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cif术语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中图分类号: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CIP与cif的定义
CIP的英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F的英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二、CIP与CIF的异同
(一)CIP与CIF的相同点
1.进出口通关手续办理。CIP与CIF术语均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申领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和通过他国过境运输的手续。2.主要运费。CIP与CIF贸易术语下,均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或接受已装船货物合同,将货物从指定发货地点运送到指定地点。卖方承担费用,签订由一般条款构成的运输合同,利用通常航线和船只进行运输。3.投保及保费办理。CIP与CIF术语均由卖方自付费用,签订最低为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C)(LMA/IUA)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或作用相同的其他运输货物险。应与资信较高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有保险利益的买方或其他人为受益人,以便能够直接向险保险人索赔。
(二)CIP与CIF的不同点
1.适合运输方式不同。CIP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方式。2.风险转移点不同。CIP术语风险转移点在装运地的指定交货地点,卖方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而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CIF术语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船上,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指定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而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3.适用的运输单据不同。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CIP术语下,其运输方式灵活广泛,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海运单、公路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而在CIF术语下要求卖方需提交海运提单。
三、结合案例分析内地出口时更适合用CIP贸易术语
案例: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CIF术语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根据CIP与CIF贸易术语的不同之处阐述内地出口使用CIF术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1.适合运输方式不同,所适用的运输单据也不同。CIP术语下,卖方可提交各种运输单据;而在CIF要求卖方只能提交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在本案例中,由于运输单据的限制,致使卖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因为在本案例中,卖方采用CIF术语出口,只有将货物从江西运至浙江宁波港,并将货物装上船后才能拿到提单,在那时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而若使用CIP术语,卖方在江西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拿到其签发的运输单据,即可向银行交单议付。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本案例中,使用CIF贸易术语使卖方延迟结汇,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2.由于风险转移界线不同,造成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CIP术语风险转移界线在装运地的指定交货地点,而CIF术语风险转移界线在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采用CIF术语,卖方在江西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承运后,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而风险转移点则在宁波港将货物装上船之后才发生转移,显而易见,内地出口使用CIF术语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但是,若此案例中采用CIP术语,卖方对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是同步的,均在江西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承运后发生转移。3.内陆出口用CIF术语卖方要承担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此部分运费核算在货价中,但是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费不计入货价。而CIP条件下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从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若此案例中采用CIP术语,并且交货地点在江西省,那么从江西的交货地点起至目的地的这段路的运费都计入货价,从而转嫁给买方。而本案例中,采用CIF术语,从江西至宁波港这段路的运费不计入货价,要由卖方承担此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参考文献:
[1]宫焕久.进出口业务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一、商务英语翻译的原则对于商务英语翻译的原则,无论是严复先生的“信、达、雅”,还是彼得•纽马克的交际翻译法都无法完全套用,但均可适当借鉴。
众多翻译家和从事商务英语翻译的学者对此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张新红、李明认为,商务英语翻译“译者除了要精通两种语言及其文化以及熟悉翻译技巧之外,还必须熟悉商务方面的知识,了解商务各个领域的语言特点和表达法”。常玉田谈到翻译的原则时说:“翻译的最基本任务不是转换语言,而是传达‘意思’、‘信息’和‘内容’”。刘法公先生提出的“忠实、准确、统一”的商务英语翻译原则从根本上适应了商务英语这一特殊性。所以,商务英语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和其他文体的翻译,它必须强调语义的对等或等效,做到“地道、准确”,让读者有专业化的感受,而不是一般的语言描述。
二、商务英语语言的专业性及翻译策略商务英语涉及商务理论和商务实践等方面,其语言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商务英语的词汇都是专业词汇,其中包含大量专业术语、具商务含义的普通词或复合词,以及缩略词等。如常用术语CIF到岸价,CP现时价,B/L提货单,FP期货价,L/C信用证,bluechip绩优股,A/C(account)账户,ENCL(enclosure)内附;FYI(foryourinformation)供你方参考,I.R.O.(inrespectof)关于,afirmoffer实盘等等。不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根本无法了解这些专业的商务英语词汇的内涵的。商务英语翻译除了要精通两种语言文化以及翻译技巧外,还必须熟悉商务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术语的特殊含义,多分析具体的上下文,多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多查相关专业词典,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道的做好商务英语的翻译。
三、商务英语语言的正规性及翻译策略商务英语语言正式、精炼,用词严谨。
