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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和承诺的概念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旨在以要约人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要约一般要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例如,悬赏广告。再次,要约必须能够反映所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即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是对未来合同的设计,一旦被承诺,合同即成立。第四,要约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有效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二)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又称“接盘、还盘、收盘”。
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承诺必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其次,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而视为新要约和反要约。再次,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否则,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以外,视为新要约。最后,承诺需向要约人作出。
三、企业对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管理
采用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形式,通过要约和承诺形式订立合同虽有许多优点,但是采用这种方式订立合同无论就合同订立过程而言,还是就合同证据形式而言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合同订立过程的风险,企业应当加强对该种缔约过程的管理。
第一,必须有订立合同的需求,方可对外发出要约或对要约人进行承诺。要约及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就意味着有可能使合同生效,届时如果企业不履行要约或者承诺,就可能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风险。
第二,要约和承诺应当经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者律师审查。在采用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一旦生效,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将构成合同条款,如果没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把关,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合同风险。
第三,严格管理自己的各种数据电文信息系统。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这些系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根据《合同法》第25条、26条、16条、32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合同可以无须像合同书那样经过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才可生效,除非交易双方事前做出关于签订确认书的约定。从实务中看,传真虽可以盖章或者签字,但由于接收方收到的是复印件,其盖章或者签字已经不能成为有力凭证,电子邮件等不能直接用印。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要约和承诺是从企业的系统中发出的,无论企业是否在电文上盖章或签字,都会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企业应当严格管理好自己的各种数据电文系统。
第四,企业对外发出的要约最好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要约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据此,如果企业在要约中没有规定受要约人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就享有在合理期限内承诺的权利,而合理期限在实务中是非常难以把握的,这就势必使企业处于一种被动不利局面。
第五,企业对外发出要约最好规定接受承诺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方式,承诺应当按照要约的要求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承诺根据交易习惯作出。实践中承诺可能是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口头、行为等方式。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6条、16条、21条关于承诺生效和合同生效的规定,如果企业未在要约中明文规定承诺的方式,势必给企业的业务部门及时接受承诺和判断合同生效的时间带来影响。
第六,企业对外发出要约最好规定接受承诺的方式和接受承诺的系统及联系人。承诺的效力是承诺一经成立后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主要是指发生的时间与其效力的内容方面。生效时间理论界主要有发信主义和受信主义两种观点。我国立法采用的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承诺的生效是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时,对于一些承诺并不需要进行通知。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往来中,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中,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的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生效时间。承诺到达则合同生效,此时若行政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不及时则会导致合同履行的延误,可能构成合同违约。
第七,为了节约缔约时间程序,企业对外发出要约时,可以在要约中载明哪些条款受要约人是可以变更的,并表明变更范围和幅度。这种明示方式既可以保护企业的合同利益,又可以加快缔约进程。
第八,正确使用电子签名签发要约和承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的方法签发要约和承诺,以有效证明发送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企业也可以要求对方采用电子签名的方法签发数据电文,以确定接受电文的真实性。
「问题提出
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人的要约与承诺人的承诺。虽然在本案中,刘某与商某就同一宗百货按批发价购销的生意同时相互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相互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不能以此认为合同当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应当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商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作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在的问题
