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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大全11篇

时间:2024-04-09 16:06:2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

篇(1)

一、所得税会计的内涵

所得税会计指所得税缴纳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应交税金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核算活动。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规定在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时的计算口径、标准和确认时间不尽相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存在金额上的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由于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混合,因而所得税会计的目标具有双重性。会计要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外部有关各方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有用信息。因此,所得税会计的目标首先也应当是向企业利益相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其次,还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应缴纳的税金,及时、详细、准确的提供纳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审查、监管。

三、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确认的差异

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分别看下它们在确认上的会计、税法规定差异:

1.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新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由此可见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举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按照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但在税法中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租入两项经济业务当企业已经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要同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尽可能地避免人为调节计税依据的情形。

2.提供劳务收入

新会计准则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按照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而劳务结果能可靠地估计的标准是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交易中已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1)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却没有这么多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不过新准则增加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这与税法上混合销售的计税规定是一致的,全部收入将计征增值税。

3.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对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均作为计税收入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确认的协调

1.处理原则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同,出现差异是正常的,企业在实际处理中必须坚持两个原则: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会计制度。

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因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

2.具体策略

新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关系是求同、存异,但两者却能相互协调。求同是两者改革的趋势,存异是客观存在,有其必然性;两者的协调需要税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共同努力。会计对收入的确认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税法则强调完成交易法律要件的齐备性,从而形成二者在收入确认标准上千差万别。本文选取几个代表性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协调的具体措施。

(1)正常的商品销售收入

在收入销售确认标准上,2006新会计准则在表述上稍有不同,实质内容仍是遵循四条销售收入确认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而税法则列举式地对七种不同结算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标准作了详细的阐述(详见《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本文具体分析如下:税法与会计核算制度在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方式、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委托代销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规定是一致的,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但当这一部分收入可能由于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期收到时,建议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不作为收入处理,因为企业不应该承担未实现收入的税负;而当这部分收入按照合同规定实现的情况下,则应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并计算纳税。

(2)视同销售

对于八种视同销售业务,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税法规定的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从货物的投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流向企业外部,一类是在企业内部结转。对于流向企业外部的货物,一方面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发生因这些行为而造成的税款抵扣环节中断,另一方面为避免因发生这些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这些企业逃避纳税,在该种情况下,应该以税法为标准计算纳税;对于流向企业内部的货物,其本质是一种内部结转,并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和收入,而且这部分收入在企业收入所占比重不是很大,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这部分收入的调整,应该向会计核算制度靠拢按成本转账,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出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考虑,应该加强对其余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管,例如,对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业务的走账过程表现为产成品的减少,若产成品的减少与产品销售收入不能配比,可以通过追查产成品的去向,来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然后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3)补贴收入

国家规定补贴收入,说明企业存在需要国家扶持的项目,但税法却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把国家补贴的收入又以税收的形式收了上去,虽然企业也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但同时还要对补贴收入区分情况进行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了纳税成本,违背了国家补贴的初衷。因此,建议对于补贴收入差异的处理向会计核算制度靠拢,对补贴收入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彻底免税,也不必区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征后退,从效率角度,降低了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

新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新纳税申报表比较贴近会计的核算口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同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必须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篇(2)

1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式

一是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拟确认某项销售(劳务)行为实现收入前,应由会计人员对销售(劳务)合同是否符合准则确认收入标准进行判断,如尚未达到标准则应进一步对其进行评估。二是如果企业与客户就销售价格、发货地点、交易数量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应在原合同之外另行签订销售合同,原合同可继续有效,但必须终止执行。新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作为原有合同的补充内容,以规范销售与客户双方经济行为。三是合同签订完成后,如需作为独立合同而存在,则应按照各个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如在某一时期履约,需按照产出法及投入法执行合同。如果在某企业时点合同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企业应将与商品的所有权及风险全部转移给客户,在此基础上确认商品销售的实现。

2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按照新出台的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应坚持会计政策正确与交易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具体为:

