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开展防火检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四、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学校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3、安全培训题目: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交通安全培训、校车安全培训、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怎样安全用电等。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一)行业、系统
行业一般是指其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劳动服务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系统是指同类事物按照一定的关系组成的整体。
行业、系统按分类指工商、文化、教体、旅游、卫生、林业、农业、畜牧、交通、城建、宗教、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和天然气、餐饮、旅馆、纺织等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以下称行业、系统单位。
(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它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情况逐级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有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组成。
(二)所有行业、系统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的义务消防队。
四、消防安全职责
(一)一般规定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按照《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及时建立联系制度,反映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管理、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按照财务核算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确定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建立本行业、系统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行业、系统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四)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2、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3、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7、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2、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向上级报告;
3、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4、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六)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扑救。
(七)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监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质、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式、预案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据实际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2、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电气线路、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六、场所设置要求
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内装修、灭火器配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一般规定
1、各行业、系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经审核或备案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行业、系统单位如设置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县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方可使用或开业。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和危险品仓库、贵重设备、档案室、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和财产损失大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三)电气防火管理
1、电器设备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
2、在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等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检测;
4、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
5、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化危品、可燃物、火源管理
1、不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高温季节应加强通风;
2、不在易引发火灾的场所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5、配电设备、电气设备等周围不应存放可燃物;
6、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按要求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2、应在明显的部位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防火门上设置警示文字和符号;
3、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4、禁止将安全出口门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应具备迫降功能。
八、防火检查
(一)一般要求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2、其它单位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二)防火巡查
1、应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防火巡查,交班前,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2、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是否性能完好,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5)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三)防火检查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2、检查结束时,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安装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3)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4)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九、火灾隐患整改
(一)一般规定
1、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逐级上报。
2、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向县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检查验收。
(二)火灾隐患整改要求
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失控或损坏、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控制系统损坏,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一)一般规定
1、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要工种人员应当参加县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十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预案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演练的实施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十二、火灾事故处理
(一)火灾事故的处置
发生火灾后,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报火警。
(二)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损失统计表》及单位内部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及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消防档案
(一)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二)档案内容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各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9)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4)有关燃气、电气设备监测记录;
(5)消防宣传培训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和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四、消防安全经费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管理、经营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为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十五、检查考评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十六、奖惩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根据专家预测和有关部委的规划,到2020年,核电在全国发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要占到4%,核电投运规模将达到4000万千瓦,需要在2004-2015年期间新开工建设30台左右的百万级核电机组。因此,随着核电站的大批量开工建设,做好建设时期核电站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时期的核电站主要以土建、混凝土浇灌、设备的安装调试为主,施工现场包括核岛区域、常规岛区域、BOP区域等,这些区域具有施工人员聚集性强、厂房结构复杂、动火作业多、临时消防系统不完善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烧损重要设备,严重影响施工工期,基于核电厂的特殊性,其社会影响远比一般火灾更为巨大。
建设时期核电站施工现场火灾的危险性和起火原因
1.1 施工现场火灾的危险性
1.1.1 建筑毗连,上下贯通,空间超大,格局复杂
