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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支付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分类
目前互联网金融涉及传统商业银行的多个领域,包括支付、融资和理财等业务。融资类产品可划分为以阿里金融为代表基于交易数据的网络金融和以拍拍贷为代表的众筹融资(P2P)。理财产品包括如余额宝等为代表的各类理财产品。支付结算在今天的互联网金融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冲击较大,其中主要支付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电子支付(E-Payment)和手机支付(M-Payment)。电子支付(非手机支付)可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支付,或通过电子手段发起、处理和接受的支付。在国内,电子支付可以分为三大类组成,即基于商业银行基础设施的支付、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和基于银联系统的支付,后者在解决电子支付诚信问题的同时,弥补电子支付领域监管的不足。电子支付通常依托于电子商务,其中C2B交易数量占比较高。目前中国具有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网上商家,预计在短期内即将升至世界电子商务的第二位(见图4)。手机支付近年来成长非常迅速。在中国,手机支付可以归纳为两类模式:一是基于移动费用账户的支付服务和基于银行卡的手机支付。2013年,中国的个人手机银行用户达到4.58亿户,交易总额12.7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5%和248.09%。手机支付主要支付用途包含:1.P2P:个人对个人的转账,在发展中国家增长迅速;2.C2B:在店消费后对商家的支付,在发达国家增长迅速;3.B2B/B2C:如在非洲地区通过手机支付完成的企业对企业或企业(政府)对个人的支付活动。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是国内金融环境、基础设施、监管制度、支付体系和消费习惯综合作用的结果。以消费习惯为例,个人支票在英、美国家使用广泛而且在收款方中接受程度较高,但在日本手机支付为主的方式受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广泛接受。同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欧美国家客户可以通过直接借记(DirectDebit)等工具减少由客户主动发起的支付需求,降低柜面业务数量的同时提升客户体验。二是互联网金融有力推动金融拓展(FinancialInclusion)。金融拓展项目不但可以提高社会公平,增加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和金融参与程度,因此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中国政府正通过多种项目延伸金融触角,逐步覆盖欠发达地区。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金融的成本结构,通过网络外向性效应,较大幅度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例如,在“大数据”各类“云”的支撑下,小微商户在传统贷款中的矛盾也得到一定缓解。三是互联网金融以自身证明“客户为中心”的真谛。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银行业逐步打破国家对金融体系的隐形保护,充分的市场竞争促进银行间的竞争和兼并,推动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历史上,众多已消失和正在消失的传统行业证明世界上没有所谓的“马其诺防线”,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只有更好满足客户需求的企业才能够长期发展。
三、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支付的影响因素
(一)零售支付业务地位重要,受到越来越多关注
我国非常重视小微企业和零售支付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人民银行推广的二代支付系统中,小额支付系统的各项功能不仅得到进一步完善,而且网上零售支付为主的网银互联系统在支付速度、成本和便捷等方面比传统小额支付系统有更大提高。网银互联系统推出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功能,在支付流程、报文传递、报文回执和轧差清算上充分考虑到网络支付业务对便捷性、可用性和实时性的要求。同时,各国政府已认识到支付结算不充分竞争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以及实物支付工具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借助多种手段加强市场监管,提升支付业务收费的透明度。在这种内外部环境下,商业银行应通过提升支付业务效率和降低相关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在外部监管的框架下,加强支付产品定价管理,提升商业银行在整个支付价值体系的重要性,并以此带动其他业务发展,提高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
(二)产品和市场多元化对大型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突出
上世纪80年代,由于信用卡部分业务在商业银行中不受重视,花旗银行和纽约化学银行等将信用卡的部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处理商,导致这些银行丧失信用卡业务的主导权。在今天的竞争环境下,聚焦单一市场、产品或渠道可能造成银行业务易受外部环境冲击,大型商业银行应利用自身庞大客户群体产生的规模和范围效益,加强渠道、系统、客户数据的整合,借助产品多元化的市场合力效应,有效控制潜在的市场风险。
(三)交易性银行发展依赖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
近年来,随着人工成本日益上升,零售银行中关系型业务发展可能得不偿失,这在大型商业银行中更加突出。部分学者建议在金融管制解除后,银行业存在两类基础策略,一是大型银行应借助其在市场、运营和信贷审查的规模效益采取的低成本策略。在这种策略下,包括支付结算在内的中间业务及收入对银行提升利润率具有关键影响。二是小型银行通过与客户建立的良好关系,提供特色的客户增值服务。
(四)支付创新形式多样,对商业银行影响深远
支付结算创新是设计、发展和实施新的或改良的产品、服务、流程和商业模式,其中客户行为方式和偏好、外部监管和科技发展是支付体系创新的三个主要动力。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都在经历互联网支付手段带来的消费、支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渐进式的支付创新将可能促成整个行业的蜕变。
(五)不同销售和支付渠道的聚合
为了迎合顾客的各种消费偏好,零售商家寻求动用包括实体、电子和手机等不同渠道拓展产品销售。在某种程度上,短期内不同渠道间存在竞争互补的关系,客户可以通过去实体店,手机或者网路查询比对价格,最后完成购买。因此,在大力推动互联网远程支付的同时,零售支付业务也应充分重视银行卡支付和传统支付渠道的重要作用,针对目标客户群体制定支付渠道整体业务发展模式。
(六)临界规模是支付创新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互联网支付与传统支付手段在成本结构具有较大区别(见图5),前者的成本组成中变动成本所占比例较低。因此,在一定交易规模或交易频率下,互联网支付总成本高于传统支付模式;但是在超过一定规模后,互联网支付的成本优势才能显现。因此,互联网支付产品的定价策略考验商业银行的市场分析、驾驭能力和管理智慧。其次,临界规模的实现需充分考虑网络外部性效应,即服务或商品对某个顾客的价值随着使用该商品或服务顾客的数量增加而增加。不同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不同电子支付结算工具表现出一定的网络外部性效应。最后,互联网支付依托于电子商务,互联网产品的临界规模在考虑网络效应的同时,需注重买卖两方的双边市场临界规模,即只有两方同时到达一定数量,才能实现最终的临界规模,这在一定程度增加互联网创新的复杂度。
(七)客户对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同银行传统渠道和网银支付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支付与电子商务紧密衔接、操作便捷和支付成本较低。虽然商业银行均提供网银服务,但是网银操作繁琐,而且多需要类如U盘工具辅助,与互联网支付在便捷性上泾渭分明,对客户的吸引力不言而喻。同时,互联网支付服务,如支付宝,在跨行、跨地域的支付成本低廉。除此之外,支付的实时性也对消费者和商户的支付工具选择存在一定影响。
四、应对互联网支付冲击的建议
(一)建立专业机构,制定明确发展策略,加强内部统筹管理
支付结算,尤其是基于新技术的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的一项重点业务。然而,应对复杂而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不是某几个部门的职责。从市场数据和发展趋势来看,银联系统和网银互联系统是今后零售支付的主要支付渠道,但在商业银行中这些不同渠道通常散落在多个部门,如果缺乏整体统筹将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在整体组织管理和资源调动上,商业银行应建立跨部门的统筹机构,加强资源配备,研究、制定提升互联网金融竞争能力的整体战略,统筹管理不同支付系统和渠道,在统一规划的指引下,各司其职,促进全面发展。
(二)集中优势资源,突出客户资源竞争和关联密切的业务指标
当今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是客户资源的竞争,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互联网金融通过自身崛起一方面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了解你的客户”这些至理名言,另一方面提醒商业银行构筑自身基础管理、科技、组织体系和创新能力等长期性经营能力的重要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市场细分和需求分析,评估科技发展、监管变化对客户的潜在影响,在业务外包、前台指标设定等方面切实将客户资源的竞争放在首要位置。
(三)以客户支付需求为核心,突出支付产品的应用衔接性、使用便捷性和价格竞争性等核心特点
同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略有不同,互联网支付主要目的是服务电子商务支付需求,支付产品与电子商务衔接的紧密性部分决定客户对产品的接受程度。2013年,在我国的电子商务营业收入达到9.9万亿元,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但孕育着巨大的商机,更是今后商务发展的趋势,是金融机构不能忽视的业务领域。在提升产品与服务便捷性方面,商业银行应通过改进账户管理方式、整合系统渠道等方法,在降低网络和手机支付风险的同时,提高支付操作的便捷性,降低相应的各项成本。
(四)巩固优势,转变风险管理方法,提升支付服务的竞争力
与以科技见长的互联网公司相比,大型商业银行具有自己的突出优势,如庞大的客户群体,专业而全面的金融产品,健全合规的支付网络渠道,以及在客户群体中多年累积的稳健和诚信。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其现有资源,积极借助支付工具、支付系统和账户体系管理,不断提升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体验。例如,针对风险程度不确定的创新项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加强账户转账限额等不同方式,减少产品创新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和商誉风险。