由于涉及到双方或几方面的利益,商务合同、文件或一个条约所给的定义、条款和内容必须精确。为了做到准确无误,不产生任何差异,用英语拟订、书写这些文件、合同时,除用词恰当外,还经常使用结构复杂的从句、复合句、介词、倒装句、被动语态等来修饰或限定其内容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句子结构错综复杂,但句意完整、严密,不会出现歧义。例如:PleasedtoinformyouthatourcountersamplewillbesenttoyoubyDHLbytheendofthisweekandconfirmitASAPsothatwecanstartourmassproduction.(很高兴通知您,我们的回样将于本周末用特快专递给您,请尽快确认,以便我们开始大批生产。)这个句子中用作inform一词宾语的除了人称代词you还有that从句,从句中又带有由sothat引导的目的状语从句。商务英语中还常用一定的格式和套话。如:Yourearlyreplytoourspecificinquirywillbehighlyappreciated.(如蒙早日答复我方的具体询价,将不胜感激。)这是商务英语外贸应用文中询价函电中常用的句型之一。另外常见的表示感谢的套语有Thankyouforyourorder(谢谢您的定单),Weshallappreciateyour...(若能,我们将甚为感激)等。表示歉意的套语有Ioweyouanapology(我应该向你道歉),Pleaseacceptourmanyapologiesfor...(我们深表歉意)等。商务英语的这一正规性特点决定了我们在做商务英语的翻译时应正确地将原文语言的信息用译文语言表达出来,不苛求语法与句子结构的一致,但要求信息内涵上的相等。
尽量做到措辞严密,选词要准确,概念表达要确切,物与名所指要正确,数码与单位要精确。译文所传递的信息同原文所传递的信息要保持一致。商务英语翻译与贸易、合同、保险、投资、货运、金融等领域的文字相联系,所涉及内容严肃而具体,不允许译者在翻译时随便表达,翻译过程中译名、概念、术语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统一,不允许将同一概念或术语随意变换译名。套话的格式都是固定的,句式也是很正式严谨的,翻译时同样不可以随意而为。
四、商务英语中一词多义性及翻译策略商务英语中,一词多义的现象很常见。
在不同的领域和专业,作为该领域或行业的行话和专业术语,同一个词往往具有多重含义。针对一词多义性,翻译时首先要判断该词在文中的词性,考虑到词与词的搭配关系,根据专业内容来进一步确定其词义。我们以floating一词为例,下面两个例子中都用到了floating一词,但其含义截然不同,第一句为Floatingpolicyisofgreatimportanceforexporttrade;itis,infact,aconvenientmethodofinsuringgoods(统保单对出口贸易至关重要,它实际上是货物保险的一种便利的办法),第二句为Itisnotsurprising,then,thattheworldsawareturntoafloatingexchangeratesystem(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又恢复浮动汇率就不足为奇了)。第一句中的floatingpolicy指以承保多批次货运的一种持续性长期保险凭证,常译为“统保单”;而第二句中的floatingexchangerate为“浮动汇率”,即可自由涨落,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综上所述,为了真正做好商务英语的翻译,我们必须在打好英语语言基础的前提下,加强商务知识的学习,遵循一定的翻译原则,采用一些翻译策略,不断地学习最新的知识,积累实践经验,扩大知识面,才能使商务英语的翻译真正达到信、达、雅的境界。
参考文献:
[1]常玉田:ef="整理提供经贸汉译英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与运输单据诸条款不同,UCP600第28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对于保险单据应记载的内容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具体保险单据应记载的内容,需要开证申请人在条款中预先规定。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进口开证项下保险单据的不符率远高于出口单据,保单不能反映合同原意而银行不能拒付的情况时常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国外出口商对国际惯例的理解有偏差,条款表述不够透彻,导致保险单据不符,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要求落空。这些问题,往往伴随着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未得到有效覆盖,被保险人权利受损等情况。因此,拟定简单、具体的条款,提醒国外出口商按要求投保,可以保证进口贸易顺利开展,减少贸易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针对以下条款中容易出现的不符点或问题,逐项分析如下:
一、投保币种错误
INCOTERM从1990版开始,就要求CIP、CIF价格术语下,投保货币应当为合同货币。为了保持UCP与INCOTERM的一致性, UCP600沿用UCP500的观点,第28条F.I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详见ICC511号出版物《UCP500与UCP400比较》关于“第34条的改动”。作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出口商:投保币种如果不是信用证下货币,可能产生因该国外汇管制而无法汇出、货币兑换发生损失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后果。
然而有些国家的进出口商、银行或保险公司,对国际惯例的理解并不深刻,保单上常常照抄此条款,同时用本国货币表示承保金额。制作保单的人员似乎根本不了解UCP和INCOTERM的规定。投保货币与信用证不符的保险单据,常来自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乌克兰等国家。印度、巴基斯坦的保险法规规定,投保国际货运险的本国企业,只能按本币获得赔付,外币赔付仅对境外被保险人有效,保险公司的外币头寸也受到诸多限制。这些国家的保险单,常见投保金额以该国货币表示,有时补充了等值若干外币或表示一个外币投保金额。
例如,信用证币种为美元,受益人国别巴基斯坦,保单条款:“…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保险索赔款项,可用本信用证的币种赔付)。常见不符:来单照抄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同时表明SUM INSURED PAKISTAN RUPEE…(承保金额巴基斯坦卢比…)
所以,对于从外汇管制国家的进口,笔者建议保险条款中强调“…SHOWING SUM INSURED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二、投保金额不足
常用条文:“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非专业人士往往并不了解,对于投保金额,UCP600第28条F款规定“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CC681号出版物)第178段规定“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中可以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常常因受益人误解这一条款而导致投保不足:
一是发票金额小于货物总价。大宗原材料往往先凭临时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结算大部分货款而不是全款,如进口铁矿石、煤炭等商品时,信用证常规定临时发票金额为货物临时总值的95-98%;机器设备贸易中,常常规定凭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支取60-70%的价款而不是全款。如果信用证不特别要求发票金额应为总价,此时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往往为本次支款金额,小于货物总价。
二是信用证允许随货提交不计价的样品;样品没有计入总价。
三是货物有折扣。如信用证货描为货物总价1万美元,来单发票显示货物原价12500美元、折扣20%,发票净额1万美元。
如果来单均按照发票净额投保,上述1、3情况下,银行会按照投保金额不足而拒付。对于情况2描述的样品,银行往往无法拒付,因为发票显示样品价值为0;保险公司不会受理样品受损的索赔,因为该项商品无价值;然而,一旦样品受损,进口商或者需拆开正装货品作为样品,或者因等待出口商补发样品而浪费时间,利益已经受损。
