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二、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局、(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它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二份;
2、下列备案文件一套: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的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5)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6)其它有关文件。
备案材料应装订成册。
四、审批与管理
(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区县工商分局是我市单位在沪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登记机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凡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受让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为项目公司。
(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的专业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备案、持证经营是本市房地产的管理要求,外省市单位在沪投资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核发资质证书后,方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解释权为:*
1、建立协调即时响应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招商项目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在深入推进并联审批、现场服务、项目预审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对项目落地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工作进行跟踪服务。各服务窗口、各科室,对招商项目建设服务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责任单位还是配合单位,只要提出协调需求的,所有涉及各方都应第一时间响应,积极主动地研究解决问题,并严格实行缺席默认、超时默认制度。
2、提供全程服务。行政服务中心加强与乡镇、园区中心联系,建立项目服务库,对招商引资大项目提供快速办理服务,并视项目单位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改革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许可管理
3、全面推行“不能办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在行政审批许可中,因申请单位(个人)报件不齐不能办理的,审批许可部门应向申请单位(个人)出具《不能办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界定等原因不能立即办理的,还应填写《不能办事项签办单》,逐级研究处理意见,限期回复申请单位。
4、面实行审批许可“现场即办”制度。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现场踏勘、核验、专家论证,以及须报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审批许可事项,一律现场即办。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辅审批许可要件一律取消。
5、实行申报单位“书面承诺”办理制度。全县招商引资大项目实行申报单位“书面承诺”办理制度。对国家规定的部分许可前置条件和部分非重要、审核量大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书面承诺保证达到规定条件或在规定期限补齐相关材料的,在相关单位提供书面审批意见后,审批窗口可先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与承诺书一并移交本单位有关执法责任部门。承诺书应包含承诺事由、承诺事项、兑现时限及承诺责任等内容。
该单位执法责任部门接到审批窗口移交的审批结果与承诺书后,要及时落实专人跟踪监管服务。如发现申报单位未兑现承诺的,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改正。如仍不改正的,依法以“虚假申报”撤销其许可决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从严审批,严格把关
该《实施细则》是根据建设部令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的,对原《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文)做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开发实力、质量水平、人员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一律按《实施细则》执行,对现有开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核定资质等级。
为解决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各市地在审核和新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要实行总量控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清理检查开发企业,重点核查注册资金、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等内容。要求逐项核查,从严把关,争取使全省房地产企业总数减少10%左右。为了把审查换证工作做扎实,各市地按鲁建房字〔2000〕16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检查工作适当延长,前文所述的检查内容须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并上报省建设厅。
二、切实做好资质管理的衔接并轨工作
(一)资质标准的衔接。《实施细则》在充分吸收部资质管理规定和老的省资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和品牌小区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管理水平。因此,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仔细研究政策标准,从严把握,促进开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资质等级的衔接。此次开发资质审批定级有了较大变化,《实施细则》设定了暂定资质,属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都必须从暂定资质开始,然后根据注册资金、开发年限、业绩、技术实力等情况,逐步定级升级。同时,《实施细则》取消了项目资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时,要吃透政策界限,避免实施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
(三)资质审批的衔接。《实施细则》给各设区的市下放了部分资质审批权限,规定“济南、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但是,为了实现开发企业总量控制,《实施细则》又要求“每年各市地根据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济南、青岛加报三级资质)审批计划,省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省建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公章后发给各市地,由市地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疑义生效。”
(四)资质年检的衔接。资质年检同资质审批是相对应的,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具体年检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检后报建设部年检。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初检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济南、青岛市所属企业的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检,分别报济南、青岛市或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年检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改制企业的资质衔接。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各地已逐步开始对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为衔接好改制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和换证工作,对原为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后因注册资金、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开发业绩达不到新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的企业,要提供改制文件和《企业产权交易报告书》,经市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审核,一律换发《暂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2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开发业绩,对照新标准,核定等级,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加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执法处罚力度,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此次《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部资质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对开发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烂尾工程、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都做了详细、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依法查处,依法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决不姑息迁就,使开发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
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销售房屋投诉面积与销售房屋面积之比)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5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2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竣工房屋销售率90%以上;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五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暂定资质:资质标准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不得低于五级资质。
第六条 新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定资质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时,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暂定资质申请;
