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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纳税制度本身具有其不完善性,以至于使国家制度不得不有意识地利用税收这个活性杠杆来调节经济的发展趋向,如此以来,不仅有利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合理的客观条件。从企业的根本目的出发,为了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利益,必须解决企业纳税筹划与国家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而所谓企业的纳税筹划,就是为了有效避免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利用现阶段我国税法的不完善之处,进行的避税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利用我国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企业的税务调节,以及有效地进行企业税收转嫁。因此,随着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企业纳税筹划也逐渐法制化、规范化。
一、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因
企业的纳税筹划,作为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和现象,一直存在于社会经济与市场中,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必然存在的因素,其存在和产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主观因素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是一种对社会产品进行的无偿性强制分配,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既不作为偿还行为,也不需要付出偿还的代价,而为了达到不纳税的目的,纳税人选择了多种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例如:逃税、偷税、欠税等。而在以上的多种行为中,节税与避税作为最安全和最保险的办法,最为广泛地被广大企业和纳税人运用,而偷税、漏税、逃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作为企业纳税人,要力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寻找一种合适的方式和方法来坚强税收负担,这就是所谓的纳税筹划。
2.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因素
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策略,其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税法存在不完善的因素,通常来讲,税法自身具有相对的原则性和稳定性,而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具有法律效益,都是简单的纳税原则,而其涉及到的具体纳税细则和法律制度内容,往往与实际情况的内容存在一些偏差和不适应因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国家的税法及有关税收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修改,但是税法作为一向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政策,其自身的改变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从针对性的角度来讲,我国税收制度自身具有十分鲜明的针对性,但是在制度具体的实施和运用中,这种针对性是没有办法完全发挥的,因为昨晚纳税人,其自身具有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再加上税法和有关纳税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纳税人很可能地做到避税。
二、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博弈
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组成,逐渐被社会上越老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财务人员所运用。然而,在企业纳税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起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但是往往与预期效果相差较大,而且,纳税筹划方案本身不符合企业发展成本的基本原则,导致企业纳税筹划整体性失败。如:某公司各个单位全年提供的运输收入为350万元,购买汽车配件以及燃料费按照300万元计算。
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情况如图一所示。按照增值税兼营行为发生的税费情况如图二所示
注:图一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情况
注:图二为增值税兼营行为发生的税费情况
经上述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按照兼营行为处理税收,可以使企业的少支付4.107万元的税费,也可以多抵扣税52.7万元。所以,在两面性博弈之中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选择上,需要遵循一定的企业成本效益原则,当企业费用以及企业的整体经济损失大于所获得利益的时候,该纳税筹划就已经失败了,而一项成功的企业纳税筹划,必然是结合了多种纳税方案,针对多种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选择。
三、企业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风险控制
1.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作为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措施,纳税筹划自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企业内部和市场环境中都产生众多非主观能左右的事件,如此一来,不仅给企业纳税筹划在制度上带来了很多阻碍,而且使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及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企业纳税风险,制度合理的纳税策略。
2.积极关注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制度的变动
成功的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因此,科学合理的企业纳税筹划,必然是符合国家税法及有关税务制度的,时刻关注国家的税法变动,积极做出企业纳税调整,如此,才能解决企业纳税筹划与国家增收的矛盾。
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积极体制改革以来,市场主体也逐步走向成熟,纳税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正常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也开始对纳税问题已经有了更高的思想觉悟,在研究纳税筹划方面也已经开始了相应的研究。同时,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因此应该提高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和宏观可控性,完成纳税方案的实施和制定从而进一步的减小纳税筹划风险。总之,一个企业只有进行合理化科学化的纳税统筹工作,正确的把握住纳税筹划风险,这对国家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纳税统筹应该引起各大企业和国家的重视,在正确使用引导的条件下,将这种经济手段实现过程中做到纳税人与国家双赢。
参考文献:
[1]郑素芬,焦晓静.纳税筹划动因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03).