实践中,不熟悉这些规定的受益人还是大有人在,自作聪明按本次发票的净额投保,从而导致投保不足。一旦发现此类不符点,预约投保项下,保险单据尚可更换,有补救的可能;而如果是独立的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承担增额和追溯从前的责任。
为了避免投保不足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开证申请人应事先判断是否会出现发票金额不能反映货物总值的情况,如果是,则建议开证时列明“…FOR 110 PERCENT OF FULL GROSS VALUE OF INVOICED GOODS…”,提醒受益人按发送货物的总值投保。
三、险别条款问题
UCP600第28条g款规定,“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
一是保险条款应当明确。许多企业,仅规定ALL RISKS或OCEAN MARINE CARGO ALL RISKS等,殊不知类似表述,正好落在UCP第28条f款h的惩罚性规定内:“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险除外。” 按《UCP600评述》(ICC680号出版物)对UCP600第28条的解释,“跟单信用证不应要求投保“一切险”,因为在不同的市场有各种各样的一切险。h款意指跟单信用证应该明确所要求的投保险别”。由于保险公司均通过保险条款来定义险别和附加险,因此,信用证条款应明确指出所投保险种及所依据的保险条款全称,或者广为接受的保险条款缩略语简称,如I.C.C.(A)。
笔者建议进口开证前,与出口商要约定好保险条款。选择条款时,要注意尊重投保地的保险公司习惯,首选是ICC条款,其次是投保地的常用条款,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于不常用条款,往往需要启动特殊流程,单独审查条款、单独报价,在费率和服务效率上自然会打折扣,甚至拒保。
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此外还有AMERICA INSUTITUTE CARGO CLAUSES、DTV ADS 德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等。
欧美的企业,习惯于采用预约保险方式,将一定时间、一定范围的保险业务一次交给保险公司承保,船期、船名、航程确定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作出保险申明(DECLARATION),保险公司再签发保险证明(INSURANCE CERTIFICATE)。预约投保方式下,保险条款往往早已确定,出口商也往往获得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费率。进口商如果一定要另外选择对方不熟悉的条款,就可能增加谈判难度、浪费时间、多付保费。
二是进口开证时需慎用CIC一词。“在中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这段中国人保官网的文字广为传抄。然而据笔者考证,1981年中国人保国际货运险系列条款时,是否使用CIC这个词已不可考,当年参与修订该条款的回金鳌同志在其论文中未用过CIC一词;1995年央行在银发[1994]328号《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废止了中国人保当时的所有国际货运险条款,附件中的央行版条款未使用CIC一词;此后,中国人保并未将CIC、中国保险条款这个词做注册或备案。按照现行保险法,CIC或者CHINA INSURANCE CLAUSE并不是一个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正式名称。PICC官网的表述是“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即保险单应显示该公司已备案保险条款的全称,例如ALL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1/1/09,而不是ALL RISKS(CIC)。笔者无意纠结于CIC目前是否可用,但是,要求国外的保险公司按照它所不熟悉的、名称未得到监管机构认可的CIC条款承保,确属强人所难。
四、查勘理赔机构的问题
常见条文:“SHOWING CLAIM PAYABLE IN CHINA”(中国境内可赔付)。它的本意是为了方便进口商,一旦出险,进口商应可以联系该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查勘、赔付,就地完成理赔,发生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显示查勘或赔付,中国境内可赔付这一承诺就无法落实。
虽然办理出口保险时,国内保险公司见此条款会主动加列目的地的查勘理赔机构,但是进口保单就往往忽视这一点。国外保险机构繁多,竞争激烈,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能很好地处理国际货运险业务,目前仅东亚和东南亚国家来单能较好地写上中国大陆的查勘理赔机构。欧洲国家的保险公司常指定港澳台的保险机构,甚至有些国外来单,照抄“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不标明中国的查勘,此时开证行无法拒付,因为保险单据显然载明了”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此时进口商面临的却是,或者港澳台、新加坡的保险公司无法在大陆开展业务、不能直接来大陆查勘,或者需克服通讯不畅、语言不通的困难,赶紧联系海外保险人,给查勘理赔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防止类似尴尬局面,建议进口商开证时补充列明”INDICATING A SURVEY AGENT IN CHINA MAINLAND”。同时要求银行通过特别条款列明“INSURANCE DOCUMENTS INDICATING SURVEY AGENT IN HONG KONG OR MACAU OR TAIWAN UNACCETABLE”。一旦保险单据上未载明在我国大陆的查勘,银行即可理直气壮拒付。
五、被保险人、仓至仓以及空白背书问题
一般教师在讲解国际货物运输的知识时,主要讲解三部分内容。首先是运输方式,其次是运输条款,最后是运输单据。如果能加入运输路线这部分,会使授课内容更加丰富。比如,讲解海洋运输方式时,给学生介绍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及北冰洋的主要海运路线及沿途的主要港口;在讲解铁路运输时,讲解我国通往邻国的铁路干线及国境车站;在讲解航空运输时,给学生讲解世界上主要的三个航空业务区及最繁忙的三条航空线和航空站。
(二)各海域和港口的气候类型
世界各国的港口自然条件不同,特别是在气候方面差异较大,从而对商品的运输产生直接影响。有些港口全年都可以通航;而有些港口则冬季封冻,不可通航;更有甚者,北冰洋由于气温较低,大部分港口常年冻结,船舶不能停靠,利用率极低。比如俄罗斯虽然拥有广阔的海域,但是由于纬度偏高,使得除了太平洋南部、黑海沿岸及摩尔曼斯克港之外,其他港口冰封期都很长,利用率非常低。又如,东南亚的中南半岛上大部分国家为热带季风气候,有明显的干湿两季;马来半岛上大部分国家为热带雨林气候,终年高温多雨。因此在磋商合同的装运期以及商品的包装时,要根据经过的海域、港口以及商品的性质选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也会用到贸易地理的知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二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三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货物运输保险;四是保险条款和保险实务。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是指由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而风险中的海上和外来风险都跟货物的运输路线有关,这势必会牵涉到贸易地理的知识。教师们在讲解保险的知识时应该给学生介绍国际贸易运输中哪些航线和海域容易发生风险。世界上比较著名的海盗有索马里海盗、加勒比海盗和马六甲海峡周围的海盗。教师应该在地图上指出索马里海盗活动范围主要在亚丁湾,而亚丁湾是通过苏伊士运河必须经过的地方,现在索马里海盗的活动范围已经延伸至印度洋。因而,我国同欧洲,北美东海岸之间的运输特别应该注意防范。加勒比海盗,一般活动在巴拿马运河附近,因而我国同北美西海岸之间的贸易应该注意防范。马六甲海峡被称为海盗天堂,海盗也很猖獗,因此我国同中东以及欧洲和北美东海岸之间的贸易都应该注意。海盗劫持的风险不在我国海运保险的基本险承保范围之内,而需要投保战争险。如果用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保险条款的话,应投ICC(A)。
三、能源及农业贸易地理(经济贸易地理)对编造贸易实务案例很有用处
