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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门年度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0 16:44:2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工商管理部门年度报告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工商管理部门年度报告

篇(1)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主要涉及到两方面。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以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向社会公示并对出资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除法律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方案》解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同时还废除了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且剩余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的规定,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改革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不再进行年度工商检验,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查询相关信息,使得信息透明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发现年度报告不符合真实情况或有虚假内容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该企业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些规定将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的建设,避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对创业者的影响

中国近几年产生了大量创业公司,对于创业者而言,特别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大多海归及大学生创业企业,新《公司法》无疑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向导,他们虽没有创业所需土地、厂房,也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但是他们有创造性,是新兴生产力的代表。对他们而言,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不需要申报实收资本,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创业者们可以利用较少的资金创办公司。如此,通过放宽创业者准入门槛,激活了一批小微、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有利于提高创业者的热情,这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

(二)对中介机构的影响

在实缴资本制下,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中介机构,即专门从事为股东或发起人先垫付出资,然后在验资完成后抽回出资、从中获取利益的机构,抽逃出资是不合法的,但是由实缴制的强制性要求,又受到了注册资本体现公司实力及资信状况这种观念的影响,便增加了对这类机构的需求。尽管《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刑,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也未能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新《公司法》取消实缴资本制的强制性要求后,相信这类中介机构将受到巨大重创。除此之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下面从两个主要方面的改革讨论对其影响。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成认缴制,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这对企业来说是有力的,节省了注册登记时验资成本。而对会计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会计事务所而言,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收入基本没有了。很多中小会计事务所主要的业务来源之一就是验资业务,因此取消注册资本验资会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造成巨大不利影响。但是从另一种角度看我们不能认为此次改革对注册会计师完全是不好的消息。其实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一制度在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是通常的做法,而且国外大部分国家就没有注册验资这项业务,实行认缴制后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信用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中小会计事务所来说会计报表审计这项业务将会在今后有扩大的趋势,从而弥补了一部分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给会计事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篇(2)

一、建立有限政府,将监管边界加以明确

所谓的有限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对自身的影响力与规制力接线予以明确的规范,严格的按照市场经济活动的要求,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有限政府理念的不断完善对于市场、社会、政府等各个层面关系的协调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有限政府理念下要求政府不能对市场的自然发展进行过多的干预,而是应该实施积极主动的经济管制与监督措施,避免因为政府干预过度而导致市场经济出现消极应对的现象。经济管制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采取的预防或者纠正措施过于严厉的话,那么必然会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完善市场经济发展调控措施,加强市场经济主体发展的扶持与指导力度,帮助市场经济主体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和谐市场秩序的营造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推进法治建设,强化监管力度

(一)建立准确高效的信息核对机制

工商部门必须严格的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水录入的原则,进行市场准入信息的监督、管理以及记录,同时定期的对重点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核对以及抽查验证。虽然工商部门将针对企业的年检制度改为备案制度,有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升,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申报虚假信息发生的几率,再加上工商部门自身的监督管理力量相对有限,无法对所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只能根据企业信用级别的不同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工商部门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的抽查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所以在抽查的过程中必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予以严厉的处罚,同时引导企业养成良好的自觉申报材料的习惯,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申报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完善网格监管方式

网格监管作为工商部门近年来采用的最广泛的基础监督管理方式,虽然其在职责明确方面具有极为显著的优势,但是这种监管方式不仅监管内容的综合性较强,且其对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网格监管方式忽略了交流与监督机制在工商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所以这一方式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新型孤岛的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工商部门必须加强网格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力度,才能将网格监管机制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首先,统筹式、指派式监管任务的减少。要求网格监管工程人员可以根据管辖区域的特点确定监管的重点,通过取消巡查监管的方式,促进市场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其次,以经营场所为网格监管的基本单元,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的力度,并以此为基础设立相应的提前警示制度,尽可能的将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经营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市场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最后,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针对所有网格必须制定长期性、条理性的监管计划,确保监管目标始终保持良好的延续性,同时随时的进行监管方向和措施的修正,为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工商部门采取的协调监管与社会共治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变过程中所采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工商部门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在协同监管格局的支撑与支持下,监管目标才能顺利的实现。所以在构建协同监管格局时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协同平台的搭建。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出其在协同监管平台搭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参与到实体协同平台的建立;(2)联动格局的构建。工商部门必须加强与各个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之间的协作联动力度,并以此为基础将并联审批、联合执法、行业宣传等工作任务纳入到联动格局的工作中;(3)数据应用力度的加强。相关部门必须加强资源整合利用的力度,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等信息共享机制,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详细的信息支持,确保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信用建设,完善征信平台

(一)开展信用信息多元化采集途径

工商部门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必须冲破传统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方面的束缚,将市场主体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才能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这种多元化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的建立,对于工商部门市场主体监管工作效率的提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信息平台统一共享工作模式

信息共享平台的进一步完善。工商部门必须将其职能范围内的主动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采取企业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企业登记数据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紧密的融合在一起,确保企业信息全面共享目标的顺利实现。另外,在现有的市场主体信息基础档案录入的基础上,工商部门还应该将许可信息、审批信息等及时的上传于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及时的查询相关企业的信息,从而达到有效避免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三)构建失信惩戒联合手段

工商部门必须将监管措施的实施与企业的信用情况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加快企业失信惩罚机制建设的步伐,重点监管信息出现异常或者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人。同时,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将失信违法行为与投资人等相关个人信用档案结合在一起,一旦任何一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其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确保企业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经营。

四、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临近,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为了有效的应对市场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的力度,确保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篇(3)

第三条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做好投资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六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第七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二)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单位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表;

(四)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让股份的原因;

(二)受让股份是否有利于加强主业,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三)受让股份的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

(四)受让股份的数量及受让时限;

(五)受让股份的资金筹措;

(六)受让股份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分析;

(七)关于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重组计划(适用于受让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事项出具备案意见。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针对本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受让价格、对本单位及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发表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四条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受让股份价格的专项说明;

(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四)国有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后,应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批复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篇(4)

二、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分析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以股份公司为基础而出现的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对现代会计产生了极为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正是基于两权分离,为适应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不同信息需求,现代会计才逐步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其中我们主要探讨一下财务会计的问题。

财务会计主要是通过为外界与公司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各界人士提供定期的财务报表作为服务内容。由于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仅仅只局限于企业本身,而是出现了多元化趋势。财务会计正是从这些不同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要求出发,集中研究有关的会计问题,并着重通过正确提供各种财务报表来满足上述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要。由此产生了以财务报表为中心的“会计观”,从而形成了“财务会计”这个概念。由于企业体制的规定,那些与公司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社会各界人士,都不直接参加公司管理活动,所以他们只能从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获得有关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间接材料。为了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他们自然要求财务会计一定要站在相当于“公证人”的位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企业的情况,能够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可靠。因而财务会计从日常的财务处理到提供财务报表,都要严格遵循符合公司外部各有关经济利益关系人利益的“公认会计原则”。现代企业财务会计之精华体现于公司财务会计之中。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财务会计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化的会计,而其提供的信息是一种社会化的公共产品。

