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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3 02:35:3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安全评价报告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安全评价报告

篇(1)

APJ-(皖)-019-2006

委 托 单 位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

评 价 单 位 :安徽瑞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祖兴虎

评价组长:  吴礼旺

评价组成员:祖兴虎(资格证书号:APR-14171-2006)

            吴礼旺(资格证书号:APR-14110-2006)

                史善文(资格证书号:APR-13336-2005)

报告编制人:祖兴虎(资格证书号:APR-14171-2006)

报告审核人:刘红玲(资格证书号:APR-14167-2006 )

 编  制  说  明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受***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的委托,安徽瑞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本经营安全评价报告

本报告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写,针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和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报告分析查找了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了其危险程度,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本报告中的单位简介、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各种规章制度等内容由***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报告共分七章,评价方法主要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本安全评价报告交付单位后,将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依据和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也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业的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评价的依据 1

1.1 安全评价的目的 1

1.2 安全评价依据 1

第二章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2

2.1单位简介 2

2.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2

2.3物流过程 2

2.4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三章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3

3.1油漆危险性分析 3

3.1.1油漆性质及危险性 3

3.1.2 油漆中稀释剂主要危险特性 4

3.2胶水(乙酸乙酯胶水) 6

3.3电器危险性分析 8

3.4重大危险源辨识 9

3.5 评价方法的选择 9

3.6 评价单元的划分 9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10

第五章 分析评价 14

5.1安全管理制度分析评价 14

5.2安全管理组织的分析评价 <![endif]-->14

5.3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分析评价 14

5.4经营场所分析评价 14

5.5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消防安全评价 15

第六章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5

6.1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 15

6.2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 16

6.3对策措施及建议 16

第七章 评价结论 17

附件:

1、安全评价委托书

2、营业执照

3、租赁协议

4、安全培训证书

5、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安全评价的依据

1.1 安全评价的目的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该企业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的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1.2 安全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经贸委等10部门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毒害性商品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二章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2.1单位简介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以下简称涂料店)属个体企业,主要从事涂料及辅助材料的经营。

涂料店经营地址位于大化坪镇街道,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为50平方米,无仓库,属无仓储经营。

本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油漆的经营许可(油漆、聚酯胶水,不含剧)。

经营方式:零售。

该涂料店油漆经营从业人员2人,负责人兼安全员黎绍波。

从业人员概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联系电话

 

黎绍波

 男

 27

 高中

 负责人兼安全员

 13275880890

 

程文娟

 女

 28

 初中

 营业员

 

 

2.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街道

 

 

 

 

盆景店

商铺

本店

 

 

 

民居

 

2.3物流过程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进发货物流过程见下图:

用户

经营户

生产厂家或经营批发单位

 

 

 

2.4安全管理制度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了装卸、搬运、进货、验收、保管、零售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涂料店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油漆和胶水,油漆种类繁多,其主要的危险有害性大多源自其成分中的稀释溶剂;胶水的成分更为复杂,评价组不可能对其中的每一种组份都进行评价分析,只能对属于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组份乙酸乙酯进行危险有害性分析。

3.1油漆危险性分析

3.1.1油漆性质及危险性

油漆种类繁多,是一种用于防腐、防潮、光亮的化工涂料,通常由苯酐、树脂、颜料、填充料和稀释溶剂等组成。它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编号为32198(中闪点易燃液体)和33646(高闪点易燃液体)两大类,其危险性主要表现为遇高温或明火易燃爆,同时人体吸入有一定毒性。其稀释溶剂大多含有苯、甲苯、二甲苯、200号溶剂和香蕉水等有毒、易挥发性液体。它们主要危险特性现分述如下:

(1)火灾、爆炸

油漆属于易燃品。油漆中的溶剂、稀释剂及催干剂、固化剂等均有易燃特性,遇火花、高温、氧化剂即可燃烧,其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会引起燃烧乃至爆炸。因此,经营场所必须严禁烟火。

 

(2)中毒

油漆的油料、稀料、辅料多为有毒物质(具体见以下经营商品性质简述),人体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或误服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可危及生命。

3.1.2 油漆中稀释剂主要危险特性

1、二甲苯

易燃液体,危规号33535。无色透明有强烈香气的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乙醚、乙醇等有机溶剂。闪点25℃,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花、高温、氧化剂有引起燃烧危险。蒸汽比空气重,随空气扩散,遇到火源会引起回燃。毒性比苯、甲苯小,但对皮肤和黏膜的刺激比苯的蒸汽强。高浓度的二甲苯蒸汽除损害黏膜、刺激呼吸道外,还呈现兴奋、麻醉作用,甚至造成肺水肿而死亡。

2、松节油

易燃液体,危规号33638。无色透明有强烈松香气味的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乙醚、乙醇等有机溶剂。闪点35℃,自燃点253℃。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花、高温、氧化剂有引起燃烧危险。遇硝酸立即燃烧。有毒。

3、酯类物质

包括醋酸乙脂及其它衍生物。芳香气味,易燃,有毒,能引发咳嗽、哮喘,气管炎,甚至引起肺泡萎缩坏死,引发肺癌。

4、香蕉水

硝基漆稀释剂, 危规号为32198,为醋酸乙酯、醋酸丁酯、苯、甲苯、丙酮、乙醇、丁醇按一定重量百分比组成配制成的混合溶剂。纯香蕉水是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较浓的香蕉气味,微溶于水,能溶于各种有机溶剂,易燃,主要用作喷漆的溶剂和稀释剂。有毒,在体内经代谢后会形成剧毒的化合物,对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和神经系统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5、200号溶剂油 

又名200号溶剂汽油、松香水。易燃液体,危规号为33643。是介于汽油和煤油的中间馏分,主要为脂肪族烃类化合物。相对密度0.780,闪点大于33℃。遇明火、高热、氧化剂有引起燃烧的危险。不溶于水,溶于大多数有机溶剂。

6、TDI

化学名为甲苯-2,4-二异氰酸酯。毒害品,GB6.1类61111。透明或浅黄色液体或结晶,具有刺激性的臭味。相对密度1.2244。溶点:100%TDI为19.5-21.5℃,80%为 11.5-13.5℃ ,65%为 3.5-5.5℃。沸点251℃,闪点127℃,自燃点620℃。可燃,受热时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0.9-9.5%。与胺类、醇、碱类和温水反应剧烈,能引起着火、爆炸。加热或燃烧时可分解生成有毒气体;有毒,除呼吸道和消化道外,尚能经皮肤吸收。对眼睛和呼吸道黏膜有明显刺激,并可引起过敏性哮喘和过敏性皮炎。高浓度吸入,有时可影响肝脏和神经系统。