国际贸易地理中会讲解具体货物的贸易地理,比如能源贸易地理和农业贸易地理,而这些即是在讲解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国际贸易地理方向和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属于经济贸易地理的范围。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讲解案例时,如果具体货物的贸易地理知识学不到位,将会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例如在讲解国际贸易术语时,用来解释风险转移的条件是货物特定化这一知识点时,可能会用到一个案例:中国以CFR贸易术语出口到美国小麦500M/T,卖方准备到目的港再将其中的200M/T给A商人,300M/T给B商人。结果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暴风雨袭击,其中的200M/T货物落海,卖方以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为由让买方承担损失。我们先不分析案例,而是分析下这个案例的背景,小麦的主要出口国在北美和欧洲;进口国在亚洲和非洲。我们向美国出口小麦本身就是不太符合实际的,会让学生产生我们向美国出口小麦的错误认识,而这种认识无论对他们写作论文还是实际工作都会产生误导。
教师在编造案例时必须要考虑到产业布局,不能违背了产业布局的规律。比如中东国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丰富,澳大利亚和巴西盛产铁矿石;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一般集中生产和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而发达国主要是集中生产和出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这样学生以后在从事国际贸易相关工作时,才能按照产业布局规律进行市场调研,寻找客户,从而才能顺利进行交易磋商,签订合同。
四、贸易术语的讲解中会用到自然地理的知识
商务英语信函是一种常用的英语应用文体,它在贸易往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商务交流中,有些信件冗长而不连贯,有些信件不符合商务交流的基本要求。与普通信件相比,商务信函有其独特的语篇特点。为了有效地利用商务英语信函进行商务交流,我们有必要对商务英语信函的语篇特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情景语境特征
商务英语信函多用于国际贸易交往中,是英语文化中的一种特殊的语篇。根据情景语境的三个变项, 商务英语信函的情景语境可以描述为:
话语范围:涉及外贸交易的各个环节,如下订单、跟进业务、付运、存货、付款等等。
话语基调:正式的,商务信函具有合同性质,是双方经过多次交往而达成的交易。
话语方式:用于阅读的书面语,具有较强的语境独立性,属于信函。
商务英语信函情景语境的这三个变项制约着语言的选择,使得语篇表现出特定的语域特征。
二、语言特征
1.词汇特征
(1)措辞明了、礼貌
商务信函在其词汇选择上,遵循“明了(clarity)”与“礼貌(courtesy)”的原则。要准确传达商务交流的内容,应该尽量选择简短或词义相对单一而稳定的词,例如用“use”取代“utilization”,用“try”取代“endeavor”等。在词义色彩方面,商务英语信函用词正式,礼貌用语颇多。收到对方的询盘、报盘、或订货等,不管能否接受,都要以礼貌的语言来表示诚挚的谢意,例如使用以下词汇:appreciate, please, thanks 等。
(2)缩略语使用较多
商务英语信函中多使用一些约定俗成的缩略语,这些缩略语定义准确,在商务信函中的使用相当的广泛,涉及到贸易价格术语、运输、支付与结算等。例如常用的缩略语有: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到岸价”,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等。
2.句式特征
商务英语信函的语篇主要是提供信息的, 陈述句使用得最多,它广泛运用于叙述、解释或说明外贸交往业务的各个方面,用来说明事实。由于外贸交往遵循礼貌原则,因而商务信函的写作也要遵循礼貌原则。而商务英语信函中,礼貌原则在句法方面主要体现在虚拟句的广泛使用。虚拟句使得语气委婉客气,在商务英语信函中使用较多。
三、衔接手段特征
衔接作为一种语义关系, 在具体的语篇中主要体现为语法衔接手段(包括指称、省略、替代、连接等)和词汇衔接手段(包括重现、搭配等)。
商务英语信函常用语法衔接手段中的一些连接词组来使得上下文连贯。例如,表示次序的连接词组有 first, second, then, next, after, finally; 表示原因的有:since, because, as, for; 表示结果或后果的有:therefore, as a result, hence, accordingly, consequently; 表示转折的有:but, yet, however, on the contrary等。
例如: In our message of October 31, we said that we would send a purchase order by the end of November. However, as negotiations with the customers are still continuing, we are unable to place a complete order at this time. Enclosed, instead, is a particular order (No. 00501-55) for half of the merchandise listed in the provisional order. The second half of the order will be covered by P. O. No. 00501-61, which we will issue by December 6.
在这个商函语篇中,表示转折关系连接词如however与instead的使用使得语篇的逻辑关系清晰。而“a purchase order”,“a complete order”,“a partial order”这几个词组中 “order”一词的重复出现所形成的重述关系则是采用一种词汇衔接的手段使得语篇达到连贯。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讲,order一词反复出现而文中始终未使用代词it来代替order,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误解,使得意义表达更准确。商务信函中通常为了使行文准确,对指称、省略和替代这些衔接手段的使用比较少,所选择的尽量都是避免意义上有误解的词语或句子。
四、语篇结构特征
商务英语的语境构型决定了商务英语信函的语篇有着固定的模式。商务英语信函往往强调一事一信,内容多围绕一根主线展开,因此在信函中可以通过“事由(subject line)”以突出内容主旨,使对方一目了然。商务英语信函的正文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内容较短的可以是三个自然段),即起始、主体和结尾。其中每个部分都有其默认的功能和作用:第一部分(即首段)抓住读者的注意力、需求或者兴趣;第二部分处理业务;第三部分呼应前文提出己方的希望或者祝愿。
五、结语
商务英语信函由于产生于特殊的情景语境中,具有其独特的语篇特点。我们在商务英语信函的写作中必须注意这些特点,从语篇的层面把握商务英语信函的特征,从而根据具体的语境构建出合适的商务英语信函语篇,写出符合语境的意义连贯的商务英语信函,真正实现商务英语信函在商务交流中的交际功能。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一、引言
英语缩略语(abbreviation)指的是根据特殊的构词规则,将一个比较复杂的英语单词、短语或句子进行结构简化后的语言表达形式。英语有时也可把缩略语的范围扩大到代号、记号、符号等,甚至还扩大到一切比原来书写形式缩短的形式。英语缩略语大致分为三大类:首字母缩略词(又可细分为acronym和initialism)、截短词(clipping)和拼缀词(blending)。其中,以首字母缩略词最为常见、使用范围最广,例如,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VIP(Very Important Person),BBC(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SAR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等。
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英语缩略语凭借其形式简洁、信息量大、国际化等特点,“分几路人马,对汉语进行了气势汹汹的入侵”(余富林,2002)。英语缩略语对汉语的入侵,具体而言,就是指大量的英语缩略语不经过翻译,保持其原有的发音和形式直接进入到汉语中,破坏了汉语的美感和纯洁,使汉语成为一种英汉混杂的语言,并最终威胁到汉语作为中国人母语的统治地位的现象。例如,在广播电视新闻中,经常夹杂着大量诸如CEO,CCTV,CPI,GDP,PM2.5,LED,VCR,WTO的英语缩略语;在日常交流中,人们普遍在中文对话中使用MP3,KFC,PK,DIY,CD,NBA,BBS,IBM等英文词汇;在特定的行业和领域,SWOT,PEST,MBO,TB,CT,HIV,IT,CNKI,ISSN,CPC,NPC等专业词汇也经常直接以英文的形式等直接引入,使得非该行业的人士知形而不知义。在2012年7月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收录的英语缩略语数量就从第四版的39个增长到239个,足以证明英语缩略语来势之猛,“入侵”速度之快。
