特殊目的和意义,相反,他们(它们)只是宇宙系统的一部分,这种理论最早喻示了人类从中心到系统的变化。

在以后达尔文的理论中,也提供了反对人类中心论的又一种理论。按照其理论,人是生物连续进化的一个环节,人也像其他生物一样组成了一个系列。这里,人不具有特殊的意义及目的,这种理论也排除了神学理论的创世说。达尔文理论与哥白尼理论在反对人类中心论上是一致的。这两种理论都说明了人既不是世界的创造者,也不是世界的目的。此外,当代量子力学也提供了背离人类中心论的理论。这里,主体哲学与人类中心论有着天然的联系,正因为它假定了人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因而,它无法解释真正的客观世界,也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理论,而科学理论总是呈现出反拟人化的结果。

现代科学理论的发展过程越来越趋向将人视为无数系统中的一部分,人类既不是世界的创造者也不是世界的目的。如果这样看待人类,人类中心论的思想是值得怀疑的,主体哲学的观念也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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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主、客体相协调的理论

就认识论来看,主体哲学代表了解释世界的一个方向。除主体哲学以外,一些哲学家力图使主客体协调起来,这种努力在近代开始显示出积极的成果,超越主体哲学的有效途径在于恰当地说明主客体的关系。对马克思来讲,解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首先是实践的问题,因为实践包含了将两者统一起来的可能,思维的观念只能在实践中加以验证:“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①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与其他哲学的根本区别,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到了实践对人与世界的双重作用:在实践中,自然成了人化的自然,人通过实践也在改变自身的特性,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实践的观点说明,主、客体本性的确定是从对方的作用中获得的。

在20世纪,思考主、客体的关系仍是思想界面临的主要议题,皮亚杰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识的发生问题,再次涉及到主、客体的关系。传统认识论大多在两种态度上摇摆:一种是经验主义,往往将认识看成信息来源于客体,主体只能受教于客体;另一方面,先验论和天赋论则认为主体一开始就有内部生成的结构,然后这些结构加诸于客体。这两种理论涉及的都是在高度成熟阶段上的认识,而没有涉及认识的起源,认识的起源要比这两种理论设想复杂得多。皮亚杰根据心理研究的成果,证明了认识既不起因于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也不是起因于一个业已形成的客体,而是起因于主、客体的中途,它同时包含着主体又包含着客体,这样,充分考虑到联系主、客体的中介就十分必要。皮亚杰作了这样的设想:“如果从一开始就既不存在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也不存在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又不存在固定不变的中介物,那么关于认识的头一个问题就将是关于这些中介物的建构问题:这些中介物从作为身体本身和外界事物之间的接触点开始,循着由外部和内部所给予的两个相互补充的方向发展,对主客体的任何妥当的详细说明正是依赖与中介物的这种双重的逐步建构。”②

认识的过程事实上也就是一个建构过程,它从感知运动阶段经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到形式运算阶段,才能达到通常意义上的认识。认识图式的发展是主客体之间的同化和顺应,相互协调的结果,经同化、顺应的平衡作用,使主体的认识图式逐步接近客体的结构。

在建构的过程中,我们很难看到有一个本质不变的客体,也很难看到有一个本质不变的主体,顺应说明了主体会在对环境的适应中造成认识图式的改变;同化说明了主体对环境的过滤和改变,使之符合主体的认识图式。建构就体现了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过程,认识的过程就是从简单低级的结构向复杂高级的结构不断过渡,这也是一个永无终结的过程,客体意味着主体所能达到的极限。

皮亚杰的理论建立在大量心理学及生物学的实验基础上,因而,它代表了解释认识形成及发展的科学解释方向。它的要点仍是沟通主客体的中介,在中介的关系中说明主客体。如果将这个中介与马克思的实践联系起来,它们的近似就在于从联系主客体的结构模式上解释主客体。

除了皮亚杰发生认识论以外,语言哲学关于语言对世界的组织成形作用也作了出色的论述,这一理论涉及到的指称问题、真理问题、意义问题及言语行为对我们理解语言与认识、语言与主体及语言与社会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此外,值得提到的还有结构主义,结构主义建立在严格的理论法则之上,它以语言模式为出发点,突出强调了结构和系统的观念。结构的观念表明了它对表层对象背后共时的关心;系统的观念表明了它试图通过关系的模式来解释对象,和语言哲学一样,它也是通过观众形态来说明主体的。就此来看,以上几种有影响的哲学与主体哲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当传播体系建立在主体哲学之上时,我们很难察觉主体哲学的局限,这种局限势必通过其社会学理论内化于传播理论之中。毋宁说,主体哲学的蓝本和传播理论的摹本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主体哲学对心灵的能动作用的强调会贯穿于传播理论中。同样,它的局限(没有看到认识总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内涵在传播理论之中。因而,借鉴科学的认识论建构主、客体的关系,使传播理论建立在可靠的哲学的社会学根基之上,是传播学界需要思考的问题。

以上我们曾对主体哲学与微观社会学的关系作过分析,确实,微观社会学对主体的动机、行为、意义是主体间的互动曾作过详细分析。然而,微观传播学理论几乎都没有考虑到既定的社会结构对主体动机和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没有考虑到社会结构与动机的辩证关系,因而无法说明动机和行为的真正动因,最终使陈述的理论趋于表层化。显然,问题的真正源头在于如何看待行动和结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是一个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主、客体的问题。

目前,大家经常谈到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该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结构与主体的关系问题,与微观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结构化理论力图在更客观的立场使结构与主体协调起来。

传统宏观社会学偏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塑造上,而大多数微观社会学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个体和行动的意义的理解上,吉登斯提出了将两者协调的结构化理论。结构化的核心旨在说明社会结构既是通过人类的行动建构起来,也是行动得以建构的条件和中介,即结构与主体存在着一种二重化的过程,结构并不是外在于主体的活动,而是通过主体的特定活动而构成;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既是其不断组织的实践的条件,又是这些实践的结果,结构不应简单看作对主体的外在制约,它既有制约性同时又赋予行动者以主动性。这样,结构和主体存在着一种生产和再生产的方式,对结构和主体的妥当说明,需依靠对它们二重化关系的说明。

鉴于目前传播理论更多地依靠微观社会学来维系,清醒地看到微观社会学的不足,并从社会学层面考虑结构与主体的协调关系也是传播学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客体的关系也涉及到如何看待文化,一个多世纪以来,文化研究一直是全球性关切的问题。通常大家谈到有影响的几种理论大多集中在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两个领域。

社会学中占主流地位的理论是价值论,其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韦伯及狄尔泰,用价值解释文化的各种理论几乎都将文化视为对象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活动。现象学、解释学、“法兰克福”学派及大多数实用主义理论都代表了这个方向。它们的共性是:都给予了主体以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是生命、体验、理解、自由或人与社会、精神与物质的对立,都要根据主体意识来评判,文化几乎没有自己的实体地位,文化的存在完全要看主体间的解释。本来,用价值解释文化并不是没有说服力,问题在于对主体的极端信赖除了走向自我中心论以外别无选择,此外,价值论的解释还面临着文化相对主义的危险,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危险也是价值论所无法克服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人文科学的研究区别于自然科学除了对象不同外,还在于研究者适度的介入是可行的。但研究者介入到什么程度则是价值论和解释学所无法回答的问题。以此为框架,总是面临着解释过度的问题,而解释学通常也把解释的多元化视为合理的。这样,在价值论和解释学的背后,我们看到的仍是主体哲学的主张。

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主体与世界的对立变成为精神与“物化”的严重对立,工具理性的扩张必然在制度上、精神上对人进行新的操纵,文化的单一性及庸俗性不可避免。所以,由于工具理性的极度扩张,人类未来的文明也是暗淡的。

该学派的许多主张都建立在主、客体的对立上,为了维护主体的至上性,不得不排斥非主体的存在。“法兰克福”由于把个体与社会看作完全都是对抗性关系,现代工业文明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被看作是一种倒退,与之相关的是工业社会及科技进步造就的大众文化根本不具有以往精英文化的单纯和高贵。“法兰克福”学派从主、客体的对立进而过渡到人与社会的对立,再过渡到文化的对立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我们除了看到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对立外,我们根本看不到它们是如何协调在一起的。

纵观以上几种有影响的文化理论,几乎都是从主体来解释文化,其结果要么是价值涵盖了一切,要么是文化存在着对立。因而,超越主体哲学的局限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大家知道,近几十年来,结构主义提出了一套与主体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包括其文化理论(主要集中在文化人类学),其核心是以语言模式来看待社会系统,进而解释主体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从结构主义的影响来看,它提供的超越主体哲学的途径和方式是可行的。

结构主义主要关心文化的共时性问题,莱维——斯特劳斯集中表述了结构主义的文化观,即文化不仅是共时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能指和所指的关系加以说明。文化人类学家经常可以看到大量重复出现的文化形态,是什么决定了它会重复出现?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共同的心智,这一问题也就不可能产生,是各个文化外观形态的差异重要还是内在的共同模式重要,两种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答案。

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文化,各种文化现象就不难解释了。无论文化人类学提供多么不同的文化差异,但共时态的文化是存在的,因为像亲族系统、婚姻系统、神话系统、图腾系统反复出现在不同民族的文化中,这恰好证明了各民族具有构造文化的共同能力。它通过转换系统,成为我们可以看到的各种具体文化形式,而共时模式为这些形式找到了答案。考察各种具体文化的差异不是人类学的任务,人类学要探讨决定文化现象的深层内容——人类共同的心智。

共同的心智,在他那里也就是无意识问题,它不是与意识相对立的下意识或潜意识的概念,毋宁说它是人类先天的一种构造功能。它普遍地存在于各民族中,因而是普遍的理智功能,正是它的存在,可以解释各种文化的普遍共时。

结构主义的重要代表福柯在思想史领域提供了一种非主体解释思想的方式,福柯对思想史的分析集中在权力对知识的形成上,换言之,社会的知识型总是体现了权力的支配,主体正是在各种制度性场址的权力关系中生成的。

如果主体总由其他因素所决定,那么,确定的主体是不存在的。毋宁说主体总是由特定的知识型所决定,《词与物》表明了知识型如何决定着主体。按着结构主义的解释,它会引出许多被忽视的结论:如果文化不存在着高低之分,发达和落后之分,那么,各种文化之间的比较只能得到现象的差异,追问这种差异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很想知道热衷于中西方文化比较的研究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文化现象的差异只是表层问题,那么中西方文化在心智的创造上具有的共同性不更重要吗?难道它们不都是共同心智的结果吗?如果表层的背后确实存在着普遍的东西,揭示这些普遍性正是文化研究要回答的。知识型理论也使我们看到了思想的另一个方面:我们认为许多不可动摇的观念其实是用某种占主导地位的信念所支配的,主体不仅无法意识到这一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反而在强化这种信念。事实上,能超越既定知识型的人少之又少,我们通常表述的知识大多数情况下是某一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知识而已。

综上所述,建立主、客体协调的认识论是社会人文科学的可靠前提,它影响到在什么样的方式上看待社会理论和文化理论,客观的社会理论直接关系到传播理论的根基问题:个体既是社会制度的结果,又参与了社会制度的形成,这样,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同样,非主体解释的文化理论旨在说明文化共时模式的存在,表层文化现象的对立和无序并不反映内在层次的共同模式,如果我们做深层分析,各种文化可以找到普遍的共性。

结语

近50年来,人类的知识积累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以往许多被认为是经典的理论和命题,现在被看作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知识的不断综合和更新要求我们的思维与时代保持同步,特别是像传播学这种新型的综合性学科,如何使其理论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近代科学反复证明了这样的事实:一门学科的成熟与否,在于其基础理论的成熟与否,而不在于其表象形态的丰富,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传播理论,相对于传播理论的应用理论来讲,其基础理论的研究就更为重要。

目前,传播学界对狭义的传播理论讨论较多,而对广义的传播理论讨论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传播理论的深化理解。如果我们仅仅讨论狭义的传播理论,我们只能得到一个相对封闭的解释体系。问题在于对传播理论基本观念的讨论常常会将问题引向更基本的问题,例如,信息问题、语言符号问题、意义问题、传播的存在及目的等等。对任何一个问题完整的回答都会涉及到人的问题,涉及到人对世界的理解,涉及到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属基础理论的范畴。这样,借鉴基础理论的成果,无疑会强化传播理论的解释力,使狭义的传播理论更为健全。