7、苯:(C6H6)

危险化学品名录编号GB32050,属中闪点易燃液体。

理化性质:无色透明溶液,易挥发,有毒。不溶于水,能溶于醇醚、丙酮。空气中最大容许浓度为40mg/m3,大鼠经口半致死量为5700mg/kg,大鼠一次吸入半致死浓度51mg/m3,熔点5.51℃;沸点80.1℃,闪点-11℃(闭杯);自燃点562.2℃,爆炸极限1.3%~7.1%,最易引燃浓度5.0%。

危险特性: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遇氧化剂将发生剧烈反应。

8、甲苯:(油漆稀释剂)CH3C6H5

危险化学品名录编号GB32052。

理化性质: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苯的气味,燃烧时发生浓烟,不溶于水,到与苯、醇及醚以任何比例混合。有毒,属致癌物。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100mg/m3,大鼠经口致死量为1000mg/kg。熔点-95℃;沸点110.4℃,闪点4.44℃(闭杯);自燃点480℃,爆炸极限1.27%~7%;最易引燃浓度2.27%;最大爆炸压力58.84N/cm2;最小引燃能量2.5mj(浓度2.27%时);蒸气压力4893帕(30℃时)。

危险特性:遇火或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长期接触会使人头晕、胸闷、贫血、影响造血功能及致得白血病。

3.2胶水(乙酸乙酯胶水)

标识

 中文名

 乙酸乙酯

 英文名

 Ethyl acetate

 

中文别名

 醋酸乙酯

 英文别名

 acetic ester

 

分子式

 C4H8O2

 分子量

 88.10

 

CAS号

 141-78-6

 RTECS号

 

 

UN编号

 1173

 危险货物编号

 32127

 

理化性质

 外观与性状

 无色澄清液体,有芳香(水果香味)气味,易挥发。

 

溶解性

 微溶于水,溶于醇、酮、醚、氯仿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

 用途很广。主要用作溶剂,及用于染料和一些医药中间体的合成。

 

熔点(℃)

 -83.6

 相对密度(水=1)

  0.90

 

沸点(℃)

 77.2

 相对密度(空气=1)

 3.04

 

毒性

 健康危害

 对眼、鼻、咽喉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进行性麻醉作用,急性肺水肿,肝、肾损坏。持续大量吸入,可致呼吸麻痹。误服者可产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有致敏作用,因血管神经障碍而致牙龈出血;可致湿疹样皮炎。慢性影响:长期接触本品有时可致角膜混浊、继发性贫血、白细胞增多等。

 

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

 300(mg/m3)

 

前苏联MAC

 200(mg/m3)

 

美国TVL-TWA

 TVL-TWA OSHA 400ppm,1440mg/m3           

 

美国TVL-TWA

 TVL-TWA ACGIH 400ppm,1440mg/m3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燃烧爆炸危险性

 燃烧性

 易燃

 建规火险等级

 甲

 

闪点(℃)

 -4

 爆炸下限(%)

 2.0

 

引燃温度(℃)

 426

 爆炸上限(%)

 11.5

 

最小点火能 (mJ)

 0.46

 最大爆炸压力(MPa)

 0.850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禁忌物

 强氧化剂、碱类、酸类

 

灭火方法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包装储运

 危险性类别

 第3.2类 中闪点易燃液体

 

货物包装标志

 7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定期检查是否有泄漏现象。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急救

 皮肤接触

 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防护措施

 工程控制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

 戴乳胶手套。

 

其它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泄漏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3.3电器危险性分析

1、用电设备,尤其是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漏电,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用电设施自身的设计缺陷是发生漏电的直接原因,油漆的稀释剂大都含有苯及苯系物质等低闪点物质,因流动和碰撞易积聚静电,若存在泄漏,空气中混有苯、甲苯等可燃气体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静电火花会引爆可燃气体发生爆炸。另外,油漆经营门面、仓间等电器开关,线路破损、短路等产生的电火花以及经营间内的家电开关,若无防爆设施,都易因产生火花而引起火灾。同时,乱拉乱接电线和电气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在高温、严寒或潮湿的季节中,设备检修操作不当也都极易引发触电事故。

2、静电是生产和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在可燃物质生产、贮存、输送过程中,操作人员穿带铁钉的鞋或不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则有可能产生碰撞和静电火花,从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另外,操作人员也可能因静电电击导致精神紧张,动作失误而造成二次事故。

3、建筑物若无避雷设施则很可能遭受雷击而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甚至火灾爆炸等事故。

 

3.4重大危险源辨识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为零售,不批发,无储存库房,营业间内存量油漆、胶水中各组份均远低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中规定限量,也低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附录A现场检查表中的“零售业务店面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得超过1t”的规定。

故,该涂料店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3.5 评价方法的选择

本项目安全评价采用现场检查表法

3.6 评价单元的划分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评价单元划分为:

(1)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组织

(3)从业人员要求

(4)仓储场所要求

(5)仓库建筑要求

(6)消防与电气设备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一、

安全

管理

制度

 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度等)。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B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罐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B

 无仓库

 不涉及

 

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 佩带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

 B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二、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A

 个体经营,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

 合格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B

 无仓库

 不涉及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B

 无仓库

 不涉及

 

三从业人员要求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负责人已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取证

 合格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B

 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培训

 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无特种作业

 不涉及

 

四、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业务经营场所。

 A

 从事零售业务,无仓库。

 不涉及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

 B

 位于大化坪镇街道,远离繁华商业区和人口稠密区,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为50㎡。

 不合格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品(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B

 小包装,总量300kg。

 合格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总质量不能超过2t。

 B

 无仓库

 不涉及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备货库房

 不涉及

 

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

的地域。

 B

 无仓库

 不涉及

 

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

 

B

 无仓库

 不涉及

 

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B

 无仓库

 不涉及

 

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A

 无车辆

 不涉及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码头

 不涉及

 

12、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

 B

 不经营油品

 不涉及

 

13、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

 B

 无经营液化气

 不涉及

 

14、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

 B

 无码头

 不涉及

 

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

 B

 无码头

 不涉及

 

1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汽车加油加气站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第6章的规定。

 B

 无此项

 不涉及

 

17、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BG50156-2002)的规定。

 B

 无此项

 不涉及

 

