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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1-16 15: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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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论文

篇(1)

2003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85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其中出口额4384亿美元,增长34.6%;进口额4182亿美元,增长39.9%。对主要贸易伙伴的进出口均增长较快(见表1)。

从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欧盟的贸易额在迅速增加且增速超过了美国。同时,美元的强势地位在相对衰落。这样一来,外贸结算中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比例相对下降,而以欧元等为计价单位的比例会上升。现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近乎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这种制度消除了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但却不能消除人民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目前的进出口状况表明我国进出口企业承担的汇率风险在增大。

我国外汇储备与存贷状况

据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和外汇储备报表显示,截止2004年6月,我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4706.39亿美元。其中美元占据一半多。截止2003年报11月,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外汇存款余额为1505亿美元,其中企事业单位外汇存款余额达538亿美元,而储蓄存款余额则为861亿美元。同时,至11月末,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外汇贷款余额为1306亿美元。从2002年初起,美元大幅贬值对于我国高额的外汇储备与存贷额产生了负面影响。

从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外汇储备与存贷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和银行有归避外汇风险的需求。

外汇期货在我国是否有需求

我国外汇现货交易的情况

我国外汇交易在市场结构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客户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二是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和外汇指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后者占据主导地位。

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交易统计表的统计数据,2004年上半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共123个交易日,四种交易货币总成交量为793.19亿美元,比2003年上半年(590.75)增长34%。(见表2)

从表2不难看出,我国外汇交易量涨幅明显,尤其是对港币与日元。但是交易量最大的美元,其汇率变化幅度却是微小的。

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市场惟一的保值工具。所谓“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办理结汇或售汇。通过办理这项业务,境内机构可以在涉及外汇资金的投资、融资以及国际结算等经营活动中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

但由于对国际汇市变动的方向可预见性差和美元对人民币汇价的相对稳定的原因,我国的远期结汇业务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保值作用。

我国目前外汇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外汇现货市场和远期结售汇业务来看,我国的外汇市场至今发展仍不成熟,缺点包括:第一,外汇市场组织体系不健全。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完整的外汇市场组织体系应包括央行、外汇银行、客户(企业、个人)和外汇经纪人,而我国目前外汇市场上实际只有两个主体:央行和外汇银行,而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经纪人。第二,在交易性质上,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仅是一个与现行外汇制度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市场,不具有现代外汇市场所具有的金融性。第三,从市场公平上看,由于实行银行结售汇业务,企业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外汇需卖给银行,因此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第四,从对外联系上看,我国的外汇市场与国际市场基本上是隔离的,因而对国际汇市的变动预见性较差。

外汇期货的意义与特征

外汇期货是指在有形的交易市场,通过结算所(ClearingHouse)的下属成员清算公司(ClearingFirm)或经纪人,根据成交单位、交割时间标准化的原则,按市场价格购买与出卖远期外汇的一种业务。

外汇期货的特点在于:

外汇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必须为特定的国际性货币,例如英磅、美元等硬通货。

买卖双方须通过指定交易所以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不同,买卖双方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所(如IMM)进行交易;交易所为保障每位参与者都有公平参与的机会,采用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同时,买卖双方必须委托经济人才能在交易所内买卖,因此这种交易方式具有匿名保密的效果。

成交合约标准化是期货市场与远期市场的另一种重要区分。标准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交易数量标准化——每一份外汇合约都由交易所规定标准交易单位。例如,英磅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份25,000英磅交易时,参与者只需告诉经纪人需要买入或卖出多少份即可;交割日期标准化——国际货币市场所有外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都是以3月,6月,9月,12月作循环,且交割月的第三个星期三为该月的交割日。

最小价格波动幅度。国际货币市场对每一种外汇期货报价的最小幅度都作了规定。在交易场内,经纪人所作的出价或叫价值只能是最小波动幅度的倍数。

清算中心与保证金制度。到期交割需通过清算中心进行,且清算中心有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契约的义务。保证金是指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期货交易者为了确保合约如期、正常履行而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中存入的款项,作为履行合约的财力保证。

标准化的合约减少了因对合约内容的疑义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对交易者匿名保密,可以保护进出口商的商业机密。同时,清算中心与保证金制度,可以确保双方履约的能力,避免信用风险的产生。

从外汇期货市场的意义与特征来看,在我国设立外汇期货市场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规避外汇风险与信用风险,同时可以完善我国外汇市场的组织体系、加强我国外汇市场同国际外汇市场的联系,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但是人民币不是国际性货币,因而不能直接进行人民币对外币的期货交易。

外汇期货市场一旦建立,能否发挥作用

外汇期货的功能

外汇期货作为期货的一种,主要有两种功能:价格发现与避险。

价格发现

价格发现的意思是透过期货市场去了解未来现货的价格。买卖期货合约是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个时点以目前决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因此期货价格和人们预期在交割时的现货价格必定有关,而且精确性往往比其他预测方法要高。若人们可以预期未来的价格,那么在作消费或投资时可以考虑更周到,决策结果可以更有效益。

利用期货价格估计未来现货价格是否有效,则取决于估计的精确性。由于期货交易是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的,而交易所作为一种有组织、规范化的统一市场,集中了大量的买者和卖者,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形成价格,它基本反映了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

避险

避险的基本概念是将风险转移出去,规避价格变化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外汇期货市场可以规避各种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风险。一般而言,有交易风险和换算风险两种。交易风险是指涉及实际交易将一货币转换成另一货币时发生的外汇风险。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一种货币转换之另一种货币因汇率变动造成资产或负债值改变的风险,此时没有实际的外汇交易,称之为换算风险。

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有很多,如通货膨胀率、利率差异、经济增长率差异、预期因素、中央银行的干预、政策差异、国际收支状况。

我国的汇率政策及特点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汇率并轨,建立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因此,目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一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汇率制度的特点是: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人民币汇率的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前一天的汇价,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并通过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和国际市场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套算出人民币对其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该汇率是当日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率。

但亚洲金融危机过后,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一直稳定在1:8.27左右,同时我国外汇市场上供求关系不平衡,因此人民币汇率实际上采取的是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政策。

调节汇率的方法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和行政手段。汇率并轨后,国家成立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室,及时吞吐外汇和人民币,以保持汇率的稳定。我国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利率政策以及各种法规制度,调节和监控外汇市场,使其有序地、规范地运行、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直接干预,确保汇率稳定和经济发展。

中央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实行限额比例管理。央行规定,各外汇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超过其高限比例部分,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卖出;而在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降低到其低限比例以下时,则应及时从银行间外汇市场购入补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目前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不一定能发挥出来。它需要大量的信息和与国际货币市场的联系,才能对未来价格做出精确的估计。而我国目前远期外汇市场的汇率走势预测都存在很大误差。

避险功能主要体现在人民币对除美元以外的国际性货币。我国居民经常进行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兑换,但由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使得我国居民的避险意识不强。

结论

我国目前企业与银行有利用外汇期货市场规避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的汇率政策和外汇市场的缺陷,虽然可以建立外汇期货市场,却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有两个方案来建立我国的外汇期货市场:

一种是像当年台湾建立股指期货市场一样,先开放国内投资者从事国外的外汇期货交易,然后再建立国内的外汇期货市场。可以在国内设立外汇期货经纪商,国内的居民可以通过国内外汇期货经纪商的交易通道在国外外汇期货市场从事外币对外币的外汇期货交易。等到我国完全开始实行浮动汇率政策,人民币具有国际性货币性质后,再开放国内外汇期货市场。那时,我国的外汇期货经纪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操作经验,同时居民的避险意识也增强了,这样外汇期货市场的功能就可以充分发挥出来。

另一种方案是现在经常被讨论的:先进行国内企业、居民、机构外币对外币的期货交易,来套期保值。在操作上,与国际主要期货市场进行合作和联网,做国际外汇期货市场的一部分,以获得经验,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后,再放开人民币与其他外币的期货交易。

参考资料:

1.RobertW.Kolb原著,张竣杰编译,《期货与选择权——概念及应用》,学富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2.李玲,《外汇远期交易中行5年起落外管局促配套改革》,《财经时报》记者专栏

3.石成,《我国外汇期货市场开发可行性之市场面分析》

4.简淑绮,《从台湾外汇管理制度之演进看中国外汇制度之未来可能发展》,台湾经济研究月刊,2003.11

5.刘玉操,《国际金融实务》,东北财大出版社,2001

6.卓骏,《国际金融实务》,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篇(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间的金融系统越来越密切,国际外汇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最活跃、最开放的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包括新兴国家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自身在传统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不断创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为外汇市场的深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最新发展

对国际外汇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最全面、最权威考察的,是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各国中央银行就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所进行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当前国际外汇市场呈现出如下特点。

1、全球外汇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势

自1995年以来,全球外汇市场各外汇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万亿美元以上,2004年4月创出20180亿美元日均交易量的历史记录。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调查年份均呈现增长势头,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亿美元增长59%。在各交易工具中,货币互换的增长幅度最大,从2001年4月的日均70亿美元跃升到2004年4月的210亿美元,增幅为200%;期权的增长幅度位居其次,增长近一倍。(见表1)

2、外汇衍生品交易占绝对优势,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来,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处于稳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重,从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达同期即期交易量的两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汇互换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跃,占到全部外汇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场地位已趋于稳定,市场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汇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见表2)

3、外汇交易对手以报告交易商为主,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趋于上升。

在国际外汇市场各交易主体中,报告交易商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指活跃在外汇市场上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他们既从事外汇的自营业务,也从事业务,交易通常经由诸如EBS或路透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尽管报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来呈下降之势,但其市场份额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为53%。除报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指小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种基金、保险公司、中央银行等,其市场地位正在稳步上升,交易量比重从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类最终客户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他们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为14%。(见表3)

4、外汇交易主要集中于欧洲和美国,亚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全球外汇交易的地理分布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欧洲、美洲和亚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个国家和地区,其交易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来,一直稳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该数据为73.1%。全球四大外汇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稳固,分别为伦敦、纽约、东京和新加坡。(见表4)

5、外汇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银行的市场地位越来越强。

外汇交易的机构分布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少数大银行的市场份额在不断提升,这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拥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家数呈不断下降趋势中看出。例如,在英国,占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个数,从1998年的24家,减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国同期的银行家数则由20家减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趋势更明显,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国的集中化程度可称得上最高,2004年4家银行垄断了国内75%的外汇交易,而1995年的数字是10家银行(见表5

二、对上海外汇市场发展的启示

以上对国际外汇市场的考察,为我们准确把握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及趋势,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上海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外汇是市场应该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人民币还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我国外汇市场的完全开放与上海成为完全自由的国际外汇市场尚有待一定时日,但浦东政府应该积极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大力进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造,为未来建成开放型的外汇市场准备条件。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外汇市场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程,政府在市场发展初期的推动作用十分重要,政府应在其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是一个与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协调一致的循环渐进过程,应积极、稳健、妥善地推进。

