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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8-24 19:57:5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经济体制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经济体制论文

篇(1)

2、中国崇尚实用主义,擅长总结经验而非创新;

3、“学而优则仕”的第一追求扼杀了人们对自然规律探索的兴趣,读书人的思想被束缚在名利上,过度注重道德而不注重定量经济管理,缺乏数字进行管理。

二、主观因素的影响

1.闭关锁国政策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我们国家没有积极走出去了解其他国家而是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在其他国家开展科技革命的时候,自认为我们国家物产富饶,固步自封,仍旧过着三跪九叩的生活。这种夜郎自大的闭关锁国的政策导致我们国家各个方面日趋落后,严重阻碍了我国近代科技前进的步伐,甚至成为挨打的罪魁祸首。

2.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上,忽视了资本主义萌芽。我国古代一直是“重农”,这固然无可厚非,但“抑商”政策的实行却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工商业的发展。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并与之紧密相连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人们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这不仅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还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物质生活,但是对商人采取严格的限制管理措施,压制商业经济的发展,这些苛刻的条件严重地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正是因为工商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压制的这种现象到了近代中国依然没有缓解,从而使我国没有充分产生和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经济。

篇(2)

在8•19讲话中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党的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把人民生活搞上去。”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仍然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过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其作用还要受政府等其他方面的影响。现在改为“决定性的作用”,则排除了其他方面的作用,更多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这一新提法,更加准确地反映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支配作用,反映了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

二、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政府和市场关系理论不断发展,我国在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政府逐渐放权,市场机制逐渐培育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转型阶段,定位政府角色,规范政府行为,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活力至关重要。

篇(3)

企业产权与法人制度

我们要回顾一下中国《企业法》的改革,从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它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阶段。

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最初的放权松绑的阶段,在那个阶段它法律的形式就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些暂行条例,尽管当时组织起草《工厂法》,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进展,所以《工厂法》很快就失去了它的立法需求。第二个阶段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的阶段,两权分离实际上不是一个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它无非是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对国家所有权的内部的权能怎么进行划分,想在这个平面上切除一刀,这一块归政府,这一块归企业,但是这个是永远切不出来的,因为它存在一个此长彼消的关系,政府的权利大了,企业的权利就小了,企业的权利大了,政府的权利就小。

后来意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产权问题,就必须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因为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它是一种所有权转换的机制,转换以后形成两个平面的权利,一个是股权,一个是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投资者拥有企业,企业拥有财产。投资者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拥有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它的决议,它可以处分整个公司,决定它的命运,然后企业掌握了它的实际财产。这个产权构造它就提出一个要求就要达到一个独立的法人,在有限责任这么一个原则之下,通过有限责任把股东的民事责任和企业的民事责任区分开,区分开了以后,然后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问题,就是治理结构问题,我们过去叫做法人机关,这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是法人机关实际上它是一个人,它不是产权者,这个人就有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有限责任制度首先导致了人制度的出现;有限责任制度还导致了一个问题,经济学叫做外部性的问题。你既然是有限责任,投资者就利用这个企业进行无限的冒险,冒险以后这个企业破产了、倒闭了,最后这些风险和损失是由债权人承担的。有很多人就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不断的向银行借钱,借来钱以后,把钱悄悄的转移走,这就是洗钱。这又是当前国际性的一个问题,洗钱和金融欺诈的问题,实际上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扭曲了市场的经济基本的法则。所以说,从企业产权制度看法人治理,法人治理已经成为基本的问题。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我们可以回顾到1979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从改革开放以来,实际上我们要做的一件事情或者正在做是一件事情就是把我们国家的市场变成一个投资市场,要吸收外来的资本。我们现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资本,据说居民手里面的货币已经达到了九万个亿,这实际上也是国内的资本。但是这个没有变成资本,货币还沉淀在那个地方,就因为我们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我们未来新的一届政府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和上一届政府有着很大的不同,上一届可以每年发行一千六百亿的国债,和今年的一千四百亿加起来,一共是三千亿的国债。通过这个来投资拉动经济,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可以说从后年开始,本届政府要再发行国债,比如要发行两千亿的国债,他得拿出其中的一千六百亿还以前的老债。政府能拿出多少钱去再搞新项目来拉动经济增长,今后中国要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靠什么?靠政府项目肯定是不够的,那么每年再发行三千亿或者四千亿,行不行?那就好好的算算账,现在财政的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财政负债的警戒线又牵涉到我们的金融。所以,我们现在的银行不良资产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定下的不良资产的警戒线是百分之十五,我们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资产的警戒线。问一个问题,为什么现在的老百姓不去挤兑,为什么现在四大商业银行还在经营?这个道理很简单,这些银行的信用不是靠它自己的信用来支撑的,是靠我们的财政来支撑的,我们现在所幸的是我们财政的负债还没有达到警戒线,老百姓相信国家财政是还得起债的,任何时候银行要是那不出钱,你财政会拿钱来兜底的。如果有一天我们发现国家财政都没有还债能力了,谁又愿意相信银行的资产呢!如果说全国人民都到银行去取款,银行又拿不出钱,这就叫做破产,这就是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局面了。我就觉得政府得想清楚,现在财政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所以我不敢相信政府能够除了还一千六百亿的老债以外,我还可以再发行一千六百亿来拉动项目,因为今年发行一千四百亿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要再继续拉动经济增长必须靠国家以外的其它的资本,要靠民间的资本,要靠外资,你的投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怎么来改善你的投资环境?我们现在投资环境里面又两个问题是最大的,第一个就是缺乏信用,我们的经济基本上成了一个讨债经济,我把它总结为三句话,叫做“欠债有理,赖债有利,讨债有功”这是完全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第二个就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资本市场应该是个自由的市场,资本市场允许自由投资而且允许适度投机的市场。我们今天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解放,不敢承认自由投资,也不敢承认适度投机,你就建立不起一个真正的、有活力的、能够吸收资本的自由市场,我们要从理论上、观念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1998年的《证券法》基本上就可以定位是一个证券监管法,而不是证券交易法。现在我们还缺一个证券交易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证券交易法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立出来的。我到美国去访问,访问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芝加哥的期货交易所,他们的绝大多数的规则都是由交易所自己制订出的。他们讲联邦的法律都是一些的保障性的法律,他们内部的交易规则完全是长期以来自己制订的。这就是行业规范,也就是行业自立,不是政府可以管的,甚至不是立法者可以直接去管的。我们立法者要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政府少管,然后让有组织的市场主体来制订自己的交易规则,这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允许的能够自立的资本市场。

