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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8-27 11: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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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论文

篇(1)

2008年5月1日,杭州湾跨海大桥正式开通,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梅山岛保税港区也已被国务院批准成立,进入建设阶段,这对宁波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笔者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接触过许多来宁波开发区投资的外商,通过与他们交流,了解了外商投资决策的程序和影响决策的因素,认识到外商在投资过程中,对物流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加深了对物流的理解,笔者认为在当前企业成本上升、美元持续贬值的经营环境下,只有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才可能增加企业竞争力,提高利润。本文拟结合宁波市招商引资重地——北仑区的实际情况谈谈加快企业物流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的途径。

一、物流是第三利润源泉

1.物流的概念

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一词源于国外,最早出现于美国,1915年阿奇·萧在《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就提到物流一词,并指出“物流是与创造需求不同的一个问题”。现在欧美国家把物流称作Logistics的多于称作PhysicalDistribution的。Logistics包含生产领域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搬运与厂内物流和流通过程中的物流或销售物流即PhysicalDistribution,可见其外延更为广泛。物流可以定义为“是指物质实体从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物理移动,它由一系列创造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经济活动组成,包括运输、保管、配送、包装、装卸、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基本活动,是这些活动的统一”。

2.企业物流

物流的分类方法包括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社会物流和企业物流及国际物流和区域物流等。

企业物流是从企业角度上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可以区分为以下具体的物流活动:

(1)企业生产物流:企业生产物流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的物流活动,实际上已构成了生产工艺过程的一部分。企业生产过程的物流大体为:原料、零部件、燃料等辅助材料从企业仓库或企业的“门口”开始,进入到生产线的开始端,再进一步随生产加工过程一个一个环节地流,在流的过程中,本身被加工,同时产生一些废料、余料,直到生产加工终结,再流至产成品仓库,便终结了企业生产物流过程。

(2)企业供应物流

企业为保证本身生产的节奏,不断组织原材料、零部件、燃料、辅助材料供应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活动对企业生产的正常、高效进行起着重大作用。

(3)企业销售物流

企业销售物流是企业为保证本身的经营效益,不断进行销售活动,将产品所有权转给顾客的物流活动。

(4)企业废弃物回收物流

企业在生产、供应、销售的活动中总会产生各种边角余料和废料,这些东西的回收是需要伴随物流活动的,回收物品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整个生产环境,甚至影响产品质量,也会占用很大空间,造成浪费。

3.物流是“第三利润泉”

我们曾接触过这样一个项目,计划把位于加拿大和美国交界的阿拉斯加冰川水通过30万吨散装货轮运到中国,通过管道分装,再通过装瓶灌装送至市场。这个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就是物流,可以说,物流成本对这个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许多投资项目能否在中国成功落户与这个例子一样,关键取决于物流效率。在今天的国际工商业界,降低物流供应链的成本已经成为经营管理的首选重点。物流领域已成为继降低资源(人工和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及通过扩大市场销售获取更多利润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

二、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我国物流业近几年有了较快发展,许多企业也对物流管理有了一些认识,但通过对北仑区内的内、外资企业的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导入准时制生产方式,物流效率较高,对物流理念的理解比较深入,在仓库设置、物品存放、运输等各环节,都有具体设计规划、标识,实施也比较到位。而一些民营企业与这些外资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面在下面几个方面:

1.物流理念认识不足

企业经营者,重生产轻管理、重工艺轻物流,对现代物流对新经济时代中企业生产营销的巨大支撑作用和“第三利润源泉”的潜在能力缺乏应有的认识,墨守成规,缺乏物流革新精神。

2.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企业的计划、采购、供应、存储、运输等物流活动分属于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和各物流环节因没有统一管理,只对上级负责、容易强调部门利益而没有全局观念。

3.物料储放、运输混乱

企业总体布局一般没有进行物流的规划设计,企业现有的总体或局部的物流格局不清晰,物料流混乱,物料流转时间长,交货周期长,空间浪费大。

4.物流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效率低

采购信息、供货信息、供货质量信息、库存中各种物资的历史分布等物流的基础数据没进行很好的归纳整理;没有利用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目视管理方法进行信息共享,信息网络没建立。

5.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

技术装备落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

6.物流成本方面管理滞后

相关物流系统一般没有采取总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模糊,分部门核算时总成本不清,各种物资、人员、设备设施和时间效率的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没有采用先进的物流比较成本。

三、如何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可以说我国的企业现在都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为即使在国内,也有众多外资企业同我们竞争。如果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降低物流总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物流管理的定义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

物流管理的内容包括:

(1)对物流活动诸要素的管理,包括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2)对物流系统诸要素的管理,即对其中人、财、物、设备、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的管理;

(3)对物流活动中具体职能的管理,主要包括物流计划、质量、技术、经济等职能的管理等。

2.物流系统化

物流系统就是指在企业活动中的各种物流功能,随着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而发生,使物的流通效率提高的系统。这种系统大致可由作业系统和信息系统两个系统组成。

(1)作业系统就是在运输、保管、配送、装卸、包装等作业中,引入各种技术,以求自动化和效率化,同时,使各功能之间能完满地联接起来的系统。

(2)信息系统也称物流信息系统,在企业活动中和其他的功能——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使从定货到发货的信息活动更完满化,从而提高物流作业系统的效率。

3.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具体对策

(1)建立企业物流成本构成模式与物流管理会计制度

在很多企业中,物流成本在企业销售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企业物流总成本是企业产品在实物运作过程中,如包装、装卸、储存、流通加工、物流信息处理等各个环节所支出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和。企业要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全面、正确的把握包括企业内外发生的所有物流成本在内的企业整体物流成本,以企业整体成本为对象削减物流成本,建立企业物流成本的构成模式,从原来财务成本费用中剥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能准确判断和计算企业现有物流成本及其构成情况。分析和比较物流成本与制造成本,物流费用与其他费用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物流管理会计制度,使物流成本管理与财务会计在系统上联结起来,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分领域全面清理物流系统的资源配置,建立物流成本数据库,建立物流成本科学的比较依据。

(2)在企业内部,充分利用7S、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手法,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物流速度越快,所需流动资金越少,同时,尽可能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约物流时间,尽可能直运输、减少物资集中和分散运输的次数,实现效率化的配送,从而加快企业物流速度,降低企业物流总成本。

(3)在企业外部,与上、下游企业配合,构建一体化物流战略

企业要努力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合作形成一体化供应链。实现由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组成的供应链的整体化和系统化,构筑一体化物流战略,使整个供应链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和供应链成本。

(4)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或成立物流子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欧美国家采用较多的是物流的外包,或称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它是利用企业外部的分销公司、储运公司或第三方货运人执行本企业的物流管理或产品分销职能的全部或部分。其范围可以是对传统运输或仓储服务的有限的简单购买,或者是广泛的,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管理的复杂的合同。

除了通过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削减物流成本外,建立企业物流子公司也是货主企业控制物流费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物流业务仍然处于货主企业的总体控制之下,与此同时,通过子公司的独立经营,来实现物流成本的下降。成立物流子公司后,一方面由于物流子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因而在内部费用管理上会更有效,可以更好地消除设施、设备的重复投资、人员费用过大等现象,遏制物流成本上升的一些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从各经营公司来说,物流作业全部外包给物流子公司,物流费用支出将能在财务报表上明确地表示出来,进而有利于促进各经营公司销售上的成本效益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在北仑区的一些大型石化、钢铁企业,已经采取第三方物流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如何更好地通过招商工作提高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引进高水平的物流企业,促进北仑区物流企业发展

