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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9-18 07:56:4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起诉意见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起诉意见书

篇(1)

贵院审查起诉李A涉嫌盗窃一案,现根据我们律师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案情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下我方意见及请求:

一、据犯罪嫌疑人李A供述,李A和被害人王B系恋爱纠纷,2013年3月7日,李A应王B的邀请到王B家谈分手事宜,到达后受害人王B不开门,李A有了过激行为,王B报警,警察到达后,李A趁警察和王B谈话期间进入王B的卧室拿了项链和戒指,未打招呼一人离开。 其目的是“我拿她东西是想让她来找我再给她”。据此可知,李A拿走被害人王B的项链和戒指,是因为双方的感情纠纷产生,李A在与王B恋爱期间有经济及感情的投入,由于现实原因,女方提出分手后,李杰不甘心,双方在纠缠过程中均有过激行为。李A有酌定从轻情节。案发后,李A有悔罪、认罪表现,主动交还了戒指和项链,其家人也多次给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王B的谅解(见谅解书)。另外李A精神状况一直不正常,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A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缓解期)(见武精医鉴字201304110号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定从宽限处罚情节。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篇(2)

公安机关立案后不撤销案件的,就会继续侦查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如果犯罪事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就会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盗窃罪在拘留所28天有案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根据上述界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实施关键是放权给检察官,改变了过去长期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模式,这一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强化对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并保证刑事诉讼的同一。

二、加强建立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约机制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赋予检察权,应当受到制约,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对主诉检察官权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篇(5)

    本案由 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______ 涉嫌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委托诉讼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人______和被告人的辩护人______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______涉嫌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______涉嫌______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______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______涉嫌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___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篇(6)

    2.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3.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监狱的职权主要有:

    (1)刑罚执行权。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狱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4)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篇(7)

2绿色涂装概念

绿色涂装就是涂装过程中环境污染小,如废弃物、污水、二氧化碳及颗粒物的排放减少,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高,并且低成本高质量,符合国家清洁生产的标准。因此,必须对原有的涂装工艺进行全面的改良升级,涂装中使用的每台设备、每道工序都进行优化升级,降低涂装过程中产生的浪费和污染,杜绝无效作业,使材料和能源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绿色涂装追求的是在消耗同样的能源和原材料情况下,加工生产出相比传统工艺质量更好、数量更多的产品,为企业赢得创造更多的利润,并且对环境的污染还更小,从而使企业和产品能有更强的生命力。

3绿色涂装工艺简介

3.1涂装自动化

在传统的塑料件涂装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工序都需要人工操作或看护。实现涂装自动化后,机器人相比人工操作,对其所需执行的操作更加智能、精密。实现自动化可以把传统涂装过程中人工操作导致的误差等影响涂装质量的因素彻底消除,并且也可以把操作工人从繁重、有害的工作环境中解放出来。

3.2新型水清洗工艺

传统的水清洗工艺用水量较大,能源消耗也较高。新型水清洗工艺是克服既有老旧观念,按照基本原理重新组合,进行预喷洗和逆工序补水的新型工艺。水清洗工序的最终目的是清洗掉塑料件表面处理液,最后纯水洗是去除杂质离子,其基本原理就是置换、稀释等。新型水清洗工艺是把新鲜水通过喷淋或者直接补加的方式补充到最后的水洗槽(工序),然后通过预喷洗或者溢流,将清洗水按照逆工序加到之前的水洗槽(工序)中,即把污染程度较低的水补充到之前的水洗槽(工序)中,以此达到大量节约水资源的效果。

3.3二氧化碳清洗工艺

二氧化碳是一种温室气体,从生态环保的角度考虑应该尽量在生产中减少其排放量,但该工艺其实并不会产生新的二氧化碳,知识通过收集利用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以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清洗媒介。这种工艺细分的话可以有两种应用方法。首先是干冰雪喷洗法。此种方法是以干冰为清洗介质,但干冰颗粒比较细,并且结构像雪花一样非常松散。当高压液态的二氧化碳被喷出时,由于二氧化碳常温常压下呈气态的物力性质,液态的二氧化碳会迅速膨胀成气态,过程中会大量吸收周围热量导致部分二氧化碳变成固态干冰,混合着高速气流同时被喷出。干冰雪气流因为速度较高而具有一定的清洗效果,并且干冰雪在撞击受压之后会暂时呈液态因而具备一定溶剂效果加强清洗作用。其次是干冰粒清洗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将干冰粒用高速气流迅速喷出,冲击塑料件的表面,以达到去除塑料件污物的效果。干冰在清除污物之后蒸发至空气中,相比以蒸气或水为媒介的传统工艺,不会产生任何多余的废弃物,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在常压条件下,干冰因其沸点特别低,常温下是气体,正是利用这个物理性质才不会产生多余废弃物,清洗之后,只有被清洗掉的原来附着于塑料件上的污物需要进行处理。干冰粒清洗法的使用效果好还因为它不仅是利用高速气流将污物冲击掉,还因为干冰颗粒在被迅速喷出时会马上气化,气化时会吸收周围大量热量,迅速降低局部区域的温度,使污物被迅速脆化,降低其附着能力。并且由于污物和塑料件的膨胀系数不一样,同样的制冷效果,两者的收缩程度不一样,这一点也有利于增强清洗的效果。这种方法非常适用于去除塑料件表面的黏着物、焊渣油脂及涂料等,并且已经逐渐被广泛应用在清洗塑料、合金、陶瓷等材料上。但是也有局限之处,干冰粒清洗法职能清除的盐类或附着不强的氧化物,对于附着严密的氧化物如完锈等清洗效果不好。在塑料件涂装中应用二氧化碳清洗工艺有非常多的优势。整个清洗过程被大大简化,只需二氧化碳清洗这一个工序。以干冰作为清洗介质,代替了之前传统工艺里使用的化学品和水,清洗完成之后,干冰变成气体,不会产生任何多余污物,只需将被清洗掉的污物处理好就行。同时简化了生产设备,不需要额外的水分烘干等设备,也使得设备所占面积大大减小。