对于交叉要约是否成立合同,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成立合同,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前一种观点更为有利于保护订约双方的利益,使双方都可以享有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但如果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为了促进交易,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致,可以据此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协议,但不能推断双方必然订约。交叉要约毕竟只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不能得出必须相互承诺的结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为双方的要约同时发出以后,不能忽视下列因素:
1、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要约人发出要约时,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如果硬性规定要约人对要约没有丝毫变动的权利,不仅对要约人不利,有时也可能蛤受要约人造成损失,因而要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回或撤销的。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产生或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相同点则是两者都发生在承诺作出之前。因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即生产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不能撤销其要约。既然交叉要约的双方当事人都依法享有对自己所发出的要约予以撤回权和撤销权,所以当然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2、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对于要约,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交叉要约的双方既同是要约人,又同是受要约人,都享有对对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既然法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这项权利,交叉要约也就不可能当然成立合同。
3、交叉要约都只是要约,而不是承诺。虽然双方要约的内容一致,但都处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起始阶段,没有进入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承诺阶段,没有完成从要约到承诺的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因而交叉要约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从实际情况看,交叉要约可能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寒凝胃痛此胃痛与“受寒”有关,如受凉或过服生冷之品等。其特点为胃痛暴作,喜温喜暖,得温则疼痛缓解,遇寒则疼痛加剧,或喜热饮等。治疗原则为温胃散寒、理气止痛,可选用温胃舒胶囊、香砂养胃丸、仲景胃灵片、石榴健胃散等。注意事项:服药期间忌生冷之品;注意局部保暖;胃痛如灼热、口干舌燥者不宜服用。
内热胃痛患者平时嗜食辛辣、油腻之品,久之内热则郁于体内。其特点为胃脘灼痛,烧心感,泛酸,口干,口苦,或喜冷饮,或伴有大便干结等。治疗原则为清热、和胃止痛,可选用胃力康颗粒、枫蓼肠胃康颗粒、左金丸等。另外,“热”多与“湿”蕴结于体内,这时,除上述症状之外,患者多伴有胀闷感、身体困重、口腻、口渴但不欲饮水等症状,可适当选用王氏保赤丸等,可取得较好的效果。注意事项:服药期间宜食清淡之品,忌辛辣、油腻之品;服药期间不宜服用滋补性中成药;大便溏薄者慎用。
气滞胃痛临床证实,长期或短期内的情志不畅也可导致胃痛。这类患者平时有抑郁、焦虑、紧张或容易生气等表现,属于气滞胃痛,其特点为胃脘胀痛,嗳气频作,情志不畅时诱发胃痛或胃痛加重等。治疗原则为疏肝理气、和胃止痛,可选用气滞胃痛颗粒、六味安消胶囊、舒肝止痛丸或胃苏颗粒等。注意事项:保持心情舒畅,不宜发怒或抑郁、紧张;服药期间忌生冷、油腻之品;适当体育锻炼。
不是。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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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4)23-087-1
一、深刻理解算法,提高计算正确率,实现数学“双基”向“四基”的完美过渡
“双基”是我国数学教育多年形成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只是强调“双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标准(2011年版)》明确提出“四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和基本活动经验),并把“四基”与数学素养的培养进行整合:掌握数学基础知识,训练数学基本技能,领悟数学基本思想,积累数学基本活动经验。在计算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系统阅读,不仅能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算理的含义,而且能让学生正确地运用算理来进行计算,以此来提高学生计算的正确率。
案例一:苏教版小学数学五上第68~69页“小数乘法”的教学
通过课前预习,大部分学生已经粗略地懂得了小数乘法的算法,为了让学生进一步明白算理的含义,我是这样引导学生进行系统阅读的:
(1)观察第68页例1的图,从图上你能获取哪些数学信息?你还能发现隐藏在图文背后的信息吗?请把从例题图中读到的信息与大家交流一下。
(2)根据图中所给的数学信息,你能提出哪些数学问题?
(3)仔细阅读数学教材,看看书上都提了哪些数学问题?你会解答吗?先在练习本上试试看。
……
从“双基”到“四基”是多维数学教育目标的要求。系统阅读让学生悟出了用竖式计算时的算理,帮助学生理清了思路,进一步加深了学生对算理的理解与掌握,提高了计算的正确率,从而使数学阅读促进了学生整体思维的形成和深化,不仅提高了学生的思维品质,而且实现了数学“双基”向数学“四基”的完美过渡。
二、明确概念内涵,拓展概念外延,寻找数学“四基”联动的催化剂
在概念教学中,如果教师仅仅以引导者的身份,告诉学生概念的形成过程,让学生被动接受,这样会阻碍学生主观能动性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引导学生对概念进行系统阅读,可以让学生更清楚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这样学生学习概念时就不会觉得枯燥乏味,而且能积极主动地去感受概念,理解概念。因为数学基本知识和数学基本技能往往是显性的,而数学基本思想和数学基本活动经验通常是隐性的。因此,数学“四基”联动是数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时展的必然趋势。
案例二:苏教版小学数学五下第60~61页“分数的基本性质”的教学
教学伊始,我先讲了一个“猴王分桃”的故事,让学生从整体上感知“猴王的聪明之处”。这时学生的思维是模糊的统一。接下来我是这样引导学生进行系统阅读的:
(1)阅读第60页的例1,你有什么重要发现?为什么后面三个分数可以用等号连接?这与“猴王分桃”的故事有异曲同工之处吗?