宁波市北仑区“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奋斗目标:把北仑区域建设成为长三角南翼的国际航运中心和服务全省、辐射华东的区域性港口物流中心;2006年2月,宁波市“十一五”规划再次确定,北仑临港产业区是宁波市临港大工业基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石化、能源、钢铁等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拥有天然深水良港的北仑区,区位优越,港口集疏运网络正在逐步建成,发展港口物流产业的条件得天独厚,世界港口发展的经验证明,要成为国际航运中心,首先要成为区域物流中心。因此,在今后招商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知名物流公司的宣传,吸引这些高水平物流公司来北仑区投资。由世界500强企业马士基集团投资的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去年上半年落户北仑,该项目现已投产年可处理25万TEU。

篇(2)

关键词 外汇收支情况表 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

一、外汇收支情况表总体说明

众所周知,我国是资本管制国家,资本管制要求系统监测宏观外汇风险,并适时采取调控和管制措施减少外汇风险。我国已加入WTO,外汇收支流量和规模将进一步加大,面临的涉外经济风险也将相应增加。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不能充分披露企业面临企业的个体外汇风险,不仅企业管理者、投资者无法正确评估企业价值,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外汇风险也无从测算。为防范涉外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我国利用外资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必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核工作,准确合理的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一样同为权责发生制。该表以资产负债表的样式来揭示外币资金的流动,其本质为外汇的现金流量表。它所披露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年检年度为止所有外汇交易的余额数。外汇收支情况表它的借方表示:货物或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二、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财务数据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

其实外汇收支表的每一项内容可以看作为一个会计科目使用,采用复式记账的方法来记录。现在我们简述一下各科目的使用与会计处理的异同之处。

1.收到境外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会计分录涉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科目,而在外汇表中涉及资产外汇货币资本金―资本金账户存款和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对于资本溢价部分也计入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项下。

2.销售商品收到货款或享有应收债权时:会计分录涉及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相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外汇表中计入外汇货币资金-经常项目账户存款(应收外汇账款)和经常项目差额。外汇表中的只用经常项目差额。

3.收到银行存款利息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外汇报表涉及科目为外汇货币资金和经常项目差额。

4.用外币支付境外差旅费;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和银行存款―外币账户,外汇报表中涉及经常项目差额和外汇货币资金。

5.购买物资已支付价款:会计科目:物资采购和银行存款,外汇表中涉及科目经常项目差额和外汇货币资金。

6.支付外籍人员工资: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和银行存款,外汇表中涉及科目如果是用外币资金支付所用科目为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和外汇货币资金;若是用人民币支付涉及科目为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和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

7.购买固定资产或其他物资已付款: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外汇表中涉及科目:经常性项目差额,外币货币资金(应付外汇账款)。

8.外方投资中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或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汇表中分为境外投资与境内外汇投资两类针对境外投资则涉及表中境外投资与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如是境内外汇投资则需用到境内外汇投资项。

9.实际支付给外方投资现金股利:会计科目:应付股利和银行存款,外汇表中涉及科目应付外汇股利和外汇货币资金。

10.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境内)外汇借款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和长期借款,外汇表中科目为外汇货币资金――外债账户存款和境外借款(境内外汇借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等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和实收资本而外汇表科目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和实收境外资本。

12.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境外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投资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实收资本,外汇表涉及科目: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或是无形资产和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

13.外商投资企业以机械设备、无形资产收回境外投资会计科目为: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或投资收益)外汇表中涉及项目: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和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或是应收外汇股利)。

14.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方股东会计科目实收资本――中方和实收资本――外方,外汇表中项目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和实收境外资本。

以上14笔比较分录涉及企业大部分的业务往来,对在日常的工作中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本论文只是浅论了一下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需各界同仁把握好各科目的准确定义及原则,灵活掌握,以便顺利通过每年的联合年检工作。

篇(3)

关键词:跨国公司;前向联系;技术溢出

一、问题的提出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或外部渠道向东道国本土企业转移技术。例如,可以向其子公司转让技术、专门知识与技能;也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向他国本土企业转让技术与管理经验。除了以上直接联系外,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的技术水平还存在间接的联系,即还存在着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其中前向联系是跨国公司向东道国本土企业发生技术溢出的重要渠道。

前向联系中的跨国公司是东道国本土企业技术能力提升的外部知识源。本土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建立的各种前向联系也成为其进行技术学习的主要途径之一。本土企业如何有效地吸收前向联系中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强化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对珠海外商投资企业的问卷调查,总结其技术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与前向联系

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的理论基础源于跨国公司的形成与发展理论。Hymer(1976)指出,FDI的主要动机是跨国公司为了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控制生产和市场营销,以便充分利用其专有的知识和技能资产。Hymer的论述表明,创建跨国公司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拥有专有知识和技能的所有权优势,否则跨国公司无法在与东道国本土企业的竞争中取胜,因为本土企业往往具有市场环境、消费者行为以及商业经验等方面的知识优势。然而,在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的频繁接触中,跨国公司的专有知识和技能可能不通过市场交易就转移到东道国的本土企业中,即发生技术溢出效应。一般认为发生技术溢出效应的渠道有示范和模仿、竞争、人力资本流动以及联系等。

跨国公司通常拥有技术或信息上的优势,当其子公司与本土的供应商或客户发生联系时,本土企业就有可能从跨国公司子公司先进的产品、工序技术或市场知识中“免费搭车”,于是就发生了溢出效应。即使跨国公司子公司会向本土供应商或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攫取本土厂商从中获得生产率进步带来的全部利益。这类溢出渠道按照溢出的对象可分为后向联系的技术溢出和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两种。

所谓前向联系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本土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关系长期形成的一种供应方面的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跨国公司作为供应商向本土企业或消费者提品或服务。通过这种契约关系形成的关联,对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因为通过这种关联,大量的知识、技术、管理经验从外国子公司转移到本土企业。

与后向联系相比,有关前向联系的实证分析要少得多。Aitken&Harrison(1991)认为,来自前向联系的溢出在大多数行业都很重要。事实上,与跨国公司的前向联系比后向联系对本土企业更有益处,因为前向联系有助于尽快形成本土的生产体系,开发其制成品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的国际扩散还会引起另一种层次的前向联系。如资本内含型技术的国际扩散,如果只是从产业联系的角度来衡量,起码促进了技术引进国本土有关技术设备维修业务的发展;如果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分析,还可能促进本土R&D产业的进步。

以下部分将对珠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以把握其基于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基于前向联系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分析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的问卷调查

根据文献研究、推导和演绎,本文就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渠道设计了调查问卷,并以相对平实、易于理解的语句分别表达出来。2006年11月共向182家珠海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了问卷。回收61份,其中有效问卷5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30.8%。

(一)样本企业的特征

在回收的56份有效问卷中,除了选择“其他”选项的12家企业外,产业分布排在第一位的是电子产业,共有11家企业,占总数的18.6%,第二位的是家用电器产业,共有9家企业,占总数的15.3%,第三位是纺织服装产业,共有6家企业,占总数的10.2%。第四位的是机械和轻工业,分别有4家企业选择,占总数的6.8%。总体来说,产业分布较分散。

样本企业的投资方式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共有36家企业,占回答企业总数的65.5%,中外合资企业有19家,占回答企业总数的34.5%。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中外合作形式。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资股权政策的放开,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外商在华经营经验的积累,外商独资企业成为跨国公司进入珠海的首选方式,这一结果与杨学军(2004)结论相同。

样本企业的来源国家(或地区)以欧美、日本企业为主,共有26家,占样本总数的58.5%,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港澳台投资企业,这与珠海毗邻港澳有直接关系。

