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版权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审批表》原件3份;申报表中须亲笔签名的地方一律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签名,并必须在工作单位审核意见栏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公司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报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登记照片六张(其中三张粘贴在表上,其它三张背后写上单位,姓名随申报材料上交);
(四)申报通信工程师需提交论文一式三份(论文评审要求可参照附件1-3);
(五)申报高级通信工程师需提交论文和技术报告各三份(论文评审要求可参照附件1-3);
(六)申报人须提交与表中“主要获奖情况”、“主要、论(译)着情况”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为担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其中着作复印件必须复印着作封面、版权页、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整齐;
(七)打印填写《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版权所有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0-124-02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是一项国家标准,为在中国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提供在全世界唯一的标准标识代码。之前,音像出版行业使用的是批准于1992年、并于1993年开始推行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CSRC)》(GB 13396-92),根据产业发展和国际对接的需要,ISRC标准在2009年了新修订版本,即《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并于2010年开始试点实施。
从组建成立中国ISRC中心,到2011年的两阶段试点运行工作,到2012年的全国范围的正式全面实施,新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在近两三年紧锣密鼓声势浩大的推行过程中,收获了不少业界的肯定和支持,但也显露出了某些问题。本文中,笔者即以音像出版行业一线从业者的切身体验,对于目前实行的这部新版ISRC编码进行一些探讨。
1 ISRC标准的源流及中国化
ISRC编码对于录音制品而言,就好像“身份证”一样重要。ISRC其实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字母缩写,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86年公布的国际标准(ISO 3901-1986)中提出并确定的,并于1989年授权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作为ISRC编码的国际注册机构,负责该编码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管理和实施。
ISRC进入中国是以1992年5月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一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CSRC)》(GB 13396-92)为标志。该标准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国所有音像出版社都必须在其生产的每一种音像制品(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上,对所录入的节目以及节目中每一项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编加一个以“ISRC”为标识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该标准结合了中国音像出版业当时的实际状况,规定每一种音像制品对应一个编码,可谓“有中国特色的ISRC”。
上述标准实施十余年,渐渐不能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于是2009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应运而生,自2011年4月试点施行,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全面实施。比起1992版本,新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更加适应当前的文化传播环境和音乐娱乐消费方式;对于整个中国音像行业来讲,也更加顺应其日益标准化、产业化趋势要求。
2 新旧版ISRC标准的核心区别
仔细甄别不难发现,1992版ISRC标准的全名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而2009版ISRC标准的全名是《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从“音像制品”到“录音制品”,虽然是细微的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新旧编码标准的最大区别:标识对象。简单而言,1992版ISRC标准是每一种音像制品对应一个ISRC编码,针对载体;2009版ISRC标准是一首曲目对应一个ISRC编码,针对内容。
虽然1992版ISRC标准在“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中明确该标准“使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的节目均可获得一个唯一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并具有明显的类别区别”,在“ISRC 国家码-出版者码一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类别代码”的12位标准编码格式中,也以“记录项码”来主要区别同种音像制品中“每一项独立的节目”,但在无论是从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编码申领发放原则来看,还是从各个出版单位实际操作的约定俗成而言,ISRC编码的“身份认定”功能还主要是针对“每一种音像制品”而言。
