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1-15 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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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条 为树立食品药品检验所形象,加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为药检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含聘用)和车辆由办公室管理,建立人员与车辆管理档案。驾驶员应发扬后勤工作人员安全、敬业、奉献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药检所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二、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具备政治素质强、思想作风好、专业技术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优质服务,爱岗敬业。

第四条 驾驶员是安全行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正确操作、精心驾驶,确保车辆、人员安全无事故。

驾驶员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所里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交通安全责任书的各项条款,保证行车安全。

2、认真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热爱本职工作,爱护车辆,节约用油,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

3、听从领导指挥,服从领导调派,完成领导交派的各项工作。

4、树立交通安全意识,独立完成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认真保养、爱护、使用、管理好车辆,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出差在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场所。

5、认真学习业务,提高驾驶技术,搞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日常维护。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和整洁,不开故障车。

6、及时向领导汇报车辆的情况,及时修理故障车辆,保证领导用车。

7、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权驾驶公车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由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和肇事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严禁酒后驾车。

8、严禁用公车办婚事,对违反规定,私自出车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9、行车中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严禁进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如闲谈、传递物品、接打移动电话等)。严禁驾驶违章车、疲劳车、超速车、超载车、带病车、急躁车、赌气车、莽撞车、盲目车、冒险车。

第五条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精心爱护车辆,适时检修保养,减少和降低维修费用;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转让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照的人驾驶。

第六条 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需提前请假,并报所长批准。不得将车辆带回家或放置他处。节假日和双休日应确保通信畅通,保证特殊情况和紧急公务时随时用车。

第七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私自放置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由办公室协助处理,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及汽油费必须与出差路线及行车里程相吻合,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驾驶员要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和车辆保养水平,熟悉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时交纳各项规费、参加车辆检验审核和驾驶员年审。

第十一条 乘员、乘车负责人安全职责

1、乘车负责人是安全行车的第二责任人,必须维持好安全行车秩序,及时提醒和制止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监督驾驶员安全行车;

2、在行车过程中,遇特殊天气、危险路段,危及安全行车时,乘车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行车前乘车负责人要对驾驶员进行安全交代,特别要对执行本次任务的危险源、危险点及注意事项进行交代;

4、乘员乘车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且不得在车内与驾驶员闲谈、高声喧哗和有妨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发生。

三、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所备车辆的任务

(一)所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监督抽样用车及各科室工作用车。

篇(2)

一、全院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与调配,所有车辆只负责全院的公务用车。

二、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油料、保险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事宜。

三、车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与主管领导签订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必须做到入库或后院停放。

五、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

六、不允许公车私用。

七、本院人员用公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向行政办公室申请调配,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予派车。

第二条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油料管理

1、全院车辆用油实施刷卡加油,行政办公室管理油卡,做好每次加油总价钱登记,并详细记录本次加油前车辆行驶里程。

2、控制耗油量,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加油,如长途出车需在外加油,由乘车领导或同行人签字。

二、车辆维修费管理

1、驾驶员发现车辆有问题后应及时报告,经行政办公室检查核定后,方可去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2、车辆如需美容、补胎、换胎、装饰等,驾驶员应先进行询价比对,经行政办公室核定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与维修。

第三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凡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分管车辆领导,不准私自了结,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者,一切损失自负。

二、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使用公车外出旅游或进行娱乐等活动;

2、使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宜;

3、其它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如有违反以上条例,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四条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事宜。

二.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得饮酒

三.驾驶员未出车时应留守单位待命。

四.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范,服从管理,优质服务,做到“安全驾驶、准时出车、节约油耗、遵守纪律”。

五.驾驶员应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擦洗,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

六.驾驶员之间不得随意交换车辆驾驶。

篇(3)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 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证件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

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 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第六章

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证件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证件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十章

奖罚

第18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

(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15%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20%者给予扣发月奖。

(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70%责任,专职驾驶员负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

(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同专职驾驶员同等。

篇(4)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篇(5)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 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

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

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第六章

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十章

奖罚

第18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

(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15%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20%者给予扣发月奖。

(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70%责任,专职驾驶员负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

(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同专职驾驶员同等。

篇(6)

第二条驾驶员(不含正式工,下同)的使用条件有三条:

(一)本人年龄不超过30周岁(续聘者除外);

(二)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学历;

