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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大全11篇

时间:2023-01-27 07: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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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1)

二、抓住一个重点,推动工作发展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试点中,我们把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突破,推动工作发展。主要从五个方面努力:

第一,规范执法文书。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

第二,遴选非诉对象。明确规定每个乡镇须遴选出3—5个家庭条件较好、社会影响大、夫妻双方在家、有能力交纳但又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重点户、难点户、神通户、钉子户”作为非诉执行对象,既可顺利执行,又可产生震动效应。秀谷镇里吴村熊建辉、郑花夫妻2004年违法生育一胎,以建房借债为由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其他村民交纳还受其辱骂和嘲笑,在群众中产生很大负面影响,在试点期间将其社会抚养费一次性全额非诉征收,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的效果。

第五,坚持分类指导。鉴于各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基础不[NextPage]

三、跟进三项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我县每年有近万名育龄妇女在外流动,成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热点和难点。试点中,我们制定《**县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管理。一是采取乡村干部责任到人、每人包若干个流动人口重点管理对象的办法,主动与流动育龄群众本人或亲友保持密切联系,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寄证率,还有利于做到流动人口“四个清楚”。二是主动与流入地加强联系,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反馈,经常派员到流出人口聚集地进行跟踪服务和管理。三是全方位开展了一次免费“流动人口直通车零距离服务”活动,包括计生技术、政策咨询、环孕情检查等优质服务,同时跟进流入人员管理和服务,使受服务群众达4万余人次,深受群众好评。四是印发6万份《致全县外出育龄妇女一封信》至每个育龄妇女手中,要求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六个一”的管理(即办理一份《婚育证明》、签订一份外出合同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约定一个联系方法、落实一项节育措施、外出三个月以上寄回一份环孕检证明),大大提高了办证率和寄证率。今年以来,全县环孕检寄证率达93%,《婚育证明》办证率和合同签订率均95%,网上信息反馈率位居全市前列。

四、规范五项管理,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聘请资深律师为县人口计生委的常年法律顾问,严格实行亮证执法、按程序执法。制订《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流程图》、《执法人员工作规范》,规范了执法行为和办事程序。

二是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抽调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人口计生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实,实现了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一次性落实到位。同时落实了社会抚养费在3个工作日进库、每月28日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杜绝了“划片征收”、“片收片管”、“放水养鱼”等现象发生,有效地防止了资金流失。

三是依法规范生育证审批。严格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一胎生育证》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审核、乡镇审批;《再生一胎生育证》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审核、乡镇把关、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指标实行全面公开,《再生一胎生育证》公示发放。

四是依法规范技术服务。严格实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三证”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

篇(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627-01

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大趋势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如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其行政运行就难以发挥作用,各项工作的开展将面临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服务群众,保障公民权利。

1 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基层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大为增强,有力地推动了计生工作开展。但是,当前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不强。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这些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群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

1.2 依法行政的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习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少数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基层仍习惯于行政命令、下达任务的工作方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的现象。

1.3 依法行政的人员队伍不稳定。基层乡镇工作繁琐复杂,机构多,人员队伍极不稳定,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素质不高难以胜任角色,这些情况影响了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措施

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就是把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要求运用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这既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需要,也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2.1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要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意识。一是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系统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和计划生育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又要依法保障自己在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2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权限、内容、岗位职责和执法责任,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动员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依法行政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服务、文明服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对节育对象一定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做到当事人思想不通不做。尊重群众的知情选择权,让群众自主选择适宜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2.3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运行

篇(3)

推行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是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可以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近年来,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采取宣传、教育、引导、示范、培训、劝告、告诫、建议、提醒、鼓励等非强制力的手段和方法,灵活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并结合工作实际,重点落实服务引导、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回访等工作内容,达到了既提升人口计生执法效率、又减轻基层负面压力、还有利于政策衔接配套的多重效应,在优化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方式和预防违法生育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毫不动摇地深化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构建诚信计生、阳光计生为目标,建立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把宣传教育、行政指导、告诫监管等手段运用到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使教育、服务和规范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提高人口计生部门执法的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坚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全面实施行政监管劝勉、执法工作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强化人口计生行政信息公开力度,优化不符合政策怀孕疏导工作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批导办制(如引导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等)、争议纠纷调解制等工作机制,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2.合法原则。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将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便民原则。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五、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轻微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行政指导工作

