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村委会议总结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年来,我村委会学校在上级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下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xx大精神,扎实工作,教书育人,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开创了我村委会学校教育工作的新局面。现在我汇报这学年来我村委会学校主要所做的几点工作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狠抓德育工作,促进“三风”建设。
为促进“三风”建设,再创文明学校,我们一直把德育工作放在教育优先发展的站略地位,按照县教育局的德育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乡中心完小办与村委会学校、独立设置学校相应签定了主要目标管理协议书,指定各村委会校长负责各班级的德育工作,严格要求每位教师把德育教育与各科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认真督促各校坚持开展不同形式的升国旗、唱国歌活动,并根据实际,对教师进行德育教育 ,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制定了校规、班规,从而激发了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了良好的教风和班风,在广大学生中不断涌现出拾金不昧和助人为乐的先进事迹。
(二)强化常规管理,完善教学工作。
(三)加强体育、卫生工作,丰富校园文化。
(四)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教研是教学的源泉,是教改的先导,是教育深入发展的内部机制。本人充分利用教务主任等各级教研骨干,积极调动学科组的教研力量,并建立管理体制和激励竞争机制,营造良好的教研氛围,更好地服务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师认真写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反思,强化教学法规意识,采用“评课检查与随堂听课”相结合的办法,努力做到“上齐、上足、上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改革教学方法为突破口,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陈设多种教研途径,认真听课、评课,加强教学研究,从而指导好教师上课、评课的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我乡中心完小根据实际,在上级主管部门关心、支持下,装修了学生的住宿、教学楼,使学校布局更加合理;认真做好校舍的清查和修缮工作,办学结构得到优化,进一步改善了办学条件。同时,添置了一台打印机,办学设备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也为促进教育教学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六)严守财经制度,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为了使学校的经费正确用到实处,用出效益,我们认真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贯彻宣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让广大师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明白“两免一补”政策,严格管理寄宿生生活经费,切实管好用好公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一人管帐,一人管钱,帐目日查月结,采购人员必须有原始记录,以便查帐时核实。
(七)加强安全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为保障我乡中心完小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意识。乡中心完小领导定期不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隐患,组织力量及时排除。为了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常组织学生在电教室里观看有关交通安全的录像,并在校园里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交通安全的彩图,让学生学习,使他们懂得安全的重要性和生命的可贵。因此,一年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
(八)加强食堂工作,杜绝师生事物中毒的发生。
(九)因地制宜,绿化校园,安善师生的学习环境。
(十)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使师生树立爱校如家的思想。
(十一)督导值日生和值日教师每日所做的工作。
(十二)加强少先队工作,充分利用节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部分家长对教育的认识不够明确,不够重视,对子女教育不够。2、学生对学习的目的不够明确,不重视学习。3、少部分教师教育意识淡薄、不求上进、不专研教学、责任心差,对本行业报消极情绪依然存在。4、部分教师只重视教学,忽视学生的德育教育。这样,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这次学年末统测考的成绩不够理想,1—5年级乡统考成绩在中上,六年级中下。
三、xx年度工作意见
我村委会学校继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以巩固提高“两基、普实”成果,加强教育综合改革为重点,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质量为核心的办学原则,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现将xx年度主要工作要点概括
(一)我校下学年规化开设九个班级,学生要到300人以上。
(二)开学前请示乡中心完小领导分配给我校有事业心、责任心强,思想素质好,有知识水平高的几位男青年教师。
(三)根据教师的思想素质,知识水平,各人特长,认真选好后,安排到各年级当任班主任和课任教师。
(四)认真拟定好校领导职责和班主任、课任教师、值日教师职责以及各班班规。
(五)加大教学常规的督查力度,加大安全、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加大毕业班与落弱班级的监控力度。
(六)建立健全教学教研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教学常规和班级管理,形式良好的“教风”和“校风”。
(七)组织教师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各类学习培训,新课标观摩研讨活动,参与各级教学论文比赛,开展与其他学校教学教研联网。认真学习、积极探索实践,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八)各班级认真组织学习园地,每周出好黑板报是,发挥板报无声的教育,并通过班级的文艺演出、书画展、征文等活动,结合学校的主题教育活动,促进良好校园文化气氛围的形成。
(九)校长率先垂范,做教师的表率,深入课堂,深入师生,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找出问题,采取对策,提供改进的方案,并向教师及时反馈信息。同时,关心爱护教职工,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师德修养高尚,业务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着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二、两委会定期召开,一般一月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
三、两委会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意见。
四、两委会议题般由党支部选定,村委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
联名也可以提出议题,单村委会或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的问题,在两委会召开前都要书面提交党支部,党支部在接到议题的15日内必须召开会议。
五、两委会的主要内容:
1、总结前一阶段村里工作,安排近期或下阶段工作。
2、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方案。
3、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题,并形成决策意见。
4、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5、研究议题所涉及的重大事务及有关准备工作。
6、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六、两委会对重大问题(如宅基地划拨;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财物分配方案;村上的公共项目建设)
提出意见,交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七、两委会人员半年或全年的评议要扩大到村组以上干部。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 、村民代表会议由支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显要的位置公布。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左右推选1人组成,其中必须有妇女代表,多民族的村应当有各民族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本村实际确定;二是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的问题。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1、讨论决定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委会提出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委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领群众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村委会组织法》、《选举办法》以及《甘谷县村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全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村委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依法选举出广大村民信任、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的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搞好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有利于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调动全乡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全乡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实现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阶段划分和主要任务
按照全县的统一安排,我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计划用45天时间完成,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年*月*日—*月*日)。
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成立换届选举组织机构
根据全县村委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和《__县村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__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长:__,副组长:__*、__*,成员:__*、__*、__*、__*。各村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落实该村的选举工作。
(二)、召开会议、传达精神、培训骨干
乡上定于*月*日召开全乡乡、村、组三级及乡属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全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各村选举骨干。
第二阶段:宣传调查阶段(*月*日—*月__日)
主要工作:
(一)、强化宣传动员,提高村民参于意识
各村要利用板报、横幅、标语、村务公开栏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全乡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法定程序,提高村民参选意识,积极参与选举活动,正确行使民利,履行好参选义务。
(二)、深入调查摸底,为选举工作打好基础
各村选委会要认真做好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一是该村委会基本情况,包括总人口、户数、村民小组数、小组长数、村民代表数;二是该村村委会班子状况,现任村委会班子成员数量、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结构、村主任能力、勤政廉洁情况;三是乡村干部和村民对换届选举的思想反映;四是外出选民状况。