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

篇(4)

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在出现后,它并不进行生产。然而,为了维持它自身的存在和运转,国家又必须从国民收入中分到一块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由于国家不进行生产,它不可能通过交换的形式来获取它所需的社会产品,它所拥有并能加以运用的,只有强制性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是原始的税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转消耗社会产品的过程,就是财政支出。因此,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能够存在;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财政的存在,只需要国家这个唯一的前提。可以说,财政是国家内生的一种东西。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国家,无不如此。在执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家仍然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与财政的这种存在必要性相关的是财政筹集收入的职能。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得到了扩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都是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如果情况真是这样,财政的作用就应该只限于筹集政府收入,它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只是源于国家的存在。但是,我们看到,现实情况并不是这么理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应该更进一步。问题主要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只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全部条件。而只要有某一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就有可能出现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导致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如实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具体来说,市场失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PureTheoryofPublicExpenditure)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指的是这样的物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总结了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上述特征,市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进行资源配置时,就会出现失灵的现象。一般来说,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公共产品的生产量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设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

2、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私人经济主体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外部效应除了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之外,由于外部效应导致的成本或报酬分担不合理,它也会妨碍社会的公平。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将外部的成本或报酬内部化,使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生产数量改变到合理的水平。

3、垄断

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产品的供给,使其产品的售价高于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形成了垄断。由于垄断者能够操纵市场价格,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产品边际效益等于边际生产成本的水平上。结果是造成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量不足,价格偏高,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对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干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强迫或鼓励垄断者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该产品的售价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以避免社会效率的损失。还有一些行业的规模效应很明显,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会自然形成垄断。对这种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应该及时加以干预,也可以划归政府来经营。

4、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要获得更多的信息,需要付出“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市场在交易中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有着更多的信息或有着更低的信息搜寻成本。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中总是根据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作出决策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偏离帕雷托最优。

5、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在微观经济中表现为上述偏离帕雷托最优的情况,市场失灵同样也反映在宏观经济领域中。对宏观经济领域中资源配置效率的考察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有:就业水平、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但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失灵在宏观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与失衡。为此,政府也必须对经济进行调控。

但在现实中,市场失灵并没有使市场经济制度崩溃,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在现实中应该有一条挽救市场失灵的途径。其中,除了认为应由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观点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扩大市场覆盖面(即市场完全化)和提高市场效率来挽救市场失灵,但在实践中都是不成功的。西方经济学家在对多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要优化资源配置,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又一体现。

于其他手段相比,财政手段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具有以下优势:

1、财政手段比较灵活,税率和补贴额可以根据外部性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2、财政手段的管理费用低,避免了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的巨大费用。

3、财政手段在技术上比界定产权、扩大市场覆盖面更易于操作。

三。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职能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所应具有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调节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机制能够完成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介入。只有发生市场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但政府介入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作为政

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它的职能也只能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难以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只能有财政来进行供给。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还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并解决垄断的问题。

2、收入分配职能。

篇(5)