全面落实轻微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免予征收工作。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已经生育和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结婚证的,不进入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但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再次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完善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制度

1.建立说理式执法制度。说理式执法制度要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行政处罚、再生育许可行为等重要执法活动中,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征收或处罚事先告知、组织听证、作出决定、征收或处罚执行等重点环节,执法人员要向管理相对人“讲清事理、讲通情理、讲透法理”。在说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中规定的要求,规范表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寻求救济的途径。通过执法全程说理,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理解人口计生工作相关规定,通过说理彰显人口计生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新形象,赢得群众对执法人员公信力的信任。

2.建立执法事项提示制度。要根据人口计生管理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深入基层,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采取发放执法宣传单、执法事项告知书、上门宣传等形式,向管理区域不特定的管理相对人提示管理事项,明确法律依据、政策文件、注意事项,引导其加强自律,自我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其按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尽可能地争取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减少和预防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3.建立轻微问题告诫制度。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够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口计生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告诫、警示等方式责令管理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并告知其法律依据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人口计生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轻微问题告诫制度,轻微问题告诫不等同于不调查、不处理,而是要求管理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为后续依法调查取证、固化证据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理做好铺垫。在告诫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依法向管理相对人送达执法文书。

4.建立突出问题约谈制度。对存在严重违反人口计生管理规定的管理相对人,人口计生执法机构要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的方式,对其进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讲清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听取管理相对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以及对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审批、处罚等行为的意见。通过约谈,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了解执法人员在调查违法行为中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案件事实是否查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在组织实施约谈过程中,人口计生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约谈情况记录在案,收集相关证据。参加约谈的执法人员要及时做好询问笔录。对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的,人口计生执法机构要责令执法人员补正;对事实不清的,责令执法人员重新调查;对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令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约谈后,人口计生执法机构应当要求管理相对人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5.建立重大案件回访制度。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件案件、管理相对人多次违法超生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在作出有关决定后,人口计生部门各执法机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非该案件承办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回访。回访采取现场走访或以书面形式回访。通过案件回访,了解管理相对人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已经依据征收或处罚决定履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了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案件处理审批意见和案件讨论决议作出征收或处罚决定,了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征收或处罚决定督促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对回访中发现有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对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督促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6.建立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与本行政机关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室设在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室,工作人员同时为行政调解员,负责受理、办理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调解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口计生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及计生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产生行政争议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有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以及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

(三)统一人口计生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文书

篇(4)

一、前言

计划生育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的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经过长时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执行,在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对世界人口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过从行政执法角度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违规现象,机构彼此不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从宣传推广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样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较低。所以,有效处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内出现的不足,能够保障法律自身权威,推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本文在这种情况下,分别从主体、客体等两个方面对强化计划生育制度变革与法治化提出了自己的策略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计划生育制度变革与法治化的策略建议

(一)主体方面

1、构建及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根据《计划生育法》及相关规定得知:计生部依法制定有六个标准,即行政执法、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及考评、乡村簿卡表册、基层计生协会工作。推动计划生育机构工作标准化水平持续提高,避免群众正当利益遭到破坏。另外,编订合理的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复议及部分程序制度、纠错赔偿体系等等,推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新的工作机制。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标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同时能够在实际权责方面开展合理划分,能够在基础层次保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质量。

2、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计划生育依法执行的重要任务,完善和加强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和力度,才能保证执法到位。要克服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就必须完善和加强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和力度。

完善计划生育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为主的模式。对从立案到作出书面决定再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要求每一个执法人员工作认真负责细致,办好每一起案件。应当按阶段开展相应的监督,准确评估执法过程内相关步骤、法律条文能不能保持公平标准;切实根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培养合理的法制思想。在外部监督方面来讲,营造完善的外部监督体系,一定要不断拓展途径,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水平。

