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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论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6 1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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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论

篇(1)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理论研究是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最为核心的任务,正如著名社会学学者马尔科姆・沃特斯所说,“社会学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毫无疑问属于一门学科,原因有两二:其一是它具有一个被广泛公认的理论传统;二是它在方法论上有一种严肃的态度,即以精密的方法论来指导研究。”①方法论研究服务于理论研究,对于基本的方法论问题的思考是社会学理论建构的先决条件。另外,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独立性存在的诉求会一直迫使它去开拓、去关注新的领域,如何去发现新的领域,如何在这些必将被相关学科竞相染指的领域实现社会学的作为,这无疑需要社会学方法论上的创新。创新既然是作为对过去的某种背离,那么首先就需要廓清先前的社会学方法论,而这一廓清更是不可避免的要从其源头着手。社会学方法论滥觞于迪尔凯姆与韦伯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自觉思考。本文尝试从方法论的哲学基础、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研究的逻辑起点三个方面对二人的社会学方法论研究进行比较,以期获得对社会学方法论的新认识。

1 相关研究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社会学逐渐恢复后,开始有学者对韦伯社会学方法论思想进行探讨,成果显著。李建立从社会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两个方面对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进行了评述。他认为,韦伯的方法论及其理论,充斥着实证主义和反实证主义、自然主义和反自然主义、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矛盾,这些矛盾都有其社会环境和哲学方法论、认识论的渊源。②侯钧生从“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这两个概念入手,分析了韦伯的价值思想。他指出,韦伯的“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同时并存的两个方法论原则,它们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二者异曲同工,目的都是要求研究者将“形而上学”和世界观的认识从科学活动与科学结论中清除出去,从而保证科学研究的客观性。③覃方明从科学哲学和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对社会学方法论二元对立状况做出澄清。他认为“传统上被认为构成了社会学方法论之根本对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间的对立只在发现的层面上存在,而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消失。因此,两者间不存在本质的对立。而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则在验证的逻辑上分别对应于本质上不同的方式,它们之间的对立才是根本性的。”④上述社会学方法论研究都有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大多局限于“就方法论而方法论”,而近些年,中国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学方法论论述很少。

2 社会学方法论比较

2.1 社会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虽然迪尔凯姆受到德国和英国社会思想的强烈影响,但是正如塔尔科特・帕森斯所说,迪尔凯姆思想“绝大部分源于法国学术史”。在法国学术历史中,迪尔凯姆思想的主要来源是启蒙主义传统,尤其是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卢梭关于“共同意志”的概念以及他对社会现象和心理学现象的划分,孟德斯鸠的社会整体论观点,在迪尔凯姆学说中的影响巨大。但是对于迪尔凯姆思想影响最大的还是孔德和圣西门,迪尔凯姆本人亦多次强调自己是孔德和圣西门所开创的思想的继承人。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先驱还没有社会学方法论自觉,即使伟大如斯宾塞者,在他的全部著作中也没有一处谈到方法论问题,而穆勒在这个问题上虽然花费了很多时间,但也不过是用自己的辩证法将孔德已经说过的东西筛选了一遍而已,只有孔德在这个问题上有独创而重要的研究。孔德实证主义社会学信奉方法论的一元论假定,即自然科学的逻辑、方法和程序也同样适合于对人和社会的研究。面对来自仰慕和攻讦者加之于他的各种头衔包括实证主义社会学大师,迪尔凯姆本人申明他唯一能接受的称号是理性主义者,他的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即让人们看到,把人们过去的行为还原为某种因果关系,再经过理性的加工,就可以使这种因果关系成为人们未来行为的准则。

韦伯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有关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差异的方法论讨论的影响。这些讨论在德国始自康德时期,19世纪再度活跃。康德认为,人作为文化领域和历史领域中积极的、有目的的、自由的行动者,是不能用适用于研究自然的那种分析和概括的方法去研究的。人的头脑和头脑的创造物是不遵循自然法则的。应用于人文科学的分析方法必须是特殊化而非一般化的。它们必须限于以移情方式去揣摸单个的历史行动者行动的动机,努力用直觉去把握全部文化整体。⑤不难看出,韦伯“理解”方法正是源于这一传统。

与韦伯同时代的三位重要德国学者对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产生了中重要的影响,他们分别是狄尔泰、温德尔班以及李凯尔特。德国反实证主义先驱狄尔泰从科学分类入手吹响了向实证主义发起战争的号角。狄尔泰认为,科学当区别为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事件的进程,而精神科学则是研究追求一定目的的人的自由活动,研究社会文化现象。他认为,尽管对于人的研究也要遵循所有科学共同的思想步骤和方法,但是如果不使用能与自然科学方法相区别开来的理解方法,则对于人的研究就不可能达到其研究的目的。德国弗赖堡学派的创始人温德尔班,继承了狄尔泰反实证主义的传统,批判了实证主义方法论上的自然主义取向。他认为,近代科学的发展,产生了实证主义万物齐一论的偏见,它无视个别认识领域里的自主性,意图使对于一切对象的理解都服从于一种方法的驱使,因而造成了不少差错。弗赖堡学派的另一位重要代表李凯尔特,三人之中,他的思想在更多方面对韦伯产生了影响。李凯尔特吸取了狄尔泰、温德尔班的基本观点,同样从科学分类入手,不同的是他采取的是从逻辑方法论角度,通过分析概念发生的不同途径来把握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别。韦伯汲取了李凯尔特“价值关联”思想,李凯尔特在《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价值关联是文化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在他看来,研究者只有运用自己的价值立场去考察被研究的经验现实,才有可能真正揭示出经验现实的本质特征和它存在的真正意义。韦伯同意并发展了李凯尔特的这一说法。

2.2 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

迪尔凯姆认为,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的各种事实在程度上具有质的不同。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的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正确,但他承认个人是社会的唯一的能动成分。迪尔凯姆主动地将“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一原理运用在了社会学领域,主张从社会结构方面来解释社会现象,认为必须用一种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然而,我们不能因此断言迪尔凯姆忽视社会个体。在迪尔凯姆学术生涯的后期,他转向了对宗教的研究,这一转向并非仅是学术兴趣使然,而是迪尔凯姆强烈的现实关怀、对人的关怀的必然结果。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这本著作的导言部分,迪尔凯姆指出,“社会学的主旨,并不仅仅在于了解和重建业已消逝的各种文明形式。相反,同所有实证科学一样,他所要解释的是与我们近在咫尺,从而能够对我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的现实的实在:这个实在就是人。更确切地说,就是今天的人,因为这才是我们最想要了解的东西。”⑥迪尔凯姆也明确地指出,他之所以选择研究非常古老的宗教,是因为它似乎更便于我们展示出人性的本质、永恒的方面。

韦伯认为现实的总是个别的,社会现实是由独特的、无限可分的事件构成,那些事件本身却有没有意义,所有的意义都是由认知主体和评价主体的活动产生的。在他看来,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讲是由人的有意的社会行动构成的,理解的基本单位只能是个人及其行动。至于说诸如国家、民族、团体这些常见于韦伯政治社会学中的概念,在韦伯看来不过是“一定类型的人类相互作用”的标志。而且出于理解的目的,这些概念必须得转化成为可理解的个人或群体参与的社会行动。显然,韦伯社会学方法论是一种个体主义取向。

所以说,所谓的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对立,存在于迪尔凯姆试图从社会事实去了解现实的人,而韦伯则径直地选择从有意义的社会行动出发。这种对立也完全在二人社会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上可说。

2.3 社会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迪尔凯姆一生努力建立科学的社会学,他认为,这门后发的社会科学要被认可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就必须要有自己的独特性。“一门科学只有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才能让人视为达到了最后的独立,因为只有其他学科没有研究的那类事实成为它的研究对象时,它才有理由独立存在。”⑦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这本重要著作中,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心理学、哲学、生理学及其他学科的独立研究对象:社会事实。“这类事实是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⑧迪尔凯姆是这样定义“社会事实”这一概念的,“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表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⑨迪尔凯姆强调,社会事实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性,迪尔凯姆也一再表明关于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性的观点是全部社会学的出发点。二是超越个体的强制性。

“社会学是一门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对其进程与结果进行因果说明的科学”。⑩显然,较之迪尔凯姆将社会学分析的对象确定为社会事实,韦伯选择的是社会行动。韦伯对社会行动给出了这样的界定:“我们谈到‘行动’时,指的是行动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不管那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被忽略还是被默认的意义。“社会”行动则是指,该行动的主观意义还顾及到了他人的表现,并据此作为行动进程的取向”。 韦伯强调了社会行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动者赋予其行动以目的和意义;二是行动者的行为必须关涉他人。

在韦伯看来,社会现实不过是由人的有意义的社会行动构成的。因此,理解的基本单位只能是社会行动。在韦伯那里,社会学是一门理解社会行动的科学,理解意味着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对于主观意义的理解迫使韦伯在类型学上做出了思考,较之帕累托的逻辑行为与非逻辑行为,韦伯区分了四种行为类型:有目的的理;有价值的理;富有感情的或充满激情的行为及习惯的行为。显然,这种区分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而是出于分析考虑的一种安排。

3 总结

中国社会学界对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的研究,大部分停留在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二元对立的认识。将迪尔凯姆与韦伯划分为以上两大阵营的对立,不过是后来人“类型学思维”的流弊。我们不加反思地接受了这样的一种认识,并在这一认识框架内去解读迪尔凯姆与韦伯,这样就已经先在的决定了我们对二人的认识难以做到公允,也局限了我们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认识,更遏制了社会学方法论的创新。社会学方法论创新的诉求需要中国社会学研究必须要跳出西方思维。梁漱溟先生曾指出过,“传统的中国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早熟,早熟不是真熟,而只是露了一个头,出现一点影子。(中国)人对自然的认识、利用还没有走到高处、深处就拐了弯,拐到了人与人之间如何相处的问题上来。” 因此,可以尝试从中国文化深处寻找社会学方法论创新资源。

注释

① 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② 李建立.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述评[J].河北大学学报,1994(4).

③ 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J].社会学研究,1995(3).

④ 覃方明.社会学方法论新探(上)――科学哲学与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J].社会学研究,1998(2).

⑤ 刘易斯・A・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M].石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67.

⑥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篇(2)

社会学从产生之处发展到现在,一直沿袭着两种传统——实证主义传统和反实证主义传统。实证主义崇尚的是社会唯实论,认为在进行社会学研究时,可以象自然科学那样进行定量分析,并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对社会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数字来反映社会背后的事实。而反实证主义则是持社会唯名论的观点,认为社会本身不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只是一个概念,客观存在的只是促成社会的个体--人。它们认为研究社会不可能象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那样通过试验和数字反映出来真实社会,研究社会就要研究社会行动背后的意义,而意义只有通过理解的方式才能完全被掌握。这是两大理论传统的根本区别。曾经有人试着去融合两者之间的差别,但都是不成功的。下面就将这两大理论传统的主要代表人物--迪尔凯姆和韦伯的方法论思想作一拙劣的比较。

一、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比较

迪尔凯姆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将社会学研究对象确定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他是这样给社会事实下的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1]而韦伯的社会学被称作“理解的社会学”,他的社会学定义是“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对社会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2]根据这一定义,可见韦伯将人的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从两人给出的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差别着实可以看出两人所代表的不同理论传统之间的区别。迪尔凯姆以社会事实为自己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相对于韦伯的人的社会行动而言,是宏观层面的。从这一点可以理解迪尔凯姆理论中的社会是客观存在的,而韦伯则认为只有个体是真实存在的,只有研究人的社会行动,对其作出解释性理解。通晓其背后的意义,并最终作出因果性说明。这才是社会学研究的全过程。韦伯也因此把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两大任务。从两者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界定上的区别,可以看出两大流派之间的差别。这两大学派自产生之时就存在着这样的对立。

