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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门诊部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2-09-18 08:55:1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中医门诊部工作计划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中医门诊部工作计划

篇(1)

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持续加强院感防控,最大限度降低院内感染发生风险,坚决做到院内“零感染”。

二、成立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巡查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三、全面开展院感防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筛查大培训

(一)院感防控风险隐患大排查

1、查感控专职队伍的建设。500张床位以下的机构至少配备3名感控管理人员。

2、查预检分诊制度的落实。查预检分诊设置是否规范,患者筛查、发热患者登记和引导就诊等工作是否及时、完整、规范。

3、查发热病人全封闭管理制度的落实。院内通道设置是否规范,查发热门诊是否独立设置CT、检验、药房、挂号收费等设备设施,查发热患者就诊信息是否及时上报,查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房是否充足并实行单人单间管理。

4、查集中过渡病房设置。查集中过渡病房是否单人单间设置。查医疗机构患者入院前是否在集中过渡病房等待核酸检测结果。

5、查陪护探视管理制度的落实。查住院患者陪护是否每天报告个人健康状况,查陪护、探视记录是否完整、及时。

6、查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的落实。院内环境和设备消毒是否规范,查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是否规范及时。

(二)院感防控风险隐患大筛查

1、立即对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并常规每周一次核酸检测,做好记录。

2、开展全院环境重点部位监测。根据人员接触、流动情况,适度扩大监测区域和密度。

3、加大医院环境中的监测频次,重点部位每周至少监测一次。

4、医疗机构每日进行院感巡查,发现问题,台帐管理,及时整改,及时销号。

(三)院感防控风险隐患大培训

1、线上培训。充分运用远程会诊平台、互联网等平台对医务人员进行院感防控内容培训。

2、院内培训。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岗位特点,制定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内容,不断强化进行穿脱防护服实操演练,制定考题全员过关。不定期开展传染病疫情医院内暴发技术演练,全面提高医院感染暴发的防控和处置水平。

3、骨干培训。加强对科室感控督查员等骨干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充分发挥其感控督导作用,带动科室的院感防控水平,从而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感染防控能力。

4、现场培训指导。对门诊部、诊所等分散小型医疗机构采取实地检查指导和现场培训的方式开展感控培训。

四、工作计划及职责分工

1、医政医管与体制改革科、中医药管理科负责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同康医院、康和护理院每月进行巡查。

2、基层卫生和妇幼科负责对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每月进行巡查。

3、职业健康与综合监督科会同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个体诊所每月进行巡查。

五、工作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院感防控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院感防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筛查大培训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认真组织实施。

篇(2)

  20xx年ICU将在院领导及护理部的领导下,本着“以病人为中心”、“注重细节服务”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ICU护士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ICU护士的综合实力,努力开创ICU护理新局面。现制定新一年护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培训,落实ICU各项规章制度

  20xx年已完善ICU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护理常规、应急预案等。2014年将继续加强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学习,通过考试、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每月进行考核一次,并有奖励措施。

  二、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从细微处做起,将人性化护理落实到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1、优化排班,在现有条件下,合理进行人力资源配置。根据护理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组织护士进行优质化护理相关内容的培训。

  2、注重细节,ICU收治的病人均是急危重症病人,对护理工作的要求极高,治疗、护理缺一不可,由于封闭的环境和疾病的痛苦生活护理、心理护理显得尤为重要,小到为病人修剪指甲、外出检查为病人做好眼部遮盖、一句温暖的问候等,在细节中体现优质护理服务的质量。

  三、成立质控监管梯队,努力提高临床护理质量实行护士长——质控小组长——质控护士监管梯队

  1、加大护理质量监管力度,分级进行检查,充分发挥质控护士,各组长监管作用,提高临床护理质量。

  2、专人检查护理文书书写质量。由各组组长负责当班护理文书书写质量的检查工作,责令书写不规范的护士及时更改,护士长不定期抽查。

  四、采取多渠道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1、加强护士在职教育。鼓励科内护士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积极参加护理部组织的业务学习,护理培训。科室认真落实护理查房,业务学习。组织护士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及实用性知识。

  2、落实护士分层培训计划积极落实护士分层培训计划,对工作2年以下的新护士主要进行护理基础知识、基础技能的培训;对工作2-3年的低年资护士主要进行专科知识、专科技能的培训;对工作4年以上的护士进行护理管理知识、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危重病和疑难病症护理等方面的培训。由高年资护士“一对一”带教低年资护士,在临床实践中教学。

  3、加强新进及轮转护士的管理。加强护理文件书写、抢救仪器的使用等培训,根据科室的培训计划认真执行,帮助尽快胜任ICU的护理工作,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4、科室开展ICU在职护理人员专科培训计划由护士长及去省级进修的骨干护士对ICU所有护理人员进行专科培训及考核。

  5、鼓励护士积极参加院护理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参加护理部组织的“5·12”护士节相关活动等。

  五、强化护理安全意识,加强全员安全教育。

  1、强化ICU护士的“慎独”精神,强调用药安全,注意冷藏药物的使用及“三查七对”,试行护士长不定时进行跟班,利用跟班时间及时督查违规行为,并予以严惩,每月组织学习和考核常见药或新药用药知识一次。

  2、严防计划外拔管,对有引流管、气管插管的患者加强看护,必要时在征得病人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约束带进行约束,及时悬挂各种警示标示(如防管路滑脱、防压疮、防渗出等),避免不良事件发生,提高全员护理安全防范意识。

  3、各种抢救器材保持清洁、性能良好;急救药品符合规定,用后及时补充‘无菌物品标识清晰,保存符合要求,确保在有效期内。

  4、对于所发生的护理差错及不良事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罚款,科室及时组织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的防范整改措施,并上报护理部。每月质控小组会分析点评当月全院及科内的护理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

  5、继续加强护理文书的书写、培训、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护理记录单的内容,确保护士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完整地完成护理记录,保证医疗护理安全。

  六、积极响应护理部号召,学习制定科室常见病的中医护理计划,提高中医护理操作能力,积极在护理实践中应用。

  按病种制定科室常见病的危重病人护理计划,体现中医护理内容。科室新进护理人员继续参加护理部组织的中医护理业务学习,其他人员按科内制定的中医护理业务学习计划参加执行。对于科内制定的两项中医操作做到人人熟练掌握,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内容人人熟记并能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得到应用。

