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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细则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7 06: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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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6)03-0063-02

【作者简介】韩炳华,江苏省邗江中学(江苏扬州,225009)教师,江苏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校课程改革委员会主任。

崔允t教授认为班级教学的“一(教师)对多(学生)”最易导致两大问题:一是疑似学习,通俗地说,有部分学生经常处在“人在心不在”的状态,充当滥竽充数的角色;二是虚假学习,即教师只看到“习得的结果”,却忽视“学习的过程”,导致学生“虚学习”;更严重的是,有些教师经常“用不道德的方式教道德”“用不科学的方法教科学”“用无语言的方式教语言”,导致学生“假学习”。因此,能否破解班级教学中的这两大难题才是课堂教学变革的关键所在。我校构建的“自主・导学”课堂就是从教学中最重要的要素――人的地位着眼,试图实现基于班级教学的“在学习、真学习”。

一、“自主・导学”课堂教学模块和教学规则

“自主・导学”课堂主要包括“自主学习、小组对话、展示生成、探究反思”四大模块,各模块所占时间比例因课而宜,因生而宜。

模块一:自主学习。明确任务,确定方式,规定时间;思考生疑。具体就是教师出示教学目标,通过问题导学,引导学生通过集体学、个体学等形式,包括扫除显,掌握所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等,并提出自己的疑难问题,也包括对教学内容要点的梳理和重点目标的明确,为小组的对话合作做好铺垫。

模块二:小组合作。明确分工,聚焦任务,倾听互助,探疑释疑。就是对学习中的重点、难点、易错点、易混点、易漏点展开对话,对学习思路、策略、方法、规律、技巧进行探讨,确保学生通过丰富的内心体验,形成积极的情感、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小组合作关注学生在学习、交往、做事过程中内在的变化和发展,尤其是内生力和自生力的提升。

模块三:展示生成。展示成果,补充完善,辨析质疑,点拨生成。就是展示小组对话合作成果,不同小组进行补充,通过与其他小组学习进行比较,提出疑问,教师引导学生展开有效互动,并适时点拨,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成性教学。

模块四:探究反思。探究运用,自评互评,归纳反思,总结提升。就是用所学解决问题,寻找学习规律。给学生设置新的教学情境和问题,鼓励学生运用所学,当堂训练,检验学习效果,引导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感悟。通过自评、互评、教师点评等方式及时反馈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掌握情况,矫正错误,总结方法,揭示规律。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教学结构流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是一个大的流程,也可以在任何一个教学步骤中完成一个小的循环,一句话,它需要因时因境灵活使用。“自主・导学”课堂不拘泥于“模式”,更重视构建课堂教学规则。如,针对学生的学,提出“每个学生都在认真、有序地学,积极、主动地学,深度、高效地学”,而对教师的教,提出“每个教师都在科学、有趣地教,适时、针对地教,开放、创新地教”。

二、实施“自主・导学”课堂教学的关键问题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要实现“真学习”,关键是要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主动发展,并在动态生成的视角下审视课堂教学与学生发展间的关系及其实现机制。清晰地界定“学习者”和“学习条件提供者”之间的角色关联性,在动态中倾听学生、解读学生、恰当反馈、适时引导、激活思维,生成资源开放的教学结构,将学生主动学习向深层次推进,通过成就学生从而促进师生和谐、全面、幸福、可持续的成长。

首先,要研究针对不同知识类型选择与运用不同的学习方式。弄清楚哪些知识适宜独立学习,如何避免把“放手”变成“放羊”――只给学生布置独立完成的任务而缺乏相应的指导。研究哪些知识适宜小组共同学习,避免因为合作问题过于简单,没有合作的必要,造成“重形式轻效果”的后果。

其次,要研究“学习共同体”建设中学生与教师的作用问题。小组合作学习时,我们发现一些共性的问题。例如:学生的主动合作意识不强,合作参与不足,积极性不高,存在“被合作,忙敷衍”的问题;缺少自主学习、独立思考,让学生盲目合作,存在“重活动,轻目的”的问题;合作过程中教师很少帮辅,一味放手合作,存在“放得开,收不拢”的问题。因此,“学习共同体”的建设至关重要。

经过反复观察、试验,我校最终决定以“组内异质”原则组建6人学习小组,以兼顾小组内部的运作和组际之间的互动交流。行政和学科组长由组员分担,每人双岗双责,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组织架构。将课堂教学活动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按一定的时间周期设计以小组为单位的系列活动,使小组成员围绕目标共同行动,久而久之凝聚力、协作力等团队精神自然形成,学生学会了独立学习、分工任务、交流整合、互相监督、互相促进。除了指导各小组内部学习,教师还要注意组际之间的学习进展情况,适时“制造”一些组际间的不平衡,引起组际“冲突”,将学习活动引向深入。

篇(2)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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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俞雪华,沈小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6).

篇(3)

我国公司法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的法条表述足足有二百五十六个字符之多。然而,即使运用了这么多的文字对该规则作出规定,我们依然无法从条文的表述中清晰地分析出该权利的法律性质。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定性,学界素有争议。仅从民法理论上来说,通常认为先买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而在自己与义务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形成了请求权说、期待权说和形成权说三种观点。

一、请求权说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在有限责任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下,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股权时,并不直接成立合同,而仅仅是发出要约,必须待转让股东承诺时,股权转让合同才成立。因而,请求权说持“优先购买权是权利人得请求出卖人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的权利”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此处的请求权应解释为强制缔约的请求权。如果转让股东拒绝承诺,即违背了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所以法律应当规定转让股东的强制缔约义务,当转让股东将股权出卖于第三人时,需要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成立买卖合同,以保证优先购买权的顺利行使。笔者认为,如果将该种权利性质认定为请求权,将会存在出现如下理论障碍。

1. 优先购买权人仅享有向转让股东发出购买要约的权利,是否履行承诺的决定权掌握在转让股东的手中。优先购买权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转让股东的实际履行效果。此种权利性质的设计,无疑会将优先购买权人置于被动的地位,股权最终转让于何人的主动权掌握在转让股东的手上,这必将违背优先购买权规则的设计初衷。