二、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原则的比较

1、迪尔凯姆方法论原则中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他强调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对现象的观察应排除通俗观念的干扰,直接透入现象本身的实相。他认为应该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他提出了另外一种方法论原则,即建立“理想类型”。韦伯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意向性,要想保持绝对的客观性是非常困难的。韦伯意识到,社会学要想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像自然科学那样建构一套精确而严谨的概念体系,即理想类型,来增强客观性,减少主观随意性。“理想类型”是指从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都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一系列概念体系。这样可以避免每位社会学家都有自己一套的概念体系,从而设社会学者之间的交流以及社会学理论的融合带来障碍,阻碍社会学向前发展。韦伯提出要建立理想类型首先要做到价值中立,要消除研究者价值观的影响。类似的,迪尔凯姆也提出过相关的论断。迪尔凯姆指出,要保证在社会学研究中,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首先要遵循“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迪尔凯姆认为这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础。正是因为预断观念是“摆在我们与物之间的隔”,妨碍我们客观地观察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要求社会学家“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 转贴于

两位社会学大师同时又意识到完全做到“价值无涉”是不可能的。韦伯指出,社会学家在选择研究课题,可以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取向,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方向。而在这之后,所有的研究都要尽量做到“价值中立”。迪尔凯姆指出,“在社会学上,由于感情的参与,打破一切预断这个枷锁特别困难。”“我们对于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道德规范形成的观念同它们所代表的客体是一样,深深地印在我们的脑中,并具有一种不容反抗的权威。”在这一点上,两位大师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都提出了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意识到实现这一原则的困难性。

2、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与理解的原则的对立。在迪尔凯姆看来,划分社会类型是为了便于解释社会事实而对社会现象进行归类的方法。这位社会形态学向“解释社会学”迈进了一步。对此,迪尔凯姆提出了解释社会事实的两大原则:第一,“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他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迪尔凯姆在批判了各种对社会现象解释的还原论的基础上得出这一原则的:他指出,像古典经济学和斯宾塞那样根据个别现象来解释社会事实只会把社会学降低到心理学的水平。迪尔凯姆对上述准则作了如下补充:“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第二,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他说:“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迪尔凯姆指出不仅要对社会事实的原则和功能进行分别研究,而且在顺序上还要加以注意,应先研究原因,在研究功能。这种研究上的先后顺序不仅符合社会事实产生的实际过程,而且符合现因后果的逻辑。

韦伯的原则是一种理解的原则。他认为社会行动是有意义的,且意义是可以被理解的。既然社会行动的本质是其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那么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来研究社会学则是无异于方枘圆凿。研究社会学方法别无他途,只能是理解和说明。韦伯将理解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对主观意义的直接观察理解,即通过对社会行动的直接观察就能理解其意义。第二类是解释行理解,即根据动机来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韦伯到此并没有止步,他进一步指出对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结合起来,是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从而形成一种尽可能客观的科学的社会分析模式。

迪尔凯姆和韦伯在这一点上可谓是泾渭分明。这一点正体现出实证主义和反实证主义的区别所在。在后来发展起来的社会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也都是在这两大方法论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常人方法学,就是在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方法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对立。迪尔凯姆坚持“社会唯实论”。他认为社会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不能简单的化约为一个个单独的个体。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个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个人心理现象。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任何还原论的方式都不能提供对社会及其现象的理解,对个人的研究只有在对于整体社会研究具有意义时,才是必要的。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试图以自然科学为蓝本构建社会学的知识体系,认为实证精神具有的客观主义的原则能够确保社会学的科学性质,认为知识的可靠性取决于研究的经验基础及研究使用的方法。

韦伯坚持“社会唯名论”。他认为社会不具有实在性,只是一个名称而已,并且可以化约为单独的个人层面去研究。他指出,并不是所有的个人行为都是社会行为,只有行为者赋予其主观意义的个人行为才是社会行为,才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社会过程可以被还原为个人间的交往行动,从而得到解释,因而社会学研究应当是个人层面的,研究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是解释社会现象的根本途径。韦伯的人本主义认为社会现象由人类行动构成,社会学要以人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对行为的意义作出解释性理解才能揭示社会过程的因果性。人的行动受自由意志的支配的主体其动机、意图等只有通过理解方法才能把握。当然,两位社会学大师有关社会学研究方法方面的思想远比上面阐述的丰富的多,也深刻的多。笔者只是在这样一次的比较中,更加深刻的认识了两种理论传统的方法论基础。

篇(3)

在社会学理论史上,方法论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课题。西方传统社会学对此的认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端于涂尔干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另一类是开创于韦伯的个体主义方法论。由于这两种方法论生成的本体论背景不同,因而形成了社会学领域中的一系列二元对立。这一系列的二元对立,不仅使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出现严重分裂,而且也将社会学家们分成两大对立阵营。从20世纪70-80年代起,这种对立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观,一批风头正健的年轻社会学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社会学应该克服这种方法论的二元倾向,并主张建立一种全新的方法论范式。在此背景之下,许多有创意的理论建构纷纷出笼,其中引人注目的有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吉登斯的结构化社会理论和布尔迪厄建构的结构主义理论。这些旨在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探索性理论,为社会学开辟了新的境界,特别是布尔迪厄从关系主义立场出发的社会学思考,成功超越了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二元对立,为实现社会学方法论范式的转换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

社会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以后,社会学家们像孔德、斯宾塞等人就开始对社会学方法论问题进行思考,可以说在他们的研究中深深地渗透着他们所处时代的方法论成果,但他们没有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探讨。在社会学中对方法论进行自觉的探索应该可以追溯至涂尔干和韦伯。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

涂尔干所倡导的是整体主义的(holistic)、实证的(positive)方法论。在他看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那么,什么是社会事实呢?根据涂尔干的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的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可以看出,这一界定包含了社会事实区别于个体(或心理)现象的三个特征:即外在的客观性、制约性和普遍性。具体来说,涂尔干所列举的诸如法律、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仰和仪式、语言和货币制度这些社会事实却独立客观地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一旦个人不愿意接受社会事实的引导而严重地违反它,那么,这些社会事实的强制性将会正式地(如逮捕)或非正式地(如舆论谴责)表现出来。这种整体主义取向的学术路径决定了他所主张的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其一: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涂尔干认为在他之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将现象的观念而非现象存在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即把现象认为观念而不是客观存在物。他强调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从而把社会事实(即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其二:社会事实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并且这种解释必须包括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涂尔干批判了各种对社会现象解释的还原论,认为根据个别现象(如意愿、意识、利己)来解释社会事实只会掏空社会学的内容。涂尔干在《论自杀》中,成功地贯彻和验证了上述方法论原则,为社会学家具体考察、解释社会事实提供了一个标准的实证研究范例。

涂尔干开创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为许多社会学理论流派(如结构功能主义、冲突理论、批判理论等等)所接受。就整体主义取向的研究方法而言,这些理论与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论是一脉相承的,他们却从客观层面出发去解释和理解社会以及社会中的个体。

整体主义方法论有助于我们了解客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变化,但是也存在着它无法逃脱的内在缺陷。这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前提预设不无关系。涂尔干是从社会唯实论的社会本体论观念出发的,认为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超越个人的具有群体特征的社会事实。如是,在涂尔干的方法论中,“社会”的过程被悬置起来,“社会”成了一个暗箱。另外,在涂尔干的方法论中,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的主体性无从体现,个人在强大的社会结构面前,绝对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没有任何能动性,从而出现了“过度社会化”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体主义方法论悬置或消解了个体。

(二)个体主义方法论

韦伯是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与涂尔干不同,他的方法论是建立在社会唯名论的本体论观念基础之上的。作为一名典型的社会唯名论者,韦伯认为,社会是个人行动的产物,或者说是行动者组成的系统,只有作为社会行动的个体才是真实存在的,社会学不能撇开个体去研究超越个体之上的社会实体。因此,在韦伯看来,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做出因果说明的科学。从韦伯对社会学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他将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作为社会学的两大任务。既然社会行动的本质是其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那么用自然科学中的实证方法来研究社会学则无异于方枘圆凿,因此研究社会学的方法就别无他途,只能是理解和说明。所谓理解,就是试图探究行动者主观行动的意义关联,从而建构起行动间的基本分析单位和意义脉络。韦伯认为,理解可以分成两类,即对主观意义的直接观察理解和解释性理解。

对语言、行动(如砍柴、关门等),非理解性的情绪反应(如惊叫、愤怒等),以及对数学和逻辑命题的理解就是直接观察的理解。解释性理解就是对动机的理性理解,它把社会行动置于可理解的和更加内在的意义背景之中。例如樵夫砍柴,直接观察理解仅能理解樵夫的行为是砍柴,而解释性理解则要寻求砍柴的动机,或为挣钱、或为自用。可以说,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目的是将隐藏在外化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揭示出来,从而达到对整体社会现象的因果说明,亦即在研究社会现象时优先考虑个体,通过个体研究整体。

由韦伯开创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在以后许多微观社会学理论流派(如符号互动论、现象社会学、常人方法学等)中得到了延续和发展。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学派都注重对社会微观层面的关照,即都是从“化约主义”的立场来看待社会整体的。在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看来,个体是社会的真实整体,也是社会科学分析的基本单元。社会不能脱离个体而存在,“社会”不过是一个方便的“名称”或标签,用来指称个体及其行动集合的关系。因此社会可以还原为个体。和整体主义方法论一样,个体主义方法论有其局限性。这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前提预设也是直接相关的。但他们并没有揭示出个体行动意义的生成过程。此外,在个体主义方法论中,个体是基本分析单位,而与个体相对的“社会”却隐而不显。这样,个体就获得了极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如果说方法论整体主义者悬置了个体,那么,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则悬置了社会。

二、布尔迪厄对方法论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超越

方法论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之间的对立,构成了社会学理论历史发展脉络中重要的两极。对此种社会学方法论分野,布尔迪厄进行了批判性考察,并设计出一套可以同时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尔迪厄社会学方法规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在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基础上导入被其忽略掉的个体行动者的直接体验的规则。具体而言,就是首先运用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首要原则——系统地摒弃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的原则——实现其“认识论断裂”,即首先将社会看作一个独立的客观事物(客观结构)。紧接着再对这一客观主义认识实施对象化与客观化操作,并把被方法论整体主义者所忽略的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看作社会结构的象征补充并将其放到客观结构和被身体化了的结构(惯习),即社会结构与心智结构的辩证关系中加以把握。显然,布尔迪厄的这一方法规则是对社会学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一种新的综合。在这种综合中,个体(行动者)和社会(结构)同等重要,而且个体与社会不是简单地拼凑在一起,这样就成功地避开了方法论折衷主义的暗礁。布尔迪厄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提出了极具原创意味的惯习概念,并且研究中引入关系主义视觉。

那么,何谓“惯习”呢?喜欢“开放式概念”(openconcepts)的布尔迪厄曾多次作过阐述,使其内涵充满了丰富性。第一,惯习是持久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菲利普·柯尔库夫(PhilippeCorcuf)对这一定义作了解释:“禀性,也就是说以某种方式进行感知、感觉、行动和思考的倾向,这种倾向是每个人由于其生存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经历而通常以无意识的方式内在化并纳入自身的。持久的,这是因为即使这些禀性在我们的经历中可以改变,那它们也深深扎根在我们身上,并倾向于抗拒变化,这样就在人的生命中显示出某种连续性。可转移的,这是因为在某种经验的过程中获得的禀性。(例如家庭的经验)在经验的其它领域也会产生效果;这是人作为统一体的首要因素。最后,系统,这是因为这些禀性倾向于在它们之间形成一致性。”第二,惯习是与客观结构紧密相连的主观性。布尔迪厄认为,惯习属于“心智结构”的范围。是种“主观性的社会结构”,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第三,惯习是一种生成性结构,是一种人们后天获得的各种生成性图式的系统。布尔迪厄把时间变量引入到惯习分析中,指出“惯习是历史的产物”,并且具有“双重历史性”(DoubleHistoricity)。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惯习必然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布尔迪厄指出:惯习“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不断地随经验而变,从而在这些经验的影响下不断强化,或者调整自己的结构。它是稳定持久的,但不是永远不变的。”可见,布尔迪厄的惯习概念在个体和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布尔迪厄避免了长期以来许多社会学家试图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所作的非此即彼的选择,也使布尔迪厄超越了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努力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除了上述惯习概念,布尔迪厄社会学方法论具有浓厚的关系主义色彩,关系主义思考方式是布尔迪厄社会学方法论的一大特色。其实,关系主义视角本身并不新颖,它源自于结构主义。马克思和列维一斯特劳斯等结构主义大师都十分强调关系的重要性。但和布尔迪厄不同的是,在马克思和列维一斯特劳斯那里,关系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并没有上升到方法论层面。在布尔迪厄看来,社会世界中存在的都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他还特意把黑格尔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这一著名公式,改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据此,他将关系视角引入方法论层面,既摒弃了方法论个体主义,又拒斥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竭力主张关系主义的方法论。这可以从他的场域概念(是一些关系束)作为例证。布尔迪厄认为,概念的真正意涵来自于各种关系,只有在关系中,这一概念才能获得它的意涵,场域概念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而获得的。

