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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纳税人都表示,在即将到来的自行申报期间,他们都会按国家的规定办事,但他们也担心,以诚信为基础的自行申报未必能在一些人身上起作用,他们希望税务部门的管理要尽量公平公正,“绝不能让胆小的吃亏,胆大的占便宜”。
部分纳税人的这种担心在一些纳税人那里得到了印证。在海南某企业工作的李小姐在接受采访时很坦诚地说:“除了工资、岗位津贴、股息分红,还有一些其他收入,我一年收入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连自己都不清楚,税务机关怎么能掌握?
海南一位多年从事税务业务的李女士表示,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从来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即使是美国这种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也经常会出现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要想做到个人所得税的足额征收,不仅需要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推广措施,让纳税人了解征税细节,还要尽量简化纳税申报程序,降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风险,这将是税务部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
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图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应退还的模具款项冲减收,这时的离岸单价为7250[(20×8000-15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已扣减退还模具费。向海关申报的已扣减退还模具费的离岸单价为7250美元/吨,全部离岸价货款为145000(20×725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的退还在发票中体现。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第二次退还模具费时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向海关申报时要解释离岸单价随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价格异常,骗取出口退之嫌。(2)退还的模具费必须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体现。(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如果第三次B公司又向L公司订购,仍然按上述方法处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L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不适应业务的变化和税务筹划的需要。问题在于财务部门事先没有作好安排,事后很难补救,只能计提销项税额多交增值税。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税务筹划必须了解企业经营环境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除必须了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外,还必须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从例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根据其使用年限、价值来判断,这需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2)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系统规划税务筹划必须事先规划好方案,而不是事后去弥补。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从例2、例3可以看到,要做好模具费用的税务筹划,在签订合同、模具采购、报关、开票、外汇核销、收汇等环节都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而不仅仅是财务部门。(3)税务筹划方案应具有合法性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中反复强调具体方案必须是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在筹划的关键点上特别指出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这样的筹划方案才会有可操作性,也才会得到税务局机关的认同。
企业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可以迅速掌握、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调节自身产业结构、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发展水平,可以将过去的地下作业转化为阳光作业,塑造良好的税务信用形象;可以博得消费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与政府的更多信赖,争取到宽松的外部环境,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税务管理是一种融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的内部组织行为,是通过依法规范自身业务流程、约束自身涉税行为、优化自身纳税方案等来实现其管理目标的税务业务活动,是依法降低自身税负的自救,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最有效法宝。“精细化税务管理”可以弥补企业“管理短板”。
“短板”现状
毕马威2003年对互联网在全球的一项调查显示:税收会抵减公司收入,会使费用项目膨胀以至侵蚀1/3的公司利润。通过给客户做税务咨询得出的结果,国内企业整体税负由原来的1%~3%上升为6%~8%,不同的行业税负高低有所不同。中国大多数企业因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不善而导致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加重了自身税负。企业的税务问题更多地表现在企业管理层面缺乏科学的纳税意识、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涉税业务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和监控手段。
企业必须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成本。企业要想既安全又有效地减轻税负,不能单纯地从纳税处理技巧和纳税筹划上去操作,而应从深层次的角度去认识――“精细化税务管理”。然而,目前“精细化税务管理”是国内企业在管理当中普遍存在的“短板”,具体体现在:
企业税务管理意识差
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在财政部开始实施“利改税”以来,由于经济环境与税制越来越复杂,企业经营开始涉及税收管理问题。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学术界一直侧重于税收征管角度的研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的较少,企业税务管理缺乏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管理的指导。具体反映在: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认为税务事项简单,目前大都偏重财务报表目标,而不太重视涉税合规目标,仅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事宜,更别说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因此职责相对淡化,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薄弱;另一方面,企业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停留在被动执行税法规定的水平上,管理者对自身及员工的税务知识培训不重视,税务信息相对屏蔽。还有一部分企业则无视税法尊严,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也有少部分企业已初步形成税务管理意识,但总体管理水平较低。
对企业税务管理认识不全面
一方面,很多企业模糊了企业税务管理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界限,把企业税务筹划等同于企业税务管理,认为只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就能搞好税务管理工作。虽然税务筹划是税务管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它注重的仍然是技巧和方法层面,不足以包括企业税务管理的全部。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企业税务管理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事后管理,因此存在轻事前管理、重事后攻关的现象比较普遍。
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系统
企业税务风险往往表现在财税,其根源在于是否具备有效的管理系统。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税务管理,没有系统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制衡制度,对税务风险往往采取就事论事的解决方法,缺乏系统、科学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流程。