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公司的财务状况主要是通过定期的财务报告反映的。现阶段,各公司的定期主要报告包括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因此有关群体和责任人主要是通过分析公司的定期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其财务状况。而在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时,主要是从财务报表中计算整理出各种财务指标,再将这些指标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而得到提示信息。

我们把对企业财务报表关心并对其进行分析的行为主体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分析者。比如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或者证券分析机构,他们是与企业有关的个人或集团。就当前来看,他们一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少,只是侧重其中的某一方面进行考察。比如企业的获利能力,债务的偿付能力等。他们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大多是就将目标企业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横向比较,运用的指标是从企业财务报表中计算整理出的全部指标中的一部分;另一类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如企业的经理、财务人员等。他们一般都将企业看作是一个系统,在对各种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分析企业的整体运行情况,其中利用企业的历史资料也比较多,一般是将企业的当前财务指标与以往比较,较少与其他企业比较。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这种差别,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双方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时目的不同。我们可以发现,在外部分析者中的短期债权人,他们比较关心企业的流动性,而对企业的获利情况则较淡然。绝大多数的短期债权人都比较关心这样的问题: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宣告破产,那么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有多大,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有多少,存货转化为现金的速度如何。相反,长期债权人由于其收回资金的时间较长,因此较关心企业的获利能力及发展前景,因为较强的获利能力及较好的发展前景是债务人到期支付利息和届时偿还本金的重要保证。至于企业的投资者,或准备向企业投资的主体来说,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发展潜力他们尤为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所有者当前有利可图,或预期有较大的收益,才能刺激他们继续投资,或决定向该企业投资,以保证企业发展;企业内部人分析的目的,在于评价企业的综合财务状况,收入与费用是否合理,其发展趋势如何,并进而改进财务及经营方面的管理。因此需要全面考察企业的财务指标,所需的资料也不限于财务报表。

(二)双方所接触到的关于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同。企业外部分析者接触到的关于企业的财务信息,主要是企业定期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也就是说,他们只能运用财务报表的数据进行分析;而对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来说,除了财务报表以外,随时都可以查阅企业的各项财务及非财务数据,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全面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创造命令条件。对于内部经营管理者来说,历史数据较容易获得,便于他们对企业进行趋势分析。

三、财务报表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它呈现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分工日趋精细,而各种社会活动的关系也日趋紧密。这一特征主要表现在企业与外界经济组织的关系上,显示出企业与各经济组织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及责任越分越细,而相互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我们知道,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解,经营权中管理权与支配权的分解,支配权中的保管权与使用权的分解等等,形成了现代市场环境中形形的企业与各经济组织的关系。如企业与政府管理机构、税收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债权人、股东的关系等。企业与这些外部组织各自拥有不同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不同的义务及责任,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经济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网。在这个网中,企业与外部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责任既是相互独立(以保证权利的使用或义务的承担),又相互联系的(各方权利的享受或义务承担都必须是以对方按既定轨迹运行为基础)。为此,为维护这一网络的稳定性,其重要一条,就是要求企业与外界各经济组织都按既定规则来运行的。为了实现这一保证,企业通过一种系统的、科学的方式、将自己所有的经济行为记录下来,并以最简明的方法传递给外界的各个经济组织,以使外界组织确认企业经济行为合法、合规。这一记录及传递方式就是会计及财务报表。

依据各方面的要求,企业上报财务报告必须诚实、清晰地反映企业真实的全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图像;在反映过程中,必须不偏不倚,客观地充分披露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更重要地是在充分披露的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可比的(包括横向可比与纵向可比),其可靠性至关重要。然而,现在企业对财务报表制定的规范却有待商榷,突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普遍失真。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二:一为避税,二为融资。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如果发现会计信息失真,即进行坚决抵制,就会丧失短期的收入机会,甚至丧失长远的审计业务来源。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承受的压力实在太大,有来自政府部门的,也有来自客户的,还有来自报表使用者的,更难以承受的是行业内部质量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压力。出于上述考虑,想抵制虚假会计信息显得无能为力。因而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将会不可避免地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

(二)财务报表对非常损益的确认与报告。非常损益主要指的是“非经常发生的、计入损益的重大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损益,包括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和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等”。非常损益是否应该计入企业收益,传统会计理论对此争论不休,主要有两种观点:当期营业观和损益满计观。当期营业观认为,只有“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变化才是相关的。收益的计算必须特别强调“当期”和“营业”两个方面。只有管理上可以控制的价值变化和事项,以及当期决策所产生的结果才可包括在收益的计算之中。如果净收益仅与当期正常的可控经营相关,那么,它与其他年度、其他企业的比较就更有意义。而且,管理上的相对效率在这里反映得就最为明显。

(三)财务报表对未实现利得的处理。未实现利得,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未实现损益,其处理分歧来源于收益计量的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的争论。资产负债观主张,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负债而得,所以,收益等于期末资产减去期末负债的结果,再减去期初资产减去期初负债的结果。当然,因所有者的投资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而造成净资产的减少,不包括在收益之中。这样,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确实增加了,就应该作为收益的内容之一予以确认。收入费用观则认为,必须先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根据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确定收益。因此收益的确定公式就是“收入一费用”。因而,财务报表对对未实现利得的处理也是影响财务报表制定的重要内容。

(四)以非经常性业务利润来掩饰主营业务利润的不足或亏损状况。非经常性业务利润是指企业不经常发生或偶然发生的业务活动产生的利润,通常出现于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如果我们在对财务报表的分析中发现企业扣除非经常性业务损益后的净利润远低于企业净利润的总额,比如不到50%,那么我们可以肯定企业的利润主要不是来源于其主营的产品或服务,而是来源于不经常发生或偶然发生的业务,这样的利润水平是无法持续的,也并不反映企业经理人在经营和管理方面提高的结果。

(五)通过企业兼并和内部往来资金“增加”利润。某些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已经丧失赢利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兼并其他赢利企业的手段来“增加”其合并报表的利润。这些企业的会计高手利用国内尚未有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准则和目前合并报表暂行规定中的“漏洞”,将被兼并企业全年的利润不合适地并入合并报表中。在分析中应特别注意企业的收购日期,收购前被兼并企业的利润水平,在合并利润表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之间有无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收益以外的异常科目出现。

还有些企业在供、产、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时,便采用向关联企业内部融通资金,并把这些资金的流入列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手法使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看起来更好。

四、改善财务报表的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企业在财务报表的制定上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漏洞和不足。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完善财务报表的反映内容,增加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呢?总地来说可以有以下两点:

(一)对财务报表的改革。我们对现行财务报表的改进可以沿着两条路径进行的:一条是充分披露方向;另一条是简化披露方向。沿着前一方向的改进:一方面报表附注越来越丰富,已进入“附注时代”;另一方面其他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品种也越来越多,可能涉及的有管理当局的讨论与分析、中期报告、简化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增值报告、人力资源报告、财务预测报告、分部信息报告、物价变动影响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等。这都是为了弥补财务报表的局限所作的努力和尝试,受到了信息使用者的欢迎。因此,这种改进成为改革财务报表的主流,可以预见这一改革方向并不会改变,只是对现有改革成果的完善与丰富(应是有增有减),并对报告方式进行创新。然而,一味地朝充分披露方向改进,有可能滑入信息过量的泥潭,反而导致信息有用性的降低。为了防止信息过量化,财务报表改进的另一方向——简化披露应运而生,目前的成果主要是提供简化的年度报告。在不减少年度报告信息量的前提下,另外提供一份简化的年度报告,是否真的能降低披露成本和防止信息过量呢?除非使用者只需阅读简化的年度报告且企业也只提供简化的年度报告。由此可见,这一方向的改革仅是伴随充分披露进行的,作为对信息过量倾向的矫正手段而已,难以成为改革的主流。也许正因为如此,简化的年度报告也融入了其他财务报告中,与充分披露方向合流了。

(二)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

1、合理配置财务管理权限。公司管理中财务管理是管理的中心,合理配置财务管理权限有利于避免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企业财务危机,从而有效保护各方权益,达到相互协调和制约的作用,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财务管理权可分为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财务监督权。

财务决策权包括财务战略决策和财务战术决策。财务战略决策必须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而一般的或日常的财务决策则可授权给经理层来作出。经理层在实施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时必须采用职能专门化的授权实施体制,即日常的财务活动主要由职能化的财务管理部门来负责实施,并以责任中心和责任制的形式细化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财务监督权在公司内部是分散配置的,包括横向财务监督、纵向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员工财务监督,其中,横向财务监督是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相平行的组织机构之间进行的财务监督和约束行为,包括销部门之间的相互约束及会计部门的常规监督;纵向财务监督是在公司内部上级组织或个人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的财务监督约束行为;内部审计的监督是审计部门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及其他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员工监督是基层群众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的民主监督,是群众理财理念的具体化,有利于强化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但它是一种软性监督,须辅之于激励方式。

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

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

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第三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

第十四条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有股东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公开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国有股东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条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及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国有股东选择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二十七条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拟受让方以股票等有价证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第三十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无偿划转股份的书面决议文件。

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

(七)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在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中,转让方、上市公司和拟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转让方终止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

(二)转让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转让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拟受让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信息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低评低估上市公司股份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协议签订的。

对以上行为的转让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于拟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应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

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第三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

第十四条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有股东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公开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国有股东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条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及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国有股东选择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第二十七条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拟受让方以股票等有价证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第三十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无偿划转股份的书面决议文件。

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

(七)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八)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在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中,转让方、上市公司和拟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转让方终止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

(二)转让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转让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拟受让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信息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低评低估上市公司股份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协议签订的。

对以上行为的转让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于拟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拟受让方应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业务。

篇(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用国际上通用的语言思考、工作与交流的能力也越来越重要并得广泛重视。这种能力自然也就成为我国高层次财会人才参与竞争的一种有效工具。我国的教育机构、各类高等院校一直在思考如何顺应这种发展潮流,推动各层次专业人才通过学习来获取这种能力。全英教学就是基于这种背景的一种有益尝试。从暨南大学会计学系硕士研究生《会计学》课程全英文教学的实践来看,所谓全英文教学绝非仅仅指课堂教学语言使用全英文就可以,而是包括从课程目标的设定、课程内容的安排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都要做到真正的国际化。

(一)课程目标 《会计学》是工商管理学科硕士研究生各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之一,其目的是让学生系统地掌握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探索和研究会计学的一些专门问题,使学生对会计学问题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有鉴于此,课程的目标定位决不能仅限于讲授基础知识点,还应该既注重理论探讨,又强调实践运用;既讲授西方现存的理论体系,又探讨最新的学科前沿。只有设定这样的课程目标,才能真正定位于课程建设的国际化。同时,还应该立足中国独特制度环境与企业经营特点,讲授中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方法,这是我国高校专业课程可以最终走向国际化的精髓所在,但也绝不是美国的《会计学》课堂在中国的重演。笔者认为《会计学》课程应该力求达到以下三个层次的目标:(1)向学生讲授会计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即“三基”。这是课程必须要实现的基本目标。(2)在充分考虑“三基”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形成国际化的全局“会计观”。即让学生能从全球经济、企业运行等大环境出发,以国际视野看待会计系统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为实现这种价值,会计系统应当采取的变化与变革、会计人员应当具有的素质和能力。尤其是,中国会计系统应该采取的变化与变革。(3)通过研讨相关学术文献,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自我学习的能力,以及能够根据经济环境的具体情景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 为了有效达到国际化课程建设的目标,全英文课程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绝不仅限于讲授基础知识点。因此,我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实现了模块化设计,将该门课程的内容设计为不同等级的四大模块。不同模块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从教学内容上较好地吻合和实践了课程定位和目标,以保障达到国际化课程的水平。具体而言,《会计学》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四大模块:

(1)基础模块。由于《会计学》全英文课程主要针对工商管理学科硕士研究生各专业,教学对象的专业基础通常参差不齐,因此,《会计学》课程先从基础模块开始让学生领略会计学,以中国上市公司完整的年度报告为范例,从“社会为什么需要会计”这个根本问题入手,进而讨论会计的产生和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对会计的影响、会计学科的主要分支、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职业等主题,从开始就给学生一个总括的会计观;接下来再讲授最基本的会计技术——复式簿记原理,其内容包括会计要素和会计恒等式、账户的设置、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原理及其运用,通过会计循环的学习,学生将初步了解复式簿记原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更加复杂的经济业务,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并初步运用复式簿记原理。

(2)要素模块。本模块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六大要素为主线,分别研讨如何具体确认、计量、记录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具体分析财务报告的编制原理与方法。这也是继基础模块之后的一个巩固性模块,要求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些原理背后的基本理论。当然,在研讨的过程中,既结合会计学科的新发展、新动向,又结合实践中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演进与发展,穿插了大量国内外的企业实际案例。

(3)报表模块。财务报告是会计系统的最终产品。在财务报告编报的基础上,本课程还从报表使用者角度,阐述如何理解财务报表信息以及报表分析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这是一个提高性模块,强调学生在学习前面两个模块的基础上,分析大量国内外案例,熟练运用其所掌握的基础知识。

