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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3 06:58:3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篇(1)

实行百分制考核。

1、领导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有会议记录,年内不少于四次;治保、调解、普法组织健全,“三防”措施到位、报酬落实,得6分。每少一次记录扣1分,组织不健全、报酬不落实不得分。

2、设有“综合治理办公室”,门口挂牌;制度上墙,档案文件规范齐备,内容齐全,得6分。每缺一项扣2分,内容不齐备扣1—5分。

3、建立村级巡逻队。3000人以上村8人、1500—3000人村6人、1500人以下村4人,得10分,无住宿执勤人员扣5分,无专职巡逻队员扣5分。

4、确保重要会议和重大节日、活动安全,得5分。会议、节日、活动期间出现问题,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5、加强村庄、居民住宅的治安巡逻、保卫工作,得10分。每发生一起可防性案件扣1分,扣完为止。

6、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打击村痞路霸、非法传销等措施得力,查处黄、赌、毒等到位,得5分。村内每发生一起扣1分。

7、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管理到位,得6分。有专人协办,并提供情况;暂住证办理达到95%,出租房屋证办理达到100%。

8、安全生产,积极消防,杜绝事故;村居引进项目,村居负责,得5分。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出现较小不伤人事故一次扣2分。

9、协助政法机关开展各项工作,打击各类犯罪,得8分。配合不得力扣1-8分。

10、积极与组织做斗争;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得6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610”的各项规定执行)。

1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到位,得10分。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扣1分;因排查调处不利导致上访、越级上访、集体越级上访、发生民转刑案件,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12、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要建立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人员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积极开展接茬帮教活动,促进人员的转化,降低重新犯罪,得10分。档案材料齐全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无重新违法犯罪得4分,否则扣4分。

13、积极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搞好五五普法验收。有普法规划、实施方案、计划、工作总结,普法学习有计划、有配档、有花名册考勤簿等档案材料齐全,得8分。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14、积极开展争创无传销社区活动,得5分。村、居不及时排查,而被群众举报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二、考核方式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各村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考核程序

1、自查。各村要按照考核体系要求,于12月15日前分门别类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做好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的准备工作。

2、集中检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到被考核村查看原始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工作。

3、综合评估。综治办根据各单项工作打分,计算出各村全年考核得分,并提出最终排序结果报管委会审定。

四、奖励项目及标准

1、市级各种检查考核,凡未被扣分的分别奖20、10、5分,年内获得市以上政法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市级奖5分,市级奖10分,省级以上奖20分。

2、提供创安工作创新现场,区级奖5分,本市级奖10分,市级以上奖20分。

3、涌现出见义勇为村民被省、市、市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奖励的村,每人次分别加奖15分、10分、5分(同一人次的按照最高荣誉得分)。

五、考核计分办法

篇(2)

1.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新春伊始,街道司法所积极着手抓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建设,要求街道村两级组织严格按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调整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特别强调要在大的自然村建立调解小组,调解组织要符合法定人数。截止目前,街道共设立村级调委会组织22个,社区调委会组织5个,选拔调解员27人,为开创街道人民调解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2.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辖区内街道、村居、社区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巧,确保街道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创造稳定和谐社会环境。3月份,街道司法所举办了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培训班,全街道40多名村(居)、社区调委会主任、调解员和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专职调解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水平。

3.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深入开展市两会、省第十次党代会期间、十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共排查出矛盾纠纷30余起,其中司法所参与调解18起,当场化解5起,成卷25卷。

二、社区矫正工作

1.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机制。街道司法所根据区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制定的社区矫正制度汇编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街道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对街道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实行动态性、规范性管理。街道司法所与22个行政村、5个社区签订社区矫正管理责任书,有效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2.严格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截止今年11月,街道司法所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0名,其中假释5人,缓刑35人,城镇户口11人,农村户口29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3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17人,涉油盗窃犯罪29人,交通肇事5人,故意伤害2人,非法拘禁2人,其他犯罪2人。1-11月份,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4次,集中劳动2次,矫正人员谈话106人次,走访社区矫正人员23人次。

3.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司法所针对本辖区的每名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变被动为主动,用真情感化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蒋某,女,40多岁,文盲,外来人口,丈夫早亡,孩子在外打工。一开始面对矫正工作,有抵触情绪,电话报到、思想汇报不及时,虽批评教育,效果不大。车祸后,我们主动到其家中,进行上门工作,了解其具体情况,并为之介绍法律援助。使其感动不已,现在已成为矫正积极分子。