由于受施工现场场地大小的限制,许多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职工宿舍农民工宿舍食堂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并且这些建筑大多为临时性建筑,结构简易,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另外,有些农民工宿舍与危险品库房相互毗邻,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分隔,加之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有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或者因施工需要,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特别是在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时,临时建筑内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由于耐火等级低,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定会迅速蔓延,便会造成严重后果。[1]
1.1.2疏散、救援难度大
在核电站的施工现场,一般进入厂房,出入口是仅有的通道,灭火进攻路线少,同扑救地上建筑火灾相比,需要内攻准备的时间长。起火后,内楼梯通常是主要疏散通道,但也是火势向上蔓延的通道。据研究,烟气的扩散速度为0.5m/s,人的水平疏散速度,正常条件下为1.0~1.2m/s,但人员密集时,在加上发生火灾的照明条件不好,疏散速度一般只能达到0.5m/s;人上楼梯的速度最快为0.6m/s,而烟气向上流动的速度可达3m/s,疏散人员通过充满高温烟气的通道时,很容易在尚未通过时,就在楼梯转向平台处窒息。因此核电站的厂房结构复杂,施工现场搭置各种脚手架,铺设各类管道以及多种大型设备的堆放,这些客观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在火灾情况下应急疏散的危险隐患,也不利于灭火战斗的展开,会导致消防战斗员无法进入火场的情况出现。
1.1.3 烟气危害性大
核岛、常规岛现场施工区域地上、地下构建筑物较多,如隧道、电缆廊道等,其施工现场常会有塑料、木枋等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毒性气体,加上地下供氧不足,燃烧不完全,烟雾浓,发烟量大;同时厂房的出入口少,大量烟雾只能从一两个洞口向外涌,与地面空气对流速度慢,地下洞口的“吸风”效应使向外扩散的部分烟雾又被洞口卷吸回来,容易令人窒息。由于部分厂房空间的相对封闭性,燃烧后,温度升高,空气体积膨胀,压力增高,热烟气流积聚,极易产生“轰燃”。再加之施工现场大多为临时消防系统,部分消防设施配置不完善,起火后地下没有通风排烟作用,大量有毒烟雾和黑暗给疏散和救援工作造成困难。
1.2起火原因
1.2.1违规动火
动火人、监火人其受教育文化程度不同,个人业务技能不同,因此其工作方法、方式都可能存在不可控制的消防安全风险。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普遍存在动火前施工区域可燃物没有得到清理,防火措施不到位,没有配置灭火器,动火后没有做到确认无火灾隐患后离开等违规动火的现象。由于动火区域可燃物没有得到有效清理,就易出现防火措施不到位导致焊渣飞溅至可燃物上引起火灾,发生火灾后,现场就近没有配置灭火器,进一步扩大了火势的蔓延。
1.2.2可燃、易燃物的乱堆乱放
在施工阶段的现场,因工程需要,会时常出现木枋、设备存放现场的情况。施工人员为了使用方便,一般也会将常用的易燃液体,如油漆、天那水等物品带入施工现场过量存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的不及时清理。这些物品都会为在火灾情况下的施工现场带来巨大的消防隐患。
1.2.3施工人员随处吸烟、乱丢烟头的现象屡禁不止
施工现场设立了多处吸烟区,但是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乱丢烟头、不在制定的吸烟区域吸烟的现象。因此由于烟头引起的火灾,在施工现场已经是多次发生,却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建设时期核电站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2.1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太过于形式
施工现场由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教育成果不易巩固,而且各施工单位只是将消防知识培训作为安全培训的一个部分,很少进行专门的消防培训,培训效果不明显,有对口的培训教材,教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这势必给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带来较多困难和挑战。
2.2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建立的不完善
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岗位防火责任制不明确,无防火责任人;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检查、管理维护;没有对动火作业和危险物品进行有效管理。(如相关程序和记录,动火作业管理情况,动火票台帐;危险品管理的相关程序和记录;氧气、乙炔、油漆等的出、入库记录。);没有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如消防值班、巡检记录;火灾隐患的情况及隐患整改记录;火情事件处理记录。);没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及响应计划。
2.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管理较为混乱
施工现场多处于作业面多,交叉作业多,立体多空间动火多等实际情况,往往动火证的办理太过于形式化,在签批动火作业证前,没有深入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区域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很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开出动火证,拿着这一张纸就万事大吉。根本就没有落实现场动火作业的实际动火环境、动火人员资质、动火防护等等一系列的动火风险。一方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不可能做到每开出一张动火证就去落实现场情况,也不可能做到在日常的消防巡检中,对每一个动火点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动火人员的安全行为,也是不受控制的。
2.4隐患整改不即时
从长期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来看,发现隐患不难,难在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一个隐患累积到多个隐患,多个隐患导致火情事件的发生。
二、监管执法的对象及范围
(一)重点监管对象。对全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为主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爆炸、火灾、中毒等灾害的企业将纳入县安监局监管重点监管对象(见附表1)。
(二)综合监管对象。一是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二是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公路、建设、消防、水利、电力、民爆、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等有专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一般监管对象。一是除重点监管、综合监管对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突出重点时段适当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二是对群众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安排查处,并按时回复举报人。
三、任务分解
监管执法检查由执法大队和相关股室具体负责。
四、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为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但根据监管执法对象、频次的不同以及单次监管执法活动确定的重点可以在规定内容中有所侧重和选择。
(一)烟花爆竹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零售网点的检查内容: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网点内的烟花爆竹储存是否超量、经营地址是否改变、消防设施是否到位、是否销售“三无”产品等,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经营、储存等行为。
批发企业的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产品流通记录、烟花爆竹仓库现场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等。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职业病卫生的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等。
(三)非煤矿山(露天矿山)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安全全产标准化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各种图纸、“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事故隐患处理记录、劳保用品发放记录)、职业病卫生的管理、采场安全环境、排土场、采场安全基本参数及状况等。
(四)非煤矿山(地下矿山)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进展情况、“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职业病卫生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种记录、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出口、矿井巷道、开采工作面、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井下通讯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的安全状况、完成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
(五)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检查内容:协调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各种资质证、许可证、施工单位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记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三同时”的落实),安全生产施工(各种警示标志、防护用品、“四口”“五临门”的防护措施、安全网、脚手架的铺设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三项五线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种作业方案的制定)。
(六)消防安全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检查内容:协调消防大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设施执法检查,重点监管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疏散演练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等情况。