(4)综合案例分析模块。本课程以最后的一个大型综合案例作为最后的综合测试环节,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并组织各个小组讨论和交叉点评。这是课程设置的最后一个综合运用与提高性模块,也是保障本课程教学目标和理念实践的一个重要措施。四大模块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较好地吻合和实践了课程定位与目标。

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国际化

据相关调查发现,我国高校目前仍有超过一半的研究生认为其专业课程内容的基础性知识偏重、前沿性知识比重过少。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主讲为主仍是主导的教学方式,研讨式教学、互动教学、案例教学、实验教学和网络教学等方式还没有被广泛采纳。为了有效地采用国际化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我校在硕士研究生《会计学》课程的建设中,从教学方法上尝试了某些改革。

(一)强调“学生为主导”的模块化教学 由于《会计学》课程强调学生对知识的综合理解与运用,因此,我校率先构筑全方位立体化全英文教学过程,着手开展课程建设的国际化教学改革。将教学过程按教学环节划分为四大模块,相互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较好地实践了本课程的教学理念。从基础模块到巩固性模块,再到提升性模块,最后是专门的案例分析模块,始终坚持学生是课堂的主导者,老师是倾听者,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根本转变,而且也适应来自不同专业、基础各异的学生一起学习。通过这种模块的设计保证了教学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理论探讨,又有实践运用;既有西方现存的理论体系,又结合了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方法。

(二)强调基于“情境导入”的案例教学 会计学科不仅是一门理论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而且也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因此而成为一种深受青睐的教学方式。《会计学》课程的全英教学过程始终强调基于“情境导入”的案例教学,让学生可以设身处地地站在决策者的角度来考虑其所面临的决策问题。以四个模块的教学内容来看,案例分析的比重逐步加大,而且绝大部分案例是基于中国情景的实际案例。通过“情景导入”,让学生的学习过程处于一个开放的、现实的经济环境。特别是最后的综合案例分析模块,学生通过个人准备、小组讨论、分组陈述和提问,运用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去探索某个决策问题的解决思路,拓展自己的管理知识与技能。实践证明,这种强调案例教学的方式非常受学生的欢迎,教学效果也非常好。

(三)强调“互动式”的科研教学化机制 为了改变当前很多研究生所反映的专业课程前沿性不足,而基础性有余,在《会计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强调任课老师将科研教学化,并采用互动方式来实施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启发式、探究式教学引导学生开展科研活动,阅读最前沿的学术文献,以学术研讨的方式就某个学术专题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并了解最新的学术前沿,使教学与科研、教师与学生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四)强调基于“中国国情”的国际化教学 《会计学》课程的全英文教学并不只限于语言的英文交流与沟通,更重要的是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国际视野,同时立足中国国情。在教学过程中,我校侧重中西方实践发展的分析和比较,力求通过这些学习打破物理课堂的约束,让学生对国际和中国会计实践有一定的了解,真正做到课堂的国际化,而不是语言的国际化。强调立足本土,引导学生以国际视野分析中国独特的问题,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最终走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

三、教学平台建设的国际化

显然,在继续推进课程内容、教材、教学方法与手段、科研与论文等国际化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各种机制与技术来推进教学平台建设的国际化,从而为课程建设的国际化提供支撑,最终增强全英文教学的《会计学》课程的吸引力,以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真正国际化。为此,我校已经或者正在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建设一个国际化的教学平台,从而有效地支撑《会计学》课程全英文教学的专业课程建设。 当然,其他更多的积极有效的措施还在不断的摸索之中。

(一)基于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前导航平台 在全英文教学的《会计学》课程建设方面,必须确保拥有一个有效的课前导航平台。学生在进入学习之前,可以先看到教师对本门课程的学习目标规划、学习建议、知识结构,在清晰的导航下引领学生进入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每一章节上课之前,教学管理部门会协助教师向学生提供本章节的学习资料如教学大纲、案例、电子课件、相关文献等,学生在导航平台中可以看到教师对自己所提出的学习建议。这就从机制上保障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保障了互动式的教学方法的运用,也保障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模块式教学的实施。这些措施也已经在全英文教学的《会计学》课程中得到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评价与反馈。

(二)网络教学平台的建设 全英文教学的《会计学》课程除了呈现出经过教学设计的学习模块之外,还有大量的英文学习资源如相关的学习网站、案例、视音频资料、相关文献等。目前,我校正在大力推进全英文教学的《会计学》课程的课程模块与网络教学平台建设,把与课程相关的教学大纲、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使其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平台。此外,还将借鉴国外一流大学的经验,推出一些免费网络课程资源,从而加强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

四、结论

上述只是我校在长期探索硕士生《会计学》课程全英文教学中的一些措施和经验。这些措施和经验是否具有“普适性”还有待进一步实践。如何以全英文教学为载体,真正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融合”的高层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理念,还有许多具体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本文系暨南大学2012年研究生全英教学课程建设项目《会计学》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宋配晶、陈红、胡泊:《非英语国家高校开设全英文授课硕士生培养项目现状比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年第9期。

篇(8)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企业过往日常业务财务信息的总结,同时也是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总体性和具体性分析,能够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还能够让企业意识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足之处,继而有效规避企业发展风险,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因此而言,企业的财务报表相关工作的真实性,是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有助于加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而一旦存在企业财务报表的失真情况,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信贷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等,所以,有必要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失真情况进行具体的探讨,以寻求有效的解决措施,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原因或表现

(一)企业财务报表统计失误

企业的财会管理人员在进行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时,由于自身专业素养的不足,或者由于操作不当失误,导致某一项财务信息的失真,也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体财务数据的失真。这主要是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较差,或者财务管理工作不健全所导致的。另外,在财务报表的审核方面,由于审核机制的不健全,可能导致财务信息的漏报、多报、错报等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的察觉。

(二)财务报表被篡改

企业在进行经营计划制定时,具有一定的目标,要求各项事务需要在既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而企业任务的管理者为了完成企业目标,又不能影响到负债或者资产的总额,或者超出预算范围,常常对最终的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进行篡改,以造成目标完成的虚假状况。比如,要反映出资产的流动性,企业可能会将存货量减少,或者直接增加应收账款,以此促进企业资产流动比率。这种财务报表的篡改,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资金的总体平衡,为了某些局部或者个人利益,增加虚假收入,减少支出,夸大业绩。

(三)财务报表上企业收入失真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数据就是收入,企业的收入与企业最终利润直接相关,对企业利润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不论是企业内部还是外界,对于企业的最终评价通常以企业的收入分析为基础,利用企业收入进一步判断企业的利润,甚至企业的长远盈利能力。因此,企业财务报表中,与企业收入确认相关问题特别多,这部分财务信息也时常作和更改。比如,企业会通过将收入确认提前,进行营造企业经营成果十分乐观的效果,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另外,企业也有可能会将收入确认推迟,隐藏企业的具体收入情况。如果企业利润不容乐观,通常也可以利用这种形式来充实利润,降低税款,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四)现行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

