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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大全11篇

时间:2024-04-09 14:41:1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篇(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来的重大战略举措。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不断探索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

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要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来把握。在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实践,我们党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的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应该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应该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这六个基本特征,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建设这样一个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十分重要。我们对这个科学内涵理解得越深刻,把握得越准确,就能在工作中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减少盲目性,克服片面性,就能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扎扎实实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篇(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

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现代法治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其精髓和要义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是社会趋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和谐社会的一大标志是在社会决策方面形成多元化决策机制,这正是民主的具体实施和体现。多元化决策机制能否实施、实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务于人民,都取决于法治的实施效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

篇(3)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298-02

收稿日期:2013-08-19

作者简介:黄仪贞(1967-),女,广西南宁人,副教授,从事法学理论、军事法研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提出的重要任务,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保障机制。我们应当以法治为导航,引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全面实现。

一、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

“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概括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和法律制度的支撑,离不开符合现代要求的、科学的法律理念的指引。我们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力量

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我们只有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才能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治的推动。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生活富裕的社会。这其中任何一个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推动,法治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离不开法治提供的强有力保障。一方面,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制来保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需要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需要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等各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违法行为,也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有效打击和惩治。

二、树立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理念

(一)进一步树立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

人性尊严传统上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哲学和领域的一个概念,人性尊严的本质要求国家公权力应该把人作为一种目的对待,而不是当作一种手段。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在国家根本大法和有关法律制度中得到彰显和贯彻。徒法不足以自行,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作互动关系上。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认法权力均不得例外。一旦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得到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救助,不断促进社会各界层通力合作、互相尊重,共同构建和谐的温情社会。

(二)进一步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一切国家、社会及个人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权力依法运行,权利依法行使,它揭示了一种法治的理想状态。法律至上是法治最主要的内涵,是法治与人治在理念上最根本的区别。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意志,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及不和谐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通过法律机制进行公正、合理分配;公共权力失控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矫正,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获得法律救济和国家赔偿。法律是对社会进行全面调控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树立起法律的普遍性、正义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进一步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

权利本位即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是法治的宗旨和归宿,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内驱力,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与保障人的权利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作为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党的十报告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科学发展转变;从主要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立法,向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同时着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转变;从主要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果转变。从立法过程看,还应该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保证立法真正遵循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实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立法真正反映社情民意,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以法治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是“依法”,依法的首要标准是严格规范。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就是,建设守法政府、廉价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法治经济要求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是依法、廉价、诚信、透明的且能够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还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样才能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法治进程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公正的出发点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的公信力,也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做到保证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才能使司法取信于民,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并从根本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公开,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篇(4)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335-01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重申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对领导干部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用权是当务之急。

一、法治是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是法律发展历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承载着千百年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我国,尽管依法治国早已写入基本国策,但大多数人仍不能准确理解法治的真正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在实践上,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第一,法治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言论权、信仰权等基本权利。第二,法治制约公权力。法治就是要制约国家、制约政府、制约掌握权力机关的人。所以,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权、治官。第三,法治需要独立的司法。司法权必须是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

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统一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而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的行为表现,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方法论和行为准则。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一个人如果有了法治思维,就会在遇到问题时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反之,就会下意识地运用人治的方式去决策、去行事。法治方式表现法治思维。一个人的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方式等才能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识,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也是我们党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在现实条件下,法治对于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不容乐观,法治观念错位,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头脑,更有甚者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但影响了领导工作的成效,而且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国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质是当务之急。

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职用权

篇(5)

通过前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篇(6)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篇(7)

一、民主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有机统一,物质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而民主法治是政治文明最重要的特征,是构建和谐社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三农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地区和贫富差距问题、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等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我们要用民主法治的手段解决这些问题,达到社会的和谐。

二、公平正义

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均贫富,也不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公平观,而是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鼓励竞争、提倡先富和共富一致的原则,是扶持和帮助弱势群体由弱变强的原则,这才是我们真正提倡的公平正义。

三、诚信友爱

诚信友爱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而且也是全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和普遍价值,也是我们共同的道德标杆。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四、充满活力

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与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增长的保证,离开了社会活力一切便会变得僵化,构造和谐社会便失去支撑。那么社会活力来自于哪里?来自于制度保障,来自于体制创新。我们就是要运用制度,运用体制,给全社会,给每个人创造活力,保持我们国家的勃勃生机。

五,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只有安定有序,和谐社会才能指日可待。

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篇(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Φ赖陆ㄉ璧拇俳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证明,培育现代诚信观念是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伦理基础。

一、大学生法治精神和诚信契约精神现状

所谓法治精神,一般而论,是指人们在对现实生活中法的关系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治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其核心要求是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权威敬畏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伦理基础是诚信,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具有“ 契约性”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必须贯彻诚信的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之公正力量的重要来源。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商鞅立法,使变法治国之策得以贯彻,就是一个证明。离开了社会诚信,法治精神既难以确立,更难以弘扬。

具有开放性、功利性和权利义务对称性的特质,契约精神所蕴含的自由交往、利益本位、权责对等的理念恰好与现代诚信的特质相一致。在经济、社会日益契约化的当代中国,合理引进和倡导契约精神,无疑会为现代诚信的构建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建立起现代诚信坚实的基础性资源。诚信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道德建设的基石。然而,在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上虚假信息、制假造假、金融欺诈、商业欺骗、政务失信、学术造假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不讲诚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大学生法治观念不强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高等学校也不再是一块净土,社会上的诚信缺失的风气逐步影响到高校校园。少数大学生的诚信缺失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是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在社会的最前沿传播文明,创造文明、无疑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担当中流砥柱。