税务管理9则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所实施的分析和研究、筹划、计划、监控和处理、协调和沟通、预测和报告等全过程管理和全面监控的行为,不仅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和运用,依法避税的技巧和方法,事前筹划和计划等实施组织,同时还包括企业涉税业务流程规范和管理组织,避免违规受罚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综合管理内容。所以,它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宏观税务管理的必要延伸和补充。
企业税务管理有两方面发展方向:一方面建立纳税管理战略思维,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财务、税务;另一方面在战略思维指导下开展精细化财税管理,构建完善的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风险控制系统。
1 战略制定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企业的税务战略规划包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税务规划、企业对外投资与重大并购或重组的税务规划、企业重大融资策略的税务规划、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企业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等。
2 组织设置 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管理的要求,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及税务总监职位。总分机构的企业,在分子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3 制度制定 企业应参照相关法律,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纳税业务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企业重大业务涉税分析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应对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与沟通制度、税务风险监督和改进机制、发票管理制度、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操作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税务培养制度等。
4 纳税实物 企业纳税实务管理分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包括:一是纳税准备阶段的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税务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二是税款缴纳阶段的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申报、出口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扣缴义务、非常损失报告、税收保全、担保和强制执行;三是纳税完成后的税务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收国家赔偿;四是税务管理其他问题: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税务。
第二层面是税务会计。我国经过近十年的法制建设,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出现了差异,特别是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适应财务、税法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单独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
以上其中任何一项业务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稍有差错就可能使企业蒙受损失或违规受罚。因此,企业纳税实务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5 风险控制 企业通过风
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手段,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他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引发的原因,评价税务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制定出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包含考虑税务风险管理的成本与效益,在企业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风险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6 信息管理 税务信息管理包括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收集、整理、传输、保管,以及分析、研究、教育与培训等。就外部而言,政府税收政策、法规等信息的采集、研究对企业科学纳税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企业内部税务信息的归集、整理、分析与报告等也是相当重要的。比如,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企业税负是增加了还是降低了,这些信息对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调整和部署都是很有用的。
如果只是办税人员等个别人知道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实务的程序和要求,而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并不知道,企业涉税业务能不出差错吗?所以,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要强调企业全员参与税务管理,这是企业税务信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
一、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些年总体来说,我国的企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可以用惊人的发展速度来形容,但是在快速发展的业绩背后,企业的自身的管理却没有跟上,出现了高业绩和低管理的不协调发展,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他们更多的只重视企业的承接项目和工程质量,对自身的管理有些松懈,特别是内税务风险的管理更是显得极为松弛。税务问题不出问题则没有任何的影响,如果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就会出大问题,严重者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我国很多的企业对税务风险的管理重视不足,在人才的管理上不规范不专业,缺乏专业人才的打理,另外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上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很多的企业不能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环境也比较的脆弱,这些都导致我国的企业在内部财务的管控上呈现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市场更具有开放性和竞争性,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多的把自身的精力放在了企业承接的项目和开发的项目产品上,但是针对企业的内部管理,特别是税务风险管理来说都没有给予重视,这就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也造就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环境呈现出极为脆弱的特性。企业的工作重视仍是工程项目,而对于所谓的办公室工作的重视不足,他们的工作以来各种报表和书面材料,对于工程项目的各类报表材料他们是可以一目了然的,但是对税务报表和税务公示却无法了解的细致,对其存在的真伪性也很难辨别,只要数据过得去,他们是不会深究的,也不会把税务报表中的数据一一去核实,这就造成企业的税务管理呈现出敷衍行和形式化的特点,其中就会容易滋生各种违规操作,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情况,给企业的发展埋下安全隐患。对于企业来说,其工作的内容较多,程序较为复杂,牵扯到的人员也较多,如果在管理中没有响应的规范和制度的话是很难将工程项目做好的。
二、提升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方法研究