(二)工商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八)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后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正式申报办理暂定资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予办理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做出说明。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通过招投标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可依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期限确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六)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七)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十)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和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济南、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以下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的限额数内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每年各市地根据市场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资质审批计划,省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省建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公章后发给各市地,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疑义生效。
第十四条 省外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进鲁开发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年检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
每年省建设厅集中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通过省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坚持改革。《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核心内容是把项目的决策权从政府部门还给企业。彻底改革现行的无论谁投资都要审批的制度。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审核,不再代替企业决策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的技术方案等内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合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区属各有关部门务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决定》关于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精神实质,通过改革,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还权于企业,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适当集中。要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通知》和认真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党〔**〕31号)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即:区计委的职能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受理窗口,按照《**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权限受理范围内的核准、备案项目统一受理,并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项目审核,实行“一门受理、告知相关、按时审核、一门办结”的管理模式。
(三)强化职能。区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工作,处理好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关系,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和管理好全社会的投资活动,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四)规划导向。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中发挥好规划的导向作用,注重引导全社会投资,强化市、区整体发展规划、经济布局、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实施。加强投资信息的,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核准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核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争议较大的项目,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确保新上项目的水平。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区计委等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好准备并做好与前期审批项目管理的衔接。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凡政府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及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和**市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办法)颁布实施前仍由区计委统一受理,实行审批制并进行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投资主体招标,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三)确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根据《决定》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和《**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中“分别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定,我区在办理核准、备案程序上,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核、一道手续、方便企业”的办法。即:首先,由区计委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然后,按照现行审批部门分工,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其中,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部门对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增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区计委归纳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在许可中心以一道手续完成对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继续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区计委要认真履行对全区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职能,负责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管理并定期完成由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坐落在区域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情况的反馈、收集工作,确保实现市、区确定的投资总量目标。
建立区计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季度联席会制度,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项目调控和监管体系。
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制度,做好项目审核、协调、服务等工作。要搞好项目服务、加强项目监管、筹划、协调和推动行业内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各行业投资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要综合运用规划导向、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息、项目监管和资金引导等手段,规范和引导各行业的投资活动。
区规划处、区建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五)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是我市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优化我区服务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壮大我区的中介服务市场,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要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区投资中介服务市场的良好氛围。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办事机制。
区计委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我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连同国家制定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及核准、备案项目的受理权限、条件及效力、程序、期限等一并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由区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办理核准、备案流程,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编制专用软件,实施网络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限,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核准制。
1.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的核准权限,核准范围、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期限,认真履行核准手续。
凡属于国务院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由地方核准且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及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均属区级核准项目。项目单位须向区计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归纳行业审核意见及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区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计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区计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具体核准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是否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由区计委负责对注册在区域内各类投资主体(亦称项目申请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工作。
