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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3;F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25-02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对商业银行所实施的会计监管,具体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内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组织内部经济、会计活动的监控。外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主体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和行为及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包含在银行监管的范畴内,但银行监管强调综合性的全面监管,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注重专业性的业务监管。
一、通货膨胀压力下加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一)通货膨胀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挑战和发展压力
自2009年11月起,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简称CPI)连续21个月呈总体上升趋势,最高时在2011年7月,达到了6.5%。之后,CPI涨幅逐渐下行。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我国CPI比去年同期上涨3.3%,仍高于3%的通胀警戒线。为了防止和抑制价格持续上涨,加强货币信贷总量调控,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合理增长,我国政府采用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其主要措施包括提高存贷款利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以上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除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可贷头寸减少,放款和投资能力减弱,信贷增速减缓外,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此外,通货膨胀还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客户而间接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从贷款客户来看,商业银行即有贷款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下降,引发信用风险集中爆发;潜在贷款客户大多是因经营状况不佳、生产资金不足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投放压力增大。从存款客户来看,企业存款能力大幅降低,居民储蓄意愿持续走低,使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从均衡甚至过剩现象转为流动性不足的失衡局面,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增加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受到通货膨胀时期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经济衰退、社会信用体系受损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对其加强会计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特殊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企业或公司存在着巨大差异。它的经营目标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照顾到宏观经济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稳健。要避免银行经营失败所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就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同样,由于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货币资产这一特殊商品,其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几乎都需运用会计核算或处理方法来实现,这使银行会计理所当然地处在了银行工作的第一线,成为银行各项工作的基础。而会计风险及其引发的银行风险对银行的巨大破坏性也决定了会计工作对一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重要性。因此,虽然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只是银行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重要性决定了它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对银行的监管必须突出会计监管这一核心内容,不但要发挥会计监管预防会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直接性作用,而且要为其他银行监管发挥间接性的基础作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会计造假盛行,会计监管环境不乐观。当前,涉及面极广、程度极深的会计造假已造成了严重的会计信用危机。就商业银行来说,有些银行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或为了业务部门的考核,不顾会计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随意篡改账表。如大量逾期呆滞贷款不单独列账,少提呆账准备、应付利息、折旧等以增加利润。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违规操作、蓄意篡改数据盗窃银行资金。会计环境对于会计信息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中监管、法律、制度环境是尤为突出的重要因素。要预防和扼制会计造假就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
2.商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管理手段滞后,内部监管不重视。商业银行会计是特殊的行业会计,会计人员在整个银行行业队伍中也占到了大多数。但总观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现状并不理想。一是体现在会计人员素质整体偏低,尤其是在职业道德水平、法律法规和风险意识方面有待提高和加强,相对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二是体现在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上。一部分商业银行要么还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要么就是建立的不科学,形同虚设,难以落实。这样的现实促使要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并同时要求发挥监管的服务和指导作用。
3.对商业银行的外部会计监管有待加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对银行的外部会计监管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会计监管法规建设滞后。存在会计监管专项法规空缺,部分已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或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第二,以政府为主体的会计监管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存在着监管专业人员的配置和素质不高、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非现场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第三,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各外部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各外部监管主体对于会计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的实施安排等常常未在事前予以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往往造成重复检查和重复处理等情况。不但浪费了监管资源,提高了不必要的监管成本,而且使商业银行疲于应付,影响效率。
二、加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构建“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构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型框架,尤其是有效地提高了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的超脱性。但当前除强调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外,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有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机制以及社会公众等相配合、支持的会计监管体系,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一)“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有效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应该是以政府会计监管为主体,以社会会计监管为重要补充,以内部会计监管为基础,这三者相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其中,政府会计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构等政府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助一系列会计监管指标体系,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以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行为及相关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部门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而言,其特点是强制性、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较高的独立性。
社会会计监管是指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等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其中,银行业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它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协调性的特点。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不依附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独立执业,因此,其监管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仅发挥舆论导向性和隐性的作用。
内部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自身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来实现会计管理和控制,并进一步达到降低会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目的。内部会计监管的特点是:主要为自身的经营管理服务;贯穿于单位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之中,可以实现经常、全面、深入、及时地监管;是通过完善的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可有效防范风险,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作为监管基础的相关信息具有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外部监管者则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二)“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的作用原理
