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会议简报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尹书记指出:维稳工作是同学正常健康学习的保障,今年是青海大学学风建设年,特别要求校园拥有一个正常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要求各班信息员要及时有效地向上反馈班级动态信息。针对近期发生的校园安全问题,尹书记呼吁全体团员保持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同时积极响应学校学习校纪校规倡议,加强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尹书记的指示帮助我们明确了近期工作的重点,为学生工作与活动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接着,尹书记又对我系学生参加校院两级组织学习《学生手册》的考试情况做了了解,通过询问和在场学生干部发言的方式,了解到了我系学生的学习基本情况。并对此次学习考试后动作出回应和解释,使得学生干部进一步的了解了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尹书记还对我系的学生工作特色建设提出规划,希望在本年度开展以教育引导为主题的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主要分为三个章节:励志篇、成才篇和警示篇。通过此次活动,使得我系乃至我院的学生树立正确的校园学习生活观念。
系辅导员杨波老师为学生会近期工作的开展做详细部署,继续强调督促各班上晚自习,通过晚自习提高我系的学习氛围。杨波老师对我系学生会改选作出总体规划,引导学生干部积极开展工作,要求换届选举要公开透明。
最后,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及学生会成员积极的讨论关于本学期其他工作,就如何开展建团九十周年,学风建设下基层,学习雷锋活动三方面活动展开讨论。
本次会议在校开展学风建设的大环境下召开的,继我系上次三家一体会议之后的又一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性会议,全局部署了我系本学期的工作,对促进和谐、安定的校园氛围,建设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提供了大的方向,进一步体现了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团建设带动学风建设,以党团创新带动学风创新,
使得党团工作做到实处。相信在此次会议的精神指导之下,我系近期学生工作将会得到更好的成绩。
学生会会议简报范文二一、各组工作部署周密、计划得当
校学生会宣传部经过一番重组后,现已逐步走入正轨。本周,各组在计划一周工作任务上,都有条有理、部署周密。如海报组在吸取上星期海报返工率大的情况下,深入实质研究对策,提早对本星期所要进行的海报任务做了详细的规划,海报质量也有了质的飞跃。
综合组制定了日程规划表,对本星期已确定要进行的工作进行了规划设计,通知各组组长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信息编辑组与摄影组配合制定了一些采访、拍摄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做到了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
二、各组工作认真落实、质量较高
1、信息编辑组
信息编辑组在这星期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巨大,也面临了宣传部重组以来最大的一次挑战。信息编辑组组长协同各个组员高质量地完成了这星期的工作任务:
(1)、小型新闻稿件报道。这星期共有午间音乐会、查寝活动报道、统一冰红茶篮球赛的新闻报道。其中,午间音乐会是早已部署好的,每星期都会固定去采访、报道,在这方面,信息编辑组能较好把握时间安排,积极主动完成任务。查寝活动是为了配合自律治保委员会,也做到了配合到位、及时报道的要求。统一冰红茶篮球赛是临时性任务,但信息编辑组的学干也很好地高质量完成了新闻稿件要求。
(2)、写获奖研究课题的证书。信息编辑组的学干不仅新闻采写能力强,也有着较硬的钢笔字功底。在主席团需要写证书时,及时调动了信息编辑组的学干,高质量地完成了要求。
(3)、午间音乐会的思想动态汇报。高校是知识和精神文化的殿堂,校园文化是高校师生员工精神的体现,是校风、学风的凝练,也是社会文化在校园内的展现。在眭依凡校长的亲自策划下,党委宣传部、音乐学院、校团委等单位组织实施了江西师范大学午间音乐会,校学生会宣传部也积极配合了学校,做好了午间音乐会的宣传工作。其中,信息编辑组针对同学们对午间音乐会的反响,做了一期思想动态汇报。报道中,较多的反映了同学们的思想,条理清晰,内容深刻。
(4)、学干新学期的思想动态调研报告。江西师范大学校学生会作为学校与学生沟通的桥梁,随着新学期的开始,校学生会各部门经过上学期的相互磨合,在相互合作和支持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体现了一个团队应该具有的素质和发展方向,这是校学生会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矗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期各部门都面临重组的过程,新老换届,有些新上任的部门领导和新吸纳的学干对于本职工作、团委、学生会工作还不是很了解。为了更好的担当起学校与学生传话筒的角色,更好地为学生服务,有必要在校学生会内部对学干新学期的思想动态进行调研。基于此,校学生会宣传部对学干进行了本次问卷调研。针对问卷调研结果,信息编辑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有利于学干们端正思想,更好地在学生会工作,服务同学。
