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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521
肺结核病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近年来呈迅速传播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病死率,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WHO制定了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并推荐了DOTS策略,要求结核病人的治疗统一采用WHO推荐的短程化疗方案。我国已将结核病纳入国家重点传染病控制项目之一,并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每个病人使用WHO推荐的抗结核病方案后不良反应各不相同,比较常见的一般为:过敏性反应、药物性皮疹及对肝脏的损害等。大多数经停药或减量治疗后能逐步好转,但因服用1次抗结核病药就出现如此严重而持久的精神病症状的还属罕见的。笔者将收治的1例因服用抗结核药1次而突发精神病的案例报道如下:
1.病例资料
患者,女,54岁,农民,平时身体健康,但身材瘦小,无其他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其弟及父母也无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因近3月干咳,身体日渐消瘦,于2007年4月23日在当地卫生院就诊。经x线拍片检查怀疑为肺结核,于2007年4月24日到我院就诊,经做CT检查显示为:右肺下叶肺结核。随即转诊到区疾控中心,经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进一步检查确诊为:右下肺结核。按照免费治疗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疾控中心按照WHO推荐的抗结核治疗方案给予了一线抗结核药HRZE组合药剂隔日顿服疗法(即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四联组合)。4月26日早晨,患者按要求剂量空腹首次服用此组合药物,当日中午,患者突然出现精神兴奋,狂躁不安、奔跑、迫害妄想、傻笑、胡言乱语、打闹、拒食拒喝等。因病人症状逐渐严重,于当晚8:00,家人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结防科负责人询问情况后建议:立即停药观察,病情加重随时就诊。4月27日,患者症状继续加重,家人即带她到市精神病院就诊,精神病院医生详细询问了病史并进行了详细的体格检查。患者生命体征正常,但精神异常,即诊断为狂躁型精神病。建议:停用抗结核药进一步观察,并给予奋乃近等抗精神病药物及维生素B6治疗。4月28日,我区疾控中心派人进行了调查,认为确实是服用了1次抗结核药后发生了精神症状,同时向省、市、区疾控中心及区卫生局写出了书面调查报告。此后,病人一直服用抗精神病药,精神症状逐渐好转。
6月20日,家属带病人到我院再次就诊,要求进行抗结核治疗,医师与其家属履行告知及签字手续后,给予了小剂量三联抗结核药物(即利福平0.45g、吡嗪酰胺1.25g、乙胺丁醇0.75g)隔日顿服治疗2月。8月16日,病人经市传染病院拍片检查显示:结核病灶吸收好转。
到8月20日为止已3个多月了,患者的结核病症状明显好转,但精神病症状仍没有完全消除,仍有傻笑、精神异常等,患者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劳动,经常需要家人看护,给患者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工作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讨论
2.1患者平时身体健康,无其它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家人也无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但患者年龄较大。身材瘦小,不到45kg,疾控中心虽然严格按结核病免费治疗程序进行了检查、告知和签字手续等,但按照WHO推荐的一线抗结核病组合药物治疗时,未考虑到个体差异,存在剂量过大的可能。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我市民政局及残联在3年前开始实施免费门诊治疗包括免费给药及检查。效果如何,本文将对此做相关的研究。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2009年7月~2009年12月持有市民政局及残联和我院的相关同意免费治疗证明,共96例为研究组,同时期普通门诊的就医患者94例为对照组。入组标准:①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②病程5年以上;③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参加本次研究;④至少有1名监护人和患者共同生活。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两组患者均进行为期1年的研究,如果病情复发或再住院则停止研究。
两组病例一般临床资料在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病程、用药情况、家族史、诊断分型等方面均无统计学方面的差异。
方法:两组患者均在我院门诊由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负责治疗,包括物调整,不良反应的处理,讲授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及康复干预措施。
疗效评定:所有量表均有心理测验室评定,包括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社会功能缺陷筛查量表(SDSS)。并统计复发、再住院、就医及服药依从情况。
评定标准如下:复发标准:BPRS中精神分裂症的核心症状(第4、7、11、12和15项)中任何1项评分≥5分,或任何2项每项评分≥4分;或严重的自杀、自伤行为,或具有杀人冲动或自杀;或暴力行为导致他人伤害或严重财产损失。SDSS总分≥2分即为社会功能缺陷。就业包括恢复原工作及再就业≥3个月。停药或自行减量为服药依从性差。
