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2慎重挑选所用教材,充分准备好课堂教案及讲义
针对该课程所出的教材版本很多,但部分教材的版本过久,很多涉及的法规内容要么已过时,要么不够清楚,所以笔者经过慎重对比后选用了每年在教材内容上都会有所改进且重新印刷出版的,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韩玉灵主编的《旅游法教程》一书作为该课程的教材,至今已有四届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使用,效果良好。在选用了合适的教材和遵循教学大纲内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作出最新的课堂教案和讲义,因为在课堂上45分钟的学习里不可能把教材的内容逐字逐句地学习,这就要通过教案和讲义来实现对书本内容的精华呈现。教案是教师课堂上教学内容的逻辑安排,而讲义就是教师课堂教学的全部内容,所以在编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内容安排的合理性,多引入典型案例来帮助学生对教学重点和难点的理解掌握,杜绝照本宣科的发生,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针对所选用教材的特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高校《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一般学习一个学期,为期18周,平均每周3课时,在这短短的54课时里要想把这门课程的内容面面俱到对授课教师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所以这就要求在教学进度的安排上要有所侧重。以笔者所选用的教材为例,前七章的内容对于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是必须重点掌握的专业知识,如第一、二章节的内容就是对中国以及世界的旅游法制建设及法律关系的认识了解;而第三、四章节的内容是对旅游消费者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对学生来说不管是将来要从事旅游管理这个行业,还是只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这一章节的内容是非常实用的;之后的第五、六、七章节的内容是对旅行社、导游及领队人员法律制度的学习,这一部分内容的学习直接影响到带团实际操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以上前七章的学习应占用至少十周的课时量,而之后的章节学习起来就比较容易理解掌握,如关于旅游资源、旅游景区章节的内容都较简单。
案例教学法源自于医学教育的问题导向学习,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合作学习方式,跨学科领域的学习架构,强化学习者主动参与的学习行为,其中真实的问题帮助学习者将所学的内容与真实的生活相联系。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引导者、协助者,而学习者是学习的主导者。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影响学习者的学习,同时也影响教师的教学,促使教师思考学习者的学习、课程的架构与组织、案例探究与教学内容的关联性、以及学科整合等问题。所以,案例教学法被视为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落差的利器。
(一)案例教学法的理念
教育不仅是教导学习者成为会做事的技术人员,更重要的是要教导学会思考的方法,学会表达个人的想法;学习者需要的不仅仅是成堆的概念知识,他们更需要能够活用概念知识的能力;教师应赋予学习者思考和行动的能力,发展个人的决策能力及信心,帮助学习者成为更好的实践者。理论和实践是一体的两面,理论性原则是重要的,是学习者必须学习的,除此之外,学习者也需要磨练分析技巧、活用理论和沟通技巧。学习者需要具备运用学得的概念用来支持个人的论点,或反驳、挑战他人观点的能力;提升个人倾听和沟通的能力,展现尊重他人的风范;借由群体思考,促使个人的观点获得既深且广的发展,针对问题设想可能的解决方法,藉由分析预测每个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作出最佳的决策;增进个人的反思能力,在行动之后,能反省个人决策的结果,并自我修正。所以,案例教学法的教育理念,不是培养理论专家,而是培养活用理论的实践家,以及具备反思能力的决策者。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教学工具,通过一定的讨论活动,汲引出学习者既有的经验和知识,借由认知冲突,促使学习者反思影响个人行动的因素,在分析、辩护及反思中建构知识。在案例教学法中,学习是一种非线性的知性之旅,学习路径是一系列的相关经验,容许学习者重组个人的学习经验,重新赋予知识新的意义,并且不断地挑战学习者既有的认知模式与知识。
案例教学法注重学习的过程,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重视学习者的学习主动性,而且学习历程充满了不确定性,是没有终点的教学学习循环。同时,该学习方法还十分重视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的反思活动。随着学习者对案例教学法的了解,教师应指导学习者尝试撰写案例并提出讨论问题,以帮助他们理解自己所可能面临的情景与抉择,以培养学习者自我监控学习和反思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中的运用
(一)案例的引入
由于旅游法律法规理论较为枯燥,不易为学生所接受,所以对于引入案例的挑选就必须进行精心的准备。好的案例不仅能使学生容易理解知识,而且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讨论的兴趣。因此,在案例教学法中素材的选取显得尤为的重要。首先,案例要具有典型性。越是典型的案例,越能够使学生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理论知识理解透彻启发也较大,对知识的学习也能够融会贯通。其次,案例要具有针对性。对于案例的选取要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挑选。同时,还应与教学任务相配套,选择的案例要与所授的理论知识紧密结合。最后,案例要具有时效性。鉴于,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与青少年学生自身所具有的特质,我们在案例的选择上也应当与时俱进,在生动的案例中蕴含所需要掌握的知识,以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
(二)课堂案例讨论
课堂案例讨论阶段,是整个案例教学法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班级成员以6―8人为一组,并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讨论方式不进行限制,灵活多样。讨论结束后,由每组指派一名成员向全班阐述本组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教师的责任在于引导讨论,而非主导讨论。讨论主体为学生,充分活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教师则可以在模拟的真实情景中听到不同的声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可以增进团体的合作互动,提升个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考能力。
(三)案例教学总结
在案例分析与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进行案例教学总结。总结的目的不在于讨论结果的对与错,而应更多关注学生对案情的分析思路、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归纳与提升。要教会学生学会思考问题的方法,学会如何能够活用知识的能力,从而逐步的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
三、《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注意事项
(一)充分的课前教学准备
虽然说教学前的周延准备并不一定就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成功的教学却一定少不了事前的周延准备。为了加深学生对案例教学中所涉的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在课前要给学生下发相关的任务书,并在任务书中点名所给任务涵盖的知识点,要求学生在课前就完成任务书所要求的内容。课前采用这种做法,教师在进行授课时,学生才会有针对性的跟着老师的思路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自己课前所得出的结果进行评价与矫正。通过典型案例引出知识点,不仅可以使学生牢固的掌握所涉知识,同时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重视反思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如果缺乏反思则无法发挥预期的成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需要强调学生的个人反思,讨论的过程必须重视反思的特性,提供学生整合个人经验和理论知识,与解决问题的机会。要求学生进行反思,不仅能够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更是了解自己面对复杂问题时,为了对问题的了解,所导致在认知上的冲突与疑惑,经过学习经验的反思,帮助学生了解案例教学法对个人学习的正面价值。