针对上述笔者分析的问题,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确实需要改进,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内容和组成部分,作为企业领导者和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应该重新认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转变工作思想,首先给予税务风险管理应有的重视,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当成企业发展的大事来抓;其次就是构建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的规章制度,让制度来管人管事,提升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最后要抓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人才建设,从人员的招录、培训到日常工作,都要做好督促和规范,提升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优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环境。
(一)创新工作思路,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企业的工作是非常复杂的,主要的内容是项目的承接和作业,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要想企业获得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质量。一般来说,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重视起来,财务是企业运转的物质基础,没有良好的税务管理作为支撑企业是不会健康发展起来的。对于企业来说,面对着新形势的变化,一定要拓展工作思路,重视税务管理工作,把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日常的管理议程中。另外,在人才的选拔和录用上,要做到专业化和科学化,以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和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重视制度机制建设,实现规范化的税务管理
企业的税务管理存在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工作的过程中规章制度建设不齐全,甚至有的部分企业都没有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这样在税务管理的时候就不能做到有章可循没就会出问题,有风险。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奠基石,是一切工作的原则性要求和规范化要求,没有健全的制度,企业的税务管理是非常困难的。为了优化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首先要重视税务管理的制度建设,设立专业的税务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工作内容细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统一负责企业的税务资金,实施税务稽核等制度,确保税务的安全管理。
(三)发展企业税务管理人才,提升税务管理的有效性
对于企业来说,强化税务风险管理首先就需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招录和聘用拥有专业税务风险管理能力的人才,并对他们的工作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把税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考核和员工绩效考核,让财务部门感觉到自身存在的压力,与此同时要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让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依据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为了改变当前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有关的资源,为税法宣传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提高经营户依法办证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对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依法办证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坚持普遍登记的原则,建立税源档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共筑防漏墙。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登记资料比对,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丰富登记岗位职责内容,以便适应新形势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沟通、比对,使得国、地税两单位资料互补,相互借鉴,互为完善。
二、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在经营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没有高素质的专门人员是难以应付其繁杂的税务工作,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要具有综合的税务和财务会计专业管理知识。税收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申报,同时还要依法纳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从事税务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而言,目前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提围防护费以及各种代扣代缴税费等,涉及的税种多样,如工程合同有的是自建,有的是代建或总包,有的是分包等,每一个业务和环节涉及的税务管理内容政策性强而且相对复杂。随着公路经营效益的不断显现,税负成本占企业净现金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对每一笔纳税做好各方面的测算与比较,如何进行有效地税务筹划,避免重复征税或者漏计税等,它不仅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税务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熟悉本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知识和会计知识,没有高素质的专门税务人员是难以应付其繁杂的税务工作。
第二,公路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多样性和跨地区性,牵涉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尤其需要多方面的协同与配合,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随着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公路里程的延伸,经营范围所覆盖的地区越来越多,公路配套设施和服务项目越来越完善,企业涉税管理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如广深高速公路公司横跨广州、东莞、深圳三个经济发达地区,各种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申报,延期纳税申报等均涉及三个不同管辖地区。由于公司经营业务多样性及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广深公司税务纳税申报等企业税务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目前的经营活动中,既有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又有大中修工程维修项目;既有拯救、拖车、路产占用、拆迁、补偿、租赁等附属业务,也有广告、油站和相关服务业务等,生产经营多样性涉及到各个环节和部门,因此,企业在涉税活动管理中,如何协调不同管辖地区的涉税活动,如何在税务信息管理,纳税申报,正确而合理使用发票,尤其是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以及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方面,要求企业税务从业人员,尤其是税务管理工作者既要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工作经验,也要有一定与不同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的涉外活动能力。