(五)密切关注金融支付价值链动态,建立与大型移动供应商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关系
传统商业银行在零售支付结算的地位正在受到冲击,不同利益参与方增加支付结算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如贝宝(Paypal)不但在P2P领域提供全面、专业的商业模式,而且已取得银行牌照,进军手机支付市场。同时,业内和跨业合作逐渐增多,2010年上海浦东银行已与中国移动通过持股计划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拓展手机支付市场。面对这些变化,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剖析互联网支付价值链条,在统一整体策略的引导下,加强同移动供应商的分工合作,借助不同的手机支付方式,提升在手机支付业务的市场份额;加强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逐步进入远程支付市场,通过设立伙伴关系或关联企业,稳步推动收支双方的资金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六)提升自动、自助服务水平,增加商业银行客户黏性
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自动和自助支付方式可以更好改善客户体验,降低柜面交易成本和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同水、电、气等各类公共事业单位和国企单位的机构间合作,通过建立三方合作协议,充分利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行内系统,实现客户定期账单类业务的自动扣收服务;加大现代电子支付结算渠道的应用推广,引导客户使用如电子汇票等支付工具,降低实物票据带来的风险、成本和资源占用压力。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及配套内部管理措施,避免因客户认知阻碍业务的推广使用。
(七)完善支付体系成本核算,提升支付业务处理效率
提高支付效率不仅为商业银行带来资源节约,而且可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浪费,必然成为支付系统发展趋势。支付结算业务成本可划分为实物资源成本和金融成本。传统柜面支付的单位变动成本所占比例较高,因此人工处理时间是此类支付效率的重要衡量指标。但在互联网环境下,支付结算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非人工单位成本的投入产出比,商业银行应从如支付渠道选择、清算账户的超额准备金管理等方面入手,提高支付服务的盈利能力。
(八)研究产品价格变动的市场反应,统筹规划支付结算定价策略
首先,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一个价值链条的不同组成部分,传统双边关系的适用性值得商榷。在产品、服务定价时,应从价值链条的整体出发,考虑双边市场对现代支付的潜在影响。其次,对部分小型商户,支付结算成本在其业务成本中所占比例较高,支付结算相关产品具有一定的价格弹性,商业银行应关注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反应,密切注视互联网支付的各类交易收费,全面平衡长短期发展目标。最后,考虑到互联网支付不同于传统支付的成本结构,商业银行应改变原有的定价方式,提升互联网支付工具的推广使用率,实现拳头产品推广的良性循环。
作为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关系千家万户,是商业银行联结客户的纽带,其业务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整体运营及生存状态。本文试根据广西区内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就此项业务的改进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和作用
(一)支付结算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微利时代的产品创新基础
随着国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随着国家收紧信贷、严控建设用地、清理新开工项目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加上近年来证券市场逐步发展,人们逐步建立了投资意识,储蓄资金分流严重,银行业存贷款利差急剧缩小,经营成本持续上涨,盈利空间不断变小。再加上历史形成的大量呆、坏账无法收回,甚至还被迫为大量的“应收利息”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种种事实都表明,商业银行已进入了微利时代。国有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银行业务所带来的利润将越来越小,必须寻求和开拓新的途径来扩展利润。
纵观国际金融发展史,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尤其是近几年来,许多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不仅成为其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大有赶超利息收入之势。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中间业务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重大变化。支付结算业务作为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产品创新基础,它的发展应成为增强竞争力、增加收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支付结算业务关系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与企业生存
支付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运动的重要环节,结算环节畅通与否、结算速度快慢、结算管理工作力度强弱,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和银行的资金营运、自身的整体形象及生存。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联结客户的纽带,支付结算业务直接反映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三)支付结算业务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作用
支付结算业务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广大客户办理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同时也为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安全、稳定的收益,是国有商业银行汇集闲散资金、扩大信贷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其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作用无疑是重要的。但长期以来由于支付结算业务的直接收益在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中的占比较低(例如,广西某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支付结算收入为6309万元,经营利润14.16亿元,支付结算收入仅占经营利润的4%),因此在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地位很低,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潜力也未得到充分挖掘。
(四)支付结算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服务县域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商业银行改革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等总原则。以广西为例,广西目前共有88个县(市区),748个镇,576个乡,县域面积23.09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97.5%,人口4357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8.47%。新农村建设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了发挥优势、发展壮大的广阔舞台及历史机遇,面对农业重新确定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做好农村支付结算工作,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对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加快农村地区资金流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服务县域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政策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1.支付结算业务法规制度仍需完善
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支付结算业务发展变化的要求。部分支付结算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同时,涵盖新业务、新系统的法律法规亟需出台。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对维护结算秩序的保障作用尚待进一步加强。例如,《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一是基层金融机构在受理票据时不仅要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时还要依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核支票的用途,增加了对受理票据的附加条件,违反了《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的规定;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银行而言,对企业恶意贴现、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银行信用、票据资金的使用与票据上填写用途不符等行为的处罚明显不够,缺乏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督;三是现行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不能适应电子业务发展的要求,缺乏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环境下创新支付业务的法律规范,缺少增强法规制度观念和严格执行制度的行为责任。
2.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权由人民银行行使,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其他有关结算纠纷、结算举报的受理和处置以及结算违规行为的查处由银行监督部门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支付体系的内在联系,增加了支付体系监管的协调成本,削弱了支付体系监管的效率,对当前结算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