在企业现象的财务报表制度中,虽然在成本计价上比较科学可信,但是总体上仍然缺乏关联性。比如,现行财务报表中,没有对物价变化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忽视了这个因素的重要影响,以致最终反映出来的企业资产或者负债缺乏真实性和时效性。除了物价水平的影响之外,还有货币币值的变化影响,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对于企业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和企业的历史成本都有比较重要的影响。一旦财务报表没有及时反映出币值的变化,对财务信息的反映也就缺乏真实性,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分析结果和经营决策。

二、企业财务报表失真治理对策

(一)优化财务报表流程

加强企业财务报表失真的治理,首当其冲地应该对企业财务报表自身进行改革和完善。企业在设置财务报表流程和体制时,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另外,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状况为基础,建立与企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体制。一般来说,财务报表要遵循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相关税法、公司法、经济法等,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发展状况改进企业财务报表。通常而言,财务报表改进的方向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财务报表的简化,另一种是进行财务报表的详细化。前者可以将财务信息和数据简单化,提供简化的年度报告,使数据都简单明了;后者是对财务报表的内容进行丰富化,明确各种账目关系,增加报告内容与事项。在企业现代化进程中,后者的财务报表改革是一种整体趋势,符合企业全面发展潮流。

(二)强化财务报表审查

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的审查过程中,通常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种是逐项审查方式,另一种是总体审查形式。一般来说,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企业的总体审查形式,另外,企业的总体审查形式会影响到接下来的企业逐项审查形式。所以说,必须重视企业财会信息的总体性审查,对财务报表中的重点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当中存在异议的事项要进行反复核查,确保信息没有出错,一旦在总体审查环节中发现错误信息,应当立即上报给上级部门进行稽查与信息的更改。逐项审查要对财务报表中的各个项目和类别进行分开审查。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报表中存在的勾稽关系审查,将审查之后的结果与审查之前的财务报表进行详细对比,观察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供之后进行核对。

(三)建立财务诚信约束激励机制

财务诚信约束激励机制的构建,需要多个部门之间予以配合。比如税务部门,要严格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过审计不合格的企业,不提供发票,鼓励企业多缴税多免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合格的企业应该税收资格进行取消;另外工商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严格审计,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合格程度进行营业执照的办法;除此之外,财政、发改委等部门也要予以积极的配合,扶持财务报表真实性合格的企业,打击缺乏诚信的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将约束激励机制全面构建起来,减少财务报表的失真情况。

(四)完善审计制度,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审计制度,扩大企业审计范围,要求企业自己承担财务报表失真问题的相关责任。要将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好,设计财务报表质量审计的主观部门,严格检查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企业审计制度的全面推行。此外,由于企业的数量众多,审计的任务比较复杂和繁重,审计部门可以展开两种形式的审计工作,一种是进行部门的直接审计,另一种是采取委托审计的方式,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财务报表的全面审计。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审计部门可以选择几个审计能力强和管理规范比较完善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的委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务报表对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来说意义重大,是企业掌握当前自身发展状况以及企业发展趋势的重要依据信息,能够为企业提供正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因此,必须正视当前企业当中存在财务报表失真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先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与外部监督,加强财务报表的审查,真实可行地解决财务报表失真问题,促进财务报表真实功能的体现。

参考文献:

[1]朴春泽.治理企业财务报表失真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13,08:25-28+71.

[2]位书敏.浅析现代企业对财务报表失真的防范与对策[J].民营科技,2015,10:222+224.

篇(9)

无论就狭义的文交所而言,还是从折腾了一年的互联网金融来说,邮币卡电子盘仍然是去年艺术金融领域最受关注的话题。邮币世界微信公众号对外的《2015年中国邮币卡电子盘行业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累计涉及邮币卡电子交易的电子平台有66家。其中,有大盘综合指数的27家,全年成交金额达14233.22亿元。然而就在两年前,此类文交所不过数家,交投并不活跃。以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为例,2014年该平台交易额每天不过千万元。而就在今年7月,虽然市场较去年低迷,但其日均成交量稳定在8亿元左右。那么邮币卡证券化交易这把火是怎么烧起来的呢?

2013年,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助推下,传统文化收藏领域开启了跨越式转型升级之路,其标志性事件就是邮币卡线上交易平台的出现。线上交易平台的设立,融合了“互联网+艺术收藏品+金融”概念,这种类证券化交易模式,解决了艺术品交易标准化和稀缺性两大困扰。

邮币卡作为“小门类”的收藏品,同书画、瓷器类产品相比,其单位价值更小,便于标准化。而且该类藏品存在一个较为庞大的现货市场作为支撑,产品定价存在一定基础。此外,电子盘解决了传统邮币卡市场真伪鉴定难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低门槛高效率的电子化交易,满足了部分收藏者以及投机者的投资需求,沉寂多年的邮币卡交易渐渐火热起来。

交易疯狂背后潜藏法律风险

日前,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告称,因受传言影响,其邮币卡交易中心暂停交易。在“互联网+”与“金融创新”东风中发展起来的邮币卡电子交易,随着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临时停盘整顿,背后风险开始露出狰狞一角。

看似便利的艺术品证券化交易,克服了线下交易的种种弊端,丰富了民众的投资渠道。但艺术品毕竟与证券不同,其并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价格不断推高的艺术品,逐渐与现货市场脱离,交易者并没有动机去实现实物交割。在此过程中,证券化交易的艺术品渐渐成为一种永远无法兑现的权证。泡沫越吹越大,巨额买卖价差损失终将由最后接盘者承担。以南京文交所上市的“三轮虎大版”为例,其于2014年2月13日挂牌交易,上市价为239元,截至2016年8月22日其收盘价为7.77万元,累计涨幅惊人。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采用类似股票的集合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T+0等集中交易方式,普通投资者也会面临市场操纵等诸多风险。散户参与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大户控盘比例过高,加之交易品种市值较小,均导致交易所市场极容易纵。

此外,交易所平台准入与监管的混乱,导致除了一般交易风险之外,投资者还面临平台自我交易、金融欺诈等风险。目前各类交易平台良莠不齐,交易平台自身可能违反交易规则参与交易,凭借自身的信息或者技术优势获得不当利益。交易所包揽交易藏品的一些流通环节,比如交易品的定价、鉴定、保管全交给文交所完成,更是增加了文交所面临的道德风险。较低的准入门槛与监管的缺失,也给金融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红极一时的泛亚交易所吸引了无数投资者参与,但最终结果是投资者血本无归。沈阳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自成立不久就开始大肆疯狂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全国上下数以万计的投资人被其欺骗,有的投资人短时间内倾家荡产,其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元。