在“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中,政府、社会和银行自身这三者缺一不可,它们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又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这一有机整体,共同为实现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整体有效性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1.政府会计监管在“三位一体”中居于主导地位,尤其是银监会这一主要主体,发挥着权威性、专业性的监管作用。政府会计监管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所进行的监管,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而言,它的着眼点和监管目标的层次最高,具有宏观上的重大意义。政府会计监管既能弥补其他监管在强制性、权威性上的不足,又能发挥再监管的作用。如对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管和对银行业协会监管的再监管等。另外,政府会计监管还能为创造良好的社会会计监管、内部会计监管环境发挥作用,如制定指示性或导向性的政策及规定等。
2.内部会计监管在“三位一体”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是由政府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所构成的外部会计监管的重要基础。内部会计监管能有效保证商业银行个体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和减少错弊现象,降低会计风险和银行风险。它侧重于微观个体的安全与效率。外部会计监管只有通过影响、改进内部会计监管制度,才能发挥更有效、更持久的作用。
3.社会会计监管是政府会计监管和内部会计监管的重要补充,在“三位一体”中必不可少。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性监管和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不仅能弥补政府会计监管灵活性不足、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而且能促进内部会计监管机制的改进与完善。而新闻媒体等公众组织也能通过监督报道和信号传递等方式来实现对其他所有会计监管的再监督。
最后,须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也有交叉现象,如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都需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又如银监会和注册会计师都需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这就决定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各个监管主体应相互利用其他监管主体的工作成果,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 韩传模,张俊民.财务与会计监管热点问题述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57-02
一、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简介
为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领域发展,国务院、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了本部门银行业改革措施,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银行服务领域的措施主要包括:(1)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外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的措施主要包括: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简化准入方式;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中的措施主要包括: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监测与管理。
(二)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上海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会带来更多金融风险
从自贸区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措施来看,未来在自贸区将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等,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促进自贸区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中国金融领域改革、深化改革开放,但另一方面境外资金的大量涌入等现象必然会增加自贸区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大银行领域相关风险,增加监管难度,对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形成冲击。
2.上海自贸区金融混业趋势对现有银行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首批11家获准进入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均为工行、中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及花旗、星展等著名跨国银行,基本上都属于大型金融集团,旗下业务除了银行业外,还涵盖了保险业、证券业、金融租赁业等,业务间交叉趋势明显。上海自贸区关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放开措施更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混业化经营,这对中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3.上海自贸区有可能会成为银行机构监管套利重灾区
监管套利指的是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自贸区对银行业的放开措施,相较于国内其他地区监管相对更宽松,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些银行机构非法套利,进而危害金融市场的健康环境。
4.跨国银行的涌入对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需求迫切
可以预见,随着自贸区的逐步发展,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外银行获批进入自贸区,其中多为大型跨国银行。跨国银行进入自贸区一方面能够为自贸区实体经济带来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使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更加便利。一旦跨国银行发生危机乃至破产,必然会对全球市场带来挑战,自贸区也必然会卷入其中,而中国自贸区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无法应对相应挑战。
二、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设立自贸区形式非中国首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自贸区等自贸区早已运行多年,且发展势头良好,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均是拥有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可以成为中国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蓝本。
(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银行监管体制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设立于2004年9月,至今大约有400余家金融机构入驻,金融领域十分发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之所以会取得如此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制度设计,特别是在银行监管体制领域的创新。
DIFC在区域内设立了一个综合性的风险监管机构—迪拜金融服务局(DFSA),主要负责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机构执照授予,及其金融服务活动的持续监管。其监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银行和信贷服务、证券、集体投资基金、商品期货交易、托管和信托服务、伊斯兰金融、保险、一个国际证券交易所以及一个国际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同时,该局还负责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合规的人员的监督与管理。DFSA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政策和法律制定、授权、识别、监管、执行以及国际合作。
迪拜金融服务局区别于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权利是,其能够就相关市场问题制定法规、发展政策以及相应地在其管理下落实有关立法。该等权利使得迪拜金融服务局能够快速有效地对市场的发展以及商业需求做出回应。
(二)新加坡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统归于新加坡金管局(MAS),它同时拥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其下设金融监管等六大职能组团。新加坡金管局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在该组团下设银行署、保险署等部门,其中银行署为MAS最大的部门,员工总数占MAS总员工数的1/8。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有三大特点: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二是实行混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三是银行业监管注重管监分离和有效协作。
新加坡金管局有其独特的监管理念,表现在:一是MAS颁布法规放松流动性管制,允许银行实行自我申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逐步取消银行统一执行的流动性指标;二是专注风险性监管;三是注重银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制。
(三)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通过上述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体制的简要分析,可以发现,现在多数自贸区内的均由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整体自贸区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多采用综合监管模式以适应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另外,监管机构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能针对日新月异的银行业形势变化做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值得上海自贸区借鉴。
三、改革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一)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
上海可以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作法,设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统筹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工作,现有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有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但其更多的是起到配合“一行三会”对自贸区进行监管,而不是真正的监管主体,不能够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无法对业已混业的金融市场起到及时的监管作用。
同时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体现,人民银行在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自贸区的宏观审慎监管,在现有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是无法真正做到宏观审慎监管的,只有通过独立的、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才能跨部门,站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自贸区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
另外之所以要强调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独立性,是因为如果监管机构不独立,将无法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只有由央行或国务院直接设立监管机构,才能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
(二)从规则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及原则性监管