二、英语缩略语对汉语的“入侵”途径
(一)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入侵”
大众传媒是大众传播媒介的简称,是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纪录影片和新闻性期刊的总称。目前,英文缩略语在大众传播媒介中应用相当广泛。例如,2006年6月6日的《环球时报》上登载了这么一段话语:“APEC的记者招待会后,我约了CCTV的朋友和一群MBA、MPA的研究生,讨论中国加入WTO后IT业前景,以及IT业对GDP的影响。随后,我们去KTV,大唱卡拉OK。”只有短短46个汉字,竟有10个英语缩略语。(郑娟、章礼霞,2010)另外,在电视中,NBA,GDP,CPI,PM2.5,WTO,BBC等时政性强的高频英语缩略语也频频出现在新闻播音员、实地记者和电视字幕中。凭借着具有强大传播与宣传作用的大众传媒,英语缩略语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
(二)通过网络进行“入侵”
由于英语缩略语简单明了,方便快捷,能够高效快速地传递信息,因此诸多网络缩略语得以快速传播。此外,MSN等网络聊天工具的飞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与外国网友进行交流时,更倾向于选择ASSP(As Soon As Possible),IC(I See),FYI(For Your Information),LOL(Laugh Out Loud)等国际网络通用缩略语以减少沟通障碍。加之互联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迅速发展,人们逐渐对生活中出现的网络缩略语习以为常。
(三)通过学术期刊等正式学术出版物进行传播
国家规定:在经济、政治、医学和法律等领域的学术性论文和期刊中,论文的题名应具有简洁明了、高度概括、信息导读的功能,一般不宜超过20字。而形式简洁内容丰富的英语缩略语恰恰满足了这一要求,因而成为许多作者命题时的首选,例如,“AHP+SWOT方法在河南省农机化发展方略选择中的应用”(王志琴,白人朴,2010),“CPI统计数据与居民感受偏差研究”(卢礼兰,2012),“基于SOA架构的B2B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刘佳诺,2008)等。
(四)其他途径
教育考试也是英语缩略语“入侵”汉语的主要途径之一。“出国热”和“留学热”带来了众多外语类考试的缩写名称,如TOEFL(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IELTS(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GRE(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GMAT(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SAT(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等。当然我国国内自身产生的外语类考试名称的缩略语也不胜枚举,例如,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六级CET-4和CET-6,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China Accreditation Test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等。此外,西方电影在国内上映,出现在片名或对白中的某些缩略语经常给观众留下印象,如ET(Extraterrestrial),FBI(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CIA(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UFO(Unidentified Flying Object)等。
三、入侵原因
(一)源于英语缩略语的内在特点
1.英语缩略语结构简单,信息量大。短短的几个字母就能够传达汉语中若干个字词才能表达的意思。例如,PM2.5就能够传达“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这17个汉字所能传达的信息,类似的例子还有MP3(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 Audio Layer III,动态影像专家压缩标准音频层面3),CNN(Cable News Network,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络),DNA(deoxyribonucleic acid,脱氧核糖核酸)等。这些缩略语通常由26个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组成,且长度一般不超过5个,正好满足了人们日常交流和信息传播中的省时省力便于记忆的要求,从而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英语缩略语具有能产性强、便于快速广泛应用的特点。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迅猛进步,快节奏的社会生活,无一不要求用快速、简洁的语言反映复杂的新生事物和社会现象。例如,涌现的新兴科技词语IOP(input/output processor),GPS(Global Position System),GMS(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ITS(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ystem)等。要想全都把这些科技词汇都翻译过后再引入汉语,不仅大大加重了翻译负担,还有可能影响其推广速度,而英语缩略语则可以更好地规避这些问题。
3.英语缩略语具有国际化的特点。引入和使用英语缩略语有益于走向国际化,为了适应时代潮流,许多国内的企业、组织或机构都有英文缩略语名称,便于其打开国门,走向世界,扩大其国际影响力。例如,CCTV(China Central Television,中国中央电视台),PICC(Peoples’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BC(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中国农业银行),CMCC(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等。
4.英语缩略语具有新颖时尚、能够满足人们求新求异需求的特点。在对语言的运用过程中,许多年轻人不仅追求表意清晰,还追求用词新颖独特。而英语在很多人心目中往往代表时尚、洋气;同时,熟练的穿插英语及缩略语也是具有一定学识的表现。因此,人们在交流中大量使用诸如KFC,IT,CEO,BMW,KTV,DJ,PC等缩略语。
(二)因受客观外界推动的影响
1.全球化趋势的推动。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接触交往日益频繁。在此过程中,代表外来文化和先进技术的缩略语也一并进入中国社会,如:VIP,BMW,EU,CV(Curriculum Vitae),IQ(Intelligence Quotient),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等。此外,为适应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中国的许多行业和领域多使用英语缩略语这一国际通用的语言形式。例如,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沟通障碍,2010年国际商会颁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要求各贸易国使用统一的英语缩略语。因此,CIF(Cost,Insurance,Freight,即成本、保险加运费),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格)和DDP(Deliver Duty Paid,完税交货)等专业术语在贸易行业得以大量使用。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IT产业、医药产业和电子商务等行业中。
2.媒体的推动。媒体作为沟通中外信息的主要渠道,对缩略语在中国的盛行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一方面,为与国际接轨、提高与国外媒体同行的交流效率,大量缩略语得以运用并被广泛接受,比如国际组织WTO,国际论坛APEC,空气质量指标PM2.5,广播电台调频FM等。另一方面,媒体自身追求高效、快速、准确的特点对缩略语的广泛、大量应用起到了助推效应。比如,对于电视解说员、记者来说,NBA可以迅速传递与“美国国家职业篮球联赛”这十个字同样的信息,因此使用NBA可以大大提高媒体信息传递的速度与效率。