统计分析:采用统计软SPSS12.0件进行统计分析,脱落者不进行统计分析。
结 果
入组时和最后结束时两组间各指标评分比较:两组间BPRS、SDSS在开始时无差异,结束时免费治疗组比较入组时有统计学意义;两组在结束时比较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两组间复发再住院再就业及服药依从性比较:免费治疗组在复发率再住院率及就业服药依从性要优于对照组。见表2。
讨 论
本研究由于是政府提供的免费治疗,但不是对所有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因此获得免费治疗的患者及其家属都很重视这个机会。通过免费的门诊维持治疗,确实提高了患者对治疗的重视程度,提高了治疗的依从性,从而提高治疗效率,降低复发率(6.3%)和再住院率(4.2%)。精神疾病又是负担最重,对社会和家庭产生严重影响的疾病之一。本研究显示,通过免费的门诊治疗可以提高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治疗率、降低复发率;而且由于是免费的供药和相关辅助检查,使患者及其家属在治病方面无任何经济压力,反而由于就业率的提高而增加家庭收入,这对于困难家庭就显得格外有意义。同时患者社会功能的改善提高了患者的生存质量,降低了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3]。
本次研究是由市民政局、市残联提供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为基础,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但结果确实有效。
参考文献
1 李征.对精神病人免费投药调查分析.社区医学杂志,2006,4(1):6-7.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461-02
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往往会出现多种心理问题,会对患者的康复产生严重的影响,能够减低患者的生活质量[1]。对于患者的认知疗法是临床康复期精神病常用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其主要原理是在认知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患者错误认知和观念进行改变,使不良情绪与行为得到纠正,能够使患者正常的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最终达到有效的治疗目的。笔者现将康复期精神病患者认知心理治疗的护理观察汇报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科收治的康复期精神病患者90例进行分析讨论,其中男性患者42例,女性患者48例,年龄在23-59岁,平均年龄为35.18±2.39岁。此组患者的精神症状缓解或已经消失,自知力已经恢复或部分已经恢复,病情处于稳定状态,但还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这种心理问题不是精神病的疾病状态。其中:双向情感障碍患者23例,精神分裂症患者47例,神经症患者18例,应激性精神障碍患者2例;随机将其分为两组,一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措施为对照组,另一组患者实施认知心理治疗护理干预措施,比较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精神症状、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社会支持、家庭支持等一般资料进行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临床可比性。
1.2 方法 对、工作能力、学习情况等进行收集总结。
1.2.1 治疗阶段 将进行治疗的康照组患者实施常规的护理措施,观察组患者实施认知心理治疗及护理干预具体方法如下:
此组患者均进行常规相关的药物进行治疗,在此治疗的基础上联合进行认知心理治疗方法。每周进行认知心理治疗1次,每次治疗时间为40-60min。对于此组患者进行护理观察3个月。
1.2.2 认知心理治疗方法 由我科有资历的心理咨询医师开展认知心理治疗。
1.2.2.1 准备治疗阶段 收集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各方面资料,其主要包括诱发精神病的社会心理因素、家庭社会背景、人际环境关系、婚姻恋爱史、性格复期精神病患者在安静的房间内并由咨询师与患者进行有关心理治疗的交谈与交流。注意对患者求诊的目的要耐心倾听,并鼓励患者对自己内心存在的问题进行倾述,在交流中一定取得患者的信任,对于患者所存在的心理问题要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患者能够找出问题所在,对患者的错误认识进行纠正,并对患者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有效的解决的方法。
1.2.2.2 巩固治疗阶段 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进行反复的认知治疗训练。尤其是针对病情反复的精神病患者,应耐心细致的进行有效的心理分析,对错误认知及时进行纠正,鼓励患者在日常生活中自我进行锻炼,以巩固认知心理治疗的疗效。
1.3 效果评定 对于两组患者在治疗后分别由心理医生用SGL-90[3]进行检测治疗结果,该评定表共有90个条目,其中主要分为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度、强迫、焦虑、抑郁、敌对、偏执、恐怖以及精神病性等症状因子,每一项主要按5级评分进行评定,得分越高证明心理症状越明显。问卷由心理医生监督发下并同意回收。
1.4 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χ±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统计分析使用SPSS11.3软件包完成,P
2 结 果
两组患者在经过不同的治疗后,观察组患者的SGL-90评分的心理健康状况的各个项目均明显优于对照组,经比较具有显著差异(P
3 讨 论