按照《**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请人须向区计委提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规定的附件。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同时将初审意见呈报市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核准机构(市发改委)。
(二)项目备案制。
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项目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权限、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备案手续。
凡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区级备案审理范围。项目单位应向区计委领取、填写《**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经区建委对开发资质证书审查合格的证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区计委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区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在收到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备案。
对确定备案的项目,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与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区计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及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后续监管
区计委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通知》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中做到公开、透明,制订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公示办理要件等措施,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不得变相增加核准、备案事项,不得以核准、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对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核准、备案项目的跟踪、服务。在严格履行《通知》对项目后续监管的规定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区域内由市级或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做好协调和沟通。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其他
S市房地产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当规模,成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房地产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近年来,S市房地产企业数量增加明显,现全市已有房地产开发企业59家,其中:二级企业5家、三级企业15家、四级和暂定资质企业39家。同时,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入驻。截至目前,已有绿城、中大等近20家有一定知名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S市开发项目。
2.楼盘的品质和档次不断提高
随着大中型房地产企业的进入和本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壮大,开发建设的楼盘多以大型、高层、高档为主,促进了S市楼盘品质和整体档次不断提高,提升了城市形象和品位。
3.房价不断攀升,销量持续增加
自2009年房地产走出低谷以来,S市房价持续攀升。2011年推出的14个商品房销售项目,普通住宅和别墅排屋价格平均合同备案价格为7885元/平方米,比2010年上涨980元/平方米,涨幅14.2%,其中2011年5、6月普通住宅销售价上升至最高点,平均每平方米近万元(但该市房价与其邻近县级市比,每平方米仍低3000~4000元)。据统计,2010年至目前合同备案共计住宅面积57.96万平方米,销售住宅5920套,销量较2008、2009年有明显增加。
4.土地供应快速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
近3年,S市住房用地供应力度较大,据统计,全市住宅用地供应合计达137.83公顷(2067亩)。这些住宅供地项目都处在开发周期内,3年供地项目,按住宅容积率平均2.0左右测算,可开发的住宅面积达250万平方米以上。
同时,S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也随之加大。一是加大了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力度。2009年始,S市率先在省内实行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2011年配建比例从2%提高到5%~10%。目前,全市共有12个新建住宅小区新配建保障性住房312套,面积2.02万平方米。二是在中心城区集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去年10月开工,项目建成后可提供保障性住房740套,面积5.3万平方米。三是积极探索企业建公租房的新思路,今年已在经济开发区启动3家企业共同建造的公租房项目。
5.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不断增加
随着土地供量和房价上涨及销量的增加,房地产企业对S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日趋明显,特别是对地方财政作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全市土地出让金收益15.73亿元,高于13.15亿元的地方财政收入;2011年为28.02亿元,高于16.8亿元的地方财政收入。2010年,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2.72亿元,占地方税收的28%;2011年为2.99亿元,占地方税收的22%。因此,房地产业形势已与S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日益紧密。
二、S市实施房地产调控的主要措施
1.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近年来,S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一步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管理的意见》等政策,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2.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政策,建立规范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制度和商品房预售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开发项目的预售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到依法规范。二是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全市范围内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实行全面监管。针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5条监管措施,并联合银行、银监办建立协管机制。三是建立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和S市透明售房网,规范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并严格对备案后的合同撤销、变更管理,以规避一房二卖、多卖和炒房行为。要求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的10日内,一次性在透明售房网上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和销售价格,防止开发商擅自提价。根据群众举报,两年共依法依规查处违规预售项目1个,责令整改项目13个,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85家。
3.规范企业资质管理
完善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流程,实行网上流程审批,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房地产资质到期换证(延期)的,提前一个月通过透明售房网和书面通知形式告知相关企业。
三、目前房地产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需求减少,持币待购,销售下降
随着前几年房地产土地供应的增加和市场需求的减少,可售房源增量明显。目前,全市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达40个,分为三类:一是已全部开盘、尚有存量房产可卖的项目14个,可销售的存量住宅面积约在15万平方米左右;二是已部分开盘的项目10个,可销售78万平方米;三是处在前期准备、尚未开工的项目16个,全部开发后可销售面积在160万平方米以上。以上三类可售房源累计约250万平方米,而市场需求每年约为50万~60万平方米(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从合同备案情况看,2010年3120套、面积31.67万平方米,2011年2519套、面积23.39万平方米,而今年上半年合同备案1166套,仅为11.5万平方米,成交量明显下降。同时,由于国家调控政策成效显现,投资性购房走势降低,且刚性需求也有所遏制,持币待购和观望情绪浓厚。
2.土地供应量过大,存量增多,新增土地空间减小
近几年,S市的房地产土地供应量逐年增大,2009年21.15公顷(317亩)、2010年55.68公顷(835亩)、2011年61.04公顷(915亩)。根据房地产开发一般3~5年的周期分析,这些住宅供地项目都处在开发周期内。特别是2011年的供地项目和2010年的部分供地项目,尚处于项目前期阶段。按照目前的销售情况,消化250万平方米的可售存量就需要4~5年的时间,因此,新增开发土体空间较小。
3.房价下跌,成本上升,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
由于房地产销售形势不容乐观,回笼资金比较困难,一些房地产企业出现了资金紧张的情况。某项目2011年10月份第一期推出两幢高层住宅销售,面积3.0万平方米,共328套,到目前只实际销售173套,销售均价8589元/平方米。在外部融资困难、信托资金即将到期的形势下,为迅速回笼资金,该楼盘采取团购促销方式,以7000元的均价在4月初一次性团购销售,目前认购量达到360套,至4月12日已网上合同备案71套,均价6748元。随着物价、人工价格上涨,房地产业成本逐年提高。据测算,该项目一期开发成本每平方米在6900元左右,团购活动基本上是微亏销售。这一举措虽然暂时缓解了资金紧张,但对该项目今后销售影响较大,且给全市的房地产销售带来一定影响。
四、对S市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初步分析
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将进一步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限购、限贷、税收调节等政策仍将持续,虽然银行对首套房款的首付比例和利息有所松动,将释放部分刚性需求,但总体走势仍不容乐观。
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继续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近期不会有大的变化。国家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决不让调控出现反复。因此,房地产相关政策近期不会有大的松动。