三、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企业根据业务需要一般都设置了一些基本的、必要的会计工作岗位,另外,根据需要有的企业还设置了两个特殊的会计岗位—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岗位,这些岗位的设置基本上能满足企业会计核算上的需要。就目前看,一般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税务管理岗位缺失现象,都没有明确设置税务管理工作岗位以专门处理企业经营业务中涉及税务的相关工作,笔者认为这很难适应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发展需要和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目前,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由于没有相对固定的税务管理工作岗位和较稳定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往往没有形成税务管理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力不从心,在具体的涉税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混乱现象。在现实情况下,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多数属于企业财务人员“兼管”的性质,职责相对淡化,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作为纳税人的经营企业,通常随意指定自己认为合适的税务管理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活动事宜,他们可能是会计人员,也有可能是非会计人员,即使是会计人员,也很不稳定。有的是工资核算员兼任税务工作,有的是财务成本核算会计兼任税务工作,有的单位(从经手开支票送银行考虑问题)将税务管理工作交给出纳员负责,既管款项支付,又兼管税收业务记账,这本身就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分管的原则,为贪污、作弊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还有的单位将税务管理工作交给往来结算岗位会计负责,视税收为一般的债务,能拖则拖,能少交则少交,甚至出现偷税和滞纳税款的现象,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缺少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提升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额越来越大,企业涉税活动事务越来越多,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提升公路经营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提升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务筹划,企业其他的税务管理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税务筹划。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会越来越重视纳税工作,纳税工作与纳税意识的加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在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时也会想少缴税或缓缴税,构建和完善以流程控制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后,企业会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先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再具体实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然会增强。完善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体系化、科学化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如在遵循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选择适合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发货成本最大化,以实现账面利润最少的目标;采用加速折旧法;加大当期折旧,达到延缓纳税目的;选择最有利的坏账损失核算办法减轻税收负担等等。通过流程的有效运行对涉税事项进行过程控制,最终达到防范涉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创造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保持与主管税务管理
关键词:税务风险;税务筹划;税务管理
一、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主要包括了少交税款而造成企业被罚款、声誉受损的风险,也包括多交税款、承担较重的税收的风险。因为主客观原因少缴税款而面临被税务机关征收税收滞纳金、罚款等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联动影响,包括:企业上市受阻、企业信誉受损而流失客户以及企业银行贷款资信评级降低等。因为主客观原因多缴纳税款而造成企业利益不必要的流出和浪费等风险。因此,企业税务管理必须加强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控制。
(一)税收分配不平衡引起的税务风险。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总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的具体政策则要随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二)不同时期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一般说来,税收政策的制订总是延迟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很多经济模式在运行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会出台对应的税收政策。而税收政策在制订时存在模糊和歧义,又要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不断出台对税收政策实施的解释。而企业面临的具体的主管税务机关甚至主管税务人员不同,在执行同一税收政策时对税法的理解不同,也会造成税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引起的税收风险。财务人员的素质低,对税法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税法本身制定的不够完善;企业的数据不规范,财务人员依据失真的会计信息计算税额,从而导致计算的不正确,造成无意识偷税漏税或少缴税进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四)企业内部控制引起的税收风险。企业管理层为了增加利润,或使报表利润符合公众或银行等相关机构的指标,纳税风险淡薄或者对税务筹划有误解,通过做假账、虚开发票等非法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使企业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税务管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税收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特别对地方财政有着支柱的作用,因此各地财政都会下达税收指标,从而使企业不可避免地承担较重的税负。通过加强税务管理,有效地节税,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因税务处理不当导致的多缴税款、提前缴纳税款或避免因盲目税务筹划导致的税收罚款,从而增加税后利润。
(二)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改善内控并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必须提高各种税收知识的学习,提高纳税意识。要求企业会计人员熟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国税与地税之间的模糊地带,更是得深入把握。企业会计人员同时也应该熟悉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更高层次的税务筹划还要求财务人员了解企业基本的运营以及公司相关的业务流程,应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纳税意识。
三、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方式
(一)设置内部税务管理机构。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控制系统。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纳税工作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还应建立内部税务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薄弱问题,注意职务分离控制、业务程序控制等,防止单位内部人员舞弊导致税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税务审计,检查、监督税务风险防范控制程序的执行力度,来保证整个税务风险控制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同时防止企业因为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企业的税务风险,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
(二)利用外部税务中介机构,企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税务或咨询,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也可以参加税务培训机构长期培训,聘请专家或购买培训机构顾问服务。确保企业在内部税务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时得到专业的指导,避免因内部财税人员专业能力限制引发的税务风险。