(二)积极准备条件支持推出外汇衍生产品。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在上世纪70年代初国际固定汇率体系崩溃之际,于1972年率先进行外汇期货交易,成为国际衍生品交易所的领头羊。我国目前仅有外汇远期衍生品种,这显然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不断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上海应充分发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身的优势,适时推出其他外汇衍生品,培育出我们自己的、能与国际同行竞争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活跃份子,将其引入上海,则上海的外汇资金来源与对外联系网络将扩大,这对活跃上海的外汇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机构类型,为市场提供更多服务。国际外汇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呈上升趋势。我国也应积极引入更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并可考虑设立新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目前首先可作的是,尽早推出中外合资的货币经济公司,利用国际著名货币经济公司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手段,为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等业务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务。

(五)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国内金融机构在开放过程中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金融命脉的掌控意义重大,应该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经济、金融环境,加快国内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与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机构能成为全国金融机构的排头兵,并着力培育几个能与国际同行抗衡的中坚力量,应对国际市场上不断兼并、强者恒强的竞争势态。

篇(3)

外汇市场所具有的深度、流动性和透明度使得投资者能够在外汇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发现众多的跨境投资机会,政府和企业则能够以合理的成本举债和获得权益资本,这促进了尚处于早期阶段的国际投资的繁荣。

除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外,各类全球性投资者诸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个人投资者和公司的财务部门也已成为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在内的各交易所的客户。这些客户业已成为外汇市场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并将继续决定全球外汇市场的发展趋势。

二、客户是创新的驱动者

20世纪70~80年代,外汇市场客户对于交易的三大要求是:价格的品质(买卖价差小和流动性高)、价格的连续性(在市场剧烈波动时仍保持价格品质),以及定价的速度(客户希望在30秒内即通过电话获得银行或经纪人的报价)。

20世纪90年代,我们目睹了外汇期权市场的发展,该市场使用了成熟的实时计算机风险管理系统和全球指令传送体系。同时我们也见证了主要由路透和EBS提供的外汇电子经纪系统的扩张。这一时期外汇市场形成了一种重要的趋势,并已蔓延至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这就是创建一个更加迅速、低廉和安全的市场的趋势。从总体看,这是一种寻求更高的市场效率的强劲趋势,电讯、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则加速了这一发展趋势。

我将阐述我们认为对市场参与者具有推动作用的三类效率:成本效率、风险管理效率和资本信用效率。

(一)成本效率

20世纪90年代,一些大型的跨国银行建立了能为其全球分支机构的外汇期权投资组合提供24小时风险管理和定价服务的网络交易系统,这样一来,不但使人力资源成本下降,更重要的是使风险管理者能够受益于大数法则,因为投资组合的对冲服从概率分布模型。随着这些全球范围的投资组合的增长,跨国机构的收入流更加趋于可测。

这些网络化期权交易系统的演进,使得银行通过自动交易屏幕进行的期权销售面值总额可达500万美元。其结果是既提高了定价速度,又使销售人员和交易员更具效率。

到2000年,客户要求银行进一步简化交易程序。大多数投资者和跨国公司都享有在交易前指导其获得几个有竞争力的价格的特权。他们不希望有一些员工专门等在电话机旁边以从彼此竞争的银行那儿获得最佳价格。1996年,StateStreet银行开发了外汇交易联接系统(FXConnect),这是第一扇开启的“银行之门”。2000年,这扇大门对其他银行开放其平台,由此变成一个“多银行电子系统”,使买方客户能看到35家外汇交易银行提供的价格,并能够以这些价格执行交易。

与此类似,7家主要银行于2000年决定采用新兴的、相对低廉的互联网技术来解决竞价问题。他们联合推出了被称为“FXall”的互联网“多银行电子系统”。在FXall,所有7家银行和成员银行能在同一时间竞价,并能确保其客户通过竞争获得一个最好的价格。今天,FXall有43家银行为超过500家客户提供市场服务,这些客户每天的即期和远期互换交易将近160亿美元。这种趋势在诸如Currenex等私人拥有的系统里也同样存在。Currenex对银行间货币市场和外汇交易参与者而言就象一个网上交易所,交易者进行电子化报价,通过双边授信安排进行结算,并且享受到称之为“直通处理(straightthroughprocessing,STP)”的另一项提高交易效率的创新,STP使得交易在被执行的同时就能将情况报告给后台和风险控制系统。

2001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采取了降低客户成本的措施,同时把一天的交易时间延长到几乎24小时,在其Globex电子交易系统上,在技术上推出了专门满足外汇交易市场需求的撮合引擎。这一技术允许CME的银行客户、机构客户和公众通过使用一个标准的电子交易界面或连续不断地向CME进行报价的自动交易系统来执行交易。自动交易系统减少了差错风险,并能连续不断地以一定的速率报价,这比任何一个交易员更富有效率。CME还通过VPN(虚拟私人网络)提供互联网联接。为降低电信费用,有些客户已用每月仅需费450美元的VPN来代替每月要花费3500美元的T-1线路。

由于银行和交易所通过自动化技术降低了内部成本,他们对其客户就更具吸引力了。根据一个大型国际银行估计,在过去的十年里,他们每笔外汇交易的成本已经从13美元跌到1美元。

近期,CME也通过花旗银行和CLS银行联接了“持续联系结算”(CLS)来降低成本。比如,通过CME的CLS方案,一家银行先前为交割4000份欧元期货合约也许要支付1万美元的费用,但现在只需25美元。

总之,近期出现的外汇交易创新决定着未来潮流,这些创新包括:使用互联网以降低电信成本;使用“多银行电子系统”把多家银行的报价集中在一个屏幕上;使用自动交易系统以快速、连续执行交易以及利用STP减少后台和风险管理差错并降低处理成本。

所有这些都是重要的新趋势,并将为外汇交易市场下一轮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风险管理效率

风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发展涉及为管理外汇交易期权投资组合而开发的实时风险管理模式以及外汇电子交易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O‘Connor&Associates与瑞士银行(SBC)合作为其系统内数以百计的外汇交易员和风险管理顾问安装了期权定价软件。在1993年SBC收购O’Connor时,这一软件升级为可供全球交易所和交易室及客户端使用的前台交易机制。客户获得期权价格的时间显著缩短,而且,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也能对全球的投资组合有一个实时的了解。

在路透和EBS交易平台上,即期外汇的电子经纪速度缩短为0.2秒左右,进一步提升了风险管理的效率。

2001年,CME在Globex上推出了一个一天23小时的外汇产品,使交易时间从2秒下降到不到0.2秒。CME同样允许自动交易系统进行指令输入,这种键入自动交易指令的功能是外汇交易的一个新趋势的开端,它使在CME进行自动化套利交易的银行将有可能进行外汇期权的自动交易。

几年来,风险管理效率方面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STP的发展,通过使用行业标准TOF软件,STP首先在路透交易系统上得以实现。今天,当即期交易在路透或EBS上执行时,他们不但被自动地发送到前台交易系统,同时被立即发送到了后台以便风险监测、支付结算和总帐更新。这一方面通过减少输入错误提高了操作效率,同时也通过允许银行的风险管理者实时掌握其全球外汇头寸,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自动交易和STP将极大地提高银行交易组织的能力,并使其在未来几年里的支出持续减少。

(三)资本及信用效率

安然事件以后,外汇交易客户和他们的银行及投资银行正在寻找创造资本效率和减少对手风险的方法。各银行认为他们无法进行无限额无抵押的双边对手授信。现在,他们正在探索一些复合的解决方法

,类似于多年来由交易所提供的集中对手清算方法。这种复合解决方案已经在一级经纪业务中应用,在此情况下,银行同有其双边授信的客户进行交易,有时银行也进行EFP交易,通过把即期交易转换为期货交易的方式,将即期风险转化为交易所清算风险,由CME的清算部管理客户质押品并实施逐日盯盘。然而,多数一级经纪商自行制定客户的质押标准并实施逐日盯市。

近来,一级经纪业务在向EBS经纪系统或类似于FXall的多银行系统集中。在EBS系统,一级经纪银行把他们的高信用级别租给其客户—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这种安排使得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能看到“内部价格”,每笔交易完成后,低信用等级银行除向EBS支付佣金外再向一级经纪银行支付一个差价。

另一个外汇交易信用领域的重要创新是CLS银行。数年来,49家主要交易银行投资于并支持CLS银行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在交割时即解决清算风险的方法,其目的是要避免“赫斯塔风险”。今天,CLS银行每天通过执行10万余份的支付指令进行1万亿美元的清算,尽管CLS银行尚处于发展初期,但已经在信用和支付效率方面显示出了优越性。

篇(4)

2005年,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外汇市场建设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近一年来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推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汇率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总体保持平稳波动、略有升值的态势,弹性逐渐增强。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扩大,新产品相继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汇市场制度设计和改革思路

汇改后,外汇市场制度设计着眼于提高市场公平和效率,为寻找人民币均衡汇率构建了一个有弹性、有深度和广度的平台。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突出表现出如下思路:

(一)进一步凸显市场化取向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盯住美元,改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汇率有升有贬,双向浮动,减少了套利机会,维护了多边汇率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国际竞争力。人民币汇率随市场供求关系总体呈现升值趋势,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市场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场预期,逐步恢复弹性,提高了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其次,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美元现钞、现汇买卖价差幅度的放宽以及非美元货币买卖价格限制的取消,增强了银行定价自,为增强汇率弹性提供了制度保障。汇改后,各银行汇率定价机制趋于理性,挂牌汇价同步变动、但都根据自身资金头寸情况实行差异化报价。

再次,远期和掉期业务的价格没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预,完全由市场根据本外币供求关系决定,减少了市场扭曲。各行人民币对外汇远期和掉期业务逐渐以利率平价作为定价依据,各行远期与掉期价格趋势及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这说明,随着市场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银行的日趋成熟,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掉期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逐渐增强。

第四,提高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后,对银行的本外币转换的数量管制得以放松,赋予了银行调度本外币资金的更大自和灵活性。

(二)着眼于扩大外汇市场规模和提高运作效率

降低外汇交易手续费,活跃外汇市场交投。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做市商竞价交易征收的手续费从原来的万分之三降低到万分之一,对询价交易征收的手续费更是大幅降低到十万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汇交易的成本和和风险,降低做市商在竞价市场和询价市场的做市成本,有利于市场会员利用价格波动进行高抛低吸,平滑汇率走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单边市格局。

在银行间市场引入外币对外币交易,提供一个公共产品,通过招标引入境内外大型外汇交易商充当做市商,为境内中小银行提供一个进入国际外汇市场的直接通道。

将即期外汇交易的标准交割时间改为T+2。改革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割时间为T+1,但是国际上外汇交易的交割时间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币汇率并不能与国际汇率直接比较和套算。而且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买卖非美元货币后,往往通过在国际市场平盘,因而形成T+2的头寸。这就需要进行掉期交易将T+2美元头寸调度为T+1的美元头寸。因此,为了提高市场效率,从2006年1月4日开始,参照国际惯例,将T+2的清算速度统一为一个行业惯例,作为竞价市场的指定交割时间和询价系统的默认交割时间。但同时允许交易方在询价方式下采取灵活方式,根据双方约定,将清算交割速度改为T+0或T+1。