本文谈到的传播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论述的。以上谈到的三个方面直接关系到我们建立什么样的传播理论。主体哲学曾在哲学史上产生过长期影响,而现代科学的发展愈发证明了其内在的局限性,我们只有从主、客体相协调的途径上来看待主体意识时,我们才能更好理解主体意识,我们只有恰当地说明了主体,我们才能恰当地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恰当地说明文化的本质特征。这既是我们探讨广义传播理论的目的所在,也是我们探讨传播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核心所在。

篇(2)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1978年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北京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⑴

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务论、行政职责本位论⑵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行政法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当中,承载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价值的考量与本质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节,目的显然,为了彰显“什么是行政法”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为行政法?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题,凡是一种基础理论,它对于学科的影响是全方位性的,这区别了我国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规范的分析。正是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的重大性,使这一问题在行政学界有不少的争议。尽管理论成果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主流的观点,也或者说没有形成流派。一元价值论强调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只有一个,而一元价值论受到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追问,我们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国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却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所关心的是多元价值,这些多元的价值本质上必须是异质的。⑶我们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就必须对基础理论承载的方法论功能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要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探讨,必须首先认识这一问题的内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问题的实质,我们才能在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内涵诚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科的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至少应该回答了以下问题: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学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如果第一个问题不能展开,或者表述含糊的话,就很难想象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学的价值,对实际的影响是:我们需要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或者说,我们所期望的行政法应该是怎样的?正因为对行政法学这个本质的问题很难全面或进行本质的阐述,有的学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质的表述,从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行。⑷

2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以行政法母国法国为例,最初采纳的是公共权力说,但是随着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行为很难依据这个标准纳入法律视野,以布朗戈案件为转折,狄骥建立了的公务说,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展,传统的公共权力和公务说已经不能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权力等多元标准说。对我们来说,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一个学科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每部分的内容应该涵盖哪些法律?例如,依据什么原理把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法学体系?⑸行政程序法应该纳入哪一部分进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行政法学只能是一些杂乱材料的堆积,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只能是众多法律现象的“仓库管理员”。同时,行政法学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能兼容将来行政行为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将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及时纳入行政法律的视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理论。

3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该成为行政法原则的理论支撑当今行政法学界和务实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了很大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却是建立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论支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例,对这一原则的理论支持仅是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渊源于法治原则并以后者为基础,但法治原则属于宪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属于行政法原则”⑹。以宪法原则推演出行政法原则并没有错,但是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有着“契约论”和“自然法”的等理论的支撑,坦白说,我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化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一词被赋予了工具性价值,单以宪法第五条来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论支持未免显的有点势单力薄。

4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当符合行政理念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是传统上对立的两极,但随行政职能的扩张演变,笔者认为“公法私法化”已经初露倪端,仍以法国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较对方合同当事人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权,包括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合同解除权、对方违反合同的制裁权⑺,行政机关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力,表现了强行政权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中,行政合同与往昔相比已经变的“面目全非”,“现在行政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法国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占用公产合同和公共采购合同——笔者注),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权,行政机关违约必须承担责任,过去实行过错责任,现在国家更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近20多年的法国行政法发展中,公共服务部门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要求政府拨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众与国家独立存在⑻。还例如,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的单方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这种传统的观念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权力性和不可处分性,而有学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全面考虑,对参与型和互动型的行政理念的关注,对这种传统的观念进行了置疑,认为行政强并非绝对没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中国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契合⑽。有学者更指出,透过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能避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现代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一个老问题,现代的行政已经从管理的行政向服务的行政转变,从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转变,从强权行政向弱权行政甚至非权力行政转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内在的动力推动着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有无规律可循?

2个人与群体在西方思想史上,我们不难发现“个人”与“群体”是许多思想家进行叙事的角度。,如共和主义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个人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关于“个人主义”与社会的对立⑿。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入题都应从这个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传统的行政法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因对宪法关于为公共利益而对征用的补偿的修改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个词汇给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会成为权利或权力滥用的借口。用法律给“公共利益”进行规范的表述已经显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们也需要全面对传统行政法观念中的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消弭的张力?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他说:“道德主义者不断地谴责人性中的恶,但这只能表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无知。人并不恶,他们只是由其利益所驱动。道德主义的谴责自然不可能改变人性中的这种动力。需要谴责的不是人性中的恶,而是立法者的无知,因为他们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与共同利益对立的位置上。”⒂

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问题上,应该冲破传统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抗的这种惯性思维。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当某项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政任务因个人利益的阻碍而难以完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其他路径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径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成本过高或者除非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才能完成任务的话,也应该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资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话,公众中每个人分的的份额是否非常可观?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种远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个人对应该分配的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义不是非常重大,这种因为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的个人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的话,那么这种“特别牺牲”应该就是非正义的。同时,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价值的载体,是多元价值的聚合体,如果为了某一两种价值的实现而牺牲了其他的价值,那么这种“公共利益”也是非正义的。

4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力应该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对这一点,国内和国外的行政法学都给于了应有的尊重,也是当代行政法学的轴心所在。笔者以前比较赞成以行政权为核心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但是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功利主义代表边沁把功利原理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也应该是当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时要注意被罗尔斯所批判的功利主义对“效率”和“公平”的埋没:只痴迷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漠视弱势者的自由权遭受的恶待⒃。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利当属弱者。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物质利益快速增长的时期,我们应当特别尊重非物质方面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把被行政权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纳入救济范围。

5与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宪法、小宪法、动态宪法之称,行政法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观念、制度、价值以及制度的设置对行政的发展的作用自然也应该纳入行政法学的视野,也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

6本土法律资源与国外法律资源不可否认,对国外行政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我国建设的实际,要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过当前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为我过当前的法治建设把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路线。

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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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原则更加适合。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笔者以为,更应视将其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7]。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8]。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允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和标准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仅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许多学者依据各自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导致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系统中的子系统,与经济法学其他理论的研究息息相关。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对于经济法规则来说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抽象性。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规律,统摄整个部门法。因此,要想准确的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以下几个前提:1.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即以开始,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缩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长足进展。直到近期,随着社会进步和相关立法进程的加快,对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未达成普遍共识。唯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在学界形成通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才有根基。2.经济法体系相对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立法任务繁重。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运行的重要部门法正处在扩张发展时期,新的立法不断出现,一方面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也为确定经济法学研究范围带来了一定困难。对于新兴边缘领域是否作为经济法研究对象存在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基本原则自身稳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必须以经济法部门相对成熟稳定为基础。

在此前提上,应当首先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使学界之论争具有相对固定框架,以利于理论的构建成长。笔者认为,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特性当有以下界定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

2.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涵盖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超级秘书网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我国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提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同时确定经济法原则群,此原则群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较基本原则要就较低,且具备更强的灵活性以指导目前的经济法律运行,待经济法律部门发展成熟并相对稳定时,总结经济法学长期研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进而总结界定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若非如此,非但目前研究难以达至合理结论,且浪费大量时间物力,是我国经济法其他问题研究受到掣肘,影响经济法学的长期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立法和国家经济运行,实乃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57.

[2]刘作翔.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7.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4]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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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开拓阶段

1978—1987年,通过在很短时间内的思想调整后,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迈进了新的开拓时期,不仅理论基础多元化,而且研究方法、结构体系、研究内容等也都有所拓展。(1)理论基础多元化。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图书馆学的不断发展,图书馆学理论基础研究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欧美西方各国图书馆学理论的大量引进借鉴(如系统交流论、波普尔世界三理论、社会认识论、知识基础论等),我国的图书馆学理论基础也形成了层次体系论、知识论、知识组织论、学科群体论、情报交流论、知识交流论等多种观点,由单一论转变为多元论,图书馆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范围被极大地拓宽。(2)研究方法体系化。20世纪80年代,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另一重大进展是初步构建了体系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从传统转变为现代。20世纪80年代之前,主要采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图书馆学进行研究,如数据统计、观察、历史、调查研究、定性分析等;80年代以后,图书馆学的研究引进和采用了许多新的研究方法,并探索挖掘了专门的研究方法,形成了我国的研究方法论体系,如一般方法和专门方法相结合。(3)结构体系逐渐完善。我国图书馆学不仅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结构体系,而且具有清晰的知识层次,如知识元素、学科分支、门类结构等。其中,每个知识元素又涵盖了规律、概念、范畴、原理等;每个学科分支与门类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组成了非常完善的结构体系。(4)研究内容趋于多样。研究人员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勇于开拓,满怀热情地开展对图书馆学理论各项研究,带来了丰富多样的研究内容,比如常见的图书馆学方法论及图书馆未来等研究内容,都是这个时期开拓的新研究领域。

1.2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稳步前进阶段

1987年至今,图书馆学研究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极度繁荣,发展至今已趋于平稳,新的研究成果较少,价值取向有所转变,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宽。(1)新的研究成果较少。这个时期,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出版的文章大都是综述、书评或专题评述,缺少对理论研究深层次问题探索与系统总结的文章,更别说相关的论著。(2)价值取向有所转变。更多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人员转向对市场经济与图书馆学、信息技术与图书馆学的研究,研究模式脱离了教学型学科实际情况。(3)研究环境更加现代化。在现代化的研究环境中,特别是在多媒体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及电脑储存技术的不断影响和带动下,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人员将研究热点转到数字图书馆、电子图书馆及信息技术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方面,研究环境更加现代化。(4)研究视点更加实际。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大范围应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从图书馆学研究客体的信息本质和文化本质两个角度重新构建了图书馆学理论这个体系,系统总结了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在当前社会大背景下的发展策略,力求图书馆学理论能够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5)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宽。当前社会背景下的图书馆学研究领域已被进一步拓宽,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图书馆的研究,还包括了信息、管理、科学知识等很多的领域。

2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观点

2.1研究对象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是进行图书馆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由于研究人员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同时存在着不同的研究角度,所以出现了不同的研究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主要形成了“规律说”和“交流说”两种研究方向,发展过程经历了哲学方面的全面改变。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图书馆学研究人员抱着很大的热情对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激烈讨论,先后产生了相关学者提出的文献交流、知识交流、情报交流和知识学等诸多见解。图书馆通过“交流说”与社会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机地融合了图书馆与社会交流活动,图书馆学的研究范围不断拓展,理论内容不断深化。

2.2结构体系

科学研究对象的集中反映与具体表现是学科结构体系。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主要课题就是图书馆学的结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图书馆学领域引入了系统的科学理论,结构体系成为研究的热点。如有的学者将图书馆学划分成技术图书馆学、理论图书馆学与应用图书馆学3部分。与普通图书馆学相对应的是技术图书馆学与理论图书馆学,与专门图书馆学相对应的是应用图书馆学。有的学者依据图书馆事业角度,在横向和纵向上对图书馆学进行了划分,国际图书馆学、图书馆数学、比较图书馆学是在横向上的划分结果;图书馆协作学和管理学、高校图书馆学、公共图书馆学是在纵向上的划分结果。还有的学者从图书馆学范畴出发,将图书馆学当做一个线性的、层次不同的网状结构。比如:图书馆学思想史、研究、教育是图书馆学绪论的3个主要部分;图书馆的结构、变化、性质、资源共享和职能是图书馆认识的5个主要部分;社会领域与图书馆的矛盾、用和藏的矛盾是图书馆的2个主要矛盾;文化变化发展规律、读者规律是图书馆规律的2个主要规律等。

2.3学科性质

改革开放后,我国不断完善了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综合性科学、管理科学等4种代表性的看法相继出现,社会科学和综合性科学是其中的主要观点。有些研究人员认为图书馆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有的研究人员则认为图书馆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既属于应用科学,又属于社会学科,是应用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三者之间的结合与渗透;还有人提出图书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心理学、计算机科学、教育学、数学等这些学科交叉存在于其研究的内容中;同时,依据图书馆学的学科交叉性质,有研究人员指出图书馆学是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学。只有确定好研究对象的性质,才能将学科性质确定。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划分依据是研究对象所存在范围;应用科学与基础科学划分的依据是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边缘学科、横断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划分依据是学科间的关系。研究方法改变不了学科性质,但对学科性质具有反作用。只要研究对象的本质没有改变,就不会导致学科性质的改变。