2.1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符合税法规定

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所采纳的方法。不同核算方法下,企业的利润以及成本,均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会计政策选择不同也会造成收入金额在税收法律上的差异。我国税务机关一般会以税法收入确认原则作为标准,促使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但由于我国各省在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新收入准则无法适应不同地区的企业。因此,企业往往会利用会计政策上的自由选择权操纵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而新收入准则的出台,彻底颠覆了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大大提高了收入会计政策的适用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也应遵循新收入准则要求。

2.2企业与客户所采用的销售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新准则与税收法律同样要求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的合理性,限制了企业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时间行为,统一了企业税法上的收入确认时间。虽然税收法律允许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手段合理降低当期税负,但一旦超越界限,企业的操作极容易触碰法律的界限。例如企业规模较大,总公司下包含的分公司数量较多。基于各地区税率及优惠政策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企业集团会将销售收入在下属子公司住所地予以确认,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区税率、政策方面的优势,进而降低了整个企业集团的综合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确保销售收入完全符合新准则与税法中的经济业务合理性的要求。

3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收入确认对增值税、所得税筹划的影响

3.1企业会计收入确认对增值税筹划的具体影响

3.1.1收入确认标准方面。原准则要求企业商品有关的经济流入与风险全部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而新准则要求企业商品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新准则较旧准则在收入确认标准方更加清晰、明确。反之,新会计准则,则有效提高了业务要素的完整性,且提高了会计收入确认的清晰度。以工程设备为例,设备使用后,退货退款的风险较低。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货物一旦发出,既认为要素已经配备齐全。此时,应立即确认收入。企业在采用新准则确认收入后,大大提高了企业税收的规范性,但与此同时,也使个别企业在转移控制权后仍保有部分隐性的控制权,没有真正符合新准则确认的条件。为了彻底解决企业收入确认的难题,建议准则应针对企业不同时期或时点制定不同的收入确认原则。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受客户委托建设楼盘期间,如果该楼盘具有用途唯一的特点,此时该开发商在完成建设任务时即可确认收入实现,而委托方应履行合同,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的建设费用。3.1.2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方面.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针对同一交易目的,分别签订商品销售、安装、运输服务等多个合同的行为,可将其归为一份合同予以确认。确认期间,需对合同的形式与效力进行判定,如商品控制权可转移,则可以进行会计确认。针对不与原合同进行合并者,则需将其视为独立合同,进行收入确认。该规定执行期间,判断不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过程,属于会计收入确认的关键过程。在判断收入确认过程中,合同如果是在不同企业之间则可直接确认,如果是同一个企业集团之间则需根据关联方交易等准则予以分析确认。例如,如果A企业在向B企业销售某新产品的同时,一并将该产品的专利权转让给B企业,并收取了相关的商品货款及转让费用,此时,由于两项合同均是为了销售商品而发生,应归为同一交易事项,因此,A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将专利权转让收入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一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3.1.3销售合同发生变更方面.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会以销售合同作为判断的起点,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会影响到会计收入确认。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如果原合同继续保留,新修订的合同独立存在时,企业应按照新合同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标准。如果修订的部分只是对原合同的最新补充,则应将新变更的内容作为原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此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并确定纳税金额。假设某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以后者为主,计税过程中,是否产生了不同的履约义务,则属于会计应考虑的主要问题。对此,建议根据合同类型,进行会计收入确认,并确定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例如,某开发商在将毛坯房钥匙交于购房人手中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该业务视同为两个销售合同,按此标准予以确认收入。而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则应按照毛坯房实际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购房者在取得房产权属证明后,再将该房屋出售时,应将转让的金额作为其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3.2企业会计收入确认对所得税筹划的具体影响

篇(3)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变化概述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变化要点第一,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包括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即新收入准则统一规范所有与客户签订合同形成的收入,并且具体指引了确认收入是在“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更明确指出收入确认的时点环节。第二,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是控制权转移。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履行合同即完成履约义务,不再是以商品或服务的风险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而是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第三,新《收入》准则更明确地指引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需要评估合同,识别合同包含的所有各单项履约义务,将总合同款合理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业务中,在履行单项合同时确定单项义务收入。第四,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特定交易(或事项)进行收入和计量。如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销售时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或附有质量保证条款、售后回购方式等,这些特定交易(或事项)规定将更好地指导现实业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新《收入》准则会影响很多行业的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可能加快也可能推迟确认收入的时点进度,可能加大或缩小收入的确认金额。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制造业、建筑施工、商业零售、软件、科技、电商、网络游戏、电信娱乐与媒体等。