[2]白庆和.企业重要纳税筹划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2).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 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综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收筹划逐渐将成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壁垒的打破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房地产未来的发展将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并购更加频繁,现金流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趋残酷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现有资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节省资金,创造节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合作,还要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税收筹划节税效益的最优额度。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企业只有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战略税收筹划,才能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保证企业的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探析[J].Commercial Accounting,2007,(5)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居民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税收收入也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成为我国地税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很必要,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何有效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以下简单探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并提供风险规避的几点建议。
一、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目前可以选用的政策、条件、情形包括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有两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和情形有两个;可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三种;还有一些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以下简单探析:
(一)对不属于征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形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销售形势不景气的时候,可以考虑将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没有发生产权的变动,企业只需缴纳出租的房产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属于根据土地增值税免征条件情形的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此,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如果能证明项目是普通标准住宅,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20%的,就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项目规划时,应考虑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分别计算增值额,在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超过20%的临界点时事先规划,可以通过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加大成本费用进行筹划,以获得免税待遇,提高税后利润。
案例分析一:某房地产控股集团的一分公司,开发某一楼盘,支付的地价款为1.88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1.82亿元,该公司开发标准普通住宅又开发非标准普通住宅和营业用房,其中标准普通住宅收入3.6亿元;面积45500平方米,非标准普通住宅收入1.0亿元;面积10370平方米。
1.不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增值率=(4.6―3.7)÷3.7×100%=24.32%
应纳土地增值税=(4.6―3.7)×30%=0.27(亿元)
2.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测绘面积分摊开发成本。
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价款为1.53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为1.48亿元。
增值率=(3.6―3.01)÷3.01×100%=19.6%
土地增值税=0(亿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按实际测绘面积分摊的地价款为0.35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为0.34亿元。
增值率=(1―0.69)÷0.69×100%=44.93%
土地增值税=(1―0.69)×30%=0.093(亿元)
合计土地增值税0.093亿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交土地增值税0.27亿元,分开核算应交土地增值税0.093亿元,节税效益明显。
(三)利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房地产企业要达到节税目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筹划:
1.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产再转让的,应征土地增值税。这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购买方,可以考虑以土地、房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形式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这样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2.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土地增值税,特别对于公司自用的房产,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双方按比例分房,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大大降低了房产的成本,节约税收负担,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这也是一种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思路。
(四)利用代建方式节税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代建收入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降低了税收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在开发开始时确定定向用户,避免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对借款利息费用进行筹划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专用资金量大,借入资金较多,利息开支较大。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正确筹划利息支出是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重要一环。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减轻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对利息支出的筹划思路如下:
首先要充分利用借款,避免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因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开发周期长,资金量大,完全靠权益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企业要事先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项目时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即使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利息支出不包含逾期利息和罚息。其次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权衡利息是据实扣除好还是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好。企业应该对整个项目的开支有大体的预算筹划,如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的金额与实际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相比较,从而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扣除金额。
案例分析二: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标准普通住宅取得收入6.5亿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3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35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0.364亿元,假设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3+1.35)×10%=0.338亿元,另外房地产企业可按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为0.676亿元,这样增值额1.742亿元,扣除项目合计4.758亿元,增值率=1.742÷4.758=36.61%,应纳土地增值税=1.742×30%=0.5226亿元。
如果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0.54亿元,则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扣除金额=(2.03+1.35)×5%=0.169亿元,房地产企业可按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为0.676亿元,这样增值额1.455亿元,扣除项目合计5.045亿元,增值率=1.455÷5.045=28.84%,应纳土地增值税=1.455×30%=0.4365亿元,企业应该选择据实扣除这样节税效果明显。
如果企业的利息支出为0.135亿元,增值额1.86亿元,扣除项目合计4.64亿元,增值率=1.86÷4.64=40.09%,选择据实扣除应纳土地增值税=1.86×30%=0.558亿元要大于不据实扣除的金额,所以企业要统筹规划利息开支,选择有利于节税的方案。
