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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法律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4-04-19 16:13:5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电信诈骗法律法规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电信诈骗法律法规

篇(1)

一、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技术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形的武器,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案件持续高发,诈骗手段各式各样,如: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虚假WiFi钓鱼诈骗以及手机病毒信息诈骗等,为此有效制止虚假信息诈骗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缺乏与不完善

虚假信息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类型,常常会遇到法律适用上的障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无法可依或者即使有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它的不完善,过于笼统,难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和适用。另外,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受害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家庭成员等重要信息,在掌握受害者的大量基本情况后,取得了受害者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犯罪活动的成功率。说明公民个人信息无法得到有益的保护,个人信息可能因种种原因而被泄漏,因此,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严重的漏洞。

(二)公民的心理素质差、安全防护意识薄弱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之所以越来越多,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根本上来讲,离不开公民脆弱又受利益驱使的心理素质以及薄弱的安全防护意识。在利益熏陶的社会中,他们容易受利益的驱使而失去理智,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再者大多数受害人的防范意识不足、容易轻信,在收到诈骗信息后容易产生紧张、害怕等情绪,缺乏理智的思考客观事实,导致短时间内上当受骗。因此,加强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强

电信运营商是基础通讯设施的建设者,银行是财产转移的通道,因此它们在诈骗活动中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按照规定,公民只有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才可以办理手机开户手续,但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部分营业网点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就可以随意购买多个手机号码。而且它们也不愿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手机短信采取监控措施,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为犯罪分子提供某些技术支持。而部分银行也并没有遵从实名制原则,在监管力度不严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同样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为犯罪分子实施虚假信息诈骗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

(四)作案隐蔽性大,取证困难,抓捕难度高

由于身份的虚假性、网络的匿名性以及手机号与银行账户的无实名登记大大地提高了犯罪分子的隐蔽性。同时,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保存在手机卡、银行卡及电脑中的电子证据,但是在先进技术的运用下,它很容易被篡改、伪造甚至毁灭,无法有效地保持它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具有极强的脆弱性[1]。另外,由于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分子隐藏地通常不在同处,犯罪组织普遍是以跨区域、跨省、跨境等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导致犯罪所涉及的地理位置通常具有跳跃性,使得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难以确定具体的侦查方向与范围。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是集团性的,他们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中,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作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的侦查难度。[2]

三、防范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科学的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司法程序与制度,规范相关行业行为,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进行明确界定,细化处理标准,可以有效地为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另外,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是整个诈骗活动的核心和前提,也是诈骗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我国还应加强建设与完善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法规,确定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界限以及所应受到的处罚,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尽可能杜绝公民个人信息向外泄漏,以杜绝不法分子的可趁之机。

(二)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

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是遏制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根本途径。因此,要加大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以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能够理性的对待身边的人和物。在宣传方面,既要利用发送警示短信、银行柜台提示、悬挂警示宣传标语等方式,也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以及利用博客、QQ、微信等新媒体普及虚假信息诈骗知识,切实帮助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三)加强市场业务监管者和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责任

通信管理局应该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听取各电信运营商近期相关工作落实情况,通过审查资料、访谈、查看内部系统流程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反馈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电信运营商要将“实名制”作为硬指标来抓,加强开户资料审核方面的工作,尽可能保障使用者身份信息和使用途径信息的真实性。另外,还要全面清理整顿相关电信业务及产品,采用异常通信行为分析、短彩信关键字、敏感字拦截等技术,尽可能地过滤不良信息。银行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保留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同时,要健全银行的各项管理法规,杜绝批量出售存折、储蓄卡行为,堵住此类犯罪的销赃出处。各家银行还要着重整顿代办银行卡和多级转账等问题,尽快从技术上解决网银多级转账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警方的侦查力度,构建生态型的合作防御体系

犯罪方式看似千变万化,利用的网络系统也是多种多样,但是细细剖析,就会发现它们的核心手法其实大同小异。它必须要有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诈骗工具;必须要有诈骗集团内部成员的有效配合,必须运用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传递;还必须有资金转移的过程。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了解此类犯罪的组织结构情况、行骗流程及行骗要领,这样可以有效地进行防范与打击[3]。由于犯罪组织普遍是以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地理位置具有跳跃性,范围性广,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区域性工作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另外,还要加强与银行、电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防范诈骗风险。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资源,可以及时发现诈骗线索并实现精准防范与打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具有广泛性、低成本、隐蔽性、团伙性等特点,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诈骗犯罪手段趋于复杂化和隐蔽化。只有我们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克服种种困难,才能在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中取得预期效果,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参考文献:

篇(2)

一、引言

上世纪五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随之西方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在人格保护法中将个人信息权着重提出,并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的快速变化,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不从心。尤其是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将会给公民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困境

(一)信息泄露成产业链,犯罪成本低

网络技术的发展就像是一本双刃剑,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信息泄露提供了平台。我国现在多地都才用无纸化办公,许多个人信息都是存在网盘中,不法分子利用超高的网路技术,盗取网盘中信息,最后公布在网上或是用来进行违法犯罪的勾当。最调查得知,近年来,网络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产业链接,在网上搜索关键字就能找到诸多的公司为了提供来自全国各地的信息。而且犯罪成本极地低,只需要花几块钱到几十块钱,就能获得几千条信息。

(二)相关政府打击力度不够,惩罚程度低

虽然,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不断发生,但是相关政府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多数信息泄露并没有带来太多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也没有进行报案,相关部门难以对此进行犯罪定义。通过虚拟网络进行诈骗,或是电话营销难以找到不法分子。不法分子被逮捕之后,由于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犯罪,证据难以采集。因而对这类犯罪的程度是较低的。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泊,不法分子有机可图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事件跟当事人也是有关的。我国多数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无意识或是意识淡泊的状态,这使得更多的不发分子有机可图。一些公民在网上注册一些网页时,没有注意网页是否安全可靠,也没有思考,便将个人的信息填入其中,最后被相关网页所截留。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策略

(一)提高对网络环境的管理

相关部门应该配备最前卫和最高端的科技,这样可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同时,还应招聘一些电脑技术高超的人。具有这两样时,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中,工作人员应该制作一个安全性高的系统,当有人试图盗取信息或是有人在查询信息时,系统会自动响起。工作人员立马对此人进行监督,发现有犯罪迹象时应通知警察。另外,还应对网络中存在的信息进行自动删除,对发现有通过网络进行联系购买信息的立马进行打击。通过网络,网民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被他人利用。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打击力度

政府应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肯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同时,提高对个人信息泄露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对于这类犯罪的人,判重刑,罚重款。这样才能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减少这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如,徐某某事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全国范围内逮捕犯罪分子,并给予提供信息的相关人员较高的奖励。九月底,政府十大电信诈骗案主犯,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介的各种载体,将这些电信诈骗犯的所有资料公布在网上,以便广大人民举报。从这些事件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度,同时从行动上也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公民应提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政府应大力宣传,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此进行循环播放,让更多的公民有意识保护自身信息。同时,还应教公民如何辨别一些骗局的方式,举出那些网页或是场所最容易发生信息泄露的事件。不断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可以减少很多由信息泄露而导致的诈骗。对那些犯罪分子,说不。让不法分子无法进行诈骗,只有这样才能清除信息泄露的产业,才能还公民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个人信息不断泄露,公众对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只有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重视,不断打击违反分子,采用高科技设备维护信息系统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公民也应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遵守社会道德。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一定会得到保护,我们的社会也更加的和谐。

作者:陈俊宇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篇(3)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

点开浏览器输入网络犯罪,弹出的数据、案例真的让人触目惊心。仅2015年第一季度,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起,蟀缸芙鸲罡叽1772.3万元,人均3602元。并且,发案势头之猛,出乎人的意料。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近几年来,网络和电信诈骗类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1月至8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网络和电信类诈骗案件31.7万件,网络和电信类诈骗给人民群众的造成的损失超过100亿元。据某互联网公司不完全统计,全国“伪基站”案件潜在的犯罪数额高达1350亿元\年。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成本降低,利益巨大,导致犯罪规模和危害急剧扩大,黑色利益链条盘根错节,网络犯罪形态成倍增加,更为头疼的是,这些交易、勾连的双方,甚至都不认识,也不会见面。

第二,犯罪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收集公民信息的,有专门开发木马软件的,有负责发单的,有专门提供交易平台的等等。