3.汉语使用者英语接受能力的提高。随着英语的广泛应用,当代教育尤其重视对于学生英语能力的培养。在中国的现行教育制度中,学生从进入小学起便开始学习英语课程,有些家长甚至在孩子上幼儿园时便安排孩子学习英语。进入中学大学后,英语更是必修课之一。因此,国民普遍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为接受英语缩略语提供了前提条件。
4.文化空缺的影响。从翻译角度来讲,一种文化概念在被引入中国时,由于文化差异与文化空缺,译者可能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对应的中文译文。因此,该文化概念的英语缩略语即得以保留并沿用。例如3K党,SOS,VS,PK,KTV,DIY等。此外,就目前而言,众多新概念和新事物多产生于西方世界,而它们的名称很大一部分是根据该国文化习惯命名的,因此,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用中文的语言资料去创造新的词语用以形容、描绘外文命名的新的事物”这一大难题。因此,直接引用成为了权宜之计,例如,CT,MSN,BBS,HIV病毒等。
5.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由于文化空缺而导致直接引入英文缩略语的例子只占少数,但是绝大部分英文缩略语则具有中文译名,例如,KFC(肯德基),WTO(世贸组织),GDP(国内生产总值),SARS(非典)等。然而,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随意使用英文缩略语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汉英混杂逐渐蔓延滋长,最终导致正式的书籍、报刊和影视资料等因为英语缩略语过多,而破坏了汉语的美感,影响人们的理解与欣赏等后果。
6.翻译规范的审定滞后。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词汇、新理论、新概念、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涌现,与之同步的科技术语数量大,传播速度快。然而,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公布外国专有名词和科技术语的翻译规范,然而社会交流又是迫不及待的,由此造成了诸如SWOT分析法、PEST分析法、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等行业术语在汉语出版物中直接以英语名词出现,而最终导致了汉英混杂的混乱现象。
四、结语
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英语缩略语凭借着其结构简单、信息量大、能产性高和国际化等特点,在各行各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同时,作为西方文化尤其是英语国家文化的载体,英语缩略语在大众传媒和网络的大肆宣传推广下,依靠其新颖独特的特点赢得了大量求新求异的年轻人的追捧。而且文化空缺、管理不当和翻译相对滞后等原因也助长了英语缩略语在汉语中的大行其道。因此,它在汉语中的使用数量不断增长,使用频率不断提高,使用范围逐渐扩大。英语缩略语对汉语的“入侵”已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望相关部门能够从以上原因入手,在遵循语言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应对英语缩略语来势汹汹的“入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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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济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的交往异常活跃与频繁,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刻都在发生,但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问题也时常发生。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违约问题及相关救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
(一)根本性新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所谓根本性违约,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即因为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损害。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时,违约方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可抗力是指出现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无法预知该种情形的发生。因而根本违约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根据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违反约定与损害的产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丧失,即损害结果严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国A公司出售给日本B公司3000吨锰矿,合同将最迟的装船时间约定为1999年8月26日,约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将3000吨锰矿运抵约定港口,等待B公司装船,B公司也开立信用证。但是B公司因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两公司决定延期装船发货。然后锰矿市场疲软,价格连续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降低货物锰矿的价格。到了1999年11月,双方的谈判还在进行,此时锰矿价格已经下降了30%,乙方未对信用证交货期做出修改。中国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分析中国A公司是否主张预期违约。
运用预期违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装运时表明其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经济状况不佳,表能其履约合同义务的能力发生了变化。二是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货物降价才能修改信用证,表面其现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支付义务。
(三)卖方违约与买方违约
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及交货造成的违约,交货不合格造成的违约,卖方根本违约或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导致的违约。买方违约包括因买方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货、延迟收取货物造成的违约,以及因买方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或者声明其将不履行导致的违约。
二、国际贸易合同履约中违约的救济措施
(一)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根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但是要求买方没有采取阻止卖方继续履行的救济措施。《公约》将要求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措施的首要措施,表达了保证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是指卖方交付了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但是交付的货物内容或者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时,供买方选择适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即要求卖方交付合同约定内容相符的货物。
3、要求卖方修理
