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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大全11篇

时间:2024-04-18 16:12:0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

篇(1)

关键词:税式支出;征管方式;表现形式;政策目的

一、传统意义的税式支出概念

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理论学界正式提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或直译为税收支出)这个概念以来,国际国内的学者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曹立瀛先生在《西方财政理论与政策》一书中的解释可认为是一般的定义:税收支出是在现行税制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对于某些纳税个人、企业,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激励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不直接给予现金)。其所以称为税收“支出”,是因为这类优惠和其他政府支出的项目一样,作为开支,列入预算。

这种解释代表了理论界的主流,倾向于从税收收入的损失这一角度来定义。在具体研究上,传统定义税式支出则主要从表现形式上进行分类。主要有四类:一是税收减征。税收减征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其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二是税收免除。税收免除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三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四是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二、税式支出概念的重新思考

本文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税式支出概念并不全面。所谓“支出”即是给予“补助”,税式支出就是在税收领域给予纳税人以隐性的资金补贴,因此,只要事实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或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可以视为税式支出。

上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让政府看到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政府在调控经济的过程中越发认识到自身在经济中的大有可为,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随之成熟和发展。税收做为重要的经济政策,更是当仁不让地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式支出从根本上来说是政府的一种经济政策,出于调控经济的目的,可以设定各种税式支出形式。因此,税式支出种类应当从经济政策目的来分类。

1.基于产业宏观调控的税式支出。经济学将各种产品分为优值品与劣值品。政府对各种产品同样有自己的认识。从有利于国家职能发挥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不同的产业采取不同的价值倾向,分别制订不同的税收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税收政策给予充分关注,不仅在税收收入上对此类产业有很大的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特殊待遇。比如行业的汇总纳税,为此类企业节省巨额的财务支出,提供企业内部资金调配的便利,事实上等于财政为其提供隐形的财政支持。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产业,国家给予税收上的特别优惠待遇。国家需要特别扶持的产业,如进口替代产品、出口替代产品、幼稚产业、正外部效应产业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提供特殊优惠。

2.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税式支出。非平衡发展的战略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是采用这种非平衡发展的战略,先后划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种层次的开放区域。为吸引资金,主要是外资在这些区域的注入,国家制订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不同优惠制度。

3.基于纳税人身份的税式支出。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看似违背平等原则,但是在世界各国都事实上存在着,而且从政策制订者的本意来看,无不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公平,或者基于某种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目的。在我国,下岗工人、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等,可以享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在英国、美国,二战爆发后为了鼓励妇女就业,补充男劳动力的不足,特意制订了针对家庭妇女就业的税收扣除和宽免办法。内容提要:传统概念认为税式支出是给予不同的纳税人以不同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种界定有一定的片面性,完整的税式支出概念的内涵不仅包括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还应当包括特殊管征待遇形成的财政支持等。

关键词:税式支出;征管方式;表现形式;政策目的

一、传统意义的税式支出概念

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理论学界正式提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或直译为税收支出)这个概念以来,国际国内的学者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曹立瀛先生在《西方财政理论与政策》一书中的解释可认为是一般的定义:税收支出是在现行税制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对于某些纳税个人、企业,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激励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不直接给予现金)。其所以称为税收“支出”,是因为这类优惠和其他政府支出的项目一样,作为开支,列入预算。

这种解释代表了理论界的主流,倾向于从税收收入的损失这一角度来定义。在具体研究上,传统定义税式支出则主要从表现形式上进行分类。主要有四类:一是税收减征。税收减征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其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二是税收免除。税收免除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三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四是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二、税式支出概念的重新思考

本文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税式支出概念并不全面。所谓“支出”即是给予“补助”,税式支出就是在税收领域给予纳税人以隐性的资金补贴,因此,只要事实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或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可以视为税式支出。

上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让政府看到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政府在调控经济的过程中越发认识到自身在经济中的大有可为,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随之成熟和发展。税收做为重要的经济政策,更是当仁不让地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式支出从根本上来说是政府的一种经济政策,出于调控经济的目的,可以设定各种税式支出形式。因此,税式支出种类应当从经济政策目的来分类。

篇(2)

增值税条例中的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又细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个“其他个人”就是日常所指的“自然人”,而不是企业、单位、个体户等团体组织。这是一个相对概念,也是专业用语。

税法指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目前,电子商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产品的期望值过高,使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是便捷和快速,越来越受广大青年朋友的喜爱,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货。然而当消费者真正收到货时,与自己期望的落差过大,导致电子商务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失去老顾客。这就要求电商在进行电子商务时不能只顾网上销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视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宏观把控,力争将这种商业风险降到最低,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技术风险

由于电商企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运营时势必会大量使用各种信息技术,在享受这些新技术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的基础措施没有完善,导致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还有就是对软件技术的使用,由于操作不当,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户信息和电商企业的内部机密被盗,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设计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形成的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正式立法,而且适用法律的界限较为模糊,使得电商企业在发展时受到很大局限,加上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导致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只能不违规现行法律的规定,却又害怕与今后的法律相冲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许多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和网上知识产权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电子商务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从技术层面规避风险