五、仓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仓库

 不涉及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B

 无仓库

 不涉及

 

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无仓库

 不涉及

 

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根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B

 无仓库

 不涉及

 

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B

 无仓库

 不涉及

 

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B

 无仓库

 不涉及

 

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5-84,1995年版)的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六、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B

 无仓库,店内没有配置灭火器

 不合格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B

 无仓库,店内配有电话

 合格

 

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B

 无仓库

 不涉及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B

 店内无其它电气设备,只有照明灯具

 合格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B

 无库房,无电瓶车、铲车

 不涉及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云熨斗等电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B

 无仓库

 不涉及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捡漏报警仪。

 B

 无此项

 不涉及

 

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

 B

 无仓库

 不涉及

 

11、储蓄甲、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B

 无此项

 不涉及

 

注:  1、类别栏标准“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3、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4、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B项总数的20%,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  分析评价

经过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辨识,结合该涂料店的现状,作出以下综合分析评价。

5.1安全管理制度分析评价

涂料店虽成立已久,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还未建立,在制度上还是空白,现正在组织力量进行编制。

按照“导则”规定的要求和油漆经营的特点,涂料店首先必须要有完整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又要有健全的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上要有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易燃物品物品的油漆还要有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因此涂料店需在危险化学品(油漆)的采购、运输、储存、营销各个环节都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5.2安全管理组织的分析评价

涂料店油漆经营从业人员为2人,负责人黎绍波兼任安全员。按照“导则”中的规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单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因此,涂料店的安全管理组织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5.3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分析评价

涂料店负责人黎绍波和营业员程文娟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均有多年油漆使用和销售的经验,对油漆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另一方面,涂料店负责人黎绍波已经通过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已取得了安全培训证。

5.4经营场所分析评价

涂料店的地址位于***县大化坪镇街道,油漆经营部分的面积为50m2,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油漆经营场所向北,距街道约6m;东侧为商铺,西侧为盆景店,南侧为民居。涂料店远离繁华的城市中心,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无饮用水源等。

5.5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消防安全评价

因***县消防部门目前对小型危险化学品(油漆、农药等)零售经营单位暂没有开展消防检查与验收,为此本公司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对该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予以检查和评价:

(1)涂料店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油漆经营面积为50㎡。

(2)没有配备灭火器材。

(3)涂料店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4)涂料店有一部电话。

(5)涂料店已安装自来水。

(6)涂料店无移动式照明灯具,没有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冰箱等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六章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1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

经过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安全因素,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

(1)建议涂料店按照“导则”要求和经营油漆的实际特点,积极组织力量尽快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议零售场所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两只。建议零售场所配置乳胶手套两双和防毒口罩两只。零售场所的内外要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

(3)油漆经营场所不得住家。

6.2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接到评价组的检查情况通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评价组到现场进行了复查。

(1)涂料店已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如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油漆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已配4kg干粉灭火器两只。已配乳胶手套两双和防毒口罩两只。已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6.3对策措施及建议

1、***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经营各品种油漆如酚醛树脂、丙烯酸类油漆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与禁忌,采用隔离存放或隔开存放等不同方式进行存放。

2、通常油漆商品加阻聚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曝晒,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开存放。照明通风等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搬运时按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3、丙稀酸类油漆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或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4、酚醛树脂类油漆健康危害:接触加工或使用本品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可引起头痛、嗜睡、周身无力、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喘息性支气管炎和皮肤病,还可发生肾脏损害。空气环境分析发现苯酚、甲醛和氨。在缩聚过程中,可发生甲醛、酚、一氧化碳中毒。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5、经营户应加强对自己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中的安全意识,场所严禁动火、吸烟。不准设置烧火做饭等生活设施。

6、加强消防器材管理,使得人人会使用,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管理。

7、消防报警设施应经检查、专人管理。店内如设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七章  评价结论

评价组根据“导则”规定的要求,按《现场检查表》方法评价,共计有50项,其中:A项为12项,B项为38项。

在A项中:合格6项,不涉及6项;

在B项中:合格6项,不合格2项,不涉及30项。

B项中2项不合格项为现场检查时没有配置灭火器,此项内容经整改后符合规范要求;另一项为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不足60m2。

按“导则”附录A中规范性结论方法,评价组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的总体评价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00九年七月

 

 

 

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上级指示,对本涂料店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毒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审定安全措施、计划。

3、对本涂料店的安全经营负全面领导责任。

4、对本涂料店出现的各类重大事故,亲自组织调查,决定处理方案和改进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内容

1、在负责人领导下,主管本涂料店的安全工作。

2、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经营的形势,组织安全检查,对薄弱环节、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防患于未然。

3、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参加事故调查、并统计上报。

4、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二、工作权限

1、不安全因素有监督整改权。

2、对违反劳动纪律有制止权。

三、工作责任

1、对涂料店安全管理负责。

2、对检查督促不力造成的事故负责。

3、对重大事故直接管理负责。

验收员岗位职责

1、严格把好进货物资验收关,做到手续简便,操作敏捷,快而不乱,点数准确,保证质量。

2、准备适量的验收货场,根据进货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存放时间规范堆放。

3、严格按照业务人员开具的(物资入库验收单)对货物进行数量、外观质量的验证,检查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发货清单及承运部门提供的运单是否一致。

4、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不符的货物一律隔离存放,并及时做好退货或换货手续。

5、负责验收台帐和登记工作。

6、妥善保管原始单据,定期整理归档。

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已验收物资按入库单或暂估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负责入库物资的合理存放,实行“四号定位”(库、架、层、位)“五对口”(帐、卡、物、资金、技术资料),“五五化摆放”,并做到标记鲜明,材质分清,规格不串,资料完整。

2、保持库房空气流通,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库存物资的自然属性制定,采取维护保养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务部门。

3、严格按出库凭证办理物资的出库手续,做到发料准确,登记及时,并按物资进库顺序先进先出。

4、库存物资各类单据,帐册要认真填写,日清月结,齐全无缺,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坚持盘点,做到帐、物、卡、资金四要相符。

6、负责所管物资收、发、存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做到准确、整洁及时。

7、做好涂料店的安全防放工作,保持涂料店内外的清洁卫生。

8、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9、树立服务意识,坚守岗位,,礼貌服务,团结协作,方便农户。

油漆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油漆商品加有阻聚剂,应远离明火、热源、通风。

2、严禁储运时阳光爆晒。

3、应与氧化剂、酸类物质分开存放,大宜大量或永久性储存。

4、储运时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5、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碰、翻滚、防止包装破损。作业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搬运时应穿戴防护服、手套注意个人防护。