从监管理念上看,当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分别为风险性监管模式、原则性监管模式和规则性监管模式。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规则性监管模式,即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市场上的金融活动。这种方式虽然能较为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但是由于规则的滞后性,一方面局限了市场自由度,很难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规制金融创新,另外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监管套利行为。
而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规则性监管的不足。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来鉴别、衡量控制风险的监管方法。原则性监管指的是通过制定监管原则,指导具体监管活动的监管方法。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更加注重对金融市场的实时把控,能够及时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
因此上海自贸区的相关监管立法应该增加指导性意见、原则性陈述、减少管理性条款和具体指标,赋予被监管机构足够的空间发展自身的管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三)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具体方式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针对上海自贸区的支持措施实施以后,现有的一些银行监管的方式方法诸如现有监测报表、存贷比等量化监管标准肯定无法对自贸区内金融机构适用,探索建立新的银行业监管方式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监测报表领域,监测报表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最重要的监管数据来源,在银行监管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探索具有上海自贸区特色的监测报表体系显得势在必行,依据中资、外资、合资银行各自具有的特征制定相应的监测报表标准是银行监管者应立即着手的课题。
(四)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要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体制,首要的是健全自贸区的法律体制,从法律层面对自贸区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进行肯定。其次,要多加借鉴国际监管实践和监管经验,将中国现有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纳入到国际体系当中去。最后,要积极同巴塞尔委员会等银行监管国际组织加强合作,积极参与银行监管国际统一规则的建立,发挥中国应有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银行业法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一、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效率。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传统上是国有银行垄断,一方面银行的经营活动受行政干预明显,另一方面银行的经营亏损也主要由国家来承担。国有银行一直未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建立起银行的破产机制。但随着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各种投资形式的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出现和发展。在各种商业银行林立的竞争局面下,已经有并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机构会由于经营不力而出现资不抵债,甚至出现挤兑银行的现象。因此,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制度,尤其是破产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虽然银行破产制度的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但也会增加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
2.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稳定。
首先,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较大脆弱性和很强负外部性效应的行业。着名的“DD”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说明,银行的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而且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恐慌。另外一方面,银行体系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如果一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就可能会破坏了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
其次,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而一旦进入运行,又会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其他类似的金融机构的进入障碍就会加大,竞争就会减少,这意味着银行市场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为了避免出现强大的金融寡头,需要金融管制(Meltzer,1967)。
最后,银行业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体现为贷款,而商业银行的负债则体现为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储户的资金并保证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由此产生了柠檬问题(Akerloel970)——在金融市场中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视”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3.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兼顾效率与稳定。
首先,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是必要的。很显然,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和金融监管之间有一定的矛盾。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稳定;而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所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要避免出现商业银行破产现象,这也正是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是可能的。一方面,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金融监管的补充,或者可以说是金融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让有问题的银行机构破产,而是建立一种市场的惩罚机制,对银行机构提供一种警戒和压力,督促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而这也正是金融监管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建立银行业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破产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破产,而相反是为了督促金融机构以避免出现破产,有效完善的金融监管很显然有力地促进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实现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把金融稳定划分为个体稳定和全局稳定,短期稳定和长期稳定,当他们出现矛盾时,显然全局稳定与长期稳定比个体稳定和短期稳定更为重要。银行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可能从短期来看对某些个体机构会出现不稳定,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却是非常必要的(杨德勇,2000)。所以,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监管从根本目的来说是一致的,它们一个从外部进行管理,一个激发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为实现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提供制度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现状。
20世纪的最后几年,海南发展银行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相继关闭揭开了中国金融业市场退出的序幕,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已经开始在中国出现,这无疑是中国金融体系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表现在:
(1)以弱并弱。如海南28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退出中选择了由海南发展银行收购的方式,以弱并弱。拖累了接受并购主体的业务经营,最终海发行也陷入关闭的境地。(2)增加了风险。对问题严重的银行处置时由国家银行进行整体业务托收监管,没有剥离不良债权,免除了原经营者清收不良债权的义务,不利于追究其责任。原出资人承担损失不够,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3)行政干预过多。在商业银行退出方式中采用政府行政撮合,没有利益基础的并购,会导致并购双方之间内耗增加,降低了经营的效率,而且使政府付出了成本较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的影响。(4)退出过程中监管不透明,监管成本过高,破产机制没有制度化。
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建设落后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是破产制度在银行业乃至金融领域迟迟未能建立的重要原因。
2.我国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历史并不短,监督力度也不小。但总体来看,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虽然近年来,《商业银行法》等相继出台,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实施。
结合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目前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金融安全网。广义的金融安全网由金融监管当局的谨慎性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构成。金融安全网可以发挥风险防范、风险补偿、危机救助处理等功能,起着金融业稳定器的作用。谨慎性监管缺乏,必然出现更多有问题银行面临破产危机,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受到挑战;而风险补偿和危机救助措施的缺位,更使有问题银行的退出和破产给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冲击。然而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的金融安全网是不完备的。
(2)强调市场进入的限制,而对银行运营监管落后;过分强调外在约束,缺乏破产机制的约束。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市场进入的管理很严格,门槛很高,但对银行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不够,而且金融监管过于依赖监管当局的外在约束,而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和市场约束机制重视不够。在
没有破产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多银行机构很有可能并不按照谨慎性原则遵循外部监管要求和建立内部监管制度,甚至可以通过政府的救助获取违规经营的收益。例如对中银信的处理,尽管其股东的原始投资已经完全丧失,但在对其的收购协议中,原来股东仍然按照1∶1的比例得到了偿付。这无疑助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违背了金融监管的初衷。