根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修理的救济措施针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货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对货物的瑕疵部分进行修理、修补或调整,使其符合合同约定。但是请求修补的通知应当在《公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4、要求卖方减价
根据《公约》第50条的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价值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价。减价的数额以交货时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与合格货物的差额为准。
5、给卖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依《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如约履行义务,买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这时再宣告合同无效,既显得仁至义尽,又符合法律规定。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救济选择
(1)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宣告合同无效。
三、结论展望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具有确定内容的贸易规则和行为习惯。由于早期的国际贸易只是货物买卖,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又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主要是货物买卖惯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任何国家想谋求本国经济发展,都脱离不了国际市场,都离不开对外贸易。我国加人WTO后,对外贸易交往呈现出更加繁荣的局面。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认真研究国际贸易惯例,尤其是研究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国际惯例可分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应称国际习惯,它具有不同于国际经贸惯例的强制拘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属于国际经贸惯例的内容’,有别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侧internationalcustom)。国际贸易惯例为国际贸易交往当事人提供约束手段,可以事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在确立经济交往关系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章可循,出现争端时,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一)产生方式的自发性和编幕主体的民间性
长期的贸易实践是国际贸易惯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因为社会现实对某种规范的社会需要才促使特定的机关来创制或认可该规范。它往往以一定事实存在于贸易实践中,并且有着长期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也有广泛的普遍性。正是基于这一点,在其自发产生发展的基础上,它才被一些行业性专业组织或机构整理而成系统的规范群体。这些行业性专业组织或机构多是民间团体,如国际商会。它的决议不具有任何强制执行力,所以从产生方式上看,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通过严格意义上的立法程序产生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不完全统一性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因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冲突,其表现并不是惟一的,针对同一行为存在着不同的惯例。如同为国际贸易术语,就有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其中对同一种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组织,如国际商会,虽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惯例的统一工作,但由于它们各自产生的历史条件的差异,其工作虽有成绩,但效果不太显著。
(三)国际贸易惯例表现形式是成文和不成文并存
国际贸易惯例既有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也有以成文形式出现的。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散见于国际组织决议、政府声明和宣言,一些公司拟定的标准合同以及实务中的通常做法;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民间组织专门制定的明确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大量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以不成文形式存在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广泛影响,且被国际贸易当事人经常适用的惯例往往都已成文。目前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趋势是成文化。
二、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
国际贸易惯例已被普遍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国际贸易惯例毕竟不是法律规范,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因此,它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时,该国际贸易惯例才约束当事人。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体现出以下特殊性: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兼具既存性和间断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既存性是指国际贸易惯例一经特定当事人选用,其效力即溯及到惯例规范汇编时,国际贸易惯例就在实践中约束着普遍性的贸易实践。只不过针对具体的当事人,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一旦选择适用它,其拘束力就被激活。也就是说针对特定当事人时它需要重新选择才具有拘束力。因此,它并不像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先例的既存力具有连续性,而是表现为间断性。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具有间接的强制性
这是根源于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由权威性或有强制力的机关创制、认可或保证实施的特性,它与国家强制力并不具有天然的联系,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地遵守。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必须凭借中介—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实现其规范内容,即国际贸易惯例的实际需要凭借当事人选择的中介获得强制力的保障。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具有非规范的普遍性
不同于有权机关创制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人或事,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性拘束力是以当事人普遍的自愿选择为基础的,这种普遍性是任意的实然的普遍性,而不是应然的普遍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实现方式