(二)本土销售水平

样本调查显示,中国市场对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有45.5%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了50%以上的产品,其中,有16.4%的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了75%以上的产品。有45.4%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少于它们产品四分之一。外商在中国市场产品销售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本土销售情况分析表明: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出口导向的倾向。文献研究显示市场进入和技术转移能力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一倾向显示通过技术转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一些以国内市场为目标的外商企业开始转向国际市场。

第二,大多数外商在珠海投资项目是下游产品生产。样本中,53.7%的企业属于相对容易转变为本土销售的组装或最终消费品生产。

对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与企业状态特征关系调查分析显示:

外商独资企业更加倾向于产品出口,有50%的企业本土销售不到25%,而中外合资企业这仅有36.8%的企业本土销售不到25%。这与Hoyle(1990)的分析结论即合资企业的技术水平——足以吸引本土的消费者,但是没有高到足以进入世界市场上去竞争,大致相吻合。

企业的设立方式与本土销售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表现为:嫁接企业对本土市场的依靠程度较高,有62.5%的样本企业显示其产品本土销售比例超过50%;而非嫁接企业具有比较高的国际市场导向,有58.4%的样本企业显示其产品国际市场销售比例超过50%。分析表明,外商选择嫁接方式设立合资企业的主要动机在于合作伙伴的国内市场网络,以合资形式组建的非嫁接企业的主要动机在于外方的国际市场网络。

投资者的区域来源在本土销售状况有一定的差异。港澳台企业和日资企业表现出较强的国际市场倾向。样本中,有58.9%的港澳台企业,有53.3%的日资企业,有44.4%的欧美企业将50%以上产品销往中国以外的市场。这与Frank(1980)的西方投资表现出高的国内渗透而日本人的投资或多或少地像重建一个工场的结论有相似之处。

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土销售对本土企业产生了前向联系技术溢出效应。其效应水平与其在本土销售的目标市场和方式,即买方是本土消费者还是本土企业,有较大关联。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一半(53.7%)的样本企业的产品为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只有7.4%的样本企业将本土企业列为目标市场,与其产生直接的前向联系。样本中,有33.3%的企业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列为其目标市场。这种类型的本土销售有两种情况:一是成立时就以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目标,其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为其供应配套;另一个是成立之后目标市场从本土公司转为外商企业。以上数据说明本土销售对提高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还很有限。

(三)本土销售的效果

无论本土的买方是消费者还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的主要作用,在经济学意义下被广泛定义为进口替代。但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实现的技术扩散作用在这两种类型的买方之间是不同的。

本土买方是企业时,通过前向联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扩散能从两个层次上观察到。第一个层次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对本土企业作用效果得到反映。样本调查数据表明,83.3%的样本企业都认为他们提供的产品帮助本土买方提高它们产品的质量。第二层次的技术扩散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活动密切相连。这些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本土买方的售后服务和员工培训,主要是在高科技项目中,尤其是电子行业,因为本土买方对这类产品不熟悉。其过程通常伴随着产品功能展示与操作技巧传授,这将加速本土买方对特定新技术发展过程的熟悉;另一类通常在传统行业的生产领域。这些行业的激烈竞争迫使外商企业提供更多技术信息以保证本土买方提交他们的订单。同时,本土买方企业通过向其先前的供应商展示外商企业提供的样品,也将激励这些供应商提高其产品性能、质量和服务。调查显示有64%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本土买方提供了售后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指导,这是主要的溢出途径。另外有12%的企业向其本土买方提供了产品技术信息。

当本土买方是消费者时,本土销售对提高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非常微小。但也有两个层次的信息流产生。第一层次是由于消费者市场中高质量产品的增加,从而通过产品的展示产生了技术溢出。调查显示有55.2%的企业提供了售前产品功能展示。第二层次的技术扩散有两种途径。第一是营销管理示范。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数都是自己销售产品而不是通过本土的分销网络。除此之外,由于利益保护,中国市场的地方化趋势比较明显,在不同的地区外商企业要重复他们的市场活动。这些因素使得本土公司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外商企业的销售技巧。调查显示,有72.4%的企业提供了售后服务。另一种途径是消费者教育。对本土销售目标市场进一步分析显示,大多数以国内消费者市场导向的外商企业产品为其市场的高端产品。在他们的本土销售中,由于其产品相对高的技术含量,消费者教育经常发生。这种教育不仅在传统的售后服务中发生,而且通过采购前的消费者培训发生。通过这一过程,还没有真正采购时一些技术知识就能被扩散。结果是,消费者变得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有识别力。这一结果的反面是迫使本土企业提高他们的产品标准。调查显示,有66.7%的企业认为其在本土销售消费品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识别力,另有51.9%的企业认为刺激了同类其他企业产品的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状况反映了其与中国本土企业前向联系与影响。调查表明,尽管有45.5%的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土销售了一半以上的产品。但由于其大部分产品为最终消费品。因此,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前向联系很弱,只有7.4%的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发生了紧密的前向联系。这表明,通过前向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土企业的技术溢出体现为一种间接性为主导的方式,其主要的渠道是知识运用、消费者教育和市场演示。

经验研究证实,技术溢出的增加是与本土企业吸纳能力相联系的。如果国内吸纳能力不足,就不能形成联系效应。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则它与本土企业建立前向联系的难度也就越大。如果本土企业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不能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很难形成彼此间的配套合作关系。因此,本土企业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对技术的溢出效应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引进技术能否在所处的环境中尽快产生溢出效应,还要看国内企业的技术能力,看它是否能迅速地模仿、消化、吸收,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形成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促使跨国公司转让更先进的技术,从而造成新一轮的技术溢出。

篇(4)

一、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作为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成了最大的看点。2011年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3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是亏损的。这与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有很大关系。转让定价是造成这一损失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中国经济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国门,在国内投资、享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益处。在国内投资就会涉及到转让定价问题.企业只有把转计定价策略与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弄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原理,有利于找准在我国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逃避我国税收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为完善我国税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使我国企业经营和国家税收获得同步增长。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我国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经济和管理理论分析,探讨其转移利润的途径和会产生的经济效应,实现对跨国公司理论的拓展和对税收管理理论的拓展。

二、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分析

(一)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它们在中国普遍实行转移定价做法。

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避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其表现之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仍然很高。据国家税务总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清缴统计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亏损面平均达40%,1994年度亏损面平均为63.28%,1995年度亏损面平均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亏损面达到65%-70%,2001年度亏损面平均达到60%,以2000年度为例,如果按外商投资企业自报的1200-1500亿元亏损,三分之二虚亏实盈的话,以平均24%税率计算,税收损失约192-240亿元左右,加上未参加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避税。税收损失约为300亿元左右,大约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让定价的影响

1、中方合资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动用转移价格,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于是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定价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例如,医药行业的“三资企业”每年要花大量外汇进口原料药,即便国内已有生产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药。

三、我国对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概况

1、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 号),推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别是2009年2月出台的特别纳税法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在实施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的基础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资源,优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种征管手段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节约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国还建立、规范了重点税源监控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增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1、强调可比性的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运用困难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基本上采纳了转让定价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则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可比性的运用存在很大的困难。

可比性分析是转让定价调整中最关键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它贯穿着转让定价调整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在难于寻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况下,只能在初步的职能分析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基本类似公司的类似交易的利润因素,如直接比较其“销售毛利润率”等指标,按同等水平类推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原则的。

2、新形式的出现给转让定价征管带来挑战

无形资产、服务、成本分摊协议等新的转让定价形式是各国税务部门所面临的征管挑战。中国虽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对成本分摊协议以及无形资产、服务等存在很多的困难。