安全检查制度

1、重点注意安全保卫,保证不出事故。

2、经常巡回检查,注意有否闲散人员进入涂料店,各种工具是否放置整齐,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如何处理、上报等等。

3、下班关好门窗,检查有否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处理完后下班,离开时琐好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损害消防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更换地方。

2、必须严禁按规定堆放货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

3、不得私自接电器线路,一经发现,强制拆除。

4、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天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顿。

5、安全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对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实行统一管理,并定专人负责。

2、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按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未经过许可擅自经营。

3、严禁在划定区域内吸烟弄火,携带能发火花或可能发生火花的物品。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店内的电气线路、设施,采用防爆型,必须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的要限期整改。

5、每月对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6、定期学习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法规。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搬运岗位

卸、装时注意轻拿、轻放,瓶装液体物品注意瓶口向上。

二、验收、保管岗位

1、货物到涂料店后,应先点数,堆放好后检查质量,认真查看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发货清单。

2、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不符合的物资、油漆等,应分开堆放,并向负责人汇报,及时与供货部门联系,进行换货或退货处理。

3、做好进货物资、油漆的验收台帐,并保管好,做好物资的发货工作。

4、发货时按品名认真核发,注意不要错发或误发,并记清发出物资的数量,做好发货记录。

三、零售岗位

1、货物上货架时要轻放、放稳,瓶装物品注意不能放倒,按品种分门别类存放好。

2、货物贴上醒目的标签,注意:名称、价格、重量、生产单位、注意事项等。

3、每班做好零售台帐。

4、下班离开时关好窗门,关闭电灯,检查无问题后再锁门。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负责人每周一对员工讲解油漆产品的特性,使全体人员高度重视油漆的不安全因素。

2、涂料店人员要注重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信息,了解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培训工作,力争尽快地完成全员安全培训的承诺。

3、员工要掌握各种类型油漆产品的特性。一个月一次对销售量大的客户进行讲解其特性,危害性等,避免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安全问题。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涂料店内若发生火灾,应立即用灭火器救火,灭火后,应由负责人,安全员参加分析原因,对事故人要追究责任,今后如何杜绝此类事故,使员工受到教育后,方能开业。若火势过大,应立即报告119,及时报告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负责人、安全员应立即到现场协助查明原因,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

3、若发现涂料店内油漆被盗,应立即报告给公安部门。

安全经营奖惩细则

1、每天上班营业同时检查店内有无异常现象,月奖30元。发现一次做不到罚款10元。

2、每天下班时要请点货物,整理干净,检查是否混放,月奖20元。做不到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进、出油漆要做到帐清物明,业务人员和保管员要做到心中有数,随时向负责人汇报油漆进出情况,月奖40元。做不到者罚款20元。

4、员工对进店客户要提醒禁止烟火,如不及时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等性质,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形成社会灾难性事故的性质或形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了加强对特大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并预先对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危害程度,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到实处,实现救灾的目的。

二、目的

1、使任何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尽量避免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

2、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3、尽量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三、已制定的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各类事故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范围)的预测

1、用电线路、设备的漏电往往会造成人员触电伤亡。

2、建筑物可能受雷击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

3、本中心经营的油漆易燃、易爆,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映,若遇高热可发生聚合反应,放出大量热量而引起容器破裂和爆炸事故。遇热、光、水分、过氧化物及铁质易自聚而引起爆炸。

5、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危险与危害。

五、事故应急管理小组

1、应急管理小组

组 长:黎绍波

组 员:程文娟

2、管理小组职责:对现场进行人员疏散,控制事故蔓延,引导救援人员进涂料店,同时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应急救援

对于工作区内发生的事故,如能现场自行解决,应及时处理,查明原因,以防再次发生。需向社会援助的将向下列单位及部门求助。

社会救援

 单位名称

 电话

 

公安巡警

 110

 

救护中心

 120

 

消防火警

 119

 

七、预案实施要求

1、让本涂料店职工掌握各种油漆的特性,平时多注意油漆储存、销售、运输的安全,能了解灭火器的结构并能正确使用灭火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抢救工作区,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

2、涂料店内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3、涂料店市部严禁火种。

4、社会闲散人员不得进入油漆涂料店。

篇(2)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20年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解决农村居民9217人饮水问题,其中贫困人口1267人,计划总投资881.3万元,其中省级投资357万元,地方投资524.3万元。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发挥效益,到2020年底我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1.4%、水质达标率为99.5%。

三、自评情况

(一)自评结果

我区对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年度评价指标进行了自评,自评得分为99.97分。

(二)分项情况

1、项目投入情况

根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皖发改投资〔2020〕11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专项2020年省水利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上级下达我区2020年计划总投资357万元。对规划内标准偏低、规模偏小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适当新建供水工程,开展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我区实际投资支出881.3万元,其中:省级投资357万元、区级配套524.3万元。区水利局通过招投标,委托合肥湖滨水利建筑设计院编制完成了《区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通过了区发改委、区扶贫局、区水利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的评审,并以裕发改审批〔2020〕55号文下达了实施方案的批复。实施方案编报设计质量、深度满足实际使用,设计变更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区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2、实施过程

为了把这项民生工程实施好,我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里部署要求,对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四制”要求规范管理。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区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按照区里要求,安排2020年农饮项目由各项目点所在乡镇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建设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资金拨付等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区水利局负责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我区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已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实行项目公示制,对已确定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在项目覆盖范围内对建设内容等信息到实施地行政村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照农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各项目法人乡镇专户存储,由乡(镇)政府监管,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款的拨付。各乡(镇)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及时规范地搞好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工作,为严抓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乡(镇)政府具体负责人深入工地现场,一方面进行实地放线、验槽、抽检并对供水管网的焊接工艺、管道沟槽的开挖深度、管道的回填要求等提出强制性质量要求,一经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要求进行返工,另一方面强化对入场设备、管材的质量监管和管材质量抽检工作;同时强化对监理单位的监管,促使其履行职责,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区水利局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和进度,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布置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同时区水利局联合区民生办、区扶贫局等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工地现场进行督查、指导;通过实行“阳光计量,多方监管”来控制工程实施建管质量,从工程开始实施到最后完工计量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由建设方(乡镇)、施工方、监理方、运管方(水厂)四家进行联合监管,阳光操作,确保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3、项目产出