(一)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07''''ERMSZ(l00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也规定:“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应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的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条件。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特定当事人是否选择某一国际惯例,并不损害该国际贸易惯例的存在和其潜在的拘束力,相反正是肯定了其约束力的独特性,但特定当事人的选择会影响到该惯例是否约束这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如何选择呢?·有的认为只能是明示的同意,言外之意是默示和行为均不能视作选择适用。笔者以为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明示选择自然适用,那么如果能从当事人长期的贸易往来、交易习惯中推知虽然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实际上是按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来确立自己、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国际惯例当然应对其当事人有拘束力。或者双方当事人用各自的贸易行为表示同意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那么该国际贸易惯例也应该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这样理解既与国际贸易实践相一致,又符合意思表示的法理内涵。明示选择仅仅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后,该国际贸易惯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便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当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某部分的适用或改变其中部分的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该国际贸易惯例全部内容的效力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然,当事人选择的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当事人也可以完全改变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但应当指出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一经当事人自行变更,就不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了,而是转化成为当事人之间任意的自行约定。“这种自行约定明显不同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意图是为了尽最大限度统一国际经济交往,自行约定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要。
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则成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定的约束力一经当事人选择而被“激活”,就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与法律的强制力直接结合起来。
(二)国际贸易惯例能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否存在不经当事人选择即具有“强行法”意义的国际贸易惯例?笔者认为虽然国际法中有“强行法”的提法,国内法中也有“强制性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来就没与权威性的意志连接起来,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间接的普遍性,各国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未提出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别强制性,因此,不宜提倡在国际贸易惯例中也发展出一种“强制性的规则”。况且,国际商会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贸易惯例编纂机构,也曾特别警告说它所制定的这些惯例仅仅是私人机构制定的,只有在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采用时,才对他们有拘束力,不可轻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当然适用该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没有选择,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意受该惯例的拘束,国际贸易惯例不应该具有主动适用于当事人的属性。至于“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观点是极不恰当的。其一,把适用与否的决定权赋予法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剥夺,尤其是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主张适用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由的剥夺更是显而易见。其二,在经贸迅速发展的今天,当事人在贸易往来中,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得非常清楚,对于适用或不适用国际贸易惯例,适用哪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他们比法院更明白,也更关心,不会不做出协商和选择。其三,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备的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某一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法,从而赋予法定的拘束力。没有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定的拘束力,也就意味着国家将是否适用的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又怎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剥夺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在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发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处于“休眠”状态,即使在国内法、国际条约均未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权主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国际贸易愤例效力的限制
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就无条件地对其发生拘束力。国际贸易惯例还要受到其他方面限制,主要表现在不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保留。具体而言:
(一)当事人明示反时
国家明确表示反对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中的部分条款,则该国际惯例或其中部分条款即使被当事人选择了,也不能约束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说“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和当事人”。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是非强制性规范的体现。
(二)违背国内强制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