4.克服困难,开展非监禁性判前调查。1-11月份,街道司法所受监狱委托针对辖区居民某、某等11人犯罪情况,对其开展非监禁刑判前调查。非监禁刑罚判前调查与评估是司法矫正体系中的社会福利部分。街道司法所开展的非监禁刑判前调查是区司法局建立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全新工作模式,为犯罪分子更好地认罪服法、改过自新提供条件,为社会更稳定和谐奠定基础。

三、基层法制宣传工作

1.响应号召,积极普法。根据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街道司法所联合综治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举办集市广场法律咨询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普法。

2.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3.15”等特殊时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印发《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宣传材料、开展新婚姻法法律咨询等方式广大深入宣传多项法律法规。1-11月份,街道司法所共发放宣传资料500多份,现场解答法律问题40多个,通过以点带面,有效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身份核实工作

1、全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核对工作,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身份信息、户口归属予以核实。迄今为止,办事处司法所共核实刑释解教人员信息88人。

2、完善刑释解教人员档案材料。积极联系辖区派出所,共清查街道刑释解教人员12人,现正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完善资料。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走访、找人等诸多困难。

五、来电来访工作

街道司法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积极履职,努力做深做好法律咨询工作。我所共接待来电、来访23人次,其中解答来电咨询12人次,接待来访者11人次,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促进了街道的和谐稳定。

六、法律援助工作

强势开展帮扶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已成为街道亮点工作,是街道司法行政工作的硬质品牌,真正做到有援必援,应援尽援。今年我所已承办的43件法律援助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013年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完善自身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教育。结合工作性质,有针对性、有计划性的进行各种业务学习。

2.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对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是把握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司法工作开展。

篇(3)

(一)准备阶段(*年10月——*年6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年7月——9月)

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10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县公安局在*年9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提供移交给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分别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3、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乡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县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县公安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县公安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县公安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公安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篇(4)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更新执法理念等五点审议意见。为了解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促进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权,10月份内务司法委对“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撰写了督查报告,为11月份常委会开展“一府两院”有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满意度测评提供参考。同时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较大改进的实际,为推进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务司法委于7—8月对全市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全市法院落实相关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的情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规范诉讼程序,健全办案机制等意见建议,为9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了调研参考。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监督“一府两院”公正规范执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案件的办理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办涉法涉诉案件,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规范工作程序,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认真研究处理。在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办理,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件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此外,内务司法委还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报备的26件特定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尚未发现有明显的办案瑕疵。同时对《__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__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__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督实施意见》、《__市地名管理办法》、《__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未发现有违法、不适当等可撤销情形;还积极配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等拟出台的法规条例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把民生改善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人民群众对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诉求,才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喝上安全优质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4月14日,内务司法委主持召开了市七届人大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专题研讨“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问题。在实地察看平湖市新仓镇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代表们,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对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强对巨额治水资金的监管确保不出问题,“清三河”过程中如何科学准确计算河道清淤隐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强对治水工程的监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如何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偷排污水和农村畜禽养殖排放污染问题,如何

提高污水纳管率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如何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实责任;全面发动,全民参与;整合资源,强化保障;主动介入,加强监督;健全法制,严格执行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长的批示肯定。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口不断增长,养老问题已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去年5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意见建议要求政府加以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跟踪了解政府整改落实情况,5月份,内务司法委就全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各类养老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改进的措施建议,为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篇(5)

一、“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开展情况

1、进一步完善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网络体系

一是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按照要求,我县目前15个乡镇(街道)综治委主任全部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对于治安形势复杂、维稳任务较重的6个乡镇(街道),已经选派6名专职政法副书记和1名政法专职委员(街道)。下阶段县政法委准备对其它8个乡镇下派专职政法副书记,已向县委、县政府作了书面请示。对于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拟落实副科待遇,已经向县委、县政府作了书面请示。要求各乡镇配足配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综治办副主任专人专职,目前全县15个乡镇(街道)全部落实综治副主任专人专职,共有专兼职工作人员52人。开展了基层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村级综治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在去年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基层综治规范化建设标准,今年对街道、镇、镇、镇等综治工作中心进行了重点指导和督促,要求他们按照“8+”模式进行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五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其它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的指导,确保今年我县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成率达到100%。进一步规范较大村、社区和规模企业综治工作站建设。今年要求全县乡镇(街道)的所有村居(企业)综治工作站建成率达100%,所有村居(企业)一律要建立综治工作站,制度牌、办公室、记录簿、矛盾纠纷协议等要规范健全。要求往年被提为省补规范化综治工作站,县优秀规范化综治工作站的村(居),巩固率要达100%。今年继续明确了38个村居(企业)综治工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作为今年村级综治工作站建设的示范点。