(三)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的现实意义新《收入》会计准则能够增强单位主体的合同意识、严格规范合同管理,提升会计收入信息的质量与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业财融合。

二、新会计准则应用中的纳税筹划实例

(一)区分销售合同中履约义务与增值税纳税义务间的差异根据新准则,按照“五步法”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会计收入,因此,在业务开始签订合同时,需要识别合同包含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是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单位,新收入准则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有助于处理增值税时,判断企业销售活动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时,会计通常这样处理,先提供运输活动再发生商品货物的控制权转移情况下,则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先发生商品货物的控制权转移,再发生运输活动,可能将运输活动视同向对方提供的一项服务,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提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13%的增值税。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如果判断为一项履约义务,即一项销售行为,则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实现13%销项税额;如判断为两项履约义务,则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一,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若干电器X产品,售价为1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同时提供运输服务60万元。若发生情形一,合同约定X产品运输到货后验收,即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则会计上考虑,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销售方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运输费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后期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考虑整体业务是单一销售行为,按销售商品全额开票,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137.8万元(1000+60)*13%。若发生情形二,合同约定X产品验收合格后再运输,即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之后,销售方为采购方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会计上如判断该合同中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运输费用属于合同取得成本的增量成本,则该业务为混合销售,按销售商品全额开票,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137.8万元(1000+60)*13%。若发生情形二,会计上如果判断该合同中的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销售商品及提供运输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按销售商品和运输服务确认收入及开票,则销项税额为135.4万元(1000*13%+60*9%),比情形一及情形二中的混合销售减少增值税金2.4万元(137.8-135.4)。

(二)识别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案例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赊销合同,采购A产品1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同约定乙公司2020年8月1日发货,丙公司在2021年2月1日付款。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结合案例二可见,乙公司2020年8月1日发货,如丙公司当日收到A货物并验收入库,即乙公司对A货物的控制权转移至丙公司,乙公司确认会计收入100万元。对于赊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案例二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2021年2月1日,乙公司若没有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乙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1年2月1日。这种赊销及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使公司先确认会计收入,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确认收入时,将增值税销项数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到2021年2月1日,丙收到货款时,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金额再转入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篇(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主表,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人对于申报表(本文指“主表”,下同)中“收入总额”所包括的内容填写得很不规范,至于其同会计上“收入”的差异,更感到模糊和不易理解。因此,本文参照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文件,适当结合会计处理实例,对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做一分析。

新收入准则 “亮点”

1.强调“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以区别于“利得”是“非日常活动”形成的。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②合同本身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为准,公允价值与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③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实质上带有融资性质,应当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3.会计科目的变化:

①代销商品业务采用: 发出商品(也可单设委托代销商品)、业务资产/负债(也可沿用旧科目受托代销商品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②售后回购业务采用“应付账款”科目代替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已取消)。

③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新准则没有设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是将其记入“发出商品”科目。

4.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不能分开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全部按销售商品处理。

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

1.新申报表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比如新申报表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 “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另外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

2.新申报表第二行的“投资收益”栏主要变化是:股息性所得不用再进行还原;存款利息收入不再包含其中,而是列示于第九行的“期间费用”中的财务费用中。

3.第五行的“其他收入”增加了“固定资产盘盈”及“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

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内容

(一)基本收入

根据新申报表附表(一),一般企业的基本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前11项收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般人员基本能理解,实务操作也相对简单,而“其他收入”则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特殊收入。

现就基本收入中变化最大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售出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 据此可计算得出年金为2000元、期数为五年、现值为8000元的折现率为7.93%(具体计算过程可参照有关财务管理教材的“内插法”)。

账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元

第一年末: 第五年末:

借:银行存款2000元 借:银行存款2000元

贷:长期应收款2000元 贷:长期应收款2000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7元

贷:财务费用634元 贷:财务费用147元

财税差异: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

新申报表“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会计上不作收入而税法上视作收入的项目,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科目的明细项目。例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新增的固定资产盘盈及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等内容。这几项收入的情况各异,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没有一定需要其扣除的支出,不是严格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收入。

现就一般企业常见项目列举如下:

1.资产评估增值。有四种评估增值:

(1)清产核资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

(3)产权转让中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

(4)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有两种,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

【例2】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股份制改造中固定资产评估值为60万元,综合折旧率为15%。

(1)据实调整。

会计上的折旧额=60×15%=9万元

评估增值多提的折旧=[60-(80-50)] ×15%=1.5万元

当年调增应纳税额1.5万元

税前扣除的折旧额=-9+1.5=-7.5万元

(2)综合调整。

将评估增值10万元在10年内调整

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0=1万元

2.纳税人接受捐赠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会计规定:旧准则将其记入资本公积,但按照新准则的精神,接受捐赠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应地,核算接受捐赠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应用指南中也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财税差异: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接受存货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只有在“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下,税务处理为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则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时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3】假设接受捐赠价值100万元设备,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五年平均将捐赠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则: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第一年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 8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0万元

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年末,分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0万元

注意: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分录中,“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或贷记的对方科目应为“所得税费用”科目,而不直接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3.债务重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较大变化就是:改用“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现就以非现金资产偿债的财税处理做一分析:

【例4】甲企业2007年12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固定资产(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抵偿所欠乙公司8万元的债务,假定乙企业对该笔应收账款已提取坏账准备5000元,不考虑任何流转税及附加。

4.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变化如下:

① 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公允价值(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账面价值。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不确认损益。

② 准则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不像旧准则一样按账面价值结转。

【例5】A、B两家公司进行非货币换。A公司以产成品甲(账面价值1万元,公允价值1.3万元)换取B公司乙(账面价值1万元,公允价值1.2万元)原料作为生产材料,B公司支付补价1000元。假如增值税率17%,不考虑其他税费,产成品甲计提减值准备800元。

A公司会计处理:

结转收入:

借:原材料 12400.77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12000*17%)

银行存款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元(1.3万*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换损益 230.77元

A公司应确认的交易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费=1000-1000/1.3万*1万-1000/1.3万*0=230.77(元)

注:在确认收益时,不考虑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200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800元

贷:库存商品1万元

A公司税务处理:所得税调减800元的存货减值准备。

申报表列示如下: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1.3万元,第五行其他收入230.77元,第七行销售(营业)成本9200元,第15行纳税调减额800元。

其他差异分析

1.财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税法通常是根据交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确认应税收入的,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由于确认标准不同,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对收入额的确认存有差异。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在试用期的两个月内,客户不满意可给予退货。这种情况从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上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不认为是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2.收入确认的出发点有异。

新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确认在时间上规定差异较大。新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单个企业来说收入可能还未实现)。

3.新准则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而税法在流转税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一概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篇(5)

人爱,中国财会人员更得学习,一半为习惯,一半为必须。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正式稿尚未,仍处于征求意见,但以财政部为主导的新会计准则培训活动已然风生水起。在几批面授班紧锣密鼓进行的过程中,包括书籍与音像等的相关出版物已蓄势待发。

如同财政部制定新会计准则体系一样,先梳理会计准则与制度,再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最新情况,结合国内活动特点,消化吸收之后,构筑成具些许中国特色的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于广大财会人员,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也应是同样逻辑顺序,在温故的基础上,掌握新旧准则制度中的异同,较为深刻理解新准则精神之后,再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的具体方案。在这种温故知新进而践行的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伴随而来,那就是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影响,而这一问题往往是高瞻远瞩的上级层次所提出并且更为关心的。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决策层便开始组织相关企业进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以考查其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等的影响。同时,与新会计、审计准则制定实施相配合,会计领军人才应运而生;在首期企业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上,财政部会计司领导谈到,其接受了一个极具挑战的课题,就是测算新会计准则实施对财政的影响。其实,这种测算的实质就是新准则如何影响国家税收,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动数字相比,这种税收上的影响更实际,也更真实。