根据上面所说的技术风险,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首先电商企业需要在总体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证安全性所需具备的基础性技术,然后配备相应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性方针,让相应的人力落实到位,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构来确保降低企业技术风险。建立虚拟专用网络供企业员工进行电子交易,同时还要将公共安全网络设置相应权限,给企业的数据进行加密,做到专用网络性能的服务,真正提高网络安全。当然,培训企业的集体防毒意识更重要,确保每部电脑上都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将企业内网和外网建立防火墙,避免遭到黑客攻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技术层面确保企业的网络安全,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从制度层面规避风险

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首先需要从财务的专业角度去预测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合理把握企业产生的经济收益,这时就需要每个部门进行协助,将各个部门存在的风险都一一上报财务,以便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其次,还需要建立风险识别系统,一旦发现有风险,确保每个部门都识别出并及时做出应急措施,提前可以进行多次演练,确保真实发生时做到有条不紊的降低风险,同时,当出现风险时,技术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规避下次再出现此类现象,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机制,确保降低企业风险。

(三)从税收层面规避风险

篇(4)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节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以符合税收政策法规为前提。节税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进行的最优化选择。第二,符合政策立法意图。纳税人通过节税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因此,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第三,需要进行策划。节税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没有策划就没有节税。第四,表现形式多样。由于各国税法的不同,会计制度的差异,世界各国的节税行为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一国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节税形式也就更加多样。

    作为纳税人实现不交税或少交税所可能采取的两种有效的方式,节税与避税仍是具有共同点的。它们的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款,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小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降低税率,摆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非纳税人,从无限纳税义务人到有限纳税义务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归纳起来,避税与节税二者的共同点主要有:(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2)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3)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税收法律法规环境中;(4)两者之间有时界线不明,往往可以互相转化。在现实生活中,节税和避税实际上有时很难划分清楚;(5)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行为,在另一个国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它们的判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虽然避税与节税具有很多的共同之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对其进行严格的区别也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还是存在的。最主要的一点不同就是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换句话说,顺应法律意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当局利用税法进行的宏观调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因此,国家需要以反避税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而节税则不需要。

篇(5)

建筑企业固有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核算特点决定了其涉税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各地税务机关对其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尽一致,导致潜在的税收风险增加。

建筑企业具有以下生产经营特点:工程施工周期较长,经常跨越数月甚至数年;工程涉及水电暖通、木工、泥瓦工等多个工种;工程分包、转包现象比较普遍;部分企业跨越企业注册登记市(县)承揽工程;工程设计收入与施工收入经常捆绑在一起,建筑劳务可能涉及构件或材料等增值税应税劳务;企业会计核算沿袭收付实现制;接受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挂靠现象比较普遍。

在财务核算方面,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建筑企业自动化程度不高并且偏重人工体力劳动,生产率偏低,利润率不高;许多员工来自流动性大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原材料过于零碎,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票据;按工程项目开展成本核算难度较大;工程跨月甚至跨年施工而且工程款项往往分期结算,财务核算复杂;部分企业集团采取总、分机构经营模式,涉及异地经营和汇总纳税等事项。

二、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相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的税收收入的不确定性、征管执法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面临处罚的不确定性。因此,税收风险实际上可以分成征管机关的税收风险和纳税人的税收风险两种类型,后者又称纳税遵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只关注纳税遵从不足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税收违法行为,即狭义上的纳税遵从风险,这也是建筑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范畴和本文讨论的重点。

纳税遵从风险是由于企业在税收政策遵从、纳税金额核算、税收筹划三类涉税行为的处理上没有有效遵循税法规定而形成的。其中,税收政策遵从将要回答现行税法条件下企业应该缴纳什么税、何时缴税的问题;纳税金额核算就是基于现行税收政策准确计算企业应该缴纳多少税的问题;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循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即尽量少交税的筹划行为。因此,纳税遵从风险可分为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和税收筹划风险三种类型。这三类纳税遵从风险在建筑企业内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其一,税收政策遵从风险。虽然税务机关正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并初步构建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但仍未完全形成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由于现行税制的不断优化、完善,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化,加之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导致税收政策遵从风险增大,具体包括:

(1)违反税务登记行为导致的遵从风险。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在非注册登记地承揽工程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否则,不仅会因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事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其企业所得税也会要求在工程劳务发生地随同营业税等一同缴纳,并且容易被认定为账务核算不健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按工程收入金额3%甚至更高税率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建筑装修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向客户赠送商品或材料可能涉及的视同销售业务,或因承揽工程向客户销售铝合金门窗等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等产成品或为客户代售合同以外的其他施工材料可能涉及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往往会忽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2)混淆税种、税目或错用税率导致的遵从风险。将增值税应税劳务错列营业税应税劳务。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提供的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金属结构件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建筑防水材料、水泥预制构件及其他构件等产成品化的构件及材料,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除非在工程合同上清晰记载建筑劳务和材料销售)。建筑企业不能很好把握或容易忽略产成品化的构件及材料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将其并入建筑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

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未能正确核算。部分工程尤其是装修、装饰工程可能包含设计劳务,虽然建筑劳务和设计劳务都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但分属建筑业、服务业税目,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如果不能在账务上分别核算,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和申报纳税,通常税务机关会要求套用其中较高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套用错误税目或税率。由于建筑企业中木工、泥瓦工、水电暖通工等基础工种往往聘用流动性大的临时用工人员,财务人员若对相关税法掌握不准,容易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扣除2000元后计税,导致少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员工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问题,税法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许多财务人员仍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少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税率使用有误。前述营业税建筑劳务和设计劳务未能准确区分,同样会影响到印花税的准确计算,因为设计业务适用 0.5‰的税率,建筑劳务将按0.3‰的税率计征。另外,建筑企业大宗材料采购合同或视同合同使用的采购凭证是否贴足印花税票,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对于视同合同使用的采购凭证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也是财务人员容易忽视的问题。