适当延长交易时间,开市日期与国际接轨。将询价系统交易时间延长到17:30,以便会员之间在竞价市场15:30闭市后仍能进行柜台头寸平补,避免隔日汇率风险。明确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黄金周”前后调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银行间外汇市场闭市。这是因为境外外汇市场和银行不营业,资金无法平补和交割。

为了规范交易秩序,外汇局确定了将所有的银行间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归由一个主协议管辖的思路,以便统一交易惯例,减少银行的风险暴露。为此,外汇局牵头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所有银行间远期会员制定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同时,针对掉期和远期同属一类外汇衍生产品,银行间市场掉期交易不再进行准入备案,并将对远期交易主协议适当修改后扩大到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便银行自由地在即期、远期和掉期三者之间自由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规模。

(三)追求外汇市场公平原则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始终贯彻非歧视原则。例如,取消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阶段规定的申请银行年度即期结售汇业务量须达到200亿美元的准入标准,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从七家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银行,不论银行规模大小,只要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符合远期结售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备案办理此项业务。这一市场准入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申办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资格,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和掉期交易资格。上述举措使内外资银行、不同规模的银行在外汇衍生产品服务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又如,从9月22日起,实施结售汇综合头寸改革,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实现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推进外汇市场多元化发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层次市场主体。汇改前批发市场以银行为主体。汇改后,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非金融企业,扩展了市场主体,增强了外汇市场的竞争性。

其次,提高交易灵活性。国际上外汇市场主要有三种交易方式:指令驱动、价格驱动和经纪中介。竞价市场属于指令驱动,价格由交易规则决定,过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各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价系统集中撮合的竞价交易,并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风险由交易中心承担,交易费用较高。汇改后,为了提高交易灵活性,银行间远期和即期外汇市场增加询价交易方式。市场会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对手的特点,选择交易对手,定制外汇交易的价格、金额、期限等要素,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外汇供求,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的层次,活跃外汇市场交易,符合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

再次,远期结售汇定价也走过了从一价到多价的阶段。汇改前,7家银行采取协商定价、大家共同遵守的定价方式。汇改后取消了协商定价原则,由银行自主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价格,银行要靠资金成本、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赢得客户,赚取合理利润。

(五)注重改革次序选择

放松汇率浮动区间采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从汇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开始,将非美元货币的波幅管理从原来围绕中间价对称上下浮动改为实行买卖价差幅度管理,从而允许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一日多价。第二步,从2005年9月24日开始,扩大了银行间市场的非美元货币交易汇价的波动幅度,从汇改后的中间价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时,维持美元交易汇价波动区间0.3%不变;另一方面,取消了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挂牌汇价的价差限制。第三步是扩大银行间市场美元波动区间。周小川行长已经表示,此举将在今后国内国际条件成熟时推出。

远期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走的也是渐进性开放的步伐。首先选择中国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试点,然后过渡到结售汇经验丰富、客户基础广泛、容易对冲风险的大型银行,最后扩大到所有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和健全衍生产品内控资质的银行。

从结售汇头寸管理政策的演变也可以看出渐进改革的道路。从1994年汇改后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主要为即期代客业务头寸。对远期结售汇实行现金收付制管理,即远期结售汇只有到履约时才可以计入头寸。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即不能卖空美元)。银行在远期结售汇签约时不计入头寸,不能到即期市场平盘。汇改后,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急剧增加,银行强烈要求扩大结售汇头寸限额。为此,2005年9月23日后,从结售汇周转头寸改为结售汇综合头寸概念,涵盖范围扩大到银行代客、自身和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交易。由于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并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银行迫切要求在签订远期结售汇的同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从而规避汇率风险。因此,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做市商实行权责制头寸管理,允许银行对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以及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后产生的风险暴露计入结售汇头寸,也就是说,远期签约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

(六)注重风险防范先行的原则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特别注重防止出现剧烈市场振荡。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入市,但规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员的条件。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准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产品资格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化,外汇市场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人民币汇率具有更大的波动性。这些改革和变化,为市场主体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挑战,需要市场主体结合市场条件的变化,运用自己灵活调整的能力应对变革。对企业而言,应当改变对浮动汇率的恐惧,合理预测汇率走势,在财务管理、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方面尽快做出调整,不再仅仅盯住即期汇率,而应围绕未来的汇率进行规划和经营。企业、个人在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要货比三家。对银行而言,外汇市场汇价管理改革后,银行定价自增强,使得银行间定价差异增加,这意味着谁的定价水平合理,谁就能赢得客户。需要提高经营水平,有效控制风险。询价交易方式收费低廉,但是通过双边清算,要求银行加强双边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二、汇改后外汇市场表现

(一)即期外汇交易情况

2005年前半期,人民币对美元继续保持稳定。美元对人民币日加权平均价一直维持在8.2765元人民币/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中间价调整为8.11,人民币升值幅度为2.05%。之后,人民币有升有贬,双向浮动。美元对人民币收盘价最低达到8.00040(2006年4月10日),最高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达到1088个基点。期间人民币走势分为两个阶段。从2005年7月22日至12月30日,美元对人民币价格小幅振荡,有升有降,总体保持平稳波动、略有升值的态势,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收盘价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了398个基点,升幅2.56%,日均升值3.5个基点。2006年,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币汇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个基点,升幅0.61%,日均升值6.7个基点。

与此同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率也在增加。

从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个基点。其中,从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汇率日均波幅16.7个基点;从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汇率日均波幅28.7个基点,较2005年下半年放大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币汇率为8.0350,较汇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从2006年以来的市场成交情况看,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运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较2005年底明显上升。询价交易成交较为活跃,交易量超过竞价交易,询价和竞价成交量之比约为9:1。大中型金融机构是询价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同时,竞价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规模,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等中小会员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竞价市场交易,而做市商则为其提供流动性。

从2006年以来的成交情况看,做市商全部进行了询价和竞价交易的买卖双边报价和交易。做市商交易总量约占市场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笔成交1000万美元,远远高于一般会员。做市商报价也普遍优于一般会员报价。在询价市场,所有做市商美元买卖双边报价点差随做市经验积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个基点以内。这些充分显示做市商制度活跃了外汇市场交易,提高了外汇市场流动性,增强了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了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二)银行间市场远期外汇交易

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全年市场发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币的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七种期限品种,以及日元/人民币的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四个期限品种。交割方式分两种,既有全额交割又有差额交割。从美元1年期远期报价走势看,美元远期价格稳中趋降。1年期美元远期报价在业务推出之初先上行并企稳,8月末回复初始价位,此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并与境外NDF价格逐渐贴近。11月报价呈逐级下行之势,12月止住跌势,月末一度大幅上扬,但随即迅速回归,以7.7500的全年最低点报收。2006年后由于允许做市商签订远期合约后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远期报价大幅反弹,向利率平价回归,并与境外NDF逐渐拉开,相差超过1000基点。2006年2月9日达到年内最高点7.8370,随后有所下跌。4月24日报收7.7920(见图3)。

三、外汇市场改革前瞻

随着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的顺利开展,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第一阶段政策已告一段落。汇改后,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外汇市场得到很大发展。但升值压力仍未消除,外汇市场改革的任务还很繁重。外汇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化的外汇市场离不开高效的交易系统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市场主体、丰富的交易品种以及市场透明度。从更广的视角看,货币可兑换是外汇市场供求的基础,汇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场化是外汇市场活跃成熟的关键,加强风险监管是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因此,还需多管齐下,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外汇市场:

(一)进一步扩大外汇市场主体和品种

扩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场准入。降低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市场的门槛。从第一家非金融企业中化集团公司入市情况看,短短两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万美元,显示了企业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主要来源于其早已获得境外商品期货交易资格,而期货交易和外汇交易所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相似,交易员的交易经验也相通。因此,建议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有证监会和外汇局颁发的境外商品期货交易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降低掉期交易市场准入。目前远期外汇交易准入条件要求银行取得金融衍生产品资格,但银监会对金融衍生产品资格的准入控制较严,中小银行难以取得资格。鉴于外汇掉期交易类似回购交易,在国际上普遍视为货币市场工具,仅仅涉及利率风险,不涉及汇率风险,银行面临的市场和清算风险远远小于远期交易(国际惯例中掉期交易风险权重仅为远期交易的4%),为给中小银行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渠道,建议修改有关市场准入条件,不再要求银行具备远期交易资格6个月才能申请掉期资格,允许中小银行直接申请掉期资格。

丰富市场交易品种。目前虽然推出了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业务,但在外汇衍生产品的两大类品种中,上述两种产品都属于远期衍生类产品,还没有期权类衍生产品。而且这两个产品还不是标准化产品,不同银行之间的报价相差甚远,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流动性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清算风险。应创造条件,适时拓宽汇率避险和保值工具,推出外汇期货、期权交易,适当开放金融创新的空间。

(二)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适时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日波幅限制。近期,国际外汇市场各主要货币波动率在增加,美元经过2005年的升值后已显疲态,近期贬值力度加大。从理论上看,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波幅也将随国际市场汇率波动增大而扩大。目前,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弹性加大,3月28日最高达到0.16%。,超过允许波幅的一半。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币交易汇价波幅不应等到逼进0.3%的上限才着手放松,而应在波幅离边界尚有一定距离时就扩大交易汇价波幅限制。

延长交易时间。2006年银行间即期询价交易推出后,时间延长到17:30。这极大地方便了银行柜台交易和风险控制。但竞价市场仍然维持15:30闭市,造成两个市场闭市不一致,客观上对询价市场授信不足、倚重竞价市场的中小银行不公平。而且,由于17:30询价市场收盘后,新疆、等地银行机构仍然要营业到19:30,造成新疆和地区银行柜台结售汇的头寸存在隔夜风险。2006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由前日银行间市场收盘价改为当日做市商报价的加权平均价后,隔夜汇率风险成为银行面临的最大的外汇风险,为减少银行隔夜汇率风险,应延长交易时间。在这方面,首先应延长竞价市场闭市时间到17:30,以使询价、竞价两市统一闭市时间。这是因为即期竞价和询价交易清算时间已改为“T+2”,所以清算交割准备时间的技术性问题已不存在。其次,可参照银行间外币对外币买卖市场19:00闭市的做法,视情况将询价和竞价市场延长至19:00。

进一步改进交易方式。引入声讯和电子经纪相结合的交易平台,方便交易员之间信息的即时沟通,减少市场不对称性。实现国内外汇市场和国外交易市场平台的无缝对接。允许银行在询价市场闭市后双边直接交易,事后补录在交易系统上。此外,鼓励银行企业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费用。目前,竞价交易仍然沿用汇率机制改革前按照顺差交易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一买一卖来回手续费高达0.6个百分点,远远超过国际外汇市场通行百万分之八左右的标准,不利于竞价市场的发展。实际上,竞价市场正在被边缘化,目前竞价、询价交易量之比约为2:8。而且竞价交易份额还在逐步缩小。另一方面,询价交易和竞价交易手续费相差过大,也是造成询价市场和竞价市场价格系统性偏离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在适当时候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收费体系,降低竞价交易手续费。