(七)供电公司、水电站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检查内容:协调水务局重点检查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记录、“三同时”的落实、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种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检查供电公司各种标准、规程及制度是否齐全有效,安全规程、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日常检查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是否完善,主要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班前会、两票的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的开展情况,是否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换岗及新聘用的生产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
(八)工矿商贸企业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检查内容:协调相关单位重点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职业卫生防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源及应急预案管理、作业现场管理情况、安全投入情况等。
(九)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的监管
时间安排(见附表2)
检查内容:协调交警、交通、公路、城建等部门重点检查车辆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及农用车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县安监局平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2、坚持强化监察监管。通过监察监管促进乡(镇)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通过监管监察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胡爱民
消防安全管理人:刘建玲
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教务处:米卫民
政教处:王梓维
教科室:王波
总务处:叶国雄
图书馆: 于世娟
食堂:
财会室:熊雪松
电脑房: 黄小林
体育馆:杨协飞
教师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
教室:各班班主任
消防教育培训人:刘建玲
义务消防队:
灭火组:组长:叶国雄
副组长:李金繁
组员:白剑桥、严闯林、张华
疏散组:组长:杨协飞
副组长:周子坤
组 员:各班班主任
救护组:组长:龚莉莉
副组长: 赵淑琪
组员:李春恒、张战普、赵征
通讯组:组长:王波
副组长:朱莉
组员:各班主任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安全处。
二、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处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各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对本部门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二)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搞好本部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教职工的消防意识。
(三)每天组织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四)督促检查师生员工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五)负责详细记录本部门消防活动以及检查情况,建立台帐。
(六)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同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七)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器材完好。
教职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一)热爱消防公益事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规定;
(三)严格遵守消防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班前班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教育、参加各项消防活动,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六)遇有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教工宿舍消防安全职责
(一)教工应自觉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消防安全管理,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学校用火用电管理规定。严禁私拉乱接和违章使用电器,违者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学校行政纪律处分。
(二)教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教工宿舍。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教工宿舍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
(三)教工宿舍禁止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线板或电源设备,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教工应自觉接受宿舍楼长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及学校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和爱护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应急疏散标志)、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五)宿舍楼长要对住校教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督促住校教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各类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练活动正常开展。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教育,
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八)配合区教育局及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应当填写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制度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整改火灾隐患制度
(一)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计划,在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情况必须及时向其所在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整改意见,切不可拖延。
(三)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四)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消防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乱用。
(四)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善备用。
(五)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制度
(一)学校内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货物,不准停放车辆和其他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要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严禁安全出口上锁、堵塞,保证单位内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四)学校内所有行政教学楼、教工宿舍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处、总务处应对单位各种安全疏散指示牌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
(六)教室、功能室、教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加强消防职业安全培训,教育教职员工群防群治,做好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二)定期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挂消防宣传图,致力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消防业务水平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三)制定落实每半年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消防灭火实战演习,义务消防队每月进行训练。
(四)严格要求教职员工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使在各自懂得在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
职工定期消防培训制度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由政教处、安全处组织实施);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黑板报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动火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校内需要动火的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到申报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后方可动火。
(二)落实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三)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四)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
(二)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交用电说明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三)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
(四)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
(五)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
(六)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电工要定期对单位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
(七) 所有办公室、教室等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灭火疏散预案制度
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安全处备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防火档案制度
(一)为了使防火工作能顺利地进行,便于有效的安全管理,特建立本制度。
(二)为便于查找和使用,防火档案资料应按其系统进行分类编号。
(三)单位防火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严加保管,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任何人员不能查看档案资料。
(四)消防监督档案在保管人员变动时办好移交手续,不得把档案带走或据为己有。
(五)凡涉及到重大机密内容,不能归入此档,以防泄密,并严格落实防火档案保管责任人。