第三,虚拟性、隐蔽性和瞬时性。网络上数字化的信息可被复制,而且不留痕迹,没有质量上的消减,不易被发觉,这决定了涉网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作案人在接受网络信息过程中不需要任何登记,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的办法,直奔犯罪目标,匿名和化名的大量存在,决定了犯罪的虚拟性;作案人在设计好入侵计算机程序后,可以轻触键盘,犯罪行为即可瞬间在任一计算机上付诸实施,表现为瞬时性的特点。

二、打击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完善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法规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支付纳入监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等等。以游戏为例,如果虚拟装备或帐号被盗了,是可以去派出所立案的,但要求其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对网络犯罪的处罚。目前多数办法的处罚都不够严厉,法律需进一步完善。

(二)提高网络犯罪治理的执法能力

个人认为,应完善关于涉嫌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所以在实践中导致对于一些犯罪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从立法上解决这些问题,目前的刑罚规定的网络犯罪的量刑相对比较轻威慑力不足,达不到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因此,适当提高相关法律的量刑,增加其法律威慑力,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困境

(一)案件受理难

涉网犯罪案件通常存在单案涉案金额小、办案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以及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执法质量考核等因素制约,办案机关通常会以单个案件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或以案件管辖范围不确定等理由不予受理,导致即使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案件也未能进入侦查程序,从而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错失最佳侦查取证时机。

(二)何地立案难以明确

篇(4)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料到其存在着很多巨大的潜在风险,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者有法可监管,信用体系才会更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位置,如何更高难度的分析此体系仍需探讨。

篇(5)

一、中国电信产业的失信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中国电信产业失信行为的表现

1.企业信用缺失。(1)企业之间竞争不规范。恶性“价格战”愈演愈烈:擅自改变资费标准,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用户或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2)企业之间信用无保障。互联互通中,个别主导电信经营者出于“保住用户阵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狭隘意识,在与新兴电信企业网间互联时不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互联协议的约定,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网间业务开放,人为设障,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损害了互联他方及电信用户的利益[1]。(3)企业自觉履约率低。近年来,电信运营企业在当地通信管理局或行业协会的倡导下,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协约签了不少,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1]。个别企业言行不一,背弃协约条款规定,有的甚至擅自撕毁协议,在经营中仍我行我素,继续违规,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2.个人信用缺失。电信企业的欺诈行为使用户、投资人蒙受了重大的损失。同样,电信公司也由于各种用户欺诈行为,如盗打电话、拖欠拒交话费、伪造身份注册及网上商业诈骗等,蒙受巨额损失。(1)用户的电信欠费和恶意欠费行为普遍存在,致使一些恶意欠费者在不同运营公司消费而得不到追究。特别是取消入网费以后,恶意欠费的欺诈行为更加难以防范,已经使电信运营企业呆账比例增加、企业利润不实、资产流失严重。(2)欺诈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少数电信用户或盗用他人电子密码通过电信网络侵害合法用户的利益,或伪造身份证注册和上网或盗打公用电话,或伪造电信卡使用业务,手段多样化。

3.政府信用缺失。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起示范作用。电信改革已经走过十年的艰辛历程,围绕提高电信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和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两大主题,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式的重组改革,但市场绩效并没有取得基于有效竞争的良性结果。政府在市场进入、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普遍服务等诸多方面的表现令广大消费者失望:垄断定价、限制竞争、服务低质量、“不联不通”,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二)电信产业信用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失信者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建立健全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是规范信用交易的有效途径,是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中国电信产业存在大量失信行为,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家信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违规成本小。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诚守信用的立法明显滞后[2]。

2.电信产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它通过对失信行为的社会联防和适当惩戒,有效保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需要综合抓好信用道德文化、信用法律环境、市场培育和中介服务、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技术支撑体系等多个环节,全面考虑制度安排、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和技术手段等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完全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的主要根源。

3.市场信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电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产权制度不明晰,国家代替企业成为社会信用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直接面对市场成为自主经营主体,而由于产权边界不清,企业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很难使市场经济主体自觉讲信用,一大批企业会“搭便车”,坐收失信之利,却不用付出任何(失信)成本。因此出现了电信市场诸多诚信缺失的现象[2]。

二、构建中国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必要性

(一)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加快建立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重要保障。目前,电信产业乃至其他领域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关键在于长期以来缺少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件——失信惩戒机制,这使得市场中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几乎不受成本约束,造成信用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普遍存在。