二、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探析
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同时,我们应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要充分考虑节税的同时有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要考虑纳税筹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中,必须全面了解税法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研究适合本企业的节税活动,进行优化选择,做出最合理、最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
土地增值税筹划应该从项目投资决策前开始纳税筹划,而不是等到项目结束才想到筹划,因为等到项目结束时,相应的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往往没有可以回旋的余地。随着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在以上所谈到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案中,这些思路首先要服从企业实际经营规划和策略,而且每个企业的差别很大,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和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税赋的组成、计量方法以及影响因素越来越多,企业的经营、投资以及理财等经济活动都会对税金产生极大的影响,企业的税务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财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重点分析税务筹划中的利润平衡点分析和计算。
一、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分析的重要性
所谓的税务筹划,就是指在相关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以及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与安排,以实现“节税”目的,取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具体来说,税务筹划有以下三个特点:1.合法性,税务筹划不同于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法税法规定;2.筹划性,税务筹划重在筹划,“节税”的目的要通过筹划与安排才能实现,筹划是“节税”的实践行为;3.目的性,税务筹划是以在合法范围内缴纳最少的税金为目的的,其一切筹划活动都是以此为方向定位和活动宗旨的。
各个企业涉及的行业、经营特色以及投资理财方向都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企业,对税务处理的规定大多是不相同的,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也各有不同。因此,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进行有针对的税务筹划,事先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安排,找到一种可以使企业获得最大总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
利润平衡点就是指两个或者更多个筹划方案下企业的总利润可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是指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成本以及两税种后利润或者企业具体价值相同的分界点。在此分界平衡点上下,企业的利益存在极大的差别,因此寻找和计算企业税负平衡点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一种重要方法。不同的税种,税务筹划中的利润平衡点分析各有特色,本文将重点消费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税务筹划中的利润平衡点分析。
二、营业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分析和计算
营业税税务筹划的纳税关键点其实就在于企业的营业额,通常来说营业税在每个行业中的税率相对简单,可以筹划的空间并不大,但是每个行业的营业额是不一样的,所以营业税也不会一样,所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空间会变大。
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其最关键的部分,就是要合理准确地将日常的营业额计算清楚,去顶企业营业额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纳税筹划可以根据企业营业额的准确数值根据一般的原则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里面的规定,企业营业税中的营业额会给纳税人提供已经应税的劳务、将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把不动产销售给对方以取得全部的资金以及额外的一些费用。通常额外的费用指的是想对方可以收取适当的手续费、基金、集资产生的费用、帮助代收一些款项、帮助代垫的一些款项还有一些别的形式产生出的费用。根据一般原则中的特点,企业营业税的节税策略可以有两种:其一是采用不收费或者降低收费的手段,利用其他的途径来进行税务的补偿;其二是收取一些灰色收入的营业税。
2.纳税筹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营业额,从而正确的进行的
比如说企业甲把一台全新的设备向企业乙出售,并且还要把设备的相关技术一起转让,合同中涉及到的总金额是1500万元整,这里面包括了全新设备款1050万元整,设备相关专业技术费用是380万元整,还有技术的辅导费用是70万元整,企业甲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是:
(380+70)×5%=22.5(万元)
如果想要让企业甲减少纳税费用,就需要把相关技术的转让费用添加隐藏到新设备的费用中,采用设备多收费、技术少收费的方法,这就就可以省掉不少的企业营业税,但是一定要先权衡这样做后,需要交纳的企业增值税,最终计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的不同的方法。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分析和计算
增值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多少其实是由增值额与增值税税率共同来决定的,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的分析计算主要计算企业的利润平衡增值率,增值率是指企业增值额对购进不含税货款的比值。
在增值税制度下,我们首先可以通过确定纳税人身份时应用的通用模型,对利润平衡点增值率与平衡点税率进行定量计算。此问题为企业创立之初或发生重大变更后所面临的问题,因此不多说只需应用通用模型计算该企业的利润平衡点增值率,以此从税赋高低的角度来确定此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便可。
另一方面,货物销售时外购还是自产的选择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平衡点分析的一大重点。如,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中的营业额是不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如外购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情况,就需按照混合销售行为规定处理,企业可以据此进行对增值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进行计算分析。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理论综述
1.1增值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负的特征与其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1)增值税税源广泛。增值税伴随涉税业务经营而产生,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2)增值税负具有比较大的行业差异。不同行业之间,差异比较大,因此判断企业的增值税负只能用同行业的数据进行比较。
(3)增值税负呈现波动变化。企业的增值税负会受到产品价格、销售量等经营状况和库存、暂估应付款、进项留抵扣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出现波动变化。
1.2增值税负的重要性
增值税负作为企业经营的净现金流出,与企业经营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企业经营利润的持续增长。因此,其控制对于促进企业平稳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2)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向社会树立企业依法纳税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3)合理的增值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地方经济与税收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因此其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对策研究
2.1 加强采购管理,合理控制库存
为了保证合理的增值税负水平,公司就必须保持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变化相适应,要加强采购管理,合理控制库存,保持物资采购和生产销售相适应。
2.2 扩大市场占有率,保证业务收入
(1)加大汽车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力度。汲取经验,自主创新,不断地进行汽车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全面提升汽车研发水平和装配水平。
(2)提高产品品质和品牌知名度。公司要通过提高汽车研发水平和装配水平,保证产品品质,以取得社会的认可,提高产品的知名度。
(3)建立全覆盖的营销网络和能力强的营销团队。依托公司现有的营销网络,加大市场调研,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结合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区别应对,并适时开拓新的市场,全面提升销售水平。
(4)制定更加有效的营销政策。
2.3在遵守税法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应适时学习增值税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国家增值税制度改革动态,掌握新出台的一系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合理应对增值税负,做到依法纳税的同时努力为公司节税。
(1)选择性增值税负要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性增值税负,即选择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不同,应交纳的增值税负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建立在熟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合适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力求增值税负最低化;
(2)弹性增值税负要靠业务操作力求节税。弹性增值税负,即购进或生产的环节不同,应交纳的增值税负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在不违反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凭借改变业务操作和一些日常节税技巧来规避以达到减轻增值税负的目的;