(三)驾驶车龄在二年以上。

第三条实行用工合同(聘用)制,用人单位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由用人单位向联社推荐,经联社人事、监保部门审查,并报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第四条合同需有担保人签字并缴纳保证金1000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合同一年一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驾驶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联社驾驶员服从办公室的安排和调度,基层社驾驶员服从所在社主任的安排和调度。一律凭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

第八条安全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开回家过夜,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驾驶。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第九条押运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押运制度,积极配合押运员按时按质完成押运任务,做到安全正点,押运线路及有关事项对外保密,押运途中不得随便停车和带客。严格执行押运处理预案,确保出车安全无事故。

第十条文明驾驶,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做到“三勤”:勤检查、勤擦洗、勤保养。小故障自己能排除的自己排除,不带故障出车。

第十一条平时检修一次性维修金额在300元以内由驾驶员直接处理,超过300元的,基层社报主任审批,联社机关报车队队长审核签署意见。超过1000元的,基层社先报主任签署意见,再报联社财务部门审批,联社机关经车队队长审核鉴定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一万元以上的需报分管主任同意。

第十二条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车队安全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跑岗,不串岗(当日出车晚加班至23点以后,次日上午上班可推迟30分钟)。出车归来若在上班时间,在指定地点休息或学习。

第十三条酿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先向保险公司理赔,缺口部分由责任单位和驾驶员共同承担,分档累进赔偿。属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上承担缺口部分的30-50%,即缺口在1000元以内的驾驶员负担50%;缺口在2000元以内的,负担40%;2000元以上的负担30%。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原则上按缺口的10-20%负担。即缺口在1000以内的负担20%;2000元以内的负担15%;2000元以上负担10%。属私自出车酿成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篇(7)

新《医院会计制度》至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对现代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大改革,为医院在市场竞争中参与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新《医院会计制度》体现了医院业务的特点,也对医院的各项收支管理和核算进行了规范。

一、新《医院会计制度》的突出特点

(一)重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医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资产。旧《医院会计制度》只是按照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到期后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报废,对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磨损情况则不计入成本。这样容易导致会计记录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的磨损情况,背离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新《医院会计制度》颁布以来,将固定资产列入当期财政预算中,考虑到固定资产长期使用的特点,对其进行计提折旧,跟踪记录使用情况,新会计制度还为此设置了“待冲基金”这一科目。这样一来,医院就能把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区分开来,从而在会计体系中,体现财务信息和预算信息。

(二)使收支核算科学化、合理化

在医疗服务中,药品收入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诊疗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一部分。在旧会计制度中单独设置了药品医疗收支、药品收支科目,对医疗和药品分开进行核算。这种分开核算经常会导致药品收支产生盈余,而医疗收支出现亏损,也无法反映医院的实际经济状况,甚至还会扭曲医院的“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在新会计制度下,取消了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将“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这两个科目合二为一成“医疗收入”,同时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合成为“医疗业务成本”,这样就可以避免管理费用在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间的混合,解决了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的问题。同时新会计制度也将科研教学资金纳入到医院的收支管理中,明确化“大收大支”的理念,将医、教、研三项资金分开核算管理。

(三)健全和完善了会计报表体系

旧会计制度下,医院会计报表主要涉及收支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基金变动表等,而这些表都是相对粗略的,只能反映给决策者浅显的数据信息,不能真实地为决策者提供详细的资金变动情况,甚至会影响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定。新会计制度引入了企业会计管理和报表制作理念,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报表体系。现金流量表对管理医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使得医院更加关注现金的流动情况。现金流量表从客观上可以真实地反映医院的资金使用情况,有助于医院规划和管理现金。另外,成本报表也能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反映各方面的成本,满足财务、预算、核算、成本管理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推进实施新《医院会计制度》的举措

(一)提高权责发生制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程度

新《医院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明确了医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改变以前会计核算按责权发生制以外的登记、核算方法。医院如果仅按照收支实现制来进行会计核算,势必会造成成本费用等缺乏控制和管理,造成收入和支出不成比例,不能明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权益性支出,会计信息也不能满足医院成本核算的要求。新会计制度明确和详细规定了成本核算,这就改变了医院成本核算基础差的状况,提高了医院的成本管理意识。医院要想充分发挥新会计制度的作用,就必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责任到人的工作要求,认真登记医院的各项资产使用和流动情况,加强经济管理,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培训会计人员的力度