  七、加强院感与消毒隔离工作

  按照医院ICU感染控制标准,做好科室的医院感染防护及管理工作,规范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留置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中心静脉导管相关感染的预防及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进行负责,每周在护理质控小组会议上将科室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监督消毒隔离的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全科护士进行院感知识学习,所有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原则,一次性医用品按规定定时更换,医疗废物按院感要求分类放置,严防各种医疗废物外流。对保洁人员进行一般消毒工作的培训,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八、以病人为中心,工作中方便病人,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

  1、针对ICU无陪护、探视时间短等特点,要求护士每日主动与家属联系,必要时替家属取药,尽力解决家属的实际困难。

  2、继续开展选评ICU护士形象大使活动,根据平时的理论操作得分、值班医生和护士的综合评价、护士长考评及日常病人家属满意度的调查,评出1名护士形象大使,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

  医院护士长个人计划2

  一、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提高护理质量,确保安全医疗的根本保证。

  1、护理部重申了各级护理人员职责,明确了各类岗位责任制和护理工作制度,如责任护士、巡回护士各尽其职,杜绝了病人自换吊瓶,自拔针的不良现象。

  2、坚持了查对制度:要求医嘱班班查对,每周护士长参加总核对1—2次,并有记录;护理操作时要求三查七对;坚持填写输液卡,一年来未发生大的护理差错。

  3、认真落实骨科护理常规及显微外科护理常规,坚持填写了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本,配备五种操作处置盘。

  二、提高护士长管理水平

  1、坚持了护士长手册的记录与考核:要求护士长手册每月5日前交护理部进行考核,并根据护士长订出的适合科室的年计划、季安排、月计划重点进行督促实施,并监测实施效果,要求护士长把每月工作做一小结,以利于总结经验,开展工作。

  2、坚持了护士长例会制度:按等级医院要求每周召开护士长例会一次,内容为:安排本周工作重点,总结上周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向各护士长反馈护理质控检查情况,并学习护士长管理相关资料。

  3、每月对护理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不断提高护士长的管理水平,要求大家做好护理工作计划及总结。

  4、组织护士长外出学习、参观,吸取兄弟单位先进经验,扩大知识面:5月底派三病区护士长参加了国际护理新进展学习班,学习结束后,向全体护士进行了汇报。

  三、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建设

  1、继续落实护士行为规范,在日常工作中落实护士文明用语50句。

  2、分别于6月份、11月份组织全体护士参加温岭宾馆、万昌宾馆的礼仪培训。

  3、继续开展健康教育,对住院病人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定期或不定期测评)满意度调查结果均在95%以上,并对满意度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评选出了最佳护士。

  4、每月科室定期召开工休座谈会一次,征求病人意见,对病人提出的要求给予最大程度的满足。

  5、做好护士长,对新分配的护士进行岗前职业道德教育、规章制度、护士行为规范教育及护理基础知识、专科知识、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合格者给予上岗。

  四、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1、对在职人员进行三基培训,并组织理论考试。

  2、与医务科合作,聘请专家授课,讲授骨科、内、外科知识,以提高专业知识。

  3、各科室每周晨间提问1—2次,内容为基础理论知识和骨科知识。

  4、“三八妇女节”举行了护理技术操作比赛(无菌操作),并评选出了一等奖(吴蔚蔚)、二等奖(李敏丹、唐海萍)、三等奖(周莉君)分别给予了奖励。

  5、12月初,护理部对全院护士分组进行了护理技术操作考核:病区护士考核:静脉输液、吸氧;急诊室护士考核:心肺复苏、吸氧、洗胃;手术室护士考核:静脉输液、无菌操作。

  6、坚持了护理业务查房。

  医院护士长个人计划3

  1、在总护士长、医务部或门诊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门诊护理工作,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和卫生员完成所分工的任务。

  2、制定工作计划,负责护理人员的分工排班,并检查护理质量,复杂的技术操作应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护好带教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督促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并检查指导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4、督促教育护理人员改善服务态度,经常巡视病人病情变化,并通知医生。

  5、督促卫生员保持门诊的整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组织护士业务学习,指定实习或试用员工的工作,并开展护理科研,及时总结经验。

  7、负责门诊用物、器械的计划请领和报销工作。

  护士长日工作计划:

  星期一、星期二下午为护理训练时间,重点是毕業1—3nian的新護士技能训练,全院护理理论上课及操作训练,星期三下午政治学习木曜日下午检查护理文书。

  星期五下午党团活动、周会。在没有召开院周会及全院性活动时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為护士长例会,有召开院周会及全院性活动時护士长例会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实行登记制度,作为科室季度检查評分依据,扣分依据与护士長及本人见面。处罚按《护理质量综合考评处罚条例》执行。

  护理查房

篇(3)

1.完成医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审核等工作,完成医师注册、多点执业、变更等工作。

2. 完成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实践技能收费工作。

3. 完成2018年学分审验工作,完成2020年晋级人员学分复审工作。

4.完成2017-2018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5.完成黑龙江省民营医疗机构协会疼痛委员会及重点科室等上报材料工作。

6.处理市长热线投诉7次、院内投诉13次。

7.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医疗质量管理

1.参加科室早会、医师查房及晚交班 ,及时发现问题。将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到科室,并跟踪监督科室落实情况。

2.制定“住院病历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要求项目逐条检查并反馈。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科室及本人。要求现病史的内容务必全面、完整、系统,要与主诉一致;体格检查必须经住院医师实际、细致、认真、全面的为患者查体后方可书写,对出现的阳性体征要详实记录并有处理措施,诊断与主诉和现病史、病程需统一。落实了三级医生查房 ,医护人员核对制度,规范委托书签字问题,医嘱签字频次问题,医嘱与病程时间不符问题,改正沟通记录单次、沟通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3.处方书写管理:规范了处方书写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特别是中成药开具应用中医诊断,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医师签章的及时性等。发现及纠正问题如下:药品与卫材开具同一张处方,处方中药品规格与实际规格不符,每张处方超过5种药品,药品用量不明确,个别药品用量过大,特殊煎煮方法无标注等。