2.4方法论

改革开放以来,现代的研究方法成为我国图书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图书馆学方法论体系实现了初步的构建。由于思想观念在这个社会发展阶段得到了很大的转变,所以大量的研究人员开展了对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与探索,形成了不同学说。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有学者将图书馆学方法论体系概括为4方面:一是课题研究的方法得到了筛选;二是研究信息大都采用试验、观察、数据统计、调查等多种方法来获取;三是采用比较、分类、分析、类比、综合等科学抽象与逻辑思维方法;四是采用综合方法对图书馆学开展研究和探索,大体上采用了哲学方法、系统方法论、信息方法、移植方法、控制论方法等。当前,在图书馆学研究中,采用较多的是数学方法、系统工程方法和实验方法。数学方法促进了图书馆学研究中的定量分析;系统工程方法为深入探究图书馆学实践活动的规律提供了技术手段。时展到现在,在图书馆学领域图书馆学有无专门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判断标准等观点还没有完全统一。有很多研究人员的观点是,既然图书馆学以独立学科的形式存在着,研究方法就必然是一个专门的图书馆学方法,因此,构建专门的研究方法就成为方法论探究的关键核心,对专门方法进行研究时要结合哲学方法等。

2.5理论基础

图书馆学理论基础是图书馆学这一学科的基石,对方法论和学科的观点进行着指导,有很多研究人员对之开展了许许多多的探索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学者将“波普尔世界三”理论引入我国的图书馆学理论,得到了许多人的赞成,但同时也存在反对的声音;接着,我国的研究人员提出了情报交流是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不久又有学者提出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应是知识交流。目前,大多数研究人员的观点是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学科群。但对这个观点,还存在不一致,有的学者将这个学科群概括为一个综合群体,主要包括了哲学、数学、信息科学、社会学、管理科学、传播学、心理学等这么多学科,应把上述的各个学科都当做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有的学者认为这个学科群有层次方面的不同,称为层次体系,理论基础的第一层次是哲学,第二、第三层次分别是列宁关于图书馆学的思想、信息论;还有其他学者将哲学当做理论基础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知识学、社会学、文化学说、传播学、信息科学,类现象学说是第三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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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是一种社会战略资源,科学研究在世界各国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前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审计理论日益完善,科学的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科学的审计理论不是空中楼阁,它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审计理论基础是审计学科理论大厦的根基,只有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理论才能蓬勃发展。本文对审计的理论基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1.审计理论基础的界定

研究审计理论基础,必须弄清楚审计与其理论基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审计理论基础和审计基础理论的区别。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和起点,形象讲就是事物从哪里开始产生与成长,“基础”中蕴涵着事物最初萌芽与发展所需的相关因素,是事物发展的“源头”。那么审计理论基础运用基础的语言学定义,可以理解为:审计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其产生与成长的源头,审计学只是科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分支,那么它的理论基础是位于科学母体中的生长点,即与其他科学共同的关节点处。

2.审计理论基础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与审计学有联系的学科都可以成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它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为审计学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基础是理论产生与成长的源头,作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2)从审计学包括其理论基础的意义上看,理论基础应当构成整个审计体系的自然的逻辑起点,是审计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交叉点,只有这样,才能把审计和其他学科紧密联系,构成整个的科学体系,孤立的理论是不能成为审计的理论基础的。3)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要早于审计理论体系产生的时间。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左右,所以,作为基础的理论必须早于1930年,这样才能符合时间序列顺序,这样才能对审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促成审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3.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

3.1哲学基础

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是对从实验科学、合理学问、普遍经验或其他事物中获得的所有知识的批判吸收、系统化和组织化,它构成某一学问的基础原则体系和实务规范体系,因而哲学可作为所有学科理论的基础,将哲学的方法、观念运用于审计理论,就是审计理论的哲学基础。

审计本质是决定审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审计作为应社会需求出现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监督。因此,从审计职能抽象出来的审计本质蕴涵了深刻的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最深的根源来自于哲学中关于人性的认识。“性本恶”论认为由于人的内在动力不足以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遵守规则,因此主张通过法制等外力来约束人的行为,而监督恰是一种有效的对人进行约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监控制度正是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才得到了今天的发展。此外,哲学作为反映事物普遍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对各学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论指导意义,也为审计理论提供了辨证的、唯物的思维方法。

3.2法学基础

法是阶级社会中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是由事物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事物都和法有一定的关系。法对审计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审计范围和审计责任等基础理论的构建上,审计过程本身就是执法过程,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审计表现为间接控制,以对经济活动的监视为宏观经济协调输送信息;以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实现宏观控制。审计的范围和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法庭对一系列划时代事件的判决而得到了明确。法学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内涵,为建立协调审计主体、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三者关系的审计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3.3经济学基础

西方经济学中的精髓也可以为我所用,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审计理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劳动价值学说,是我们认识经济活动的过程和本质、定量和定性分析有关概念和范畴、总结有关经济规律的重要依据,它应该是审计理论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行为上的偏差。委托人为了使人朝着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监督则是能够降低成本、维系关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监督也体现了审计最根本的思想,成为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另外,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都极大丰富了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为审计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4管理科学理论基础

管理科学理论成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制度基础审计是以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而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论在经济管理中的具体运用,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其次,管理审计近几十年来的悄然兴起,说明了企业管理活动的日益重要,管理审计迫切需要现代管理理论的指导以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出富于建设性的意见;管理科学理论中分权管理的思想为国家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审计机关独立设置、建立机构内部的责任制、进行部门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及职能约束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3.5数学理论基础

数学中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都是先于审计理论而单独存在的两种理论,具体而言,概率论为抽样审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数理统计为它提供科学化和具体化的方法论基础。审计中的统计抽样是依据数理统计原理从被审单位资料中抽出一部分进行审查,以推断全部被审资料的审计结论的方法。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也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种方法,审计工作所面对的是繁杂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从表面上看是杂乱无章的,所以我们可以视其为大量的相互独立的随机因素,利用大数定律,我们可以抽取样本资料进行审计,对其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归纳总结得出的结果会使这些个别资料的影响相互抵消,能够显现出被审对象的总体特征。所以概率论也是审计理论发展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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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是一种社会战略资源,科学研究在世界各国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前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审计理论日益完善,科学的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科学的审计理论不是空中楼阁,它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审计理论基础是审计学科理论大厦的根基,只有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理论才能蓬勃发展。本文对审计的理论基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1.审计理论基础的界定

研究审计理论基础,必须弄清楚审计与其理论基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审计理论基础和审计基础理论的区别。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和起点,形象讲就是事物从哪里开始产生与成长,“基础”中蕴涵着事物最初萌芽与发展所需的相关因素,是事物发展的“源头”。那么审计理论基础运用基础的语言学定义,可以理解为:审计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其产生与成长的源头,审计学只是科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分支,那么它的理论基础是位于科学母体中的生长点,即与其他科学共同的关节点处。

2.审计理论基础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与审计学有联系的学科都可以成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它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为审计学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基础是理论产生与成长的源头,作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2)从审计学包括其理论基础的意义上看,理论基础应当构成整个审计体系的自然的逻辑起点,是审计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交叉点,只有这样,才能把审计和其他学科紧密联系,构成整个的科学体系,孤立的理论是不能成为审计的理论基础的。3)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要早于审计理论体系产生的时间。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左右,所以,作为基础的理论必须早于1930年,这样才能符合时间序列顺序,这样才能对审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促成审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3.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

3.1哲学基础

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是对从实验科学、合理学问、普遍经验或其他事物中获得的所有知识的批判吸收、系统化和组织化,它构成某一学问的基础原则体系和实务规范体系,因而哲学可作为所有学科理论的基础,将哲学的方法、观念运用于审计理论,就是审计理论的哲学基础。

审计本质是决定审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审计作为应社会需求出现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监督。因此,从审计职能抽象出来的审计本质蕴涵了深刻的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最深的根源来自于哲学中关于人性的认识。“性本恶”论认为由于人的内在动力不足以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遵守规则,因此主张通过法制等外力来约束人的行为,而监督恰是一种有效的对人进行约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监控制度正是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才得到了今天的发展。此外,哲学作为反映事物普遍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对各学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论指导意义,也为审计理论提供了辨证的、唯物的思维方法。

3.2法学基础

法是阶级社会中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是由事物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事物都和法有一定的关系。法对审计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审计范围和审计责任等基础理论的构建上,审计过程本身就是执法过程,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审计表现为间接控制,以对经济活动的监视为宏观经济协调输送信息;以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实现宏观控制。审计的范围和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法庭对一系列划时代事件的判决而得到了明确。法学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内涵,为建立协调审计主体、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三者关系的审计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3.3经济学基础

西方经济学中的精髓也可以为我所用,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审计理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劳动价值学说,是我们认识经济活动的过程和本质、定量和定性分析有关概念和范畴、总结有关经济规律的重要依据,它应该是审计理论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行为上的偏差。委托人为了使人朝着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监督则是能够降低成本、维系关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监督也体现了审计最根本的思想,成为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另外,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都极大丰富了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为审计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4管理科学理论基础

管理科学理论成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制度基础审计是以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而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论在经济管理中的具体运用,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其次,管理审计近几十年来的悄然兴起,说明了企业管理活动的日益重要,管理审计迫切需要现代管理理论的指导以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出富于建设性的意见;管理科学理论中分权管理的思想为国家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审计机关独立设置、建立机构内部的责任制、进行部门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及职能约束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3.5数学理论基础

数学中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都是先于审计理论而单独存在的两种理论,具体而言,概率论为抽样审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数理统计为它提供科学化和具体化的方法论基础。审计中的统计抽样是依据数理统计原理从被审单位资料中抽出一部分进行审查,以推断全部被审资料的审计结论的方法。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也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种方法,审计工作所面对的是繁杂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从表面上看是杂乱无章的,所以我们可以视其为大量的相互独立的随机因素,利用大数定律,我们可以抽取样本资料进行审计,对其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归纳总结得出的结果会使这些个别资料的影响相互抵消,能够显现出被审对象的总体特征。所以概率论也是审计理论发展的基础之一。

篇(7)

实在论的复兴同“实在”本身的破碎与失落结伴而生,是康德以后西方的一大景观。一方面,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抛弃康德的“自在之物”,把感性世界中的“现象”作为实在;另一方面,人本主义和非理性主义抛弃康德的“现象”,以人的某些非理性心理要素取代“自在之物”作为实在。于是有多少哲学,就有多少实在论,人人都可以称为实在论者,而“实在”本身则不知所去。为了重新整合这破碎了的现代哲学,人们必须唤醒理性,返回到实在观念的原点处发掘其真义。

然而严格说来,“实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哲学范畴,也不是宗教或神学中的名词术语,当然更不会成为科学中的概念。通常它只是日常语言中的一个谓词而非主词,用以表示主词存在的虚实状况及其性质。不过无论哲学、科学,还是宗教、神学等,大凡以探索客观真理为宗旨的意识形式,都不能不首先去直接地面对它。因为“实在”与“真理”密切关联在一起,它根源于人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形而上”的冲动,是人的思想超越感性世界的产物。人们通常总是要割裂本体论和认识论从单方面孤立地讨论实在,然而事实上,无论是从思想的语言逻辑方面,还是从其方面分析,“实在”的这两个方面都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至少是就把握实在观念来讲,本体论同认识论必须统一起来考虑。

从语义学方面来分析,“实在”一词复合了两个不同层次的意思:其一是“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存在”,它是相对于“不存在”而讲的,是指作为殊相处于时空之中的、原则上可以感知的具体的存在,它是人们把握“实在”一词的一个辅条件,构成“实在”的现实层面;然而,要完整准确地把握“实在”的内涵,还必须充分注意到它的“实”,即“真实”,它是相对于存在本性中可能具有的“虚”或“不真实”而讲的,是对存在的一种质疑,并构成“实在”的“超越”层面,这是“实在”一词常常为人们所忽略的深一层涵义。一般说来,它总是要指向某种终极的、不能被感知而只能被推论的、作为共相的抽象的存在。显然“实在”并不是指称通常意义上的那些存在,而仅仅是指称某种作为存在“根基”的本原性存在,或者说第一性的存在,它构成所有其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实在”所以能够如此迷人,也恰恰是根源于它对感性具体的现实的这种超越。

由此看来,实在观念应当起源于人们对现实的、感性具体的物质世界的怀疑和否定中。早在人类远古时期的神话传说中,人类精神就已经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超越,这种超越为人类以后理性地建构理想世界与批判现实世界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不过当时还没有触及到感性世界的实在性问题。

最早明确表示怀疑和否定物质世界的,是古印度的婆罗门教。早在公元前10世纪至5世纪古印度所流传的《奥义书》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思想。根据婆罗门教的说法,印度神话中的创造神“梵”是物质世界的始基和宇宙万物的本原。它没有形状、没有大小、没有颜色、没有声音、没有气味,广阔无边、无处不在,既看不见、听不见,也摸不着,仿佛老子所说的“道”。不同的是,印度的“梵”具有某种意识,被称为“自我”。“自我”和“梵”一体两面,只是由于它具有意念,才使得混沌破裂变现出包括人在内的宇宙万物。不过这个破裂的混沌仅仅是由“自我”的意念产生的,因而被称为“假梵”。由假梵化生出来的宇宙万物是虚幻不实的、有限的和暂时的。唯有真梵才是真实的、无限的和永恒的。人们只有透过假梵认识了真梵,才能够超脱无尽的生灭轮回,复归宇宙本体〔1〕。