第一,大学生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一次大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法律观念。第二,很多同学觉得法律知识好像离得很远,学校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于法律基础》这门课,讲述了相关法律知识,但课时较少,理论未与实践相结合,老师也只是按照教学大纲进度,讲述基本知识,课堂气氛乏味,学生们不懂如何运用,流于形式。第三,学校开设关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方面的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同时一周也只有一次课,说明学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关注不够,高校的法治教育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

三、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的路径选择

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只有契约才能使现代社会建立所有人都平等互信的有效保障机制。诚信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契约精神的普及和契约社会的重构过程。

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问题,既是个人问题,又是学校和社会问题。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观念淡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个人学习、学校教育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等多渠道作用,帮助大学生加快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

篇(9)

1.和谐社会是历史的。翻开中国历史,追本溯源,“和谐”思想亘贯至今,源远流长。汉语的“和”字告诉人们:所谓“和谐”就是人人有饭吃,人人都有“话语权”,这也是中国历史最朴实、最通俗的诠释了。“和谐”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是老庄思想的灵魂,也是政治有为的尺度。自古以来圣贤帝王和有为政府无不将社会和谐作为自己最高的执政理念和崇高目标,传统“和谐”思想绵延至今,大家朗朗上口、耳熟能详的“心平气和、吉庆祥和、邻里和睦、家和万事兴”强调的都是和谐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和谐社会是世界的。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把握。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所以和谐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是没有国界的。

3.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和谐社会不是虚无缥缈、高不可及的远大理想,而是实实在在的。这样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应该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应该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

4.和谐社会是终极的。生活幸福始终是人类的共同最求,而和谐则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社会政治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进而使人们过上幸福生活。对于发展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要追求速度,更要关注质量,既要重视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生态效益。要切实把发展的目的落实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要将人民生活是否幸福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评判标准。

二、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所谓正义的价值理念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建立起崇尚正义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匡扶正义,弘扬正气,最终实现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基本标准和重要尺度,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呼唤树立正义价值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2.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要求树立正义价值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三、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

正义价值理念的确立,就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建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体系,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不懈追求,是有为政府积极作为的根本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公平正义氛围,促进社会和谐。

在加强舆论引导和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体现公平正义的正面典型,用正面的典型引导人、教育人、感化人,用正义的力量弘扬正气,匡扶正义。

2.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法制环境公平,推进社会和谐。

篇(10)

过去某些时期,一些地方法院背离了司法的本职,超出司法范畴,僭越到行政甚至商业领域,如直接参与政府的强制拆迁工作和招商引资活动等,这些做法不仅没有为法院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反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强调“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民正义,就是要避免本末倒置,让司法真正回归本职。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司法正义,也更加凸显了司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

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破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建立健全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行使司法权的体制制度,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其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对司法本质、司法规律的深刻认识。“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关键、最核心的环节,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没有公正,司法的价值就荡然无存。将“公平正义”作为一个司法案件的办案标准,是对司法宗旨和司法目的的进一步深化,这一司法工作标准不再仅仅停留在政治层面,不再仅仅是一个政治口号,而是充分体现了法治思维,明确且符合司法本职属性和基本规律。相较于过去,用一些泛泛的要求,或者以一个像“让群众满意”“让当事人满意”等政治概念或政治色彩极强的口号,作为司法工作的标准,是一种明显的进步。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是实质的公正、真实的公正,但同时也体现程序公正和形式公正,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完美结合,这才是“公平正义”应有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因此,必须破除“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传统观念,当然,也要避免“重形式公正、轻实质公正”倾向。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实现“公平正义”,就是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注重保障人权,努力实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既要坚持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标准,又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及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司法裁判中的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最终,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再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对司法公正实现方式的深刻理解。“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是西方著名的法谚。对于我国,人民群众作为国家和司法的主人,对公平正义理应有更多的期待与要求,公正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体验到司法的公正。

公正不能只是一种结果公正,而且要有过程的公正、公开的公正,要让当事人、人民群众对公正看得见、摸得到、感受得到。公正不能只是一次严肃的庭审,一个冷冰冰的公正结果,而要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体现在司法的细节上,体现在点点滴滴司法言行之中。

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处处体验到公正的气息、公正的温情。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更加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意思自治,更加突出当事人及人的作用和亲历性,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辩论权,让当事人有尊严、有体面地进行诉讼活动;要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做到“能公开尽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不仅形式公开,更要实质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使当事人人民群众了解到、认识到、感受到、体验到公正无处不在,公正在点点滴滴之中变成现实;要更加注重转变司法作风,树立亲民、近民、便民新形象,以好的作风,传递司法正能量,以好的作风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和查纠“冷横硬推”、“吃拿卡要”、“慵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实实在在的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综上,确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司法工作新目标,不仅为司法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办案标准,还将对我国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建设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同时,这一司法工作新目标既是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感情在司法工作中的新反映、新要求,也是现代司法重要特点—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践行司法工作新目标。

(作者为河南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专家)

争鸣话题之为农民建低层住宅施工人员摔伤致残该谁赔偿

农民张某准备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两层砖混房,与工匠刘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 “包工不包料”且“施工中发生的工伤责任由刘某承担”。刘某组织齐某等5人共同施工,每人每天的报酬相同。在施工过程中,齐某不慎自墙上跌下致残,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将房主张某和刘某诉至法院。

关于此案,有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发包人,因选任不当,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该与雇主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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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超越法定权限设立收费项目和数额,下达罚款指标,指使、纵容乱罚款、乱收费、乱扣押等行为,就是背离人民利益。因此,公安机关要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关键是要按照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案件与处理结果要轻重幅度相当,不得畸轻畸重,还要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

   

四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机关就是要从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出发,坚决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查处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加大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各类经济主体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