4.规范门诊日志及门诊手册书写。

三、培训与义诊管理

1.参加外院培训10余次,包括病历书写,互联网医院申报、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看病不求人,疾病诊断分组(DRG)培训、中医适宜培训等。

2.开展院内培训16次,包括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解读、急诊急救、科室开展新项目、辅助检查在临床中的应用等。

4. 签署养老医疗合作协议3份,分别是北大荒养老机构、春华德善养老中心、香坊区老年公寓。签署帮扶协议3份,分别是哈尔滨德正医院、哈尔滨医家善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臻美美容门诊部。

5.组织宣传义诊5次,包括宾县宏宾综合医院、北大荒养老机构、香坊区老年公寓、润泽源大药房、向阳乡政府。

四、迎检工作

1.2020年10月6日,按照“蓝盾行动回头看”考核标准,对各科室进行自查,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成功完成市卫生监督所及卫健委的考核工作。

2.2020年10月11日,按照“产科、计划生育”的考核标准,准备考核材料,针对所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整改。成功完成香坊区卫生健康局妇幼指导中心的考核工作。

3.2020年11月6日准备“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材料,按要求完成上报。

4.2020年12月4日准备省厅“整治医疗乱象”材料。

医务科2021年工作计划

一、完成医务科基础工作如注册、变更、信息录入与维护、报名等。

二、继续落实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并加大监督和落实力度。

三、继续加强医患沟通的监管,通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依法行医,最大限度的保证医疗安全。避免因为沟通不到位引起的医疗纠纷。

四、防止医疗事故 确保医疗安全

认真做好医疗质量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医疗防范措施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严格按医疗操作规程标准开展医疗活动。组织院内职工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各项条例。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科室的质量管理,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医疗终末质量评价,扩展到医疗全过程中每个环节质量的检查督促上去。重点包括:强调入院告知书、授权书、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完整书写。真实、准确做好“死亡病例讨论”“危重病例讨论”“抢救危重病人讨论”的各种记录及医师交接班;组织科室加强对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加强对诊疗计划、用药安全性的检查力度。

五、医疗质量管理

1.查房管理:全院所有临床、门诊科室轮流循环进行查房。查房内容包括:(1)医师交接班,科室实际交接班进行状况和书面记录的真实性;(2)三级查房的执行情。重点督促科室教学查房和主任查房的规范落实;(3)住院病历的书写质量;要求24小时大病历打印装订。(4)危重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情况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听取科室主任对科室医疗运转、质量管理、科研教学等情况,针对不足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2.病案质量管理:每周到临床科室抽查运行病历,要求及时性。严格按照病历中三级查房、讨论、会诊、医嘱病情的查对等方面进行监控;另外严格规范医师交接班,抽查科室月质量教育分析,帮助科室查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督导三基三严学习记录。

终末病历 每月到病案室抽查各科出院病历,每半年对抽查的终末病历进行展评,并严格按“哈尔滨美罗湾医疗文书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3.重点科室监管

1.重点抽查内容:严格规范危重患者的病历书写及医护人员交接班记录;病情较重的患者,严密观察病历书写记录,三级医师查房、会诊记录,转诊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医务科,是否做出相应的处理。预防医疗纠纷,消除医疗隐患。实际观看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各项技术操作的熟练度、规范度;

2.对疼痛科、康复科的监控: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治疗前/操作前的实际治疗进行情况;完善各种协议的签署;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六、继续医学教育

篇(4)

  20xx年门诊部继续加大门诊部管理工作,以创建‘三乙’为契机,细化各种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使门诊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科室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积极配合医院市场营销工作,维护好现有的医疗市场,积极开展对外宣传,进一步拓展目标市场,更加积极的为医院树立良好的形象,将全年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1、门诊基本情况:

  门诊部上班主要由住院科室安排医生出门诊各部分门诊部直属科室组成,其中由住院科室排出的门诊有外一科门诊,外二科门诊,外科专家门诊,内一,内二,内三科门诊及内科专家门诊,中医康复科门诊,妇产科门诊,儿科门诊,心身医学门诊。另一部分由门诊部直属科组成的门诊由五官科、口腔科及皮肤科及伤口门诊便民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共有门诊医生11名,其中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3名,医师5人,助理医师1人,护理人员7人,护工1人。

  2、门诊部下属各临床科室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统计

  1、门诊处方合格率(标准≥96)98%。麻醉处方合格率(标准100%)100%。

  2、门诊病例书写格式合格率(标准≥90)97%。

  3、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标准100%)100%。

  4、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标准≥50%)92%。

  5、疑难病症好转率(标准≥90)93%。

  6、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标准≤10分)≤8分。

  7、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标准100%)100%。

  3、科室业务

  今年门诊部各科室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业务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更快的发展,基本满足石棉人民日益增加的卫生保健需要。五官科与上级医院老师联合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160多例,并开展精准扶贫人员白内障手术30余例,获得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患者的一致好评。常规开展翼状胬肉摘除联合结膜瓣移植术,开展了泪道激光疏通置管,鼻内窥镜下鼻窦开放术、鼻中隔偏曲矫正术等手术,支撑喉镜下声带小结及声带息肉摘除术等。

  五官科进一步开发电子支气管镜的诊查功能,使得鼻咽喉疾病诊断更加清楚,并有达到下段支气管检查的水平,提高了科室医疗技术含金量。用新购置的耳鼻喉低温等离子体治疗仪,开新开展了鼻甲低温等离子体消融,鼻出血低温等离子体止血等新项目。口腔科开展种植牙例数较逐年明显增加,进一步常规开展正畸、颌面外科手术,并开展儿童窝沟封闭几百例。其中五官科完成纤维鼻咽喉镜检查1430余例,OCT检查2043人次,眼底荧光血管造影18人次,翼状胬肉手术65例,鼻腔泪囊吻合术22例,经鼻内镜鼻窦手术10例,声带息肉摘除术28例等。

  口腔科完成种植牙25例,口腔正畸36例,颧弓骨折手术4例,拔除阻生牙426人次,复杂牙拔除872例,颌面李氏2型骨折复位手术1例。五官科共计完成门诊人次19463人,住院病人352余人次,业务收入约224万元,收入与去年基本持平。口腔科共计完成门诊人次8466人,住院病人9余人次,业务收入105万,收入增幅3%。皮肤科共计完成门诊人次13202人,业务收入31.66万,收入增幅约4%。