3.4应用水性涂料

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各国在制定环保法规时都提高了相应的要求,汽车生产商使用水性涂料以成为大的发展趋势。水性涂料是用水作为溶剂材料,相比传统材料涂料中所含的有害有毒物质非常少,在使用及清洗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很小。西方汽车工业和材料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已经先后实现了应用水性涂料进行汽车塑料件的涂装。我国由于科技水平限制,水性涂料起步比较晚。在我国目前的汽车生产厂里只有少部分的新建涂装线才应用水性涂料,大部分塑料件涂装仍是沿用以前的有机溶剂型涂料,而欧洲国家在塑料件的底色漆涂装中,水性涂料已占到60%以上。随着国内工艺水平的逐渐提高和环保法规中相应条款的日益完善和严格,国内塑料件涂装使用水性涂料也将越来越多。

篇(8)

中图分类号:TP3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3-0022-01

电子直线加速器是利用一定能量的高能电子与大功率微波的微波电场相互作用从而获得更高的能量,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就是利用这一原理对肿瘤等技能型放射治疗的粒子加速器。而加速系统是其最终的核心部件,有加速管、微波功率源、脉冲调制器组成。由于电子枪是典型的寿命元件,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导致老化,逐渐的减低电子的发射能力,影响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正常使用,我们就从电子枪的典型故障分析,相关的故障确认和解决办法。

一、电子枪常见故障分析

电子枪常见的故障有以下几类:电子枪阴极故障、电子枪预热故、电子枪电路故障。故障常见的表现现象和故障分析过程如下:电子强阴极故障。由于电子枪在高温下发射电子,根据工作介质的特点,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会加速电子枪阴极灯丝的老化,减少电子的发射能力,所以这种故障的主要表现为剂量率偏低,这时候我们可以适当的调节电子枪灯丝的电流使得功率增大,如果剂量率获得提升那么基本确认是阴极故障。当电子枪环境中真空度不好的时候也会导致故障的发生,枪中毒后,我们可以慢慢的激活枪灯丝,慢慢调大并进行调试;电子预热故障,电子枪一般在开机后需要经过15分左右的预热,如果开机15分钟以后,还有枪预热连锁的现象,我们就需要对灯丝预热系统进行检查,注意观察灯丝电压与电流是否出现了完整的三级变化,而且观察变化过程是否正常,如果表现不正常首先检查预热系统的电路问题,如果排除了预热电路供电故障,则考虑继电器触点接触、变压器故障、电容故障,进一步的缩小故障范围;电子枪电路故障,新一代的直线加速器一般都采用三级趴厍梗电子枪电路故障的主要表现为无触发波形和错误触发波形,故障的常见原因为触发电路故障、传输线路故障、电容关联线路故障等,故障确认和维修的主要办法为。首先就是利用示波器进行测量,分析预输出波形和示波器波形进行对比,并逐级往前面的电路进行故障排除,然后更换触发板观察波形变化,在故障确认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多方面的影响,有的时候由于传输线路的线路老化也会影响触发电路的性能,所以维修过程最好使用摇表测量,如果发现传输线路上小的黑点说明线路老化,或者发现接点处发生锈斑,处理的方法是对锈斑重新旱牢即可。

二、维修实例

1、故障现象

在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出束治疗的时候经常出现Dose rate error或者出现2T和2R error现象,治疗过程出现故障提示,进入维修模式进行调整以后,治疗几个病人后又出现类似的现象,而且剂量率下降非常的明显。