自律与行政监管不可缺位

据“邮币卡之家”统计,目前全国共有85家邮币卡交易平台,邮币卡品种一共3841件,其中包括获得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众多交易平台中,交易规模最大的是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日成交额可达到22亿元,拥有近50万户投资者和约3000家商。邮币卡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将其全部关停的一刀切做法显然不合时宜,也与鼓励互联网创新、文化金融的理念不相符。但若置之不顾,任交易所肆意招揽顾客,恶意竞争,那么交易所的立信之本将会在金融创新的名义逐渐丧失,夹杂着浓厚草莽色彩的邮币卡电子盘将会在乱战中洗劫民众的财富,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来源。

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监管力量自然需及时跟进,切实防范市场操纵、平台不规范与自我交易、金融欺诈等风险。

有市场的地方,由于有利可图,操纵大多难以避免。无论是证券市场,还是期货市场,各种类型的操纵层出不穷。面对市场操纵行为,交易所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与自律组织,除了完善交易规则、加强日常交易监管与信息披露之外,还可以逐步提高新藏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的门槛,提升交易产品的抗操纵性。目前,以南京文交所、南方文交所为例,其对新品类入场的要求大多是单品不低于200万元,门槛相对较低。此外,为了防止电子盘价格与现货市场的过度偏离,在流通模式上可以逐步推广敞开托管模式,当线上均价超过现货基准价且超过部分达现货基准价的一定比例时,由交易所启动二次托管程序,抑制过度投机与防范市场操纵。与此同时,交易所可以定期现货指导价格,当现货与线上价格偏离过大时,风险警示。

目前,各类文化交易所批准口径不一、龙蛇混杂,少部分文交所存在监管不严、制度规定不合理之处,存在交易所参与交易或者与“庄家”合谋干预市场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首先可以从交易所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层面入手。“邮币卡之家”数据显示,目前大部分文交所均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有效的公司治理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交易所为谋取个人私利的短视行为。股权结构上来看,以天津文交所为例,其三大股东均为民营企业,属于典型的民营控股。然而理论上,任何交易所尤其是金融类或证券类的交易所,其功能都具有一定非盈利性与公益性,而这与民间资本逐利的本性存在较大冲突。因此,在交易所设立初期由国有资本控股,似乎更为合适,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业务规则清楚后,可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实现国有资本逐步退出。

其次,可以从信用评级层面入手。由第三方机构,通过交易所的业务运营、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多个因素的考察,对交易所予以综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评级结果,通过信息的评价与反馈,约束交易所的行为。

最后,可以从行业自律层面入手。2015年9月7日,中国邮币卡行业协会筹备委员会在广州正式成立。未来可以由行业协会通过自律监管的方式,规范各家交易平台的交易制度及管理规范,统一行业标准。

目前各类交易所准入门槛较低,竞争无序。未来应当是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出台统一规则,明确准入门槛与交易所治理要求,确保交易所的中立性。在资金安全上,除了资金存托管之外,积极推进交易的集中清算,防范系统性风险。

篇(10)

目录

前言

1)定义

2)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3)宗旨、经营范围

4)注册资本和投资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权利、债务和责任

7)董事会

8)经营管理机构

9)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10)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1)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2)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3)税务

14)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5)筹备期

16)工会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违约责任

21)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22)合同文件和文字

23)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会计程序

序言

××(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

总部设在××××。

×××(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

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名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

定义如下:

1.1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公司。

1.2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

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

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

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

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专利(Patent)是指×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以×方在×国和其他国

家已获取专利和将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

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吨/小时

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

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主管部门是指××。

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是××××。

2.2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

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

销注册。

2.3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方

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

称不再有“×××”或类似字样。×方和公司将尽量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

散或×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

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机构,或其

在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宗旨、经营范围

3.1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

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

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它适当的经营活动。

3.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它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

力。××××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千瓦电站锅

炉为主。

(2)发展目标:

××××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

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注册资本和投资

4.1公司××××年投资总额为××美元,注册资本为××美元。甲方认

缴百分之××,为××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为××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

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美元现金和价格××美元的技术做为

其投资。

②××××年,甲乙双方各缴××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③××××年,甲乙方双各缴××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

×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④××××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作为投资;

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⑤××××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做为投资;

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对于上述4.1①、②、③等项中提到的×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

×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方的现金投资。

4.2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

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

为出资。

4.3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

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

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

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

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

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由于特殊情况,×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

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方将给出示书

面的认可,①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②该关联公司同×方一样从×××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③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

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

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

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

并给以合营他方×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

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

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

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

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分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

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忠实地履行处置方

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公司注册

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经济贸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

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

4.8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

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年至第×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

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

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将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

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双方的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

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

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些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

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

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

比。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后的利润。

5.2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

5.3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个月内,分配上

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

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分之×,董事

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权利、债务和责任

6.1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

要时×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

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

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方将协

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

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国为公司购买设备

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它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

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本合同期间,×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

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

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

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

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

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

工作许可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

合同另有规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

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

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

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董事会

7.1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长由×方指定,副董

事长由×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

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讲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

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

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

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它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

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它资产;

(22)审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

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

对低押财产的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

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

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

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它地点召

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

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

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

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

15)、(19)和(22)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

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

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

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

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价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

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

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经营管理机构

8.1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

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

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重要决定(如7.3

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

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

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并为董事

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

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

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它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

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方将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

纸,设计及其它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

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公司将就×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

件(略)。

9.6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方的关联公司××公司的计

算机联机。

第十条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

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

期起的第×年生产××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MW电站锅炉。

10.2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

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

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

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

价格量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给其它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

方和×××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

务,应向×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

×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

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

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并在开

业后第×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

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公司将与×××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

业执照中国银行以“××××”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

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条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方应分得的红利;

(7)×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

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

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

事会审批。

12.3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

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税务

13.1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

是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

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

税收协定中影响×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和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

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方或中

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

签订。

1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筹备期

15.1公司成立日期起×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

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工会

16.1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

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

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

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

资制度、生产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

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

)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

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个

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

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

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

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

准。

17.4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年×月×日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

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方保存,如×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

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各方或任何代

理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的,无论是以××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颂布的任

何命令、××和书面指示;或是指××、××、战争、××或其他××××、火灾、

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

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

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

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合同有关的活动,从他方

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

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

(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

起×年之后。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20.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天的合理

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

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

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

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

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1.1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

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如果双方在××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

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

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

中的其它所有条款。

21.4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

仲裁的权利。

21.5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

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

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

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

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

贸易部批准。

23.3如果在本合同签字××天以内,公司尚未获得有关的批准、注册及

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文书面作出。上述

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它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

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

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方:××

乙方:××

附件:会计程序

附件会计程序

第一条会计总则

1.1此会计程序是××××(以下简称乙方)和××××(以下简称甲方)

合资经营的××××(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

条款的有效期限与合营合同一致。

1.2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使制造加工、

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将采用×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