(3)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对风险的监管不够全面,技术手段低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也主要侧重于对信用风险的监管。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中国市场,银行业竞争的升温,我国商业银行将涉及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影响,但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不够。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监测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上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方法相比比较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必然会引起银行业的动荡和混乱,并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破产制度迟迟未能正式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而商业银行监管落后的一个很大原因也在于监管并没有真正面向市场和效率,没有破产制度的引入,银行监管很难达到银行业整体效率提高和银行业整体稳定的目标。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其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如上所述,在我国银行业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破产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银行业的监管法规和措施没有完善,不敢贸然在银行业引进破产机制,以免造成银行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所以,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只有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金融安全网的前提下,才可能完全建立起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并进一步促进监管的力度。我们一方面需要从两个领域分别着手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二者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1.首先,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1)在放松市场进入限制的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运营的监管。我国一直对商业银行的进入设置非常高的壁垒。与此对应的是中国的银行市场退出壁垒也很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真正的破产退出市场。这也并非中国独有现象,从世界各国来看,高进入壁垒必然伴随高退出壁垒,而退出壁垒的降低也要求市场进入壁垒的放松。例如,美国在1945—1980年间,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业务范围、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其间发生商业银行倒闭107家,1981年以后随着这些限制的取消,到1992年,退出市场的银行达到1524个。日本在1945到1990年间,没有发生银行退出事件,此时期日本对银行采取了市场进入限制和利率业务限制,1990年到2000年,日本共有超过35家银行退出市场,而此期间日本银行的上述限制均取消。
所以,一方面为了在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破产制度,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促进银行效率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也应该降低。另一方面,在破产机制建立起来后,进入壁垒的降低将伴随银行倒闭和破产的增加,要避免给中国的银行体系以至于国民经济带来影响,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监管是必然选择。
(2)参照国际金融业监管的标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既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设置合理的监管机构;又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作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又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商业银行公开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银行竞争加剧,银行监管方式改变,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改善我国的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
(3)健全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在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实行全面的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监管当局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就要充分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对各种风险的程度都进行监督,而不仅仅局限于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化解。建立信息传递控制机制和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银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将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2.在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在我国商业银行引进破产制度。
(1)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过程中,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经济金融现实,尤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市场退出的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后金融机构员工善后措施、市场退出的主持者及其权力边界、市场退出的程序等方面应做出特殊规定。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避免一家银行的破产传染到其他银行而产生银行倒闭的“多米诺骨牌”现象,必须在有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要防止挤兑风潮和金融危机,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虽然该制度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在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一般所说的几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银行高风险投资、存款者削弱对银行监督选择约束、监管当局放松监管和存款保险机构放弃对有问题银行的救助,前三类道德风险在我国已经存在,甚至可以说这些道德风险超过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同类风险,所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状况是利大于弊的。在对待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和弊端问题上,关键的是应该如何减小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例如,建立私人和政府两级保险机构,私人机构承担正常时期的破产保险,政府承担危机时期保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等,而不是放弃存款保险制度本身。
3.进一步加强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1)从机构设置完善二者之间的协调。
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肯定会成为银行体系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为主体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但是,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职能又和其他几个部门不大相同,它主要是为金融机构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它的职能直接定位于对金融业的风险状况监管及对有问题的和濒于倒闭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破产处理。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更好的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可以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金融风险监控部门,专门对金融风险进行研究、控制和处理,这样,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拥有用于风险监管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各自独有的职能中去,但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准确、及时的监管信息。
(2)通过商业银行破产制 度建立金融监管中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1004805
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税后利润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4万亿元。由此,“银行暴利说”被媒体广泛关注,并把银行高利润归因于垄断和高利差。尽管“银行暴利说”有些言过其实。但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净利差。而从国际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及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来看,我国银行业传统的依靠规模扩张的盈利模式不仅有悖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律,也与银行业国际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转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主要推行存贷款利差的盈利模式。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
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为例,自2003年以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占比虽然略有下降,但仍然占有较高的比重,2010年其净利息收入占比达到7887%,非利息收入占比尽管略有上升,但总体比重仍然较低,近8年平均不足20%,而且多有反复[1]。
数据来源:Bankscope数据库。
从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占比仍旧很大。2008—2010年间,八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
八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指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
收稿日期:20121121
基金项目: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银行业结构与盈利模式研究——基于国际化背景视角”(CXZZ11_0063)
作者简介:乔桂明(1956-),男,上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金融研究。Email:gm_qiao@163com
吴刘杰(1980-),男,河南鹿邑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金融研究。
的非利息收入平均低于20%,净利息收入占比超过80%。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依然是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我国商业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使得其高盈利现状备受争议。目前,外部宏观金融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加上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其竞争力也在逐步提高,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主动改变盈利模式,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二、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银行业依赖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在国内外金融经营环境已经发生根本转变的今天,我国银行业盈利模式转型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本文将从资本约束、同业竞争、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和市场需求等角度加以阐述与分析。