3.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政策仍需完善
虽然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成本收益不一致的问题,但仍存在部分结算业务服务收费不合理、收费只是象征性的现象。据测算,部分结算业务收费仅为银行办理业务所付出成本的1/20(比如银行承兑汇票异地托收按规定只能收取l元的邮电费,但目前各行为确保安全大都采用特快专递来进行托收,每件国内特快专递的费用为22元左右)。一些结算业务收费没有明确定价,或者是缺少行业性统一规定,结算收入占营业额收人的比例偏低。
(二)支付结算人员缺乏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积极性不高
1.支付结算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尚待加强
目前支付结算工作在部分行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部分管理层认为支付结算是简单的业务操作,不需要太多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不注重对支付结算人员的岗位培训,以自学为主。特别是一些新的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人员素质和结算技能难以满足基层金融服务的需要。例如,某商业银行网内往来系统(3.O版)已上线运行几个月了,但部分结算业务人员对该系统基本概念、运行方式、安全控制方式等认识还很模糊;另外有的结算业务人员对什么样的结算业务该收费、收费的标准是什么、收费的依据何在等问题不求甚解,只是凭直觉、记忆或习惯进行收费。
2.支付结算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所欠缺
由于当前一刀切式的考核体系,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分层次的员工绩效考评机制,没有考虑根据不同考核主体的职责要求建立不同的薪酬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结算业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了支付结算工作质量。
(三)支付结算体系的维护及建设尚待加强
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尚不健全,支付体系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尚不完备,局部性系统瘫痪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票据截留系统、电子验印系统、支付密码系统建设的滞后,犯罪分子利用票据、银行卡、网上支付等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进行诈骗的活动十分猖獗。
支付系统的利用率较低,存在资源浪费现象。大小额支付系统尚未实现与同城清算系统、反洗钱现场监管软件系统的链接,账户管理系统尚未实现与征信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的链接。
(四)当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较低,银行人不敷出
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明显偏低,远远无法覆盖商业银行为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服务所支出的各项成本,导致部分银行业经营管理者产生“支付结算工具不可缺少,服务不应加大投入”的思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支付结算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进而出现支付结算业务成本增加、收益减少、品种创新乏力、结算工具单一、服务质量下滑的局面。
2.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价格的管理部门多
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价格的管理部门多,有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各地人行及物价部门、商业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等。价格的执行文件多且时间跨度长,目前还在执行的最早的文件为发改委即原国家计委在1996年出台的文件。手工收费的项目多,有的是银行出于拓展客户的需要,有的是结算人员由于学习不够或疏忽,存在有些应收支付结算服务收费项目不收或漏收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人。
(五)支付结算产品在营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对支付结算产品营销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使用的还是较传统的营销手段,未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1.经营方式限于思维定势,营销阶段尚为初级
经营方式还较大程度地停留在过去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上,在营销中还是停留在传统的以产品作为导向的阶段。没有建立起与客户长期双向沟通的关系,也没有把整合市场营销管理提高到总揽全局业务经营的高度来认识,很少把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与金融服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导致这些研究基本上停留在初级阶段。
2.营销实践经验、营销人才及营销运行机制缺乏
由于缺乏丰富的营销实践经验、专业的营销人才及有效的营销运行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作用微弱。在应用营销手段的实践上,国有商业银行缺少经验,缺乏相应的营销人才。这不仅导致银行在对自身的支付结算产品业务进行整合营销中缺少系统的理论根据,而且局限性较强,缺乏现实上的指导意义,缺乏营销运行机制。组织机构中既没有设立营销管理部门,也没有建立起以营销管理为核心的业务管理体制。具体营销策略的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都不尽人意,已有的营销活动也缺乏系统规划和设计,导致市场营销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改进支付结算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经济交流日趋频繁,支付结算业务活动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支付结算业务是金融行业服务于社会的重要环节,其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提高支付结算制度的权威性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订《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健全和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为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支付结算业务队伍建设
1.加强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训,提高业务队伍整体素质
首先,要将思想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列为常规管理工作。通过此类教育增强支付结算人员敬业爱岗的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其职业道德意识。
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定期培训支付结算人员,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为重点学习内容,使其掌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专业技术问题,以此保证支付结算秩序的稳定。
最后,要经常组织现职在岗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或业务学习。在培训或学期中结合相关人员的本职工作进行具体专业考核,由此提高支付结算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
2.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与奖励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与奖励机制,激发支付结算人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与责任心,以此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质量。
(1)改进绩效考评。要改变当前一刀切式的考核体系,逐步对各行实行分类考核,在考核指标体系中设置共同类指标和个性化指标。共同类指标主要包括存款、中间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质量、人均效益等指标;个性化指标可依据当地市场特色确定,同时还要根据各行个性赋予考核指标以不同权重,引导各行扬长避短进行特色化、差别化经营。比如桂林、北海的旅游业,柳南的汽配业,宾阳、合浦的特色手工业,崇左的制糖及边贸业等。
(2)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合理确定业务经营计划,实现绩效考核由数量增长型向内在价值型转变,将内控评价指标作为基层行和网点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其在调整结构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展业务、提高效益。
(3)建立分层次的员工绩效考评机制。以分层考核为导向,根据柜员岗位、管理岗位等不同考核主体的职责要求,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建立不同的薪酬制度,推进员工考核精细化,建立分层次的员工绩效考评机制,奖优罚劣、和谐竞争。同时,也要加大对结算业务从业人员业务无风险和无差错奖励制度,从而调动结算业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维护及建设
为加强维护现有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努力做好支付结算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应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维护好目前在线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内往来系统、现金管理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做好支票影像截留系统的各项上线准备工作。
1.对现行的支付系统进行不断的版本升级,进一步完善其业务处理功能,增强系统的安全性。
2.建章立制,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系统运行管理模式、岗位设置、工作内容等都发生了变化,原来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已不适应新系统要求。应根据系统运行的具体模式、操作特点、岗位要求,修订原有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的设置和各岗位职责权限以及合理兼岗。确保各项操作有章可循、各个岗位有规可遵,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清算资金安全运行。