从S市情况来看,一是土地供应量仍将增加,土地流拍可能性增大。照全市计划约30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估算,今年出让土地约在800~900亩之间,重点在城南和经济开发区。从当前来看,土地出让形势仍不明朗,投资商有可能产生畏难情绪,土地流拍可能性增大。二是刚性需求不会在短期内完全释放,持币待购现象仍将持续。虽然S市的购房刚性需求不会减少,每年大约40万平方米左右,但受调控政策的影响,加之大量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观望心态仍将持续,房地产销售压力将进一步增大。三是房价将出现下跌,部分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困境。另外,由于买涨不买跌的普遍心理,购房者将进一步加剧观望情绪,推迟购房计划。这些不利影响,加之房地产企业融资困难,资金链可能出现断裂,部分房地产企业将面临严峻考验。
五、政策建议
1.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
一是提升房地产企业的信心。加强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协调,掌握企业动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引导开发商采取更为灵活的销售方式和策略,达到提高销量、提振市场的目的。出台相关政策,适当减免企业税费,帮助企业树立信心。二是建立房地产风险基金。学习借鉴邻近县市经验,建立风险基金,完善房地产企业保障机制,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防止出现“烂尾楼”现象。三是解决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困难,拓宽融资渠道。针对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帮助搭建融资平台,实行在建房地产项目抵押的办法,缓解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适当降低房地产购置交易门槛
近年来,随着政府保障性住房投入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越来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如何有效加强审计监督,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维护广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切身利益,成为审计工作的重要课题。笔者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建议关注四个环节提升保障性住房审计效果。
一是关注土地供应环节。审查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查看当地政府是否优先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是否存在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对新征用土地,是否严格遵循土地征用政策、法规,是否存在违反政策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少批多占等问题;对已批复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规问题。对于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存在免费搭乘的情况。对于配建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是否严格遵循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挤占相配套的保障性住房指标的情况。
二是关注资金筹集环节。审查地方财政是否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足额配套资金;审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是否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查是否存在地方政府违规减免和欠征土地出让收入问题,出让土地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是否达标;审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专项用于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审查企业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三是关注工程建设环节。审查建设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者浪费现象;审查有资质的企业中标后是否存在将工程层层转包给不符合开发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建设的情况;审查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列材料和人工开支、偷工减料等问题。
四是关注分配环节。审查当地政府是否建立了科学和有效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审查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群体进入保障范围,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保障房或补助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出租、出借或其他商业经营的现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的通知》、《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我县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集中开展了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全面修订投资审批事项清单。由县编制委员会牵头,县发改委投资审批股负责,全面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制定统一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审批事项权利清单,并于2020年2月前统一印发,为规范实施审批行为提供了依据。
2、严格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并将所有审批集中到一个股室,实现了审批股向政务中心集中,所有办理事项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集中,进驻中心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坚持做到平台和窗口以外无审批。
3.积极运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牵头相关审批部门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开展网上并联审批,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营造了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为企业和项目单位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压缩办结时限。
政府投资项目只要符合政府投资方向,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均为6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均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企业核准类项目核准法定办结时限均为5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企业备案类项目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特别是企业核准、备案类项目通过平台上传必要附件材料,办理结果快递,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4、牵头相关部门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平台运行。
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建立县级相关部门工作联络员制度,不定期开展相关工作交流,指导和服务全县在线平台运行,妥善处理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带头积极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所有项目政务服务网一网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或窗口办结,实现“线下无审批”。
5、对标梳理便捷、规范办事流程,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目前,我委在政务服务网中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甚至是“不见面”审批。
6、压减清理申报材料和各类无谓证明。坚持权责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全面梳理并压缩审批时限,所有审批事项都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
7、创新审批模式,开展联合审批和“容缺”审批。一是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联合审批。发改委窗口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将相关材料分送至各审批部门窗口,并向企业一次性发放所有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单,待项目单位材料齐全、合规后,各相关部门同时介入审查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二是试行“容缺”审批。对于政府融资项目、申请上级资金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试行部分材料“容缺”审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捷高效。如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资质未办理的,实行先备案,项目单位作出承诺项目开工前完成并送达窗口,便可进行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审批,大大缩减了项目前期审批办理时限。
8、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一网申请、一窗受理、一窗办结。二是全力帮办、代办,实现零障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加强学习,熟练解答群众咨询的各类问题,免费为群众打印、复印各种所需手续并帮助网上填报,为企业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彻底改变群众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二、存在问题
虽然目前项目审批效率大大提高,但还存在一定问题:
1、虽然实行并联审批,但并联审批制度、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且坚持的不够;
2、牵头办理部门,全程代办做得不够,还需继续加强;
3、尽管落实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同时介入,但同步审批时限有待进一步优化。