(5)、《师大学生会》杂志编排。为更好的宣传我校学生会工作,建立与上级领导交流的平台,便于加以指导监督;使全校师生对学生会工作有所了解;并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与交流,搭建交流之桥梁,学生会拟编辑出版这份会刊。这份会刊立足师大校园,以校学生会为阵地,整合各学院对学生会和各社团机构资源,全方位展示师大学子的风采,多角度宣传学生会的工作,立体化呈现师大校园的人文风貌。信息编辑组的学干在星期三为各学院宣传部部长召开会议,部署了会刊的工作要求。在各学院上传资料后,摘取了其中的有效资料进行整理,现已颇具雏形。
2、综合组
(1)对本周的签到工作进行监督。针对主席团会议中对于宣传部提出的签到不良现象的指示,本星期,综合组加大了对签到工作的监督力度。本周签到情况良好。
(2)、通知各学院宣传部部长及本部门相关学干参加关于《师大学生会》校刊制订的会议。
(3)、关于考勤相关事物(没课同学)的表的制作。
(4)、对曹老师要求调用会写钢笔字同学的通知。
(5)、生活部海报生活小贴士的相关海报组人员的通知。
(6)、关于本部门人员档案的制作。
(7)、图书节开幕仪式的通知工作
3、摄影组
自青信与宣传部分开工作以来,宣传部的摄影组重新吸纳了几名新的成员。摄影组的新老成员们在这一周的工作上积极配合,努力完成了多项工作任务:
(1)、午间音乐会的跟踪拍摄。这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摄影组每星期三都会派学干去现场拍摄。很多学干是主动请缨,大家积极工作,乐于为学校有意义的活动留下宝贵的纪念。
(2)、统一冰红茶篮球赛及生活部生活小贴士海报的拍摄。
(3)、自身工作素质的提高。新加入的学干为了工作的需要,自己利用闲暇时间去图书馆借阅相关的资料进行学习,并更加积极主动向自己的老师和朋友请教摄影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摄影能力。
(4)、加强与信息编辑组的联系。部门例会中提到,要加强信息编辑组与摄影组的联系,以增强图片与文字的共同效果,所以在信息编辑组采访与写稿的同时,摄影组成员也参与了一部分,以便更好地完成任务。
学生会会议简报范文三11月4日, 职业中学在多媒体教室召开了学校学生会、团委会会议。这次会议由政教处组织,参加人员有:政教处陈超全主任、郑茂成副主任、政教处职员和专业部德育干部及全校学生会和团委会成员。两位主任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陈主任在会上对学生会和团委会同学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准确定位,明确职责位。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干部不是管理者,而是学生的骨干、学生工作的组织者,更是为同学们服务的志愿者。我们所做的一切不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在服务工作中使自己的能力得到锻炼,尽快成长、成熟起来。学生会和团委会干部要加强与各专业部、各班级的团支部和班委会的联系、沟通和协调,自觉服从学校整体领导和服从团委德育处及对应各部门指导,积极做好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二、严于律已,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要培养诚实守信、自尊自强的优良品德,讲究文明礼貌,增强劳动观念,促进身心健康。要树立职教人的良好形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学习贯彻“东莱精神”专题会议简报 市局、分局对学习弘扬“东莱精神”工作安排部署会后,2021年1月8日,金锁派出所党支部立即召开贯彻学习“东莱精神”工作专题会议针对贯彻学习“东莱精神”工作再强调,再安排,再部署。
会上,党支部书记陈新峰传达了公安部党委作出关于学习弘扬“东莱精神”的决定,又详细介绍了东莱派出所红色光荣历程,“百家熟”“拒腐蚀永不沾”“警民鱼水情”三件传家宝,东莱派出所“讲忠诚、爱人民、守清廉、创平安”新时代“东莱精神”的基本内涵。随后,党员同志们开展交流讨论,结合“东莱精神”切身谈想法、谈体会。
最后,党支部书记陈新峰强调:一要制定“东莱精神”学习方案,成立学习领导小组,大力弘扬“百姓至上、绝对忠诚”精神实质,掀起“东莱精神”学习热潮;二要认真学习、高度重视,与深入推进“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紧密结合起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强化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三要弘扬“东莱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深化“枫桥式派出所”创建,着力提升守护辖区平安、维护辖区稳定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金锁辖区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