3、行业差异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查的难度

由于转让定价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税务人员在面临不同的转让定价案件时面临难题。如何获取不同行业的信息,如何对不同的行业采取有差别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转让定价的征管中涉及尚浅的领域。

4、征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专业人员一直就较为缺乏。

(三)关于我国对在华跨国企业转让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转移价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转移价格税制,从表面上看,我国转移定价管理在理论上和具体做法上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则,并规定了一套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我国转移定价规则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因此,完善转移价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现有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参照国际惯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2)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

2、针对无形资产、服务等新形式的转让定价征管建议

(1)明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同样适用“正常交易的原则”及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优先使用“交易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2)制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可比性分析具体的内容,包括各种经济因素、对无形资产的保护、风险的承担、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评估等。

(3)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规定调整的比例和时效,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细化转让定价的分行业管理

由于不同行业在商品和服务特征、无形资产比重、价值链体现等方面呈现不同的特征,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转让定价征管,是转让定价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1)定期对转让定价的重点行业进行调整。目前,应该重点对外商直接投资集中的制造业,尤其是制药业、汽车业、计算机及软件制造业、零售业予以关注。

(2)加强对新兴转让定价敏感行业的研究,如金融业、电子商务等,紧跟国际税收的最新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转让定价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这些尚未形成国际规则的新领域,提出符合中国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质的税收队伍,确保法规执行富有成效

(1)培训现有人员,提高税收征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2)配备国际税务专家作为顾问人员,增强税收人员分析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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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原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以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②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③国民待遇制度的使用呈全球化趋势。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外国投资者。②关于投资的资产,即外国资本。③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即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

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迄今为止,我国外资的国民待遇仍然是不够的,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及WTO的协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

(一)“超国民待遇”

为吸引外资,中国从80年代起,对某些国际投资甚至采取了“超国民待遇”的态度,这在一定时期的确大大改善了中国资本不足的现状,为中国的长期经济高速发展贡献了力量。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企业税收方面:虽然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上“内外合一”,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减免较多,而且享有利润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所以其实际税负比内资还是低得多。

2.外汇管理与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也享有一定的优惠。按当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持有所创外汇而不必卖给中国银行,并且还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在外汇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调剂中心自由选择进行买卖外汇。

3.经营管理方面:我国外资法赋予外资企业在生产、采购、销售、人事、资金、物质、进出口等各方面享有生产经营自。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内资企业很难充分享有这些优惠。此外,外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使用、用工费用等方面也享有优惠待遇。

(二)“次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种种优惠的同时,又受到较多限制,即通常所说的“次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出口业绩和销售要求上:尽管目前我国外资法经过修改,基本上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方面的强制性具体要求,但仍有一些出口引诱方面的规定。

2.在企业设立条件与要求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的限制性条件要比比境内企业规定的条件要多。

3.在服务收费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购买的物料或为其提供的公共设施,其收费一般应与内资企业相同,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常常有悖于此。上述“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并存的现象,构成了对国民待遇的双重违反。

三、完善中国国民待遇制度的若干思路

(一)调整并理顺内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统一内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

首先有利于国内不同投资主体享有平等的待遇标准和公平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在公平的法律及政策环境中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其次是有利于给外资国民待遇的适用提供统一的参照和具体的标准,为制定外资国民待遇的标准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平台;另外还有利于落实和贯彻我国入世所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透明度的承诺。

(二)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待遇标准,取消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

外资待遇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导。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应成为我国外资立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国民待遇标准,这样一来,一方面是在统一适用的国民待遇标准规定下,外资能公平、有序地进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资进入的非法投机倾向,更有利于贯彻外资进入的透明度原则,另一方面是取消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这种待遇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统一税收立法,实行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做法就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使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一的平台上公平地竞争,这在国内资企业普遍竞争力较弱的情况下更有突出的意义。

(三)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WTO和双边投资协定及国家外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外资待遇规定

国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应当受到WTO所有规则的约束,并受制于我国在贸易、服务和投资等市场准人及其待遇上所作的让步和承诺。这些规则和义务不仅适用于中国中央政府,而且对省市级地方政府也同样适用,因此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中与WTO及双边投资协定不一致的规定既是我国入世的承诺,也是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举措和法律安排。同时还应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我国外资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的外资待遇规定,使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安排能够协调一致,相互补充。

四、结束语

整体而言,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国民待遇还主要是条约规范,而非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简言之,每个条约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相关的缔约国。但从长远看,在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国民待遇的推行是有强大动力的。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努力顺应这一趋势。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和本国的经济实力,渐进地实现外资国民待遇;同时高度重视国际立法的效力和影响,一方面警惕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权的滥用,另一方面灵活利用条约的例外条款维护本国经济。

参考文献:

[1]徐崇利.试论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标准的问题[J].国际经济法论丛,1998,(5).

[2]叶兴平.北关自由贾易协定的投资规则及其对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J].国际经济法论丛,2002,(10).

篇(6)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对这些新规定,学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授权资本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是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并行。笔者认为上述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属性定位的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强调一次发行与一次认购,在缴纳时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不授权董事会发行。而折中资本制的特点则是资本的发行与认购是分次进行的,也就是说允许第一次只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设立人只需认购部分资本,其他部分发行与认购可在公司成立以后进行,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授权董事会发行,对董事会发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资本制与折中授权资本制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看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一次还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权董事会发行。至于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不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从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来看,比较符合法定资本制的特点。因而,从整体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不是折中资本制,仍为法定资本制,是分期缴纳与全额缴纳相结合的法定资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缴纳出资方面有所放松。

    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统一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 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 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 企业设立不以资本实缴为前提的,而且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缴付,不要求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对这些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是折中资本制,也有些学者认为是法定资本制。笔者同意是法定资本制的理解,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缴纳的宽松的法定资本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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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下FDI呈现的新特点及其原因

(一)新时期下FDI呈现的新特点

1.行业结构出现重大调整

不少制造业的 跨国公司 认为中国已经奠定了发展现代制造业的良好基础,因此开始增加系统性投资,在中国兴建“世界工场”。 以往欧美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 通信 、汽车等资本、技术型密集产业对华投资程度不高的局面已经开始改变。高新技术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已愈发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一个重要行业。随着服务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跨国公司还加强了对 金融 、 保险 、物流和咨询等行业的投资。

2.跨国并购已成为主要方式

由于“绿地投资”这种过去的投资方式要经历征地、建厂房、安装设备等一系列过程,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和回收周期长,项目风险大。因此,新时期下收购兼并或投资控股等方式成为主流。通过资金的渗透和联合,全球跨国企业在中国迅速的建立起一批生产基地,并逐步实现本土化经营。

3. 人力 资源 的争夺加剧。

入世后,随着竞争性 市场 环境 的形成,跨国公司将改变原来的人力资源策略,他们更需要的是真正具有战略思维和全球眼光的高素质人才。中国员工,特别是经理人员不仅需要协调关系能力、政府关系能力,更要求有真正的市场能力,拥有这种紧缺素质的人才成为争夺的重点。

(二)FDI呈现新特点的原因

1.产业结构升级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外商在我国重点投资的行业主要是服装、鞋类、 电子 元器件、箱包、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明显的带动作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大多数进入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的产业。跨国公司投资最密集的行业有微电子业、汽车制造业、家用电器业、通讯设备业、化 工业 等行业,都是技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

2.国有企业的改制与改革

3.利用外资政策变化

4.国际分工的深化

二、新时期下的FDI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一)FDI与就业效应

外商 投资 对就业的影响是极其复杂的。为了对外商投资的就业效应做一个全面的了解,依据国内外有关文献,可以把外商投资的就业效应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1.FDI的就业创造效应