篇(4)

人与社会是社会科学各科共同关注的问题,但不同的学科对二者有着不同的观察角度与认识,经济学和社会学尤其如是,甚至其作为学科的分野,与其说是从关注领域的不同,不如说是在于观察维度的差异,或曰方法论上的差异。对“人”与社会的不同的预设可以说是构成二者方法论上差异的根本所在。在学科的界限开始日益模糊的今天,社会学与经济学也在逐渐相互借鉴对方观察世界的角度,修改与完善自己认识的前提预设,从而也形成许多跨学科的“研究规划”与“准学科”领域,使认识更加全面、真实。本文回顾了经济学与社会学方法论背后隐含的对“人”及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的前提预设,在此基础上思考了经济学与社会学相互借鉴的意义。

一.经济学与社会学方法论中关于“人”的不同前提预设

经济学已经发展为一个较为成熟的学科,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到凯恩斯革命,再至现代经济学的理性预期学派,主流经济学经历了几次革命,有了很大发展,但所有这些理论的背后,都没有离开一个从古典经济学分析开始便确立起的前提,也即其最根本的方法论原则:经济学的出发点是个体主义心理学的,并且其对人的认识有一个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假设。

“经济人”的概念被归认为是从亚当·斯密开始,体现“经济人”思想的《国富论》出版的时代(1776年),正处于英国工业革命的背景,斯密对这一理性、利己的经济人模型的运用与其对自由放任经济,国家不干预政策的主张是分不开的。其实经济人思想的形成更早可以回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在人文主义运动中,“利己”被作为人之本性就有被宣扬(董建新,1999,6-7页)[1],启蒙运动中,理性受到了更大的重视,人的价值与尊严也被提到更高的地位。作为启蒙思想家之一的斯密,其著作中之以人的利己性、理性为出发点,其实是对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参与权力的一种强调(蒋自强、何樟勇,1998),因为在理性经济人基础之上,国家的放任不干预、一个自由竞争的环境,才最可以使社会秩序得以确立,他指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亚当·斯密,1996,252页)[2]

“经济人”在被发展成为经济学精典的基本假设后,主要包含了这样一些内涵:一是人的自利性,每个人要为自己打算;二是利益最大化原则;三是人的完全理性假定,即人具有完备的知识和计算能力、对面临的一切备选方案具有完全的信息、具有完全内在一致的偏好会做出能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偏好(或至少不会比现在更坏)的选择。“经济人”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一种建立数学模式的工具,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这种确切的、模式化的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才使经济学能够向数学化、精确化的成熟学科体系迈进;但同时也不应忘记,在“经济人”产生之初,或者在斯密的“经济人”中,这样一种假设的思想是深深根植于对个人自由、不干涉政府、自然演进的经济秩序的追求的价值判断之中的。

社会学则恰恰产生于一个不同的思路。它作为学科的确立要晚于经济学,起源于19世纪的实证主义。19世纪30年代,正是法国大革命的时期,布洛克在《西方人文主义传统》中描述到[3]:“在欧洲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像在1815年至1849年之间那样普遍地恐惧——和希望——革命的”。社会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社会处于剧烈的变革之中,革命后动荡的社会中对于社会秩序重建的需要变得十分迫切,侧重于普遍规律与秩序研究的学科——社会学,创建起来,而其作为一门学科在19世纪下半叶的发展则主要是当时一些社会改革协会所从事的工作在大学里的制度化(华勒斯坦,1997,20页)[4]。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接受了实证主义信念,并将社会现象同自然现象相类比,将社会也看作一个有机体,社会现象被看作完整社会体系中相互联系的某种功能,他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而不是简单个人的组合,不能从分析其构成的个人(如经济人)的方法来分析社会整体;至正式确立社会学学科地位的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更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社会事实,是先于个体的实在,外在于个人意识,并强制性加于个体意识之上的。在迪尔凯姆,人之于社会,正如细胞之于人,社会一经产生,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一个更高的独立的层次,与个人服从不同的规律,需要不同的研究方法。迪尔凯姆提出,一种社会事实只能由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而不能还原为个体层次理解。

虽然在19世纪末,西方文明走向一个新的人文主义,反实证性的历史主义和人文主义成为社会学中的另一个传统,但对秩序问题的关注以及实证主义的继承,使社会学的研究更多地还是在整体层面展开,组织、制度、结构、角色的概念是社会学主要关注的对象。正如亚历山大(2000,8页)[5]概括的,“社会学家之所以是社会学家,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模型的存在,社会模型是由个人构成但又独立于个人的社会结构。”在社会学中,实证主义的基于整体主义立场的研究将社会模型视为先于任何具体个人行动的存在,任何个体行动都受到先前存在的结构导向力量的作用;反实证主义的理论更多基于个体主义的立场,但也常常基于承认社会中存在超越个体的结构,只是认为这结构是行动者在个体不断交往中创造出来的。个人特质与人性都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都在社会过程中不断变换,被剥离出的是场景和与此相应的身分角色,个体只是这些社会场景中各种身分的集合体(汪丁丁,1998)[6]。

这样,一方面,产生于对社会秩序建构的实际需要中的社会学更多关注到制度、社会结构等的实体性以及社会条件对个体行动的制约,人被放入社会关系和结构中去理解,沿承于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从宏观到宏观,以整体概念解释整体概念的方法很大程度左右了社会学研究者的思维,对这一点在西方社会学70年代后的反思中也开始提出批判,认识到社会学忽视“人”的因素,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不足;另一方面,经济学恰恰相反,它始终以“经济人”假定为出发点,以基于个人的微观分析为基础,自边际主义革命开始,引入了其特有的分析工具,将导数的概念引入经济学研究,以后发展出各种的数学模型,日渐走上数学化精确化的道路。而这种假设中的“人”,是很模式化的、一致的、理性的“生物人”,且与市场经济密切相联的,其与现实世界中人的不相符也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受到了诸多挑战。概言之,关于经济学与社会学对“人”的观察点,如果借用中国社会学研究的创始人之一先生在经历了几十年实地研究后对社会学研究作出的反思:社会学过于“只见社会不见人”(,1992)[7],那么可以说经济学始终是只见模型的“人”不见真实的人。

二.回溯在社会学与经济学学科分立之初

华勒斯坦在《开放社会科学》[4](1997,4、8页)中指出,知识的学科化和专业化出现于十九世纪,但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从学科结构中反映出的思想多元化才在大学确立。在早期的学者,如斯密、马克思、韦伯的研究中,并没有严格在后来所说的独立学科的框架中工作,他们都关注个人以及社会的政治、经济各方面的问题,其思维方法也是较为综合的。

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在斯密的原著中,其实并不是完全理性、自利的。首先,斯密的确接受了孟德威尔把人的自利性看做社会发展动力的看法,但他并没有认为人的行为唯一地被自利性引导着,他的《道德情操论》便论述了人的道德方面,在斯密,人是利己心与同情心共存的。第二,关于斯密对“经济人”理性的界定。哈耶克指出:“亚当·斯密及其信徒们根本没有作此假定(完全理性假定),要说他们认为懒惰、目光短浅,恣意挥霍是人的本性,只有通过环境的力量才能迫使人经济地或谨慎地调整其手段来实现其目标,或许更加符合事实”(哈耶克,1989,11页)[8]。斯密指出“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受到的两方面约束,一是来自于人本性中的内在道德约束;另一方面是来自于外在法律的约束。其实,在斯密眼里,人具有自利性和社会性双重本性,在古典经济学里面原本没有社会学与经济学的对立。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奥地利学派的熊彼特和社会学家韦伯(其主要教授职称都是经济学职称)。(汪丁丁,1998)[6]。

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是方法论上个人主义的。韦伯继承了伏尔泰人的自由意志的观念,但在研究态度上又坚持实证主义科学程序的客观性,他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个人主体的社会行动,而将个体化与类型化的方法结合起来,并将意义理解与因果说明结合起来。韦伯解释社会学中的“社会行动”,是“行动的个人赋予其行为以主观意义,行为考虑到他人的行为,并且在其行动过程中也是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的行动”,这表明在韦伯的研究方法中,首先,其出发点是个人主义的,个人及其行动是研究的基本单位;第二,个人赋予行动以意义,这种意义是主观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自觉地(理性地)意识到的行动的目的和价值;第三,行动以他人为目标,是将社会关系考虑在内的。也就是说,这种行动是社会中的行动。可见,韦伯的研究中,个人及其行动是被作为基本出发点的,他对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研究始终遵循方法论个人主义,如同“国家”、“人民”、“社会”这样的抽象概念在韦伯并没有实际的意义,他认为人的社会行为有规律性,但是没有独立于主观意识之外的社会规律,只有通过理解人的行为可以找出社会现象的规律并对人的行为加以预测。

早期研究者所持的人性的双重态度以及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逐渐被极端化了,也构成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分野——前者日益极端地坚持人的自利本性原则,后者日益极端地坚持社会规范对个体行为的制约原则(汪丁丁,1998)[6]。而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的今天,社会学及经济学家又重新认识到这种极端走向的弊端,均开始对自己学科的方法论或前提预设进行反思。

三.经济学对“经济人”预设的修正与发展

在经济学界,“经济人”的假定近年来遭到了多方面的批评而被不断修正,这主要来自对“利益最大化”、完全理性、完全信息等的质疑。

1.关于人性:针对经典“经济人”的完全利己主义,20世纪20年代起,行为科学家们分别提出了实利人、社会人、成就人和复杂人等人性假设,提出人性是复杂多变的,不仅仅要追求经济利益。依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获得一种无形资产或满足自己更高层次的需要,人类的最终利己目的则可以表现出利他主义的行为,西蒙指出,“这种利他实际上意味着明智的利己”。这些努力力图使“经济人”这种抽象的人更接近于“真实的人”。

2.最大化假设:行为经济学派莱宾斯坦提出X(低)效率理论,认为个人的努力或行为不是一个常量,与压力相关,通常情况是:由于动力(也可能是压力)不足,人们只是把一部分精力用于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上,而让决策同时也依赖于习俗、惯例和道德规范等方面,并不努力追求极大化。(杨春学,1997)[9]。

3.对理性假定的修正:制度学派创始人凡勃仑将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学分析,认为生物本能只是人的经济行为的原始根源,真正决定行为的主要力量是“制度”。新制度经济学用“有限理性”取代了“完全理性”,指出来自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制度的约束等对完全理性判断的制约。提出用“满意解”代替极大化的追求。诺斯更将意识形态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强调意识形态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弥补产权结构的不完全,对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构成约束[10]。

4.对经济人应用范围的扩充:发端于本世纪50年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的概念扩充到了非经济分析。它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经济行为还是政治行为,其结果都应从人类个体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其行为的基础都是利益的互换;另外,人的本性是一样的,无论处于什么位置,追求私利与个人效用的最大化都是最基本的动机。布坎南将此归结为三大要素,即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人的经济学和交易政治学。