3.建立支付危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制定支付体系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对诸如恐怖袭击、骇客攻击等突发事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预案。组织体系实行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支付危机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上报和处理本机危机,防止灾难事件的发生。
(四)充分发挥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杠杆的引导作用
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杠杆引导不同的客户群体使用不同的产品,实现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利用银行的资源,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利用各种支付结算服务方式之间不同的收费引导他们使用不同的产品。
比如对外出务工的劳务人员,引导他们通过“漫游汇款”进行汇款,这样一是资金安全有保障,二是资金到账时间快,三是不用在银行开户、不用支付账户服务费或卡的年费,四是汇款人及收款人所需办理的手续都很简单。
对信用良好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或个体农产品收购户,可以通过“量体裁衣”的方式为他们设计合适的支付结算服务套餐,鼓励他们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手段,以节约费用支出、降低结算风险。
(五)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营销效力
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大支付结算新产品开发力度,在“视觉、听觉、触觉”等方面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产品营销的效力,以支付结算新产品与特色服务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
1.根据客户需求开发个性化支付结算新产品。国有商业银行应完善结算方式,疏通结算渠道,根据市场需要创新研发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支付结算服务需求的结算新品种。具体而言,即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不同层次客户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在现有的支付结算方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高端客户提品方案,同时又兼顾中小客户的需求,在收费、资金到账时间上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比如目前在部分商品经济较为发达、银行网点分布稀疏的农村地区对银行卡(存折)跨行取现的需求较强烈,而现有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应通过必要的市场调研,算好成本账,经过可行性分析后尽快着手研发。
2.整合服务流程,创新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是产品的延伸”的观念。金融业是服务行业,金融产品的好坏完全是由客户凭着自己所体验到的服务水平来评判的,因此,提高支付结算产品的营销效力必须建立在各级员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
3.统一经营理念,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形象。当前,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产品越来越趋于同质化,产品的竞争就演变为品牌和银行形象的竞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引进科学的现代企业形象策略,从企业内部构筑统一的企业精神、管理文化和行为规范,外部设计统一的机构实体显示和识别系统,既是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又是开展市场整合营销活动的基础。通过整体形象的改善,使国有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载体更加丰富,可以不断提高银行的知名度,增进公众的信任度,加强员工凝聚力,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
4.整合产品宣传方式,开展公关活动。通过各种传播工具和方式对支付结算产品进行宣传。采取“一个声音、一个面目”的表现手法,使所有的传播信息均呈现一致的模样与个性。开展公关活动以强化与消费者的沟通,树立国有商业银行良好形象。国有商业银行从事的整合市场营销活动不同于一般的业务经营,虽然其目的是销售金融产品,但注意力更多是放在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培育上。可以说,整合市场营销也是一种文化交流,通过这种文化交流,一方面升华银行形象,树立其特色品牌;另一方面也借此增强银行对客户的吸引力,获取客户的情感认同,因此,要进行企业形象的整合塑造。
5.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营销技能。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提高营销队伍素质,为满足各行产品营销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加强支付结算业务宣传力度
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疏通和完善支付结算政策传导机制,做好面向社会大众的结算业务宣传工作。
支付结算方式以收、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信用关系,可分为:一般支付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如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我们暂且可以称其是银行对企业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远期支付的商业信用行为提供信用保证的一类支付结算方式。关于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有四条限定:一是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二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自愿存续远期偿付资金的商业信用行为;三是应有法规认可的权利证书;四是银行视企业的资信情况在授信限额内为其作信用保证。
现行支付结算办法中,企业可使用的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视出票人的资信情况在汇票上作出承兑,如出票人到期无足额资金清偿时,承兑银行应凭票无条件付款。信用证,是银行应购货人请求向销货人开立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凭证,购销双方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发货和结算,由开证行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一方面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保证购货方付款;另一方面由银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监督销货方履约,从而解除了购销双方对“交钱”、“交货”的担心。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对于持票人或受益人在票据或信用证到期之前,还可据此向银行申请贴现或议付,获取周转资金,解决急需。
从目前结算工具的使用情况看,信用支付结算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商业信用的信誉度较低,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量很少,即使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的支票也主要作划款之用,购货则通常要先收款后提(发)货;另一方面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对企业提供信用支付结算极为有限,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二、企业交易活动需要银行信用支付结算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生产交易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钱”与“交货”无论时间还是地点都越来越多地分离进行。其原因主要有:
1、购销关系约定于生产之初。市场模式下,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通常以购货方的订单而定,供货方则会要求对方提供付款保证。
2、付款和收款的意愿存在矛盾。为了规避风险和降低经营费用,只要有可能,通常购货方希望延迟付款,销货方则希望尽快收款或取得可信的支付保证书(如银行承兑汇票等)。
3、商品交易引起的商业信用关系增多。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商业信用的规模有很大增加。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信用支付结算工具。目前由于商业信用的信誉较差,交易双方均希望有一个可信赖的中介人来予以保证,于是企业把目光投向银行。
三、推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可行性
企业希望提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服务,而银行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具有其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银行具有完善的机构体系。银行机构覆盖全国各地,网点设置也较普遍;各商业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的结算业务规定和要求,跨行之间的业务可以相互办理。因此,银行对于办理异地间企业的支付结算业务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条件。
2、银行对本地企业的信誉状况较为了解。每个银行机构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银行对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会经常作深入调查与评价。借助银行对本地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较为了解的优势,只要加强内部控制和事前审查,开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其风险较小。