一、“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特点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设置该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明确旅游法律法规常识,掌握旅游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运用法律法规解决遇到的问题,维护各种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权益,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这门课程的特点为理论知识的专业性强、涉及内容较为广泛、应用性强、难度大、对学生知识结构要求高。作为任课教师要求也非常高,不但要熟悉旅游学基本理论知识、旅游行业动态而且要熟悉法学理论、掌握各种与旅游业有关的法规,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并采用灵活恰当的教学法传授给学生,以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既深化法学理论,又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面对巨大的知识含量,加上职校学生重实践轻理论的特点,传统的教学模式导致教学效果很差,一堂课下来学生真正能掌握的知识点并不理想。面对这种种要求与困难,通过现今“互联网+”环境下开展微课教学是《旅游政策与法规》课堂模式创新的突破口。
二、微课的特点
微课是指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开展的简短、完整的教学活动。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时间与内容的双微
通常情况下,高校普通课堂教学以两节课(90分钟)来组织教学、设计教学内容与讲授方式,一般可以完成几个甚至更多的知识点。但是,微课却是以一个知识点为主,时长一般为5-8分钟左右,最长不宜超过10分钟。因为心理学研究表明,8一10分钟是学生接收信息的最佳时效,时间过长容易让学生疲倦,注意力不集中,所以每节微课时间都控制在10分钟内,制作成一部部精美的“小情景剧”,从而让学生轻松学、随时学。相对于传统的课堂教学90分钟来说, “微课”可以称之为“课例片段”或“微课例”。
高校的普通课堂上每次课的教学内容多、任务重,要完成众多的知识点的讲授。所以,学习气氛紧张,时间一长容易产生疲倦感,特别一些课程内容枯燥无味, 课堂效果欠佳。而微课的内容只围绕一个小的知识点进行讲解,并将其录制成教学视频短片,将枯燥乏味的内容通过通俗易懂的教学语言,将生动有趣的视频、图片和教学PPT贯穿起来,不仅可以使微课更加生动活泼,还能增强情境性和趣味性,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且整个微课只为解决一个核心问题,没有过多的铺垫和渲染,使得重点突出、短小精悍,非常有利于移动学习。
(二)微课是一门对教师有着高要求的“课”
作为一门课,教师除了提供可帮助学生学习的视频资料外,还需提供教学课件、讲义、教学案例、习题等内容,具体说它就是一套完整的学习资源。微课也是一门“课”,它不是随意截取的教学视频片段,而是主题独立、目的明确、内容完整的一件“作品”。在制作的微课中,同样要具备作为课程所需的课件、讲义等上面所述内容。这样,既可以提供给学习者学习,也可以提供给教师进行共享和研究,实现教师之间远距离无障碍交流,增加互动,推动课程教学的改进。
(三)微课要求体现课程的系统性
微课不是单独孤立存在的,而是要成为系列化课程。对微课进行设计时,既要考虑每节微课内容的独立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微课之间的关联性。微课设计者要将课程中一章中需要掌握的内容划分成几个小部分,各自制作成微课。表面看每个微课都是独立存在的,但是知识点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因而在微课的设计之初就要从课程体系的整体出发,将看似零散的内容,按一定的关系组合,形成系统化,近而完成整个教学目标。
三、构建“互联网+微课”时代下《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模式
一.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的客观问题
作为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的重要课程,旅游政策法规是其专业必修课程之一。然而该门课程在教学的实施和推进上,却存在相当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欠缺。
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学生在专业能力上及特长上往往侧重于旅游专业知识。他们可以拥有出众的口才以吸引游客,许多也掌握了丰富景点知识及特点,可以很好地与游客分享。这些能力足够他们成为一名出色的导游了。然而法律知识对他们而言是一门全新的学科,缺乏系统的知识结构,重新学习也需要大量的时间,繁忙的工作也为他们的再学习带来了困难。
(二)学生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学生之所以选择旅游专业,是出于对这项工作的热爱,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他们而言,就好比文科生遇见了有机化学,学习难度大,基础薄弱,同时学员客观上也很难树立其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因而该课程首先便为老师的引导方法提出了一个难题。
(三)法律知识用途窄,容易遗忘
作为导游专业的学生,在客观的导游工作实践当中,多数精力往往集中在如何处理与游客之间的矛盾,如何安排行程、照料游客生活,真正遇到的需要动用法律知识的情况则居于少数,故学员很难切实使用到其在课堂内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从而造成知识的遗忘,难以行程系统的法律知识基础和观念。
二. 如何处理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的问题
(一)明确教学目的,培养学员的基本职业素质。
旅游法规课程以培养熟练掌握旅游专业知识,同时又系统掌握法律理念的综合性人才为教学目的,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技能和系统的法律意识及基础。鼓励其努力工作、诚心经营,在遇到各类法律纠纷的时候,能够及时运用所学的旅游专业知识,综合必要的法律知识,妥善灵活地处理问题。所以,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不仅仅应当重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的教授,同时更应当培养学生在掌握一定旅游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类法规如旅行社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旅游饭店管理法规等等,通过此双向能力的培养,使学员充分掌握旅游行业的操作规则,在预见常见的旅游法律纠纷的时候,能够熟练冷静地运用法律知识,妥善地解决矛盾。
(二)精心备课,注重教材内容的系统和精练
老师教课的主要参考资料是讲义,每节课的讲义就是老师当次课时所要教授的主要内容,因此,老师需要通过有限的讲义内容以及课时时间,系统地培养学生的相关能力。因此教材的选择很重要。合适的教材,能为老师的教学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就目前而言,社会上存在许多不同版本高职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材,客观上,老师应当在教材和讲义的选择上起到主导性的作用。不能盲目依靠教材,而是要根据学生的客观情况,灵活地选择、添加和打造授课内容,从而满足不同类型学院的客观需要。国外很多名校的大学讲师,在教材的选用上,都没有固定的教材,而是发展了一套属于自己的独特的讲义,辅以有效的参考资料。对于国内该课程的教师而言,在我国目前旅游政策法规体系仍不够完备的情况下,更不能够一味地依靠教材,而是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只能,多动脑筋,多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灵活地编制讲义和选择教材,从而实现教材作为教学工具的良好作用。
(三)精心编排该专业的教学模式
据笔者的相关调查,目前国内的大多数高职院校,对旅游法律法规课程的开设并不是非常充足,然而客观上教学任务又较重,因而老师在相关教学模式如课程的编排、课时的管理以及相关的教授方法上,都要有所讲究,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最有效地时间里,精准而优质地完成教学任务。
就目前国内大多数高职院校该课程的编排情况来看,主要涉及旅游政策法规概述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法规,还有旅游相关部门法规等三大内容。老师如果要在有限的课时内涵盖该三个广泛的内容,则应当进行相关侧重,根据学生的特点,灵活地打造教学模式。如:对于旅游管理专业的学员,主要讲解旅游合同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旅行社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则侧重讲解旅游饭店合同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饭店管理法规等等内容,在课时的编排上,做到精练、科学,有的放矢,从而使学生受到系统的培养和训练。
三. 结论
总而言之,旅游业在我国仍然属于朝阳产业,产业体制仍然不够成熟。该行业内仍然存在诸多短板和不足之处。同时我国大多数人群当中仍然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法律知识缺陷的客观情况。该背景,不仅对我国高职院校的旅游法律课程提出了普及要求,同时也是对我国旅游业从业人员的一个严峻考验。因此,各高职院校应当切实重视自己的客观责任,切实履行自己的教学任务,培养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双项全能的优秀旅游业从业人员。