2. 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已经做出了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意思表示,而转让人拒不缔约,对于权利人而言,通常只能请求法院强制转让人与其缔约或者诉请转让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此两种救济方式也均有自身必须要面对的理论和实际操作难题。转让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赋予法院判决双方强制缔约有扩张自由裁量和任意强加于转让人义务之嫌疑,更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过分干预。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42条,该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独特的构成要件,并且其损害赔偿范围也一直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任意扩大和缩小赔偿范围,都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即使法律认可了股权转让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还需要设置相关配套的司法保障程序,以督促股权转让人的履行。这显然与市场经济效率优先的指导原则相背。

3. 如果转让人之前已经同第三人订立了股权买卖合同,则优先购买权人即使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宣告该合同无效,如果转让人拒不与优先购买权人缔s亦不能构成权利人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的理由。

4. 有学者也指出,假如有二人以上行使先买权,而转让人只与其中部分人订立转让合同的话,法律关系将更为复杂。

二、期待权说

并非所有的期待皆可发展成为期待权。期待权要求某些期待已具备足够的确定程度。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期待权的一般定义,而实际上,期待权脱胎于民法学理。王泽鉴教授认为:期待权实质上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为一种“取得权利之权利”。按照期待权的法理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分析,可以将该权利理解为一种具备成就条件即可得到行使的潜在权利。公司法学者赵旭东认为,“期待权说”重在描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笔者在对期待权的内涵和特征进行考察后认为,若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期待权,也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后,每个人都不排除将来会有对外转让股份的可能性。可以说,优先购买权人对拟转让人将来转让股份的相关情况至多只是一种预期,缺乏可以确定的具体内容。

2. 转让人与第三人已经成立股权转让合同时,是否构成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实体性权利的侵害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权利人可否以自己的期待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界定,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十分棘手。目前,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期待权救济措施的设置还非常稀缺。权利人无疑会面临着无法可依和举证不利的尴尬局面。

3. 即便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为期待权,那么此种权利最需要通过成就为既得权予以固定。成就之日,即转变为既得权之时。那么,此种期待权该从何时起可被确认为既得权呢,权利形态转变的时间点应该如何认定,是股权对外转让通知发出之时抑或意思表示达到权利人之时?此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间点的不同,亦对权利人的保护影响很大。如果第三人明知此权利为期待权,在与转让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之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亦不无疑问。

据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利外观的认定还是从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和计算的角度而言,股东优先购买权皆不可随意被解释为期待权。在理解任何一项权利属性时,如果不将其置于条件成就状态下考察,实无意义。

三、形成权说

与请求权不同,在形成权的行使中,权利人往往依单方法律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一种情况。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先生认为:“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史尚宽先生认为:“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王泽鉴先生亦倾向于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纵观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商理论,将优先购买权认定为形成权是主流观点,亦是我国民法理论的通说。梅迪库斯先生指出:“先买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而在自己与形成权的相对人(《民法典》将这称作义务)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此项权利以权利人向一个第三人出卖为前提条件。”多数学者将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看待,主要理由有三点。

1. 形成权的行使方式便捷高效,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优先购买权人在权利行使期间,在同等条件的基础上,向转让人发出购买股权的意思表示,转让人收到购买通知,即完成了权利行使的全部过程,无需再满足转让人承诺的要件。即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单方决定与转让人之间成立合同,无需取得转让人与第三人之同意。同时该合同即使于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之后成立,在效力上依然优先于在先成立的对外转让合同。相较于请求权说,该^程直接高效,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2. 形成权的效果有助于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优先购买权人具有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股权转让发生、变更以至消灭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效力优先模式。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以人合性为运作基础,所以尽可能将股权控制在内部股东的手中为宜。而形成权效力的瞬时性,无疑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最为契合。

3. 形成权具有与强制缔约请求权类似的功能,并且可以通过转让人和第三人默示同意的法理对抗契约自由阻碍说的观点。强制缔约法律效力的实现,必须诉请法院的裁决,程序复杂,成本较高,而形成权则直接使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发生于内部股东和转让人之间。形成权的法律效果与强制缔约相同,直接发生,无需通过法院裁判。对于签订合同在先的转让人与第三人来说,该形成权的效果是否违背了他们之间契约自由利益呢?赞成者认为,由于公司法第71条存在明文规定,法律默认转让人和第三人明知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对于股权转让的风险理应由他们承担,法律并不保护恶意当事人的契约利益。

笔者认为,虽然形成权已然成为关于优先购买权性质认定最有利的理论,但法律的天平也并不能笼统地倾向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对股权转让情节作出更为细致的观察和分析,具体而言应包括:权利人有无恶意阻止股权转让并滥用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转让股东是否向第三人履行了相关如实告知义务,致使第三人确信已无优先购买权人的形成权对抗风险等。同时,维护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不可任意动摇,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效果应严格区分,权利人形成权的行使并不能消灭转让人与第三人先前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据此,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亦可以为转让人与第三人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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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颍译.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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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许尚豪,单明.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8](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13.

篇(4)

我国行政问责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并未形成一套制度化的法规。我国对行政问责制的探索是从2003年5月12日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开始的,此后,出台了多项党内的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直到2006年1月1日,行政问责被正式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制度建立时间短,不完善是必然的。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度中,不仅有不完善之处,还存在的大量的空白部分。本文以行政问责制度架构为切入点,以此来提出对策,寻求完善之道。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组织架构

组织,当以企业的形式存在时,其更新速度是惊人的。从最初的直线型、直线职能型,到目前的事业部制、超事业部制、虚拟组织,组织也越发向扁平化发展――为了应对更加灵活善变的市场。

而行政组织的结构则不然。制度在更新,新的措施在实施。然而,行政的组织架构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现行的行政组织架构,仍然是以“组织问责制度”为主建成的。上级对直接进行授权的下级负责,下级也负有完成规定任务以及承担结果的责任。当事故或不良结果发生时,行政问责通过上级对下级的形式进行。