(2)阅读第60页例2,你会照书上的样子折一折、涂一涂,并用分数写一写吗?观察自己写的几个分数,这几个分数也可以用等号来连接吗?为什么?
(3)观察12=24=36和12=48=816两组等式,你能发现它们的分子、分母是怎样变化的?从上面的变化中,你发现了什么?
……
系统阅读,让学生亲身经历自主获取新知的过程:通过看一看、填一填、折一折、涂一涂,说一说等实践活动,让他们自主发现分数的基本性质的特点以及用途;通过寻找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探寻分数基本性质的作用,使学生进一步明确概念的内涵,进而拓展了概念的外延。系统阅读是使数学“四基”联动的催化剂。
三、明白对错成因,找出问题症结,完善数学“四基”联动的强力胶
在辨误教学中,只是让学生判断对或错是不够的。通过引导学生对学习材料进行系统的阅读,不仅能让学生明白对或错的成因,找出问题的症结,而且能让学生从根本上去理解数学知识,解决数学问题。纠错,是完善数学“四基”联动的强力胶。
案例三:一道有关圆的判断题
把一个圆平均分成32份,拼成一个近似的长方形。如果长方形的周长比圆的周长长10分米,那么这个圆的面积是314平方米。()
(1)学生初读数学材料后,教师提问:这道题对吗?请说明你的理由。
(2)教师引导学生再次进行系统阅读:
①要求圆面积,必须知道圆半径,这个10分米与圆半径有什么关系呢?
②把一个圆平均分成32分拼成一个近似的长方形,拼成的长方形与圆又怎样的关系?
③这道题有几处错误?最核心的错误是什么?
(3)错误成因分析:
①读题不认真,没有发现单位的变化;
②没有弄懂题意,不会分析,不明白圆的半径是多少;
③不会阅读,没有搞清楚组成上面数学材料的各元素之间的关联。
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屋,而不应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屋的违约问题。
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面积是多少。如果面积误差超过经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并追索利息损失。目前,如象上海等一些南方城市,甚至规定发展商售楼的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可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第四,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为煤气公司有规定,必须等到楼房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入住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 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期地拖发产权证。
在约定买卖货物所有权方面,有一个案例很有借鉴意义。英国有一家公司购买荷兰某公司的铝土,打算将一部分铝土用于本公司生产,另一部分铝土用于转卖出售。买方接受铝土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在没有付清其余货款前破产,接受破产清算。买方已转卖的部分铝土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部分铝土尚未投入生产。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卖方在诉讼中主张:对于转卖铝土的收入和剩余的铝土卖方拥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理由是合同列明了所有权转移条款:(1)只有当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未投入生产的铝土才能转为买方所有;(2)买方对未投入生产的铝土只有保管的责任;(3)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卖方对投入生产的铝土所生产出来的成品或最终产品享有追偿权,即买方转卖铝土或对用铝土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的出售,只是卖方的行为,其收益归卖方所有。英国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卖方的主张,确认以上合同三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使卖方免爱了损失。
从这个案例的启发中,在约定关于对货物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卖方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约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转移给买方,在买方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前,卖方必须保有对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
二是要根据买方接受货物后,对货物可能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具体的约定。一般来说,买方收受货物后,会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用于生产;二是用于转卖出售;三是存放在仓库里。要根据这三种处理方式对货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分别的约定,使约定具体化。
三是一定要约定卖方的追偿权,即对买方把收受货物用于生产后相关的成品、半成品及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对买方把收受货物进行转卖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这两方面的权益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因为,往往是货物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转化,原物已经不存在了,或者已经历了几次易主,关系或联系已经复杂化,对此进行约定,便利主张卖方的权利。