二、加强经营体制改革,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1.引导农户适应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调节范围的扩大,农户参与市场的程度也在提高,但总体上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主要是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生活,习惯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缺乏自主决策的经验和能力。而且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在掌握市场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运用农业科技也受到限制对外招商引主体。农业投入问题是长期困扰农业发展的“瓶颈”。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启动境外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是招商引资的主要任务。

2.组建公司兴主体

主要是发展公司制农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培植一批加工型、流通型、生产型和复合型的农业企业。

3.鼓励干部转化为主体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鼓励机关干部、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兴办和领办农业经济实体。

三、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健全农村市场体系

1.发展成熟的生产要素市场

劳动力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我们应改革过去那种不合理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鼓励富余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同时,还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以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资金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很大一部分在于资金不足。因此,我们应着力解决农村的资金问题。我们的政府应转变职能,加快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

2.政府应加强对各种政策法规的调控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空白区制定相应的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改革的政策法规,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去贯彻执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我国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所承载的权益是不一致的,这种城乡不统一的户籍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职业状况。由于“二元结构”的限制,我国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2亿,流动人口已经从城市体系中占较少比例的群体成为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经济联系、社会联系日益密切化。同时,由于流动人口成为城市体系的边缘人,他们在城市中遭到的一系列社会排斥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公平和建设和谐社会,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因此,随着城乡迁移和人口流动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户籍制度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议,迫切需要推进城乡户籍体制和相应的公共福利体制改革。

3.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

我国医疗、养老、住房、劳动保护等福利保障待遇基本上只施惠于市民。城乡不统一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阻碍了城市对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吸收。因此,要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制度,消除在城乡分割制度下农村劳动力在获得教育、技能培训、健康与营养等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与城市劳动力存在的巨大差别。

四、兴办村办企业是实现农村发展的有效方式

农村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经济问题。而如何搞好农村经济?最有效、最快速的方法是兴办村办企业,通过集资或引资等渠道在每个村庄内搞一个或两个这样的集体企业。这样的企业有很多好处,如,吸纳本村的劳动力。本来,在农村地区有许多农民到城市里打工,而现在不用出本村就可解决就业问题。由于企业有一部分赚的是城市的钱,这样资金因素便可以流通到农村来,进而加快实现村办企业的原始积累,加快了资本的流通速率。资本的生命在于流通,农民挣了钱而后又以各种方式用于消费,这实际上是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支配能力。

篇(6)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水利工程供的水也是一种资源,就是水资源。它的价格如何确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水利经济和经营管理工作中一直研究的问题。现根据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水利行业的特点

1.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从水利本身的实际情况看,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已被大家所共识、它不但承担着为国民经济发展防洪保安全的任务,而且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用水和电力,还有养殖、航运等,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个部门服务的,它的建设应是超前的。

2.水利工程供水的特点

水利工程供水,是由所修建的工程设施,通过蓄、引、提将水送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花费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通过交换的方式,将水卖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已逐步被大家所认识。但是它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的交换范围受到限制,它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到处都可以交换。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它的生产不同于一般原材料的生产,主要是由大气降水而形成的。在我国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产水量的多少和来水时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受天气的影响,年际间变化很大。你想多蓄水,天然不来水就蓄不到水;不想多蓄水,来水多了就要弃掉,造成水资源流失。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制定

1.制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

国务院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中提出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目前仍然适用。即“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水利既然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它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部门服务的,当然这种服务应是有偿的。它的产品是水利工程供的水,是不可替代的垄断产品,它的价格制定,应像电力、城市自来水、天燃气等那样,由国家制定。

2.对不同用水部门应制定不同的水价

水利工程供的水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各个部门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水价时,也应分别制定。

(1)供农业用水水价。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很低,且农产品价格也比较低。当时修建水利工程时农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这种情况,对农业用水的水价应按不完全成本收费,比较合理。

目前,我们国家工业还不太发达,是一个农业国,农业用水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是不可能的,没有这种经济力量。我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修建主要是国家投资,小型工程是国家补助资金农民出工修建的。工程建成后农民受益了,用水就应交水费,水管单位通过收水费。维持工程的简单再生产。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利润很低,供农业用水按不完全成本收费,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若水价比较高(成本加利润),农民一算帐,用水灌溉所增加的收入还不够所交水费的,农民就不用了,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2)对工业用水所定水价,应成本加利润。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水,它的价格制定,应按商品定价的基本理论制定,即P=C+V+M,成本加利润。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工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水利又是基础产业,它的价格制定应从整体考虑。成本部分可根据单位产品的消耗计算出来,利润部分应按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或投资利润率计算比较合适。

另外,还要考虑到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其资金利润率还可高于社会平均值,利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促使节约用水。