2、故障分析

剂量率明显下降,我们首先确定了故障的大致范围可能是加速枪出现了问题。原因在于我院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已经有几年没有更换电子枪,而且治疗量非常的大,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工作负担非常大,怀疑是电子枪老化,导致性能和发射能力性能下降影响了束流故障,为此我们进入到了维修模式,观察6MV剂量的X射线时的item 381 Gun aim I值为5.82,相比于厂家性能标准的6.2反来说非常低,因此确认电子枪老化故障。

3、维修过程

由于是电子枪老化引起的故障,因此选择更换电子枪。更换电子枪的首先需要一定的准备材料。即无水酒精、洁净的塑料袋、高纯氮气、真空泵、Matrixx、剂量仪。更换时间尽量选在周末尽量不要影响病人的治疗。更换的步骤为:首先是拆除掉旧的电子枪,将机架调整到180°,拆除过程要使用高纯度的氮气套在真空管的外接口处,防治与外界空气相接触,并使得真空系统充满氮气后关闭真空阀门;安装新电子枪的过程要注意带上防尘手套,防治杂质影响到电子枪的性能,安装好后要注意使用密封胶圈套注意密闭性;安装完成以后注意后期的抽真空过程,抽真空的过程要根据使用真空泵型号的不同,调整抽真空的时间。

4、质控检测

质控检测是为了检测新更换的电子枪工作是否正常,检测的工作指标为射线质是否正常、光也符合度和计量校对等,首先是剂量校对。为了确保治疗的安全性,必须对射野性能和输出剂量进行调试,使用Matrixx进行分析,使得出束测量的射野质量直到达到国家标准。

三、本次故障检修思考

由于电子枪的故障种类非常的多,本次维修确认为电子枪老化所致,因此进行了更换,由于电子枪属于正常老化器件,但是如果不正当的操作会加速电子枪的老化过程。为了降低电子枪的老化和故障发生率,我们要对设备的型号、功能、加速原理以及正常的工作指标进行充分的了解,充分的了解工作原理和设备的结构,能够提高对于设备的使用规范,减少电子枪等寿命元器件的老化、磨损以及虚接的现象。并储备一定的低值更换元件,结合完整和详细的设备加速器维护保养计划,在保养计划的前提下对于加速系统的常见的零部件进行检修和零件更换,特别是加速系统的触发和传输电路,避免因为电路系统等加速电子枪的老化速度。

结语: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是大型的医疗设备,有着重要的医学用途,而其加速系统是最为关键和核心的部件,我们对于加速系统中电子枪的常见故障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维修实例对典型的电子枪维修和更换过程进行了分析,对此类元器件的维护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篇(9)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9日

一、基尼系数的理论概述和经济学依据

基尼系数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在20世纪初根据劳伦茨曲线所定义的衡量社会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的经济学指标,基尼系数越小表示收入分配越公平;反之收入分配越不公平。国际上一般把0.382设为基尼系数警戒值,高于此界限表明社会收入差距较大,如高于0.5则表明社会收入差距悬殊。

基尼系数作为一项广泛应用的重要指标具有显著的优势,其数字化、界限化的指标明确而直观的反映了社会收入分配系统的公平性。当然,基尼系数也有其显而易见的弊端,作为整体社会层面的衡量指标我们无法从中推测出区域间、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而且权威机构也从未对基尼系数的统计过程和方法进行统一的规定和限制,比如是否应该剔除样本空间中非本地区户籍的居民样本,是否应该剔除领受社会最低保障救助的收入来源等等,这造成了不同的统计机构往往得出不同的统计指标,使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有所下降。

二、基尼系数的现实意义及我国基尼系数现状

基尼系数是具现实意义的经济指标,科研机构和政府统计机关都定时对本国的基尼系数进行统计。时至今日,基尼系数的应用不仅存在于衡量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层面,更是被广泛应用于其他领域或者行业内。

在现阶段,对我国国内的基尼系数统计不同机构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中心(CHFS)在2012年12月的统计报告来看,2010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61,明显高于国际通用的临界值0.4,处于收入分配悬殊的状态。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2003~2012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调查显示,十年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均维持在0.4以上,2010年达到0.481,这一数据显然与家庭金融调查中心的统计有所出入。其他统计报告如联合国关于中国基尼系数的调查报告、北京大学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的报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报告等等均得出略有差异的基尼系数值。这些不同机构的声音也在我国学术界引发了广泛讨论,但是不容置疑的是,我国近年的基尼系数普遍高于国际通用的警戒线,而且在国际上处于高位水平,这显示着我国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的逐渐拉大和社会不公平现象的长期存在,需要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

三、基尼系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构建。一个国家的总体发展水平可以在很多个相对独立的方面得以体现,包括经济、金融、教育、医疗、劳动力、公共政策等。本模型在每个方面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来反映其发展水平,通过多元回归模型来探索这些变量是否对一个国家的基尼系数具有显著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本文首先选取了能分别反映宏观经济、教育、农业、劳动力市场发展水平的变量,最终确定的解释变量包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劳动参与率、高等教育入学率、农村人口比例、通胀率;虚拟变量:是否为发达国家,以及其交互项。模型如下:

Gini=?茁0+?茁1GDPp+?茁2infla+?茁3labor+?茁4rurpopu+?茁5schoolenroll+?茁6develop+?茁7dev1+?茁8dev2+u

模型变量解释:

1、被解释变量

Gini:每个国家的年度基尼系数,该指标设定为0~100(基尼系数基础上乘以100)。

2、解释变量

GDPp:人均GDP,以现价美元计算;

Infla:通胀率,通过居民消费水平指数CPI编制;

Labor:劳动参与率,超过15岁并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口比例;

Rurpopu: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口比例;

Schoolenroll:高等教育入学比例;

Develop:虚拟变量,当国家是发达国家,此变量等于1:如果是发展中国家则为0;

Dev1:虚拟变量和通胀率的交互项;

Dev2:虚拟变量和农村人口比例的交互项。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开放数据,联合国统计署数据库,数据为2008年度各国数据。

(二)回归结果分析。(表1)观测值=86;R-square=0.4017;Adj R-square=0.3396。

GDOp: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水平上显著,系数为负。说明人均GDP的增长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衡。Kuznets(1995)提出用倒“U”型的曲线来描述一个国家的收入差距和经济发展水平。他分析了英美德三国的历史经济数据,证实国家的收入分布会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而先增加后减弱,这和本结果一致。

Infla:通胀率水平在OLS回归模型中并不显著。通胀水平和收入差距的关系一直是复杂不确定的:一种观点支持通胀率增大收入差距,因为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受高通胀率的影响比高收入群体大,Datt和R-avallion(1997)分析以印度经济发展为例证实了此观点;另一类则持完全相反观点,Cutler和Katz(1991)分析了美国1959~1989年经济发展并认为通胀水平可以减缓收入分配不公平。Rezende Fernando(1998)分析巴西的经济发展数据也得到一致的结论。从上述实证研究看,通胀率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很可能因为国家差异而变化。

Labor:劳动参与率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较高的劳动参与率会导致较高的基尼系数。劳动参与率与国家的平均工资、福利政策密切相关。高劳动参与率往往意味着低工资、更多童工和更少津贴。出身贫困家庭的孩子在较小的年龄就放弃受教育机会转而进行劳动密集型的低利润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底层民众特别是青少年向社会上层的运动十分困难。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普及基础教育,避免青少年劳动力作为改善贫困差距的重要措施。

Rurpopu:农村人口比例的系数是显著为负的,农村人口比例增加导致基尼系数降低,这在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是极为常见的。城市化程度越高,资源分配也就越不平衡。因此,农村和城市的收入差距对国家收入分配不平衡具有很大影响。所以农业占优的国家往往具有较低的基尼系数,比如印度尼西亚基尼系数为0.3411,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近年来的高基尼系数也和其快速的城市化水平有关。

Schoolenroll:高等教育入学率的系数在1%水平上正向显著的,高等教育入学率增加会导致基尼系数的降低。这和Leipziger和Lewis(1980),Ram’(1985)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Develop:在FGLS回归结果中,关于该国家是否是发达国家对基尼系数的影响是在10%水平上显著的,其系数为11.43,表示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一个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将比发展中国家高出11.43,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差距,相对于其他变量的系数,可发现是否为发达国家是影响基尼系数的重要变量。

Dev1:虚拟变量和通胀率的交互项的系数是负的,表示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通胀率的增长会减少基尼系数。与通胀率本身不同的是,此交互项是极为显著的,说明发达国家内通胀率对基尼系数的影响方向是较为一致的。

Dev2:虚拟变量和农村人口比例的交互项系数为0.2877,且与农村人口比例不同,这个变量产生正向的影响,而农村人口比例是产生负向的影响。

(三)模型检验

1、内生性检验。横截面模型中产生内生性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包括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互有因果关系,以及模型设定中遗漏重要的变量。对于前一种原因,本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贫富差距的指标,现有经济学理论尚未证实或提出它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劳动参与率,高等教育入学率、农村人口比例、通胀比率有直接影响,故由于第一种原因产生的内生性可认为是相对较弱的。由于第二种原因产生的内生性将在下面部分进行分析。

2、函数形式误设检验。当模型中遗漏了被观测的解释变量的某些形式时(比如平方项,交互项),则会产生函数形式的误设问题。遗漏变量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内生性问题,进而导致OLS估计量的偏误和不一致。

本文通过使用被解释变量的拟合值的高阶形式作为扩大模型中增加的变量来进行RESET检验,扩大模型如下:

Gini=?茁0+?茁1GDPp+?茁2infla+?茁3labor+?茁4rurpopu+?茁5schoolenroll+?茁6develop+?茁7dev1+?茁8dev2+?啄■■2+?啄■■3+u