而在2009版ISRC标准中,强调了其标识对象为音像记录本身,而非具体的产品或载体,而这一点在1992版ISRC标准的实际应用中体现不足。2009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制品,是指录制完成的录音或音乐录像节目,与该节目的载体无关。”从编码申领发放原则和实际操作要求中,也特别凸显了这一点。新标准变制品登记为单曲登记,要求出版单位为每一首(段)节目进行编码申报,由33项制品元数据信息及其他补充文件进行区别。可以说,在新版标准中,ISRC编码真正回归了它“标识音像记录”的原初功能。
这样一来,原先在音像制品版权位置也联袂出现、却常常被弱化乃至忽视其地位的ISBN编码终于“正名”,也真正实现了其标识产品的基本功能。而且,基于“录音制品”四字的编码定位,电影、电视剧等录像节目不再使用ISRC编码,只使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即ISBN。就连音像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填报的出版统计月(年)报表、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其中的原“ISRC”项目也都由“音像ISBN”项目替代。ISRC与ISBN这一对长相相似、功能迥异的“编码兄弟”,藉由2009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颁布实施,终于区分清楚。
3 新版ISRC标准的重要意义
虽然1992版ISRC编码在第1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中即明言:“本编码不仅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及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方便条件,也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它对于规范音像出版管理功不可没,在版权保护和贸易方面则显得捉襟见肘,在新业态蓬勃发展、国际音像业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时展的步伐,ISRC编码标准的推陈出新势在必行。
2009版ISRC标准非常明确地将制品登记变为单曲登记,这一核心转变的目标,显而易见是瞄准与国际同业的接轨、与数字环境下新业态的接轨。可以说,编码登记方式的重大变革将有助于搬移制约行业发展的客观障碍,顺应了中国音像出版业产业化、标准化的趋势和要求。
(1)放眼中国音像出版业近年的发展,音像载体不断演进,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引领新的业态方向,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方式发生极大变化,原有的市场格局和商业模式也被颠覆。以前,唱片公司的发行行为被俗称为“发片”、“发碟”,强调的是基于传统唱片载体、以“张”或“套”为计量单位的产品概念。但现今改“发片”为“发单曲”,基于网络传播、手机点播等多种新兴渠道,亦可实现录音制品的传播和销售。因此,要实现基于上述数字网络环境的内容传播、销售、跟踪和进一步的版权交易,必须实施单曲登记并享有独立唯一ISRC编码的标准办法。
(2)新编码实施对于与国际ISRC系统对接、与世界唱片出版业贸易交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前文所述,1992版ISRC标准是对ISO 3901-1986《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的“非等效采用”,注册管理系统不完备,也未加入国际ISRC体系。随着唱片业的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于2001年将ISO 3901-1986修订为ISO 3901-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更凸显对单个作品的版权保护。换句话说,从ISRC标准修订这一行为来说,我国自本世纪初便已显落后,这必然为接轨国际唱片业带来障碍。因此,颁布实行新版ISRC标准可谓刻不容缓,这对于音像出版业的对外交流合作有着显而易见的促进作用。
(3)新版ISRC标准亦被期待在版权保护方面有更大的作为。与旧版标准偏重对于音像制品的规范管理相比,新版标准凸显对于单个作品的版权标识,这为版权保护的深入化、细致化奠定了较好基础。如果能够以法律制度完善、保护力度加强的大环境作为配合,这部新标准可期待为版权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除了以上三点,新版ISRC标准在推行过程中,还促进了音像出版内容资源的规范整理工作。根据旧版标准,同一首曲目在不同年代选编入不同专辑再版,即使不做任何改变,也会获得若干个不同的ISRC编码,这与ISRC标识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原则相悖。新版标准即有效规避了这种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新版标准实行前出版的节目内容都需要重新申报编码,这在事实上促进了音像出版单位对于自家版库资源进行了重新清点和整理,在整理的过程中很多资源就可以得到重新认识和利用,这也算是新版ISRC标准实行的意外之得。
4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及其实施办法毕竟面世不久,在与现实接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问题出现。笔者根据两年间新编码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此提出以期探讨。
(1)新版ISRC标准对版权保护以及版权贸易的促进效果还有待强化。目前,新编码的具体实施工作是由新成立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中心承担,全面负责ISRC编码的分配、管理和相关数据库维护工作。音像出版单位为了获得ISRC编码,要填报制品元数据信息表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制品。但这样一个数据库平台,虽然要求申报者填报多达33项的繁琐数据表格,但是对于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不能进行甄别,甚至对于录音制品的音频内容是否重复也无法提供任何技术手段进行区分。如果出现登记者错误填报、甚至恶意抢注非自有节目内容的情况,新编码标准及其平台将作何处置呢?