3、强化相关人员素质水平

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之一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推动执法机构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营造健全的依法行政体系为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从实践过程中产生关键的影响。因此,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是依法治权,然后才是依法行政。所有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失职,不得越权,有权必有责,侵权必追究,从实质上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能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原则,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自身标准化水平。

(二)客体方面

1、积极拓展社会参与资源

包括设法争取社会捐助支持普惠制的养老基金、合作医疗保险费、特惠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也包括吸纳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计划生育困难户的养老保障、家政服务等工作。同时涵盖了营造良好的生育意愿信息反馈途径和行政指导快速反应体系,给依法行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推进配套设施的建设

法律法规上始终没有对社会公益性支出进行定位,虽然《计划生育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但是实践中计划生育事业只混同于一般的社会事业。随着《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计划外生育的相对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有的停止缴纳,有的要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生育经费严重不足,导致许多行政不作为,也直接影响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因此,要在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合理定位,给计划生育工作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推动不同机构彼此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给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广泛建立行政相对人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与民事诉讼、国家赔偿等多元化的救济机制设计,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能够在实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最终推动既保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顾及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大局的计划生育事业形象的树立。(作者单位:霍州煤电集团总医院计生办)

参考文献

[1]黄学贤.我国行政计划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05).

[2]湛中乐,苏宇.中国计划生育、人口发展与人权保护[J].人口与发展,2009,(05).

[3]华东政法大学生育权和人权课题组,何勤华.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9,(08).

[4]贾志科.20世纪50年代后我国居民生育意愿的变化[J].人口与经济,2009,(04).

[5]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9,(07).

篇(5)

一、高度重视。成立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措施及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省“条例”及省有关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全面、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与和谐社会发展。

二、严格执行人口法规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了计划生育维权工作制度、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制度等,严格再生育审批程序,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案件的处理率达100%,坚持“十禁止”、走群众工作路线、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全乡无违反“七不准”和“十禁止”的行为发生,无行政复议案件发生,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发生。

篇(6)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1)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2)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篇(7)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思想基础,市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定期对各乡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指导工作。今年上半年组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了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文明执法、正确执法水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杜绝了重实体法、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懂得了依照程序办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做到了岗前培训和全部持证上岗。今年上半年全市征收社会抚养费共立案 312 例,立案率100%。案卷甲级率达到90%以上,合法征收率100%。上半年无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综合治理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支持人口计生工作。人口问题事关全局,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以综治各部门都能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和关联度,研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措施,真正发挥综治各部门的表率和带头作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民政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婚姻登记和收养子女信息。

三、加强村(居)民自治工作,提高群众民主参与意识

2012年计生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相关文章列表:

商务局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2012年烟草协会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2012年终工作总结

2012年编办工作总结

篇(8)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思想基础,市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定期对各乡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指导工作。今年上半年组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了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文明执法、正确执法水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杜绝了重实体法、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懂得了依照程序办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做到了岗前培训和全部持证上岗。今年上半年全市征收社会抚养费共立案 312 例,立案率100%。案卷甲级率达到90%以上,合法征收率100%。上半年无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篇(9)

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流向、价值取向、环境制约等因素的影响,计划生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流动人口、下岗、离岗、“口袋户”、“空挂户”等人员大量增加,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在经济转轨期,人们婚育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婚生育、离异再婚、早婚早育等人数增多,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弱化,计划外生育控制乏力;三是人口反弹压力大,从现在的低生育水平成就取得的方式上讲,主要是靠行政干预实现的,在取得的低生育水平的背后,蕴藏着旺盛的“生”机,积蓄着顽强的“反弹”势能;四是由于现实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社会心理浮躁,部分育龄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不公,对计生工作抵触情绪大,极易导致群体围攻和恶性案件,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工作难度加大。计划生育干部畏难情绪抬头。要改变这种局面,最佳选择只能是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实施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实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于200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里程碑,它标志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又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迈进了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一步。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为这一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强制力将保证它的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这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具有导向、引路的指导作用,示范、警醒的教育作用,规范、惩戒的强制作用,从而保障基本国策的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增添了支撑力。一是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这将促进全面贯彻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二是《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劳动法》、《收养法》等都有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如《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劳动法》规定晚婚晚育者增加假期。《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法》为保证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防止一些人利用收养行为,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引发人口管理失控现象,明确规定,严格限制收养子女的数量,无论是单身收养,还是夫妻共同收养,一般只限一名子女。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坚持“三个必须”,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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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培训业务、全面提高计生队伍依法行政能力