第三阶段:依法认定选民资格,认真搞好选民登记(*月*日—*月*日)
主要工作:
(一)、认定选民资格
各村要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规定认定选民资格。第一,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第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或由于违法犯罪暂时被拘捕并由司法部门认定不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具有选民资格;第三,由于生理不健全,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人(精神病、痴、呆、傻)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认真搞好选民登记
在认定选民资格的基础上,再由各村选委会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确保选民人数准确无误。
(三)、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票
各村在登记、统计、汇总选民结束后,必须在选举前20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村民选举证,选民证的编号与选民登记册上的编号要一一对应。
(四)、确定候选人,依法选举阶段(*月*日—*月*日)
主要工作:
(一)、确定选举日。根据《选举办法》第八条规定,选举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确定,根据我乡实际,乡选举指导小组和各村选委会协调,__乡村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日定为____年__月__日,即农历__月__日。
(二)、确定候选人。村委会的组成,按《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候选人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全体选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投票预选的办法确定候选人。
(三)、候选人名单公布
各村候选人名单,在选举前五天,即*月*日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各村选委会应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于选举前3日即*月*日进行公布。
(四)、选举方式: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乡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一律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
(五)、投票方式:各村在选举时,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若干流动票箱,外出选民可委托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3人。
(六)、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经过选委会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当场颁发《证书》,依法认定,并填写“村委会干部登记卡”(一式二份)报乡政府和民政局备案。
三、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事关全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村要严格执行政策,依法按程序办事,对群众举报的贿选行为,乡党委、乡政府要及时调查核实,贿选事实成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受人指使,故意破坏选举工作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调整完善村级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工作结束后,各村新的村委会要抓好整章建制,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积极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活动,要制定好任期内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发展规划,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岗位责任制,要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及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竞争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等六项基本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或称“普选权”原则)
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凡达到法定年龄、居住期限、法律无限制性规定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的限制。《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力的效力而言,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即一人一票原则,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在村委会选举办法中,一般都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这条规定就是根据平等选举权的原则制定的。
(三)直接选举原则
它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在村委会选举中,就是由选民直接选出村委会成员。对此,《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做出了规定。为贯彻这一原则,在村委会选举中,不得由户代表、村民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委会委员,再由委员选主任、副主任,而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差额选举原则
它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差额选举的优点在于,扩大了选民的选择余地,体现了选举的选择性本质,有利于选民在几个候选人中进行比较,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人。
(五)竞争选举原则
所谓竞争选举,是指候选人或其他有意竞选的村民为了争取选民的信任而主动采取的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在村委会选举中,“竞争选举”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负责选举的领导机构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宣讲自己的治村方案,回答选民提问;二是实行“自主竞选”。即自由安排的竞选活动。“竞选”的优点在于候选人或其他有意竞选的村民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便于选民进一步全面了解他们的情况,以便最后作出正确的选择。
(六)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相对公开投票而言的,又称无记名投票,也就是说,选民的投票选择只有他自己知道。这样可以免除选举人的思想顾虑,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村委会选举实行的/:请记住我站域名/就是秘密投票,并要求普遍设立秘密写票间,保证选民在没有他人干扰的情况下,填写自己的选票。
二、准备阶段(1月10日至4月5日)
我县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有八项工作内容,即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村财审计,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培训工作、制定方案、选举村民代表和选举村民小组长。
(一)成立机构
1、县成立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2、各镇成立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二)宣传发动
1、利用各种手段,大张旗鼓进行宣传,使全体选民都知道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2、设立选举工作咨询站,专人负责,要求做到有记录、有汇报、有答复。
(三)调查摸底
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社会动态和各种情况。调查的方法:第一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第二,开展家访谈心活动。第三,印发调查问卷,发给调查对象进行书面调查,然后进行统计分析。
(四)村财审计
在进行换届选举前必须做好村财务审计工作。
通过审计,提高村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调动村民关心、参与、支持村委会选举的积极性,给村委会成员一个公正的评价,为顺利完成村委会选举打下基础。
(五)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委会换届选举,应依法选举产生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1、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具体到某一个村的数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内部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2、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前,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引导选民选举村中的优秀分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1)村民会议选举。
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由上一届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参照村委会成员正式选举的程序进行。
可召开全体18周岁以上本村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也可以召开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的户代表会议投票选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如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参会村民须过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如召开户代表会议,参会的户代表须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选举会议才为有效,选举才能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2)各村民小组会议选举。
由各村民小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办法:一是按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人数规定实行无记名投票。经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过半数选民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获得多数选票者当选为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二是按分配给本村民小组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名额实行无记名投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有选举权的过半数本组村民参加,或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分配给本村民小组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额选举本组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委会召集村民小组长的主持下,公开唱票、计票,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认定有效后,上一届村委会应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报镇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3、变更。
在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进行重新选举或补缺。成员要补缺的应从原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得票结果中以得票多者递补。