9月29日下午,**公司召开国庆、中秋双节期间各项重点工作部署会,**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支部书记**主持会议。
会上传达了市社安全会议精神,共同学习市社近期下发的安全文件、通知,干部、职工共同分析现阶段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司总经理**指出,关于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市社安全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安全工作。二是落实“一岗双责”、“网格化管理”,全员参与。三是做好节前安全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四是节日期间做好值班值守,确保24小时手机待机、随呼随到,同时加强巡视,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可靠。
支部书记**要求:在双节同庆的节点,要加强纠治“工作”,确保双节期间公司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警示党员干部保持清晰头脑,过一个文明、祥和、廉洁的节日。
最后**强调: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要高度重视,做好值班工作,公司值班点位多,协调难度增大,所以大家要共同努力,严格纪律。同时,节日走亲访友期间要做好疫情防护,确保自身安全,过个安全祥和的“双节”。
12月17日,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花山所副所长齐钱组织召开社区和勤务民辅警“不文明养犬”工作会议,按照上级要求部署依据《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公安局养犬管理执法流程》继续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行动。
会议上,花山所副所长齐钱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结合社区警务工作,通过定期走访等形式,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情况进行登记,并详细记录犬只证件办理、免疫注射等状况和养犬人基本信息,做到人、户、犬信息关联。二是结合勤务民辅警日常巡逻工作,以繁华路段、居民小区、广场公园为重点区域,发现流浪犬只并及时清理,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通过犬管系统上报,并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三是对涉及犬只的警情,及时派民警到现场处置,依据《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公安局养犬管理执法流程》,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份,我所已下达9份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治行动已取得初步成效。为了持续营造“文明养犬”的气氛,花山所继续大力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活动。
【正文】
" noextractcontent="true">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登记标准时点的钟声已经敲响,为进一步加强正式普查业务水平,有效保障正式普查工作顺利完成,11月2日上午,龙颈镇召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会议。龙颈镇委副书记李水泉、副镇长何伟雄、镇人普办成员及全镇41个村(社区)的信息处理员等人员参加会议。
" noextractcontent="true">会议第一个阶段先由镇人普办陈谦同志列出并分析了龙颈镇人口普查底册录入阶段所发现的问题,再由何伟雄同志对龙颈镇底册录入情况进行通报,最后由李水泉同志作底册阶段录入的总结并进行了正式录入阶段的动员,李水泉同志对正式录入阶段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
" noextractcontent="true">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强化领导,统筹部署,精准施策,结合实际明确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和资源从严从实从细按部署落实短表登记工作任务。
6月15日下午学校召开了全校中层领导、所有班主任、政教处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将市教育局的精神进行全方位的贯彻落实。
张振亚校长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对欺凌的破坏性、危害性进行了有理、有力的阐述,再次提高对校园欺凌的认识。