行政问责的另一种形式是通过人大机关、政协、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的,而一般又分例行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两种。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与事件密切相关的责任方会负责,组织上级也会担负主要责任并承担后果。在现行的行政问责处罚中,“引咎辞职”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哪一种表现方式,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问责制度仍处在“同体问责”的基础上,问责程序主要由政府内部进行。

二、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行政问责制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缺乏具体措施,官员问责在执行时并有没有明确、规范、具体的法律法规可循。因此,各地区有关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都是各不相同的。尽管各规定遵循了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但缺乏规范,往往依据行政性文件,或取决于行政惯例,这样一来,行政问责制度往往就与上级官员的意志息息相关。

在实际操作中,亦存在各类的问题。

一是责任归属方不易明确。当事故发生时,上级官员倾向于将责任归属于下级执行人员,意在免除责任,使下级执行人员承担超出合理责任范围的后果。在时,各检查机关又会倾向与将责任归属于组织最高负责人,但事故的发生不一定是上级官员的决策错误,还有可能是下级执行人员的失误造成。这两种情况的责任承担方都是不合理的。没有一个硬性的制度,当出现问题时,责任归属方的确定就更倾向于人为的主观臆断。

二是责任范围不易明确。责任究竟是由组织中的个人还是整个组织负责,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出现行政失误时,公众倾向于将责任归纳为政府――即整个组织上,而政府内部实际处理时责任往往落在具体个人,使得实际责任承担方的一部分被惩处,而另一部分则免于处罚。在实施惩处时,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实施方就是应负相关责任的上级官员本人。这都是由于责任范围不明所致。

三是问责程序不完善。现行的问责程序只是对已引发的后果进行处理,使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属于事后控制。事后控制虽能起惩戒与警示作用,但意义不大――后果已经发生,由此产生的影响并不会随着惩戒而消除。问责程序应当致力于问题发生时的执行阶段,做到事中控制;甚至问题发生前的计划阶段,做到事前控制。此外,问责程序的启动也存在着缺陷。问责程序的启动现行情况一般在政府机关内部进行,而少有由人大或公众来启动。单一的启动方式使得一旦失察,则会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很难恢复。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优化对策

行政问责制度的优化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文化的建立,二是组织架构的继续发展。

规章制度需要使其切实可行,并且广泛化,规范化。以明确的规章制度来代替现有的通过上级官员制定的行政性文件或主观臆断,完善相关法律,使上位法能确实起到制定合理规章制度的作用。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问责客体,明确的责任范围,完善的问责程序,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只有制度完善,才能被有效执行,最终形成一种文化――监督方能够合理行使权力,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问责;被监督方能够充分意识到责任感,能够重视自己的行为且负责,避免草率行事。这也是形成持久意识的条件。

在现行以“同体问责”为主的架构下,由于方式的单一,很难形成客观的问责结果以及合理规范的问责程序。这时,“异体问责”的发展就尤其重要,亦有益于改变目前较单一的组织架构,为多元化的组织架构打下基础。“异体问责”的主要表现在于:能够让人大机关更多的直接参与到问责程序中;媒体和公众有确实的监督权和评论权,并在必要时能够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启动问责程序;各派能够对执政党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以及能够给出合理建议的通道。“异体问责”要实现需要将行政问责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只有行政方的信息足够透明,才能为合理的判断提供依据;此外,信息公开也能将由于行政失误导致的公众的不满降至最低。“异体问责”的最终目标,是要引导目前的行政性决策向程序性决策过渡。两种问责体系应该相辅相成,形成合理规范的问责程序。

旧的制度总被新的制度所取缔,新的制度通过不断完善达到成熟。完善法律法规,引入“异体问责”制度,有助于解决在责任归属、责任范围、问责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目前偏向主观臆断的行政问责确实导向合理规范的法治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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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79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8-0148-02

2014年1月6日,陕西西咸新区正式获批,其在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方面发挥着示范和引领作用。然而,西咸新区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面临着体制障碍和管理瓶颈。要想破解必须寻找全新的治理方式。

1 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分担体系建构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1 指导思想

1.1.1 全面建设、建成小康社会思想。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分担体系构建既是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题之一,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来源,两者的目标具有根本一致性。农村污水治理必须面对日益严峻的治理形势,将治理目标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满足农村居民污水治理的各种需求,改善家庭生活卫生状况,提高自身居住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民生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1-2]。

1.1.2 美丽乡村建设思想。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内容与应有之义。农村污水自身特点、农村污水治理工程特点以及农村污水治理资金与治理技术能力的不足,要求克服治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障碍,建设具有西咸特色的治理模式。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与美丽乡村建设两者相辅相成,密切联系。应充分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条件与政策环境,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着力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进行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共赢。

1.1.3 “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农村污水治理是预防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途径。以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为契机,加强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水污染综合治理,有利于推进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农村污水治理来改善家庭生活卫生状况和提高自身居住环境质量,这也正是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1.1.4 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陕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为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方式和路径: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相适应,要尊重农民意愿,在科学引导乡村住宅和居民点建设以及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上进行,要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整治、农村河道整治、农村水环境整治紧密结合。

1.2 基本原则

1.2.1 随机制宜原则。在加强国家对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宏观调控的同时,要给予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业务主管部门更多的自,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务实地开展本区域的治理工作。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治理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具体工作上要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开创性地搞好农村污水治理。

1.2.2 能级分布原则。能级分布原则主要是针对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建设而言的,是管理组织的能级结构优化的根据,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管理组织的能级必须按照层次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不同能级的主体应被授予不同的权力,实现不同的利益;不同专业岗位的能级必须动态对应[3-4]。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机构设置应当体现管理的能级分布原则,确保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3 管理动力原则。环境保护中的管理动力分为激励和惩罚2种。在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实践中,刺激应以实现治理目标为标准。对不仅完成已有的目标,而且于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有较大贡献的行为予以超常正刺激。对近期目标有贡献,而对中、远期目标无益,甚至有害的行为,不予以刺激或予以负刺激。另外,激励措施与手段要符合新区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需要,惩罚措施与手段要健全、可行。