(六)培训工作
1、县举办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培训班。
2、各镇举办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镇参与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人员,工作人员,村委选举产生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以及换届选举规程。
(七)制定方案
各镇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
各村委选举委员会根据镇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村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八)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设立的村民自治单位,都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代表与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也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内容。
1、选举村民代表。
按规定凡200户以下的村一般不选村民代表,不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而是实行村民会议制度。凡200户以上的村应当选举村民代表,在实行村民会议制度的同时,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代表数额与任期。
①代表数额。村民代表的数额受本村的户数、人口和居住条件制约。至于一个村产生多少代表为宜,在坚持便于代表联系村民、便于代表开会、议事、决策的前提下确定。我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代表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选举若干人产生,500户以下的村,村民代表的名额应在50人左右,1000户以下的村,代表名额应在100人左右,1000户以上的村,代表名额应在100人以上。确定村民代表名额一般应取单数。
②代表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③选举的方式。根据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本届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对代表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报镇人民政府,一份留存归档。
2、选举村民小组长。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小组长参照村委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既是参照,一些必要的程序不能少,如召开村民小组的选举大会、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唱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公告等,都应参照村委会投票选举和程序。
(1)村民小组长的条件与任期。
条件:①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
②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
③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⑤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任期: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2)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①选举的时间与组织。选举村民小组长的时间,可在村委会选举前,也可以与村委会同时进行,还可以在村委会选举之后进行。选举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②选举的程序。一是召集选举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召集并主持村民小组会议。二是清点人数。应由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才可进行投票工作。三是无记名投票。由参加会议的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进行。四是计票。由三票人员在选民的监督下,公开计票。五是宣布当选。获得参加会议的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③公告。村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并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报镇人民政府,一份留村。
三、选举实施阶段(4月6日至5月30日)
(一)选民登记和确定选举日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整个选举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个环节不搞好,投票选举工作就无法进行,选举的合法性就难以保证。
(1)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的条件。确认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在村委会选举中,一个村民是否有选民资格,即是否成为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属地条件。必须是本村村民,即出生、户口均在本村,或不在本村出生,但户口在本村。
②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的年龄以选举日为准,就是说到投票选举日必须年满18周岁。
③政治条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不具有选民资格。
(2)登记办法
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先确定选举日。根据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20天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因此,选民登记工作必须在选举日20天前结束。
①确定选民登记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挑选2至3名法律观念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情况的村民担任选民登记员。登记工作量大的村,也可以由每个村民小组推荐1名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可后担任选民登记员。进行选民登记前,各镇应对选民登记员进行培训。使之明确选民资格,选民登记的法律要求,掌握政策界线,明确任务、方法、时间、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
②明确选民登记对象。
凡具备选民资格,能够行使选举权利,参加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本村村名,包括外出的村民,都应作为选民进行登记。
a、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b、本人和家庭在本村,生产生活在本村,同时履行村民义务,仅本人户口不在本村,又未在户口所在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应进行选民登记。
c、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祖籍户口在本村,并承担村民义务的,可应予登记。
d、具有选民资格,但外出的村民,包括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应予以登记。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登记的选民应在选举日20天前,张榜公布。本届有效选民数应以实际能参加选举的选民数为准(包括委托投票的选民)。
(3)掌握选民登记方法。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名单,公布以后未引起争议的这些选民的资格长期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登记确认的选民名单收集、归档。
这次村委会选举前,在登记确认选民时,可在本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采取“增、减”的办法,对选民进行补充登记,并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选民登记。这样,就可以确认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选民名单。进行选民登记时必须做登记名册,即造册登记并编号,以便发放选民证备查,存档。
2、公布选民名单。
(1)审核选民名单。
凡情况特别的村民,有争议的村民,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要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逐个给予审核确认。
(2)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选民名单后,还要张榜公布。一是让村民明确自己是选民;二是让广大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查、监督,纠正偏差。
(3)选民申诉和争议处理。
选民名单公布后,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选举日的五天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村民的申诉和意见,并在选举日的五天以前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都应注意“选举的五天以前”这个时效规定。
(4)颁发选民证。
选民证是确认选民的凭证,也是领取选票的凭证。选民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选民登记名单及编号填写,并加盖印章。选民证应在最后确认选民人数后及时发给选民。不得多或少发,发后注明签收人或代签收人,并告知选民妥善保管,供投票选举时,作为领取选票的凭证。
3、选民登记的特殊情况。
选民登记的特殊情况,应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1、户籍所在地原则;
2、经常居住地原则;
3、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原则;
4、不得重复登记的原则;
5、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发选民证
选民证是确认选民的凭证,也是领取选票的凭证,颁发选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选民名单分发,并注明签收和妥善保管。
(三)提名候选人和公告
1、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是法律对村委会成员的最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候选人的质量,我省办公厅粤办发20号文规定了候选人应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或社区居民服务。(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4)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5)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
下列五种人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4)外出不能回村社区工作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违章乱搭乱建的。
必须指出,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是软性的,只能做正面宣传,引导选民之间不得把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为必须具备的硬性条件,更不得另行制定硬性规定,是否具备候选人条件到具体的人只能由选民自己去判断。
2、候选人的提名确定方式。
(1)候选人的人数。
①村委会的职位和职数。《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县村规模的实际,我县第四届村委会职数的划分原则:人以下的村委会职数为3人;人以上的村委会,职数为5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镇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各村村委会的职数时应征求并考虑村的意见。新一届村委会设的职位和职数,经镇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全体村民公布,为有选举权的村民按职位和职数的要求提名候选人作准备。
②候选人的差额人数。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根据这一精神,我省村委会选举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2)一人一票提名确定。