(二)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不是仅靠道德的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中国自20世纪经济体制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与之伴随的就是原有的社会规范基本丧失殆尽,社会各经济主体利益边界模糊,市场范围扩大的速度远远快于社会约束与制度建设的速度。这种不协调发展,使得那些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承担责任条件的市场主体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3]。

三、构建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总体思路和运作机理

(一)失信惩戒的内涵

失信惩戒就是对通过一系列措施、手段和办法,对失信行为能够及时、适当地进行惩戒,造成对失信行为人的经济、道德或者其他约束,使其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并对其未来的预期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这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内在含义。

(二)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总体思路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失信惩戒机制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基于信用记录,通过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信用产品对失信行为进行的市场性惩戒,通过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司法性和行政监管性惩戒以及对失信行为人的社会性和行业性惩戒。其运行机理在于以信用记录的形式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予以准确的记录、保存和标识,并将其置于全社会的监督控制之下,通过市场、行政监管、法律、行业自律及社会道德等综合惩戒机制给予失信者及时适当的惩戒,使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三)中国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作机理

1.通过生产、销售、购买、使用信用产品形成的市场性惩戒机制,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拒绝进行交易,让其遭受种种不便。2.通过综合利用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机制,记录和公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和组织,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使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并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量。

3.通过行政性监管性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使之在财产、人身自由、资格准入等方面付出代价,同时,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减少重复建设。

4.通过行业性惩戒机制的建立,加强行业自律,对政府委托下对失信行为人进行行业资格准入的限制,甚至责令退出行业,使之在行业内难以立足。通过自律、互律和他律的约束机制,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5.失信惩戒机制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信用水平和创造信用环境,因此要及时接受被失信惩戒机制处罚者的投诉和申辩,纠正记录错误和帮助失信者修复信用,从而从根本上改善信用环境。

四、政策建议

(一)推进电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失信惩戒创造前提条件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要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早建立起政府推动、以信用服务业为主体、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的、能够如实反映市场交易者信用状况和应对措施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加快信用立法,为失信惩戒提供法律保障

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是有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保障。要尽快推进《电信法》的出台,同时制定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明确失信行为的惩戒内容,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及其责任。

(三)加强电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失信惩戒创造基础条件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环节。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品牌,防止因授信不当以及因客户违约而发生信用风险,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目标。鉴于电信企业在信用管理上比较薄弱,没有形成防范信用风险的机制,所以应该加强电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尽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把现代信用理论和方法引入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四)推动行业协会建设,为失信惩戒提供客观环境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间体是行业性惩戒的实施者,在失信惩戒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行业协会按规定承担行业性失信惩戒功能,制定行业规章制度,记录、披露所属企业信用行为,实现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自我约束,改善业内的信用状况。政府应当在法规建设、业务环境和人员安排等方面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使协会得到培育发展,同时又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业协会能够诚信守法、规范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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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电信产业的失信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中国电信产业失信行为的表现

1.企业信用缺失。(1)企业之间竞争不规范。恶性“价格战”愈演愈烈:擅自改变资费标准,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用户或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2)企业之间信用无保障。互联互通中,个别主导电信经营者出于“保住用户阵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狭隘意识,在与新兴电信企业网间互联时不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互联协议的约定,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网间业务开放,人为设障,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损害了互联他方及电信用户的利益[1]。(3)企业自觉履约率低。近年来,电信运营企业在当地通信管理局或行业协会的倡导下,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协约签了不少,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1]。个别企业言行不一,背弃协约条款规定,有的甚至擅自撕毁协议,在经营中仍我行我素,继续违规,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2.个人信用缺失。电信企业的欺诈行为使用户、投资人蒙受了重大的损失。同样,电信公司也由于各种用户欺诈行为,如盗打电话、拖欠拒交话费、伪造身份注册及网上商业诈骗等,蒙受巨额损失。(1)用户的电信欠费和恶意欠费行为普遍存在,致使一些恶意欠费者在不同运营公司消费而得不到追究。特别是取消入网费以后,恶意欠费的欺诈行为更加难以防范,已经使电信运营企业呆账比例增加、企业利润不实、资产流失严重。(2)欺诈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少数电信用户或盗用他人电子密码通过电信网络侵害合法用户的利益,或伪造身份证注册和上网或盗打公用电话,或伪造电信卡使用业务,手段多样化。