4、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现场、及网上监管不够,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住房制度的不断改革,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机遇。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已经成为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但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还比较落后,仍处于原始阶段,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还面临着很多管理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项目施工阶段是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生产经营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提高项目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全面的提高项目施工管理水平,是所有房地产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开工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有无合理的组织管理机构、充足人员的配备、优化的施工方案、先进的施工工艺是项目施工成败的前提条件。
1 对施工阶段的过程加强控制和管理
房地产甲方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的内容,甲方对哪些必须要进行管理,什么内容可以由监理以及施工单位自己进行管理的,这些都必须要在施工时详细的划分。明确各方不同的管理权限,这样甲方对项目施工的管理才能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毫无目标的松散式的甲方项目管理。松散式的项目施工管理是施工单位最为不愿意见到的管理。项目施工管理最理想的目标是:项目的质量符合甚至超过预期目标,项目的工期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内,让施工单位同时取得合理的利润。从而避免甲方和施工单位成为对立的矛盾双方,成为紧密的合作伙伴。对此,甲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项目管理。
1.1 对工程的质量严格把关
对质量加强管理,返工率要严格控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要严格把关,必须对所有细节都充分重视。在整个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方的质量监管人员要对施工的所有工序都必须加强管理工作和质量检查,采取严格的措施,避免质量问题,避免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造成工程投资的加大。
首先,必须严格保证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甲方代表必须对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随时的进行抽查。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的进行处理,需要返工的立即返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必须注意,不能绕过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直接进行交涉。要仔细检查施工中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施工方在项目施工中如果存在偷工减料和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材料以及设备的,必须及时给予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施工方加以处罚。如果情节比较严重,要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降低施工方的资质等级。因为工程质量而达不到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部分,要责令施工方进行修理、返工,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由施工方进行赔偿。
其次,要对中间部位和隐蔽工程加强验收和检查。房地产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具备覆盖、掩盖情况或到了协议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施工方必须要先进行自检,监理复检,然后告知甲方代表。提供书面通知,写清施工方自检的记录,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部位所验收的项目、验收的时问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以后,施工方才能继续施工,如果甲方代表验收不合格,施工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如果隐蔽工程部分没有进行验收,甲方代表有权检验已经隐蔽的工程部分,施工方要按规定进行剥露检查,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如果检查不合格,甲方代表对隐蔽工程记录单不能签字,同时要让施工方拆除返工。
1.2 对项目施工做出详细的规定,保证工程如期完成
对工程的施工进度,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合同工期进行施工必须仔细关注,要对是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认真检查,及时提出所发现的问题。如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开展施工,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要及时的根据情况适当对工期进行延长或督促施工方加人加班,保证工期。在施工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对施工质量的好坏以及施工的工期情况必须做出详细的奖惩规定。这样甲方可以充分调动施工单位的积极性,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1.3 预防为主,加强对施工的安全管理
在建筑行业里,安全管理工作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安全是企业的生命,安全工作对企业的名誉以及管理工作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影响。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摆在施工管理工作中首要位置,一旦忽视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将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众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施工管理人员在安全问题上必须制定详细的措施,要对所有的进场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预防为主,保证施工的安全。让所有的施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守则,落实安全措施。
2 协调好不同部门的工作
2.1 对协调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加强管理
在项目施工中,不同专业的交叉部位出现的问题比较容易发现和解决,虽然这些问题大多是一些小的问题,对项目施工的影响一般不大。但有时也会遇到较大的问题,事后补救困难,甚至无法挽回。即使是出现一些很小的问题,在事后处理时也比较麻烦,有时甚至会花费很大的代价,对工程的整体质量产生影响,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要加强管理,必须要在已有的管理水平上,对每一个管理环节都必须认真对待,不能走过场。对一些影响工程品质和质量的关键性问题,必须在人事制度、技术、体系结构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从而对管理水平进一步进行提高。
2.2 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协调作用
首先,必须明确监理的权力。甲方应该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进行书面授权。监理在授权的范围内,对施工质量和施工使用的材料有检验权、对工程的施工进度有检查和监督权以及对工程款结算的否决权和复核确认权等。这样就明确了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监理方是甲方行使权力和技术协调的重要代表。
其次,对监理方履行其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甲方代表必须要对监理是否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了实际工作进行留意。例如,在监理查验质量工作后,甲方代表必须对监理所批准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进行实测。如果发现问题,甲方代表要及时责令监理方监督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件、设备进行更换,同时可以根据《建筑法》的相关条款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加强管理
3.1市政配套设施的施工建造
市政配套设施是房地产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电力、自来水、采暖、天然气、绿化、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的施工难度较大,对施工的时间要求比较紧、作业场地较小、各部分的影响较大。管理好市政配套设施建造的施工,首先必须提前准备,例如天然气工程,必须避免其设计与楼体施工图设计发生脱节,必须在项目主体施工之前制定出详细的天然气工程设计及交底,以免对主体进行二次破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其次是处理好各专业设计图纸的叠加,要对设计及时的进行优化。要对各专业的施工组织提供的设计的加强审查。
3.2必须对竣工验收合理安排
实现顺利竣工验收工作除了必须保证各专业工程的按期完成,质量合格外。还必须在工程施工的后期制定出详细的竣工验收计划,要对工程的要件要求和竣工备案时间明确规定,详细验收的主体、消防、环境、规划、电梯、人防等取证和验收的时间。明细验收小组的参与方。
处理好竣工验收的工作,首先是合理利用公司所培养的各种政府职能部门中的有关社会资源。其次是要提早安排。在建筑主体完工后,市政配套设施开始施工时,就应该适时联系规划验线和安排消防检测。同时要保证申报验收的资料准确和完整,避免因为申报材料而延误验收的进度。
4 结束语
总之,在房地产项目施工过程中,房地产甲方所进行的施工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合理地对施工中各项工作进行管理,保证整个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城总体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县棚改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征收、营造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县棚改办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和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住建局审查批准。
主要地段、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设定户型面积。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县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县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可以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国有企业实施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棚改办提交书面改造申请和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成本测算等附件。
(二)县棚改办审查全县棚改项目申报材料。
(三)县棚改办汇总全县棚改项目并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县棚改办向市棚改办申报,争取列入计划。