对“经济人”假设的修正说明西方经济学已开始注意到人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动物,而且还具有情感、道德伦理观念,并受到社会规则的制约,在此基础上发展出 “新经济人”的概念(杨春学,1997),一方面,把经济人模式从经济领域扩展到非经济行为领域的分析,从而揭示出“经济人”的某些实际行为特征;另一方面,结合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等新的学术成果来修改新古典经济人模式中的完全理性预设,发掘出约束经济人行为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深层含义。但应当指出,从以上分析的“经济人”假设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经济学对“经济人”的所有修订始终是站在对经典“经济人”假设加以约束条件的立场上的,它使一部分经济学家开始考虑一些他们不曾考虑到的有关因素或领域,使“经济人”的概念更为丰富,而不是否定“经济人”模式;恰恰相反,对这一概念的修正本身构成了经济学自身发展的基础。“经济人”仍是全部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假设与出发点。

四.当代社会学方法论中的新趋势

二战以后社会学中心由欧洲转移到美国,便与美国本土的实用主义结合在了一起,实用主义将世界看成开放的,其特征是不确定性、选择性、创新及可能性;其关于人的概念,不再是服从自然规律的客体或独立于社会过程的旁观者,而是行动者,通由与其他行动者组成的环境的互动而成为其自身。社会学中心移至美国后,40到60年代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一直占据主流,他对社会学理论全面回顾之上试图调和实证反实证主义、个人与整体等的对立,建构起以意志为起点的社会行动理论,并引入了功能分析模式作为社会学的分析工具。帕森斯过于庞大的理论构架使其流于空泛,60年代后在对其批判的基础上形成了理论多元化的局面,再次围绕实证主义人本主义展开争论。符号互动、现象学、俗民方法论、交换理论等微观及更具人本主义倾向的社会学理论开始得到发展。人本主义的社会学强调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偶然性,人的自由意志、能动性、非理性受到重视,“理解”的方法与“价值”问题被提出。

70年代以后,美国社会学表现出一种衰落,以法国、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欧洲社会学家对美国追求普遍主义的思维逻辑提出质疑,从不同程度上批判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更加采取带有强思辩色彩的人文主义方法论,以一种新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显示出主体哲学、文化解释学与文化人类学的影响,张扬生活经验与行动实践的多样性,关注人们的情感、认知、理性等领域,注重通过理解、解释来剖析社会现象和建构社会理论。70年代末80年代以来社会学理论的“新综合”以“综而不合”为特征,即更承认社会科学对象的复杂多变,不再试图创造一个单一的中心性理论,而存留多元化的综合。

五.经济学与社会学视角的相互借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学是以个体主义的心理学为出发点的,“经济人”概念的发展很好体现了经济学的方法论特性;而起源于对社会秩序关注的社会学,个人的自主性被放入“秩序”中理解,各种理论围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展开。在学科发展中,一方面,经济学对人的认识从全智全能、信息完全、无制度约束的“经济人”到将人看作社会的、有限理性的、受制度与文化约束的有选择的主体;另一方面,社会学开始反思自己宏观整体的方法论的不足以及对人主体性重视的不够,出现面对复杂社会的多元化的理论综合。那么,基于经济学与社会学对人与社会认识的不同视角,二者能够相互借鉴些什么呢?

首先,个人主义与社会实体性的立场: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是对西方长期以来所奉行的个人至上主义哲学的方法论的反映,其背后是一种对个人自由观的坚持与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社会学70~80年代后也出现了更多人本主义倾向,开始更加关注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看到“人”是社会秩序的“活的载体”。但可以看到,这两种个人主义的视角还是有所不同的,经济学的个人主义不仅有实证角度的含义,即将社会问题都归结为个人面临的可选择方案及其选择;还包括了规范角度的含义,即含有价值判断的意义,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行动的权利,应该将权力交给个人自身来做判断,人类的无知是绝对的,任何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克服个体理性有限性的最佳办法就是让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地、充分地参与经济活动,让每一个人在不同的方向上“试错”。而能保证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最佳体制就是市场经济体制(蒋自强、何樟勇,1998)[11]。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在逐渐向人文主义回归,人的主体意义与个人独立、自由的观念是时代必然的潮流,“只见社会不见人”的思维方式来理解与解释当代的社会是不够的,只反思到人在社会结构构建中的作用也是不够的,社会学在承认社会是实体有其运行规律的同时,在认识社会实体中体系因人的行为而发生效用之上,还需要反观到社会的目的,即个人的需要与个人的主体性本身,更多借鉴经济学与政治学等其他学科成就,使社会学理论不会流于空泛,而更具有实际意义。

但另一方面,经济学家对个体理性、自利性、极大化原则的强调,已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在群体之中理性的个体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将社会利益看作个人利益之和的假设已经被事实所批判,因为个人行为的理性最大化决策往往会产生集体的非理性。现代制度经济学派引入了制度因素,试图用搏弈理论来协调个人与集体的理性,但其所谓的制度约束主要是指产权制度,引入数学分析一些新的参数。社会学对于制度的研究却非常丰富,它对于人的认识始终是将之置于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中来看的,并强调社会独立于个人存在的实体性,其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是简单个人的加合。经济学对制度结构的忽视为社会行动者提供了一个非现实的或虚伪的唯意志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学的个人主义理论并没有使自由成为现实,“它忽视了社会结构对自由的实际威胁,同样也忽视了社会结构对自由可能提供的巨大支持”(亚历山大,2000)[5],这恰是社会学所能提供的。

其次,经济学对人的认识是抽象的、理想化的、表述明确的,这使得经济学方法是数学模型化的,其发展是继承与修正性的,是不断深化人们的思维的过程。而社会学注重人的复杂性、非理性,方法是描述的、模糊的,理论是综合而且是多元综合共存的,其发展使人们的思想与认识得到丰富。经济学的理想化及统一的数学语言使其学科一脉相承,从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的发展最可以看出它学科的继承性,其发展的累积性。社会学理论则由于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常常缺乏逻辑性,尤其是对于前提条件的忽视,使许多研究的根基就不明确,难以对话,更缺乏继承性。社会学实证主义的范式中,随计算机与多元统计分析技术的发展,定量分析的应用也日渐广泛,但这种定量化只是利用了统计技术,其前提假设仍不清晰。所以,看到人理性的一面,适当取舍与精确化所观察问题,尤其是明确研究的前提假设,是社会学应当从经济学中得到借鉴的;而社会学则为经济学对人性认识的丰富提供了可能。

最后,无论经济学还是社会学,在其学科制度化的过程中,总是导致了对现实的某些重要方面的排斥,回思学科分立之初,无论斯密的“经济人”还是韦伯对社会经济的研究,都包含了对人性本身的意义的思考,和强烈的对社会现实的关怀。目前对客观性的一种偏见是将客观性与绝对的价值中立等同起来,其实韦伯便认为研究中要将人的行为与其价值目的联系起来考察,他也不回避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其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便是与立题和结论应用中的“价值相关”结合在一起的。同样,传统理性经济人,是建立在人的自由权利强调的基础上的,与经济管理中从生产者积极性调动的角度对“人的因素”的强调不同,后者是功利性的,人被看成了工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返回古典废除学科分工,但从其历史发展来反思与借鉴是有益的,它使理论的发展更具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建新,1999:《“经济人”的界说、理论分析与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亚当·斯密,1996:《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出版社,

[3]布洛克,1997:《西方人文主义传统》,三联出版社

[4]华勒斯坦,1997:《开放社会科学》,三联出版社

[5]亚历山大,2000:《社会学二十讲》,华夏出版社

[6]汪丁丁,1998:“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社会学研究》,2:1-11

[7],1992:“个人、群体、社会——一生学术历程的自我思考”,《中国人的行为与观念》,天津人民出版社

[8]哈耶克,1989:《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篇(5)

作为总体上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在19世纪中期已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则至今尚未被系统地建构起来。尽管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看法所存在的严重偏差无疑是主要原因。人们习惯认为,既然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研究社会历史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那么就没有必要研究和建构所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诚然,历史唯物主义是迄今以来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但它只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不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问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笔者认为,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随着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19世纪中期的正式形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系统而全面地展开。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尽管韦伯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作为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但他也试图同时综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作为其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补充。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学定义就体现了他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倾向。他说:“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简言之,社会学或理解社会学就是一门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也就是说,理解社会学除了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之外,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因果性说明,即将对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理解。因为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需要理解,但仅有理解还不够。因为无论理解有多高的明确性,它终究是一种主观形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假设。因此,理解社会学就是要将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相结合。很显然,韦伯将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视为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结合,其中,解释性理解就是一种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而因果性说明则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论。因此,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就是一种由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

温奇对于韦伯的这种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开展社会学研究的尝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在其名著《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中集中探讨了韦伯有关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即“获得对一个行为的意义的‘阐释性理解’,与提供了导致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然而.温奇对韦伯综合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统计学方案”,即“理解是一种在逻辑上不完全的东西,它需要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补充,即统计学的收集方法”f31(P123)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温奇看来,“如果一种给定的阐释是错的,那么统计学——尽管能指出它是错的——也决不像韦伯所说的那样是评判社会学阐释之有效性的决定性的、终极的法庭。这时需要的是一种更好的阐释,而不是在类型上不同的东西。”网(P123)尽管如此,温奇仍然沿着韦伯的思路,尝试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只不过他不像韦伯那样仅仅局限于以方法论来谈方法论,而是上升到哲学高度,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基础探讨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互综合的方案。

首先,他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做了“内”和“外”的区分。认为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是一种外部观察的方法论,而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则是一种内部的方法论,因而理解必须在内部关系中进行。其次,论述了说明和理解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理解是说明的目标和成功的说明的最终产物,但不能认为理解只有在已经存在说明的地方才存在,“除非存在某种不是说明的结果的理解的形式,否则说明之类的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说明之所以被称之为说明,仅当存在着,或至少被认为存在着理解中的缺陷,而这样的标准只能是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进而,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是表达在概念中的,而概念构成了我们所关心的题材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也表达了应用它们的人的某些方面的生活特征。”总之,尽管温奇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即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但是“温奇的此种‘说明’和‘理解’的结合仍然强调因果说明(逻辑)空间与理解(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存在边界,因此,在关于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关系的辨析上仍然晦暗不明。”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他说:“因果关系并非以永恒联系的‘规律’为前提(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肯定是相反的),而是以①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和②因果效力的观念为前提。行动是由能动者对他或她的意图的反思性监控所引发,这种意图不仅与需要有关,而且与对‘外部’世界的需要的评价有关,这为本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行动者自由的充足解释;我并不因此以自由反对因果关系,但更愿以‘能动者因果关系’反对‘事件因果关系’。由此,在社会科学中,‘决定论’涉及任何将人类行动完全还原为‘事件因果关系’的理论方案。”很显然,在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之间关系的看法上,吉登斯不同于温奇,因为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无边界的。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ofstructure)指的是“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这一点当然不妨碍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延伸开去,超出任何个体行为者的控制范围。它也不排除以下可能性,即行为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却正是得益于这些行为者自身的活动。”很显然,吉登斯将“行动者和结构”这一“二元论”化为“二重性”,尝试在具有反思性和连续性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中解决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可以具体化为“个人行为的自主性或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之间的对立。这一具体的对立关系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中得到了统一,其统一基础就是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

韦伯、温奇以及吉登斯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韦伯强调综合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来开展社会学研究,但他认为因果性说明只是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因为他所主张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文科学方法论。温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出发深刻阐释了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但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还是有边界的。温奇的不足之处在于他没有找到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的现实基础。吉登斯从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立场出发来综合或统一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并最终将它们的综合或统一建立在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但他仍然在方法论的漩涡里打转。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篇(6)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篇(7)

首先是称为“自然主义”的社会科学形态。以霍布斯和笛卡尔为首的物理代表,构造了相应的自然主义社会形态。自然主义是指社会科学家盲目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和语言,用自然实体、自然因素和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社会。大约自16、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一直左右着人类全部的思想主义,自然主义成为近代社会科学的主要潮流。