参考文献:
高职院校是以能力为基础的教育体系,其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这类人才应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1]。理论与实践结合是高职院校教育的本质特色,摆脱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技术能力的重要保证。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是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是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同时是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此课程教学任务是艰巨的,本文将结合广东南方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探讨实践性教学在旅游法规课程中的具体运用。
1. 实践性教学含义以及种类
实践教学是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是实现“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保证,是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率的主要途径。
实践性教学是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采用技能训练和操作能力培养为主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过程,是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的。实践教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包括军训、创业活动以及纳入教学计划的社会调查、科技制作、学科竞赛活动等[2]。
2. 高职院校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首先,旅游行业特点要求。旅游行业是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行业,它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要有实际操作和科学管理应用的能力[3]。旅游行业的行业特点要求旅游管理教育必须要与实践高度结合。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作为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是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同时是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该课程的教学更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其次,打破传统教学观念的需要。目前,不少旅游管理的教师在教学中仍然普遍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重视理论知识的传递,忽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即使有些教师在专业实训室能为学生进行实际演示,但是由于平时不注重与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协作,对饭店、旅行社、景区等的实际运营模式、流程以及最新动态了解甚少,从而不能达到使学生拓展视野、增长才干、提高理论基础和实际动手能力的教学效果。另外,通过调查本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90%以上的学生希望能改变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他们希望能增加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
3.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具体运用
我校旅游法规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政策法规》,是广东省导游资格考试系列教材,全书内容包括政策篇和法规篇,政策篇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内容,属于基本理论,法规篇包括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住宿治安管理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合同等内容。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本课程安排周课时4个,总学时数68个,要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熟悉旅游行业的条文法规,必须考虑教学方法的改善,先进的教学方法和良好的教学手段的有效应用,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和理解,更好的达到教学目标。
笔者在教学中不断摸索,认为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不但能很好的帮助教师达到教学的预期效果,还能让学生更容易、更快接受新知识。在实际教学过程笔者主要采用的实践性教学手段分为校内教学实践和校外教学实践两种,具体的教学方法有:情景模拟法、社会调查法、参观式学习等等。在此,笔者将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谈谈实践性教学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中的几项运用。
3.1 校内实践运用
3.1.1 借助校内实训室
我校建有可供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实践用的模拟旅行社实训室、模拟导游实训室、模拟酒店客房实训室、模拟娱乐歌舞厅等。教师应该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根据课程内容设计好教学,比如旅行社经营管理法规制度这一章,它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旅行社经营两大模块,借助旅行社实训室,向学生讲解旅行社设立的三大基本条件,应当准备什么材料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质量保证金需要交多少等等。这些知识点前呼后应,脉络清晰,最后让学生掌握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并动手制作申请设立模拟旅行社的全套资料。
3.1.2 课堂模拟演练
旅游政策法规第十二章内容《旅游合同》,如何订立旅游合同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导游资格考试的难点,具体的教学中可以通过模拟订立合同,使学生了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培养学生依法订立旅游合同的能力,掌握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合同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例如,先设定一个背景资料:有一个旅游团要参加海南的旅游观光,双飞4天,住当地5星级酒店。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需要跟游客签定旅游合同。提出假设,假设学生是某旅行社的经理,请学生根据上述背景材料拟定一份旅游合同。要求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要清楚明确,不含混不清,不产生歧义,不得违反《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
另外,实际教学中亦可以设立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以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由非法律专业学生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每次从正在学习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学生中公开选出十余名学生担任案件中的“司法人员”,“律师”,“原告”、“被告”,“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模拟真实“案件”的审判活动。
3.2 校外实践运用
校外实践运用在这里并不是指校企合作的分段式或者顶岗式实习,而是指结合我校校情以及所处环境,布置学生完成课外实践调查或者带领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参观式学习。
3.2.1 课外调查法
旅游政策法规中的第九章内容包括了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法规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内容的运用性非常强,都是目前行业必须要遵守的规范。首先通过授课讲解主要内容,随后用课外实践调查作业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要求学生分组并派组长抽题,给定1周时间,学生利用课外时间进行调查,做好报告并讲解调查的过程及结果。每个题目的设计都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周边的环境,具体的题目可以是:①了解江门高星级酒店的星级情况,通过谈话了解酒店在接受检查时要准备什么。②调查酒店在保护客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及保护客人物品上有什么规定。③实地考察娱乐场所(k房)的环境,指出不符合娱乐场所设施规定的地方。④调查餐馆或者商场出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将不符合的指明并进行记录等等。