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

务体系。

1.3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五

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所

有的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簿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中来。

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中国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

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1.7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采取有关策略和

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

单价值再加××%来计算。

第三条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

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财产盘存的计算

4.1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它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手续办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算

5.1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是指设备器材、机床工具、厂房及各种建筑物等,

其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按中国财政部门的规定计算。

折旧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最小期限为准。

5.2合营企业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拥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

及转让,这一程序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计算

6.1技术转让许可证费应于转让许可证协议初期较短的时间内或××年期

限内摊销完毕。

6.2筹建费用应在××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第七条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公司将以契约的形式以确定成本分类核算制,这一制度应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

中写明。销售费、一般管理费和非经营费或非经营收入将被视为日常费用或日常收

入并将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条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8.1合同规定销售记录和销售成本的计算应采用全部完工法。

8.2公司将根据税后净收入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员和工人的奖金

以及福利基金。三种基金的总数一般应当超过税后净收入的××%。若有特殊的提

取比例应由董事长决定。

8.3总经理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准备出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

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帐户分类会计报表

9.1未经审查的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发送管理者和股

东手中。

9.2送交乙方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应采用美元和人民币同时表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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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教育链提出的背景

(一)21世会计环境的变化要求建立会计教育链会计环境是指会计所面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因素以及各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环境。21世纪会计环境的变化表现为全球经济―体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到来需要建立会计教育链。知识经济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知识转化为资本,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进力量。知识经济一方面表现为知识向传统产业的高度渗透,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以知识为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计算机和知识密集服务业的高度发展。知识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方面:要有良好的体制,既包括高度发达和适度宏观调控的市场化经济体制,又包括完备的科技体制;要有发达的科技基础;要有超前的教育;要有较高的国民素质;要有全面的科学技术观。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教育首先突破了工业经济时代的教育模式,即传统的学校教育模式。一种适合于知识经济的教育模式――“终身教育”超越了原学校教育在教育时间上的限制,也超越了教育只在学校进行的空间上的限制,使教育成为一种既没有时间约束,又不受空间限制的社会陛的“大教育”。而教育链便成为连接学校教育和后续教育的最好途径。我国经过50多年的建设,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绩,为迎接知识经济奠定了基础。但我国仍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离知识经济还比较远。差距主要反映在经济实力还不强,产业结构层次较低;人口文化科技素质低;人均消费水平低,消费结构中物质产品消耗仍占很大比重;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科技创新能力差;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小、水平低、竞争力弱。我国的会计教育总体原则是应立足于我国的现状和实际,即我国经济整体上属于工业经济时代,但知识经济已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21世纪会计环境的变化从以下方面要求建立会计教育链:第一,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属于教育的一部分,因此应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从战略的变化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抓好这一问题,而建立会计教育链可以将学校教育与后续教育更好的结合起来共同发展。第二,应转变会计教育的观念。传统的教育观念仅把学校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事业,而现代的教育观念既把学校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事业,又将后续教育作为生产知识、物化知识的特殊的产业部门,把教育看作是“大教育”。会计教育链将学校教育和后续教育相联系,正迎合了这种教育观念。第三,会计教育的目标应具有层次性和针对性。会计的学校教育属于学历教育,而后续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可见通过会计教育链的建立,更能够突显会计教育目标的层次性和针对性;第四,会计教育的主要内容应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具有灵潘陛。会计教育链作为“大教育”实现的一种的途径,能够更系统和全面的适应这种变化,作为整体与外界环境的交流,可以使之随时增加新内容。

(二)21世纪会计技术的发展要求建立会计教育链会计技术是指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会计程序是指会计处理所采取的步骤,它是依据会计原则制定的,包括记录、分类、汇总、分析等。如固定资产支出先是将其购置成本列为资产入账,再根据使用情况将其成本摊销为费用。这种帐务处理的不同步骤,就称为会计程序。会计方法是在对会计事项进行具体处理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会汁技术的发展有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会计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目前普遍采用的会计期间是年度报告,在中期报告中,分别采用季报和半年报。实践证明,在新技术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季报还是半年报都已经不能适应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即时需求,出现了在线系统、即时系统等新的报告形式和渠道。2l世纪会计技术的发展对建立会计教育链提出的要求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工业经济时代的教育模式,即传统的学校教育模式,将逐渐被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模式――“终身教育”所取代。因此,我们应根据这一形势的变化,建立会计教育链,结合学校教育和后续教育,一并采取灵活的方式和方法,以更高的效率来满足受教育者和社会的需求。第二,会计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如计算机和Internet网络的使用技法,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会计信息质量观教育等内容都要得以加强,而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渗透在后续教育中,通过建立会计教育链可以将学校教育和后续教育联系在一起,互通有无,提高教育效率,降低教育成本。

二、会计教育链概述

(一)教育链内涵方面进入21世纪“大教育”的环境下,教育是有必要作为系统来研究,而教育链的提出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教育这一庞大的系统,可以有多种链式结构,因此教育链的定义也由于研究目的的不同而有多种定义本文所说的教育链是从选取教育对象开始,经过学校教育,培养出满足市场需求和受教育者预期的教育产品,在市场中接受考验,发现不足,进一步再回到有关培训单位进行后续教育,以不断适应社会的需求。贯彻始终的思想就是在教育链参与者之间协作或整和与教育产品相关的行为来提高运营效率、质量与服务,以使教育产品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为了实现成功的教育链管理,各参与者之间必须通过信息共享开展合作,共享的信息包括人才需求预测、教育教学计划、教育产能的变化、新的市场战略,以及其他影响信息。在理论上,教育链应该是一个非同寻常、有粘性的竞争单元,它具有垂直整合的好处,它使所有参与教育成员受益。因此,有效的教育链管理应依靠高度的信赖、合作、协调、诚实和准确的交流。

(二)会计教育链的概念会计教育链是教育链按学科划分后的一种,它是一种纵向链条,是在“大教育”和统筹发展的思想指引下,对会计的学校教育和后续教育这两个阶段表现出环环相扣的关联关系的形象描述。它是从选取会计教育对象开始,经过会计学校教育,培养出满足市场需求和受教育者预期的会计人才,在市场中经过业务实践,发现不足,再回到有关培训机构位接受会计的后续教育,以不断适应社会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3)会计教育链的内涵。会汁教育链的核心是课程开发。教育课程的开发是会计教育链管理的核心,关系到会计人才教育的成败。应该说,教育设施的先进与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能否开发出适合会计^,员理论和业务需要的,能够改进和提高业务质量的一流课程。会计教育链是一种功能网链结构。通过对会计教育链功能链结构图的分析,可以发现会计教育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功能网链结构。它具有教育端和市场端两个功能端,而教育端有两个分支链,分别是学校教育链和后续教育链,其中学校教育链是不可逆的链,而后续教育链是环状的链,可以循环。教育端所获取的市场需求信息可以同时影响到学校教育和后续教育。会计教育链要素链结构,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后续教育都要最终回归到市场中去加以检验,市场是最终的归宿。