1.2.4 管理反馈原则。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要以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对策、措施和目标,且需要不断调整和反复修正。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西咸新区农村污水治理信息反馈机制,以确保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而且需要农村污水治理决策者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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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是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可以提供企业某一特定期间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这种盈利能力是企业获取资源、持续经营的基本保证,是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者都非常关注的一个指标。但由于会计分期假设、权责发生制、资产减值等会计政策的选用以及新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运用,使得某一期间的利润并不一定意味具有相应的现金流量支撑,利润带来的资源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可支配性。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属性、收益观点、利润的确认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利润与现金之间的不同一性,因此在关注利润绝对数量的同时还应该深入本质,对利润与现金流的相关性进行研究。

一、新会计准则下利润信息的特点

财政部2006 年2 月15 日正式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仅表现为与国际财务报告的趋同,更重要的是要放弃已经熟悉的东西,掌握不熟悉的东西,这种不熟悉的东西灵活性和难度更大。比如人们广泛讨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相比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的优势是相关性比较强,但也存在主观判断较多的缺陷。由于现行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的评定需要由评估机构来进行,人为因素的介入使公允度的确定存在差异性。过去为避免利润虚增而僵化地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一般会使企业利润缩水,现行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更加公平地体现了企业的现时资产价值,但也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公司为追求业绩,可能会操控可变现资产的价值。由于新会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许多经济业务的性质需要管理者做出合理判断等,对这种业务的处理新会计准则赋予企业管理层更多的判断和选择的余地。基于此,正确理解利润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新会计准则下利润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一)经营业绩的波动性增强

新准则不再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计量属性,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利润。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按历史成本计价财务报表不能反映资产现时价值的局限,使一些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反映当时的市场价值从而使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财务分析更符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但是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会计估计,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由于公允价值损益可进入当期损益,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上表现的经营业绩。同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金额是时点数字,编表日后几乎所有的公允价值都会发生变化。

(二)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增大

公允价值表明了资产最近的价值,但应当注意到进入利润表的公允价值损益是未实现的收益和未支付的损失,使得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变得更大,而且,长期资产公允价值损益与现金流量的差异时间更长。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实际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等同于资产的变现值,因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不能等同于将来的现金收益,这不仅仅是因为资产在变现时价值会发生变动,更重要的是公允价值是估计出来的。从精确角度看,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永远不等于将来的变现金额。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给报表的阅读者增加了难度。

(三)会计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受到管理者主观判断的影响

会计上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但对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是人为的,它取决于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和业务能力。例如公允价值的估计除存在唯一市场的债券、股票外,很多时候需要判断,如投资性房地产有价值,市场价格并不是唯一的,即使是同类的房地产,价格也不是唯一的;再如长期资产减值时需要估计可回收金额,其中未来现金流量和取得现金流量的年份带有很强的估计因素。

(四)利润报告变化对利润信息的影响

1.不再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新准则的会计科目仍然保留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支出,但在利润表中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反映,使一些财务分析无法进行。如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分析、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的分析、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分析等。

2.改变了营业利润的范围。对投资收益重新分类,并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将所有资产减值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并且都属于营业利润的计算范围;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对这种变化应注意两个方面:第一,营业利润中的一些项目如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存货跌价损失等并不具有经常性的特征;第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一种未实现的损益,没有现金流量支持,同时未来的变现金额也很可能与利润表中已确认的损益不等。

3.少数股东损益不再从净利润中扣除,使得净利润成为企业的实际利润,而不再是属于股东的利润。

二、新准则下利润与现金流的趋同性分析

从上述新准则下利润信息的特点可以看出,利润表在收益观念、会计确认、计量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不光体现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项目的引入和原有项目“营业利润”、“净利润”等概念范围的扩大,还体现在个别项目的单独披露和披露位置的变化。这种变化势必对利润的数量、质量及利润与现金的趋同性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有必要重建一些概念,重构利润质量及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体系。

(一)核心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趋同性分析

由于新准则扩大了“营业利润”的范围,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包括在营业利润中,使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利润”的关系变得模糊,笔者认为在评价企业的利润质量和与现金的趋同性时,有必要重建利润结构的概念,在此提出核心利润的概念。

1.核心利润:是指企业利用经营资产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

核心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此概念基本等同于原准则下的营业利润,但新准则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量方法发生了变化,因此财务费用虽然名称完全一样,但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建立核心利润概念后,用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的核心利润与经营活动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相比较,有利于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对应关系。张新民(2008)也提出核心利润的概念,他所提出的核心利润的概念是报表项目的营业利润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后的利润。本文认为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规定不能转回,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频繁地利用这一政策调整利润,资产减值损失的可靠性提高。同时资产减值损失也是企业经营失败的一个方面,如坏账损失是企业信用政策的失败。基于此本文所提出的核心利润不包括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损益,但包括了资产减值损失,这样做也是为了和以前年度的利润进行比较,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2.对核心利润可以计算以下相关指标

(1)核心利润贡献率=核心利润/利润总额

核心利润增长率=(本期核心利润-上期核心利润)/上期核心利润

核心利润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它由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组成。因而,在评判利润质量时,应着重分析这部分利润在企业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及其变动趋势。核心利润在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大,增长速度快,说明企业的利润质量比较高,也预示着公司较具发展潜力;反之,核心利润在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小或波动较大,增长速度慢,则说明利润结构及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应引起管理当局的注意,要仔细分析其成因,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化解可能发生的风险。

(2)核心利润现金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核心利润

该指标反映公司每一元的核心利润对应的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的多少,体现了公司核心利润的现金保障程度,真实反映了公司利润的质量,该指标越大,表明核心利润的现金保障程度越高,利润的现金流量状况越高, 利润质量越高。

但应注意,该指标的分母(核心利润)还必须注意与分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之间的趋同性,即两者包含的基本项目应该相同。核心利润在计算口径上已经减除了当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而没有减除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则不反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却减除了企业支付的各种税费,同时资产减值损失也没有相对应的现金流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对企业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列为筹资活动项目,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则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只有将核心利润调整为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口径大体一致,该指标才更具有可比性。

同口径核心利润=核心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其他长期资产摊销额+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

调整后的核心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越接近,说明企业当期的营业利润的质量就越高;调整后的核心利润越大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则说明企业当期的核心利润的质量越低,企业利润中存在的潜亏风险也就可能越大。