作为县级供电企业,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李总的讲话精神,认真谋划好今年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部署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过班子讨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提出: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以学习贯彻为重点,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重要内容,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公司上下政令畅通。四是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积极构建诚挚和预防腐败体系;五是加强组织领导,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六是广泛宣传,将会议精神传达给每一名职工,利用党员上党课、简报、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精神,在全体员工中掀起学习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的热潮。20__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关键之年,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我们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立足科学发展,致力改革创新,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职责,为加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做出新的贡献。
3月30,我局组织全局130名职工,集中对__x讲话进行了认真学习,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对照讲话要求,认真谋划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贯彻给每一位电力职工。
实践之前,是科教科老师按照我们的需要和上岗要求安排统一培训,包括:一、了解医院概况简介。二、了解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三、知道治安管理的一般常识。四、懂得医德医风教育。五、明白医疗文书的书写。六、掌握有关护理知识。七、理解院内感染。八、了解手术室的有关知识。其间科教科的老师还穿插地组织我们到各病房看病历、观看关于医疗纠纷的专家讲座及急救处理方面的录像,让我们对实际的临床工作有了初步了解,为正式上岗工作打下了基础。
刚进入病房,总有一种茫然的感觉,对于护理的工作处于比较陌生的状态,也对于自己在这样的新环境中能够做的事还是没有一种成型的概念。庆幸的是,我们有老师为我们介绍病房结构,介绍工作,带教老师们的丰富经验,让我们可以较快地适应医院的护理工作。能够尽快地适应医院环境,为在医院实践和工作打定了良好的基础,这应该算的上是实习阶段的第一个收获:学会适应,学会在新的环境中成长和生存。
护士的工作是非常繁重与杂乱的,尽管在以前前也有所感悟,但是真正进入病房后,感触又更深了。的确,护士的活很零碎,很杂乱,还可以说是很低微,可是透过多数人的不理解,我们发现,护士有着其独特的魅力。医院不可能没有护士,这就说明了护士的重要性。医生离不开护士,病人离不开护士,整个环境都离不开护士。这琐碎的工作,有着完整的体系,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也正因如此,才能发挥其独到的作用,产生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有了临床的实践,我们才更全面而深刻的了解护理工作,更具体而详尽的了解这个行业。进入临床的第二个收获:正确认识护理,树立了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养成了良好的工作态度。
实践的第一天早上,我早早的来到医院,那时8点交接班还没开始,我跟着护士帮病人换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被单,帮他们量体温等等。到了8点钟,医生和护士门准时交接班,值夜的医生和护士将昨夜病人的情况进行报告,然后各个管床医生分别开始查房,我也跟着他们,认真的听他们如何检查病人和如何询问他们。看着他们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我的心里不禁充满着崇敬之情。首先,医生们对病人进行询问,问他们的病症,比如:有无发热,有无疼痛,饮食如何,排泄是否正常,有无多尿少尿等等。然后,医生仔细观察病人的体征,有时还做下叩诊,最后开出医嘱。这时,护士们开始了紧张的比对医嘱,并且按照医嘱进行取药和进行治疗,护士每隔4小时查一次体温,并且绘成温度曲线,供医生参考,另外,每隔半小时进行一次巡房,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出现。
下午,医生们为14床的病人开了一个讨论会,我也静静的来到那里,认真的听他们的讨论,并把要点都记了下来。不知不觉就已经到了下班的时间了。回到宿舍,我总结了今天的收获和疑问,觉得今天真是过到好充实啊!