(3)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不准导致的遵从风险。由于建筑企业普遍采取分期收款模式预收或结算工程款,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在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上规定并不一致。对于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分期结算的工程款项,财务人员仍习惯按收付实现制申报纳税,尤其是在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上存在困惑。

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建筑企业预收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比以前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开始,建筑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项应作为当月营业税计税收入申报纳税。对于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分期结算的工程款项,不论工程结算款项是否按时收到,均应按合同记载日期或实际结算日期在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4)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的遵从风险。由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习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费用,导致应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的工程款项长期挂在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中,未能及时确认。而与本期应税收入无关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应该在后期确认的施工成本和期间费用提前在当期扣除,从而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标准的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方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也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上述三类行为均会影响建筑企业正确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导致隐瞒利润或虚报亏损的遵从风险,因此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5)其它遵从风险。未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的营业税、增值税为次月15日以前,个人所得税在次月7日以前,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应在季末的15天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次年的5月31日以前。未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将诱发相应的纳税遵从风险。

未按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审批或备案。税法要求纳税人将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和财产损失扣除等事项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减免税申请、审批亦有相应的规定。纳税人若违反相应规定,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未能将营业收入全额纳入财务核算并申报纳税。个别建筑企业采取非常隐蔽的手段,如不签订装修合同,用内部收据收取客户现金结算工程收入,并且不将其纳入财务核算。同时,将上述未纳入核算的工程耗用材料、费用等部分或全部在账外流转,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其收入、成本、费用的难度,而且达到了少计收入甚至不列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的目的,从而导致了少缴税款的遵从风险。

其二,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建筑企业纳税金额核算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纳税金额计算错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如在填写申报表时因为逻辑审核错误或没有正确引用财务报表数据、其他计税数据导致计算错误。二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掌握不够或理解出现偏差,造成纳税金额核算不准确,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收政策不遵从导致的结果,基本可以从前述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的各种形态中找到具体表现形式。

其三,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需要对现行税法精确理解,并且通常在税收法规的边缘上操作,即使是考虑非常周到,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是指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导致税收筹划活动失败而可能付出的代价。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日常涉税事务的核算、处理上,因为筹划不周,导致没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从核算、处理的表面或形式上看符合税法规定, 但实质上有违税法。如刻意将在同一建筑工程合同上记载的材料费(非资产材料和前述构件性产成品材料等)和劳务费分开核算,试图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在特殊涉税事项税收筹划过程中,因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的筹划风险。如对捐赠行为的税收筹划,本意希望捐赠支出能够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因为受捐对象不符合税法要求而导致纳税调整。

归根结底,税收筹划风险依然属于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的特例,只不过这种行为是因为纳税人希望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刻意操作的,而且是因为考虑不周或操作失败才导致的税收风险。

三、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分析及风险规避措施

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纳税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存在纳税遵从风险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以后,纳税人信用等级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名誉损失,并会因降级增加纳税人未来的税收遵从成本。建筑企业主要纳税遵从风险可能导致的经济处罚或损失情况如表1、表2所示。

全面地认识和分析税收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对于降低建筑企业纳税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树立防范意识,严格依法纳税。建筑企业要教育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并将其落实到每名员工、每个岗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去。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分析并评估各项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依靠依法纳税、照章经营去规避、排除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要选择与纳税信用等级高、模范遵守税法的客户开展交易,尽可能地规避税收风险。尤其要注意大宗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及大额材料、劳务发票的真伪识别,争取杜绝因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等低级错误导致的税收风险。

第二,规范业务操作,提升员工素质。规避税收风险一靠制度,二靠人员。规范业务操作是降低税收风险的重要基础。建筑企业要制定严格的、涵盖处理、核算、申报、缴款等涉税业务的操作规范,督促、检查涉税有关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质量控制遵循情况、考评奖惩兑现情况。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教育、岗位培训,提升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质量,降低潜在税收风险。

第三,加强沟通联系,融洽税企关系。税收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税收政策法规掌握不够、理解不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动态,融洽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便及时获得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如对于没有把握的税收政策或涉税业务处理方面的困惑应提前咨询,谨慎操作,避免酿成税收风险。发现税收风险时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尽快、稳妥地处理,降低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处罚,如在目前没有发票真伪鉴定手段的情况下,可以定期携带大额材料或劳务发票前往纳税服务大厅请求税务机关协助辨别。

第四,依托专业服务,提升纳税遵从。随着税制的优化和税法的完善,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复杂程度也日趋增加,企业现有财务人员的业务积累和知识水平已远远满足不了类似并购、重组、非货币交易等复杂涉税业务处理的需要。因此,建筑企业应借助外部高水平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的帮助,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既避免纳税遵从不足导致少交税而蒙受经济处罚带来的损失,也要及时纠正纳税遵从过度导致多交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的纳税遵从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纳税遵从的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和经济性。

篇(6)