3.政府信用缺失。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起示范作用。电信改革已经走过十年的艰辛历程,围绕提高电信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和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两大主题,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式的重组改革,但市场绩效并没有取得基于有效竞争的良性结果。政府在市场进入、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普遍服务等诸多方面的表现令广大消费者失望:垄断定价、限制竞争、服务低质量、“不联不通”,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二)电信产业信用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失信者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建立健全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是规范信用交易的有效途径,是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中国电信产业存在大量失信行为,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家信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违规成本小。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诚守信用的立法明显滞后[2]。

2.电信产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它通过对失信行为的社会联防和适当惩戒,有效保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需要综合抓好信用道德文化、信用法律环境、市场培育和中介服务、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技术支撑体系等多个环节,全面考虑制度安排、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和技术手段等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完全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的主要根源。

3.市场信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电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产权制度不明晰,国家代替企业成为社会信用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直接面对市场成为自主经营主体,而由于产权边界不清,企业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很难使市场经济主体自觉讲信用,一大批企业会“搭便车”,坐收失信之利,却不用付出任何(失信)成本。因此出现了电信市场诸多诚信缺失的现象[2]。

二、构建中国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必要性

(一)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加快建立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重要保障。目前,电信产业乃至其他领域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关键在于长期以来缺少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件——失信惩戒机制,这使得市场中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几乎不受成本约束,造成信用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普遍存在。

(二)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不是仅靠道德的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中国自20世纪经济体制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与之伴随的就是原有的社会规范基本丧失殆尽,社会各经济主体利益边界模糊,市场范围扩大的速度远远快于社会约束与制度建设的速度。这种不协调发展,使得那些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承担责任条件的市场主体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3]。

三、构建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总体思路和运作机理

(一)失信惩戒的内涵

失信惩戒就是对通过一系列措施、手段和办法,对失信行为能够及时、适当地进行惩戒,造成对失信行为人的经济、道德或者其他约束,使其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并对其未来的预期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这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内在含义。

(二)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总体思路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失信惩戒机制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基于信用记录,通过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信用产品对失信行为进行的市场性惩戒,通过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司法性和行政监管性惩戒以及对失信行为人的社会性和行业性惩戒。其运行机理在于以信用记录的形式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予以准确的记录、保存和标识,并将其置于全社会的监督控制之下,通过市场、行政监管、法律、行业自律及社会道德等综合惩戒机制给予失信者及时适当的惩戒,使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三)中国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作机理

1.通过生产、销售、购买、使用信用产品形成的市场性惩戒机制,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拒绝进行交易,让其遭受种种不便。

2.通过综合利用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机制,记录和公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和组织,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使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并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量。

3.通过行政性监管性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使之在财产、人身自由、资格准入等方面付出代价,同时,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减少重复建设。

4.通过行业性惩戒机制的建立,加强行业自律,对政府委托下对失信行为人进行行业资格准入的限制,甚至责令退出行业,使之在行业内难以立足。通过自律、互律和他律的约束机制,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5.失信惩戒机制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信用水平和创造信用环境,因此要及时接受被失信惩戒机制处罚者的投诉和申辩,纠正记录错误和帮助失信者修复信用,从而从根本上改善信用环境。

四、政策建议

(一)推进电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失信惩戒创造前提条件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要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早建立起政府推动、以信用服务业为主体、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的、能够如实反映市场交易者信用状况和应对措施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加快信用立法,为失信惩戒提供法律保障

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是有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保障。要尽快推进《电信法》的出台,同时制定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明确失信行为的惩戒内容,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及其责任。

(三)加强电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失信惩戒创造基础条件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环节。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品牌,防止因授信不当以及因客户违约而发生信用风险,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目标。鉴于电信企业在信用管理上比较薄弱,没有形成防范信用风险的机制,所以应该加强电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尽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把现代信用理论和方法引入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四)推动行业协会建设,为失信惩戒提供客观环境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间体是行业性惩戒的实施者,在失信惩戒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行业协会按规定承担行业性失信惩戒功能,制定行业规章制度,记录、披露所属企业信用行为,实现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自我约束,改善业内的信用状况。政府应当在法规建设、业务环境和人员安排等方面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使协会得到培育发展,同时又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业协会能够诚信守法、规范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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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一堂网络国家安全课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小学生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培育崇德向善的网络行为规范,增强信息安全和防诈骗意识,2020年4月13日,无极县实验小学开展了“同上一堂网络国家安全课”主题班会活动。各班级通过播放网络安全案例视频、讲述电信诈骗案例等让学生们提高警惕,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上了这节网络国家安全课,学生们感触颇深,积极地写班会感想,保证遵守网络道德与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文明健康上网。