1资本约束的强化
资本监管一直是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原有银行业监管体系的缺陷,为此,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12月正式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对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精神。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不仅强调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的重要性,而且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微观审慎监管方面,如表2所示,重新定义了资本概念,将核心资本及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提高到45%和60%,在资本充足率80%的基础上增加了25%的普通股资本缓冲,充分体现了资本质量和数量并重的原则;引入30%的杠杆率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标准;并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作为新的监管指标。在《巴塞尔协议Ⅲ》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推出了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与《巴塞尔协议Ⅲ》相比,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的监管更加严格,在新的监管标准下,正常条件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不低于115%和105%,并且杠杆率最低标准为40%。该标准已经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与2016年底前达到新资本监管标准。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
此外,新监管标准下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除项)/总风险加权资产。该计算公式虽在形式上进行了简化,但是更加重视了资本质量。对于银行业来说,若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增加资本以扩大资本比重,另一方面减少总风险加权资产降低分母比重。鉴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银行业的不断融资给资本市场带来重大压力,融资规模受到约束,且我国银行业不断扩大信贷资产谋取利差的经营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这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转变现有盈利模式,开展资本占用量较少的业务,以利于扩大非利息收入比重。
2同业竞争的加剧
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行业市场结构主要包括完全垄断、寡头竞争、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四种类型,其市场竞争程度依次增强。银行业市场结构指银行业中银行的数量、规模和份额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的总和,集中体现了银行体系的竞争和垄断程度[2]。一般而言,行业市场集中度与其竞争程度具有负相关关系。CRn是常用的衡量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其具体指银行业中n家最大银行的资产规模之和占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比重,CRn的取值越大,说明银行业的集中度越高,垄断程度越强;相反,CRn的取值较小,说明银行业的集中度越低,竞争程度越激烈。
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以及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使得我国银行业同业竞争程度明显增加。从2003—2010年,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不断降低,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CR5从2003年的058降低到2010年的049,并且市场竞争程度呈现出日益激烈的趋势。同业竞争的加剧必然促使我国银行业必须改变现有依赖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
3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自从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及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接着将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十二五”规划亦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周小川也指出目前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加速推进,从而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总体保持在3%以上水平,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持续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国际经验,利率完全市场化后,银行的存贷款利差有缩小的趋势,从图1中可以看出,以中、日、韩三国为例,实现利率市场化后的韩国及日本利差总体在1%—2%之间徘徊。面对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要求中国银行业必须及时转换经营模式,改变依赖存贷款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
图1部分国家利差变化的国际比较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
4金融脱媒化趋势的显现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二十多年以来,其功能逐步完善。从时间维度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数目不断增加,已经从1997年的764家增加到2011年的2 342家;同时,上市公司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217%增加到2010年的804%,其中,2007年达到了1782%,如表3所示。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融资规模亦是总体保持持续上升态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融资额仍达到3 913亿元,2010年融资额更是达到12 641亿元,如表4所示。
由此来看,我国证券市场较好地发挥了其直接融资的功能,对实体经济发展形成了良好的支撑作用。但是,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功能不断发挥,使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金融脱媒压力。另外,“十二五”规划指出“要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这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脱媒化趋势会愈来愈严重。面对金融脱媒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理应积极研发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业务产品,以改变依赖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
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公开数据与世界银行数据库。
5市场需求的多元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总收入不断提高,从1978年3 645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403 260亿元。同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81元增长到2010年的29 992元。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的高速增长,使得国民财富快速积累。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0 年我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
《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把可投资资产分为个人的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规模达到62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多达50万人的高净值人群
《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将可投资资产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定义为高净值人士。共持有达15万亿元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 000万元人民币。
居民财富的增加使得金融服务市场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以高净值人群为例,2009—2011年,以现金存款、股票、房地产和基金等为主的传统投资产品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同期,以股权投资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为主的投资产品在高净值人群资产组合比重中分别上升了5%和4%。此外,随着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增强及居民对外活动的增加,也使得市场对新型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大大增加。面对金融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商业银行应大力开发中间业务,转变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
三、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基础条件与环境
从外部宏观金融环境来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具有现实的基础条件和环境。
1国家金融政策角度
尽管目前我国银行业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政策,但自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就有所放松,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并逐步开展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工作。就银行业混业经营政策来看,可以追溯到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如
由此可见,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趋势,我国政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具体文件的形式,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放宽了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并不断推进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应该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以开发新型金融业务。
2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角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资产剥离、政府注资和上市等新一轮改革,已经由被西方媒体称为“技术性破产”的银行转变成为资产质量优良的商业银行。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已经确立,其经营效率逐步提高。如表6所示,从资本利润率来看,由2007年的167%增长到2011年的204%;同期,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由2007年的61%降低到2011年的10%。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2011年年报。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其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这为其盈利模式转型奠定了内在基础。另外,
除了国家宏观政策的逐步放松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外,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也为商业银行新型业务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而且大大降低了金融资产的专用性。