三是切实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今年我县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从干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以及奖励评优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切实增强基层政法组织的实力、活力和战斗力。为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公正廉洁执法能力,今年7-9月份,我县开展了政法系统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通过本次活动,全县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公众形象进一步改善,政法机关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加强义务巡逻队、护村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目前全县共有各类治保调解组织673个3340人,专业巡逻队17支204人,护村队342支2500人,护校队34支338人,专业乡镇消防队7支59人,其中义务巡逻队、护村队等有21支,312 人,专职巡防2支,62人,并积极组织开展百日治安大巡防活动,发挥了人民群众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维护了国庆节期间的社会稳定。

2、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积案化解工作。

针对今年清明节的社会稳定问题及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出台了天综委[20__]5号文件,在12月20日至20__年1月底开展了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共排查出矛盾纠纷241起,调解241起,调处率100%,成功236起,成功率为98%。为做好上海世博会的安保工作,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天县委办通[20__]6号《县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

实施方案》和7号《县“护世博、保安全、促和谐”基层基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县政法委组织实施开展活动,共排查出2940起不安定隐患,调解2940起,调处率100%,成功2653起,成功率96%。根据省里的要求,重新下发了[20__]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1-9月份,全县共排查矛盾纠纷1523起,调处1523起,调处率为100%,成功1474起,成功率为97%。其中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排查矛盾纠纷621起,调处621起,调处率为100%,成功584起,成功率为94%。积极开展积案化解工作。1-9月份,各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共登记受理积案87起,化解62起,成功率为71%。非正常死亡积案共登记受理7起,化解7起,成功率100% 。涉法涉诉积案共登记受理28起,成功21起,成功率为75%。医患纠纷积案共登记受理12起,成功9起,成功率为75%。3、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把专项斗争、日常打击结合起来,做到打击常态化,切实加大打现行、破积案、挖团伙、追逃犯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杀人、伤害致死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财型犯罪,坚决遏制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1-9月份,县公安局累计立案2630起,累计破案2168起,五类恶性案件发案5起,破案5起,两抢案件发案60起,破案51起,盗窃案件发案2237起,破案__8起,累计打击789人,累计刑事拘留448人,累计劳少教24人,交通事故累计发生120起,同比下降10.45%。

二是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大力加强情报信息网、治安巡防网、视频监控网建设,着力构建以情报信息为主导、以视频监控为牵引、以治安巡防为依托的立体治安防控网格。按照台市委办[]48号文件的要求,切实抓好中心城区、重点集镇、主要街区、交通干线、繁华地段、专业市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不断拓展覆盖面。今年,我县“天网”工程已经进入第二期建设,预计投入资金2500万元,目前已安装探头120台,打算于年底前完成二期工程。深化“技防入户”活动,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尤其是居民家庭的自防能力,出台了天综办〔20__〕6号文件(《开展“平安联防,技防入户”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于8月初在街头镇召开“平安联防,技防入户”工作现场会,目前此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4、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基层管理服务机制和方式方法,我县镇灵溪社区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以“村庄社区化”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得到市县各级领导肯定,并在政法作了专刊介绍。以深化基层系列平安创建为重点,扎实推进平安创建向全社会覆盖。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组织网络,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落实出租房屋管理、重点人员管控、信息平台建设等措施。深化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我县5年内安置帮教归正人员数为2428人,截止到20__年9月28日,在册社区矫正对象481人,建立县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社区矫正对象免费配备带有定位功能的手机,随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目前,白鹤镇已在开展此项工作,赤城街道、平桥镇正在试点,准备于10月底在全县推开。扎实做好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社区闲散青少年等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