一人一票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方式,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最佳实现方式。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按程序认真组织。
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党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会之前,可以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意见,提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将建议意见张榜公布或印发给选民,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
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员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并在选举日的五天前公布。
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公布以前,依照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还必须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审查的内容,一是被提名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二是本次提名确定候选人大会是否依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三是被确定的候选人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如果有,一般应保留得票最多的候选人;票数相同的,应保留职务较高的候选人;也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人保留为候选人。
3、公告。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告,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投票前的准备
做好正式选举投票前的准备是维护选举秩序、保证依法选举和选举质量,保障选民民利的关键。上级选举领导、指导小组要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决定投票办法。
为保证本村本届村委会选举顺利进行,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届村委会选举的投票办法。办法要规定以下内容:
(1)投票方式。投票可分为选举大会投票、兼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两种方式。
依照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选举(包括提名投票选举)必须召开选举(提名选举)大会投票。对居住分散以及老弱病残、个别不能中断工作确实不便到选举会场和投票站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报乡级选举指导小组批准,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设若干流动票箱组织投票。
(2)投票次数。投票次数是指一次性投票和分次投票。一次性投票是指将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印在一张选票上,选民一次将票投入票箱;或者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上,选民也一次性将三张选票同时投入票箱。分次投票是指先投主任票,选出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票;选出副主任后,再投委员票,三次发票,三次计票,三次投票。这两种投票次数都是可以的,合法的。但是一个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确定、培训投票选举工作人员。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投票选举过程中的“三票人员”及人,以上人员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或确定。
投票选举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选举大会会场的投票选举工作人员,除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外,应有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若干人,总监票员1人、唱票、计票、监票员若干人,秘密写票间监督员若干人,人若干人。必要时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要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参照投票选举大会确定;每个流动票箱要有3名工作人员以上。上述工作人员,都应从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中产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事先表决通过,并以公告形式公布。人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教师中聘请。投票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公布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对他们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选举规程,特别是投票选举大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使每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3、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虽然在选民登记前已公布了选举日,但未公布具体的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因此,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有必要将具体的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以公告的形式向村民公布。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产生和确定候选人的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选举日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更改的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再次向村民公告。
4、办理委托票手续。
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解决的办法是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即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委托有选举权的家庭成员或本人信任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本人选举投票。为此委托投票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具体程序是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本人填写“委托投票证”,写清楚委托村民的姓名和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不办理委托手续,不得委托他人投票。选民只有“在选举期间外出的”才可以办理委托票。不是这种情况则不能办理委托投票。
由于委托投票容易使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变相成为间接选举,所以能不用委托投票的尽量不用,非用不可的也应控制委托投票的总量和张数。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三人。
5、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
(1)印制选票。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我县的选票用统一的选票样式,由县民政局设计样式,然后下发到各镇。各村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出来以后,由各镇汇总,然后到县“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三楼)核对选票样式和候选人名单,到县“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指定的印刷厂印制。选票印制完后要加盖选举委员会的公章。
(2)制作票箱。票箱是选举活动中保证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意愿的物质手段。选民在秘密写票间(处)写好选票(提名选举票,下同)后,应由选民自己将选票对折好投入密封的票箱,投票结束后,再由工作人员开箱计票。因此,对票箱的基本要求就是在投票前当众密封,票箱投票口仅能投入一张选票,选票投入后要到统一开箱时间的才能取出。票箱一般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作。票箱一般用木板或硬纸板等材料制作,形状为竖立的长方体,投票口开在上方,后面有可封闭、开启的活动门。票箱尺寸不宜过大,要方便工作人员搬动。
6、布置投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
(1)布置选举大会投票会场。选举大会投票会场应布置得既庄严、隆重又要有喜庆、欢乐的氛围。要设立主席台,有条件的摆放麦克风,主席台上方要悬挂“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大会”字样的会标,两旁悬挂标语和插彩旗,可在主席台的侧方设立来宾席和观察员席,会场应以村民小组划分区域,小组前方应插有“村民小组”的标牌,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票箱。设计好村民排队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保证投票选举整齐有序进行。
(2)布置投票站投票。凡规模不大,居住比较集中的村只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不设另外的投票站。对于边远、分散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以设立投票站。一般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自然村设立一个投票站。各投票站均应按照选举大会会场的设置要求,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间、处和票箱。选举日那天,所设立的投票站与选举大会会场同时开放,同时进行投票。
(3)设置流动票箱。流动票箱是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并登门接受选民投票的票箱。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对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此外,还要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7、检验认定选票。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第二十四条规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这就是法律法规对选票的规范。那么什么是全体选民?什么是投票人数?什么是参加投票的选民?什么是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呢?请阅读《选举规程》第98—101页。
(五)选举大会投票程序。请阅读《选举规程》第102—112页。
(六)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
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也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采用“二合一”选举方式,一次提名投票选举大会后,没有人达到“两个过半”当选,只能进行重新选举,不适用另行选举规定;但只要有一人或一人以上当选的,可适用另行选举规定。
(1)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是指本届村委会选举举行第一次正式投票时,出现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为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再次投票,或第三次投票,甚至第四次投票,统称另行选举。它的特征是村委会选举第一次投票的继续,或者说是本次投票是上一次投票的继续。
①另行选举日的确定。
由于另行选举是村委会选举第一次投票的继续,不再进行有选举权的村民补充登记,所以另行选举的时间,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当天或次日举行,最迟不得超过10天。
②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就是说另行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 应比应选名额(即缺额数)多一人到三人。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并按前一次投票选举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③另行选举的当选票计算。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或其他选民“以得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④缺额的处理。