到了古希腊时期,巴门尼德首次从哲学上触及到实在观念。他把现实世界感性具体的物质性存在称为“非存在”,而把人们精神世界那些抽象化的思辨性概念称为“存在”。柏拉图进一步把人们所生活的客观世界明确区分为现象世界与理念世界。他认为人们的感官所能够感受到的只是现象世界,而真实的世界是理念世界,它隐藏在现象世界的背后,是人们的感官所不能感知的,它是本原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现象世界只是人的一种幻相,没有任何真实性可言,只有理念世界才是真正实在的世界。亚里士多德虽然用质料与形式的结合取代了柏拉图那抽象空洞的理念,不过他还是承认存在一个没有质料的纯形式,这就是神。而且晚年的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一般形式就是事物的本质,它先于具体事物存在并决定具体事物,因而是第一本体。

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吸取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实在论思想,认为只有天国是真实的存在,也只有人们对于天国的认识才是真实的认识,现实世界不过是上帝的创造物,它只是人们感性知觉的对象,在那里是没有任何真实性可言的。根据安瑟尔谟等极端实在论者的观点,共相作为殊相的本质,不仅独立于作为殊相的个别事物、而且先于它们而存在;个别事物则不过是由共相所派生出来的偶然现象,它们是不可能真实存在的。这是实在观念和实在论的哲学发轫处,从此以后人们超越感性世界的本能冲动借助于基督教的经院哲学最终以实在论的形式正式进入了人类认识的视野。

综合以上简要的逻辑分析和历史考察,我们不难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第一、实在观念和实在论是以真假两个世界的分辨作为思想前提和基础的,它内在地包含着由此岸的幻相世界向彼岸本体世界的超越。否则的话,如果有人指着他面前的一张桌子说:“这是实在的”,我们就一定会感觉到莫名其妙。要合理地理解和解释这句话,就必须首先设定一个辅助事件作为前提,这就是有人否定这张桌子的实在性,也就是说,必须先有了实在论。然而一旦实在论把人们的思想引向桌子的共相或理念,那时再有人回过头来强调说眼前的这张桌子是实在的,他显然不能够再被称为实在论者,而只能被称为唯名论或经验论等。这是正确把握实在观念和实在论首先必须澄清的问题。实在论领域中的各种混乱大都是由于忽视了这种超越而引起的。

第二、前苏格拉底时期的自然哲学家也曾主张超越现实世界,泰勒士的水、阿那克西米尼的气、赫拉克里特的火等、尤其是留基伯和德谟克里特的原子论,也都是人类精神超越现实世界的产物。然而这种超越并没有涉及到彼岸世界,它们纯粹是在此岸世界内部发生的事件,是人的思维对自身感觉器官的超越,只要人们设法拓宽自己的视域就会发现,它们并没有超出现象世界之外。因此,这种所谓超越只不过是从具体的作为殊相的质料到质料的还原,它同抽象的理念、形式或共相无关。所以它就只能是被称为唯物论或原子论等,而不能被称为实在论。这也是正确把握实在观念和实在论时应当非常明确的,否则诸如科学实在论这类怪胎就会由此而产生。

第三、新实在论与批判的实在论也同样是以理念与现象、形式与质料、共相与殊相这样两个不同的世界的分别作为思想基础的,同理念论或实在论相区别的是,它们同时赋予这两个不同的世界以同样的本体论地位。这其实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折衷主义方案。它虽然避免了大量停留在哲学原点的原始纠纷,促进了现代分析哲学的发展,然而哲学中的本原问题毕竟不会因此而被消解。就对“实在”本身的认识而言,它们几乎没有增添任何新的。所以尽管哈特曼把本体论和认识论统一起来把握实在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然而彼岸世界与此岸世界毕竟存在着质的不同,从而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或像罗素等热衷于从逻辑、数学方面进行抽象分析的多数新实在论者那样,从本体论上返回到柏拉图主义那里;或是像普拉特等热衷于从经验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的那些批判的实在论者一样,从认识论上走向康德的不可知论;再或是像桑塔亚那那样,最后不得不把外部世界的存在当成一种动物式信仰来捍卫等。至于其它那些五花八门的实在论则大都不得要领。

2

明确实在观念与实在论的真实涵义后,倘若主张实在论,则将意味着:首先,在本体论上预设或承诺一个在感性具体的事物之外的超验和永恒不变的理念、形式或共相世界;其次,在认识论上主张科学正是对这样一个实在世界的真实描述;再次,在论上也相应地追求某种能够把科学导向这个实在世界的先验逻辑,从而可以使之同实在论内在地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显然这只是一种基于语义形成的科学实在论。虽然它仅仅是纯思辨的产物,却相当准确地体现了本来意义上的科学实在论,不妨称之为科学实在论Ⅰ。不过人们通常已经习惯于把这种实在论称为形而上学实在论,并认为它同科学无关或者对立。然而事实上,这种长期被作为形而上学加以拒斥的实在论,在科学中已开始凸现出来。这是一个不容当前各种现实的科学实在论Ⅱ忽视的重要事实。

爱因斯坦的科学,作为传统宗教的一种替代品,显然是对于他所信仰的和谐的宇宙的描绘。的绝对性、形式体系的相对性、数学物理化与物数学化等〔2〕,在认识论和本体论相统一的基础上忠实地继承了柏拉图主义的科学传统,从而构成一种真正的科学实在论。尽管这种科学观在科学史上不占主流。然而随着现代科学向两极领域的不断扩张,这种观念的市场似乎是越来越大,甚至连实证主义的追随者海森堡等人,也明显感觉到现代物理学正在向柏拉图主义复归。只是何以证明这样一种描绘恰恰就是宇宙的本来面目,在认识论范围内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的。

科学实在论Ⅰ预设或承诺一个理念、形式或共相世界,并要求科学理论描述这个实在世界。既然现象世界受外在于自己的理念支配,科学要解释和说明现象就必须准确地把握理念,而这样的科学显然是不可能在现象世界中纯逻辑地归纳,它必须到精神世界中纯理性地建构。科学实在论Ⅰ的方法论基础是理智的直觉、思辨与审美能力,包括科学创造中的直觉、猜测、想象和推理,理论评价中的简单性等,在本质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性实在论。然而何以保证科学理论所描绘的正是实在世界,在方法论的范围内也是无法解决的。所以这样的理论与其说是科学,还不如说是或神学。不过爱因斯坦事实上也正是一个融神学、哲学与科学为一体的奇才。他的相对论巧夺天工居然没能获得诺贝尔奖,也说明了科学界对于“科学究竟是什么?”,还是具有自己的内在尺度的。

从上看,以实验作为特征的近代科学是在唯名论的旗帜下兴起、在经验论的传统中获得大踏步、并在实证论的怀抱中走向成熟的。同科学实在论Ⅰ相比,科学实在论Ⅱ更好地继承并体现了这样一种哲学的和科学的传统。它所关注的始终都只是现象、质料或殊相等现实的和感性具体的物质世界。近现代科学基本上是在这样一个物质世界中展开的。只是这个世界还存在着复杂的结构和层次。从人类自身的时空尺度看,它至少可以被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人们借助于现有的技术手段可以感知的,不妨记为A;另一部分则是在原则上应当能被感知而借助于各种技术手段尚未被感知的,也不妨记为B。从认识论的层面看,人们既可以用A解释B,也可以用B解释A。大凡是从现象世界中的任何一个层次出发对其相邻层次所作的各种因果解释,都可以直接地构成现实的科学实在论Ⅱ的思想基础。不过从当代科学实在论发展的实际看,它们大都是以还原论作为其方法论基础的。

近代科学是在从A到B进行还原的,它以B作为A的内在原因和根据。具体说来,一个科学理论要想正确解释和说明A,就必须首先如实地描述B。近现代科学主要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层层还原、并最终从原子走向夸克的。极端的还原论总是要在本体论上预设一种实体,并在认识论上要求科学理论描述这种实体。它们认为成熟的科学理论中的所有名词术语及其中所包含的理论实体应当在现象世界中有确定的指称。W.塞拉斯和普特南的逼真实在论就是以此作为蓝本建构起来的。温和的还原论通常只是在本体论上承诺一种实体,夏佩尔的科学实在论、杰利的建构实在论和哈金的实验实在论等大体是属于这种类型。它们没有预设或承诺超验的实在,却预设或承诺了超感的实体,并且坚持认为科学理论或科学实验中所反映的就是真实的存在。

随着现代科学向纵深发展,尤其是伴随现代系统科学的兴起,整体论正取代还原论而成为一种新的科学范式。丰富多彩的现象世界实际上也绝没有还原论者所想象的那样简单。人们在其中发现了自然界的层次结构并揭示了它非同寻常的意义。整体论以A作为B的外在原因和条件,从而使“关系”取代“实体”而成为科学解释和说明的基础。它是现代科学正在摆脱古希腊自然哲学传统走向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一种进步。现代西方哲学中亚里山大的突现进化论、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哈特曼的批判实在论、拉兹洛的系统哲学和邦格的科学唯物主义等,也都具有这样一种极为明显的思想倾向。

科学实在论Ⅱ本是在反实在论的框架中建构起来的。它是以现象世界中各种感性具体的属性作为经验基础的理性实在论,在本质上是反柏拉图主义实在论的。近代科学以还原论作为方法论基础,试图将属性归结到物质实体上;现代科学则以整体论作为方法论基础,试图将属性归结到关系中并从而完全消解物质实体。这种实体的淡出和关系的凸现使形形以还原论作为蓝本的科学实在论Ⅱ普遍陷入困境。科学实在论Ⅰ预设或承诺实在,却无法保证科学正确地把握实在;科学实在论Ⅱ放弃这种实在而执着于描述现象,却最终连现象也把握不住。这就难怪现代科学哲学中现象主义、约定主义、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潮要非常盛行。马赫、阿芬那留斯、彭加勒、迪昂、布里奇曼、奎因、拉卡托斯、库恩、费耶阿本德、劳丹、范·弗拉森、詹宁斯、黑崎宏等人都是颇有的反科学实在论者。即使是始终以科学实在论著称的普特南,到后期提出的所谓内在实在论,实质也是反科学实在论的。科学实在论不仅在逻辑上困难重重,而且在历史上也漏洞百出。倘若从整个科学发展的历史看,无论古代的托勒密,还是近代以来的哥白尼、伽利略、开普勒、牛顿、法拉第、麦克斯韦、玻尔和海森堡等一流的科学家,虽然说不能完全抗拒科学实在论的诱惑,然而他们总体上似乎都是在从事一种拯救现象的工作。

3

科学理论是人类认识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认识论的观点看,它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必然内在地凝结着根源于客体、然而却是由主体来规定、并因而具有主体间性的客观性现象,以及根源于主体、却必须由客体来规定的主观性理念。所以撇开它的语言、逻辑、数学表述形式就其经验来看,科学理论显然是由现象知识与理念知识这样两大类知识构成的。前者从现象世界出发,是人类关于物质世界感性具体的经验知识的归纳和,是实在论一直试图超越的“虚”与唯名论极力维护的“实”;后者从理念世界出发,是人类关于精神世界理性抽象的经验知识的反思和概括,是实在论始终所向往的“实”与唯名论坚决拒斥的“虚”。它们分别凝聚和体现了历史上能工巧匠的技术传统和人文学者的思辨传统。科学理论正是人类在这两种不同的知识传统中所积累起来的两种类型的知识在一定的语言、逻辑、数学形式构成的框架和体系中同化与融合的产物〔3〕。

近代科学是从现象世界中展开的。物质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是科学理论中所涉及到的主要经验内容,它构成了科学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外部经验基础。按照唯名论的观点,现象世界中这些感性具体的东西正是唯一真实的存在。然而从现代哲学和科学认识发展所获得的结论看,实在论否认它们的真实性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首先,从哲学认识论方面看,现象作为从属于主客体关系的范畴,是不可能脱离主体来规定的。既然主体是人,现象也必然是属人的。倘若把主体换成某一微生物,现象也必然要属于这种微生物。事实上,人类迄今为止所获得的全部认识成果,都始终是以人类自身的存在尺度作为基准的。罗素当年曾经谈到过这个。卡尔纳普、刘易斯和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理论也都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就是说,现实的现象世界其实只是无数逻辑上可能的世界中的一个。实际上它完全是人类按照自己特殊的生理构造选择出来的。也正是这种特定的生理构造把“自在之物”拒斥到自己的视野之外。人类要把握这种自在之物,必须根本改变自己的生理结构和时空尺度,以便把多种可能世界同时纳入自己的视野。这恐怕只有上帝才能做到。