H0∶?啄1=1,?啄2=0

H1∶?啄1≠0 or ?啄2≠0

得到F统计量为1.12,p值为0.345,即不能拒绝原假设,应当接受原始的模型,所以可以原模型得出并不存在明显的函数形式误设问题。

3、异方差性检验。如果方程存在异方差性则会影响最小二乘回归中标准误的估计,进而导致t统计量和f统计量不够精确。本文采用Breusch-Pagan test来检查方程是否存在异方差性,得到LM统计量为3.6,临界值P为0.0549.说明方程存在较强的异方差性。

本文采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回归(FGLS)来解决异方差性问题,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表2)

FGLS的系数与原方程相比变化不大,而标准误变化比较大,从而得出有差异的显著性。

四、政策性建议

基于我们横截面模型的结论可以发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往往更加容易产生升入分配不均的现象,这一点也被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尼系数持续增加的现象所验证。所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政府必须时刻保持对收入分配不均现象的警醒和预防。具体的政策性建议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不断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同时建立健全良好的社会福利制度,为所有地区的未成年人普及完善的义务教育体系。正如在上述模型中所显示的,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往往意味着较低的工资、更多的未成年劳动力和更少的津贴,如此带来的底层阶级劳动力无法接受良好教育,大量转化为社会廉价劳动力的现象加剧了贫富分化。所以,政府必须运用政策手段加强对于弱势群体尤其是贫困阶层的扶持和帮助,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其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体系,为其日后的发展提供良好可靠的契机和平台。

(二)适度调整本国发展速度,关注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和不良现象,积极保护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再教育和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正像本文模型中的结果所表现的一样,过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往往意味着持续增加的贫富差距,因为在这一进程中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收入和福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站在金字塔顶端的富裕阶层持续获取高额利润并享受大部分社会发展带来的利好。我们的政府应该利用政策和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来有效规避这些现象。

(三)利用税率杠杆调控居民收入差距;同时,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乱纪、权钱交易这些由于社会发展过度重视效率而产生的问题;政府还需继续坚持“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这两大战略,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努力吸引外资和东部资金、技术、人才涌入中西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进而带动整体社会收入差距的缩小。

主要参考文献:

篇(10)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曾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根据北公刑诉字[2012]第00363号《北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5月2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现为犯罪嫌疑人曾某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证据不充分,且其被捕前有正当职业,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不大,在侦查阶段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态度好。

2、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某直接参与了此次敲诈勒索犯罪,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曾某参与、组织和策划此次犯罪。

3、为保证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有的各项规定,本人愿作保证人或提交一定的保证金,保证并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法律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曾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以批准。

此致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篇(11)

近年来,大多学者主张应该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些速决程序,赋予检察人员更大自由裁量权。但是,如何在赋予检察人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之后防止其滥用,学界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作为配置和制约司法权手段之一的刑事诉讼,在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有鉴于此,笔者首先对国外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然后联系我国现行检察官制约机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构想。

一、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法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每授出一项权力,就必须同时设立相应的控制权力的制约机制,使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得到充分制衡,以防止该项权力被滥用。因而美国学者弗兰茨•纽曼指出:“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哪里便无法律制度可言。”【1】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检察官的一项重要权力,该权力虽然对实现个案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当行使又会直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国家的法制。为了防止其负面效应,现代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是指检察官作出裁量决定后,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根据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对该决定进行审查监督,纠正其错误的一种制约机制。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例如,在法国,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原则上处于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地位:或者作出决定不提起追诉(不予立案侦查或归档不究),或者决定发动公诉(提起追诉)。如果检察官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归档不究):(1)追诉不能得到受理,如公诉已经消灭(犯罪人已经死亡、大赦、撤回告诉、时效已过等);(2)不具备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或者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3)提起追诉不适当(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性格等因素);(4)侵犯个人利益的案件,被害人与犯罪人已经达成和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付诸执行。对于检察官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告发人可以按照级别,向上一级检察官或检察长提出申诉,要求追诉。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长经审查,可以向下级检察官发出发动追诉的命令,下级检察官必须执行。【2】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背了社会利益,检察长就可以向其提出意见,甚至总检察长也可以向其提出应当遵守的意见。【3】

(二)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是指以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权来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机制。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做法。该制约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预审机制。预审机制是由预审法官或治安法院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机制。这是英美国家采取的做法。英国预审有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书面预审,就是检察官向治安法院提出起诉并提交有关证据,在法庭上,检察官告诉法官,全部证据均以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其副本已交被告方,然后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诉内容,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方的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法庭就正式接受检察官的控诉和书面陈述,决定正式向刑事法院移送起诉。被告方若有异议,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传唤证人,法庭则改为言词预审,即双方当事人用言词提供证据并进行口头辩论,法庭根据辩论结果,作出驳回起诉或者移送起诉的决定。【4】可见,治安法院的预审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审查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是否有足够的根据。