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在制定水价时,就不一定用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盈利部分。而应根据贷款或集资的条件(如利率、宽限期、偿还年限等),通过分析计算求出所需的资金利润率,计算出水价。

(3)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价。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水库供水给自来水厂,然后由自来水厂经过加工处理后,再售给居民,供这种用水户,在定水源水的水价时,要和自来水通盘考虑,两者利润要一致。否则利润大多都被自来水公司拿去,形成社会分配不公,影响供水的积极性。

第二种:水库供水由水源一直供到居民家中,制定水价时,要分别考虑。

①自有资金建的供水系统工程,所定的水价要和该城市自来水公司定的价格一致。

②水管单位利用贷款建的工程,其定价原则和方法应和前面讲的供工业用水一样。工程未建之前,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将水价算出,向当地政府或用水户讲清,最好订下供用水合同,明确水价。

三、水利工程供水要制定浮动价格

上面谈到的几类用水水价的制定方法和原则,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要考虑的。由于水利工程供水随机性比较大,来水量的多少,是受气候影响。有时来水量大于所需的供水量,受工程条件的限制,不能全部蓄起来,需要弃水。这时的水价就要下浮,使用水户尽量利用自己的设施,将水蓄起来,免得将水弃掉。当来量很少时,可供的水量远小于所需水量,此时的水价就要上浮,利用价格杠杆限制用水、节约用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合理配置。

篇(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日趋合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力有了显著的增长,近地方政府已经成为目前经济运行中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在进一步改革的过程中,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等还不健全,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尚欠合理,这都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使地方政府成为各种利益关系冲突和矛盾的焦点。这就迫切要求地方政府加快实现职能的转变。

一、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面临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越位严重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部门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以“全能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中毕业论文题目,超越自身权限,涉足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力范围,管了许多不该管,而且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比如,在渐进的机构改革中,地方政府重点进行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探索了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途径,撤销了一些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与竞争力。但是,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尚未完善,政府仍然承担着国有资产管理者的重要角色,这就决定了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直接控制,地方政府经济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取得一定效果以后,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至今仍然伸得过长。表现在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地方政府和企业一起争上市,争竞争性投资项目,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人事管理。地方政府直接介入企业管理,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主体资格要求相违背,直接损害了企业利益。

(二)市场监管职能实施不合理

地方政府的职能在于制定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从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分析,一些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还很弱。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如何实现对本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对垄断行业如何限制,对市场环境如何构建,对产权如何界定和保护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不是十分的明晰,因而常常造成地方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实施不当。具体表现有:地方保护、政策歧视、监管不力、权力滥用等。这些都影响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社会管理职能定位模糊

从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来分析,由于人们是在政治统治职能的层面上来展开对社会管理职能的认识的,因此常常将社会管理职能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混同起来毕业论文题目,忽略了社会管理中的公事事业管理这一重要内容论文范文。一些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的方式还处于短期性、被动性的“拾遗补漏”阶段。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中的危机管理意识和能力都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政府还未建立起来以政府为主导的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地方政府和社会对公共危机的控制能力还较低.例如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定位不准、社会管理组织不发达,体制不顺、管理机制不畅,手段落后等。另外,生产、交通、卫生和食品等公共安全越来越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共需求,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四)服务职能不强

从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来分析,一些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远远不能满足公共需求。这一点在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和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基层社会基础薄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的文化教育、合作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影响了农村的发展。

二、经济体制转轨条件下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对策

(一)转变地方政府执政观念

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首先转变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理念的转变,能够增强地方政府转变职能的内在动力。在中国这样有着集权政治、计划经济、一元文化等传统文化思想深刻影响的国度,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的传统管制型政府执政理念根深蒂固,而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服务型政府执政理念刚刚形成,明显处于弱势。所以转变执政理念,成为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首要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树立起以下五种执政理念:一是“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地方政府是为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必须树立“以民为本,顾客至上”的执政理念。二是有限行政理念。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的能力、权力都是有限的,地方政府在管理中也会出现失灵现象。必须转变政府神圣化、万能化的观念,改变事无巨细、政府统揽的局面,不做越位、越权的事情,政府不应管的事情要还权于民、还政于民。三是依法行政理念。依法行政是政府执政理念的核心毕业论文题目,是政府行政运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四是责任政府理念。要构造和完善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公仆责任在内的行政责任制度,以确保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百姓负责、对社会负责。五是诚信行政理念。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是老百姓满意的政府,是老百姓心目中形象极佳的政府。这就需要政府不断强化行政道德以提升其公信力。

(二)重新构建政府与企业、市场及社会公众的关系

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是地方政府职能中的核心问题,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载体,所以必须重新确立好政府与这三者的关系,才能顺利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建立起为企业、市场和社会服务的新体制,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所在。地方政府必须实现由全能政府、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克服越位、纠正错位、弥补缺位,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上来,突出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目标,必须妥善处理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政府要把自主经营权利真正交给企业,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地方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新体制;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建立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一个完备的市场机制和一个有效的政府都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二者缺一不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政府要注重社会潜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把不该管、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转交给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地方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模式。