我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少于应选名额但已达到三人以上,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即是说,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3人或者3人以上,可以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的,不足名额可暂缺。缺主任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缺额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委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什么时间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但是如进行了三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可以暂停,村委会工作暂由原村委会主持。
(2)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通常是指选举领导,指导机构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造成了整个选举无效,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必须进行的、重新组织的选举为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与另行选举,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选举。第一种重新选举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二是有检举举报;三是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是推倒重来的再次投票选举。第二种重新选举是实行“三合一”选举方式,但提名投票选举没有任何人达到“两个过半”而当选所进行的投票选举。而另行选举是村委会选举第一次投票出现缺额的选举。重新选举是推倒重来的再次投票选举,当选人必须符合“两个过半”的要求;另行选举是应选人数缺额、继续第一次投票的再次投票选举,只要获得三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七)无效选举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村委会选举应依法进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种种原因,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选举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组织或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和破坏选举工作。选举违法违规,侵害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也造成选举结果整体无效或部分无效。不仅干扰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阻碍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而且经常引起选民、村民上访告状和一些社会矛盾的发生,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村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对此,应认真对待,给予足够重视,即时调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1)无效选举
无效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因违背选举法律法规或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选举结果无效的选举。无效选举包括整体选举无效和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两种情况。
①无效选举的认定机关
无效选举的认定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负责村委会选举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村委会选举结果的法律认定工作一般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②无效选举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是衡量选举是否合法有效的尺度。这些衡量尺度是《村委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
认定整体选举是否合法有效,应从下面五个方面进行衡量:
a、是否体现直接、差额、无记名原则。这是合法选举的最基本要求。
b、选民数和投票数是否准确。
c、候选人是否依法产生。
d、投票选举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当选票数计算方式是否正确,当选人得票数是否准确。
(2)无效选举的处理
无效选举的认定结论作出后,必须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①整体选举无效的处理
整体选举无效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有两种:一是重新选举;二是局部纠正。
②局部选举无效的处理
局部选举无效是指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违法造成,但不影响选举结果真实性的,可在镇选举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纠正其中的违法环节。
(3)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旦经调查认定为选举违法的,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村委会选举违法的适用法律,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①选民违法行为的处罚
村民实施了选举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所在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镇(乡)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选举机构或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选举机构或选举工作人员实施了选举违法行为,是选举机构的,由其上级机关对其行为予以制止;是选举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行为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交接阶段(5月17日至6月6日)
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委会应进行工作交接。中办发17号文件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一)召开会议交接
1、会议的主持和召集。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在乡级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上一届村委会成员向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工作交接。
2、会议的出席人员。上一届村委会全体成员和保管公章的文书及村委会计,新一届村委会全体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还应邀请党支部成员,村民代表列席参加。
3、会议的时间。会议应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组成后的七月内进行。
4、会议的议程。参照《选举规程》第__页。
5、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职责自行终止。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验收与总结阶段(6月7日至7月31日)
(一)验收与总结
验收是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事后检查。验收的对象是村,镇对所辖村进行普查。各村应做好如下的几项工作:
1、填写各类报表。
2、进行查漏补缺。
3、搞好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4、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的总结。
5、修改、完善村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镇组织对所辖村的检查验收
1、各镇组织好对所辖村的检查验收。
2、整理好镇级的档案材料。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版权所有
一、指导思想
我镇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尊重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要通过换届选举,整合农村资源,优化村级干部队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村级组织战斗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要严格依法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让村民充分发挥民利,将群众公认的能人选为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确保选齐配强班子成员,为构建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基本原则
1.直接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批复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候选人。
2.普遍选举原则: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差额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3种职位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分别差额选举,而不是3种职位混在一起的差额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做任何标记。
5.秘密写票原则:选举投票中选民可以进入秘密写票间秘密写票,不受外界干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使自己的投票指向不被他人所知。
6.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在选举中,只有在村选委的组织下,才能发表治村演讲和主动承诺等宣传活动,争取选民信任。
7.平等原则: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次票,最多可以受3个选民的委托代为投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
8.公开原则:村委会选举中必须公开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三、换届选举的方法步骤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11月23日至2008年1月18日,共计57天)。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共分五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建立机构,宣传培训(6天,即11月23日至11月28日)。
主要任务:1.镇上召开选举工作动员会,传达省、市、区选举工作会议精神;2.镇上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3.制定选举工作方案;4.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7—9人组成的村选举工作委员会,主持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5.由村选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村委会成员数量和职位设置;6.培训换届选举工作骨干和选民登记员。
第二阶段:深入群众,宣传动员,认真搞好选民登记(10天,即11月29日至12月8日)。
主要任务:1.各村选委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选举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标语、专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深入村、组、户,广泛宣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动员调动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提高选民参政议政意识。2.认真搞好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并于*年12月8日(第一个法定日)公布选民名单。