3.2.2 参观式学习
我校位于江门市的氧吧白水带风景区下,周边有江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陈少白故居、外海五大祠等,较近处还有陈白沙纪念馆、圭峰山等旅游点,这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为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提供了很好的课外学习环境。例如课程第十章是关于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将这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学生感兴趣的知识,是教师认真思考的重点。在此,笔者引入参观式学习,比如本章中第三节《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可将教学“移出”课室,到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实地教学,如可以选择导游资格考试口试市点考试点之一的陈白沙纪念馆,一边介绍陈白沙纪念馆的同时,渗入课本上关于文物的概念、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等内容,让学生边参观边学习关于文物的法律规定。
结语
对于实践式教学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具体运用的探讨还需要更加深入,这也需要任课老师平时不断钻研旅游和法律法规知识,熟悉行业内的动态,掌握课程特点,探索更多新的好的实践教学方式,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江娟.加强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学理论,2010(13)
[2] 卢世菊. 李东娟. 王剑 利益主体理论在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分析[J] 珞珈管理评论,2010(02)
[3] 李波.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问题分析及其对策分析研究[J]理论与研究,2008,(02)
实践教学是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是实现“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保证,是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率的主要途径。实践性教学是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采用技能训练和操作能力培养为主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过程,是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的。实践教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包括军训、创业活动以及纳入教学计划的社会调查、科技制作、学科竞赛活动等[2]。
2.高职院校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首先,旅游行业特点要求。旅游行业是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行业,它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要有实际操作和科学管理应用的能力[3]。旅游行业的行业特点要求旅游管理教育必须要与实践高度结合。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作为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是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同时是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该课程的教学更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打破传统教学观念的需要。目前,不少旅游管理的教师在教学中仍然普遍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重视理论知识的传递,忽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即使有些教师在专业实训室能为学生进行实际演示,但是由于平时不注重与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协作,对饭店、旅行社、景区等的实际运营模式、流程以及最新动态了解甚少,从而不能达到使学生拓展视野、增长才干、提高理论基础和实际动手能力的教学效果。另外,通过调查本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90%以上的学生希望能改变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他们希望能增加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
3.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具体运用
我校旅游法规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政策法规》,是广东省导游资格考试系列教材,全书内容包括政策篇和法规篇,政策篇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内容,属于基本理论,法规篇包括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住宿治安管理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合同等内容。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本课程安排周课时4个,总学时数68个,要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熟悉旅游行业的条文法规,必须考虑教学方法的改善,先进的教学方法和良好的教学手段的有效应用,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和理解,更好的达到教学目标。笔者在教学中不断摸索,认为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不但能很好的帮助教师达到教学的预期效果,还能让学生更容易、更快接受新知识。在实际教学过程笔者主要采用的实践性教学手段分为校内教学实践和校外教学实践两种,具体的教学方法有:情景模拟法、社会调查法、参观式学习等等。在此,笔者将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谈谈实践性教学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中的几项运用。
3.1校内实践运用
3.1.1借助校内实训室我校建有可供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实践用的模拟旅行社实训室、模拟导游实训室、模拟酒店客房实训室、模拟娱乐歌舞厅等。教师应该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根据课程内容设计好教学,比如旅行社经营管理法规制度这一章,它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旅行社经营两大模块,借助旅行社实训室,向学生讲解旅行社设立的三大基本条件,应当准备什么材料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质量保证金需要交多少等等。这些知识点前呼后应,脉络清晰,最后让学生掌握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并动手制作申请设立模拟旅行社的全套资料。
3.1.2课堂模拟演练旅游政策法规第十二章内容《旅游合同》,如何订立旅游合同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导游资格考试的难点,具体的教学中可以通过模拟订立合同,使学生了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培养学生依法订立旅游合同的能力,掌握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合同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例如,先设定一个背景资料:有一个旅游团要参加海南的旅游观光,双飞4天,住当地5星级酒店。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需要跟游客签定旅游合同。提出假设,假设学生是某旅行社的经理,请学生根据上述背景材料拟定一份旅游合同。要求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要清楚明确,不含混不清,不产生歧义,不得违反《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另外,实际教学中亦可以设立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以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由非法律专业学生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每次从正在学习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学生中公开选出十余名学生担任案件中的“司法人员”,“律师”,“原告”、“被告”,“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模拟真实“案件”的审判活动。