请看《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第三章“ISRC编码申领”,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登记者应保证其填报的申领信息和所提交的制品真实、准确、完整,制品必须与填报的元数据信息保持一致。”第十二条规定:“制品的内容和版权授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制品内容违法或版权侵权而产生的后果由登记者自行承担。”也就是说,这其中并没有监管和约束机制,这个数据库平台不能保证其所载内容完全真实合法。那么,在这个平台基础上再谈版权保护和版权贸易,其可信度和效果也许就大打折扣了。
说到版权贸易,我们也注意到,无论是申报材料的文字要求,还是版权信息公示平台的界面设置,都是完全的中文环境。如果要实现国际版权贸易对接,现有中文数据平台不知是否还会进行语言转换,以实现国外用户的方便查询。
(2)新编码实施办法要求的申报手续复杂,过程繁琐,导致出版申报周期畸长,影响音像制品的出版效率。在线填报的制品元数据信息要求内容多达33项,这固然可以有效地对于不同编码节目进行区别,但某些项目设置的必要性还值得商榷。同时,在线填报和制品提交的格式要求都较为苛刻,尤其是在刚刚试行的时候由于缺乏沟通和经验,一次报过率较低,无形中加长了申报周期。习惯了旧版ISRC标准一年一次申请完全年版号的出版单位,在实行初期都纷纷感到难以适应。尤其是曲目容量多至几百首的大部头音像制品,对于漫长的填报申领过程更需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音像出版单位与主管实施部门共同努力,多进行有效的沟通合作。出版企业应积极改变思路,适应新办法新制度;中国ISRC中心则需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改进申领方法,完善编码注册实施细则。新版ISRC标准适应音像产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如能良好有效运行,实现出版生产力的效益最大化,则可望为中国音像出版业的规范发展和健康成长再添新翼。
作为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一直关注着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公司总经理助理尹茂生指出,为了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健康快速发展,北京市2006年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北京市实行集聚区认定制度,并确定了公开、公正、公平,统筹规划、促进集约,政府引导、产业导向的三个认定原则。该办法还规定,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要符合7个条件,一要有科学的规划,二要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三要有相当的产业规模,四要有先进的产业形态,五要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六要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七要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从2008年至2010年共三年,区财政每年在预算资金中安排600万元(三年共1800万元)设立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30%为无偿资金,70%为有偿资金。
第三条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与动漫文化公司合作开发玩具动漫作品、购买版权进行玩具生产或自主创作玩具动漫作品的企业。
第四条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与动漫文化公司合作开发玩具动漫作品,可申请补助;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动漫文化开支的玩具生产企业,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补助。
(二)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公司购买版权进行玩具生产的企业,可申请资金补助。
(三)由企业自行创作的动漫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根据实际播出时间给予适当补助。
(四)从事玩具动漫作品创作或生产过程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企业,可申请短期免息借款。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短期借款、定额贴息和补助三种扶持方式。短期借款为有偿资金,定额贴息和补助为无偿资金。有偿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短期借款是根据项目预计投入情况,申请给予一定数额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指用于开发动漫作品而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区经贸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发展动漫文化产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联合下达《*市*区财政扶持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名称)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并向区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街道)经发办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协助区经贸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区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区经贸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所开发的玩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通过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
(一)区经贸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发展玩具动漫文化产业的工作部署,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支持玩具动漫文化创作的原则和要求,由镇(街道)经发办组织企业申报。
(二)镇(街道)经发办按照区经贸局和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资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区经贸局和财政局。
(三)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各镇(街道)及区直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确定“*市*区财政扶持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四)根据区政府批复的资金项目,区财政局会同经贸局联合下达《*市*区财政扶持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名称)计划》。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凭区财政局和经贸局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与区经贸局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区经贸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应手续,按项目实施的进度,将补助金或借款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未按申报项目计划实施的,区经贸局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定额贴息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
第*条对使用有偿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单位与区经贸局办理借款手续,经贸局按约定时间安排借款。借款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偿还借款。