包括直接就业创造效应和间接就业创造效应。前者是指外商投资由于增加新的生产能力所直接创造或增加的就业机会;后者是指外商投资带动了与其有关的前后向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这些前后向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所增加的就业机会。

2.FDI的就业替代或就业损失效应

一方面是指外商投资并购东道国企业后,在整合、重组的过程中, 因人员精简而导致的就业人员就业机会损失或丧失;另一方面指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加剧了国内 市场 的竞争程度,为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国内企业不得不减少就业人员,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或者为了提高竞争力而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使一些人员失业;或者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激烈竞争,使国内一些企业倒闭破产,从而导致许多就业者失去就业岗位。

3.FDI的就业转移效应

是指由于外商投资和东道国企业的合资,或合作,或并购使那些停产和濒临于倒闭的企业得以挽救,从而转移了原有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

(二)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1.增加的就业总量下降。

长期以来, 跨国公司 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以上新项目、建新企业的方式进行,或者说多数是“绿地投资”。90年代中期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并购投资方式进入中国的制造业、服务业及研究开发等领域。这是由于中国实施并购的有利条件逐步增加了,但从增加就业角度来看,与绿地投资相反,并购方式并不创造新的就业。随着跨国公司战略调整和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从总量上看,FDI 的就业效应与90年代前高速发展的时期相比呈现了下降的趋势。

2.直接效应的弱化

在90年代中期以前,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生产要素,根据比较优势进行产业转移,因此创造就业的数量效应十分显著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 中国 经济 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化,中国政府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主导思想由弥补“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调整为弥补“技术缺口”和“ 管理 缺口”,由注重扩大引资规模调整为注重提高引资质量。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全球战略目标,外国投资者(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将抢占市场作为对中国投资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新时期下设立的外资企业的技术含量和资本含量明显提高,创造就业数量的效应相应弱化。

3.间接效应增强

除直接雇员外,外商投资企业也通过与东道国企业建立的各种连锁关系及乘数效应创造就业。根据产业的关联效应,在新时期下,外商投资的汽车、 电子 行业比之前投资的轻工、纺织行业具有更广泛的前向与后向联系,可以使供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创造就业机会。近年来随着大型跨国公司内部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垂直一体化程度的逐渐下降,这类效应显得越发重要。那些大企业相继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价值增值链特定的部分,出于技术原因或增强灵活性方面,它们在一国或国际范围内日益转向寻求外部资源,造成就业正逐渐地外部化。

4.就业质量的提升效应进一步被强化

一般来讲,跨国公司比较重视 人力 资源 开发和培养东道国的技术和管理人才,这将有益于东道国经济的就业间接质量效应。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优势建立在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基础上,为了使其技术、设备能够有效运转和经营方针能有效贯彻,跨国公司就必须在我国培养掌握其经营理念、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它们都有一整套成熟的员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丰富而实用,培训效率也高。这不仅提高了本企业员工的素质,还为国内企业培训员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现成方式及教材。

三、应对FDI新时期下就业效应的对策

促进 经济 增长、加快技术进步和增加就业一直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 投资 的三大目标。但随着中国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中心, 跨国公司 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直接就业效应明显弱化,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完全协调发展,三个目标不能同时实现,加快技术进步和增加就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替代关系。就业效应在新时期下发生变迁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阶段变化的必然结果。

(一)促进产业关联,增加间接就业。

跨国公司在新时期下具有更强的前、后向连锁关系,应大力扶持当地配套企业的发展,提高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零部件采购率和配套率。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的关联不仅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群集的形成和提升,而且可以创造间接就业。 例如鼓励外商企业进入与我国供应商联系紧密的行业,带动我国与外商企业有关的前向、后向产业的发展,使我国企业参与到外商企业的国际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网络之中去,充分发挥外商企业间接就业创造效应增加我国劳动力在外商的生产网络、经营网络和供应商网络中就业。

(二)加强 人力 资源 开发,提高就业质量。

随着跨国公司产业转移的实施,人力资源的素质成为跨国公司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跨国公司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发挥跨国公司在员工培训方面的优势,培养当地高素质人才,提高就业质量。

(三)调整利用外资的策略。

一方面,我国对外商在 农业 、基础设施的投资,仅局限资本设备减免进出口关税外,在信贷政策和价格形成、价格体系方面,都未能体现出鼓励性倾斜政策,这将使我国政府的鼓励政策、措施以及其目标的实施都大打折扣 ,难以从根本上将外资吸引到这些产业上来,从而造成了这些产业的资金短缺。因此,应明确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导向,有效引导外资商投向我国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部门,增加就业。

另一方面,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必须有选择地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大力引进产品出口比重大、产品能够和国内企业形成互补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要适度引进那些产品和国内企业比较接近、但在产品质量和消费层次上有区别的外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开拓新的 市场 ,提高总需求水平,增加就业。

(四)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并重。

在鼓励发展资本密集、技术密集产业的同时,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于第三产业和资本装备程度比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 社会 就业基础。以劳动密集型扩大就业,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优化就业结构。虽然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投资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改善,但它创造的就业岗位是有限的,而且对劳动者素质有较高要求.但这对于优化我国就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从扩大就业的角度,我国应坚持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利用外资并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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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1980年兴办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起,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宁波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9153个,总投资371.60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2l1.8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99.6亿美元。外商投资成为宁波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现出以下特点:(1)投资规模:外商实际投资稳步增长,尤其是2000年开始,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呈现新一轮大发展的态势。大项目投资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17项。(2)投资方式:已由中外合资经营为主转向以外商独资经营为主。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合资项目520个,合作项目14个,外商独资项目达到674个。(3)资金投向:外商投资行业集中度仍然较高,但产业结构有所优化。第二产业吸引了绝大多数的实际外资。200年宁波外商投资项目共1209个,其中第一、第二产业为1154个,第三产业为45个。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理念日趋显现。(4)资金来源: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近两年,日本和韩国对华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增幅明显。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的德国、英国,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等,增长较快。(5)地区分布:南北差距比较明显。鄞州、余姚、慈溪、北仑、镇海等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要大于南区的奉化、宁海、象山。(6)引资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闲置厂房和土地资源正成为宁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宁波民营经济发展快、竞争力强,借助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机制和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可以提升产业层次,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而民企的不断壮大,产品、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稳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业与民企合资合作,这是“双赢”。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苏州的比较

(一)总量比较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总量上与苏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3年宁波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7.3亿美元,虽然在长三角16个城市中排名第五,但与排名第一的苏州的68.05亿美元相比,差距达近51亿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苏州累计合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1616.9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232.22亿美元,而宁波这两项指标则分别只有96.5亿美元和53.55亿美元,不及苏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可以看出与苏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宁波总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资构成、投向比较

无论是苏州还是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欧美国家为辅。以2003年为例,在两地投资处于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有七个国家或地区相同,说明两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结构单一,外商直接投资来源过度集中。同时宁波和苏州的外商直接投资投向也较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幅射影响、带动力比较

从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贡献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在缓解两地建设资金短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经济的参与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宁波与苏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宁波市经济的贡献度还不高,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不大。一在涉外税收占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两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无论是在绝对值上还是在比重上,苏州都高于宁波。二在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上,宁波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苏州这几年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说明宁波投资增长中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明显不如苏州。三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莺上,宁波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偏低,长期徘徊在30%左右,而苏州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出口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就达到60%以上,2003年更是达到86.3%。这说明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发展外贸的拉动作用也明显不如苏州。四在三资企业从业人数上,从三资企业从业人员在城镇从业人数中的比重来看,宁波和苏州两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几年都在40%左右,这说明两地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就业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困难