第三阶段:组织选民依法选举(21天,即12月9日至12月29日)。
主要任务:组织选民直接提名推荐初步候选人;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正式选举。
1.选民直接提名推荐初步候选人(5天,即12月9日至12月13日)。
村选委组织选民按照公布的候选人条件,见《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组织选民直接提名推荐村委会候选人。按《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3-7人组成。根据*镇实际,村委会原则上由3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妇女委员)1人,委员(文书)1人。推荐村委会候选人时,原则上要推荐一定比例的妇女名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候选人不宜作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违反选举工作纪律,进行非法组织活动的;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解除未满2年的;被依法立案侦查暂未定论的;因刑事犯罪判刑,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劳动解除不满3年的;参与非法上访或聚众闹事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计划外生育处理未满2年或处理未完结的;近年来参与打架斗殴或聚众赌博受公安机关处罚的;近年来侵占国家集体资产受到处理的;参与组织或带头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严重违反土地、林业等国家政策法规的;体弱多病,无力胜任村委会工作的。
各村选委要将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情况及时上报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并于12月13日(第二个法定日)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提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及被提名职位和被提名人数。
2、确定正式候选人(10天,即12月14日12月23日)。
村选委根据本村应选名额数,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的数量,通过无记名投票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12月23日(第三个法定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3、宣传候选人,做好选举准备(5天,即12月24至12月28日)。
各村选委要利用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宣传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安排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提问;认真做好选举准备工作,培训选举工作大会工作人员,准备选举会场用品(选票、票箱、音响、统计表等)。进一步动员组织选民参选,实行村组干部、党员分片包干责任制,确保选民参选率在90%以上,保证选举一次成功。认真安排好选举日期间的治安保卫和安全防范工作,选举日的医疗抢救器械和药品要落实专人负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对选举会场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选举日的安全。
4、正式选举(1天,即*年12月29日第四个法定日)。
各村选委要把组织选民开好选举大会作为选举工作的关键来抓,制定方案,精心组织,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选举成功。
各村选委要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办事:
(1)各村必须设立选举主会场,同时也可以根据方便选民的原则在各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有条件的村设立一个主会场进行选举;(2)一个村作为一个选区进行选票的统计汇总,各投票站的选票统一拿到选举主会场汇总统计;(3)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时必须在选举会场或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处;(4)禁用不规范的票箱进行投票;(5)选举主会场汇总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选举是否有效和选举投票情况。经反复核对无误后,宣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6)正式候选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姻亲人员,选举期间不得担任选举的组织、监票、唱票、计票工作;(7)严肃选举纪律,加强选举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一是防止以威胁、贿赂、伪造、拉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影响选举,一旦发现应立即制止,选举结果无效。二是在选举日期间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选举现场,要进行安全检查,认真落实专人做好安全防范和大会保卫工作,一旦发现破坏选举行为的事件,立即制止,对违法或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置,确保选举会场的安全。
选举日即*年12月29日下午5时前,各村选委会务必将村委会选举结果报镇选举领导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选举村民小组长和推选村民代表(10天,即*年12月30日至2008年1月8日)。
主要任务:1.新一届村委会立即召开会议,进行村委会成员分工;2.新一届村委会要按照每5至15户推选一名代表的办法,研究确定村民代表数量;3.成立村调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自治组织;4.在2008年1月8日以前,到各村民小组主持推选村民小组长,组织推选出20名以上的村民代表。
第五阶段:汇总上报选举结果,认真做好选举善后工作(10天,即2008年1月9日至2008年1月18日)。
主要任务:(1)工作移交。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经镇选举指导组复核确认后,由镇领导主持新一届村委会的工作移交。(2)总结和汇总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各村在正式选举日以后,对选举工作要及时进行总结汇总上报,并将各种表册和资料一并于2008年1月8日以前报镇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镇社事办)。(3)处理好问题。各村对因选举造成的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在认真调查后,实事求是地给予答复,严禁推诿和敷衍塞责,以免造成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二)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共分四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动员和建立机构(3天,即11月20日至11月22日)。
由镇政府提名,与居民会议协商确定选举领导小组人选,成立各居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确定候选人(3天,即11月23日至11月25日)。
各居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把根据多数居民意见确定的居委会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3日前(即11月25日)向居民予以公布。按《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阶段:选举准备(3天,即11月26日至11月28日)。
由各居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作好选举前的准备,并在选举日的前1日向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报告准备情况。
第四阶段:选举(5天,即11月29日至12月3日)
Xx村位于Xx镇中部,人口约千八,是一个主要依靠厂房物业出租的租金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村,年收入约550万。村两委班子成员相对来说也比较年轻化,有八成的同事会用电脑办公。
一、主要工作
工作以来,对村委会的工作在村委会同事的指导和自己的实践中逐渐熟悉,我在村委会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村委会的文书工作。在我任职后,村里文书一职的主要工作交由我负责,这主要包括户籍管理工作、会议的记录、合同的管理、各种证明材料的撰写、档案资料的整理并管理等。
村委会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各类文件、用地基建资料、各类合同、会议资料、户籍资料、各类请示申请报告书等材料,资料繁多且复杂。在对村委会工作熟悉以后,我对档案室的资料进行了一次整理:按种类进行分柜安放,贴好标签,并对资料进行编写目录,便于查找。对于重要的资料例如合同,进行照相放进电脑存档,并在电脑编好目录表,以便能以计算机的“查找”功能快速地找出所需要的资料。
二是协助其它同事开展工作。主要是协助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利用远程教育组织村民收看各种专题片、做好信息直通车的工作、协助土地、农田、鱼塘投包工作的开展、准备我村宅基地投标资料并协助投得者办理土地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等。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我镇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Xx镇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根据学习活动的要求,我积极协助我村党支部做好这项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主要工作有:1、开展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2、深入调研。在学习的基础上,开展Xx村科学发展观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分析Xx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撰写调研材料。3、深刻剖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针对查找出来的制约我村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我村党支部深入分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并计划逐步落实。
二、工作体会
一是工作上要求认真细致。公告、通知等资料是面对全体村民的,在撰写的时候用字措辞上要做到谨慎,撰写完毕后要经过反复检查才能公告或发放落户。签订的合同需要对每一条款进行认真考虑,尤其要仔细校对合同所涉及到的数字。
二是学会分配时间。在村委会工作,通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某段是时间内工作堆积在一起会很忙,而在某段时间工作会比较闲。在工作多的时候我们要学会分清轻重缓急去安排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村委会其它的同事协助工作的开展,而在空余的时间里,我们可以自学补充各方面的知识去充实自己,提升工作能力。
三是面对村民要做到耐心。在村委会工作会遇到有的村民对工作不理解的情况,有的情绪会比较激动,我们要做的是耐心对村民进行解析。例如在村委会年尾的分红工作中,有一些村民对股数和公布的方式表示有疑问,我们都逐一为他们解析股份的计算方法,力求村民理解并消除疑问。
乡村单位职员实践工作总结一
说实话,在这之前我还不大清楚村委会真正意义上的工作是些什么,我心里有些忐忑,幸亏村委会的人们很热情给了我很大的鼓励和包容。
在我实践的第一天,我就对村委会这个组织的来历和它的本质做了一个较之前的深入了解。何为村委会?村委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管辖的行政村的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有自己的组织法和选举法,大家都有积极的遵守规章制度来办事。
在我们月塘镇移居村民的眼中村委会一直是尽全力为大家服务的一个好组织。在未到村委会实践之前,我压根不知道村委会的工作那么的繁琐,由于村民们的文化程度不够,有许多都是文盲或是半文盲,所以在配合村委会工作的时候效率并不是很高,从中折射出应该加大对我们农村文化教育程度的扶持力度,只有农民的文化程度高了,那么对于发展农村的经济才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即使村民们的文化程度不高,有些事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的提示或叮嘱,但是我们的村委会成员们都是很耐心的,用心不厌其烦的讲解和指导。或许正是因为我正处于年少轻狂的年龄,我很容易浮躁,在遇到需要用恒心和耐心去完成的事情的时候我就很难坚持住,但是我看到了村委会里的所有人都很和气的对待村民们,那份用心把我震撼了。当时,我已不知道是愧疚还是欣慰了!