同时,学校教育处在学校大门电子屏上、微信等形式宣传网络国家安全教育,以鼓励倡导师生带动家庭传播文化正能量,积极争做中国好网民。教育处还组织全校学生积极踊跃参加网络国家安全教育手抄报活动。

综上所述,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外部,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紧密配合;在内部,需要学校的各个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这样才能达到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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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信经济的兴起,为传统欺诈提供了特殊的新兴途径,诈骗行为也逐步蔓延至电信网络之中。较之传统的欺诈行为,电信诈骗主要通过短信以及电话语音业务进行,无孔不入,存在着覆盖面广、费用低、效益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等特征。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的新的违法犯罪问题。

在电信欺诈中,欺诈方恶意欺诈行为触及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共识,但是,对于运营商应该承担责任的说法不一,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理由在于运营商具有维护良好通讯环境之义务,而另一方则主张运营商仅作为平台提供者,其责任限于保证通讯平台的顺畅无阻,而无法具体保证在平台上内容的合法性与否。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电信欺诈案件中,运营商具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受骗损失与运营商安全电信服务的信任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则需要运营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对于以上观点,本文认为第三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也即运营商在电信欺诈中应承担一种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下面结合实务中欺诈类型对此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一、电信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上历史久远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着场所主人看管场所,管理场所的善良保障义务。随着实践发展,两大法系法官在系列的判例中,突破侵权规则,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理逐步发展起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安全保障责任,并发展出系列支持此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危险控制理论、获利理论、以及信赖理论。[2]依据以上三种理论观点分析,运营商作为电信平台的经营管理者,基于对平台技术、操作管理的熟悉程度使其较其他人具备了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同时,消费者使用通讯业务必须以加入基础网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使用他方增值运营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运营商据此收取了一定的通信等费用,并由此获利,因此,要求其采取预防危险发生的措施和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救,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而具体在个体欺诈事件之中,不能否认,在通过运营商端口发送欺诈短信、通过改号软件实行虚假来电显示都借运营商的身份对消费者进行一种真实性暗示,消费者对运营商的合理信赖因素对于欺诈的实现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只要加害人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对方将保护其利益,职业上的经验也会导致积极的作为义务,这种信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3]的观点虽可能过于绝对,但却不失其说法的合理性。

因此,从理论角度而言,运营商对于电信网络的安全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我国合同法、电信服务规范、信产部等法律法规都对于提供一个符合双方约定、法律规定的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运营商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理论和实务的双重依据。

二、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分析

在传统电信服务中,业务网和支撑网是双向分离的。用户信息仅在业务网中传送,信令网、网管网等支撑网与业务网隔离,完全由运营商控制,电信用户无法进入。此外,每个用户都有一个唯一的号码,用户的身份是明确的。这种机制有效地避免了电信用户非法进入网络控制系统,保障了网络安全。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着眼于其对于系统稳定等内在因素的控制上,而对外部因素引发的安全风险,并无涉及。

而新电信时代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电信的封闭,消除了电信网与互联网的传统隔阂,两网的融合一方面拓展了信息资源的途径、丰富了增值业务的类型,但是同时,IP网络风险无处不在、威胁无法预知的特性也接踵而至。给电信网带来新的安全威胁,例如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虚假来电电话诈骗案件就是互联网的欺诈方式、欺诈软件逐渐转移到电信网之中的典型代表。在互联网与传统电信网互联互通后,电信用户的信息不再与控制信息隔离,运营商对于风险的掌控能力、识别能力以及目前技术所能达到的控制程度较之传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在面对网络这个资源浩瀚,安全隐患防不胜防的开放系统,纯粹的技术手段解决电信网络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异常艰巨的任务。在此条件下,仍要求运营商承担传统模式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不符合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也违反了权责平衡的法律原则。因此,在风险无法有效识别监控的新环境下,对于运营商原本义务进行适当的缩小,合乎法情法理。