  4、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0xx年门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有许多不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门诊医生按时上、下班自觉性仍有等提高,特别是中午吃饭时间病员到处找医生的情部时有发生。

  二、设备维护稍差,今年五官科电子纤维喉镜、眼底照相机、眼压计、视野计等均先后出现不同程度损坏,设备维修费用较大,且影响科室正常业务开展,影响病情及时诊断,应加强设备维护管理,提高设备正常使用率。

  三、科室人员的业务技术有待快速的提高。五官科医生大多数年龄结构年轻,临床经验欠缺,需要有相当时间的成长期。今年又有1名年轻医生到上级医院进修,造成科室暂时性人力资源短缺。口腔科目前医生严重短缺,可能要再增加2名医生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种植牙工作目前病患及医院职工知晓率低,目前开展的人数仍较少,病员不足。

  四、门诊部分医务人员对新生事物如微信挂号、交费、查询方法不熟悉,专属医生的推扩不积极,不能指导病员操作,对云之家医院平台的诊间预约挂号操作不熟练,没有进行诊间预约。

  5、明年工作思路

  明年门诊将尽可能的多开设专科门诊,特色门诊,专家门诊,进一步做好预约诊疗服务,优化就诊流程,将继续扩大科室规模,开展更多更好的技术项目,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1、希望医院营销进一步为眼科争取更多的白内障病人,以缓解目前病员少的情况,特殊是甘洛农合病人减少较多。

  2、进一步陆续派出新进人口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以增加科室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3、配合妇女儿童医院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安排好妇女儿童医院的门诊配套工作。

  4、进一步加大微信就诊力度,减少病人排队等候时间,使更多患者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5、提高设备使用率,五官科到上级医院进修人员返回后,进一步开展设备(如同视机、视野计及眼底激光等)的正规使用,提高设备回报率。

  6、为口腔科及皮肤科加紧引进人才,缓解医护人员短缺的矛盾。

  外科医生年度个人总结2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科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帮助支持下,经过全科同志们的积极努力,使本科室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外科得到空前的发展,为在黄山市确立“二级医院”的地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xx年工作总结

  (一)医德医风方面

  我科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本着“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一切、为了一切病人”的服务宗旨,不断提高医护质量,全年未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或差错。科室内部医护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形成一个有力的战斗集体。全科老同志爱护新同志,工作上身体力行,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新同志尊重老同志,业务上虚心好学。我们每个人深刻体会到了工作中的苦和累,但也经常被其他人的敬业精神感动着。我们还定期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聚会,协调各种矛盾,不断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荣誉感。科室负责同志经求患者及其家属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争创一流的思想,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二)业务方面

  xx年外科在医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外科专业的救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xx年共收治病人700余人次,抢救病人100余例,各种手术病人214人次。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科医护人员,不怕脏、不怕累、不分昼夜照顾病人,以精湛的技术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赢得到了社会各界及病人家属的高度评价。因为本院的特殊性,我科的主要病种以普外科,泌尿外科和脑外科为主。而对于重症病人的抢救,我科已建立了一套颇为完备、高效的诊治方案:及时准确的急诊处理,急诊手术病人的绿色通道,各种肿瘤根治手术的开展象征着我科已具备开展代表外科领域高难度手术的实力。 回顾即将过去的xx年,对我们外科全体职工来说,确实是不平凡的一年,我院外科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医院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倾注了大量心血,给予了各方面的扶持和照顾,全体外科工作人员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在此,我们外科全体工作人员,向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们的人们郑重地说一声:谢谢!

  二、XX年工作计划

  展望即将到来的XX年,我们充满了希望和期待,对我们医院及外科来说,依然是需要稳定、巩固、发展和壮大的关键一年,我们既感觉到了一定的压力和困难,但更充满了热情和信心。具体到外科,我们认为有以下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努力。

  (一)、进一步强化经营意识 具体措施是要进一步降低用药成本比例,拓展服务范围,向服务要效益,向新技术要效益,向医疗挖潜要效益。外科是一个重要的临床科室,也是一个高风险的战场。我们殷切希望在医院领导和兄弟科室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外科明年工作更上一层楼。

  (二)进一步加强与我院市场部的合作 提高社会影响力与医院领导协商,适当降低社会病人住院期间的费用,努力拓展病人来源渠道,提高外科在全社会的影响力。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 新病人入院后,科室以名片形式将主管医师、主管护士、科主任、护士长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告诉病人或其家属,以便交流联系。

  (四)加强人文关怀,确保医疗安全 提高病人满意度要求医生护士少坐办公室,多深入病房,多向病人及家属询问意见和要求,将可能发生的磨檫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在内部提出要有“随时准备与每一个病人对簿公堂”的风险意识,把医疗护理安全意识贯彻始终,把医疗护理规章制度、法规条例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五)开拓创新,科技兴科 XX年我科将要开展新技术是胃转流手术(gbp)治疗2型糖尿病,该手术在整个黄山市是首次开展的新技术。

  (六)强化学习氛围,提高业务水平 科内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无止境,服务无边,关键是要用心,用真情,下功夫,作好脚下的每一件事,作好每一件事的每一个环节。鼓励每一位职工继续深造,如果医院和科室条件许可,建议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基本素质好的人员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

  (七)讲究奉献,提高效率 我科的特点是危重病人多,工作无节奏,经常加班、加点,我们科室人员经常要一个人干两个人的活,节假日从没有过休息,平时加班不计其数,没向领导说过累,也没索要过报酬。为了科室的有利发展和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希望院领导从人员配备和分配制度上给予支持和鼓励。 (八) 存在以下问题 形势在发展,医院在前进,外科也仅处于发展中,有许多领域、病种、技术需要我们去攻克、去掌握、去提高。我们深刻地体会到,我院外科的发展需要院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帮助和支持,争取医院支持给我科引进腹腔镜设备,把微创手术开展起来,提升我们的技术水平。

  总之,我院外科还处于发展壮大期,离医院对外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勤奋、正直、积极向上、不畏困难的'院领导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学习的榜样,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我们一定不辜负领导对我们的期望,以巨大的热情和信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我们医院的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外科医生年度个人总结3