其次,从科学认识论方面看,人们对于微观世界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着人类认识活动的烙印。人们不可能观测到所谓微观客体的本来面目,而只能观测到微观客体同测量仪器发生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并且观测结果是呈现为粒子还是波,还要取决于人们所设置的观测条件。具体说来,人们带着粒子的眼镜观测,客体呈现为粒子,带着波的眼镜观测,客体则呈现为波。真实存在的或许既不是粒子也不是波,而是某种不可知的“自在之物”。也就是说,人类对微观世界的认识仿佛盲人摸象,我们永远看不到大象的本来面目,而只能通过彼此的触摸建构一个适合于主体间的大象。这里自在之物虽然也不可知,然而却并不在彼岸世界。它作为现象的总和或整体构成人类认识的极限。量子力学中的测不准关系和互补原理在微观世界里深刻地揭示了这种隐藏在人类客观性科学认识深层不可消解的主体性。

再次,从现代科学所获得的具体结论看,作为现象世界载体的“物质”在微观世界中不断地化“虚”。近代物理学把实物还原为原子,现代物理学进一步把它还原为亚原子粒子、夸克、甚至亚夸克等微观粒子,最后发现这些充当宇宙砖块的所谓微观粒子原来只不过是一些根源于数学方程式的虚构。狭义相对论以连续的场取代作为普遍基质的以太,量子场论的发展把现象世界中的实物粒子归结为空间中能量集中的区域,靴袢理论甚至把强子等实物粒子归结为与其相沟通的反应道中的束缚态。广义相对论中作为引力场载体的似乎不再是质量而变成了能量。系统科学更是强化了这种非实体化的倾向,从而使关系实在论逐渐取代实体实在论成为一种现代思潮。与此同时,现代宇宙学也在大尺度时空范围内解构了宇观天体的实体实在观。

实在论所以要否定感性具体的物质世界,显然是因为它开始就已经发现这个世界仅仅是“人”的世界。它要超越这样一个世界寻求某种适合于所有不同生理构造和时空尺度的非人的认识,这无疑是一种典型的神目观。科学实在论把科学当成这样一种尺度,把所谓“科学的影像”看成真实的存在,也显然是忽视了科学的属人属性。从现代认识论的观点看,包括科学认识在内的人类一切思想认识,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都具有属人性。甚至于连日常语言中所谓的“虚”与“实”,也都不存在任何可以脱离人的纯客观的绝对尺度。所谓客观世界中唯一能够确定的,只有由人的感觉器官所选择的这个现象世界。人类在两极世界中所获得的一切认识结论,最终都必须能够被直接或间接地还原到人的感性世界中。即使主张“科学是万物的尺度”的W.塞拉斯,也并不否认“常识的影像”的基础地位。从这种意义上讲,现象世界不仅是存在的,而且必须重新回返到常识中,把它权且看成是终极的和实在的。中世纪唯名论的思想价值正在于此。

科学理论中不仅有根源于物质世界中的现象知识,而且具有大量根源于精神世界中的理念知识。理论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也是科学理论中不可抗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理论中不可缺少的内部经验基础。从唯名论的观点看,它们大都属于应当从科学中清除出去的形而上学因素,而实在论的科学观总是要把它们看成某种真实的存在。实在论关于现象世界的虚无主义思想是人类认识超越自身感觉器官的必然,它体现了人类理智发育的成熟和完善,对于人类快速高效地拓展自己的生活世界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并非它们在这个超越的世界中所获得的任何结论都有价值。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实在论在理念世界中所构筑起来的各种“实在”,远远不如唯名论在现象世界中直接感知到的那些现象更为可靠。近现代科学中所预设或承诺的理论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虽说有像原子论这样一些极为成功的假说,然而更多则还是像以太和燃素这样一类失败的猜测。

既然现象世界中的物质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是由人的感觉器官直接规定的实在,那么它显然是用不着分有所谓实在世界中的理念。相反,理念世界中所形成的理论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倒必须返回到现象世界中才能最终确定其真伪。正是近现代科学中的这样一种现实,使科学实在论Ⅱ误以为现象世界构成了科学理论的实在基础。它主张把抽象的理论实体还原为具体的物质实体,把以理论实体为载体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还原为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而科学实在论Ⅰ坚持理念世界的实在地位,其实质上是要把精神世界中所形成的某种抽象关系客观化,把各种实体归结为这种绝对和永恒的关系,从而企图在这种关系中来俯视整个现象世界。然而无论是科学实在论Ⅰ还是科学实在论Ⅱ,都无非是来自哲学家的一厢情愿。科学史上那些一流的科学家大都坚持一种反实在论的科学观。人们所谓“牛顿不是牛顿主义者”〔4〕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事实上,无论现象世界还是理念世界都是属人的,它们都不能构成科学理论的实在基础,只有人本身才能为科学理论提供现实的基础,尽管它也未必是实在的。只可惜在整个科学哲学中,它始终都没有在场。

4

中不仅包含着人类的现象知识与理念知识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经验知识,而且还包含着语言、逻辑与数学这样一些极为典型的人文知识。它们构成科学理论同化和融合现象知识与理念知识的形式框架,是科学所以为科学的内在根据以及衡量科学阶段、水平及其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科学理论正是同化和融合在这样一些“先验的”形式框架中的人类经验,是以人类特定的生理结构作为基础的人类实践和智慧的重要结晶,集中体现了人类理智、情感和意志的内在统一,充分展示了人性中所蕴涵的无穷魅力。

语言、逻辑与数学是构成科学理论所不可缺少的形式知识。同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中的经验知识不同,它们是关于现象和理念的元经验,是特定的主客体相互作用方式在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向主客体内化与外化的产物。其中语言是基于人类特殊的实践活动在主体内部地形成的某种“约定”,它具体体现了人类社会活动的个性色彩,为古今人文主义者竭力张扬。逻辑是基于人类起源和发展的进化过程在主客体间自然历史地形成的某种“约定”,它抽象地反映了人类共同的生理结构,是不同语音、语形、语义、语用和语法结构的语言之间能够相互翻译的客观基础。数学则是人类在语言和逻辑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某种人工“约定”,它是人的思维基于语言和逻辑基础的进一步发现和创造,是这两种约定的丰富、深化和自我发展。

正是通过这样的层层约定,人类才能首先通过主体内部的某种语言约定规则,揭示出隐藏在主客体之间的逻辑约定法则、以及各种形式的数学约定定理,并以此为中介最终发现作为科学理论客观基础的、客体内部的、自然历史的“约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当然这种自然规律也是基于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的产物,它不仅必须通过人的特定生理结构及其延伸来感知,而且还不得不通过语言、逻辑与数学这样一些典型的人文知识形式来表述,因而它的客观性也就只能被解释为主体间性。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以及量子力学中的测不准关系、互补原理和宇宙学中的人择原理等,也都从科学内部的不同领域和途径具体地展示了科学理论从形式到的这种广泛意义上的约定性。

在人的世界中阐释科学理论,首先必须明确作为科学理论的理性基础〔5〕的语言、逻辑与数学等形式知识的人文属性。近代以来,随着以数学和逻辑为基础的近现代科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成功,以非理性为特征的反科学主义逐渐把对科学的社会批判引向认识论层面。它们把作为科学理论的理性基础并在科学实践中得到广泛的数学与逻辑理性简单地指责为工具理性大张挞伐,仿佛在数学与逻辑理性之外这个世界上还存在着某种可以同所谓工具理性对立起来的纯粹价值理性。这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有悖于文艺复兴以来启蒙运动的历史事实,本质上是蒙昧主义在现代社会的沉渣泛起。实际上,作为科学理论理性基础的数学与逻辑,绝不会只有工具的属性,它还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属性。近现代社会中人的内在价值的空前高扬正是在启蒙运动弘扬理性的过程中才得以实现的。倘若再返回文艺复兴所向往的古希腊思想文化中,则语言、逻辑与数学更是极为典型的人文学科。即使在古代科学的荒漠中,数学也依然被列为“六艺”之一。

实际上,同语言完全一样,逻辑与数学也是人们修身养性、陶冶性情、完善自我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人文内容。至于现代社会中逐渐暴露出来、并为人文主义所强烈谴责的许多社会现实,科学主义早已有警觉。它们决不能被简单地指责为工具理性的结果。事实上,这恰恰是某种虚妄的伪人文主义剥离工具理性肆意张扬所谓纯粹价值理性的结果,是现代社会中缺乏一种健全的理性的恶果。其实语言、逻辑与数学绝不只是什么工具理性,它作为人类走出愚昧、摆脱神权束缚的思想基础和理性根据,恰恰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尺度和重要标志,是处于价值核心地位的人本身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较之作为纯粹主体内部约定的语言,逻辑与数学更能体现出人的创造性本能,并具有更为浓厚的人文色彩。追求剥离了逻辑与数学内核的所谓价值理性,只能使人类的认识滞留在永无休止的形而上学思辨中,而主张从数学与逻辑退回到语言或前语言的所谓“诗”与“悟”的世界中,则不仅是神秘主义的,而且是非常典型的现代蒙昧主义。

其次,在人的世界中阐释科学理论,还必须明确共同构成科学理论经验基础的现象知识与理念知识的互补属性,及其同逻辑与数学理性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关系。近代科学根源于古代能工巧匠的技术传统与书斋学者的思辨传统,它们到近代融合在特定的数学逻辑框架中,形成一种体现人的“类”特征并且根本不同于传统理性的科学理性。这种科学理性以逻辑与数学理性作为基础,吸取了技术理性内容与思辨理性形式的确定性,克服了技术理性形式与思辨理性内容的不确定性,从而不仅使技术理性中蕴涵的个人狭隘的直接经验获得一种人类可以共享的形式并得以广泛传播,而且也使形而上的思辨理性获得某种现实的依据与意义。近代科学产生以来,工匠传统与学者传统分别以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形式主宰了关于科学理论的阐释。然而,无论是归纳主义还是演绎主义,都不能从单方面完全解释科学理论。只有使二者互补与融合起来,才能合理地说明科学理论。因为科学理论虽然是关于外部客体的描述,却毕竟是根源于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它是由主体来描述的,尤其是在形而上的理念知识中,凝聚了古今中外极为丰富的人类智慧。它不同于能工巧匠个人的具体经验与才能,具有超越个人的、抽象的“类”经验特征。也正是由于这种特征,它必须同时接受直接来自客体的现象知识约束。极端的科学主义以现象知识拒斥理念知识,狂热的人文主义则始终以理念知识贬低现象知识,它们都是哲学家们误读和曲解科学理论的产物。

篇(8)

一、中国当代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的背景

在中国的民族医药中,可能没有哪一种向苗医药一样,医与药的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一方面苗药发展的形式喜人,但另一方面苗医院、苗医执业人员的发展及地位却相当尴尬。

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基于不同目的,纷纷将眼光聚焦于苗医苗药。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其中不可避免夹杂了经济利益的动因,这会让苗医药研究,特别是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充斥着浮躁,容易被经济上的短视所影响,从长远上会有害于苗医药基础理论的研究。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笔者首先亦承认当下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中存在一定的浮躁,且与经济利益的驱动密不可分。但不可否认,在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中许多研究者是抱着“赤诚”的学术之心进行研究的,不少项目支助资金来源于政府,而政府的目的虽然一部分是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更多的是对民族历史遗产的挖掘与开发。另一方面,不管基于什么原因,社会的共同关注本身也是利大于弊的。

另外,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中,也存在一个不太寻常的现象。那就是,苗医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苗药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瓶颈,而这一瓶颈就是苗医基础理论的缺位所导致的。为了突破这一瓶颈,不得不关注苗医的基础理论研究。到此,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的逻辑是苗医基础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说是为苗药进一步发展而服务的,苗医的发展不是一种自觉主动式的,而是被动式的。