其次,从18世纪开始,产生了对自然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批判,以意大利思想家维柯、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想象科学、主观主义、怀疑主义。维柯认为笛卡尔的知识论单纯的指向了数学和物理学,忽视了人类活动的其他领域,在批判的同时,确定自己的方法论原则。维柯认为,我们能够确切知道的只是我们认知者本人所创造或制造出来的东西,历史是人创造的,所以我们可以认识历史,而大自然不是我们创造的,因此我们人类的理性是不能获得对于物质实在的清楚认识,而历史学的方法是想象,通过想象,研究历史和文化事件,也能给人以象笛卡尔给数学和物理一样确凿有效的知识。因此他以想象科学来批判自然主义。同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的主观主义也是对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心里学的一种总结。

二、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简单介绍

韦伯对当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思想做出的巨大贡献主要是其方法论学说。他的方法论主要集中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社会学家如何去认识社会:即用“理解”的方法;二是社会学家应采取何种态度,即“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的原则;三是社会科学应采用何种普遍适用的方法,即“理想类型”;四是研究社会的主要着眼点是什么,即“社会行动”。

在《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和“客观性”》一文中,韦伯指出:社会科学的对象是文化事件,文化事件的规定包含着两种基本的要素,即价值和意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一样,研究的对象也是实在,而实在之所以进入社会科学的领域成为文化科学的对象,并非因为它原来就如此,而是因为它在与研究者的价值关联中变得重要了,它便对我们有了意义。实在本身绝非当然的文化现象。韦伯强调指出:“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不是指我们认为某种或任何一种一般的文化有价值,而是指我们是文化的人类,秉具有意识地对世界采取一种态度和赋予它意义的能力和意志”。而因价值关联有意义的文化事件总是个别的现象,这不仅指它是一次性发生的事件,因而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而且还意谓它始终与特定的价值观念相关联而产生特殊的意义。这种双重的个别性决定了如下一点:人们无法用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即建立精确地自然规律的方法来达到文化科学的认识目的。

综上可以看出,韦伯的方法论对当代社会科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但韦伯德尔方法论在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它充斥着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自然主义与反自然主义、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矛盾,但却又建立了自己的方法论学说,虽因本身的矛盾性,受到后来各个社会学家的质疑,但韦伯所创立的方法论学说对后世的影响还是非常深远的。

篇(8)

现代社会分层理论范式概述

英国学者吉布森·伯内尔(Gibson Burrell)和盖雷斯·摩根(Gareth Morgan)在他们的《社会学范式与组织分析》(1979)一书中,根据“社会科学的本质”和“社会的本质”等两条线索,为社会学理论提供了一个2x2的基本范式方阵,如图1所示。

方阵的横轴,即“社会科学的本质”对应的两个方向分别是“主观”和“客观”,这源于社会学的两个重要传统:一是实证主义,即人们可以采用自然科学的模型、方法等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二是德国的唯心主义,即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精神或理念等对社会事务的属性进行确认;方阵的纵轴,即“社会的本质”对应的两个方向分别是“秩序社会学”和“激进变革社会学”,这主要源于社会学家有关“秩序-冲突”的古老辩论:冲突会导致社会分裂?—负向社会功能;冲突会防止社会僵化?—正向社会功能。两条轴线相交后,我们便得到了社会学理论的四种基本范式,即功能主义范式(客观-秩序)—最主要的理论范式,假定人的理性,认为可以通过科学测量和检验的方法解释具体的社会;解释学范式(主观-秩序)—以个人的观点解释社会,试图通过参与观察去理解个体的行为和主观创造的世界;激进人文主义范式(主观-激进变化)—认为社会约束限制了人们的潜力,当前主流意识形态是将人与真实自我分离;激进结构主义范式(客观-激进变化)—认为内在的结构性冲突会通过政治危机或经济危机等形式引发社会的不断变革。

社会学理论范式反映的是社会学家对其研究主题所表现出的基本意向和潜在的知识假设,然而现实中的社会学理论却不大可能都是纯粹的,比如目前本属功能主义范畴的社会学理论越来越受到解释型社会学理论的影响,而解释型社会学理论又越来越受到激进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影响;换言之,社会学理论范式似乎更加表明的是社会学家的社会学态度,即每一种社会学理论范式本质上都涉及一种具体的社会学理想,根据这一理想,社会学家实施并不断完善其现实的社会学践行。我们必须对这样的态度(理想)有足够的认识,借此我们才能深入不同社会学家的社会学理论,继而发展我们自身的社会学。比如功能主义范式的态度在于秩序,解释学范式的态度在于意义,激进人文主义范式的态度在于觉悟,激进结构主义范式的态度在于革命。从态度到践行,这势必会引发方法论方面的问题讨论;而本文所要研究的,便是其中的一例,即解释学范式的方法论指导原则。

解释学范式概述

不同的社会学家在面对同样的研究对象时,即使有着相同的社会学态度,可往往也会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或者研究方法,这一方面在于社会学家个体间存在着差异,如性格、喜好、知识水平、研究能力等;另一方面,不同的方法论指导思想亦在其中发挥了作用。方法论,研究方法的方法;方法论指导思想,借以指导方法使用所遵循的依据及其目的。当然,这里并不是要对不同的方法论指导思想进行统一,我们只是在尝试如何能够在相同的社会学态度当中发现更多涉及方法的一致性。解释学范式寻求在主观性范围内对于世界如其所是及社会的基本性质的描述说明,这是在保持与秩序原则一致的前提下观察的结果,因而这样的社会学对于“改变”的意图或方向而言是隐性的而非显性。从现实出发,它常表现为唯名论、反实证主义、唯意志论和各种表意的研究等。它认为社会是涌现的过程,为个人的关注所建立。社会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具有任何形式,且又存在于任何个人的感觉之外的,它仅仅被看作是比假想的内容和被主观分享的意识多那么一点点的东西。

在解释学范式的领域内,本体论的社会被视为非常可疑且有问题的,本体论的假设被直接排除在诸如“秩序-冲突”的讨论之外,而日常生活却获得了空前的地位,被认为是社会现实的来源与基质,解释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由此深入人的意识及主体性。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假设人类社会是凝聚、有序和协调的,因此冲突、独断、矛盾、隐藏和改变性的事物在这样的社会学中并无地位,这样的社会学关注对自然现状、社会秩序、共识、社会融入与合作、团结与现实性等的理解和描述,它们更多追求的是在不间断的过程中为世界的如其所是而建立的那些主观性的认识与理解。

解释学范式的方法论指导原则

(一)同情原则

同情是人的本能之一,其作用在于理解。马克斯·韦伯认为,理解具有两种形式,或者是具有理性性质的,即逻辑的或数学的;或者是神入(empathy)的,即“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前者不仅可以使我们理解涉及数学逻辑的命题,还能使我们理解力图通过选择适当的手段而达到目标的行动;后者较为复杂,因其涉及对那些不能直接被理性所领会事物,如人的终极目的、价值、意义等。根据韦伯,神入理解的可能性在于理解者是否能够在假定相同的情况下,对被理解者当时经历的内心变化进行切实地重新体验;然而,当这样的理解涉及终极价值、激昂的宗教情绪或其他一些极端情绪时,理解者与被理解者在价值取向、道德判断、信仰情绪等方面的差距越大,神入理解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对此,韦伯解释说:“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得不只能以从智慧上去阐释它们为满足,或者在有些情况下连这也办不到,就干脆把它们作为事实加以接受,并从以尽可能用智慧去阐释的基准点出发,或者从尽可能以感觉上接近的方式去重新体验的基准点出发,去理解这个以它们为动机的行为的过程”。换言之,正如韦伯本人所强调的那样,他的理解社会学的方法是“理性主义的”,而他的神入理解的缺点亦正在于他对理性主义的强调—重新体验成了数学验证的过程;这就引起另一个方法论术语,即同情的出现。

神入与同情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多了一层“分担、分享”的意思;也就是说,同情不仅要求理解者对于被理解者的神入,它还要求理解者分享和分担被理解者的境遇、情感、情绪等;简言之,它要求理解者在实际观察中“成为”被理解者,这势必能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韦伯的方法不足。从表面上看,同情似乎增加了主观方面的风险;事实上,由于同情是理解的方法并非判断的方法,那么它非但没有增加主观的风险,反而却是降低了。如不进入被理解者的“主观”,何以能够保证理解者理解行为的“客观”?何况解释学范式本身追求的就是在主观性范围内对于世界、社会等进行的恰如其分、如其所是的理解与描述。

当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要求把研究者重新整合到他的观察活动中,当米歇尔·马费索利(Michel Maffesoli)要求研究者从“天境(paranoa)”进入“世境(mtanoa)”时,他们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另外,同情的实现实际上是一个“经历他人”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能使我们理解被理解对象及其周围的世界,还会引发我们对于自身的反思与反省;这也就是说,我们在“经历”他人的同时亦“经历”了自己,这样的经历会使我们对于自身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解释学范式对此是喜闻乐见的,因为理解者对于自身认知的加强,将有助于其专业素质、专业能力等的提高。

(二)谨慎原则

在《感性理智赞歌》(1996)一书中,米歇尔·马费索利将直觉看作是“活力知识的重要矢量”,他认为直觉并非仅具心理学或纯粹个人的性质,它更多来自集体潜意识,来自先祖们的经验沉淀。直觉能够表现出一种“内藏的知识( savoir incorpor)”,是内藏的知识造就了社会的群体与个人。用荣格的话来讲,那就是原始无意识确定了人们的存在方式、思维模式和生活态度等。这也就意味着,直觉实际上是一种古老的基质、远古的残留,或者说是原型;是诸如此类的事物在过去的长时间里维持着社会整体的有序运行。马费索利认为,社会性的直觉必须是理性的直觉,应当承认那些最具创新思想的思想家们就是那些能够本能地嗅觉到正在诞生的事物的人—事实上,在我们的现实中亦无多少事物是自明的;这不是说他们一下子就能够理性化或理论化那些被他们所“嗅觉”到的人类现象,而是在强调他们必须是那些“社会的嗅觉者(renifleur social)”,而他们所使用的,正是被米歇尔·马费索利称之为“感性理智(La raison senseble)”的东西。

换言之,在同情原则的介绍中,笔者引用了马克斯·韦伯的理性主义,即一种纯粹理性,那样的理性与强调在主观性范围内行动的解释学范式有着天然的矛盾,因此它并不适用于后者;在谨慎原则的介绍中,笔者引用的是米歇尔·马费索利的感性理智,即一种不纯粹理性,这种理性强调的是直觉的作用,而直觉正是人的主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这后一种理性符合了解释学范式的要求。那么,问题的关键就转变为:如何使用我们的感性理智?笔者认为,必须采取谨慎的原则。谨慎,不仅是一种态度,也是人类择优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解释学范式中,它包括了研究者对于未知(变化)的谨慎和对自身能力(自主性能量)的谨慎。对于未知持有谨慎是因为“科学的发展远远不是与理性主义的发展同一的,而是符合于一个充满非理性化和重新理性化的不稳定的过程,它构成了理性在现实世界的未知和神秘的土地上的探索”(埃德加·莫兰,2001),对于自身能力持有谨慎,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并不认为这个世界必然缺乏改造;另一方面,我们也并不必然认为自身有足够的能力去改造世界,且解释学范式更多强调的也是“参与观察”,而非“参与改变”。可尽管如此,我们却仍然希望能够成为“真正的哲学家(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对社会和人类负责的研究者(莫兰,《自觉的科学》)”和“懂得品味生活的人(马费索利,《感性理智赞歌》)”,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这世界持有一种谦逊和恭敬的态度;其次,面对这个世界,我们必须具有一种质疑的精神:质疑过往,质疑权威,质疑科学;我们必须以自身的智慧、自身的经历来考察这个世界和认识科学的担当。这样的谨慎并不意味着某种革新的冲动,它更多表明的是一种学术追求。总之,通过谨慎的原则,我们不仅能对科学研究的过程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也能对科学研究的成果具有十足的信心。