此种观点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信网络、互联网安全管理所采用的“避风港”政策趋于一致。所谓“避风港”制度即电信网络运营者的审查行为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后对电信网络、互联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就不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网络运营商所需履行的审查义务包括:一是自己不制造违法信息;二是确认了违法信息后立即删除或做其他处理,如中止链接等;三是在执法机关找寻网上违法者时予以协助。如果网络运营商做到这三条,他们就可以进入“避风港”,无需承担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4]此种观点在我国的互联网协议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此观点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和维护电信网通讯环境安全两项要求的权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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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电信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生活和工作便利的同时,带来诸多烦恼和伤害。近几年,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电信诈骗的定义

所谓电信诈骗,就是一种借助网络、手机及固定电话等现代通信方式、以不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并对他人造成财物等方面损失的行为。

尤其提到电信诈骗的定义中的三个重要要素:(一)以现代通信方式为载体的不接触沟通。双方信息的交流沟通以非见面形式得以实现,尤其在现代电子金融和移动终端设备的发展,电信诈骗极易得逞。(二)在有限时间内以不合法的手段,骗取信任和财物。在前期沟通的基础之上,利用已知信息和人类心理特点,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达到诈骗目的,这是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三)给受害人造成财物及其他损失,这是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来源。

二、电信诈骗的特点

与以往的诈骗形式不同,随着近几年电信网络的发展变化,电信诈骗案件表现了新颖的特点和方式,这使人民大众更加不易甄别骗局,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和水平。

1、电信虚拟化程度高,侦破难度大。借助互联网及电信通信的虚拟性和超时空性,越来越多的诈骗案件是在双方实地非接触的情况下发生,受害人无法确定对方真实的身份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犯罪嫌疑分子的真实身份模糊,虚假身份混乱,真假难辨,不易确定,尤其跨区域甚至跨国犯罪越来越严重,这样加大了侦破难度。现代电子金融和移动网络终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和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电信诈骗极易在短时间内发生,使防范难度加大,补救措施更难奏效。

2、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诈骗手段和方式多样化。近几年,社会上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五花八门,纷繁复杂。相较于以前的电信诈骗情况,现在的犯罪分子更容易接触先进的科技知识,并将此应用于不法的犯罪活动中,越来越多的电线诈骗不易被普通大众发现和识破,这是和电线诈骗的高科技应用水平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科技的伪装,警方侦破此类案件更加困难。在更新科技的情况下,犯罪分子频繁地更换诈骗手段和方式也是现代电信诈骗的显著特征之一。网络社会中,电线诈骗的方式和手段更新速度之快超于以前任何时代。犯罪分子始终处于主动更新的状态,即使一种诈骗方式没有被广泛披露,犯罪分子也会变幻产生出更多种其他诈骗方式。依赖这种极强的更新性和多样化,电信诈骗骗局中,很多受害人处于被动处境,在无从防备的情况下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3、电信诈骗集团化、组织化趋势明显。现代社会电信诈骗案犯罪分子已经脱离了以前“单枪匹马,独自作战”的模式,他们更多地形成集团组织模式,依靠团队的力量和组织的严密性,注重团队的配合和联系,每个人分工明确,在社会上广泛而有秩序地实施犯罪活动。现代的电信诈骗也正在朝着职业化的道路发展,这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4、社会危害严重且广泛。电信诈骗像一颗毒瘤广泛的侵入到社会各个阶层,难以根治,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破坏社会安定的秩序,给人民大众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和伤害。

三、电信诈骗的防治对策

1、提高个人防范意识,加强警惕心理。反观已经发生的案件,都是和受害人防范意识较低,麻痹大意分不开的。为达到诈骗目的,犯罪分子首先就是要拆破受害人的警惕墙和防范壁,因此他们会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和同情。遇到疑似骗局,提高个人的警惕意识外,多和家人、朋友、警察沟通联系,细心观察和处理每一个细节,一定能发现犯罪分子的狐狸尾巴,不给他们可乘之机。从加强自身的警惕心理做起,增强证件号码、卡号、存款密码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向他人泄露诸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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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召开教育整顿试点单位工作推进会

9月18日上午,市局召开“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试点单位工作推进会,专题研究部署教育整顿近期重点工作。