  看着时间流逝,回忆着过去工作岁月,剩下的是对工作的情,留下的是对工作的爱,对待工作我一直都严肃,虽然很少出问题,但是并不满足自己的一点成绩,毕竟也遇到了很多吗,没把握的病情,这是我的工作的失职。我会在俩年加强。

  详细了解病人病情,在过去工作中,我很重视病人的情况,我担心自己做的不好,所以我一般是先让病人自己说出他的情况,然后我在查看,如果发现他的病情有些不同,有差异的地方,我会把自己以往对过去病人的治病经验询问他们的病情,比如问病人是不是经常会头痛头晕,失眠等,一点点套,找到他的情况不会妄下结论,毕竟我不希望自己出现不可控的情况发生,所以就只有把我好他们的具体病情在做打算,不能为了快,也不敢快,治病就要为他们治好病,让他们看到希望,让他们有希望,而不是随意的开药,让病人花冤枉钱,这会让我心里过不去,毕竟我是一个医生,治病就得治好。所以对于岗位上出现的病情我都会做全面的了解之后在详细交谈和检查后才做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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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

网络化档案管理模式借助网络平台的多种功能,使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现代化,可满足医院档案管理的不同需求。

随着医院体制改革和管理技术改革的不断深入,网络化建设必将成为医院档案管理的必经之路。

一、医院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门诊部网络化建设。在门诊部开通网络信息平台,可使门诊部及时掌握现有的药品信息和门诊量,便于统计月、季、年的全部药品销售信息,甚至可以动态显示每天的药品、处方、销售金额等信息数据,使医护人员更加直观全面地了解本部门的具体运营情况,便于及时进行药品销售调整和药品补足工作。

(二)健康宣传平台建设。患者来院就诊时,可使用健康宣传信息平台辅助医护人员进行医疗知识的宣讲,使患者更加清楚地了解有关自身疾病的医疗保健知识,有助于提高其对医院治疗护理的信任度,加强患者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治疗和预后水平。

(三)住院部网络化建设。住院部管理常常涉及与其他部门的沟通,通过住院部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建设,可直接获悉住院患者每日所需住院费用,患者也可自行查询,使其了解每日住院费用明细,有助于医患矛盾的缓解。

(四)科室之间的信息共享。在全院实现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建设,可使不同科室之间快速查阅电子版的档案信息与患者病历信息,使患者其他科室的治疗情况一目了然,帮助医生快速判断病情。根据网络档案信息也可以对患者进行离院后的信息跟踪,即使患者去往其他医院,也可以实现信息之间的共享,使医院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

(五)医德医风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建设。在全院乃至整个地区建立医德医风档案管理,可改善行业内的不良风气,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有形载体,推动广大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对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可促使医护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同时也有助于医院管理部门更加系统、直观地了解医院内部医德医风管理现状,可随时对有悖于医德医风建设的个人进行教育批评。医德医风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建设应当包括患者满意度、物质文明、人员管理、考核结果等系统功能,并可随时记录医护人员的具体服务情况和患者的投诉意见,统计科室所获得的荣誉种类、开展的主题活动等信息。

(六)人事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建设。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开展网络化建设,可将工作人员从繁杂的劳动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展其他工作。通过人事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建设,可系统地记录医院人动、工资调整、职务变动等信息,使档案检索更加快速。管理人员通过网络化档案信息平台可直接查阅相关工作人员的性别、学历、科室、工作时间等个人信息,方便医院制定下一步的人事工作计划。

二、网络化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构。为实现医院档案信息的网络化建设,首先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通过组织协调机构的宣导,向医院医护人员讲解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促使各科室医护人员根据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档案收集、保管、归档工作,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个人绩效考核中。医院需加大对档案管理系统的资金投入,购置信息网络管理设备,将各科室的汇总信息录入到档案管理系统中,实现档案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二)加强人员培训。医院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建设和推广执行离不开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人员的网络素养也直接关系到网络推广的实施效果。因此,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应经过系统培训才能正式上岗,医院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了解最新的网络应用知识,增强其网络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使其真正担负起网络化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

(三)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档案信息涉及信息众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重要信息的泄露,给医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医院应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划分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严格的操作制度,使工作人员按照操作制度展开各项工作。管理人员如发现系统运行错误需立即上报院领导,并在征得院领导同意后对系统错误进行修复。如系统硬件出现故障,可联系相关维护人员排除故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及时更新病毒库,选择安全有效的杀毒软件,避免档案系统受到病毒威胁。

参考文献:

[1] 张晋川. 试论大型综合性医院的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J]. 医学信息,2009,9(10):171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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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可以这么揣测浙江的小品《汇报咏叹调》为什么能在“春晚”中过五关斩六将胜出的原由了,因为许多人对不到会场也想得出来的程式都深恶痛绝!实际上,这个题材是老而又老,“博士买驴,书卷三纸而不见驴”就惹恼过朱皇帝;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也批评过这类“中药铺”。但批归批,谬种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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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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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篇(9)

我院门诊设有22个科室,现对2006年1~12月内科等12个较大的专科分别进行分析,其余的10个小科室合并为“其他”科室一并分析。本研究分别就月份、季节对门诊量的影响,门诊病人就诊构成,急诊死亡原因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门诊各专科全年门诊量对比分析:我院2006年全年12个门诊主要科室门诊量排序依次为:内科、急诊科、儿科、妇产科、外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眼科、中医科、传染科、肿瘤科,尤其是内科、儿科、妇产科,门诊量大大超出其他专科,提示我院目前门诊就诊病人以内科、儿科和妇产科病人为主。急诊就诊病人经分科统计,前3位排序是内科、儿科、外科,提示急诊就诊病人是以内科、儿科、外科为主。我院2006年的急诊量达到78 467人次,在主要科室门诊量排序中高居第二位,显示了急诊工作的重要地位。月份门诊量首位是11月,其次是5、4、8、6、12、9、7、3、1、2月,从中反映出门诊就诊高峰在夏、秋交接的11月,春、夏交接的4、5月。和1月、2月为病人就诊淡季。

2.2 季节对门诊量的影响:根据本地气候变化的特点,将一年四季按实际天气情况划分,春季按3~5月统计,夏季按6~8月统计,秋季按9~11月统计,冬季按12月至次年2月统计。