二、是否存在苗医的理论之争

由于这种奇特的“跛脚”现象,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只存在苗药不存在苗医。因为苗族的“迁徙”特点,苗族同胞为对抗疾病过程中吸纳了“迁徙”之路上所能接触到的一切医药知识,同时凭借大量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药物知识经验,因此形成了今天苗药“简、便、效、廉、奇”的特点,也由于此原因造就了苗药加工简单,苗医擅长治疗外伤、虫蛇咬伤。但在医学基础理论上,苗医不像藏医、维医等那样在借鉴古代印度、古代阿拉伯等医学知识的基础上诞生出具有自身特点的医学。相反其中充满了大量“巫术”这类在今天看来完全不科学的因素,其较为可取之处中可以看到许多中医的影子。另外,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亦提出,当代苗医在基础理论上也呈现四分五裂的状态,彼此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很难调和,也没有哪一种理论具有足够压倒其他理论的优势,获得广泛的认可。笔者对此种观点并不赞同,笔者认为:首先,从医药的逻辑关系上来讲,不可能出现存在大量的苗药不存在苗医的局面。笔者承认,无医学理论支撑,仅仅为药物使用经验的积累和传承在人类历史上是存在的,这种情况下注定药物使用情况是零散、无体系化的,就是一种经验的简单堆积。但今天苗医在针对外科、内科、妇科、儿科、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上,均有自己独特的诊疗方法。比如苗医正骨、蛇伤疗法及九节茶治疗头晕、骨折、风湿疼痛等项目已经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次,苗医之中的确存在这一些远古“巫术”的因素,但这恰恰说明其产生时间久远,符合人类医学产生的客观规律。因为苗族处于“迁徙”之中,注定其作为一个团体存在时,是较为封闭的,因此苗族的一些传承已久的文化可以延续到今天,这其中也包括了苗医。第三,今天苗医基础理论不统一,彼此之间冲突较为激烈,甚至有的观点可能在后世看来是谬误的。但这只能说明苗医由于苗族所经历的特殊的历史原因,无法像中医、西方古代医学等可以在从容发展文化的基础之上诞生成熟的哲学体系,进而为其产生做好充分的铺垫。医学从本质上来说与其存在的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哲学相一致,哲学是从千千万万的具象中抽象出最普遍的一般性规律。因此具象是客观存在的,最普遍的一般性规律也就存在,只是现阶段暂时还未抽象出令人信服的最普遍的一般性规律,苗医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如此。

三、当代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的常用方法

1、根据历史文献进行实证分析

苗医从目前的历史考证来看,具有悠久的历史,不少历史文献都有记载: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指出:“西汉刘汉《说苑》说上古有人名苗父……这个苗父就是黎苗族的巫师(巫医),巫师治病主要是祈祷禁咒术,但也逐渐用些酒草等药物。” 伤寒病发狂兼发斑疹的治疗,在《验方新编》一书中记录了苗人用癞蛤蟆贴敷治疗之秘方。“凡伤寒发狂,眼直舌强,或发斑疹,急用铜钱于脊背、两手弯、扇榕浴⒘酵韧涔纬銮嘧仙,随取癞蛤蟆一只(目红、皮红、腹无八字纹者勿用),破开去肠肚各物,贴心坎上,取蛤蟆肝煎水服之。并用煮熟鸡蛋,去壳,于刮伤处乘热滚擦,随滚随换,其病顿减,有起死回生之功。滚过鸡蛋埋入土内,不可使鸡犬误食。此苗人秘方也。”《贵州苗族医药研究与开发》介绍说:“经欧志安研究统计,《神农本草经》苗语记音的药草达1/3左右;欧氏尚发现,明代李时珍的名著《本草纲目》第一册有17种苗药,第二册有27种苗药。《本草纲目》还记载了不少苗族药物的形态、采集与药用经验。”这个介绍,一方面肯定了苗族医药在久远的古代就对中国传统医药知识体系建构产生了影响,同时,也是认同了欧志安先生为代表的“从古老医书研究苗族医药”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试图复原历史上的苗医,还原苗医的本来面目,并常常与同时期的苗族历史研究有着一定的关联度,但却存在着一种为了追求历史感而在一开始就没有自己独立知识体系和相应说明方法的缺陷。

2、从现存临床病例治疗经验入手进行实证分析

前文已提过现存苗医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在传承上多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不少苗医在传承过程中丢失了治疗方法基础理论,却保存了有关疾病的药方,所以在对疾病治疗过程中对病理及治疗基础理论无法进行清晰的阐述,当然更别提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在阐述时的保留。同时,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可否认在民间也存在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因此,采用此方法的学者在资料收集时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难题:一、资料庞杂,且其中真伪难辨,特别苗医药传承上具有一定的保守性,要从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真实的材料,具有一定的难度,且在材料的选择上保持中立,不被其他因素所影响也是对研究者的考验;二、收集苗医药的第一手资料最好的地点是在苗族聚居的,苗族文化保持较完好的苗族村落,而当地往往使用苗语,且为保证材料的“原滋原味”,往往要求研究者对苗语有相当的了解,但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通晓苗语的不多,因此常常存在解读第一手资料时就已经存在失真;三、由于收集资料源于基层苗医药行医者或家中所传的已保留不多的医药知识,或在个人长期行医过程中所形成的个人心得,因此这些材料过于零散化,过于具象化,在收集资料后必须要进行普遍性论证,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前两个原因的存在,使得这一工作的完成困难重重。因此,从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到对研究者本身所应具备的能力要求来看,客观地说,目前作为研究苗族医药基础理论的资料,还远远不够的。现有研究成果在深度和可信度,还难以让人信服。

3、创立苗族医药理论

一些苗族医药研究者依托“八代苗医大师龙玉六秘传生成哲学与交环学说”,进行了一种带有哲学意味的理论建模,并演绎了一些试图解释其相应医理逻辑合理性的诊治原则和方法,其影响不小。

笔者认为,不同的研究方法如同盲人摸象,仅为人类在认知上具有局限性的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从不同路径认识事物本源的无奈之举,但不管采用哪种研究方法,都应建立在历史上已有的和现存的苗医药的各种具象基础之上。

四、苗医药基础理论的几种代表学说

1、三界说

苗族医的三界学说是在苗族民间长期流传的一种人体功能区划分的学说,是一种类比自然界中物类相互关系来解释人体三大区域之间的联系的朴素理论。该学说将人体划分为树界、土界、水界三个区域,三界之间具有紧密的相资和相制的联系。树扎根于土壤,必须从土壤之中获得养分,土壤孕育着生命,但有赖于水的滋润才能肥沃,水是生命之源,但也有赖于树的运转和土的吸纳才能鲜活、灵动。只有三者协调人体才能发挥正常的功能,否则一损俱损,疾病产生。

2、四大筋脉说

苗医认为,筋与脉是人体两个关系十分密切的重要系统。它们既是各自独立的系统,同时彼此之间又具有紧密的联系。四大筋承担着指挥、组织、带动和协调人体运动的任务,四大脉则是向四肢和各组织供应其所需物质的主干,“筋为气道,医有脉行血”。筋脉与疾病的关系由于筋脉的重要生理功能,四大筋脉在疾病的产生和治疗中往往有着特殊的作用。筋脉的特点是“以通为用,以畅为安,以塞为病,以绝而亡”,而外伤、内损都有可能导致筋脉受损。苗医的筋脉理论与中医的经络学说有明显的不同。它在形态上相对模糊,不像中医的十二经脉、奇经八脉那样线路清晰而具体;但在功能上却较为明确。

3、苗医毒学说

苗医认为“毒为百病之源”,有“无毒不生病、无乱不成疾”之说,故对毒的治疗极为重视,也因此给其他地区的人民以苗人擅使毒的印象。苗医认为,毒祛病消,因此将除毒邪作为治疗疾病的主要手段。苗医药经过长期发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祛毒邪的方法,主要有:解毒法、攻毒法、排毒法、拔毒法、克毒法,表毒法、赶毒法、清毒法、败毒法等等,被称为“去毒九法”。苗医根据不同性质、不同部位、不同程度的毒邪采用不同的祛毒邪的方法。

4、生成哲学与交环学说

该学说强调一切事物由搜媚若、各薄港搜、玛汝务翠三大要素组成,即物质、能量和条件,三者不能缺一的苗族生成哲学。该学说认为人体生理、病理、病因、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都与生成哲学密不可分。在病因上认为毒、亏、伤、积、菌、x是致病原因。

笔者认为,前三种代表学说过于肤浅,因为解决医药学基础理论的认知问题应当首先回应关于世界本源的问题,即世界是有什么构成的。不管是传统中医还是现代西医对此问题均做出了回答,并在此答案的基础上构建了完整的医药学基础理论:中医认为世界的本源是阴阳五行,人体的构成与平衡也离不开阴阳五行;现代西医从分子、细胞等现代物理、化学、生物学的角度认知世界,进而认知人体的构成与疾病。这种对世界的认知和对人体与疾病的认知形成统一,从哲学的角度对医学给予了有力的支撑。第四种代表学说笔者认为,生成哲学并不是建构在苗族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哲学范式。首先从其源头来说,其真实性是有待进一步考证的。根据相关学者论文记载,生成哲学源于龙玉六传唱的苗族古老话《万物生成共源根》。但作为论证生成哲学的重要依据,首先在万物起源与构成的记载上,其真实性笔者是有所保留的。关于世界的起源,在苗学界公认的是“邃古之初,古老昔时。天地粘连在一起,日月贴合在一块。世间黑漆漆,宇空暗幽幽。”“重公”、“黎公”用锤和钻把宇宙打开的,而不是《苗族生成学》译文所说的“就分了天和地;先安日月,后配星斗,山、水、气都齐备。”“天气罩人,地气托天。其次,生成哲学一分为三的哲学模型在笔者看来不过是对中医的“阴阳五行,相生相克”的哲学模型的另一种稍作变化了的表述,其核心思想与苗族民间的各种各样“医文化现象”和“药文化现象”所遵循的传统知识体系的哲学思想是不同的。

五、结语

苗医药基础理论的构建应当放在一个更大的场域中进行探讨,即苗族的哲学问题探讨中来,这也是笔者认为在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种缺憾。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各个方面苗族问题研究者的共同合力,苗医药基础理论研究者在研究时眼光同样应当关注其他领域中关于苗族哲学问题的研究。历史研究表明,医药学问题同样是世界的认知问题,人们在认知世界的同时认识自己――包括身体和心灵,另一方面在认知方法上会以已获得的认知外部世界的经验去认识自己,因此最终医学必将导向一种哲学问题。

参考文献:

[1]麻勇斌,论苗族医药基础理论研究的缺陷,贵州社会科学[J],2006年1月第1期

[2]杜江、胡成刚、赵俊华、韦波,苗医“三界”学说探析,中国民族医药杂志[J],2009年03期

[3]杜江,苗医“四大筋脉”学说的探讨,中华中医药杂志[J],2006年第10期

篇(9)

1微课特点

第一,时间短,容量小。依据学生的学习规律,他们在专心学习某一个知识点时,注意力在5~10min是最集中的,而微课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0min,学生便可在注意力最集中的时间段学习知识点。第二,内容少,主题强。因微课主要是针对某一主题内容或某个知识点而展开教学的,因此针对性较强,能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第三,易共享,可重复。学生可利用智能手机或智能移动终端随时随地在线观摩微课及其辅助资源,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反复对知识点进行回顾与记忆。