(六)消防防火档案及其材料在撤销、销毁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四、相关要求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从街道、社区到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工作排查整改计划,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将消防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工作体系。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整治,提高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张玮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织领导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整治领导小组,认真完成街道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每日检查记录”、“消控中心值班记录”、“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记录”等工作台帐,进一步明确将日常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实行季度考核、全年考评等工作制度。通过领导带队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并对先进单位给予重奖,对整治不力的单位扣除考核成绩或提请停业整顿,做到奖罚分明,有效推进消防安全的长效管理。来源于: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
这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9-5月5日)、集中整治阶段(5月6日-7月20日)、检查验收阶段(7月21日-7月31日),要求各单位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时成立整治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落实行动,确保按期消除隐患,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重点是:
1、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在去年“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拉网式排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动态监控,防止反弹;严格源头控制,杜绝新的隐患,防止新“三合一”现象产生,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街道“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务并通过省政府的验收。
2、加强专业市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一是我街道专业市场众多,其中市政府要求整治的市场2家(*同力新型装饰市场、*服装市场)及省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佳好佳居饰商城,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在提升改造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每日不间断消防安全检查,严禁无证上岗;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和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用途,未经消防审批或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开业;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保证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市场和市场周边经营或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加强市场电器线路的整治,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加强电扇、空调、插座等电器的管理和维修。三是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四是积极引导市场商户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五是实行重大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评选先进,并与街道考核兑现制度挂钩。
3、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要继续深入开展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六个必查”、“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章行为;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查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加强消防设施的有效保障和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的能力,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营业,管理混乱的要限期整改或整体搬迁,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良好环境。来源于:
三、加强宣传,强化氛围。
各单位要紧紧抓住新《消防法》5月1日实施契机,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场所等活动,积极开展消防法的宣传教育,严格按新《消防法》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海报、刊物、讲座等各种宣传形式,加强新《消防法》的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重视消防、了解消防常识、遵守消防法规”的良好氛围。
-----20分钟
通过观看刚才的警示教育片,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画面,历历在目,血淋淋的教训时刻提醒着我们,安全生产是大事,消防安全是大事,安全意识时刻不能松懈,不能把生命当儿戏,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真正将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到心中,为促进我矿长治久安、和谐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投用前的准备工作
在投入使用前医院应履行如下的工作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全体员工进行岗前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健全消防工作的各级组织机构,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3、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4、确定单位内部的重点部位;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医院还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控制室值班人员;6、建立专、兼职的消防工作队伍。
三、投入使用后医院自身消防工作的重点
1、认真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医院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的组织机构。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及会议精神。单位开有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个职能部门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会议上。会议应由主管领导主持,由分管领导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会议精神,组织学习近期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医院下一步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对近期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落实到具体的整改部门。涉及到重大隐患整改和需要大量整改资金的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汇报和报告。
2、细化各项制度,落实各级各项消防安全责任。从医院整体到各部门各科室都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各部门各科室应对本部门科室的重点部位、用火用电较多的部位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除每日医院整体防火巡查外还应定期开展各部门科室的自检、自查。各部门科室主要领导作为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各负其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整体的工作中进行安排部署考核。
3、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医院是人员聚集场所,各部门针对人员聚集场所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重点部位定期开展全方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医院内部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通讯、消防水源重点检查并保证数量充足,完整好用。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包括两方面的培训,一是日常的安全培训。二是对新上岗的和换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必须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器材设施必须熟练使用,会组织人员疏散,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开展安全疏散演练和灭火演练。尤其是在病房楼这样的人员密集场所,部分人员行动不便无法自理,多次医院火灾中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主要原因都是人员疏散困难,职工不会疏散造成。要切实研究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疏散预案,在不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的前提下定期组织演练,让每名职工都熟知自己的疏散义务和职责。同时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将消防知识学习纳入学习内容,使职工掌握扑灭一般火灾的知识和了解医院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相关知识,使全院职工都能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学习用电常识,按规定使用电器设备,不能私自拉设临时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医院消防检查的重点
1、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医院类单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此类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2、对医院的检查首先应检查该单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是否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消防演练;检查每日防火记录看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改正情况,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