各实施项目点已在上级要求完成的时间节点前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和发挥效益,解决了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户的饮水问题,充分发挥了安全饮水的社会效益,彰显了安全饮水在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4、项目效益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区2020年贫困户的供水覆盖,不管贫困户住的有多远、有多偏僻,保证我区实施项目村贫困户都能喝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区里决定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实行免费接水入户,区财政对贫困户按户均700元落实入户费用和材料等费用,保证所有贫困户免费用上自来水,实实在在的解决了贫困户的难处,确保实现我区实施项目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目标!我区2020年共解决农村居民9217人的饮水问题,其中贫困人口1267人,完成供水管网覆盖我区3个乡镇4个村等农饮巩固提升建设任务。为强化对已建的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先后出台了《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要求》、《区乡镇供水章程》等文件,对于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管护进行了明确要求和规定,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运行具有持久性;为保护农村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划分,明确了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防止水污染;全区千吨万人水厂均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水质检测人员,进行日常定期检测,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质化验中心,对全区农饮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检测、动态监测,以保证农饮工程供水安全;我区大部分水厂均已推行“两部制”水价;区里建立了农饮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制度,每年区财政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数的1%提取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专户存储,并列入到区财政预算中;为保障供水安全运行,区水利局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各供水单位也相应制定了供水应急预案,报区水利局备案。

篇(3)

临床妇科肿瘤高度恶性疾病类型中,妊娠营养细胞肿瘤(GTN)占有一定的发生几率,具备肿瘤标志物hCG可对病情监测的条件,对化疗有高度敏感性,故目前存活率约86%。选择科学有效的治疗方案是保障预后的依据[1]。本次研究选择的对象共40例,均为本院2005年2月-2012年9月收治的高危型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的患者,给予博来霉素+依托泊苷+顺铂(BEP)方案救治,并回顾分析临床资料,现将结果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选择的对象共40例,年龄21~50岁,平均(31.3±2.1)岁。均与下列入选标准符合,即预后评分≥7分,诊断为高危型GTN;采用EBP方案连续治疗至少2个疗程,化疗完成后行至少3个月的随访。GTN葡萄胎后病变类型10例,GTN非葡萄胎后病变类型30例,血清β-hCG水平在化疗方案应用前平均为11924 U/L。Ⅱ期7例,Ⅲ期28例,Ⅳ期5例。以生殖系统(除子宫)、肺部为主要转移部位,其他还包括脑部、大网膜、肝脏、背部皮下等。

1.2 方法 本组40患者经确诊后,化疗均采用BEP方案,5 d为1个疗程,间隔21 d再行下次化疗。实施步骤:第1~3天,取生理盐水20 ml加博来霉素15 mg静推;第1~5天,取生理盐水300 ml+依托泊苷100 mg/m2静滴;并于第1~5天取生理盐水250 ml+顺铂20 mg/m2静滴。当平阳霉素或博来霉素使用剂量累计达360 mg时,为防止发生肺毒性反应,需停用。临床症状及体征消失,血清β-hCG阴性,转移及原发灶消失,可行2~3个疗程巩固化疗后停用。脑、子宫等其他部位出现孤立性转移病灶者,检测血清β-hCG正常或与正常水平接近,可行转移灶切除术或粉腔手术。脑、肺严重转移,病灶在应用3~5个疗程未明显消退者,可在化疗的同时采用放疗加以辅助。患者有耐药病灶时,也均在化疗方案调整后,辅以放疗,以加快病情康复。

1.3 疗效判定标准 (1)完全缓解(CR):转移病灶均消失,临床症状消失,血清β-hCG水平每周测定1次,连续3次均正常,后行2~3个疗程巩固化疗,完成3个月的随访后无复发病例。(2)部分缓解:转移灶缩小,血清β-hCG水平呈下降表现。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本组40例患者,平均接受BEP方案化疗(6.1±0.2)个疗程,共250个疗程。其中完全缓解36例,占90%;耐药者4例,占10%。耐药患者平均行(4.7±0.1)个疗程时出现耐药,均改用环磷酰胺+长春新碱(CO)/依托泊苷+甲氨蝶呤+放红菌素D(EMA)方案化疗,辅以手术治疗1例,辅以放疗治疗2例,后死亡1例,完全缓解3例。

本组40例患者在250个治疗疗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脱发244次,发生率为97.6%;恶心、呕吐172次,发生率为68.8%;中性粒细胞减少166次,发生率为66.4%;外周神经炎105次,发生率为42.0%;血小板减少28次,发生率为11.2%;肝功能损害27次,发生率为10.8%;血红蛋白下降18次,发生率为7.2%;心功能下降7次,发生率2.8%;肺毒性反应5次,发生率2.0%。由此可见,主要不良反应以脱发、消化道不适、骨髓抑制为主,其次为肝功能损害、外周神经炎,脱发与其他的不良反应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实践表明,针对高危型GTN治疗的方案中,以联合化疗为首选,并在采取上述方案的同时依据患者具体情况,积极实施手术或/和放疗辅助治疗[2-3]。用于高危型GTN的联合化疗方案较多,国外较为典型的化疗方案包括:MAC方案,缓解率为68%,EMA/CO方案,缓解率为91%,故EMA/CO为首推化疗方案[4-5]。CTN在我国具有较高发生比例,以累积较丰富的治疗高危型CTN的经验,联合化疗以氟尿嘧啶为主的方案可达80%治愈率。虽效果理想,但仍有20%~30%的患者仍需实施补救化疗,需制定更为有效的化疗方案[6-7]。

卵巢恶性生殖细胞肿瘤治疗中,BEP的效果已被证实,在复发性、早晚期卵巢恶性生殖细胞肿瘤中治疗效果均较显著,不良反应较轻,且保留了患者生育功能。但相关GTN采用BEP方案治疗的报道尚不多见[8-9]。本次研究中,高危型CTN采用BEP方案治疗临床效果理想,多数患者副反应可接受,但对于年龄偏大的患者,副作用通常较为严重,应慎重选择[10]。手术、放疗治疗为高危型CTN的重要辅助治疗手段,有助于提高临床效果。对BEP方案耐药的患者,需及时调整药物方案,以改善预后。结合本次结果显示,本组40例患者,平均接受BEP方案化疗(6.1±0.2)个疗程,共250个疗程。其中完全缓解36例,占90%;耐药者4例,占10%。针对BEP方案应用时副反应进行分析,以脱发、消化道不适、骨髓抑制为主,其次为肝功能损害、外周神经炎,需行针对性处理。

综上所述,高危型妊娠滋养细胞肿瘤采用BEP方案治疗临床效果显著,且使患者医疗安全获得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姜洁,南芳芳,杨兴升,等.依托泊苷联合顺铂治疗高危、耐药及复发性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的疗效分析[J].中华妇产科杂志,2007,42(9):595-599.

