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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构建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小额诉讼立法,大致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外单独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如美国各州都规定了专为小额法庭制定的诉讼程序,韩国为处理大量的小额案件专门制定了《小额审判法》。第二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如英国在其《民事诉讼规则》里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日本在其《民事诉讼法》里第六编专编规定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民事诉讼法》里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第三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规定,如德国和法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是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简化来实现的。笔者认为,结合世界小额诉讼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并从我国国情和立法传统出发,我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简易程序一章后设置专章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确定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应当采用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即以诉讼标的额的最高限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标准。小额的标准直接与普通民众的消费规模和交易习惯相关,我国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区差别较大,甚至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地区不宜统一规定“一刀切”的标准。应根据中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基础上,各省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辖区内不同地区的标的额上限,最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一方面限于给付之诉,另一方面给付请求不仅限于金钱,也可包括其他小额动产或有价证券,这样更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
(三)地域管辖的特殊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管辖采取了“地域管辖”原则,第二十一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第三十四条确定了“合意管辖”的原则。在小额经济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消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消费纠纷,而消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经济地位悬殊,如果还是要求广大消费者统一到商家或厂家住所地或格式合同确定的法院,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当事人诉诸法院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因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确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商人或均为自然人时,就不适用此项原则,而仍应依照通常的“原告就被告”与“合意管辖”原则。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同,原告时,可以主动行使程序选择权,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原告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被告享有了程序异议权。即如果被告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法院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默示同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五)限制律师
小额诉讼因其标的额较小,诉讼成本有限,聘请律师必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小额诉讼设立的目的。可以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中取消有关律师的规定,但针对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法官应更主动地介入诉讼、行使职权,而不像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那样消极。
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设置
(一)形式
当事人可以预约到法院。当事人可以口头,也可使用固定格式化状,这种状由法院提供,并且法院应预先印制各种常见状的样稿,供当事人参考填写。当事人口头的,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定。
(二)庭前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准备工作复杂化。关于开庭的各种通知和诉讼权利的告知,应以口头方式,并简化送达、签字等手续,避免小额诉讼程序复杂化。
(三)实行独任审判
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考察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均规定了法官独任审理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是较之更为简单的小额经济纠纷。因此,我国在构建小额诉讼诉程序时,也应当规定一审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担当的制度。
(四)审理时间和审理期限
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以将开庭时间安排在节假日或者夜间,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在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则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审理,争取当日审结。并且,按照我国简易程序所规定的3个月的审理期限,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还嫌过长,可以规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五)调解前置
注重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在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规定调解前置主义:即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才进入审判程序;并且,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只须缴纳二分之一的诉讼费用,以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前置调解的成功率。
(六)简化证人作证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证人未必都要出庭作证。可以允许证人将法官需要询问的事项提供证言,并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法官在开庭阶段电话询问证人,而不必一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七)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烟草专卖法》对公众需要的满足,降低了公众从事烟草及其制品的消费、生产、交易、存储等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了公众从事烟草及其制品的消费、生产、交易、存储等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显示出“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运行有序化”的价值取向。