3、银行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从授信银行看,一方面可以动态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新的授信;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到期无力还款变为银行债务,银行除了催讨和重新安排还款计划以外,还可以采取、与同业联合制裁等手段,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从信用证业务看,银行还将对受益人即销货企业提交的运寄单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销货方的履约起到约束作用。银行的这种约束力既是银行办理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又是督促企业履约付款提高商业信用信誉度的重要推动力。
四、推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作用
我们作进一步分析还可看到:就当前经济运行的微观层面而言,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推行还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1、方便企业支付结算,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推行和运用,可以方便企业交易活动,解除企业对拖延付款和赖账的担心,促成企业间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可减除企业为了解交易对方资信情况的耗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2、增强企业还款约束,培育社会信用秩序。银行信用因其所处的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对于商业信用有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在结算过程中把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对商业信用的约束。银行对某一企业进行承兑或开证授信后,企业如到期无款则由银行偿付,同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转换,成为该银行的债务人,本地银行对企业资信情况较为了解,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一,可在授信时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质)押,第二,如企业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可作债务调整,第三,可取消信贷和授信,提讼,直至披露不守信用行为,与同业联合制裁,对欠款企业施加压力,敦促还款。正因为银行可采取一般债权人所不能的强制措施,通常欠款企业会守信履约和还款。结算过程溶入银行信用既可减少无约束力的记账式商业信用,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可培养和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从而促进社会信用度的提高。
3、增加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把商业信用关系反映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证书上,债权企业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和议付,从而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并且因有银行信用作保证,一般获得资金比申请贷款要容易。银行信用的介入可以激活“一潭死水”般的商业信用,便利债权让渡,加快资金流动,这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金流动速度和资金效益,而且也将有力地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
4、扩大银行表外业务,增强银行盈利能力。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信用证为企业提供授信,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是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授信直接伴随购货企业的再生产活动,企业偿付具有相应的实物保证,其风险较小。当然银行必须对授信企业的资信情况严格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银行要确定单户限额和总授信限额,以防出现或有资产和风险过度,危及银行正常经营。
五、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对策
银行信用支付结算必须在增强安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积极推行。考虑当前的现状,可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统一认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商业银行应分析银行结算的现状,从服务于企业和服务于经济发展,从改善银行经营模式的高度来认识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重要性。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和推动,明确有关规定,规范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要强调在统一的规定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上”。商业银行内部应区分经济发达程度、管理水平和地区信誉度等情况,当地银行机构应区分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
2、把授权和贴现作为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供应的主要形式。商业银行应逐步改变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把以信用、担保、抵押贷款为主的方式改变为以承兑、开证授信、贴现为主的流动资金供应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商业信用的发展,又有利于企业多渠道筹集流动资金,增加企业还款约束,也有利于银行改变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增加营业收入。
3、创建票据市场,促进资金融通。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企业、银行及央行共同参与、交易灵活、风险较小等特点。建立票据市场,不仅增加了企业、银行的融资渠道,改善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而且可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规范信用行为。票据市场可以先在中心城市创建试行,形成票据转让、贴现的集中交易,同时也可逐步放开票据利率,发挥票据转让利率、贴现、再贴现利率对市场资金供应关系的影响作用,形成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全部病例符合现行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教科书《儿科学》所制订充血性心力衰竭标准[4],男29例,女17例,年龄:~1岁15例,~3岁18例,~7岁8例,~14岁5例,原发病:肺炎合并心衰13例,先天性心脏病16例,病毒性心肌炎9例,风湿性心脏病5例,心肌病3例。
1.2治疗方法将46例患儿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各23例,两组皆进行有关心力衰竭的常规治疗(吸氧、镇静、强心利尿等),观察组在上述基础上加用巯甲丙脯酸口服:每次0.5~1mg/kg,1日3次,药物从小剂量开始:首次用l/4量,第2次用1/2量,第3次起用全量,用药后每8h观察记录心率、呼吸、肝脏大小及一般情况,用药3天后评价疗效。
2结果
2.1疗效评价为便于疗效观察参考有关文献暂按以下标准,见表1。
2.2治疗结果观察组与对照组治疗结果,见表2。经统计学处理,两组治疗结果差异有极显著性(P<0.01),观察组中3例在首次用药后出现轻度血压下降,但仍在正常范围,2例有轻度恶心,1例出现一过性皮疹,经对症处理后很快消失,不影响继续用药,所有病例无明显副作用出现。
表1疗效标准略
表2治疗结果略
3观察与护理
3.1观察内容
3.1.1严密观察病情着重注意观察缺氧体征(面色灰白、紫绀)的轻重,呼吸频率及心率的快慢,有无呼吸节律不整和心律不齐,肝脏的大小、尿量的多少,浮肿的有无与轻重,以此来判断心力衰竭的轻重,为临床治疗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3.1.2严格控制活动量患儿要严格卧床休息,饮食少量多餐,不可过饱,若为婴儿哺乳时紫绀与呼吸困难加重,应暂停哺乳,待缓解后再继续哺乳,保持大便通畅,防止便秘。
3.1.3严格控制液体入量患儿尽量不输液或少输液,若能少量进食,每日输液量应不超过30ml/kg,完全不能进食者,每日输液量60~80ml/kg,张力1/5~1/4张,速度每小时3~5ml/kg,严禁输液过量和速度过快,以免加重心力衰竭。
3.1.4注意洋地黄的过量反应患儿同时应用洋地黄药物,其个体差异大,中毒量与治疗量接近,每次给药前皆应测心率、心律,若出现恶心,呕吐、色视、心动过缓、心律不齐,可能为过量征,应马上报告医生,进行相应的检查与处理。
3.2防止和注意巯甲丙脯酸的副作用[5]巯甲丙脯酸在常规量使用下作用安全,副作用少,个别患者可能出现低血压、血管神经性水肿、蛋白尿、皮疹、中性粒细胞下降、高血钾等,应注意预防和识别。
3.2.1用药前详细询问病史对既往有肾疾患史或过敏性疾患者,最好不用或减量使用,以免发生蛋白尿等肾损害或血管神经性水肿甚至喉头水肿。
3.2.2低血压多发生在原有低血钠者及首次用药后,故用药前最好查血电解质,对有低血钠者应先行纠正,用药时应停用其它降压药,剂量应以小量开始,首次用药后应监测血压至少6h,以免发生低血压。
3.2.3不同时用保钾利尿剂(如安体舒通),以免高血钾。
3.2.4定期查血常规,以早期发现白细胞下降,注意肝、肾功能。
3.2.5注意有无味觉异常、干咳等。
4讨论
4.1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在心衰发生、发展中的作用[1,6],近年研究表明:神经内分泌失调在心衰的发生发展中有重要作用,心衰时,由于心排出量下降,交感神经活性增强,小动脉收缩,致肾血流量下降,刺激RAAS,血管紧张素转移酶活性增高、使更多的血管紧张素I转为血管紧张素II,后者有很强的血管收缩作用,加重心脏的后负荷,从而进一步加重心力衰竭,造成恶性循环。
4.2巯甲丙脯酸治疗心衰的机制[3~7]巯甲丙脯酸属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其作用为:(1)抑制交感神经兴奋性。(2)阻止血管紧张素I转换为血管紧张素Ⅱ。(3)减少醛固酮的产生。(4)抑制缓激肽的降解、刺激前列腺素生成,后者可强有力的扩张血管。(5)抑制去甲肾上腺素释放。以上作用的总效应是:扩
张周围血管,降低循环阻力,减轻心脏后负荷;减少水钠潴留,降低血容量,减轻心脏前负荷,从而减轻心脏负担,巯甲丙脯酸还可扩张冠状动脉,降低心肌氧耗,改善心肌的能量代谢,从而纠正心衰。
4.3使用巯甲丙脯酸的注意事项(1)该药个体差异大,应从小量开始,确定最低有效量,根据病情随时调整。(2)伍用利尿剂,可增强疗效。(3)该药无直接加强心肌收缩作用,故不能取代强心剂,应与强心剂合用。
5结论
巯甲丙脯酸对心力衰竭有很好的治疗作用,其效果确切,使用方便、安全、副作用少,应用中注意个体差异,小量开始,随时调整。
参考文献
1沈微,陈永红,李万镇.肺炎合并心力衰竭的发病机理研究.中华儿科杂志,1995,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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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邹女.巯甲丙脯酸治疗肺心病心衰的疗效观察.中国现代医学杂志,1999,1:44.