我认为到病房实践,接触最多的是病人,了解甚深的是各种疾病,掌握透彻的是各项基础护理操作。实践的最大及最终目的是提前培养良好的各项操作技能及提高各种护理工作能力。所以在带教老师“放手不放眼,放眼不放心”的带教原则下,我们积极努力的争取每一次的锻炼机会,如导尿术、床上洗头、床上檫浴、自动洗胃法、静脉输液法等各种基础护理操作。同时还不断丰富临床理论知识,积极主动地思考各类问题,对于不懂的问题虚心的向带教老师或其它老师请教,做好知识笔记。遇到老师没空解答时,我们会在工作之余查找书籍,以更好的加强理论知识与临床的结合。**院实践科室多数是整体病房,我们所跟的多是主管护士,跟随老师分管病人的同时,我们会加强病情观察,增进对病人疾病的了解,同时对病人进行各项健康知识宣教,这样能锻炼我们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按照医院的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完成了病历的书写,教学查房,讲小课等,这些培养了我们书写、组织、表达等方面的能力。整体上说,实习期间的第三个收获,也是最庞大的收获:护理操作技能提高了,疾病认识水平上升,各项护理工作逐渐熟练,在培养优秀的职业技能水平同时也培养了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思考,举一反三。
在医院实践期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以病人的身体健康,疾病转归为目的,我们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操作都严格遵循无菌原则,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在科室里,我们都是认真细心的做好各项工作,遵守无菌原则,执行查对制度,培养着良好的工作方式,这应该算的上是第四个收获吧,虽不能说很大,却也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收获。
从当初的得到移动公司暑期实践活动的消息再到活动的报名,再经过了参加了紧张的面试,大约了半个多月的时间,我孤注一掷,把希望全压在了这次的移动公司的暑期实践活动上面,本着“不成功便成仁”的心态,终于有幸被移动公司录取,成为了这次暑期实践活动的一员,并分配到了营销部门里面的渠道部分。所谓的渠道,就是连接生产与销售之间的纽带,是移动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李主任跟我们介绍说渠道是整个营销部分竞争最激烈的地方,因为这一块牵扯到渠道老板和公司的利益问题。
和我一起被分配到渠道的一共有24名大学生,在7月15号那天参加了移动公司精心准备的培训,让我们初步了解了中国移动公司的企业文化还有销售服务方面的礼仪知识,而下午则是安排了公司里面的领导着重介绍了移动公司新推出的业务,比如移动的增值业务。移动公司在增值业务方面一直做的非常出色,这次培训让我亲眼见证了中国移动强大的技术后盾。无线(移动)增值业务就是建立在移动通信网络基础上的,除了语音以外的那些数据服务包括短信、彩信、彩铃、IVR、WAP、KJAVA/BREW、PDA等。让我们多少了解了一些专业的知识,为以后的战演练打基础。公司还让我们自由分成4个小组,起队名,想口号,让我们这些刚见面的伙伴很快便建立了友好的关系。
我们来自不同的地方,于是公司也把我们就近安排给不同的销售经理,跟经理到他们管辖的区域去学习。我们每个人都分配到了自己的工号,方便通过网上营业厅帮助有需求的顾客做业务,而我们用工号做进的业务也成了记录我们工作量的一个标准。我和另外2个学生一起被分配到了区域,距离我家很近,方便了我的工作。
一开始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去移动的指定营销点去帮助渠道老板们做新业务的推销。业务不好做,加上有些人觉得移动公司的补贴太低,于是有不少人退出了。在这种情况下更坚定了我要坚持下去的勇气,半途而废的话一切归零。一个人不可能知道所有的事,重要的是他要会学,而且要学会。我一直相信一个人的能力是可以培养的,只要他肯学,就可以学好。可能今天的我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会,但是我希望能通过这次的实践活动让我学到宝贵的经验,这是在学校里面所学不到的。我相信,这次的实践会是我生命中难忘的一课!我们将会从这次的实践中学到很多东西,但是我们需要自己总结,自己去发现问题然后去解决。一味靠别人教是学不会什么的。我想这就是我们现在的大学生所要具备的另一能力了吧?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社会保险稽核和内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邵锋任组长,孙小平、江亚清、潘俊任副组长,成员为王余良、杨小祥、侯瑛、黄真、史雪霞、沈忠明、华立民、王新华、蔡志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拟订年度稽核和内控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工作事宜,并组织实施。
二、稽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一)稽核内容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上级部门交办的稽核事项;
5、局党组及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稽核事项。
(二)稽核方法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及委托稽核等方式进行。
(三)稽核程序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社会保险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实施稽核工作时应先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稽核情况应用本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张做好笔录,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对被稽核对象在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被稽核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6、为被稽核单位和相关人员保守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办法
(一)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办管理工作实际,对制定的制度、办法进行审阅分析,评价其业务流程是否完备、岗位责任及目标任务是否明确、制约关系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是否严格及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为:
1、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是否完备。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工作程序是否完备,是否经过复核、审批,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等。
2、缴费基数核定、调整的具体业务操作是否形成内在制约关系。检查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符合规定及与系统录入的缴费基数是否一致。对欠费和缓缴、补缴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台帐记录是否及时、清楚、完整、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3、个人账户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准确。核对本期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与本期财务收入金额是否一致。
4、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待遇调整及待遇资格认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具体业务操作是否形成制约关系。检查各科室月度基金支付数据及增加、减少人数与金额是否准确并与财务拨付数据一致。检查失业保险金(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返乡生活补助费)的申领、发放手续是否规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窗口结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用医保卡的医疗费用”等六种情形结报的审核、发放手续是否规范;检查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工亡遗属待遇、工伤生育待遇的各项支出审核、发放手续是否规范;检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与缴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结付、数据拷盘和银行卡审核、发放手续是否规范;检查社会化发放业务工作程序及审核手续是否完备规范。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审批、参保人员死亡待遇审批、销户支付审批、手工支付单审批、向银行(单位)拨付养老待遇审批等。
5、财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检查会计记录和会计拨付单据的审批手续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手续是否完整,检查资金支出授权审批方面的规定和支出审批状况。检查印章、支票、票据的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和安全。检查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6、现金收入、给付窗口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实行现金盘点。检查现金余额是否准确及过大,是否有白条抵库,解缴银行是否及时。
7、财务是否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待遇支出核定(结算)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检查实际支付额与业务表格(结算)数额是否一致。
8、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之间是否互不兼任,工作中能否相互制约,有关资料是否及时备份。检查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数据库日志、业务操作记录和痕迹,是否存在数据库的不合法使用,导致数据的泄密、更改和破坏,对数据增、删、改是否手续完备和符合有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办法
1、领导小组每月召集相关科室对各科室涉及的基金财务报告和与基金收支相关的重要业务数据等进行集体审核,及时搜集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和信息比对。
第二条 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 成立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委员会由市人社、财政、卫生、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公安、教育、总工会等部门和市人大有关工委、政协有关专委会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
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本市在籍居民(含本市在校中、小学生及在外地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新居民:持暂住证,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镇(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单位批准。
(三)中途参保者:新生儿(出生后)、婚嫁(登记后)、退伍军人(到地方后)、外地迁入人员(户口迁入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保及中断人员要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者,在一个月之内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镇(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九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统筹管理。
第三章 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企业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9%按年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由人社行政部门公布。
精减退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政府规定的资金渠道,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财政补贴组成。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年缴纳。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组成。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包括退休人员)缴纳;企业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缴纳;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于每年初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两部分。