3.2校外实践运用
校外实践运用在这里并不是指校企合作的分段式或者顶岗式实习,而是指结合我校校情以及所处环境,布置学生完成课外实践调查或者带领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参观式学习。
关键词:农业旅游旅游管理策略
农业旅游管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其根本保障在于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在政府部门、旅游经营者、游客和农业旅游区的当地农民之间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1国内农业旅游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1缺乏内部整合机制。农业旅游目前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浅层次开发、各自为阵、分散经营状态,尚未建立内部整合机制。对于各种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以及整体营销宣传等公益活动,大多数农户认为不能得到短期经济效益,不愿投资共建,往往各自为政,自行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资源重复,阻碍了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1.2缺乏合理规划与管理。对于分散型农业旅游“农家乐”区,一堵堵围墙、一道道篱笆已成为农业观光旅游的一大障碍。对于集中开发的农业旅游“农家乐”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城市化、商业化和人工化等“三化”现象严重,建筑物密度大、无特色,与周围的乡土环境不协调,与城市环境反差不大,游客缺乏乡土环境体验的真实感受。
1.3缺乏健全的旅游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不管是分散型农业旅游区,还是集中型的农业旅游区,农业、国土、水利、工商、税务、规划等多个部门都能插手管理,存在旅游管理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职能交叉、管理重复、政出多门等诸多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旅游管理力度不能深入,即使是一个很小的问题,农业旅游管理机构有时也会因级别低、管理权有限而无法解决。
1.4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旅游开发经营中由于缺乏生态意识,重基础设施建设,轻生态环境营造,往往一开发便造成环境的破坏。因此,农业旅游始终不同程度存在脏、乱、差现象,加上缺乏规范化管理,旅游从业人员未经系统的专业培训,服务人员服务水平低,饮食卫生难以保证,整体接待水平低下。
1.5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有关农业旅游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很健全,比如对于发展“农家乐”形式的农业观光旅游,现有的法律法规显得条款粗、规定不到位且不易操作。
2国内农业旅游的管理目标与管理理念
2.1旅游管理目标。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旅游综合管理体制,为游客提供真实的旅游体验,实现农业旅游管理的现代化和标准化,推动农业旅游区的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2.2旅游管理理念
2.2.1生态管理理念:农业旅游吸引游客的最大特色应在于“生态”二字,因此在旅游管理中要努力营造和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要把管理体系中的各种要素看作是具有生态性的个体,各种因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2.2.2全面质量理念:农业旅游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旅游管理的好坏体现在方方面面,因此农业旅游区的所有旅游从业人员都应有全面质量的理念,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纳入到农业旅游管理中去。
2.2.3服务至上理念:农业旅游的旅游产品尽管是以农业生态体验为主,但其核心内容仍然是服务,因此其服务过程中的管理尤显重要,这就要求在日常管理中要培育“游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进行旅游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3国内农业旅游的管理难点与重点
3.1旅游管理难点
3.1.1管理对象复杂,既包括旅游管理人员和旅游服务人员,又包括游客和当地农民,特别对农业旅游区中由农民转化过来的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一大难点。
3.1.2管理范围广,有的没有明显的地域界限,涉及旅游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休闲娱乐、餐饮与住宿等各个方面。
3.2旅游管理重点。农业旅游的最大卖点应在“生态”上,因此,其旅游管理应在“生态”上做文章,管理范围应先重点放在农业旅游规划园区内,注重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公共安全、旅游环境卫生和旅游环境保护的管理。
4.1建立健全农业旅游行政管理体系。农业旅游区一般涉及多个行政村(镇),管理工作强度大,应将一般管理权统一集中到一个管理机构,从而有利于整顿开发秩序、规范开发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因此宜建立农业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对农业旅游区进行直接管理,并能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当然所设立的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还要接受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局的领导。
农业旅游区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应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旅游、农业、林业、水利、文物、文化、宗教、环保、工商、税务、交通、建设、物价、财政、招商等部门负责人。对农业旅游区来说,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就农业旅游发展中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方针政策、重大项目、重要旅游活动等进行研究和决策,并协调好旅游与其他产业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该机构是一个非常设机构,主要通过举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如旅游局应建立健全办公室、规划统计科、饭店餐饮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等职能科室。
4.2实施“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发展战略,共同推动农业旅游区内的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旅游管理是一个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系统上程,必须实施“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发展战略,实现旅游向科学有序的规模化方向发展。因此,农业旅游管委会必须做好总体规划与开发模式研究,要把对各项建设项日的环境影响评价放在首位,重点抓好以下工作:①实施旅游环境监控,包括对旅游环境状况监测、旅游环境容量控制以及旅游活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保证农业旅游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②实施环境治理工作,尽快改变目前传统农业旅游所造成的旅游资源耗损与环境恶化状况,对农业旅游区环境的污染源进行整治,营造良好的旅游大环境;③推广无公害栽培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和生物防治法,大力提倡使用农家有机肥料和高效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④开展生态恢复和生态治理工作,建立多层次的群落结构,实现最大面积的立体复合型结构,
形成稳定平衡的农业生态系统,同时加强绿化工程、生态恢复工程,体现出布局的合理性、设计的艺术性,形成有特色的景观格局,从而更有利于农业生态观光旅游的发展。
4.3健全旅游法律法规体系