4王慕逖.儿科学,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286.
关键词:职工薪酬;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税务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理
一、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基本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对职工的股份支付,属于职工薪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股票增值权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毕业论文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
成本费用。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要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金额支付职工薪酬。但准则未明确规定到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或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原先确认的负债应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冲减成本费用。
三、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一)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内容。但从企业所得税原理看,可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方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二是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四、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 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但由于股份支付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企业记录的成本费用不同,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两种股份支付方式的不同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果存在较大差异,且权益结算方式下,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换取服务的对价。
所以
--> 笔者建议,按照新会计准则提倡的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或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一致,在可行权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份支付成为企业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激励机制,对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进行规范已经迫在眉捷。当然,税法的修订补充涉及的范畴重大而广泛,笔者在此只是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对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规范,尚须理论界和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参考文献: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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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现如今的校园是一个信息时代的校园,信息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信息化校园也就离不开信息化的管理。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便离成功近了一步。校园信息化建设,便是有力推进校园管理和教学水平发挥的关键一步。管理信息化水平成为衡量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一卡通系统已经走入了绝大部分校园,为每一个人带来全新、方便的现代化生活,而院校管理将日趋简化,工作效率将逐步提高。
2、一卡通系统的需求分析
从业务上来说,校园一卡通系统利用智能非接触式IC卡的功能强大和能够脱机交易等优点,在校园网的支持下,可在校内一卡通行毕业论文怎么写,具有支付交易、身份识别、个人信息查询等功能。在学校内实现电子钱包的支付交易功能。校园卡可作为电子钱包使用,可在学校各校区内现金交易点进行支付交易,逐渐免去现金流通。为校内使用证件的各种应用提供身份认证的功能,实现校园管理功能。校园卡可记录个人的各类基本档案,校园卡系统可共享身份信息、黑(白)名单库等信息资源。因此,校园卡可验证持卡人的身份,实现图书借阅,门禁考勤、停车场等身份认证,从而代替以前的各种证件,使学校管理更加规范期刊网。
从功能上来说,校园一卡通主要具有储蓄、取款、消费、身份认证、个人信息查询等功能,其应用覆盖校区综合消费系统,包括收、缴费及各类款项支取,校内各类小额消费;以及信息查询系统,包括身份认证,管理信息查询及统计分析等。
3、一卡通系统的功能
一卡通系统使用端主要功能是利用智能非接触式的IC卡,以卡代币,通过校园卡内电子钱包,持卡人可以在所有校区内任意消费网点以卡结算,实现电子化货币数字化结算。实现各校区内餐厅、医疗、小卖部、超市、商场所有消费场所一卡通用。校园卡可在表面印有持卡人身份标识在校内以卡代证,作为持卡人身份证明,如学生证、教师证、工作证身份证件使用。以及身份识别、图书管理、电脑上机、门禁等领域的贯通使用,数据共享,一卡贯通。
一卡通系统的管理端主要管理以下功能:
(1)系统初始:包括系统的注册、单位名称的初始、人员信息的导入等
(2)发卡、充值:对单位人员进行发卡、充值,并实现补卡、挂失、解挂、修正错误等
(3)补助:补助报表的生成、审核、下发补助等
(4)人员管理:对人员资料的管理、人员结算、人员查询,人员消费设备的管理等
(5)报表管理:实现各种报表毕业论文怎么写,用于财务对帐、入帐等;
(6)结算管理:操作员、收银员结算、业主结算等
(7)查询管理:主要用于用户查询,可以查询消费明细;用于管理者查询可以查询整个系统的消费、管理等状况
(8)权限管理:所有权限都由管理员分配,每个操作员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
(9)水控管理:用于管理公共澡堂、公寓的出水管理
(10)消费管理:用于食堂、小卖部等刷卡消费管理
(11)第三方系统接入:用于教务、图书馆、机房等子系统的接入;如教务子系统在教学活动中的信息收集、管理。并可以辅助完成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安排,学生选课,成绩管理等教学活动。
4、展望
校园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因此,没有一所学校能够一步到位地实现所有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校园一卡通项目中的各项内容相互联系而又互不干扰,学校可以因应自己的需求选择先投入某些项目的建设,几年后再逐步完善其他项目的建设,当学校新增一个项目的时候并无需再为学生办理新卡片,而只需在原有的卡片上写入新的程序即可,既避免了购置新卡片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又可以让学生享受到学校后勤高效、方便的管理服务。一卡通系统必将给我们带来全新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模式。
参考文献:
[1]何冠星。浅谈基于一卡通系统的校园信息化建设。新西部,2009(6)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劳联公司承建昌浩公司开发的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期1号楼工程,合同价款482万元。该份合同报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日,两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施工合同》,对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调整为“382万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为19.1万元。该份《补充施工合同》未予备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张显成在没有对该工程作任何的概预算的情况下,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显成承包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号楼工程,合同工期按发包方(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定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为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承包方(张显成)应付发包方税金及管理费40万元……保证以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保修期为准”。随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06年10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原告在随后的核算中却发现其已为该工程实际支付了510余万元工程款。
综上成本管理论文,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劳联公司据实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维修保证金19.1万元);2.被告劳联公司承担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3.被告劳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劳联公司答辩称,原告是自愿与劳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款为382万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与昌浩公司就世纪景园1号楼的工程承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2万元,其与昌浩公司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论文格式模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劳联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后,将其转包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显成,所签订的《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由张显成承建并经竣工验收的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价款,当应确定为382万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还是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支付工程价款。2、被告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阴阳合同,以及原告张显成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价款进行给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该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使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回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确定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成本管理论文,其目的在于避免无效合同价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劳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同一天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对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且差距甚大,显然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予以了备案登记,而《补充施工合同》却未予备案。可见,昌浩公司与劳联公司先后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施工合同》应为阴阳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有权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只能是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即劳联公司。张显成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显成无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的价款进行给付。
本案启示
本案原告张显成之所以在诉讼中败诉,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的482万元支付和参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都未得到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应该在与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未对该工程进行概预算,对即将发生的工程价款没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从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损失。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即使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质,因此,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异常重要,因此,进行工程概预算,对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意义重大。
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指标,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的预算单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工程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简言之,即计算建设项目总费用。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内部为控制施工成本而编制的一种预算。它是在施工图预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定额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工料分析,计算和确定拟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机械台班消耗及其相应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预算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成本计划文件论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预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2)是编制标底、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3)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5)是企业加强施工计划管理、编制作业计划的依据。