推进外汇清算系统现代化和国际化,引入竞争。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银行承担最后清算风险的局面,降低竞价交易的清算风险,间接可以为降低竞价交易手续费打下基础,同时可以为加快期权、期货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高外汇市场透明度。

修改有关法律,降低外汇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风险。为了减少外汇交易的头寸暴露,国际上一般采用轧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减少信用和清算风险。例如,国际掉期和衍生产品协会(简称ISDA)主协议规定,双方所有的交易采取轧差清算(NETTING,或称净额结算)的方法。根据国际清算银行2004年调查,全球场外(OTC)金融衍生产品名义金额为220.1万亿美元,通过轧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万亿美元,风险暴露下降了99.3%。因此,应提请修改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轧差清算原则。

提高外汇市场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有兴趣入市交易,但它们入市的目的往往处于投资性质,入市交易往往通过模型进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数据,需要了解交易量。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出一段时间后,外汇市场运行平稳。由于竞价之外还增加了询价市场,市场行为与过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经基本不在两市干预,建议应适时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从公布上年数据入手,因为外汇储备数据已经公布。然后按顺序逐步恢复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体数据。

(四)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自律,减少系统性风险。

加强外汇市场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场会员行为准则。建议成立交易员协会,制定交易行为规范和行业惯例。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程序和信息报告制度,防止市场欺诈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秩序。

篇(5)

2005年7月21日,是我国汇率体制迈向市场化的重要一天。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从那时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衍生产品方面不断有新的举措推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呈现大量的顺差,从而导致了我国的外汇储备逐年增加。拥有丰厚的外汇储备,意味着我国有着充裕的国际支付能力。但是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我国经济目前出现的通货膨胀、人民币的升值压力等问题,都与持有过多的外汇储备有关。

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外汇储备过多的问题,我国已经成立了以汇金公司为主体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以拓展外汇储备的使用渠道,提高外汇投资收益。此外,我国还应该加快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综合考虑之后,应首先发展期货市场。

一、过多的外汇储备带来的问题

根据有关的资料,在2006年,我国就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到2007年12月,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达到15282.49亿美元。拥有巨额外汇储备意味着我国有充裕的国际支付能力,不会有债务危机,也不怕遭投机性货币的攻击,但是,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一般认为,一国的外汇储备只要足够支付其三个月的进口即可。目前我国外汇储备持续不断地增长,持有过多的外汇储备,导致了国内的通货膨胀、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给宏观经济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具体影响有以下几点:

第一,过多的外汇储备会引发国内通货膨胀,并降低经济运行效率。有多少外汇储备,就意味着有多少等额的人民币流入市场,所以过多地外汇储备会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引发国内通货膨胀。此外,巨额的外汇储备,意味着相对应的国民储蓄从国民经济运行中沉淀下来,不能参与国民经济的运作,这就形成可经济效率的浪费。

第二,巨额的美元储备下,美国的外汇政策可能给我国带来巨大损失。我国外汇储备目前仍以美元为主,而美国基于自身国家利益,往往是采取美元升值、贬值政策的更替,以解决国内的困境。那么,在美国采取这样的政策下,我国长期持有高额美元储备,就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第三,削弱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自从人民币实行浮动汇率制之后,人民币对美元一直升值,从而导致热钱大量流入我国资本市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大量外汇迅速流入,会冲击我国金融市场,不利于国家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第四,不利于形成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令世人瞩目的速度持续增长,肯定会招致一些国家的“眼红”。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我国发动了一轮又一轮的“贸易战”、“汇率战”等就是明证。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加快外汇管理体制,出台更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有利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外汇管理措施,更好的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

二、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的发展现状

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主要是指人民币与外汇兑换交易为基础的衍生工具市场,其在我国境内与在境外的发展状况有很大不同。

在境外,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非常活跃。目前,在境外存在多种人民币衍生产品,以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onDeliverableForwards,NDF)的交易最为普遍。随着人民币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人民币汇率预期的变化。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地NDF市场规模已不可忽视,已经一定程度成为人民币汇率预期的风向标。

而在国内,外汇衍生工具的使用还处于较低层面。目前国内具有一定衍生产品性质的主要是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是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企业不愿意办理远期购汇;同时远期结汇成本过高(远期人民币升值幅度太大),以至于企业宁愿冒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也不愿意办理远期结汇。所以,与即期结售汇交易量相比,远期结售汇交易量相对较小,从而导致了境内远期结售汇汇率甚至要跟随境外人民币NDF市场的走势而变动,境外NDF市场对境内远期结售汇汇率的影响非常大。因此,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被认为基本尚未体现出来。

三、进一步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的必要性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存在人民币贬值预期,加之外汇储备不高,国家为控制汇率风险而采取了严格的资本、外汇管制,这种政策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汇储备逐年增加,本币升值压力持续不退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框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程度逐步增强,央行将为市场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金融过渡期已经在2006年结束,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完全开放,金融外汇管理体制将与国际并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政策建议,其政策含义是从国家持有外汇为主到逐渐放宽持有和使用外汇的政策限制,让民间更多地持有外汇。要实现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就必须增加外币资产的吸引力,就必须使外汇资产的持有者有保值增值的途径。如果允许机构投资者,甚至个人投资海外市场,那么外币投资渠道就应该放宽,“藏汇于民”才可能从政策层面的信号变成实际的市场需求。

所以,为了达到“藏汇于民”这一政策目标,应该大胆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中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大力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

(一)为维护我国人民币货币,必须进一步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

如前面说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虽已推出多年,但总体上交易量较小,难以形成规模,银行决定远期汇率甚至要参考并跟随境外NDF报价。由此可见,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汇率体制改革之后的市场需求,难以对人民币汇率预期产生足够的影响。更加重要的是,目前境外人民币衍生市场对人民币汇率预期的影响极大。每当出现人民币升值谣言时,境外人民币NDF报价必然与这些谣言遥相呼应,推波助澜,助长了炒人民币升值的投机行为。因此,为了掌握人民币汇率走势和预期的主导权,我国必须推出适当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工具并形成规模,为人民币的远期汇率提供依据,对人民币汇率走势和预期的形成施以足够的影响。

(二)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使国内企业进一步面对汇率风险。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境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一定程度地规避汇率风险,而国内企业则难以参与NDF交易而无法规避汇率风险,避险机制缺乏使国内企业面临着不利的竞争条件,这将加大国家整体的经济风险。汇率制度改革意味着汇率风险原来由国家承担转移到由市场个体承担,因此政府应该发展避险工具市场,提供足够和合适的避险手段。

(三)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是完善金融市场的需要

衍生金融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是目前交易量最大的衍生交易品种,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必然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都必须熟悉衍生市场,应对金融市场开放的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改变“宽进严出”的政策,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转变。从2005年以来,央行频繁推出外汇管理政策,从改变汇率的形成机制,到推出远期外汇交易和掉期交易;从放松居民、企业持汇限制,到调整银行头寸管理;从推出外币兑外币的做市商制度,到宣告实施人民币兑外币做市商制度,为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奠定一定基础,同时释放了进一步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的信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推出外汇期货交易是必然的选择。

四、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的益处

完善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是有分工的,现货市场是做流通的,期货市场是做定价的。外汇期货作为期货的一种,主要有两种功能:价格发现与规避风险。价格发现的意思是通过期货市场去了解未来现货的价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形成的价格,它基本反映了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规避风险的基本概念是将风险转移出去,规避外汇价格变化可能带来的损失。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期货试点工作时,曾经推出过部分金融期货品种,但是这些早期短暂金融期货试点都以失败告终。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恢复金融期货交易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外汇期货作为金融期货发展历史最长、影响最大、交易金额最大的交易品种,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发展有其必然性。

首先,外汇期货市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汇率浮动带给企业的风险。随着我国入世,我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加大了国际化的进程。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后,我国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但是,目前国内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手段单一,仅限于简单的远期外汇交易、提前收付款、硬币保值法等,无法满足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外汇风险的需要。所以,客观上需要推出更完善的保值避险手段,使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能够从容面对各种风险与挑战。

其次,国内外汇供求将全面准确地反映在人民币远期汇率上。目前由于外汇管制,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必须以实际交易为基础,大大限制了远期交易的规模,而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无须以实际交易为基础,可以克服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较低的交易成本下,境内外汇实际供求者将愿意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能够体现境内外汇需求的实际情况。

再次,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也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期货交易将提供成本更低的套利机制,将更加便利交易者进行套利,人民币远期汇率将会逐渐满足利率平价关系,因此远期汇率将更大程度决定于即期汇率,中央银行对远期汇率的影响力将大大增强。推出期货交易后,由于提供了远期避险工具,企业和个人出于对汇率预期的提前结汇将减少,因此推出期货等工具将减少即期结汇,可以将结汇时间延后。因此总体上看,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也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

可以预测,随着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推出并形成足够规模,境内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和远期结售汇将取代境外NDF交易,成为人民币汇率的风向标,从而使我国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定价的掌握,使人民币远期汇率的形成基础和机制更加合理。

五、结论

作为人民币的发行者,应该对人民币汇率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而且这种影响力应该也必须施加到人民币远期汇率上。

尽快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有利于当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对人民币汇率预期的影响,从而也为汇率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当然,期货市场只是外汇市场的一个部分,完善外汇市场还需要与其他措施的相互配合。

参考文献:

1、潘成夫.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相关问题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6(8).

2、黄一超.“藏汇于民”与加快我国外汇期货市场的建立[J].新疆社会科学,2007(3).

篇(6)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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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篇(7)

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方法证明:做市商间指令流能够解释现汇汇率报价的60%左右(Evans&lyons,2002),其实证结果远远好于宏观汇率决定理论模型,而且微观结构方法能够对国际金融学中汇率决定的三大谜团做出解释(Evans&lyons,2004)。外汇市场分散的信息通过客户指令流传递给做市商,再通过做市商之间的交易加总这些信息,影响到现汇汇率。客户指令流是客户投资组合调整的结果(Evans&lyons,2002),如果客户对外国基本面的预期好于做市商,客户就会增加外币的持有,带来正向的外币客户指令流,反之亦然(Evans&lyons,2007)。做市商是风险的规避者,他通过在外汇市场频繁交易出清头寸,从而带来外汇市场巨大的交易量(lyons,1997)。宏观基本面信息既可以直接传递影响到汇率,也可以通过指令流的渠道传递影响到汇率,因而投资组合调整模型认为,利率差和做市商间指令流的变化是现汇汇率变化的主要决定因素(Evans&lyons,2002)。客户指令流也是现汇汇率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因为决定客户指令流变化的信息结构和决定现汇汇率变化的信息结构是相同(Evans&lyons,2006)。

二、国际外汇市场和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

按照国际清算银行的分类,外汇市场按照交易工具可以分为传统的外汇市场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前者包括现汇交易、远期交易和外汇掉期交易(foreignexchangeswaps)。后者包括货币互换(currencyswaps)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外汇的衍生品交易。