一、企业税务成本

税务成本指的是在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时,征税人和纳税人双方发生的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各项耗费。税务成本按期表现形式、性质和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两类。其中内部成本指的是为组织税收活动,税务机关发生的内部耗费。而外部成本则是指企业或个人为纳税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也就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纳税费用,具体包括纳税人为纳税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是税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耗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实现组织税收活动。两者的区别又十分的明显,外部成本是内部成本的延伸,并且涉及对象比内部成本广泛。另外,内部成本比较容易确定,外部成本难以确定,且易被忽视。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以外部成本中的企业税务成本为核心展开讨论与分析。

企业税务成本,是指企业单位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耗费,包括直接的以及间接的耗费。理论上来讲,企业税务成本是商品价值的一项组成部分,是企业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让渡资产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形成经济利益的流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已经由行政管理转化为税收征纳的关系。因此,税务成本管理与控制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中的重要内容。

二、税务成本的类型

企业税务成本按照其经济内容分为纳税直接成本、纳税维持成本、纳税财务成本、纳税例外成本四类。

1、纳税直接成本

纳税直接成本指的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的规定,依法缴纳的各项税款,主要有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等等。纳税直接成本的特点是负担的重要性和公平性。重要性主要表现在造成直接成本的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额数量大,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比例较高。公平性表现在依法纳税、人人平等之上。在社会经济中,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其所缴纳的税款也都是依据纳税能力而定的,有法可依。

2、纳税维持成本

纳税维持成本指的是企业为了维持其纳税活动所消耗的费用成本,具体包括纳税信息生成费用、资料费用、税务人员费用、邮电费用、纳税稽查费用和向中介机构进行咨询纳税事宜、接受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费用等等。纳税维持成本的特点是其成本大小具有弹性,会因为企业管理能力的大小和办税人员水平的高低而有所差异。

3、纳税财务成本

纳税财务成本指的是企业为顺利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缴纳各项税款而发生的利息成本,主要有银行手续费用、因涉税事宜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其他各种理财费用。有关这项成本的控制对企业管理者的理财能力要求较高,如果管理者运筹失当,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多纳税款或提前纳税,不但造成直接税务成本的增加,而且会扩大相应的利息开支。相反,企业管理者运筹得当,则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或避免某些税费,不仅能够节约直接纳税支出,相应的还会增加企业存款利息收入。

4、纳税例外成本

纳税例外成本指的是在某些操作不当的情况下,如滞纳税款、少纳税款等,企业可能会触犯到税法或相关法规,从而遭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所发生的成本耗费。这类成本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滞纳金、罚金,其发生具有偶然性特点。对于一些税法意识淡薄的企业,应多加注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税务成本的控制方法的提出

1、提高税务筹划水平,合理避税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发展还不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健全,本身存在很多漏洞。随着市场经济中企业管理者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企业纷纷采取合理避税的方式进行控制企业税务成本。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即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减轻甚至规避其税收负担的行为。与偷税、漏税行为相比,合理避税具有高收益、低风险性以及合法性。从本质上来看,这种行为既算不上合法,也不违法,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是一种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合理避税不但是一种不违法行为,而且它一定能给纳税人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并且与违法行为的偷税、漏税的风险性不同,合理避税基本上可以说极低风险甚至无风险。另外,合理避税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策划性。由于合理避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而且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征管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合理避税,一定要有强烈的税收策划意识。管理者不但要了解税法、遵守税法,而且要了解税法中的缺陷和漏洞,以便于更加合理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安排规划,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合理避税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减轻了纳税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税务成本,从而增加了企业可支配收入。由于合理避税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不能采取强制命令、政策、纪律、舆论等方式来反对、削弱避税,因此这不失为企业可选的控制税务成本的良策。但是国家为避免企业的这种行为,会针对避税活动所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因此企业管理者应随时关注国家税法政策的动态,及时应对、调整,避免控制税务成本行为超出税法的界限。

2、响应国家政策,积极节税

节税与避税不同,是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国家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纳税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采取合理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政策,以减轻税负。积极节税与合理避税相比,具有趋同性、道义性、调整性特征。避税行为通常要受制于税收法律和征管法的缺陷或漏洞,而这些漏洞和缺陷是政府始料不及的,也是未来制定法律法规时所要刻服的。而节税行为则是立法当局和税收征管部门所希望纳税企业去做的,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基本在税务当局的预料和期望之中。这就是积极节税趋同性的含义。道义性表现在,避税是利用税收当局的立法漏洞,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道义上不是很正当。而节税则是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正当行为,受到政府的提倡。积极节税之所以具有调整性特征,是因为节税的关键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义务人则要能灵活应变,随时调整经营决策以适应政策的变化,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支出。

其实合理避税与积极节税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合理避税是从税收当局的角度来定义的,它的侧重点是企业回避纳税义务,而积极节税则是从纳税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它的重点在于降低税务成本。节税和避税的区别其实根本上是因为立场不同,一方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另一方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纳税者为了降低税收负担以及由于违法导致的税收处罚,本着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然会有钻法律漏洞的可能,这种行为不被税务当局所提倡,但是也只能从道德上谴责,因为避税行为并没有违反现行的税法,所以只有不断地对现行税法加以完善,才能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总之,由于节税和避税的区别在于双方立场不同,因此对这两者的区分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3、灵活运用经济手段,有效转税