医院未来的财务管理是一种知识型的管理,其知识含量是财务管理是否创新的关键因素。在新《医院会计制度》的颁布下,医院领导和管理层必须要加大对财务管理部门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要求他们认真学习和研究新制度,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着力把自己培养成复合型会计人员,同时还要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应对新制度提出的新课题和新挑战,解决新问题。

(三)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

长期以来,医院在医疗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中忽视对成本的核算和管理,造成了很多问题和不良现象。在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下,医院必须要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积极引进现代企业会计管理发展模式,以提高医院的财政收入和促进其健康发展为目的,切实提高资产的配置效率,展开自上而下、自内向外的全面的成本控制,降低医院的各项开支。医院还要转变成本核算理念,改革成本核算方法,向完全成本核算转变,实行各科室全成本核算和管理。科学分析医院的各项成本和考核方法,定期对医院各方面的成本进行资本核算,降低患者的经济压力,使医院的收益达到最大化。医院要确认分析各相关指标,开展成本核算,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工作目标,有效降低医疗成本。

三、结语

医疗财务体制的不断改革,新《医院会计制度》的实施,都要求医院财务管理的重心不断扩大,这也就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难度,所以医院必须要开拓思路,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顺应新会计制度,积极推进实施,从医疗服务的方方面面入手,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医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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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此欢聚一堂,隆重举行**市房管局成立揭牌仪式。在此,我谨代表**市房管局对各位领导和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一直以来给予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注!

房管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市房管事业的历史又翻开新的一页。我局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思路,以“向我看、跟、创一流”的城建人精神为基础,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公众对房管部门工作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加强行业管理,努力开创房管工作新局面,为房管工作谱写新的篇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管理,规范流程,完善服务,公开事务,牢记宗旨,努力打造一流的高效便民服务机构,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交易量迅速提升,作为衣食住行的重要环节之一,房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房管局的主要职能是参与拟订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房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还办理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管理。房管局的成立为全市百万市民提供了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从职能上确定了为房地产登记发证和房地产转让,实行“一条龙”的办事地位,我们还有一颗以为民服务的宗旨永不改变的心。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奋取,热情服务,把我市的房地产登记发证、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商品房网上备案、房地产测绘、产权产籍管理等各项工作做得更好!给全市人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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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是指企业最基本的长期目标

战略决策有以下一些重要的特征:①战略决策涉及企业主管人员关于企业发展方向的观念和想法;②战略决策要帮助企业处理好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使其尽量与外部环境的预计变化相一致;③战略决策必须考虑到企业本身的资源,并协调好经营活动和资源之间的关系;④战略决策涉及企业经营方式上的重大变化;⑤战略决策极为复杂,不确定性程度高,要求企业根据不完全可靠的信息对未来事件做出预测;⑥战略决策要求采取一体化的方法管理企业;⑦战略决策着眼长期性发展,涉及的范围大,影响长远;⑧战略决策涉及企业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和期望;⑨战略决策涉及企业的资源和经营,将会影响企业的资源基础,带来大量的管理低层的决策。

2、企业战略对手财务管理的影响

企业是处于不断竞争的环境中的。抓好战略管理,必须首先确定企业竞争的地位,而产品生命周期为竞争战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①推出阶段。②发展阶段。③成熟阶段。④衰退阶段。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务筹划

新会计准则将投资按照目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长期债权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这一问题在我国未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由于外资企业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现,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诸如地域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问题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比如,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2]而另一方面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资企业避税,许多假外资企业也应运而生,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使得其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甚至一些外国企业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

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中国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管体系架构已具雏形

(1)、20**年以来国内监管部门相继对其所监管对象提出了风险管理的要求——分散监管格局形成

风险古来有之,但对风险实施管理不足百年的历史,对企业风险提出全面的管理还是近年来的事情。虽然导致百年老店巴林银行倒闭的“李森”事件震惊了世界,但真正引起国人瞩目的则是与之异曲同工的“陈久霖”事件,由此,国内监管当局开始制定指导性文件要求被监管的企业对风险进行管理。20**年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各监管部门均出于自身的要求颁布了约束其监管对象的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分散监管的格局形成。

(2)、20**年国家监管开始联合发文对企业风险进行管理——集中监管体制形成。

20**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基本规范共七章五十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规范体系除基本规范外还包括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等。此次基本规范的印发,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基本规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至此,开启了对中国企业风险实施全面监管的序幕。