就企业而言,同样存在此种影响。自新会计准则体系之日起,关于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方面的探讨便不绝于耳。如果说这些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部投资者的估值,那么,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则涉及到真金白银的实际利益。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并给予公司相当的职业判断与选择的空间,这些判断与选择将会对损益等产生影响,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负影响会是新会计准则施行过程中的一个大问题。

烦恼将至

新会计准则可能影响企业税负的税种多样,只是影响程度不同。

比如,新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入账。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依据企业房产账面原值来缴纳,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单独核算很可能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据财政部会计司官员介绍,经协商,国家税务总局也认可依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产账面原值来征收房产税。这样,对于企业自用房产,且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产价值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房产税税负。不过,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由于附着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单独出租,其租金收入应包括在房地产出租价款当中,所以并未减少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支出。

其实,房产税只是一个小税种,而企业所得税则是重头戏。

按惯例,往往在会计制度变革之后,明确所得税相关问题的文件也会纷至沓来,只是时间较长。如本世纪初《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针对特殊交易和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按照类似进度,在2006年初新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之后,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文件可能最快于2007年末,最可能的情况是2008年。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而言,这种配套文件的滞后,一方面能保证慎重稳妥,另一方面,由于其时新准则的影响渐渐明了,也便于测算其对所得税的实质影响,从而避免财政收入的大起大落。然而,对企业来讲,烦恼便产生了。由于所得税相关政策未明,使得企业在会计政策取舍与进行专业判断时,无从确切考量相应带来的所得税支出。

应该说,就新会计准则而言,其对所得税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新收益与新费用方面。比如,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诸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之类的股权方面的激励,要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那么,此类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便成为一个问题。而这一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与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的权衡与全面考虑相关。

又如,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种增加的当期损益需不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就成为一种悬疑。同时,这其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又引出另一个同类问题,即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导致的当期损益的增减,在所得税上如何计算与处理。

雪上加霜

可见,新准则体系实施导致一些新费用、新收益的出现,进而产生会计的税务烦恼。不过,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于2007年1月1日施行,所以,相关的所得税将体现在2008年初,即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时。这样,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的财会人员,尚有较长的时日关注与探讨。

然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18号准则“所得税”却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烦恼。这不仅仅是其理解难度与广大专业人士的经验缺乏,更重要的是,其涉及到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日的处理,即2007年初的会计处理,而这种处理留给人们的时日已无多。

对时间性差异,目前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而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新会计准则相配套的所得税方面的文件尚未,这样,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便难以,进而也就难以取得暂时性差异的准确数额。

当然,目前倒可以通过现已存在的所得税方面的文件来判断,或者是通过一些公开、非公开的蛛丝蚂迹的信息来估计。比如,财政部的所得税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介绍了两个资产计税基础的举例,一是存货减值准备,其中介绍,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另一例是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资本化方面,其中介绍,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发支出一般可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从这两例,似可以推论,对于根据市场变化等而确定的减值,及相对应的升值(如公允价值增加的损益),应该不纳入当期所得税的计算中,而根据未来期间资产处理时的实际情况来缴纳所得税;二是目前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很可能也同时适用于新准则实施后。

这种推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验证。前段时间,有文章介绍了新会计准则导致“吹牛不上税”的,即对于操纵利润比较流行的上市公司,在对部分资产负债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可能会出现每期不断调高资产公允价值,或调减负债公允价值,以增加账面利润的情况;而根据财政与税务部门的初步协商,该利润在形成当期不需缴税,从而使上市公司当期造假成本降低,进而更加注重短期操纵、忽视未来风险。

篇(6)

1PPP项目会计核算的理论基础

目前,国内PPP会计核算准则主要基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的内容,财政部于2008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2号),只是对BOT模式给予了指导,TOT、ROT、BOOT、BOO、DBFO、O&M等模式却尚未覆盖,且内容过于简略,在建造模式、金融资产确认口径和确认时点、建设期利息处理、政府付费(包括缺口性补助模式)性质与项目收入确认等方面没有详细规定。2021年1月财政部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以解决PPP项目公司(简称SPV)的会计实务问题。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原则,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取代原准则解释第2号。由于PPP项目业务类型多且具有特殊性,目前会计准则对PPP会计核算实务的指导作用还不够具体和深入。同时适用的准则还包括2021年实施的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借款费用准则、或有事项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多项准则制度。我国PPP面临的财税体制、投融资环境和央企国企占PPP项目绝大比重的情况,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适用的环境、合作主体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因此借鉴国外理论的可行性值得商榷。