在美国多数州,检察官决定起诉后,为了避免检察官滥用起诉裁量权,也规定了预审程序。对被告人指控重罪的案件通常要进行预审,但下列案件不必预审:(1)在预审前,检察官已经提交大陪审团的案件;(2)轻罪案件(多数司法区是不预审的);(3)被告人对指控作认罪答辩的案件。预审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有无支持指控的可成立的理由,【5】正如美联社的一则报道所说:“所谓预审,就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符合检察官的指控。”【6】预审时,检察官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重罪有可成立的理由。如果预审官认为检察官的指控不存在可成立理由的,则撤销指控;只有预审官认为该重罪控诉存在可成立理由的,检察官才可提起重罪控诉。

2.法院的审查机制。在德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即在刑事追诉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他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诉相抵触时,尽管存在犯罪事实,检察官仍可不予起诉。【7】但是,对于某些案件,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前,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这些案件包括:犯罪行为轻微的案件;对公众利益危害不大且可用某些惩罚性措施替代刑事责任的轻罪案件;法院可以免予刑罚处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案件等。由此可见,德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后,为了防止该权力的滥用,将检察机关的某些不起诉权置于法院的审查制约下。

3.上诉法院审查庭的审查机制。在法国,检察官对重罪(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监禁或死刑的犯罪)决定追诉后,是否正式提起公诉,必须经上诉法院审查庭审查决定。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认为属于重罪案件时,应当向预审法官提出控诉状(或称公诉意见书),然后预审法官开始预审。预审结束后,预审法官应通知被审查人并将案卷转送检察官。如果被审查人在押,检察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最终起诉意见书;如不在押,提出最终起诉意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预审法官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起诉意见书,则可作撤案裁定;如果收到起诉意见书,预审法官则要对全案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的,即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如果认为案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有违警罪、轻罪时,则分别作出向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移送案件的起诉裁定;如果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罪时,则必须裁定将案卷移送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审查。预审法官作出向上诉法院移送裁定后,应将案卷和有关证据一并移送检察官转交驻上诉法院的检察长。检察长收到案卷材料后,制作公诉意见书,连同案卷一起提请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审查。上诉法院审查庭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听取检察长和当事人律师的意见和辩论后,如果认为被审查人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的罪证不足,即宣告不予追诉;如果认为被审查人构成轻罪或违警罪,即分别裁定向轻罪法院或违警罪法院起诉;如果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重罪指控的,则裁定向重罪法院起诉,然后检察官才能正式向重罪法院提起公诉。

4.强制起诉程序。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1-175条的规定,检察院不支持要求公诉的申请或者侦查终结后决定停止程序时,应当通知告诉人,同时阐明理由。如果告诉人是被害人的时候,在通知书中要告知可以声明不服和提出声明的法定期限。若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决定时,有权在通知后的两周内向检察院的上级官员申诉。不服检察院上级官员的拒绝裁定时,被害人可以在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州高级法院裁决。【8】这时法院既可以要求检察院移送所掌握的证据,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作出裁定。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提起公诉理由时,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正当时,裁定准予提起公诉。检察官必须执行裁定,正式提起公诉。这就是《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起诉程序”,该程序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有效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

5.自诉程序。通过自诉程序监督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检察官对某一案件的证人行使豁免权时,如果受追诉者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或申请,要求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因此审查检察官作出的豁免决定是否正确的程序。这是英美国家的做法,例如1978年英国发生了“特纳诉检察长”一案。该案检察长为控诉特纳犯抢劫罪,豁免了其同谋者萨格斯的罪行,特纳不服,向内政部请求允许其对萨格斯提出自诉。内政部尚未对此作出决定,特纳的律师就成功地向治安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萨格斯发出传票,追究其已向警察承认的抢劫罪。然而检察长则认为,要求追究萨格斯的刑事责任是不公正的,决定自己承担诉讼责任,这样就引起了“特纳诉检察长”案。法官最后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检察长作出的豁免决定符合公众的利益,是公正的,决定不追究证人萨格斯的刑事责任。【9】由此可见,检察官在对有关证人免予或终止追诉方面的豁免权,还受到被追诉者启动自诉程序的限制。

(三) 被害人的起诉机制

被害人的起诉机制,是指被害人不服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监督制约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一种机制。这是那些允许被害人自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制约机制。例如在法国,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害人在接到检察官不起诉通知后,有权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以要求刑事法院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这时检察官就必须进行公诉。【10】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

(四) 特定组织的审查机制

特定组织的审查机制,是指某些国家设置了特定的组织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审查制约的机制。目前各国主要设置了三种特定组织,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