宁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对落后,这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错综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高

对利用外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长期以来,宁波对利用外资的作用的认识主要停留在解决建设资金不足这一点上,而对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创汇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认识不足。不仅领导重视程度明显偏弱,而且支持、鼓励利用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少,与周边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个节拍。

(二)配套条件不够强

宁波生产力布局比较分散,生产要素积聚程度较低。外资项目,特别是一些大项目的进入,一般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当地有没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灵通,企业配套资金能否保证,相关行业是否发达,市场潜力和辐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的问题。而宁波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工业布局呈现“低、小、散”的状况,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小,地区布局分散。1988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浙江实行了“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虽可调动各县的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加剧了生产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县(市)产业结构雷同、低层次竞争,不利十生产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进程慢,小城镇数量过多、布局分散、规模偏小。如2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广东有31个,山东有27个,江苏有22个,浙江仅有8个。这样,必然造成浙江工业企业布局重复雷同、生产配套半径过大、生产成本过高,不利于质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资项目难以落户。

(三)工作体制不够顺

宁波位于长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经济圈范围内,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做好接轨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机构不够稳定,专业招商队伍力量不足;管理体制不够统一,项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较分散;招商水平还不高,招商引资的成本较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招商网络不够健全,招商方法不够灵活,大项目批准难,公关手段少,变通方法少。

(四)投资环境不够优

有关政策的科学性不够,透明度、稳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政策编纂不及时,优惠政策承诺随意性过大;法律制度还难以满足外商对投资保障的心理要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外商的税外乱收费现象仍时有发生,涉及外商的经济纠纷发生频繁,外商投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务机构建设上,除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各级开发区都没有建立完整的投资服务机构,市里虽然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但服务、协调的制约很大。各地重招商、轻服务,不能为外商提供咨询、注册、建设、经营全过程、全方位专家式服务。服务工作不够深,服务效率不够高。

(五)舆论宣传效果不够明显

与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广东的招商重点为港澳,福建为台湾,上海为欧美大公司,江苏为新加坡,山东为日本、韩国,目标均比较明确。而宁波始终没有在招商的重点国别上有明确的定位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队伍走马观花,打一枪换个地方,钱花了不少,效果却寥寥。在招商项目准备方面,宣传资料十分简单,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项目资料也难以集中。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喊了多年始终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宁波的宣传力度与大连、青岛、苏州等城市比相去甚远,宁波主要媒体很少有外语节目或宣传国外先进技术信息的专门栏目

四、宁波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宽领域有重点地利用国际资本。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投向传统农业改造、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养殖加工等特色农业领域;重点吸引外商资金投向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服装等五大标志性产业,交通运输设备、先进装备制造、新型金属材料及制品、造纸业及纸制品、家用电器及设备、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长性产业;抓住我国开放服务业的契机,加大科研服务、管理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租赁、教育培训、文化传媒等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房地产、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产业领域的引资力度。

(二)做好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目前宁波的企业建设中,港澳台中小企业存量投资已经很大,今后引进国际资本的重点应放在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上,争取更多国家的大公司、大集团来投资设厂,并促进已投资跨国公司积极增资扩股。要制定更为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促进国外高技术企业来投资,以提升宁波的工业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篇(9)

自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拉开帷幕。其中多数案件涉及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诉。本文旨在通过对SCM协议中补贴的构成要件以及美国对华反补贴裁决理由的分析,结合我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

1 WTO对成员方补贴行为的规制及目的

1 补贴的影响

补贴是国家在经济政策中经常运用的方法之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相关产业进行资助,使目标产业的生产成本或者费用减少,从而达到扶持目标产业,或使目标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亚当斯密在其着作—《国富论》中指出,国家对出口生产商进行财政支持,旨在降低生产商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种价格优势。

由于补贴对进出口贸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条和第16条中将对补贴问题的规制纳入多边国际条约。随后,由于世界经济的衰退,补贴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补贴及反补贴措施成为重要议题。各成员方最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该守则规定了补贴纪律,明确禁止对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这种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补贴的雏形。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全面启动,各成员方最终达成了SCM协定。该协定有32个条款和7个附件,明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补贴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2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

SCM协定首先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并且因此给予了利益,则可认定存在补贴”。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定的解释和应用中可以看出,补贴有三个要件:

(1)补贴必须是一种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此条的意图在于不将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认为是补贴,只将补贴限定在提供财政资助的政府行为的范围内。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条中对于财政资助的列举是穷尽性的。财政资助既可以是资金的直接转移,也可以是税收优惠等间接转移。

(2)这种财政资助必须授予了一项利益。

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财政资助是确定是否存在补贴的两个单独的要件,不能认为财政资助直接导致利益。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专家组指出判断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利益的标准是财政资助是否使得接受者处于比没有接受财政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场是判断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础。

(3)专向性。

SCM协定第2条将专向性分为3种: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以地域为标准的补贴;禁止性补贴。在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中,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第2.1(a)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的一般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第2.1(b)条列出了一种排除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制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其该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则不存在专向性。第2.1(c)条规定了事实上的专向性。 当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可考虑其他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

2 WTO反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规制

第1.1条同时列举了几种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专家组首先指出判断是否“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应当依据实质上的情况。上诉机构肯定了这一观点,同时指出应当同时尊重各成员方的税收主权。

同时,专家组提出针对特定法人的税收减免情况,如果不是该法人符合该减免的条件,则应当对其征收税收。上诉机构在此案中认同了这一测试,但是同时表示该测试在运用时应当结合特定国家整体税制的综合情况进行考量。

3 美国对华反补贴案对中国税收补贴的认定

2007年2月,我国首次受到其他成员方就出口补贴问题向WTO提出的申诉,该申诉由美国提起。最终,我国与美国达成谅解备忘录,我国承诺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国所指控的出口补贴。

2006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自我国承诺取消禁止性补贴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更甚。从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来看,其反补贴申诉主要针对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2)增值税退税或者进口关税退税。其中,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反补贴申诉可以分为两类,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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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点就是,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申诉,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多从专向性上做出抗辩。这些抗辩毫无例外的全部被认定为不能成立。美国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反补贴案的备忘录中指出,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只适用于非国内企业,根据联邦法律,应当认定这种税收优惠是给予“特定企业”的。虽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具有专向性,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是不同的。

3.2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申诉,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是申诉方和应诉方争议的焦点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终止。我国没有进行抗辩。美国对我国在2008年之后终止税收优惠的做法的态度是判断这种调整是否是构成《美国联邦规则》中规定“项目终止”。确定这种“项目的改变”是否构成“项目终止”的标准为:被终止的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标项目被终止后,没有“替代项目”代替被终止的项目构成补贴。

以现在美国在对华反补贴案中的做法,被终止项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国针锋相对的焦点。对这一点的反驳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

第一,缺乏证据证明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已经终止。美国在多个案件中认为,我国政府在实地核查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终止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美国调查官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要求中国政府提供证明增值税超额退还不存在的证据,但是北京税务官员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明。在向家山市税务官员索要证据时,该税务官员认为提供这样的证据会泄露商业秘密,因此拒绝提供。” 因此,美国认定在证据不足,并且中国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认为项目终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国政府在钢格板案中提供了《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但是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我国政府提供的这份文件与其要求不对应,不予采纳。

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了一种过渡安排。美国认为这种过渡安排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剩余利益”。但是美国对于这个观点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述。例如,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中国政府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利益”,但是并没有相关的论述。美国贸易委员会在多个案例中还强调“项目终止”是普遍的,意图排除单个企业提供的证明利益不存在的证据的适用。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即使能够证明某个企业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没有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业仍然能够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因此项目终止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达到《美国联邦规则》的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在钢格板案中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综上所述,现在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中关于税收制度的申诉主要是关于我国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专向性。