(三)逻辑原则

实际上,在韦伯的“合理性”、莫兰的“复杂性”、马费索利的“感性理智”中,都蕴意了学者们对于逻辑的要求。那不是针对事物客观规律性的要求,而是对事物的发展同样也应符合人类思维规律性的强调,其目的在于能够解释由理性和感性所共同建构的思维体系。当然,这样的逻辑已非哲学上的辩证关系,而仅指基本的推理关系。举个例子,笔者认为,每本学术专著都是一个完整的逻辑表达,之所以说是逻辑而非观点,是因为观点需要逻辑的支撑,专著中的观点可以有很多,但出现自相矛盾观点的情况极为少见;之所以说是逻辑而非思路,是因为思路可以是多样且变化的,而逻辑始终是一致的。

与哲学家们努力创造逻辑不同,社会学家们更注重逻辑的应用,这就是为什么同一位哲学家在其同一本著作中可以有无数的观点,而同一位社会学家似乎在其诸多著作中只是重复同一观点的原因,这亦是这两门学科间的重大差异之一。发现正确的逻辑,才能更好地获取学者们所贡献的知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会”阅读,而阅读的过程,正是(重新)构建逻辑的过程。对于社会现象的理解,也是同样的道理,只是其间的逻辑不再单纯,会有众多的逻辑参与其中,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把握最主要的那些逻辑。事实上,主要的逻辑并非天生必然占优,它可能只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由次要的逻辑转化而成,而这样的主次变更无论是对个人,或是社会,都势必意味着“变革”,社会学家必须了解这个占优的过程,一方面,这是认识现象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保证客观描述的必须。

此外,如果说发现主要的逻辑(现象的逻辑)是认识现象的关键,那么提供合适的逻辑(表述的逻辑)将是表述现象的关键:一则,这出自谨慎原则的考虑;二则,这出自表述方法的需要。尤其,是隐喻的方法。马费索利认为,隐喻有助于理解,却不寻求提供解释。它帮助人们理解事物的意义,却不直接揭示事物的意义。对于出现在社会上的事物,隐喻可以针对一连串的时刻,提供连续的、具有启发性的,亦因此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观点。由于具有崭新的、直觉性的视角,从现象的经验出发,隐喻便成为具有深刻意义的修辞法,它不仅可以暴露现象内部的意义,也可以暴露那些已经存在的,或已经呈现的事物,并让这些事物的意义随之迸发、显现(许轶冰,2010)。简言之,正确的逻辑可以实现隐喻,而只有合适的逻辑才能使得隐喻的意义最大化。

(四)顺应原则

在《自觉的科学》(1982)一书中,莫兰曾经提及研究者对于社会和人类的责任问题,他认为当代学界“既缺少科学的责任性又缺少关于责任性的科学”:首先,“把科学作为科学的对象和把科学家作为主体来考察方面还没有任何客观的方法”;其次,“科学地认识科学的困难由于这种认识的悖论的特点而增加”;再次,“自然科学的进展引起了有关社会和人类的问题的研究的倒退”;最后,“学科知识的超级专业化今后将使科学知识化为零散的碎片(它们的统一将只能在形式化很高的抽象的层次上进行),包括特别受到影响的人类—社会学科学;后者只得到专业化的坏处未得到其好处。因此,所有跨越学科的整体性的概念将在这些学科间被捣碎或撕裂,而决不会被跨学科的企图所重建”。这亦引起了一个“行动的环境论”的问题:“个人或团体的一个行动进入了一个各种因素相互反馈作用的复杂环境,该环境使得这个行动改向、偏转,有时甚至与原意背道而驰。因此一个旨在争取和平的行动可能导致增强战争的可能性的后果,而一个增强战争风险的行动可能意外地起了促进和平的作用(通过它的威慑作用)。因此,具有良好的意图并不能保证真正地负责任。责任心不得不面对可怕的不确定性。”换言之,每一位社会学家都有可能面临两种伦理学的选择:一种是认识的伦理学,社会学家“为着知识的欲望而牺牲一切”;另一种是公民和人类的伦理学,社会学家将去抵制那些“不知道极限的权力”。

在莫兰看来,认为可以“魔术般地”找到解决二者关系的办法的想法是虚妄:首先,“任何自称科学的政治理论企图独占科学的性质,而通过这一点正好揭示了它的反科学性”;其次,“行动的环境论向我们表明,我们的行动一旦进入社会环境就会被拖入一个相互作用/反馈作用的游戏中,从而使它们偏离原有的方向,有时甚至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必须努力超越孤芳自赏的状态和狭隘的激进主义。”那么,对于这样的行动的环境论,就存在一个社会学家的态度的明晰度的问题;简言之,是选择的问题。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是主观的社会学,也是秩序的社会学(见图1);这实际上说明的是此类社会学的两种专业化品质特征;这样的特征决定了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必须是顺应的社会学—与政治、科学的伦理或伦理的科学无关,社会学家只是浸入其中的观察者、沉思者、描述者,他们向这个世界敞开,并与这个世界相互融入。这样的社会学家顺应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的变化,不带任何改造的企图,他们尝试通过自身的分析去发现日常生活的真实,并享受日常生活的真实—一种美学的敏感性正试图从他们的社会学中崛起。

当然,这里有两点需要进行说明:一是由社会学家的“描述”所引发的行为与社会学家的行为是不同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主要取决于社会学家自身的意图;解释学范式的描述可能会促使一些行为的出现,但那并不是此类社会学家们的目的,后者们的追求在于对其所处现实能够进行客观描述的专业价值的实现;二是解释学范式与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并不相同;按照已确定的用法,范式相当于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Pattern)”,即标准的样式;那么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可以是多样的)实际上只是解释学范式(唯一和固有不变的)在社会学领域内的应用,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或许会受到其他类型的社会学,如激进人文主义范式的社会学的影响,但那并不影响解释学范式。

参考文献:

1.[英]Gibson Burrell,Gareth Morgan.Sociological Paradigms and Organisational Analysis:Elements of the Sociology of Corporate Life[M].Londre:Ashgate,2005

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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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Michel Maffesoli. Eloge de la raison sensible[M].Paris:La Table Ronde,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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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许轶冰.米歇尔·马费索利和他的后现代性[J].江南大学学报,2010.2

篇(9)

中图分类号:C9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3-0145-006

当把“文化”与“系统”结合起来认知的时候,人们发现,文化系统理论一面成为“文化”事业的国王,一面成为“系统”科学的臣民。文化的自足属性,被文化对系统科学、系统方法的依赖所消解。那么,在社会学视域下,“文化系统”范畴是否有效,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文化系统”是否真实存在,一直被人拷问着。比如,文化人类学奠基人泰勒认为:“同一种族的人使用同一语言,信奉同一宗教,遵守同一习俗,以及在艺术和知识上处于同一总水平。”[1]7他把文化或文明定义为“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蕴含的单线发展观点,含有文化达尔文主义的倾向,不能认识和发现“文化整体”的层次、结构和演进动力,缺乏系统研究的特质。历史社会学派代表人物博厄斯则认为:“像文化这样复杂的现象是不可能有绝对体系的。”[2]216泰勒的线性思考,博厄斯的否定性见解都说明,主观评价性地研究文化理论,是以对边缘性或地方性的忽视,对不可评价之物的过滤为代价,文化因此会成为程序化的拼盘,文化多样性不再有,有的只是“我们的文化”。这恰如后现代文化相对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文化研究标准的差异,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是社会存在差异的体现,“因此,各种不同的文化实际上是不可通约的。”[3]46由此导出的结论就是,文化难于形成系统。

可以看到,怀疑论者的见解还是相当有深度的。从早期到后现代,文化研究领域对体系性的忽略、怀疑和有意排斥,一直伴随着研究史的始终。的确,系统研究的内容过于空泛,对系统结构、功能的过分强调,让文化系统理论被认为是结构功能主义的翻版;一边使用还原主义的态度,一边反对还原主义的立场,又让该理论的研究方法自相矛盾;对现实世界存在着系统的先行假定,实际上只是实证主义的方案优化,只是沿着几条路径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得出最优方案,通达既定目标。人们看到了文化体系理论建设的困境:坚持文化具有体系性主张的人,如果无法找到理论得以成立的客观公正立场,这种笛卡尔式的文化理性主义预设,隐含着文化优越论和种族中心主义的潜台词,必然会导致怀疑立场的存在。

但是,也有人坚持有文化系统的真实存在。稍后于泰勒的法国人杜尔克姆(又名杜尔克海姆、涂尔干),亲历普法战争失败阴霾,生活在“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盛行的第三共和国,看到了社会秩序的失范。他因此主张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建立“道德式的个人主义”。在杜尔克姆时代,“文化研究”主要表现为道德研究,因为,“现在社会学家所谓的标准、价值观,或更通常称之为文化的,是杜尔克姆所谓的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的很好例证。”[4]79在杜尔克姆看来,社会学应该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而其中的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包括四项内容:(1)道德;(2)集体意识;(3)集体表象;(4)社会潮流。[4]80-84

篇(10)

讨论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韦伯是个绕不过的名字。“价值无涉”已经被我们念得耳熟能详,但是韦伯意义上的“价值无涉”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在学术界却依然晦暗不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与危机并重,思想界因此存在严重分歧,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也变得云谲波诡,有学者提出应该用“去道德”和价值“无立场”的方法来应对这样的局面[1]。但是,“去道德”与“无立场”究竟在什么意义下才是可能的和有效的?政治与学术在韦伯的语境下究竟意味着什么?今年,正值韦伯逝世九十周年,韦伯的着作再次在汉语世界中被大量出版。重新阅读韦伯,并借此整理中国知识界关于学术与政治、立场与价值等问题的纠葛,已经又一次成为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议题。

(一)“价值无涉”的双重含义

《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是1904年韦伯接手主办《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杂志时,阐释其办刊宗旨的纲领性文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韦伯是如何把社会科学方法论与学术伦理以及学术共同体的思考结合在一起的,这也是韦伯集中讨论和总结其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文献。但是,自八十年代中文学术界“发现”韦伯以来,这也是被误读最严重的部分。所以,回到文本自身,应该是重读韦伯最重要的方法。

韦伯开宗明义地指出,《文库》的宗旨一是扩展对社会生活的事实的认识,另一是训练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那么,判断的有效性是什么?或者,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客观有效的真理”呢?韦伯整篇文稿正是建立在这个问题意识上的。

韦伯反对两种历史观,一是道德进化论,一是历史相对主义,正是这两者的结合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了支配性地位。韦伯以国民经济学为主要批评对象,指出:通过把文化价值总体引入道德领域而在内容上规定道德领域,并由此把国民经济学提高到“伦理”科学的地位,这其实是把所有可能的文化理想在总体上贴了“道德”的标签,既抹杀了道德律令的特有地位,也没有对理想的“客观性”有什么贡献。《文库》需要从根本上予以拒斥的流行观点,正是:国民经济学是从一种特殊的“经济世界观”得出的,并且应当由此得出价值判断。因为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得出实践的处方。《文库》需要拒斥的另一种观点是:价值判断因为立足于某种理想,从而具有主观起源,就可以摆脱“科学”的讨论。这正是“价值无涉”的两重含义,不可偏废任何一方,而目前国内学界就韦伯观点围绕着经济学是否应该有道德的讨论,其实都没有抓住韦伯的关键。

韦伯说,《文库》关心的问题其实是:对理想和价值判断所作的“科学”批判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科学的“技术性批判”最根本的功能就是使在追求目的过程中的代价,能够被充分评估和权衡,也唯有在这样的时候,最需要贯彻“价值无涉”的逻辑方法。在这之后,权衡上升为决策,就不再是“科学”的任务,决策者根据自己的良知和世界观在各种有关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但正是“科学能够使他意识到,一切行动,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还有不行动,在其结果中都意味着吸收了某些价值,从而常常意味着——这一点目前特别容易被人忽视——放弃另一些价值。做出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科学的任务正是揭示并且在逻辑上阐明“目的”建立之上的“观念”基础,“对价值判断的科学探讨如今不仅要使人进一步理解和体验所希求的目的和作为其基础的理想,而且首先还要教人批判地‘判断’它们。”也就是说,作为“科学”本身不担任价值评判的任务,但是它却是价值评判的基础。这是因为,在一个世界观存在严重冲突的时代,“以普遍有效的终极理想的方式创造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实际公分母,这都毫无疑问既不能是我们这份杂志的任务,也绝不能是任何一门经验科学的任务:这样一种任务不仅在实际上是无法解决的,而且自身也是不合情理的。” 这决定了在方法论上的“价值无涉”作为逻辑意义的地位。