1.英国的皇家检察监督机构审查机制。为了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英国于2000年12月成立了皇家检察监督机构(thecrownprosecutionserviceinspectorate,简称cpsi)。【11】

cpsi监督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包括两方面:(1)对检察官已经处理过的案件进行审查。对检察官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满提出申请,或者cpsi的监督员发现重要证据说明案件处理存在问题或者社会公众反响强烈,cpsi小组有权调取检察官处理的案卷进行审查,也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调查和审查的结果,对案件的质量作出评价,如果发现问题,则向检察长提出改进建议。(2)监督检察官的整体工作情况。cpsi的小组通过以下方式来考察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到各地检察院进行实地考察;与不同级别的检察官交谈;走访与检察官有联系的机构(目前cpsi与警察局、法院、保释机构、大学、各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亲自参加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审判,观看和旁听检察官的出庭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则向检察长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cpsi每年要对检察官整体工作情况,向总检察长报告,报告约10多万字,内容十分详细(包括情况介绍和具体分析),从而对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督。

2.美国的大陪审团审查机制。在美国,大陪审团是由法院确定的有法定资格的公民组成的一个审查案件的团体,通常由12至23名成员组成,各州人数不尽相同。大陪审团的职责就是根据检察官提出的案件情况和自己调查的情况,确定检察官控告犯罪的理由是否成立,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美国联邦和一半以上的州实行大陪审团制度。《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者劳役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如果被告人放弃公诉书起诉,则该罪也可用起诉书起诉;其他任何犯罪,可以用公诉书起诉或者起诉书起诉。”【12】可见在美国联邦,选择大陪审团公诉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死刑犯罪除外)。某些州也规定了被告人的这项权利。被告人选择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应向大陪审团提交一份罪行控告状(或称公诉书草案),然后大陪审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应提供有关证据,以支持其控诉。经过大陪审团调查、讨论后,如果有法定数额成员(通常为12名)认为指控嫌疑人犯罪有可成立理由的证据,即决定提起公诉。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重罪控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微罪时,可以指令检察官向主管法院提出相应的起诉。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进一步控诉,则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美国大陪审团的成员选自民众,属于代表民意的组织,因而它体现了民众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3.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审查机制。在日本,由于刑事诉讼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一切刑事案件的起诉或不起诉都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保证该权力的行使能够反映民意,日本于1984年设置了检察审查会,并制定了《检察审查会法》。根据该法规定,检察审查会为民选机构,由11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具有众议员选举权的公民以抽签方法确定。检察审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或基于自己所掌握的材料,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审查会有8名以上成员认为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则制作建议纠正不起诉决定的决议书,并送交申请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及其上级检察官。虽然该决议对检察官没有约束力,但由于检察审查会的成员选自国民,其决议反映民意,同时检察审查会的决议要公之于众,晓之于民,因而具有道义和舆论的力量,从而促使检察官采纳检察审查会的建议。而且如果上级检察官认为该决议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时,检察官则应当采纳该决议并提起公诉。日本的这种制度是针对检察官独占起诉而设置的,其目的在于以社会公众的力量来监督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保证该权力的正确行使,我国也设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

(一) 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设立了以下三种制约机制:

1.申诉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上级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有权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交下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复核机制,即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要求上级检察机关予以复核的机制。这是我国特有的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极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从而发挥对检察官不批准逮捕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此外,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复核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如果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有权撤销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交下级检察机关执行。

3.被害人的自诉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上一级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法律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设立了上述三种制约机制,但是从司法实践效果看,这些制约机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通过调查研究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官(检察机关)常常对下级检察官(检察机关)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这对于保证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性,及时纠正检察官的不当决定,防止错案发生,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我国的检察实践看,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往往是以口头指示的方式作出的。口头指示的方式,虽然灵活、简便,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甚至容易导致检察权的滥用。例如,在实践中,有的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通过打电话、当面交代、让人带话等方式向承办人发出指示,要求其如何处理某个案件或者某个人。这种监督制约方式的随意性,不仅不能发挥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干扰甚至破坏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2.被害人自诉制约机制不尽合理。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径行向法院起诉,即所谓的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但是,这种公诉转自诉的方式不尽合理,存在以下问题:(1)以自诉制度制约公诉制度,不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有损于国家公诉权的权威性。从诉讼制度发展历史看,公诉制度代替自诉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即使在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里,自诉的范围也在不断缩小,公诉的范围不断扩大,因而公诉权获得了优先的地位,并为当今各国法律所确认。而且在现代各发达国家,也不存在运用自诉权制约公诉权的制度,这表明以自诉制度制约公诉制度不具有合理性。(2)自诉权可能被被害人滥用,从而使法院徒增讼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3)被害人难以完成取证、质证、证明等诉讼活动。因为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自诉必须达到“有证据证明”,法院才能受理,而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前,原不起诉案件的所有证据都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被害人很难获得证据。即使辩护人获得了有关证据,但由于公诉案件的复杂性,被害人也难以完成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证明等诉讼活动。