(二)投资收益与现金获取趋同性分析。

投资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二是出售投资时发生的损益。在年度内有投资转让的情况下,由于投资收益中所包含的金融资产处置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最终一般都会带来现金流入,因此,只需重点考察按成本法和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益带来现金流入量的能力即可。

可计算以下指标:

投资净收益现金比=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投资净收益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金融资产处置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该指标反映每一元的投资净收益中实际收到的现金是多少,反映公司投资净收益的质量。通过该指标的行业分析和趋势分析,便于辨别公司是否虚构投资收益,从而判断公司利润的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由原来的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也就是说,只有在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的情况下,母公司才能将分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样一来,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产生现金流入量的能力会因此而大大提升,泡沫利润与泡沫资产情况会最大程度地得以消除,从而会极大地改善相关的利润与资产质量。

(三)经营利润与现金趋同性的分析

1.经营利润:是指企业利用经营性资产和投资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直接利润。

经营利润=核心利润+投资收益

随着企业运用资金的权力日益扩大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投资活动中获得收益和承担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也是利润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利润可以反映企业利用经营资产和投资资产获利的能力,也可利用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和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相对比,分析利润与现金的适配性。

2.对经营利润可以计算以下指标:

经营利润贡献率=经营利润/利润总额

经营利润现金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利润

经营利润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它由核心利润和投资收益组成。经营利润在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大,说明企业的效益好,利润质量比较高,也预示着公司较具发展潜力;反之,经营利润在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小,而其他估计项目和营业外收支所占的比例大,则说明利润质量有问题,应引起管理当局的注意,仔细分析其成因,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化解可能发生的风险。经营利润现金比越高说明经营利润的收现能力越强,企业的利润质量越高

(四)净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

净利润现金含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该指标反映公司每一元的净利润对应的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的多少,由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现金净流量的最重要构成部分,该指标体现了公司净利润的现金保障程度, 真实反映了公司利润的质量,该指标越大, 表明净利润的现金保障程度越高, 利润的现金流量状况越高, 利润质量越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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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和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十二五”期间,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病残化与空巢化加速发展的形势对我国社会养老体系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比之下,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供给却相对短缺,发展滞后。这其中,养老机构意外事故风险愈发成为阻碍养老服务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类机构内老年人意外伤害事件发生频率较高,伤害程度往往较为严重,由此,给养老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使其盈利能力大受影响。

近年来,与养老机构内意外事故相关的研究逐步发展起来,涉及到医学、法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研究内容包括应对机制研究、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风险因素分析等。

关于养老机构运行风险问题,章晓懿、刘永胜(2012)[1]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框架,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与影响因素,并提出建立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针对养老机构意外事件的应对机制,马凤领、邹华(2014)[2]着眼于养老机构意外事件的演化机理,把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应对机制的重要部分,其推广需要实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紧密结合。

责任保险是养老机构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解决养老服务产业风险问题上将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2014年3月,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发文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但在上海、北京等试点地区,该保险的推广却遭遇了困境。

受制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国内的覆盖面小、数据经验缺乏,国内相关研究尚未成熟。谢晶雪(2012)[3]基于上海市试点相关数据,对其推广时的阻力进行归纳。张军(2014)的研究类似,但更侧重实践操作层面。Bernadette Wright(2003)着眼于保费过高问题,分析了保费厘定与赔偿标准核定方面存在的问题。Edwards, Douglas J.(2000)围绕美国俄亥俄州的现实案例,对投保选择与保费厘定提出对策建议。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着眼于当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广阶段的运作困境,分析其原因,总结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运作困境具体表现

第一,养老机构难以承受保费负担。目前国内多数民办养老机构尚且保本运营,甚至亏损。而对于公办机构,尤其是对乡镇养老院来说,其主要依赖的县乡财政保障能力较弱,责任险保费加大财政经费压力,削弱了公办机构参保积极性。第二,保险机构盈利困难。由于责任险的公益性,即保费标准低、赔付风险大、缴费时间短三大特点。第三,险种本身存在缺陷。首先,多数保险合同中,高龄、失智失能老人等高风险群体与一般老年人共用同一保费、赔付标准,使得养老机构歧视性拒收问题难以根治。其次,道德风险较大,事故发生率并无降低。最后,缺乏保证赔偿金支付的制度保障。

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运作困境原因分析

(一)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率过高。赔款支出、保费水平与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率成正相关。事故发生率高使保险公司承担巨大赔偿压力,并提高保险费率或承保标准,最后导致养老机构难以承受。目前国内多数试点地区意外事件频发,赔偿率高企。从可预见性与可防范性、经济损失程度和发生频率三个维度,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件分为:高发型事件、高危型事件和普通事件。其中,类似于自杀、猝死等高危型事件,年均发生频率低而稳定,且具有隐蔽性、系统性和继发性,难以预见和防范。而类似走失并找回、脑溢血和车祸等普通事件,发生频率较低且对于养老机构造成损失较小。因此,我们难以通过降低以上两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率来解决责任保险的运作困境。然而,骨折或摔伤等高发型事件,其发生频率高,单个事件造成的损失大于普通事件。此类事件容易预见,可以通过改进硬件设备与服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防范。可见,威胁老年人权益、造成责任保险运作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高危型事件频发,这也是解决困境的突破口。

(二)保险模式混淆、保单设计粗糙。依托保险转嫁养老机构风险的途径,主要分为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然而,目前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险模式混淆不清。从有效转嫁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角度来看,责任保险的模式具有明显优势。“代位追偿原则”理论上认为老人遭遇事故后,在获得意外保险赔偿金后还会追责养老机构,故意外险不能免除其被二次追责之忧。并且,入住老人的意外伤害风险只是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的一部分,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包含养老机构的第三者责任险。