2PPP项目会计实务现状

PPP会计实务依据的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属于会计规则类,相关规定高度精炼且都是原则性的,解读政策容易产生偏差,且PPP项目会计核算适用多项准则,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做法。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和PPP一线从业者对会计核算也进行了有益探讨,但多引用或局限于既有准则,对准则本身规定的金融资产与无形资产模式是否契合我国PPP模式特点,是否适用于PPP业务实际情况方面的探究不多。以某省水利投资国企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SPV会计核算实际为例,自2017年至2021年该企业出资承建PPP项目12个,总投资106亿元,均为采取BOT模式的新建项目,设立独立法人机构,除一家使用者付费外,均为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项目。目前在建项目公司6家,其余6家由于政策调整进入退库清算阶段。会计实务操作现状使所有项目均超过合同建设期,当前成本归集会计科目“在建工程”,部分已进入可使用状态,但没有确认相关的收入。建设期项目成本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在应交税金科目待确认。根据会计准则,进入运营维护期将依据付费模式相应转入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核算。

3PPP项目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1)会计科目使用缺乏规范和标准。一是建造资产成本归集科目使用不规范。以委托施工单位代建的PPP项目为例,初期用“长期应收款”核算,目前用“在建工程”核算,根据会计准则,BOT模式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在建工程属于固定资产过渡性科目,项目公司在建工程核算不符合会计核算配比的原则。二是使用金融资产核算政府付费模式下项目资产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因政府付费PPP项目转入运营后一般用金融资产核算,将政府付费的资产转做长期应收款分期收回,不确认营业收入。一方面影响项目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在增值税没有规范标准前造成流转税链条中断;另一方面也影响政府税收收入和财政可承受能力。三是政府缺口性补贴付费模式下区分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目的是区别政府授权特许经营收费和政府付费部分,其实是同一资产提供的服务,这使得计算和核算更加复杂和繁琐,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PPP项目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不尽合理。目前,新建PPP项目资产确认时点是达到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如果为政府付费项目确认金融资产,如果为使用者付费形成的特许经营权确认无形资产。由于PPP项目形式多样、复杂,且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存在的争议和纠纷事项风险较大,而且项目的建设期较长,不可预测等问题会形成烂尾工程的风险,一定程度影响着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因PPP项目实质是政府与社会资本达成契约后形成的购买关系,如在建设期就按完工程度确认资产,政府方确认负债,有利于社会资本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削弱隐性政府债务政策(不超出财政支出责任控制红线10%的硬性约束)信息不透明的风险。会计实务处理建造资产融资利息的一贯做法为建设期资本化、运营期费用化。由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实质为代替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可作为投资内含报酬成本收回,建设期予以费用化处理更直观地反映投融资成本的回报情况。由使用者付费项目实质为未来服务收入抵减融资利息成本,因而可进行资本化处理。(3)社会资本出资设立SPV公司纳入合并报表问题。其一,并表的理论基础不够充分。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PPP项目合同应符合“双控制”标准,即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PPP项目资产的使用,必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说明社会资本对PPP项目重大经营决策没有控制权,因此不符合纳入企业合并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原则。其二,由于PPP项目的大体量和高负债属性,一旦并表则可能触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限制,进而使融资和项目实施受到影响。从资产运营效率及财务指标优化、财务风险等角度考虑,并表后会出现期限漫长、收益偏低的“重型”资产占用的现象,避免并表更加符合社会资本方的利益和诉求。很多PPP项目参与方将不并表作为重要的诉求甚至先决条件予以提出,并表的意愿不强,也是影响国内PPP工程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主要原因之一。(4)PPP项目付费模式与税收等问题给账务处理带来难题。PPP项目付费模式分为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SPV公司区别三种付费模式如何纳税,目前的财务与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说法。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高度相关,税收政策的不确定给账务处理带来了困难。使用者付费与一般形式下商品或服务购销交易在税收上一致,属于销售行为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面临的难题有三:一是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如果属于政府付费项目,一般项目建设成本转入长期应收款,核算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纳增值税,项目建设成本投入占总体收入的比重较大,政府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不利财政收入取得。而属于价格补贴性质的缺口补助类收入,则面临减免税收待遇不易确定的风险。二是增值适用税率不明确与进项增值税率差异的处理。SPV公司账面留存大量按建筑业取得增值税率11%的税点,计入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额,如果税法规定按服务业6%的税点征税,将会产生待抵扣税点差异。三是目前税法未规定PPP项目增值税留抵额可进行退税或转移。进销项税点差异加上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和带有奖励性质的政府补助等减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就会使运营期结束后仍有大量未抵扣进项税,面临只能放弃或造成项目投资回报率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急需在政策层面对税收加以规范和明确。(5)政府绩效考核带来项目公司收入的不确定性。政府考核付费涵盖可用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可用费为PPP项目工程成本总额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税费、投资收益等,运维绩效服务费指PPP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用维护服务所应得的收入。政府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进行绩效考核,是政府付费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PPP项目政府付费占比较高,运营期限长,且可用性付费与运营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形成投入资产减值的可能。大部分企业没有绩效考核计提减值准备,应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PPP项目会计核算实操思路探讨