(四)县棚改办依据市棚改办给我县下达的实施计划,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健全用地情况调查、房屋确权测量、征收安置补偿等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将各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将征收房屋的图文影像资料同时建档,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县国土局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汇总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用地规模并编制计划,提前申报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征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丹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公示期满(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区域多数群众同意后,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二条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县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实物安置,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征收、招商、建设相分离的办法。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招商、建设主体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第三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应严格按照县城管局审批的时间、路线组织清运,不得随意拉运倾倒,影响市容环境,妨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开发部分,应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物业用房应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设置,并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安置住房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棚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变更内容较大的,应提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资金筹措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棚改)、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应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县棚改办和棚户区改造贷款用款人应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一条县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二条县财政应将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四十三条县财政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开发和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章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五条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及供水、供气等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月检查排名、季点评通报、年度考核奖惩。
第四十八条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责任单位,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问责力度。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发生侵占、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未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方案的,县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1、取消建设项目预审,直接进入环评文件报批。
建设项目统一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项目受理取消建设项目预审环节,不再下发建设项目预审意见,直接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委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一式1份;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4)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建设项目属受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直接由建设单位填报登记表,由窗口当天进行审批。
建设项目属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下列行业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木片加工及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生产、方便食品加工、水泥制品及石材加工、机械及半成品加工及组装、服装及鞋业制造等污染因子单一,无毒无害且周围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房地产开发、批发、零售市场、学校、饮食和娱乐服务、印刷、一般货物仓储等第三产业项目,可直接进入审批程序。属其他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技术评估工作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属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进行技术评估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3、简化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工作环节。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保窗口下达进行技术评估通知书,委托市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中心一般应在2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时间5日),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缩短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时限。
经审核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直接进入审批程序的项目和经技术评估通过的建设项目,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技术评估文件和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进行审批,原则上审批时限不超过10天。
二、简化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程序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受理。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现场检查该项目已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行政审批的要求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的,受理该项目验收申请,下发建设项目受理通知书,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监测时间及要求等。若未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不予受理,并提出整改要求,待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后再受理。
(2)“三同时”验收。接到建设单位“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材料后,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立即组织进行“三同时”验收。验收形式采用召开现场验收会的形式,经验收组通过验收的项目,在市环保局网上进行公示后下文,其中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7天,验收意见办理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经监测未达标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达到整改要求后再予以办理。
2、简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下列行业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木片加工及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生产、方便食品加工、水泥制品及石材加工、机械及半成品加工、组装、服装及鞋业制造等污染因子单一,无毒无害且周围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饮食和娱乐服务、印刷、一般货物仓储、停车场、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建设,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体育场馆建设、房地产项目等。其“三同时”验收时,经现场检查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的就直接下达验收意见,不再召开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会进行验收。有关验收意见在收到齐全验收材料经公示7天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述行业范围外的其它项目,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验收工作程序进行。
3、缩短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验收时间。
(一)总体目标:年,在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同时,积极启动农村居民房屋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到2015年末,全县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达到30亿元。
(二)阶段目标:年,全县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完成2亿元;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完成“三权”抵押贷款7亿元。
二、工作内容
(一)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释义
农村居民房地产权抵押贷款:指对辖区内的农户自然人自愿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抵押发放的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以借款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申请的贷款。
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对辖区内的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自愿将其依法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抵押发放的贷款。