保单设计的不合理性,也是养老机构责任险运作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保费厘定: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直接影响着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的风险大小,故应当采取差异化的保费标准。而目前国内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不同老年人群体的风险状况不能做到准确评估,差异化保费的核定难以做到公平合理,因此大量出现了“一碗水端平”固定制均一制保费的现象。索赔制度:目前责任险的索赔制度主要分为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 Policies)与索赔发生制(Claims-made Policies)两类,二者各有利弊。1989年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当时美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中,约72%选择事故发生制,剩余28%选择索赔发生制,但由于当时该项保险业务难以盈利,故市场上出现了由索赔发生制替代事故发生制的趋势。而目前,就多地试点结果来看,意外事件的索赔与赔偿金到位情况令人满意,加之该类事件索赔的提出往往比较及时,理论上应该采取保费较低的索赔发生制。然而,我国目前多采用事故发生制,在索赔制度上对保险机构一方不利,易使保险机构难以盈利。免赔额与共付比:免赔额与共付比的设置,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养老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和对小额风险的控制。此外,免赔额的设置减少了保险公司在高发型风险上的赔偿金支出,有利于其扭转亏损,保证其在高危性事件理赔中的资金能力。然而,目前国内试点城市普遍不设置免赔额,成为保险机构赔偿金支出过大的原因之一。同理,设置共付比也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但在国内的保单中同样没有体现。

(三)政府补贴效果不佳。为兼顾养老机构经济承担能力(Affordability)与风险分摊需求(Availability)之间的两难选择,政府应以补贴等形式给予经济支持。然而,目前国内补贴力度总体不足,直接导致两大后果:一,养老机构经济负担过重,保费支付困难;二,保险机构保险费率过低,引起亏损。

但从减轻财政负担、促进责任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各地在发放补贴的做法仍有不妥之处,使本身有限的补贴更加效益低下:比如,目前国内补贴金额存在固定制与比例制两种形式,但二者皆有缺陷。固定制核算简单易行,但没有考虑到保费标准的差异性;比例制则会给政府补贴总支出的控制大大增加了难度。

(四)参保规模过小。根据大数法则,扩大参保规模可以摊薄风险成本,如果一家保险机构的责任保险业务能吸引更多家养老机构参保,可降低其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而降低其估计预计利润率、确定保费水平和赔偿金额的难度,有利于该保险业务的长期运行。目前我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业务刚刚起步,覆盖的地区较少,参与的养老机构占总体比例还不大。亟待全国各地由点及面地推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既能使更多养老机构的长期运营得到保障,入住老人的权益得到维护,也能使保险提供方的这项业务步入正轨。

(五)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认定有失偏颇。目前我国在养老机构意外伤害纠纷的司法处理上,由于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养老机构举证难度较大,加之社会舆论的压力,法院倾向于本着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况且目前国内养老行业管理有待改善,硬件设施的配置难以满足老人需求,服务上存在漏洞和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养老机构方往往难逃其咎。责任认定有失偏颇,导致民事责任的范围往往超过了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与保险机构承担了部分不属于自身的法律责任,不仅加大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也加大了保险机构的赔偿压力。

三、对策建议

(一)针对保险机构的对策建议。第一,明确责任保险模式,适当拓宽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明确“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模式作为保险技术的基础,为应对最终认定的民事责任范围超过保险责任的问题,应适当拓宽保险责任。第二,科学厘定保费水平。保险机构应精确厘定保费标准,并按公办与民办、入住率、城市与农村、高龄及失智失能老人数量等指标形成差异化的保费标准体系。此外,还可设置奖惩费率制,控制养老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三,完善保单设计。其一,增设免赔额和共付比标准,剔除难以控制的小额风险,降低养老机构道德风险,倒逼其完善安全管理;其二,采用索赔发生制,在无损养老机构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保费水平;其三,借鉴美国标准化保单的经验,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统一设计标准化保单。第四,扩大参保规模。保险机构应积极扩宽覆盖区域,将更多养老机构纳入。也可以采用类似“团体购买”(Group Purchasing)的形式,组织多家养老机构共同协商,共同办理责任保险,既使养老机构享受优惠,又摊薄了风险成本。第五,建立养老机构责任赔偿基金。参考工伤保险基金的运作,以保费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保证赔偿金的及时支付以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二)针对政府部门的对策建议。第一,采用灵活的补贴形式与标准。首先,根据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收费标准、年事故发生率,以及是否收容“三无”人员或五保户等指标,确定差异化的、浮动的补贴金额;其次,采用奖惩补贴机制,对于由于管理不善事故高发的养老机构减少补贴,反之则给予奖励;最后,平衡省市财政与县乡财政,对于县乡财政紧张的农村地区,上级政府应予以资金支持。第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纠纷裁定机制。该类事件本身争议性较大,追责难度高,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明确养老机构在意外伤害事件中的责任认定,从“近因原则”出发在法律层面上确立“机构与老人共同责任”的原则,使养老机构不必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第三,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严格监督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并推广科学先进的硬件设备与护理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养老机构的赔付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章晓懿,刘永胜.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养老机构运行风险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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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集装箱运输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在经营理论、运营技术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班轮公司之间竞争的同事也纷纷开展了合作,各班轮公司运输的线路也逐步发展为网状。而航线是船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场所,船公司要开展运输或扩大原有的运输范围,就会遇到航线设计及评价的相关问题。

2集装箱班轮航线设计的基本原则

2.1.航线网络系统化

在进行某条航线的优化时,要对航线进行仔细研究,分析市场特点、未来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对手的情况、未来航线市场的运力运量变化趋势、货物流向、客户需求等众多与该航线有关的因素,以做出正确的决策方案。同时,除了要考虑航线本身外,还应从企业整体的角度来分析方案在全局系统是否有利于企业整体运力的调配,是否有利于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企业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

将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航线网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进行优化,而非仅考虑一条一条单一的航线,无疑能为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实现规模经济带来效益,并同时使这些经营者扩大航线服务覆盖面,提升市场占有率,以及实现箱体流转平衡。客户(货主)特别是全球化经营的大企业,在选择承运人(班轮公司)时,也把航线网络作为对班轮公司的重要评价标准。

2.2效益最大化

企业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是盈利。企业一旦成立,就会面临竞争,并始终处于生存和倒闭、发展和萎缩的矛盾之中。企业必须生存下去才可能获利,而只有不断发展才能求得生存。因此,企业必须能够获利,才有存在的价值。也就是说,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在调整航线时应始终以效益最大为基本指导原则。