(三)加快政治体制变革和创新

首先,要加快地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科学界定行政审批范围,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方式和程序,取消不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事项毕业论文题目,取消可由市场自行调节、社会自我管理的审批事项,取消部门自设的审批事项。着力在推进依法行政、清廉为政、民主施政、科学理政四个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使各级政府在继续履行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加强和改革政府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建设服务型政府;其次,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要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提高公共服务支出的总量与比例。把生产投资型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财政,财政支出要以人为本,普遍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将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要制定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保证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论文范文。同时,要通过体制创新,提高政府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对地方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安全、国民教育、社会救助、公益事业、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的体制进行创新,逐步从由政府提供向鼓励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发展;再次,要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必须尽快废止以GDP 为取向的业绩评价体系,纠正那种见物不见人的片面发展观,整合现行考核办法,建立社会性评价机制,确立多重社会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目标管理(MBO)、全面质量管理(TOM)等手段进行绩效管理,吸纳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参与评议和考核,对地方政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奖优罚劣,促进政府绩效的提高,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此同时,要完善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

(四)加快行政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是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力手段。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措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果毕业论文题目,则需要上升为法律才能得以确认和巩固。因此,只有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才能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转变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应做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意识指导行动,行动受制于意识。没有行政法治意识,就不可能依法行政;二是完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要对那些过时的、相互间存在相冲突、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三是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四是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是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常新的研究课题。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模式将更加明确和具体,那就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由封闭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低效政府向高效政府转变、由失信政府向信用政府转变、由传统政府向电子政府转变。实现以上这些转变,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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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地位

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有经济体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但是从近些年来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经济学证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业天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可以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常态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HI。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场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避免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济人”.依法规避金融风险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

金融主体间的交易,普遍以契约交易方式完成。契约自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分担交易风险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机形成和诱发金融危机。

(三)法律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银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运行与发展都是在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法律制度基础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危机.法律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把损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国际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1.美国。经历1929-1933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为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关金融法律体系,完善金融危机预防法律制度.维护银行业的适度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金融危机的爆发。(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恢复存款人市场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控制了金融危机的爆发。(3)建立合理的伞型监管体制和金融稳定分工协调机制,在促进自由竞争、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成效明显。(4)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竞争,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

2.英国。(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预防金融危机发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颁布《英国金融服务法》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跨行业单一监管取代分业多元监管,确保金融业具有竞争力,确保信息公开,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效果显著。

3.其他欧洲国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尔协议公布后,法国制定新的监管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促使银行,尤其是国营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通过充实资本来预防银行支付危机的发生。意大利则效仿法国,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国营银行资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欧洲各国通过鼓励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银行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一切都有助于银行风险的进一步降低,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在危机预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之后,日本加强了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银行法》,提高El本银行的独立性。(2)设立金融监督厅,使政策制订和执行分离,强化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督体系。(3)取消分业经营制度,但同时保持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不良债权回收机构.化解金融危机。(6)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公众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以韩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

韩国接受1997年金融危机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危机重现。(1)在加强韩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先后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体制。(2)修改《韩国银行法》、《存款人保险法》等法律制度,实行金融结构调整。(3)充分发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机构重组所需资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会计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估体系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体系,为韩国金融危机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墨西哥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在国内融资方面。拉美一些国家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直接融资、债券和股票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为本国经济的增长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发展基金,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外资,特别是短期资本支撑经济的局面。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发生过金融危机的马来西亚、泰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在预防金融危机方面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加强了对金融危机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设。

(三)新巴塞尔协议中防范金融危机的有关规定

新的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资本要求,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人了风险资产的计算范畴.从而更能反映银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二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督促银行保持资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将来可能产生的危机因素。三是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建立银行强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银行有效配置资金,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四是强调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四)各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的启示

1.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用立法推动金融改革。各国金融实践证明:没有法律规范,不依法进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就不会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机防范和协调法律机制,制定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部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整合监管力量.合力应对金融危机。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阻断金融风险的传播。

4.实行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革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5.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要求金融机构披露真实可靠的信息。预防金融危机发生。

6.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风险与挑战: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核心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机的立法建设不断加强。但是,现行法律关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规定过于原则、零散,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的法律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问题:

1.缺乏统一完整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关于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比较笼统.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操作规范亟待完善和细化。主要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金融危机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错位。一是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监管职能重叠、过度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问题,也存在监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风险的可能。二是跨市场跨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潜在风险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现行监管法律制度过于强调监管机关法定权威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无法有效发挥其引导风险内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机应急与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救助工具单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对危机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很不完善,使银行接管、并购缺乏法律规制。三是没有形成国际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不能适应金融服务市场国际化和金融业竞争加剧的需要,无法抵御跨国传导的金融危机。四是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易引起公众恐慌,出现存款挤兑。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国,信用风险仍然是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对信用风险缺乏法律约束,另外,对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惩罚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诈骗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风险最终转嫁给金融机构。

5.金融机构和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难以充分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滋生和积累,无法满足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严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一些有问题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定退出,进行及早处置,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四、未来展望:对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建设,重点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法度。我国应建立以《金融稳定法》为龙头,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等为辅助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体系,为金融危机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尽快制定《金融稳定法》,作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母法。借鉴其他国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防控。对现行金融危机防范法律进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与WTO协议和附件等国际惯例接轨,防范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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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论文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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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供给过程中的环保问题早已经媒体的不断曝光,给公众以极为恶劣的形象。这造成一种负面影响:公众对于现代工业的反感增强。全球范围内都有一股力量固执认为现代工业体系与环境是天然矛盾的,不可调和。但这种想法的反面似乎更不能让大家接受。如果所有人现在一律茹毛饮血,恢复一万年前的人类生存状态,大家会更舒服一些吗?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我国工业体系的环保后果,更多是由于其不够现代导致的。一家大火电站的排污量低于相同功率输出总量的一堆小火电站,电价也更低。上规模的生产不仅能够降低物价,还能由于集中处理、便于监督而增加产品环保性。对于华北地区的空气质量,无数小钢厂有明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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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家乡外出务工(多为进城务工),而其仍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儿童。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人,或者与上辈亲人,以及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全国妇联在 2008年 2月27日召开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会上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成为留守儿童的约 5800万人,其中 14周岁以下的留守儿童 4000多万。和2000年相比,现今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增长十分迅速。留守儿童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的比例已高达达 28.29%,也就是说平均不到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在 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成为一个热得发烫的话题,受到了代表。委员们史无前例的关注,同时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家庭教育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孩子在学校的学习效果和他们作为一个自然人接受社会化的效果,而这些将最终投射到孩子作为一个社会人的社会行为上。如果教育不好这 5800万个孩子,一方面是国家人才的损失;另一方面这一庞大的群体将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强烈的冲击。因此,如何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环境的缺失,是我们现今应当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留守儿童的教育是一个怎样的状况呢?通过搜集有关资料和调查,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描述:

(一)学习成绩状况

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对江西宜春地区的调查资料,我们从两个角度对留守儿童学习状况进行了分析:横向,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差距;纵向,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前后的学习状况差异。

据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居上等和中上等的低于非留守儿童 5.6%;再对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务工前后的成绩进行对比,结果表明:留守儿童现在的成绩和父母外出务工以前相比,上等和中上等的人数下降了 11.9%。由此可见,父母的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确实存在明显的影响,很多孩子的成绩在父母外出后都出现了下降。

(二)家庭教育状况

进城的农民工收入普遍很低,且居无定所,难以将子女带在身边就学。由于不能生活在一起,父母平时缺乏与子女沟通和对其必要的教育,既造成了亲情淡漠,又使孩子缺乏安全感、归属感,这样留守儿童就会比普通儿童更易不守规矩,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另一状况就是我们所说的隔代抚养,而隔代抚养最大的问题就是偏于溺爱,以生活照顾为主,知识、精力上基本无法代替父母履行品德培养、学习辅导、督促孩子学习的义务,即使父母有一方在家,特别是母亲,由于既要照顾老人,又要操持整个家庭生活,对于留守儿童的文化和道德教育的力度就被大大削弱。

(三)学校教育环境

尽管我国全面推行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但因为历史的原因,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农村中小学普遍面临着学校布局不合理、教育负债严重、公用经费开支过多、教育硬件设施不完善和师资力量缺 1:3大的窘况,严重制约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由于这些原因让学校根本无力专注并切实加以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由于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相当一部分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对策;有的学校虽然制订了一些制度,但留守儿童是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父母和教师是他们社会化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社会化他人”,因此这些制度很难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 寄宿前后留守儿童状况的变化

针对留守儿童教育的现状,目前,政府、社会、学校都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发起了很多的讨论,有些地方也采取了一些探索性的措施。通过大量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笔者认为在农村学校实行寄宿制是目前情况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对湖南省安乡县农村寄宿制学校进行的抽样调查,现就其在留守儿童人学率和巩固率、学习状况、人身安全、行为和心理状况几个方面做如下介绍:

(一)留守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的变化

调查之一的湖南省安乡县焦圻镇是该县有名的贫困镇为了挣钱养家糊口,当地青壮年男女们大多外出打工,不得不把孩子们留在农村。一些家长和监护人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加上经济上的困难,对孩子接受教育与否抱有一种无所谓态度,甚至有部分家长更倾向于让孩子稍微长大些也像父母一样外出打工挣钱。据焦圻镇镇政府教育专员和当地各中小学联合统计,2005年的全镇 334名留守儿童中只有127名儿童入校接受教育,入学率只有 38%。因此,怎样让孩子入校接受教育和让在读的留守学生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成为了当地教育部门的一个头痛的问题。2004年2月,教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教财(2004)3号],决定从2004年起拨付相当资金,用四年左右时间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虽然位于中部的湖南省并不属于这一措施的惠及地区,但焦圻镇政府和教育部门还是在自有资金很困难的情况下准备在镇中学实施寄宿制,希望以此来解决留守儿童入学率下降问题。

(二)留守儿童学习状况的变化

通过对比留守儿童寄宿前后的学习成绩,笔者发现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普遍都有所上升。笔者将焦圻镇镇中学年级 159班选为抽样样本,该班 57名学生中有 3o名留守学生。从该班历年学生成绩登记薄中可以看到,在 2005年寒假前第一次期末考试中,30名留守学生中大部分都是排在全班后 20名。寄宿制实行三年后,2007年毕业考试的成绩排名显示,在全班前 3o名中有 19个是留守学生,前 20名中有 l5个,前 10名中有 7个,最差的也在 57人中排名 47。通过对比寄宿的留守儿童与普通学生在20o6年和2007年的成绩,我们发现初中的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英语、语文、数学和总成绩并没有显著差别。这让我们看到了寄宿让留守儿童与普通儿童的确在学习状态方面保持了一致。

(三)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状况的改善

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时往往都是把孩子交给 自己的长辈或兄弟姐妹,甚至是让比孩子年龄稍大的同辈来进行照管。他们在监护过程中不可能像孩子的父母那样考虑得细致周全,虽然他们特别注重孩子们的人身安全,但笔者了解到的一些实际情况表明,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状况仍然令人担忧。湖南省安乡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2005年对安宏乡小学和初中阶段走读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调查显示,有 6l%的监护人经常关注并采取措施预防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有 33%的人只是偶尔会注意,有 6%的表示顾不过来。据统计,安宏乡在 2005年共发生的3-4起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事故中有23起的受害者是留守儿童,基本上都是由于监护人监管不力所造成的。湖南省安乡县安宏乡唐家铺中学从 2OO6年开始对留守儿童实行寄宿制后,至今还没有出现过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事故。

(四)留守儿童行为和心理状况的改善

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在校期间,要么表现极度好动,喜欢通过做些小动作来引起别人的注意;要么表现沉默,心不在焉,上课打不起精神。而在校外,主要是放学后和在双休日他们会去网吧上网,下河玩水 ,看黄色录像,甚至结伙滋事。在安乡县焦圻镇有这样一个孩子,现在已经是安乡县一中高中某班班长。通过生活老师一年的指导和特别关注,孩子变化很大,特别是集中寄宿这种集体生活让他甩掉了对他人的依赖,变得自强自立,还由于老师有意让他当寝室长,使他逐渐懂得了怎样关心和照顾他人。

三 寄宿制的现实性分析

从以上留守儿童寄宿前后的状况来看,寄宿的确是弥补家庭教育环境缺失带来的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基层教育工作者认为的目前最适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办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首先,寄宿制有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的优势。一方面留守儿童大多住在离镇中心学校较远的农村,如果不住校,放学回到家已经很晚,较难按时完成作业。监护人忙于农活,也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他们的学习进行指导,大多隔代监护人更是没有能力对孩子进行学习辅导,致使他们遇到学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如此日积月累的学习负担就会逐渐拖垮孩子的学习成绩。另一方面,走读的留守学生,放学回家路途远,沿路的游戏厅、网吧、录像厅经常使得孩子们往往控制不住自己,这怎会不影响学习呢?而实行寄宿制,避免了走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学校规定住校学生早、晚时间必须上自习课,在自习课上认真复习功课,预习新课。学校在早、晚自习课时间,安排相关的授课教师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及时解疑释惑。这样的学习环境可以更好的促进留守儿童的学习。

其次,寄宿制有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优势。近年来由于农村入学率偏低和各村组入学率差异大,为了节省教育成本、集中资源办学,地方教育部门都对农村中小学进行了大幅撤并和布局调整,比如湖南省常德市范围内的农村基本上是一个镇一个联合中学,设有中学部和小学部。但这样布局又使得大量的农村中小学生要长途跋涉到十里甚至几十里以外的镇中心去念书,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家门口就可以上学。加上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他们很多人都没有专人接送,路途消耗的时间长,早上天没亮就得出门,晚上天黑了才能回家,孩子走读途中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但如果是留守儿童在学校寄宿就不存在这种危险,因而也解除了父母和临时监护人的担忧。