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烟草专卖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可以从它的每一个条文和整体框架显示出来。例如,以专卖形式确保国家税收的增加和消费者需求的满足,权衡轻重,统筹兼顾,用以“征税”代“禁烟”、以“专卖”代“控制”的制度设计保障着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一具体的利益配置模式明确展示了《烟草专卖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运行有序化”。这一绝对超越指向是《烟草专卖法》执行过程中,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错综复杂的行为模式和资源配置模式选择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标准;这一绝对超越指向就是《烟草专卖法》的价值取向。
二、法的价值的具体内容包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等。《烟草专卖法》在这四个方面展示出它的价值取向
法律保障和维护公众的合法来源:()权益,公众权利的确切保障和充分维护就是自由。
对于《烟草专卖法》而言,《烟草专卖法》对公众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运行有序化”目标下的行为模式和资源配置模式选择的充分的自由。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人的行为模式和资源配置模式选择的共同的约束:限制或激励不同种类的行为模式和资源配置模式。
对于《烟草专卖法》而言,秩序提高预期水平,秩序降低交易费用。作为烟草行业秩序的维护者,《烟草专卖法》引导着经济运行趋向“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运行有序化”。
正义是契约的性质:促进社会进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需要。
就《烟草专卖法》来源:()而言,对公众在烟草及其制品的交易、生产、消费、存储等环节中的行为模式和资源配置模式的选择,给予了现实历史条件之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约束。
效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课题。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我们党的根本任务,决定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
就《烟草专卖法》而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且当前实行效率优先与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契合如一,是趋向“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运行有序化”的实事求是精神的具体体现。
由上所述,《烟草专卖法》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率意蕴,共同展示出《烟草专卖法》的确切的价值取向:“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运行有序化”。
三、《烟草专卖法》“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运行有序化”的价值取向有着多方面的具体表现
例如:国家战略视角下的《烟草专卖法》的利益配置;烟草专卖行业的价值观;烟草专卖系统作为国家公共部门的职能等。
同时,《烟草专卖法》“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运行有序化”的价值取向,有着多方面的功能:《烟草专卖法》价值取向是对烟草行业价值取向的引导和规范;《烟草专卖法》的价值取向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影响;《烟草专卖法》的价值取向对烟草文化的影响等。
中图分类号:G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079-01
2007年,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必须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的基本纲领,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具体而言:
一是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居民消费率稳步提高,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和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镇人口比重明显增加。
二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三是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
四是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五是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可以说,这就是我们国家今后20年内努力实践科学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布局。为了实现这种战略布局,结合我国地方实际,我们需要实现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传统文化的全面协调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为我们需要民主政治,不要专制政治。专制政治纵贯古今横跨中外,虽形式各异却入神共愤。我们需要民主政治。这样的民主不是党同伐异的“假”民主、不是“无法无天”的“大”民主、不是空谈误国的“空”民主,而是权力不滥的真民主、国富民强的好民主。
我们需要市场经济,不要泡沫经济。市场经济应当是“秩序”和“效益”兼顾、公权和私意共存的经济。由于强调方向不同,市场经济有两个变种,一日自然,二日计划。前者重私意、谋效益,强调丛林法则、自由放任;后者重公权,行调控,强调政府干预、社会福利。过分强调自由放任与过分强调计划命令,都会破坏市场的长期性、稳定性,导致市场失灵、发展失度、社会失衡。一个运行良好、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应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在诚实守信、乐善济施中实现、合作双赢。
我们需要法治社会,不要人治社会。社会当然是由人治理的,但不是人随心所欲可以治理的。法治社会不是扼杀、忽视、贬低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强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来预防惩治人的避害本能与主观恶性所可能导向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法治也不是只讲法律不讲政治、只谈法治不看德治的“”法治。法治应当是法律与政治、道德、风俗、习惯有机统一,司法与立法、执法、学法积极互动的法治。法治社会应当是惩恶扬善、公平正义、国泰民安、“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和谐社会。
我们需要传统文化,不要速食文化。传统文化是历史的积淀、经验的累积、文明的传承。速食文化则是割裂历史的文化,是夸夸其谈的无根文化,是盲目借鉴的效颦文化。传统文化一日中学,二日西学。中学传统又分两派,一是儒法并用、兼顾佛道的古典传统;二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西学传统义分两派,一是希腊一罗马一基督教文明所绵延下来的欧美派,二是原教旨的经典派与苏联化的派。这两大传统四大流派都是对我国近现代历史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文化因子,并将在未来的发展创新中纵横折冲、取长补短。因此,我们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对这些文化因子取精用弘,促进文化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
为了不断促进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传统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工作者尤其文科学生至少应当通晓政治与宗教、经济与逻辑、社会与新闻、历史与哲学、法律与医学、文学与艺术这12门学问。这既是为了避免书生空谈误国,更是因为这12门学问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1)政治与宗教都是有关待人处世的学问。虽然,政治侧重现世,强调实务俗事,关注利益矛盾;宗教侧重来世,强调因果报应,关注爱与宽容。但是,爱恨相生,宽严相济;利益可投报,矛盾可相容;现世也有因果,来世终为现实。所以,政治是世俗的宗教,宗教是天堂的政治;
(2)经济与逻辑都是有关理性生存的学问。虽然,经济侧重物质,强调现实,关注市场;逻辑侧重精神,强调推理,关注规律。但是,物质精神两难分;不合理的现实将消亡,不现实的推理是虚妄;市场有规律,规律需实践。所以,经济是生存的逻辑,逻辑是理性的经济;
(3)社会与新闻都是有关社情民意的学问。虽然,社会侧重动态跟踪,强调统计分析,关注宏观分层;新闻侧重时事通讯,强调客观真实,关注个案报道。但是,动中有静,静中有动;分层要客观真实,时事要宏观分析;统计要联系个案,报道要调查跟踪。所以,社会是流动的新闻,新闻是特写的社会;
(4)历史与哲学都是有关人类智慧的学问。虽然,历史侧重广闻博记,强调大音希声、刻画真实,关注形象素描;哲学侧重归纳概括,强调振聋发聩、普遍适用,关注抽象定义。但是,博观约取,繁简有度;厚积薄发,见微知著;以史为鉴知兴替,以哲为鉴明事理。所以,历史是无声的哲学,哲学是智慧的历史;