(三)加强税企沟通企业,要安排既熟悉税法、又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财务人员与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时常沟通,以致能获得税务征求管理部门在税法执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及时了解国家或地方下发的各项文件,争取有利于公司的各项税收补助。在企业如对外投资、涉足新行业、股权收购等重大事项的时候,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务法规,保证企业依法纳税,防范税务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税务稽查。
(四)将税务筹划贯穿企业整个业务环节,重视税务筹划工作,通过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负。在投资、筹资、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相关环节充分运用税务筹划。通过盈利预算、成本控制、动态成本监控等各种财务管理手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并在纳税时间性差异上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安排延迟纳税、节约资金成本。
四、结论
税收与国计民生、与企业经营管理息息相关。企业作为纳税人,既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要求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加强节税意识、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合理方式方法控制、减少、降低、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整体利润。企业税务筹划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在符合税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延迟企业纳税时间、节约企业资金成本。
参考文献:
[1]盖地,张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风险识别与防控.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J]财务与会计.
[2]金道强.企业税务风险及其防范.[J]冶金财务.2005(09).
企业经营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以最小的支出换取最大的收益,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机器智能化发展,不断加大税收才能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这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有必要把税收当作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税务管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尽量降低或节约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种税收成本和费用,减少任何可能的损失,来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程度的利润。
1.2做好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税法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将其渗透到各个业务部门以及经营者的管理理念中,逐渐提高税政管理水平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现金支出,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税法知识的学习和运用,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收筹划就变得极为重要。因此,企业要不断强化税务管理知识的学习,熟悉各项税收、财务制度,及时掌握动态税收信息,提高企业的税政管理水平。
1.3做好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对不同行业、地区规定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在做出经营决策之前一定要全方位考虑不同决策可能导致的税负上的差异,结合本地区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选择合理的经济增长方式。如,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按所发生费用的150%加计扣除所得税;规定技术转让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2做好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依据现行税收政策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通过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纳税成本,节省费用开支,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所以,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
2.1企业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有的行为,离开了资金都是一句空话。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二种:权益资金和借入资金。权益资金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及经营中形成的积累,经营期间不要求偿还本金,没有财务费用的支出,但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借入资金虽需到期还本付息,风险较大,但利息可税前扣除,从而能够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税收筹划时,应对不同的筹资渠道进行分析、判断、筛选,找出一个最适合自己企业运营模式的筹资组合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节省开支的目的。
2.1.1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的选择。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者红利,不能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要在企业自己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在对这两种筹资渠道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不同的筹资渠道为企业带来财务风险的大小,经济效益的多少,还要考虑最终企业所获利润的高低。
2.1.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工具的创新,为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渠道。一方面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就可使用资产,并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又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用来抵扣当期利润,同时可以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减少企业利润,减轻企业税负。因此,融资租赁越来越成为企业在税收筹划战略中备受青睐的方式。
2.2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选择时,要充分利用国家在对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行业之间的税收优惠,来进行投资决策。地区不同,如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区投资,可获一定期限的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组织形式不同,如个人投资,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行业不同,如投资兴建产品出口企业、兴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也会给予税收优惠。
2.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会计准则中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增加前期扣除费用或推迟收入确认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如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等。如在税法和现代会计制度允许的条件下,通过对存货价格变化的趋势分析,选择合理的计价方法,就能加大当期成本费用,达到减轻税负、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增加税前扣除费用,节约所得税费用,不仅可以减轻税负,还可以增加现金流量。
3做好企业税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3.1做好税收知识普及培训工作,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国家的税务政策不仅多,而且与时俱进,不断变化,企业必须要做好税收知识的培训工作,让大家及时了解税收动态,掌握最新税务知识,筹划一个适合自己的纳税方案,同时对高层和员工的培训也不容忽视,要从根本上扭转他们的税收观念,企业税收管理不但是财务的一个问题,而是贯穿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问题。