第十六条建立检查制度。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审计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阳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和服务窗口办文管理,规范气象行政审批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勤政廉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窗口服务和其它办理事项。
第三条气象行政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窗口办文坚持精简、统一、廉洁、高效、便民、通明的原则,努力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以服务塑形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限时办理的措施,实现“机关围着窗口,窗口围着群众转,进一个门办好,缴技术服务费办成,按承诺期限办结”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局法规科、防雷中心监察室作为窗口办文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和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局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气象行政审批窗口,负责气象行政审批办文业务的收件、发件、监办、接待,负责解答办文查询和咨询。
市局防雷检测中心为防雷项目的技术服务单位,配合窗口作好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局根据窗口工作需要,选配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是业务精、高素质、责任心强的干部,做到政治、经济待遇双落实。
第三章业务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将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办理事项划分为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退回件和补办件。
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按规定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承诺件是指需要组织审核、现场检测、组织统计资料和评审而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上报件是指经初审合格需要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的事项。
补办件是指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不全,需要补全材料的事项。
退回件是指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即办件的办理:
(一)即办件一般即收即办,当场办理。
(二)对办接的即办件要登记在册或同步输入电脑。
第九条承诺件的办理:
(一)承诺件收件后,应同步登记在册或输入电脑,并填写《承诺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取件回执叫服务对象,(取件时由取件人签字后交窗口存档);一份窗口存档备查;一份主办科室存档。
(二)主办科室在接到窗口领件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字领回承诺件,尽快组织审核和现场勘察,于承诺时限内办结。主办科室办文的起至时间为:签领通知的日期到办结后交窗口的日期。
第十条上报件的办理:
(一)件由主办科室做好报批和催批工作。
(二)上报件的承诺时限是指该事项在本局办理的时限。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公示制度。窗口应在办公场所和南阳市气象局网站上公示审批服务项目、办理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投诉电话等内容,方便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实行首问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文明地接待服务对象,要耐心解答所询问问题;符合申办条件的,及时审查受理,不准拒收。
第十三条实行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责任制。凡一项业务办理中需要两个以上业务科室协作共同完成的,要确定其中一个科室为主科室,其他为协办科室。主办科室对窗口负责,严格执行窗口下达的办件要求、办理时限等;协办科室对主办科室负责,严格执行主办科室的有关要求。
窗口要及时掌握主办科室业务办理情况。凡到期未办结的申办件,窗口应向主办科室发出《业务催办卡》进行督办,并记录在册。收卡科室应抓紧办理业务并及时向窗口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实行主办负责人制度。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办理的每一项业务都要确定主办责任人和协办人员,并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窗口和局各有关科室对每一项业务申报要件的数量、质量和所有费用的收取标准等内容要完全一致。窗口要将上述内容给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各有关科室接件后对窗口受理的报件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资料要求,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资料,不得重复审查受理。若形成补办件,主办科室的《补办通知书》必须通过窗口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内容及补齐材料的时间。主办科室对同一件申请不得第二次提出资料补正意见。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间。
需现场踏勘和评审的,必须一次性做到位,并即时告知服务对象能否办理的决定、价格和其它有关费用的数额及交款时间、地点、帐号。
第十六条实行凭单用印盖章制度。凡属气象局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类项目(根据规定进入大厅的项目)用印盖章时,一律由主办科室凭窗口通知承诺单办理,否则办公室一律不予用印盖章。
第十七条实行封闭运行制度。凡属我局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业务,均需从窗口进出。服务对象只需将按要求提交的申报资料递交窗口审查受理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各业务科不得自行收件、发件。严禁服务对象和基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串科跑件。
窗口接到主办科室转交的办理结果后,要及时通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承诺通知书》等受理凭证签字取件。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违规发件或无故拖延发件。
第十八条实行传件签收制度。严禁缺损、丢失档案材料行为。各有关科室应确定1-2人为专职传件人员。
第十九条实行信息通畅制度。凡新增或暂停业务,各有关科室应及时将有关依据转交窗口,不得擅自增添或停办业务,避免失误或不作为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窗口、各有关科室应逐步采取办公自动化管理,对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情况均应载入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二十一条窗口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服务对象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已经开办上网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上网办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窗口与局各有关科室之间应当逐步建立网络链接,采取统一的操作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局监督科室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或有关渠道,对窗口的审查受理、发件和主办科室的办件质量与期限等情况进行检查,择日通报。