精神病患者在急性期发病时,由于受精神症状和自我缺乏认知力的影响,主要以药物治疗为主,但是进入康复期后,患者的精神症状逐渐的消失或者缓解,自知能力能够恢复,因此,在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存在的各种心理问题应适时认知心理治疗方法,并针对性的进行心理干预这对临床康复治疗有重大的意义。从以上报道可以证明,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认知心理治疗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提高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期治疗效果,提高患者的认知力,对日后生活质量以及促进患者的全面康复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要提精神分裂症的早期干预就有必要谈谈以下几个因素与此病的关系问题:
1 遗传因素:经过80多年的遗传学研究,目前一致认为遗传因素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生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因为调查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亲属中的患病率比一般居民高得多。而且,与患者的血缘关系愈近,患病率愈高。如果父母双方均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子女的发病率将达到35%~68%;而父母一方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子女的发病率也有15%~26%;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子女即使自幼寄养在精神健康的家庭,其发病率也大大高于没有家族史的同年人。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精神分裂症与遗传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这并不是说,精神分裂症是百分之一百遗传的,否则,我国的婚姻法就会有禁止精神分裂症患者结婚的条文。然而精神分裂症的遗传相当复杂,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多基因遗传,这种遗传是由许多基因的积累作用造成的。
2 性格因素:大量调查报告显示,大约有50%~60%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病前或幼年期即存在一些特殊的个性特征,譬如孤僻、内倾、怕羞、敏感、多疑、怕见陌生人、与亲人缺乏亲情、不愿与同龄孩子玩耍,却常常与老头亲近,有时还会有一些奇特的动作和做出怪异的姿势,思维缺乏逻辑性,好幻想、主动性差、依赖性强、胆小、做事犹豫。有时莫名其妙地外出不归等。有的专家将这种性格称之为:分裂性人格。
3 内分泌因素:由于精神分裂症多数在青春期前后性成熟阶段起病,因此有的学者就认为此病与内分泌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一点尚未得到大家的首肯。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医学模式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逐渐发生了转变。美国精神病学家、内科学教授恩格尔于1977年正式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该模式认为人的健康是生理、心理、社会适应和道德品质都处于良好状态,从此心理这一影响因素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当代大学生承载着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较高期望,对这一群体的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的关注迫在眉睫,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势在必行。但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建立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就需要专业心理工作者和一线学生工作教师共同探索,抓住新生入校的黄金时期为其建立心理档案,对筛选出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干预并帮助其顺利度过波动期。
针对这种现状,我对四川大学锦城学院12级财务管理专业和11级会计学专业共260名同学使用了精神症状自评量表(SCL-90)做了心理普查,建立了个人心理档案,从总体上把握了学生心理问题和心理特征;对筛选出的个别有严重心理问题倾向的同学重点关注、个别辅导,起到提前危机干预的作用,同时也借此机会向全体同学普及一些心理健康常识。
一、测量工具、对象和方法
1. 测量工具
本调查使用的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心理健康测试量表之一,是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精神障碍和心理疾病门诊的检查量表,可以从十个方面来了解自身的心理健康程度,适用于16岁以上的群体。
2. 测验对象和方法
本次主要测查12级财务管理专业和11级会计九班共260名同学,在周日晚点名时共发放260份问卷,使用统一的指导语,要求被试根据自己最真实的感受如实反映最近一周内的状况,独立回答,如实填写问卷。最终获得253份有效问卷,有效率97%。把253份有效问卷输入SPSS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以下结果。
二、结果与分析
1. 样本与全国常模的比较
由上表显示,在调查的253名同学中,总分、强迫症状、焦虑、恐怖和精神病性上的分数要高于全国常模,表明该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程度明显偏低。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大一新生刚刚进校,对周围的环境还不是很适应,目标不清晰,内心产生较大的焦虑感,而大二的学生因为意识到就业的压力和各种考证带来的压力也会让其强迫症状加深,并伴随一定的精神病性。
2. 异常情况的分析