2.3支线服务于干线

集装箱运输航线的选择,一般有多港挂靠直达运输方案及干/支结合转运方案。随着集装箱大型化的发展趋势,集装箱船舶装载箱量越来越大、单船营运费用不断提高、速度不断加快(目前一般新船都是20节以上),干支线运输方式应用越来越多。采用干/支线相结合的方式,支线作为喂给船接运干线船舶不直达港口的货物,从而要求在进行航线优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支线服务于干线的原则,支线的调整应主要是从能否更好的接运、形成网络、缩短中转时间等方面考虑。当然,从另一方面讲,干线船舶在优化调整时,也要考虑到支线船舶的接运问题。

2.4合适的船舶配在合适的航线

航线优化配置工作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将合适的船舶配在合适的航线,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船舶船型在技术等方面(船舶尺度、结构性能、船舶设备、航行性能、航速等)要适合准备上的航线。

(2)船舶在航线上要具有竞争力(航速、挂港等方面具有竞争力)。特别是在当今市场运力供给大于运力需求,集装箱运输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一条航线如果在交货期、准班等方面没有优势,揽货工作将会很难,也难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从公司所有航线来综合评估,选择合适的船舶上最佳的航线。在航线优化调整时,基本确定选择某种船型后,要从公司整体的角度,分析比较如果上公司其它航线,经济效益等方面是否会更好,也就是一个综合评估选择的问题。不仅要努力做到单航线最优、而且要做到公司整体也是最优。

2.5充分运用合作手段

国际班轮运输业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竞争行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班轮运输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竞争形势更为严峻。另一方面,在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上,随着跨国公司作为主要货主的出现,货主对市场的控制力越来越强,对班轮运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为货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逐渐成为各班轮经营人的主要目标。因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不满足货主的需要就不可能达到盈利的目的。这种情形下,集装箱班轮经营人不得不考虑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在市场运力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为了取得良好的经营效果,再大的国际班轮经营人也很难单纯依靠自己一家的资源来不断提高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因此,各经营人必然走上广泛合作的道路,合作己成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是一个跨国性的经营行业,长期的供过于求导致持续的卖方市场,业内竞争极其激烈,运费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许多业内公司的经营都出现了危机。为了在艰难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同业内合作(联盟和兼并)己经成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发展的主流。从1994年起,在行业内掀起了联盟和兼并的浪潮。世界上绝大多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承运人都多或少地涉足了联盟活动。

2.6实施动态追踪与即时调整

近几年,由于市场的不景气以及集装箱运力投入大于运力需求,造成世界集装箱运输市场的持续低迷,从而使得集装箱运输市场的竞争日趋剧烈。另外,由于经济活动本身的趋利性,船公司都会在易于赚钱或经营的市场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使得全球范围内任何一条大的集装箱航线,都会有数家或数十家船公司在经营,从而使各大集装箱航线的竞争都很激烈,任何一家船公司,要使自己的市场份额有所提升或维持在原先水平都很困难。而且一旦船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份额、航线效益就会立即跌下来,从而要求船公司必须时刻充满危机感,随时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贴近市场实施动态追踪与及时调整,不仅指船公司要及时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而且还包括船公司应及时根据影响航线的各种政治、经济等突发事件立即反应这种情况。如2002年的美西封港事件发生后,许多船公司的船只无法进港,只能在外抛锚等候,己经在港的船舶无法作业,只能继续在港等候,从而造成船舶班期全部紊乱,后续航次甚至都无船舶的情况。这时,就必须马上采取措施,立即调整航线班期,最大限度地减少船期损失。同时,也应看到这次事件发生后的巨大商机,即许多船公司的航线因无船可开而不得不临时停止,以及许多货主不再通过美国大陆桥走货物而是愿意走巴拿马运河到美东卸货,在此情况下,有条件的班轮公司可以迅速调配公司富余船舶,甚至可以采取其它航线停航的办法,以抽调出船舶来开辟美东加班船。据悉,有几家船公司就是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3 集装箱航线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评价一条集装箱航线运行的质量如何,不仅要看其是否能够盈利,而且还要看其盈利能力和潜质、观察其运行的稳定性、经济性、操作性和抗风险能力等等。同时,由于航线评价指标是供航线经营人进行决策分析的经济指标,故航线指标的选取要突出重点,应该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标。

根据对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的全面考察以及特征分析,挑选航线评价指标,现从航线的盈利能力、稳定性、抗风险能力和发展潜质四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其相关指标主要有:平均值、舱位成本、均天舱位收益、保本箱量、保本运价、利润成长率、风险承受力等。指标体系图如下:

4结语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海运市场中,船公司在船舶部署和航线配置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正,期望通过紧密的船期和迅速的航班服务来增加揽货能力,提高收益水平。然而,在实际业务中,航线经营人对于不同班轮在不同航线中的运营情况往往无法做出科学正确的比较,这就给航线的调整带来极大地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分析航线设计的基本原则、设计评价指标,为集装箱班轮航线建立起一整套的综合运行评价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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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会计的内涵

责任会计是以往的各种会计管理制度的发展。以前的经济责任制没有明确直接与会计的关系,没有和会计相结合,而责任会计则是把厂内经济责任制与会计结合起来,从实践和理论上都得出明确的概念,成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领域――经济责任会计。具体说:就是在企业内部除了要算产品财务帐以外,还要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按照责任归属,确定责任单位(车间、技术、经营、管理部门),明确责任指标(包括资金、成本费用、利润),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对象)按责任指标进行核算、控制、监督、实行统分结合、双层核算的会计管理制度。

二、我国企业责任会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未能合理划分责任单位

在划分责任单位过程中, 我国企业往往把企业内部各组织单位划分为“三个责任中心”, 即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资金中心, 作为责任会计的主体。这种做法明显地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 不能充分体现经营宗旨和经营效果, 这种划分有时无法反映出所费成本与所产生效益之间的内在联系, 也难以考察其工作业绩的优劣。第二, 不能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 容易导致各责任单位片面地追求完成单一的责任指标, 而无视其他方面的责任。第三, 也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内部每个组织单位都担负着一定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 都会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 所以都应是对其成本费用负责的单位, 同时也是对其资金使用状况负责的单位, 还可能是一个利润中心。