从季节门诊量统计可以看到,全年门诊就诊高峰期在秋季,其次是春季、夏季和冬季。不论是在高峰期的秋季,还是春季和冬季,均以内科、儿科和妇产科病人最多,而夏季就诊的病人排序则小有变动,内科、妇产科、儿科,妇产科排在了儿科前面。一年四季的急诊就诊病人是以内科、儿科和外科居多。我市地处南方,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春、秋两季均处在明显的季节交换期,两季的过渡期短,气候情况变化较大,老人和儿童的适应能力差,是当地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好发季节,急诊外科的病人多与本地的交通安全、道路状况以及劳动安全保障重视程度有关。

2.3 门诊病人就诊构成情况:将全年门诊就诊病人按构成统计,急诊78 468人次,构成比为14.1%;普通门诊160 745人次,构成比28.9%;专家门诊317 360人次,构成比57.0%。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本来扮演主角的普通门诊渐渐地淡出,从2000年的48.9%逐年下降至2006年的28.9%,在几年间下降了20个百分点;专家门诊就诊病人逐年上升,从2000年的36.0%上升到2006年的57.0%,升了21个百分点;急诊就诊的病人在缓慢下降,从2000年的15.1%缓慢降至2006年的14.1%,几年间还出现了波动。门诊就诊病人的结构变化,充分反映群众对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方便、灵活的就医需求动态。

2.4 急诊病人死亡原因:我院2006年全年急诊死亡病人126例,平均每月达到10.5例。按月份统计,急诊死亡人数最高的月份是1月,高达25例;其余超过10例的月份从高至低依次是12月(15例),5月(12例),2、6、9月(11例),4月(10例)。从死亡原因统计前5位:急症43例、创伤41例、多器官衰竭29例、脑血管意外5例、晚期恶性肿瘤3例。其中:急症死亡的主要死因是猝死,外伤死亡的主要死因是重度颅脑外伤、全身复合伤、电击伤和溺水等,多器官衰竭的主要死因是老年病人及一些全身性疾病的晚期,脑血管意外的主要死因是脑出血,恶性肿瘤的主要死因是晚期病人全身衰竭。

3 讨论

3.1 结合病人就诊特点,制定科学工作计划:根据以上资料所显示的门诊量特点和病人就诊流向,充分利用门诊部现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阶段性对工作进行灵活安排和调整,适合门诊病人就诊动态变化特点的需要,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科学效能。加强门诊病人就诊高峰期的管理,在高峰月份和高峰季节要保证足够的人员在岗,避免工作人员在高峰期休假离岗,控制医护人员外流,对一些可调节时间的假期,要尽可能安排在门诊淡季。保证门诊量大的科室的医护人员足够在岗,满足医疗工作开展的需要。每天可以根据门诊不同时段病人就诊量的情况变化,实行弹性排班,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和安排劳动力。实行无假日门诊,增加正常门诊时间,保证节假日医生的坐诊人数以及挂号、收费、药房、辅检查科室的在岗人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需求的改变,急诊科还要更多地适应市场,打破以往单一的急症救治框框,兼顾特需人群,为病人提供更方便、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另外,要建立良好的门诊秩序,优化就诊流程,加强导诊咨询,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方便病人、服务病人。

3.2 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门诊工作质量:门诊管理工作要跟上医院管理工作发展步伐,提高信息化管理程度。加强和完善挂号、候诊、划价、交费、取药等窗口的电脑化管理,减少窗口排队和病人的等候时间。逐步过渡到从病人挂号开始到最后的取药和治疗实行全程的电脑程序管理,使门诊工作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水平得到质的飞跃。彻底缩短病人候诊、交费、取药等窗口的等候时间,减少“三长一短”现象,提高门诊工作效率和病人的满意度。

篇(10)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非常感谢你们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来展示自己。

  我叫,今年岁,本科学历,现任儿科主管护师。2000年7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医院儿科工作。自2002年起一直承担儿科护理学的教学任务。2003年儿科护理学教研室成立后担任教学秘书一职。十年来的临床与教学工作,使我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曾多次获得优秀护士、优秀教师等光荣称号。

  这次我竞聘的岗位是儿科护士长。竞聘这一岗位,主要是基于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和优势:

  一是具备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在大学期间,我系统地学习了护理专业知识,在临床工作中能够理论联系实践,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从事儿科的护理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二是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患儿,减轻患儿的痛苦。我苦练基本功,对操作技术精益求精。多年来我练就了过硬的静脉穿刺技术,并熟练掌握了儿科的急诊急救技术。参与科室的重大抢救工作,能够做到随叫随到,任劳任怨。

  三是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意识。在科室管理方面,我是护士长的得力助手,能主动帮助护士长协调科室的繁琐事物,为科室的护理工作出谋划策,深得护士长及科室护士们的信赖,并受到医患的一致好评。

  护士岗位竞聘演讲稿2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下午好!我叫***,是来自门诊部的一名护士,我很荣幸今天有机会能参加这次竞选。

  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XX年毕业于***职业技术学校,现已参加工作7年,通过函授学习,于XX年获得了***医学院护理本科学历。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先后在外一科、内五科、中医科、内镜室、门诊部等不同的岗位从事护理工作。我非常热爱护理事业,并牢固树立了"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的护理理念。工作中我始终将责任心放在首位,仔仔细细,一丝不苟,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就虚心向同事们请教,多问多学。每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或多或少都会碰到些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正是这些经历让我不断成长,在处理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专业技能也得到了加强。因善于沟通,热情服务,礼貌待患,视病人如亲人,多次得到患者的好评。

  最后,我要感谢各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同事们的指引和帮助。如果这次竞选能得到大家支持和认可,我将不辜负大家的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尽心尽职,争做一名优秀的护士。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希望大家能投我一票!