1.传统外汇市场

从表1可以看出,传统外汇市场日均交易量在逐年大幅攀升,在12年时间中日均交易量翻了将近3倍。仅以2007年为例,传统外汇市场日均交易规模达到3.2万亿美元,2004年为1.95万亿美元,增长率为71%。2007年,现汇日均交易规模为1.005万亿美元,远期的日均交易规模为0.362万亿美元,外汇掉期日均为1.714万亿美元。增长率最大的是外汇掉期交易,2007年比2004年增长了近95%。

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1995~2007年中,处于前五位的交易币种始终是美元、欧元(或者德国马克)、日元、英镑和瑞士法郎,占比高于160%;而且货币对主要是美元和以上几种货币的货币对,占比高于55%。仅以2007年为例,在传统的外汇市场中主要的交易货币包括美元(86.3%)、欧元(37%)、日元(16.5%)、英镑(15%)、瑞士法郎(6.8%)、澳元(6.7%)、加元(4.2%)、瑞典克朗(2.8%)、港元(2.8%)、挪威克朗(2.2%)。在交易的货币对中,美元货币对占比86%,欧元货币对占比仅为10%,其他货币对占比仅为4%。美元货币对主要包括美元/欧元(27%)、美元/日元(13%)、美元/英镑(12%);欧元对主要包括欧元/日元(2%)、欧元/英镑(2%)、欧元/瑞郎(2%)。

2.外汇衍生品市场

OTC外汇衍生品市场的日均交易规模为0.29万亿美元,2004年为0.14万亿美元,增长率为110%。2007年,货币互换交易日均规模为0.08万亿美元,外汇期权为0.212万亿美元,其中增长率最大的是货币互换,2007年比2004年增长了近300%。

在外汇衍生品市场,主要的货币对为美元货币对和欧元货币对。2007年,美元货币对的日均交易规模为0.233万亿美元,较2004年增长110%,其中货币互换0.076万亿美元,外汇期权0.158万亿美元;欧元货币对的交易规模为0.041万亿美元,较2004年增长95%。

3.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2007年,中国内地的日均交易量占国际外汇市场的比重,在传统外汇市场上为0.2%,在衍生品市场的占比为0;香港特别行政区占比分别为4.4%,0.9%;台湾的占比分别为0.4%,0.1%。在所有的交易货币中,中国人民币占比仅为0.5%,港元占比2.8%,台币占比为0.4%。

如表3所示,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2007年总的交易额超过了2万亿美元,同比提高了近90%;外币掉期,2007年交易总量达到0.3万亿美元;远期交易量,2007年交易总量仅为0.02万亿美元。相对于国际外汇市场日均3.2万亿美元的交易量来讲,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极为有限。

在银行间市场总交易量中,做市商的交易量占比极高,2006年做市商间交易占比达到了93%,2007年为90%。

三、2005年7月以来,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总结

2005年7月21日,中国的汇率制度改革,同时加强了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2005年8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了加强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的四个方面的措施:扩大交易主体(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会员);增加询价交易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引入了询价交易系统,询价交易是一种实行双边授信,双边清算和风险自担的交易方式);丰富市场的交易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开办远期外汇交易,银行间市场的会员都可以参与远期交易,而且远期交易都是询价交易,可以实行本金全额交割或者是轧差交割);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外管局管理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

在外币兑外币和人民币兑外币两个市场都引入了做市商制度。2005年5月1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交易系统上线后,银行间外币对外币的做市商市场逐步形成。2005年末,会员银行30家,10家做市商(中资行3家,外资行7家)。2006年年初开始在人民币外币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双边的买卖报价,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当时,共有13家做市商,中资银行8家,外资银行5家。

交易方式方面的发展:引入询价交易,延长交易时间。2006年初,即期外汇市场推出了询价交易,询价交易的结束时间为下午17∶30,交易成本仅为竞价交易的1/30,而且人民币远期市场也仅实行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推出之后,询价交易的规模远远超过了竞价的交易规模。2006年年末,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交易量与竞价交易量之比为18.3∶1。2007年上半年,该比值变为170∶1。2007年全年,该比值为130∶1。2006年10月9日,统一了询价交易和竞价交易的结束时间,闭市时间统一调整为17∶30。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方式的变化: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中间价变化为通过询价和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2005年6月末,以前一交易日即期交易的加权平均汇率,作为下一工作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中间价;2005年7月21日以后,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2006年1月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每个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其他币种中间价确定方式:通过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和国际外汇市场各币种当时的汇率套算得到。

扩大了交易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可以申请成为银行间市场的会员。2005年8月以来,增加了2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1家非金融公司。1家信托投资公司在2005年下半年成为会员,中化财务在2007年4月成为会员,中化集团在2005年10月成为会员。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变动区间扩大:从0.3%变化为0.5%。2005年7月20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为0.3%,2007年5月21日,浮动幅度由0.3%变为0.5%。

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产品:增加远期交易、外币掉期和货币掉期交易。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2006年4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2007年8月,人民银行推出了货币掉期交易。2007年12月10日,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正式在银行间市场上线。

交易系统方面的发展:从多系统发展到统一的集合系统。2005年5月18日,银行间外币对外币的买卖系统上线,2005年8月15,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正式上线,远期交易实行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2007年4月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上线,该系统集合以前的各种交易系统,各种外币交易在这一个系统上都能够完成。新系统支持了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同时支持人民币对外币和外币对外币两个市场,以及竞价和询价两种交易模式。

丰富了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货币对:2006年8月1日,即期外汇市场增加了人民币兑英镑,至此即期外汇市场共有5个交易货币对: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随着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快速发展,参与主体不断扩大,产品序列继续丰富,市场基础设施日趋健全,成交量大幅增长,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随着外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不断丰富。外汇市场在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四、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分析

1994年,中国开始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外汇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2005年7月之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共有366个会员,主要成员是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2005年7月以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公司基于本身的外汇实际需求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前提下,都可以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会员参与市场交易。2007年7月末,银行间外汇市场共有263家会员(经过重新登记以后的数量),其中做市商22家,非做市商的银行会员238家,其他金融机构只有2家(1家信托投资公司,1家财务公司),企业会员只有一家。2007年年末,会员数增加到268家。

2006年1月4日,中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全面正式引入人民币对外币的做市商制度。2005年年末,共有13家做市商(中资银行8家,外资银行5家)。2006年年末,增加到21家(中资银行13家,外资银行8家)。2007年年末,达到22家(中银资行13家,外银资行9家)。

1.1994~2005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外汇市场微观结构是指包括做市商的交易结构,客户同做市商交易,做市商再同其他做市商交易。在2005年7月以前,在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1994年到2005年年末,在中国的外汇市场中不存在外汇市场的这种包括一个定价中心的市场微观结构。

在此期间,中国实行的汇率制度类似于固定汇率制度。1994年我国确定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中国政府加强了外汇市场的管制,维持人民币汇率保持在1美元兑8.2765人民币的水平。1999年,IMF重新核定中国的汇率制度,认为中国的汇率制度已经从1987年核定的浮动汇率制度转变为目前的传统钉住汇率制度(GuijunLin,ect,2003)。同时,中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中国人民币银行在外汇市场中投放本币,买进外币或者是卖出外币,回笼人民币,保持汇率的稳定。由于中国的贸易收支顺差持续多年,国家累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在这种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中,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汇率水平基本上不能反映基本面的变化,自然同市场微观结构也没有任何关系。

GuijunLin,etc(2003)提出在1994~2003年,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中国银行——中央银行的双寡头的垄断市场结构。中国银行作为客户的经纪人,买进客户的外汇,中央银行买进中国银行卖出的全部外汇。在这种市场结构下,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可以基本保持不变。在这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就相当于外汇市场的做市商,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成员都是客户。在这种类似的外汇市场微观结构中,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干预活动带来的指令流平滑了外汇市场其他交易主体带来的人民币汇率的上涨压力。Salih.N,etc(2006)认为,国际外汇市场主要以场外市场为主,是无形的市场,但是中国外汇市场是一个有形和无形并存的市场,主要以银行间外汇市场为主,仍然保留着集成交易的形式,外汇市场的这种特点保证政府能够对外汇市场实行有效控制。

2.2006年以后的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分析

2005年7月21日,中国确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之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改变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确定方式,引入了询价交易方式和做市商制度,增加了外币远期、外币掉期和货币掉期交易。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大幅提高,人民币汇率兑美元汇率出现了双向的波动,人民币汇率弹性扩大。在2007年上半年的117个交易日内,人民币汇率升值日期为74天,贬值日期为43天。

(1)人民币外币市场的做市商定价中心的作用日趋强化

在汇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中国加快发展做市商市场。因为做市商集中了市场上供求信息,是主要的定价中心。2006年1月4日,银行间人民币外币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由于人民币汇率的波幅在扩大,交易量快速提高,做市商利润空间增大,主要的国际银行踊跃地争取成为做市商,做市商的数量不断增加。2007年年底,人民币外币市场共有22家做市商。尽管人民币外币做市商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中国已经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的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制度基础。

做市商市场作为定价中心的作用在日趋强化。人民币短期汇率的变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中间价和波动区间,而做市商在这两个部分中都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币外币市场做市商在汇率决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确定方式的变化强化了做市商在中间价确定中的作用。2006年1月3日以后,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所有的做市商询价后,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再加权平均得到。做市商的报价决定了人民币外币的中间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进一步完善反映了市场在决定人民币汇率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高(SAFE,2006)。其二,做市商间的交易指令流决定了日内汇率在既定区间内变化。客户指令流传递和集合了市场供求的基本信息,做市商再从客户指令流中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决定做市商间的交易报价。2007年全年,做市商间交易量占比达到90%,这表明,由于做市商市场中利润丰厚,做市商间交易频繁。做市商在寻找人民币汇率的限定性均衡报价中引导人民币汇率在既定区间内变化。基于以上的分析得出结论:人民币短期汇率市场化程度相当高,做事商定价功能日趋强化,汇率变动主要由做市商来决定。

(2)银行间外汇市场客户结构单一

Lyon(2001)提出,在外汇市场中,交易分为交易商间直接交易、交易商间的间接交易以及交易商和客户的交易,其中各自占比为1/3。交易商和客户间的交易又包括交易商和其他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了做市商以外的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商和非金融机构间的交易。由于金融机构的杠杆比率不同,其他金融机构又区别为杠杆金融机构(例如:规避基金)和非杠杆金融机构(例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按照BIS的分类(见表4),交易被分为交易商间的交易、交易商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交易商和非金融机构的交易。

据BIS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传统外汇市场的全部日均交易量中,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占比40%~60%,但是在逐年下降;而交易商和客户间的交易规模占比明显在逐年提高,尤其是交易商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规模占比大幅增加。以2007年为例,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占比下降为43%,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占比提高到40%,同非金融机构的交易占比提高到17%。

我国外汇经纪公司刚刚开始出现,所以做市商间的交易都为直接交易。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客户结构来看,做市商的客户几乎都是非做市商会员银行。例如,2007年上半年,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会员共有263家,其中做市商22家,非做市商的银行会员238家,其他金融机构只有2家(1家信托投资公司,1家财务公司),企业会员只有1家。99%的客户都是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数量过少,杠杆类和非杆杠类金融机构为零。这种同质的客户结构在两年内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所以按照Lyons(2001)的分类,中国外汇市场做市商的客户完全同质,结构单一。按照BIS的分类,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几乎都是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即做市商银行和非做市商会员银行间的交易。