一、六项具体工作
(一)查核企业有无当期和前期欠税企业在即将破产之前往往是有迹象的,资不抵债或遇到重大诉讼。这些迹象通过日常的纳税评估和税情监控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一旦获悉企业即将破产时税收管理员应立即核查企业有无当期和前期欠税,有欠税时应立即向上级反映情况抢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申请法院对企业所欠税款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此时提前介入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国家税款,行使《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力。如等到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款将会受到破产清算程序很大的威胁。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牵头组成管理人(即清算组),各债权人向管理人(即清算组)申报债权。对于破产企业的资产的清偿顺序,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该法附则中提到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企业以前的欠税按照正常程序向管理人(即清算组)申报,清偿的顺序与原来相比已滞后,共益债务的清偿在税款清偿之前。在这样的背景下谈破产企业的欠税管理注重一个“抢”字,即抢时间、提前介入。
(二)发票由谁来领购、开具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会有一部分固定资产、存货、低易耗品需要处理。这些抵债或销售都需要发票,该企业的发票由谁来领购、开具?《破产法》告诉我们原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由管理人(即清算组)接管。笔者认为这个时期的发票领购和开具工作由税务部门代领监开比较合适。
1税务部门对处于非正常时期的破产企业必须坚持“以票控税”有效控制当期应纳税款,对破产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服务。
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容不得半点马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人员只有经过培训获得资格后才能开具,别的部门不具备这种条件。
3对于破产企业的税务管理要注重当期的管理,事后的管理和稽查都是不切实际的。企业破产后结束后法人资格消失再去管理或稽查还由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由谁来负责申报纳税和金穗卡的安全对于破产企业的的所得税的申报《企业所得税法》和《破产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在清算结束后由管理人(即清算组)负责申报。对于增值税的申报没有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应由管理人(即清算组)负责在每月申报期抄报税及纳税申报,确保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人(即清算组)中税务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协调、与其他成员做好宣传和沟通。对于金穗卡的安全和破产后的去向问题应值得关注。金穗卡中存储了关于发票的数据,它的安全尤为重要。在企业的开票电脑被处置前税务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其拆除、保管。但对于金穗卡的归属权问题笔者想提一点自己的看法:目前金穗卡拆除后由国税部门收回,笔者查阅了《征管法》和《破产法》都未提及金穗卡拆除后所有权归国税部门。金穗卡是企业购入的计算机硬件,安装时也有千余元的价值(是否按破产财产分配)。它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还应写入《征管法》或《破产法》中,以免造成争议和税收管理员的执法难度。
(四)破产企业存货的处理对于破产企业的存货处理的涉税问题一直是破产企业税收管理的焦点。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存货即交破产清算组负责,清算组只有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才可终结破产程序。而管理人(即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包括存货)的分配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公开拍卖转让,用转让所得按法定程序清偿债权;二是经评估后,直接裁决给相关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两种情况都应缴纳增值税这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什么环节缴纳。一种观点认为:该部分存货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在企业清算结束后按照破产清偿顺序来缴纳税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存货处理后的当月申报期就应当缴纳。笔者认为清算期存货的处理是为了是破产程序更好的进行,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部分增值税款应属于破产费用,在存货处理后的当月申报期就应当申报缴纳,而不是作为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对存货的销售价格的确定的方法可采用三种:(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破产企业在宣告企业破产前,为了回笼资金,存货当月或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一般都会出现偏低现象。对此,笔者认为,最好是采用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存货的销售额较为符合税法的规定,其理由有四:(1)存货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必定要经破产清算组按一定程序进行分配而形成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2)考虑存货的实际销售价格难以在清算组进行分配前确定;(3)存货的实际销售价格往往会明显低于组成计税价格,税负显失公平;(4)作为税务机关可及时申报欠税债权,避免税收流失,确保破产清算组工作正常进行。
(五)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在企业清算阶段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待处理,目前税法对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是这样规定的:销售价格低于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销售价格高于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这样的规定是有利于企业固定资产处理的,为企业的清算提供了便捷。在管理中税务部门也发现在企业的非常时期,有发票混用的情况,将不动产销售用国税的普通发票开,而不是开具地税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有将不动产划整为零星固定资产开具的情况。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逐笔监开发票,与企业固定资产帐簿核实。
(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的意义还有多大代位权和撤消权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破产法》实施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仍有一定意义,对于一年以上的适用行为仍然意义重大,税收的清偿顺序位于一般债权之前税务机关申请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后仍能较先获得清偿。而其他一般债权人即使申请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后所得利益仍要按清偿顺序分配未必对自身有多大利益。因此税务部门对代位权和撤消权应持积极态度。前不久无锡国税就成功行使代位权成为江苏的首个成功案例。一年内的适用行为可由管理人申请行使。<<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税务机关比较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积极提供可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的线索。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破产业务做几点准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企业的破产行为有的是确实需要破产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有的是为某些目的而破产,它们中都涉及到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对它的管理是终结性的,破产后的再次稽查的可操作性是不强的。对此项工作的失误以后是不可以弥补的,因此值得高度关注。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概述