第二十三条窗口和机关设立投诉信箱,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对象或基层气象部门对办理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持有关凭证到局监督科室投诉。
第二十四条凡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经检查考核,成绩突出,得到气象系统内外好评的业务科室(含窗口)和个人,由局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出面检查、调离原工作岗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违反首问负责规定,纪律散漫、态度恶劣、敷衍塞责的。
(二)不按照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签领文件的。
(三)应通过而不通过窗口,擅自受理行政事项或擅自约见服务对象和基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造成串科跑件现象的。
(四)业务不精,不能一次性告知,使工作走弯路或重复无效劳动,浪费行政资源,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五)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被动局面的。
(六)以各种理由相互推委扯皮,超过办结时限的。
(七)责任心不强,致使文件缺损或丢失的。
(八)吃、拿、卡、要、报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损害气象局形象的。
(九)、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的。
矿成立工伤医疗管理委员会,经营矿长任主任,成员由财资部、安监部、生产部、政工部、群工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财资部医保组负责。
二、工伤医疗管理分类
按工伤者发生工伤的时间分为“参保前工伤(即老工伤)”和“参保后工伤(即新工伤)”,时间以我矿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1999年7月1日)为界。
三、新工伤的医疗管理
(一)工伤申报
1、新出工伤申报。
1)、申报程序。
①、安全生产类工伤。此类工伤由工伤者所在单位于发生工伤当天上报至矿安监部;矿安监部负责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10日内上报至集团公司安监部。
②、非安全生产类工伤。此类工伤由工伤者所在单位于事故发生两日内将事故报至劳保科工伤组,由劳保科负责整理上报材料,并于15日内上报至徐州市工伤保险中心。
2)、上报责任
发生工伤不论伤情大小,只要是须到医院医治或影响正常出勤的,必须要在发生工伤的当天向矿安监部(或劳保科)报告。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后果均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2、旧伤复发就医申报。
参保后发生的工伤,因工伤旧伤复发须就医的,首先到工伤定点医院门诊,进行伤情诊断。然后持“伤情证明”到医保办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劳保科工伤组负责将申请材料报市工伤保险中心核准。根据上级批复结果,安排申请人住院或门诊。遇有急诊时,可先按急诊在医院处理。
(二)治疗
1、、新工伤初次就医
1)、就医手续。工伤发生的当天,当事单位到矿安监部报工伤时,同时办理好“工伤就医证明条”(伤情特殊,急需救治者可先安排伤员就医后再行补办),凭此“证明条”到医院挂帐医治。此“证明条”在送交医院之前须到矿财资部医保办登记盖章。如果遇机关正常休息,则可以先将“证明条”交至医院,待医保人员上班时,再电话报告,以便医保人员及时到医院核对工伤者身份和医疗等情况。否则,医疗费等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2)、就医类别。按伤情轻重由矿工伤医疗管理委员会初审就医类别(住院或门诊)。能在门诊治疗的则一定要在门诊治疗,不得住院。否则,住院补助费、护理费和工伤保险中心不予理赔的医疗费,均由工伤者和所在单位承担。
3)、申办“工伤医疗介绍信”。工伤住院者的“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劳保科工伤组要在一周内到集团公司和市工伤保险中心按照伤情对住院者申办“工伤医疗介绍信”,以尽早让保险中心担负起工伤医疗费用。
4)、住院医疗期。A、市伤保中心按伤情认为有必要下达“医疗介绍信”的,介绍信下达后,住院医疗期由市伤保中心核准,住院者应自觉服从定点医院的医疗期安排。否则,超期住院期间费用自理。B、如果市工伤保险中心认为不需要开“工伤医疗介绍信”者(即没有得到“工伤医疗介绍信者”),则住院医疗期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否则,住院费用由所在单位和工伤者承担。
5)、医疗项目或用药品种。在市“工伤医疗介绍信”下达之前,工伤检查、治疗和用药一定要符合工伤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针对工伤而施,并接受矿工伤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及审核,违规费用自理。
2、旧伤复发重新就医
旧伤复发就医,就医前须到劳保科工伤组申报登记,劳保科上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医疗费由保险公司直接负担,因此医疗类别(住院或门诊)和医疗期将直接按照徐州市工伤保险中心的核准期限办理。未经伤保中心批准而超期住院者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考核
1、为促进安全生产,控制和减少工伤的发生以及工伤医疗费的不合理支出,工伤单位应由党政主管牵头、护理人员配合,主动对工伤者住院期间明显不合理的治疗项目、检查项目及药品等费用进行监控。2、对于市工伤保险中心未能理赔的部分,冲减安全奖励提取费用,另由责任单位承担20%。
(四)其它情况
新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相关待遇等其他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四、“老工伤”医疗管理
(一)、就医审批
1、工伤就医资格认定。凡申请“旧伤复发就医”者,必须持本人的《工伤证明》和工伤伤残鉴定书。没有伤残鉴定级别或鉴定级别在七级以下的,不再认定为工伤旧伤复发,患者可以用医保手续办理就医事宜。
2、续住院审批。对于目前已在医院住院的老工伤,须填写“续住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凡未获批准的,须及时出院。否则,住院费用自理。
3、新住院或门诊就医审批。(1)、因旧伤复发需住院或门诊治疗者,需持下列材料:①、经所在单位批准的申请报告;②、原始《工伤证明条》;③、伤残等级鉴定书。到矿医保办进行资格认定并填写“工伤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2)、医保组安排到指定医院,由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家医师对旧伤复发的伤情作出鉴定,然后将鉴定结果报至医保办。(3)、根据鉴定结果,属于需要门诊的,由医保组审批医疗费限额(限额标准见后面第四条);属于住院的由医保办报至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伤医疗手续到指定医院就医(急诊者先按“急诊就医”)。否则,将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老工伤医疗期版权所有
工伤旧伤复发,按实际病情合理规定住院期限,但一次住院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一年内累计最长也为三个月;
医疗期满后仍需住院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社保处确认。
(三)、医疗费报销范围
只有针对工伤的用药、检查和治疗项目,且金额不超过正常规定,所发生的费用才可报销。
注:(1)、按病情需要,若确需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物时,必须先申请,并由医院医务处证明没有甲、乙类药物可以代替时,其费用方可报销,否则费用自理。
(2)、治疗工伤范围外的疾病,其费用按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费报销定额
1、门诊报销定额
工伤在门诊治疗,针对性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具体限额为:
1~4级工伤1800元/年;5~6级1200元/年。
若当年住院治疗,那么每住院一个月,报销限额下浮300元;
每报销300元门诊费用,当年再住院时,住院医疗期就将减少一个月。