[2] Wenzel L B.Psychosocial consequences of gestational trophoblastic disease[J].Gestational trophoblastic disease,2003,1(1-2):359-366.

[3]万希润,杨秀玉,向阳,等.氟尿嘧啶脱氧核苷单药、联合方案治疗妊娠滋养细胞肿瘤患者的疗效[J].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2003,25(4):410-413.

[4] Gil K M,Gibbons H E,Jenisom E L,et al.Baseline characteristics influencing quality of life in women undergoing gynecologic oncology surery[J].Health and Quality of Life Outcomes,2007,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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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幸.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的诊断与治疗[J].中国癌症杂志,2006,16(11):89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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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吕卫国.高危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的初次治疗[J].实用肿瘤杂志,2008,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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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3.002

农产品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国家要加大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使消费者买到放心的产品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对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加强检验检测能力的重要性

随着全球农产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问题,更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的稳定。同时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增强,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之前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三聚氰胺“蛋白粉”,导致数名婴儿的健康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还有使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进行生产等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加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道保障健康的屏障, 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的农产品走向海外市场。

2我国农产品检验检测现状

2.1缺乏产地和技术规程的监督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检测主要集中在产品的质量上,对于产品的生产地和生产环节的监控力度不强,同时由于农产品的检测分析仪器不完备,对于产品是否含有农药、兽药的残留和化肥、种子的投入资本是否达到要求都只是依据农户感觉而定的标准,在农产品的后期处理上,例如干燥、分选、储藏等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农产品要想保障其质量,首先要从生产时抓起,确保其生产过程的标准性,这样才能真正生产出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同时在后期也要做好产品的质量保障工作,从而确保产品能够安全、健康的到达消费者手中。

2.2销售渠道检测不规范

由于农产品销售的中间环节较多,致使在流通的环节中因为检测力度和覆盖面不够,使部分农产品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出现许多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而影响农产品整体销售质量和市场的稳定性。

2.3检测体系不完善

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检测部门的协作能力、产品认证、检测研究、检测设备、认证体系的完备、普及度等方面都与其检测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

2.3.1检测部门缺少协作性 许多的检测部门都是由企业自己组建的,因此很难实现公平、公正的检测,同时会存在企业利益的因素和成分在里面,因而检测结果缺乏客观性和信誉度。

2.3.2 认证缺乏权威性 对于认证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导致认证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水平参差不齐,同时认证人才严重匮乏,甚至会出现无证上岗的情况,最终导致了产品的认证缺乏权威性和科学性。

2.3.3普及度不够 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公众对于认证的认识比较模糊,人们对于企业认证过的产品认同度不高,而且农产品销售市场中存在虚假认证,从而使得人们对于认证产品失去信心。由于存在以上情况,认证的农产品不仅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也没有满足公众对于高水平物质生活的需求。

2.3.4认证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少认证的咨询和培训机构,也就是说对于已经申请认证的农户和农业企业没有系统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培训体系,准入门槛较低,对于申请的认证基本上都能批准通过。

2.3.5国际化程度不够 我国的许多农产品远销世界各地,而国内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受检测水平和技术的影响,因此很难获得世界的质量认可。对于外销产品,企业会聘请国外的专家和机构进行认证,致使企业的产品投资成本过高,所以许多企业会放弃这种做法,将产品向国内市场上销售和流通。

3提高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的措施

3.1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素质

建立健全在岗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检测能力,同时要不断吸纳专业的检验检测人才,并做好农产品质量检测项目和范围的覆盖率,定期的开展一些食品检测技术的研讨会、交流会等,使得检测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2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检测方法

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将检测的维护费、培训费、通讯费、抽样调查费等纳入经费预算当中,同时要做好食品z测的应急处理、信息等工作,从而不断的强化食品安全检测的标准以及改善检验检测的方法,使得所检测的农产品都符合国家对于食品的质量要求。

3.3不断深化改革,科学化管理

将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真正纳入到政府的日常工作当中,并建立健全农产品的食品检测体系,不断整合有利资源,如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从而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农产品检测体制。

4结语

我国农产品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贸易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要加大对食品检测部门的改革,特别是农产品的检测。本文主要从阐述农产品食品检测的重要性出发,剖析了我国农产品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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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虽然国家在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加大了安全措施,但是我国是能源开采大国,矿山开采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首要问题。如何有效的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危险、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中,达到本质安全生产,依然是时刻需要思考的问题。安全评价作为一种手段在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安全评价通过对煤矿企业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危险度的评价,,查出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使系统在生产运行期内,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防止事故发生。

2 安全评价的概述

2.1 安全评价的分类

从定义上看,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既需要安全评价理论的支撑,又需要理论与实际经验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安全评价按照实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2.2 安全评价的目的

矿山安全评价依据安全评价基础的理论,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矿山生产系统中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及损失与伤害程度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对相应的数据进行分析讨论,依据当前的经济水平与科学技术条件,结合现实发生的问题,最大可能地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险或将危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序,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从而达到保证矿山安全的目的。

2.3 安全评价的过程

安全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级报告。前期准备主要是明确评价对象、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 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是根据被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和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定性、定量分析主要是对辨识和分析的危险有害因素定量化分析和评价,以非常直观的形式把危险、有害因素展示出来。

3 安全评价在矿山安全中的作用

安全评价工作,有效预防了事故发生或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尤其在重特大生产事故预防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提升了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准确的执行。矿山系统可分为:采掘、掘进、通风、输配电系统、提升运输、供排水系统,从这六大系统着手,杜绝六大系统的危险和安全隐患因素,就一定能做到矿山的安全生产。矿山安全评价的定性定量分析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六大系统着手或从生产工艺顺序着手,这样矿山安全评价从点到线、从点到面的分析了危险、安全隐患等因素。从矿山安全评价的分类以及评价的整个过程分析,矿山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之中全程“监护”;从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分析,它不仅检查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以及成果等而且对目前尚未解决的和尚未发现的危险、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及预防建议;矿山安全评价还对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伤害以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提出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矿山安全评价还在于不仅给矿山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而且给技术工人、设计单位等都提供了查找危险、安全隐患和整改危险、安全隐患的依据和方法。安全评价在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中,为政府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使“三同时”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表现在前期设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达标、法规标准完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安全评价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促使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行为符合政策及法规要求,解决了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少、技术不足的问题,增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效力。