  护士岗位竞聘演讲稿3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参与产房护士长竞聘,大胆接受考验,正确对待结果的心态参与角逐,在此我愿意接受领导和大家对我的考验和挑选。

  首先,我要感谢领导给我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希望我的这次竞聘能为医院的发展,增添一份亮丽的色彩,同时也能够实现自己人生的理想和抱负。

  荣誉属于过去,未来正在开创,我深深地感到机遇与挑战并存,参加这次竞聘,我愿在求真务实中认识自己,在改革竞争中完善自己,在拼搏奉献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今天,我竞聘产房护士长,如果成功,我相信,在院党总支、院务会的领导下,在护理部、科主任及各位同仁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定能出色地担当此任。今天我大胆参与产房护士长竞聘演讲,我想我除了具备这一岗位所需的素质外,我还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我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

  二、我沉着稳重,善于沟通,具有较强的协调管理能力。

  三、我热爱护理事业,具有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的精神。

  今天我向大家介绍我自己,诚恳的接受大家对我工作的考评。我深深地知道产科护士长这一职务,任务重,头绪多、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若我竞聘成功我将理清思路,敢于挑硬,争取在工作中有突破,力争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我将以这次竟岗为新的工作起点,创设开心和谐的工作氛围,既要做到工作的井然有序,又要创设和谐、进取、愉悦的工作氛围,努力提工作的效率减少工作成本,摒弃死气呆板毫无生机的工作氛围,让我们科室护士能够微笑服务,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让服务成为科室品牌,让技术成为科室生命力,让口碑成为科室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我将积极推进产房及护理管理制度创新护理服务创新护理带教创新,针对产房及临床护理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调研,强势推进各项制度创新,积极制定科学高效合理的年度护理工作计划护理质量监测控制方案,并强化落实和执行,加大产房及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护理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三、我将在护士竞聘工作中想方设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深入掌握产房及护理工作情况制定科学的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科室护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为她们搭就成长的平台,强势推进科室护理工作的改革,我们将以叶欣护士为榜样,持续深入推进南汀格尔护理精神教育,从思想的源头注重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打造一支思想坚定、素质过硬、技术精湛,服务超前的科室护理队伍,作为护士长我将以身作则,任劳任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要求同事们做到的我首先做到,要求同事们不为的我首先不为,我将鞠躬精粹、尽职尽责。

篇(11)

截至2010年,区开设有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公立医疗机构10家,民营医院5家,中医门诊部1家。全区共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37名,执业助理医师12名,其中职称分布情况:正高4名,副高12名,中级29名,初级104名,分别占中医卫技人员比例的3%、8%、19%、70%,另有中药师43名,2010年全区公立医疗机构中医药门诊人次为30.5万人次。当前,制约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

(一)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不健全,服务可及性不强;

(二)全区中医药人才缺乏,高职称、高学历中医药人才比重不高,中医药人才断脱档现象严重,无市级名中医;

(三)代表区中医药发展龙头的区中医院中医药文化底蕴不足,中医特色和优势不突出;

(四)中医药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优势学科难以凸现,中医药科研、教学和学术能力整体水平较低。

二、未来五年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1-2012年,充分整合和挖掘我区中医药特色优势资源,创建成为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2012-2015年,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努力创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确立以创建促发展的工作措施,到2015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起城乡统筹兼顾、发展协调、功能完善、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区域中医药疾病防治中心基本确立,能够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治疗及治未病需求。区中医院达到二级乙等专科中医院水平,老百姓对区域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满意度位居全市前列。

(二)具体指标

到2015年,全区年中医药门诊服务人次达到80万人次以上,开设中医(中西医)服务床位150张。基本建立以区中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为基础力量,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补充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才的招录、引进和培养政策,加强中医药人员招录和引进力度,“十二五”期间,每年招录和人才引进的人员中中医类别人员比例达到25%以上。依托区中医院着力打造区域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努力实施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提升工程,到“十二五”末期,争取拥有市级名中医3名、中青年名中医5名、基层名中医5名以上,区内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搭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平台,开展3年一周期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按照相互促进、错位发展的原则,争取到“十二五”末,建成市内有一定影响的中医特色专科2至3个。加强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工作,为基层群众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使全区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适宜技术。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能力

加快建立以区中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为基础力量,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适应群众医疗需求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1.加强龙头医院建设,努力实现区中医院跨越式发展

合理规划区中医院业务发展计划,通过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及各方努力,将区中医院建设成为适应群众需求、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服务质量优良的具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中医院。

(1)突出中医药特色,大力推进中医龙头医院建设。区中医院要始终坚持以中医为主、西医并举的办院方向和服务宗旨,每年新录用临床类卫技人员当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应达到60%以上,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应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及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也应达到6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激励机制,着力推进中医药特色建设,确保规划期内顺利通过“二级乙等”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使区中医院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建成集医疗、教学、科研、中医药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为一体的区域龙头型中医院。

(2)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中医特色专科建设。从2011年起,结合区域及医院工作实际选取4至5个目前老百姓迫切需求及有一定发展基础的科室进行重点扶持和发展,着力培育区中医特色专科,实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人有专长”的优质中医药服务模式,在“十二五”期间,要建成市内有影响的中医特色专科2至3个。发挥中医专长,优先加强专科专病建设,逐步构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专科专病协同发展,全面促进区中医院各科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3)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中医院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区中医院要高度树立作为龙头医院的示范带头意识,以发展我区中医药事业为己任,积极、扎实、有效的推动医院医疗、科研、教学和学术能力整体提升。在龙头医院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依托人才队伍、专科(专病)等优势项目,辐射带动区域中医药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一是发挥中医药人才优势,通过建立定向的协作关系,实现区域内名老中医和基层中医骨干“下派、上送”的双向流动机制,以传承带教的形式努力实现区域内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二是依托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的开展,培训区域内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的师资队伍,定期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广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并做好技术应用的指导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疾病的中医服务能力。三是通过加强科研、学术和临床工作的研究探索,归纳整理中医药理论知识体系,形成地域特色鲜明、临床疗效显著的经典病例,通过举办学术讲座或制订技术规范等形式,提升各基层医疗机构对特定疾病的中医药治疗能力。四是筹建区名中医馆,下设名中医诊室若干间,邀请省、市、区级名中医挂牌坐诊。开展名中医师承带教工作,通过整理、总结、继承、发扬和创新名中医的学术经验,培养一批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和新一代名中医,促进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成为中医药技术传承推广和中医文化建设的良好平台。

2.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努力提升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

根据《国家社区中医药服务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将中医药服务内容列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工作目标,建立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机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大对中医药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力度,到“十二五”末,争取均建成功能完备、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努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才的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中医馆或国医馆等特色医疗服务。