在被调查的253名同学中,超过160分中度异常的有34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3.44%;超过200分偏重异常的有1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4.74%。如果SCL- 90任一因子分达到3分以上,则提示有中等以上的心理问题,以此为标准,统计了各因子分≥3的分布情况。结果显示,有心理问题的各因子比率由多到少依次为: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焦虑、敌对、抑郁、其他、偏执、恐怖、精神病性、躯体化。
三、结论和建议
1. 调查结论与原因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2012级财务管理专业大一新生和2011级会计学学生心理健康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与正常人群相比明显偏低,心理问题发生率13.44%(总分≥160),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焦虑、敌对。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高考压力。在应试教育的环境下,许多学生高中时关注点全部放在学习上,忽视了心理健康,可以说处于亚健康状态,进入大学后这些隐患就日益暴露出来了。二、新旧环境的差异。远离家乡,异地求学,新生面对方言差异、饮食气候等因素的诸多不适应,导致人际交往、学习认知等障碍。三、学习内容和方法的改变。高中教育主要是安排好的应试内容,进入大学后,以主动自学为主的学习方式让很多学生无从适应,没有目标感,这也是导致学生心理障碍的重要原因。
2. 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建议
(1)进行心理普查,建立心理档案。
(2)加强对辅导员的心理辅导技能的培训,帮助轻度心理问题学生。
(3)开设心理健康必修课,全校范围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4)采用个别咨询、团体辅导(向日葵特训营)、心理电影展播、专家心理讲座、心理情景剧比赛、学生心理协会活动、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
【参考文献】
精神病是一种以情绪、认知、行为改变为特征,伴有痛苦体验,和或功能损害的一种疾病,目前全球总患病率10%左右,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精神病分为轻症和重症两种,我国目前重症精神疾病的比例大约为1.3%,主要以精神分裂症和情感障碍为主,精神疾患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已超过心脑血管病和恶性肿瘤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精神病患者由于思维、情感障碍,导致行为失去控制,从而出现一系列症状,尤其有攻击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伤人、毁物、纵火,破坏性大,威胁家庭和社会安全,同时因其不能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作为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精神病采用三大疗法,即药物治疗、电休克、心理治疗,约有20%的病人经过上述治疗无效,发展成为难治性精神病。难治性精神病是指病史在3-5年以上,经过内科系统住院治疗,连续使用3种化学结构不同的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且经过电休克、胰岛素等方法治疗后仍然效果不佳的患者, 这部分患者治疗十分困难,国内外学者一直在探讨新的治疗方法。精神病的病因至今未阐明,但患者发病与遗传因素,个体素质,器质性因素,及心理社会因素有关。发病机制也不明确,近年的研究表明,患者精神症状的产生,与脑内某些神经递质的的失衡有关,通过药物或手术的方法使神经递质恢复平衡,可减轻或消除症状。
二、精神外科的历史
1935年,Fulton和Jackson对两只黑猩猩施行额叶切除术后,发现其兴奋性降低,术前恐怖状态消失,该实验结果在伦敦第二届国际神经精神学术会上发表,1935年11月葡萄牙精神病学家Moniz与神经外科医师Almeida Lima合作首次采用双侧额前叶脑白质切断术治疗精神病患者,获得成功,精神外科从无到有,开始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1949年Moniz因首先介绍额叶前部白质切断术治疗严重精神病成功而获得诺贝尔奖,故此,这位葡萄牙的精神病学家被认为是精神外科的创始人,额叶白质切断术也被命名为Moniz- Lima手术。1936年在美国也开始了精神病的手术治疗,美国精神学家Freeman和神经外科学家Watts逐步完善了Moniz的观点,于1942年设计了标准前额叶白质切断术,使精神外科迅速发展普及。当时在北美约作了50000例手术,在英国约作了10000例,这些病例中几乎2/3为精神分裂症,1/3为情感性精神病,治疗结果:18%精神分裂症效果好,50%情感性精神病得到改善或恢复,但有3.1%病人在术后出现严重人格障碍,1.3%发生癫痫,死亡为0.3%。英国卫生部回顾了1945-1955年间经手术治疗10365例精神病患者的结局,其中3/4的患者进行了额前叶白质切断术,结果证实手术对情感性精神症状疗效最显著,精神分裂症最差,30%的精神分裂症术后可“完全恢复”、“社会恢复”和“显著进步”,3%的患者术后人格障碍达到不能出院的程度,2%病情恶化,4%死亡。前额叶白质切断术当时曾被认为是一种较好的治疗方法,然而该手术在取得疗效的同时,部分患者遗留无可挽回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如记忆、智能和人格缺陷等等,其后许多学者试图在减少脑组织损害而又不降低疗效的情况下对该手术进行了有限制地改良。该手术虽然几经改良,副作用有所减少,但仍未超出脑白质切除或切断的范畴,终因并发症严重和缺乏明确的神经生理依据,精神外科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和批评。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新合成的有效抗精神病药物的临床应用,上述手术在世界范围内急骤减少,额叶脑白质切除术几乎完全被废弃。