转税是纳税人把税收的负担转移给其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供应商的行为。通常是在纳税人不堪忍受税务负担或者不愿意忍受税负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者降低商品价格等各种方法来实现的措施。转税又可以成为税负转嫁筹划。一般情况下转税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转税行为对国家的税收总收入并没有任何影响。转税与避税、节税或逃税都不同,避税会使国家税收的收入被迫减少,而节税会使国家税收的收入主动减少,总之,它们都会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减少国家税收的收入,然而转税行为导致的结果仅仅是税款的承担者转移,并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

(2)转税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仅仅是经济行为。偷税行为是违法的法律行为,避税行为是非违法但也不被提倡的法律行为,节税行为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以上三种行为都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为,然而转税行为只是纳税人通过改变价格使税务负担者改变,仅仅属于经济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的范畴。

(3)价格的变动是转税是否能够成功的前提。转税是纳税人通过对价格的自由浮动来实现的,由于商品供求状况的不同,导致商品价格对供应商的供应链和消费者的需求量有不同的影响,进而对商品的价格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从而根据价格的变动影响了税款转移的程度及方向。

4、强化纳税法律意识,减少例外成本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国家的保障,企业经济利益的安全性也离不开国家的法律保护。所以企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也是应该尽到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对企业征税是有强制性的,对没有依法纳税的企业也会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另外,身为国家的一名公民,无偿的享有并使用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应该无偿的向国家缴纳税款。这种税收的征纳关系通过法律形式来确定,具有其强制性、无偿性以及固定性。政府也并不能任意征税,必须依据事先确定好的税收标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合法征税。

因此,每个企业都应该强化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不管是对领导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应及时主动地缴税,依照法律程序足额地申报和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的根本义务,如果违反税法,还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导致纳税例外成本的增多。

四、结语

企业税务成本研究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追求最高效益的客观要求,其根本目的是降低税务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盈利效率。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避税、节税以及减少相关支出的形式来减轻企业税负。本文首先介绍与分析了企业税务成本,在对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提出控制税务成本的相关措施,这种控制对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篇(7)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 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就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事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一般都由若干要素组成,了解这些要素的构成,有助于全面掌握和执行税法规定。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纳税义务人。在法学上称为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在法学上称为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四)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1个税目。

    (五)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七)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八)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 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该法生效的时间等。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 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就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事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一般都由若干要素组成,了解这些要素的构成,有助于全面掌握和执行税法规定。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纳税义务人。在法学上称为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在法学上称为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四)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1个税目。

    (五)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七)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八)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篇(8)

1税务文化的内涵

德国汉堡大学比格·纳瑞教授认为:“一国特定的税收文化是与国家税务制度和税务执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它历史性地扎根于该国的文化。”美国乔治·埃塞基亚和马修·默里教授在分析转型国家税收文化时采用了纳瑞的定义,而且指出,税收文化反映了一国税务正式规则级次和正式规则在涉税习俗中的运用程度,包括税务法律、税务管理和纳税遵从三个部分。

国内公认的税务文化概念是:广大税务工作者在继承和弘扬先进文化的实践中,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形成的管理理念、制度体系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层面的文化成果,构成一个有机的税务文化整体。

(1)物质文化,是指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为实现税收职能而进行的物质建设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它处于税务文化的最外层,表现为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征管装备、社区环境等。

(2)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主要表现形态为行为规范、行为组织和行为管理,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二层。

(3)制度文化,是指税务部门为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行政管理等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所反映出来的文化成果,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三层,包括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等。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要求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新举措。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治税,赢得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认同、支持和配合的有效手段。

(3)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主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增强新本领、开创新局面的现实需要。

(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队伍的需要。

3当前我国税务文化建设存在的误区

(1)表现形式简单化。片面理解税务文化的内涵,把税务文化建设单纯看成是唱歌、跳舞、打球、讲座、培训等活动,使税务文化建设简单化、文体化。

(2)成果反映形式化。不注重税务文化底蕴的积淀,一味追求外在形象,本末倒置,导致税务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3)具体实施表象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就是创造优美的环境,注重衣冠服饰的标准统一,设备摆放的整齐划一,使税务文化建设表象化。

(4)工作标准肤浅化。认为悬挂标语、制度上墙、成文成册就是在搞税务文化建设,没有认识到税务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长期积累、总结和提炼。

(5)文化建设无用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认识到它是一种实用的管理方法;认为税务文化建设高不可攀,无从下手,敬而远之。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4.1转变观念,是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前提与关键

(1)法治观念。我国社会文化底蕴深厚,最贫乏的就是法治观念,突出表现在:

①治税思想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法没有统一的宪法来源,宪法仅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目前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税收法律。税收立法还存在体系复杂(存在大量补充规定和修订条款)、修订频繁等问题。

②反映税法弱地位的“政策之治”。实践中是弹性易变的税收政策而非税法扮演主要的规范角色。税收政策透明度差,容易被税务人员滥用而成为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

③税法内容的义务本位取向。2001年新《征管法》强化了纳税人权利保护,但税法义务本位的性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纳税人义务一直是我国税法规定的重点与核心。

(2)加强宣传,培育良好的税务文化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

要改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有抵制情绪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重点在于宣传。

①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法普及宣传,有计划、系统地进行税收法律的培训、辅导和教育,使税法广泛深入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漏税为耻”的社会氛围。