客户结构方面的差别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的金融体系是市场主导性的,外汇市场以场外市场为主,90%的交易商是做市商,做市商同外汇最终使用者的距离很近;但是中国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外汇市场以银行间外汇市场为主,不到10%的交易商(即会员银行)是做市商,做市商仅同部分的外汇最终使用者有直接的联系。

同质的客户结构确保了市场稳定,但是却不能及时而充分地传递关于经济基本面的信息和市场各种需求变化信息,不利于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

综上所述,在2006年以前,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但是2006年以后,中国的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但是做市商的客户结构完全同质,在这种外汇市场的微观结构中,人民币短期汇率主要由做市商来决定。

五、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同发达国家的差别

中国作为一个主要的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市场的发展同主要的发达国家自然存在差别。中国外汇市场具有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市场的一般性特点,同时也具备其特殊性。

1.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特殊性

新兴市场国家的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同发达国家不同,这些差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引入较晚,汇率形成机制亟待完善。例如,中国在2006年年初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其二,中央银行干预更加频繁,央行干预指令流对汇率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印度、中国、克罗地亚等)。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设定货币汇率波动率区间的方式来间接地管理外汇市场。例如,克罗地亚库纳/美元波幅为+(-)15%(Galacetc,2006),中国人民币/美元波幅为0.5%(中国人民银行,2007)。其三,外汇市场的交易成本较大,交易量较小。其四,宏观变量(利率差)可以解释汇率变动的78%(例如印度)(Bhanumurthy,2000);其五,客户指令流异质性的含义不同。在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客户指令流对汇率的影响比非金融机构的影响更大、更加显著(Lyons,2001),杠杆金融机构的指令流和非杠杆金融机构的指令流对汇率的作用力不同(Evans&Lyons,2006)。但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主要的差别是外国客户的指令流和本国客户的指令流包括的信息量不同。外国客户指令流包括更多的信息,而本国客户只是流动性的提供者,指令流不包含信息(例如匈牙利)。其六,本外币资产不是完全的替代品。发达国家本外币资产是完全的替代品,只是收益率上有差别;但是新兴市场国家,本外币资产不是完全的替代品。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账户没有完全开放,外汇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汇率是在不完全市场中决定的。但是发达国家外汇市场是完全的市场,货币汇率是在完全市场中决定的。

2.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特殊性

(1)信息传递的过程不同

发达国家(主要指美国和英国)的金融体系是市场主导型的,从而外汇市场以场外市场为主。信息传递和处理的过程如图1所示。其中指令流只包括客户指令流和交易商间指令流。

中国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外汇市场是有形和无形并存的市场,而且主要以银行间外汇市场为主。部分希望成为银行间会员的机构,考虑到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高成本,或者是考虑到会员身份的高垄断性,他们会纷纷放弃申请成为银行间会员,转而通过各自的账户银行(账户银行一般都是银行间会员)来完成外汇交易,而账户银行再通过同做市商的交易将这种信息传达给做市商,最后做市商之间再进行交易,通过做市商间的指令流将场外市场中客户(客户市场外汇的最终使用者)投机或者套利的需求体现在了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上。

由于中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外汇市场又以银行间市场为主,这种制度框架导致场外市场客户指令流通过会员银行的指令流来传达宏观基本面和市场供求信息。这种交易机制的差别导致了信息传递和处理过程如图2所示。其中指令流包括场外市场客户指令流、场内会员银行客户指令流以及交易商间的指令流。

区别概括为两点:其一,增加了场内会员银行客户指令流;其二,做市商通过场内会员银行客户指令流来提取场外市场客户指令流,获得基本面的信息。

(2)中央银行指令流对汇率变化有决定性作用

笔者认为,目前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处于政府逐步缓慢退出、市场逐步进入的阶段。当中国外汇市场具备了合理的定价能力后,政府退出的速度会加快,市场定价的决定权会提高。如上文所述,在2005年7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进和卖出外汇从而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2005年7月汇率制度改革以后,人民币/美元汇率在既定的幅度内波动,这说明市场具有了一定的定价权,但是由于波幅较窄,这种权利非常有限。但是在2007年5月21日,人民币/美元波幅从0.3%提高到0.5%,市场的定价能力逐步放大。波幅限制其实就相当于中央银行的指令流仍然在人民币汇率决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篇(8)

外汇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信用等级,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外汇局对应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管理系统等十几个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方便了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以及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这些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外汇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外汇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数据共享性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在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项新的外汇业务就要增加一个系统或报表。外汇管理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已有十几个,基本覆盖了外汇局所有业务领域,但由于每项外汇业务需求的提出时间先后不同,指标设计口径不一,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充分发挥子系统有机整合后的整体优势,对于有效利用外汇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资本账户的放开以及证券、保险和服务业的进入,为了保证有效监管,每项业务都要增设新的系统,那么,外汇管理的信息系统要以成百上千计算。

2.外汇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对外汇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和统计监测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的统计监测系统游离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之外,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例,客户国际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虽已存在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但在进行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银行仍须将这部分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既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录入错误的可能。目前,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的信息传导载体还主要是纸质报表,大部分数据采集来源于手工台账登记,然后手工汇总后通过专门的统计程序上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不仅会发生因填报人在统计内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人为统计错误,还会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导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滞后性。加入Wl''''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增长迅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收入金额迅猛上升近100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果都要用手工台账方式统计汇总,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汇信息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预测机制高效的外汇流动预警、预测机制是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标的设置必须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从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它系统看,还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汇总阶段。仅局限于对各类具体业务的事后统计,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馈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异常信息的的监测、筛选以及对外汇流向的事前预测,加上外汇信息的流动渠道不畅,信息反应迟缓,所以对违规、违法的外汇流动的监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应机制,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汇信息监测系统不能反映涉汇主体的交易全貌账户是统计的基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已在全国推广实施,但该系统不能反映全部企业或企业全部的外汇收支活动。一些对公单位的结售汇,如出口结汇、捐赠结汇、进口购汇及其相应的收支等,可以不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收付,致使外汇账户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汇单位的涉外经济活动。特别是作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主线的结售汇未能在该系统得到体现。另外,该系统还未含银行自营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企业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等,因而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监测中,没有目标、没有重点,使企业的一些外汇违规行为因账户系统的局限性没有及时暴露和制止。

二、构建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高效的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等。其核心内容是高效的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外汇管理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这些信息系统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更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实行平衡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汇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延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是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并且我国现在外汇资源已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国际经济的交往相比国内经济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化。这也是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的一个考验。

篇(9)

一、引言

在2005年我国经济开始呈现过热的背景下,中央银行为对冲外汇占款而被迫持续增加基础货币的供应量,从而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操作效力。为了消除这种影响,实现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双重均衡,中央银行一般会进行冲销干预。所谓冲销干预(Sterilizedintervention)是指中央银行一方面在外汇市场上从私人部门买进外国资产以降低本币升值的压力,维持汇率的稳定,从而保护出口部门。这在客观上会造成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增多,货币市场上货币供应量扩大。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通过在货币市场上采取配套的操作措施,如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提高准备金率和公共部门存款管理等措施对增加的货币供应量予以冲销。现行的国际货币制度下,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向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变化。在外汇市场上,当外币供给增加时,本币面临着升值的压力。中央银行为了保持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在外汇市场上购进外国资产,以阻止本币升值。此时,本国货币供应将增加,价格水平将上升,中央银行为了稳定价格水平,又必须采取冲销措施,冲销因购入外汇而增加的货币量,以保持总的货币供应量不变。因此,在开放经济的条件下冲销干预是维持货币供应量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实现本国的宏观经济目标,在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协调操作,积极干预。在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和持续性的大规模资本流入的背景下,如何使用外汇市场干预手段来减轻内外经济环境波动不协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成为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央银行面临的关键问题。

二、中央银行冲销干预的理论分析

目前,由于我国汇率形成机制仍不成熟,资本账户的严格管制使得人民币资产与外国资产之间的替代性不高。因此,下面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在本外币资产不完全替代条件下,中央银行冲销干预的有效性。为便于理解,下面主要利用图形来进行分析。下图1的纵轴为外汇市场上即期汇率(汇率以直接标价法表示),横轴代表本国利率。图中MM曲线表示使货币市场处于均衡状态的本国利率与汇率的组合。货币供给的增加使MM曲线左移。因为在汇率既定时,如货币供给超过需求,为恢复货币市场的均衡,利率必须下降以增加货币需求。BB曲线表示本币债券市场处于均衡状态的本国利率与汇率的组合。本币债券供给增加会使BB曲线右移。因为在汇率既定时,本币债券市场上供大于需,本币债券价格下降,也就是说本国利率上升。FF曲线表示使外币债券市场处于均衡状态的本国利率与汇率的组合。FF曲线比BB曲线平缓,是因为本币债券市场对本国利率的变化更敏感,同样的汇率变动在本币债券市场上只需要较小的利率调整便能维持均衡。另外,外币债券供给的增加将导致FF曲线的左移。因为在汇率既定时,在外币债券市场上供大于需,需要本国利率的降低以消除这一超额供给,以实现市场平衡。

当中央银行为阻止本币升值而在外汇市场上投放本币购入外币债券时,在非冲销干预的条件下,BB0曲线不动,由于货币供给增加和外国债券供给的减少,MM曲线左移到MM1同时FF0右移到FF1,相交于B点,此时本币贬值,因此这一干预是有效的。如果中央银行采取冲销干预,在公开市场上卖出政府债券,会使投资者手中的国内债券持有比重增加,同时造成国内债券的价格下降,市场利率上升。这样,一方面投资者持有的国内债券增加,出于平衡资产结构的考虑,投资者将增加对外国债券的持有。因此,购买外国债券将相应增加外汇的需求,造成外币升值,本币贬值;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利率上升,本币债券的吸引力上升,可能会削弱投资者对外国债券的需求,从而使外币汇率下浮。但由于国内债券和国外债券是不完全替代的,所以冲销干预的效果不会被后一种情况完全抵消。即中央银行卖出本国债券,收回本国货币,本国货币供给不变,MM曲线回到原来位置MM0。本国债券供给增加,BB0曲线右移到BB2,而FF1曲线不变即FF1=FF2,此时出现新的交点C,与A点相比,汇率和利率均上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冲销干预是否有效,取决于本国资产和外国资产的替代程度,替代程度越高,冲销干预的效果越弱,替代程度越低,冲销干预的效果越好。但它不会影响经济政策的国内目标。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存在较为严格的资本管制。而且由于市场化的利率体系尚未形成,资本的利率弹性还不高。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人民币资产和外国资产不能相互转换,即替代程度较低。因此,中央银行基本能够通过相应的冲销干预来实现外汇市场干预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效果的制约因素