再次,寄宿制在培养留守儿童良好行为方面有明显优势。留守儿童行为的偏差主要源自集体观念的缺失,一个学生心中没有集体意识,往往在行为时心中就没有一杆秤,就会放任自流,做出一些非正常的举动。另外,留守儿童特别是隔代监护的留守儿童,由于祖辈对他们过分的溺爱,加之祖辈年龄偏大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相关的知识培育他们如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甚至老人的一些封建迷信思想对他们或多或少的影响也给他们的行为习惯带来偏差。但如果留守儿童住校,情况就会不一样。寄宿制基本属于封闭式管理,学校制订了科学、严格的作息时间,要求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规定的事情,可以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他们的行为又是一个很好的约束,如果学生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学校就会教育他们,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必要时还会采取惩罚手段予以矫正。同时,学校为留守儿童配备的生活老师和心理辅导员可以对他们成长过程中的行为变化进行科学的引导,这样他们在教师教育帮助下能够端正态度,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

最后,寄宿制在培育留守儿童人际交往、心理健康发展方面有明显优势。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发展理论认为:有意识的人格发展是在同他人的交往、合作和共同活动过程中进行的-4j。儿童在少年时期未形成稳定的个性 ,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塑性很强,因此,儿童少年时期与同伴的友好交往和学校对他们经常性的教导是塑造其良好个性、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马卡连科说:“只有当一个人长时问地参加了有合理组织的、有纪律的、坚忍不拔的和有自豪感的那种集体活动的时候,性格才能培养起来”。寄宿制正是为留守儿童提供了一个彼此相互影响、学习的机会和心理健康发展的平台。目前对农村留守儿童实行寄宿制同时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主要是因为 :

1、城市教育资源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接受能力有限。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聚集在城乡结合部,区域内的公办学校资源、尤其是财力相对紧张,造成公办学校无法满足全部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需求。另一方面,城市教育资源是一个稳定的系统,从小学到初中每年的学生规模都是基本一致的,所配备的教育资源也是相对稳定的,而农民工的居住地和工作地点有很强流动性,城市教育资源无法针对着“流动儿童”而任意改变,否则将给学校建设、学籍管理、学生教育都带来很多问题。

2、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面临挑战。农民想让子女跟随自己进城上学,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本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进城务工的农民们大部分都处于城市底层生活水平,而他们的经济收入除维持自己的生计外所剩无几,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孩子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高昂费用。在公办学校上学,以北京地区为例,农民工子女每年至少要交700—800元的借读费,一些学校还要收取资料费、校服费、订餐费等,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是承担不起的。

3、民办打工子弟学校定位不明、资源匮乏的现实也给农民工让子女随身就近上学带来困扰。民办打工子弟学校的开设,使外来打工者有了可以不用花费太多的钱就能让孩子随身就读的机会。但打工子弟学校在兴起一段时间后,引来的却是一片质疑。首先,它们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更是良莠不齐。其次,打工子弟学校既无国家拨款,又得盈利,难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更为可怕的是,还存在消防、危楼等安全隐患。这些学校又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没有登记注册,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办学者为逃避责任往往一走了之,所带来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打工子弟学校是否该办下去?官方一直没有定论。如果让孩子们在一个不知什么时候就会被取缔的学校学习,作为政府教育部门,还是作为家长及学生本人都是不希望看到的。

4、户籍制度与城市公办学校入学规定也给农民工想让子女随身就近入学带来阻碍。长期以来,户籍制度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学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了衡量一个学生享用教育资源的前提,成了区分不同区域儿童就学权利的基本条件。“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它的形成虽然有着特殊的历史缘由,甚至也有着特定的历史价值与意义,但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低估。户籍制度最突出的弊端在于它以‘农业’和 ‘非农业’户口把中国公民分成标志鲜明的两大类别,也将城市儿童与农}.-IJL童割裂开来,让城乡儿童在不同的制度架构中获取不均等的教育资源。农村青少年要摆脱农民的身份,唯一的途径是通过教育,进入城市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改变农村户IZl。”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的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但实际上,城市教育部门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对非户籍所在地孩子入学制订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成为了农民工子女在父母身边就学的障碍。可以说,目前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城乡二元社会制度是农村留守儿童不能与外出父母随同就读的深层次原因。

四 小结

目前,如何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比如建议政府建立专门的打工子弟学校,赋予孩子在父母身边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享受所在地学生就读的待遇。也有主张取消城乡二元结构,给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让农民工子女能在地域上灵活人学,以受到更好的、更方便的教育。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关注和良好愿望,将给问题的解决带来希望,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实行集中寄宿制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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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丽华.父母教育方式与儿童社会化发展研究综述[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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