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指的是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的房屋。房屋产权手续不全,补偿安置的主体将难以确定,但拆迁中不能因为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本文首先阐述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其次,提出了妥善处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方法及途径。
1.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
1.1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难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
对于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难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最常见的做法就是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审核并认可后将需要进行拆迁的房屋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
1.2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对于房屋共有人集体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要准许,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差价,主要由房屋共有人承担。如果是难以分割的房屋,有的房屋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有的房屋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要实施适当的货币补偿。
1.3存在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抵押权由于抵押物灭失而不存在,在灭失情况下实际获取的赔偿金,应归列为抵押财产。针对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现象,抵押权人应根据此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享受相应的补偿。对于产权调换补偿,我们都知道,调换房屋属于一种特定物,能够将抵押权进一步延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无需针对调换的房屋再签订抵押合同,无需再办理登记,能优先享受一定的补偿。
1.4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
临时建筑指的是规划部门准许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的建筑,没有产权证。国家对于临时建筑有着极为严格的使用年限,凡是已经超出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还在使用年限范围内的应予以相应的补偿,可遵循的补偿标准是按本建筑剩余年限的租金进行计算。对于一切的违章建筑,拆除时不进行任何的补偿。
2.妥善处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方法及途径
2.1健全报建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
造成无法办理到房屋产权证的原因具体有:首先因历史原因,大部分人实际报建过程中无法提供齐全的用地报建手续;其次,有的房屋选址与现有规划不相符,为了有效解决这些情况,应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用地手续完整且与规划、水利建设条件相符的房屋,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完善相关报建和确权手续;如果是历史原因导致建房用地手续等不完整的,要给予帮助完善用地手续;采用补缴费用等方式健全报建手续,以确保房屋产权证的获取。
2.2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证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首先是构建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健全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以此为被拆迁人住房提供充足的选择空间,真正让被拆迁人能够买得到,能够买得起,有房住。其次是构建相应的政府住宅基金,大力实行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对被拆迁人购房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有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为低收入被拆迁人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来源,要偏重于“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构建完善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另外是确保拆迁安置办法的健全性,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基于拆迁安置工作做的不好的行为实施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
2.3处理好产权纠纷,明确合法权利人
凡是采用交易、赠与、继承等诸多方式进行产权转移但没有过户手续的房屋,要求房屋受赠人或者买入人应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中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对于难以进行过户手续办理的,将原房屋产权人作为补偿安置对象,以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为首选。如果是存在产权纠纷,合法权利人不清晰的房屋,可采用公证机关公证、基层组织证明等各种途径对合法权利人加以明确;难以确立的,应通过产权调换的途径对拆迁问题进行处理,安置房主要由使用人居住,关于产权归属,应采用司法渠道来明确具体的合法权利人。
2.4构建完善的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清楚认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把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程序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中。并且,要求政府部门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对房屋拆迁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听证、裁决,以提升政府部门的规范性、合法性。准确划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制定不同房屋拆迁标准规范。首先是程序要合理,主要是适当补偿,其次是通过市场价值规律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处理,主要是充分补偿。构建完善的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把出于商业目的的房屋拆迁交给市场,严格根据现代市场规律进行,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明确是否同意拆迁。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立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部门行为加以规范,健全房屋拆迁流程:采用公告、协商等有效方式接收被拆迁人的意见,以确认房屋拆迁的具体事项;构建针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认定流程;构建规范标准的商业性拆迁的有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3.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直接与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发展紧密相关,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根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本要求,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法律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此外,政府部门应对房屋拆迁工作加强领导与管理,切实做好房屋拆迁中的所有工作事项,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屋拆迁,要求建设单位科学制定拆迁计划与安置补偿方案等,加大依法拆迁制度,推动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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