4.3.1制定并不断完善和农业旅游区相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①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清理不适应的旅游法规,废止或修改过时或与事实不符的法规。②针对农业旅游区的旅游开发,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实施管理细则,加强市场引导,强化服务意识,全面落实行业管理规范。在明确管理责任的前提下,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对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经营进行全程监管,保证其沿着健康的轨迹发展。同时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合作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旅游行业管理规范,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的旅游市场形象。③协调与其他法律部门包括涉及游客权益较多的民法、商法的内容
4.3.2制定符合农业旅游区旅游发展的农业生态旅游产业政策。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农业生态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基本内容,如农业生态旅游产业结构政策、组织政策等;②特殊内容,如农业生态旅游市场开发政策、旅游产品政策和旅游技术政策等;③保障内容,即上述各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相应的手段和保障体系,如实施保障体系、旅游体制保障体系等。
农业生态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应体现出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从规划设计、手续办理、费税收取、资金筹措、土地使用权属和农民就业转型、农家利益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的力度,如不收管理费、经营1~3年不收税费、强化安全问题、土地承包30年不变等,以吸引更多的农户与外来投资商参与农业生态观光旅游。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法律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来风满楼之际,个人以为,对于入世后旅游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战术应对策略的思索,而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入世的利弊,从战略的高度做好挑战。目前,我们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积极面对入世作出应对调整,以北京国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概然面对入世后外资旅行社入华的冲击。但同时,在国外资本极为重视、国内旅游业赖以平稳、健康发展的旅游外部环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旅游法律环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见有重大举措和进展,这不得不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中国旅游业,WTO关前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政治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在即将入世之际,我们可以预见到中国旅游业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国内旅游经营者将会从目前处在国家产业保护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场,与外国旅游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进行公平的角逐。他们不仅受到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还适用有关国际旅游界的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企业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げ俊堵糜温霉萆杓圃菪斜曜肌罚还衣糜尉帧堵糜位窘ㄉ韫芾碓菪邪旆ā饭衣糜尉帧豆赜谘细窠乖诼糜我滴裰兴阶允帐诨乜酆褪杖⌒》训墓娑ā返取?BR>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998年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15年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社会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有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而且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构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来风满楼之际,个人以为,对于入世后旅游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战术应对策略的思索,而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入世的利弊,从战略的高度做好挑战。目前,我们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积极面对入世作出应对调整,以北京国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概然面对入世后外资旅行社入华的冲击。但同时,在国外资本极为重视、国内旅游业赖以平稳、健康发展的旅游外部环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旅游法律环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见有重大举措和进展,这不得不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中国旅游业,WTO关前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在即将入世之际,我们可以预见到中国旅游业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国内旅游经营者将会从目前处在国家产业保护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场,与外国旅游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进行公平的角逐。他们不仅受到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还适用有关国际旅游界的
与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和法规
的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998年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15年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有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而且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构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一、《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现状
(一)旅游业快速发展对人才要求高,教学难度大
国家旅游局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国内旅游突破40亿人次,旅游收入过4万亿元人民币,出境旅游1.2亿人次。中国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人次和国内消费、境外旅游消费均列世界第一,我国旅游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10.2%。旅游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旅游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确保旅游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对教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旅游法》施行后,教材更新慢
中国首部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使国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法可依,更是中国旅游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国旅游业全面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时代。但现行教材存在着严重滞后性,很多教材内容没有及时更新,目前使用的教材针对本科生的比较多,适合职业院校学生的非常少。因此,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及时补充《旅游法》的相关内容,做好教学知识的更新。
(三)法律基础知识缺乏,学生存在畏惧心理