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眼光,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快捷准确地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层,以供实施控制决策之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可以从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进行。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
税收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管理绩效目标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引导和促进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因此,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应当是在税收遵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从而达到税收收益最大化和纳税满意度最大化。
(二)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实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要求高度的税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数据资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级,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中心,对产生的数据资源实时进行校验、统计、筛选、分类、分析,有相应的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对税收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标准化管理。要最终做出绩效评价的判断结果,除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还必须有可行的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评判。评价标准是评价结果产生的基准和前提。
(三)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在高度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管理层面主要指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单纯具有内部管理职能、不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操作层面即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下,税收管理主体就是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四)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范围
现代税收管理理论中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税务机关绩效评价包括对税务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行使绩效的评价。本文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及其结果产生的绩效,即税收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分析。
二、构建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应注意事项
(一)合理设定评价指标
指标设计在以“目标管理”为手段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指标既是税务人员工作行为的导向,又是评价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好的指标可以起到事前积极诱导和事后公正评价的作用,差的指标会使整个绩效评价体系失效甚至对整个税务系统造成危害。我们对税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全部内容,必须涵盖税务人员7O~8O以上的工作,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指标。指标的设计要体现多元化,不仅要能综合反映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还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创新精神、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与他人交流与共享信息。各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指标体系。这就意味着指标的设计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于两类指标组合权重的选择取决于被评价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同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漏征率。对量化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量化指标的权重大些,对定性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定性指标的权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沟通
若把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比做一台机器,沟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剂,它能保证整个绩效评价体系良性运转。没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也就没有税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沟通存在于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三个阶段。在绩效评价实施前的指标设计阶段,税务部门的领导或评价者应把被评价人员纳入到指标的设计过程中。沟通一方面可以使绩效指标和标准成为每一个部门和税务人员均能理解的共同语言,从而对其行为产生事前诱导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导接受并指导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标的设计与实际相脱离,增强了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于绩效评价后的沟通,评价人员根据被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鼓励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同时对于不符合或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予以引导,帮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接受进一步的培训或改变工作态度。人们最常忽视的是评价过程中的沟通,然而在评价过程中及时进行沟通引导被评价税务人员的行为,可以防微杜渐,大大改善评价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事中沟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据个体需要选择激励手段
绩效评价与绩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传统行为学理论分析,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点,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的基础。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激励手段的多样性,即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于物质激励,可以通过对薪酬体制的设计而完成,在绩效评价体系中,税务人员的工资一公务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x工作难易系数。对于非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情感激励”对税务人员个体工作给予认同、尊重、表扬,对其职位的提升、赋予信任和责任来实现。评价人员必须确定被评价税务人员目前所处的需求层次和特点,并依据其特点选择适合不同个体的激励结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是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间实现整体协调,才能发挥绩效评价的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内的约束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税务人员的评价结果较差或与整个系统的目标相悖,将遭受批评和惩罚,为此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对评价结果差的税务人员的处罚就是对其他税务人员的约束,或者说是反面激励,从反面达到激励约束相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激励和约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协同在一起发挥最优作用。