四、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政策建议
前文笔者不仅从宏观金融环境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而且从国家政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基础条件与经营环境。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为了促进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引进创新人才,同时加强现有从业人员培训
盈利模式转型本身就是创新,而创新需要的最宝贵的资源就是创新人才。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引进高级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人才,而且要培养大量的金融产品研发和风险管理的专门性人才。比如面对金融市场化,商业银行开发利率及汇率衍生品,并对其进行交易都需要专门人才。而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必然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风险源,这同样要求掌握具有较高风险管理技术的专门人才。
在创新人才引进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员工专业素养。比如银行可以通过将国内专业化培训和国外交流培训相结合,将理论研修研讨和实务操作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3]。
2重视消费金融,促进服务经济转型
扩大内需将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同时,“十二五”规划具体指出“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可以预见我国将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面对这一重要经济方针,银行业应该顺应趋势,努力开拓消费金融市场。
3积极开发中间业务市场
商业银行应该在做好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发中间业务,以使中间业务收益能够抵消因内部资金收益率下调及存款利率上调而带来的利润下滑[4]。在做好支付结算、汇兑等传统中间业务的基础上,应该积极开发理财产品,并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发展规划等顾问服务,并努力开发政策许可范围内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业务。
转变商业银行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并不意味着盲目追求非利差收入,而是根据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提高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形成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相对均衡发展的局面,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大型商业银行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金融,2012,(6):10-13
发展网络银行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大力发展网络银行的必要性。
银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务正在使人们的生活发生显著的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网络金融服务的相应配合,如不尽快向全提供可靠的网络银行服务,仍然依赖其传统的柜台服务方式,则银行业不仅不能有效地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而且还会延缓甚至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数量稳定且日益壮大的客户群体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网络银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上可以使商业银行的营业柜台无限延伸,加之具有交易成本低廉、交易操作方便、交易时间缩短等突出的优点,因而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欢迎,这无疑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难得的发展良机。
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网络银行,其意义不仅仅是巩固和扩大自身的客户群体,更为主要的是,要从全局角度,确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思想,强化“以客户满意为目标”的服务理念,并及时调整发展战略,逐步形成传统银行业务和网络银行业务“两条腿”走路的格局:即以传统银行业务支撑网络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以网络银行业务拉动传统银行业务的持续发展。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只有10多年的,机构网点数量现在和将来都无法与国有大商业银行相比,不可能、也没必要再走大摊子。高成本、低效率的发展道路,必须运用高手段争取客户、赢得市场。大力发展网络银行,可以在少增加甚至不增加网点和人员的前提下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资金实力。发展网络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与国有大商业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如果能够在这场竞赛中获胜,就可以在不久的将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2.大力发展网络银行的紧迫性。
我国加入WTO以后,来自外资银行全面而激烈的竞争正在日益逼近。能够率先进入金融市场的无疑是一些国际化大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竞争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它们不仅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实行商业银行管理制度;而且科技化程度高,易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从而避开其在我国内地网点机构少的短处。有关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大致实现了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办公事务的自动化和决策支持的智能化,并在发展网络银行方面先行一步。1997年“世界银行100强”中,70%的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美国和欧洲的许多银行,不仅向客户提供网络票据支付服务,而且能够办理一揽子的在线交易业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在范围上将逐步扩大,最终全面铺开。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在对“黄金客户”的争夺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司客户中的跨国公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高新科技企业,以及个人客户中,那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受过高等、个人理财愿望比较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黄金客户”,大多来自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而这些地区正是外资银行到中国“抢滩”的登陆之地,并且这些客户最有可能率先接受网络银行,这有利于外资银行利用网络银行发挥其电子化金融服务的优势。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应该高度重视网络银行的起步和发展,尽快下决心,早策划,早实施,以应对来自外资银行的挑战。
网络银行的发展对我国银行业提出的挑战
1.网络银行将从根本上变革银行经营环境,从而对传统银行的经营方式、业务模式、竞争力等带来严重的挑战。
在服务模式上,网络银行突破了传统的经营和服务模式,采取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全功能、个性化的服务模式。新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AAA”式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金融服务。网络银行的运作模式趋向虚拟化、智能化,不再需要在各地区设置分支机构来扩展业务,而只需连入Internet的终端即可将银行业务伸向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另一方面,传统银行主要借助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向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主要借助智能资本,靠少数智能劳动者便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网络银行突破了时空局限,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从而削弱了传统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的重要性,将使传统银行业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数量减少。据美国权威金融机构估计,美国银行业的分支机构在未来10年中将减少一半。另据美国1家调查公司,1994年,美国传统银行分支机构在银行交易中所占的份额为60%,到1997年则降为40%,减少的20%已由网络银行提供。
网络银行能突破传统银行的局限,提供一揽子高附加值的综合金融服务。它不仅对传统银行的存款、现金管理、资金结算、投资等零售业务及部分批发银行业务构成竞争性威胁,而且在信息、综合金融服务及个性化金融服务方面也带来严峻挑战。其一,通过互联网可更广泛地收集分析最新金融信息,并以最快捷便利的方式传递给网络银行用户。另外,由于网络资源的全球共享性,使银行与用户能相互全面了解对方的信用及资产状况,从而减少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其二,网络银行通过打破传统银行的部门局限,综合客户的多个账户、多种货币、多种信用卡、多种投资商品信息,并通过相关软件,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投资偏好,从而为客户提供极具个性化的高附加值的优质理财服务。
网络银行能大幅度降低银行交易成本。据美国权威机构的调查,在各类银行服务的平均每项交易成本中,传统银行分支机构最高,其次为电话银行,再次为ATM柜员机,网络银行最低,最高与最低者相差八倍。网络银行的这些优势给传统的银行业务模式、经营方式等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转变发展思路,充分利用好网络银行优势。
2.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的经营思想。
网络银行将改变以资产规模大小、机构网点数量、地理位置优劣论“英雄”的传统银行经营思想,转为以获取信息能力、拥有信息量及处理信息为客户提供及时、便利、优质服务为衡量银行优劣的标准,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拥有黄金地段的位置、高耸入云的大厦、富丽堂皇的招牌、彬彬有礼的职员的银行形象。
3.网络银行将对传统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提出挑战。
网络银行作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其金融工具、运作方式、技术手段及人才要求都是全新的,客观上要求变革传统银行的一系列内部管理及自我风险约束制度以及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
网络银行的经营和创新对传统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人才、工具、技能和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其组织框架和管理方式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可以说,网络银行服务成功的关键并不是技术,而是策划、实施和管理的过程,用旧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手法去经营网络银行多数以失败而告终。
4.网络银行对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网络体系的全球开放性,由此对“防火墙”、身份认证(CA)、安全系统层SSL协议、安全交易SET标准及其他技术措施的要求更高。
互联网最大的特征就是一切信息都数字化。因此,数据的安全就成为网络银行安全的首要。如何确保各种数据在保存和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如何识别数据访问者的身份,以及如何防止非法用户侵入主机系统都是网络银行所需解决的问题。为了防止诸如外部黑客人侵、行内人员作案、资料被截取和篡改、非授权访问、病毒干扰等网络犯罪及网络问题,网络银行亟须防范风险,确保安全,以切实解决金融认证、网络支付的安全和可靠问题。同时银行为保证网上客户安全而设计的网上支付程序,要更有利于客户,而非仅有利于银行操作,这样才能消除客户疑虑,吸引客户上网,扩大市场规模。
5.网络银行要求变革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和机构设置,银行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变得更加重要。