②加强社会舆论导向,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和表彰纳税先进单位,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塑造自觉、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同时,为企业、公民提供广泛的税收法律服务,着力提高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③加强税法教育是基础性和超前性的工作,在中小学到大中专院校的正规系列教育中,充实税收基本知识,开设税法课,从基础上提高全民税收法律意识。

(3)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严格税收立法,强化税收司法,提高税收法制化水平。

①立法尽快跟上,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法体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立法原则、税权划分、税收管辖原则、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

②司法尽快强化,加强税法的刚性,税收处罚必须有足够的震慑力。严格依法治税,杜绝对税收违法的弹性处理。

(4)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细节上下功夫。

①在创新载体上,积极搭建、完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系统、网站三个平台,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网站服务功能,着重建设互动栏目,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参与积极性,满足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

②在创新举措上,依托信息化建设,实行税务机构“扁平化”管理,推行“一站式”集中办税服务,将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事项集中整合在纳税服务场所办理,形成“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格局,为纳税人提供快速、规范、便捷的服务。对涉税咨询、投诉举报、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用、涉税核准审批等事项提出统一标准和要求(服务热线的解答与实际办理时的要求必须一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网送税法”服务,面向全体纳税人提供及时、人性化的税法服务。开展提醒服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纳税人应办理的相关业务,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知情导致损失。积极开展信誉等级评定,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4.2在创新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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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规定执法和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责任追究的可能。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借鉴一些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下几种:

1.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定法定渎职罪,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2.行政责任风险

随着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步伐推进,问责风暴激发,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可避免进入问责视野,税务行政执法行政责任风险难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

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收行政人员因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些非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升迁机会、取消各种奖励、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等荣誉、给予经济惩戒等等。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观原因探析

执法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这就从客观上为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创造了外部环境。

1. 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执法依据的法律位阶低。

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绝大多数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2.税收环境达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经常置国家法律而不顾,擅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政策出面干预。

3.考核机制不够科学。

许多考核办法只问结果,不问过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绩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脚踏实地,去做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而是走捷径,耍花招,甚至弄虚作假。

4.监督机制不够有力。

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监督不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同级监督同级,缺少权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监督自己,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市、县两级的执法监督机构都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审批和案件审理的职能,自己执法,自己监督,很难有效监督。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有权对下级提出各种执法要求和行为规范,但是相互间缺乏有效沟通,部门间的执法要求相互冲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四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惩戒作用,无法实现抑制执法过错发生的效果。

(二)主观原因探析

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法治意识淡薄,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个人私欲膨胀。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衍化犯罪动机的动因;三是责任意识缺乏。对待工作,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问题,没有做好税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没有攻克税收难题的决心,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主观原因是产生税收执法风险的关键,并决定着税收执法风险的大小。具体表现如下:

1.法治意识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识,必然要导致行动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个人私欲膨胀。思想上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导致行动上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3.责任意识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机取巧,千方百计任负上级检查,得过且过,不问做效果,不讲工作效率。

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应加快税收立法的进度,提升税收制度的位阶,将试行多年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执法程序法”等基础性税收法律,为税务机关从组织机构的设立,到税务机关的职责,到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等,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二)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力度,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杜绝擅自出台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杜绝下达不切合实际的税收收入任务,从源头上解决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当前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核心在于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抑制个人私欲的彭涨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懒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实执法监督机制

1.机制上,要互相制约。对风险易发环节必需双人双岗;执法监督和廉政监督必需双管齐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要尽快推广运行,传统的人工监督也不能丢,深层次的问题还要靠人工分析;执法监督必须形成高压态势,取消同级监督,全面执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做法。

3.处理上,既要慎重也要准狠。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首先,是把握“慎罚”的原则,力争将执法风险扼杀在苗头阶段,坚决把责任追究工作做实、做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其次,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任何一个单位出了问题,所在单位行政导都脱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击、索贿受贿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行政不规范行为也决不心慈手软,必须杜绝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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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对策

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税收,不管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纳税,因此,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企业作为纳税人,必须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恰当地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特征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纳税筹划也称税收筹划,英文可表述为。是纳税人依据政府的税收政策要求,在许可的法律范围内,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纳税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1.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符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纳税活动,它与避税、偷税有着本质上的差别。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试图通过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偷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实现偷税的目的,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而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确定采用的一种在税法范围内可实施的纳税方案,它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是税收政策应加以引导和鼓励的。

2.纳税筹划具有前瞻性。税务筹划是对企业未来收益最大化所进行的可行性纳税规划,以此来指导预期收益的实现,因此具有前瞻性。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不是把企业个别税种负担的高低作为参考要素来关注,而重点是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要关注每个税种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一种税减少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增加。此外,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税负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企业股东权益一定增加,相反,有可能会减少企业股东权益。因此,要从大局着眼,科学合理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才能实现纳税筹划所要追求的目标,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纳税筹划具有时效性。企业的发展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法律法规也要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不断加以完善,为此,应立足现实,策划企业纳税方案,并做到实时跟踪调整、修改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最大的机会成本和实现最大的企业价值。

4.纳税筹划具有专业性。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格局的出现,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贸易总量不断扩大,所涉及的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一些贸易往来比较突出的企业一定要做好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采取自我设计与专业设计相结合的方法,例如聘请专业的税务、税务咨询机构共同进行纳税筹划。