一个饱餐了知识之树的文化时代,其命运是必须知道,无论对世界事件研究的结果多么完善,都不可能从中获知世界事件的意义,而是必须能够自己去创造这种意义本身,世界观决不可能是经验知识进步的产物,因此,最强有力地推动着我们的那些最高的理想,在任何时代都只能是在与其他理想的斗争中实现的,这些其他理想对于其他人来说,正如我们的理想对于我们来说一样,都是神圣的。

因此,可以看出,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的第一个含义,正是要彻底破除所谓“普世价值”的神话,一个诸神争斗的时代,决定了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也不应当存在普遍有效的终极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廉价的相对主义和乐观的折中主义,要么在理论上无视其严峻,要末是在实践上回避其结果。这些都与科学的“客观性”没有丝毫关系,“中间道路”丝毫不具有

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都不是我们认为某一种或者任何一种文化有价值,而是我们就是文化人,赋有自觉地对世界表示态度并赋予它一种意义的能力和意志。无论这种意义是什么东西,它都将导致我们在生活中从它出发来判断人类共同存在的某些现象,把它们视为重要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而表明态度。

对世界表明态度并赋予其意义的能力与意志,这其实正是学术伦理存在的基础。韦伯对以色列先知的描述中,着重的正是他们为文化和宗教共同体建构意义的“天职”。[16]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的是韦伯世界中知识分子的学术伦理与先知的宗教伦理的叠印。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韦伯强调学者的“个人”因素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因为没有什么观点是从材料里自然得出的,所谓让事实自己说话,不是自欺,就是欺人。真正具有意义的是作为“个人”的学者“灵魂之镜”,只有这样的镜子才能折射出现实与文化的价值和涵义

在随时随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事物的个别特殊方面所做的这种选择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科学工作那种作为时有所闻的主张——一项科学工作的“个人因素”才是其真正有价值的因素;此外,任何工作如果存在是有价值的,就必须表现出“个性”——之基础的因素。毋庸置疑,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理念,就不会有选择材料的原则,就不会有对个体性现实的有意义认识,就像如果没有研究者对某些文化内容之意义的信念,认识个体性的现实方面的任何工作都是绝对没有意义的一样,他的个人观念的倾向,他的灵魂之镜中的价值反射,规定着他的工作的方向。而科学的天才把自己研究的对象与之联系起来的那些价值,却能够规定整个时代的“观点”,即是决定性的:不仅对于现象中被视为“有价值”的东西而言,而且对于现象中被视为有意义的或者无意义的、“重要的”或者“不重要的”东西而言都是如此。[17]

韦伯这里清理的正是知识分子在当代确立学术伦理价值的基础,知识分子的内在志向即对学术为世界建构意义的确认和信念,这是推动文明本身和文化本身发展的动力。至此,我们可以明白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所在,那就是在一个诸神的时代里,社会科学不是寻求普遍而终极的规律或目的,而是认识、确立和创建文化的价值意义,这才是学术和知识分子确立安身立命的伦理基石。因为对人类文明寻求价值意义的确信,内在于文明自身,也内在于任何时代的知识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之中,它们正是知识分子应该予以承接的“天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分子的“天命”是一种伦理的诫命,是外在使命和内在志向的结合。

(三)“理想类型”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

这里,韦伯是以对“国民经济学”的“自然主义一元论”为批评对象,展开其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具体讨论。

国民经济学开始的时候是一种讨论国民“财富”增长的“技术”性现象,但是它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技术的,因为它被纳入到18世纪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的世界观的巨大统一体中。自然科学的方法:用根据规律性联系对经验事实做出一般的抽象和分析,以一种形而上学的有效性和具有数学形式的概念体系,达到对现实的一种纯“客观”的,摆脱一切价值的,同时也是绝对理性的,也就是摆脱一切个体性的“偶然性”的一元论认识。在这样的科学思维的模式中,除了发现事物的“规律”外,科学工作的其他意义都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合规律”性才是科学本质性的东西,“个体性”的事件只有作为“典型”,即作为规律的解说才有意义,而这些事件本身则并不是“科学的”兴趣。因此,在历史领域,抽象的理论方法和经验的历史方法处于对立之中。抽象的经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关于经济组织、自由竞争和严格的理性行为在商品市场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理想画卷。“这一理想画卷把历史生活的某些联系和事件统一成为设想出来的联系得天衣无缝的体系。在内容上,构思具有一个通过思想上提高现实的某些要素而获得自在乌托邦的性质。它与生活的经验给定事实的关系仅仅在于,在那种构思中被抽象地描述的那类联系,从而也就依赖于‘市场’的事件,在现实中被发现或者被猜测为在某种程度上起作用的地方,我们都能够利用一个理想典型(Idealtypus)实际地说明和解释这种联系的特性。”[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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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理想典型”(国内更多翻译为“理想类型”,下文采用这种译法)的概念是为了归属判断,它不是假设,也不是对现实的描述,它是历史给定的现代交换经济社会组织的“理念”。韦伯指出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与作为发生学概念上西方中世纪的“城市经济”理念,这两者是根据“完全相同的逻辑原则展开的”。而“城市经济”概念也并不是所有被考察的城市中实际存在的经济原则的“平均值”,而是单方面提高一个或者一些观点,把散乱的个别的现象综合成一个自身统一的理想画卷而获得的。就此而言,即“理想类型”是从经验事实中选取不同的元素加以逻辑整理而言,它的确具有“客观性”,这正是“价值无涉”的第三个含义,即“理想类型”作为一种逻辑的分析工具本身是“价值无涉”的。但另一方面,“就其概念上的纯粹性而言,这一理想画卷不能经验地在现实中的任何地方发现,它是一个乌托邦。而对于历史工作来说就产生了一个任务,即在任何具体场合都要确认现实离那个理想画卷有多近或者多远,某个城市的关系的经济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概念的意义是哪个被说成是‘城市经济的’”。[19]因此,理想类型并不是对“客观”现实的无条件的“反映”,而是“整理”。因此,韦伯强烈地反对把理想类型的概念图像当成是历史现实的“真正”内容,当成“本质”。理想类型绝不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强盗普罗克拉斯特之床,历史不应该在此被削足适履,也不应该被当成是历史中起作用的“实在”力量,——韦伯强调特别需要警惕后一种危险。对于中国的经济学来说,西方的以中世纪“城市经济”为模式发展出来的经济学“原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中国和解决中国的城乡问题呢?这值得今天更深刻地追问和反思。

韦伯告诉我们的恰恰是:没有建立概念与具体的历史语境的联系,就简单套用西方的诸如“市场”这样的经济学概念来横扫一切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正是这样的做法违背了“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方法,违背了现实的“客观性”原则。这对于我们今天形形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来说,应该是当头棒喝。韦伯明确地指出,经济学理论是一种“教理学”,它特别假定纯粹经济利益的支配作用,而排除行为的政治取向和其他非经济取向的影响,因此它只能是一种“理想类型”,而绝不是历史的“自然”发展,更不能成为“应当”如此的普世道路

那种在此意义上“无国家”、“无道德”、“个人主义的”纯粹理论,作为方法上的辅助手段是并且总是必不可少的,而极端的自由贸易学派则把它理解为“自然的”,即未被人愚蠢的歪曲的现实的一种详尽无遗的写照,并进一步据此把它理解为一种“应当”,理解为一个在价值领域有效的理想,而不是理解为一个可以用来经验地研究存在的理想典型。[20]

所以,“理想类型”的功能,不是作为目的,而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手段”来发挥作用的,因为社会科学必须借助通常只有在“理想类型”中才能清楚明白的规定概念来工作。其工作原理在于归纳、衡量与对比,是以确立概念的“界限”为前提的,这正是一种专业主义的训练

它是一种理想画卷,但并不是历史现实,也根本不是“真正的”现实,它也根本不适宜于把现实作为样本归入其中的图式,而是指具有纯理想的界限概念的意义。为了廓清现实的经验内容的某些重要的成分,人们借助这一概念对现实作出衡量。把它与现实作出对比。这样的概念是思想的产物,我们借助它们,通过运用客观可能性的范畴,来构思各种联系,我们依据现实定向的、受过训练的想象力对它们作出判断,认为它们是适合的。[21]

但是混淆总是很容易产生,历史相对主义者总是让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理念”生成为理想意义上的“理念”需求,让其变成价值判断。因此,科学自我监控的基本义务和避免受骗的唯一手段,就是严格区分这两种方式。以比较的方式把现实与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联系起来,与从理想出发对现实做出评价性判断,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这正是韦伯强调作为方法论的理想类型是“价值无涉”的,即不能用它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因为理想类型“是某种对评价性的判断完全不感兴趣的东西,除了纯逻辑的完善之外,它与其他任何一种完善都毫不相干。”[22]也就是说,在韦伯的理论中,理想类型其实是一种逻辑工具,并不具有价值判断的意义,这才是“价值无涉”最核心的意义,否则,就会有沦为自然主义或道德主义“目的论”的极大危险。

韦伯更进一步指出:虽然“理想类型”在形成过程中要排除“偶然性”的东西,但是其本身仍然是“个体性”的,不是平均值的典型。因为理想类型的概念形成的目的,“就是在任何地方都使人清晰地意识到的,它不是合乎类的东西,而恰恰相反,是文化现象的特性”[23],是文化个体性的表达,因此“理想类型”绝不是普遍“规律”的体现,而是有着明确的使用界限的。至此,我们已经可以理解,韦伯对“价值无涉”的强调,其批判的对象正是用“理想类型”来代替价值评判,这样一种会在现实中带来极大危险的思想混乱,其主要代表正是西方经济学。

针对自然主义的历史观,即社会科学的目的必须是将现实还原为“规律”,韦伯的批评正是针对其把“理想类型”与现实相互混淆的危险。韦伯告诫道,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理想类型的发展状况和历史是两件必须有效区分开来的事情,构思在这里仅仅是有计划地将一个历史事件有效地归属于根据我们认识的现状而可能的原因范围中的现实原因的手段。”[24]正是在这里,韦伯对马克思,——这位他所尊敬的也是最主要的理论对手作了这样的评价:所有的“规律”和历史发展的构思,在理论上都具有“理想类型”的特征,“凡是使用过的概念的人都知道,如果把现实与这些理想典型进行比较,它们就具有巨大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启迪意义;同样,一旦把它们设想为经验有效的,或者甚至设想为实在的(事实上也就是形而上学的)的‘作用力’、‘趋势’等等,它们就具有危险性。”[25]这一评价值得重视,也值得今天作为一个重要视角来重新理解在中国的命运。

韦伯充分肯定“理想类型”的逻辑作用,但是他强调所有“理想类型”的构思都具有暂时性,“文化科学工作的结果就是不断改造我们力图把握现实所用的那些概念的过程。因此,关于社会生活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并且依然是借助概念的过程。因此,关于社会生活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并且依然是借助概念的形成而尝试在思想上整理现实,由于科学视野的扩展和更移而废除已经获得的思想图像,以及在如此改变了的基础上形成新概念之间的不断变换。”[26]这是因为,概念的形成取决于问题的提出,而问题的提出是随着文化自身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概念与被概念化的东西之间包含着一种综合的暂时性。因此,概念的价值正在于它们揭示了作为其基础的观念意义的有效性界限,而不是目标。“理想类型”之意义正在于它的暂时性,和无可避免的被超越性,是手段和工具,服务于建立价值联系的目的,因此决不能混同于具体的实在,后者才是第一性的目的。概念的目的被假定为对“客观”现实的观念的“反映”,这可以追溯到康德的现代认识论,这里的概念与历史工作之间的关系被头足倒置了。而社会科学的伟大进步正是与实际的文化问题的变更密切相关的,并采取了对概念的形成进行批判的反思形式。韦伯宣布,《文库》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这种批判与进一步的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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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都是并且仅仅是按照范畴整理给定的现实,而这些范畴在特殊的意义上是主观的,即表现我们认识的先决条件的,受到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的那些真理的价值的前提条件的制约。[27]