安全评价采用系统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辨识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程度,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企业通过实施这些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先控制事故的发生。安全评价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促使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由经验型、事后型的传统管理向依靠科技进步和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的现代化安全管理转变,以寻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损失和最佳的安全投资效益,体现了“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策略。安全评价增强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进一步明晰了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掌握控制危险源的途径和有效措施,从而实现安全管理的高效率。但是,由于安全评价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和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多样性、复杂性,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4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有待于提高

许多安全评价报告仅被建设单位作为办理“三同时”手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而忽视了对建设项目提高本质安全的作用。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未被有效运用在设计方案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相关对策措施未被分析采纳,彻底整改。造成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例如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能体现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特点、作用,消弱了在评价对象不同阶段安全评价报告应发挥的作用,不能满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5 改进和完善安全评价、更好服务矿山安全

为了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对矿山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必须保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并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决定于安全评价法律依据的基础、报告评审专家的把关作用、安全评价人员素质和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重视程度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安全评价管理机制,保证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技术支撑作用。安全评价人员应加强专业技能,结合矿山的具体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提高业务素质,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安全评价系统的复杂性、评价对象行业多样性等要求安全评价人员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安全学科知识和较高业务素养,以全面系统地查找危险源并对。

6 结语

总而言之,对矿山作用进行安全评价,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各个时期进行安全评价,以安全评价为手段和方法,消除实际运作中的危险因素,保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在实际运作中,矿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强化安全评价专业人才和行业专家队伍建设,促使安全评价师与行业专家的协同工作,实现安全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密切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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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common problems chemicals risk evaluate safety,and based upon these problems,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safeyty management with the hope of providing the safe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Key words: chemicals risk evaluate safety; safety management;countermeasures

0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评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安全评价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很多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减少和控制企业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生产中的事故风险,减少生产事故,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财产及其相关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了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笔者2005年至2008年三年间曾在贵州省的贵阳市、六盘水市、都匀市、铜仁市等多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进行安全评价时,认真组织、充分研讨,使企业的生产员工都参与到与其相关的安全评价之中;注意选择适应企业生产条件、能够获得预期效果、便于被员工理解和接受的安全评价方法。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将安全评价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一项持续性的工作,才可使安全评价取得的效果,把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放在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方面。现以铜仁地区氧气厂的安全评价举例说明和探讨一些心得体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注意问题

贵州省铜仁地区氧气厂位于铜仁地区梵净山大道北侧63号。笔者2007年8月负责在该厂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工作中。由于该企业生产特点、要评价对象和要达到预期目标的不同,安全评价工作重点和应注意问题也有所不同。下面选择了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做好安全评价过程策划,充分利用企业资源

对于首次开展安全评价的该企业,应该特别注意安全评价的策划。通过安全评价策划,应该明确安全评价的组织部门和人员,安全评价的过程,鼓励员工参加安全评价的全程活动,了解通过安全评价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以及每一阶段安全评价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二)明确参加人员的职责,使安全评价成为安全管理的一部分

安全评价是识别危险有害因素、查找事故隐患和评价事故危险性的过程,在该过程中,需要由企业一个部门(一般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成一个工作组,指定安全生产科袁景洪为组长、一般参加人员和安全评价人员。这样安全评价工作就不是孤立进行的,就把安全评价融入到生产管理之中,使其成为该厂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通过此次安全评价活动和整改复查,使该企业职工了解在各自岗位的生产过程中存在那些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受到什么伤害,从而认识并改正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促使他人改正不安全行为和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激发员工将作业环境改变为更安全环境的强烈欲望。

(三)明确安全评价中的定义和术语,选择适应的安全评价方法

根据氧气厂的实际状况和生产特点,按照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将氧气厂划分为基本条件、设施类别及防火距离、安全防护、工艺和设备、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设施和安全检查七个评价单元。因此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安全评价方法是安全评价成功的关键。按照安全评价提供的结果,安全评价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四)认真总结安全评价结果,及时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目的是:证明安全评价方法、数据资料、计算过程和结果,提供企业减少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降低事故风险的措施及建议的记录供企业安全生产中采用,供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和备案。因此,安全评价报告应真实并充分描述安全评价的过程,给出定性或定量评价方法、基础数据来源和分析计算过程,给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安全评价结果。

从总体上看该厂尽管存在一定火灾、爆炸等危险、有害因素,但因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还较为得当,有一定的针对性,提高了企业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使企业生产过程的现实危险性得到了降低。因此,该厂总体生产现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结束语

通过多年参与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我们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断宣称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大量与业主的交流沟通,逐步使企业认识到应该将安全评价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作为一项持续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并及时总结安全评价中的经验和教训,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之间,经常沟通安全评价的相关信息,将安全评价作为企业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和保证,实现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1]顾祥柏,石油化工安全分析方法及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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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爆器材企业安全评价的重要性

民爆器材企业是为建筑或特殊用途需要,提供可以进行爆破用的器材的生产企业,通常民爆器材主要以各种类型的炸药和雷管为主。这些化学高危物品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微小的漏洞都可能会酿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轻则财物损失,重则致人死伤。因此,在进行民爆器材生产过程中,做好安全评价是至关重要的。安全评价目的是对民爆企业生产器材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引发的危险、有害因素、危害的后果和程度进行系统地管理。对民爆器材生产的全过程从计划、设计、制造、运行、物流和维修等环节进行控制。提出科学的安全应对方法、指导监控危险源以及预防事故发生,以降低事故率、减少损失,从而达到最经济的安全投资。

2 民爆企业安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 民爆器材企业安全评价体系

一般地,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系统是针对生产过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价管理的过程,包括预评价、验收评价、专项评价和现状综合评价四部分组成。安全预评价是对企业内即将开展的新项目、使用的新技术或进行的新建设等的安全性、可行性进行事先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是对新项目、新技术、新建或在生产的器材、技术依据上一步骤的预评价和企业现在实际情况进行检测、考察并调整校对方案、提出解决对策;专项安全评价是专门对某一特定场所、活动、或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装置等所存在的有害因素或危险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对现有的生产活动进行危险及有害因素的评价。前两个评价是对新生事物,后两个则是对已有进行评价。