(1)本着简化核算的原则,统一会计科目使用。社会资本方投资的建造成本归在“合同资产——PPP合同建造成本”科目下核算,符合该科目用来核算分次确认收入模式下履行义务获取对价权利的定义,同时有利于进行成本的摊销核算。建议在项目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不再转入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继续在合同资产下区分二级科目核算政府分期付费和特许经营成本摊销金额,两者实际上是同一资产提供的服务,只不过区别由谁付费形成差别。满足准则解释第14号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2)本着及时审慎的原则,明确合同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对新建PPP项目资产在建设期开始确认资产,先按完工程度支付对价金额估值入账,待办理财审竣工决算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对融资借款利息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区分政府付费项目不予资本化,经营特许权使用者付费项目进行资本化处理。同时在投入使用进入运营期后,会计期末按上年度政府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百分比确认合同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3)本着权责发生和配比的原则,确认收入、摊销费用。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原则,PPP项目公司只有项目实施的管理权和利用设施提供服务获得的收费权,没有项目资产的控制权和项目设施的重大剩余权益,因而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不存在控制权转移才能确认收入。可以理解为根据PPP合同,满足履行合同具有商业实质能带来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并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两个收入确认条件即可确认收入。政府付费模式下,建设期可根据PPP合同确认一项收入权利的产生,按建造成本扣除重大融资利息部分确认可用性收入,运营期按应收服务费确认运维服务费收入;混合收费模式下,按应税政府补助和可行性缺口补偿的性质,属于运维补贴性质的并入运维服务费确认使用者付费总体收入,并根据运营期间分摊合同资产的成本费用。(4)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范项目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社会资本参与的PPP工程大多为国有企业和央企,笔者所在国企大部分为政府付费模式下的PPP项目,参与主体属于国有资产和政府共同出资的SPV,因此,笔者提出在转入常规运营前,社会资本出资方(母公司)适于将SPV承担的PPP业务按表外业务记录在合并报表中,相关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待相关法律政策环境完善后再纳入合并报表。(5)本着“镜像互补”的原则,达成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在会计核算上的相互印证。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合同资产与政府合同负债义务的计量和确认存在界定困难等诸多问题,需要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综合考虑时间价值、资本价值和合理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认金额,在政府和企业会计报表中同时披露相互印证。双方树立成本核算意识,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也有利于防控政府隐性债务和企业经营风险。

5结束语

鉴于PPP项目的复杂性,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实务理解方面,会计核算都存在诸多未解难题。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会计从业者积极探索、大胆尝试,规范PPP项目核算,促进会计信息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篇(7)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