1.资本流动的利率弹性。资本流动的利率弹性也制约着外汇市场的干预效果。尽管资本账户管制给政府冲销干预带来更大的主动性,但是外汇平行市场的存在可能会对冲销产生相反的影响。中央银行卖出国债冲销资本流入,会引起利率的升高。当国内和国外利率差幅变大后,会促使外资进一步涌入进行套利投机,这就会陷入国际收支顺差、外汇储备增多、外汇占款增加、货币供应量增加、通胀压力加剧的恶性循环中,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完全相反,中央银行陷入政策操作的两难困境。

2.债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如果债券市场缺乏深度,中央银行的冲销干预很快会耗竭已有的国债,从而制约干预的效力。我国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债券和国债多为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几乎没有。我国目前以长期债券为主的债券期限结构,必然会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冲销受到短期资产的约束。当然本国财政赤字的承受能力也同样限制着冲销干预的效果。如果在国内持续财政赤字的条件下,冲销干预将受到准备金数量的限制。

3.干预的操作成本。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会导致更多的外资流入,增加政府负担。一方面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推动利率上扬,这使资本内流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看,大量利用国债进行冲销干预,大大增加了政府的债务负担,严重恶化了财政状况。从央行的角度来看,也必然会产生亏损状况。因为央行购进的流入储备在投资于外国资产时所获得的利率收益,往往低于央行发行融资券进行冲销时所发支付的利率,因此,冲销量越大,操作成本也就越大。

由此可见,我国中央银行的冲销干预的有效性不仅受到国内和国外资产替代程度的影响,也主要依赖于债券市场深度、资本流动的利率弹性和干预的操作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四、加强中央银行干预效力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仍存在诸多不利于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的因素。为加强中央银行的干预效力,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加强汇率制度弹性化,从根本上减轻中央银行的干预压力

相对固定汇率制下的国际收支双顺差是造成我国外汇占款压力的根本原因。在我国资本控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弹性化汇率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动调节外汇储备规模和国际收支状况,从而减弱外汇占款对货币政策的不利影响,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目前,我国处于国际收支持续顺差、人民币不断升值、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加大的经济背景中,根据新兴市场货币危机的经验,当前是我国退出固定汇率制度和进行更大弹性汇率制度的较好时机,因此,应抓住机会,加大汇率波动幅度,减轻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冲销干预的压力,逐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灵活的汇率形成机制。汇率制度弹性化必须改革汇率形成机制,一要逐步将强制结售汇制改为意愿结售汇制,二要加快推行美元做市商制度。

2.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以基准利率为核心的货币调控

当利率可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时,干预才能通过利率变化调节金融机构资金头寸,进而影响短期汇率波动。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而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这已成为我国使用利率手段调节货币市场,进而调节外汇市场的严重阻碍。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调控货币数量以实现稳定汇率的效果已逐渐弱化。我国中央银行应通过加速利率市场化,尽快完善货币市场利率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传导渠道。以此为基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实现货币干预政策由总量调控转向价格调节,从根本上摆脱长期使用货币干预手段所带来的各种弊端。

3.加快以国债市场为核心的公开市场建设

国债市场的有效运行是公开市场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财政部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共发行国债35期约2.35万亿元,比2006年增加1.46万亿元。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将持有的大量国债视为低风险、高效益的优质资产,不愿出售,使公开市场操作缺乏交易基础以及我国国债期限较长,品种不多,使公开市场操作缺乏载体的现状,当前应大力增强国债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弹性,为操作手段的重大转变准备条件。一方面实施国债余额管理,调整国债期限结构,减少中期债券比重,适当增加长期债券比重,大力增加短期国债;另一方面,应重视开发公开市场货币冲销操作工具,进一步增加操作的双向性。

4.实现干预手段的多样化和综合化

当前,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继续加大,外汇储备急剧增长,外汇占款继续大幅增加,银行流动性增加,贷款压力增大,央行应实行冲销工具的最优组合,避免采用单一的冲销工具。例如,建立外汇平准基金制度,避免中央银行发行货币来增加外汇储备的被动局面;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短期国债市场,增加央行短期国债持有量,加大公开市场业务;加大央行票据的发行力度;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和存贷款利率;实行适度从紧的信贷政策,控制高风险行业、区域的信贷扩张;将中央财政在央行的债务证券化,回笼部分基础货币;将中央银行现有的长期外汇资产证券化等等。

5.增强国际货币合作,提升中央银行干预效力

我国放松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后,本外币替代程度上升,冲销干预效果将逐步削弱。因此,需要加强国际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来提升中央银行的干预效力。中央银行在干预外汇市场时,要参与国际之间的货币合作,争取外部支持力量。例如,我国已与泰国、日本等东亚国家签订了货币互换协议,即当一方出现外汇周转困难,或本币被抛售而暴跌等紧急情况时,协议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外汇干预所需的币种。这种国际间的政策合作,在加大了中央银行外汇干预力量的同时,也提升了其应对货币危机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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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中国汇率改革成功推行一周年之际,美国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正式推出了人民币/美元(RMB)、人民币/欧元(RME)、人民币/日元(RMY)的期货和期权交易。本文认为,美国要趁中国汇改后人民币国际货币地位飙升之机,有步骤地将人民币纳入其所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之中,利用强势汇率政策以解其国内经济燃眉之急。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趁美国人民币离岸市场尚不发达之时,尽快完善我国的汇率衍生品市场,包括加速推进远期外汇市场发展,以及建立外汇期货市场,将人民币汇率定价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一、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发展和完善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必要性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市场日益开放,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国际业务,客观上需要包括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外汇理财、外汇投机等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服务。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幅度扩大,国内经济主体要求外汇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汇率避险工具。商业银行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其风险敞口管理的目标也需要外汇衍生品来实现。由此可见,大力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显得非常有必要。

2.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可行性

第一,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始建立和完善。199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后,远期结售汇业务便开始操办;2003年11月,银监会制订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4年2月4日实施;2004年10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远期结售汇试点银行的范围;2005年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200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通知》(银发(2005)202号),正式提出要扩大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增加外汇市场询价交易方式和开办银行间远期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第二,具有一定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出现,市场参与者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我国部分银行通过开展国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和推出多样化的外汇理财服务,无论在衍生产品的定价、风险管理,还是内控制度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具备了开办衍生品业务的能力;第三,我国利率、汇率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虽然目前我国利率、汇率还未完全实现市场化,但经过多年的改革,它们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几年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步伐逐步加快,相信它们不会阻碍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与国际上成熟发达的外汇市场相比,中国外汇市场发展尚不充分,突出表现在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有限,市场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为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不成熟和不完善。

1.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但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外汇衍生品种主要包括: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衍生品即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间衍生品交易、离岸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交易(NDF)、银行间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远期结售汇交易主要表现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是最先开展的一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于1997年4月由中国银行首先进行,之后其他三家国有银行加入进来,2004年又吸收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发展到现在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该项业务产品基本上还是寡头垄断,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国内银行报价的不合理,其买卖点差大大超过境外NDF的买卖点差,从而让企业觉得利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的成本太高,导致需求也不足。总之,远期结售汇市场的市场化化程度不高,交易量较小;外汇间衍生品交易主要表现为银行对个人和企业的零售、交易,银行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运作来完成的;NDF是从1996年开始出现于新加坡,目前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是人民币NDF交易的主要市场,主要的交易者是那些在中国有大量人民币收入的跨国公司,他们通过NDF来规避人民币收入和利润的汇率风险,国内一般的企业和机构是不可能进行NDF交易的;银行间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于2005年8月开始,交易还不活跃。国际外汇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外汇期货及外汇期权等交易品种缺乏,不能为我国汇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

2.交易量还不够大

由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品种的交易量都不够大。如远期结售汇交易,历经几年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但我国境内人民币远期的成交金额在2003年时仍不足90亿美元,仅为贸易总额的1.06%,2004、2005年不足贸易总额的1.3%,而国际上相应的比例则高达150%。以最早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交易量最大的中国银行为例,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分别为115亿美元、86亿美元和43亿美元,而对应年份的即期结售汇交易额分别为1315亿美元、1521亿美元和1918亿美元,远期结售汇交易量不足即期结售汇交易量的十分之一。再如2005年8月1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推出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品种,当天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只成交了2笔美元/人民币远期交易,期限分别为1个月和1年,当天再无其他银行达成交易;发展近一年后,也仍然没有大的起色,2006年前两季度成交金额分别相当于4.3亿美元和9亿美元,而境外NDF2005年交易金额已高达2500亿美元。

3.市场参与主体较少

目前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都未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比如远期结售汇业务在2005年前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做,从而导致该项业务产品处于寡头垄断的状态,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项业务的发展。市场主体种类的缺乏和数量的微小,导致了市场交易的不活跃。

4.未形成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地区定价中心

在我国外汇间衍生品交易中,银行是客户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银行自身的外汇资产,也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风险管理,我国银行在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只是扮演参与者的角色,中国未形成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地区定价中心,这与中国经济规模和影响力是不相符合的。

三、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对策

为充分发挥外汇市场在汇率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以加大市场深度,扩展市场广度,增加透明度,提高流动性。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要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目前,相关部门已出台一些,但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另外,要及时调整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中需要的配套政策,逐步健全对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避免出现市场缺乏效率,或者市场缺乏稳定性的结果。银行同业协会或主要的交易商应发起制定适合中国法律环境的类似国际互换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所制定的标准化法律文本协议,避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2.在交易品种方面,要不断完善即期外汇市场,重点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适时推出人民币与外汇期货、期权交易

第一,不断完善即期外汇市场,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即期外汇市场是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基础,即期外汇市场发展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外汇衍生品市场的运行状况。要进一步完善即期外汇市场,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首先,逐步放松对银行即期外汇交易的头寸限额等各种限制,使其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持有外汇头寸的规模,以及进行保值或投资的行为;其次,逐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参与即期外汇交易的限制,从“真实需求”原则过度到“自由”原则,逐步允许投资目的参与即期外汇交易,从而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

第二,重点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特别要积极发展掉期交易。在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中,在不断完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基础上,要重视银行与银行间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远期交易,以增加市场的交易规模和市场化程度。在远期外汇交易中,掉期交易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掉期交易可以看作一笔即期(或近期)与一笔远期交易的组合,其交易成本低,是银行常用的对敞口头寸进行套期保值的一种方式,并且也可使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套利活动(即期买入收益率较高的货币卖出收益率较低的货币,同时卖出收益率较高货币的远期买入收益率较低货币的远期),这对于促使利率与汇率保持利率平价关系具有积极作用,对远期外汇的定价具有指导作用。要积极发展掉期交易,可首先允许银行利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套利活动,在增加银行利用外汇市场获利机会的同时能够促进即期汇率、远期汇率和国内外利率间的合理性;另外要尽快引入掉期交易的做市商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因为掉期交易承担风险较低,做市商可以持有比即期市场做市商更高的头寸水平,因而掉期交易的做市商不必频繁的入市交易冲抵头寸来回避所持头寸的汇率风险,相应地交易成本就比较低,做市商的报价相对于即期市场做市商来说对客户更具有吸引力。

第三,适时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期权交易。在汇率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汇率形成机制更加趋于市场化的情况下,适时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期权,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已于2006年8月28日正式推出了人民币/美元、人民币/欧元、人民币/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交易,现在已到了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的时机,从而较好地掌握人民币的定价权。