三、不同层面设计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技术的运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评价。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综合绩效管理体系。它将组织经营任务的决策转化为四大部分的指标: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发展,将组织战略分为这四个方面的考察目标,每一考察目标分别设置几个独立的指标,多种指标组成了相互联系的一个系列指标体系。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从而达到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短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管理决策,能明确地看出它对整个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组织战略目标所带来的影响。在平衡计分卡中,财务方面是平衡计分卡的最终结果,财务指标的实现是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的结果。只有实现内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时间、质量和价格方面满足客户,才能达
到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而内部流程的优化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能力。
2.基于关键指标的绩效评价。
关键绩效指标的类型主要有数量、质量、成本和时限。在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时,指标的设定要具体,切中目标、适度细化、能够权变;指标是可度量的,是数量化和行为化的,数据或信息要具有可获性;要具可实现性,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在适度的时限内可以实现;要有现实性,是可证明和观察的,不是假设或主观猜测;指标的设定要考虑时间,关注效率。
3.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
目标管理下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是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把以工作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激励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作任务量化,层层分解。目标管理法是为了改善组织在竞争中软弱无力所实施的一项措施,通过权力下放和自我控制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更强调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四个操作步骤:设定绩效目标、确定目标达到的时间框架、实际绩效水平与绩效目标相比较、设定新的绩效目标。
(二)管理层面基于目标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基于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构建要求。
管理层面的工作要强调纳税人导向、结果导向。它需要为操作层面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培训、协调审批等服务,而这些工作始终要围绕顾客的需求进行。管理层面许多工作的最终结果要靠操作层面的执行来实现,为体现它的导向思想,有必要将其工作绩效与操作层面的主要执行结果挂起钩来。管理层面要通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筛选来突出工作重点,调整衡量标准,要加大对主体业务和主要职能的评价力度。对过程的控制主要通过正确执行管理体系文件来实现,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将需要关注的重要过程筛选出来,每次只从其中抽取部分进行检查。
2.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设计思路。
管理层面的绩效评价根据“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指导思想,按照“质量方针一总体目标一具体质量指标”的思路,结合管理层面的主要职能,建立起基于目标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的收人组织原则,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调节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纳税、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顺利实现。评价该绩效目标的指标可以使用税收征收率这一指标进行评价。
(2)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受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影响,政府部门一度强调用税收完成数来评价税收管理工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要树立制定科学税收计划的观念,实事求是地测算和上报建议计划以及影响收人的主要增减因素;二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做好收人预测工作,对税收预测的效果主要引人税收收人预测准确率指标来评价,同时把查补税款总额作为税款预计水平的一个修正指标。
(3)税收数据质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税收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数据管理基础上。管理软件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对各类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避免异常数据,清理垃圾数据、冗余数据,纠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数据高度集中,对管理层面而言,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垃圾数据量、冗余数据量、数据利用程度、应急预案启动的次数、数据灾难发生的次数以及解决效果等方面设定评价指标。
(4)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纳税评估的有效性评价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的准确性、评估发现的问题户数、补缴税款、移交稽查户数以及纳税人真实申报率的提高等方面。
(5)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法律救济的处理能力。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管理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管理层面通过执法监督和法律救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纳税人投诉、案件复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税务案件应诉维持率、复议案件维护率、税务案件审理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6)提供服务的质量。无论纳税人将需求直接传递还是由操作层面传递给管理层面,管理层面都应当等同于与纳税人直接传递,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因此,顾客需求的有效处理率、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应当成为关注的内容。
(三)操作层面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财务的税收征收率指标选择。
税收管理战略目标主要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在财务角度主要体现为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结果”指标主要体现为税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既定的税制模式下,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法定税收收人的实际征收量。因此,财务方面的指标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评价,具体包括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纳税申报质量以及税负水平四个方面的相应指标。核心结果指标则依据税收经济观,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税收规模随经济的波动而波动。从理论上说,只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加强管理监控,就能够实现应收尽收。在评价是否实现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方面,用税收征收率进行评价。
2.征管过程驱动性指标选择。
(1)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评价期该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主要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