3.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因而是不完善的,必然影响监督制约的效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再加上司法人员的专业一体化趋势,更增加了司法人员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现实状况必然导致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的弱化,使得社会公众对我国上述制约机制的不信任甚至丧失信心。这可从我国公民对“焦点访谈”等节目的关注程度、公民申诉不断增多的现象等得到印证。此外,我国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腐败现象还十分严重,这也表明缺乏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的制约机制是不完善的。

三、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的构想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以下制度来健全我国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

1.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书面化的指令机制。针对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口头指令的普遍性,为了防止口头指令的弊端,发挥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方式的有效作用,应当改变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口头监督制约方式,建立书面化的指令制度。指令的书面化,意味着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只有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时,才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具有拘束力,该检察官才能遵照执行。如果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的指令不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就不能对下级检察官产生约束力,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有权拒绝执行。

应当指出的是,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是就检察官处理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而言的,它并不排除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口头发出的指令。在我国建立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有利于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官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保证下级检察官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令,避免由于指令不明所引起的误解。因为无论是上级检察官个人的指令,还是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表达,较之口头形式,更容易做到准确无误,因而更容易对下级检察官进行指导,防止下级检察官假借上级的名义办案,从而可以有效地对下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同时,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也容易被下级检察官理解和执行。(2)有助于促使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慎重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减少或避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实行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在客观上能够促使上级检察官在发出指令之前,认真负责地考虑其指令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减少对具体案件盲目、不负责任的指令,防止上级检察官因人情或因受贿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起到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3)有利于增强下级检察官的责任心,促使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为实行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必将大大减少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发出指令的数量,改变下级检察官办案依赖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状况。这在客观上必然促使下级检察官学会独立自主地分析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正确认识和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总之,建立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书面化的指令机制,可以有效地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2.法院的审查制约机制。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发展趋势。但是,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则是各国刑事诉讼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我国,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设立了公诉转自诉制度。但是,该制度却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当借鉴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或日本的准起诉制度。【13】但笔者认为,虽然德国和日本的上述制度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的主要弊端是:一方面该制度不符合“法官中立”的要求,也破坏了审判机关“不告不理”的原则;另一方面强制检察机关违背自己的意志提起公诉,难以达到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目的。日本的准起诉制度的主要弊端为:一是将公诉权交由律师来行使,违背了公诉权的职权原则,即违背了追究犯罪的公诉权只能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二是由于律师缺乏独立性,将公诉权交由律师行使,难免出现法官将其意见强加于律师或者律师为了获得案源而迎合法官的现象,从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我们不应当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制度,而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公诉转自诉制度进行改革。笔者的具体设想是将其改革为法院审查机制,即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制约的机制。也就是说,当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审查,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通过对案卷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建议不被检察机关所接受,可以要求其上级检察机关督促执行。通过这种改革,既可以克服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弊端,也可以起到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3.检察监督委员会的制约机制。针对我国缺乏民众参与制约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国cpsi和日本检察审查会的做法,在我国成立检察监督委员会,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的制约机制。其具体设想是:在各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从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中,选举出9-15人组成检察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精通刑事法律且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望。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当地检察机关作出的各项决定是否正确。如果案件的有关人员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均可以向该委员会申请审查。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正确的,则制作建议检察机关纠正决定的决议书,送交申请人、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检察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以促使检察机关接受检察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从而实现以社会公众力量来监督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在我国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的制约机制主要有以下好处:(1)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申诉,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之间具有特殊的利害关系,使得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措施缺乏信任,导致当事人不服案件处理决定时,到处申诉、越级申诉等现象。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后,由于该委员会是由社会上有威望的人士组成,是中立的组织。所以该委员会的审查决议具有客观公正性和较高的权威性,能够被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而客观上可以起到减少当事人申诉,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的作用。(2)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司法活动,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目前的司法改革,虽然制定了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但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仍显不够,需要进一步增强。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后,由于该委员会本身是由社会民众组成的,再加上该委员会的决议要向社会公开,必然会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司法活动,从而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3)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专门民间组织,致使公民的监督处于分散状态,再加上一般公民的法律素质较低,难以形成有分量的监督意见,因而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则可集中一批精通法律的权威人士,提出有分量的监督意见,从而可以提高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

 

 注释:

【1】转引自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10】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3-505页,第502页。

【3】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9页。

【4】参见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2-173页。

【5】有些州通过预审确定此案应否送交大陪团处理,被告人应否受大陪团询问。

【6】转引自林达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7】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8】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途径追究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经过法院同意而作出不起诉的案件以及因政治原因、引渡、驱逐出境等不起诉的案件,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款之规定,是不准许被害人申请法院裁定的。因而被害人申请法院裁定的案件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9】参见[英]李约翰•丁•爱德华兹:《英国总检察长》,王耀玲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538-5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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