(一)加强宣传,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条件

全乡10个行政村和1个社区要加大对《决定》、《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计生法律法规的形成力度。针对当前“取证难”、“行政执法”难、“可以生二胎”,“违法生育不再被处理”等等社会传言进行讲解和正确引导,同时强化生育政策、技术政策、处罚政策和奖励政策的宣传,尤其要宣传生育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消除因错误传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全乡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现象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限期内依法接受处理。

(二)加强对乡、村、社区计生干部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全乡在3月份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一次培训,以《决定》和“一法三规一条例”为主要内容,通过培训提高我乡计生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在今后工作中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全面推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落实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告知的规定

乡民政办与计生办为主体,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对象,民政办在办理结婚证书时填发告知书,告知率要达到90%,告知书存根、对象联由计生办提供。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妊娠对象告知面达95%以上,由各村计生专干和乡计生办负责依法行政工作人员负责发放告知书。在全乡开展治理生育环境,整顿生育秩序告知,巩固“五清理五落实”告知成果,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生育质量。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效能

1、自觉接受乡人大、纪委的法律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接受诉讼程序中司法部门监督,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调查、落实、申报和兑现工作。

2、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好人员,做到案件有登记,处理有结论,真正做到层层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建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制度,今年继续与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工作,选准个案,强制执行推动行政征收,维护法律权威。

4、坚持处理决定书报送县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备案制度和乡计生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坚持半年、年终开展对村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全面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

(五)严格量化考核,实行奖惩兑现

1、各村(社区)有对违法生育知情不报、减免社会抚养费、收费打白条、再生育和奖(特)抚工作弄虚作假和违反“七不准”“十禁止”行为,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2、对乡计生办人员实行三个百分百,即各自联系村违法生育人员调查取证、文书档案建立、处罚标准一致。

(六)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

1、生育指标公示。各村(社区)经批准发放的一孩生育证、再生育审批及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要公开公示。

2、节育技术服务,免费为已婚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药具,做好其“三查”工作,同时对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好“三查‘服务。

3、提供政策法规服务,提供四大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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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加强我办事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方法步骤

参加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范围:办事处、社区、管理区、村、属地单位人口计生部门和全体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此次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学习教育培训阶段(2015年1月)。

1、学习教育方式。主要采取培训、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可采取辅导讲座、收看录像、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

2、学习培训内容。一是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省行政程序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办法和〈生育证〉审批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发放管理办法》等。二是有关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的内容。

(二)分析查摆问题阶段(2015年2月)。

结合思想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五查”:

1、查工作作风。主要看工作作风是否深入扎实,协调处理问题是否积极主动,工作效率是否及时快捷,是否有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现象。

2、查服务意识。主要看宗旨意识是否牢固,能否始终把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在工作中能否主动地为群众动脑、动手、动腿,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置上,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事。

3、查工作态度。主要看工作态度是否端正,答复问题是否耐心周到、诚恳,接待群众是否热情,工作是否认真负责,能够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是否有态度蛮横、口气生硬、出言不逊等现象,是否有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工作失误、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等问题。

4、查政策水平。主要看计生工作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解答能力等。

5、查行政行为。主要看行政行为是否有违纪违法违规现象,是否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是否有非法强制行为。重点查找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办证难、强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强制大月份引流产、非法限制群众人身自由、强制流动人口返乡查体、乱收费搭车收费、强制参加培训班、社会抚养费征收不符合相关规定、奖励扶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等。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5年3月)。

对分析查摆的问题建立台账,认真分析,深挖根源,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整改。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依法行政,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活动的组织领导。为确保教育整顿活动健康扎实开展,办事处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督导组,确保活动扎实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