(二)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1.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县范围内的农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贷款条件:①信用程度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②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③在本辖区内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合理的贷款用途;④借款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男性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5周岁;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齐全,懂技术、会管理。⑥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原林地、土地用途。房地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权属明晰,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⑦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按期还本付息;⑧承贷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流通领域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
(三)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承贷机构调查、审查、审批借款人、担保人、承贷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三权”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承贷机构发放贷款借款人偿还贷款。其中:
1.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承贷机构提交借款申请及相关资料。抵押贷款提交资料(一式三份)包括:①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借款人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林权证、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④抵押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⑤所在地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依法处置抵押物的承诺;⑥借款用途资料等。
对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资料:①共有财产作抵押的,需提供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须提供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书面证明;③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供原承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④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须提供全体股东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2.“三权”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贷款,其抵押物价值认定原则上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金额高于100万元的贷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3.办理“三权”抵押登记。农村居民房地产权抵押报县国土房管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报县农委、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报县林业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以市国土、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抵押登记实施细则为准。
(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承贷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梁平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梁平支行、银行梁平支行是我县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鼓励和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
(五)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办理时限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承贷机构要认真梳理流程,提高办贷效率,在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从借款人申请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配套机制
(一)加快确权工作进度
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居民房屋确权颁证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工作队伍的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工作力度,配套工作经费,确保尽早完成农村居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对需要办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贷款的农户实行优先确权颁证。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三权”确权颁证档案管理机制,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为“三权”抵押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二)激发农民创业热情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户籍制度改革等各项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积极主动为其提供信息、技术、资金服务,帮助其经营上规模、管理上台阶,激发农民创业热情和资金需求,降低信贷风险。
(三)加强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
在全县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通过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意识;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户个人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模式,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承贷机构要加大“三权”抵押贷款贷后监督力度,定期对发放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相关司法部门依法受理和妥善审理、执行有关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纠纷案件,积极向市级主管部门争取司法公证工作试点县,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业务,扩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保险业务范围。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进行投保,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深化银行机构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合作,鼓励借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
(五)妥善处置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
加快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由新梁公司下属县新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处置承贷机构因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农村“三权”抵押物在处置时应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处置,县新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对有关抵押物进行收购、变卖或流转。
(六)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县财政局设立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承贷机构因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按认定损失35%的比例予以补偿。
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是破解农民融资难的重要途径,能有效促进农业农村工作的快速发展和农民增收。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抽调专人负责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县政府成立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金融办、法院、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以及县人行、银监办、农行、邮政储蓄、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和县小额担保贷款公司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三权”抵押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三权”抵押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金融办定期召集小组成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机制,坚持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做好贷款服务,确保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在全县推开。
(二)明确工作分工
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要结合实际完善抵押登记办法,简化登记程序,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并研究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到管理规范、分配合理,提高贷款积极性。县农委牵头研究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和县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或操作流程,并探索开展“三权”打包抵押,即将林权、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合一”或“三合一”作为抵押物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价值,有效解决农村专业大户融资需求。县法院要严格依法及时稳妥审理涉及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案件,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各乡镇(街道)、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确保“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广泛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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