3.探索增加新的交易主体和扩大交易主体数量

应不断吸收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和大型非金融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同时研究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从而为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活跃外汇市场上的交易。

篇(11)

一、涉外金融交易的界定

构成金融交易的基础要素有三个:筹资人、投资人、交易货币。一般意义上,一国金融市场(完全)对外开放与一国建立(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市场在概念上具有等价意义。当一国金融市场未完全开放时,客观地存在“涉外金融交易”概念,涉外金融交易既与国内金融交易不同,也与国际金融交易不同。

关于什么是国际金融交易,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可被称为“市场论”,其划分标准是资金是否跨境流动;另一种观点可被称为“要素论”,划分标准是金融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涉外因素”。而“市场论”认为国际金融交易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可以下图表示。

在上图中,①属于国内金融交易,②③④属于国际金融交易。“涉外因素论”认为,将构成金融交易的基础要素:筹资人、投资人、货币进行组合,可产生以下几个不同的结果:

1.投资人以其本国货币贷款给其本国居民;

2.投资人以外国货币贷款给其本国居民;

3.投资人以其本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4.投资人以外国货币(第三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5.投资人以外国货币(筹资人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第1种情况是100%的国内金融交易,但若担保人为境外机构,或资金被用于国际贸易,这种交易可能被认为是国际金融交易。

第3、4、5种情况,无论按“市场论”或“要素论”的标准,都是国际金融交易。

第2种情况,按“市场论”应为国内金融交易,按“要素论”应为国际金融交易。在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管理下,这类交易被称为“涉外金融交易”中的“外汇贷款,’(外汇贷款属于“涉外贷款”,涉外贷款包括:外汇贷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外贸贷款)。

此外,还有人从国际收支统计口径出发,以交易结果是否引起国际收支变动乃至是否影响一国外债而判断是属国内金融交易或属国际金融交易。笔者认为,应该将涉外金融交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在上述五种组合中,除第1种以外,其余四类都应界定为广义的涉外金融交易(广义的金融交易包含国际金融交易);界定狭义的涉外金融交易标准应是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国家金融管制。在2、3、4、5种组合列中凡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调节机制的金融交易应定义为国际金融交易;凡以国家金融管制为主要调节机制的金融交易应定义为涉外金融交易。

金融交易中的国际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极其复杂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结果、状况直接涉及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深层次地影响一国内外均衡。因此,在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中,各国均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着金融市场由管制到开放的过程。

二、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

如果将金融市场“对外完全开放”和“对外完全不开放”作为一数轴的两端,在“完全不开放”端点附近,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大部分属于涉外金融交易,相应的金融交易处于国家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中;当向另一端移动时,意味着出现了国际金融交易与涉外金融交易的替代,国家金融管制趋于放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开放都是必需面对的重大间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过快开放资本市场导致的金融经济体系的波动成为一个共同面临的问题。墨西哥于1993年实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1994年彻底开放资本市场,允许51家外国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进人。

资本市场的过早开放使得国内经济中潜在和积累的矛盾在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彻底地爆发出来,酿成1994年12月的经济危机。韩国的情形与此类似,1996年为了加人oECD,被迫接受金融自由化要求,接受允许企业自由借款的条款。一年之后的1997年,韩国也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卷人严重的经济危机。日本作为延迟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另一类范例,同样值得关注。日本1964年承担IMF第8条款开放经常账户义务,1984年对《外汇及其外贸管理法》进行修改,放松了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这一过程用了20年时间。并且至今依然保留着许多限制外资进人,以及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保护的措施。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度保护,使得金融体系始终缺乏足够的竞争力,这可能是导致日本经济近年来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之一。

综观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过程,都存在着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因为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这样在一国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存在着双重目标统筹协调问题:实现金融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为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强化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采取的做法。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业竞争力低下,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并且由于强化金融管制产生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金融市场开放后,往往长期聚集起来的金融风险在出现导火索时骤然爆发了。另一种做法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种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休克式和渐进式。前一种方式往往导致一国出现若干年国民经济的衰退,社会和政治领域经历较长的动荡和混乱,社会发展在历史的轨道上转向。后一方式现在得到较广泛的认可,认为在这种方式下,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由于金融风险会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当然,这种方式由于金融市场开放历时较长,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对国内机构保护过多,会使金融体系缺乏竞争力,日本就是例证。因此,在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必须把握住放松金融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以往,我国金融监管较多地倾向于不断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育,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相对较弱。但是在实施渐进式改革和开放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在金融市场开放中,实际上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开放路径:设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领域、规模—逐步增强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场性。这实际上是使涉外金融交易成为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一个操作平台(尽管在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这一路径是在为了解决当时宏观经济所面临的问题而形成的)。根据中国的承诺,加人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大幅度对外开放。在开放的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外部的金融市场动荡将如何影响我国金融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取决于国内金融机构能否抵御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外来冲击。又由于任何金融开放都是一种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因此,总结分析以往的金融开放路径,探讨如何为今后的金融开放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操作平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外汇体制改革:从涉外金融交易向国际金融交易转变的制度演进案例分析

中国自1978年一2002年,进出口贸易增长了1748.73%。外汇体制改革是过去这20年推动中国出口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严格按照中央计划部门制定的进出口计划经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计划时,首先开列一份必须进口的物品清单,然后根据所需款额,找出国内能够出口以换取这笔外汇的物资。由于当时汇率对外贸水平和进出口货种的影响甚微,当局遂参照旅游业、华侨汇款等少数非贸易性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以制订汇率。主要根据中国一篮子消费品与世界各大城市的相对价格而做出。由于中国不少消费品定价偏低,因而大大高估了人民币。

998年,中国决定开放经济、拓展外贸。随着外贸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和企业,汇率由原来制订外贸计划时的会计手段,变成推动进出口决策的重要信号。最初出台的措施,主要是为了抵消汇率偏高而对出口的抑制。其后,为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对汇率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

第一,逐步下调官方汇率,以抵消出口成本上涨的影响。

第二,实施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保留部分外汇收人,以满足自身进口需要。

第三,开放外汇调剂中心,让出口企业可把外汇留成以较为有利的汇率折换成人民币。在随后的十多年中,国家以贬值为基本措施,来刺激对外贸易的发展。第一次贬值是1981年1月,以2.8元人民币对1美元为内部结算价(创汇成本)。制订内部结算价时,管理当局以赚取1美元外汇的平均成本为基数,在此水平上追加10%的“利润”率。这次贬值是中国外汇政策的一个转折点:主要根据创汇成本,而非国内消费品相对于海外的价格而制订汇率水平。1983年到1993年期间,由于创汇成本在这期间内不断上涨,当局不断下调汇率,使出口较为有利可图。这期间,人民币先后六次贬值,幅度由9.6%到44.9%不等,官定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由2.8:1调到5.32:1。19叫年1月1日汇率并轨,官方汇率更一举下调到8.7:l水平。当年,出口、旅游和外来直接投资增幅分别高达31.9%、56.4%和22.7%。外汇储备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别增长114.5%和42.6%,1998年5月达到1409亿美元。由于外汇供应增加,官方汇率逐步轻微上调。1998年4月后,官方汇率大约处于8.28元人民币对1美元的水平。贬值基本上是在市场“倒逼”下实施的,因此,贬值在一定角度上可看成是对管制的放松。

出口企业自1978年起获准留成外汇。其后,留成的比例显著提高。1979年规定,地方政府的出口如果超越前一年的水平,获准留成超出部分的40%。1985年,获准的外汇留成已不少于出口总额的25%。1991年,留成更可高达出口总额的30%,但中央政府保留权利,必要时得以调剂价收购企业30%的外汇收人(1994年统一汇价后,留成制度便被撤销)。留成制度实施后不久,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获准将外汇配额转售给需要外汇作进口用的单位。这一来,企业与企业也就能够在市场上兑换外汇。持有配额的单位由于能更好地利用其外汇留成,拓展出口的积极性更高。除了用来进口产品设备,出口单位还可以以高于官方的汇率换取留成的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规模,引人了市场机制。如同留成制度,外汇调剂市场事实上也逐步加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规模;逐步加人和加大市场的机制。

1950年,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率先开办外汇调剂服务。有关业务迅即扩至内地12个大城市。早期的交易价是3.08元人民币对l美元。1985年,深圳设立第一家官方的外汇调剂中心。翌年,上海和北京跟进。再一年后,同类中心扩大至天津。在1985年到1987年,外汇调剂中心只对中外合资企业提供服务,国内企业不得参与。1987年,国内的轻工业公司、工艺品公司和服装业也获准在调节市场上出售留成。1988年4月,所有国内企业都获准在调剂中心上出售留成。外汇管制放宽后,外汇中心的数目和交易量都有所增加。1992年12月底,全国有100多家调剂中心,交易额达到250亿美元。在1994年的改革中,全国性的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取代了调剂中心,并实施外汇结售制度。出口企业所有外汇收人按规定一律须出售给指定的银行。对进口企业而言,企业只要向当局授权的银行出示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签发的付款通知,即可换取外汇。

以上措施,从一个角度看,实际上起到了逐步放松对涉外金融交易的严厉管制。1994年以来,最根本的变革也许是撤销调剂市场,在国内设立统一的全国性银行同业外汇市场。

在新制度下,国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外经贸部实施的行政控制来维持汇率的稳定性和经常账差额,而非借着对经常账的来往实施外汇管制。在新的制度下,汇率不仅影响进出口,还通过各种市场和机制间的联系,对经济造成广泛的影响。因此,制订汇率不再只是贸易和经常账的问题,必须同时考虑到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平衡、货币及财政政策等广泛的问题。由于中国对内和对外经济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制订汇率时,也就不能只是为了促进出口。事实上,经过1994年的改革,中国基本上不再以创汇成本来制订人民币汇率。从1994年到1997年,中国的一般物价水平涨幅约50%,创汇成本也显著上升,但由于外汇供应增长,人民币汇率反而轻微上扬。人民币升值,加上出口成本上升,降低了出口的盈利性。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加大,中国经济对内和对外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汇率的影响扩散到外贸以外的部门。中国利用汇率政策以促进出口的自由度因而有所下降。1996年以后,出口增长幅度一波三折,19%年出口只增长了1.5%,1997年出口上升20.9%,1998年,出口升幅较1997年大幅回落,1999年抬升,2000年大幅上升,2001年又大幅回落。虽然出口部门力促人民币贬值,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内外均衡,仍然保持汇率稳定。2002年初,国家进一步改革、完善有管理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和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制度,提高外汇指定银行周转金额度,降低进口企业设立外汇账户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出口企业售汇自主意愿。前不久,金融管理当局又批准四大国有银行开展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至此,在经常账户项下,人民币与外汇间的兑换(交易),在市场机制对管制的替代过程中,不断向市场化方向演变,现在离进出口企业完全意愿结售汇越来越近。

笔者认为经常项下外汇市场的开放,客观地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比较成功的。资本市场的开放应遵循着这一基本思路:在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规模和逐步放松对涉外金融交易的管制中,逐步开放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