(三)会计教育链流程任何一种流都包括三部分,即流体、流程与流力,教育流是流体,教育链是流程,是教育流的运行路径。三者共同构成了教育工程。会计教育机构部门通过教育流实现会汁教育,通过会计教育链与市场发生交换。为了实现会计教育流的顺畅循环,会计教

育链各节点必须协调一致,保持对市场需求的敏感和适应性。要实现会计教育流的运行目标,会计教育链是根本保证,这是因为教育流是沿着教育的自然方向构建的流体,如果由传统的职能部门来执行,则信息过程被认为分割,从而导致信息的分割和失真,所以,教育流管理这一全新的管理模式,需要一种与市场需求相对应,与信鼠运动轨迹一致的流程式教育组织――教育链来执行。

(四)会计教育链特征会计教育链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选取教育对象,培养出的教育产品最终回归到市场中,一切的会计教育活动都是围绕市场需求展开的,正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使得教育在动态的市场环境下,能表现出更敏捷的快速响应能力,具有更强的竞争适应性。教育不可能偏离相关的教育政策,会计教育链也一样受到相关教育政策的制约,正是这种制约,保证了会计教育链健康有效的运行。会计教育链是一个有机系统,它要求链中的每一部分都必须采用系统思考方式,从学校教育到后续教育,从教育者到教育对象,都要抛开自身的局部利益,为共同解决教育问题,创造最大的教育效益,实现节点间的无间隙合作,满足市场需求。会计教育链是会计教育的一个基本平台。它就象电脑的主板一样,其他的各项教育活动均可视为该“主板”上的一个“插件”。教育活动的重点,是为“主板”和“插件”之间的接口,设计、提供能符合市场需求的活动标准与评价指标。由会计教育链的内涵可知,会汁教育链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市场需求推动系统运行达到有序状态,因而会计教育链呈现自组织形式,具有自适应功能,即借助会计教育链系统内充分的信息交换和反馈对市场变化快速响应,自我适应复杂环境。同时,这种自己修复自己的自适应功能,使系统时刻处于动态平衡。会计教育链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中,节点各要素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会加以调整,这种运作模式使会计教育链更快的对市场作出反应,发挥系统效应,降低风险,更为灵活的参与竞争。

三、会计教育链要素

(一)教育理念教育理念是对“教育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看法,正确的教育理念是学校管理和发展学校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教育理念具有思想导向的特性。教育理念具有对实践反思、规范和指导的特性。教育理念具有历时性。教育理念具有前瞻性。有着对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的设定,体现出对学校未来发展状态的一种期待。前瞻陛的教育理念,将会成为学校教育行动的思想先导,为教育实践活动指引方向。中国入世后,我们应该在及会计国际化的大环境下,重新审视会计教育理念,要将教育国际化的思想和要求融入到会计教育中去。不能单纯的把教育看成只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才,而要将教育看成一种参与国际竞争的实体,要用国际标准来衡量教学质量和办学成就一所名牌大学,不但要在科学文化传播上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而且在经济建设方面也应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与人才的培养目标密不可分,高等学校人才的培养必须把重点放在培养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上,要彻底地摒弃传统的“重知识学习,轻能力培养;重求同再现,轻求异创新;重统一要求,轻个性发展;重机械记忆,轻实验应用;重专业单一型人才,轻开拓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刘培东,薛惠芝,2002)。

(二)教育环境教育环境的概念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宏观教育环境是指与教育这个中心有关的周围事物。因为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的中心是“人”,所以,宏观教育环境即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的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全部外在世界,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兼容的小环境――社区环境。微观教育环境是指为培育人而有意识地创设的环境。它包括家庭教育环境、学校教育环境和狭义社会教育环境。因其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所以不同于宏观教育环境中的自然教育环境,也不同于社会教育环境中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科技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等。教育环境是教育与环境的结合体,具有目的性与非目的性的统一、隐性与显性的统一、可控性与非可控性的统一等特点。通常研究的是宏观教育环境中的社会环境。在我国加入WTO后,既会遇到新的发展机遇,更要面对巨大的挑战。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这方面的教育受到的冲击将会更大。加入WTO以后,政府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将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的同时,也会给我们民族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将使我们面临更加残酷的国际竞争环境。因此,如何尽快适应环境的变化是我们会计教育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加入WTO以后,西方的社会文化观念将进一步渗入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来,会计行业的职业环境将有很大的变化。跨国公司的中方雇员将与不同的文化、宗教、背景及不同意识形态的人员打交道,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复杂的问题。如何适应这种环境变化,培养新型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将是我们会计教育面临的又一挑战。在新经济环境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定,信息的加工和传递不像过去那样费事费力,编制和传递财务会计报表已成为会汁工作的次要部分。各管理部门利用互联网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腾出更多的时间进行业务分析,将财会工作之重心由数字加工转向协助高层管理者制定战略决策。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使企业的竞争已打破国界。如何适应市场的人才需求变化,转变会计教育的工作思路,培养出新型会计人才是会计教育面临的又一重大问题。

(三)教育及受教育者(1)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涵义。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教育过程是教育者的一种有目的的活动,教育者是构成教育链的基本要素之一;教育者的基本特征:主体性、目的性、社会性;教育者是在社会的专门的委托下,以社会要求的体现者的身份参与教育过程,他以其有目的的活动来调整、控制教育对象、教育影响以至整个教育过程。受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教育活动的对象是受教育者,是他们的身心,受教育者也是构成教育链的要素之一。因为:首先是由认为社会的发展规律决定的;由人的身心的本身特性决定的,人的身心具有“受教性”的基本特征;社会的需要和人所固有的“受教性”都是使人成为教育实践对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2)会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会计教育链中的会计教育者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高校教师,也包括其他会计培训机构中进行会计职业教育的教育者。良好的师资队伍,是会计教育链正常运行的保证。走入21世纪,知识经济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的今天,会计教育者除需要具备的素质一般教育者的基本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情感;完备的自身修养;宽广的知识领域;过硬的专业能力;开明的思想和豁达的心胸;好学进取的精神)外,还需要审时度势,保持职业敏感,自如驾驭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会计教育链中的受教育者既包括在校接受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的会计专业学生,也包括社会上从事会计工作的广大会计^员。他们的需求是会计教育链能否持续运行的关键。在会计教育链中,会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一对矛盾,他们相互作用,相互排斥,相互制约,共同发展。教育链的根本点在于受教育者的学,而教育者是为受教育者服务的,教育是以促进受教育者的学习和发展为中心。由此,教育者的角色就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由知识传授者转化为学习的促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