我国的网络银行要发展,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无法回避。如何对迅速发展的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网络银行进行监管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网络的广泛开放性,网络银行可跨出国境经营,客户可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选择银行进行金融交易,这是银行监管遇到的新课题。国际巴塞尔委员会及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正关注网络银行的发展并进行研究,但尚未就此立法进行监管。网络银行的监管更加需要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的协调及各国中央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通力协作。
发展网络银行的几点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加强银行体系的网络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业务有较快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还很薄弱,网络用户占人口的比重还不到1%,与美国的 40%、香港的15%相比差距还很大。因此,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国民素质,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提高银行体系网络化水平,是推动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为此,需要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和财税政策的扶持。发展网络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和安全保密技术,也需要政府主导、参与协作攻关解决。政府还需为发展网络银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即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国内互联网市场长期垄断经营的局面,并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各地方的局域网资源,形成全国性的主干银行金融网络体系。同时,国家网络技术支持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要通力合作,确保网络银行体系的交易安全和无故障运行。
2.做好网络银行金融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复合型的金融人才,既要掌握网络高,又要精通国际,国内金融。拥有一大批具有一流专业水准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是网络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可通过引进、联合培养等方式来造就一大批网络银行金融专业人才。
我们要更新金融业高科技人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政策上稳定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其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和发展机会,促使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吸收外部人才,为科技人才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增强机构活力,为网上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储备。
一、我国金融分业制现状分析
随着金融业竞争不断加强,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却仍被紧紧约束在传统业务领域,致使其竞争力不断下降,优势不在。这种优势的丧失分别体现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上。
(一)银行业。在分业制模式下,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失去灵活性,难以利用证券市场、保险业等实施资产多元化经营以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致使资产的质量与数量不断恶化,不良资产的比例持续上升,银行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不少银行出现亏损现象,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保险业。在分业制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很有限,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但受我国近几年前些年连续降息的影响,保险公司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这给保险业的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境。
(三)证券业。在分业制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缺少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资金的不足严重束缚着证券业的发展,当行情萧条时,其经济性收入尚不足以递补房租和各项开支;当行情高涨时,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损害客户的利益。
二、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混业经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因此,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银行可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二)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经济风险。金融界有一句名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所占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一味地坚持金融业分业经营,已经不能全然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而在混业经营中,由于银行综合性经营的业务领域广阔,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以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业务组合,从而降低风险。银行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各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风险。
三、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市场主体和市场发育程度上看。从市场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臻规范和完善,这大大增加了证券市场对银行业的吸引力,增强了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同时也为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提供了条件。
(二)从金融监管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近年来得到很大提高,《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立法上对金融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不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金融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都有明显的改进与提高,这些都为综合金融监管的实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是混业经营的基础。
我国正逐步具备上述条件,为我国金融业转向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四、我国金融转变过渡时期的对策分析
(一)模式选择。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投资。这使得我国不能采用异业子公司模式。我国银行参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组织模式目前应选择银行持股公司模式。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因此,银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选择模式。
(二)进行地区试点。我们可以将试点地区设立在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上述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比较完善,能够提供比较充裕的发展资金,而这也是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之一。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 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发展与主流经济学思想、监管理念和金融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经济管制必要性与有效性理论代表性学派理论包括市场失灵说金融脆弱说社会利益论等。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理论来说是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配置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纠正或消除市场缺路。在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垄断和过度竞争与金融消费公平原则相悖导致市场失灵,为防止相关经济主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化监管消除价格歧视维护金融安全和优化资金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资产流动性缺乏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根源道德风险过度投资政府担保过度借债经济波动等都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重要原因,政府通过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金融约束政策消除金融机构信息屏障有效实现信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全由机构稳建经营和金融体系安全。息息相关对信息的利用程度决定了交易收益。信息屏障直接导致委托关系扭曲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双向委托关系银行垄断经营与暴利追逐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律不完备理论认为法律诉讼与行政监管孰重孰轻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金融监管成本较低而效率更高。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监管失灵监管者能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拥有较大灵活性问。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理论来说是监管俘获论认为被监管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或手段俘获监管者使被监管者沦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压力或监管腐败往往使监管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集团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公共利益仅仅反映了监管者主观意愿以满足多数人偏好为最终结果往往陷入了监管者利益最大化误区。
融入政府管制论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精髓在于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论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诉求往往是市场失灵的代价资本道德约束彰显金融脆弱说的本质金融创新中新版庞氏骗局的层出不穷委托关系扭曲下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信息屏障下利益冲突为何难以避免监管寻租金融约束、信息披露和公共选择等社会经济内生变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内在联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防止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侵害。