1、进一步健全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着力构建以县为区域,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为枢纽,以村居、社区、企业综治工作站为基础,以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仲裁组织为补充,以诉调联动、司法“110”联动、检调联动为手段,整体联动、条块结合的“纵向四级、横向三联”的社会矛盾化解网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政仲裁以及人民紧密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5.28日出台天县委办[20__]39号文件,成立县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下设诉调联动调解室、医疗纠纷调解室。另外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基本筹备完毕,目前正在申批中。在县供电局、县建设局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促进各系统或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发挥仲裁机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优势,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今年,对全县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整,并出台天司[20__]33号文件要求对重新上岗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目前,我县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729个,全县共有调解人员2773人,培训2495人次。建立矛盾纠纷作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的联调作用,提高综治工作中心调处效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合力。

2、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县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等各个环节,拓展调解领域,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坚持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20__年1-9月份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数464起。深化司法“110”对接工作机制。建立了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在案件移送、信息互通、矛盾联调等方面的衔接配合机制,及时将邻里纠纷、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探索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以涉法民生诉求和解、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民事申诉息诉和解为主线的“检调对接”工作新机制。20__年1-9月份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调解2起,成功2起,侦监调解5起,成功5起。

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开展情况

篇(6)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这五类对象,将其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置于社区,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这里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是社会工作者。这就出现了法律和制度上绕不过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却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虽然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不是起主要作用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经取得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几个省市的开展,我国逐渐又形成了一种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个部门联合办公的管理社区矫正的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从目前上海市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主要是通过两条组织体系、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⑵具体到直接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街道、社区,主要实施矫正工作的主要是三类人员,分别是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工服务人员以及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的民警。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基本上已经脱离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些与执法相关的法律程序上的事务。而没有执法主体身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却在管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这种状态常常会导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无法全方位的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矫正工作效率的低下,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其中社区矫正官制度是其重要的方面。虽然名称各异,具体做法亦各有特色,但有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大多由专门的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主要执行人员都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社区矫正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这些做法都足资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来说,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中,使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社区矫正官”的旗号下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汇集到社区矫正官那里,由其承上启下地开展工作,并使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官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既能够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社区矫正官这一载体把各种力量和资源统一起来:又能够解决社区矫正多头管理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与国际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接轨,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罚体制上的交流和合作,并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如何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社区矫正官的组织体系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一套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且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系统。

在中央一级,可以进一步整合司法部有关司局的职能划分,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关工作的协调等。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司法局内设立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考虑到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还需要进行专职队伍和非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具体的矫正工作,而这些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又需要由县(区)级管理机构来承担,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合格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在每一个街道、乡(镇)的司法所里,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让其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公安机关集维护社会治安、发现和制止犯罪等多种职责于一身,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警力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还要负责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托管失控等现象,影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初衷。在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事实上仅仅体现为执法主体的象征,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笔者认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官以执法主体资格,让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既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同时又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执法性质并落实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工作后的执法主体。

2、社区矫正官的职责

社区矫正官在性质上相当于监狱的狱警,地位等同于各区县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体管理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外而言,则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代表和具有合法执行主体身份的国家执法人员,参与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对外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例如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宣布社区矫正的开始和结束、作为执行主体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司法建议等等。

3、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和监督

(1)社区矫正官的人员配备

从人员来源上来看,我国目前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已经比较完备,而且基层司法所实际上也承担着社区矫正的工作。社区矫正官可以先从司法所的管理社区矫正的人员中确定部分人员,或者从有有经验的在职警察、狱警中调配部分人员,专门管理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其身份、性质、地位、工作内容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既不会过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不会出现人员选择的困难。等到社区矫正官制度完全建立之后,再以全国招考选拔的方式,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充实社区矫正官队伍。

从社区矫正官人员的规模上来看,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缺乏,一般一个社区矫正机构只可能有为数不多的社区矫正官。我们设想,社区矫正官的数量基本上可以是每个社区(街道)设置一个,较大的社区可以考虑分成数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置一个社区矫正官。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执法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又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制的优势。当然为了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缺乏,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由国家支付相应的报酬,配合社区矫正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主导者的社区矫正官,必须对这些招募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其内容可以包括:选择和决定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评估等等。