2.2 民爆器材企业安全评价过程的常见问题

尽管安全评价分为不同阶段,每个阶段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但在进行民爆器材的安全评价过程中仍有许多共性的、基本的地方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这些问题一旦放任,将会引起十分严重的后果。(1)评价参与主体的专业性不一。(2)选择不当的安全评价方法。(3)安全评价范围内容模糊或过窄。(4)忽视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文件资料的重要性。

3 民爆器材企业安全评价体系的建议

提高预防意识,充分做好事前事中的准备工作,严格各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实现安全评价效果的最优化。

3.1 提高安全评价主体的综合素质

安全评价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是影响安全评价效果的前提。选择安全评价人员时,应尽量选择本企业中具备丰富经验的、较高安全评价专业知识的、能够进行定性、定量安全评价的骨干人员。由于安全评价是具有危险性的评价,要求全面,客观,因此应当由专门的部门建立安全评价专项小组,明确组内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好的核心安全评价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1)良好地精神面貌。安全评价人员应具有刻苦钻研的精神、正向积极健康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2)与时俱进的专业技术和科技知识。安全评价是要对企业周围环境和企业本身的一切已知和潜在的有害因素、危险进行分析,因此涉及的范围广。需要专业人员了解各个专业领域的工程项目、环境的安全、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方面与安全有关的知识等等。(3)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安全评价涉及危险因素,需要责任心强的人员结合积累的工作经验细致,透彻的进行分析。同时,进行安全评价需要会查阅各种工程图纸、文件、资料,能够独立处理现场勘察的各种环境和突发状况,自学能力强,应变灵活有创新,计算机应用熟练,逻辑缜密且文字功底强大的综合型人才。其他相关人员在参与安全评价时也应经过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以提高评价的效果。

3.2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

由于安全评价的选择范围广泛,既有定量又有定性,所以企业再进行选择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安全评价的历年经验,行业采用的先进技术,选择恰当的适合企业的安全评价方法。为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评价效果不佳,可以选择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增加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3 明确安全评价范围内容,全面重点地分析重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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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篇(9)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篇(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1)

一、认清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评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使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1-9月,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较好,各类事故总量同比下降,高危行业安全状况有所好转。

据统计,1-9月,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12839起,同比减少561起、下降4.19%;死亡2338人,同比减少93人,下降3.83%。

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表现为事故总量下降,重特大事故下降,部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进入10月份以后,重大事故连续发生,10月发生9起,11月已发生3起。从这可以看出,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要做的工作很多,特别是在预防上要功夫。安全评价工作正是我们要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基础。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减少事故发生,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

两年来我省的评价工作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与其他省市相比,与安全生产的形势任务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目前,我省有安全评价机构41家,其中,国家资质11家(9家是综合,2家是单项),省级资质30家(23家综合,7家单项)。安全评价人员350名(其中国家发证人员100人,省上发证250人),极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安全评价机构较少。*地区安评机构已经初具规模。但是,陕南陕北地区工作起步较晚,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较少,不能适应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

二是一些安全评价机构水平不高。一些地方虽然建起了机构,组织了一批评价人员,工作也开展起来了,但是评价工作的质量普遍不高,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造成安全评价质量低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时间较短,还缺乏科学成熟的安全评价方法,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别评价机构和单位工作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缺乏行业自律意识。由于目前评价工作需求量较大,一些评价机构片面追求评价项目数量和经济效益,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找项目、拉关系上,忽视评价质量的提高;一些机构和单位从业人员素质低,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安全评价机构的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成为影响安全评价质量全面提升的障碍。

三是监管和规范不够,不利于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面对众多的评价机构,目前的监管力度不够,迫切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执法不坚决、不彻底,造成相当部分按规定需要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没有得到正规评价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使有些建设项目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把关不严,评审随意性大,有的流于形式;没有及时纠正安全评价机构的不正当行为,甚至包庇袒护。所有这些,在下一步工作中都必须得到纠正和改进。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精神,切实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最近国家局以局长令形式下发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以《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依据,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安全评价机构的行为,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出台,使安评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我们要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规定》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因为它是指导整个安评工作的规范性部门规章,是安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规定》将对我省安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安评机构要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认真学习《规定》,它是安评机构的工作指南,也是安评机构的行业规范,所以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3、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规定》,让所有安评人员都深入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为《规定》的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安评机构严格自律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安全评价报告是每个评价机构的最终产品,它的质量高低直接反映评价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内部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其评价结果是委托评价人进行决策的依据,也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各评价机构应严格自律,建立内部安全评价质量保障机构,从评价准备阶段开始到评价现场材料证据的收集、检测数据的获取、报告的编制和内部评审等等,都要建立自我检查、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规范评价人员行为,坚持“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从程序上、制度上为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把好关。其次是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时,应严格按照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不得简化程序、步骤。

(三)制定安评机构考核办法

随着《规定》的实施,我们将逐步建立一套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和安全评价项目的考核体系,这包括,安评机构的审核、审核程序和技术规范、安评机构的监督审查程序以及安评人员的考试管理办法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安评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审查,对安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使我省的安评机构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四)加强安评工作监管工作

1、按照《规定》对申请安评资质的中介机构要严格程序,严格条件,严格审查,加强准入管理。

2、进一步规范安评市场秩序,省局将根据安评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调控安评机构的发展速度,并对那些评价水平低,质量差,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按《规定》注销其资质。各市区也要积极关注安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3、加强执法,依法处罚。《规定》中对于处罚作了进一步的要求,我们将据此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安评行为,使我省安评工作健康发展。

4、根据有关规定,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在安评机构中任职或兼职,各市不得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评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加强安评队伍建设

随着安评业务的深入开展,安评内容不断增加,虽然我省各地已建立了不少安评机构,但仍不完善,权威性也不够,一些同志对安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还不太了解。工作路数不熟悉。为此,各安监局,各评价机构要在完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尽快提高水平,以适应安评工作的需要。

三、关于当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中安评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当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中安评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要量力而行。“人贵有自知之明”,自己有多少能力,自己最清楚。安评人员自己不懂专业知识,搞不清重大危险源,如何能做好安评?必须要结合自身条件来做评价,不能贪大求多,做自己干不了,也干不好的事情。

(二)要确保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安评是其前置条件,要在短时间内完成7000个生产企业的安评工作难度是极大的,我们不仅要有高效率的工作,更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切实有效地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当前的情况下,要保证质量,坚决堵绝“克隆”安评报告,坚决堵绝安评人员不到企业现场仅靠企业提供的资料写评价报告的情况,坚决堵绝不实报告,坚决堵绝安评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

(三)避免相互压价,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