3.加强中医药服务的网底建设,大力推广和应用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

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为指导,以区中医药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培训为载体,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临床全科医师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使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适宜技术,为农村和社区老百姓提供简单、便捷、有效、廉价的基本中医药服务。

(二)完善中医药人才招录、引进和培养政策,全面加强我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招录一批、引进一批和培养一批的政策手段,积极探索中医药人才发展机制。加强中医药人员招录和引进力度,确保“十二五”期间每年招录和人才引进的人员中中医类别人员比例达到25%以上,并做好人员培养培训工作,使全区中医类别的医师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岗位培训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依托区中医院着力打造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努力实施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中医药人员培养、招录引进力度,提升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

(1)针对区域内中医药人才缺乏的现状,适当增加卫技人员的核定编制数,确保各单位在每年人才招聘中中医类别人员录用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区中医院每年新录用临床类卫技人员当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应达到60%以上。通过几年的招录工作使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中医类别医师(包括备案和返聘的中医人员)占医师总数的25%以上,使4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确保中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人员满足日常工作服务需求,并达到国家级、省级示范区创建的要求。

(2)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中医药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国内外临床中医学习班、培训班等项目的学习深造,加快培养一批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3)加强基层中医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短期和中远期中医药人员培训计划,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城乡社区卫技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争取到2015年,区内全科医师、社区责任医生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类别医师100%完成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

(4)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积极组织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中医药学术讲座、中医药专科和本科的学历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中医药知识学习和教育的氛围。开设中医名家大讲堂,邀请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定期开讲。

(5)加大中西医结合临床人才的培养力度,继续组织实施“西学中班”培训,要求中医医院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

(6)突破人才瓶颈,加大中医药人才引进与培养。将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列入区域卫生人才引进的重要工作任务,同时通过聘请有名望的高级中医药人才担任中医院名誉院长,加强医院的管理,围绕医院重点发展和扶持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千方百计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7)结合《区卫生系统柔性引才管理暂行办法》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省、市知名医院及医学院校的合作交流,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合作带动提高区域内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2.积极实施名中医评选活动,大力推进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

制定并出台《区名中医评选及奖励办法》,按照客观、公平、公正、满足老百姓需求的原则,评选一批中医药技术专长、临床经验丰富、医德高尚并有良好带教经验的区级名中医,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勤于学习的中青年骨干作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应诊、学术交流和临床科研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二的培养,由此来继承和发扬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区级名中医每3至5年评选一次,对评选出来的名中医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舞,以激励名中医带教的积极性。“十二五”期间,通过调研、评选和考核的形式组织1至2次区域内名中医评选活动,分别评选出5名区级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争取到“十二五”末,拥有市级名中医3名、中青年名中医5名、基层名中医5名以上。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

在《区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错位发展的原则,明确我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出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老百姓迫切需求、发展前景较好专业,加大政策扶持和经费投入力度,力争通过几年的扶持和建设,使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真正成为中医药医疗服务水平提升、科研学术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发展的领跑者。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周期为三年,“十二五”期间,将组织2次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评审和建设工作,建成不少于5个区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争取建成市内有影响的中医特色专科2至3个。

(四)充分发挥区中医药学会作用,提高学会的学术和科研能力水平

区中医药学会作为区域内中医药文化传播及学术交流的平台,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各级中医药年会、召开中医药发展论坛、举办中医药沙龙,进一步提升我区中医药学术氛围。积极开展中医药科研项目研究,通过组织中医药科研项目调研、专题或联合申报等形式加强中医药科研能力的建设。

(五)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药“治未病”服务

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用。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的优势,大力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将中医药服务内容有机融入到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多个服务领域中,切实加强中医药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应用中医药治疗方案和健康干预手段,使疾病防治关口前移。制订下发《区治未病中医预防保健工作基本规范》,明确治未病工作的服务内容、流程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要求。探索实施重点人群与重点疾病中医保健。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广泛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特色服务,深入开展中医药保健与健康指导服务。

(六)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促进中医药知识的传播与普及

1.加强中医药文化阵地建设,传扬中医药文化理念

努力打造区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阵地。区中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要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各社区医疗单位通过建设不同特色的百草园来进一步宣传中医药文化。区植物园内通过种植各种中草药,全面介绍区域内现有的中草药材及其功效。通过不同层次的中医药文化阵地建设,传扬中医药文化理念。

2.加强中医药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以各类中医药宣传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中医药知识,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氛围。一是大力开展日常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以中医药疾病预防、健康养生为重点,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居民、农村百姓的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使中医药知识贴近百姓,融入百姓生活;二是大力开展中医药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系列活动,使中医药知识渗透到不同人群之中;三是社区医疗单位利用各种文字、音像、健康处方、宣传栏等大力进行中医药健康宣教活动。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知识的认知度,营造“识中医、信中医、用中药”的良好社会环境。

3.挖掘区域中医药底蕴,传承中医药文化

加大传统中医药文化的挖掘和推广力度。一是深入挖掘民间单方、偏方和中草药工作,整理成册并加大宣传;二是挖掘区域中医药独特的诊疗技术并积极申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

“十二五”期间,通过创建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省级示范区和全国先进单位,创建二级乙等中医院。使社区居民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的知晓率均大于90%,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大于85%。老百姓对区域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满意度位居全市前列。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保障措施,营造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建立完善中医药服务管理体系,为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要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卫生、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农林、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中医药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职能;发改部门负责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推动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做好财政政策落实工作;人事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充实中医药人才队伍,促进中医药人才引进;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做好中医药医保政策的落实和中医药医保处方额度的调整和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药品质量管理,帮扶医疗机构申报院内中药制剂与使用调节;农林部门配合做好中草药种植特色农业基地发展扶持工作;民政部门要将中医药普及推广纳入社区服务范畴。

(二)建立对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逐步增加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投入

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逐步增加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实施中医药事业投入项目管理,把中医事业发展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建设、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成果推广和学科专科建设。“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300万元,重点支持中医院实现跨越式发展,并在人才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中医药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中医药经费的经常性投入机制,2010年起,新增对中医药类经常性经费的补助政策,由区财政对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乙等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相关价格政策,建立合理的体现中医服务价值的中医特色服务收费和中医药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体系,合理调整中医服务价格和中药药品价格,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服务。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并按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合理调配院内中药制剂资源。

(三)完善中医药准入和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