1949年Spiegel与Wycis首先报告采用立体定向行丘脑背正中核破坏治疗精神病。1962年Foltz与White报告用立体定向扣带回毁损术来治疗恶痛、焦虑症和其他精神病,所做16例手术,12例效果良好。Ballantine等也采用Foltz的定向方法治疗各种严重精神病,共294例病人做了410次定向手术,无1例死亡。立体定向技术应用于精神外科,是现代精神外科诞生的标志,它将对脑组织进行纤维切断或切除以阻断神经传导的方法,改为用定向技术进行电凝或射频热凝,使单部位单靶点手术发展为多部位多靶点手术,由一侧半球手术发展为两侧半球同时手术,在减少脑组织损害的同时,大大提高了手术效率。近几十年,随着影像技术、电生理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立体定向手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神经外科的各种手术中。
自1948年以后的历届国际精神病学会议关于精神外科的讨论中,都肯定了精神外科的效果和成就,认为精神外科对于情感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神经症和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成立“人的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保护国家委员会”,对美国1971年至于1973年间每年所进行的400例手术患者进行调查和研究,结果半数患者疗效肯定,手术并未导致明显的精神缺陷;美国国会1977年在对手术病例历经3年调查后发表了《关于精神外科的实践和研究》的调查报告,肯定了精神外科在精神病治疗中的地位,并驳斥了一些认为精神外科不人道、不安全和无效的臆测,为该学科的继续开展提供了有力依据。目前,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经济和医疗发达国家均有精神外科手术开展,每年报道约数百例,以躁狂抑郁症,顽固性强迫症和癫痫性精神障碍为主。
三、中国精神外科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的精神外科起步较晚,20世纪50年代前后国内有学者进行了少量的额叶白质切除术,因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快终止。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内陆续开展了立体定向手术治疗难治性精神病,1987年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的首届全国立体定向和功能性神经外科学术会议上,交流了一些地区开展精神外科的经验。1988年首届精神外科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交流论文30余篇,手术病例542例,代表们对我国精神外科发展的现状、学术上的分歧以及如何促进精神外科健康、稳定地开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一致认为,立体定向手术虽然有效,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应该有限制和科学地开展。会议对精神外科手术病人的选择、手术操作规程、并发症的预防、量表的应用、疗效评定的方法等提出了原则性意见,起草了《全国精神外科协作组关于现代精神外科手术治疗的要求(草案)》。1991年10月在山东曲阜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精神外科研讨会上,交流论文99篇,手术病例943人次。从这次交流论文看,我国精神外科手术病例选择规范,普遍采用了大型定向仪和射频仪进行手术,疗效明显提高,并发症明显减少。
目前通过精神外科手术治疗的疾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顽固性强迫症、癫痫、癫痫性精神障碍、药物依赖等。近十年随着大型定向仪,新型射频仪,微电极,高精度螺旋CT及磁共振的应用,手术定为更准确,疗效更佳,并发症亦明显减少。手术方法也由单靶点毁损发展到多靶点毁损,手术效率明显提高,手术效果更好。
四、精神外科的局限与不足
精神病的病因与发病机制仍不确定,手术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尽管通过动物实验,人们对边缘系统的Papez环路有了深入的了解,并确定这些结构与人类的情绪、行为等重要功能密切相关,但是,在动物实验中无法制造出相应的精神病模型以模拟手术效果,因此精神外科实际上仍缺乏真正的理论基础,这也是精神外科争议的焦点之一。
早期精神外科进行的脑白质切断或切除术,虽取得了较好的治疗效果,但术后出现记忆、智能和人格缺陷等严重并发症,在社会舆论的过分渲染下,使人们对精神外科手术缺乏信心。另外,精神外科手术涉及多个学科,神经外科和精神科医师从不同角度看待病人的利益,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精神外科手术的疗效评价缺乏客观指标,很多类型的精神病有自动缓解期,这往往被统计在手术疗效内,使得疗效评定欠客观可靠。
精神外科不但存在医学观点的争论,还涉及较多的社会因素、政治因素、伦理道德问题及特殊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些国家甚至将精神外科用于政治目的,选择政治犯或有色人种进行精神科手术。科学家担心一旦精神外科手术被政治野心所利用,就可能将反对他们的人们变成没有独立思考、盲目执行指令的工具,因此,有些国家曾立法加以禁止。尽管美国国会于1977年肯定了精神外科的疗效,但某些州议会仍通过立法对精神外科手术严加限制或禁止。许多国家的精神外科手术需要一些繁杂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使多数神经外科医师不愿涉及此领域。另外,许多权威性医学杂志为了避免引起伦理、道德及其它方面的争论,不愿登载有关精神外科方面的文章,使得精神外科方面的论文大多只出现在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中,影响了这一学科的正常学术交流和发展。
精神外科术后的随防与评价也是精神外科中复杂、困难而又充满争议的环节,其原因在于,精神病本身即缺乏必要的客观诊断标准及病情轻重的客观衡量指标,精神科量表的评估也很容易受外部条件的干扰,精神外科的术后评价更是牵涉到精神科、神经外科及其他相关学科,标准统一困难,制定更科学、客观和易行的疗效评定标准,也是精神外科面临问题之一。