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成因分析

企业在享受纳税筹划带来节税和减轻税负等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风险。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时要克服盲目性,重视风险性,缜密考虑可能产生风险的各种因素,并进行系统的成因分析。现归纳如下:

(一)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系统风险,其不确定性是在国家政策执行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具体表现形式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1.政策选择风险。是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税收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所带来的风险。国家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区域性特点,了解和把握好政策尺度是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备的功课,做不到这点,选择政策不当造成的风险就会随时发生。

2.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也好,税收政策也好,都是为经济环境服务的,经济环境变化了,政策的时空性和时效性自然就会随之变化。除非政策的变化没有超出纳税筹划范畴,便可实现预期的目标。

(二)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纳税筹划设计与实施。在积极的财税政策下,国家推行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增加投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相应的,企业的税负会减轻。相反,在消极的财税政策下,国家推行提高税收政策,限制投资,制约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相应的,企业的税负会增加。另外,国家会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不同的产品和行业实行有差别税收政策,这种有差别税收政策是顺应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出的,势必给纳税筹划活动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纳税筹划企业信誉较差导致的风险有证据表明,有些纳税人经常发生偷逃税款行为,结果被税务机关列为“黑名单”,每当核缴税款的时期,税务机关会对信誉较差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稽查和审核,次数不定,甚至还要推出较为严苛的纳税申报条件,并委派业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监督跟踪执行。这样纳税主体需花费大量的时间随时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查,增加了纳税的经济成本。这样的纳税信誉对企业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企业信誉风险由此产生。

(四)企业纳税筹划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的风险即能节税,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要掌握好的一个度量。体现该度量的标准就是法律意识。提高税收法律意识,将经常遇到的不确定因素纳入法律轨道,就能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然而,有些企业为了最大可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总会从会计政策的选择上进行可行的变通,以此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如若变通或选择的“度量”把握得不恰当,企业就要面临被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金等的法律责任,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务行政执法是检验纳税筹划是否合法的必需工作过程,然而不规范的执法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面临失败的风险,使企业精心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税法上规定的纳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是否列为应纳税范围需要税务机关的判断来确认,因此提高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十分必要,否则,因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偏低也会导致纳税筹划风险产生。

三、防范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策略

通过对纳税筹划风险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的阐述,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规避风险的产生,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防范。

(一)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重视对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学习第一,企业当务之急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将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深入、准确地应用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之中,以此来测量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优化选择,确保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施企业纳税筹划。第二,企业要时刻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国家政策的变化是影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是否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跟踪国家政策的变动,适当调整纳税筹划方案,既能为企业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又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因此,企业在工作过程中,要将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与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在一起加以研宄,提高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入手,确定一个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风险预警系统是科学的管理系统,符合纳税筹划企业的特殊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可以检测不尽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及时进行修正,使风险在潜在之中被解除。具体设置如下:

1.构建纳税筹划信息系统。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整理和收集纳税人应遵循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密切关注其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并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有针对性地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2.将纳税筹划要素加以量化。运用数理统计知识对量化的指标设置权数,求其期望值、方差,同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建立动态数学模型或风险距阵模型,并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中的标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对比分析,查找问题,对症下药,从而制定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节税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节税目标,税务机关认可至关重要。既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同,纳税筹划所期盼的利益才能实现。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很多活动处于法律的边缘线上,一些问题、概念界定模糊,很难让纳税筹划人员准确把握其界限。因此,企业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明确税收政策的规定,紧跟形势,更新观念,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和联系,掌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业务的具体方法与项目,及时请教,获取指导。

(四)重视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成本和纳税筹划收益是相辅相成的,有收益必有成本发生,收益大于成本的纳税筹划方案才是正确的、成功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失败的。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方案是舍小顾大,即在税负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获利最大。另外,企业要站在长期发展的战略高度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使其具有整体性和长期性,即正确处理好个别利益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五)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纳税筹划人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是纳税筹划得以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这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施之以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多种渠道开展对纳税筹划人员培训,增强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方面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包括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提升他们的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即能够运用税法武器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运用专业知识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是现代企业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而纳税筹划活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纳税筹划赋予的权力,结合政府的政策,配置好资源,对企业实现更大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洪彬.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与化解[J].现代商业,2008,(05).[

2]邹春来.新形势下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应对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5).

[3]董伟.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J].商情,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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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偷税和借用国家的各种政策、方法及手段进行避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势必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税款流失,如何对待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严峻问题。对此,本人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对策供参考。

偷税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普通发票上作文章

1.发累大头小尾,发票联和存根联金额不一致。这种发票在饮食行业、商业和旅馆业使用频率较多,但金额不很大;在建筑行业使用较少,但其金额很大,多为外资企业所利用。原因是外资企业在初建期间,因不熟悉中国的税法,投资的厂房、厂地建设多数不要发票,也不做帐,即便使用发票,多数都是施工队从其他地方,用低价购回的空白建筑行业发票,采取大头小尾开给外资企业。这些开票企业或个人都是实行定税制,每月纳税金额固定,发票使用控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地税局无法查证、核对所有纳税人开具的每一份发票存根联与客户联金额是否一致,只能通过抽查,进行少量的交叉稽核,给偷税者以很大的空间。外资企业因其开支费用较大,和迫于国内税法的要求,在无法销帐的情况下,多使用这种发票。