2、中国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将全面展开

(1)、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开始融合

从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被专家称为“中国版的SOX法案”,它的标志着对中国企业风险管理实践开始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并将对公司、证券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基本要素、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基本依据。基本规范在形式上借鉴了COSO报告内部控制5要素框架,同时在内容上体现了其风险管理8要素框架的实质,构建了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措施为重要手段、以信息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的5要素框架。赛迪顾问认为,风险管理要素管理与内部控制体制建设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整体,其构成一个统一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2)、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中介机构将成为企业长期依赖的伙伴

为了配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施行,财办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三个指引文件分别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对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存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固定资产、销售与收款、筹资、成本费用、担保、合同、对子公司的控制、财务报告编制、信息披露、预算、人力资源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等17部分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对鉴证报告的格式、鉴证结果的使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赛迪顾问认为,接受专业的企业风险管理咨询机构的服务,是中国企业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必经之路。

(3)、信息化是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支撑

四、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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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管理,强化后勤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目标管理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职工对总务处负责;另一方面,总务处对幼儿园负责。通过目标管理模式,可以将相关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同时,建立起与目标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奖惩制度,保证幼儿园后勤工作正常而又顺利地开展,并使幼儿园后勤工作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要想将目标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后勤工作管理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三、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突出工作绩效

在对工资制度进行建立时,需要与本地区幼儿园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的结合,并在此基础上有效拟定考勤工资、职岗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的发放办法。除此之外,还应该充分参考职工的工作量,并对超工作量补贴进行有效的发放,突出幼儿园职工的工作绩效。通过对结构工资制度进行有效的实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职工的工作热情进行有效的激发,并对保教队伍的稳定性与有效性进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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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943-01

1 加强消毒供应室管理,达到预防和控制医院院内感染

通过加强消毒供应室人员的素质培养、再生物品环节的质量管理,完善各项监测措施,在供应室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无菌物品、消毒物品、无菌物品存放柜表面、工作人员手、空气进行抽样监测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使供应室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供应室是医院感染管理的一个重要部门,是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整个医疗效果。为了防止医院感染,为临床科室提供合格的灭菌物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管理,采取各项措施,现将供应室就如何协助搞好院内感染工作分析如下:

1.1医院领导的重视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护理队伍是供应室工作的根本保证,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各相关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设专人负责院内感染管理及供应室消毒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每月由科室院感员,对供应室的无菌物品、消毒物品、工作人员手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使供应室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消毒工作质量,控制了院内感染。重视在职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理论学习,定期组织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来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技巧,积极培养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团队精神,满足临床医疗护理的需求。

1.2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1.2.1加强供应室各区域管理和再生物品环节的质量管理:供应室环境清洁,内部划为污染区、清洁区、无菌物品存放区,通风采光良好,墙壁、天花板光洁无缝隙,地面光滑,有排水道,便于洗刷消毒。设回收间、洗涤间、清洁物品包装间、敷料间、消毒间、无菌物品存放间、办公室,布局符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污染路线与清洁路线不交叉,不逆行,同时在供应室各区域内工作人员相对固定,以便掌握消毒工作环境中的各项操作规程,使各区域责任明确,保证了消毒工作质量。加强再生物品环节的质量管理,再生物品由回收到发放形成一条链索式循环,每一环节紧紧相扣,相互把关,所以供应室人员必须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认真执行工作流程中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做到供应的物品能满足临床需要和绝对无菌,确保医疗安全。

1.2.2严格物品回收:回收的医疗器械其性能是否达标,是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关键。因此,回收后必须当面与去污区人员查对物品、器械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器械有无破损。

1.2.3重视清洗质量关:器械清洗是供应室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外供应室有一至理名言:“清洁可以不灭菌,但是灭菌绝对不能不清洁”,充分体现洗涤彻底的重要性【1】。首先根据回收器械污染程度、器械的类别、有无管腔、轴节等进行分类,严格执行冲洗含酶洗涤剂浸泡超声机洗涤常水漂洗漂洗上油保养干燥柜烘干检查洗涤质量按要求配备各类无菌包,达到程序化、科学化。

1.2.4严把包装质量关:各类物品在包装前认真检查,包内放化学指示卡,包外用化学指示胶带贴封,并注明品名、灭菌日期、灭菌有效期、责任人等,使包装包松紧适度,规格齐全,数量准确,尺寸规范。