同A君相比,B君就没那么幸运了。B君是一家纺织厂的技术科长,正牌大学毕业,而且是厂领导班子候选人,前途无量,下岗后自恃清高,求职高不成,低不就,两年来不知更换了多少次工作,总感到不满意,不是怨声载道,就是借酒浇愁,工作没有着落,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身体情况也越来越差,一天因心慌、胸闷、头昏、乏力而入院检查,诊断为冠心病。
现代医学研究证明,长期精神心理压力,会削弱人体免疫力,造成机体环境失衡,诱发动脉硬化、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病、溃疡病、糖尿病、精神病及恶性肿瘤等身心疾病,严重地危害健康。心理学家认为“病由心生”,一个人经常受到压力的困扰,精神抑郁,情绪低沉,就会导致机体神经内分泌系统功能紊乱,给罹患身心疾病埋下危险的种子。据有关专家调查发现,我国有68.5%的居民觉得生活有压力,有20~23%的大学生因心理压力而罹患程度不等的心理性疾病。美国哈里斯民意测验所在不久前的调查中发现,大约有89%的美国人都经历过沉重的心理压抑的体验。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心理压抑,已成为20世纪乃至21世纪最严重的健康问题之一。”
随着我国互联网使用日益低龄化、便捷化,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应用日益普及,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直至成瘾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并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之一。2007年,“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正式投入使用,该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予以限制,但结果收效甚微。某某因玩游戏连续几天泡在网吧而猝死,某某因网瘾发作离家出走甚至误入歧途……类似这样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他们都有可能是“网络成瘾症”的受害者。
“网络成瘾症”(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缩写作IAD),最早由葛尔・柏格在1995年提出,指的是上网者由于长时间地沉浸在网络中,对互联网产生强烈依赖,以至于达到了痴迷程度而难以自我解脱的行为状态和心理状态。具体症状为,患者对现实生活冷漠,对虚拟的网络游戏、情爱、信息等沉溺和痴迷。更有甚者,会表现为在上网时身体颤抖,手指经常出现不由自主敲打键盘的动作。不过,在业界,伯格的这一理论,目前仍存在争议。
其实,就大多数人而言,网络成瘾主要表现为上网时间过长。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互联网用户每天的上网时间为19亿个小时,比两年前增加了60%。网络成瘾人群所占的比重也很大。2009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青少年网民中网瘾群体比例为14.1%,人数约为2404.2万。而最近,澳门公布的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现况及成因研究报告显示,澳门已染网瘾的青少年约占总数的22.6%。
Analysis on the Compliance of Maintenance Treatment for the Rural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ZHANG Hong-mei,YANG Bin,LI Jun,FAN Hong-ying,QIU Dai-jing,PENG Ze-xiang
(Sichuan Veterans Hospital,Chongzhou 611236,Sichuan,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main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compliance of schizophrenic patients on long-term treatment in village.Methods The relationship of influence factors on compliance was investigated,including the severity of disease,drug side effect,social function,family support ability and et al.In this research,286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in rural areas were selected and the relationship was measured through the mental health scale:the brife psychiatric rating scale(BPRS),the treatment emergent symptom scale(TESS)and the social disability screening schedule(SDSS).Results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compliance in the full sample are 28.6%patients of full compliance,45.3%patients of partial compliance and 26.1%of non-compliance.The main Influence factors on the patients compliance are drug side reaction,family support ability,the severity of the disease.Conclusion The main Influence factors on the patients compliance are drug side reaction,family support ability,the severity of the disease.