(一)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和使用范围为:
1.参加“7+2”模式的企业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5%记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企业退休人员按年龄段直接记入绝对额。其中:70周岁以下按全年900元记入;70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1100元记入。
2.参加“8+2”模式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5%记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5%记入。在此基础上再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记入1.5%。
3.已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级(不含县级市)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4.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到本市或转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到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
5.参加“7+2”模式的企业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上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参加“8+2”模式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上年度累计超过8000元的,可以按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领超额部分的50%(申领金额以2000元封顶,限每人每年一次),用于预防保健或为直系亲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6.凡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4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账户余额。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费用也在该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职职工在2500元、退休人员在30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分站,具体名单由人社行政部门另行公布)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助比例提高20%。
第十四条 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治疗的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白内障、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患恶性肿瘤的参保职工门诊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老年性白内障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限额内的部分(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包含检查、麻醉、用药、治疗、材料等全部费用,定点医院不得再分解收费和另立收费项目。
(四)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重症精神病需在三级专科医院进行认定)
(五)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第十五条 在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
(一)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都按95%的比例结付。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第四章 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居民。居民个人缴费不高于30%,其余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0元,今后视情况作调整。其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者,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缴纳,每人每年缴纳140元,其余360元由市镇(区)两级财政筹集,当年新增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中途参保的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保和中断人员由个人按照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与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两项合计数(500元/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一律坚持先缴款后享受的原则,不得病后补交。
第十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100元标准提取,用于参保居民在本市辖区内市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药品费用的补偿。在本市辖区内市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就诊的每张处方限额70元,在本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的每张处方限额40元,均按30%比例结报。
参保居民每人年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
为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接受中医药服务,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对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中药报销比例在每张处方原有30%的基础上增加10%。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白内障手术)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结报比例补偿。
第二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按人均400元标准提取。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单位和经同意转诊的市外二级以上指定医疗单位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设起付线、按比例补偿、累计结算、最高封顶”的办法。
住院统筹补偿每次住院起付线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中住院的为300元,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盛泽医院、九龙医院住院的为500元,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为1000元,转上海市、省、省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为1200元。最高可报医疗费用为220000元,最高补偿支付限额150000元。
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中住院的,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70%给予补偿;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盛泽医院、九龙医院住院的,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60%给予补偿;转上海市、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45%给予补偿;转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35%给予补偿。
跨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住院患者的结算标准以入院日期的结算标准执行。
第五章 大学生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暂按每人每年42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学生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每人300元,今后视情况作调整。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大学生参保,由省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非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地方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享受门诊、门诊特定项目与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30%的医疗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大学生医疗保险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二)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重症精神病需在三级专科医院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大学生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大学生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计算。当年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
(二)超过起付段后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在结算年度内,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2万元(含22万元)的部分,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2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六章 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按照规定在本市参加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市民政部门、总工会、残联与人社行政部门审定的城乡困难人群,包括:
(一)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市低保边缘对象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三)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保人员)。
(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六)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七)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年度结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划转。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
(六)其他来源。
第二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捐赠款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慈善捐赠荣誉证书。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医疗救助视不同对象分为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和年度救助。