1.2.5正确的灭菌方法:灭菌器应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灭菌过程中坚守工作岗位,正确掌握灭菌器操作规程及检测手段,注重灭菌的三大要素:灭菌温度、时间、饱和蒸汽。每日灭菌前对灭菌器进行常规检查和卫生清洁,管道内的冷凝水排完后方可进行灭菌处理。灭菌后物品手感干燥,灭菌合格率应达到100%。

1.2.6加强灭菌后无菌物品的质量管理:合格的灭菌物品,应标明灭菌日期、有效期、合格标志,每批灭菌处理完成后,记录灭菌物品的种类、数量、灭菌温度、作用时间、灭菌日期与操作者等,并归档备查。灭菌后物品应放入无菌间的柜内,并按有效日期的先后顺序分类固定放置。对发出去的物品,不论是否使用,均视为污染物品,应重新灭菌,不应再进入无菌间存储。

1.3 灭菌及灭菌后物品的贮存

供应室空气消毒:医院感染多为呼吸道疾病,空气是疾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因此要控制空气中的细菌量,减少病原菌借助空气传播,用紫外线照射消毒空气,因医疗用品通常需要消毒、灭菌,严把消毒关是预防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重要环节,医疗用品的性质、规格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消毒灭菌方法,对油剂,应选用干热灭菌,对不能耐热、耐湿的物品首选环氧乙烷,原则上能用高压蒸汽灭菌的物品首选高压灭菌,它具有高效、快速、方便、安全等优点,但是高压灭菌不能替代浸泡和洗涤质量。灭菌后物品贮存:无菌区作为贮存和提供无菌物品的场所,是控制医院感染的关键区域,无菌区采取封闭式管理,由无菌物品发放人员负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灭菌后物品放入无菌柜前逐件清点,合格者分类按灭菌日期或有效期顺序发放。

1.4 加强供应室消毒灭菌的质量监测是控制医院感染的关键

为了保证消毒灭菌的质量控制,对消毒灭菌物品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灭菌设备、操作台、工作人员手等进行监测。

1.4.1对压力蒸汽灭菌监测:每锅次进行工艺监测,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每包进行,预真空灭菌器每晨第一锅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每周进行一次。

1.4.2空气、操作台、工作人员手细菌培养:每月常规进行1次,要求做到空气培养细菌菌落总数≤4cfu/m3;操作台、工作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10cfu/cm2。

2 严格管理达到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

2.1 通过加强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即科室每月对空气物体表面细菌培养1次,要求包装间、无菌物品间空气菌落≤4cfu/m3,物体表面菌落≤4cfu/m3【2】,对无菌物品每月随机抽样培养1次,结果表明,合格率为100%,如灭菌包外用3M指示胶带,包内中央用化学批示卡辨别是否灭菌合格,每天早上对预真空压力灭菌器作B-D试验,检测灭菌器冷空气排除情况,如化学指示剂变色不全,及时分析查明原因,使监测效果准确,以达到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

2.2提高供应室护士业务素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求工作人员每月由主管护师或护师讲课1次,理论考试和晨间提问等,严格遵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并列入年度重点考核内容,从而增强了规范化操作的自觉性,同时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在接触易挥发化学制剂时,戴好防护口罩、帽子和手套,避免直接接触。严格遵守七步洗手法。合理的管理制度,严格的管理措施及专职人员的目标监控和科室的自查自评,促进了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由被动向主动监控转变,达到自我约束,降低医院感染率的目的,真正体现了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全过程中护理管理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2.3加强护理人员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采取定期组织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对院内感染知识及消毒技术知识学习,对新进人员,加强消毒技术知识的培训。

3 重视与临床科室沟通,营造和谐工作环境

消毒供应室的服务对象是临床一线科室,因此采取各种方法加强与临床科室沟通,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及时有效。重视与临床的沟通包括以下几方面:

(1)每月发放“供应室征求意见表”到临床科室,了解临床科室对供应物品的意见和建议。(3)建立沟通协调记录本,关注科室的合理要求,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在晨会上点评,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反馈。(3)给全院护理人员上课,了解待灭菌包的要求;各种物品的消毒、灭菌前的处理;各种消毒包和布类包装的规格要求;下收下送的时间;供应室借物须知,通报新设备、新业务、新技术,便于大家相互配合,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通过上述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我院消毒供应室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各项监测均达标,合格率100%,确保了无菌物品质量,有效的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保证了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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