(2)社区矫正官的管理

对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包括社区矫正官的选拔、任职、评估、考核、辞职、退休等内容。笔者认为,可参考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中有关任职资格、奖惩条例、培训制度等等的规定,形成一套以社区矫正官制度为核心的配套措施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社区矫正官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官履行职权的监督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报告制度来进行,即社区矫正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基础上,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以此作为确定社区矫正官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资金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对司法系统的一般性拨款保证社区矫正官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鼓励和号召社会资源和纯民间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规范有关民间社团组织和慈善机构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规程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规程

1、法院将宣判为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监狱机关将批准假释、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2、公安派出所到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宣告,发放《矫正指南》。

3、街道司法所根据《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矫正档案的规定》,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建立矫正档案。

4、社区矫正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包括每月收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汇报、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户分离管理、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组织教育学习(包括集中学习、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技能培训、辅助教育、心理辅导);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帮困解(包括政策咨询、解决就业困难、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社会保险等)。

5、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日常管理奖惩,并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奖惩。日常管理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日常管理奖惩,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工作者集体讨论,并听取志愿者意见,后由区、市矫正办批准。提请司法奖惩指对符合条件的缓刑和假释人员,可以提请减刑:对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可以提请假释。

6、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民警、司法所、居委、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期满评议和鉴定。

7、公安派出所宣告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经验

上海市经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已构建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以规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1、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上海市相关部门会签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规程(试行)》与《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规程及各项要求做出详细规定;市矫正办又出台了《街镇司法所(科)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划清了政府与社团的工作界面,理顺了工作关系。

2、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提高了矫正力度和矫正效果。

3、加强人户分离对象的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在《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人户分离对象的定义、管辖原则、管理办法等,切实增强了对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提高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具体做法为: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出转区单,如果住所地接受,矫正工作就由对方接受,负责落实:如果不接受或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那么就仍然由户籍地社区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同时,对于户籍不在本地,但仍然在本地生活、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户籍地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解决了流动人口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问题。

4、统一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档案及信息数据管理

2003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通过梳理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基础工作的通知》,从工作台帐、矫正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三个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各区县试点街镇司法所(科)均做到矫正对象档案齐全,矫正台帐记录完整,为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考核以及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材料。通过开发运用信息管理软件,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基本信息准确,动态信息完整”,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与准确度。

5、重视对科学矫正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并取得成果

上海市在试点中运用心理科学进行心理矫正,研究分类矫正与个性化矫正。上海市矫正办通过研究与探索,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管理办法》,对五种矫正对象根据其类型、实际表现等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在实践中,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个性化矫正方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个体差异,研究不同对象心理个性特征,通过犯罪成因找准切入点,并根据前科情况、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各种综合因素,再根据服刑人员的动态,随时调整矫正方案,出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尝试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基地与公益劳动基地,使矫正通过劳动净化心灵,改善恶习,树立自尊,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教育矫正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帮助与扶持,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如帮助其办理劳动手册、对有需要的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申请低保、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为矫正对象暂时性提供工作机会及推荐就业等,改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环境,消除了某些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

6、提供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上海市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而新航总站的运作经费完全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每个区政府根据本区所需要的社工人数,以每个社工每年四万元的标准付给新航总站,新航总站将这笔费用用于支付社工的工资和对社工进行管理。基层的社工工作点的办公等费用则由各地基层自己负责解决。而来自于监狱(公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资则仍由其编制所属的监狱(公安)拨付。

(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不足及其解决

虽然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但从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中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

1、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十分复杂,他们的矫正难度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小不一,这就要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对于风险评估工作的尝试才刚刚开始,有的地方还是空白。

风险评估工作是通过运用统计学知识,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直观的数字,确定危险等级,如“稳定”、“一般”、“重点关注”、“高危”,从而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度身定做”阶段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提供参考。风险评估既检验前一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又为后续阶段的工作提供依据。建立科学的、统一的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2、各部门间协调不顺畅及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脱节问题

受目前法律框架的局限,在社区矫正的操作规程中,仍然由公安派出机关执掌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杀大权”,决定涉及法律性质的事项,尤其是掌握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决定权。但与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接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一切具体性工作都是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进行。公安派出所虽然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价和建议来决定司法奖惩的,但这种“矫正人员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不直接矫正”的规程设置造成几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增加程序的烦琐和期间,导致对矫正对象表现做出反应的迟滞;二是公安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所作出的司法奖惩决定是间接性的,这无疑会增加决定过程的主观性;三是造成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间的脱节。奖惩制度是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最为关心、也是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对社区矫正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触犯法律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可以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但对具有突出良好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可以减刑,尚无定论。在试点实践中,上海市制定了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奖惩的实施细则,作为进行奖惩评价的依据;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也制定了一些行政奖励措施,以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但由于基本没有与司法奖惩挂钩,行政奖励仍然只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认可,并无社区矫正对象非常关注的实质性措施。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脱钩已经成为社区矫正过程中令社区矫正人员最感棘手的问题。两者的脱钩使行政奖惩措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显得软弱无力。