在进行具体工程概预算时,以下几个方面尤为注意:
首先,要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概预算专业人员在编制概预算时,应该坚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概预算。深入调查研究成本管理论文,充分收集调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实际和施工过程,对相关图纸做详细了解,正确运用定额,做到量实,价值,费用准确。坚决制止巧立名目地过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预算人员素质。概预算人员要熟悉本专业的概算、预算和费用定额,熟悉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树立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大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借助相关技术设备,进行辅助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是个异常枯燥、复杂、抄录计算量非常大的工作。传统的手工编制工作中,概预算编制人员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额条目及各种计算表之间进行反复抄录和校对,如此一来,就会因为大量重复性的抄录和计算,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还不准确。所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利用计算机,设置科学高效的概预算程序来辅助完成相关编制很有必要,这是现今提高概预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劳联公司承建昌浩公司开发的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期1号楼工程,合同价款482万元。该份合同报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日,两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施工合同》,对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调整为“382万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为19.1万元。该份《补充施工合同》未予备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张显成在没有对该工程作任何的概预算的情况下,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显成承包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号楼工程,合同工期按发包方(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定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为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承包方(张显成)应付发包方税金及管理费40万元……保证以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保修期为准”。随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06年10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原告在随后的核算中却发现其已为该工程实际支付了510余万元工程款。
综上成本管理论文,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劳联公司据实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维修保证金19.1万元);2.被告劳联公司承担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3.被告劳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劳联公司答辩称,原告是自愿与劳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款为382万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与昌浩公司就世纪景园1号楼的工程承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2万元,其与昌浩公司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论文格式模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劳联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后,将其转包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显成,所签订的《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由张显成承建并经竣工验收的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价款,当应确定为382万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还是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支付工程价款。2、被告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阴阳合同,以及原告张显成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价款进行给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该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使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回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确定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成本管理论文,其目的在于避免无效合同价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劳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同一天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对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且差距甚大,显然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予以了备案登记,而《补充施工合同》却未予备案。可见,昌浩公司与劳联公司先后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施工合同》应为阴阳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有权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只能是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即劳联公司。张显成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显成无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的价款进行给付。
本案启示
本案原告张显成之所以在诉讼中败诉,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的482万元支付和参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都未得到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应该在与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未对该工程进行概预算,对即将发生的工程价款没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从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损失。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即使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质,因此,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异常重要,因此,进行工程概预算,对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意义重大。
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指标,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的预算单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工程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简言之,即计算建设项目总费用。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内部为控制施工成本而编制的一种预算。它是在施工图预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定额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工料分析,计算和确定拟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机械台班消耗及其相应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预算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成本计划文件论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预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2)是编制标底、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3)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5)是企业加强施工计划管理、编制作业计划的依据。
在进行具体工程概预算时,以下几个方面尤为注意:
首先,要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概预算专业人员在编制概预算时,应该坚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概预算。深入调查研究成本管理论文,充分收集调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实际和施工过程,对相关图纸做详细了解,正确运用定额,做到量实,价值,费用准确。坚决制止巧立名目地过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预算人员素质。概预算人员要熟悉本专业的概算、预算和费用定额,熟悉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树立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大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的出现使在校师生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利,解决师生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的许多问题,而且能改变他们的消费方式和购物习惯,为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校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此外,在校园开展电子商务,可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提供学生参与电子商务的现实环境,也为学校的电子商务教学提供实习基地,创造培养电子商务合格人才的教学条件,为新世纪电子商务的全面开展打下基础。
二、校园电子商务系统分析
1.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特点。校园电子商务从商业运作模式来看与一般电子商务相类似,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商品、服务或信息的交换,但与一般电子商务相比,校园电子商务系统构架在独特、优良的校园网络环境上,面对比较单一的消费群体。因此,校园电子商务系统具有以下特点:(1)良好的网络环境:校园网是一个较安全、快速的中小型局域网,网络节点密集,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间断开放网络服务,为开展校园电子商务奠定了良好的网络环境。(2)稳定的服务对象:消费者就是校内的师生,是稳定的服务对象。此外,每年都有好几千新生入校又是潜在的校园电子商务服务对象。(3)便捷的物流配送:物流配送往往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然后大部分师生集中校园内,这使物流的配送准确、及时,成本大大降低,因此,校园电子商务具有克服这个瓶颈的优势。(4)安全、灵活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常常也束缚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用户可以灵活选择多种结算方式:货到付款、饭卡结算、一卡通结算等。货到付款是最简单、最安全的结算方式,但略微增加了物流配送工作;饭卡结算是一种比较直接、便捷的结算方式,已成为师生们的习惯;一卡通结算无疑是一种数字化校园的电子商务安全结算方式,需要有银行接口,这是趋势。这几种方式能够很好地保证校园电子商务业务顺利开展。
2.校园电子商务系统需求分析。(1)界面统一友好: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界面设计要美观大方,更注重信息的有效、实用性,关注学生生活,满足学生需求。(2)规范、完善的基础信息设置:系统要实现对基础信息规范管理,包括商品信息和客户信息等。(3)商品分类详尽:商品除了按传统的分类方法,还应设置各种类别,如特价商品类、新品类等。(4)模糊商品查询:为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户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商品信息查询功能。商品除了能按大类检索,还应实现按不同分类进行检索,此外,还需实现模糊查询。(5)网上购物和支付:与一般电子商务系统一样,要设计购物车,实现网上支付。(6)新品及特价商品展示:新品和特价商品应摆在显眼位置。(7)商品销售排行:对商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实现商品“自我推荐”,同时帮助商家做出相应的决策。
三、校园电子商务系统设计
1.总体设计。根据需求分析,为方便管理和使用,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由前台、后台两部分组成。(1)前台部分:主要实现商品展示及销售。该部分包括新品上架、特价商品、销售排行、购物车、会员管理、商品公告及订单查询、商品查询等。(2)后台部分:主要对商城内的一些基础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商品管理、会员管理、订单管理、公告管理等。