2、住院报销定额
根据病情将住院分为三类:“普通”、“较重”和“危重”(分类标准按集团公司工伤科审核为准);各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定额指标是:
普通病情:局直属医院1500元/月,庞庄医院1500元/月;
较重病情:局直属医院3500元/月,庞庄医院2500元/月;
危重病情:局直属医院6500元/月,庞庄医院3500元/月。
重大手术或临终抢救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在“危重定额”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补贴,但重大手术,需报矿医保办,经集团公司社保处审批。
(五)、住院待遇与管理
住院生活补贴标准为7元/天。
工伤1~2级的,一年按12个月补贴;3~4级的,一年按6个月补贴。这两种情况的生活补贴,无论是否住院均可享受。
工伤5~6级的,根据实际住院天数享受住院补贴,但一年最多不超过3个月。
(六)、费用报销
1、门诊
(1)、报销时间,原则上一季度报销一次。(2)、凭批准后的《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持发票和与每张发票相对应的门诊处方、病历,到矿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住院
(1)、报销时间,每月月末。
(2)、住庞庄医院的工伤,其医疗费统一由矿财务与医院结算。付款前,矿医保办必须对所有的费用清单和对“定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对医院拒付。
(3)、在其它定点医院住院的工伤,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月末凭发票、费用清单和医嘱单复印件,到医保办核报。
(七)、关于对节约工伤费用的奖励
1、奖励条件:
凡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均可获得适当奖励.
①、已经通过住院审批,而自愿放弃住院,到门诊就医能节省费用的;
②、已经住院,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主动提前出院,节省费用的;
③、在住院期间,主动谢绝院方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开药等,自觉为矿上节省费用的;
④、伤、病界限模糊,又通过了住院审批而主动用医保手续办理住院治疗的。
2、奖励办法及标准:版权所有
①、对上述的第①、②种情况,住院改门诊或提前出院后,每天7元的住院生活补贴,仍按规定的医疗期原数照发。
②、实际报销费用与定额费用相比,对节省的部分按1/3的比例返奖给工伤本人。
五、工伤住院护理
(一)、老工伤的护理。
按照护理级别,护理费用原则上承包给工伤者本人,由工伤者自主安排护理人。工伤者不便或不愿意自己承包护理费的,可将护理费交给医院由院方协助安排护理工。特殊情况的,本人书面报告,由矿工伤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新工伤护理
电力系统优秀团员申报材料
××,男,现年24岁,于2000年毕业于西宁电力学校,同年10月底分配至海东供电局变电运行工区操作队从电运行工作。在此期间,在站长和班长的指导及全站人员的帮助下,他认真学习变电运行技术的理论知识,并很快熟悉和掌握对一次、二次设备的现场实际操作,运行设备的异常、事故的判断和处理,以及作为一名变电运行值班人员应知应会的一些基本常识、常规和各种规章规程,为干好运行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该同志在平时对待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作为一名团员,他时时刻刻以一名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于团支部的工作他一向都是持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各项工作积极配合,积极参加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团支部工作提出了许多较好的建议和意见,使团支部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
操作队所辖新平变、汤官营变从2002年年底就已经开始着手安装微机五防装置,从准备、安装、调试至现今的正式投入试用阶段整整经历了半年时间,在这前前后后他忙碌着、奔跑着,配合队领导、厂家使整个安装工作进行得很顺利,如今他已熟练掌握了整套微机五防装置的工作原理、调试方法,甚至掌握了编写操作票专家系统。他结合最新的倒版权所有闸操作规定及新平变、汤官营变实际设备的倒闸操作顺序,编写了操作票专家系统,使微机五防装置真正具有了切合实际的“五防”功能。在此期间他还挤出时间配合班站长编写操作对所辖四个站的现场运行规程补充规定,并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站上的电量计算、报表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多项平时与站上息息相关的工作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并制作了操作队自己的网页,这一切给站上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同时提高了站工作的效率。他不知加了多少班,牺牲了多少个休息日,他从没叫过苦,喊过累,听不到半句怨言,克服种种困难,为操作队默默奉献着。他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终于换来了局、工区及队上的一致好评,曾被海东局评为“优秀团员”、“工会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然而,渴求上进的他在成绩和荣誉面前没有沾沾自喜,而是时刻提醒自己要不断的充实自己,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他知道,只有把工作做得更好,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顺应飞速发展的时代潮流。为了提高自身的素质,达到我局在新形势下对员工的要求,他还参加了自考大专,微机培训,利用业余时间的努力来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现已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他深知自己的担子任重而道远,以后的路还很远,要学习的知识还很多很多,事在人为,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他会有更好的表现,为运行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地(市)级以上电视台;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八条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款规定本辖区内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
第十二条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剧目的投拍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
第十五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使用中央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二)审查聘请境外人员(包括:编剧、导演、演员、摄像等)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三)审查合拍剧的剧本、完成片和引进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四)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送审机构不服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剧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二)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和完成片,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四)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电视剧审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条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六)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七)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