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普遍缺乏法律基础知识,《旅游法》颁布以后,行政性指令较多,理论性强,内容抽象、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上职业院校生源素质水平差异大、基础不平衡,对教材内容的理解、把握、分析能力具有一定差异性,过多的法律条文和沉甸甸的教科书让学生对本课程产生畏惧心理,导致失去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
(四)教学模式单一,教学方法有待革新
目前在职业院校中,担任该课程的教师并非法律专业出身,而是由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师来承当。有的教师对教材部分内容也是一知半解,在给学生讲解的过程中,无法将知识讲解透彻,学生就更加难以理解了。同时,目前在职业院校课程讲解中,还是采取教师讲授为主,不符合旅游职业学校学生求新、求变的学习心理,教学模式比较单一。
二、《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改革重点
(一)明确教学目的,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
职业院校旨在培养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面广、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管理服务人才,不仅要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还应该提升学生的职业素质。教学目的应以学生就业为指导,以行业的需求为出发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满足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通过课程的学习,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旅游业的政策、法律法规条文,并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在专业领域中运用党和国家政策、旅游法律的能力,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旅游业应用型人才。
(二)精心准备讲义,加强教材建设
近年来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了很多修订,尤其是《旅游法》颁布以后,教材更是滞后于现行法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行业最新动态,及时补充新的法律法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新的变化――新《消法》规定有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由“一倍”提高到“三倍”。但仍然有一些教材没能及时更新,教师不能生搬硬套,照本宣科。教师应该认真学习《旅游法》相关内容,做好教学知识的更新,精心准备讲义,把《旅游法》融入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去。
(三)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改变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法,采取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灵活运用案例分析法、分组讨论法、角色扮演法、情景模拟法等教学方法,启发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乐于实践,提高教与学效果。
对于教师而言,可以通过进修、培训等多种途径获得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教师只有既懂法律又懂旅游,才能站在一定高度分析教学内容,给予学生正确指导。
(四)采用网络课程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当市场失灵时,必须借助政府干预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时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我国旅游市场恰恰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等特征,各利益主体想方设法突破政府旅游价格规制,导致规制流于形式,进而伤害公众权益,影响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表现
(一)旅游价格规制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
旅游价格规制领域存在大量的政府规制"越位"、"错位"、"缺位"情况.[2]一是"越位".主要是指政府规制权力缺乏合理界定以及程序性限制不健全,使得政府权力在旅游经济领域被过度使用,出现了一系列的"出租"与"寻租"行为.二是"错位".主要是指旅游经济规制权不明确,政府既是规制的主体, 同时又是行业经营的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旅游价格领域规制职能无法得到正常行使.三是"缺位".主要是指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在旅游经济领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政府规制过于集中在价格听证等环节,在后续的监督与管理环节没有更多作为.
(二)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政府对旅游价格的规制与干预主要通过政府出台的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来实现.当政府出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大多数经营者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而出台某项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时,可能会对某个具体旅游企业产生不利,此时,旅游企业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寻找规制上的漏洞就不言而喻.在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实践中,时常因为在出台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前调研不充分,导致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监管不力,使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三)旅游价格规制的部门利益争夺
我国旅游相关产业、相关部门往往归口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如旅游饭店管理归口城市管理局,旅游价格管理归口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区管理因为其性质、类型不同而分属于文物、交通、旅游和林业等多个主管部门.一些旅游规制主管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来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实践中的规制相互冲突.以景区门票价格为例,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在目前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没有一个比较客观、特定的质和量的标准前提下,参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是各地的通行做法.[3]
但事实上,有资格成为评级主体的部门包括多个,如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国家林业部门负责国家森林公园的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地质公园的评定等,各个部门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之间展开了激烈争夺.
(四)政府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
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主要表现为:(1)由于缺乏健全的旅游信息系统平台,价格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加之旅游、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信息真实性的掌控不到位,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决策失灵,影响了规制效果.(2)虽然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旅游价格规制上有所作为,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执法力量不足,往往使旅游价格规制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经常采用的"应当"、"适当"、"相应"、"其他"等不确定字语中可见一斑.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最终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失灵.