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正在于此,即它来自于对经验现实的逻辑综合和整理,也因此具有明确的使用边界,因此不能据此作为“本质”或者“规律”证明特定的经验事实,也不能因此取得判断现实的价值特权,因为价值尺度只能来自于特定的文化自身。社会科学的任务并不是不断去追逐新的观点和概念,而是相反,对于具体历史联系的文化意义的认识,才是所有的概念和概念批判为之服务的终极目的。“材料专业户”和“意义专业户”都不能把已知的事实与已知的观点结合起来,从而创造出新的东西。

在韦伯看来,价值意义是“理想类型”获得逻辑意义的前提,否认作为特定的文化产物的价值真理性,就没有社会科学,就只剩下用普遍的概念与判断去取代科学。一旦社会科学把它的方法论原则建立在把加工材料看成目的本身,而不是自觉地根据最终的价值观念来检查和反思个别材料的认识价值,不能意识到认识价值是植根于具体的实际的文化作为最终价值,道路就会迷失,这时,就需要从文化的价值意义上进行范式突破。这时,

未加反思地使用的观点的意义变得不可靠,道路迷失在黄昏中。重大的文化问题的光芒依然存在。于是,科学就武装起来,改变自己的立足点和概念体系,从思想的高度俯视事情之流。[28]

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的动力,不是科学的内在逻辑,而是一个特定社会的文化价值的重大问题。我们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理解韦伯这句似乎骇世惊俗的话:政治经济学是政治的仆人!因为,作为现实的、具体的德国的文化价值才是真正的政治性问题,学术的目的正在于是否能够落实于具体的文化语境中,——它既是社会科学问题意识的来源,也是作为学术研究的社会科学最后的旨归。只有在这里,在责任伦理高于信念伦理的情况下,两种伦理才可以寻求互相支持的契合点,我们也需要从今天中国的历史语境中重新确立和理解韦伯的意义。

最后,让我们再来读一点读韦伯自己的论述

我们最终必须竭尽全力反对的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观念,它认为通过权衡各种彼此对立的价值判断和他们之间的“政治家式的”折衷,就可以踏上通往科学“客观性”的大道。“中间路线”不仅恰好与“最极端”的价值判断一样,不能以经验学科的方法得到科学的证明,而且,在价值判断的范围内,它正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最晦暧不清。它不属于讲坛,——而是属于政治纲领,官僚机构和议会。科学,无论是规范的还是经验的,都能为政治活动家和对立的党派提供无可估量的帮助。它告诉他们,(1),对于这个世纪问题,某些不同的“最终”立场是可以考虑的;——(2)在你就这些立场作出抉择时,存在着这样那样你必须考虑的事实。[29]

韦伯指明的是,真正的有责任的“政治”行为应该建立在学术的“科学性”的基础上,即有价值的政治行为必然充分估计三个方面:1,不可避免的手段;2,不可避免的附带后果;3,由此制约的在其实践结果中众多可能的评价相互之间的竞争,这正是经验科学以自己的手段能够揭示的东西。[30]只有在此基础之上的“政治”行为才可以与现实中党派利益纷争的政治活动划清界限。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绝非折中的中间路线,因为妥协和折中并不是以价值的澄明为前提的,因此需要反对各种“伪”客观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伪“政治”性,即建立在党派利益纷争基础上的“政治”)

认为从要求经验地讨论“价值无涉”的立场出发,价值判断的讨论就是无结果和毫无意义的观点,是与我们完全不相干的,因为关于价值判断意义的认识恰是所有这类讨论的前提。这种讨论的先决条件是理解各种原则上不可逾越的和大相径庭的最终价值判断的可能性。然而,“理解一切”并不意味着“原谅一切”,单是对他人观点本身的理解也不导致同意它们。另一方面,这至少可以使人同样容易并且通常极其可能认识到妨碍人们达成一致的原因和问题。但是,这种认识恰恰是真理性的认识,而“价值判断讨论”正好有助于这中认识。[31]

至此,韦伯对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无涉”的思想已经清楚了。这里试从以上三个互相关联的层面上做一个分梳和归纳

首先,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是社会科学的历史观,它反对把历史纳入任何道德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目的论体系中,因此,它本身不属于也反对任何“宏大叙事”。其方法论上的体现是划清“理想类型”的有效性边界,不能把“理想类型”或者任何概念性的逻辑思维的产物上升为价值判断。任何意义上的“理想类型”作为对经验事实的逻辑整理,都不是对现实的“反映”,而是归纳和总结,归根结底是“个体性”的,因此不能把“个别”上升为“普遍”的规律,并成为“应当”如此的历史力量。因此,韦伯反对从历史的“发展趋势”中引申出对实践的评价,因为这意味着把“变迁”视为目的论的,并成为对现实政策毫无反思的美化

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看出,为什么经验科学的代言人应当感到有必要支持这种做法,使自己成为某个时候的“发展趋势”的喝彩者,使对这些“发展趋势”的“适应”从一个终极的、只能由具体的人在具体场合解决的、因而也只能取决于具体的人的良知的评价问题变成一个据说由一门“科学”的权威庇护的原则。[32]

第二,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指的是建构学术公共领域的原则,即不同的立场和观点都具有平等准入的地位与权利,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接受最严格的反思与批判。知识共同体不能以某种预设的绝对价值作为规范,或者以“普世价值”来压抑和取消歧见,这是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科学能够生产“有效”知识的前提。但是,作为个体的学者,却正是以自己的立场,以及以此立场出发的知识建构进入学术公共领域,“正是‘个人’的最内在的因素,规定我们的行动、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的最高的和最终的价值判断,才是某种我们感到有‘客观’价值的东西。”[33]这个意义上,韦伯的“价值无涉”决不是取消价值立场,而是相反,不同的价值判断必须接受自己以及对手的反思和挑战,方有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发展。

第三,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指的是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建立理解的方法。在各种不同的、甚至歧见严重的观点之间,“价值无涉”要求的是对他者观点的理解,它建立在以经验的方式,从概念的逻辑意义上,去考察他人的行为和动机,以发现真正的不同的立场,这是一切有意义的学术辩论的前提。这样的以建立理解为前提的“价值无涉”的工具性,是学术对话和论辩的基础。它可以使人从逻辑和事实的角度认识到妨碍达成一致的原因和问题

人们可以是不一致的,以及为什么不一致,在什么地方不一致。恰恰这种认识是一种真理认识,而且“价值讨论”也就是为它服务的。与此相反,人们以这种方法肯定不能获得——因为它在一个截然相反的方向上——的东西,是某种规范的伦理学,或者就是某种“律令”的约束力。[34]

这才是为什么“价值无涉”需要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正是社会科学“客观性”的体现。

但是,遗憾的是,在过去的韦伯研究中,我们恰恰是在很大程度上是把韦伯极力批评和反对的方法强加给韦伯自己了,对“理想类型”盲目而混乱的运用就是最鲜明的例证。

转贴于 [注释]

[1]关于此一问题的争论,可参见罗卫东:《社会科学从业人员的理性回归:重返韦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冯钢:《“客观性”、“理想类型”与“伪道德中立”——评罗卫东的“重返韦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经济学与道德的关系。本文在此的讨论,与上述两位作者的观点都有重大不同。另,赵汀阳提出的“无立场”分析方法以及相关讨论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愿。

限于篇幅,此处发表的文稿属于笔者《学术与政治:重读韦伯》长文的第三部分,前两部分是: 一 ,“先知”与知识分子——学术的伦理与天职;二,何为政治?——政治的伦理及其悖论;待发。

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4页。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另一中译本是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出版,译者韩水法、莫茜。本文中的引用参照这两个译本,具体见注释。

同上。

同上,第6页。

同上,第6页。

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0-11页。

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

同上,第10页。

[10]同上,第14-15页。

[11]同上,第16页。

[12]同上,第18页。

[13]同上,第21-22页。

[14]同上,第22页。

[15]同上,第24页。

[16]此部分的详述见本人《学术与政治:重读韦伯》长文的第一部分,即 一 ,“先知”与知识分子——学术的伦理与天职,待发表。

[17]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26页。

[18]同上,第31-32页。

[19]同上,第32页。

[20]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6页。

[21]同上,第34页。

[22]同上,第28-29页。

[23]同上,第40页。

[24]同上,第41页。

[25]同上,第42页。

[26]同上,第43页。

[27]同上,第47页。

[28]同上,第49页。

[29]韦伯:《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45页。

[30]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4页。

[31]韦伯:《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

[32]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9页。

[33]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6页。

[34]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

[35]见Hanno Hardt:Social Theories of the Press: Early German & American Perspectives,pp174-182, London:SAGE Publications, 1979. 感谢南洋理工大学郭振羽教授和耶鲁大学博士生王颖曜同学提供线索和材料。该书在2002年再版,补充了卡尔马克思论新闻自由的章节。

[36]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1页。

[37]同上,第182页。但是在玛丽安妮的《马克思韦伯传》中,并没有直接提到这个原因,而是更多地提及同行和董事会对该项目和社会学学会的影响和干扰。见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8-481页。

[38]同上,第488页。

[39]同上,第494页。

[40]同上,第496页。

[41]同上,第507-508页。

[42]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6页。

篇(11)

当前高校该课程教学方法单一,多数以灌输式教育的模式来开展,很少有此方面的教师积极尝试去进行教学方法的创新,由此使得教学模式固化,教学质量一直处于较低的状态。为了能够改变这样的现状,教育部积极建立统一的学科教学大纲,并且实现全国教材统编,这就需要学科教师积极参与到教学方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去,以使得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程有效性得以保证。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可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的提升。

2.有利于政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学生学习概论课程的关键在于,通过对于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的了解,实现理论认知到理论认同的转变,进而积极将其运用到生活实践中去,以切实的发挥相关政治理论的效能。简单来讲,实现该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促进政治理论和实践的相互融合,这对于脱离灌输教育模式困境,促进学生对于政治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积极将正确的政治理论运用到引导自身实践中去,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3.有利于大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通过对于当前大学生参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实际情况来看,缺勤率高,对于思想政治理论不感兴趣,课堂积极性不高,多数都是在做其他的事情。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教学内容的枯燥性,教学方法的单一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地位的薄弱性等。要想改变这样的局面,就应该积极促进教学方法的调整和改善,使得大学生渐渐主动的参与到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去,由此实现实际课程教学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升。比如以播放历史性的纪录片,文献资料等方式,可以使得大学生更加积极的融入课堂。

4.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该课程培养的是大学生正确的政治素养,而政治素养是大学生综合素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促进该课程教学方法变革的方式,使得大学生综合素质得以提升,也是很合理的。比如在开展大学生概论课程的时候,积极将其与高校的社团活动融合起来,实现与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合作,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养老院实践活动中去,以做义工的方式实现政治理论在生活实践中的渗透,在此过程中大学生综合素质自然还得以不断提高,而这将可能影响到大学生未来的人生。在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长期占据课程主导地位,教师确定课程内容,教师引导教学程序,教师确定教学评价规则,教师选择对应教学方法,这种被动的环境下,会使得大学生渐渐失去了学习主体地位,进而消极参与到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去,等待教师给与答案,难以积极发挥思维效能,由此使得实际的教学质量处于较低的状态。而课程教学方法的革新,能够使得这样的局面被以改善,使得学生重新成为政治理论课堂教学的主人,并且积极投身于相关政治理论学习和实践探索中去。一旦学生意识到自身是课堂主导的话,就会积极去探究,去询问,去解答,而在这样的过程中,理论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