(二)责任会计观念淡薄,认识不充分

一些企业在创业初期主要依靠粗放经营寻求发展,不需要企业管理者具备很高的管理水平;有些领导者领导观念陈旧,习惯于利用经验和主观判断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认为会计工作只是记账、算账、报账,对责任会计在强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减少了应用责任会计的动力。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低。根据统计,我国的会计人员超过1200万人,但受过大中专会计专业教育的人数不到20%,没有受到正规教育的人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实施责任会计的基础不够稳定。

(三)考核责任业绩难以控制

有些企业在考核责任业绩时,不重视可控性原则,使得各责任单位的绩效指标很难反映实绩。企业严重超员、机器设备开工不足、生产达不到设计的能力等资源的闲置浪费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并对各责任单位绩效指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使责任会计制度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单一的成本评价指标容易导致逆向激励,还容易导致各责任单位在执行指标时为了实现局部利益最大化而影响其他责任单位及企业整体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企业责任会计体系的对策

(一)责任会计制度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

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就是要合理安排企业资金管理中的责权利,使资金资源在企业中配置最佳、使用效果最好。具体而言,应着重搞好企业内部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营运管理和利润的形成与分配管理。责任会计应围绕企业资金筹集任务规定各部门的相应责任指标,并进行考核与评价。资金营运管理是责任会计要研究的重要课题。资金管理分散、层层有钱沉淀、钱没能用在刀刃上等都是资金营运管理上的问题。因此加强企业管理,建立责任会计制度,使企业的现金余额、应收帐款、存货等维持在一个最适当的水平上,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改善资金营运管理,企业要同时实施全面预算制度和资金的集中管理制。责任会计制度需要在企业的利润形成与分配方面加以规范,科学地按排各环节的责权利,并使之与企业效益相结合。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包括责权利在内的管理机制和程序。例如,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厂长(经理)的收入,以承担风险责任大小为尺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责任风险相联系,实行年薪制等。

(二)合理划分责任中心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我国企业主要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机制的僵化,价格体系的单一,决定了企业提高利润水平的根本途径是降低成本和费用。在这种条件下,我国责任会计工作主要是围绕成本和费用水平的降低来展开的。企业从上到下层层建立成本中心,落实成本责任,实行目标成本管理,而对于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的建立不太重视,即使建立了也由于经营权限过小以及经济环境的限制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企业提高盈利水平的途径也呈多元化局面。因此企业要在鼓励降低成本的同时,建立起能有效激励内部单位扩大销售,多创利润,提高投资效率,降低投资风险的机制。这就要求企业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和内部单位的职能属性,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利润中心、投资中心,赋予它们与其经营责任相当的管理决策权,以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盈利能力、投资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责任会计的认识和了解

加快责任会计的推广应用,既是深化会计改革,贯彻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也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实现企业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针对目前有些企业领导及会计人员对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的现状,在现有条件下除采取必要措施加大责任会计介绍、宣传的力度外,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应做好组织、支持、督促、协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鼓励企业在运用责任会计过程中大胆试验创新,通过实践工作中责任会计所发挥的作用,来提高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认识。

四、结论

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和以企业并购为主导的世界经济浪潮更推动企业向巨型或超巨型企业方向发展。这就要求企业集团必须充分认识到竞争优势更需要以相应不断变化的方式调动其资源以成功实施其战略。而责任会计体系的构建是现代企业成功的保证。现代企业责任会计体系构建要有合理的组织机构支撑,要重视人群关系的处理,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有所创新才能更有效地发挥责任会计为基础的高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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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 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 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 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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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中图分类号:F270-05 文献标识码:A

企业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改革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具有社会资产的保值增值、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三大社会职能。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为社会、国家创造大量的财富和剩余价值,同时,也占用了很大的社会资源,因此,企业的经营理念以及行为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1我国企业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的现状及表现

1.1不尊重员工自身权益

员工是构成企业不可缺失的重要成员,是企业发展的直接参与者、推动者。而企业也对员工的权益负有重要责任。但是在很多企业中,侵犯员工权益的事情似乎是在正常不过的事了。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不与员工签署正式劳务合同。大部分私营企业更加注重利益最大化,故意不签劳务合同或者签署不规范的形式劳动合同,尤其是那些安全措施不完善,劳动环境比较危险的企业,往往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无限期使用廉价劳动力。第二,员工在企业内部没有正常的待遇。有些企业故意压低员工劳动力价格,拖欠员工工资,非法雇佣童工、智障工,歧视农民工,不断拖延员工工作时间,侵犯员工自身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第三,员工的工作环境差,安全隐患大。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为了节省企业投入而不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恶劣的工作环境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1.2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近几年来,消费者对于自身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仍然有些唯利是图的企业,缺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钻法律的空子,不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因此,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依旧时有发生。从冠生园用陈年馅料做月饼到三鹿奶粉掺加三聚氰胺事件,金华火腿事件,广州假酒案以及肯德基苏丹红时间等等,所有的这些令人心痛的事件都能看出企业对社会道德责任的漠视,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藐视。这些企业图一时之利,殊不知,是欺骗了自己还是欺骗了消费者,总之,结果都是被市场排挤。

1.3公益事业责任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开始注重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经常会参加一些公益性的活动,比如抗震救灾,捐助希望工程等,但是大部分企业仍旧没有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和积极性。根据调查显示,中国的慈善机构方面捐款远远比不上国外,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企业在公益事业方面做得还是不到位。

2我国企业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根据多方面的分析,引起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单单是企业自身意识缺失的原因,还有政府监督力度不够,法律缺失,公众维权意识淡薄等多方面原因。

首先,政府在有关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很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条例,其中涉及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法律也很多,比如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仍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所要求的规定。好多法律条例都太过原则,没有切切实实的操作性,统计的数据等也都是很久以前的,没有及时进行更新。而且,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是完全针对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这就使得企业在执行社会道德责任的时候不能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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