4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应对

4.1 立法上的应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过渡安排被认为是税制改革不完全的标志。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该条规定来看,3、4项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环保、技术发展。符合《SCM协议》第8条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但是由于不可诉补贴的条款失效,因此这些补贴都落入了可诉性补贴的行列,这两项有可能和前两项一样遭到可诉性补贴的申诉。

这些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款在法律上没有与出口实绩相联系,不违反WTO项下有关禁止性补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审批标准的不透明,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

4.2 应诉策略

据上所述,专向性的认定问题是是否构成补贴的一个基本点。由于我国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适用属于SCM协定第2.1条规定的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其过渡政策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因此应当适用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的法律上的专向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抗辩:

(1)专向性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一组企业或产业”的理解。

SCM协定中并没有对“一组企业或产业”进行进一步解释。有学者考察了GATT的缔约历史,指出了缔约方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共识,即“该协定所指的专向性是与产业专向性密切相关的。”在实践中,专家组在报告中涉及到专向性问题时更倾向使用“产业”这个词。而美国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不同,因此具有专向性是与合理的解释不相符的。

(2)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过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并且在执法中得以严格的遵守,符合SCM协定第2.1(b)条规定排除情况。

篇(10)

2011年,我国实际利用的FDI达到606.3亿美元,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 000亿美元,而2005年进出口总额则达到14 221.2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吸收的FDI及对外贸易额增长迅速,对外经济交流和合作进一步深化。同时,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都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外资额和外贸额这两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显得很有必要。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总体趋势 10多年来,我国所吸引的FDI一直保持了增长的态势。在全球外商直接投资额大幅度下降的2001、2002年,中国的FDI流入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1.5%和12.6%。

2003年,在全球FDI总流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达到了新高,为535.05亿美元,超过了美国的400亿美元,继2002年后再次位居全球第一。2011年我国利用外资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趋势,2005年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4 001家,同比增长0.77%,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略有下降,为603.25亿美元,同比下降0.5%。而2006年1—3月份,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 909家,同比下降4.2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42.46亿美元,同比增长6.40%。而2000年的第一季度,我国实际使用的FDI只有71.4亿美元,截止到2003年该数据已经上升到130.86亿美元。

三、我国利用FDI的主要特征

(一)来源比较集中

自我国开始吸收 外资以来,100多个国家在中国投资,但FDI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分布相对比较集中。2003年、2011年度位居对华投资前五位的国家或地区分别为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韩国、日本、美国。 2005年,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排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6个超千亿美元的贸易伙伴。欧盟连续两年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2 173亿美元,增长22.6%。美国上升为第二位,双边贸易达2 116亿美元,增长24.8%。日本长期以来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而2011年降为第二位,2005年降为第三位,当年双边贸易额1 844.5亿美元,增长9.9%。其余依次是香港特区,韩国和东盟。特别是我国与韩国的贸易首次超千亿美元,其中,进口增长23.4%,我国对韩贸易逆差超过300亿美元。在与东盟贸易中,进口增长很快,其已成为我国第三大进口来源地。这和我国引进的FDI的国家或地区分布是相一致的。

(二)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这是因为制造业FDI的流入和东道国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张红霞等,2005)。但由表3可知,2005年制造业FDI的流入虽然仍占有绝对优势,但比2011年已经有所减少。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FDI流入却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说明FDI流入的产品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 同时,通过比较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进出口的产品构成发现,外资企业资本品的进口平均高于国内的10%~15%。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进口主要是资本品,而不是以原材料为主的中间品,能够形成未来的生产能力。

(三)FDI的地区分布

2003年以前绝大部分的FDI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如表2所示: 2002年中国的东、中、西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国累计实际吸收外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86.6%、9.5%、3.8%。这种分布于2003年有所改变,中部和西部所占比重比2002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中部为61.4%,而东部则下降为30.5%。由于西部大开发的推动,FDI从东部地区转移到中西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地区分布。中西部地区许多省区如河南、甘肃、青海、宁夏的进出口总额在较低的基数上实现了较快增长,尤其是进口增长比较明显。而外贸大省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的出口却大幅下降。

四、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品的出口规模不断增长,年均增幅15.4%。突出表现在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总额及其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都在不断增长。二是初级产品出口减少,工业制成品出口增加。三是FDI企业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增加。很明显外国直接投资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衡量外资对我国贸易增长作用最直接的方法即检验外资企业的贸易表现。

(一)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进出口增长 外资企业1993年出口金额为917.4亿美元,2011年为3 386.1亿美元,随之,外资企业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例也从1993年的27.5%增加到2011年的57.1%。2005年全国出口总额达到7 620亿美元,其中外企出口额为4 442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58.3%。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在我国总的进出口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我国进出口额的贡献已超过了50%。表3显示了1985—2005年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贸易业绩。如表3所示,按贸易总额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总额从1985年的23.6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8 317亿美元。

其余数据来源于2005年 中国统计年鉴,并经计算整体所得。 表3中数据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对全国企业进出口额的贡献率在不断上升。实证分析证明了FDI在我国商品对外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进出口产品的结构 1.FDI与初级产品进出口占全国进出口比的相关性 1980年,初级产品进出口额160.73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2.15%。其中,初级产品出口91.1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0%;1980年初级产品进口69.59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35%。1989年之后,初级产品的进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初级产品的出口额占当年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至29%,同时进口的初级产品占进口总额的比例也有所降低,为20%。截止到2011年,我国初级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1 578.16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502.41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为13.67%,比2003年增加了1个百分点。其中,初级产品出口405.4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7%,和1980年相比出口的初级产品有了大幅度的减少。同年进口的初级产品为1 172.67亿美元,比2003年增加了445.04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也从2003年的18%上升至21%。 选取1989—2011年的数据,通过SPSS软件的相关性分析,得到如下结果:FDI与TPCR(即初级产品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高度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904(见表3)。表明我国吸收的FDI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初级产品的对外贸易。这也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对初级产品的进出口需求下降,特别是初级产品的出口处于迅速减少的趋势。

2.FDI对工业制成品的净出口贡献率 1980年工业制成品进出口额220.63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7.85%。其中,出口90.0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0%,进口130.58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65%。2011年工业制成品进出口额已经增加到9 967.39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86.33%,较2003年下降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5 527.77亿美元,同比增长27.02%,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93%,较上年增长1个百分点,进口4 439.62亿美元,同比23.42%,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79%,较上年下降3个百分点。2005年,我国进口初级产品1 477亿美元,增长26%,占进口总值的19.4%,增势回落了1.5个百分点。其中,铁矿砂进口2.8亿吨,增长32.9%;原油进口1.3亿吨,增长3.3%;原木和锯材进口增长9.3%;大豆进口2 659万吨,增长31.4%。

1990年以来,我国的贸易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初级产品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与其相反,工业制成品的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不论是初级产品还是工业制成品,其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与其进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同方向变动,而进口的情况却与此相反。初级产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缓慢上升,工业制成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缓慢下降。 用SPSS软件包对1989年以来FDI与TIFPR(即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得到如表4所示的结果。可见,FDI和TIFPR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905。得出结论:FDI对我国工业制成品的进出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合理规模 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投资,而证券投资在全球资本跨境流动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发达国家主要以证券投资为利用外资的形式。确切地说,我国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不是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