Key words:Schizophrenia;Patients in countryside;Compliance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发病突然、病程长、疗效慢,复发率高的慢性迁延性精神疾病。发病高峰年龄在男性为18~25岁,女性则在26~45岁。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称,目前仍有约三成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存在服药依从性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患者服药依从性比较差呢?本项目选择2013年8月~2014年6月从本院出院的农村精神分裂症患者,对影响其长期维持治疗的依从性的主要因素进行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来自农村的286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受访者能进行有效的交流。入组标准:年龄在18岁以上,性别不限,居住本地5年以上的农民。符合ICD-10诊断标准,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患者,病程在6月以上。286例患者中男性154例,女性132例;年龄18~60岁,平均年龄(34.6±10.8)岁;已婚142例,离异98例,丧偶6例,未婚40例;本科以上2例,大专25例,中专(高中)56例,初中98例,小学87例,文盲18例;家庭成员5人以上62例,3~4人104例,2人74例,1人46例;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上57例,500~1000元165例,500以下64例。病程0.5~32年,平均(18.4±5.6)年。
1.2方法 追踪现已出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家属,完成相应量化评估。在对精神科医生进行检验工具一致性培训后,由精神科工作5年以上的2名医生深入面询患者和家属(与患者一起生活不少于1年,并负担主要经济和护理责任)。填写人口学资料,精神卫生调查表。对患者使用评估工具: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副反应量表(TESS),社会功能缺陷量表(SDSS)。对患者家属使用自制评估工具进行面谈评定家庭支持能力。资料以SPSS16.0分析处理。
2 结果
2.1 TESS、SDSS及BPRS评分与治疗依从性 286例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分别为:完全依从82例(28.6%),部分依从130例(45.3%),不依从74例(26.1%)。患者主要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嗜睡162例(55.6%),静坐不能143例(50.0%),震颤189例(66.1%),便秘94例(32.8%),心动过速87例(30.4%),肌强直117例(40.9%),体重增加64例(22.4%),视物模糊26例(9.0%),扭转痉挛23例(8.0%),肝功、血象异常16例(5.6%),心电图异常12例(4.2%)。因副反应部分依从或不依从者122例(42.8%)。完全依从者SDSS为(4.2±3.6),部分依从者为(7.2±4.1),不依从者为(10.6±5.9)。SDSS总分越高,治疗依从性越差,三者之间有显著差异(P
2.2依从性相关因素回归分析 以依从性为因变量,与依从性相关的因素(副反应、病情严重程度、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总病程等)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下:见表2。
3 讨论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人们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精神卫生问题日益凸显。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疾病中是最多见的疾病。精神分裂症是患病率、复发率、致残率都较高的慢性迁延性疾病,绝大多数都需要长期甚至终身的治疗和护理。在精神分裂症的治疗中,抗精神病药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患者不能维持治疗而致使病情复发反复多次住院,严重的影响患者的预后、社会功能的恢复和生活质量。依从性是医疗得以凑效的前提条件,是影响治疗效果的重要因素[1]。