第二天,我跟随我们村村委会领导探望了贫困户,发放贫困金送去新年的祝福,聆听他们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对20xx年的愿望。看到村里贫困户得到贫困金感动流泪的场景,心里说不出的温暖和心酸。
第三天,他们让我负责打打字,处理文件和写些简单的信息,这些工作听起来简单,但是要想真正的做好做得完美那还是有些困难的。在打字的时候如果你少打了一个字或是漏了一个句子那么会对村委会的工作进度直接造成影响。在理文件的时候,如果你一不小心将文件处理错了,放错了地那么着或许不仅仅是关系到工作进度的问题了很有可能关乎到村民们的个人利益等问题。在写简单的信息时,你不仅仅要注意语言词汇的表达更要注意你所要表达的意思和主题是否清晰明了。因为要处理很多的细节方面的事情,第三天的实践就让我有点吃不消了,甚至还没有做完被安排的工作。当时,我很怕被大家责骂但是他们都没有,在此次的实践生活中我收获了一份感动和久违的动力。第四天,我更是努力地工作了,功夫不负有心人,虽然工作时还时不时的出现一些小的失误和不足,但是比昨天好多了。村委会里头的所有人对我真的都很好,只要我一有什么不懂的地方请教他们时,不论他们有多忙,他们仍然会很耐心的点拨我,从他们眼中受到的鼓舞是我前进的最大动力。
以后的日子里,我一直做着整理文件,清洁卫生,接打电话等一些较容易较轻松的工作,虽然中间也有一些小摩擦,但最终都圆满解决。
在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星期的实践锻炼活动,我不仅在实践中深化了知识,而且学到了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和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了解了我们村里的一些民情和青年的一些现状。通过我的观察,我感受到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的无私奉献精神。此外在这次实践中,据自己亲身所感、亲眼所见、亲耳所听,我对村上的现状有了更多的认识,进而进入了更深入的思考。也得到了村委的好评。我既开拓了眼界,增长了知识,锻炼了能力,也丰富了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经验,自己的认识和理论水平也明显有了较大提高,让我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了信心,我会用饱满的热情去迎接即将到来的大学新学期的生活和未来的挑战。感谢这次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让我锻炼了自己的一直也让我变得更加的勇敢,还收获了那么多的温暖。
虽然我做的都是一些不起眼的工作当,但是从中我也总结出了不寻常的经验:小事情也不能马虎,一页文件整理错了,到需要它的时候就会很难找到;卫生打扫的不干净,就会给上级领导和人民留下不好的印象;接电话的语言不得体,传达事情表述不准确,就会影响到工作效果。在日后我一定加强对自己的要求,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多点细心和耐心,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学习和工作当中,感恩他人,感恩社会。
乡村单位职员实践工作总结二
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农村这两个字对我来说是那么亲切,那么温暖,因为我在那里已生活了十几年,那是孕育我美好的回忆的地方。今年的寒假,为了响应学校的号召,也为了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将来的就业打好基础,我在我村的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活动。放假前几天我就让我家人联系我们村委会,表明自己希望参加和帮助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从而锻炼自己,同时也可以为乡亲们服务。村干部们商量后很高兴的同意了。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能够在农村中参加社会实践,深入到农村基层,这对我以后的人生道路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从7月20号8月10号,我在我村的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活动,通过此次在村里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不仅在实践中深化了知识,而且学到了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和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了解了我们村里的一些民情和青年的一些现状。通过我的观察,我感受到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无私奉献精神。此外在这次实践中,据自己亲身所感、亲眼所见、亲耳所听,我对村上的现状有了更多的认识,进而进入了更深入的思考。
“上任”第一天,我就遇到了问题。村里的王大妈手脚不好,儿女都不在身边,平时有什么事也都是邻里帮忙。那一天大妈居然自己提水,结果重重的摔了一下。邻居跑到村委会来说明情况,并要求立刻送王大妈到医院。正在值班的我立刻联系了村长和书记,大家赶紧叫了车去医院。让人欣慰的是,医生说没什么大事,好好休息,以后注意就行了。回来后我向村长建议说,对于像王大妈这样的老人,村干部们应该轮流帮忙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村长笑着说他们也在商量这个事,还夸我懂事。
还有一次负责写会议记录,我记住了上句记不住下句,而且为了赶时间,字迹十分潦草,整个会议过程我都手忙脚乱的,闹了不少笑话。但是会后村主任找我谈话,并没有批评我的“错误”,反而对我进行了鼓励,并告诉了我一些他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让我受益匪浅。一天下来,我深感工作的不易,但是我学会了怎样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了怎样尽快的融入到新的环境当中去
以后的日子里,我一直做着整理文件,清洁卫生,接打电话等一些较容易较轻松的工作,但是即使从这些不怎么起眼的工作当中,我也总结出了不寻常的经验,小事情也不能马虎,一页文件整理错了,到需要它的时候就会很难找到;卫生打扫的不干净,就会给上级领导和人民留下不好的印象;接电话的语言不得体,传达事情表述不准确,就会影响到工作效果。我加强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放过一个微小的细节,每件事都做到出色和完美。我明白,以后我的工作内容将会提升一个档次,更需要我的细心和耐心。
最终,我在村委会完成了我将近一个月的社会实践。这些天,我收获了很多很多东西,许多都难以用语言来形容和表达。回到学校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我想,我需要更多的努力来帮助村里的人实现他们的梦想。现在我们想脱贫致富的心情十分的强烈,我们需要的只是一个机会,我想我应该作出自己的努力。这是生我养我的家乡,我一定要尽我所能把它建设的更好!
通过这次活动,我既开拓了眼界,增长了知识,锻炼了能力,也丰富了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经验,自己的认识和理论水平也明显有了较大提高,让我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了信心,我会用饱满的热情去迎接即将到来的大学新学期的生活和未来的挑战!
乡村单位职员实践工作总结三
今年的暑假,为了响应学校的号召,也为了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将来的就业打好基础,我在平度市崔家集镇周家村的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活动,具体工作主要为撰写稿件,会议纪录,广播通知,撰写稿件,列席部分会议并发表意见,协助村干部搞好和进行各项工作!
放暑假后,我立即联系平度市崔家集镇周家村村委会,表明希望参加和帮助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以期锻炼自己,同时为乡亲们服务的诚意。村主任经于部分村干部商量后,同意我在村委会挂名并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基础的日常工作。听到消息后,我异常的兴奋,不仅因为自己可以顺利的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完成学校指定的任务,还因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能够很好的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能力的机会,更主要的是终于可以运用自己的能力为家乡的人们服务了,这是我20多年来的一个梦想!!!