衡量一个国家利用FDI的多少以及合理规模,不仅要看绝对数量,还要看相对规模。因为,仅仅从绝对规模评价,规模偏小的国家永远无法与大国相提并论。虽然我国吸引FDI从绝对金额来说非常可观,但如果用GDP矫正后,我国吸引的FDI相对于其经济规模而言,并非特别突出。外国直接投资占GDP的比例比较 客观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对外依存度和开放度。1985年FDI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64%,1991达到1.08%,之后一直处于增长的趋势,到1994年达到最高为6.22%,1995年以来,该比值不断缩减,到2011年为3.67%,可见我国对外依存度不断增长的结论并不是我国对外贸易的真实反映。图1反映了1985年以来,用FDI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的我国对外依存度的趋势。 图1 历年FDI对我国GDP的贡献 五、结论 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对外进出口增长以及进出口产品结构等的实证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FDI对我国进出口贸易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占全国的比重不断增大。

二是FDI增强了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改善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 出口贸易结构由初级产品升级为工业制成品,产业结构有所升级,从而提升了我国的贸易结构,而贸易结构的变化又会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要的作用,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跟随国际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当出口贸易结构又以初级产品为主升级为以工业制成品为主时,必将极大地鼓励工业制成品部门的生产,促进其参与国际竞争,加快对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改造。中西部地区可以利用FDI开展以加工贸易方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制造业为主、而东部地区则要以利用FDI开展一般贸易方式的高新技术产品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生产及贸易活动,这样不仅有利于不同地区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且也避免了地区间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上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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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资源优化配置,需求结构提升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从现实情况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不仅带来资本存量的变化,还会影响到东道国的投资结构,国内资本会习惯性追随国际产业资本的路径,从而对东道国的影响有进一步扩大作用。本文根据供需理论构建一个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理模型,如下图所示。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必须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才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要在国内市场进行,同时还需要通过国际市场来是实现。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资源,吸引稀缺的资源,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缩小和经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资源配置的改变就是改变了东道国的供给结构,从而影响东道国的产业结构。

1、资本供给

根据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经济增长的源泉是技术进步和资本增加,同样产业结构的升级也需要依靠资本的有效供给。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产生资金缺口问题。投资水平不够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增长,关键产业得不到快速发展,从而影响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发展,并形成恶性循环。在封闭经济下,由于国内单位劳动所需的资本量大,资本的需求缺口大,国内只适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资本供给增加,有利于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总之,外商直接投资使投资资本供给增加,提高了资本产出比率,促进了东道国产业结构升级,并提高了东道国经济增长速度。

2、劳动力供给

劳动力对产业结构优化的贡献不仅来源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还来源于更好地利用市场机会和更有效地配置资源的企业家管理能力的改进。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劳动力素质的影响,主要通过外资企业对东道国教育系统和在职培训方面的影响产生。外资企业带来的经济效应使得东道国有更多的资金支持教育投资并能够抑制了东道国人才的外流。外资企业与东道国的在职培训正规教育所产生的广泛利益仅能间接地影响劳动生产率,在很多国家,外资企业所提供的培训费用与母公司相差无几,远远高于发展中东道国的当地同类企业。

外资企业的进入还会影响东道国熟练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外资企业可以通内部技术转移、技术溢出的方式来影响东道国劳动力的需求。外资企业对劳动力供给方面的影响表现为为雇员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和资助,并通过一系列方式向更高层次的教育机构提供资助。

3、技术溢出

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技术水平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技术溢出效应。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是世界产业技术的主要载体和创新者,他们通过控制核心技术来维持其垄断优势地位。外资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时,通过内部化技术转移的方式,即在其拥有绝对或相对股权的海外公司间流动,以防止核心技术的泄漏。但技术溢出是无法避免的,而技术溢出会给东道国的技术水平带来积极影响。一般来讲,外商直接投资通过产业关联效应、示范和模仿效应、技术竞争效应、企业研发的本土化及人力资本的流动等渠道产生技术溢出效应。

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需求结构提升

外商直接投资使东道国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从而进一步改善东道国的需求结构。

1、提升生活消费需求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东道国内空白行业,特别是高新科技行业,生产出许多新兴产品,这些产品往往具有较高性价比,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从而扩大了生活消费需求并提升了生活消费需求结构。此外,外资企业的工资水平普遍高于本地企业,加上工资溢出效应,熟练工人的工资收入增加,消费能力增强,促进了生活消费结构的升级。

2、改变生产消费需求结构

外资企业不仅是产品和技术供给者,同时也是市场中的需求者,它们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和更新速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许多国外配套企业同时进入东道国,并产生大量本地的前向、后向和侧向企业,扩大了生产消费需求,带动零部件和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例如为了给上海大众汽车公司配套,德国大众在全球的配套企业中,已有100多家前来我国投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上海浦东投资的项目就吸引了44个相关的汽车零部件配套项目前来投资,投资总额高达20多亿美元。

三、外商直接投资促进需求结构提升

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直接和间接地带动东道国出口规模的扩大,促进东道国出口额的增加,同时还会对东道国出口结构的优化产生积极影响。

1、直接影响

(1)大量利用当地原材料和零部件加工制造产品。即使存在替代原料进口的情况,也会明显增加东道国工业品的出口。一些发展中东道国自然资源丰富、原材料供应量充足,原材料加工品出口在其出口中占较大比重,当地企业似乎在此方面更具有竞争优势,实则不然。与当地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具有覆盖海外的营销网络、高超的营销技巧、先进的生产和加工技术以及丰富的专业知识等优势,比本地企业更具有出口潜力和竞争力,特别是对一些严重缺乏各种技术和设备的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是扩大原材料加工品出口规模、提高出口品附加值的最佳选择之一。

(2)加速东道国某些进口替代产业向出口产业的转换。许多发展中东道国在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初始阶段,外资主要流向资源开发和进口替代型产业。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发展中东道国进口替代型产业逐渐转变为出口加工型产业,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外资企业的技术示范效应和溢出效应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提高东道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机会。外资企业的进入有助于提高发展中东道国新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规模和质量,增加出口机会。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充裕且成本低廉,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比较优势,但应当看到,发展中国家当地企业在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时,通常会面临一系列难题,如建立营销网络和制定营销策略,适应国外消费品市场偏好的转变,了解国外关于产品检验、包装和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宣传和树立产品形象等。在发达的消费品市场中,产品的设计、包装、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外在差异往往超过产品本身,而这些方面技能的缺乏往往给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关键性的市场进入障碍。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创造此类产品新的出口机会。通过与外资企业的合作并获得其支持,发展中东道国的当地企业可以有效利用外资企业的垄断优势,排除市场进入障碍,迅速扩大出口规模,外商直接投资还可激发当地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贸易活力,通过加大技术投入可将其转换为附加值较高的技术型产品出口。

(4)增加东道国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机会。外商直接投资与当地资本的结合,使东道国相关产业纳入了外资企业的垂直和水平国际分工网络,增加了东道国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机会,对于东道国优化出口结构、改善国际分工地位意义重大。在垂直一体化国际生产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及零部件的出口,则更要依赖外资企业的支持,外资企业在垂直一体化国际生产中的对外贸易主要表现为内部贸易,外资企业在实行独立子公司战略时期,内部贸易主要表现为母公司向其国外分支机构提供设备、技术、中间品和原材料等。在简单一体化时期,根据其在公司体系内价值增值链上所处位置,外资企业与母公司保持单向或双向的贸易关系,即处于下游的子公司从母公司进口中间产品、处于上游的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口中间产品。进入区域一体化和复合一体化时期后,子公司之间的水平贸易联系大大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与当地资本的结合,使东道国相关产业纳入到外资企业母公司的国际体系中。

2、间接影响

除直接影响外,外商直接投资还会对东道国的出口绩效产生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