2基础护理学微课的设计

第一,教学主题的选择。于庆国等人[3]在研究微课的设计模式时认为微课的选题应遵循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原则,选题要精练,内容要明晰。微课的教学设计原则应以“精”和“微”为主要特点,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和最佳的方法向学习者准确表达出某个微小的知识点,并设计出相应的脚本。基础护理学则应需要根据课程大纲、教学目标等要求恰当地筛选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知识点为主题进行微课的开发与设计,但并不是所有知识点均可通过微课的形式展现出来,某些需要教师现场演示的、需要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一对一辅导的知识并不宜使用微课。第二,教学时长的把控。微课的教学时长安排为5~10min为宜,例如,在讲肌内注射这部分内容,臀大肌注射是重点,以往的操作视频和讲解时间较长,学生在观看教学视频时,难免会在观看后期注意力不集中,此内容讲解的重点和关键点在臀大肌注射的定位与操作手法,因此教师可把臀大肌的定位与注射手法分成两个微小的视频进行制作,每个微课视频中强调一个重难点内容,这样便可在学生高度集中注意力的时段内完成对知识点的学习。第三,教学语言的安排。教学语言要简明扼要,逻辑性强,易于理解,讲解过程要流畅紧凑。因微课的脚本需要提供给课程拍摄人员和后期制作人员,故脚本中的语言和案例较传统讲稿要更为严谨和科学。第四,教学过程的设计。微课的导入可以分为平铺直叙的开门见山型、悬念制造型、情境导入型等方式[4]。马兆丽等人将第三届全国职业院校教师微课大赛作品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情境导入型与悬念制造型的授课导入方式比平铺直叙的开门见山型导入方式更加受到学生的欢迎,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5]。故在基础护理学微课的设计时可引用情境导入,以便引起学生兴趣。例如,在讲述静脉输液的目的时,可导入汶川地震的情境图片或动态图:在废墟下等待救援的人伸出一只手臂,医务人员给予其静脉输液。这样的情境制造会激发学生思考:为什么要静脉输液呢?静脉输液到底能达到什么目的呢?进而达到教学目的。Mclellan[6]指出想要达到极佳的学习效果,应将知识置于特定情境中进行学习,而知识的情境多是由教师所创设的语言情境体现的,但是对于基础护理学中较为抽象的知识点,如臀大肌注射部位的选择、压疮的分期及临床表现等,这些知识点的核心仅通过教师的语言描述不能被形象地表达出来,学生理解起来也较费力,教师可以借助一些臀部模型、压疮模型、小动画、静态图片等帮助学生理解,抓住学生好奇心,吸引其注意力。例如,在讲授臀大肌注射部位的选取时,教师可在臀肌模型上进行定位,以静态图片的形式展示,再加入动画视频对“十字法”与“连线法”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对抽象知识点的理解形象化。教师可根据自己所教学生的特点、现有的教学资源等进行合理设计。因基础护理学是护理和助产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操作多、实用性强的特点,故技能部分微课内容的设计过程,除了要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点外,还需要鼓励学生实践动手操作,进而有效掌握其技能[7]。第五,微课视频的制作。流程如下:其一,恰当选题。其二,编写教案与制作课件。其三,教学实施与拍摄。其四,后期制作。其五,教学评价反思与反复修片。在视频的制作技术上,分为了单播式微课和交互式微课,单播式微课以视频播放为特点,交互式微课则以视频播放、交互反馈相结合为特点,同时加入了师生互动、教师对学习者学习效果的评价反馈环节。研究结果显示,交互式微课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优于单播式微课[8]。

3基础护理学微课的应用方式

课前,学生提前观看微课视频,预习所要学习的重难点,学会“知新”。课中,学生通过观看微课视频,进行重点知识的构建。丰富了课堂教学资源与教学方式。课后,帮助同学重新回顾课堂所讲内容,学会“温故”并自我总结。无论微课是以哪种形式应用于教学中,都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学生慢慢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满足学生的个性学习和共性学习。

4评价与修改

篇(10)

作者简介:王泽应(1956—),男,湖南祁东人,伦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从事伦理学基础理论和应用伦理学研究。

应用伦理学是我们时代伦理学飞速发展并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的突出标志,是一门一开始就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参与度空前、至今仍热度不减的伦理“显学”。它因应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实际道德问题而生,以解决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己任,具有面向道德生活实践,应对道德生活挑战,化解道德生活风险,以具体而实际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深化理论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并促进其发展的独特功能。作为与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相对而言的伦理学新兴学科,应用伦理学既是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应用于现实道德问题并在实践中验证和发展规范伦理学的实践伦理学学科,也是一门在理论准备不足时借用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理论,而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亦会形成自身基础理论,从而从多方面活化、提升和促进伦理学发展的应用性伦理学学科。应用伦理学有自己的基础理论问题,这些基础理论问题随着人们对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基本特征以及原则规范等的认识而不断深化,随着人们对应用伦理学功能、意义和社会作用的认识以及对具体应用伦理学分支学科研究的整合贯通而不断拓展,当然也随着人们对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等的关系的科学厘清和化分化合的关系论证而不断清晰。

一、应用伦理学何以于当代出现

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确实有置重道德实践和“化理论为德性”的内容、特点和功能,但是这种置重道德实践是包裹在道德形而上学的论证以及道德原则规范的建构之中的,是道德原则规范的社会化和个体化作用使然,因此,传统规范伦理学的道德实践大量地表现在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体道德修养的实际进行,以及道德评价如何展开等方面,它没有也很难有自己独特的问题域和学科化研究任务,这就决定了应用伦理学不可能在传统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内部产生。传统规范伦理学内部所包含的道德实践是传统道德的现实化努力和生活化实践,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新的道德问题所引发的应对和解决之道。

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本质上是现代道德生活的挑战特别是现代道德问题的井喷式爆发的需要使然,是伦理学自身发展特别是西方元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一味追求科学化、体系化发展而忽略道德实践问题的内在必然。

应用伦理学之所以在现代特别是当代孕育与产生、发展,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它是现代和当代道德生活之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的产物,是现代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之高速发展而问题不断涌现要求人们不得不去认识和谋求解决之道的产物。经济市场化、全球化以及经济转型升级导致的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问题特别是金融风险、经济危机、诚信缺失像潮水般涌来,不仅影响或制约着人们的经济生活,也逼迫人们去认识和应对。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产生了一系列全新的道德问题,如生命过程中的堕胎、器官移植与安乐死,基因克隆与人格尊严以及克隆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对待,核技术开发及其对人类整体生命的威胁,星球探测、外层空间占领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太空废弃物的处置,等等,在引发种种道德生活困惑、冲突的同时也急需人们想办法去破译其中的难题,寻找新的解决办法。工业化、市场化特别是物质主义的泛滥,享乐主义的滋长,消费主义的盛行,导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日趋紧张,也在惊醒人们的迷梦,使人们重新审度现代文明的发展弊端。文化的多元化引发价值冲突,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殖民主义甚嚣尘上,使得文化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难曲折,充满着诸多的挑战。现代道德生活所出现的系列问题和提出的种种挑战,如同斯芬克斯之谜“要么回答我的问题,要么被我吃掉”一样,人们实在谈不上多大的选择空间,确切地说是被强迫回答。这些全新的伦理道德挑战和道德难题,催逼着人们去认识并去寻求解决的路径和对策,而这在传统伦理学已有知识谱系中是很难找到完整或直接的解决方案的,只能依据新的条件、形势并从创新性的思维路径中去寻求新的解决,而且很难说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也许注定是边认识边解决,在认识中寻求解决,在寻求解决中提升和优化认识。应用伦理学最初的理论准备明显是不足的,如同一个即将做母亲的孕妇总是在听从医生或其他已为人母的妇人的经验中来获得自己的认识,并且必须通过产后自己哺育才能深化怎样做一个优秀母亲的个性体会,也才能谈得上总结并创造出自己的独特经验或理论。

应用伦理学之所以在现代特别是当代孕育与产生、发展,除了深刻的社会背景之外,也是与元伦理学的穷途末路和规范伦理学的现代复兴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西方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伦理学反思从单纯的理论构造、规范论证过渡到关注实践这样一种历史性的转变,是英美哲学家不满元伦理学研究路径和研究范式,试图另辟蹊径求索伦理学发展新路的一个直接后果。元伦理学从狭义上讲就是分析哲学在伦理学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研究某一行为、某一规则及规则的标准在道德上的善恶内蕴,而仅仅关注道德陈述的语言形式及道德词汇的意义,关注对道德概念与判断的内涵与逻辑的分析,以为这样就可以使伦理学成为一门严谨的科学。从摩尔等人开始的元伦理学,其主要特征就是强调对道德语言或语义逻辑的研究,旨在使伦理学科学化,忽视对现实道德问题的探讨,结果使其研究领域越来越狭窄。意在使伦理学科学化的研究出发点经过伦理学概念、判断和命题的分析导致了伦理学非科学的研究结论,直觉主义、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主义的相继宣说不断攻破科学主义的伦理学堡垒,不仅使伦理学陷入理论发展困境,更使得伦理学同社会生活的距离越来越远,成为少数学人玩弄的学术游戏,受到许多关心现实道德问题人士的批评。最早意识到元伦理学弊端并对元伦理学发起猛烈批评的是英国哲学家威廉姆斯(BernardWilliams),他倡导了一种所谓“反理论”的运动,宗旨就是反对一切以建构抽象的普遍原则为目的的道德理论,将伦理学从逻辑分析的陷阱里解救出来。哈贝马斯认为,西方元伦理学直觉主义混淆了“真实性”和“正当性”两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从个体独白的角度研究规范性陈述,它们都会导致道德上的怀疑主义。为了克服西方元伦理学这三个流派的缺陷,哈贝马斯一方面提出规范性陈述具有“类似真理性”的主张,另一方面通过在商谈中引入“普遍化原则”,说明规范陈述的非任意性和主体间性,并据此建构起一种“商谈伦理学”。

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应用伦理学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标志着英美哲学界开始把伦理视角转向现实的道德生活,应对现实生活的道德挑战,解决现实的道德问题成为伦理学家的共识和自觉追求。其后,黑尔于1972年出版的《道德哲学的应用》以及彼得·辛格1979年出版的《实践伦理学》推动了应用伦理学的形成。与此同时,各种由哲学家组成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或研究机构也纷纷成立,逐渐成为英美大学哲学系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新一代伦理学家终于不再封闭于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的象牙塔中,他们开始以直面现实的态度去思考、关注现实的道德争论,并在公共论坛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于是,一种反叛分析伦理学和注重现实道德生活问题研究与实践应对的伦理学出现了,此即是既不同于传统规范伦理学,亦不同于一般理论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

二、应用伦理学之应用涉及什么

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可以在“应用的”和“被应用”亦即“伦理学的应用”和“应用的伦理学”等路径中得到理解,有一个从借用、引用到创造性应用以及自主性应用的发展过程。依目前的认识而论,应用伦理学主要研究伦理道德在人类各个实践领域中的具体应用,这是属于应用伦理学理论自身还尚未建立起来的初级应用。当然,它不是一般的伦理学原理的简单延伸和套用,而是伦理学与各门具体科学相互交叉融合在应用中形成新的学科理论的过程。应用伦理学不同于理论伦理学的简单应用或单纯的理论伦理学原理的应用和推广,而是对现实的道德冲突、道德悖论或道德难题的深度研究和寻求科学解决的过程,它致力于解答人类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如何指导实践、解决实践问题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完善,研究如何使道德规范在现实的道德难题中发挥作用并得以创造性地发展。

1.“应用”什么?

应用伦理学是在分析伦理学陷入末路和规范伦理学当代复兴双重作用下的产物,体现了试图避免元伦理学困境和推进规范伦理学走向生活的双重努力。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实际上涉及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原点、理论来源和可资利用的资源问题。在应用伦理学自身尚未锻铸出可以自行应用的理论武器之前,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明显带有“拿来主义”或“借鸡生蛋”的性质,亦即对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理论的应用。其中,规范伦理学的目的论、义务论和德性论被人们认为是三种主要的应用理论。这种“拿来主义”或“借鸡生蛋”式的应用大体有体系性的应用和部分性的应用两种方式。以美国著名伦理学家蒂洛和罗尔斯等人的应用可谓体系性应用的代表。蒂洛的《伦理学与生活》开创了把人本主义伦理学理论体系应用于各个具体应用伦理领域的典范,系统论证了人本主义伦理学的生命价值、人道、公正诸原则在生命伦理学、企业伦理学、媒体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领域中的应用。罗尔斯《正义论》一书把契约主义伦理学应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人的目的—价值体系。部分的应用方式是一种就其具体情形而选择不同理论的应用方式,亦即不是把一种理论应用于一切情境或问题,而是根据不同的问题选择不同的理论,如在企业伦理学问题上应用普遍功利主义理论,在关怀伦理学问题上应用德性主义理论,在生命伦理学问题上应用人本主义或宗教伦理学的生命价值理论,在不同人群的权利问题上应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等等。部分应用理论模式优点在于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缺点在于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也许在未来的应用中将有体系与部分的综合创新论,亦即在坚持体系圆融性的同时凸显具体的应对性,实现或如中国古代哲学所言的“经权合一”、“常变结合”。甘绍平研究员在《应用伦理学的论证方式》中介绍了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和德性论等应用理论的优长偏弊,实质上主张一种综合兼顾的应用理论。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可以采取这种综合兼顾的理论,具体一点说需要在比较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德性论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过程中作创造性的整合与转化,亦即基础层面的功利主义,核心层面的义务论以及提升层面的德性论,如同分配方式一样,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三次分配注重德性特别是伦理关怀。或者说从功利主义出发引向义务论和德性论及关怀伦理,建构基于正义朝向仁义指向道义的价值系统。

这种“应用什么”的精神或理论武器在“武器的批判”和“批判的武器”双重检测与反思中获得不断发展的生机,完全有可能成为应用伦理学理论创新的源头活水,不仅提升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品质,还反过来为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提供理论营养,促进和拉动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的革故鼎新。真正的应用伦理学决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地应用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的基础上,而应该积极寻求在应用过程中的创新并形成应用伦理学自身的独特理论或综合性观点。“虽然应用伦理学借鉴了道德价值论、道德义务论和元伦理学的洞见,但从事应用伦理学这一任务并不仅仅在于理解现存伦理学理论的应用。毋宁说,它要试图发现目前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道德问题的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应用伦理学在应用传统规范伦理学理论和原则的同时也在修正、充实甚至创新着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它的形成和发展既源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又有不同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一些特点,它大大拓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与空间,并为规范伦理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养料。

2.“应用”于什么?