2、用收据顶替发票,如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或用其他收据代替发票。因其收据不纳税:一、可以大头小尾,多开金额做帐;二、可以“代替其他没有发票的开支,使外资企业不规范的开支合理化。

3、收入不入帐,在帐上列“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等”留待以后支付没有发票的开支和费用。外资企业因实行二免三减,税务部门对其检查也较松,即便对其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因其处减免税期间,也不用缴所得税。但是在减免期间,如果企业确实亏损,依税法规定,其优惠政策顺延一年,外资企业为了留住这宝贵的政策,宁让其亏损,也不要利润,企业效益比较好的时候(将几年的收益反映在一个年度内),用一次减免税的政策,企业可以得到比较可观的收益。

4、运费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问题,国税局只管抵扣而不管开票,地税局只管开票而不管抵扣,出现的问题一是发票虚开、假开多;二是可以人为地调节税款的实现;三是税务人员稽核困难,造成征管中的“真空地带”。

5、海关对进口货物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问题有二:一是缴款单位名称可以有两个单位,谁拿到发票原件谁抵扣;二是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只有一联,企业抵扣凭其复印件,做帐用原件,企业有可能重复抵扣的机会。

(三)成本上做文章

一是成本依据国家政策走。如某外资企业1999年度开始事受“两免三减”政策,企业当年利润很薄,为了推迟使用这项政策,企业采取当年多计成本,少计收入,以确保企业帐面上无利润的亏损状态。因企业1999年度是亏损年度,“两免三减”的政策就推迟一年到2000年度享受。如果2000年仍是微利,仍可如此操作,让政策再继续推迟享受。

二是成本跟着董事会和股东意愿走。如企业1999年度利润很好,可以分红。同时,这年正处在事受“两免三减”的免税期,为了多分红受益,企业采取少计成本,多计收入,把当年应计的成本留给下一年计入,使企业下年度有可能应纳的所得税,在这年度作为分红给了股东。

三是成本中揉进了固定资产。如一些机器设备、工具的购置,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实际上很多外资企业,将应列入固定资产或列入费用的设备、工具都列入低值易耗品,挤进了成本。一是进项税可以抵扣,二是加大成本,当期少纳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税务管理放松,又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国税发[2000]90号)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做文章

一是虚列工资单,将高工资分解为二至三人的工资,不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一些没有发票的开支造假工资单列支,减少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给员工福利开支虚造差旅费用列支,个人收入可以不上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

纳税人追求税收最小化和经营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形成了避税存在的可能性。归纳起来,各类经济业务往来中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的避税方法:

(一)利用收入项目的转移进行避税

税法规定对转让特许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应按收入额征收203的预提所得税,而对设备进口不征收所得税,在这种情形下,若将该项设备所附带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的转让费一并计入设备款中,则可避免缴纳预提所得税。外商往往为了达成购销合同的签定而有意降低总价款,实质上减少的总价款能小于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的话,避税就成功了。类似的,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若将这部分收入并入销售总价款中,就达成了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避税

在我国同许多国家所签定的税收协定中,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大多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常设机构”,只有构成“常设机构”的才征收所得税,因此外商对一个工程项目人为地分成若干小项目,把每一个小项目均当成一个个独立的项目签定合同,极力地将提供劳务的时间控制在六个月以内,从而规避这部分所得税。

(三)利用工程转包避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可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能够通过关联企业的转承包来进行避税。

(四)外资企业在投资时采用的避税做法

1、选择不同行业进行投资而减少税负。税法中对于不同行业的税负是区别对待的,有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条件,有的行业却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采取避重就轻,选择税负轻的行业避税。

2、选择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避税。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普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一致,一般股份制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又有区别。通常,外资企业比国内企业优惠政策多,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比普通企业优惠政策多。

3、选择不同地点投资来减少税收负担。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比内地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纵观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原因有下:

(一)税收政策因素

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需要在税收上予以鼓励的,可以少征或不征税;需要加以限制的,可以多征税。作为纳税人,一方面通过对自身的调整,避开国家所要限制的方面。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纳税人通过对自身的调整,使之具各国家可以给予鼓励政策的条件,从而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价格因素

目前我国的价格管理手段主要是控制最高销售价和服务费的最高收费标准,而且有的价格已经放开,这就使纳税人可以在最高售价以内和国家价格管理范围以外任意调整价格避税,从而造成国家在流转环节上的税收减少。

(三)法制观念因素

目前,偷税、漏税事件虽然还有发生,但从整个外资企业来看,这种现象已呈下降趋势。因为,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税、漏税所带来的收益,从而改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由偷税、漏税转向用心钻研税法来避税,成为外资变相偷税、漏税的做法。

对偷税采取的对策

1、国税、地税应保持经常的联系,进行业务沟通

我国实行分税制,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国税涉外税务部门负责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其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则由地税部门征收,国、地税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

2、加强征管现代化管理水平

利用我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国税、地税、海关、工商、银行、外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网络,减少税务管理上的盲目性。同时,将财政上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费收据纳入税务部门管理或向国税、地税报备。

3、建立完善的源泉监控机制

首先建立涉外合同的登记报告制度;其次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规范的通报制度;再者是加强同关联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全面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

4、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