(3)额外增值税负要靠规范管理尽量避免。额外增值税负,即由于管理不善或税务工作人员疏忽而导致交纳不必要的增值税负。公司要强化管理,严格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减少管理的漏洞和工作的失误,避免额外交纳。
三、加强税务筹划,实施合理避税
税务筹划,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战略方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的的谋划活动。
(1)对于选择性增值税,公司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理性地选择合适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当预见本期增值税负可能较重时,公司可以事先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改变业务操作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合理避税,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做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公司可以综合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地方政策,根据业务性质区别核算,掌握各种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合理确认收入记账时间,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3.1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强化税务风险意识
与会计的区别在于,税收源于社会分工,对社会财富起着分配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和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分离会计越来越被国家和企业所认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和强化税务风险,一方面可以促进当前的税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为将来的税务工作独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加强税务管理,要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从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纳税实务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全面着手,使税务工作更加细化,形成一套健全的系统化的税务管理体系。同时,公司要加强对涉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减少工作过程中的疏忽。
公司强化税务风险,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现状和现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中小型汽车企业增值税负水平的研究,对中小型汽车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水平发展和税务管理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对发展合理的增值税负水平进行了规划建议,为中小型汽车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参考方案。(作者单位: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明舰.税务筹划与规避税收风险.中国会计,2010.02
[2]盖地.税收筹划几个基本问题探讨.天津财经大学,2005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于纳税人销售资产,增值税法作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摩托车、游艇、小汽车之外的旧货(包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增值税并减半征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录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二、税务筹划分析
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再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并购企业完全可以在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的剥离过程中,通过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行筹划,其筹划的思路为精心比较各销售价格方案下的净收益,以净收益最大化者为最优方案。
(一)案例分析 甲企业年初纵向并购了乙企业,并购完成后对乙企业进行整合,拟改变乙企业原有生产经营范围。因此,准备将乙企业已使用过的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对外销售,该机床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现确定了四个销售价格:一是按原值20万元出售;二是以高于原值的20.3万元(含税价)出售;三是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四是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在每个售价方案下,都将发生资产清理费用 1万元。
方案一分析:
一是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以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最大;
二是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末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应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二)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问题通过上面的分析,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平衡点E,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收益。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
这表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如果售价可以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
(三)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综合税务筹划 在上述案例中,从简化角度出发免除了对所得税税负的分析。但是在一定的销售价格下,相关的所得税确实存在并且随着固定资产销售价格超过增值税免税节税点并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也随之增加,体现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负相关关系,这就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税务筹划。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价如果在资产原值以下,不出现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若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未超过增值率节税点以上,这时,出于节税考虑,企业应把价格定在资产原值的水平,这样既不用考虑增值税,同时也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显示价格将比节税带来更大的收入时,就需要进行包括考虑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综合税务筹划。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但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小于资产原值,即没有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且不含税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此时发生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
案例分析:资料如上一案例,但甲企业在将被并购企业乙的已使用过机床对外销售时只面临两个价格选择,一是以原值20万元销售,二是以超过原值的23万元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若以原值20万元销售机床,则免交增值税,同时也没有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1.合法性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收,减轻税收的行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们要熟悉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2.选择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筹划性
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选择申报方式等途径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即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二、关于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实物折扣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二)行政区域变动带来筹划空间
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能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三)“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三、增值税筹划目前面临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增值税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因此,社会对税收筹划认可程度直接制约着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制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由于税收筹划受税收筹划空间限制,例如税种不同,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也不同,如流转税的节税空间要远远小于所得税,因此,这就客观上制约了税收筹划发展。
(三)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增值税税收筹划。新晨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严格依法治税前提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的必然选择,它的产生、发展,有其客观的规律。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依法治税深化,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前景的展望基于这样几个判断:
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处罚加重和执法环境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摒弃偷逃税手段,进而选择税收筹划方式获得合法节税收益;
(一)对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影响
税改前,合同收入额中含有税额部分,而税改后,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因此,税改后收入会因增值税的抵扣而减少。成本方面,大部分工程所需原材料在发生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人工费暂时不能抵扣。综合来看,成本因为抵扣也会有所下降,下降幅度小于收入幅度,进而影响最终利润总额的变化。
(二)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新换代的影响
施工企业正朝着机械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将来的机械设备会更多,增值税改制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大型机械设备等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税改后这笔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因此,“营改增”有利于企业更新机械设备,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又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有利影响。
(三)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现行政策规定,建筑用的砂、土、石料以及以生产水泥混凝土的企业可以选择依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使用上述产品只能按照6%的税率抵扣税金;另外,与施工企业打交道的纳税人多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这些供应商没有发票或发票来源不正规,施工企业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只能低抵扣或根本不能抵扣。同时,增值税费的减少会增加企业税前利润,计算出来的应缴所得税就会相应增加。综合考虑,税改后施工企业的税负会略有增加。
二、税改后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注意防范发票风险
施工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许多供应商可能还会像税改前那样采取各种手段四处搜罗“额外”发票获取利,这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方法,国家税务部门对发票越来越重视,对假发票严查严打,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的准备。
(二)注意纳税时间和地点的变化以及税收计算方法的改变
税改后,施工企业要注意转换纳税思维,不能还按以前旧思维处理纳税业务,应按增值税确定的缴纳时间和地点核定增值税税额。税改后施工企业在购进、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与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在实际工作中要熟练增值税计税方法,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
(三)注意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独立的企业法人名称,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都需要开增值税发票来作为抵扣凭证,这就要求在开具发票时提供正确的企业法人名称,履行独立的纳税义务。同时还要考虑发票在哪一管理层级进行抵扣,是在集团公司统一抵扣还是在下属公司进行抵扣,这些问题应提前考虑清楚。
三、税改后纳税筹划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施工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日常与税务有关的工作量会相应增加,施工企业应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财务部门应增加税务岗位人员,加大对日常工作的管理力度。另外,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一切都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合理合法的完税凭证,及时汇总和上缴,方便企业集中进行税额抵扣。企业各个部门应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对各自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以最好的姿态迎接税改带来的挑战。
(二)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员纳税意识
税改后,施工企业应针对增值税相关知识进行持续培训,让企业每位员工、每个部门人员都了解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培养全员的节税意识,充分认识到税改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从思想上先接受税改,建立起新税制制度的框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员工从思想上重视税制改革。
(三)严格发票管理
税改后,施工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购进业务会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取得,要求对每一笔可产生进项税额的支出,都要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杜绝“不含票”、“无票”、“假票”等现象的发生。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抵扣增值税的条件规定很严格,必须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要求财务人员在审核日常发票时,对于已发生的支出项,要特别注意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保证产生有效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
不同的材料供应商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可以选择这些不同的供应商,进而进行税务筹划,就可以降低企业税负。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纳税人有了更多的纳税筹划空间和机会。施工企业采购原材料时,首先,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次,经过比选测算,可选择购进在税额临界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
(五)合理选择购置固定资产的时间期限
实行增值税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面抵扣,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价值很高,如果选择在税改期初更新设备就可以将一大部分税额有效转嫁出去,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另外,一些固定资产的配件如果选择和固定资产一起组合为整体购进也可以抵扣,这样选择合适的购进时间和购进方式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为企业节省支出。
0引言
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由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
1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新晨
3.1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
3.2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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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决策都是同税收问题密切相关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法节约税款支出,为企业获得财务效益,提高资金利润率,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几个具体方法
笔者分别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加以论述。
(一)企业所得税。只有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才能起到节税的目的。
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和1600万元。
筹划方案;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00+1000+1600)×25%×50%=412。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675-412.5=262。5万元。
(二)增值税。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这样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同理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也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工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设备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00)×17%=51(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340-51=289(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289/3000×100%=0.096%
筹划方案: 由于该厂是生产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建安公司应就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600+200)×5%=40(万元) 。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40)÷3000×100%=0.025%,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0.071个百分点。
二、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确保整体利益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应综合分析经营活动某一环节税收筹划行动带来的连锁效应,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科学筹划,切实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不动摇。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经济环境而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同时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最后得不偿失。
(三)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与偷税、逃税有本质区别。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以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