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本质上是在寻找和锻造理论,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则是在为这种理论寻找应用范围,确定应用对象,选定应用领域。涉及应用伦理学理论的适用性以及理论和领域的对接性等问题,亦如人们常说的“鞋子舒不舒服,只有穿鞋的人最有发言权”。一定的理论的生命力与价值只有同其适用的范围相适应,同其应用的领域相契合才能显现出来。应用伦理学的应用范围、领域和情境具有检测理论或原则的直接现实性,它也可以发现既有理论的不足或缺陷,也有可能修正、补充和完善理论,也有可能创新理论,这是一片待开垦的试验田,是一片需要理论并且有可能创造新理论的场域或领地,它使理论和实践处于互动的应用过程之中。研究对象则是各类具体而现实的道德问题,这些道德问题已经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产生了较大影响,要求理性的心灵去认识、揭示其中的奥秘(包括悖论与困惑,疑难与冲突)。研究范围涉及具体的研究领域,这是随着问题对人们道德生活的影响程度而不断变化或拓展的,也是随着理性的心灵之认识能力、认识水平而不断变化或拓展的。

迄今为止的应用伦理学家们大多将应用伦理学的“应用于什么”归结为三个方面:即同道德密切相关的行为实践、可以作伦理评价和审视的各种社会制度以及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发生的具有伦理意义的重特大事件。应用伦理学首先应用于同道德密切相关的行为实践,即具有伦理意义和道德价值的那些行为,包含了个体与群体的道德行为,广而言之,包含了那些具有善恶意义可以作善恶判断与评价的行为。其次应用于可以作伦理评价和审视的各种社会制度,诸如市场准入与监控制度、企业管理与决策制度、税收或财产转移制度、教育制度和医疗制度等。再次应用于某些具有伦理意义和道德价值的重特大事件。这些事件发生后每每产生一定的伦理学后果,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行为,并对人们的幸福生活或平静生活产生影响。

就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而论,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大体可以表现为四大关系领域,即人与自身关系领域,人与人关系领域,人与社会关系领域以及人与自然关系领域,涉及人如何处理同自身的关系问题,同他人的关系问题,同社会群体的关系问题,同自然万物的关系问题,处理这些关系所形成的是自我道德、人际道德、社会道德和自然道德。也有在四大领域之上再加上人与神关系领域,进而将宗教道德或神学道德也视为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的。将任何一种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应用于这几大关系领域,肯定都会产生一些独特而意想不到的问题,而“应用什么”和真的“应用于什么”也不可能是那么完全对接或恰到好处,除了二者有一个磨合或适应过程外,还涉及到“怎样应用”的问题。

3.怎样“应用”?

“怎样应用”涉及应用伦理学的方法论和操作系统问题,实质是怎样运用伦理学原理或原则去解决具体情景中的特殊道德问题。它涉及的实际上是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模式是什么。几十年来应用伦理学在此一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应用模式或方法:

工程模式。在西方应用伦理学中最流行的应用模式是所谓的“工程模式”,即直接应用伦理学原理、原则、观点于现实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或者说将理论伦理学的理论或规范伦理学的原则,按演绎法机械地应用到具体个别的道德生活事例,人们觉得工程师和应用科学家在按照这种模式应用知识,故“只要把自己表现成与其他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差不多的哲学专家,就能够为自己创造一种既熟悉又受到尊重的形象”。这种模式对于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事例或问题,有一定的效用或可行性。但是,它却被认为是一种“懒汉哲学”,对于复杂而棘手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丧失了应用伦理学所应有的创造性,故受到麦金泰尔等伦理学家的批评。

判例模式。这是我国学者曹刚等人鉴于工程模式的缺陷所提出的一种新的应用伦理学模式,是一种与应用伦理学经验主义学科特性相一致且能够体现其创造性的应用模式。所谓“判例模式”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先前的与现实的道德事实的比较权衡中来解决道德困境,做出道德决策的过程。这种应用模式把原有的道德原则看作是从处理一个个具体的道德困境的规则中抽象出来的东西,把目前道德困境的事实与先前道德困境的事实相比较,并探寻以往判例中的规则是否可以用来解决目前的道德难题或悖论。这种模式不固守既定的道德原理或原则,而是依据经验事实来检测原理或原则,使其在应对目前道德难题中获得新的发展。这种模式的依据是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不只是现有伦理学原理和道德原则的推演运用,它还试图通过对道德难题的解决来实现对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突破和超越。

“反思平衡”方法。这是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为调和抽象伦理学理论与具体道德生活情景的冲突而提出的方法。所谓“反思的平衡”是一种确定道德观念合理性的方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反思平衡”是一种通过反思实现道德原理与道德判断的整合过程,亦即在把道德判断与道德原理进行比较的同时,使二者趋于一致。“广义的反思平衡”是原初状态中公平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某些原则的过程。从总体上看,“广义的反思平衡”促进了“生活、伦理、科学三者之间的联合”,具有比“狭义的反思平衡”更大的现实合理性。“反思平衡”作为应用伦理学一种应用模式,类似于中国古代经权、常变之间的兼顾结合,它既反对过分强调伦理学原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又反对过分强调道德生活情景的具体性和相对性,追求或向往的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道德生活情景的平衡兼顾。

此外,价值评估的方法,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也是应用伦理学“怎样应用”所常用的方法。

由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于什么,怎样应用三大板块可以清晰地发现,应用伦理学如同传统伦理学一样也有自己的理论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我们可以称之为应用的理论伦理学,应用的规范伦理学和应用的实践伦理学。目前,应用伦理学在经历了早期的兴奋和喜悦之后已进入到成长时的烦恼(或者可以称之为青春的躁动),缺乏的是同实际结合的理性考虑,因此,应用的理论伦理学和应用的规范伦理学研究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应用伦理学走向成熟必须具有的一种精神禀赋和内在潜质。

三、应用伦理学是怎样的一门伦理学科

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基本特征也是应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相当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应用伦理学既是一组学科群,又是伦理学学科体系中与元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相提并论的一门新兴学科。就前者而言,应用伦理学是在当代社会各种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的促动下,由哲学、伦理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相互渗透、融合而形成的一组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群,可区分为理论的应用伦理学、部门的应用伦理学或分支的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史学(含实践史和思想史)以及作为方法技术的应用伦理学等。这一学科群目前不仅有五个学科交叉而成的学科如经济伦理学、法律伦理学、教育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而且已经有六个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学科,如行政管理伦理学、教育经济伦理学、网络传媒伦理学、生物医学伦理学、生态经济伦理学、教育技术伦理学等。当然,作为学科群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并不是很多学科的简单堆积和机械组合,它有自己交叉融合的必要性、必然性和现实性,只有那种存在着大量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的学科,又没有办法实现自身的突破迫切需要相关学科理论支撑,同时还能支撑相关学科的学科才有可能在相互需要的基础上大体上很好地交叉融合并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伦理学分支学科。就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知识体系中与元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相提并论的学科,它代表着伦理学理论向实际道德领域和问题的生活化和应用化,应用伦理学恢复了实践的概念在伦理学讨论中的应有地位,它使伦理学的讨论从关注一般道德原则规范转向实际的道德问题,从关注抽象理论的建构与追思转向关注现实的道德价值之发挥和对人们道德生活的改造提升方面,它推动伦理学克服满足于一般性的表达而不考虑是否可以应用的偏弊,凸显了“实践理性”和“化理论为德性”的功能。应用伦理学彰显了伦理学学科的生命力、创造力与活力,使其魅力四射,并成功地作用于现当代人们的道德生活和文明架构。应用伦理学不仅是沟通理论伦理学与人类现实道德生活的桥梁,而且是伦理学研究的必要而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动理论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丰富、发展、更新的动力和源泉。

与理论伦理学注重理论论证和学理分析不同,应用伦理学注重理论和学理的实际应用。二者的研究对象、研究主旨和研究重点均有实质的不同。理论伦理学从总体上根本上研究道德一般或抽象道德,或者说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包含人类道德生活的本源、实质、功能、规律等,旨在回答“人为什么应当讲道德”以及道德是如何起源的,又是如何发展的,道德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人类的道德生活有没有规律性,如果有,又是什么等问题,而很少关注道德如何发挥自身的作用,以及现实的道德建设等问题。应用伦理学则是理论伦理学的一种应用研究,研究的道德是一般道德的实际化、具体化、生活化,即如何让抽象的道德走向实际的道德生活并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道德是实际道德生活中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道德问题。理论伦理学也要研究道德问题,但是这种道德问题也许是思维中或研究中存在的道德问题,而不常是实际道德生活中存在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应用伦理学的问题一般来说并不是思维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而是实际存在的问题,是跟人们的生活与行为密切相关的不可回避、不能不解决的问题。如果说理论伦理学的问题具有抽象性、玄远性和终极性,那么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则具有客观性、现实性和具体性,是人类生活必须面对必须去实际应对的问题。

与规范伦理学注重原则制定、规范确证和道德秩序建构不同,应用伦理学更关注的是原则如何适应具体境况,如何实际发挥作用。如果说规范伦理学致力于确立人类生活的一般价值原则、基本行为准则,致力于构建人类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而应用伦理学则基于这些原则和基本准则确立不同领域的具体价值原则和不同类型人群的具体行为准则,并将其同具体的道德行为实践以及现代的道德生活难题联系起来。与规范伦理学讨论关注人们的道德生活方式及其道德态度、情感、愿望不同,应用伦理学更注意研究实际的道德生活境遇、道德需要和道德效益。应用伦理学看重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的实际应用,并在实际应用中发现既有道德原则规范的优长缺失,作出实际的修正或补充,有的时候还是一种新的创造。

篇(11)

1.可靠性和相关性的选择。可靠性是说依据客观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相关性是说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所使用,对其经济决策有用。相关性是以可靠性为前提,没有可靠性,相关性也会大打折扣。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处理,只需简单遵循准则规定,将研发支出计入损益或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需要依赖财务人员的主观人为的判断。而有条件资本化这种情形之下,首先是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其次,研究阶段费用化,开发阶段满足五个条件(如完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者出售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才准予资本化。对于前者和后者,都参与人为的主观性,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同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如果和利润操纵联系起来,就增大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或全部资本化处理显然比有条件资本化处理更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前者的处理方法和标准是一致的,不同企业的信息具有可比性。有条件资本化伴随着不同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也加大了盈余管理的空间的可能性。人为主观性的参与无疑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经验证明可靠性的提高往往伴随着相关性的弱化。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科技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研发支出的投入,研发成功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进一步加大了研发投入。相应的研发支出也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支出。虽然研发成功与否带有不确定性,但也不能忽视在高新企业给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一不争的事实。当研发活动成功时,就形成了企业拥有的一种可计量的资源,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将其资本化。否则企业资产负债表并不能真实反映财务状况,给外部使用者的信息的相关性就较弱,不利于外部决策者做出合理的判断。采用有条件资本化的方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实务操作中的主观性又大大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失去可靠性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性也无价值可言,甚至还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误导。

2.谨慎性与配比原则的选择。谨慎性原则是面对风险,应保持谨慎态度,不得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配比原则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企业所获得的净损益。全部费用化是考虑到研发活动结果及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当然按照稳健的原则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或者是收益,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费用反映出来。这种做法考虑到风险性,对保护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但是没有考虑研发活动有可能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全部资本化能够将未来获得的收益与后续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按年限进行摊销的费用进行匹配,研发活动是为将来的收益发生的,而这一收益在多个会计期间呈现出来。全部资本化符合配比原则,但是没有考虑研发支出的风险性的大小。鉴于这两方法的缺点,有条件资本化处理方法既考虑了谨慎性也考虑了配比原则。在研究阶段费用化考虑了研究结果不确定的风险性,开发阶段符合条件的资本化满足了将前期的费用和后期的收入进行合理匹配,正确的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上述三种方法的偏重和缺点如下表2所示。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