二、导致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一)旅游信息不对称
旅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旅游价格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仍然有很多旅游消费者作出了非理性决策.如旅游消费者参与"零团费" 旅游,实际上对该旅游产品的价格组成等信息根本不了解,这也是"零团费"旅游得以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等各领域畅行无阻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旅游信息不对称给旅游企业品牌建设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面对因旅游信息不对称而获得的短期利益,一些旅游企业放弃了对企业品牌的维护,频繁利用规制漏洞,采取不合理的措施,严重破坏了旅游价格规制制度,侵害了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市场价格机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我国很多旅游景区如张家界、九寨沟、黄山等,其旅游资源是独一无二的,旅游价格一旦以"市场形成",会造成事实上的价格垄断.[4]
这些景区旅游产品定价再高,仍然会有众多的旅游消费者前往游览.因此,国内旅游市场失灵是显而易见的,有必要通过政府规制来规范其价格.
(三)部分旅游产品价格形成具有外部性特征
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竞争是实现市场帕累托效率最优的唯一途径;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企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并不能导致资源最优配置.如当一个旅游企业花费一定成本开发出新的旅游产品后,其他旅游企业会进行无成本复制,并以更低价格展开竞争.如此一来,旅游企业的创新精神将受到抑制,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最终导致社会总收益减少.外部性的存在不仅会降低市场效率和资源有效配置,而且会影响政府规制,破坏旅游价格规制制度.
(四)部分旅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
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匡林(2001)认为,旅游资源和景区产品是一个公共产品.在西方发达国家,旅游价格对社会效益的体现更加充分,经济效益明显淡化,以突出旅游产品的公共物品特征.旅游消费者付费进入旅游景区后,其消费变得具有非排他性,由于存在服务"搭便车" 现象,经营者往往对观光服务与接入服务进行捆绑消费,旅游产品的价格除了反映景区维护与保护成本外,还将旅游景区自然折旧与资源占用等成本计算在内. [5]
根据法律规定,风景区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从公平角度分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多余收费理应上缴财政,而不是留给地方财政或经营者.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 促使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各个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实体往往从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角度有选择地执行相关政策,造成旅游价格规制失灵.
三、消除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制度创新举措
(一)积极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
旅游信息传递主要包括了旅行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目的地旅游产品供应商市场信息传递和旅游消费者市场信息传递,其中旅游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在其中占据了主导权.旅行社会利用这种信息传递优势,放大其市场利益,从而形成劣质旅行社市场.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形成更加完善、更加对称的信息传递格局,以推动旅游市场秩序优化.[6]
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使其单独完成旅游信息公开,第一时间掌握旅游消费者信息,提升旅游企业经济效益.如此,旅游企业利益得到保障,旅游目的地涨价动力被削弱,进而从客观上维护政府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将那些依赖信息不透明"吃完原告(游客)吃被告"的旅行社剔除出旅游市场,促使旅游服务企业更加注重自身服务质量提升,切实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稳定.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全面的市场信息,从而提高其规制制度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间接保障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 避免出现规制失灵现象.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因市场垄断带来的规制失灵现象.一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应在《反垄断法》基础上,对行政垄断进行明确规范,避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设市场准入门槛.[7]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彻底改变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对国有垄断旅游企业经营主体实行政企分离,使国有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成为不再享有市场特权的市场主体,促进旅游行业自由竞争.
(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及收费制度
为了限制旅游景区外部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由政府代表公众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旅游经营者征税.这是外部性内在化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对旅游经营者产生负外部性的部分征税或收费,可以很好地规制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减少其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降低其在政府有关旅游价格规制上寻找漏洞的动力.二是改革旅游消费者收费制度.当前的收费制度并没有充分考虑旅游景区的承载能力,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开发的旅游景区中,往往是旅游消费者越多越好,根本不考虑旅游消费者的体验质量.可以通过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和季节差价方式,调节旅游消费者流量,促使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
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实践中,如果景区定价制度不合理,不仅会破坏旅游价格规制,也会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消除因旅游自身公共性带来的失灵.[8]
一方面,实施不同旅游景区差别定价模式.旅游景区可以分为世界遗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风景区、公园等五类.越是基层的景区、公园, 其收费应越低,可以弥补运营成本即可;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可以考虑溢出效应和拥挤效应.应在考虑旅游企业合理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拥挤成本,同时明确旅游景区成本核算体系,包括资源使用补偿费、环保费、硬件(包括游览参观点基础设施建设)折旧、职工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要避免将其他成本搭车折算进景区运营成本,提高价格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应加强对听证会的细节审核,包括制定严格的听证会程序,严格审核听证代表资格、科学确定各类听证代表占比,确立听证主持人资格等,严格审核旅游企业运营成本及其价格调整的理由,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维护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卫华.机制、体制与规制---我国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分析[J].海峡科学,2010(3):32-33.
[2]陈卫华.我国旅游价格规制模式演变与制度创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9):51-52.
[3]栗超.国内旅游产业规制研究综述[J].东方企业文化,2010(14):62.
[4]宋波,徐飞.不同需求状态下公私合作制项目的定价机制[J].管理科学学报,2011(8):63.
[5]张海霞.国家公园的旅游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4.
[6]刘宇.风景名胜区规制失灵研究--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一个应用[C].中国旅游研究年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