在农村里,我们学到了好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也看到了一些问题。这是我们这些大学生第一次如此热衷于农村问题,并且如此深入地思索农村问题。其中大家关心最多,也是讨论最多的,就是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将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现代化进程,对农业将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经济结构能否顺利调整,国民经济能否发展的更快一些、更好一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基础是否稳固。只有加强农业基础,确保农产品供给,才能顺利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只有加强农业基础,开拓农业市场,才能支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收入问题,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做好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
靠天吃饭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民祖祖辈辈唯一的谋生手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业生产受到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市场风险增加。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根据______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周家村两委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领域上做文章。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带领全村人走上了致富之路在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必须对农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调整,面向市场,依靠科技,进一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他们为村民们联系了南韩的育种辣椒和西瓜,辣椒__元/亩,西瓜4000元/亩,西葫芦5000元/亩,环绕村子还重了5000棵柿子树,每棵树收入200多元,年人均收入3800元。
虽然取得了这么大的成绩,但村两委并没有固步自封,他们清楚地知道地,也就种成这样了,要想再发展农村经济,还是要想办法,上项目。我觉得要想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领域,还要在以下三点上想办法:
(一)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农民服务组织创新,培育经纪人队伍,加强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加快制订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和重要农产品质量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创建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有计划地兴建或扩建一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科技、劳务等要素市场。搞好农业服务,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引导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经济作物;搞好对农民的科技教育和培训,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到农户,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
1、鼓励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要采取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从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为龙头企业搞好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发展特色农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一、严密组织
县委高度重视,紧密结合“两办法”的规定,建章立制、定岗定责、保证人力,为村委换届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章立制:严格依据“两办法”等规定,在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裕民县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裕民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及下发了《关于成立裕民县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严格各项换届规定,使换届工作适时的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定岗定责:为保证计划、意见的实施,根据个人工作经验、特长,做了特别的分工,做到上有人统抓、下有人主抓、层层落实、定岗定责,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保障作用。领导小组成员由组织部长统抓,其他成员分工协作,分管各项工作,做到了层层有人抓、岗岗有人管。各指导组成员做到领导包乡、包村,成员包片、包户,切实落实了责任。保证人力:提供高配置的领导保障。抽调了16名不同知识结构、不同领导岗位,而且精通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同志成立了裕民县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成员6人;提供精细的组织保障。经过组织会议研究,采取个别谈话,达到组织、个人双满意效果的基础上,精挑细选了由6名县委领导、78名精通村委换届业务程序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成立了5个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小组,分别驻村指导5个乡,39个行政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全程指导工作,并完成换届前调研准备。在调研的同时,加强对村级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一次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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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为了让广大村民学习、理解和掌握 “一法两条例”,市民政局编印了5万多册 “一法两条例”文本供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习,通过新闻媒体对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宣传,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专题宣传有关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知识。各区县也编印了有关宣传资料,利用会议、区县报、广播、电视、宣传车、黑板报、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情 ,充分发挥贴近村民、了解村情的优势,运用广播、黑板报、标语、横幅、宣传手册以及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宣传 “一法两条例”。许多村委会除了运用传统的广播、黑板报、宣传牌等宣传形式外,还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向广大村民作宣传,力争将 “一法两条例”的精神传到千家万户。
实行民主选举实现村民自治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本市村委会选举办法要求,截止到 1999年底,本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完成。目前,上海市郊共有 2801个村,28134个村民小组,其中进行直接选举的为 2697个村,占现有村数的 96.29%;实行 “海选”的村有 1165个 ,占41.59%。在村委会主任中,女性 210人 ,占7.79%;党员 2450人 ,占90.84%;连任的村委会主任 1438人 ,占5332%;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一肩挑”的 1046人,占38.78%。在村委会主任中,30岁以下的 69人,占2.56%;31到 40岁的 744人,占27.59%;41到 50岁的 1528人,占56.66%;51岁以上的284人,占 1053% 。
实践证明,通过广泛的民主,能够把真正代表广大村民利益的人和大多数村民信赖的人选到村民委员会中来,实现村民管理村务、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但从现状分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结构还不尽合理,尤以村委会主任为最。目前,本市村委会主任年龄偏高,41岁以上的占到总数的67.19%,而 30岁以下的只占2.56%。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一是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回村青年较少,在村里工作的青年也不多;二是乡镇政府推荐人选的范围和村民推荐人选的范围不尽一致 ;三是当选村委会成员必须是本村户籍的人。这些都使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范围更加有限。
加强组织建设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本市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是扎扎实实的。自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市纪委建立了推进村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也迅即建立了区县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一般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民政、组织、纪委、宣传等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按照区县要求也成立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各区县工作不平衡的情况,这种不平衡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受到村集体经济的影响。集体经济较弱的村在干部收入、村民会议的误工补贴、村内环境建设和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受到很大制约,影响村委会作为村核心的形成。二是受到村委会成员工作能力的影响。一些村委会成员年龄偏大,学历不高,办法不多,工作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村经济难以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加强指导有的放失地开展工作
加强对“一法两条例”实施工作的具体指导,本市主要抓了三方面工作。抓队伍建设。建立从区县、乡镇政府到村的实施 “一法两条例”工作队伍,组织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区县分管此项工作的民政局长、乡镇党政分管领导、人大主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委会委员、村民代表等。通过培训,使这项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规范要求。通过对 “一法两条例”的学习,按照 “一法两条例”的要求来规范各项工作。重点抓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抓好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定。
据村民自治。重点提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发扬民主的程度,让村民充分发扬民主、实践民主,让村民自治有一个好的环境和机制。
实践证明,对 “一法两条例”贯彻实施进行正确有效的指导,是保证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避免出现工作的反复和无谓的矛盾,提高贯彻实施 “一法两条例”的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不是领导,更不能越俎代庖。有些地方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影响到 “一法两条例”的实施。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还存在着行政命令的情况,村委会承担历史延续下来的许多工作 ,无形中成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二是村委会成员的人选,还受到乡镇政府的影响,甚至出现随意调动或撤销村干部的情况。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指标和报酬(尤其是完成乡镇政府指标的奖励部分 )基本上由乡镇政府说了算,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长此以往,村委会在行使 “一法两条例”赋予的自治权力时,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性,显得底气不足。
发扬“四个民主” 增强民主意识
实施 “一法两条例”,村委会是主体。市郊各村委会在实施 “一法两条例”过程中,牢牢抓住 “四个民主”,充分扩展 自治载体,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好村民委员会,搞好村民自治工作,提高村民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