四是要约定买方在货物所有权方面的对应责任或权利,使双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方面的权利互相统一对应,这对卖方主张和保护自身正常权益是十分有利的。因为,把对方的权益限定了,相等于约定了自身的权益,在诉讼中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解释与主张。
人教版二年级下册第六单元《童年的游戏》中的活动课《童谣说唱会》。
教学目标:
1、学唱《小老鼠上灯台》,进一步熟悉童谣歌曲,了解什么是童谣。
2、通过唱、读童谣,感受童谣的趣味性。
3、以童谣说唱会的交流学习,引导学生积极参与音乐活动,体验音乐与生活的密切联系,激发学生关注本土(多元)童谣文化。
教学重、难点:
通过学唱《小老鼠上灯台》感受童谣歌曲的韵律美(节奏、音调、标准的语言)。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1、了解童谣。
2、请学生说一说自己会说、会唱的歌谣。
二、学习童谣。
1、学习《小老鼠上灯台》
(1)按节奏读歌词。
(2)教师用听唱法教唱歌曲。
(3)学生随伴奏录音,完整演唱歌曲。
2、学习《跳皮筋》。
(1)学生自己尝试读《跳皮筋》。教师总结(关注节奏、音调、标准的语言)。
(2)教师范读后,学生再读。
(3)跳一跳:模仿跳皮筋的动作,边跳边读童谣。
(4)师生总结:童谣的节奏与跳皮筋的节奏、音调、语言的关系。
3、拓展学习海南童谣《数字歌》
学习关注点:童谣的的韵律感和地域方言,体现童谣的趣味。
4、小结:
收集学习更多的童谣,下节课举行班级童谣大赛。
培养儿童的音乐综合素养活动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帮助儿童快乐健康地成长。
一、音乐综合素养活动可以帮助儿童塑造健康的人格
儿童时期是一个人性格、人格培养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面对这个不太熟悉的世界或许有些迷茫、困惑,会产生浮躁、伴随烦恼。适当地参加培养音乐综合素养的活动可以帮助儿童去认识世界、了解世界,消除困惑、抛去烦恼,例如:有关英雄人物的音乐可以帮助儿童去了解这个人物,去了解那段历史,动听的音乐不像枯燥的书本,可以使儿童很快地了解多彩的世界,在恰当的时机去引导儿童学习英雄人物的高尚性格,以完善儿童自身的性格。
二、音乐综合素养活动可以帮助儿童健康成长
愉悦的心情可以使儿童健康成长,活泼、健康的音乐活动可以使儿童保持心情愉悦,优美的旋律又可以使儿童的听觉器官健康发育,儿童跟随音乐进行身体的律动也可以使身体健康发育,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三、音乐综合素养活动可以培养儿童的能力
合理的音乐综合素养活动可以培养儿童的创新能力,例如:在儿童听完几首儿歌时,鼓励儿童自发地进行儿歌创作,并对其创作的儿歌进行肯定,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儿童儿歌创作比赛,通过这些活动培养儿童的创新意识,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
四、音乐综合素养活动可以美化儿童的心灵
音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音乐活动可以净化儿童的心灵,提升儿童的情操。音乐活动是抒发儿童情感的重要途径,音乐也是让儿童感受到生活美、艺术美的必要途径。音乐活动也可以培养儿童对自己祖国的认知,对自己民族的认知,有民族自豪感,有国家荣誉感。
五、音乐综合素养活动可以挖掘儿童的潜力
音乐活动多种多样,在儿童时期进行音乐素养综合活动有利于挖掘儿童各方面的潜力,不仅仅只有唱歌、舞蹈、音乐等方面,例如:在进行音乐活动时会与其他孩童一起进行,有利于挖掘人际交往能力;在进行歌曲创新时,有利于挖掘儿童的写作能力;在学习乐器时,能够挖掘儿童的记忆能力等等。连法国著名的雨果都承认音乐活动对人的智力和各种能力具有开发作用。
六、音乐综合素养活动可以培养儿童的观察能力
在进行各种培养儿童音乐综合素养的活动时,儿童要去观察,进行记忆,这一过程中就很好地培养了儿童的观察能力。这对儿童的大脑与眼睛相互配合能力有很大都开发,这对儿童来说是个很好的锻炼。一个观察能力强的人,他将来的发展道路必定不错,俗话说:“处处留心皆学问,勤察深思出真知。”
[争议]: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中介公司与毛小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十条约定的“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违约金”是否有效;
二、中介公司在被毛小姐及案外人因故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是否可收取相应费用。
中介公司表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如三方有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据此追究毛小姐的违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毛小姐的违约行为致使自己前期所做的居间工作无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毛小姐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毛小姐则认为,《协议》中约定,房屋买卖一旦不成,自己及上家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是“霸王条款”,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第十条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委托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房地产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往往要为委托人提供权籍调查、使用情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等基本服务内容,而要完成这些服务内容,居间人需有一定的经济成本支出。因此,中介公司在毛小姐与上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只能向毛小姐主张其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对中介公司要求毛小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