会议听取了七家试点单位及七个驻点指导组教育整顿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会议要求,一要把握节奏。要精准把握试点单位的目标任务,确保按市局下发的时间表、路线图完成规定动作,取得教育整顿初步成效。市局整顿办要做好计划部署工作,加强驻点指导,强化统筹结合,分层分类提示,压实各级责任,实现全局各警种、各部门教育整顿步调一致、效果突出。二要打造特色。各试点单位要结合职能属性寻找“亮点”,建议经侦大队结合经济犯罪的特征集中开展学习《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依托城区派出所优势,集中开展防电信诈骗、人口普查推广等公益活动,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努力打造出更多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四要强化宣传。各试点要调动好宣传力量,收集好宣传素材,营造好宣传氛围,及时上报各类教育整顿的成果。

教育整顿办全体成员、七家试点单位分管领导及驻点指导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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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为客户操作风险。表现为部分客户在对电子银行不了解情况下,在银行举办促销或其他优惠活动时,为了一时的小惠开通了电子银行,但由于其对网银风险的无知,对U盾或动态口令没有妥善保管,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客户虽然了解了部分电子银行知识,但却没有按要求进行正规操作,在操作时误入钓鱼网站,造成资金损失。现在网络诈骗、电信诈骗五花八门,有的客户对此疏于了解和防范,警惕心差,甚至出现自己操作直接将钱汇往诈骗分子的案件。

三、内控风险

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快速崛起,金融电子化进程日益加快,但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却有些滞后,在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部分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实。个别前台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为一己私利,利用客户对网上银行的不了解,向客户营销网银后,替客户保管证书或U盾等,甚至出现银行内部员工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其他人员也可能利用银行内控规章不完善的漏洞,伺机违规操作甚至违法犯罪,给电子银行的安全运行与快速发展带来巨大风险。电子银行涉及多个部门,如果银行的战略和部署不到位,内控措施较弱,会给电子银行的发展带来巨大隐患。

四、法律风险

各家银行都在大力拓展电子银行市场,电子银行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却还不完善,对于在电子银行业务中发生的纠纷、案例如何处理,如何界定责任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电子银行传递信息采用的是电子化方式,它模糊了国家之间的自然疆界。相对传统银行来说,电子银行在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性、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要求及权益保护等方面更加复杂,更加难以进行界定。电子银行的特性向传统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挑战。

五、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主要是指因电子银行安全、产品或服务等问题造成银行信誉受损的风险。部分客户可能由于一时气愤,做出不当行为或一些不当言论。在网络爆炸的今天,借助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不当言论有可能会被网络、媒体放大几十倍、几百倍,从而使银行出现负面消息、信誉受损,公众影响力下降等,严重影响银行的信誉和口碑,使银行面临信誉风险。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面临的几大风险,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是当务之急。个人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网络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电子银行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电子银行安全保障。电子银行业务能否健康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银行的安全保障是否到位。安全保障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通过高科技手段提高电子银行系统的操作安全。如及时更新升级防病毒软件、提高计算机的抗病毒能力和防御系统等。第二,建立科学有效的后台评估机制,不断完善电子银行系统,改进相关缺陷。银行应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网络资源、电子银行交易量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重点评估与分析,对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与缺陷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改进和提升,不断提高、完善电子银行安全保障体系。第三,建立电子银行风险监控预警系统。通过此系统监控客户的所有交易,对客户的异常交易、异地交易等及时预警并立即与客户进行核实,最大程度避免客户资金遭受损失。

2.加大电子银行安全使用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电子银行安全意识。一是加强银行风险提示。银行在进行电子银行营销推广活动同时,要将网银操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告知客户,并对如何安全使用网银、正确使用电子支付、妥善保管安全工具等进行详细告知,对于一些可能遇到的网络、电信诈骗等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银行还可通过媒体、网站宣传、短信提示等方式向客户宣传电子银行相关知识,提高客户的电子银行应用及操作处理能力,要求客户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及安全工具,不轻信网上中奖、网络购物等各种形式的诈骗,避免客户因操作失误引发资金风险。二是在公众场合宣传如何正确使用电子银行。银行要在市区广场、小区、商业街、校园等公共区域内大规模开展电子银行安全教育活动,引导人们正确使用网上银行:从银行官方网站登陆电子银行、安全使用ATM机、妥善保管信用卡、警惕短信诈骗、网络诈骗等高科技犯罪。提高公众对电子银行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