第二十二条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引进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颁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全国《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颁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第三十一条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广电总局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作出责令修改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视剧审查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被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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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 专利的申请加急事务,经双方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如下条款:
一、 乙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义务,负责为甲方提供专利申请加速授权服务。
二、 乙方必须如实、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进展。委托终止时应当报告结果,转交委托成果。
三、 本合同内容双方均应保密。乙方应严格保守委托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专利加急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在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在专利申请日起五个月内,将专利证书交与甲方。
五、 如果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将专利证书交予甲方,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专利申请加急的全部费用退还给甲方。
六、 甲方如有有关专利的法律事务向乙方咨询,乙方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无偿的咨询服务。
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甲方申请的专利做出通知,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八、 双方出现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需向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协议未规定事宜双方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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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委托合同范文2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 达成以下商标协议:
二、甲方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天内将人民币 (¥ 元)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乙方在收到 甲方款项后开始启动上述商标申请、版权登记工作。
三、甲方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批复以商标 局所发文件为准。
四、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商标申请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方式传真并邮寄通知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 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审查文件通知或证书后及时转送给甲方,具体时间以商标局发文寄给乙方收到 为准。
六、商标申请后,如果被商标局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需申请复审,或者商标被异议需要答辩,或者该商标被别人先申 请进入公告期需提出异议等,不属本协议范围。
七、商标查询不具法律效力,只供参考,商标经过查询,不等于能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能否获准,由商标局决定,如商 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乙方所收取的费用概不退还。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甲方收到商标局审查文件通知或证书、版权登记证后自动终止,本 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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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委托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天津市 配套区工程37#、38#、39#、40#楼幕墙项目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包含石材幕墙、玻璃幕墙施工节点图以及施工技术答疑、施工技术指导和甲方组织的施工设计技术联席会议等。
二、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3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
1、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总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千元整)。
2、设计方案经甲方及发包方认可,允许该设计图为施工图纸。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电子版设计稿件及零号蓝图一份、一号施工图两份,甲方应当付总设计费的60%即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3、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完成设计项目中的技术交底和技术答疑以及技术指导。该工程竣工后甲方应支付总设计费的余款即人民币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设计出初稿,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深化稿件并交付甲方审阅;
2、乙方以光盘电子稿的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设计费用支付完毕后,作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该设计作品使用于其他工程及企业宣传等一切活动。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该项目的施工。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并设计修改至甲方满意为止。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甲方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并承担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3、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完成或无法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应全部退回以收取的设计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4、甲方同意施工的设计部位即为设计合格满意,后期修改以及拆除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