笔者认为,应该将决定司法奖惩的权利赋予社区矫正官来行使。由社区矫正官根据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作出司法奖惩的决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社区矫正官更了解矫正对象,作出的决定更加公平、客观;二是社区矫正官与矫正工作人员之间是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关系,避免了不同部门间的衔接和协调,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奖惩的决定更加及时,使得奖惩的效果更好,有利于社区矫正形成良性循环;三是社区矫正官通过行使司法奖惩的决定权,既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从而使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更加准确和科学,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行监督的一个途径;四是对外而言,社区矫正官和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体的,社区矫正官享有司法奖惩的决定权,在社会公众和矫正对象看来,也赋予了矫正人员执法者的身份和权威,从而使得矫正人员的工作更加容易开展;五是使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转化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都是由同一个主体——社区矫正官做出,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阶梯型的递进式奖惩体系。

3、社会资源匮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的活动,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社会环境是社区矫正得以正常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脱离了社会资源的滋养,社区矫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有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为其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援,是其工作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显然,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地方,为社区矫正提供的社会资源还非常匮乏,光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问题,往往需要社工去挖掘社会资源,依靠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这实在是强人所难,使矫正工作人员产生疲于奔命、有心无力的无奈感,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和社工队伍的建设以及社工职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固然需要社工及社工组织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动脑筋,想点子,挖掘可利用社会资源;更要求政府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的后盾和倾向性的支持。

4、地区差异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问题

试点各地存在地区差异,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各不相同,也存在着优劣之分,条件差的社区由于无社会资源可利用,一些矫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目前这种差别还只是小范围试点地域内的,将来在全国推广适用社区矫正,这种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会更加突出。因此制定矫正操作规程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因素,不能对矫正操作规程做划一要求,应当在保证矫正效果的目标指导下,鼓励和允许各地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条件薄弱地区的倾向性扶持,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机制中也应考虑到这一因素。

5、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问题

目前我国各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都局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对于外来流动人口不适用社区矫正,尽管做出这一选择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提出的权宜之计,但这与我国要构筑一个开放、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公正的目标是相悖的。因此,对于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日本缓期执行保护观察法》第3条和《日本犯罪人预防更生法》第37条规定:“保护观察,由管辖被保护观察对象的居住地(没有住所或者不明确的时候,以现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为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实施。”《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9条规定:“在应当撤消缓刑宣告时,检察官应当向受刑罚宣告的人的现在地或者最后住所地的管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者简易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宣告的请求。”⑸日本的法律规定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没有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不明确时,可以由犯罪人的最后居住地以及现在地的机关对其实施矫正措施和施以及时的帮助。

6、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和心理矫治问题

目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五类,在这五类对象中,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等都有所不同。要达到理想的社区矫正效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矫正。但是,从目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来看,矫正的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具体操作缺乏有效手段,矫正方法传统、单一,新的科学手段还有待探索。因此,如何对现有五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已经成为社区矫正无法回避的难题。笔者认为在接受罪犯之初,首先应做好分类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不是任意的、盲目的,必须确立一个可行的科学标准。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将是实现有效、科学的分类教育和区别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区别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心理矫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部分社区矫正试点街道在心理、精神专家的指导下,已经开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在专家的讲解和辅导下,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还掌握了自我测评、自我分析的方法,了解到不少心理卫生和健康、心理疾病自我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但就总体情况而言,试点工作中真正能胜任的心理矫治的专业人士还是匮乏。如何建立起能够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的实践平台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方向和重点。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⑵一条为行政体系,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街道司法所组成:在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民政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另一条为社工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全市社工由民办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统一管理,将社工派驻各个街道社区的形式开展工作,从上至下分为新航总站——区社工站——街道片——社区点四个层级。因此在基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是街道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站;直接接触矫正对象,并对其进行矫正的是从监狱抽调的监狱警察、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