(一)本市城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在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特困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的救助(公惠)医疗机构就医时,同步享受相应的实时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人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和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对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过重的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社会医疗救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发放。
第三十一条 救助(公惠)医疗机构由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服务优良的原则在公立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从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征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企业发生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形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至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份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大学生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婚嫁(登记后)、退伍军人(到地方后)、外地迁入人员(户口迁入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保及中断人员要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者,在一个月之内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镇(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单位批准后办理参保手续。经有关部门新审核发证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在结算期内到户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救助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暂停使用,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医疗保险当年基金不足支付时,由风险准备金予以调剂使用,风险准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财政负责承担。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风险准备金的用途为:突发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大范围参保人员伤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人社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办法由人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于每一结算年度初按规定为参保职工预先记入当年个人账户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金额按实际划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
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年新型合作(居民)医疗保险的享受期限延长至],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时,应对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二)从外地转入本市统筹区的参保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参保情况,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入的,到账后即时予以结转使用,复员转业军人首次在地方参保时其军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按本项接转。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仍应当在原参保地或者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
(三)参保人员于结算年度内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其实际结余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予以支付,超支部分由个人或其家属补足。
第四十条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在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在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形式不予变更。参保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正常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中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已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度个人账户不进行清算;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可以清退给本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之终止;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与调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少缴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人社行政部门处理。
人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重大欺诈案件,奖励举报人,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人社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及时立案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举报奖励等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八章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
第四十五条 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格局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优先选择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定点。定点单位的管理办法,由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险药品库、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和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库统一按市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执行。
定点单位应当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医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人社行政部门可以对服务优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满意的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五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发放《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凭证)。参保居民与参保大学生首次参保时免费发放就医凭证。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正常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持就医凭证在定点单位门诊就诊或配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费和个人自负的部分,由个人现金结付,其他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除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与自负的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外,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患重症精神病的参保职工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需同时向付费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当对患者或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如患者病情危重急需立即实施救治的,可于救治后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实行按月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提交的结算单据经审核确认无误后,职工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医疗保险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付95%,其余5%部分待年终考核后予以相应拨付;居民医疗保险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付90%,其余10%部分待年终考核后予以相应拨付,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由人社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在结算年度内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患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本市指定转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上海、南京或地区指定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二)参保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第五十五条 参保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医疗补助待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失业医疗补助待遇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应当妥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冒名就医。参保人员发现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人社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或者挂名住院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分解住院或者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人社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医疗保险费数额等资料的。
(二)将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三)将参保人员就医凭证提供给非参保人员或者工伤职工就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社行政部门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就医凭证就医配药的。
(二)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与定点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短期内大量重复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将本人身份证明和就医凭证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取药品转手倒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员或者定点单位串通,将自费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