监管目标错位挑战公共利益论战后频发的金融危机表明美国政府监管价值取向偏离金融消费者保护沦为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加剧了金融市场失灵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从行业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传统银行监管目标,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重点监控银行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盈利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不足,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银行垄断经营由来已久银行服务质量低下与霸王条款签行并存金融消费者权益备受侵害引起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过分强调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被严重。
金融腐败挑战监管俘获论。金融市场是典型的法律不完备市场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司法救助不足。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最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全面的国家但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以来并未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大萧条到次贷危机从庞氏骗局到华尔街运动每一次危机的爆发都与监管寻租密不可分里。面对资本的贪婪和人性的丑恶在正规金融过于强大草根金融“夹缝求生的现状下面对物价波动压力。
[论文关键词]民营银行 必要性 准入 监管
随着中国经济制度的改革,大量的民营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资金支持,在民营企业发展中,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对其提供的贷款所占比重甚少,这就使民营企业不得不将资金的来源目光投向民间,但民间借贷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以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并对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针对这样的社会现状,民营银行呼之欲出。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银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动力来源。在我国,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组成,并各自从事不同的业务。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原本设计上为国有企业准备的国有银行明显呈现其不足之处。私营经济占我国经济比重的逐年增加,而国有银行对其资金的支持却很少,这不得不使人们重新思考建立什么样的金融体制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时民营银行的产生就是顺应这个时代的产物。
什么是民营银行?笔者认为民营银行也就是私营银行,是指由民营资本控制的,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的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相比,它根本上的不同是其资本全部来自民间而非国有,在日常运作上最大限度地不受国家的控制,而实行市场化运作,以灵活的自主性和私营性为其最主要的特征。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首先,民营银行可以弥补和完善银行业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在我国实际上因国有银行其特殊的身份与优势的地位占据了整个银行市场的绝对多数份额。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增大。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使我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其次,将民营银行引入我国金融制度可以有利于各类银行的竞争和发展。即使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上限仍然十分活跃于民间资本市场,这也是民营银行未来的巨大的市场。引入民营银行为银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得中小企业看到贷款的希望,这也促进了金融业更好更快的竞争发展,同时加快促进金融业的体制改革。
第三,现实状况也使得建立民营银行迫在眉睫。在温州等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地下“钱庄”。这些“钱庄”长期存在必然是有它一定现实原因的,但地下“钱庄”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虽然暂时起到了一些银行借贷的作用,但它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已远远超过了它所带来的益处。如果我们还是这样放任不管,就会使得地下“钱庄”愈演愈烈,例如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城市,一旦出现资金断裂或者其他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然而如果我们使它正规化和合法化,就会使它的益大于弊,它似乎可以看作是民营银行的雏形。
(二)建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性
民营银行在职能上的优势是国有银行所不具有的,它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为中小民营企业甚至是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使得民营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使得民营银行自身在银行业更具有竞争力。在银行的功能上民营银行填补了国有银行的空白点,它可以设立在县、乡一级,这样在地域上可以说覆盖性更为广泛。而在这类地区往往很少有国有银行,也可以说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措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现有的银行体系不足以抵抗。而民营银行有着其自身的优点如:市场灵活性、自主性和私营性等特点,即可以自主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制定策略,最大限度的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从而有效地辅助现有的银行体系一起抵抗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国改革开放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国有经济之外有效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笔者相信将这一经验运用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适用的,并且可以做到避免出现中国金融业企业非国有即外资的尴尬局面,做到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 。
二、民营银行设立的困境分析
我国民营银行的物质基础是有的,在今天的中国民间资本中不容小视,所以在一些垄断行业上,民间资本是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与之相竞争。而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也需要更多不同成分的资本的加入。
目前,民营银行的设立的最大困境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但这并不等于放松对民营银行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而是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和严格地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
(一)准入标准的困境
银行业因其自身具有高风险性、指标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营业性以及明显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所以为了使其能够长久的经营,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政策不仅是对民营银行负责也是对公众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对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设定。首先,不应对民营银行设定的注册资本过低,而应当比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定,但相对的可以适当降低。这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过低,就会使得一些不具备竞争能力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从而增加对公众的不安全性。反之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的过高,又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场竞争,从而不能起到建立民营银行对银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对民营银行发起人经营能力的考察。民营银行有其自身的私营性和资本的私有性,并且我国民营企业对聘用职业经理人或者职业金融师并不多见,这就要求我们的民营银行的负责人要有较高的金融知识和经营能力,并对其高层的管理人员也要进行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防止一些不具备从业资格和有劣迹的人员进入,从而增加银行风险,造成不良后果。
(二)退出机制监管的困境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一直都是企业生存的法则。我们不仅要为民营银行制定其准入的监管,更要为其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从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入手,从而才能更好地稳定社会安定。对此我们不光要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破产机制,更要发挥政府的功能,任何一个机构都没有比政府具有更高的信任度,政府可以利用其管理优势对其进行重组等,使其稳着陆。对于此时的民营银行制定的退出机制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即一是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处置成本,也就是说以成本最小化为处置目标。从以上两个原则出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就有了两个途径:一是市场处置,即关闭、破产或被动并购;二是通过强力组织撮合,即政府参与金融风险化解。
三、民营银行的立法建议
二、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网上银行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其相应的风险监管体系还没有随之建立。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任务仍然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我国网上银行还受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以及新闻出版署管理,主要负责网上银行的信息技术标准、信息安全以及新闻管理。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行业管理组织。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网上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按层次分,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分为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通知三个层面,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制度保持一致。从技术层面看,我国的网上银行技术已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银行开拓网上银行业务。对技术风险的控制一直是各家网上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从业务角度看,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极大降低了网上银行的风险,风险的降低带来的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增加。但网上银行业务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家网上银行都在积极克服这些问题,并且网上银行间的联盟管理控制风险也为降低网上银行的业务风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