依从性按执行医嘱类型分为治疗依从性,用药依从性、运动依从性、饮食依从性、生活方式改变的依从性等[2]。按服药主动性来评定,完全依从是指患者主动按照医嘱服药;部分依从是指患者在家属的督促下被动服药;不依从是指患者不遵守医嘱服药,有藏药、拒药、扔药行为[3,4]。本研究利用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副反应量表(TESS),社会功能缺陷量表(SDSS)等评估工具对农村患者的依从性进行评估。结果显示,28.6%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完全依从治疗,略低于冉茂盛[5]报到的四川农村中的37.1%。依从性的检测和评定方法不一,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本组患者均为四川农村人口,地域经济、文化程度等亦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
影响患者服药依从性的因素有很多,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提示,影响依从性的最重要因素为:副反应、家庭支持和病情严重程度。与寿忠平[6]报到一致:不依从者经济收入低、疾病知识缺乏、药物副反应明显、家庭支持差是影响依从性的相关因素。病情严重程度直接影响治疗依从性我们可想而知,但药物副反应列为影响依从性的首要因素,出乎我们的意料。服药不依从是精神分裂症的一个常见问题。药物的某些副作用,如嗜睡、反应迟钝、目光呆滞、胃肠功能紊乱、排尿困难、心悸、头晕等,这些不良反应直接影响患者服药的依从性。经典的抗精神病药物较新型的药物不良反应大,药物的不良反应助长了不依从性,因为抗精神病药物常在药效出现之前患者就感受到不良反应,极易造成患者治疗不依从。治疗方案复杂,多种药物合用,患者往往不能准确的掌握服药方法,容易混淆。药物制剂本身也会影响患者的依从性,带有不良气味及颜色的制剂容易引起不依从,液体剂型和长效制剂有较高依从性[7]。所以提示在临床工作中我们制定治疗方案及选择药物时,必须重视药物可能发生的副反应,方能保证治疗方案的长期执行。
家庭支持能力在农村患者维持治疗的依从性中的地位也非常重要。首先,精神分裂症患者对自身疾病毫无认识,拒医拒药是自然的,大多数患者被动就医或藏药。患者否认有病,此时家属应该积极将患者送到专科医院诊治,然而有些家属不愿公开病情,不愿到精神科诊治,怕影响子女升学、工作和婚姻等。其次,农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经济原因,有可能影响其服药依从性。家庭经济能力影响患者能否坚持日复一日数年的用药以及所用药物的种类,经济差的患者多使用传统抗精神病药物,显著而多样的副反应长期服用难以耐受,进一步影响治疗依从性,形成恶性循环。进而,家庭护理干预对农村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服药依从性有较积极的作用[8]。
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方便、就近、实惠的医疗是我们未来更好的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服务方向。农村精神分裂症患者维持治疗依从性如此低的严峻形势下,我们需要探索不同的干预策略,不断拓宽精神康复领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三级预防。
参考文献:
[1]张玲.精神分裂症治疗依从性的研究进展[J].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2007,7(5):82-85.
[2]陈小燕,陈宝玉,等.农村精神分裂症患者服药依从性研究进展[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11(18):34-35.
[3]范维琥,主编.临床流行病学[M].第2版.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3:101-107.
[4]王平生,李荣琴,詹来英,等.定期门诊健康教育对农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的影响[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8,22(10):709-712.
[5]冉茂盛.精神患者治疗依从性[J].华西医学,1999,9(1):16-19.
该研究告诉我们,久坐不硬坏会引起颈椎疾病、腰背痛、肥胖等,还会加速身体老化,导致各种慢病。但研究人员同时称,久坐不动引起的细胞损伤是可以通过每天快走、骑自行车等锻炼逆转的,下一步他们将分析运动如何影响年轻人和男性的端粒长度。
轻度吸烟风险也大
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可烟民总觉得少抽点没事。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的一项针对29万名59~82岁者的研究显示,哪怕每天只吸1支烟,早逝风险也比从不吸烟的人高六成多。所以,您还是戒了吧!
走路防癌作用明显
走路的好处知多少?英国慈善组织漫步者协会和麦克米伦癌症援助组织的研究指出,如能每天坚持行走1英里(约等于1.6公里),在20分钟内走完,对乳腺癌、前列腺癌、肠癌的防治都有明显益处。
中国科学家找到戒烟新方法
一直以来,尼古丁依赖成瘾没有有效治疗方法,很多烟民反复戒烟依旧以失败告终。北京大学第六医院2月1日发表在《美国医学会杂志・精神病学》上的研究成果,或许能为难以戒烟的人带来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