2.系统功能结构图。(1)前台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2)后台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四、校园电子商务系统实现
1.系统实现的关键技术。为了提高开发效率,本系统采用传统的JSP技术编写,因此,关键的是要编写许多JavaBean。下面给出商品的3个JavaBean编写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程,以供参考。
(1)商品JavaBean。商品JavaBean是对商品实体的抽象,包含了商品实体的所有属性及商品对象的初始化构造的方法,具体代码如下:
(2)保存购物信息JavaBean。保存购物信息的JavaBean主要在实现购物车时应用,在类中定义商品的属性。具体代码如下:
(3)操作商品信息JavaBean,具体代码如下:
2.功能模块的实现。下面以销售排行模块实现来说明整个系统各模块的实现。用户系统首页点击销售排行,进入到销售排行页面,销售排行页面的设计效果如图3所示。
销售排行页面主要是将订单视图中的数据按GoodsName、GoodsID字段分组并统计销售数量,再按统计后的销售数量降序排列,最后再使用SQ本论文由整理提供L语句中的top关键字取出销售量最高的前10种商品。关键代码如下:
商品销售排行页面运行效果如图4所示。
五、结束语
本文阐述了一个实用型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的需求、设计与实现。系统设计结构严密、逻辑清晰、功能完善,界面美观、操作简易,但在银行接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最终需要采用数字化校园意义的“一卡通”进行结算。
通过系统实施,为学校的电子商务人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培养提供了实战环节;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岗位;同时还为计算机类人才培养提供实训案例,学生可以通过这个实训案例完成《JSP实训开发》等相关课程设计,掌握如何分析系统、设计和实现系统。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胡显贤:校园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设计与构建.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武彩霞焦瑾:基于校园网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计算机应用研究,2002年第5期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建筑工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目标,承包方和发包方都相互明确自己的权责关系,并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开始实施工程建设,发包方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支付工程的造价款项,共同来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合理的进度,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保证整个工程活动建设高效优质进行的法律文件,对整个工程的建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是否严格,管理是否规范科学,不仅仅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更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产生深远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相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工程行业起步较晚,在相关的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是整个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各个方面权责归属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体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贯彻落实,是整个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对工程整体的造价最终确定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基本上决定了整个工程造价的高低,是整个工程管理的重点,对整个工程造价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合同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结合多年工程经验,做出分析。
1.合同是规定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据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双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下来,如此,可以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性,避免造成诸多矛盾。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深刻的了解,对工程特点和合同范本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的范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经济矛盾,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责不明确,相互扯皮,推诿责任。
2.在有些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是时间比较紧迫,很多时候都没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帐的结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突况,工程发生停工,误工等情况,使得工程的总体费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场上各种材料的价格不断变化,也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发生很多改变,但是没有合同作为依据,使得结算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工程造价难以得到严格的控制。
3.在现阶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时候,对合同签订、审查、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很多工程单位缺乏独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随意性很强,缺乏严格性和系统性,对合同中一些比较隐蔽的或者是细微的条款规定没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管理中缺乏严谨性和全面性,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造成了很多的经济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工程造价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麻烦。必须加以控制。
三.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严格性,不仅仅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也有助于减少各种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助于促进整个工程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其重要作用。
1.合同规定是严把设备、材料关的依据设备费、材料费在建安工程费用中约占总费用的60%~70%左右,是工程直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大小。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把好设备、材科的价格关。
2.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整个工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规范,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便为整个工程造价的控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合同内容规定中,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签订,有助于各种规定的贯彻落实,若缺乏公平性,则使得合同难以顺利执行,造成各种索赔或者是拖延结算。只有合同明确规范,才能够为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出更好的指导。
3..合理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有助于减少纠纷。公平合理,规范严谨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使得整个工程造价更为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较好的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在合同中对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合同执行中双方的矛盾纠纷,即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又有效的控制了工程的造价。
4.规范的施工合同管理有助于合同的贯彻落实。在工程的合同协商签订之后,通过对各种合同文件的规范管理,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占据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单,签证,设计变更等各个方面的文件,可以进一步完善合同相关的规定,使得合同内容更为细致全面,将这些合同文件作出规范的保存,有助于合同执行的动态执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合同的贯彻落实。
5. 合同是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已经把涉及工程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分类,并按相关单位进行了收集整理(其中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与造价相关会议纪要、材抖设备价格确认单、临时停电停水记录等资料),故在工程竣工后,只需将上述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理顺关系即可。这样便于工程结算的审核和向审计部门提供详细的竣工结算资科。
四.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分析
1.订立好合同
要求合同应内容完整、清楚,用词严谨、准确,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保证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应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2.关于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在施工阶段,常常会出现设计变更、工期变更、施工变更等工程变更。在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合同的有关条款,分清各自的责任,对因业主、设计或其他合同约定的原因发生的变更,经业主确认后,可以进行合同价款变更并计量;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施工缓慢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不予增计费用
3.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要有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规范要求的行为要坚决抵制,以保证合同有效实施;严格遵守和执行结算支付程序,合理进行价差调整。
4.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造价人员要提早介入
自从《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后,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招投标工程中,一般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施工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签订的固定综合单价,而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以重视。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项条款把关,特别注意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等,均应作明确约定,使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具体化,也为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调差提供单价依据,防止因错漏或产生歧义而造成浪费和损失,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掌握主动打下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工程量变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因此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因工程量变更如何调整综合单价。如因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哪些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可以调整、如何调整,哪些是合同约定幅度外不许调整等,这些均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人员注重在合同签订时及早介入,从而体现工程造价管理上的主动控制,否则施工合同一旦签定,将无法更改,直接影响投资效益的实现。
五.结束语
要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必须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不仅是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使得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索赔、竣工结算等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张雪松 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工程造价控制研究 [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ISTIC -2011年25期
[2]张俊如 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年1期
[3]裔小秋 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ISTIC -2011年15期
[4]张婧婷 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作用之我见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